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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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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清产核资程序与一般年报审计程序的对比,简略论述了清产核资审计的程序、重点,与年报审计的异同以及难点等。

一、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谓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产核资工作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实施。例如,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均可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企业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所以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是特殊目的审计,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年报审计的区别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年报审计不同,它是在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着重对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过程、法律依据、清产核资资料和资产产权真实性以及财产损失依据进行鉴证。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是伴随着清产核资工作而展开的,主要与年报审计有以下区别:

1、审计目的不同

年报审计的目的是对公司或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等“三性”发表审计意见:即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而清产核资审计的目的是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计核实,并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申报待核销净损失的处理预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发表审计意见。

2、审计范围不同

年报审计的范围为公司或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帐簿及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包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清产核资审计的范围为国有企业的基准日会计报表以及涉及资产管理、财产损失认定、勘查、资产产权、价值鉴定和资金核实、债权验证等多方面的资料。即清产核资所审计的范围要比年度审计范围更加广泛、更加细致和明确。

3、审计依据不同

年报审计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应会计制度、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清产核资审计的依据除上述依据外,还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财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4、审计的重点和要求不同

清产核资审计中,我们在计划时不确定重要性水平,而是在基准日会计报表帐面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企业实物资产的清查和企业债权债务的核对、询证以及对企业损失挂帐进行核实,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损失挂帐所必须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提供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具体审计重点包括(1)货币资金:帐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帐外现金;银行未达帐是否正常。(2)应收款项:是否真实存在,坏帐损失按新、老制度确认依据等。(3)存货:帐实是否相符,存货所有权认定,是否有积压、残次存货等。(4)固定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对盘盈、盘亏、租出、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报废或转让出去的资产的清查等。(5)在建工程:长期挂帐但实际已经报废项目等的清查。(6)对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申报审批程序及处理意见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查。(7)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的认定工作。

5、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多

年报审计是按照业务循环或会计报表科目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测试,采取抽查方式对会计报表余额进行认定;清产核资审计,主要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进行帐务清理审查,资产核实清查,重估价值鉴证,损益认定审计,结果申报审计,资金核实审计,帐务处理审计,完善制度审计等。特别是对资产损失按原制度和新制度分别就确认证据、条件等要进行认定。

6、重视资金核实、实物资产的盘点、价值鉴证工作

年报审计时,由于时间等因素,我们通常依据公司或企业提供的资产盘点清单认定帐面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清产核资审计时,我们重视实物资产的抽查盘点工作,关注因实物资产的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形成的潜亏情况,同时,年报审计时对往来款项一般是函证部分大额款项,在清产核资审计时,我们要对往来款项逐一函证,落实款项的真实性和存在性,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确认债权关系。

7、审计调整

年报审计中,我们对于超出重要性水平的事项提请公司或企业调整有关帐目,并相应调整年度会计报表。如果公司或企业拒绝调整,我们将视未调整事项对整个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清产核资审计时,我们不考虑重要性水平一律按要求调整,但企业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以及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处理完毕后要上报处理结果。

三、结束语

清产核资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摸清企业经营性资产“家底”;全面清查核实各项资产损失情况,依据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创造条件;全面清查核实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已改制企业剥离、托管的国有资产;做好资不抵债或难以持续经营企业的清查工作,为国有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打下良好基础。严格地说,清产核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和必经途径,是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基础。随着清产核资的广泛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也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新拓展。在国有企业分立、重组、改制和主辅业分离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过程中,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也将在实践中得到完善和发展。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36号令《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原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出申请

1、拟定改制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要求改制的申请和改制设想。

2、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企业改制后尽快向区国资办提供以下材料:(1)改制书面申请和改制设想;(2)工商执照复印件;(3)改制基准日的财务报表;(4)上年年度财务报表;(5)改制单位简介;(6)房地产权证复印件;(7)涉及房地产在镇区或工业区的要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有关部门证明。

3、区国资办经全面审核,对符合改制条件企业单位进行批复。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根据企业改制实际情况确定改制基准日,进入改制程序后,应抓紧落实、尽快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不实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一)产权界定

如企业产权有纠纷不明晰的,在区国资办指导下,按有关产权界定文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关系: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的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

2、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3、区国资办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具体时间为8个工作日;

4、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办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

5、区国资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书。

(二)清产核资

企业在区国资办(清产办)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工作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不实资产核销

企业如有不实资产的应按有关不实资产核销的文件的要求程序进行核销: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核销不实资产的书面申请,并填报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及不实资产明细表;

