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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赢环球(600146.SH)原名大元股份,成立于1998年,次年上市,历经多次股权与主业变更,不过历次转型并未助力主业脱离困境,2000年以来,扣非ROE从未超过2%。
从2014年开始,公司又开始计划向“大消费+大金融”转型,服装成为转型重点。2014年10月,公司定增斥资18.8亿元,收购美国服装批发销售商环球星光95%股权,此为公司的首次跨境并购。2015年8月,公司更名商赢环球。
6月6日,商赢环球公布了两项境外并购计划,均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其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上海亿桌、宁波景丰和与吴丽珠等3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上海创开100%股权,暂定交易价格为16.98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间接持有位于美境内Kellwood Apparel的100%股权及位于香港境内Kellwood HK的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4.12亿元。
另外一项并购计划是,商赢环球持股95%的控股子公司环球星光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DAI以及其全资子公司CF Holdings和TO Holdings的经营性资产包。本次交易的对价为2.12亿元。
这两项并购计划均属于跨境交易,随着跨境并购监管的不断升级,商赢环球如何安排资金出境将迎来监管拷问。
商赢环球此次收购的资产主营业务均是女装,但女装不是一项好生意,要想经营好并非易事,这对于历史上从未证明过自己的上市公司而言,毋庸置疑会是一项巨大挑战。而且,标的本身成长性欠佳、盈利能力处于偏低水平,而且盈利能力、存货、货币资金等财务指标出现蹊跷变化,难以找到合理解释。
截至2017年3月31日,商赢环球账面商誉已经高达13.71亿元。如果这两项跨境交易顺利实施,那么上市公司的商誉将会继续大幅增长。一旦将来业绩不达预期,巨额商誉将面临减值风险。
资金出境面临监管升级
在本次交易中,上海创开扮演过桥者的角色。
上海创开成立于2014年4月25日,初始注册资本为20万元,2017年4月13日注册资本增至18亿元。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海创开共有三位股东:上海亿桌、宁波景丰和吴丽珠,出资额分别为16.07亿元、1.39亿元、54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89.3%、7.7%、3%。
上海创开为持股型公司,无主要经营业务。重组草案显示,2017年5月3日,上海创开与Sino Jasper、Kellwood Company和Kellwood Apparel签订UPA协议,同日,上海创开与Sino Jasper和Kellwood HK签订了SPA协议。根据协议,上海创开或其全资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Kellwood Apparel和Kellwood HK的100%股权。
协议显示,上海创开收购Kellwood Apparel100%股权的总收购价款为12.98亿元人民币,收购Kellwood HK100%股权的对价总额为100港元。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述交易尚未完成。Kellwood Apparel的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位于美国,因此,此次交易属于跨境交易。
2016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外汇储备不断下降和人民币汇率降至新低,国内对外投资政策监管逐步升级,以外汇管理部门为主力,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和人民银行在内的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查监管。
2017年4月,外管局监管继续升级,明确不得通过内保外贷或者跨境直贷等形式绕道ODI(对外直接投资)。国家对外投资政策的改变无疑给企业外汇出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境外资金安排成为了跨境并购交易中的首要难题。
通过过往成功案例分析发现,顺利拿到ODI证书的企业通过内保外贷等传统路径实现境外标的交割,而没有拿到ODI证书的企业则通过与双币种基金合作、境外并购贷款等方式,牺牲较高的资金成本来换取用来“急救”的境外资金安排。
对于上海创开而言,拿到ODI证书了吗?资金采用何种方式出境呢?对于这些投资人颇为关注的问题,重组草案没有给出更多的披露和说明。对此,《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致电商赢环球证券部,但截至发稿仍未收到回复。
女装不是好生意
Kellwood Apparel主要从事快速时尚女性服装设计和销售,在服装行业中属于典型的品牌设计类企业;Kellwood HK于2016年10月28日根据香港相关法律在香港成立,目前尚无经营活动,未来计划为Kellwood Apparel提供供应链管理和集中采购服务。
女装并非好生意。快速时尚女装更新速度快,潮流趋势和消费者的口味较难把控,同时各种类型的服装通常会经历热度的周期性变化,一旦某产品类型或设计理念得不到市场认可,业绩会受到较大冲击。
著名投资人邱国鹭曾公开表示不喜欢女装,他认为女装品牌忠诚度没有男装高。
重组草案显示,2015年、2016年、2017年1-3月,资产包(Kellwood Apparel和Kellwood HK)收入分别为3.85亿美元、4.12亿美元、1.24亿美元,净利润分别为641万美元、1833万美元、591万美元。
照此计算,2015年、2016年、2017年1-3月,上述资产包的净利率分别为1.66%、4.45%、4.77%,盈利能力处于偏低水平。而且,从纵向来看,2016年收入相比2015年只增长了7.01%,但是净利率却同比提升了2.79个百分点,致使2016年净利润同比大增185.96%。
为什么上述资产包2016年的净利率,相比2015年会出现较大幅度提升呢?对此,重组草案没有给出解释。
从渠道上来看,目前,Kellwood Apparel的客户全部为美国大型商场和服装超市,包括Target Stores、Kohl’s Department Stores Inc.、Dillard Department Stores Inc.等,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存在客户集中度过高的风险。另外,随着电商时代的来临,线下渠道对线上的冲击已经非常明显,而Kellwood Apparel几乎全部依赖线下这种模式,未来也难免受电商冲击。
对于未收回现金的收入,Kellwood Apparel在2016年末进行了保理处理。2016年12月19日,Kellwood Apparel与富国银行签订了应收账款保理协议(Factoring Agreement),约定Kellwood Apparel可将经过富国银行信贷审批的应收账款出售给对方,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将由富国银行承担。
对于Kellwood Apparel的应收账款规模,以及已经进行保理处理的应收账款规模,重组草案均没有做任何的披露。Kellwood Apparel为何要在2016年年末突然对应收款进行保理处理呢?对此,《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并未从上市公司方面得到答案,不^这样做可以让Kellwood Apparel的现金流变得好看。
高费用吞噬利润
商赢环球在公布收购上海创开100%股权的同一日,还公布了另外一项重大资产重组,即环球星光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DAI以及其全资子公司CF Holdings和TO Holdings的经营性资产包,交易的对价为2.12亿元。
DAI主要从事服装设计和销售业务,其旗下目前拥有五大品牌,即COB(Chadwicks of Boston,经典美式高端休闲职业女装)、MT(Metrostyle,高性价比时尚女装)、Territory Ahead(TAA,高端休闲男装)、TSO(TravelSmith,旅行男装)和CFF(Chasing Fireflies,节日礼服)。
DAI目前并未采取大量门店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而是通过B2C的模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依靠“目录邮购+线上销售”渠道,销售平台主要为官方网站。DAI不依赖线下渠道进行销售,由此省去了大量的租金与人力成本,线上销售既加强了公司对渠道的控制力,也保证了轻资产的运营模式。
既然DAI采用的是轻资产模式,但蹊跷的是DAI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费用来维持运营。重组草案显示,DAI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3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217万美元、1.05亿美元和2576万美元,期间费用分别为4355万美元、6192万美元和1672万美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34%、59.23%、64.89%。
高额的费用支出导致DAI处于微利状态,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3月的净利润分别为101.77万美元、91.69万美元和-111.86万美元,根本就不赚钱。
DAI如此高的费用投放究竟是用做什么了?未来有没有下降的空间?重组草案没有给出说明。对此,《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致电上市公司证券部,不过截至发稿仍未收到回复。
