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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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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 保险公司 风险管理

一、引言

“风暴”、“地震”、“海啸”,人们用这些词汇来描述近来的金融危机。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全部覆灭,美国保险巨头 AIG被政府接管 ,美国金融业陷入新一轮金融风暴。这次金融风暴虽未对中国保险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但却引起了我们对加强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进步,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保险集团风险,事关社会保障体系安全、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保险集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有助于及时消除阻碍集团健康发展的消极因素,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这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更有着极其的重要意义。

二、聚焦国内――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体制,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能处于初级阶段,保险业风险管理无论是在体制政策的技术层面还是在文化认识的意识层面都存在着很多有待商榷与亟待改进之处。具体说来,可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较差,风险管理地位不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理论发展较晚、应用相对滞后,同时常存侥幸心理,应付风险管理。保险业白热化的激烈角逐助长了各公司高管“睁眼谈业绩 闭眼谈品质”的不良风气。一味的追求速度的增长而忽视了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我国保险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我国保险集团普遍认为风险控制只是执行层面的具体工作,不重视制定系统全面的风险管理政策。各部门难以统一和协调,风险管理政策难以贯彻实施。

第二,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制落后,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只注重单个、关键的风险,然而平时看似不太重要的风险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引发棘手的危机。这种片面的风险管理模式忽视了对风险整体的把握以及各个风险之间的关联性,无疑会产生很多有时甚至致命的风险管理漏洞。

第三,我国保险公司的重速度轻质量的短期行为风气盛行,承保理赔风险表现突出。目前各保险公司重业务轻规模的现象依然严重。为了追求业绩、违反授权规定而擅自签单承保等一些违规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过度承保的风险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各保险公司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纷纷招兵买马而忽略了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责任意识的考核,这些不利因素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为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第四,我国保险公司存在较大投资以及资金管理的风险。有些保险公司对投资风险预计偏低,投资收益率并不理想,造成公司资产无谓流失。违规的资金运用、长期大量呆账的积累都会导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致使资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三、放眼世界――国外保险集团全面风险管理措施浅析

与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发展的短暂历史相比,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管理措施更为先进与科学,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

第一、注重风险管理文化的培养,将风险管理上升到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能够使保险公司理性控制风险、合理配置资源、维持企业的良好运转、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国外保险公司致力于在企业内部持续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第二、不断优化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完整高效的风险管理组织构架。国外保险公司致力于建立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直接领导,以各部门为独立的风险管理单位同时各个部门相互联系的风险管理系统,保证了风险管理的高效与完整。与此同时,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切实保证每位员工都要为其引发的风险承担责任,这种彻底的责任负责制度能有效的从根本上抑制违规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三、注重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创新,计量化和模型化发展成为趋势。国外保险公司非常重视计量模型、IT技术等高水平技术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不断更新风险管理方法,将新技术、新方法纳入风险管理之中,精确以及科学的控制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高度重视对资本的监管,保证充足偿付资金。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对风险以及收益进行精确地计量,重视加强对资本的管理,使得公司能够在极端的市场运营条件下,保证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这种做法能够有效避免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了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同时也提升了资本的合理配置效率,达到收益性与安全性的有机统一。

四、洋为中用――提高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2007至2017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黄金十年”。我国的保险业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这为保险集团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为更好地抓住这一有利发展时机,我国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吸收借鉴国外先进保险(金融)集团风险管理经验,加快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鉴于此 ,结合保险公司的自身经营特点 ,本文提出了关于构建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几点思考。

第一、加深认识、树立理念,努力培育健全的风险管理文化。

保险公司应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统一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增强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逐步树立“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基本理念;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以及控制方式等内容的培训,逐步树立“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理念。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做到身体力行,在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从而在整个公司内部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氛围。

第二、健全机制、责任到人,深层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保险公司应在集团层面设立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务工作,并配备履行风险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公司内部、总公司和子公司、甚至保险公司与各个相关行业之间关于风险信息沟通和风险政策修正的制度,积极加强各个风险单位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为风险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顾全大局、克服短视,积极加强对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控制。

保险业应实行内部控制、同业互督与政府监管三管齐下的监督模式。公司内部严格核保,风险事故责任到人,从根本上遏制片面追求业绩忽视保单质量而违规签单的事件发生;整个行业建立互相监督的机制,及时压制各公司因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而放松承保条件的恶性竞争行为;政府部门从宏观层面上对全行业进行分类监管,即根据包括偿付能力、信用评级等一系列指标的综合指标体系将保险公司划分为若干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保险公司采用不同的监管办法。对优秀的公司采用相应的激励优惠政策,对较差的公司采用相应的鞭策机制。这样的监督模式从多个层面有效抑制了短期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克服了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投保引发纠纷的现象。

第四、谨慎投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对资产风险的管理。

保险公司应定期、及时的对资产风险进行评估,积极引用先进的IT技术以及计量软件精确地对资产进行管理,科学测定准备金率,既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又能将资金进行合理利用。同时,保险公司应选用多种资产组合进行风险分散,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以及避险交易等都应纳入保险公司考虑的范畴是资本持有量达到最佳,资本利用效果达到最好。

五、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风险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凸显,华尔街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即是明证。这也意味着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加强与改进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成为了亟待加强的问题。我国保险公司应从提高认识、培养意识入手,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提高我们的风险防范能力,从而保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正常运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 君:论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J]. 保险研究,2003(03)

[2] 魏 卓:完善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思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03)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体系;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方式

一、研究的意义、已有研究概况和研究的目的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面临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其中气象灾害最为严重。自然灾害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仅2008年雨雪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超过1516亿元。另据统计,1991年到2005年,我国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7860.9亿元。如果参照美国保险服务局(1S0)财产理赔部对巨灾的定义(美国的保险服务局(1S0)财产理赔部按照1998年价格将巨灾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可以认定我国自1991年以来的近20年中每年因自然灾害的损失已在巨灾范围内。而作为参与分散巨灾风险的重要主体之一的保险行业却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据推算,我国保险公司赔付仅为灾害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随着经济领域各行业相互关联度越来越高,我国巨灾经济损失额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因此,加强巨灾保险研究以充分发挥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学术界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巨灾保险模式研究。巨灾保险的模式问题是我国巨灾保险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许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的观点主要有:(1)商业主导模式。沈湛等人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可行性进了探讨,认为在我国应该开展商业性巨灾保险。(2)政府主导模式。王和认为,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原理看,社会巨灾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要公共资源的配给,也就是政府供给。(3)混合模式。赵苑达主张借鉴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将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居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充当承保主体,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途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1)再保险。龙文军详细分析了我国农业再保险现状和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农业再保险的五种模式。(2)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姚壬元等人认为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在分散巨灾风险、补偿巨灾损失方面有其独特优势;而庹国柱等人认为保险风险证券化,其操作技术性较强,目前在我国并不具有可行性。