2、企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办提交如下材料:(1)核销不实资产的书面申请;(2)企业填报的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盖章);(3)产生不实资产的原因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3、由区国资办先初审后,再由区审计局(或由区审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由区审计局对所审计的不实资产作进一步审核后由区审计局负责人和区国资办负责人在不实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上分别签字并盖章后,向区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

4、企业将不实资产核销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并在公示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情况报区国资办;

5、根据金府[]13号文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和区国资委审批;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区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区国资办根据区国资管理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和区国资委会议纪要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批复;

6、企业应在收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处置。

(四)财务审计

1、企业应委托由区国资办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完成财务审计;对不实资产的专项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时一并进行,但审计报告中须专项说明。

2、如企业经营层受让企业产权的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财务审计、不实资产的专项审计时一并进行,但审计报告中须专项说明。

(五)资产评估

1、区国资办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企业对本单位的资产评估结果情况在本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以上,并将公示情况报区国资办;

3、区国资办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备案,并出具核准通知书;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企业应及时召开总经理专题会议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酝酿讨论,并形成企业改制专题会议纪要;

2、企业主管部门、区国资办、区体改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共同商议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进行会审;

3、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在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上报区国资办,委托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对改制单位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4、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四、产权交易

根据审批权限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上网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根据产权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产权交易的办理时限按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产权和工商等部门的变更

1、产权交易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国资办办理国有(集体)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2、企业或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将有关变更资料交区国资办备案。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张家鹤

作者简介:张家鹤(1982.08-),女,汉,辽宁沈阳,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会计师、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财务管理。

摘要:中介审计是银行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补充,对银行监管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但由于中介审计与银行监管在监管目标、范围、质量和深度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此,银行专业监管应客观认识和审慎利用中介审计结果,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及内控效率作出独立判断,确保银行业审慎合规稳健运行。

关键词:银行;监管;中介;审计

目前,对银行业的外部风险监管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同时,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及公正性,也较常接受外部中介审计的监督。本文所称中介审计是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年报审计、清产核资、验资等,以及银行开展业务所需要利用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银行客户的年报、抵质押物评估等相关的审计事项。

一、银行监管与中介审计的效用分析

(一)客观认识中介审计对监管的可参考价值

1、审计的目标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指出“……银行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评价和测试内部控制的目的可能不同,银行监管机构不应假定注册会计师为审计目标而作出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评价能够充分满足监管目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管理建议书也只是对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由此可见,中介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工作目的有所不同,其更关注银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银行监管则以风险为本,更注重对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的评价,尤其是一些风险隐患较大,或容易引起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者可能对银行业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害的风险及行为进行深入查核和纠正,以防范风险加大或蔓延。

2、审计的质量要求不同。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运用途径的不同,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有松严尺度的不同。如:某市5家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向股东及辖区范围相关对象公布的年报,必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根据近3年的情况来看,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年报基本未提出重大调整事项。其中2013年某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年报审计中,一家中介机构对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中无年度会计调整事项。但另一家中介机构对该法人机构进行改制前清产核资,所出具的以2013年末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报告,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均提出了较大调整,共调整17项,分别调减614.04万元、调增56.33万元、调减670.37万元。由于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年报公布对象对年报的关注度不高,一般也难以深入了解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即使存在该调整而未能审计出来的事项,对中介声誉及业务开展的危害结果也不大,因此,中介机构对其审计相对简单,只要未涉及重大的、明显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中介机构基本上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该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需要从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银行监管部门需进行全面查验,特别关注对债权人保护、股东利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承继、审慎监管等诸多方面,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清产核资审计也必须审慎、公正、客观,以反映银行业机构的整体情况,为改制提供依据。

3、审计的弹性空间大。一定范围内会计政策的自由选择权、会计估计政策的运用等情况的存在,使中介审计的灵活度相对较大。如:中介机构对某两家银行业机构增资扩股前进行资产评估,一家机构主要依靠固定资产增值1014.4万元,使每股净值达到 1.25 元,另一家机构自身具有较高的资本积累,每股净值并未考虑固定资产增值因素影响,而达到每股净值1.89 元,如该机构也考虑固定资产增值影响,其每股净值将超过2元,而资产评估的结果,将直接作为定向募股的参考标准。同时,由于该两家机构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其股东较为分散,且对分红收益具有刚性需求,因此在考虑每股净值时,应该考虑扣除刚性分红因素影响,但中介审计对两家机构每股净值的计算并未考虑当年应扣除预计分红的利润,其中一家机构以9月末时点评估,如考虑扣除预计分红因素,将直接影响每股净值 0.15 元。