除此之外,DAI的资产项中也存在蹊跷之处。重组草案显示,2016年末年,DAI存货账面账面价值为1.41亿元,相比2015年年末的4785万元大幅增长194.68%。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DAI的收入相比2015年同比增长54.17%,远低于存货增长幅度。
也许是素未谋面的缘故,坐在我面前的陈宏,保持着一种明显的谨慎。回答问题惜字如金,也惜时如金。
随着谈话的深入,陈宏的话匣子渐渐打开。说到高兴处,陈宏把他收到的一条短信翻出来给我看,原来是一个电视台的导演发过来的,说在当天的收视率排行中,访谈他的节目拿下了收视冠军。
这个扬言要打造“中国高盛”的中年男人,其自信在不经意中慢慢溢出。这种自信源自于陈宏战绩彪炳的商业实践。
折腾性人才的硅谷传奇
陈宏是一个爱折腾的人。
作为恢复高考制度的第一批受益者,陈宏15岁的时候进入西安交通大学就读计算机专业。1982年,他毕业后留校任教。计算机专业,在当时是不折不扣的高科技。年纪轻轻的陈宏,不愿意将自己的一生在平淡中耗尽。他知道,学习高科技专业,还是要到发达国家去看看。
1985年,22岁的陈宏如愿走出了国门。他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人生从那一刻开始被彻底改写。
1991年,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得计算机博士学位后,尽管有到大学任教的机会,陈宏却还是一个人跑到硅谷谋了一份工程师的职位。在同事眼里,这个年轻的华人博士一点都不安分守己,他总喜欢和销售人员打成一片,还经常“不务正业”地出现在销售部门,向客户讲解新产品。
其实,陈宏的“不务正业”很容易理解。他希望能更多地接触客户,为自己的创业做准备。
与很多同专业的人相比,陈宏虽然也来了硅谷,但他不是冲着这里稳定的高薪而来。他看重的是硅谷无可比拟的创业环境。
1994年,陈宏创办了一个网络服务公司AIMnet。当他试图寻找风险投资时,投资人让他举出一个中国大陆人在美国创业成功的例子。陈宏绞尽脑汁也无法找到。最后,还是一个新加坡的华人为他投资了200万美元。这深深地刺激了陈宏,他发誓要为后来者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
3年之后,由于同类型的公司已经有三家在美国上市,陈宏想把AIMnet做到行业前三的理想已经很难实现。为此,他把AIMnet卖给了Verio。由于当时根本不懂股份权益是什么,陈宏只拿回了1000万美元现金。后来,Verio在收购十几家公司后上市,以56亿美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个公司NDD。由于没有股份权益,陈宏“最起码少赚了几亿美元”。
不过,这是后话。对当时的陈宏来说,这个结果他是完全能够接受的。很快,一个新的机会出现在陈宏面前,他出任了Gric公司CEO。在陈宏的带领下,这家主营虚拟网络漫游的公司,1999年在纳斯达克上市。陈宏也成为了最早一批在硅谷创立公司并带领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华人。
从工程师到创业者,再到职业经理人,这样一条职业生涯规划,在陈宏的每一次折腾中逐渐变成了现实。即使是在遍地奇迹的硅谷,陈宏的成功依然具有开创性意义。他让后续的华人创业者有了追赶的目标和学习的榜样。
汉能,中国人能
2000年,陈宏又开始折腾,组建了华源科技协会并出任会长。处境相似的华人精英,渐渐聚拢在华源科技协会周围。这次折腾,让陈宏在美国的华人圈子里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在美国的20年,陈宏虽然已经自认是华人中的精英,但也深感在美国主流商业社会中根底尚浅。
“在一次会议上,我和康柏公司CEO握了个手,人家说声‘How are you’,就不理我了。”这个场景深深地刺激了陈宏。
而此时的中国企业,已经不像陈宏出国时那么羸弱。其中的一些佼佼者,纷纷开始国际化。联想在国际化时曾通过华源科技协会物色人才,TCL也曾借用过华源科技协会的力量。国内企业的崛起,让陈宏看到了中国的市场空间。但国内企业在海外的并购、融资往往使用的是高盛、美林等国外投行,这让在海外尝尽艰辛的陈宏心里很别扭:在别人的土地上,华人无法进入主流商业生态圈。为什么中国企业走出时仍必须依靠海外投行呢?
陈宏决定回国。他不想继续寄人篱下的漂泊生活。但是,回国做什么呢?
在创业的过程中,陈宏深深体会到,如果不能获得金融支持,公司的发展将会不可避免地陷入窘境。因为就是在Gric发展的高峰时期,也没有任何美国主流VC愿意投资他的公司。而这正是许多中国留学生创办企业面临的难题,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瓶颈。于是,陈宏决定,想办法为他们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而且,几次成功创业的经历也给了陈宏很大的信心。
以陈宏的财力,他完全能够只做VC,当一个轻松的财神爷。但是,长期寄人篱下的生活,让他对中国、对中国企业有一股化不开的浓情。他希望自己的工作不仅仅是实现自有财富的保值增值,还能帮助更多的中国企业。发挥自己在国内外双重的资源优势,创立跨境的投资银行机构,是陈宏对自己最终的定位。
2003年4月,汉能投资集团在美国加州和北京同时注册成立,为美国、中国等亚太地区企业客户提供融资、并购等财务顾问服务。
“‘汉能’的名字是我起的,意思是‘中国人能’,创造一个跨境的与中国有关的公司就是汉能的优势。”陈宏坚定地认为。
一直以来,汉能都秉持着三个原则:
首先,汉能很重视自己的品牌而不想赚快钱。有一次,陈宏大概看了140多家公司的商业计划书,最后只做了3家。每次审核的时候,陈宏首先考虑自己会不会投资这个项目。如果连他自己都不相信,那么这个案子一定不会接。
第二点,在做项目时候,汉能的角色不只是介绍人。汉能往往会花费很多精力与公司管理团队一起设定公司将来的发展方向,共同打造一个成功的公司。所以汉能在客户中间的口碑很好。
第三点,汉能有一个很好的人脉。汉能很多员工做过CEO,经验丰富,可以为客户提供管理上的帮助。而且汉能的规模足够大,中国没有一个投行的规模可以和汉能比。汉能现在员工有40多人,遍布中国、美国、新加坡。这些员工接触的人层次都很高,无形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大的人际网,可以很快为大小公司介绍来CEO。汉能接触的CEO数量是一般VC无法比拟的。
正是因为如此,汉能才迅速做出了今天这样的业绩。成立至今,汉能做的项目已经有20多个,总价值超过10亿美金。其美国子公司还拥有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投资银行执照。
现在,陈宏举办一些圈内的活动,国外那些大公司生怕自己不被邀请,这中间便是中国机会。陈宏回到中国有种前所未有的主人翁的感觉。
“我们的远景目标是做中国的高盛!”陈宏说。
“根据高盛的报告,中国在2050年以前,整个GDP会超过美国,变成全球第一,会占世界GDP的28%。按照这个逻辑进行推理,那个时候全球应该产生好几个中国人做的跨境投资银行。我希望汉能是其中的一个。”陈宏希望汉能能成为这一目标的践行者。
整合型投资
汉能投资被陈宏描述成“整合型投资”。汉能的投资习惯是,在一个行业内选取一个公司,用较短的时间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把规模做大,吸引投资进入。框架传媒就是一个整合型投资的经典案例。
在陈宏联合IDG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买下框架传媒43%股权之前,框架传媒所有股权由4个创始人持有。框架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面临着资金的瓶颈。“他们面临的困境,正是我们最擅长解决的。而且框架媒介是行业内唯一占据了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市场的公司。我们选择项目的一个原则就是要选行业中的前几名。”这个原则恐怕也能部分解释为什么汉能投资从2003年创立到现在,所有的项目都是赢利的。交易完成后,汉能的董事总经理谭智出任框架传媒董事长兼CEO。
收购框架,绝非单纯的注资,整合才是汉能挖掘投资价值的渠道。作为整合的一部分,框架媒介将成本较高且只处于业内第三第四位置的液晶屏广告业务剥出,分众传媒以17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它收入囊中。“从投资的角度看,我们这时候就已经赢利了。”陈宏说。下一步,便是更加复杂的整合过程:在全国范围内选定8家有影响的电梯平面媒体公司进行收购。
行业整合完成后,框架的经营状况迅速好转,市场占有率也从10%提升到主要城市电梯平面媒体的90%以上。这样,摆在框架面前的道路有三条:第一,自己IPO;第二,股权转让给分众传媒;第三,股权转让给聚众传媒。陈宏的想法是:“如果三家公司分别上市,谁的赢利状况都不会更好,大家都会处在一个利润率很低的状态。”经过慎重选择,框架将股权转让给分众。半年后,分众传媒股票价格涨到60美元每股,框架传媒也由最初价值仅3000多万元增值到近30个亿。
当然,汉能能够持续高速增长,人才至关重要。来自斯坦福、哈佛的高才生以及那些从摩根士丹利、美林、雷曼兄弟等国际投行请过来的专业人才,都充满激情地在汉能“独挑大梁”。而且,汉能也正在着手完善人才梯队,包括接纳来自国内院校的实习生。
“做中国的高盛!”有人说陈宏吹牛、说大话。
但陈宏对这种质疑付之一笑,他心里很清楚汉能的位置:“目前,汉能与高盛相比,无论从规模和名气,差距都非常大。但是任何一个公司都要有一个大方向和长期目标。中国人对别的投行公司不很了解,只知道高盛是投行的精华,我就把高盛比做目标。”
汉能要做高盛这样的百年老店,战略步骤尤为重要。
传统国际金融学课程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地方本科独立院校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引导式教学方法适合应用于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学的教学中,采用多种引导方式强化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其核心是通过教师的有效引导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引起学生对国际金融学的兴趣,提升教学效果。
[关键词]
引导式教学;国际金融学;地方本科独立院校
