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中介 解决机制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年平均30%以上的速度高速增长,成为国民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费总收入为4927亿元,保险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发展起步晚,保险法制、政府监管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还不成熟,居民的保险知识有限,保险纠纷在居民消费纠纷中的比例不断上升。

二、保险合同纠纷成因

(1)保险展业不规范。保险人销售模式是中国保险最主要展业方式。据保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保险员队伍146万人,保险兼业机构12万多家,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包括兼业和营销员)实现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68%。由于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大多数百姓保险知识比较薄弱,因此,保险人的意见就尤为重要。

(2)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成熟。一是保险公司重展业、轻承保,再加上业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少或不具备对承保标的内在价值、技术状态、风险特征,风险控制方法等的了解,往往存在不验标的、盲目承保、超额承保,基本要素不全、标的财产无明细,保险起讫日期不准、特约不清、签字不全等问题,一旦出险极易造成纠纷。二是理赔服务不到位,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理赔不主动、不及时,随意性强,“错赔、烂赔、惜赔、不合理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最集中体现的环节。

(3)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一是保险条款术语太多、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很难使投保人能够完全理解。二是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地方约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行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对被保险人的权益缺乏足够重视。

(4)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保险的专业性比较强,而我国由于保险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知识的普及率很低,公众对保险的认识程度受限,对保险基本原理的不了解,自然对保险的认识产生许多偏差,对保险公司的很多合理合法的做法也就不理解,甚至还有部分的人抱着投机的目的投保。同时,大多数客户不细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细节,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清楚、不明确,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保险纠纷。

(5)保险法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其后公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完整保险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在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6)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在我国,保险行业至今尚未出台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消费者在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量薄弱,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合同纠纷,而仲裁或诉讼又较为复杂。在上述途径无法有效维权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长期持续向监管部门上访,或者将矛盾扩展到业外,向媒体或者消费者协会反映,使保险公司被频频曝光,对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三、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建议

(1)加强保险人教育和管理。一是严格按照保险人要求选人和增员,注重道德品质的考察,吸收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二是加强对保险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三是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杜绝误导、诈骗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立保险人信用评级体系,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从利益上引导其规范展业。

(2)改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一是严格履行承保程序和手续,理顺和完善签发保险单的程序和建立承保的内部手续制度,严格审查投保单,重视保前实地及风险评估,分类进行承保。二是改进保险理赔服务,推进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建立专业知识过硬的理赔队伍,保证理赔的公平、合理和准确;提高保险理赔时效,简化理赔程序,减少理赔时间;提供人性化服务,在理赔过程中,对客户进行慰藉,提供专业帮助和,增加理赔的透明度,与客户耐心解释和沟通,提升客户对理赔的满意度,以减少和化解保险纠纷。

(3)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和行业自律。一是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加强打击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欺诈、误导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完成《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制订,修订《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二是完善行业自律,逐步健全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监督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现象。

(4)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保监会已确定上海、安徽、山东为保险业合同纠纷调解的试点省市。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合同纠纷得到合理及时解决,节约社会,有利于树立保险业自身形象,维护行业公信力,有利于协调解决各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的随意性,发挥社会力量,逐步推动建立行业标准,提供行业规范,为减少合同纠纷的大量发生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调度和有效使用车辆,节约交通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管理的所有车辆。

3、主要职责

3.1 PMC部全面负责公司车辆调度、协调和管理工作。

3.2 车辆使用部门按照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填写派车单。

3.3 PMC部司机负责车辆平安到达目的地与返回,所管辖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清洁工作。

4、车辆的使用管理

4.1 车辆使用范围

4.1.1 公司员工外出公差,包括:洽谈业务、开会/学习、维修设备、采购物品等。

4.1.2 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4.1.3 其他紧急和特殊用车,例如:员工受伤急需治疗、外单位借调用车等。

4.2 车辆使用程序

4.2.1 公司车辆一律为公务使用。但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亦可酌情满足管理人员因私用车的要求。

4.2.2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凡有需要使用公车的部门(人),须提前填写《派车单》(半天或以上的长途用车须提前一天申请),经所属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后交由PMC部车辆管理员(池江)统一派车。

4.2.3 若出现多个部门同时申请使用公车时,则以“先急后缓、先货后人”的原则派车,各部门和司机应顾全大局,服从PMC部的派车调度。

4.2.4对近似方向和时间的派车要求应尽量拼车外出;长途出差(距离容桂地区周边100公里以外的城镇)人员应尽量乘坐大巴车,以减少公司派车的次数和成本。

4.2.5 司机按照《派车单》上报批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用车完毕后,须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5、车辆管理

5.1.1 公司车辆实行分工责任制,对自己所管辖车辆全面负责,司机只有权负责自己所管辖车辆的费用报销。

5.1.2 公司车辆分工负责如下:

车辆名称

车牌号

负责司机

小车

07271

林生

面包车

04873

李生

货车

02038

张生

5.1.3 公司车辆均须建立车辆档案,由生产部总经理生产助理负责统一管理。

5.1.4 除公司允许的特殊员工以外,(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禁止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司车辆。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司机的,应先征得PMC部车辆管理员的批准,若司机擅自将车辆交于他人使用,无论造成事故与否,皆给予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由司机自负其责。

5.1.5 公司车辆按车辆分工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司机必须定期(每日下班前)检查各自的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检修,否则,追究司机的责任。

5.1.6 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一般不允许在外过夜),若因司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司机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5.1.7 司机每次出车后,须如实填写用车的里程和耗油量,按公司报销流程执行,司机需实事求是报销费用,杜绝弄虚作假,一旦查出将追究经济责任并开除处理。

5.1.8 保安员须实时登记公司车辆的进出厂时间。

6、车辆保养、维护

6.1.1公司车辆的保养、年检、厂内维修等工作,原则上由司机负责,具体车辆之责任司机由车辆管理员指定安排。

6.1.2 司机应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内外整洁(车辆每周至少要清洗一次);行政部会随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车容的现象,经指出后仍不作改善的,对责任司机给予10元/次罚款。

6.1.3 当车辆出现故障时,责任司机应及时跟进维修;车辆维修之前,司机应将车辆损坏情况详实报告车辆管理员;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时,应先征得副总同意方可进行维修,并将更换下之零配件带至公司核备。

7、司机管理

7.1.1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以保证行车安全;司机在行车前要检查随车证件(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和养路费证)是否齐全,以及检查车辆性能(车辆刹车、灯光、油、水、电瓶、轮胎气压等)是否良好,发现故障及时汇报和排除,避免病车上路。

7.1.2 司机在运送货物时,应仔细核对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严格按照送货、接货时的交接手续办事,保证货物的安全运送。

7.1.3 司机在接送人员时,应热情主动,尽量满足用车人员的公务用车要求;严禁中途甩人。

7.1.4司机因公务驾车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时,属个人过失的,其罚款由当值司机自行承担20%;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其罚款由公司承担。司机如被扣证不能驾车时,在扣证期间应接受上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8、事故处理

8.1.1 司机在公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要立即报警、报险,并保护现场,同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由车辆管理员负责派人前往现场了解事故经过,处理善后工作,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8.1.2  司机因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经财务部审核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  司机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剩余部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95%,个人承担5%;

②  司机负一半责任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其它部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90%,个人承担10%

③  司机负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其它部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80%,个人承担20%。

8.1.3 凡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责任概与公司无关,保险公司理赔后,其它部分的费用(包括须赔偿给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司机全额承担。

8.1.4 因工作发生车辆丢失、受损的,公司将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8.1.5 公车私用发生车辆丢失、受损的,由当事人负责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车辆管理员的领导责任。

9、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有限公司

总  经  办

审   批: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问题;加强管理

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也就是说,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除了中国保监会和保监会各省监督管理局外,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也要承担一定的农业保险监管责任。《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更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行为的监管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了“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笔者对H省调研情况,目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保险机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面对我国分散耕种的小农经济开办农业保险,保监会“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难以落实,保险经办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甚至通过“大规模、有组织”的垫付农户自缴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H省在2016年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检查中,在一个省辖市就发现了两家保险机构连续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垫付农户保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严重违规行为。

2.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由于目前各家保险机构业务系统尚未联网,各家公司分头承保和理赔。投保人向保险机构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机构无法查询其在其他保险机构是否已经入保。H省在2016年检查中,发现了某农场耕地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参保小麦保险和小麦制种保险,造成中央财政资金重复负担保险补贴。

3.种植大户骗保。随着近年来土地规模经营,种植大户经营风险较大,参保意愿强烈。由于种植业保险农户只需要负担20%的保费资金,各级财政负担80%的保费补贴,部分地方出现了种植大户在不同保险机构重复投保,出险后在不同保险机构分别报案理赔,以保险理赔作为盈利的手段。H省在检查中就发现了种植大户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以同一保险标的物投保花生种植保险,分别在3家公司报案获取理赔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分散耕种的小农经济如何开办农业保险,各省积极探索,目前尚没有一种模式是可以在全国各省通用的成功模式。原因主要是:

1.农业保险第三方定损机制尚未建立。按照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农业保险的现场查勘和定损由保险机构自行组织安排,并自行决定是否聘请农业专家定损,但应确保“查看到村、理赔到户”。实际操作中,保险机构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多先确定一个行政村的赔款总金额,再由协保员分配到每个农户。从保险机构各行政村查勘照片重复使用来看,公司没有做到查勘到村。纵使聘请了农业专家,专家资质、专业水平、个人素质无法保障,且以县为单位出具粗略损失率的定损报告,无法w现各行政村损失程度,定损报告无实际使用价值。某些地方甚至发现气象部门气象证明造假。公司理赔服务不到位的深层次原因,由于农业保险政府划分经营区域、政府负担保费补贴资金的特殊性,让基层政府满意而不是农户满意成了保险机构的首要目标。

2.保险机构惜赔问题难以检查和处罚。长期以来农户和基层政府意见最大的惜赔问题在难以通过检查发现和查实,主要原因,一是农业保险的季节性强,事后的检查已无法通过实地查看了解当时受灾程度,保险机构的查勘定损报告和赔款计算书只要没有逻辑错误,无法发现惜赔问题。二是定损专家为保险机构聘请,定损报告内容已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三是协保员为保险公司聘请,与保险机构说法一致,近年来甚至出现了保险机构、基层政府、农户三方“合谋”的现象,说法完全一致而无法查实。四是村民碍于村干部不愿作证,检查过程中,随机走访中发现的惜赔问题,也农户由于害怕村干部报复而不愿作证或者更改证词。惜赔问题无法查实和处罚,使保险机构更加有恃无恐。

3.农业保险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加重了保险机构侥幸心理。一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各省保监局负责农业保险监管业务的也就1―3个人,要监管全省面向千家万户的农业保险,难以实现有效全面监管。二是监管部门处罚轻微,保险机构违规成本低。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对于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最多只能给予50万元罚款,相对于骗取的上亿的保费补贴资金,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就算是存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规定,由于检查工作量巨大且难以全区域全面的检查,处罚威慑性不够。比如,H省2016年组织50多人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当地保监局也只是对一个县级公司停办新业务一年,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的检查,处罚威慑力也有限。

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规范化发展之路

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文件的出台,为财政部门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指明了方向。同时,《农业保险条例》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可以采取合理设计保险机构经营规则、界定政府引导职责边界、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退出机制等方式。

1.省政府层面出台制度,指导市县政府正确引导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而对地方政府出于监管真空。农户参保意愿低的现状,保险机构要开展业务需要基层政府从宣传发动、组织承保到协助查勘定损的全程深度介入,政府的正当干预直接关系到农业保险合规发展。可考虑经省政府下发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省级政府层面细化地方政府引导农业保险发展的合规途径,禁止不当参与行为。

2.完善保险机构选择办法,通过稳定经营预期提高保险机构服务质量。为避免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恶性竞争,按照财政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要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的规定,市县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但应充分考虑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服务供给能力、农业保险投入、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手段使用、服务承诺以及操作合规性等因素。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保险承办机构,引导保险机构建立以服务为导向的适度竞争机制。同时,市县通过签订三年服务协议,避免保险机构“短视”行为,通过稳定经营预期引导保险机构加大投入,着眼长远以服务质量占领市场。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副产品,一般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生产的工艺和流程来减轻,但无法绝对的避免;特别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峰值期间,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和全球关注的环境焦点问题;另外,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污染的损失补偿机制也缺乏,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没有精力、金钱处理污染事件,从而导致公共环境损害和污染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环境污染风险作为一种影响巨大、损失后果严重、极易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仅靠一种方法和途径去化解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目前环境污染地区差异巨大、社会矛盾突出。所以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提出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模式和途径,对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综合管理。

2014年8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为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发挥保险社会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保险在风险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企业发生污染风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险种。环境污染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与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功能和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实现社会化,达到减轻社会负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环境责任保险是近年来重点关注和发展的保险业务,是一种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与罚款、技术提升等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提升处理赔偿事故的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优势。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3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费率分类问题

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

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①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1000元。

2.无赔款优待制度设计

无赔款优待制度广泛应用于保险险种的设计,一般的含义是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的优惠;反之,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就要多交保险费。无赔款优待制度的核心是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从而使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能够更加真实、直观地反映所承保的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车险是实施无赔款优待制度最为成熟和完善的险种。交强险的无赔款优待制度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目前最低下浮30%,最高上浮30%。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无赔款优待制度的参与,可以参考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机制,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无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优惠,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有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上浮,特别对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给予30%的费率上浮。

总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一定要体现强制性的特色,体现基础性的特点。

(二)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政策支持。首先,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体系,这是推广该保险的基础。其次,对于杭州的环保部门来说要研究和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重点包括如何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适宜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能吸引更多的排污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要注意管理方式和方法,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落地和顺畅执行。最后,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公众性,可以建立环境救济基金。环境救济基金可以起到迅速补充赔偿的作用,是环境污染赔偿与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环境救济基金的来源,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付转移、排污费、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多种渠道予以建立。