(二)客观认识中介审计的质量

1、中介审计不够全面。中介机构对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年度会计审计一般是3人小组,5至7天即完成一家机构的现场审计并出具初审报告,相对于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现有的资产规模,难以全面客观评价其总体情况。而监管部门对一家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全面审计,有时需要几百个工作日,其深入性及全面性是中介机构难以达到的。

2、中介审计检查方法过简。由于审计方法等具有一定灵活性,中介审计人员可能为了完成任务而选择相对简单的方法。如:某中介机构对某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性审计时,对“其他应收款”科目款项全部明细项目按账龄法进行分类,对各类押金和暂挂的未决算装修款项等,未按照款项实际损失程度和非信贷资产分类核心定义进行五级分类;在对贷款风险分类审计时,对一些关系人贷款以及在借款人在他行贷款已经划入不良的贷款并未进行分类调整。

3、中介审计风险揭示不深。中介审计更多注重事实描述,对相关风险的趋势分析及风险隐患的综合判断往往不够。如:某银行业机构2013年末,前十大户企业中有5户企业主营业务均为煤炭行业,占该机构资本净额的39.3%。但中介审计时,未对该银行业机构贷款投向煤炭行业情况作进一步清查分析,未能充分披露煤炭行业贷款集中度及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未能就当前煤炭行业的整体发展形势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也未对该机构煤炭行业贷款风险控制提出建议。而监管部门的信贷检查则对上述几方面的情况作了深入分析和判断,并明确提出其必须严格控制行业集中度及单户集中度,以降低贷款的行业集中性风险。

4、中介审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中介机构的审计,更多停留在对报表数据的来源真实性及结构构成分析上,而对其横向分析则涉及较少。如:中介机构在披露借款人授信状况时,未披露关联人贷款情况,且未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风险和企业借款状况一并披露,未能全面反映借款人总体授信状况及负债情况。

(三)客观认识中介审计结果对银行的参考价值

1、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随意性大。如:某中介机构对某农村中小银行业机构的法人股东客户资产评估增值3亿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使该企业净资产由负转正,但中介对于评估增值的理由及相关依据并未进行说明,对该项收入及相关财务成果的审计明显存有疑虑。

2、对抵押物评估考虑因素不全面。由于抵押物资产的个体特征不同,中介机构评估参考的同行业同区域同类型资产价格时,也具有较大弹性。如某宗土地,因企业分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由当初的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期间经过多次缴费,但由于购买的时间跨度大,未进行公开挂牌,且未进行容积率规划等,使该地价与同地段地价相比具有其个体差异,不同的中介对其估价具有显著差异,最低估值50万元/亩,最高估值达340万元/亩,总价最低估值700万元,最高估值4760万元,两者相差6.8倍,使银行对该资产价值的判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又如:某中介机构对某银行的企业客户抵押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时,据同地段土地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评估定价,实际该土地在取得时,与政府签订了关于税收缴纳、流转限制、转让金优惠等方面的相关协议,直接影响该土地的流转市场及流转价格,其评估的市场价格为12万元/亩,但真正可变现价值只有3-4万元/亩。

3、对企业报表差错项未进行调整。一些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银行客户的报表,也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如:某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法人股东报表显示其持有中国银行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后据监管部门调查了解,实为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但中介审计并未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调整。又如:某企业年度利润表中未分配利润值与资产负债表、会计附注中未分配利润值相差3536.47万元,对该明显差错,中介在审计时未进行调整。

(四)客观认识中介审计监督和合作的有效性

1、对中介审计的监督不到位。银行业机构未建立健全对中介审计监督履职和中介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的制度,未明确中介机构未尽职应承担的责任,实施中介审计中缺少对流程、目标的管理和控制。如:某市7家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均聘请了中介机构进行年报审计,但通过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发现,无一家机构的董(理)事会履行了对中介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评估的职责。

2、对中介审计缺乏强制约束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报告均提出了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但并无强制性约束力,中介机构审计发现问题和违规事项的主动性较差。监管部门对于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难以进行核查,也无法对其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导致中介机构在审计中的弹性空间较大,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3、与中介审计的合作机制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但存在报送不及时或者报送的副本对主要问题有所删减等情况。同时,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审计,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现场检查等,双方缺乏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难以彼此利用所获得的证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机构接受外部审计过程中,应适时进行“三方会谈”,但目前“三方会谈”实施较少,即使进行了“三方会谈”,其会谈的深度和效率也相当有限,未能真正有效形成银行监管与中介审计对银行业机构风险监管的合力。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中介审计再评估,提高审计公信力。《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重大疑问的事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外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评估审计报告、三方会谈等方式,对外审机构传达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管关注和监管意见,对未尽职的审计机构实行银行审计的准入限制,以强化对审计质量的监督。