近年来,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方法备受关注,这对国际金融学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际金融学是高等学校经管类本科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程,在整个学科内容体系上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地方应用型普通本科独立院校非金融学专业的“国际金融学”课程教学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无法满足我国与世界日益紧密的经济联系和金融交往对高校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
1国际金融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研究型重点大学金融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日趋完善,在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有较成熟的理论指导。而对于地方应用型普通本科独立院校由于办学时间短,经验不足,非金融学专业国际金融学课程教学管理上,目前普遍存在课程内容体系设置不科学、教学方法与手段落后、师资队伍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
1.1课程内容体系设置不科学
1.1.1课程建设目标设置不明确。地方独立普通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重点突出“应用性”,其目的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综合素质较高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既有别于以理论创新为己任的研究型大学,也不同于重在实践动手技能培养的职业技术院校。地方独立普通本科院校则应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性,根据地方经济与产业发展需求,找准定位,发挥优势,特色立校。然而,目前国内有很多地方独院应用型院校商科类专业开设的国际金融学课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沿用研究型重点本科院校金融学专业设置的模板,难免造成课程目标设置同质化,但是学生综合素质和师资条件远跟不上的囧境。没有针对具体教学对象而设置的课程目标,无疑是不适用的。
1.1.2课程体系与内容建设有偏差。国际金融学课程在知识体系上的理论框架基本成熟,只不过以往重点院校长期偏重宏观金融理论,但是对于地方应用型独立普通本科院校非金融专业而言,由于其专业目标并非专门培养金融人才。因此非金融学专业的国际金融学课程教学内容重心应该放在微观金融方面,注重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个人、企业与金融机构在经济活动中涉及金融实务问题的解决,如国际贸易中的融资和结算问题、外汇交易过程中汇率风险管理问题、现代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问题等。课程体系与内容建设上应该本着“理论指导实践”的原则,将理论与现实有机结合,使理论能够更好的指导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多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之道而不是理论本身的内部逻辑。
1.1.3教材质量参次不齐。当前国内三类较好的国际金融教材都不能完全满足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非金融学专业的教学要求。第一类是复旦大学姜波克等编著的《国际金融学》,角度新颖,理论深刻,但侧重于宏观金融,是重点大学金融学专业的典范教材;第二类是人民大学陈雨露主编的《国际金融》,体系比较完整,偏重宏观和理论分析;第三类是对外经贸大学刘舒年主编的《国际金融》,是针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来构建知识体系,偏重于国际贸易所需要的国际金融实务,但内容传统,没有反映当前国际金融的最新成果。前两类教材偏重理论和宏观金融,是专门面向重点研究型院校金融专业学生构建的知识理论体系,对于非金融学专业普通本科学生而言针对性不强,在适用性方面需要改进。第三类教材是基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培养目标而构建的知识体系,但是需要学生具备扎实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数学水平,自然也不适合。鉴于此,地方应用型独立普通本科院校非金融学专业的国际金融学教材需要吸收上述优秀教材的长处,结合本校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进行独立建设。
1.2教学方法与手段落后
1.2.1教学过程以讲授为主,缺乏实践环节。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强调教学的逻辑性、系统性和完整性,较注重教师的课堂讲授。目前,国际金融学教学仍然是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依据国际金融学教学大纲的要求讲授每章节的主要内容,在讲授中,组织学生交流和讨论的环节偏少,在课堂上学生一般都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很少进行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因此,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缺乏主动性。这种传统“灌输式”教学模式,限制了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使学生经常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更不能灵活学以致用,应用能力欠缺,教学效果不佳。
1.2.2课程成绩考核方式单一,仍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国际金融学的课程成绩一般是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卷面考试成绩组成,但是由于缺少实践环节,因此平时考核成绩基本停留在考勤和课堂纪律等客观非学习效果因素方面。地方独立本科院校由于办学定位和发展方向的原因,使得对人文社科类专业投入严重不足,造成这些专业基本的实验、实习条件不具备,像非金融专业的学生在《国际金融学》学习过程中基本上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点的境地,一些实务性课程如《外汇市场业务》根本无法开设实践环节,使学生对外汇业务中的外汇交易、外汇期货和期权交易的业务流程仅停留在书面的介绍层面,缺乏实际操作,既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更削弱了学生动手能力的形成。这样的课堂教学形式逐渐形成了“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循环,导致学生普遍“高分低能”的现象。落后的教学方法和考核形式,极大限制了学生的创新思维,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实践和创新能力,与素质教育的要求相去甚远。
1.3教师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国际金融学是一门涉及宏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甚至数学等多学科、多课程,其理论模型较多,而且具体业务实践操作复杂,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目前纵观国内高校教师,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又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双师型教师甚为罕见,大多教师由学校学生变成教师,根本没有经过社会实践,教师可能在科研和相关专业的深度研究上很有造诣,但是实践层面的经验几乎是空白。尤其地方独立院校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更需要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胜过专业学术造诣。以上分析表明,现在采取的一般教学方法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影响到了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创新。将“引导式”教学法引入传统的教学课堂,通过设计适合非金融专业国际金融学课程的“引导式”教学方法,从而实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动力,使学生能在模拟的实践教学环节中更好地掌握国际金融学专业知识。
2国际金融学引导式教学目标及方法
引导式教学方法发源于美国,经过不断的改革和优化逐渐形成的一套适合人文社科类学生使用的教学方法。其教学的基本过程是:首先,课前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整理好预习资料,并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发放给学生,以便学生事先对教学内容有所了解;然后,在课堂上,教师通过如设问、案例或热点新闻等各种引导方式,提出一些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引导式教学方法本质在于正确处理“教与学”的辩证与互动关系,遵循教学的客观规律。突出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主要负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思考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实现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
2.1目标定位
