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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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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生态公益林;现状;保护措施;问题;补偿对策;湖南长沙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167-02

以生态效益为主导功能的生态公益林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益林是指为了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维护和改善,以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并为人们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目前,随着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大及社会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已经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及其对人类生存的意义进行了充分的认识。如何持续健康地促使森林特别是生态公益林的发展、保存及发展显得极为重要。文中介绍长沙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现状,分析该市生态公益林的补偿途径和存在的问题,旨在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公益林多功能效益。

1 长沙市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

长沙市是湖南省的省会和全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享有“文化名城”和“山水洲城”的美誉。长沙土地总面积118.28万hm2,其中有林地面积51万hm2,活立木总蓄积量2 309万m3,森林覆盖率53%,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长沙市先后荣获“国家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国土绿化突出贡献单位”称号。

目前,全市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面积为17.43万hm2,补偿资金3 520.4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偿面积13.04万hm2(含国有林面积0.55万hm2),年补偿资金1 865.41万元(国有林补偿资金39.13万元);省级财政补偿面积1.06万hm2,年补偿资金155.03万元(表1);市级财政补偿面积3.33万hm2,年补偿资金1 500万元,部分区、县已实施了生态公益林补偿。

2 长沙市生态公益林保护措施

2.1 健全管护机构,强化管护措施

全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森林公安、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木材检查站等资源管理机构,为依法治林提供了组织保障。各县(市)均与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签订了管护协议,各项目实施单位与专职护林人员和护林监管员签订了管护协议。有重点公益林的乡镇林业站均加挂“生态公益林管理站”的牌子,将工作重点放在重点公益林的管护上。全市建立各种管护机构498个,确定专职护林人员470人,专职护林监管员103人。从2004年开始,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城市林业生态圈的决定》《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落实了一系列加强城市林业生态圈保护建设措施。各项目实施单位对生态公益林都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实行禁伐和限伐,严禁商业性采伐,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加强巡山护林,积极防止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病虫害等问题的出现。对面积较大的重点公益林区实行重点监管,设立护林哨所,开展专项治理,发现有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苗头,及时从严打击。并建立了生态公益林登记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

2.2 抓好采伐管理,提高林分质量

所有生态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需要对生态公益林进行抚育采伐的,先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再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进行调查设计,然后报县林业局审批。在采伐过程中,明确责任人,加强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使采伐严格按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确保采伐质量。宁乡县对沩山风景区、花明楼镇、灰汤镇等旅游景区实行禁止商业性采伐规定。浏阳市对19个乡镇12万hm2山林实行全面封山育林,并制定了株树桥饮用水源地的森林资源保护方案,有效加强资源保护。

2.3 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完善公益林建设体系

在国家和省财政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基础上,长沙市各级均在努力争取建立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长沙市财政从2006年起每年拨付补偿资金373.014万元,对城市林业生态圈1.25万hm2重点公益林进行补偿。岳麓区于2007年率先建立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对区域内生态公益林按每年300元/ hm2的标准予以补偿。长沙县于2009年建立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对全县4 700 hm2县级生态公益林按每年150元/hm2的标准予以补偿,对国家、省级补偿不足每年150元/hm2的,由县财政补足150元/hm2;2011年,长沙县委县政府又决定将全县非经济林7.33万hm2全部规划为县级公益林,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健全生态补偿机制。2012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由原来的1.16万hm2增加到3.33万hm2,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年300元/hm2提高到450元/hm2(其中市财政承担300元/hm2,区县财政承担150元/hm2)(表2)。

2.4 规范补偿资金发放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全市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均由县级以上财政实行专账管理。到单位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单位账上,到农户的补偿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直接拨付到农户的存折上。不再由乡镇发放现金,避免乡村截留、挪用。如浏阳市共办理农户存折33 472本,利用财政局农业补助发放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发放补偿资金只需10 s。