(三)建立多方共享、协作的沟通机制和协调中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环保部门、政府的共同维护和管理。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包括召开定期沟通例会,建立信息反馈和联合督查机制。其中,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是重要的环节和核心内容,可以建立环境污染的信息统计系统,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数据、环保部门的数据都进行共享和整合,这是保障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正常实施的重要保障。另外,要建立黑名单体系。对于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和在联合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进黑名单,给予重点的督查、费率上浮、提高免赔额等措施。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对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制度提出建议,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处理环境污染的专业技术能力欠缺的问题,协调中心要制定污染损害赔偿、鉴定程序的技术指南,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

(四)建立有效、快捷的理赔服务

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中,保险理赔最能体现保险的补偿职能,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更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首先,要建立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特别是迅速的理赔服务,可以在保险制度中规定具体的理赔时效,比如1天内确定保险责任,在理赔资料收齐的情况下3天内给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等等,让客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也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其次,根据责任保险的制度,保险理赔的赔付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具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建立环境污染救助基金。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找不到污染企业时,根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得不到赔偿,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赔偿。环境污染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环境污染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费用的专项基金。基金的筹集可以从环境污染企业的罚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利润和保费中获取。总之,要建立群众放心、企业信任、符合地区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五)适时推出环境污染责任商业保险

以上讨论的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其提供的是基本的保障,其赔付金额也是较低的。当强制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具备一定的经验之后,可以推出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其赔付金额相对较高,可以供投保人进行选择,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的投保需求。鉴于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势,可以参照国际和试点城市推广的经验,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即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对于环境风险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或者对地区影响颇大的行业,应实施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杭州地区就可以试行在重点污染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强制性、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费率分类、无赔款优待制度的实施和理赔方面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可以采用类似的险种设计。但在赔偿限额方面,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在费率的确定方面,强制险作为基础性的险种不应该以赚取利润为前提,但是商业性的险种提供的是较高层次的保障,可以以赚取利润为目的。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不用和区别。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今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公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并于明1日开始实施。这一行业规范甫一出台,便被认为有可能彻底消除保险公司“保死不保生”的霸王条款。

然而就在9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网的调查结果显示,52.9%的受访者和李光辉一样,仍旧认为保险理赔非常困难。《解放日报》和复旦大学保险研究所的调查结果则指出,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环节,有过理赔经验的被调查者中,只有21.34%的人表示满意。

看拒赔证据需上法庭

李光辉已经被确诊患有肾衰竭及尿毒症,现在每周至少要去医院透析两次,每次都要花费数百元,医生对他的治疗建议是“肾移植”。尽管已经处于生命危机边缘,李光辉却必须打―场官司,“为了保险赔款,更为了消除心中的怒火。”

2000年前后,一直忙于家具生意的李光辉和妻子方丽华经常被人“问候”,来人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业务员佘体燕。方丽华回忆说,“由于她是我兄弟媳妇的朋友,所以她才有机会来接触我们。看她拉业务非常艰难,也禁不住她的左劝右说,我们一家三口购买了她介绍的保险,其中包括重大疾病险和其他险种。”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李光辉每年交保金4000余元,其间,2003年他中止购买了一年,后经保险公司同意2004年5月续保。2005年,36岁的李光辉不幸被检查出患有肾衰竭及尿毒症,从此开始了长期治疗。

李光辉说:“以前我们一直都没有见过平安保险公司的其他人,每次交费都是佘体燕一手代办的,而以前我们对于这样的大公司也非常信任,从来就没有产生过什么怀疑。”直到李光辉病倒在医院里,“两名身着平安保险工作服”的人才出现在他面前,询问了一些情况后表示“一定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至少会退还所交过的保险费”。

然而当李光辉决定向平安保险昆明公司申请赔款时,不但被保险公司拒赔,甚至还可能被后者戴上“企图骗保”的帽子。他一怒之下决心上法庭讨回权益,该案成为新的重疾险规范正式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重疾险索赔纠纷。

平安保险昆明公司相关人员向当地媒体表示:李光辉在停止保险一段时间后又续保,公司查出,在续保前他患有慢性肾炎,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义务,公司有权作出拒赔决定。

“2003年我们全家人准备出国去卢森堡,于是停止投保,后来出国计划取消,我们又续保。”李光辉说,“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拿出拒赔证据,可自始至终没有。”

如果按照正常理赔,李光辉可以拿到13万的理赔金。李光辉的保险经办人佘体燕表示:“拒赔是公司的决定,我无话可说,只能告诉保户这么多,具体证据情况公司掌握。”而平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所有的证据将会在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出示。

李光辉的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表示:“如果平安保险公司真的有足够的证据,那么光明正大地拿出来说服李光辉不就行了,为什么一边拒赔,一边又不展示证据,而非要逼保户上法庭告自己?”

