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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有网上投保,网下送单的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面临着一定的弊端,而这些弊端将制约保险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
一、基于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面临的弊端
1. 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使得网上客户无法完全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
在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下,客户在网上选择保险产品后提交投保信息,保险公司对提交的投保单核保通过后,采用电脑出单的方式将保单递送给客户。这样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其实是个“半调子”,销售、服务周期较长,客户通过网上购买保险产品并没有完全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而对于有些保险产品需要客户先购买,然后在网上开通的;或对于保险需求有较高时效性要求的客户来说,因不能即时获取保单而影响其保险消费。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也因此缺乏足够的客户吸引力,难以满足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需要。
2.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易于发生单证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已在外部合作伙伴的诸多远程网点中得以较为广泛的应用,采用内部出单、送单的方式已无法满足保险客户在这些网点购买保险产品后即刻获取保单的现实需求,现场出单、即时提供客户服务对于远程网点的电子商务应用至关重要。在具体运作中,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在事先印制的格式保单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后批量发放给远程网点,网点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进行远程出单。在远程网点留有一定量的印有保险公司机构用章的有价单证,较容易发生单证遗失及非法使用的情况,由此对保险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3.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下的出单方式不够灵活
传统的出单方式,通过预先印刷好包括条款在内的半成品保单,正式出单时再通过套打把保单的信息打印到预印的保单模板上。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业务量的迅速增长,预印保单的出单方式难以适应客户对于保单获取形式及获取时效的不同要求,难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保险消费需求。
二、电子保单在保险电子商务应用的背景
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直接导致网上营销成本和管理风险的增加,管理效率降低,影响客户服务质量和保险公司的形象。为巩固保险公司和外部合作伙伴的关系,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增加保险公司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通过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对现有的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做出必要的调整。
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渠道销售中应用电子单证,称之为电子保单,不但降低了网上保险销售的成本,更是加速了网上保险产品销售的流程,同时也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使得客户免去了往返于保险公司和单位(或住所)之间的时间消耗及相关费用支出,让客户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对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的发展成效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电子保单的引入
2004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法的实施解决了网上交易的身份认证问题,使网络销售中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了法律认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关键性的制度保障。
2.电子保单的定义
电子保单是保险公司借助遵循PKI体系的电子签名软件和第三方权威认证中心发放的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具有保险公司数字签名的电子化保单,保证了电子保单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从而实现了网上投保、在线支付、网上智能核保和发送电子保单等全E化流程。其中,PKI是一种利用公钥加密技术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套安全基础平台的技术和规范。
之前,国内多家保险公司也推出过各种“电子保单”,但投保人、保险企业不可能做到网上签名,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保单。
三、电子保单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应用的效益
1.简化管理流程,降低经营风险
电子保单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渠道销售中的应用,省去了用于网上出单的保险单证印刷、格式保单的发放、机构用章的盖印等环节,简化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也降低了这部分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的风险。即使客户有获取纸质保单的消费需求,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也能提供基于空白单证包括电子印章在内的整张保险要素打印,打印管理的安全性也得以大大提高。
同时,电子保单可作为自动电子存档,供保险公司的单证影像系统使用,使保单的保存、管理和查询更方便。
2.节省经营成本,促进产品销售