3 生态公益林补偿存在的问题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管护要素;效益

生态公益林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国防安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护岸护坡等。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通常依据国家、各级政府制定的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但由于各级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只有几年,且当前的生态公益林还存在着种种问题,管理和保护迟迟得不到规范。目前主要问题有,生态公益林在森林中所占比重小,各地区不平衡,部分地区还存在林分质量差,利用率低的现象。树种、林分结构不合理,如针叶阔叶、乔木灌木没有合理搭配。各地积极造林,但管理和维护跟不上,责任制得不到完善,既缺人手,又缺资金,只能封山育林。生态补偿力度低,资金到位不及时。管护的缺失又造成生态公益林区块规划不合理,导致森林防火难度增加。生态公益林管护中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亟待解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改善结构。提高效益

当前我国大部分生态公益林树种结构单一,封山是最主要的管护方式,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效益,直接影响林区农户的收入,这不仅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综合效益的发挥,也不利于圣体公益林的保护。林分的合理组成一定要依靠科技投入,只有科学种植、科学管理,才能提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在营造、补种时,必须选择经过科学验证的优良树种,且要在原有林地树种的基础上,相对应地选择速生、有色等经济价值、观赏价值高的树种更新、补种。

各地区还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和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造林的更新、补种树种,结合当地不同林相进行改造。改造后的生态公益林,既具有景观观赏价值,还能够抵抗不同虫害的侵袭,防止单一树种遭到灭绝。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特性,以及林分特点,适时择伐、疏伐对生态效益贡献小的树种,既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又能改变树种组成,使林地的经济产出更加稳定,从而提高林区农户收入。对于生态系统极其脆弱的林地,在严格的封山育林过程中也要加强管理,管中有护,适当开展经营活动,增加整体效益。

2.建设制度。管理到位

为了规范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各地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护林员管理制度、效益补偿制度等细化制度。护林员制度尤为重要,其工作在管护第一线,在管护林地时,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掌握森林防火相关技能,及早发现火灾隐患;熟悉病虫害防治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病虫害并判断出未知病虫害;对护林员的工作表现,应当奖罚分明。对发现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者上报的,擅离职守、监守自盗、等的,应及时作出处罚;对于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等情况的,予以适当表彰。

在规范护林员行为的同时,做好效益补偿也显得尤为重要。效益补偿经费一般分为补偿和管护2项经费,分别针对权属人和管护人。理论上讲,生态公益林产生的生态、社会效益是有价的,建立补偿制度,经营者就可以在市场中取得相当的劳动报酬,而生态效益的享受者也要为此付出代价。因此,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调节经营者与享受者之间存在付出与收益间的价值差异,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3.合理规划,展望未来

生态公益林建设受自然条件约束较多,难以完全按照规划进行,这就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我国的生态公益林普遍存在所占比例不足、有产出和经济效益的林地所占比例较低、林分组成单一、生物量低等问题。因此,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林业建设实际情况,生态公益林规划与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现代林业和可持续发展理论,遵循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自然规律,通过进一步深化林业科研制度和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以提高林业经济效益突破,以建立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机制为依托,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林业生态体系为重点,推动生态公益林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

众所周知,森林具有诸多价值。森林最传统的价值,也就是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木材、薪材。森林内在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自然环境(当然包括森林)是拥有一定权利的,它自身也具有其自身独立于人的存在的价值。作为在理论上探讨和思想进步上的一种指引,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和独立价值对于我们崇尚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等学科,都在解释和证明这样的一个结论。在美国,这类代表非人类自然事物的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判例。比如其中比较有名的:格兰德河鲦鱼诉美国垦务局局长约翰·W·基斯案(美国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院,2003年)。森林社会价值,所谓森林的社会价值,是指森林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包含着人类社会的自然生存、自然发展与社会生存、社会发展两层含义。生态价值,森林被人们誉为“地球之肺”,缘由基本上是因为森林能够吸附有害气体和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的功能。森林对于我们而言价值之重要是不言而喻的,如何保护好森林,养护好森林就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针对当下我国森林补偿方面法律问题的凸显,笔者以此为角度阐释一些看法。