(二)拓展中介审计外延,接轨监管要求。《指引》规定外部审计仅指外审机构对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而实际上银行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等情况也直接影响银行财务报告质量。建议制定适合银行监管需要的外审执业标准和规范,使审计的重点与监管部门关注的要点吻合,审计范围应涵盖财务信息真实性、资本充足率情况、五级分类质量、各类风险管理情况、内控机制建设等内容。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升中介审计质量。《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并从审计委托、审计质量控制及与外审机构的沟通等方面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的责任。监管部门可通过对银行公司治理的专项检查、查看银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高管会谈等方式,对银行传达对中介审计履职情况的监管关注,从而推动进一步提升中介审计的质量。

(四)利用三方会谈,完善监管合作机制。三方会谈对审计报告具有补漏拾遗的作用,但目前的三方会谈制度在信息提供与运用、协商义务、制约与责任追究以及冲突解决机制方面均无详细规定。因此,需建立完善规范、稳定的三方会谈机制,使监管者与审计师从不同的视角、立场及工作方式对银行进行更立体、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促进监管水平和审计水平的提高。(作者单位: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交  改制  重组  会计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是指根据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要求,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公司制度。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不同国有企业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进行符合资本最大增值目的的相互调整与改变,对实业资本、金融资本、产权资本和无形资本的重新组合。对于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来说,不但要在企业内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相关工作流程也要遵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法规要求。在改制、重组中,财务处置处于关键步骤、重中之重的地位,不但涉及资产产权界定、评估、财务重处理,也涉及企业人员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问题。

一、国有公交企业改制流程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相关法规要求,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经过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一系列程序。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也不例外,必须遵照这些规定。

1、可行性方案论证

首先要进行改制可行性方案论证或前期论证,方可行性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现状,改制的宗旨,股权构成(股权结构),改制后的经济效益预测,企业发展规划,措施以及改制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及改制预案等。可行性方案要经过公司内部论证、决策以及征求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职工意见后,向主管公司递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后,经主管公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2、产权界定

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市场经济的根基是整个法律与经济制度,特别是其中与产权的界定、交换、与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企业改制、重组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合资方、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通过查阅账簿、原始凭证以及到工商查档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全面、详细的历史状况,确定企业资产的来源与形成,确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的现金、银行存款或实物等资本。同时,对于存在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事项,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为科学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

4、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相关帐务衔接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且,改制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此外,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都应当进行公示。

5、改制方案指定、审批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企业改制还必须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最后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另外,《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信息都应该向职工公示。

二、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中的相关资产与财务处置 

国有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资产和财务处置贯穿于整个改制过程始终,如线路经营权、职工住宅、站场、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职工安置、遗留事故费用等资产与财务处理,是公交企业改制、重组的核心问题。

1、线路经营权的处置

   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属于政府资源,企业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在公交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比较特殊。首先是线路经营权资产权属问题,特别是对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改制、重组模式,由于企业没有所有权,并且政府可以根据公共管理需要随时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这就造成了这部分资产的权属不清晰。在合资谈判中,这部资产的处理就常常是合资双方争论的焦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这部分资产应该在合资中作价,不能由合资双方无偿使用,而另一方认为,既然所有权都不在企业,收益得不到保障,这部分资产不应该作价。鉴于线路经营权客观存在的权属不清问题,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线路经营权不作价入股,由改制、重组后的新公司向原公交企业的投资方承租的租赁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是资产评估问题,由于公交要执行政府的公益事业职能,公交实行的是低票价,政府补贴的运营模式,若按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线路经营权价值评估结果可能为负值,但这个结果这很难为公交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接受。由于票价政策的调整与政府补贴的多少,在时间跨度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对线路经营权的收益很难准确测定,笔者建议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者部分资产的收益。

2、政府技改资金补贴的财务处理

   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有的模式是引入外部投资者参与合资,财政资金的处置也是合资双方谈判的焦点。由于财政资金属于政府公益投入,它的主要形包括支持企业运营的收入性补贴和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前者包括各类形式的成本收入补贴,如燃油补贴、成人月票补贴、学生月票补贴、免费人群乘车补贴等,对于这部分资金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反映在报表年度损益上,一般而言,合资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后者包括各种资本性投入,例如车辆技改补贴、车辆更新补贴、站场建设资金补贴等,由于是国有资本性投入,且企业本身承担了公益事业职能,这部分资金是由国有投资者独享,还是由投资双方共享,在合资公司成立谈判的时候,合资双方应达成一致。若等公司已经正式成立后,双方再来处理这个问题,通常难度会较大。

