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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教育应当实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应当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同时还应当具备熟练的法学实践技能。要达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 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实践教学设置处于辅助地位,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缺乏;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往往流于形式;学生的法学实践缺乏有效引导,法律业务接触面狭窄,法学技能缺乏全面锻炼。对此,我们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实施规范化管理,使法学实践课程系统化,真正发挥作用、丰富实践教学课程形式等方式来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实训教学;多元化实践教学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深入发展,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源源不断地走入社会。近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也多有批评,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多缺乏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事务实际运作方式和程序不甚了解,不能很快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此的社会评价,也很明显暴露出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机制联动等问题。解决的途径之一是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相契合,使法学教育致力于法律职业目标的确立、致力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建设和促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与社会其他专业化职业一样,需要在接受专门的、系统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法学教育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它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所以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
一、法学实践教育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
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曾经陷入精英教育和通识教育的争论。而面对实务届对于法学毕业生的众多看法,当前已经形成一种共识,法学教育应当实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所谓应用型法律人才, 就是指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专门人才。他们掌握主要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熟悉法律运行机制和过程, 他们综合素质突出,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开拓精神, 以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为主。[1]这就要求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应当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同时还应当具备熟练的法学实践技能。
传统法学教育的明显弊端是过于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视甚至忽视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由此必然导致法学教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法制建设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构建实现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教学模式,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才能在“泛”法学教育领域寻得“活水”。 在当代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法律职业能力,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在注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更加强调法律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开展法律实践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必须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传统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无法真正体验法律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而实践实训教学恰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这一弊端,使得学生在实践实训的“身临其境”中培养与形成职业道德。因此, 要达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 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践教学设置处于辅助地位,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缺乏
现在多数高等院校已经认识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还是仍然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的重要性,往往忽视了法学实践的实效性。在实践教学设置方面,往往将其置于辅助理论教学的地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学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的对比上看出,法学理论课时依然占据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绝大部分课时。
很多高校口头上也强调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在资金投入上往往不足,很多法学院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往往拙荆见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学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缺乏,很难有效地开展法学实践活动。
(二)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往往流于形式
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当前多数高等院校的法学实践还依然停留在传统教学模式上,如模拟法庭演练、法律咨询、听审等模式。这些法学实践模式范围较为狭窄,往往是流于形式,随意性较大。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系统、规范设置,法学实践环节往往由教学单位自有组织,整个教学环节缺乏有效地监督,对于教学效果缺乏有效地评价指标。有些学校尽管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但是受到资金和师资力量的限制,只能保证少数学生参与其中,大多数的学生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实践训练。这样就影响了对于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无法达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2]
(三)学生的法学实践缺乏有效引导,法律业务接触面狭窄,法学技能缺乏全面锻炼
由于课时设置时间少和学校投入资金有限等条件的制约,学生接受法学实践教育的时间较短,教学深度不够深入,而法学实践指导教师有限往往无法对于学生进行全面完善的指导,因此,学生在进行法学实践时为往往单纯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的案例多数集中在民事、刑事部分,对于其他方面如经济类案件、证券金融等案例则很少接触。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恰恰是这部分领域会产生更多的经济纠纷,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去处理。而学生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有效训练,法学技能缺乏全面训练
三、构建完善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世界多元化特征愈发突出,面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教育要培养的人才必须能够应对市场经济社会的各种挑战,要具备突出的法学实践能力,因此高校构建完善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就显得势在必行。面对当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一)科学合理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
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首先要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改变以往以理论课程为主的课程体系设置。当前,从教育部学科规范到各个高校的教学计划制定要求都在强调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但是,却有许多高校只把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为选修课程开设。学生可选可不选,无法显示出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地位,同时法学实践课程往往缺乏专业的指导老师,法学实践课程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高校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的时候,往往忽略了法学专业不同年级之间的差异。大一新生还缺乏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上就不能等同于法学专业高年级的学生,在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上应当显现出不同年级之间的差异,有针对性的设置相应的法学实践课程。对于刚刚接触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而言,应当给予一个渐进了解的过程,此时的实践课程应当以审判观摩、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对二年级学生实践课程的设置, 可以结合理论课设计,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三年级的法学学生已经对于法学核心课程进行了一定的学习,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对于他们的实践课程可以采用法律诊所等一些可以接触具体、真实案例的方式, 注重培养他们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临近毕业的四年级学生,应当在锻炼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基础上,注重培养起作为法律职业人应当具备的各种法律技能,指引学生到相关的部门, 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地实习, 为成为一个法律职业人做准备。[3]
