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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确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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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股利政策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租赁方面规定的是,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在租赁开始的年月日,进行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年月日的原帐面价值进行比较,其中价值比较低的将会在租入资产中成为入账价值,应付款中长期入账价值指的是最低租赁资产的付款额,而未确认融资费用指的是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年月日的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假如企业资产的总资产额和相比,租赁资产费用不是很大,就表示在租赁开始年月日的时候承租人进行长期性应付款以及租入资产,并且是按照最低记录租赁付款费用的方式进行。由分摊方式来进行的租赁时间内所有时期的费用分摊是目前比较经常使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形式。

一、融资租赁下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定以及产生

在融资租赁关系当中,承租人的负债长期入账价值以及承租人的资产租入入账价值之间拥有存在差异的可能性,所以我国才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租赁方面的规定,规定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在租赁开始的年月日,进行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年月日的原帐面价值进行比较,其中价值比较低的将会在租入资产中成为入账价值,应付款中长期入账价值指的是最低租赁资产的付款额,而未确认融资费用指的是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年月日的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其中关于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确定明确规定,在进行承租人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计算时,按照出租人租赁时间内取得的含利率,利用租赁时间内的折现率来进行,其中折现率为含利率,如果不是按照这种方式计算,则需要用当初签订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折现率计算,其中折现率为利率。假如出现租赁合同内中没有明确规定利率以及租赁时间内出租人无法取得含利率的情况,折现率则需要按照银行贷款同期中的利率来进行。

融资租赁下未确认融资费用有三种确认方法,第一,当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确定为租赁资产中入账价值的时候,则需要按照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中折现率来进行分摊率在融资费用的确定;第二,当原账面租赁资产价值确定为租赁资产中入账价值的时候,则需要按照原账面租赁资产价值与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相同的折现率来进行分摊率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定;第三,当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确定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时候,则不需要进行确定分摊率,因为就没有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融资租赁下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方法

融资租赁方式比较常用于当企业因为出现财务困难、规模扩张的情况需要克服时,这种方式可以对投资固定资产中的需求得到满足。融资租赁的认定不需要考虑租赁合同的性质,而是需要对承租人是否接受了出租人租赁资产的报酬转移以及资产风险来进行判断,当租赁在实质上进行了所有权相关的报酬转移和风险转移,则认定这一项租赁就是融资租赁。承租人在租赁开始的年月日进行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以及租赁开始时原帐面租赁资产价值之间的对比,其中租入资产认定比较低的成为入账价值,而应付费用的长期入账价值确认为付款费用最低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中加入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以及租赁开始时原帐面租赁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

假设A企业为承租方,B企业为出租方,两个企业在2009年8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有,①租赁物品为一台机床;②租赁开始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③租赁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一共经历48个月;④费用为12万元,支付方式采取从2009年10月1日来每半年的月末进行支付;⑤ 2009年8月20日机床在B企业显示为80万元的账面价值,试用期估计为5年;⑥当租赁时间完成之后,估计机床的剩余资产价值有10万元,资产余值在A企业担保是10万元。A企业资产总值与这项机床租赁资产的比例在10:3以上,当租赁时间完成之后,A企业需要把机床还给B企业。其中,12×8+10为付款费用最低租赁,总共是106万元,12×8.6%+12×8.6%为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第一个8.6%为PV,第二个8.6%为PA,总共80.791万元,而80小于80.791,所以原账面价值以及入账租赁资产价值的80万元是可以确认的,106-80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总共是26万元,106-80.791是不等于26的,证明我们需要重新来对折现率进行确认,让原账面租赁资产价值和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相同,从而让26万元等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并满足条件,这时需要重新计算折现率,计算方法为插值法,当折现率为6%时,8.6%显示为0.62,8.6%显示为6.21,第一个8.6%为PV,第二个8.6%为PA,10×0.62+12×6.21总共是80.79,当折现率为7%时,8.7%显示为0.58,8.7%显示为5.97,第一个8.7%为PV,第二个8.7%为PA,10×0.58+12×5.97总共是77.5,用77.5、80.79、80三组数进行比较,发现77.5小于80,80小于80.79小于,77.5小于80.79,所以折现率在6%与7%之间,现值为77.5、80.79、80,为了满足此次租赁的条件,折现率经过重新计算为6.24%。