3、员工安置

与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一样,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中,职工安置也是核心问题,其改制成本一般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长病假和精神病及因工致残等特殊人员费用、企业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遗属赡养等费用。

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改制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费用可从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其中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是支付方式、标准确定和资金来源。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当然对于离退休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还不明确,一是标准如何确定,即对已经离退休职工应负担哪些项目,医疗费等非固定支出如何预测,余命如何估计等问题还没有一致认识。二是费用能否在改制中一次性从净资产中计提也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不降低离退休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为基本原则,借鉴人寿保险计算方法确定。对于第二个问题,要考虑改制后由谁承接离退休职工并继续支付。如果由改制企业承接,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提,可使责任清晰,避免改制后企业净资产还承担隐性负债;如果由母体企业承接,可以不计提,并入母体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仍表现为一项隐性负债;如果由第三方承接,如信托、基金、保险等理财机构,则需要从净资产中计 提并建立一个规定特殊用途的偿债基金。离退休社会化管理是趋势,计提离退休基金可使改制各方财务关系清晰明确。对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应清理安置,其安置费用也应按现行规定计算。

4、职工住宅、站场等房产与土地是的处理

    有些国有公交企业拥有一些历史存量资产,如职工租住的住宅、宿舍,和其他单位混用的站场、土地等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处理,首先应进行确权,然后设计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既要符合改制、重组各方的利益,有利于新公司的经营发展,也要符合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在改制谈判中这也是一个重点、难点。这些资产的处置方式有多种方式,例如资产的出售、转租、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租赁等。

5、改制重组后的账务调整

公司改制重组经批准后,新公司在建账基准日要进行账务调整。首先应确立建账基准日,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意见)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期间损益调整、资产评估结果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等。这些会计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6、其他账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重组有其行业特性。车辆使用权、线路经营权、土地房产、站场、职工住宅、职工安置等系列资产和财务处理既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全,也涉及到职工的利益,合资方的利益。本文在遵循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流程、改制方案、资产处置、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何志勇.资产重组[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杨瑞龙.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变—由“股东至上”到“共同治理”[n].光明日报,2002—11—29.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今年*月至*月,我厅对全省48所省属高等院校20*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我厅继续委托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此次审计任务。审计过程中事务所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及时与学校进行了沟通,达成了意见,各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得到确认。

从审计结果看,各校20*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各高校为了确保20*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坚持以预算为依据,以确保收入、控制支出为目标,以计划管理进行全过程控制,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基本完成了年度预算。20*年度学校财务决算报表齐全,内容完整,账表相关数据相符,会计资料基本能全面真实反映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资金状况。学校财务运行状况总体平稳,资金结构较合理,各项指标较正常。资金统配能力较强,学校各类资金管理较规范,内控制度比较健全有效。从审计整改情况来看,各学校普遍对省教育厅整改通知较为重视,部分学校还召开专题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逐条对照,拟定了整改意见并分步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向省教育厅作了书面报告。通过此次审计核查,一些除了二级核算单位报表合并问题基本未得到纠正及实物资产账实不符、对校办产业投资反映不真实不完整问题正在清理整改、有待逐步解决外,其他诸如在往来核算收支、教材、药品账实管理脱节、往来账清理、票据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在对20*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过程中发现一些学校在预算编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计中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学校预算编制不完整,部分学校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未纳入学校决算报表反映。

部分学校预算为校级预算,未包含二级民办学院、科技开发、后勤中心、成教院、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结算中心以及学校所属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等二级核算单位收支计划。学校决算中仅包含这些单位已上缴学校款项或学校对这些单位的拨款,未包含这些单位的收支状况。

(二)财务收支核算方面

1、部分学校未将全部收支纳入学校财务大账统一管理核算,有的学校在财务账套之外另设账套单独管理和核算学校部分收支;有的学校将学校部分收入由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收取、管理和使用。

2、部分学校将科研经费收入、捐赠收入、办班收入、三产企业上缴款等等放在往来帐上核算,从而少计收入和支出。

3、部分学校将收入反映在银行未达帐项上,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确认收入。

4、部分学校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核算规定,存在以收抵支的现象。

5、部分学校未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将尚未发生的支出通过预提、挂往来等方式转出,从而多列支出。