综观上述研究,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1)理论研究有待加强。(2)缺乏从全面、整体的视角来研究巨灾保险,从而导致参与分散巨灾风险的主体之间角色模糊、权责不明,影响了保险行业参与分散巨灾风险的广度与程度,也限制了保险行业发展的国际化步伐。为此,本研究试从风险管理体系视角来研究巨灾保险,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行业提供理论工具和政策借鉴。

二、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状与设想

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将风险减至最低。风险管理体系则是指为实现风险管理目的所必需的若干个参与主体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所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是指为应对巨灾所造成的危害而构建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状

与不断频发的自然灾害相比,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还很不健全。目前,我国仍未建立涵盖保险在内的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巨灾风险责任只是零星散落在相关的险种之中,没有专门的巨灾保险产品,国际上广泛开展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台风保险等险种匮乏。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要救助来源的灾害救助模式。2.总体上来讲,我国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经营、推广巨灾保险的能力。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由于政策、资金、规模、技术、管理等诸多问题的限制,保险覆盖面还较小、险种不全、保障程度不足;同时,经营巨灾保险需要各类自然灾害的完备数据,涉及地理、气象、统计、金融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这也给巨灾保险的经营和推广造成了障碍。

(二)构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设想

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系统。一个健全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包括灾前的防御机制、灾中和灾后的救援机制以及灾后的风险分散机制,其中灾后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核心环节。构建健全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必须要有政府、社会、市场这三个主体的共同参与,缺一不可。

当前,我国应对巨灾的风险管理体系也即灾害救助体系只包括了政府和社会,缺失了市场这一重要的参与主体。而他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成功的实践证明了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风险的高效机制。因此,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需要统筹考虑政府、社会和代表市场的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和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保险、政府以及社会的有机结合。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构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和保险积极参与的巨灾防御机制。

近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在逐年增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如果防灾工作做得好,可以有效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程度。2008年的冰雪灾害暴露了我国在巨灾防御机制中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气象灾害预防实效性不高、基础设施建设难以适应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的信息渠道不通畅、民众灾害防御意识不够等。因此,政府要把巨灾防御工作纳入每年的政府工作计划并制定相应规划,按照规划建设防御巨灾的基础施设;同时还要健全相关灾害防御条例,完善灾害监测队伍和灾害预警体系。要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民众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其灾害防范意识和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积极开展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二是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和保险协调配合的巨灾救援机制。

巨灾救援机制应该明确政府对巨灾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层次分明的原则制定本级政府的巨灾救援应急预案。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按职能进行具体分工负责同时明确综合协调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能间的相互衔接。目前省级涉及救灾的部门主要有:气象局、地震局、公安厅、卫生厅、交通厅、民政厅、水利厅、驻地和武警部队、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监察等部门。

由于巨灾有可能涉及众多人员的伤亡,仅凭政府是无法全面及时应对的。巨灾发生后往往还需要民间救援力量的参与。民间力量对于灾后救援能起到及时、补充性作用,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社会民众积极、广泛地参与灾后救援的实践已经很好的证明了这点。但是,因为灾后救援的专业性、协调性等方面的需要,民间力量只能是政府救灾行动的助力,而不是主力,要尽可能地跟当地政府做配合。

巨灾救援机制应该积极引入保险参与其中,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减震器”作用。目前,全世界已有11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并成功实施了14个巨灾保险项目,如美国的全国洪水保险计划、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日本地震保险株式会社、台湾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加勒比海巨灾风险共保体等。因此,我国也应加快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巨灾救援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政府、社会、保险共担风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巨灾风险损失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其风险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保险都无法单独承受。所以,应该形成一个由投保人(包括个人和企业)、政府、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该机制有助于分担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金融安全;有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巨灾风险意识;有助于保险行业的国际化发展。“风险共担”才能“利益共享”。

现行世界各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具体模式多种多样,而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具体模式应是个人自保、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公司分保、国际再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体系架构。

最后,构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来探索、总结、推广。

三、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方式创新研究

在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有多种方式,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方式。这些方式联接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缓解了巨灾保险的供需缺口,从而将一部分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创新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方式对于我国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建立健全以保险为重要内容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又称风险关联债券。是指其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联结的债券。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可以将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保险公司将承保的巨灾风险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归类,通过特殊目的再保险人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得风险收益,如果在债券约定的时间内没发生巨灾损失或发生的巨灾损失小于一个确定数额,债券发行人则不仅返还投资者全部本金,还要支付较高的风险补偿金。反之,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巨灾损失且超过一个确定的数额,发行人则将发行巨灾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赔款。这样,通过发行巨灾债券,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风险打包进行证券化,使其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

巨灾债券的特点有:一是信用风险低。由于隔离了投资者与保险公司,有效的规避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二是同再保险类似,巨灾债券具有减轻巨灾风险的作用。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商业保险公司把从资本市场上获得的收益用于因巨灾所造成的赔款损失。三是巨灾债券的违约与金融市场内在假设条件及利率波动等市场变化没有必然的联系。四是发行成本过高。需要建立独立于商业(再)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机构及完善配套的制度。五是由于转让交易的二级市场还没有发展起来,巨灾债券缺乏流动性。六是收益及赔款计算复杂,巨灾债券的发行规模和效率受到限制。

2.巨灾期货

巨灾期货和普通的期货运作机理相似,通过估计巨灾损失率大小,来推测保险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保险公司为分散风险,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购买一定量的期货合同,当巨灾发生,保险公司将在期货市场上的获得的投资收益弥补一部分理赔支付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巨灾不发生,用保费的收益弥补一部分在期货市场上的损失。

巨灾期货的特点有:一是当商业(再)保险公司分别在巨灾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上所支付的赔偿和获得的收入分别变化不同数额时,存在基差风险。二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再)保险公司对于公司的保单信息的披露有限以及巨灾评估体系的不完善,会引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三是市场缺乏合约卖方,巨灾期货的流动性差,使得投资者的风险过于集中。

3.巨灾期权

巨灾期权是一种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的期权合约,在合约规定的期间里发生的巨灾损失超过一定的标准时,该合约使得其购买者有权利得到一定现金支付。保险公司用这种形式的证券化产品来对冲巨灾风险,可以从投资者那里买入巨灾期权,如果巨灾损失导致用十结算巨灾期权的指数等于或超过期权合约中预先设定的数值的话,投资者必须付给保险商期权合同里约定的金额,以此为代价,投资者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期权费作为其投资巨灾期权的投资收益。

巨灾期权的特点有:一是价格透明度高。与巨灾期货不同的是,巨灾期权定价依赖于独立机构评估出来的巨灾指数历史情况,而不是商业(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所以相对于单一的保险市场和巨灾期货市场来说,信息更加对称。二是巨灾期权不同于普通保险再保险合约,根据需要自由买卖,交易灵活,而传统再保险合同签订后将不能轻易的解约。三是相比较传统的再保险工具来说,保险公司对于巨灾期权的成本仅限于期权费差和相关手续费,转移风险成本低。四是和巨灾期货一样,巨灾期权同样存在着基差风险的问题,基差风险的存在同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巨灾期权进行套期保催的效果。五是和巨灾期货一样,巨灾期权同样存在流动性差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巨灾期权发展处在初级阶段,人们还没有创新思维,仍过度依赖于传统的再保险工具进行风险的分散。

4.巨灾互换

巨灾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在特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条件交换保险责任。这可以使得保险公司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将自己不擅长管理的巨灾风险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地区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相互之间将现金流相等的巨灾保险产品互换。当巨灾损失率或损失指数超过合约规定时,可从互换对手那里获得现金用于巨灾赔偿。

巨灾互换的特点有:一是简单易行,固定成本较低。二是由于巨灾受损个体相关性高,巨灾互换扩大了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有助于丰富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三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标的都能进行调换,否则投机者仅会投资于高风险的标的而产生道德风险。四是监管成本较高,监管部门要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监管标准。

参考文献:

[1]仝春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亟待建立[N].中国保险报,2007-6-8.