在定义“森林生态补偿”之前,先要解释什么是“森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没有对“森林”的含义作出解释,而只是根据人们对森林的使用用途的不同,将森林分为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个类别。究其原因,依然是没有跳出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古希腊哲学家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但是,当今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早已渐渐抛弃了这种纯粹以人的视角去审视和衡量自然价值的理念。另一方面,对于森林的理解也不应该仅仅只是将其看作是一棵课树木的简单集合,而是应该整体的思考。首先承认森林具有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并且将森林其本身也当做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这个自然系统的功能不仅仅是对人类社会具有价值,同样也是对于别的生态系统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维持它们之间稳定与平衡的价值。有的学者对于森林所下的定义是:“由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与其所生长的灌木地、湖泊及沼泽地组成的协调共生的生物社会。”笔者对这个定义比较赞同,但是这个定义还是比较狭窄。因为在森林中生活的动物、昆虫等都是森林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它们的存在对于森林的稳定和能量的平衡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基于这个理解,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以联系和整体的观念去理解森林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的含义。所以,在生态补偿意义上的“森林”的含义应该是:森林是林木和其他木本植物、草本植物以及各种伴生植物、动物、昆虫等生物及其与自身所处的自然环境的综合体。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何理解“生态补偿”,有自然科学领域和法学领域两个方面不同角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其中,生态学方面,主要是把生态系统看作是一个整体,生态补偿是在生态系统自身受到损害之后,通过自我的修复和恢复,使之回复到原来的平衡状态,也可以叫作是“自然生态补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和收益与支出的总量平衡。经济学方面对于“生态补偿”也主要是持干预主义(外部性理论)和市场主义(科斯定理)来下定义。如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以上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来自生态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虽然这些定义不能成为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的定义,但是也是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的。

从法律领域来看,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其内容也是以为权利和义务为主体的。那么,从法律领域对“生态补偿”下定义的话,也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出发。笔者认为,生态补偿应该包含至少两种“补偿”,一是,对于为了维护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和为生态效益的维持和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二是,对于从森林生态效益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人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森林生态补偿”的定义是:补偿主体(包括国家、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后文详述)对于为了维护森林生态效益而放弃发展机会、为森林生态效益的维持或增加而不行为或行为的人的补偿和对于从森林所带来的正外部性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对森林本身的补偿。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可见,“协调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和有关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脱离了该原则就很可能背离了环保的目的。另一方面,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这和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只是文字的表述不同,其实质含义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森林生态方面的投入还是明显不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要求环保要同经济发展协调,那么从另一个方面看,环保的发展也是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我国并没有形成成体系的,统一的,完整的补偿模式。在森林生态补偿的方法和主体方面都比较窄,不利于环保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所以,在当下人民对生存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高的大背景下,应该在森林生态的补偿方面下足工夫,力争与经济发展相平衡。

(二)环境正义的指引

“环境正义”是环境哲学研究中的前沿课题,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正义是其中的主要问题。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政策和规约的发展、制定和实施方面,对每个行为主体(国家、组织或个人)来说,都能得到平等地对待和富有意义地参与。在发展中国家,对于“环境正义”的侧重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资源及其所带来的正外部性的永续利用。

环境正义中的三个基本原则:生态可持续性原则、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对后代负责原则。其中,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统领后两个原则的。对于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自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建立健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才可能使森林资源良性增加,克服现存弊端。

(三)“等价有偿”的要求

“等价有偿”原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森林作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它有其自身才在的独立的、内在的价值。对于森林的正外部性在当下的时代已不应再是免费的午餐。享受了这些“生态服务”的受益人就应该承担这些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就可以直接的收归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作为育林、护林、栽种新林的资金来源。这样,也能提高国民的生态意识,使每个人都感受到森林的生态保护都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在负担着森林补偿的费用。

三、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对策

(一)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应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根据我国《森林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所实行的生态补偿,资金大多数来自国家财政,再由地方财政配套负担一部分。通过财政拨款来扶持生态林的建设与维护,固然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也十分有限,一旦政府财政状况不好,承诺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林业基金就很有可能被搁浅。同时,补偿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单单依靠政府则会因政府投入资金数额有限而导致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能及时兑现,达不到补偿的目的,不能反映生态效益应有的价值,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此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森林生态补偿金基本上演变成了林业部门、林场、保护站等林业职工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行开支的主要资金渠道,林农最后得到的补偿金可能只是其中的小部分,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当地群众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的效果⑧。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措施,除了加大财政支付力度,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扩大补偿主体,拓宽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加大财政支付力度。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效益,属于公共产品。长远来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基础保障和宏观调控。然而仅仅依靠当前从财政中划拨出部分资金作为林业基金不能满足补偿的需要,应该设立“森林生态补偿税”,向受益人和产生负外部性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征收,用以补偿生产森林生态效益所耗费的成本,维持生态产品的再生产,以实现效益最大化。

