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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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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合规经营;保险公司;发展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合规”主要是指公司以及相关的员工行为与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公司内部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等相符合,并且,公司在运营发展的时候还要对一些与相关规范相违背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对声誉损失、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财产损失处罚进行有效避免。在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一直无法正确的认识,对它的建设力度也达不到相关的标准,因此,在我国保险行业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合规风险问题。作为一个与风险时常相伴的行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对合规经营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化。

一、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保险公司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对其进行合规经营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中存在的滞后性进行改善,对合规意识进行有效的增强。

(一)推动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在保险公司运行的时候,对合规经营的合理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相关的合规经营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不仅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风险的增加,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行业的经营形象造成了损害,导致保险行业在发展的时候公信力普遍较低,从而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想要促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对公司的合规经营建设力度进行加强,促使一些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地避免和化解,为保险行业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使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培养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强有力的构建。另外,还要注意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养和教育,促使他们对内控要求以及监管规定进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对工作人员的合规自觉性进行有意识的培养以及增强,促使他们能够对公司中的合规责任进行自觉主动的承担,在相关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对违规过失等情况进行有效避免,促使主动违规的事件的发生频率得到一定的下降,从而做到对公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的培养。

(三)促使监管政策的落实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关的监管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相关的政策宣传进行开展,重点关注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行力度,对相关的监管标准、要求以及内容进行有效地提高。另外,在保险公司经营开展的时候,还要注意对监管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促使公司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

(四)促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促使公司内部高层管理者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保险公司内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实际开展的时候,在公司内部出现的一些违规事项需要公司的合规部门直接上报到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高层管理者。但是,他没有直接否决的权利,从而使一些相关的逃避责任现象得到有效避免。

二、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前进,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和发展,其中,合规经营中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下,许多保险公司为了促使自身快速良好的发展,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进行引进,在公司内部对合规部门进行设立,由此可知,合规经营机制在保险公司的发展中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度。另外,在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出台后,保险公司在建设合规经营机制的时候得到了一定的指导,但是,在其实际建设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一)问题的表现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违规事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也相对较高。近几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相关的保险投诉、保险诉讼案件以及保险行政处罚一直处在上升的状态,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保险公司较多,因而被吊销资格证以及行业许可证的人员更是大有人在。这一系列事情的发展大多是由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以及不规范操作而引起的,在其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合规经营机制中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成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

(二)对相关职能没有明确划分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在对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在职能方面没有相对较为明确的划分。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将保费作为公司上下最为重要的,而且还在业务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主线进行设置,这种行为就在一定情况下造成了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合规制度的建设出现严重失衡的情况。其中,还有少数的保险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效益放到了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的对立面。

另外,在一部分保险公司中,其在对合规管理职能进行建立的时候大多将其分散在了公司内的各个部门职能中,还不足形成体系,从而导致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方面没有较好的合力以及协调力。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资源方面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内部相关的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在专业素质以及数量上都不能对其体系进行良好的支持,无法满足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在实际建设运转过程中的需要。

三、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有效构建的措施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其相关的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是其合规经营机制在实际建立过程中的载体以及基础,其中,在保险公司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主要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时候,在其公司内部进行独立的合规部门的设立。其中,公司的合规部门在保险公司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还可以将它称为是内部合规部门或是法律合规部门等,它是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部门在实际运转的时候,其主要负责的是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还有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对其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沟通以及公司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加强等。

另外,因为合规部门在公司内部具有特殊的职责以及职能,所以,为了促使其在实际运转的时候自身的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将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合规等相关的部门进行分离,确保合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二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加强对其内部合规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的时候,要对内部工作人员中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在工作的过程中拥有相对较高的实践工作经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反驳专家,敢于质疑,拥有直言勇气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用和提拔,将其合规人员,保证他们在工作的时候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的应对方案及时提出。

三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健全,促使公司中的合规文化得到有效培养。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完善的时候,还要注意对公司内所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讲师队伍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在这个基础之上,还可以对外部法律专家以及监管专家进行聘请,让他们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的合规意识的教育以及培训,促使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合规意识的不断提高,并将其表现在日常的生活和管理中。

另外,还要注意促使公司内部合规培训教育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日常自觉行为中融入合规意识,促使他们对合规制度自觉严格遵守,从而使合规机制的作用的得到充分地发挥。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对保险公司中合规文化的培养,促使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得到持续良好的发展。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后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

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保险企业所存在的财务风险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面临亏损、倒闭风险

一些保险公司本身规模小、资金少,相关业务也只是复制同行业公司的,加上经营不善,难以与大保险公司相抗衡。对保险基金管理不善,造成保险对外投资亏损或者保险基金本息难以收回,当发生理赔时,很难支付相关的赔偿金。此外由于对相关的赔付标准、理赔过程缺乏监督、控制,常出现业务员非法操作的现象,长此以往,公司的偿付能力越来越不足,资金链断裂使企业面临亏损、倒闭的风险。