地方独立本科院校以“应用型”为主导的人才培养目标,尤其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在高级实用性人才上,因此国际金融学对地方独立院校非金融专业而言可以建设成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目标更应突出理论的实践性。国外著名大学金融学科发展主要有两条路线:一种是“经济学院模式”,重点关注理论和宏观问题;另一种是“商学院模式”,则重点关注金融市场上各类金融活动,即关注实践和微观问题,把金融学与公司管理相结合,使其成为管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地方独立普通本科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很显然,应该采用“商学院模式”。着重提高学生的国际金融实践素质,通过实践教学和灵活采取各种引导式教学方法,使学生能灵活使用各种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进行投资,同时能够有目的且高效地学习国际金融学相关知识,增添课堂活跃氛围,注重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分析能力的培养。另外,还需配合改革课程考核方法,不再以一张试卷来定成绩,更注重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表达观点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2教学方法
2.2.1“案例引导式”教学方法。首先,课前由教师提出相关案例引导学生思考,这就要求教师首先课前充分认真准备材料,结合所讲知识点甄选合适的案例,并设置主要的思考问题;其次,讲解分析案例时,注意抛砖引玉,层层设问积极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引出重要知识点,请学生思考、讨论和小结;最后,教师进行进一步总结和提炼。如讲“外汇交易——套汇交易”时,可采用经典的“小牧童国际间蹭啤酒”案例,引导出套汇交易的原理和策略,使学生对原本粗像空洞的套汇原理有了很直观形象的理解。后续的汇率决定理论和国际收支理论同样也可以采用案例引导式教学方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2.2“兴趣引导式”教学方法。根据课程各章节不同的内容,设计有趣的选题。比如在学习了重点章节“国际收支”之后,对后续的“中国的国际收支”问题,教师设计“比较分析历年中国国际收支变化”具体问题,引导学生分析问题方向和思路,提供学生查找资料方法和渠道,让学生自行查阅整理资料,提炼观点,分小组讨论,最终完成课程小论文;对学生广泛关心和感兴趣的内容,比如讲完了“汇率制度的选择”内容之后,对后续“人民币汇率制度”和“香港联系汇率制”比较简单的章节,可以安排学生自学为主,小组分工合作完成PPT,课堂上派代表讲解,其他组同学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提问,该组所有成员负责解答。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和补充,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和发挥他们的成就感,既锻炼了学生资料整理分析能力,又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常识性知识的能力。
2.2.3“热点新闻引导式”教学方法。国际金融学的内容与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趋势密切联系,许多国际热点财经类新闻都可以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因此教师要密切跟踪国际财经最新新闻信息,并把这些焦点新闻信息入到各个章节的引导教学中。比如,在讲述第五章“国际储备”时,教师可选择当年或当季最新的有关我国国际储备的各类新闻,让学生了解国际储备的概况和熟悉国际储备的管理;在讲述“国际金融市场”时,教师选择国际金融市场的新闻,比如及时关注中国最大财经类网站——和讯网的“24小时全球金融市场”新闻,让学生们结合最新的热点新闻,对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有所了解,并进行简单的判断,使他们对国际金融市场的了解更深入一些。教师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关注最新的财经网络新闻,并结合国际金融学章节内容,总结和归纳各类有用的新闻信息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学习具体知识内容。
2.2.4“视频引导式”教学方法。有关国际金融知识的各类视频很多,既有生动有趣的纪录片,比如央视最新推荐的“G20风云”十集专题系列记录片,经典的“货币”、“华尔街”和“金砖之国”等,又有很多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有关金融投资的免费学术网络公开课,另外如“凤凰财经日报”和“中国深度财经”等各类财经节目,都是很好的国际金融学课堂内外视频资源。在国际金融课堂上,根据各章节内容有针对性地播放一些短视频。比如在讲授“国际金融机构”等章节时,选择课堂上给学生播放有关IMF和金融次贷危机等一些时间较短的视频。如果视频较长,可推荐学生课后自行观看。课堂上再组织学生们交流讨论,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学习到更多的国际金融学知识。“视频引导式”教学方法,不仅使学生对国际金融学基本知识有全面了解,更对枯燥的“欧洲货币一体化”等知识有了深刻的理解,这样生动有趣的视频引导能对基本的介绍性质的知识点有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其效果远胜于教师的课堂讲授。
3国际金融学引导式教学方案及实施
3.1教学方案内容
根据地方独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非金融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国际金融学》共计48学时,3学分。主要围绕“外汇与汇率”和“国际收支”两个核心知识点展开,将教学内容分成两部分。“外汇与汇率”部分包括前三章内容,主要侧重微观金融实务,这部分24学时,包括16节讲授,4节课讨论,2节习题和2节课案例分析;“国际收支”部分包括后五章内容,侧重于宏观金融理论,这部分也是24学时,包括14节讲授,8节课讨论,2节课案例。采用引导式教学方案课堂讲授共计30学时,此设计大幅下调了课堂讲授的比重,提高了讨论和案例分析的比重,由原来的8学时增加到现在的18学时,强调了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3.2国际金融学引导式教学方案的实施
3.2.1优化和创新课程内容体系。地方独立普通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高级应用型人才,因此与“商学院模式”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国际金融学》课程内容体系应按照“实用、够用”原则,重点强调以“应用性”为主的微观金融部分,而以“理论性”为主的宏观金融部分应该从简。结合我国国际金融产品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介绍最新的国际金融市场新产品和新业务。同时根据非金融学不同专业发展的需要,如国贸专业将朝着国际电商(或跨境电商)发展的趋势,加强国际金融学中与“外汇和汇率”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操作训练。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整合课程内容,避免专业课程内容不必要的重复。
3.2.2完善教学方法与手段。国际金融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其理论抽象、模型众多,实务操作程序复杂,需要良好的经济学和数学基础。因此,一些专业基础学科知识较薄弱的学生容易对“国际金融学”课程产生畏难心理,提不起学习兴趣,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需要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有针对性的减少理论模型推导等强调内在逻辑关系知识点的训练,增加对理论模型公式应用的练习,提升学生对知识点运用能力,增强他们的学习成就感,从而逐渐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为此,可考虑综合采用以下教学方法和手段。一是案例启发引导式教学。国际金融学课程实践性强的性质决定了适合采用案例启发式教学。即教师事先收集整理好经典案例,并结合现实中的热点与难点设置疑问,课堂上组织以学生为中心的分析与讨论,启发学生对相关金融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点解释案例中的现象和分析问题,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提高学习的兴趣与成就感。课堂上教师的讲解不一定拘泥于教材的章节顺序,而是以重点或难点知识点为中心,带动其他知识点的学习。如汇率决定理论章节里,可按最重要的购买力平价和利率平价两大主要理论为中心,教师主要讲解该两个理论的模型推导和应用范围,重点结合教材中的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如何运用该理论分析解决案例中设置的问题,真正达到学以致用。二是热点新闻讨论互动式教学。国际金融学课程内容与现实中国内外金融经济形势密切相关,许多热点国内外财经新闻信息都可以成为课堂上讨论互动的新鲜素材。只要教师密切关注国际金融新闻资讯,认真甄选与整合最新的国内外金融新闻素材,将其融入到各个章节的引导教学中。对热点新闻互动式讨论教学主要是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设疑、学生求解、学生发疑、教师释疑”这种师生之间交互“设疑、释疑”的方法进行教学,效果比较好。比如,在讲述第一章“国际收支”时,教师可以选择中国与美国、或中国与金砖国家等重要贸易伙伴国家之间国际收支状况的数据与新闻,结合重难点知识点设置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总结,让学生们讨论和比较分析各国国际收支情况;每天有关国内外金融的资讯不胜枚举,教师需要有良好的素材储备习惯,有意识的关注国内外金融新闻最新动态,并结合教学内容需要,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在分析讨论互动中学会总结和提炼,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加强模拟实验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国际金融学课程微观部分内容涉及到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快,具体业务操作性强,因此需要相应的加强模拟软件操作实践和实验室建设,提高软件与实际业务之间的拟和程度,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由于金融教学实时模拟软件价格昂贵,作为一般地方独立普通院校资金投入有限和网络免费版使用权限受制等诸多实际困难,因此可采用区域内地方院校联合购买、共同使用的方法,有助于解决这一现实难题。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也可提高国际金融教学水平和效果。因此需要通过拓展多种渠道加强与外贸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密切协作的实习基地,增进师生接触实践、密切联系实际的机会,提升国际金融实践教学效果。