2007年8月15日和22日,张宏雷分别向平安保险昆明公司和云南省保监局发出《律师函》,但是前者一直音信全无。9月5日,云南省保监局出具了书面《告知书》予李光辉及张宏雷律师“请直接与该(平安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或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不上法庭是不可能了,这样的情况非常像不断被批评的《国家赔偿法》,即决定赔不赔钱的人和出钱的人是同一个人,很难保证公平、公正。”张宏雷说。

2004年12月16日,由于妻子方丽华姐姐的同学介绍,李光辉又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另外一份保额25万元的“智富人生万能寿险”,并且按照要求到昆明“志远大厦”平安保险昆明公司的医务室进行了体检,顺利通过。他说:“如果我之前就有病,为什么他们没有检测出来,为什么还要卖另外的新保险给我,为什么同意我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复效呢?”

2007年9月14日,对于李光辉及其律师的种种说法和质疑,平安保险昆明公司有关人士在电话中表示“不方便回答”、“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到法庭上自然可以见到证据”。

买商业保险的“畏惧”

类似李光辉的经历和故事已经在昆明及全国其他地区无数次上演,在众多投保人“声讨”各家保险公司“不诚信”的同时,后者也不断发出“委屈”和“强硬”的辩解,声称投保人“隐瞒病史”、“企图骗保”和“病状及治疗方式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才产生纠纷等等。之前笑脸相逢的合同双方,最后却往往怒脸相向地走上法庭。

“我―直在告诉我所有的熟人和朋友,千万不要去买什么重大商业疾病保险。”昆明市民董宏思说,“这不是我在有意毁坏保险公司的声誉,而是因为有过切肤之痛了。”

经历过一场大病,又经历过一场索赔官司的董宏思,现在每天忙于筹备开个火锅店,“准备多赚点钱防病防老”。原本他也曾寄希望于商业保险,自2003年6月24日起他选择购买了“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营业部”(后改制为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2005年1月,董宏思罹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经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确诊并进行了“胰腺胰床插管引流术”手术治疗。随后,董宏思根据合同要求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履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义务。2005年3月11日、4月6日,该公司作出“拒赔给付”的答复,拒赔理由居然是“属于其它情况”。

“这样的拒赔理由真是又可恶、又可笑。”律师张宏雷说,“在接受了董宏思的委托后,我对于在法庭上打赢这起官司非常有信心,同时也觉得非常有必要打一打这样的官司。”

随后,董宏思向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了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除了希望拿到10万元赔款,更希望弄清楚‘属于其它情况’是什么意思,因为不上法庭保险公司不告诉我。”

对于拒赔的原因,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胰床插管引流术”不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更不是“病灶切除术”,不在“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承保范围之内,原告的病情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手术治疗标准或者说程度。

云南省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认为:“胰腺胰床引流术”和“胰腺坏死组织清除术”都是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手术方式,但二者的选择是根据胰腺坏死的程度来决定的。法庭审理后认为:昆医附二院根

据病人的病情,通过最佳的手术治疗方案,同样完成了坏死组织的清除,且原告董宏思的转危为安、顺利康复证明了施行“胰腺胰床插管引流术”不但符合医疗原则,而且是科学的。

2005年10月17日,盘龙区法院一审宣判: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支付原告董宏思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随后,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没有上诉,按期执行了法院的判决。

然而,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钱的董宏思却并不高兴,“如果所有出险有纠纷的人都必须靠打官司才能保障本应该得到保障的权益,消费者怎么能放心呢?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有时间与保险公司打官司,特别是一些赔偿金额小的例子。”

张宏雷表示,随着“董宏思案”、“深圳友邦保户退保案”等案件的出现,经过媒体的报道,迅速引起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重视,对重疾险变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深圳市保监局就表示.对保险合同提出疑义是一件好事,被保险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保险业问题的方式是值得称赞的,对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在一系列案件的警示和推动下,《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公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它将使疾病定义统一标准化;同时由于医学判断标准的规范,将可能会使理赔标准更加宽松,改变“保死不保病”的状况。

该《规范》出台统计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规定6种必保疾病,且对具体某种疾病的界定放宽条件。云南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重疾险规范的出台,对于解决且前各保险公司之间标准不统一,投保人选择难的现状很有帮助,“可能在短期内会在市场上产生一定震荡,但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是悲观者也指出:这一《规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商业保险公司在利益驱使下违背职业道德、钻法律空隙等诸多因素,都将造成索赔难。

被告的保险公司

“煤气、自来水涨价,政府都还组织个听证程序,但是保险公司拒赔却是自己单方面就决定了。”张宏雷律师说,“现在,政府必须发挥重要作用,扶持、设计一套有效的医疗保险体系,推动保险、医疗信息公开、透明以及准确披露,营造有利于创新和方便老百姓就医和获得资助的环境。”