2.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内控缺失、财务管理漏洞危险

照理说:保险行业越发展,公司的内控合规管理也应该日趋完善,经营机制也应该越发规范到位才是。但现实是: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渐入白热化,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一些保险公司放松了对企业内控合规的要求,放任分支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计成本、不计后果地降低费率,大打价格战,造成了保险行业盈利能力的整体下降。更有甚者,利用内控缺陷,以假保单,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资金,制造了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一个小小的地市级保险公司副总,在短短几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拼凑短险团单当作长期个险产品来做,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理赔等资金,非法集资高达近四亿元。在这样一个假保单组织中,即有公司业务人员还有单位内勤,以及相应的假保单内控核查人员。从一个侧面反现出该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严重缺失,财务风险巨大。

3.财务核算确认计量风险

(1)准备金风险。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重在保障资金流的畅通,保险业与一般企业运作经营不同的是,事先收取的保费只是保险企业的或有资产,需要等保险期过后才算真正的保险收入,保险期间短可一年以内,长可数十年乃至终身。如果保险准备金提取不足,一旦发生或有事项,巨额赔付的情况,保险企业就会出现相应的财务风险,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同时影响企业未来的偿付能力,如果不能按时赔付被保人,还可能出现被保人解约的问题。(2)公允价值评估计量风险。该计量方法本应是新会计准则下公平交易、市场化价格体现的方式,但一些保险公司,利用监管在会计准则上的漏洞,对投资不动产多次再评价估值,滥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以达到保证偿付能力不下降的目标。在一段时间内,这样的做法,大行其道,正成为部分保险公司大玩特玩的“管帐游戏”。例如:某保险公司在2013年时不动产价值为12亿元,而到了年末估值已增值到20亿元,而到2014年时该保险公司对这项投资的估值又增加到了28亿元,一年翻了两倍多。这纸面上的财富,掩盖了保险公司实际资产水平,一旦不动产进入下行通道,“泡沫”就必将会分裂,财务风险巨大。上述相关案例也仅仅是当前保险业财务风险的一部分缩影,但窥一斑而知全豹,新时期下保险业财务风险呈多元化、隐蔽性强等特点,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和声誉。以下是笔者针对保险业财务风险的多样化趋势,提出相关的风险管理对策,以期能够在可预见的时间消除化解部分财务风险,促进中国保险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财务风险管理对策与控制

1.加快新期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偿二代”)的建立健全加快偿二代组织实施为核心,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防范行业风险。通过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强化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方法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强化资本约束,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偿付能力风险。

2.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体制,增强保险业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在财务风险发生之前及时发出红色信号,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财务风险。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制:首先要建立财务预警指标,包括财务效益指标和运营能力指标等;其次要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资金的有效监管;最后,要根据实际制定有效的应急策略,当财务风险发生时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3.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一个有效的内控体系,有助于保证相关制度的执行力,降低财务风险水平,在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下,可以有效的规避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内部控制系统的构建首先要完善公司的风险控制环境,主要可以围绕五大目标去构建内控体系: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例如,优化公司经营理念、完善机构的设置、明确员工岗位职责、人员定时轮换岗等;其次,进行财务风险评估,采用相关的风险分析技术对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找出风险点,制定合理的风险应对策略;最后,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包括财务风险的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评估。遵循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特性,分步骤、分层次系统化的建设与实施内控体系。

4.规范会计核算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8―0077―03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一、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

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业保险缺乏财政的大力支持。因此,要想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持续、稳健的发展,确保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可持续经营,我国政府必须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能,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扶持农业保险。

(一)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它以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为经营目标,不以纯粹营利为目的,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来加以推动。其次,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不仅可以调动农民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而且能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再次,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对农业的危害程度不断加重,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致使农业保险业务出现萎缩。这些问题的解决显然离不开财政的大力支持。最后,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都对农业保险(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给予了强大的资金支持,也正是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经营的积极性才能够提高,农业保险业才能够顺利展开。

可以说,政府补贴是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保障。随着我国财政对“三农”的重视不断提高和国家财政实力的日益增强,在一些试点地区财政已经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数量补贴的基础上,国家应该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上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补贴。

(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须遵循的原则

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除需符合国家、地方农业产业发展的具体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基本保障原则。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需要确定一个对农民能基本保障、农业保险能负担得起、国家又有能力补贴的保障水平。

第二,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农业大国,地域广、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必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先试点、后推广。

第三,差异性原则。多样化的农业地区特点决定了我国必须依据区域农业发展选择不同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第四,双向补贴原则。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为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保费补贴是直接补贴农民的一种较好的方式,不仅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也变向提高了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补贴则主要体现在业务费用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上。这种对农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双向补贴原则保障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第五,两级财政补贴原则。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应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对于中央和地方各自负担的具体比例要与我国的财税体系相适应,也需要两级政府、农业部、财政部、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协调与配合。