(二)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实施规范化管理,使法学实践课程系统化,真正发挥作用
法学实践课程一旦设置就应当得到认真的执行,不能仅仅成为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摆设和点缀。对于教学计划中设置中的各个实践课程,要求必须完善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避免实践教学的随意性和形式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监督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督促任课教师认真落实法学实践教学计划的内容。同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要调动起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要实施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激励机制,加速师生互动,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管理。
(三)丰富实践教学课程形式,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
法学实践课程不是仅仅表现为案例教学、法律实习等这些单一模式,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应该通过多种形式来进行培养与训练。提高法学实践课程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地位的同时,要注重促使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校内可以通过法律实务讲座、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形式,校外则可以通过假期的法学实践活动、法律援助等形式进行。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既要注重不断补充完善新的实践教学形式,同时还要注重传统教学形式的改革与创新。
案例教学是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中都采取了这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但是,多数老师往往把案例给了学生之后忽略了对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参与过多,取代了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为主导者,学生应当通过自己阅读案例、分析案例、确定案件焦点,探求解决焦点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是指导者,是辅助的一种地位。通过学生的主动参与来充分激发学生参与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通过这种教学形式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案例教学的创新可以要求学生在理解给定的案例后,可以针对案例中的既有原则,用改变案例的某些事实的假设再进行重新讨论,这样学生在作出回答的同时,可以多角度的理解案例规则的应用条件,由浅入深的讨论在改变事实条件情况下所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学生明白法律如何发生作用, 改变条件将会怎样影响某个法律原则的适用等。[4]
模拟法庭是较为普遍的一种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但是模拟法庭训练中很少有涉外型模拟法庭实践。而随着我国逐渐融入全球化大市场,涉外案例屡见不鲜,而我们的法学实践训练却缺失了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进行涉外型模拟法庭训练应当是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涉外型模拟法庭实践主要是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活动中选取具有典型性的涉外案例并应用外语进行具体操作的教学活动。[5]通过涉外型模拟法庭的训练注意培养学生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以及系统的法律知识,这在涉外案件中是必须要具备的能力。这样可以培养学生在毕业时候能够尽快地胜任涉外案件,同时学生在日后的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也能够顺利地与国际接轨。从这个方面来看,涉外型模拟法庭训练师非常必要的。
完善加强诊所式法律教育形式也是我们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中的重要部分。诊所式法律教育借鉴了医学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教学模式,让法学学生像医生一样为面临法律问题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诊断出法律问题并开出处方以解决法律问题。整个服务的过程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这种教学形式可以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法律服务过程中,让学生用自己所学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主动性学习的欲望和需求,不仅如此,参与法律服务的过程也增加了学生身为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责任感。这样的教学效果是任何一门理论课程都很难获得的。在整个诊所式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决定和选择,除非是学生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否则教师不要直接干预学生的服务过程从而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技巧和能力。
综上所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应当成为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教学内容。这样才能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实现法学教育的教学目的。当然,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个高校都应当正视自身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革创新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从而为法学实践教学提供充分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匡旭峰,汪 磊,盛 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8.07
[2]邹晓红,齐秀梅:法学实践教学新探[J],教育与职业,2012.06
[3]匡旭峰,汪 磊,盛 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法学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8.07
[4]廖柏明,张丹: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探索与研究[J],社会科学家,2007.01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专科两年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本科两年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专科两年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理论与技术、政府经济学、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网站建设与管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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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专科两年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本科两年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专科两年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被学者视为诉讼替代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①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仲裁效能的发挥不仅离不开高素质的仲裁人员和高效的仲裁机构,更需要科学的仲裁制度来支撑,我国的《仲裁法》虽然已经实施10年多,但是相关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尤其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问题上。对仲裁的不予执行,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措施之一,这种监督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病,对这种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也是完善仲裁制度、维护仲裁权威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对仲裁不予执行规定的弊端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制度,在与司法的关系上,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司法不干预仲裁、司法对仲裁过度干预与管制、司法以支持为主导的干预仲裁等三个阶段。②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的裁决。