在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下,客户在网上投保后,保险公司还要配送纸制保单。而电子保单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可以省去纸制保单的印刷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成本。减少的这部分费用若让利于网上保险客户,电子保单的价格将比传统保单更优惠,保险公司借助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的产品更具竞争力。
电子保单具有灵活的应用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客户的消费习惯在向客户做出保险承保的承诺后,
不用将电子保单发送给客户。这样就大大方便了具有自助消费习惯的保险客户,他们可以借助手机、保险公司的电话交易系统,甚至是在与保险公司电子商务联盟的旅游网站、金融综合理财网站上自助消费。由此,大大促进了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产品在保险市场销售的份额。
3.加速交易流程,提高营销效率
电子保单与传统的网上投保有明显区别:传统的网上投保,客户首先需登录保险公司网站,选择产品后递交投保信息,由保险公司电脑出单后将保单递送给投保人。而电子保单的投保过程则是,客户登录网站选择产品之后,就可以直接进行网上支付,并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保单,之后收发电子保单,整个过程自主完成,客户购买保险的全部操作均可在网上实现。由于投保时效性高,迎合了客户“足不出户,就买到货”的网上消费习惯。
4.灵活出单方式,满足个性需求
我们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需求与消费行为,灵活开展电子保单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渠道销售中的应用,根据客户在网上购买保险产品后获取保单形式的选择,实现个性化的保单定制。按照客户的要求,我们可以将电子保单即时发送至客户的电子邮箱,也可以提供给客户随时从网上下载电子保单的服务,甚至按照客户传统的消费习惯,出具纸质保单。
针对客户需要纸质保单的情况,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出单方式将更趋于灵活,可以提供基于空白单证包括电子印章的在内的整张保险要素打印,也可打印与保单信息关联的交易凭证,也可在事先印制的无物理印章格式保单上实现电子印章的打印。这样具有灵活的出单方式,极大了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升了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的内在价值和服务质量。
四、电子保单业务处理流程
1.投保
客户登陆保险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后,选择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填写投保信息并选择获取保单形式(若客户选择主动接收电子保单,则系统提供输入客户电子邮箱的功能,如果是注册用户,则其邮件地址信息可从系统中调出)后提交,电子商务系统负责进行投保信息的审核。对于B2C用户而言,考虑到现阶段电子保单应用的有效切入点,只对使用网上支付方式缴纳保险费的用户提供电子保单服务。
2.生成电子保单
系统对客户投保信息核保通过后,若客户在投保时选择的保单形式是电子保单,则系统生成电子保单,加盖电子印章,并根据用户在投保时获取保单形式的选择,决定单证发送的具体方式。
3.获取单证
(1)发送电子保单到电子邮箱
用户选择主动接收电子保单,系统将电子保单发送至用户指定的电子邮箱。
(2)下载电子保单
用户选择电子保单下载,则可以随时在业务平台上输入投保单号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下载电子保单。
五、电子保单的安全性
电子保单不同于纸质保单,易发生被篡改的风险。我们在实施电子保单过程中,要求具备两大安全体系。
1.应用安全。要有一定的安全机制来确保电子保单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篡改性。具体的说,要有这样的手段使得保险公司能够验证出在电子保单签发后保单内容是否被篡改,同时也要验证出客户持有的电子保单是否是由保险公司签发的,而不是假冒保险公司名义签发的。
2.系统安全。要确保电子保单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和窃取。
六、电子保单的功能需求
结合电子保单业务处理流程,电子保单的功能需求按照用户访问渠道划分如下:
1.B2B用户
(1)进行身份确认。系统根据用户登陆信息进行身份确认。
(2)电子保单生成。核保通过后,系统自动根据客户提交的投保单所含的产品信息生成对应的电子保单,读取保险公司的数字证书,加盖保险公司电子印章,并对投保信息、保险公司电子印章用保险公司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签名后的信息附到电子保单中。
(3)电子保单与电子印章的打印。针对部分客户仍然需要保留纸质保单的情况,由系统根据保单的承保要素信息打印相应的电子印章及保单要素。即完成基于空白纸张的整张电子保单的打印。
(4)电子保单下载。系统按照用户输入的投保单号,提供电子保单下载。
(5)查询电子保单信息。按照用户输入的客户号、机构代码、投保单号等信息进行相关内容查询
(6)电子保单业务统计。提供应用电子保单的查询统计,能按照时间、险种产品等统计成交笔数,成交保费,保费明细等保费数据统计(由合计数据到单笔保单明细)。
2.B2C用户
(1)进行身份确认。个人用户通过太保网进行网上产品的在线交易,系统按照登陆信息进行身份确认。
(2)电子保单生成。核保通过后,系统自动根据客户提交的投保单所含的产品信息生成对应的电子保单,读取保险公司的数字证书,加盖保险公司电子印章,并对投保信息、保险公司电子印章用保险公司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签名后的信息附到电子保单中。
(3)验证、查询、下载电子保单信息。系统提供录入投保单号与身份证(或网站上提供的其他合法证件选择)信息的界面,经系统验证通过后,提供相应的电子保单样张显示与下载功能。
(4)电子保单常见问题解答。以页面宣传的方式介绍电子保单的概念、使用方法等。
3.内部用户
(1)电子保单与电子印章图案设计。电子保单的设计因产品险种而异,原则上效仿现有险种的格式保单。而电子印章图案设计功能要求提供电子印章图案制作模板,通过模板进行精确制作,保证印章图案在使用过程中,大小、颜色不可变。
(2)电子印章管理。电子印章管理功能要求能够控制印章的使用,至少包括印章启用、印章暂停、印章销毁等功能上的支持。可以通过设置印章的状态值来管理印章。
(3)电子保单使用情况查询统计。提供应用电子保单的产品查询统计,能按照时间、险种产品、机构、点等统计成交笔数,成交保费,保费明细等保费数据统计(由合计数据到单笔保单明细。
关键词:信息系统审计 保险公司 非寿险业务
目前,我国非寿险业保险公司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具有行业特色、满足非寿险业特殊业务需要和发展要求,融先进技术平台与成熟应用方案于一体,融合国际先进的科学管理机制与各非寿险公司管理模式现状的、性能较为优良的信息技术平台,基本形成了“全险种、全流程、大集中、共平台、宽网络、同标准”的体系架构,有效保证了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最大限度地规范了公司管理和业务发展。2010年,笔者参与了对某保险公司的审计项目,以《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尝试开展了信息系统审计,取得了一定成果,现将审计中采用的审计方法总结如下:
一、授权管理审计