6、对部门创收,部分学校仅将学校应得部分做收入,其他全部作为往来核算,少反映收支规模。

7、部分学校未按照已完工资产和未完工资产的比例分摊利息支出。

8、部分学校事业收支和民办二级学院之间成本划分不清,导致民办二级学院收支不配比。

(三)实物资产管理方面

大部分高校在实物资产管理方面较为薄弱,主要问题是资产入账不及时,已完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固定资产台账不全、长期不进行盘点,以致资产账账不符、账实无法核对。

1、新建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

2、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中存在部分资产未能及时取得相关的权属证明。

3、未建立定期盘点制度,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程序不够到位、不够协调,有的学校存在资产账账不符或账实无法核对。

4、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部分已报废、拆除、转让的资产财务未销账;部分实物资产未能进行正确的明细核算;学校二级院系用其自有资金购置资产未入财务账。

5、部分学校材料物资和药品等未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药品、教材等实物资产未作为材料核算,有的学校放在代管款项核算,有的学校则在购进时一次性列作支出。

6、教材、图书疏于管理。有的学校未对教材的实物管理、领用后报账、实物盘点以及责任分担制定具体的办法;也未建立教材数量、金额明细账对教材进行金额上的管理,同时,学校没有专门的教材库,教材存放比较混乱,具体管理部门也不能提供教材的盘点材料,无法进行账实核对程序。未建立图书明细账,部分手工账的存在导致管理人员对图书册数及金额的统计十分困难,更无法定期对图书进行盘点,也无法与财务进行对账。

7、20*年各校按照统一部署,对截止20*年*月*日的学校资产进行了清查工作,并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了资产清查专项核查审计报告予以鉴证。大部分学校只对会计差错和小部分资产盘盈盘亏进行了处理,绝大部分学校对资产盘盈盘亏和出售公有住房仍未进行处理。

(四)资金管理方面

1、部分学校对银行存款管理不严,未重视与各银行的对账工作,未达账清理不及时。

2、部分学校现金付款存在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事项,存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以大额现金在本地购物和付款的现象。

3、部分学校款项支付未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及对大额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制度。

4、部分学校存在贷款资金管理不严密,核算不正确的现象。

(五)投资管理方面

1、对校办产业的投资资金管理和核算不规范,各高校账上反映的对校办产业投资数普遍不真实、不完整,主要问题是投资的单位多,账上有记录的少;对外投资已损失未及时核销;对外投资已收回未及时调整账务等。

2、对校办产业管理不到位,核算欠规范。有的学校仅对对外投资审批程序进行规定,至于投资绩效考核、跟踪管理等方面均未见涉及。有的学校对外投资总额大,但却未制订出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对外投资,也未明确建立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账上不能完整、及时反映对外投资状况。有的学校对投资企业的管理权力及义务未理顺,学校账务上与投资企业往来较多。

(六)票据管理和使用方面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依然发现有的学校违规使用自制票据和外购票据,超范围收费,收费收据与结算凭证混用现象;票据管理欠规范,领用使用记录不全,票据购领未建立完整的购领制度,各种票据无总印数申领、购买记录,票据领用不顺号,也无签字手续和已使用份数记录,且开票内容不符合票据使用规定。

(七)科研经费管理方面

目前,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学校财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课题的完成情况;对督促课题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应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却因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故平时疏于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科研处未能要求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审核;财务处在经费使用报销中仅对报销金额和票据金额等做形式上的简单复核;审计处也未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内部审计。

(八)基本建设财务核算方面

1、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及时结转。

2、部分基建项目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存在很大的差异

3、将基本建设报表并入行政决算报表时的取数存在偏差。

4、基建中材料管理存在问题,有的学校库存材料未设明细账,期末余额无明细组成,原材料采购、招投标、实物出入库等均由采购部门进行管理,财务部门仅根据发票及出入库单进行记账,无相关的核对和内部牵制制度。

二、审计整改意见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学校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编制综合预算,将学校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单独核算的后勤服务中心、科技开发部、结算中心、产业管理部门以及非独立法人单位等二级财务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学校总预算和决算统一管理、准确反映。

(二)学校对清产核资中尚未整改事项,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复后及时予以整改;对清产核资以外存在的不良资产,应积极进行清理追索,对事实形成损失的资产应履行报批手续予以核销。

(三)高校的财务收支管理核算应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要求以及收支两条线和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正确核算和管理,学校应对利用学校资源产生的收入进行清查并纳入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

(四)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对目前存在的学校账面反映投资和企业注册资本的差异,分析原因,分别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应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对校办产业投资进行投资质量评价,明确投资主体,理顺产权关系,进一步以书面形式明确校办产业和学校的利益关系,加强企业的经济效益考核,杜绝校办产业无偿使用学校财产,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对应上缴学校的利润做到应收尽收。对经济效益不好,投资价值不大的校办产业,及时进行清算,妥善处理清算财产,以免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对改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改制法规规范操作。