为了保证仲裁庭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错误的裁决应当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根据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错误的裁决予以撤销;二是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对错误的裁决不予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经执行中的被申请人申请,对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71条又强调:“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目前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存在如下弊端: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前不听取仲裁庭的意见,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监督,同时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范围内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否则,我国的仲裁事业不能得到顺利的发展。整体而言,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及各方面素质要比法官好,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不能仅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就作出裁定,应当征求或者听取仲裁庭,即仲裁员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了解案情,掌握裁决是否有错误。但根据现行的司法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在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之前,却将仲裁庭排除在外,不听取仲裁员的任何意见,也不与仲裁机构事后交流意见或告知仲裁机关,完全在审查和听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提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裁定。这种司法监督的作法,不仅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因为仲裁裁决一旦被错误地撤销或者被裁定不予执行,势必影响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造成诉讼的扩张和仲裁的萎缩。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错误裁定,没有法定的救济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以及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决的裁定等,包括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也不可以提出抗诉。换言之,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时,不受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的任何制约,当事人必须无条件的执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包括错误的裁定。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原因在于:一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时错误在所难免,剥夺当事人对错误裁定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就不能充分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很难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实质上推翻了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共同意愿,无形中限制了仲裁案件的数量;第三,司法实践证明,不允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而且也不适应审判实际。通过案例分析,就可以得出如此结论,即在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时,应当赋予当事人对错误的裁定再次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三)我国现行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对国内外当事人不一,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也不利于对国内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仲裁裁决的执行包括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8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设立了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的报告制度。即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 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执行或不予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而对于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即纯国内当事人的仲裁)则不需要由高级法院审查或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裁决,各级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且不能上诉和抗诉。这明显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体现了对国人的不公正对待。
(四)双重审查标准不符合国际惯例,导致了司法与仲裁的对抗,进而演变为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仲裁是一种替代性解决方式,无论从性质还是宗旨来看,仲裁是独立于法院而非从属于司法。因此多数国家只允许以仲裁庭无管辖权或仲裁程序不当为由,向有关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不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实体问题提出异议,即只允许法院对仲裁程序问题进行司法审查。而我国采用“双轨制”的司法审查机制,对涉外仲裁,大体上采用适当监督原则,而对国内仲裁,则是严格监督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时,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既包括对程序的审查,又包括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实体方面的审查。这种对国内仲裁实行实体审查的做法,有悖于国际上逐步弱化法院对仲裁干预的发展趋势,也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一致。施米托夫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同意法院对裁决实体问题的审查,就意味着使仲裁程序服从司法程序,仲裁裁决服从法院判决,这是违反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其指定的仲裁庭审理而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明确意愿的。法院对仲裁进行制约的初衷是保障仲裁的公正性,而当法院以此来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动辄用对实体审查标准的自由解释作为仲裁不予执行的理由时,则是对司法权的滥用。在目前法院不能摆脱地方束缚的前提下,当仲裁裁决结果不利于地方利益时,法院往往会倾向于对仲裁裁决严格审查,裁定不予执行,以期保护地方利益。另外,与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相似,法院出于对自己利益考虑,力图削弱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即与仲裁机构争案源,为此,法院往往会利用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来削弱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另外,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特权也为个别法官提供了“寻租”的空间,尤其是在《仲裁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不仅浪费了仲裁资源,也加大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成本。
(五)加重法院负担,且不符合中国国情。法院对国内仲裁的双重审查标准不可避免的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并且会影响法院的办案质量。另外,双重审查会使仲裁员和审判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取舍方面因认识出现较多差异,使仲裁裁决迟迟得不到执行,使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第三,将仲裁的实体审查权交给法院也不符合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在法制不健全,法律尚未统一规范的情况下,仲裁员与法院审判员对适用法律、证据采信上出现差异不可避免,而这些差异不可避免的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2.将仲裁裁决审查权交给法院,在案件执行时是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审查(可能是基层法院或中院),由合议庭审查,但应由哪级法院合议庭进行审查法律无明文规定。由基层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屡见不鲜。这样难免会出现从事审判工作满八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专家的仲裁员(我国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最后要交给缺乏办案经验的年轻审判员进行审查,并由其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把关审查,这样的审查结果难以让当事人放心,也难以避免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的空子,在“一审终审”的情况下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执行。3.我国仲裁与司法发展不平衡。我国仲裁机构虽然成立较晚,大多数是在《仲裁法》颁布后才正式成立,但是仲裁机构发展迅速,业务发展很快,主要原因在于仲裁机构有一支专业化较强的专家、学者队伍,而法官的职业化才刚起步,法官还处于提高学历、能力的非职业化阶段,法官不能独立审判,但仲裁员可以独立仲裁,因此,当前法官的水平不足以监督仲裁裁决,监督不当,则损害了法院、仲裁的各自职能,浪费了仲裁资源。
二、目前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不正当性的法理剖析
(一)剥夺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诉讼权利。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对不予执行裁定上诉,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完全实现了法院的“一裁终局”,这是违背两审终审的立法原则的,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因为对当事人有切身利益的权利,各国都规定两审终审原则。我国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恰恰未规定上诉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这种可能性已经很小,因为仲裁不能执行使当事人对仲裁失去信心和信任,当事人虽然不愿选择法院,但还是被迫诉至法院,在这种被动司法的情况下,司法的效果难以取信于民。