承保控制中授权管理部分主要风险有两个方面:是否对信息系统采取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用户使用的口令和密码是否定期更换;业务处理系统中承保环节的用户设置是否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关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如授予展业人员在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投保录入、投保审核、核保、批改、付费等操作权限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在授权管理审计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审计方法:调阅资料,包括用户、操作权限、系统用户名、密码等;调阅保险公司人员岗位设置清单,与系统中权限设置情况比对,看是否存在关键岗位未分离的情况;检查用户口令是否定期更换。
二、产品管理审计
产品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业务处理系统是否涵盖所有险种,是否实现全险种、全流程的信息系统控制与管理;业务处理系统中涵盖的险种与费率是否审批或备案;业务处理系统中涵盖的险种和费率与经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是否一致;在业务处理系统中是否单方面强制设置保险条款以外的责任免除、费用扣除等规定。
在产品管理审计中,我们采取了以下审计方法:调阅保险公司开展的所有险种清单,与系统中的产品对照;对系统中的产品的基础费率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车险产品和定额保单的费率,看与审批和备案的费率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设定条件,在数据库中提取数据,计算汇总出多收或少收保费的笔数及总金额;检查车险承保处理系统,抽取部分车型,在系统中对其费率优惠系数使用情况与费率规章对照,看是否存在对部分车型或投保人少给或多给优惠的情况;抽查部分险种的业务处理系统,检查系统有无事先设定的保险条款以外的责任免除、费用扣除等规定。
三、承保系统运行审计
承保系统运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车险业务处理系统是否能实行业务全流程处理;业务处理系统对投保人告知内容要求是否完整。如财产险业务不要求提供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及投保单位类别、车辆保险业务不要求投保人提供车架号、发动机号、使用年限也可以核保通过并打印保险单等;对于非定额保单是否设置系统自动核保,放弃风险管控;业务处理系统是否能满足业务运行管理的需要,如对部分批改类型不能涵盖;业务处理系统中退保、解除合同等退还保费公式是否设置正确;系统批改设置中是否存在关联漏洞,如进行不涉及保额、费率、保费变动的文字批改的,却导致保额、费率、保费变动;对保险单批改后,不能反映批改前与批改后的保单信息;非补录业务保险责任起始日期是否可以在补录日期之前的;车险业务是否实行明折明扣,是否允许高收高返。如先按照标准保费出单,再使用优惠系数批改退费;承保系统与财务系统是否对接;系统数据是否不能反篡改,如批单生成后可以对批改申请单及批单的内容进行直接更改;系统内大量的垃圾数据是否及时清理。
在承保系统运行审计中,我们采取了以下审计方法:检查车险承保处理系统,看其能否完成业务全流程的操作;抽查部分险种的承保录入界面,了解其必须录入的项目和可不录入的项目;抽查部分险种的核保处理界面,了解有无自动核保的现象;抽查部分险种的批改界面,了解其批改类型的全面性;对部分险种的批改处理中对短期费率的计算与条款或费率规章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验算;抽查部分险种的批改处理界面。分别验证文字批改与涉及保额、保费增减批改,检查文字批改项下对保费、费率、保额的批改能否实现。如在车险业务处理系统中对投保人、车牌号进行批改项目下增加文字说明“因以上批改保费、保额、费率因此增加或减少XXX元”,系统能否通过;抽查部分险种的投保录入和核保界面,看其起保日期能否前移至投保录入或核保通过之前;检查车险承保系统中的优惠系数使用情况;分别从承保系统、财务系统中提取承保件数、保险金额、签单保费收入、实收保费等数据,看其是否一致;在系统投保录入、核保、批改、查询等界面对系统数据进行反篡改测试;从承保系统中提起承保件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等数据,看其与监管报表相应数据是否一致。
生存金不要忘记认领
不久前,周女士接到了保险公司营销员打来的电话,原以为对方要推销保险产品,没想到竟是提醒她生存金即将给付。“每年向保险公司交钱,现在终于轮到我拿回一些了。”对于突如其来的生存金周女士颇感意外,而实际上,这笔钱是合同中早已约定的。
营销员告诉她,公司即将按登记地址寄发“款项给付通知书”,在此之前先要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既可以本人前往保险公司指定地址领取,也可以由保险公司银行转账汇款给她。“现在银行卡信息外泄很常见,安全隐患比较大,我觉得还是亲自领取比较安心。”于是周女士选择了“直接给付”的领取方式。不过到了约定的款项给付时间,周女士却把这件事给忘了,直到1个月后营销员为了推荐保险新品,才再次提醒了她“该领生存金了”。
像周女士这样粗心的投保人其实并不少见,保险公司每年都有大量的生存金无人认领,特别是一些年代久远的保单回馈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曾经投保了一份拥有生存金返还的保险产品,那么不妨查看一下是否到了生存金给付的时间,以免忘记。
此外,分红险、万能险等拥有返还功能的产品会按约给付教育金、养老金、满期金等,如果在投保时选择了现金领取方式,同样不要忘记按时领取。
可能你会问,保险公司会寄发“支付保险费通知书”,就不能提醒投保人或受益人领取生存金吗?其实,保险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的确有这一流程,只是基于种种原因无法与领款人取得联系后只好作罢,这其中也有消费者本身的原因,比如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地址变更即通知保险公司
地址变更后通知保险公司并非难事,随着科技的进步,只要一通电话或是上网登录账号,就可以轻松修改保单通讯地址了,只是很多投保人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
上面所说的生存金无人认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无法与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取得联系,而他们本身又不记得自己拥有这样的权利所导致的。这也进一步提醒我们,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等于切断了保险公司与自己之间的桥梁,不仅会造成各种通知书无法送达,还可能导致本身利益受损,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像家财险这样与保险地址有着密切关系的险种,如果投保人没有及时将地址变更信息告知保险公司,很可能在出险后遭到拒赔。
转账支付保费要卡上有钱
地址变更未通知保险公司还可能导致忘记缴费,与忘记领取生存金相比,后果可是严重多了。对于选择分期缴纳保费的投保人来说,按时完成支付任务需要很细心,即便采用到期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也可能发生问题。