2.发行“绿色森林彩票”。需要资金资助的公益事业,特别是需要长期大量资金支持的关系全社会生产、生活环境的绿色森林,运用发行彩票筹集资金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可行的。同时,发行彩票也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扩大森林保护的影响力。

3.设立受益部门补偿基金。可以由环保部门牵头建立“森林建设补偿基金”,从育林基金、征占林地费等收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补偿基金。也可考虑从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基金。目前我国己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让受益个体不再免费享受森林生态效益,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4.应用BOT融资模式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BOT的实质是政府将本该由财政投资、公营机构承担建设和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授权方式特许给外商或私营机构来投资建设和经营。这样可以在减轻政府负担和扩大外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及投资建设规模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的资金、技术支持和积极性,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建设效率。而且利用BOT模式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建设,不同于完全的商业化或私有化,政府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建设仍掌握战略控制权,待特许期满后,整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项目将移交政府所有。

5.接受捐助。社会捐助可以为环保人士提供表达心愿的途径,也开辟了环保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单位、个人的捐助或援助。环保NGO组织的发展也为社会捐助环保资金提供了保障。 转贴于

(二)补偿标准过低并且单一,应当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引入市场机制

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不难发现,资金补偿的客体仅仅是管护费用和基本防护费用的一些刚性开支。且根据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即75/h㎡,这些费用只能是一种补助,很难基本达到营造和防护森林真实的成本水平,更不用说对森林的生态效益和林农的发展机会损失进行补偿。“据调查,生态林的营造需要2100元/h㎡,而管护的费用至少需要150元/(h㎡·a)。而利用生物量法计算全国平均森林碳汇的价值为320元/h㎡,是补助当前补助标准的4倍左右。”

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补偿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没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和价值核算体系。例如:南方地区,其经济发展程度比北方发达,划为生态公益林后,其丧失的机会成本比北方地区要大得多,难以调动人们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此外,不同的树种,不同的林区所耗费的抚育成本也不同,不同地区的群众的发展机会损失也不同。这些都应当纳入补偿标准的考虑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确定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应该核算好森林的生态价值,将其生态效益合理量化,而不应单纯地考虑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成本核算包括公共建设资金、劳务投入、风险投入以及为保证生态体系稳定失去商品经营机会的损失。这应当是补偿标准的底线,也是对林农利益的最低保障,若补偿低于这个标准,则是对林农利益的剥夺。对森林生态效益成本和价值的量化只能构成补偿的最低标准,补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在此基础上由交易双方进行博弈与协商。“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参与来弥补政府补偿管理成本高,速度效率低的弊端,并依托市场法则来规范市场行为,将生态服务功能或森林生态效益打包推入市场。因为市场补偿机制具有补偿方式灵活、管理和运行成本较低、适用范围广泛等特点,可以通过其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样,在保证最低补偿标准基础上,实现生林生态效益的自主经营,从而更有效的落实补偿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补偿手段单一,应当实现多元化补偿,建立“造血型”补偿机制

当前主要是资金补偿,应该补偿方式多样化,拓展到技术,发展机会补偿等。森林作为林区农户的生活空间和场所,是林农家庭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对森林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同时,林业也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进行森林保护后,不但直接减少了林农的收入,而且会影响当地林业相关产业的发展,减少了林农的间接收入。所以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需求,通过优惠政策帮助其改变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并积极寻求森林多效综合利用途径,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