假设甲公司于乙公司在2008年11月3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有,①租赁物品为一条控制生产线;②租赁开始时间为2009年1月1日,也就是生产线正式运送到甲公司的当天;③租赁时间为2009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一共经历36个月;④费用为300万元,支付方式采取从2009年1月1日来每一年的月末进行100万元的支付;⑤ 2008年11月30日生产线在乙公司显示为260万元的账面价值;⑥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年利率的8%为利率;⑦生产线是最近购买的全新设备,使用年限估计为5年。其中甲公司资产总额与租入融资资产总额比例在10:3以上,得出生产线是不用安装的,2012年1月1日这条生产线组要还给乙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通过年限平均法进行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本期的分摊费用通过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由于甲公司不知道含利率在出租人租赁的比例,所以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折现率按照8%来进行,担保承租人资产余值和生产线租金综合之和就是付款费用最低租赁,也就是300+0为付款费用最低租赁,总共是300万元,3.8%×100为租金每期年金现值,3.8%为PA,总共是257.71万元,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必须比原账面租赁资产价值90%要大,260×90%为原账面租赁资产价值,总共是234万元,付款费用最低租赁减去账面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时间的价值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也就是300-257.71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总共422.9万元,而422.9万元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257.71万元的租入融资固定资产为借,300万元的融资租赁长期应付费用为贷。当承租人在2009年支付10万元租金,2010年支付100万元租金,2011年支付2000万元租金,1682.59万元为付款费用最低租赁的现值,而427.41万元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期内未确认融资费用为2009年1月1日租金10万元,融资费用确定的为136.61万元,本金应付余额为1807.2万元,2010年1月1日租金100万元,融资费用确定的为144.58万元,本金应付余额为1851.78万元,2011年1月1日租金2000万元,融资费用确定的为1851.78万元。

参考文献:

[1]黄路全.谈融资租赁下未确定融资损益分摊的速算法[J].财会月刊.2009(6):50―49

[2]李翠玉,龚利森,冯洪涛.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方法探析[J].投资理财.2011(10):84―85

[3]吴怀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方法[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4):33―34

[4]黄丽英.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的确定[J].财会月刊.2010(3):31―32

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第2篇

企业档案是直接记述和反映企业活动的各种原始记录总和。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结合两者定义分析,不难得出“企业档案是企业资产”的结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中也明确提出。然而,企业对无形档案资产价值认识及评估鲜有管理实践。究其原因:一是对此类资产价值认识不清;二是在企业资产评估对象中,企业档案因其显现市场价值不明显,其价值又难准确以货币计量,故在全部企业资产中的重要程度与有形资产相比有明显差异;三是依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规定,企业档案如同企业商誉等无形资产一样,虽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它们的资产价值,因而未能列入资产评估。笔者认为,企业资产评估一贯针对有形资产的做法,是现代企业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缺陷,需加以改进。

1 企业档案资产的价值属性

档案不是商品,但作为劳动产品,也具有劳动价值和使用价值。除此外,笔者认为企业档案还具有与有形资产共存的关联价值及别类无形资产的载体价值。

1.1 企业档案资产具有抽象劳动价值

按价值理论: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可知企业档案有劳动价值。企业档案形成、积累、归档、管理和利用等过程中,有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档案人员的抽象劳动,也有来自企业各方面的成本投入,这些共同构成了企业档案资产的抽象劳动价值。值得注意地是,企业档案资产抽象劳动价值量具有特殊性:一是抽象劳动价值量仅是企业档案货币价值的一部分,因此企业档案资产价值不能仅用凝结在其中的一般劳动来衡企业特点不同而不同,企业档案资产的抽象劳动价值无法用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来衡量;三是档量;二是企业档案工作中各项劳动因案原始性特征决定企业档案资产是不可重置的,所以用于有形资产评估的方法仅能估算其大致的成本价值。

1.2 企业档案资产具有使用价值

企业档案的使用价值是档案资产的价值基础。企业档案是评估和利用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参考依据,具有相对的经济价值,同时它包含的信息,如专有技术、独享权力、占有资源等方面可以作价、转让、出售和资本化,故又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而企业档案可通过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创造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具有使用价值。国家档案局在1994年也颁布了《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该文件针对企业科技档案的使用价值提出了评估模型和计算方法,是企业档案资产使用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

1.3 企业档案资产具有同有形资产共存的关联价值

同有形资产共存的关联价值是一种相对价值。档案资产价值有一部分必须通过有形资产得以展现。有形资产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是因为有档案资产的支撑,失去档案依托,有形资产的使用、保养、维护、转让、更新、开发和改造就无法顺利进行。这种关联价值归根结底是由档案所包含的信息决定的。