(二)执行机构作出不予执行裁定不具有科学性,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因为执行机构拥有的应为程序性裁决权,而不是实体裁决权,如果执行机构有权直接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实质上是执行权行使审判权,把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用形式审查的形式简单化了,正如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裁决一样,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执行机构不能主动拒绝执行,同样法院有何理由主动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呢?从西方国家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来看,对国内仲裁裁决,主要由法院的立案机构进行审查,不同意执行的,申请人可以上诉,而不象我国这样由执行机构一“裁”终局。虽然诉讼法赋予法院的是程序审查权,但行使的结果是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执行机构的权力行使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协调,应把通过审判权裁决的权力从执行权中分离出来。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结果的不明确性违反了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基本原则,不符合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本原理。不符合仲裁效率原则、司法效能原则、两便原则和司法为民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专横,不利于对仲裁权的保护。仲裁是与诉讼平行的纠纷解决手段,各自应遵循保持其权威的原则。仲裁的一裁终局体现了仲裁的效率,司法的二审终审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目标,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同样应体现这一特色。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导致仲裁效力不明,仲裁与司法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难以互相承认和执行。
【关键词】内地;香港;管辖权冲突;重复诉讼;对抗诉讼;管辖裁量权
内地与香港CEPA的签订,建立了内地与香港合作的新机制。随着经贸合作的日益紧密和合作层次的不断提高,两地如何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司法协作、拓展民商事司法协作的新局面,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近年来,虽然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签订了一系列民商事司法协作的法律文件,但是,民商事案件司法协作中的两大核心问题:管辖权冲突和两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其中,管辖权冲突更是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因为管辖权冲突问题得不到解决,两地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便不能实现。司法实践中,由于两地法院关于民商事管辖权的立法差异较大,涉港案件“一案两诉”、平行诉讼普遍存在。这样给各方产生许多问题:首先,两地可能产生矛盾的判决,不利于当事人的保护和区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另外,这种“一案两诉”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加大当事人的成本,不利于社会效率;最后,内地与香港作出的不同的判决,很难想象能够得到对方的承认与执行。综上所述,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作机制,解决涉港案件重复诉讼问题,为两地更紧密的经贸合作保驾护航。
一、我国大陆关于涉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一)级别管辖
在级别管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入世及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所带来的挑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涉港案件的管辖作了重大的调整,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案件集中由少数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涉港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既能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又较为明确地向当事人指明了管辖法院。
(二)地域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内地对涉港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可分为一般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1.普通地域管辖。中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以被告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标志确立民商事管辖权,也即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只要涉港案件中被告在内地由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内地法院就享有管辖权。同样,只要涉港案件中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在内地,内地法院就有管辖权。此外,有关涉港的身份关系的诉讼中,如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内地,被告不在内地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对物权争议的管辖、对侵权行为的管辖、对合同之债的管辖、对继承诉讼的管辖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33条对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对在中国大陆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财产权益的纠纷的诉讼,规定我国法院可通过多种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在大陆由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尤为典型的是有关香港在内地投资的“三来一补”企业的商事纠纷案件,由于“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一般以其投资外方为共同诉讼当时人。内地对 “三来一补”企业的港商行使司法管辖权则主要依据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连接因素。
3.协议管辖。内地《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允许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该种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内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如被告对内地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内地法院有管辖权。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项安排的适用范围只限于源自商业合约的纷争作出金钱上的判决,而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在自由订立合约的基础上,书面同意和协定内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去审理有关纷争。
4.专属管辖。对以下几类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2)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3)在中国的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4)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香港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在香港,对于涉外民商事管辖权没有一个具体的成文法规予以全面规定,是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每个具体的案件,根据成文法、已有的判例、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根据法理以及著名法学家的学说,或者是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案件的管辖权。
(一)一般规定
香港法院确定民商事管辖权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其奉行英国的“实际控制说”,就是指法院对某件案件行使管辖权,必须对其所管辖的案件有实际的支配力,如被告能被传唤到庭,判决能被有效的执行。
1.“被告在香港出现”。在对人诉讼案件种,香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一般是法院发出的“令状”(Writ)。只要法院基于原告发出的令状能够有效送达给被告,普通法法院即可以获得对该案的管辖权。
2.协议管辖。与我国大陆一样,香港认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或者虽然没有明示的协议,但被告自愿出庭,而且出庭并非仅为了提出管辖全权异议,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法院也拥有管辖权。在香港,协议管辖的范围只局限在对人诉讼,不适用在包括离婚诉讼、不动产争议纠纷在内的诉讼。
3.长臂管辖。所谓“长臂管辖”是指香港法院不仅可以在本港管辖的范围内向案件被告送达令状,在某些情况下,香港法院甚至可以向位于本港管辖范围以外的被告送达令状,并且因此主张对案件的管辖权。《香港高等法院条例》Order11规定了对在香港境外的被告实施域外管辖的情形,但原告在申请送达许可令时要证明以下几点:(1)案件符合Order11规定的案件类型;(2)该案件具有可诉性;(3)该案有重要的争议点值得审判,而不是故意滥诉或毫无希望的案件;(4)香港法院是明显适当的法院。此外,Order11还规定了内地送达当事人的令状必须按照《内地与香港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相互送达安排》由内地的司法机关进行送达。因此在港对内地当事人进行诉讼,香港法院可基于《安排》在内地实际送达内地当事人后的长臂管辖,又可以基于内地当事人在港出现并受送达的被告在港出现管辖,还可以基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送达内地当事人后的长臂管辖以及协议管辖。所以,香港的法院管辖权是极具扩张性的。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如果存在同样有管辖权的更方便、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法院,原审法院可以以不方便法院为根据拒绝行使管辖权。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的条件:
a.告必须向法院证实存在充分可替代的法院;
b.符合公共利益;
c.符合个人利益;
d.诉讼不应当剥夺原告在原法院管辖下所能享有的合法的个人或司法便利;
e.违背法院地法的法律和公共政策。
也就是说即使香港法院满足了行使管辖权的要件,是否行使管辖权往往还会取决于是否运用了非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引申出了一条“双臂原则”:a.说服香港法院,由另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案对各方当时人的利益维护和最终正义的实现更加合适。被告完成这一任务,通常香港法院就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不予管辖。b.如果原告能证明在另一地明显适合审理该案的法院提讼,原告显然不能获得正义,香港法院仍不会行使不方便法院原则。综上,香港法院在确定是否引援不方便法院原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香港法院在平衡各种因素后,依据公平、合理、便利原则进行判断的弹性思维有值得内地法院借鉴的地方。
三、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由于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因而两地在管辖权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一般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香港突出有效原则,充分考虑诉讼时被告或诉讼标的是否在香港,以便有效实施管辖。如上文所述,香港的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极力扩大本地区管辖权,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内地涉港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制度主要以与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来确定管辖权,同时又对专属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内地法院有权管辖如下涉港民商事案件:a.一方为内地居民的涉港身份案件;b.标的物在内地的财产纠纷案件;c.引其债务纠纷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发生在内地。由于两地均参照国际私法冲突规则实行“平行管辖”,各自依照本地区法律确定管辖权,缺乏沟通和协调,所以两地民商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所难免。此外,内地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涉港案件的有关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财产标的物在香港的财产纠纷案件或与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联系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发生在香港的,由于存在传唤当事人、适用法律、及判决的承认执行的困难,内地法院可不受理,而香港法院又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对某以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这就导致了两地民商事案件的消极管辖。
(一)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制度比较
1.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冲突。香港法院一般管辖的依据是“有效控制”。在对人诉讼中以被告身处本港内,能收到有关诉讼的文书为管辖的依据;而在对物诉讼中以诉讼标的物在香港内这样一个法律事实确定香港法院拥有管辖权。我国大陆采取的一般管辖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实施的以地域管辖为主的管辖权制度,具体而言就是以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权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于两地在一般管辖上的差异,极易产生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例如一个港商在内地投资设厂,逃避负债回到香港,债权人即可以在港商工厂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讼,内地法院依照被告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而获得管辖权;债权人也可以在香港提讼,香港法院以“被告在港出现”获得管辖权。由此产生了内地与香港两地法院的管辖权积极冲突。
内地《民事诉讼法》第26条至33条规定了一系列特殊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的管辖根据。对于这类的特殊民商事案件内地采用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而法官在寻找最密切连结点的过程中,其自由裁量权与香港实行的“裁量管辖权”的做法殊途同归。香港的“裁量管辖权”是法官对于与香港有关但被告未在港出现的案件,本来依照“有效控制”的原则法院并没有管辖权,但是法官可以依据其他的连结因素扩大其域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相比之下,香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大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更大,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管辖,那么极可能出现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冲突。专属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与本国国家及国民的根本利益有密切联系的案件具有排他、独占的管辖权。对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各国立法不一,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规定比英美法系的规定要宽。事实上,香港法院很少依赖本法域的专属管辖权。而在香港协议管辖的范围很广,形式也很灵活,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协议。而且香港法院对协议有本地法院管辖的,基本上持肯定态度,而协议由外法域的法院管辖的,就可能行使“裁定管辖权”不予承认。内地《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246条规定了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及三资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在协议管辖方面,规定当事人只能在任意管辖的范围内书面选择由实际联系的法院,并限于涉外合同和涉外财产关系,且不能违反内地几倍管辖。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协议管辖方面的冲突。例如,两地均承认被告以默认的方式接受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但如果原告同时在内地和香港,而被告一味顺从的话就造成了两地法院管辖权的冲突。此外,由于两地的司法理念的区别,大陆法院与香港法院对协议管辖的条款理解由一定的差异,很容易产生争议。
如前所述,内地与香港两地法院管辖权制度对管辖权都作了扩张性的规定,无论是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还是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都广泛地存在着区际管辖权冲突的可能。
(二)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管辖权积极冲突是指两地法院依据各自的规定都主张有管辖权。如前所述,目前大陆和香港两地都实行扩张性的管辖制度,因此在两地管辖权冲突中主要表现为积极冲突。而在两地管辖权积极冲突中又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这两种表现形式直接导致了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同时受理同一件案件,形成了所谓的“平行诉讼”问题。
1.重复诉讼(repetitive litigation)。重复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向同一被告提讼。在涉两地民商事案件中重复诉讼表现为:(1)在香港诉讼的原告就同一诉讼对同一被告在内地提讼;(2)在内地诉讼的原告就同一诉讼对同一被告在香港提讼。发生这两种情况一般是因为被告在香港和内地都拥有资产,原告可能在一地判决得不到充分执行之后在另一地提讼以获得判决执行被告当地的财产,也可能为了使执行进度加快而同时在两地提讼,当然也可能是原告对一地的判决不满,认为另一地判决会更有利所以转而向另一地寻求救济。有人认为出现重复诉讼的原因是当事人为获得更大利益而选择法院,这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从其利益出发,充分利用选择法院的自由,从管辖权入手,力争选择有利的法院诉讼而导致了重复诉讼的现象。从根本上说,导致内地与香港两地重复诉讼的原因是对对方法院的互不信任和司法体系的不兼容,致使难以互相及时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终审判决,从而迫使当事人不得不进行重复诉讼。重复诉讼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比如在广州中院审理一件案件的平均成本大约人民币6000元,香港的诉讼成本更高。当事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办案费等更加惊人。因此,重复诉讼浪费了宝贵的资源,加大了当事人成本,不利于社会效率。
案例:香港港基公司与香港创恒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购协议》,约定由港基公司向创恒公司出租设备一批,创恒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租购。创恒公司收到港基公司的设备后,放于其在内地独资开办的广东佛山世恒公司厂房内使用。后因创恒公司未能如期支付租金,港基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请求终止双方的租购协议,创恒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和利息,创恒公司与世恒公司返还租购的设备。2003年12月11日,创恒公司就本案管辖问题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称原告在本案受理后,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创恒公司及其董事,认为港基公司先后在中国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实际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分别在香港地区与内地法院就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的两次,为避免因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引起对同一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不同的裁判结果,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港基公司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港基公司与创恒公司在其所签的《租购协议》对争议的解决约定了双方“甘愿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囿制”,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管辖协议约定,内地法院和香港地区法院对该协议引起的商事纠纷均具有司法管辖权,而由于内地与香港属不同法域,且目前内地与香港的法院尚未相互承认两地判决,故即使港基公司在香港法院的诉讼与本案属同一商事纠纷诉讼,也不能影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