(五)学校应进一步完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资产台帐,加强资产核算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规范图书、教材、药品的核算。

(六)学校应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作为票据管理部门,应健全票据购买、领用、缴销制度,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

(七)学校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管理,完善科研管理系统,加大对科研经费的监督。

(八)学校应加强对新校区建设的审计监督工作,严控学校基本建设中的“跑、冒、滴、漏”。在对基建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同时,要加强基建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掌握高校基本建设全貌。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管、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审计监督

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⑴ 该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已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几个方面规范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该条例也同样适用于对报业的资产监管。

根据《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目前,报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手段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给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造成了可趁之机,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况还较为严重:譬如笔者曾参加了对报社原办公司的清理审计工作——报社曾在1992年—1994年全国兴起大办公司热潮时,投资开办了数十个下属公司,但清理审计时却发现,除仅一家公司盈利6万元外,其余全部亏损,且诉讼缠身,净亏损额加上法院扣划损失共计348.28万元;90年代斥资1000多万元兴建的九江新闻大厦被查明施工单位虚报造价,且至今闲置,不仅不能带来任何效益,每年还要支出不菲的人员工资、管理费、养护费等;在审计中,还发现九江新闻培训中心原主任侵吞公款,涉嫌经济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从被审计期间看,在1990—2000年仅10年时间,国有资产流失金额便高达数百万元之巨,而审计范围还未全面铺开。凡此种种,令人震惊。(注:引自江西日报社《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报业资产监管势在必行。如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搞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清产核资,搞好国有资产的登记工作

全面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具体来说,就是对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查清国有资产价值总额;对单位占用的国家资本,包括所有者权益和未分配利润,要进行全面核实,以明晰国有资本金确切数额。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搞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前提。只有把这项基础工作做好,才能掌握第一手的准确数据,才能为下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创造条件。譬如报社每年都举办类似“记者节” 、“读者节” 、“某某论坛”之类的活动,经常收到诸如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之类的赞助品,价值不菲,而这些赞助品并没有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结果被一些干部当作私人物品使用,甚至离职后都未交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造成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严格将其登记备案,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国有资产所有者弄不清基本情况,掌握不了资产的真实状况,要想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不可能的。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因工作需要,国家曾给报社提供了一些房产用于办公、培训与宣传,但其产权并不明确。报社虽然迄今为止仍在使用这些房屋,但房屋产权权属有的手续不齐全,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而且与房屋产权紧密相联的土地权属亦是模糊不清,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不知是属于行政划拨还是属于出让性质。这就给今后留下了隐患,也使得居心不良的人有空子可钻。因此,当务之急是对其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划分包括房产在内的产权归属,从法律上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方。如果手续不全,一定要将该办的各项手续补齐,以杜绝觊觎者的非份之念。

三、严把“评估关”

对拟用于投资、合资、合作的国有资产,应多方考察后,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严把“评估关” ,特别要注意防止“少评” 、“漏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将国家财产用于人情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体系⑵

基本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期末国有资产总额 / 期初国有资产总额)×10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保值,大于100%为增值。

通过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可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够促使经营者花大力气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效益,使国家宝贵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此外,根据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体系,可以实行优胜劣汰机制,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来进行报业资本化、市场化运作,真正将报业做大做强。

五、大力搞好报业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督

必须高度重视报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问题,强化报社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严格约束报社内部涉及会计的所有人员,保证报社内部涉及会计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严把“核销关”,对在账面上长期挂账的大额广告费欠款,应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按规定从严掌握呆坏账核销标准,符合标准的予以核销,暂不符合标准但确属不良资产的则实事求是地作挂账处理,继续催收,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行规范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审计制

为监督检查报业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国有资产经营者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者还要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侧重点在于审查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国家投资是否达到保值增值?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国家应分得的利润是否及时、足额上交?如果发生亏损,应分析亏损的原因——经营者是否严格履行了其职责?是否存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现象?经营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审计结束后,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反映所存在的问题,敦促整改。如果是离任审计,必须贯彻“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不审计清楚,不得离任就他职,以明晰责任。

七、规范采购体制,大力推行集中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物资、设备采购中“回扣”现象由来已久,采购环节中收受回扣和贿赂,损公肥私的现象相当严重,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结果造成一些干部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因此,要规范采购体制,就应大力推行报社集中采购,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提供同质产品的前提下,由价低者当场中标,这样可使一些想搞歪门邪道的人无隙可趁,既为报社降低了采购成本,又保护了干部,使其不致滑向违法违纪的深渊。