[2]徐涛.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成当务之急[N].证券时报,2008-4-14.

[3]方华.多方寻求共识: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仍待起步[N].金融时报,2008-4-16.

[4]黄丽珠.巨灾保险证券化或将成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N].金融时报,2008-6-16.

[5]孙晓霞.建立健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N].经济日报,2008-10-20.

[6]沈湛.试论建立我国商业巨灾保险制度[J].管理科学,2003年第3期.

[7]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8]王和,皮立波.论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策略[J].保险研究,2004年第2期.

[9]姚壬元.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10] 龙文军,万开亮,李向敏.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6期.

[11]冯锐.关于建立我国海洋巨灾基金的构想[D].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12]姚源华.保险衍生品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基于博弈的视角[D].南昌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13]庹国柱,王德宝.我国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0年6期.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3篇

风险评估是保险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能,也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极易被忽略的领域之一。近年来,重大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频发,单一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虽然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约定进行了积极的赔付,但事前的风险管理与评估工作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在与各保险公司人员进行交流过程中了解到,从认识上各保险公司都能够意识到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除了风控经费不足之外,更重要的是对风险管理的思路、流程以及方法认识不清,尤其是面对各种风险时,把握不住重点,存在畏难情绪,所开展的风控工作也仅限于现场识别风险,缺乏统一的风险评估思路,所取得的成效不大。通过对保险承保风险特征的分析,保险风险存在大量风险与同质风险的特征。因此,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引入标准化的思路,将保险的风险评估过程标准化,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对于有效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二、保险风险及标准化的概念特征

(一)保险风险的特征

保险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对付风险为大家共同对付风险,从而提高风险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经济补偿制度,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遭受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体投保人,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或保证经营稳定。保险风险的集合和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大量风险的集合体。保险在于集合多数人的保费,补偿少数人的损失。大量风险的集合,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则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二是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所谓同质风险,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和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不同质,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此外,不同质风险损失发生的频度、幅度也不同,若对不同质的风险进行集合与分散,极容易导致保险公司财务的不稳定。

(二)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根据标准化法条文解释,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因此,凡具有多次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产品,以及各种定额、规划、要求、方法、概念等,都可作为标准化的对象。标准化的对象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另一类是标准化的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标准化的基本原理包括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统一原理就是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且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简化原理是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对标准化对象的结构、型式、规格或其他性能进行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协调原理是为了使标准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最优化原理是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标准化是实现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是合理发展产品品种、组织专业化生产的前提条件,是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卫生的技术保障,也是资源合理利用、节约能源和节约原材料的有效途径。实施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应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三、保险风险评估标准化的必要性

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使标准化对象的有序化程度达到最佳状态。对于保险中的风险评估,不同的主体,甚至同一主体如保险公司内部的不同层级和部门,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关注的焦点也存在差异,造成了各相关方之间的不配合,难于开展对风险管理效果的客观评价,也就难于达到最佳秩序和最佳社会效益。通过将风险评估活动标准化,为风险管理活动提供一种共同的语言和公式,有了统一的标准,实施风险评估的各相关方就可以使用相同的风险管理过程,有了相同的决策、处理基础,对风险评估活动持有共同的认识,有利于规范保险的风险管理活动。保险所面对的风险具有“大量、同质风险”的特征,风险评估标准化的过程,也就是针对各类大量同质风险进行科学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技术进步的新成果以及实践中累计的先进经验,使之相互结合,加以消化、融会贯通、提炼和概括的过程。人们在生产实践中为了规避风险或减少损失,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取得了大量的科学技术成果,这些成果和经验如果以标准的形式来表达,对于保险公司在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四、风险评估过程的标准化分析

保险风险评估标准化体系的构建,要基于标准化的统一、简化、协调和最优化原理,根据保险风险因素的特征,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过程中的共性的、重复性的可能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识别出来,使决策者及有关各方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各类承保风险,以及现有风险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为确定最合适的风险应对方法奠定基础。根据《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27921-2011),结合保险风险评估的特征,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环节中的标准化重点进行逐一解析,分析各环节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和方法,实现风险评估过程的标准化。

(一)风险识别标准化

风险识别是发现、列举和描述风险要素的过程,也是风险评估过程中的基础环节。风险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可能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事件或情况,一旦风险得以识别,保险公司应立即对现有的控制措施进行识别。风险识别的范围包括对风险源、风险事件及其原因和潜在后果的识别,识别的方法包括:1)基于证据的方法,例如检查表法以及对历史数据的评审;2)系统性的团队方法,例如专家团队遵循系统化的过程,通过一套结构化的提示或问题来识别风险;3)归纳推理技术,例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方法等。此外,也可利用各种支持性技术来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例如头脑风暴法和德尔菲法等,但无论采用哪种技术,其关键是在整个风险识别的过程中要认识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二)风险分析标准化

在风险分析过程中,重点应当考虑导致保险风险发生的原因和风险源、风险事件的正面和负面的后果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后果和可能的因素、不同风险及其风险源的相互关系以及风险的其他特性,还要考虑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及其有效性。为确定风险等级,风险分析通常包括对风险的潜在后果范围和发生可能性的估计,该后果可能源于一个时间、情景或状况。在某些情况下,风险可能是一系列事件迭加的结果,或者由一些难以识别待定事件所诱发,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评估的重点是分析系统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检查并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风险分析的方法可以是定性的、半定量的、定量的或以上方法的组合。定性的风险分析可通过重要性等级来确定风险后果、可能性和风险等级,如“高”、“中”、“低”3个重要性程度。半定量法可利用数字评级量表来测度风险的后果和发生的可能性,并运用公式将二者结合起来,确定风险等级。定量分析可估计出风险后果及其发生可能性的实际数值,并产生风险等级的数值。