“但是现在保险公司新的拒赔方法又出现了。”他说,“人人都知道打官司费钱、费时、耗精力,而且任何保户告保险公司都将面临‘一个人对付一个集体’的弱势局面,代价可想而知。”

“理赔工作应该是检验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最重要环节。”有专家认为,灾难事故往往会成为提升全社会风险意识的契机,而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则会成为消费者进一步认知和接受商业保险最直接的教科书。

有保险业专家指出,重疾险市场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国保险业种种问题的集中体现,但也不仅仅是保险业自身的问题,与医疗体制、社会保障制度、诚信制度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何在保险公司利益与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之间取得平衡,应是保险业今后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全社会的一个系统工程。

“重大疾病还是应该通过保险途径解决。”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的一名医生说。重大疾病往往需要耗费数万、数十万乃至百万元的金钱才能够支付高额医疗费、营养费、住院费以及后期康复费用,透过理性投保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分散风险。

2007年的“3・15”,张宏雷律师曾获悉一起与董宏思案非常类似、“保死不保生病”的重疾险拒赔案。昆明一名市民患红斑狼疮,该病正是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保的重疾险大病之一。该保户前往申请理赔16万元,保险公司答复.病人所患红斑狼疮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对该病的第x项指标要求,因此拒赔。

该保户随后投诉到昆明市消协,消协将病人提供的保单和病历向医院的专家咨询,医生答复:病人如果要达到保单上的第X项指标要求,基本就不是活人了。张宏雷得知该案后,认为该案和“董宏思案”非常类似,于是通过消协向患者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支持,追讨16万元重疾险险金。之后,患者不久前因急需治疗费,已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最终由保险公司支付3万余元了事。

张宏雷认为,作为消费者的保户忍气吞声放弃权利是有其苦衷,但保险公司用区区3万余元,将16万元的保险责任推卸,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中国人民银行5月2日宣布,决定从2010年5月1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暂不上调。这是今年人民银行第三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此前,1月12日,人民银行宣布从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月12日,人民银行再次宣布从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为适应我国社会安全支付的需要,推动金融IC卡的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立足中国金融IC卡发展现状,汲取国际先进IC卡技术,总结国内金融IC卡应用试点经验,修订了我国金融IC卡应用的行业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性,体现了我国金融标准化建设的最新进展,为我国金融IC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人民银行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5月10日了《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报告指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经济开局良好,回升向好势头更加巩固。内需保持较快增长,对外贸易加快恢复,工业生产快速回升,消费增长较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有所回落,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第一季度,我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8.06万亿元,同比增长11.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2%。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0年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近日印发《2010年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指引》明确了2010年上海市信贷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围绕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围绕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协调,努力实现“总量适度、节奏平稳、结构优化、风险防范”,支持上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指引》把信贷投向细分为三类(倾斜类、支持类、审慎和禁止类)十一方面,并梳理附列了20份调控文件的目录。

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召开

5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京联合召开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认为,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借助“一行三会”治理商业贿赂协调小组所搭建的沟通交流平台,着力建立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推进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布

5月4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二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宣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聘任第十二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并代表中国证监会接受了发审委委员的承诺函。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副主席姚刚、主席助理朱从玖向新聘任的委员颁发了聘书。第十二届发审委委员的组成人员为25名。

证监会微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部分条款

近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微调。考虑到分类结果对上市证券公司有一定影响,修改后的规定允许上市券商以适当形式公开披露分类结果。业内人士表示,这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保监会界定四类审批险种范围

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中国保监会近日通知,明确规定四类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经过审批,即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只需报保监会备案。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监会近日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实施。《办法》依据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实质重于形式,以及从行政审批向强制信息披露监管转变的原则,就股东资格、投资入股、股权变更及材料申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保监会要求借助舆论监督提高理赔效率

为有效督促保险行业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中国保监会5月17日通知称,各保监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新闻媒体现场报道保险理赔服务情况,通过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保险公司改进理赔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效率。

保监会公布最新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和保障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相关机构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修订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于5月13日公布。新规定于5月28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不仅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同时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立案与调查、案件处罚及执行等多个方面作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

前4个月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5655亿元

中国保监会5月20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至4月,全国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5655亿元,同比增长36.58%,增幅较去年同期上升27.54个百分点。其中,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385.61亿元,同比增长35.02%;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269.46亿元,同比增长37.10%。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30.40亿元,市场份额为4.07%,比去年同期增加0.72百分点。

外汇局公布第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5月14日公布了第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季度国际收支数据。数据显示,第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第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409亿美元,同比下降48%。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含净误差与遗漏)550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175亿美元。我国国际储备资产变动960亿美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46%。