建立造血型补偿机制是对现有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和补充。造血型补偿是指政府或补偿者运用项目支持的形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安排到被补偿方(地区),帮助生态保护区群众建立替代产业,或者对无污染产业的上马给以补助以发展生态经济产业。建立造血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是为提供生态屏障的欠发达地区构筑一个发展平台和空间,为其提供发展机会,激活其发展潜力,从而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探索“造血型”补偿机制:

1.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保障措施,允许源头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招商引资和异地发展,调整经济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并以发展所取得的利税返回,支持这些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

2.通过技术援助,虽然不直接投入资金,通过技术的提高,从而提高当地居民的谋生手段达到改善生活的目的。技术援助可以包括技术支持和农经教育,增强林农致富的本领。

3.基础设施援助,为这些地区填补基础设施,丰富其业余生活,提高偶啊生活质量,激励其保护森林生太效益。

这将有利于调动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加财政收入,形成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造血”机制;通过发展促进保护,依赖保护促进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赢”。

(四)法规制度相对滞后,应加快立法进程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林业;农村经济;发展途径

中图分类号 F31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2-0175-02

1 建立健全农村林业的服务体系,加大科技支持

为了促进农民与市场的联接,掌握不断发展的新科技,推动林业生产力不断提高,逐步健全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科技支撑是十分重要的。

1.1 建立技术培训体系,加大农民素质和技能培训

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各林区建立林产品生产、加工新技术的培训体系和生产示范基地,对农民切实需求的新技术进行培训和示范,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林业生产的技术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1.2 以提高效益为核心,建立林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为适应入世后必须面对国内、国际2个市场的新变化,必须尽快建立主要林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以引导农民选择以质量求效益的经营策略,降低林业生产的经营风险。引导农民树立品牌,重视专利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发展现代林产品物流,扩大国内外市场[1-2]。

1.3 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建立林产品供需信息服务体系

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大多数乡镇建立林产品供需信息服务体系,向广大农民提供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信息、林产品供需信息等,促进订单林业、合同林业的发展,降低林业生产的市场风险[3-4]。

1.4 加大营销力度

加大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建立林产品销售、储运和保鲜服务体系,为林产品储运、保鲜、质量检测和检验、木材检尺、等级分装等建设基础设施。组织包括各种林农协会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林产品营销企业、公司加农户、产供销一体化等产业化组织形式,形成分散生产、集中营销的合作网络。从为农民提供分享外部规模经济效益的环境和降低交易费用2个方面,间接地增加农民的收入。

2 减轻农民负担

2.1 在“减负”上下功夫

一是要在法律上规范农民合理的税费负担;二是依法建立公开、透明的税费征收程序和使用监督机制;三是应从法律上界定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的法律责任[3-4]。减轻税费负担,对于刺激林业发展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近几年,江苏等地规定对企业实行包税制等优惠的经济政策,对企业育林基金和农业特产税实际收取比例为2%左右,林农负担要比老林区轻80%~90%,对林业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2 加大林业税收调控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税收调控力度,引导资金向林业投入。对培育资源、生产原材料的农民减负,同时增加消费人群的生态建设义务。建议取消木材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在加工环节征收低税率的增值税,在消费环节开征消费税,以补助生产者培育森林。对加工利用木材、竹材的企业,允许用于造林抚育的资金减免所得税,让企业用所得税减免留下资金发展森林[3-4]。

3 改进采伐管理,变消极管制为积极管理和服务

3.1 按照可持续经营的要求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

合理的采伐经营有利于提高林业的三大效益,我国森林资源十分缺乏,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我国政府通过保持相应的森林面积的方法来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从而达到保持森林覆盖率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3.2 政府保护森林资源的目标与农户木材收入预期相结合

目标实行的采伐管理,是以采伐蓄积、木材生产计划等多环节的复杂管理性办法,不利于森林的合理经营,是消极的管理办法,极大地阻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投入。应加快改革步伐,实行以面积采伐管理为核心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控制森林采伐。使农户的木材收入预期目标与政府保护森林资源的目标结合起来。

3.3 实施森林经营方案

要以森林经营方案为载体,与森林认证相结合,以动态管理为内容,强化源头管理和分类管理。实行采伐管理内容公开,批准条件和程序公开,加大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发展。同时,强化造林更新监督,促进营林发展,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林业经营效益。可首先对法人实体和乡村林场、合作林场(包括股份合作制林场)、民间林业协会、林农协会等法人和组织采取这种管理办法。不仅有利于采伐管理,也有利于发育具有经济实质意义的林业经营主体。