(三)风险评价标准化

风险评价将包括风险分析的结果与预先设定的风险准则相比较,或者在各种风险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确定风险的等级。风险评价利用风险分析过程中所获得的对风险的认识,对外来的行动进行决策,包括:1)某个风险是否需要应对;2)风险的对应优先次序;3)是否应开展某项应对活动;4)应该采取哪些途径。依据风险的可容许程度,将风险划分为如下三个区域:不可接受区域、中间区域和广泛可接受区域。不可接受区域内无论相关活动可带来何种收益,风险等级都是无法承受的,必须不惜代价进行风险应对;中间区域内的风险应考虑实施应对措施的成本与收益,并权衡机遇与潜在后果;广泛可接受区域中的风险等级微不足道,或者风险很小,无需采取任何风险应对措施。

五、结语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4篇

摘 要 针对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中的问题,作者结合自身实际,分析了我国企业,尤其是电力企业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给出了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应对策,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企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企业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当前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更加加剧了这种竞争的风险。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规避市场风险,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最大的企业效益,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作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总结了当前我国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中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我国企业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中的主要问题

所谓企业风险管理,即企业围绕总体的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实际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逐步培养良好的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体制,从而为企业实现最终的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方法、制度和手段。

以作者所在的电力企业为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电力企业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电力企业正在逐渐成为独立经营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同时,由于目前全球性经济危机的蔓延,我国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它直接导致了大部分企业的用电需求逐步放缓,给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作者结合实际,总结了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电力企业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理解不够深入

电力企业因为其特殊性,安全生产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企业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都比较强。但是在逐渐变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也是要求电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客观要求。在电力行业内部,虽然已广泛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但是有部分企业的管理者没有准确把握其中的内涵,在实践过程中容易以偏概全,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仅不能为企业创造收入,甚至有可能减少企业的利润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更大风险。

2.企业的组织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目前大部门的电力企业都是通过不同部门分工完成相应的风险职能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而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导致企业内部分工混乱,责任、义务、权利不明确;企业管理工作缺乏积极性,无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和实施,各部门功能交叉、标准不统一,管理分散。缺乏内部的信息沟通,不能实现资源的共享,严重弱化了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

3.企业缺少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

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风险管理人员不仅要能够宏观把握企业管理的全局,还要能够熟悉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不仅要拥有丰富的风险管理知识和技能,还要具有相当深厚的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风险管理人员是一种复合型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是,以作者所在的电力企业为例,相当缺少这种适应企业实际需求的风险管理人才,这是企业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最大困难,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高校的培养目标存在严重脱节,毕业生不能很快地适应企业的工作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应对策

1.应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企业应该改变认识,不能只把风险管理停留在安全生产和财务核算的层面,而要树立先进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对企业风险进行全方面的干预和内部控制。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要把它提升到战略管理的高度,科学地制定企业风险管理措施,建立和健全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培养和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把风险意识贯彻到企业生产、运输、经营的全过程。

2.加强企业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建设

以作者所在的电力企业为例,在企业董事会之下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企业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内部控制措施,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并给出具体的改进措施,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该由企业董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财务、市场、采购、生产等部门的管理人员联合构成,在必要情况下,还可以考虑从外部专门聘请风险投资、保险、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士加入到风险管理委员会中来,从而进一步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人才储备工作。

3.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

在目前全球化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我国电力企业的生存压力非常大,这就要求企业在做出一项经营决策之前,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建立多套合理的应对措施和解决预案。首先,要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要加强沟通,明确企业的主要风险;其次,要做好风险的量化工作,抓住主要风险,忽略次要风险;最后,还要针对不同层面、不同程度的危险,设计出一整套风险机制来进行应对和防范,只有这样,企业才可以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

4.利用市场杠杆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在风险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杠杆的积极作用,采取保险、对冲、期货等金融手段来规避、转移和控制企业的风险,要坚持安全规范操作、制定和完善各种应急措施、从而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例如,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应对各种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这在风险管理中的实际作用是非常显著的。

参考文献:

[1]李凤鸣.内部控制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风险 保险 风险管理 价值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风险管理。财产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险成本分布中占比最大的是赔付成本,为了有效降低赔付成本,保险公司将对承保的标的进行风险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减少事故发生后造成的财产损失,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将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同时减少社会经济遭受的损失。

承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实际承保的可保风险,建立财产险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可在众多财产保险公司应用,提高保险公司的声誉及盈利能力、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免遭损失。应用价值有:

市场:展示专业,体现价值,促进销售。保险公司只要真正地建立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向公众展示保险的价值,从而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利于保险产品的销售。间接的可以促进整个市场平稳运行,不会扰乱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核保:细分市场,控制风险。核保,也称风险选择,是评估和划分准客户的反映的风险程度过程。根据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决定是拒保还是承保、怎么承保和核定保险费率。通过评估和划分准客户反映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事故发生率维持在精算预计的范围以内,从而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再保:把握自留,减少损益。原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是产险公司考虑分保的一项重要因素,二者应呈正相关关系。通过建立承保前的风控体系,由风控员利用风险评估的方法较为准确的测算风险程度及风险最大损失,从而保险公司可以更合理的确定自留额及分出比例,最终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理赔:方便快赔,控制风险,反馈核保。保险公司要对理赔相关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时效,只有少产生或不产生问题件,才能提高理赔时效。那么在建立风控体系后,一方面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即使事故发生后,我们可以有效调用客户的主动积极性,在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同时,风控人员与理赔人员同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在客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最快赔付客户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最后,风控人员对事故发生后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经过,并与承保前的风险查勘资料进行对比,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并建立客户档案,反馈有效信息给核保人,便于核保人改进承保方案。

客户服务:减少损失,创造双赢,提升品牌。建立财产险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保险公司要参与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去,通过建立风控体系,在承保前、承保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动员内部风控人员、外部专家与企业一起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企业的损失,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实现保险公司与企业双赢,同时在无形中增加保险公司在大众中的声誉及提高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利于业务增长和公司的稳健运营。

社会:创新理念,丰富社会管理体系。保险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着天然优势,可以在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发展保险,建立风控体系,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社会风险控制主体多元化,也有利于保险机制创新和丰富社会管理体系。

除车险外,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对财产险承保的客户群加以分类,研究团体、个人客户的主要风险、风险点,从而建立财产险承保前、承保、承保后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承保风险加以控制,降低财产险承保标的发生事故的概率或减少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提高财产险承保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确保保险公司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卡尔.H.博尔奇(1968).保险经济学[ M]. 1 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REED J.What Role Can a Training Needs AnalysisPlay in Organizational Change[J].Jounal of Organizational Change Management,2006(03).