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试行)》第306条规定了国际间重复诉讼的处理意见,即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向外国法院,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纠纷的受理。而港澳地区的重复诉讼管辖问题,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内容处理的。创恒公司认为港基公司先后在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实际上是在一国领域内不同法域的一事两诉。解决区际重复诉讼的最好方法是一事不再理,但推行一事不再理原则需要各法域间的礼让和协调。但由于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的区际管辖权冲突问题至今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更没有达成任何协调安排,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对区际重复诉讼管辖问题的处理仍与国际重复诉讼管辖问题一视同仁。
2.对抗诉讼(reactive litigation)。对抗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在甲法域法院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讼,而对方当事人以自己为原告在乙法域法院又以相对方为被告提讼。对抗诉讼产生的情况相对特殊,因为两地法院诉讼程序都允许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可能因为原告资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收集、判决执行等因素的便利性考虑,进行法院选择,在另一地对原告提讼。对抗诉讼既可以表现为在香港诉讼的被告就同一诉讼对原告在内地提讼,又可以是在内地诉讼的被告就同一诉讼对原告在香港提讼。对抗诉讼很有可能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与区际间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同时,对抗诉讼产生的不同的判决,很难想象能够最终得到对方的承认和执行,导致两地难以签订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判决的安排,不利于区际间司法协助的顺利进行。
案例分析:蔡文祥(香港居民)与王丽心(内地)离婚案。1981年蔡文祥与王丽心在晋江市登记结婚,1992年王丽心被获准赴港定居,1994年12月蔡文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丽心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蔡文祥与王丽心及子女均在香港,夫妻共有的大部分财产在香港,而且其已经向香港提讼并正在排期,所以本案由香港法院审理较为合适。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婚姻缔结地在晋江市,裁定该院有管辖权。王丽心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审查后裁定撤销了原审裁定,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除婚姻缔结地在晋江市以外,其它包括双方及其子女、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都在香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判决执行,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为宜。从本案中可以看到夫妇两人分别在内地与香港提起了以对方为被告的对抗诉讼,为了避免两地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上运用了不方便法院终结了内地的诉讼程序。
四、关于协调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意见
在现行的香港地区和我国体制框架内协调两地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冲突,对推动和促进两地的经济合作和民商事关系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方法可能有助于协调两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
(一)司法协商,携手合作。内地司法当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是解决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的最佳方法、模式。首先,从我国现状出发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时机尚未成熟。其次,从法域的观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内地法域的代表,与香港特区的终审法院处于对等的地位,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终审法院没有隶属的关系。第三,通过司法协商的方式解决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已经有先例,两地已先后成功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个文件,有力减少了两地间的“司法屏障”。尽管大陆与香港两地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不少差异,但只要两地加紧磋商,,在短期内达成管辖权的协议是完全由可能的。
两地代表应尽快就涉港案件的管辖权范围作出特别按排,排除“一案两诉”。明确涉港案件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的范围;规定两地间的物权争议的管辖、侵权行为的管辖、合同案件的管辖、海事案件等的管辖;统一两地对各种连接因素的理解。从长远来看,两地确定一致的专属管辖和一般管辖原则有利于减少平行诉讼问题。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当事人选择法院。在目前两地对涉港案件的管辖权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协议规定管辖的法院。首先,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诉讼问题,因为双方当事人一般选择一个法院这样就不会出现“一案两诉”的问题了。其次,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和判决的执行。因为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一般是双方均信任的法院,而且往往是方便的法院。
(三)引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确立一事不再理。大陆与香港法院都否定本法域内的“一案两诉”,但都肯定涉外的诉讼竞合。后已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两地都同属与一个国家,所以在设置两地诉讼管辖权安排时应当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中国大陆应制定相应的拒绝管辖制度,而“不方便法院”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管辖权制度,在协调两地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灵活地引入不方便管辖原则,可以缓和两地的管辖权冲突。而且在涉港案件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一种区际礼让的司法行为,使区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实现。但“不方便法院”原则运用不当就会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助,甚至损害本国的国家利益。所以我国在适用这个原则时应把握以下的几个条件:
1.必须时我国依法拥有管辖权的案件。如果我国没有管辖权,就应直接驳回,更谈不上适用“不方便法院”放弃管辖权了。
2.必须有更方便和更有利于审理该案的法院。通常考虑的因素有:原被告的国籍、住所地和法人注册成立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证人作证和收集证据的方便程度;案件和法院地国的联系程度;对方法院是否存在审判不公的可能、是否缺乏司法独立性等。
3.必须不违反我国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4.必须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才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从而放弃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都愿意在我国内地法院审理该案则内地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五、结论
随着香港地区与内地经贸关系的愈加密切,其与内地发生的民商事案件纠纷将更加频繁。但由于两地间区际的法律冲突的长期存在,两地间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两地已先后成功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个文件,已经探索出了解决两地司法协助的最佳方法和模式,我们有理由相信两地会在法律文化融化的基础上找到解决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圆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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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艺术;艺术法教育;课程内容