3.2.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人才,教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教师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水平。作为地方独立普通本科院校,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打造双师型教师,提高教师综合素质。首先,为增强知识和业务能力而进行继续教育,选派优秀教师到兄弟院校交流和参加企业单位在岗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理论水平与实践操作能力相结合,培养既善讲课又懂实际操作的“双师型”教师;其次,在教学队伍中建立起知识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教学梯队,确保该课程教师队伍长期持续、稳定;最后,通过与企业单位建立紧密协作关系,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实际工作人员不定期来校授课,并通过其传帮带,建立起一只具有较高实际操作技能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4结论
引导式教学方法通过多年在国内外高校课堂上的应用实践,证明其是一种优于传统教学的方法,值得研究和推广应用。教师通过采用各种引导方式,如案例、兴趣、新闻和视频等引导方式,结合知识点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启发学生思考,组织学生讨论,提高学生课堂的主动性、趣味性,加强对课堂内容的理解以及实践能力起到重要的作用。将引导式教学方法应用于国际金融学课程的教学中,教师们根据不同章节内容设计各种不同的引导式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兴趣吸引的带动下,组织讨论案例和热点新闻、同时借助慕课网络平台拓宽分析问题的视野和角度,借助视频引导加强对常识性知识点的学习,通过思考和讨论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金融“贸易”经济问题的综合素质。
作者:郭若艺 单位: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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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正文】
自从电视真人秀等节目开始在世界各地火爆,授权许可使用节目模式(TV Formats)的问题以及节目模式的权利保护便成为电视产业的热门话题。电视节目模式的贸易目前已经成为影视产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贸易方式,其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日益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只要关注一下最近的国际电视市场,就会发现有一些相似的电视游戏或者真人秀节目在很多国家先后甚至同时流行。比如,起源于英国的“流行偶像”(Pop Idol)因为获得了巨大成功导致出现其他诸如美国偶像、澳大利亚偶像、印度偶像以及巴西偶像等数十个电视节目,大约有数十个的偶像版本,模式是一样的,但是每一个节目都以当地的天才选手为主角,因此每个节目又都是独一无二的。有些节目的名字就是以偶像命名,但是也有些国家的节目内容为满足文化或者其他方面的运作要求而做了更改。另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内容可以多样化,包括游戏节目、实景娱乐节目、电视真人秀以及才艺竞赛等。其中,“谁想成为百万富翁”、“英国偶像”以及“美国偶像”等都是近些年在国际市场比较受欢迎的节目模式。因此,节目模式的许可也就成为该行业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但是,电视节目模式几乎从来没有得到法律学者的关注。另外,考虑到电视产业的重要性和电视节目内容以及制作技术的改革,对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研究非常有价值。
一、电视节目模式的含义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节目模式的跨境许可是一项价值很大的产业,或者说,许可其他的转播商根据自己的节目模式制作新的节目涉及巨额财富的交易。这里存在一个复制和侵权问题,也即到底应当依据什么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选择维权的依据是版权法、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
随着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电视转播技术的发展,电视节目的跨境贸易迅速增加,许多欧洲的电视转播商通过授权获得了转播美国电视节目的权利,随后就是根据外国电视节目的模式发展自己的电视节目,着名的“偶像”系列就是典型的示例。实际上,电视节目模式源自一个国家的电视节目,因为其能在市场上获得成功而被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引进并加以本地化,但是节目的制作主题是类似的。换句话说,电视节目模式是把一系列不同的元素组合起来添加到一个节目中而形成的固定模式。转播商根据许可对得到的电视节目模式进行改编并加入本地因素,其获得成功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可能就会相对降低;或者干脆购买外国或者地区的电视节目在本地播放,这其实就是影视产品的直接贸易,毕竟外国的电视节目和有关模式已经得到了实践验证,即使有收视率的差别可能也主要是文化方面的原因。
那些参与电视节目模式开发、国际许可和商业化的人应当了解节目模式的价值。问题是,目前并没有一个公认的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定义。法院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解释也是各种各样,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认可标准有些随意。不过,从商业角度来理解,节目模式是一个通常使用的词汇。有学者指出,节目模式本质上是一系列信息和专有技术的权利总和,能够增加有关节目在另外一个地方的适应能力。它是将增加有关节目适应性的因素进行有系统地记录和组织并将不同的部分组合在一起的活动。[1]
引进外国电视节目模式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电视台的营销收入,比如观众观看节目的人数、广告的插入程度、观众参与的程度等都与电视台的知名度和收入密切相关,可以说电视节目模式是一种潜在的收入来源,尤其是一些与其有关的额外收入是电视节目模式贸易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谁想成为百万富翁”和“老大哥”的热播点燃了全球性的电视节目模式贸易市场,欧洲的电视节目模式开始进入美国市场。虽然目前的趋势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但是也有一些比较流行的电视节目模式从哥伦比亚和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
涉及节目模式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书面的节目模式创作者(creator)和实际的节目制作者(producer)之间的法律关系。创作者希望制作者能够对其节目模式感兴趣,将其制作成可供转播的电视节目。最初,虽然只有创作者自己了解节目模式的详细情况,但是在谈判交易的过程中其要向制作者披露有关的信息以便后者对该项目进行评价,但同时也要面临可能会对节目模式失去控制以及议价能力和潜在赔偿的问题。这种把提供的信息作为要约供别人评估并且要求支付费用的境况一方面面临潜在的巨额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又有可能危及谈判的结果,可能会使有关谈判无果而终。因此,双方在谈判的开始签订一个不披露有关节目模式信息的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问题是,制作者通常不会签署此类保密协议,尤其是面临“不请自来”、“自动上门”的节目模式要约时更是如此。如果发生争议,面临的主要问题还是模式能否获得版权的保护;或者在得不得版权保护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途径进行保护?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