[3]祝向军.再保险市场供求的理论与实证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2(04).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管理;政府角色定位;政府干预;辅机构

中图分类号:F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3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06

据羊城晚报报道,2014年5月,深圳政府为辖区内所有居民购买了商业巨灾保险,辖区内任何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居民将能获得最高10万元的商业保险赔偿。该项举措无疑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要求后,中国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上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深圳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这种做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成为了备受争议的热点。归根到底,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问题,这也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政府干预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关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学者主要持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机构完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公共利益理论支持者,他们认为巨灾保险产品存在着公共品的特点。例如关于洪水灾害的防御系统,整个系统区域内的所有居民不管是否参与巨灾保险,都是该系统的受益者,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免费搭车者,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撤出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大家都不愿意参加巨灾保险,进而导致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而政府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着天然的优势,巨灾风险的管理又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他们认为政府应该主导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通过政府的干预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维护公众的利益,提高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只能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市场增进理论的支持者,他们支持公共利益理论中关于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的观点,但不赞同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性角色完全介入。他们认为政府与市场并不是完全的相互替代关系,政府也是市场参与者中的一份子,市场能够更有效率的获取信息并形成高效的竞争体系,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补充机构管理市场,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协成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应该完全脱离巨灾风险的管理,由市场力量决定资金的流向。持此观点的是自由市场主义者,他们认为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市场最终会达到均衡的状态,这时候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政府任何形式的介入都会打破整个市场的均衡,使得市场效率降低。由于这种观点假设市场是完全出清并且不存在任何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在严格假设条件下的理想状态,并不符合现实社会的情况。

目前中国学者比较赞同的是第二种观点。谢世清(2009)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认为中国政府应该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采取伙伴协作模式[1];冼青华(2009)通过分析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上的实践和不足,结合国际比较成功的巨灾保险体制设计经验,认为中国采取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比较合适[2];卓志(2011)认为建立政府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合作机制,将成为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3]。虽然大家都认为政府应该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但是中国政府究竟应该具体做哪些工作,进行什么样的角色定位,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中国面临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此分析一下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中国现在应对巨灾风险主要依靠的是政府财政和社会捐助。当灾害发生时,比较小的灾害都是由当地政府组织灾害的救济(一般以省、市为单位);当灾害损失巨大时,中央政府便会介入,政府始终是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除了政府救济,应对灾害还有社会捐助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捐助包括企业捐助和个人捐助,总体而言社会捐助是一种完全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社会行为,不受到任何约束。商业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严重缺位,关于巨灾事故的商业赔付一般只能维持在5%甚至更低,但在世界巨灾保险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关于巨灾风险的赔偿能占到损失的30%以上,可见中国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关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呼声是比较多的,这是因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能适应中国的现状,管理模式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有义务和责任对受灾居民提供救援,帮助他们尽快从灾害中脱离出来,但政府救助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它主要存在着如下的弊端:一是政府的每项财政支出必须通过严格的预算和评估才能实施,是一项有计划性的安排,财政资金的他用会导致该项安排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施,影响社会效率;二是财政资金的筹集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在特殊时刻一切活动都会为巨灾事故的救助开绿灯,但是有关当局从接到灾害发生的通知到筹集资金再到资金的投放还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大大延误了灾害救助的最宝贵时间;三是政府救助的效率问题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四是它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性。

第二,由于社会捐助的自发性和自愿性,靠社会捐助得来的资金一般不是稳定性的,捐助主体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捐款的多少,资金的不稳定性导致难以确定其捐助的时间和金额,影响了巨灾资金的评估和运用,过分依赖社会捐助还会引致社会责任划分不明。一般而言,社会捐助只应该是巨灾救助的辅来源,而不应该成为一项能产生依赖性的长期来源,否则灾害管理部门会将社会救助做为一项可预期的资金来源,出现政府的相关部门效率低下或者不负责任的现象。

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中有着更多的优势。由于市场运作的规律,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竞争的环境下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效率,并带动社会整体效率不断提高;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参与主体越多,整个社会在巨灾管理中能够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就是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基础。本应该做为社会风险管理重要一环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严重缺位,不仅使得中国在巨灾风险管理上效率不高,还弱化了中国抗击巨灾风险的整体能力[4]。

三、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梳理

目前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讨论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角色定位的合理选择时,适当借鉴别的国家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世界上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政府作为主导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西兰和中国台湾等。以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为例。美国的洪水灾害风险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来运作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只扮演着人的角色,其收缴的保费全部交由美国洪水保险基金运作。政府的主导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一些措施强制其居民参加洪水巨灾保险,如拒绝为受到洪水灾害威胁但没有参加NFIP的居民提供任何救助;对洪水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适当规定,如只承保25万美元以下的损失;干预保险费率的厘定,如对于符合一定防洪标准的建筑,其费率完全按照精算纯保费实施等[5]。美国的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居民有能力购买巨灾保险产品,这种做法对于中国的某些地区是可行的,如沿海经济比较发达且受到飓风、洪涝灾害威胁的地区。但对于中国西部经济比较落后同时又受到地震灾害威胁的地区,如果政府希望通过拒绝救助的方法来迫使当地居民来参加巨灾保险,其可行性是有待讨论的。

第二种是政府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和日本等。在这些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或以最后再保险人的身份参与,做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如法国国有性质的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和法国政府对商业性保险机构无力承担巨灾风险时的救助;或干预巨灾保险资金的运用,如西班牙的保险赔偿联合会(Consorcio de Compensation de Seguros 简称 CCS),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定期向CCS缴纳保费,CCS负责巨灾保险资金的管理,并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以法律形式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干预,如日本关于地震保险的立法,1934年通过的《地震保险制度纲要》规定火灾保险上必须附加地震险,1966 年通过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规定政府做为超额再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地震风险责任。

第三种是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代表性国家如英国、意大利和德国等。在这些国家政府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由商业性保险机构承担巨灾风险责任;政府对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救助,他们自负盈亏,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来分摊风险。在这些国家,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是和其发达的保险尤其是再保险市场紧密相关的,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公司大多位于欧洲(如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集团),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成功的关键。这几个国家中较有借鉴意义的是英国政府的角色定位。英国政府虽然不直接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但其为使商业性保险机构愿意承保巨灾风险,修建了大量的防灾防洪设施,只有在洪水灾害可能的危害性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才愿意承保,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间接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了资助。

四、中国政府的合理选择

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的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巨灾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由于没有明文性的关于巨灾防治的目的、原则以及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巨灾风险管理只能靠号召式的发起,不是一项有计划性、有条理性的活动体系。其次由于中国关于巨灾责任主体的划分不明确,各主体不能各司其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巨灾责任。再次是多层次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缺位。由于没有系统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只能冲在第一位,做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最后,中国缺乏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中国居民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足、巨灾防范系统的不完善、巨灾保险技术的不成熟,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针对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存在的弊端,结合其原因,并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的经验,本文对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进行如下建议。

第一,抓紧完善巨灾法律体系。法律的构建是除政府以为其他机构不能代为实施的,中国在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远远落后于世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以日本为例,日本关于地震灾害的立法比较著名的专门法律有《地震保险制度纲要》、《地震保险法纲要案》、《地震保险实施纲要》、《关于地震保险制度的报告》、《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日本一个较为完整的巨灾保险法律框架,严格约定了各主体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强制一些特殊产业必须参加巨灾保险,强制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巨灾风险等,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日本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并且法律的强制性更利于其举措的实施,这是中国目前所欠缺的[6]。