1.4 企业档案资产具有别类无形资产的载体价值

企业档案记录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方面,是企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载体,因而具有载体价值。载体价值不同于使用价值。档案资产使用价值主要从自身发挥的效益中体现出来,而载体价值则从其包含的无形资产价值中展现出来,因此档案资产既有自身的使用价值又有无形资产的载体价值。在实际操作中,技术专项成果等无形资产利用和转让属于企业成果管理部门负责,而企业档案利用和开发则是企业档案部门的事,实现两者价值观的方式不同。在资产价值评估中,既不能将档案无形资产价值计算在档案使用价值之中,也不能忽视档案对无形资产的载体价值。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企业档案资产不但在企业内部运营活动中具有价值,也具有企业外部市场价值,企业应当像对待有形资产一样,对无形资产也采用货币计量对其价值评估,并将企业档案资产纳入企业资产评估范畴。

2 企业档案资产评估方法

企业档案内容丰富多维,有些类别档案的资产价值评估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如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工作的档案只能主要以形成的成本和在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工作获取的经济效益计算其价值量;还有党政群工作的文书类档案不可能也完全没有必要将其价值用货币计量。笔者认为,企业档案资产价值评估应抓住企业科学技术档案这一主体。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指出,企业资产评估方法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笔者认为,对于企业档案资产评估应针对科技档案特点及价值属性,综合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分别评估企业档案资产抽象价值、使用价值、有形资产关联价值和无形资产载体价值,然后汇总计算出总价值。四类价值的评估方法如下。

(1)抽象价值主要由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档案人员的抽象劳动和来自企业各方面的成本投入构成的,因此可从成本耗费的角度运用重置成本法来评估它的价值量。计算公式为:抽象价值的价值量=重置成本-有形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

(2)使用价值是通过档案信息源开发利用创造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其价值量计算可参照《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中科技档案价值计算方法。

(3)有形资产关联价值与相关有形资产的价值紧密联系的。价值量计算公式为:关联价值=相关有形资产的价值×关联类档案资产享有比例。其中“享有比例”可根据关联档案资产对企业设备仪器、各种建筑物使用、维修、改扩建等作用程度确定。

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第3篇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

(一)自创商誉确认的现状2006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体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但是依然不确认自创商誉,仅对外购商誉进行确认。随着我国企业并购、改制、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活动的深入以及合并商誉的确认,自创商誉应否确认的问题成为会计界争论的焦点。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随着会计计量技术的发展,自创商誉的确认已经显得非常必要。

(二)自创商誉可予以确认的理由 (1)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自创商誉的形成是基于企业过去的若干交易和事项,能够为企业带来可能的未来的经济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自创商誉基本上符合资产的定义。

(2)自创商誉符合重要性原则。在现阶段知识经济社会,自创商誉的价值在企业中越来越重要,如果在财务报告中不确认自创商誉,就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大大减弱会计报告信息质量的相关性。

(3)自创商誉满足相关性。新经济时代的很多高科技企业,自创商誉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直接影响有关利益当事人的经济决策,利益各方都时时关注自创商誉的存在及其变化情况,相关性就不言而喻了。研究结果表明:报告的商誉与其市场价值之间存在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市场投资者把商誉看作是一项资产。因此,商誉满足相关性的确认标准。

(4)自创商誉满足可靠性。形成自创商誉的单项因素不可靠,并不能否认自创商誉的可靠性,各单项因素对自创商誉的作用最终都反映到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上,而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是能可靠预计的。自创商誉也是能可靠计量的,而且所谓计量的可靠性也是相对的概念,如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计量的,是可靠的,但投入使用后,企业可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每年末固定资产的价值也就不太可靠了。

(5)自创商誉符合一致性原则。无论是自创商誉还是合并商誉,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合并商誉的存在,实质上是被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只不过在并购之前未予以确认,而是等到并购发生时才得以确认。当并购发生时,本来为被并购企业所拥有但平时未确认的自创商誉即成为新集团的“合并商誉”,新集团只确认了这一部分自创商誉,而没有确认原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并购前后对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不一致,显然违背了一致性原则。