在这里,作者只介绍作为英美法典型代表的美国和英国有关法院和法律对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问题。
在美国,电视节目模式原则上可以通过版权法予以保护,但是版权法第102条规定的版权保护的种类并没有特别提到电视节目模式。事实上,美国版权法对电视节目模式几乎没有提供什么保护,主要的原因首先在于版权法保护的是创作者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法院在大多数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请求争议中仅仅判决思想类似性而不是思想表达方式的类似;其次,未出版作品属于各州普通法版权保护的对象,其在某种程度上对诸如电影手稿和建议等未出版作品的保护幅度更大;再次也是最重要的,根据1976年版权法所作的请求效力明确优于根据州法(包括普通法意义上的版权规则的州法)所作的请求以及实质上不同于版权法保护的任何请求,比如复制、发行、制作演绎作品、表演或者展览等权利。[2]
另外,1976年版权法修改之前,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属性,不同的法院彼此之间意见不一。1968年加州上诉法院在MInnieur v. Tors案[3]的判决中指出,有关电视节目模式的争议不能根据文学作品的理论进行判决,只能根据文学思想保护的有关规则进行裁判。仅仅两年之后,同样由加州上诉法院受理的Fink案[4]中,被告根据原告早期向其提供的电视节目模式制作并转播了电视连续剧,法院裁定电视节目模式可以根据普通法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但是思想得不到保护。如果有关作品缺少一定程度的创新性也得不到保护。法院判决电视节目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应当得到保护的足够具体和创新性的作品。
在1976年版权法修改之后,也有以版权侵权维护自己的节目模式的胜诉案例,尽管大多数的类似请求都以败诉告终。在1992年的Sheehan v. MTV Networks案[5]中,原告向被告的主管官员作了口头陈述,并提交了书面的有关节目秀的模式文件,包括布置场景和道具的艺术问题以及一些具体的有关节目视听方案的规划。该次会面3个月后,被告开始自己制作非常类似于原告模式的节目。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式是由一系列受到版权法保护的不同元素的组合,然而也有像本结果这样的例外情形。被告在原告提交有关建议之前从来没有制作或者转播过游戏节目,仅仅在和原告会谈之后三个月就第一次制作游戏节目。另外,原告已经将其资料注册进行了版权注册。也许最重要的是,原告的游戏节目模式在当时是独一无二的,以激光枪作为道具的游戏在当时还从来没有出现过,但却出现在被告的节目中,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在Endemol v. Twentieth TV案中,[6]原告认为被告的节目“Forgive and Forget”基本上是依据“Forgive Me”的模式、表达方式和概念制作的。原告曾经向一个制作商提交过该节目模式的书面文件,该人后来以自己制作公司的名义进行了改变并把其交给了被告。法院判决如果某电视节目模式能够以有形的媒体形式记录下来,比如录像带或者书面材料,那么该标的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思想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
在CBS v. ABC的案件中,[7]电视节目“Survivor”的权利人对“I‘m a Celebrit”的制作者提起版权侵权诉讼。这两个节目一个是发生在丛林中的真人秀节目,一个是荒岛上的真人秀,只是名称不同。法官认为涉及版权案件侵权所通常进行的详细比较也同样适用于电视节目模式的诉讼。电视节目模式可以是思想汇编,但只有其序列或者安排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事实不能得到保护,单独的思想也不受保护。法院最终判决两个节目模式不是类似的。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电视节目模式在美国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记载电视节目模式内容的载体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而判断有关模式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标准就是二个节目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相似性”和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至于英国,电视节目模式是英国影视贸易和版权保护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虽然电视节目模式的买卖过程中买方已经支付了许可费用,但是,对有关节目模式内容完整性的保护以及担保责任并没有得到完全的遵守。根据1989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版权保护的对象是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但是其必须以永久存在的固定形态予以表达。重要的是,版权法保护的是原创性的表达形式而不是原创性的思想,新的作品如果不能纳入某一固定的种类通常得不到英国版权法的保护。1916年,Petersen法官裁决版权保护的是“思想表达”而不是“思想的原创性”,版权不需要有关表达具备原创性。[8]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权利人来说,该裁决似乎意味着节目模式并不受版权法的直接保护。尽管如此,电视节目模式可以作为文学或者戏剧作品得到保护,但是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思想表达、原创性和可以记录的特点。
在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方面,比较经典的案例就是Green案。[9]英国的电视作者和提供者Hughie Green认为新西兰广播公司1975年到1978年的节目“机遇来临”(Opportunity Knocks)未经授权采纳了自己的同名天才秀节目。原告对自1956年到1978年在英国播放的节目的“脚本和戏剧性模式”主张版权,并认为,作为一种“模式”、“结构”或者“框架”,某些吸引观众的词汇或者娱乐技巧的使用以及引进竞争者的方法都与自己的节目类似。新西兰上诉法院判决已经改变编排元素的戏剧作品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该案上诉到英国的枢密院后,该院判决戏剧作品必须具有充分的统一性以便能够进行实际表演。虽然英国电视节目的某些元素被被告复制,但是版权法并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游戏节目的模式不存在版权侵权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原告不能证明其节目模式的主要元素并不仅仅是对不同戏剧表演的装饰,因此拒绝了原告的请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英国枢密院的判决对最高法院没有拘束力,仅仅具有劝诱性质的作用。[10]
几年后的另一个判决,英国法院指出电视节目模式中的一般主体和思想不能也获得版权保护,因为它们通常是屡见不鲜的。[11]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不能使用众所周知的主题和要素。如果某作者把足够多的相互联系的艺术工作连接在一起制作出一个与已知要素不同的艺术作品,将会得到版权的保护。[12]问题是,电视节目模式到底应当纳入版权保护的哪一种客体呢?如果某些电视节目模式符合有关电影和戏剧作品的要件,也可以以一个完整的电视节目的形式获得保护,其中的某些组成部分还可以音乐作品(如主题曲)或者艺术作品(如布景)的形式获得保护。另外,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纸本格式参考书是否符合文学作品的要件的问题,目前还不清楚,这首先需要从原创性的角度去考察。[13]
上个世纪末,数字技术以及卫星转播的发展使得电视节目受众有了更多的选择,节目模式的国际贸易需要从国际性的角度来研究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英国法院于2004年做出的Miles v. ITV Network Ltd案[14]涉及电视节目“Dream Street”的权利问题。原告指出其在1998年向被告提供了自己创作的卡通作品“Trusty and Friends”的推广材料,其中的主角形象就是一个交通灯,配角是诸如灯箱和锥子等交通设施。被告节目的主角是一辆修复后的卡车。原告承认这两个节目的主角的外观和感觉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两个节目的角色有相似之处,都是以交通设备为主角。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该节目设计在1997年就已经存在。法院驳回请求,指出这两个节目之间的唯一相似之处就是人性化地设计并使用了交通设备,原告的请求根据理由不足。因此,在类似节目的侵权案件中,相似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关键性的问题是,版权法并不保护作者的思想,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支持。英国法院的观点似乎是仍然坚持节目模式仅仅是一种习俗,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在美国Aetn电视台诉第四频道和Betty电视公司的案件[15]中,英国法院判决驳回禁止被告使用“干预”一词的请求。Aetn的节目描述的是一些慢性成瘾或者不良嗜好的人及其亲朋好友接受专家进行心理干预的问题,电视台安排专家和他们进行面对面专访,每个人要对干预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该节目似乎垄断了有关心理治疗节目中“干预”词语的使用。法院裁定不公平地垄断使用描述性的词语是假冒法(passing-off)所不鼓励的行为。如果某一商业当事人选择一个描述性的词语来区别其产品或者服务,和使用一个更加典型的名称相比,其获得法律保护的程度更弱,就应当允许其他竞争对手使用类似的词语。如果允许原告使用类似“干预”的英语惯用语就有可能会把某些英语语言变成“无边际的商业使用”,或者把人们谈话的方式“私有化”。本案中,被告节目的名称实质上与原告节目的名称不同,尽管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混淆,但被告的节目具有鲜明特征。尽管如此,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指出,该案是一个竞争法而不是有关假冒的问题。[16]因此,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权利保护来说,如果依据版权法得不到恰当保护,可以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保护。