“我原本是用工资卡转账支付每年保费的,单位变动后我的工资卡也换了银行,原先那张卡上的余额全都被我提出来了,结果到了今年缴纳保费的时候,因为卡上没钱,保险公司就没有收到保费,结果我的保单被停了。”网友“小郁”可不止一点郁闷,“保险公司还说,要想延续保障,只能重新投保,所有的投保流程还要再走一遍,保费还可能更贵些。”
一、乔斯华・罗恩(Joshua・Ronen)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乔斯华・罗恩提出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独立审计模式,其基本思路是: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由于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隐含的假设、前提包括:保险公司可以设置该险种;如果该制度设计合理,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范;审计费用的支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通过对该制度进行分析,有以下关键点需进一步探讨:
(一)投保公司进行投保前的风险评估主体没有界定如果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势必需要配备相应的针对被审计客户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专业人员,进一步加大公司的人力资源成本,但保险公司容易监控评估过程,保证评估的合理性。如果从外部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整个业务链条中又增加了一层委托关系,为保险公司、投保公司的寻租留下了空间。所以,为了保证评估的合理性保险公司还必须加大监理成本,而且要考虑该中介机构和即将参加后续程序中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是一家。从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各自的利益角度来看,无论是否是一家,事务所为了能获得后续的审计资格都会迎合保险公司的高保费、高保费率的意图,扩大评估的风险水平;不同的是,如果不是一家,势必会延长审计时间,增加费用,委托―关系更加复杂。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和外部评估机构在该阶段的意图是一致的,但评估风险的结果还受制于投保公司是否真正投保。
(二)投保公司是否真正投保的问题 从图1所示的流程和步骤中可以看出,投保公司共有两次机会即第(2)和第(6)步决定其是否投保。在第(2)步中,主要是保险公司向投保公司出具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相应的保费、保费率,投保公司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来审议其保险计划,决定是否投保。由此可见,在该步骤中容易选择投保的公司一类是业绩较好、重大错报风险较小的,因其公告勇于投保这一行动在花费成本相近的情况下还有利于自身信誉度的提升;另一类是业绩差、重大错报较多的,其参与投保有利于经营风险的转移,充分发挥保险的杠杆效益。其余的公司会处于游离状态,是否投保一方面取决于政策、法规的规范,另一方面取决于成本收益的分析决策。在第(6)步中,投保公司决议投保的就要接受事务所的审计,当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需要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重新商定保险费率等事宜,投保公司也可决定选择放弃投保。在此阶段双方的协商,因投保公司风险的加大,保险公司需要收取一定的风险溢价,其实质就是保险费率的提高。而投保公司同样面临在保费上升、风险转移和不投保时的已评估、审计费用的支付,但仍需聘请事务所审计之间的抉择。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约束,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开展将很困难。
(三)审计业务委托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在传统的审计模式下,委托关系主要体现为:股东大会一审计人―经营者。该模式下的主要矛盾一方面是公司股东大会的低审计费、高审计独立性与经营者的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审计人与经营者之间因实际的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重合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矛盾。这些矛盾会在经营者对审计人施压或合谋的情形下以违背作为企业所有者代表的股东大会的利益而激化,进而扰乱了整个审计职业市场,严重危害审计独立性。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委托关系体现为:股东大会―保险公司―审计人―经营者。在该模式下,各利益主体之间的预期与传统模式下有所不同:股东大会基本的预期是如果经营者舞弊则以高保费投保,以获得预期的赔偿;反之,低保费投保;最终预期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取将来较大的保障。保险公司的预期是对舞弊的投保公司收取高额保费,对没有舞弊的投保公司收取低额保费。审计人的预期是获取合理的审计费用并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在面对经营者的行贿行为时,还需和外界的监管、惩处力度相均衡。经营者的预期则是在选择舞弊和不舞弊之间进行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途径。可见,在该模式下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不仅体现在原先的审计人与股东大会之间、审计人与经营者之间,而且还体现在审计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如果保险公司将其对投保公司的评估业务实施外包,则委托―关系更加复杂。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虽然切断了投保公司和审计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有利于减少经营者向审计人施压的可能性,但因两者的合谋而造成的独立性受损依然存在。