外汇局下调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入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度压缩2010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规模,共核定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324亿美元,在2009年指标规模基础上调减1.5%。同时,为优化指标分配结构,提高指标使用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了指标历史基数大、指标使用率低的中外资金融机构指标,对近年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较快的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就2010年度(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和相关政策下发了通知。

农发行明确农业小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

为切实做好农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小企业贷款工作的意见》,明确了2010年农业小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要求各级行严格遵循“积极审慎、有保有压、精细管理、严控风险”的原则,切实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升级优化。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陕西省;农业保险;特点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098-02

农业需要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不但能提高农业的防灾防损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而且对于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村发展,稳定农民收入,落实农业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分析总结陕西省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对陕西农业保险稳健发展非常有意义。

一、陕西省农业保险发展特点

(一)陕西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陕西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983年至1992年为第一阶段,1992—2006年为第二阶段,2007年至今为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是探索阶段。原人保陕西省分公司自1983年开办农业保险后,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开展了麦场(田)火灾保险、烤烟保险、地膜玉米保险、奶牛保险、生猪保险、养鸡保险等种养两业保险,到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近4 000万元,发展达到顶峰。

第二阶段是停滞阶段。1993年,保险公司将思路调整到提高经营效益的轨道上来,农业保险发展全面萎缩。尤其自1996年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呈逐年下降态势,到2006年已降至139万。

第三阶段是发展阶段。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央财政补贴种、养两业保险保费的意见,选择能繁母猪保险和小麦等粮食作物保险先行试点,陕西省试点了苹果保险,当年保费收入突破6 000万元。2008年中央财政又增加奶牛保险试点,2009—2012年我省又增加了设施蔬菜“银保富”、核桃保险、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至此,陕西参与了所有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陕西自主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达到了7个,总的试点品种达到20个,试点数量居全国前列。2013年预计保费收入突破4亿元。

(二)陕西农业保险发展特点

1.农险模式初步确立。陕西省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运行,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方式、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以及系统化的组织管理机构等特点的制度雏形。

2.农险制度逐步完善。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初步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为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一是确立基本制度框架。2007年,陕西省财政厅、农业厅、保监局下发了《关于陕西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试行)》,明确了运行模式、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支持政策等基本内容,为农业保险的组织实施确立了基本制度框架。二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金融办、财政厅、保监局制定了《陕西省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资金来源及预算安排、财政资金使用范围、标准、拨付程序等内容。三是规范农险经营行为。不断完善《陕西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制定了《陕西省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陕西省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规范了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流程。

3.组织体系初步建立。一是组织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省级成立了由省金融办任组长,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陕西保监局、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加的省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也相应设立了协调管理机构。初步组建了涵盖多部门、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管理体系。二是参与主体职责逐步明晰。省级负责制订颁布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规章,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市、区县负责贯彻落实省级政策,不断完善本区域协调组织机构,组织推动本区域农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建立适合本区域发展的农险服务网络;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的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开展承保理赔业务,做到业务规范、服务优良。三是政策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加强了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的联动,通过具体条款和补贴政策的实施,推动银保互动机制建设,改善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4.保障效果日益显现。一是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五年来,农业保险险种数量不断增加,保险责任不断拓展,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陕西省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省10市1区,险种扩大至22种(15个种植业险种和7个养殖业险种),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已近30%。二是保障作用初步发挥。截至2012年,农业保险累计为全省种、养两业提供风险保障201亿元,简单赔付支出4.3亿元,赔付农户达到39.5万户次,累计赔付面积达到371.1万亩。农业保险在灾后补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风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发挥。

5.创新工作不断推进。一是率先建立杨凌农业保险创新试验区。在全国唯一的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率先建立了杨凌农业保险创新试验区,以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转型为依托,提供和开发了一系列农业保险创新型产品。二是试点推广银保联动。以设施蔬菜“银保富”为代表的银保合作,产品的出台,受到了农民欢迎。三是率先试点地方农业保险试点。200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苹果保险试点工作,涉及5个市23个县141万亩,为陕西摸索了一个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的保险模式。

6.惠农政策显现成效。一是通过政策支持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省级给予参保农户50%~80%的保费补贴,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农业保险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六年间,参保农户数量由2007年的4.38万户次增加至2012年的110万户次,增长了27倍,累计参保农户达到380万户次。二是财政补贴资金杠杆作用逐步显现。通过农业保险制度的合理设计,财政补贴资金的杠杆作用得以有效发挥,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六年来,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2.2亿元,保险金额累计达到201亿元,相当于政府出资1元便买到39.2元的风险保障,杠杆放大作用近40倍;也意味着农民支付1元钱就可获得111.5元钱的风险保障,资金放大效应超过百倍。三是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农业保险有效防范和减轻了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带来的损失,提高了广大农户防灾减损的能力,为金融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为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创造了良好氛围。