第二,中国政府应该做市场的守护者。政府始终将自己定位于巨灾风险的直接承担者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政府应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中来,应该由市场作为巨灾风险的第一管理者,政府只能作为市场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来参与巨灾风险的管理。例如在法国,先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巨灾风险责任,然后由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一道屏障,当巨灾风险过大致使其无力承保时,法国政府才会加入到巨灾管理之中。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了依靠政府财政进行巨灾救济的弊端,唯一的解决方法只能是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的力量,这样才能促使政府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社会整体更有效率。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是新西兰,其采用的是分层次的巨灾管理体系,该体系一共包括四层。第一层是当灾害造成的损失在2亿元新西兰币以下时,由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简称EQC)负责承担赔偿责任;2―7.5亿由由再保险人和EQC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当损失在7.5―20.5亿时,由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担;如果以上各项还未承担完赔偿责任,才由自然灾害基金和政府承担无限责任。EQC所代表的政府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构建了新西兰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巨灾风险的管理效率。中国可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基金等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培育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依旧以新西兰为例,EQC做为政府机构的代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除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负责下列活动:组织各种各样的巨灾风险教育活动,使居民对巨灾风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使国家在面临灾害时能够从容应对;进行灾害预测和灾害控制研究;负责自然灾害风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该基金的投资收益也是EQC的主要资金来源)。可见,政府机构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如果只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上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做好的是努力创造一个适合巨灾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居民和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来。

参考文献:

[1]谢世清.伙伴协作:巨灾保险制度中我国政府的理性模式选择[J].现代财经,2009(6):50-54.

[2]冼青华.我国政府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践及其角色定位[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9(1):43-48.

[3]卓志.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可负担性[J].统计研究,2011(9)74.

[4]魏华林,张胜.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的“困局”及突破途径[J].保险研究,2012(1):21-26.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招投标;风险;管理;控制

[Abstract] For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any aspect of a project implementation, there are risks may arise, in the bidding stage, the risk is more complex and changeable. This paper from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to analyze the construction bidding and risk in the bidding proces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ntrol measur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bidding; risk; managemen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施工企业招投标风险的存在导致了后期的施工出现各种麻烦和问题,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因此,如何更好的对施工企业的招投标过程进行风险管理极其重要。

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意义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对于项目组织具有必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促进项目实施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利用科学的、系统的方法管理和处置各种工程项目风险,有利于减少因项目组织决策失误所引起的风险,这对项目科学决策、正常经营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促进项目组织经营效益的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一种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它将有关处置风险管理的各种费用合理地分摊,减少了费用支出。工程项目管理的各种监督措施也要求各职能部门提高管理效率,减少风险损失,这也促进了项目组织经营效益的提高。

第三,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能为项目组织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确保项目组织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为处置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提供了各种措施,从而消除了项目组织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各种项目活动中去,保证了项目组织目标的实现。

三、施工企业在招投标阶段面临的风险因素分析

1、项目选择风险

建筑市场的繁荣,一方面给施工企业带来更多的建设任务;另一方面也使得竞争日益激烈。在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项目选择:项目是否可做?中标的可能性有多大?是否可以顺利施工?能否顺利结算?因此,施工企业面临的首要风险也就是项目的选择风险。正确的项目选择能带给企业利润,而错误的项目选择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最大的风险。

2、投标报价风险

在招投标阶段,企业能否中标的关键就是投标报价。报高了,可能不中标;报低了,没有利润甚至会有亏损,因此,投标报价是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的重要工作,也是施工企业风险发生的重要阶段。投标报价不得当,其风险可能延续至项目中标后的实施过程中,甚至影响项目的实施结果。投标报价的风险具体表现为:招标文件研究不透、市场分析不全面、成本预测不准确等。

3、合同风险

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的基础,也是工程项目造价风险管理的根本依据。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工程造价风险贯穿于施工合同的每一个条款。施工企业要在全面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逐条分析合同条款,对工程造价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认真加以研究。合同方面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合同条文不全面、表述不严谨、合同有失公平、过于苛刻的合同条件等。

四、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回避。风险因素的存在是项目风险的必要条件,风险回避对策就是通过回避项目风险因素,回避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或不确定性。这是风险处理的一种常用方法。风险回避对策具有以下特点:

(1)回避也许是不可能的,项目风险定义的越广,回避就越不可能。

(2)回避失去了从中获益的可能性。

(3)回避一种项目风险,有可能产生新的项目风险。

风险回避对策经常作为一种规定出现,如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建筑材料等。因此,为了实施风险回避对策,风险管理人员在确定产生项目风险的所有活动后,有可能制定一些禁止性的规章制度。

(二)风险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方法是通过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通过降低所发生损失的严重性来处理项目风险。与风险回避相同,损失控制是以处理项目风险本身为对象,不论工程承包风险评价与对策研究是设立某种基金来对付。但回避偏重于一种消极的放弃和中止。损失控制措施可根据其目的分为:

(1)损失预防手段、安全计划等。

(2)损失减少手段。又分为损失最小化方案、灾难计划和损失挽救方案、应急计划。

损失预防手段旨在减少或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损失减少手段则试图降低损失的潜在严重性。损失控制方案可以是损失预防手段和损失减少手段的组合。安全计划、灾难计划和应急计划是风险控制计划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2、风险自留措施

(一)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当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项目风险的存在,或者没有处理项目风险的准备,风险自留就是非计划的和被动的。

事实上,对于一个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人员不可能识别出所有的项目风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计划风险自留是一种常用的风险处理策略。但风险管理人员应尽量减少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评价过程的失误,并及时实施决策,以避免被迫承担重大项目风险。

(二)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指风险管理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和评价,并有意识的不断转移有关的潜在损失。风险自留对策应与风险控制对策结合使用,实行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尽可能的保证重大项目风险已经进行工程保险或实施风险控制计划。因此,风险自留对策的选择主要考虑它与工程保险对策的比较。

3、风险转移措施。风险转移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一类重要而且广泛应用的一项对策,主要分为两种形式:

(一)非保险或合同的转移方式。通常通过签订合同及协商等方式将项目风险转移给设计方、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非保险方。

(二)工程保险的转移方式。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保险,是指通过专门机构—保险公司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监理保险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参加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即用保险金给以补偿的一种制度。优点是参加者付出一定的销量保险费,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尽管这种对于风险后果的补偿只能弥补整个工程项目损失的一部分,但在特定情况下却能保证承包商不致破产而获得生机。

保险的种类很多,究竟工程上应投保哪几种保险,这要求按标书中合同条件的规定以及该项目所处的外部条件、工程性质和业主与承包商对风险的评价和分析来决定。其中,合同条件的规定是决定的主要因素。凡是合同条件要求保险的项目一般都是强制性的。

五、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风险应对措施选择

1、招投标准备阶段的风险应对

(一)对设计单位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考察,进行设计单位综合能力的评估;

(二)设置奖励机制,从而激励设计单位提出优化和降低成本的方案;