艺术活动首先表现为艺术家们的创造性劳动,其次包括具有艺术品作为商品在主体中流转所形成的交换关系。换言之,艺术活动包括艺术创造、艺术接受、艺术消费以及艺术传播等各种社会关系。艺术家是艺术品的“生产者”,社会公众则是通过买卖、租借、赠予、接受等方式取得艺术品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对之进行精神消费的消费者。这一消费过程同其他消费过程一样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社会冲突和问题,如:艺术品的伪造和仿造、艺术赞助合同中的欺诈、艺术品价值的虚假评估、艺术品鉴别以及艺术品跨界流动引发的国际争端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艺术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相关权益、维护艺术创作和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使用法律武器需要法律知识,作为潜在的艺术活动当事人,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艺术类院校在教学培养方案中应纳入艺术法学课程,使学生了解艺术创作、艺术消费、艺术传播以及维权索赔等法律知识,以便在从业后能够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艺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艺术法教育现状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艺术法教学和研究发展比较早。在1970s,艺术法即已经成为一个法学学科的一个独立分支。很多高等学校设置了艺术法专业课程,讲授规范艺术创作、艺术品生产、传播、流转的法学原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预防和解决艺术品创造、发掘、流传、收藏与修复等环节产生的法律纠纷的能力。通过学术研究,“廓清艺术界的违法现象和操作中的不规范意识,保证艺术家的权益”,并推动艺术立法进程,促进相关执法和司法活动,并促进不同文化圈之间艺术交流与合作。
国内最早开设艺术法课程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94年。当时,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对四年级的学生进行了为期四周的艺术法系列讲座,反响热烈。但是由于本科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我国的艺术法学研究又严重滞后,可以参考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教师虽然采用了法学教育中通行的案例教学方法,但所教授的法律知识仍显肤浅。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的艺术法教育才见起色,中央美术学院的艺术法教育逐渐规范化,北京大学艺术学系也开始对艺术法教育和研究有所关注。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艺术法教育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存在重大缺陷。高校现有的艺术法专业主干必修课程不完整,特别是艺术类高校、高职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法律类必修课大多局限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缺少具有一定专业性、可操作性内容的课程,如《艺术法》、《艺术法案例分析》等,更没有法律实务方面的课程。此外,艺术类学生的法学选修课较少,艺术领域常识性的法学课程严重欠缺,艺术学生很难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专业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不合理造成艺术类学生课堂兴趣不浓,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其结果是我国艺术类学生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进而导致我国艺术市场持续不规范,文化产业难以繁荣。
(二)教材建设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艺术法教材建设滞后,直至上世纪80年代才首次出现艺术法教材,目前数量仍然不多且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脱离我国艺术活动发展实际、实用性不强、教学体例刻板、内容缺乏创新、低水平重复等等。艺术法教材建设的不足阻碍了我国艺术法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教学内容与艺术专业契合度不够。我国现有艺术类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并非为艺术类学生专门设计,没有顾及艺术活动各环节的一般规律,启迪意义不强。艺术类学生感性思维强,原有文化知识基础不足,普遍认为法律深奥、抽象、高深,再加上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的交叉契合程度不高,导致学生的兴趣不足,排斥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接受。我国艺术法相关课程往往由非法学专业老师担任主讲教师,“泛讲社会故事+娱乐性视频+照本宣科式讲解”常成为课程的教授模式,教学内容严重淡化了艺术法基础知识的传授,主教者案例教学选取的随机性与内容的“八卦”性,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
我国众多的法律院校和艺术院校学术研究滞后,艺术法教学推广不足。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和艺术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艺术类院校加强艺术法基础研究、推进专业教材建设、变革教学内容、研究调整传统的课程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加强艺术法学研究
目前,我国艺术法研究严重滞后。主要表现为:首先,研究人员有限,所有研究成果几乎全部直接或间接出自少数学者,大多数青年一代尚不能对于艺术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探索;其次,工作零散而不系统,由于艺术法的研究学者几乎都是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国内的艺术法研究一盘散沙、极其缺乏导向性,这显然不利于我们整合国内艺术法学研究资源对一些重大问题开展集中而系统的科研攻关;最后,社会成果转化率低,我们的研究工作缺乏对艺术法教学、艺术法普及等实践的推动作用。艺术法研究上的滞后,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艺术法教育的发展。
笔者认为,由于艺术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为艺术专业学生及相关从业人员,所以相关研究应着力于从现有法律体系中梳理出关于艺术创作、艺术品流转和保护、艺术家这个特殊群体的权利以及权利保护途径等知识脉络,并将其按照方便艺术专业学生接受的方式予以体系化。
三、艺术法教育的内容
(一)艺术法课程体系的建构
课程是教育的核心构成部分,是教育学的重要研究领域,课程体系合理与否决定了教育目的能否实现,构建专业、科学的艺术教育课程体系,将艺术法课程纳入艺术专业教育课程体系成为我国提高艺术法教育水平的关键。艺术法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因院校层次的不同而不同。艺术类高等院校以培养高层次艺术专业人才为己任,对毕业生的要求应是“专业精、知识面广”,可以将艺术法设置为必修课程。对于师范或高职类学生,则可以选修课程形式进行艺术法教学。
教材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结构合理、内容设计科学的艺术法教材。一方面,这反映出当前艺术法学研究滞后的困窘;其次,这也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加强艺术法教材建设。从法律角度而言,艺术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法律部门,借用法学专业教材显然不妥,因此需要为艺术类专业学生量身定做、编制艺术法课程标准与教材。
(二)艺术法课程内容的选择
对艺术类院校学生加强艺术法教育,是为了提高专业人人才的法律意识,培养其在法律框架内从事艺术创作和其他艺术活动的自觉,提高艺术类人才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动艺术市场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艺术法课程应能够使教学对象对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有比较理性的认识:艺术表达自由及其限制、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品流转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等等。所以,在艺术法课程设计中,重点应对艺术创作、艺术品的销售、展览、收藏等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鉴定、拍卖、知识产权、言论自由等法律问题以及诉讼基本知识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阐明处理有关问题的法律原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
艺术法教学涉及众多法律门类。国内法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和版权法)、民法(合同法、债权法)、诉讼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税法、刑法、行政法等。艺术院校学生缺乏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艺术法的教学内容又涉及众多法律领域,强调面面俱到,要求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掌握上述各门类法律知识,显然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我国的艺术法课程设置应坚持“因材施教、重点突出”的原则,着重向学生教授与艺术创作、艺术市场运行、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等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知识。笔者认为,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实体法
(1)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是学习法律的首要目的。这部分内容包括艺术创作自由及其界限、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专利权与版权的具体内容、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艺术品流转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2)艺术创作及维权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对艺术家资助的法律问题;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取得与丧失;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法基本知识;维权的法律技巧等。
(3)艺术品流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争议迭起,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应了解和掌握艺术品流转相关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包括:艺术品转让、鉴定、委托管理以及艺术品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等。
2、程序法
(1)诉讼和仲裁法律制度。当艺术家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因艺术品的保管、流转等产生争议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艺术家就不得不进入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本部分重点介绍诉讼和仲裁法律知识,包括纠纷的解决途径、资格、条件、诉讼时效、证据及其种类、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如何取得律师的帮助等。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当代社会是国家公权力深入影响个人社会生活的社会,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艺术活动各个环节,艺术家无时无刻不在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我们的权利也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威胁,艺术类学生学习基本的行政救济法律知识很有必要。在艺术法教学内容涉及中,这部分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提起、受理、程序以及裁决结果的执行等。