(6)自创商誉能够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式加以计量。对自创商誉不加以确认的最大理由就是认为自创商誉难以公允、可靠的计量。而会计计量是一个近似计量的过程,即使对有形资产的计量也存在着主观判断。随着会计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历史成本不再是惟一的计量属性,会计计量转变为以历史成本为主,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为辅的多种计量模式。因此,自创商誉无法计量已经不能作为阻碍自创商誉确认的理由。

现行会计目标要求企业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而决策有用性的两个最重要的指标是可靠性和相关性。传统会计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权衡时,往往偏重于可靠性。自创商誉作为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财富,将使企业未来能够获得超额盈利,将这一资产入账,才能全面、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这本来就是可靠性的体现。从相关性来看,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已逐步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主体,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合并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地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合并商誉与自创商誉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应对自创商誉予以确认。

二、自创商誉的计量

(一)自创商誉计量属性的选择 目前会计的计量属性有五种:历史成本、公允价值、重置完全价值、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其中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一种资产可望换得的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或贴现值,减去为取得流入量所需的现金流出量现值”。它侧重于计量未来,不侧重于计量过去或现在。自创商誉的存在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而且是超额经济利益),因此应将其计量时点放在未来,体现“未来超额盈利”的特性。从未来角度而言,用以资产计量的属性有两种:可实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其中,可实现净值没有考虑到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不适合作为自创商誉这种长期资产的计量属性。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既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又反映了资产可能的盈利能力,恰当地表现了自创商誉“未来超额盈利”的特性,因此,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最适合作为自创商誉的计量属性。

但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也有缺点。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现实环境中,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预计不可能非常准确,存在着一定的主观因素,因而必然存在计量的误差或风险。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为了解决其计量问题,FASB和IASB都确立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目标。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这种在公平交易中通过讨价还价确认的价格,是交易双方都接受的,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公允表述。因此,可以把公允价值作为自创商誉的计量属性。

(二)自创商誉的计量方法 自创商誉以获取超额收益能力的大小作为其计量标准,理论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未来超额收益贴现法(简称贴现法)。此方法符合商誉的定义。在会计学上,对商誉的通常解释是:商誉是指企业收益与社会基准收益差额部分的资本化,是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贴现价值。用公式可表示为:

自创商誉的价值=∑洛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折现系数)

当各年预期超额收益相等时,上面的公式可简化为:

自创商誉的价值=∑年预期超额收益×年金现值系数

贴现率可选平均资本成本或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

这种方法在计算出的自创商誉价值不发生明显变化时,不对其进行重估,但是在使用中需要对将来超额收益进行预测,并要选择公认的贴现率,容易搀杂决策人员的主观判断,所以计算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验证性也较差。

(2)超额收益资本化法。该方法是先计算出企业的超额利润,再用适当的收益还原率(一般为同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将超额利润还原,把还原后的金额作为自创商誉的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超额利润=企业平均利润额一按同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总额

自创商誉的价值=超额利润÷收益还原率

为保证计算结果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平均获利水平,平均利润率计算时期的确定,应选用靠近计算期的若干时期(如5年);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超额收益应采用扣除企业年末损益表中营业外收支净额后的差额。

(3)整体资产价值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法(简称差额法)。从历史渊源上看,这种计量方法实际上同总计价账户论相关,认为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与可辨认净资产(有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一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自创商誉的价值。该方法应采用下列公式:

自创商誉价值=整体资产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但是由于企业并没有发生被并购交易,则整体资产价值不能用购买价来表示,而应通过下式计算:

整体资产价值=企业市场价值=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每股市价

或整体资产价值=年收益额÷行业平均收益率

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产减值;资产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所处的环境复杂多变,资产随时存在减值的可能,当资产存在减值时如果不通过恰当的方式反映出来就会造成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可收回金额计算的复杂性;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允许转会导致资产价值不够真实;资产减值的披露等。

一、资产减值的内涵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但商誉等特定资产每年都应当进行强制性减值测试的除外。当资产发生减值时如果不采取恰当的方法予以处理时,就会导致资产价值不真实,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资产减值会计是以资产减值为核算对象,对其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系列会计处理过程。

二、资产减值会计实务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资产减值会计在实务操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资产减值会计的确认问题

(1)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是资产减值会计确认的基础。企业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时存在主观性、随意性。出于自身目的的考虑,很多时候,企业都是对资产减值迹象“视而不见”。

(2)资产减值确认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在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划分,准则中有较为简单的描述,具体实务中如何划分也是一个应该深究的问题,加大了实务操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3)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情况,但是对于那些以后有证据表明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增加时,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的资产来说,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价值,也是当前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