4 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健全生态补偿制度

我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使工程区农民放弃了木材、粮食及相关产业的生产,农户的生产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要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健全生态补偿制度。一是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政策倾斜,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规范补偿办法,建立多种补偿渠道,使农民直接受益,调动他们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二是要扶持发展替代产业,解决林业资源产地经济结构单一化的问题。三是国家要从制度上解决现有不合理的林业经济机制,即生态破坏者既不必承担责任又得利,而生态保护和发展者既不得利又要承担造林管护成本支出。建立绿色GDP的核算体系,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同时,要逐渐形成使高收入、高资源消耗人群支付生态补偿费的制度。如国家用出卖碳权的收入来补助林业经营者造林和森林管护,就是建立在利益均衡机制上的生态补偿制度[3-4]。

5 参考文献

[1] 吕彪,王东升,张伟.龙江县六合村生态园区建立模式的效益分析[J].防护林科技,2006(5):54,62.

[2] 朱南红.肥西县现代林业发展的必要性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15):162,165.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森林 分类经营 存在的问题 对策

所谓森林分类经营(Classified forest management),又称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 ,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

一、森林分类经营所存在的问题

森林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牵涉到林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

1、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因公益林具有效益,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林业部门负担,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地方政府也未对地方公益林制订明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

2、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 。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

3、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4、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林的补偿政策不明确,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经济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5、林产品税费比例过高

据对部分省(区)调研,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商品林的发展。

6、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各省在分类经营区划中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有许多人工林,这些划入公益林区域内的人工林除部分为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营造的如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草)等国家生态工程林外,尚有相当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造林的速生丰产林和群众自发营造的用材林。据对湖北省调研,湖北省划入天保工程区的人工林面积为106.5万hm2,加上区划时未成林人工林地3.8万hm2,实际为110.3万hm2,直接划入禁伐区的人工林成林面积为7.3万hm2。这些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林尤其是世行贷款造的人工林和农民自发营造的用材林全部划入禁伐区,势必影响世行贷款的债权和债务偿还,影响林农的经济利益而挫伤群众造林积极性,除天保工程外,其他生态公益林区也有类似情况。

二、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有关对策和建议

1、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2、成立公益林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区)、地(市)、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

3、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包括高科技的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4、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引导生态公益林区群众在不破坏环境建设的条件下发展经济,解决林区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广节能技术,发展沼气解决群众烧柴问题,发展林下养殖、种植业,开发新的产业,让林农增加收入,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林农生活提高的矛盾。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统一认识抓紧落实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这个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布置我县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会后主要有两项任务需要落实:一是尽快将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并运作起来;二是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规定发放并规范使用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六个字:“管好林、用好钱”。下面,我就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重大意义

我县位于XX流域,是XX水系的源头。多年来,我县一直把公益林建设作为全县的重要工作来抓,作为“生态县”建设的重要抓手,建设成效也较为显著。今年年初,省政府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情况,作出了重点公益林建设的部署,出台了《XX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省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投资机制正式确立,进一步表明上级对公益林建设的高度重视。希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为契机,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抓好生态公益林建设,是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等多种功能,生态公益林建设可以有效改善森林生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有利于提高绿色GDP的增长速度。我县的森林生态建设现状总体情况良好。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我们应当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继续发挥生态、绿色的优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抓好生态公益林建设,是建设“生态县”的迫切要求。县委县政府为妥善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了生态县建设的目标,这是我县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生态县对森林覆盖率、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效等都有具体指标,而且我县的生态公益林,主要分布在河流的源头及两岸、城镇周围、水库库区等重要地段,其建设成效好坏直接影响我县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因此抓好生态公益林建设对于加快“生态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生态公益林建设,是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举措。生态公益林建设和补偿制度的落实是我县的“民心工程”,不仅关系到我县生态环境,同时也关系到山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是执政为民理念的有效体现。我县有X万多户家庭每年能够领到补偿资金,XX乡等乡镇基本上每家每户都有公益林专用存折。虽然钞票不多,但每年也是一笔固定的收入。我们必须把生态公益林建设这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事抓紧、抓实、抓好。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努力抓好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为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森林生态支撑。