二、制定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实施财政补贴的同时,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也是我国应予以重视的。目前,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仅限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的外延不断扩大,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持续下降,所以应该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参照国际经营和我国现行对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并对农业保险公司给予退税优惠。对其他涉农保险营业税按5%先征,按3%返还,印花税按0.1%先征,按0.05%返还,将返还的税金充实风险基金,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外资保险公司15%的税率征收。

(二)应免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根据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税。

(四)鼓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将经营盈利结余的一部分转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以便于保险公司积累基金,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公司偿付能力,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进而为发展农业保险营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服务农村的实力。

三、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目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其他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的经营与管理。从全国来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的监管体系,农业保险监管经验和监管人才都比较缺乏,监管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国内其他类型保险的监管。

因此,面对国内农业保险新的发展机遇,如何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适时组建独立的农业保险监管部门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的逐步开展和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视,对农业保险的专门监管显得日益重要。因此,建议政府在保监会内部专设一个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加强对农业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农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一,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监管机构有责任规划农业保险的发展蓝图,将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计划采取的措施等重大问题用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有了发展规划,有关该行业发展的阶段性重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努力方向以及监管等问题就有了一个具体参照,相关行业人员就会清楚地知道监管机构在什么时候鼓励发展什么、不鼓励发展什么,并会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引导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第二,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服务质量。监管机构所有成员都要正确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树立全局意识和良好的责任心,踏踏实实做好监管的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服务质量。可以说,这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为使监管机构的员工具备并更新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实现农业保险的有效监管,监管部门必须制定长期的培训计划,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上下工夫。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保险、农业保险、会计、精算、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培训方

式则要灵活、多样,比如定期学习、组织并参加相关学术研讨会、聘请农业保险专家学者演讲、选派优秀员工到国外学习等。

第四,加快信息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农业保险监管的科技含量。努力建立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相配套的农业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信息系统的市场分析和决策支持等功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努力构建现代农业保险监管制度。依照一般农业保险监管的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农业保险监管制度。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健全偿付能力报告、财务分析、准备金监管、适时干预、破产救济等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阶段特征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研究制定符合农业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加强股东资质审查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健全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被保险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检查制度,健全现场检查后续监管和分析评估制度,不断改进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业保险立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出台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是农业保险监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一,制定《农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要另行制定农业保险法,而我国目前对这项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予以扶持和管理。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第二,出台配套管理条例。不管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还是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都应该对费率厘定、赔款计算、经营许可证制度、资金运用、强制与自愿保险制度、封闭化运作制度等细则做出详细规定,便于日常规范化管理。

四、重视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

众所周知,农业保险直接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民,农民是农业保险市场需求的主体。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农村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造成我国大多数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远远不够,对农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比较淡薄。广大农民薄弱的农业保险意识是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新世纪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应该在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上下工夫,在广大农村和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农业保险的学习和宣传。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和保险行业应该做大量的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有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一)通过电视媒体,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电视已经成为农民群众与外面世界沟通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的很多知识都来自于电视的宣传和报道。电视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可以有几种形式。首先,制作一些有关农业保险的科普类节目,宣传农业保险常识、介绍农业保险产品;其次,安排一定的农业保险类广告,向农民传播保险观念和农业保险信息,以提高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再次,专门制作一些电视节目,介绍国内外开展农业保险成功的案例,让农民群众更深入地了解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其投保农业保险的信心。

(二)通过互联网和报刊,宣传农业保险,扩大影响面

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互联网已渐渐地深入到农民家中。在互联网上,农民可以找到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也可以获得最新、最快的农业保险资讯,大大提高了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同时,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报刊也是一个重要的传播媒介,这类报刊应既注重专业性,又要兼顾通俗化。

(三)通过社会调查,加深对农业保险的宣传

社会调查可以有几种形式,如社会咨询、问卷调查和走进村户。首先,各农业保险相关的组织和经营主体应该定期做农业保险的社会咨询活动,比如每个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或是每半年一次,咨询活动要尽可能深入到农村地区,对农民提出的问题一一耐心解答,帮助农民群众提高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其次,在日常农业生产经营及使用农业保险过程中,针对农民遇到的普遍或个别问题,各农业保险相关的组织和经营主体要经常性地做一些问卷调查,有组织地发放问卷、收回问卷、分析问卷,并对问卷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再次,农业保险相关组织及经营主体每年进行几次的“走进村户”活动是非常必要的。通过与农民群众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不仅可以加深与农民的感情,而且还能够更透彻掌握农民心理、了解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

(四)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农业保险产品

通过电视媒体、社会调查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有了相应提高。那么,是不是说投保意识的增强会使农民直接产生购买农业保险的行为呢?当然不会。农民在有了投保意识之后,却发现农业保险市场上没有适合自己的产品,农民也不会产生购买农业保险产品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宣传,更需要提供市场上农民真正需要而又能够支付的险种,在机构、服务上让农民感到方便快捷。

(五)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首先应该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为组建一批良好的农业保险营销队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以经常开展形式各样的培训活动,诸如聘请业内专家做学术报告、学员相互交流与学习、选拔优秀员工参加国内外的相关研讨会或进修学习等等,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能够接收到最新的信息,紧跟国际国内农业保险发展步伐,激励员工都能为本企业服务,为我国的农业保险服务。