(四)保险理赔的单一责任问题 按照以上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安排,如果因使用被审计客户的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所引发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责任承担单一而且可能会产生新的利益、责任分配和道德风险问题。在传统的审计委托模式下,对被审计客户而言,为了避免因审计诉讼所造成的损失补偿,无论是尽职的或不太尽职的管理当局都会考虑内部控制等会计责任的履行,即赔偿责任由被审计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双方承担。但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因为保险理赔处于整个财务报表审计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单一的赔偿责任一方面可能导致被审计客户管理当局放松对会计责任的重视;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会放松对审计责任的重视。为了更好地解决审计独立性问题,必须建立合理的机制来重新分配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投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责任问题。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重构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实能切断投保公司和审计人之间特殊“经济利益关系”,符合设计者和广大投资者初衷,有利于净化审计市场环境。而且从该制度推行所带动的效应来看,还可以带动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鉴于以上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推行中可能出现的质疑,笔者在保持其原理念的基础上进行了结构和程序上的调整(见图2、图3所示),以增强其适用性。
(一)投保阶段 为保证该制度的履行,建议要求所有被审计客户全部参加财务报表的投保业务。这样,有利于审计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缩短被审计客户因是否投保所进行的决策程序,进而
减少成本费用的开支;减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和审计人之间的各种寻租行为。在全部投保形式下,投保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既包含审计费用,还包含保险公司根据赔付概率计算的赔偿费期望、其他支出和利润,可能会大于目前状况下上市公司自行委托审计支付的审计费用。但一旦真正推行,由于保险行业的激烈竞争,保险费用将会在保证保险公司预计支出和社会正常利润的情况下达到一个较低的水平。而且保险公司公开对不同公司收取的不同保费,可以产生很大的股价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投资人会将低保费高保额公司的会计报表可信度较高这一信息反映在公司股价的“溢价”中;相反,投资者将对高保费低保额公司的股价给予一个“折价”以保护自己。同时,通过保险的补偿机制又能有效降低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使投资人在审计失败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保险赔偿。
(二)评估阶段 如果所有的被审计客户都参加投保,保险公司工作量、业务范围相对广泛。为了减少保险公司对第三方的监督、激励成本,提高风险评估的合理性、可信性和缩短委托―链条,切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寻租行为,建议由保险公司自行对被审计客户做投保业务的风险评估。该阶段的评估结果仅仅作为保险公司是否接受被审计客户投保申请的初步判断标准,而不是对投保公司投保额、保费率的确定标准。
“80后”晋升“孩奴”压力不小
调查显示,目前养育一个孩子到其大学毕业,至少需要花费50至130万元,如果还要海外留学,则至少要200万元,“百万宝贝”让“80后”身上的担子着实不轻。近期恰在热播的电视剧《宝贝》颇为生动地折射出这种现实困境:小儿似乎越来越难养。作为被宠大的第一代独生子女,不少“80后”纷纷沦为“孩奴”。
虽说“80后”所处的时代让他们并不需要如上辈们节俭,但是应付育儿成本不断飙升最关键的就是做到“专款专用”;另一方面,“4-2-1”的家庭结构让这些“夹心族”真正进入了“上有老,下有小”的状态,疲于应付眼前而无心无力着眼长远。而现状则是,面对孩子漫长的人生路,如何着手准备一笔数额充足且能在不同阶段需要时可自由支取的资金业已变得必要而迫切。
保险或可解决“百万育儿”烦恼
为孩子成长做规划应趁早,学会细水长流,护佑孩子成长的现金流才不致断流。对于“80后”家长来说,选择带有强制储蓄功能且能分期缴费的分红险会颇有针对性。
这一险种的优势在于既能保障孩子未来教育金的专款专用,也能通过保单分红抵御未来通货膨胀的侵蚀。同时,分期缴费的灵活性也可有效缓解大笔经济投入的压力。如果家长在主险基础上附加了重疾保障,就可以更为全面地呵护孩子的成长。
以中意人寿新近推出的“百万宝贝”综合保障计划为例。该计划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60周岁之前可提供最高达5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障;对于儿童高发的白血病,2013年6月至8月如为0至17周岁未成年儿童投保,赠送保额10万元或20万元白血病保障至其21周岁;每年返还基本保额的15%,可一直领取至80周岁;保险合同满期时,也会返还所缴保费,本金安全亦有所保障。
同时,该计划还可附加两款附加险,一款在常规的重疾保障基础上,提供“二次重疾赔付”;另一款在提供身故保障的同时,还具备全残豁免保费和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等贴心功能。
保险动态
网上投保车险更便捷
如今,车险的投保方式愈发时尚、便捷了,包括电话投保、APP投保、网络投保等,其中网上投保车险,因其价格优惠、操作简便、投保速度快、投保选择自由度高,优势也相当明显。
一、引言
2013年8月,保监会实施《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专业网络保险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保障,2013年9月29日,中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突破国内现有保险营销模式,但是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的模式也对我国现有保险合同法提出挑战。2011年4月15日,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表明了保监会要完善网络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心。
本文结合国际相关立法和当今中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对网络保险合同法展开研究,为我国网络保险合同法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借鉴。
二、我国网络保险合同相关研究
(一)网络保险合同的实质及其法律效力
由于近年来网络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完全在线上实现,所以网络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一种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针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当法律要求信息需具有书面功能时,一条数据信息如果已含的内容可以被读取以备日后查阅,该信息应被视为符合该要求。”这一规定承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法律效力。而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出了明文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以上二者对于电子合同的阐述可以得出,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其拥有和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网络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身份资格确认