三、欧洲大陆有关国家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
除了前述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之外,以欧洲大陆的德国和法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在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中也有很多具体的经验。
在德国,获得电视节目模式的权利许可通常要花费巨额费用,但是此类模式通常并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有关节目模式就有可能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复制。2003年7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电视节目模式不是德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17]该案中,一个电视制作公司制作的比较流行的法语儿童节目模式(L?école des fans)的主题由一明星嘉宾问孩子们问题,演唱为其选择的歌曲,随后要给孩子们一点小礼物。该真人秀的一些特殊内容的确定和组合非常详细。被告的节目也是教孩子们唱流行歌和嘉宾颁发礼物,不过在该节目播出之前,原告曾经将原创性的法语版权给予被告,但被被告拒绝。法院判决被告没有必要获得原告电视节目模式的授权,因为根据德国版权法第2条规定,只有具备足够程度创新性的作品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换句话说,适用版权法的前提是有关作品具有原创性。本案中,不仅真人秀的思想而且各个单独的元素都不具备原创性。法院判决电视真人秀节目可以被定义为各个单独的典型元素的组合体,其组成了该节目的基本框架,观众因此能够把每一次节目识别为一系列节目的一部分。这些元素包括名称、吉祥物、主题思想、某些参与者、节目展示的方式、某些信号或者特殊音调的使用以及舞台布置等。
至于法国,法国版权作品如果想获得原创性,其标准是有关作品必须是“作者个性的表现”。然而有关判决表明,面向妇女并讨论争议主题的电视真人秀并不是一个“知识创造”,因此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有现场表演和专家评判的达人秀也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尽管由公众熟知的元素组合而成的具有原创性的游戏节目可以获得版权的保护,但是相关的侵权行为请求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类似节目的评判是所有游戏节目的共同特点。因此,与英国和美国类似的是,比较复杂的电视节目模式可以以思想汇编的形式获得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类似的剽窃诉讼可能会最终败诉。
尽管如此,如果某电视节目模式在表达形式和原创性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可以版权作品的名义获得保护。法国法院承认,如果能证明有关的电视节目模式事实上得到了发展和体现,其就可以像一个说明书那样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面临着两个困难:首先,只有在某作品具有原创性时才可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原创性有时候可能会受到质疑;其次,那些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并且因此受版权法保护的电视节目模式与那些仅仅是某项目或者思想而得不到版权法保护的电视节目模式之间有着细微的差别。为避免出现此类困难并且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免遭不公平复制的问题,法国法院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电视节目模式。
法国凡尔赛上诉法院在1993年所作的“英雄之夜”电视节目模式的判决阐述了电视台之间的不诚实竞争和电视节目模式的寄生问题。[18]Antennae 2(简称A2)电视台在其公共频道播放了由Cabrol制作的真人秀节目“英雄之夜”,该人辞职2个月后又在私人电视台TF1推出了两个真人秀节目。A2诉TF1不正当竞争,包括混淆、模仿、瓦解竞争对手和寄生现象等。法院指出,由于TF1大量复制A2电视台的节目内容,包括主题、结构、长度、剪辑方式、故事序列、出场方式以及同样的制作者,这种贸易方式是不公平的并且有违职业诚信,因此有过错。A2和TF1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电视台,因为TF1的过错,A2遭受了观众流失和广告减少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TF1因为大量复制别人的电视节目模式而导致了混淆,TF1不合理地利用了A2的劳动、名声和成功,应当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该判决没有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具体构成标准进行探讨,也没有对电视行业的剽窃和一般主题的正当使用进行区分。
在2005年巴黎初审法院受理的有关政客访谈节目的争议中,[19]原告向被告Canal Plus电视台提供了一个节目创意,即虚构一个比较严重的危机并要求政客评论如何具体处理。谈判破裂几个月后,电视台推出了自己的节目,原告认为该节目剽窃了自己的创意,故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法院认为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表明被告在会见原告之前有自己独立的节目发展创意,并认为在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法院不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原创性。原告因为不能再将自己的节目推向市场并出售给其他的电视台而蒙受了损失,因此这是一种寄生现象。该案比较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其承认了电视节目模式的经济价值。
在荷兰法院于2004年做出的Castaway电视公司案中,申请人上诉指出电视真人秀节目“Big Brother”的模式侵犯了“Survivor”的版权模式,从12个关键元素来看,后者的模式受到版权的保护。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并且节目模式不受版权法的保护。荷兰最高法院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确认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节目模式是一系列不受保护的元素的组合,如果几个元素选择的方式是类似的,可能会出现复制的情形。如果所有的元素都被复制,毫无疑问涉及到版权侵权问题。如果仅仅复制一个元素,情形比较简单,不存在版权侵权行为。问题是会有多少被复制的元素涉及到侵权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院认为尽管“Survivor”模式是版权作品,但是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荷兰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节目模式可以享有版权法的保护。[20]
因此,在大陆法国家,电视节目模式原则上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但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譬如原创性(德国)、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实现(法国)、复制的元素的数量(荷兰)或者能够以特殊的方式表现(比利时)等。另外,即使有关模式能够被认定为构成了一种表达方式,也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获得版权保护,其中版权保护所要求的原创性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只有在电视节目模式包含的基本思想发展到具有原创性、并以充分特殊的方式表现时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问题是,电视节目模式往往很难被认定具有原创性。而对于电视模式中那些受版权法保护的原创性元素或者具体细节,如音乐、舞台设计、场景、道具等,对其进行的修改并不必然会影响电视模式的创意和整体结构。