(二)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关于公允价值的获得,准则规定,首先根据公平交易中的协议价格确定,其次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再次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主。协议可以造假,某些资产的市价难以获得造成了一些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认。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资产的使用寿命;折现率。折现率的确定在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难度。而折现率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准确性。

(三)资产减值的披露问题

无论是旧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均未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做详细的规定。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披露,涉及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能够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对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具有积极作用。

三、资产减值会计改进建议

(1)规范原始凭证的管理。会计是对一系列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的过程,原始凭证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规范资产减值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有助于抑制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观随意性。

(2)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鉴于企业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或者股东用来逃避债务,当企业确认一项资产减值损失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披露相关的依据,可收回金额计量的过程,对当期相关指标的影响。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计提的随意性,也可以减少企业舞弊的机会。在一些情况下,企业会倾向于掩盖信息,不确认减值损失。当有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而企业选择不确认减值损失时,亦应当取得相关证据解释原因。

(3)完善市场机制。公允价值的获取需要存在活跃的市场,若不存在活跃的市场时,应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或以同行业类似资产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作为参考。随着我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市场价格的获取越来越容易。但是,非市场因素仍然存在,导致很多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减值会计的深入实施。因此,应当加快我国市场同国际市场的接轨,在逐步对外开放的同时引入国外成熟的先进市场,同时加强市场管理机制,杜绝内部交易以及情况的出现,营造一个成熟、公允的市场。

(4)加强外部审计。资产减值会计涉及许多主观估计和复杂的计量问题,给企业进行舞弊提供了机会,为了防范企业随意操纵会计数据提供虚假信息,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外部审计的监管。以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例,注册会计师应努力提高自身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扮演好“经济警察”的角色,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为取得鞭策作用,对因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所造成的审计事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健全公司监管。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的外在动因,多数是为了迎合其上市的目的,这与我国证券的监管政策不无关系。比如,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规定,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因此,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迎合上述要求,而“乐此不疲”的利用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为了防止上市公司“旧技重演”,应对此类规定加以修改完善,辅之其他指标,综合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弱化利润与上市与否的关系,减少企业管理当局进行利润操纵的外在动因。

(6)改进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构是在两权分立基础上建立的委托关系。管理者可能会动用一些手段做一些维护自己利益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事情,如利用资产减值操纵利润。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防止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因此,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1)强化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开展一系列活动的基础。2)建立合理的管理激励机制。健全有效的经理层激励机制,将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避免一些短期不利行为的发生。

四、结束语

作为会计这一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减值会计从产生的那一时刻起就具有主观性,在其确认计量时都需要相关人员的判断,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其实际应用和监管的难度。资产减值会计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亦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监管机制的配合。

参考文献:

[1] 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2013.

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第5篇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一)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传自己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两码事。因此,与购买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当然有利;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如果也购进有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分摊应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该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 (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己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 (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因为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因为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

    (二)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三、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捐赠的涉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两种形式;从捐赠的内容划分,有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而非货币性资产,又分捐赠“流动资产”(不是全部流动资产,是财务会计中的各类存货,即税法中所称的“货物”)和“长期资产”(仅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捐赠内容的税收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各类货物 (存货)和不动产要视同销售(不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即要计算、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而其余的捐赠,目前并未明确计税。因此,企业捐赠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无形资产”。既然捐赠时不计税,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要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捐出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可见,同样是捐赠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纳税人较为有利。

    (二)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第6篇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一)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传自己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两码事。因此,与购买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当然有利;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如果也购进有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分摊应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该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三)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己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因为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因为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

(二)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三、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捐赠的涉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两种形式;从捐赠的内容划分,有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而非货币性资产,又分捐赠“流动资产”(不是全部流动资产,是财务会计中的各类存货,即税法中所称的“货物”)和“长期资产”(仅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捐赠内容的税收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捐赠各类货物(存货)和不动产要视同销售(不论财务会计如何处理),即要计算、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而其余的捐赠,目前并未明确计税。因此,企业捐赠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无形资产”。既然捐赠时不计税,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支出要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捐出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在税前扣除。可见,同样是捐赠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纳税人较为有利。

(二)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记资产或收益,少记负债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同时还规定,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调节利润。但是,制度中并未对秘密准备作出定义。我们在国际会计准则和西方会计理论中也很难找到秘密准备的定义。本文将通过分析以上问题,指出秘密准备的优缺点,提出应对“秘密准备”的具体措施。