(三)加强对设计工作的充实程度,反复进行专家论证;

(四)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高决策队伍的整体决策水平;

(五)对工程的整体造价以及部分工程造价采取限额设计。

2、招投标实施阶段的风险应对

工程项目招投标实施阶段的主要风险为道德风险,采取的主要应对方法为风险规避,主要措施有:

(一)资格预审条件要做到公平、公正,尽量避免特殊条款的设置。

(二)将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结合,从而降低围标发生的可能性。

(三)对投标单位之间的隶属、合作关系进行调查,从而排除连带关系和隐形合作关系,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围标发生的可能性。

(四)尽量将相互之间竞争最激烈的投标人同时选入评标的最后阶段,利用其竞争的特点,从而降低围标发生的可能性。

(五)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该用专家评议的方式代替资格预审。

3、招投标定标签约阶段的风险应对

在工程项目定标签约阶段的风险主要存在于签订合同时,而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的补充条款决定了风险的大小,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该阶段风险应对的主要方式为风险转移,其主要的措施有: (一)对于简单的且深化设计完善的工程项目,应当尽可能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复杂的且深化设计欠缺的工程项目,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同时尽量避免可调价款合同的使用,从而尽可能的转移工程项目风险。

(二)在合同中明确奖励和惩罚机制,鼓励承包商按合同履约,从而降低承包商通过变更来增加工程造价的风险。

(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索赔的范围和期限,有时利用索赔的时限性可以降低索赔发生的可能性,从而避免结算时的工程款远远超出中标价格。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在在进行招投标工作的过程中,风险是时时存在的,因此,施工企业必须把握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进行应对。

【参考文献】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意义范文第8篇

作者简介:孙翎(1976-),女,湖南汨罗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和项目管理。

摘要:风险管理是奥运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奥运会从筹备到结束整个生命周期。分析了奥运会全寿命周期内各个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构建了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奥运会全寿命周期风险控制模式,为奥运会风险控制提供了更新的理念和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奥运会;风险;全寿命;全面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G811.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6)05-0589-03

风险管理是奥运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奥运会从筹备到结束整个生命周期,了解奥运会风险的来源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对于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具有重要意义。奥运会的寿命周期大约为10~12年。2008年北京奥运会从成功申办、筹办、举办到举办后的后续活动可以划分3个阶段:前奥运阶段,2002~2008年;奥运阶段,2008年8月8日至8月24日;后奥运阶段,2008~2012年。奥运会在其寿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不尽相同,本文分析了前奥运阶段、奥运阶段和后奥运阶段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依据寿命周期和整体化程度,构建了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奥运会全寿命周期风险控制模式,力求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支持。

1 奥运会全寿命周期风险因素分析

1.1 前奥运阶段 奥运会从筹办到举办前为投资高峰,包括场馆建设、基础设施、组织筹备和环保建设等,大量的风险存在于这一阶段,包括:1)决策风险:奥运会的决策包括组织决策、管理决策和经济决策,只有完成了所有决策,才能进入奥运会的实施阶段和运营阶段,如果项目不可行、立项错误,会给后续阶段带来巨大的损失;2)金融(财务)风险:包括由于融资不畅,运作管理不善,市场预测失误,价格波动,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所导致融资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3)施工风险:主要是指与奥运会相关的场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风险,包括由于设计失误,施工方法、工艺技术、怠工等因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缺陷、费用超支和环保问题等;4)组织风险:是指由于奥运会有关各方关系不协调以及其他不确定性引起的风险,奥运会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有些单位既是发起者,又是投资者,还是承包商,由于有关各方参与奥运会的动机和目标不一致,在奥运会筹备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执行和沟通的困难,影响奥运会的进程。

1.2 奥运阶段 赛事过程中,高强度、超负荷的运动,剧烈的身体碰撞,充满冒险的运动项目以及数以万计狂热观众的参与使得该阶段事故、人身伤害发生率较高,包括:1)人身意外,伤害风险:指运动员、教练员、媒体人员、志愿者因一些意外而存在着死亡、残疾、护理与遣返以及专业运动员收入损失风险;2)责任风险:指教练员、训练员等因职业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组织者和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风险等非过失性及过失性公共责任赔偿的可能性;3)技术风险:包括电视转播风险、赛事管理信息系统故障等技术方面的不确定因素;4)财产保险:包括可移动器材、固定场馆、机动车辆、重要设施损坏风险;5)政治风险:指恐怖袭击、战争等不确定因素,9.11事件之后,各大体育赛事项目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恐怖袭击的风险,我国政局较为稳定,但我国的一些特殊国情也是应当引起充分重视的;6)自然风险:由于自然力的作用,造成赛事中断,财务毁损等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气候风险和赛场环境风险等。

1.3 后奥运阶段 在奥运会当年,旅游、通信、商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消费增势强劲,但很多时候,问题在奥运会结束之后才出现,包括:(1)金融(财务)风险:奥运会结束以后,各种需求会相对萎缩,可能出现房地产闲置、运动场馆和宾馆利用不足,旅游人数下降等现象,如果为奥运进行的大量固定投资在比赛结束后达不到充分的使用,无法产生可补偿的现金流,一旦奥运会结束,这种一次性消费所拉动的经济增长必将迅速大幅度回落,甚至会阻碍主办地区的进一步发展;(2)责任风险:奥运会组委会的解散之后的一个时期内,存在着很多与奥运会相关的责任风险,包括组织者管理层个人决策失误导致的组委会损失,但更多的是非决策失误而由于诸多必然遇到的不确定性因素造成的损失”[1]。

2 奥运会全寿命周期风险控制模式设计

风险控制手段分两大类:非财务型风险控制、财务型风险控制。作为一种典型的财务型风险控制法,保险一直是降低和化解奥运会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1]。但单纯依赖保险也会产生覆盖范围有限、结构性缺陷、轻视风险的正面效应以及整体效应考虑不足等诸多问题。事实上,除了保险之外,奥运会还应有更为广义的风险管理,即运用集成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对奥运会全寿命周期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包括财务型和非财务型奥运风险控制手段,保险型与非保险型财务风险控制手段,以及跨市场、多技术的集成等。

2.1 非财务风险控制手段 从总体上看,财务型风险控制与融资是奥运会最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但在奥运会的全寿命周期,特别是前奥运阶段和奥运阶段有针对性地使用一些非财务的风险控制手段,同样也可以达到有效风险控制的目的,如果方法得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控制成本。

2.1.1 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避开风险本身,在完成风险识别与分析之后,若奥运会风险管理人员发现某些风险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大,或者一旦发生损失且损失很严重时,可以考虑采取主动放弃或者完全拒绝承担该种风险的行动方案。在前奥运阶段和奥运阶段,一些决策风险、技术风险和施工风险可以考虑采用规避法避免未来更大的损失。