二、明确职责,切实担当起公益林建设的责任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事业,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建好生态公益林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县政府同各乡镇要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各乡镇一定要把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管护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责任到人的建设机制。林业部门要做好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管护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现象依法从严处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偿资金的筹集、发放与管理工作。

三、抓紧部署,把公益林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是我县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希望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好今天的会议精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让农民高兴、社会满意。当前,要着力做到以下“三个到位”:

第一,把宣传工作落实到位。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基层干部群众对生态公益林的认识来看,还有很多不到位的现象,对补偿讲得较多,对严格保护认识不足。如果宣传工作不做好,很可能会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引起部分群众的不满和误解,影响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因此,各乡镇必须广泛地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规定,宣传公益林经营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将群众关心的、疑虑的问题讲清楚、说明白,并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分析,妥善解释一些误解,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二,把公益林管护措施落实到位。公益林建设的最终目标是管好林,关键是能否把管护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各乡镇要按照今天会议部署的具体要求,逐项落实公益林管护措施。当前各基层护林员队伍都已经建立,接下来要抓好队伍的管理,要做到管护人员落实到位、管护职责明确到人、管护措施落实到山头。对护林员的管理要严格,要求做到经常性巡山,经常性宣传公益林管护规定,经常性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破坏公益林和公益林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乡镇和村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管理,定时不定时地组织抽查,严格按照护林合同兑现护林员工资,山林没有管>,!

第三,把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补偿资金的发放关系到公益林建设的成败和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群众对此极为关注,稍有疏忽就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各乡镇、部门必须非常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对损失性补助要及时发放到农户和经营单位手中,管护费只能用作护林人员劳务费支出。总之补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能挤占、挪用、套用,要经得起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近年来,水利等单位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水土保持和水环境保护的项目和资金,可由于缺乏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导致部分项目无法按设计要求完成,影响治理效果。建议县财政建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流失治理和水环境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上游乡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为全县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做出了贡献,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建议县政府尽快就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直补机制开展调研,并出台相应政策。”

…………

在安吉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二次、三次会议上,宣加强、胡卫红、梅明星等代表分别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加强赋石水库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建议》、《关于切实加强全县饮用水源污染治理的建议》和《关于要求加快出台安吉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代表们既肯定了安吉县近年来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也对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出现的问题表示担忧,纷纷建议政府出台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水源地生态保护力度。

水源地保护办法终出台每年千万资金定向补偿

代表们的连续建议,引起了安吉县政府的高度重视。2012年、2013年,县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分赴各水源地上游乡镇,围绕山区农业生产减肥限药、库区生产生活垃圾治理、山区小流域治理、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等内容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美丽乡村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就水源地上游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间,安吉县人大常委会也连续3 年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列入常委会重点监督议题,先后开展7 次专题视察、调研,3次专题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分别就水源地山体保护、库区水质改善等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强列意见建议。

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持续推动下,2014年县政府再次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问题作为“五水共治”、“山青水净”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并于2014年12月30日出台了《安吉县集中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生态补偿;构建困境;路径思考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282-02

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分析

统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环境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机制强调用“资源价值论”的观念重新审视生态环境资源,重新评价生态环境资源在经济建设和市场交换中所体现出的生态价值,进而使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在发展过程中实现动态平衡。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能够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二、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瓶颈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有些地方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系统性认识还不到位,将生态补偿简单化、片面化。比如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求看成是欠发达地区单方面的需求,忽略了这是解决全国范围内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对资源环境消耗所产生的补偿问题,是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的对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问题;一些地区片面地将生态补偿简单地等同于政府的财政补助,忽视了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渠道的建立和自身生态经济结构的构建。