一、秘密准备的涵义及其权益属性

秘密准备(secret provision)这一概念在国外的保险、银行业中经常使用,但其含义显然与会计中所包含的意思有很大差异。似乎只能这样理解,秘密准备是指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一般指多计提的减值准备),其目的是为了故意少计资产和盈利,以调节利润。从秘密准备的性质来看,秘密准备是指在资产计价过程中形成的,但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产。是一种“隐蔽的,未言明的”公积金。它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秘密准备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体现其“秘密”的特点;其二是秘密准备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债权人权益。在理论上,产生秘密准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低估资产价值;二是高估负债价值。对于前者形成的秘密准备,称为“狭隘秘密准备”;而对于后者,则称为“暗藏秘密准备”。通常意义上的秘密准备,包括狭隘秘密准备和暗藏秘密准备两种。虽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并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看到秘密准备的存在,但它却是被企业实际控制的,拥有着该项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通过释放秘密准备,将直接形成企业的利润,如果不考虑所得税因素,释放的秘密准备应等于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因此,在性质上,秘密准备属于所有者权益。

二、秘密准备产生的原因和方式

秘密准备产生于会计计量过程,是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损失”精神的极端的反映。从理论上讲,只要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只要存在价值估计,就有可能存在秘密准备。产生秘密准备的具体方式很多,但可综合归纳为以下三点:

1.低估资产价值。资产价值被低估会相应地加大费用和损失,从而减少当期利润,比实际利润少计的部分实际上等于将这部分利润转成公积金,但会计报表中没有任何反映,因此形成了秘密准备。例如:由于资产增值而少计的资产价值;由于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而少计的无形资产价值;非货币易未用历史成本计价而可能少计的换入资产价值。

2.高估负债价值。在资产总额一定的情况下,高估负债同样会减少所有者权益,比实际所有者权益少计的部分就形成了一种“准备”,只不过这部分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准备“隐藏”于负债之中。例如:有意或无意地高估养老准备金,过高的估计可能招致的损失。

3.高估或提前确认费用、损失,以及低估或推后确认收入。其形成结果与低估资产、高估负债相同,同样会低估当期利润,从而形成没有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或隐藏于负债中的秘密准备。例如:企业将或有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或现实的负债,从而多计了负债。

三、我国会计中存在的秘密准备

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一般都倾向于高估资产、利润而低估负债、费用,但是随着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企业的会计变得越来越谨慎,越来越稳健,形成秘密准备的案例屡见不鲜。秘密准备问题已经开始浮出水面,成为我国会计核算面临的新问题,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1.由于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少计的存货价值。在物价上涨时,后进先出法虽然会使当期的销货成本和毛利更接近现实,但却会低估存货价值。这部分被低估的价值在以后时期会直接转化为利润。

2.由于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化而少计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该包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但现行会计制度将这部分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此会低估无形资产价值,高估当期费用和低估当期利润。

3.非货币易采用历史成本计价而可能少计的换人资产的价值。非货币易换入的资产采用换出资产的历史成本计价,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历史成本时,就会少计换入资产的价值。这部分少计的价值在资产被销售或耗用时转化为利润。

4.少计或推后确认收人而少计的利润。

5.由于多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少计的资产价值。当资产没有减值却计提了减值准备或计提的减值准备高于资产的实际减值时,就会少计资产价值而多计费用或损失。

6.将或有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或现实的负债而多计的负债。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有负债只进行披露而不予确认。当企业正式确认或有负债时,就会多计负债和费用。

以上是我国会计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一些主要的秘密准备,它们可分成两类:合规性秘密准备和违规性秘密准备。合规性秘密准备是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范框架内自动形成的,是实行谨慎原则的合理结果,也就是第1类至第3类。需要说明的是,合规性秘密准备在会计实务中的存在不一定都是合规的,因为合规性秘密准备可能会被用于违规或非法目的。如为了调节利润而在产生秘密准备的方法和不产生秘密准备的方法之间随意转换就违反了一致性原则。违规性秘密准备是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而有意计提的,是不允许存在或被禁止的。第4、5、6类都属于这类秘密准备;假借第1类至第3类的名义而有意低估资产、利润而形成的秘密准备也属于这一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就是指的这一类。