(六)宣传教育工作要持续、耐心地开展下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尽管理财产品契约是不完备的,会带来交易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和交易后的维权困难问题,以及签约后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等,但如果国家法律制度较为完备,外部有良好的监督制度,商业银行有完善的业务制度,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和有效,那么就能够有效地减少契约不完备所带来的损害,以保证银行理财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但现实却不尽人意。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支持,因此,难以对银行与客户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到底应定位为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界一直以来对这个问题存有不同意见,在此基础之上,还引申出其他的很多问题。第一,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用产品的名义进行业务的对外签约或者交易,只能借用银行自身或其他机构的名义进行对外签约或者交易,这从实质上已经违反了投资者与相关方之间的约定;第二,缺乏法律主体资格容易使得投资者出现理解误区,将银行存款等自营产品与银行理财等代客产品混淆,不利于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三,理财产品对外投资交易在借助银行或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时,使得投资交易流程变得繁琐,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不利于银行在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之间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第四,缺乏交易主体资格使得不同理财产品间难以独立交易、流动性差,不利于活跃理财产品市场,影响市场成长性与有效性。业界一直呼吁要确定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产权主体地位,但却没有取得真正实质性进展。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法律的瓶颈来说,信托法将理财业务的专属经营权授予信托公司,银行难以获得理财业务的主体资格。尽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积极地策划各种资产管理计划,但这些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依然还是委托关系,只有信托产品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除外。众所周知,理财资金的独立性、资产管理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托管理关系是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完整主体资格的关键所在。因此,银行理财的相关法律问题已成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再加上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特点,迫使银行理财借助信托、保险公司债权计划、券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作为载体,使得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交叉性金融风险加大。

(二)外部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从外部的监管情况来看,目前的理财市场普遍缺乏相应的法规与有效的监管。自2005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起,不断针对理财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了一些规定、细化了一些条款,主要是强调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但是银监会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对保险、证券、基金则涉及有限。然而市场的投资交易等运作主要由银行以外的机构来进行,因此还需要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配合。但从目前的情况分析,联合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实行,沟通成本较高、但效率不一定高。当初的分业监管在目前新形势下已显现弊端,监管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现在我国跨市场、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不断丰富,并有相互竞争趋势。由于监管不力,产品销售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非常需要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事实上,从理财市场的发展来看,理财产品基本上都能够达到预期收益率,这似乎让投资者觉得,理财产品可以完全替代银行存款、规避国家利率管制,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实际上是传统存款业务的转化,结果就导致了存款业务表外化,这就形成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需进一步完善的原因,客观上也要求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银行理财业务制度不到位。首先,一些商业银行的高层,比如董事会、高管层,对理财业务的发展没有正确和明确的定位,没有真正树立代客理财的观念,只把它当做吸纳存款的一种替代手段、甚至有些银行把理财当作简单的高息揽存和变相房贷的业务。还有一些则作为加强流动性的手段,理财业务不够规范。其次,从内部因素来看,理财市场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存在偏低情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外汇、基金、股票、保险、国债、信托等多个领域,因此,对从业人员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资质条件等等,这样的人才在我国理财市场上还非常欠缺。从内控分析,银行理财业务一直没有将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很好地区分开来,虽然法规规定银行必须对这两个业务加以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做到。如何突破银行的内控瓶颈也是理财市场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从理财业务的开展中,在契约签订之前,银行业务员有义务告知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收益等信息,在契约执行过程中,也要及时准确地告知投资人资金的营运和收益信息。但从现在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来看,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部分银行很少披露信息或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例如,一些农商行、城商行以及外资行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他们仅仅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一条简单的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却基本不告知这个产品之前的业绩表现情况。而某些外资银行则会对要的信息进行删选,如果理财产品到期收益较好,则现在信息,反之,则对到期收益不好的理财产品置若罔闻。其次,所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存在产品信息不全、信息要素缺失这样的问题。其中,不公布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领域是所有商业银行受到的最大诟病,很多银行仅仅公布理财资金的大体投资范围,比如货币市场或者信贷市场。其实银行理财产品往往投资在多个不同的投资品或者不同的市场,如果银行能够公布不同市场的投资占比,投资者就能够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如何,但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公布这样的投资占比信息。第三,银行不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在公布产品信息时部分银行有较大随意性、缺乏规律性,不同理财产品公布的信息格式不同、详细程度不一样,更新时间不一致,缺乏规范性操作。最后,理财产品信息难找、难懂。有些银行网站设计比较复杂,首页没有明确的提示,投资者往往需要反复多次点击寻找才能找到,而更多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专业术语过多,责任条款过细,让投资者觉得晦涩难懂、难以理解。另外,在发展理财业务方面,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最大优势之一就在于投资者对于这些机构发行的产品信赖度最大,远远超过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正是基于这一点却发现,在近十年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都会出现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忽视“预期收益”,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促使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认识不够,尤其是对理财市场的信用风险认识不充分。