二、陕西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思路

(一)发展思路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二是坚持突出主体地位和多方共赢相结合。始终坚持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和惠农政策的受益主体,强调农业保险制度的惠农目标,确保农业保险经营健康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制度普惠和提高资金效率相结合。始终坚持农业保险的普惠原则,在结合陕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同时,力争让更多农民享受到政策的实惠。在农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市场机制和现代金融工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着力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四是坚持稳步发展和探索创新相结合。坚持不断巩固和完善陕西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紧紧把握陕西省农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风险防范需求,不断开发和探索适合陕西省农村与农民特点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先试先行、不断创新,更好地服务陕西省的战略目标。

(二)发展重点

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花了那么多钱买来的保单,最怕的当然是它“死”了。但是,“奄奄一息”的保单真的存在呢!保险公司“不保险”怎么办

在我国,还没有发生保险公司濒临倒闭的案例。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日本,接连发生了多起保险公司倒闭案。而在2008年的新加坡等地,由于担心保险公司在次贷风暴中遭受巨额损失,不少人开始担忧自己手中持有的保单会“死亡”。而最近当一些保险公司不断传出重组的消息时,人们对此的担心也更深了。

诊断分析 最安全稳当的寿险公司有可能倒闭吗?保险公司“保险”么?

从保险的发展历史来看,人寿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保险金受益人的权益一般很少受到时局和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了严格的规定,实行严格的监管。保险公司每卖出一张保单,按照保险法规定,都必须提取一定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准备金的作用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此项资金作为保证。这项资金不能视其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要看作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保险金的给付。

但是,虽然保险公司的经营普遍遵循稳健原则,但作为一家企业,也不是完全没有“资不抵债”的可能。我们经常听到的―个名词“偿付能力”,如果偿付能力高,就表明该保险公司运营良好;如果偿付能力降低,保险公司本身的运营能力就值得质疑了。

万一你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因为各种内、外部原因,“元气大伤”,甚至沦落到破产倒闭的边缘,那么我们该怎么办?有办法挽救自己手中持有的“垂死”保单么?

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周期长,为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国家会通过专门立法予以保障。一般公司只适用企业法,而保险公司还必须严格遵守保险法,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法实现对客户利益最有效、最安全的保护。

在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根据2008年9月出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对于人寿保险来说,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对产险来说,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急救手段 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时,一方面要对一般性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另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将会成立清算小组,并公告破产消息,要求保户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凭证(如有效保单等)进行登记,确认债务关系。一旦破产公司的保单被统一转让给受让公司,则根据凭证继续享有应有的保险利益。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保户在清算结束前也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国家的保险保障基金先行向保户支付救济款。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如果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会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户。

保单效力即将中止怎么办

2007年4月30日,小服装店主白小姐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险,每年交费3200元。今年元旦后没几天,白小姐因为小店的生意伙伴突然离去,日常周转资金相当肾张。眼看马上就到第三个缴费日了,自己一时间又拿不出这笔钱。为此,连日来她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甚至暗自思忖是不是终止缴费,或者退保了结?但她实在又不舍得退保,因为她听说前期退保损失挺大。

诊断分析 其实,白小姐大可不必这么焦虑,因为还有一个“缴费宽限期”可以让她有所缓冲。

缴费宽限期条款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未按期缴付保险费的情况下,给予其补缴所欠保费的机会,暂不行使解约权,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

我国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从缴费周年日开始算起。宽限期条款意味着,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这60天的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此段时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理赔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同时,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且不计利息。

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缴纳保险费。希望利用宽限期缓缴的消费者一定要注意算清宽限期的截止日。即便你只是晚了一天甚至几个小时,保单的效力也会宣告“中止”。到时如果要想让保单恢复效力,便要申请办理复效,这可能会影响到原先条款内容的约定。如果超过两年后仍然未申请复效,那么保单便自动解约,保单效力将进入“效力终止”状态。

急救手段 白小姐只要在60天内的“缴费宽限期”缴费,就可以让保单继续有效。

保单欠费导致失效怎么办

吴先生的一份两全寿险保单有一年没有缴费了,他觉得很困惑,这张保单还能用么?该怎么做才能让它继续发挥作用?

诊断分析复效是指对于已经失效的人寿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内经投保方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恢复合同效力的行为。复效的时效是两年。两年后,不再给予办理复效。

需要注意的是,复效与宽限期条款有明显的区别。在复效期内,合同效力虽未终止,但也不成立,属于中止状态,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而在宽限期内,合同效力依然存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要赔,即使这时被保险人还没缴过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