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充分利用合规性秘密准备来实行稳健的财务会计战略,以应付未来的不测风险。但必须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必须能够分清合规性秘密准备和违规性秘密准备;其次,必须坚持一致性原则,禁止为了调节利润而在产生秘密准备的方法和不产生秘密准备的方法之间随意转换;再次,必须将秘密准备形成的原因、方法以及影响说明清楚;最后,严禁超出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随意或有偏向的计提秘密准备,不管是处于单纯的稳健考虑还是操纵利润的目的。

四、秘密准备的优点和危害

秘密准备的存在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不利的一面,也有着有利的一面。首先,合法合规的秘密准备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利益;能够提高企业应付未来不测风险的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投资者来说,企业稳健的年报有利于其做出较为谨慎的投资决策。但是,秘密准备更多的存在不足,甚至是严重的危害。

首先,秘密准备的存在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企业管理当局少分甚至不分利润提供了借口,将使得广大股东、债权人、社会公众冒着被欺骗的危险,导致其利益的受损。其次,秘密准备的存在会影响国家税收或税收征管,偷逃或拖延国家的税金,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再次,会严重影响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使我国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在国际经济往来中被很好的接受,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也不便于外国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特别指出的是:企业可能为了某一个体或某些个体的利益而通过随意或有针对性地计提秘密准备来操纵利润。纵的利润将会严重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尤其是投资者的决策。

五、秘密准备的应对措施

可以预见: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秘密准备的存在将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客观地对待秘密准备的优点和不足,“趋利避害”,合理地利用秘密准备的有利的方面,克服或抑制其不利的一面。笔者结合当前国情和会计实务的现状,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者而言,为了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企业会计制度》于第51条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运用了谨慎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差错,予以更正”。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的更正调整措施,其约束力尚不够,笔者建议:我国会计制度应考虑对秘密准备规定的应用,应尽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对其做出法律或规范性的约束,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防止谨慎原则成为企业不法行为或经营无效性的借口。对于已经达到一定重要程度的秘密准备,应该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给予充分的披露,如:可以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的金额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使“秘密”成为公开,以使报表使用者明确事实,独立判断。

另外,也要给予秘密准备适当的存在空间,使企业会计核算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有选择的余地。使企业的秘密准备在会计准则、制度等合法框架下,适当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条件而自然形成。尤其是可以考虑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的秘密准备的空间,以提高中小企业应付不测风险的能力。

2.对于企业而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谨慎性原则来实行稳健的财务会计战略,以应付未来的不测风险。但必须注意以下三点问题:首先,企业必须能够区分合规性秘密准备和违规性秘密准备。合规性秘密准备是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范框架内自动形成的,通常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坚持多种计价选择自动形成的秘密准备即为合规性秘密准备;而那些为了调节利润或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而擅自计提的秘密准备则是违规性秘密准备。其次,必须坚持一致性原则,禁止为了调节利润而在产生秘密准备的方法和不产生秘密准备的方法之间随意转换。再次,必须将已经达到一定重要程度的秘密准备的原因、方法以及影响说明清楚,在会计报表中对秘密准备做出充分披露。

3.对于报表信息使用者来说,应充分认识到企业秘密准备的存在对他们决策的影响,努力辨明财务报表中存在的秘密准备:一是要认真阅读财务报表中的附注说明资料,二是不能只盯着某一期的财务报告,而是应该结合前几期的财务报告的数据做出理性的趋势分析和正确的投资决策。

4.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为确保信息的公允性和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防止计提秘密准备构造防御体系。加快完善资本评估市场;责成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估价、计提类经济业务的检查并明确表示意见,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纳税检查中对秘密准备的检查和惩罚力度,减少国家的税款损失。

总之,正确应对秘密准备,完善我国准备金制度是规范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深化会计改革的必须。可以充分借鉴国际惯例,特别是德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准备金制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严密性,能够解决会计实务将面临的新问题,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任永平.德国秘密准备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会计研究,2001,(2).