(二)管理不集中

生态补偿管理机制不尽完善,多头分散管理现象较为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分别涉及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这些部门分别承担着生态保护与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生态补偿一定程度成为“部门”的补偿。以部门分散的生态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统筹协调,管理职责交叉,在监督管理、整治项目、资金投入上难以形成合力,存在资金使用不到位,生态保护效率低,造成生态保护与受益脱节等现象。

(三)政策不健全

由于政策体系不健全,没有把生态补偿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消除贫困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问题综合起来考虑,以致补偿重点不够突出。除生态公益林补助、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项目外,多数财政转移支付受惠项目的生态补偿指向并不明确。同时,部分生态补偿年限偏短,价格偏低。目前因农民在退耕还林的期限内生计和后续产业发展困难,一定程度出现毁林还耕和林农间种等现象。

(四)资金无保障

全国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主要有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两种方式,其中财政转移支付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占绝对主导地位是纵向转移支付,即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而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微乎其微。特别是地方配套资金、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国外资金投入量小,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不适应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

(五)补偿欠重点

环境保护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跨区域的环境保护所产生的成本和效益应该由不同的地区来承担和享受。相关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为了保护当地的资源环境,在产业发展上受到了制约,给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重要生态功能区所在区域的财政补助与该地区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并未直接挂钩,未能充分体现“谁保护,谁受益”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按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倾斜,但未能充分反映生态补偿的要求,与财政转移支付的最初目标不尽一致。

(六)实施缺标准

当前的一些政策大多停留在研究探索阶段,尚未建立科学的环境价值标准和评价体系,迫切需要制定自然保护区、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生态补偿机制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难度较大的技术和政策问题,如生态补偿涵盖的范围难以明确、行为主体(补偿支付人和补偿受益人)之间的界限较难界定、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和受益情况的评判尚缺乏评价指标等问题。从目前对生态方面通过项目投资的补偿情况看,尚未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受损程度、恢复难度和筹资能力,存在“一刀切”的现象,这不利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甚至可能加剧新的区域发展不平衡。

三、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与政策思考

(一)增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建立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

鼓励探索资源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鼓励探索上下游之间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机制。为规范交易行为和补偿标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流域发展规划,确定流域内的水质环境标准和水量分配标准,同时应支持开展绿色GDP和核算体系的研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要有效实施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实行多层面的协调互动。从目前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整合有关生态补偿内容,明确一个统筹部门作为生态补偿方面工作的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在生态补偿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克服多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加强部门与地区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态补偿资金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

(二)加大呼吁和配合,争取国家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策法规

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在修改中增加生态补偿内容,在法律上确立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在有关的环境和资源法中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条例或管理办法。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急需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出台政策法规的目的是建立权威、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研究出台全国生态补偿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生态补偿立法,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来源、补偿办法和法律责任等,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应该配合中央政府实施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生态补偿。

(三)加大转移支付和项目支撑,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

一是加大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议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子权重,增加对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政府加强对生态补偿的支持与合作。地方政府除了负责辖区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之外,在一些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生态补偿中,应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给予支持和合作,以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双重作用。三是完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四是巩固当前正在实施的退耕还林、生态移民等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的成果,实施有针对性的补偿措施,增加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项目造林投资,完善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制度。

(四)资源有偿使用,健全现行资源税政策和环境治理恢复补偿责任制度

建议国家调整现行资源税税率,适当提高资源税和补偿费征收标准以及地方征收权限。增加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对综合利用当地矿产资源,发展环保型循环经济的战略投资企业,适当减免资源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推进水资源使用补偿,加快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环境污染的有效防治。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合理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准备金征收标准,确保治理备用金的征收标准不低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本;加强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

(五)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渠道

一是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增加生态补偿项目,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改进各种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近期可以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重点,提高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并将生态补偿纳入资源费的开支项目。在水资源费的使用项目中增加对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区、大型水库区及搬迁移民的补偿,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三是逐步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各类专项资金额度。适当提高主要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上要体现对欠发达地区或流域生态环境的支持。从基础设施项目如水电站的经济收益中提取适当的比例,作为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并用于解决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遗留的生态移民问题。推广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做法,备用金额度应与环境治理和恢复费用相适应。四是探讨国家或有条件的省发行生态环境彩票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龚高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与优化途径[J].江南论坛,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