四、中国境内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必然要求,中国内地围绕电视节目模式而展开的版权登记和版权交易越来越多。2001年,中国内地第一个完全购买国外版权并经过精心策划而成功进行本土化改造的品牌电视娱乐节目模式“梦想成真”制作方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申请电视节目形态专利和版权保护,但分别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拒绝,前者的理由是电视节目模式申请专利尚无先例,后者的理由是类似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能进行保护,因为着作权只保护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21]尽管如此,中国内地仍然有一些电视台通过合法的授权获得了国外某些电视节目模式的使用权,通过购买外观的电视节目模式或者与模式版权人合作制作本土电视节目,以避免陷入电视节目模式的权利争议,譬如东方卫视原版引进的《中国达人秀》。不过,电视节目模式争议仍不时出现,其解决不能再是电视管理部门的“专利”,而需要法律的介入。
中国境内的电视节目模式能否获得版权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我国《着作权法》第3条关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中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六款),但该条规定并没有提到电视节目模式。《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这里,“有形形式”是一个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重要要件。由于大多数电视模式很难证明其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的表达方式,因此,无法根据中国版权法规定的“有形形式”要件寻求保护。可见,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电视节目模式在中国很难获得版权法保护。当然,电视节目模式中的很多组成元素只要具备版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就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比如脚本、舞台设计和音乐。电视节目的名称则常常由于太短且缺乏独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但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借此获得法律保护。
从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出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另外,该法第二章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似乎不包括电视节目模式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尽管如此,在发生电视节目模式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根据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我国境内的电视节目模式争议除了可能涉及外国因素之外,主要的还是中国媒体之间围绕类似电视节目模式而产生的争议,这些媒体之间为争取观众和高收视率必然要进行竞争,因此可以利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具体来讲,在有关电视节目出现雷同并且可能会引人混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有关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或者近似的名称以及包装以及伪造有个标志的规定追究同行竞争者的法律责任。另外,最高院2007年初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因此已经获得市场和观众认可的电视节目制作人可以根据该条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结语
无论是从社会还是商业角度考虑,电视节目模式都是一种有价值的创造性贡献。尽管如此,对于电视栏目结构形式的保护,目前还没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可谓处于法律盲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商标、专利和版权。就栏目模式而言,除了节目名称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商标法肯定不适用于整个节目模式;专利保护条例一般适用于技术领域,因此模式无法获得专利;而版权保护的前提是需要在形式上有一个固定的内容,而电视栏目却很难有固定模式。因此,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不确定性导致非法律的解决途径迅速发展,譬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在2010年4月和模式承认与保护协会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前者根据《电影和传媒调解和快速仲裁规则》解决有关争议;还有就是有助于电视节目模式贸易的商业保护机制,关键性的一点就是就有关合同进行详细谈判。
前述有关案例分析表明,电视节目模式在很多国家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在处理电视节目模式的侵权案件中,法院不愿意借鉴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除非电视节目模式使用者愿意为本来可以免费获得的节目模式支付相关费用,法院通常不会裁定对未经授权使用某种思想或者有关思想传播的服务的当事人有赔偿的义务。另外,尽管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承认电视节目的主题思想和模式框架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不能称为版权法的客体,但是仍然需要对这些节目模式的权利人进行保护,在对有关的节目模式进行改编时要支付授权许可费用。事实上,如果此类权利不存在的话,至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电视节目模式的商业利率几乎等同于零,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模式创作者的积极性。
由于在获得版权保护的原创性要求的问题上存在国际性差异,并且在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方面也存在国际不一致的现象,利用版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可能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实践中,很难区分某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存在一般思想还是原创性的版权作品。实践中,法国和美国也规定了宽泛的版权范围,但是英国封闭的模式似乎并没有特别包括电视节目模式。在缺乏有效的版权保护的情况下,对于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许是一个更加合适的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途径,其可以扩展适用于保护有关电视节目模式的投资,而不需要考察是否具有原创性。
也许,双方签订一个包括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的特许权转让合同是维护节目模式权利人权益的比较合适的选择。但是在获得电视节目模式权利之前,应当仔细审查制作一个类似的节目模式是否需要支付巨额的许可费。如果有关的节目模式是引进的并且使用原来的名称和外观,就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一定程度的使用费。另外,在设计一个新的电视节目模式之前,需要仔细考虑的是该节目是否非法改编了已经流行的某些节目模式或者其中的某些元素,比如名称、艺术性、音乐等,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些合同关系。
无论如何,要求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电视节目模式予以版权保护有些过于牵强,但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此进行补缺。
【作者简介】黄世席(1969—),安徽砀山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
[1] Albert Moran and Justin Malbon, 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 Bristol: Intellect Books, 2006, p.6. [2] Jay Rubin Rubin, Search Term Begin Television Search Term End Formats: Caught in the Abyss of the Idea/Expression, Fordh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Media & Entertainment LawJoirnal, 2006, Vol. 16, p. 669. [3] Minniear v. Tors, 266 Cal. App. 2d 495 (Ct. App. 1968)。
[4] Fink v. Goodson-Todman Enterprises, Ltd., 9 Cal. App. 3d 996 (Ct. App. 1970)。
[5] Sheehan v. MTV Networks, 1992 U.S. Dist. LEXIS 3028 (DNY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