二、完善银行理财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健全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针对银行理财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法律制度。一是明确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有三种:资产负债关系,如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此类产品适用商业银行法;委托关系,如委托理财产品,适用合同法;信托关系,如信托理财产品,适用信托法。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要尽快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目前银行理财管理中存在的投资范围狭窄、投资方式受限、理财产品无法开户、理财产品不能质押等问题。二是借商业银行法修改契机,明确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的合法性。现行商业银行法距离上次修订已经多年,期间银行理财业务从无到有,从有到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内容。受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的限制,银行理财并无严格的法律依据。建议在新的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经许可商业银行可直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允许银行一定的跨业经营,并对金融监管协调等进行修订。力争拓宽银行理财的义务范围,扩大理财资金投资标的,松绑投资运作限制,提升业务管理水平,以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可进一步考虑建立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国内理财市场上各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并无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了推动整个理财市场的有效和稳健发展,可考虑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或规章,要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的资产管理在统一的法规下经营。通过这些顶层设计的推动,不仅要解决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问题,还要解决各个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二)完善银行理财市场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约束的金融监管,其目的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其基本做法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能够影响被监管者成本收益的方法,从而改变其行为方式。目前看来,对于方兴未艾的中国理财市场,必须构建银行理财监管制度,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1.对银行理财进行进一步的监管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推动金融改革是监管的“一体两翼”。在银行理财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面对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咄咄逼人的竞争,本文建议监管部门以推动银行理财稳健发展为出发点,将维护金融稳定与推动金融创新有机结合,为银行理财业务创造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可以按照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原则,遵照市场化监管的思路,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真空。在目标上,要明确理财监管的风险管理要求和合规管理要求。在手段上,保持合理的管理边界,既不为银行违规行为埋单,也不放任不管。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建设,为一致性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对银行理财实行准入管理、持牌经营、分级管理。可以参考国际资产管理业务对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持牌经营,要求银行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互隔离,建立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交易的监控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产品设计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差、投资管理能力低的金融机构蜂拥进入理财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通过建立风险管理能力与监管许可相匹配的机制,实现监管对银行理财风险的动态管理。高评级银行相对于低评级银行在试办新的业务类型、发行新的理财产品、产品报告等多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先权或者自由度。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银行才可以持牌开展特定业务。例如,先进的大型银行做全牌照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收益类产品、债权、衍生产品、股权等,要求这些银行的运作模式、风险控制能力、人才队伍、信息披露、IT系统都达到很好水平。复杂的、简单的和做代销的理财产品对应不同类别的牌照,分类监管,有利于督导低评级银行向标准靠拢和明确改进方向,有利于提升整个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水平和加强风险控制,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便可以水到渠成。并依据现有的银行业技术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精神,通过细分业务类型与准入,将其纳入风险监管体系。2.营造鼓励银行理财创新的监管环境。与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金融创新相对较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健的以风险管理为基调的文化,与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理财业务完全不同,使得银行理财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机构相比,显得创新步伐不够快。创新是银行理财业务的灵魂,没有创新,银行理财业务不可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应对银行理财创新采取包容态度,积极引导、允许试错,去除对创新失败零容忍。建议监管部门在理财创新上加强管理:一是对现有创新工具进行综合考虑,从稳定和改革需要以及发展前景角度做一次评估,对于前景好的创新要形成制度规范以鼓励其发展,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创新应该予以停止。二是积极鼓励创新。从理论上讲理财业务未来将囊括资产负债、交易及其衍生品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发展趋势,保险,证券、基金行业已经率先针对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机制,而且一些相关产品已经开始侵蚀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此时如果不积极把握时机,趁势而上,银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将有可能处于劣势地位。三是做好创新评估分析。建议监管部门分析和评估创新行为,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和建议。3.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协调。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首先,国家应率先做好该工作,强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其次,由于理财产品的经营和运作涉及多个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等,所以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就变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了。

(三)构建有效的银行理财业务制度。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理财业务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理财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管理体系。要把理财业务风险纳入整个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适应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和建立理财的资本管理办法。二是要建立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无论是产品、投资品还是投资方式,各个方面都应该建立明确完善的限额管理制度与指标。三是专门为理财业务建立特别的各种标准,比如投资准入标准、风险评级标准等,这些标准要和表内其他业务的标准有所差别。四是加强信用风险监测和管理,提高系统支持和控制力度。五是建立风险缓释制度,主要针对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计提一定准备,可以考虑按照理财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核算计提。修订理财产品统计核算方法。一是要明确核算原则,建议禁止银行将保证收益类理财核算为存款,并明确理财投资范围,严格要求一个理财产品一个托管账户。二是要明确核算标准。从理财产品自身的合同条款出发,建议制定专门指引,明确理财产品承担风险或者不承担风险性质的核算标准,规范会计核算。银行如果只收取费、手续费,且资金达不到预期收益或本金有损失,银行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应属于表外业务,对于不符合上述确认标准的理财业务、对资金运作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就是表内业务,必须纳入表内核算。制定理财产品托管核算制度。一是要制定理财托管管理办法,从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证券结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托管和资产估值等方面完善理财托管制度建设。二是为了更好地对理财产品进行结算交割、投资管理,明确托管人在理财产品管理中的职责,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三是制定理财产品估值制度与有关标准,规范理财产品投资品的确认与计量,公允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避免估值的随意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中必须严控业务风险,切实加强理财产品设计开发中的合规性风险管理,产品运行中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理财业务管理系统,制订业务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细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明确营销环节的“必言”“、必为”风险揭示环节,统一产品解释与说明口径。严格按照产品销售规程,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规范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揭示及产品推介、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行为。严格遵守“必言”、“必为”环节流程规定,加强对理财产品客户的定期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授权做好投资管理工作,所有产品必须纳入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报备和业务报告,及时反映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与需求。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一、实施改革试点,增强服务“三农”能力