资产价值确认方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知识经济;自创商誉;计量属性;计量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0105-02

自创商誉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不需要一次性支付任何款项的能使企业获得未来超额赢利的无形经济资源”摘自《企业自创商誉的可行性分析》.。

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并且外购商誉初始确认后,在不超过十年内系统摊销”。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摘自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在传统的会计框架下,自创商誉难以可靠的计量。

1现有制度对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的弊端

1.1现有商誉处理制度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外购商誉是自创商誉在某个特定时点即企业兼并时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从被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转化为收购企业的外购商誉并被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所吸收。因此,在实务中只确认外购商誉不确认自创商誉在逻辑上是矛盾的,不符合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1.2现有商誉理论对自创商誉的处理不符合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原则由自创商誉的定义可知,其作为企业内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财富,使企业未来能够获得超额赢利。因而,为与其所带来的收益形成配比,将自创商誉采用适当的计量方式反映出来,会计核算信息才会更具有相关性,决策者才能作出更加正确的决策。

2自创商誉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在一定的计量尺度范围内,运用特定的计量单位,选择合理的计量属性,确定应予记录的经济事项金额的会计记录过程。会计计量包括计量尺度、计量单位、计量对象和计量属性。

2.1自创商誉的计量属性

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增加了会计计量的内容,新准则认为: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五种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其中,公允价值最适合自创商誉。原因有如下几点:①公允价值信息能更好地反映自创商誉的情况,从而有效反映市场对企业资产或整体价值的评估。②从环境角度考虑,由于现实生活中物价一般总是存在着明显变动,选用公允价值作为自创商誉的现实价值更加客观公允,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③公允价值计量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自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我国的国际化进程中,要想与国际更好的接轨,必须采用公允价值。综上所述,自创商誉的计量属性的最佳选择是公允价值。

2.2自创商誉的初始计量模型

根据自创商誉的本质以及特征,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计量模型对其价值进行计量:

(1)未来超额收益贴现法。简称贴现法,此方法符合会计学上对于商誉的定义:商誉是指企业收益高于社会基准收益差额部分的资本化,是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贴现价值。用公式可表示为:

n-1

自创商誉价值=Ai(1+r)……适用于每年超额收益不等的企业i=1

n

自创商誉价值=A/r……适用于每年超额收益不等的企业

i=1

上式中:Ai为第i年企业预期超额收益;A为每年相等的超额收益;r为贴现率。

在超额收益法中涉及了三个主要参数,即企业的预期收益额、预期超额收益存在年限和适当的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2)割差法。割差法又叫间接法。我们已经熟悉了外购商誉价值的计算方法,即外购商誉价值=支付价值-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而用间接法计算自创商誉价值与计算外购商誉价值相似,自创商誉价值等于整体资产价值减去其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但是由于企业并未实际的被并购,则整体资产价值难以用购买价来表示,而应通过以下计算公式:整体资产价值=企业市场价值=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每股市价。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整体资产价值可用年收益额除以行业平均资产报酬率获得。

以上两种计量模型,代表着商誉会计的两种不同的计量思想。在我国,股票市场不成熟,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正价值,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也不够成熟,因此适用于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来计量自创商誉的价值。当然,以目前的会计技术水平来说,尚存在许多难点和不足,这还需要在以后的会计理论和实务中不断解决和完善。

2.3自创商誉的后续计量

自创商誉初始确认后,并不需要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按期摊销,以实现成本与收益的配比。这是因为商誉有可能随着企业经济实力的逐步壮大价值日益增加,也有可能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总体赢利能力下降而导致其价值减少直至消失,所以为准确反映企业的商誉价值和净资产价值,正确评估企业的获利能力,在自创商誉入账以后,要定期对其进行价值测试。

3我国会计环境对自创商誉的会计计量的制约以及改进措施3.1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不够科学准确

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实务方面,评估不够规范,管理不够统一,理论研究方面也还有待深入。对此,资产评估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和引导功能,尽快对自创商誉的评估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具体的操作规范,并在适当的时候提请有关部门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

3.2我国市场经济有待完善,尤其是信息市场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是很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非上市公司和非国有单位的信息透明度低,信息滞后情况广泛存在,这严重影响了自创商誉计量的可靠性以及计量方法的选择。对此,应出台相应规章政策,强制信息的公开。

3.3会计人员素质低,限制了贴现法在自创商誉计量中的应用自创商誉是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确认、价值计量和系统摊销过程中都需要会计人员结合以往经验根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此,需要会计人员对自创商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从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能够根据实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4结论

自创商誉作为会计研究中最难啃的一块骨头,由于其重要的经济地位,近年来频繁被中外学者提起。虽然,当前阶段,我国有关自创商誉的处理方法还不是很成熟,和西方发达国家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相信随着我国财务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对自创商誉的深入化研究,一旦具备了客观条件,自创商誉会计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杨汝梅.无形资产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阎红玉.商誉会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