网络保险中,投保人和收益人与传统保险差异不大,保险人和保险人则因为网络这种营销手段而被赋予一些新的涵义。
保险法要求保险当事人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在网络保险中,网络保险人和网络保险人的身份资格都是比较容易确认的,虽然也存在一些钓鱼网站混淆消费者的判断(这在网络银行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但是由于网络安全软件的日趋完善,这种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相比而言,网络投保人的身份资格确认就成了比较显著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网络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显著,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方,加之传统的身份鉴定方式,如手写签名和盖章等无法在网络环境履行,其很难确认网络另一端的投保人是否是其所声称的人。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针对此类问题,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电子签名确认身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电子签名也存在被盗用的可能。同时投保人保险标的的选取要符合可保利益原则,这类问题的产生同样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网路环境中,保险人在确定投保人是否符合可保利益原则时,难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其与标的物存在利益相关性的实物证据,这样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网络保险倾向于设计一些较为分辨利益关系的标的物的保险产品。
(三)网络保险合同签订过程
新型的网络保险,其合同订立过程完全在网上进行,这就有别于《保险法》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情况的限定,其订立过程具有个性化的特点,本文查阅了淘宝网上各大保险公司产品介绍,整合了当前流行的网络保险合同订立流程,在合同订立流程中,网络保险的合同订立流程和传统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以下几点不同,首先是全程操作的信息化这表现在无论是选择产品还是填写投保信息以及信息审核这些过程都是在网上完成;然后是支付手段的网络化,网络保险的保费支付通常都是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或者网银支付,而传统保费支付大多使用的是现金;最后是保单形式的电子化,网络保险的保单一般都采用电子保单,而传统保险都是纸质的。
(四)网络保险合同中的要约及承诺
网络保险中要约和承诺的特点,导致可能出现的问题就是要约的撤销问题,《合同法》规定要约递交者在发出后,到达要约接受人并在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是可以撤回或者撤销的,但是由于网络保险是基于电子信息网络,而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所以要约几乎是在递交瞬间到达要约接受者手中,这时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实时核保,则要约接受者也几乎是在瞬间做出承诺。这种情况下,要撤销要约一般是不可能的;反之,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延时核保,则在此期间是可以撤销要约的。
三、政策建议
综上,保监会应当尽快出台针对网络保险的相关法律,同时《合同法》中也应当尽快明确针对于电子合同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从而达到规范网络保险市场的目的,避免相关法律纠纷,其改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应完善由于投保人身份不明确而产生问题的法律条文,明确各种情况,如投保人个人终端出现问题,第三方网站被伪造,网络服务商数据传递错误等发生导致法律纠纷时各方的责任;
其次,网络保险中由于合同双方不能直接面对面接触,一些需要保险人当面强调的条例不能再网络保险中实现,所以也要这对这种情况,立法规范;
最后,无论是实时核保还是延时核保,因为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都不应该取消投保人撤销要约的权利,在此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为保障投保人利益提供法律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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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静.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政法论坛.1997(06).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
网络保险指保险公司通过网络与客户交流信息,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营销,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等一系列保险经营活动。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给客户提供了丰富的信息;但这种保险模式增加了虚拟性,难以了解对方的信息。
网络保险道德风险是指在从事网上保险交易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彼此的信息掌握不完全,在获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对他人做出不利的行为。道德风险中一种是被保险人不完全了解保险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完善,这类风险会得到有效控制;二是保险人不完全了解被保险人的行为,这种风险危害严重,很多学者把道德风险描述为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地制造事故, 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有效措施, 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危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网民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截至2015 年12 月,我国网民达6. 88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 3%;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 13 亿。大量的网民和网购行为的存在为网络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网络保险正处于发展时期,保费收入占比不断增加,但道德风险的存在阻碍着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