试点以来,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人行、农行上级行领导多次深入我行,现场指导制度落实、团队建设、项目营销、外部协调等工作,按照“五个先做”策略,指导我行制定“金融生态图谱”,确立了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在产品创新、信贷规模、财务费用、网点建设、机具设备、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事业部体制机制逐步健全,服务“三农”能力逐步提高。

(一)实施“一级经营”,增强事业部活力。遵循商业化原则,按照“一体两翼、依托园区、打造链条”的经营定位,着力加强平台建设,促进事业部改革和业务发展。

1、确立服务路径,明确发展方向。根据县域资源禀赋和客户分布,逐一筛选食品、纺织、电力、机械制造、包装印刷等支柱产业以及生猪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物流、林业等特色产业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关链企业和农户,分别制定服务方案,对接覆盖目标、业务发展、绩效管理,重点突出对工业园区和经济强镇的支持,在服务范围上强化市场关联和资金关联,在服务路径上强化平台营销,在服务方式上强化服务能力约束,确保了营销与服务同步、发展与管理并重。

2、调整组织架构,充实一线力量。围绕做实单元的核心要求,立足员工总量和结构的实际,从机关、网点、员工三个层面合力推进组织架构调整。分别组建工业服务、农业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个人零售业务直销、农户贷款业务专业服务、个人非农户贷款专业服务等6各专业团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条线对应方向开展业务,并着眼于改进流程,提高效率。对支行机关后台部门和营业机构进行全新定位设计,结合营业网点周边客户资源和适用业务,分类实施网点改造和人员配置。调整后,机关人员减少24人,专兼职客户经理增至57人,每个网点均设立至少一名专兼职个人客户经理。上级行在人力资源上也积极倾斜,行共为我行分配大学生16名和大学生村官3名,增强了服务”三农”能力。

3、完善配套制度,激发全员活力。我行制定完善了金融服务类、渠道建设类和激励约束类三大事业部配套制度办法,涵盖了主导产业、战略合作客户和城乡个人客户等主要服务领域,同时配套建立了部门、机构、人员三个层次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营业机构负责人、运营主管、客户经理、大堂经理、柜员实施分类考核和联动考核,重点突出产品计价。实现全员覆盖、科学考核,充分发挥制度功能,经营活力被有效激活,各项业务发展提速。

(二)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事业部经营绩效。

1、落实单独资本管理。一方面,上级行按照县域行贷款增速不低于全行贷款增长平均水平的要求,对我行单独下达经济资本限额,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补充。另一方面,在经济资本管理指导下,我行大力进行信贷结构调整,退出经济资本占用系数较高的贷款业务。重点突出经济资本对信贷业务的刚性约束,按季对信贷资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即时调整单项业务总量计划,实现经济资本限额的合理使用。近3年共退出长期性、低信用等级等经济资本占用较高贷款3.5亿元,转而投向短期性、流动性、高信用等级客户。

2、落实单独信贷管理。上级行按业务条线和流程对我行单设风险管理部,分设公司业务部和个人人金融部。优质客户拓展和新兴业务增长等方面试行平行作业,坚持“横向平行制衡、纵向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由客户部门和信贷部门共同调查、集中审查、集中上报,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按照“下沉决策重心”的要求,上级行对我行实施分类授权,授予了中小企业客户增量授信、授信项下实际用信、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个人贷款等信贷业务审批权,构建了统分结合的“三农”信贷业务评审通道;总行、省分行逐年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和县域信贷业务政策指引》,调整了三农信贷业务准入政策,按照低平台、短流程、高效率、能控险的原则,在评级、授信、担保和流程等方面,制定了差异化的“三农”信贷管理制度,针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科教文卫、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信贷业务,制定了单项产品管理办法,构建起了一套有别于城市业务的“三农”信贷政策制度体系。

3、落实单独会计核算。依据上级行制定的资金内部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办法,通过核算与报告系统(ifar),按频次完整准确生成三农事业部财务报表,核算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解决了手工还原上级行集中核算的资本性支出、人员费用、业务管理费等问题,基本达到了精准核算要求。