八、严格挑选合作伙伴,精心呵护无形资产

报社有着良好的对外公众形象,尤其是党报,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这是一项极富价值的无形资产。有些人看中了报社这块“金字招牌”,就利用这一点,以与报社的下属公司合作经营的名义,骗取了报社的信任,然后带着报社下属公司的印章到处签订合同、大肆对外担保,贷款,甚至行骗,然后逃之夭夭,结果报社与其合作不但没有赚到分毫利润,反而背上了沉重债务,惹上了一大堆莫名其妙的诉讼官司,最后还被法院判令强行划拨款项还债,不但经济上蒙受损失,且损害了报社的形象,。因此一定要严格考察意向合作者的资质与资信,对不诚信的企业,应坚决拒绝与之合作,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九、加强诚信教育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房地产兼并收购,主要有两种模式,公司层面战略合作,例如中交集团入股绿城中国;另一种则是项目公司层面进行接盘收购,如融创收购成都本土知名房企三个项目所有股权。本文以项目公司层面收购为案例,针对项目公司股权价值评估进行研究。

由于股权收购,交易价格最终由股权评估价值决定。大部分并购交易不仅涉及资产评估、而且还涉及审计工作,如果是国有企业出售,甚至涉及清产核资。现实中,往往出现:评估人员不懂财务知识,看不懂审计报告;而审计人员又不懂评估知识,看不懂评估报告等情况。本文主要贡献是,将审计与评估之间的复杂关系简单化,在假设开发法条件下,通过房地产开发的不同阶段为案例,让股权评估一目了然,转化为利用专家工作,更有利于投资者决策。

二、案列假设

本文价值评估不涉及品牌价值、规模经济效益价值,也不考虑项目公司拿地能力带来的期权价值等,完全是收购企业追求利润或者是快速进入市场的选择。

本文假设项目公司除开发成本、存货外,其他资产如应收应付款、预收预付款、货币资金、银行借款、固定资产等,不发生增减值变动(如发生变动,处理相对简单),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为便于理解,根据实际情况,本如下假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0.5亿元,股东以现金出资;项目可售货值5亿元,不含税金;本项目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应交增值税,但考虑增值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共计0.15亿元;项目开发成本(包含利息、但不包括管理费用、营销费用、税金)3亿元,已经完成投资2亿元;管理营销费用共计0.25亿元;所得税0.4亿元;由于是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仅涉及印花税,因为金额较小,忽略不计。

三、评估方法介绍

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己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市场法在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得到广泛应用。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的房地产价值评估,如商场、写字楼、旅馆、公寓等。

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成本法与其他评估方法相比具有特殊用途,一般特别适用于房地产市场发育不成熟,成交实例不多,无法利用市场法、收益法等方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倒算法或预期开发法。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假设开发法主要适用于下列房地产的评估:待开发的土地的评估,用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减去建造费、专业费等;将生地开发成熟地的土地评估,用开发完成后的熟地价减去土地开发费用;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地产的评估。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宗地价格的方法。

四、评估案例

选取房地产开发的四个不同阶段,进行评估研究。其中:

房地产价值=房地产预期售价-(后续工程成本+后续工程费用、税金等)

(一)截止审计评估基准日,项目公司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如表1:

注:预收房款2亿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形成应付账款2亿元;尚未发生任何费用及税金。

开发成本价值=5-1-0.25-0.15-0.4=3.2

股权价值=0.5+(3.2-2)=1.7

(二)截止审计评估基准日,项目公司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如表2:

注:公司预收房款2亿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形成应付账款2亿元;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已经全部支付;尚未发生税金。

开发成本价值=5-1-0.15-0.4=3.45

股权价值=(0.5-0.25)+(3.45-2)=1.7

(三)截止审计评估基准日,项目公司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如表3:

注:公司预收房款2亿元;用现金支付工程款1亿元,尚未支付1亿元;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已经全部支付;尚未发生税金。

开发成本价值=5-1-0.15-0.4=3.45

股权价值=(0.5-0.25)+(3.45-2)=1.7

(四)截止审计评估基准日,项目公司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如表4:

注:公司预收房款2亿元;用现金支付工程款1亿元,尚未支付1亿元;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已经全部支付;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已经支付(简单化处理,将其结转成本费用)。

开发成本价值=5-1-0.4=3.6

股权价值=(0.5-0.4)+(3.6-2)=1.7

五、本文运用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 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二)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五)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六)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七)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