二、网络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网络保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使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没有按实际风险收取保费,这引得高风险人群购买保险,且在网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核实难度增加,让许多投保人有机可乘;投保后,责任的转嫁让他们减少了防止灾害的努力,通过网络对保险事故核实的局限性也增加了投保人故意引发事故或夸大事故的程度,引发欺诈现象。这样的道德风险在传统保险中也常见,但是因网络保险人对客户信息的不了解,以及核保的困难而加大了网络保险中道德风险引发的保险事故。
(二)网络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可能因不道德行为给投保人带来损失。公司内部的许多员工了解网络密码等信息,他们可以利用职位之便修改数据;还存在保险公司应理赔时不及时理赔的情况。客户方面,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不太了解,难于了解保单的真假性,公司职员有可能制造虚假保单,骗取保险费,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带来危害。
(三)保险监管部门的道德风险
网络保险的正常运行需要监管部门有效的监管,然而对于网络保险,保险监管部门缺乏相对应的规章制度;而且监管部门的部分执政人员由于缺乏道德素质存在着监管不严,徇私舞弊的现象,这对网络保险的发展有着不利影响。
三、网络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都需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网络保险中,违反这个原则的可能性更大了。交易过程中,双方不用见面接触,保险公司无法全面真实的掌握被保险人的重要信息,也无法了解其信用,这使得保险公司没法适当评估投保方的风险,高风险的人群集中投保,容易损害公司的利益。通过网络投保人对保单的真实性也缺乏了解。
(二)保险利益认定的难度加大
可保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但在网络上进行核保的时候,因网络的虚拟性,保险方难以取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难以判断,容易引发理赔纠纷,而且在网络保险中对以他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并不要求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网络保险可保利益认定的困难给保险欺诈提供了机会。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法律,专门法律的缺乏对参与网络保险活动的主体没有起到约束的作用,而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要约的撤销撤回该如何确定,消费者权利如何保证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缺失使监管困难,网站经营者无章可循,这增加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如今各大保险公司注重业务规模的扩展,盲目追求保费数量,业务人员忽视风险盲目承保,这对保险欺诈提供了机会;而且许多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对于核保核赔管理不严谨,对发生的事故没有及时查勘定损,对公司的各种单证管理不严,不规范的管理加大了保险欺诈的可能性。
四、网络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做好网络保险宣传工作
客户对保险知识的缺乏增加了投保风险,在网络保险中,客户通过网络了解保险产品,存在着误解或不完全理解的状况,所以必须要做好宣传工作,保险公司必须客观、详尽的阐释保险条款和险种,对客户宣传可保利益、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流程有深入的了解,减少以后发生的理赔纠纷。
(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管理
员工是开展各项业务的关键因素,要努力建设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制定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严格核查相关材料,对于重要岗位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公司人员协同骗保。还得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对职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加强培训。
(三)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
网络保险市场上,高风险人群隐瞒相关事实,有必要发展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中心,收录个人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可建立同行业间的信息交换平台,涉及职业,收入,学历,健康,办理保险,信用等状况,以防止投保人因信息不畅而引发道德风险。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法律,建议制定与网络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规章制度,比如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签名的办法,还有电子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认定及法律效力,网上交易平台安全标准,网络保险审计,监管等内容,从法律方面研究解决网络保险道德风险问题。