4、落实单独风险拨备与核销。总行针对“三农”业务实际,实行五级分类与十二级分类并存的风险分类体系,明确了拨备标准,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我行按照审慎原则和拨备政策、目标,落实风险拨备,重点抓了:一是做好每月大额不良贷款风险减值测试,为计提风险拨备做好基础性工作。二是按季做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依据总行确定风险减值计提标准和原则,足额计提拨备。三是抓好农户小额不良贷款核销基础性工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人员对农户小额不良贷款逐户清理审定,落实责任,对符合核销条件的63.3万元农户不良贷款实行分账经营。2012年9月末,拨备覆盖率达224.98%,实现了风险全覆盖。

5、落实单独资金平衡与运营。按照全额资金管理要求,运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对所有资金来源与运用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全额资金管理和计价机制,利率、流动性和期限结构风险由上级行统一管理,减轻了我行管理资金风险的压力,建立起了清晰、客观、公允、透明的事业部资金运营机制。二是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将有效资金投向aa级以上综合回报高的实体经济。三是减少非生息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和运营效益。2012年9月末,在收回到期贷款2.87亿元后,各项贷款仍净增14492万元,占县域新增贷款的60.09%。

6、落实单独考评激励约束。上级行对县域行确定了差异化的指标标准值和指标,更加公允地反映了县域行的实际。我行依在上级行的制度框架内,进一步修订完善激励制度。一是细化考核措施。以产品计价为重点,逐年制定《三农事业部绩效考核办法》,划分内设部门、网点主任、运营主管、客户经理和柜员,突出经营效益、发展能力、风险管控指标,按工种岗位职责分别确定考核参数和权重,严格考核奖惩,并突出向一线倾斜,鼓励员工主动要求到业务一线服务“三农”。二是优化财务资源配置。保证各营业网点基础费用前提下,对每项业务和产品赋予不同的费用激励标准,鼓励员工努力营销。

二、发挥骨干作用,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我行按照“服务到位、风险可控、发展可持续”的试点要求,主动适应宏观经济政策,主动契合县域经济需求,主动调整工作方向,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3年共投放贷款20多亿元,助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一)突出“三化”建设,助力县域经济。

1、突出支持新型工业化。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是县党政确立的发展方向,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出路。一方面服务大型企业做强。对4家上市公司以及明珠、福鑫能源等支柱企业予以大力支持,用信余额3.89亿元。天齐锂业公司在我行支持下,于2010年成功上市,募集资金7亿多元,尽管影响了企业1.5亿授信使用,但为县域经济发展培植了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服务小企业做大。我行按照“小企业围着工业园区走”的思路,围绕3个工业园区和洪城新区,横向梳理产业链,纵向梳理供应链,创新小企业贷款产品,突出对园区内大型企业原材供应企业、核心骨干企业、产品深加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支持。试点至今,共支持小企业27户,实际贷款4.85亿元,较试点前增加2.6亿元,实现产值、利税分别达36.4亿元、2.65亿元。通用机械、隆鑫科技等公司在我行的支持下,顺利成长为县域利税大户。通过支持新型工业化,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县域工业化水平高于全省14.6个百分点。

2、突出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行围绕城乡统筹大力推广绿色家园贷款,仅3年内就累计投放贷款5.3亿元,重点支持城市土地整理、管网改造、公益事业和安居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带动近10万人进城务工置业。通过对国家示范中学—中学和职中的支特,3年共为国家输送大学生1.3万名,培育合格劳动技能的职业人才3600名,帮助1.5万名农民工提高就业技能。投放贷款2000万元,支持中医院新院区建设,改善了就医条件。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带动城乡环境改善,全县城镇化率达43.5%,较试点前提高了6个百分点。

3、突出支持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企业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是带动低效传统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农业转变的纽带。我行以农业龙头企业为基础,选择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示范效应好的实体经济重点支持,对国家、省、市三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覆盖面分别达到100%、100%、80%,改变了农业的弱质地位。一是以整体推进模式支持新农村建设。制定“一村一品一特色”的服务方案,投放贷款5000余万元,在瞿河乡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建成清见、食用菌等现代农业种植园和民建公司、郑葛养殖等生态养殖园,以及百亩攻关、千亩展示、万亩示范核心高产粮油示范片。二是以产业链联动模式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突出对民建公司、超强食品、龙顶牧业等公司的支持,形成完整的生猪饲料供应、生猪养殖、生猪收购加工和销售链条,推动了县“百万头生猪工程”建设。三是以“公司+农户”的模式助力农民致富增收。以惠农卡为载体,在全省首家推出“公司+农户”的模式,由龙头企业提供保证但保,发放农户贷款700多万元,支持63户农户扩大规模。加强与县妇联合作,投放妇女创业贷款近1000万元,大力支持妇女创业,争做“四自”新女性。四是以“输血+造血”模式支持特色名优水果种植。近3年共发放贷款1587万元,支持清见公司租用农民土地发展清见名优水果,返聘农户参与田间管理,实现了农民向务工人员的转变,闯出了一条“扶持一个企业、发展一个产业、富裕一方人民、推动一方经济”的支持农业现代化最直接、最有效的成功之路。