2.1.2 非财务型损失控制 非财务型损失控制是指利用非融资手段对风险进行控制,其主要实现途径有三个:1)防损措施和减损措施并重,例如:注重信用等级评价,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强化风险意识教育,加强奥运场馆建设的安全管理;在意外事故发生后,采用减损措施经历保护受损人员的身体技能和受损财务的价值等;2)分离风险单位和复制风险单位,例如,在奥运场馆内建造防火墙,高额奥运物资的分批发送,对奥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实施异地备份等;3)借助签订免责协议或合同实现非财务风险转嫁,例如,奥运场馆建筑工程的工期一般较长,工程发包方可以要求在合同条款中写明:若因场馆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合同价格需相应上调。

2.2 财务型风险控制手段 针对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财务型风险控制可以分为保险和非保险两大类,这两类风险控制手段是奥运会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2.2.1 利用传统商业保险进行奥运风险融资 利用传统商业保险进行风险融资的成本包括向保险及再保险市场转移风

险所发生的保险费,在免赔额之下的损失,以及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对于奥运会寿命周期面临的可保风险,如果采用非财务风险控制成本大于保险成本就可以考虑购买保险,目前商业保险针对奥运会推出的产品包括四类:一是针对人身风险的保障产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业运动员收入损失保险,意外事故综合保险等;二是针对财产风险的保险产品:包括安装工程保险,财产保险,财务保险等;三是针对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包括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意外责任险等;四是针对意外风险的保险产品:包括技术方面,气候方面,政治方面和赛事的全部和部分取消,赛事的延期、改期等。

2.2.2 非保险财务型奥运风险融资与控制 非保险财务型风险融资与控制包括风险自留、合同安排、委托保管、担保合同和套期保值等措施。奥运场馆和附属设施建设规模大,资金密集,投资回收期较长,报酬收益不易预测,建设和运营都离不开金融支持,但目前国内金融技术不发达造成场馆、附属设施建成后金融风险过于集中,且难以转移和分散,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要等10~20年才可能全部收回投资。而在国外场馆等设施都附属于俱乐部,俱乐部可以通过发放会员证的方式保证前期稳定的收人,会员证是证券化产品,更为直接的做法可以将与其稳定的应收款证券化在债券市场直接交易[1]。为了更好地转移和分散奥运金融风险,奥运建设可引入社会资金,发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投资基金的融资功能和金融风险分散的功能。在融资渠道上,可以考虑采用一些低成本和高安全性的方式来合理地规避和分散奥运会金融风险,例如:建立准政府性质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l.1rpose Ve-hide:SPV),发行满足不同投资者需要的市场流通证券,实现资产证券化(Asset-BaekedSecuritization:ABS),拓宽奥运会的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快项目建设和分散风险[1]。

2.3 跨风险资本市场、多信息技术的集成 在综合运用财务型和非财务型奥运风险控制手段,保险型与非保险型财务风险控制手段的基础上,奥运会全寿命周期的全面风险管理还可考虑跨越保险市场风险和资本市场风险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及集成使用多种现代信息技术,其实施难点和关键点在于:

2.3.1 风险要素集成的标准度量尺度 如何对分散于奥运会系统中的各风险要素进行集成是奥运会全面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为了进行有效的风险集成,在风险识别环节需要利用一个标准度量尺度来探索风险要素之间的相互转化和衍生关系,在风险估计环节需要在统一评估标准上对各种风险进行估计和量化,在风险评价环节需要利用统一评估标准对各风险要素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它们的先后顺序。作为一种描述与集成复杂系统的新型工具,管理熵[2]能够突破传统风险量化方法的限制,解决了风险要素的非线性建模难题,不仅为奥运会整体风险度量提供了一种标准的集成尺度,也为奥运会风险的全面管理走向实用化奠定了基础。

2.3.2 趋同化风险资本市场与融资的整体解决方案 传统的风险资本市场是相互分割的。一些风险只能在保险市场获得保障,而另一些风险只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对冲。随着对金融服务业监管的不断放松,银行、保险人、再保险人的业务也开始出现了融合的趋势[3,4,5,6,]。目前,国际上盛行的保险证券、保险期货、保险期权等保险创新形式正是综合利用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互关联、相互抵消的性质进行的趋同化风险资本市场与融资,这类保险创新形式被称为非传统风险转移(Ahemafive risk ban8fer:ART)。如果能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基础上结合使用ART,不仅可以扩大奥运保险的覆盖范围,降低保险费率,消除奥运会组织者所面临的(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问题,更重要的从总体上利用资本市场扩张了保险风险转移的能力与效率。根据奥运会风险因素的特点,可以选择再保险,有限风险保险,多触发器产品,或有资本和保险债券等ART方式[1]。

2.3.3 借助信息技术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实施奥运会全寿命周期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充分利用过往赛事组织的经验和历史数据,建立集中化的风险数据仓库、模型库和知识库,并在此基础上开发相应的奥运会全面风险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奥运会全面风险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的目的在于将奥运会风险分析、风险集成、风险控制与Data Mining、Data Warehouse、OLAP、AI、DSS、GIS等信息技术等结合在一起,在奥运会全寿命周期内,随时对承包商、组织者、运动员、教练员、志愿者、保险人、再保险人、相关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风险动态进行实时监测,协助奥运会参与各方进行风险沟通和控制,实现奥运风险管理的定量化、信息化、自动化。

3 结论与建议

2008年北京奥运会既是全体中国人的光荣与梦想,同时也面临着巨大风险,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奥运会全寿命周期的全面风险管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建议如下:1)在奥运会组委会现有的19个职能部门基础上增设风险管理部,由专门的风险经理负责管理和协调奥运会全寿命周期中的各种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经理应当具备体育保险、风险管理、法律、项目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2)借鉴国外成熟的体育赛事保险产品、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开发运动伤害保险、体育运动综合财产保险、体育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伤害保险、赛事取消保险等奥运保险产品,填补国内保险市场空白;3)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实现奥运风险管理与金融市场的融合。包括设计配套的投融资体制,实现场馆、设施的服务多样化、市场化,以及投资建设主体多元化;同时设计相关的金融产品,提高利用资本市场扩张风险转移的能力与效率;4)设计和开发奥运会全寿命周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决策支持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有效的奥运会风险沟通和风险监控。

实施上述风险措施的必备条件是设立一笔合理的风险预算与储备资金。资金的具体规模应当建立在对北京奥运会全寿命周期内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专业、系统的识别和评估基础之上,同时参照前几届奥运会的风险管理开支情况。由于涉及到奥运会全寿命周期的风险管理,在规模测算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利率、汇率和物价等变动因素。

参考文献:

[1]何小锋,张春煌.奥运场馆建成后面临的金融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经纬.2003,(6):129~131.

[2]宋华岭,刘全顺,刘丽娟等.管理熵理论――企业组织管理系统复杂性评价的新尺度[J].管理科学学报,2003,6(3):19~27。

[3]姚建伟,何玉梅,刘文宇.抵押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ART)[J].西南金融,2001,(2):58~60.

[4]Neil A,Doherty.Integrating Risk Management[M].McGmw,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