3、国际私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艺术品跨国转让日益频繁,艺术类院校培养的专业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国际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内容包括:艺术品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冲突规范与系属公式、我国对涉外艺术活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外艺术民事争端的解决机制等。
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事关艺术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关系到艺术创作的动力和源泉,艺术类院校学生是我国未来艺术人才的主力军,理应具有相当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了解《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这些法律文件主要调整和规范艺术创造、艺术品使用与转让、工商业标志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商标权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专利权法调整因专利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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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天津自考科目(自学考试各个专业的考试科目不同,具体点击查看:自学考试科目)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市场营销 专科 两年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大学语文(专)、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消费心理学、谈判与推销技巧、企业管理概论、公共关系学、广告学(一)、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公共关系 本科 两年 人际关系学、公共关系口才、现代谈判学、公共关系案例、国际公共关系、公关政策、企业文化、创新思维理论与方法、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现代资源管理(一)、广告运作策略 行政管理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文学 专科 两年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本科 两年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本科 两年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专科 两年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本科 两年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 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专科 两年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本科 两年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专科 两年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本科 两年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管理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本科 两年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专科 两年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本科 两年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本科 两年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管理 专科 两年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本科 两年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管理 专科 两年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管理 专科 两年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开发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专科 两年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教育 本科 两年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及应用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专科 两年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理论与技术、政府经济学、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网站建设与管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 电子技术 专科 两年 英语 (一)、电工原理 、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线性电子电路、非线性电子电路、数字电路、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电子测量、音响技术、微型计算机原理 及应用 、办公自动化 设备、 电子工程 本科 两年 英语(二)、高等数学(工本) 、物理(工)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工程经济、信号与系统、计算机软件基础(二)、数字信号处理、单片机原理与应用、自动控制理论(二)、声视频技术 服装设计 专科 两年 构成艺术、服装工艺、服装结构设计、服装款式设计、服装纸样设计、服装市场营销等 本科 两年 服装设计、服装纸样设计、服装图形设计、服装计算机辅助设计、服装立体剪裁、展示工艺、企业形象设计、服装饰品设计等 数控技术 专科 两年 机械设计基础、公差配合与技术测量、数控编程与操作、CAD/CAM、电工学等 本科 两年 模拟数字及电力电子技术、传感器与监测技术、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机床数控原理、CAD/CAM软件应用、模具与现代加工技术等 视觉传达设计 专科 两年 构成艺术、插图艺术设计、包装结构与包装装潢设计、平面广告设计、机构形象设计( VI )、商品摄影、POP与DM广告设计等 本科 两年 书籍装帧设计、包装工艺与设计、创意网页设计、影视广告、方案与脚本、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展示设计、家具设计 动漫设计 专科 两年 构成艺术、字体设计、动画基础、动画运动、电脑图像设计、动画概论 本科 两年 漫画设计、动画场景设计、动画分镜头、二维动画制作、三维动画制作动画特效合成、动画创作 生物技术 专科 两年 普通生物学、食品分析与检验、发酵工艺学、生物制药技术、生物化学、微生物学、细胞工程、基因工程、酶学、病毒学、现代生物技术导论等 生物工程 本科 两年 英语、工程制图、化工原理、生物工艺学、微生物遗传与育种、生化工程、生物制药学、生化分离工程、高等数学等 食品工程 专科 两年 基础化学、食品化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工艺学、食品分析 本科 两年 食品工程原理、食品营养、食品加工技术、酿造食品加工、食品法规、食品包装与设计、农产品储藏运销学、计算机应用基础 景观园林 本科 两年 英语、园林工程制图、园林艺术原理、景观生态学、园林建筑学、园林CAD、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工程学、3DMAX、园林植物保护学、园林美学 新闻 专科 两年 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汉语基础、社会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新闻学概论、中国新闻事业史、新闻采访写作、报纸编辑、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广告学、新闻心理学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新闻评论写作、新闻摄影、外国新闻事业史、中外新闻作品研究、传播学概论、公共关系学、新闻事业管理、文学概论 应用心理学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实验心理学、生理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心理与教育统计学、社会心理学、管理心理学、医学心理学、心理测量、普通心理学(含实践)、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 两年 英语(二)、认知心理、心理学研究方法、心理学史、变态心理学、学习心理学、心理咨询原理与技术(含实践)、学校心理学、心理诊断、行为改变技术(含实践) 小学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教育原理、科学技术社会、小学教育心理学、小学科学教育、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小学语文教学论、小学数学教学论、小学班主任、素质教育导论 本科 两年 英语(二)、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课程与教学论、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中外教育简史、中小学教育管理、比较教育、小学艺术教育、现代教育测量与评价、中小学教育信息技术、学校管理心理学、教学设计、德育原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研究、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学前教育学 专科 两年 学前教育学、学前发展心理学、学前卫生学、儿童文学、学前教育心理学、幼儿园组织与管理、学前儿童数学教育、学前儿童语言教育、学前儿童科学教育、科学技术社会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教育学原理、学前游戏论、幼儿园课程论、学前比较教育、中外学前教育史、幼儿园活动设计、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家庭教育学 教育技术学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教学设计、教育电视系统、教育电视节目制作、计算机辅助教育、多媒体教学系统、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教与学的基础原理、教育传播方法研究、教育电声系统及软件制作、信息技术课程教学论、 教育管理 本科 两年 英语(二)、教育管理原理、教育评估与督导、教育经济学、教育统计与测量、教育法学、教育预测与规划、中外教育管理史、管理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