(二)加强渠道建设,拓宽服务路径。为增强服务三农能力,省分行将我行列为渠道建设整体推进行,我行以此为契机,全力做好“5个抓实”:一是抓实网点改造。投入资金近2000万元,完成所有网点改造,通过功能分区、业务分层、客户分流,进一步增强了服务三农的能力。二是抓实网点转型。增设大堂经理,加强营业现场管理,引导客户分流。三是抓实标准化服务。全面固化标准化服务导入成果,加强监督检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四是抓实电子渠道建设。我行积极响应人行“迅通工程”,累计投入资金753万元,安装atm机35台,安装转账电话2749台,其中在全县个行政村中布放惠农卡助农取款款点626个,覆盖率达到87%,累计发放惠农卡17.5万张,降低惠农卡收费标准,主动让利于农1000万元以上,全行个人网银客户达3.24万户,电话银行客户达6.87万户,渠道分流率达72%,金融服务覆盖率87%。五是抓实送金融知识下乡。我行与团县委密切合作,组建志愿者服务队,深入全县各乡镇开展流动服务,送金融知识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全面加强渠道建设后,网点营销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柜台前客户长时间排队等候现象得到根治,客户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强化基础管理,提高风控能力。一是扎实开展“三化三铁”建设。建立柜员违规问题台账积分管理制度,财会运营管理工作质量有了新提高。二是加强信贷基础管理。实施信贷政策定期培训制度、风险定期分析制度和信贷业务质量评价积分制度,增强了员工的责任心,调动了员工积极性,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三是加强依法合规管理。结合企业文化建设继续开展无违规、无事故、无投诉、无案件“四无”竞赛活动,常态化抓好合规文化建设。

三、取得的成效

在上级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试点改革,我行经营管理精细化、集约化程度大幅提升,取得了“四个明显”的突出成效,得到了方方面面一致认可。

(一)服务覆盖面明显提高。实现了“四个100%”。一是对上市公司服务覆盖面达100%;二是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覆盖面达100%;三是对国家级重点中学、二甲以上医院服务覆盖面达100%;四是对二级以上房地产企业服务覆盖面达100%;五是对乡镇金融服务覆盖面达100%。

(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一是信贷结构不断优化。截止9月末,优质客户贷款占法人贷款总额的70.16%;个人贷款余额3.6亿元,较试点前增加2.9亿元,占贷款总额的24.79%,较试点前提高16.58个百分点。二是实现连续10年无案件事故发生,被省分行评为“案件防控先进支行”。

(三)业务发展质量速度明显提升。截止2012年9月末,各项存款余额36.83亿元,较2007年末净增17.63亿元,年均增长15.88%;三年累计投放贷款15亿元,贷款余额14.53亿元,较2007年末增加7.98亿元,年平均增长12.74%,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3.9个百分点。今年6月末,我行综合绩效排名位居总行“121”工程重点帮扶行第二,9月末位居全省重点行第一、县域行第三,被总行评为“事业部改革先进县支行”。

(四)社会形象明显提高。近年来,各级新闻媒体对我行多次进行正面报道,人行、监管当局和党政高度认可我行的工作,分别授予我行全市“金融服务县域经济示范窗口”、全县“经济贡献突出单位”,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我行太和大道分理处“送金融知识下乡服务站”。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行在深化事业部改革和服务“三农”工作中,付出了艰辛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深度拓展“三农”金融服务面临瓶颈制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服务成本高影响服务和广度和深度。我行仅在重点集镇设有物理网点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农村客户需求,“三农”金融新产品推广应用不够。建议允许农行在经济相对发达乡镇增设物理网点。

二是服务“三农”的外部环境需进一步改善。典型三农领域与生俱来的自然风险高和抗风险能力差的内在弱质性,导致信用风险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期滞后,农户信用观念差,农户贷款风险难控制。截止2012年9月末,我行实际不良贷款187万元,其中农户不良贷款176万元。

三是税收、监管政策等政策支持效果不明显。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仅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2012年,我行农户小额贷款可减免营业税6.2万元,城维税及其他税收0.7万元。我行全部业务均属县域,如仅对农户贷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政策扶持效果不明显。在监管政策方面,银监会《关于重新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主要包括对三农金融部的运营资金免收监管费和对三农事业部免收业务监管费。按照对应费率,截止2012年9月末,我行大致可减免监管费6.9万多元,监管费减免额度几乎可以忽略。在存款准备金政策方面,我行虽然投放大量贷款,但仍达不到新增贷存比50%以上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

四是“三农”信贷风险分摊补偿机制不完善。“三农”客户租用土地不符合担保要求,担保公司担保费率普遍较高客户难以承受。建议成立政策性担保公司,降低担保费用标准,同时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三农”客户贷款提供保险支持,共同承担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