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薄弱现状,究其原因是由于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死角,实施过程存在一些历史性遗留问题和技术性因素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并加以分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统帐结合模式相对落后,缺乏针对个体私营业的有效激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险缴费比例应为20%,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私营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追求企业最大利润不愿意动用营业外资金支付职工养老保险费,实际上将垫支的费用通过通过加班或减薪等其他方式增加员工工作的隐性成本,继而把企业应承担的保险费又转嫁给从业员工。实质上是将职工创造的价值一部分以保险金形式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这样严重挫伤了从业人员的投保积极性。而由于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的高流动性对于养老保险的转入转出及对接问题也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也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和投保热情。
(2)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合理避税的相关政策缺乏行之有效的税收支持。有关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支持,还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税的私营、个体工商户。其参保缴费如何做税收调整以及合理激励还需进一步商榷。
(3)企业养老保险内容较为专业,操作具有一定难度,导致企业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代价。私营个体户通常不愿意花费更多的管理成本额外聘请专门的劳资人员从事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通常情况下,个体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企业内部对于职工的福利保障等制度相对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由于人员流失较大,劳资关系更加复杂,私营个体企业不愿与短期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4)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保维保意识淡薄。六成以上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养老保险以及相关政策不了解。他们更倾向于采用传统的储蓄或者购买国债等形式来分散老年生活及失业等风险。当发生投保纠纷时,员工自主维权性不高,不愿向企业提出更多正当要求,也导致了实施过程出现疲软。
二、需要解决问题及建议
(一)私营企业与个体商户养老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面临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窘困的现状,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从源头上改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机制,提高投保热情。有的放矢的逐渐解决统帐制度中存在的养老基金缺口、复杂的养老保险流程、低效或无效税收支持、企业内部劳资制度松散不规范以养老保险观念意识差的问题。
(二)当下对养老保险的建议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需出台配套措施丰富和健全其养老保险机制。
1、改变统帐结合的模式,建立有效激励。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应从投保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如实际经济承受力、完全自费渠道等)采取低保费标准,鼓励从业者的参保积极性。将个人缴纳的养老费完全入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使养老金真正成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加强对养老金账户基金缺口的管控。国家应出台相关的给予补偿措施以增加激励效应。国家对其从业人员在出参保时给予一定补贴,将此种补贴完全进入个人账户。这样参保者个人账户的缴纳金来源就有个人保费和国家补贴两种,其账户实际额度高于投保实际缴纳额,从而产生积极投保的正效应,激励更多从业人员参保,同时也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出台与养老保险内容和流程相关的养老金流转措施办法。简化城际间养老保险金的转入转出办理流程,完善异地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对接。对于养老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应努力寻求可以通过养老保险进行解决的途径。例如,加拿大就将丧偶养老金这项纳入到健全体制中,将已故者的养老金转移到其配偶或子女的养老金中。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引申。
2、建立私营个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的联动措施。加强私营个体养老保险与相关行政单位有关制度的关联性。税务机关应配套出台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相关政策。加快促进税务机关出台规定定期定额税的养老保险税收返还政策,明确企业参保的税收调整方法等等事宜。针对企业漏缴、拖缴甚至抗缴保费的应与工商税务统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共享平台。
3、优化化养老保险的计算,尽快促进私营个体企业内部完善保险制度。简化计算方法,社保机构统一养老金计算口径,参保者只须据公式和个人账户累积额即可计算和预期自己的未来养老金收入。个性化的设置,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性。设专门劳资人员管理保险有关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应采用各种手段间接监督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福利保障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合同签订实施办法,保证长期及短期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
4、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的的宣传工作,加大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的普及力度。让私营个体业主和从业人员都能从根源让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利益性。纠正缴纳保险即是向国家掏钱的传统观点,令其明白养老保险是想未来自己进行投资的一项理财措施。同时提高养老基金的增值保值功能。培养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的自主投保意识和维保观念。
三、尾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