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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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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切实掌握全区食用林产品种养殖基地和林产品加工质量安全隐患,采用日常督查、单位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计划配合省市开展集中抽查,检一批重点品种,整治一批重点隐患。通过安全监测和监管,着力解决食用林产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掀起食用林产品安全整顿治理,实现对辖区内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动态知、信息畅,继续深化重点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密防控,重点施治,确保食用林产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营行为规范有序,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用林产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主体责任。对区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监督食用林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食用林产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进、销货台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将行政监管行为转化为经营主体的自觉行动。

(二)强化质量监管。强化食品林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增加抽检频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食用林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开展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检,配合完成国家、省级、市级对本区的抽检任务,组织开展区级抽检,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种植大户开展自检工作。加强食用林产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进行综合研究和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

(三)严查违法案件。对食用林产品违法行为必须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决不能姑息迁就。要通过查办案件锻炼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树立执法权威,打造依法履职尽责的部门形象;通过查办案件,震慑食用林产品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净化生产环境,进一步提高食用林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推进社会共治。在新形势下,应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努力营造群策群力、社会共治的局面。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互动沟通,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三、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管力度。将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将日常巡查任务落实到基层林业站。将乡镇管辖区域作为一个网格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监管,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建立主体档案,强化规范运作。加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力度,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标准,创新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注重监管的实效和综合信息的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同时注重与相关部门建立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融合和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食品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该项目已纳入2021年省、市林长制目标考核任务,为进一步落实食用林产品安全监管责任,林业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责任制和组织领导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及培训力度,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生产环节食用林产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本辖区生产环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多发和易反复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找准突破口,集中整治风险隐患较多的的重点品种,务求逐个解决难点问题,取得整治实效。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第2篇

专项整治工作中,市食药监局发挥牵头作用,工商、质监等部门强化配合,各辖市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开展多部门联合行动,将整治工作推向深入。

(一)整治效果明显。目前,全市已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7885户,立案查处137件,罚没款66万元,开展食品抽检527批次。丹阳市查处1起涉嫌猪头肉非法添加案,样品已送省有关机构检验;句容市取缔无证照经营2户;扬中市查处的销售假冒饮料案引起较大社会反响;京口区立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1件,罚没款0.5万元;润州区查扣侵权仿冒食品24公斤,立案35件,结案25件,罚没款12.67万元;新区查处了1起超市销售以次充好大米案,罚没款15万元。

(二)整治覆盖面广。各地以清理无证无照、规范采购途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加强农村自办家宴管理为主要整治内容,集中开展检查治理。结合农村整治行动,统筹开展了“两节”、中高考食品安全保障、火锅底料专项整治、生鲜乳制品现场制售调研、农村集中聚餐调研等多个专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中,对全市103家中高考考点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了监督保障,在7个辖市区开展了30批次的火锅底料抽样送检工作。各地结合地方行业发展实际,开展特定产业专项治理行动。丹阳市已完成对食醋企业、桶装饮用水、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下一步,还将对面包、糕点加工门店开展专项整治;句容市组织开展了农村散装白酒专项整治;扬中市对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三)整治措施扎实。一是开展摸底调查,掌握监管底数。采取网格化责任到人方式,按区域清查。丹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基本摸清,扬中3个乡镇完成了清查名册上报工作。句容掌握了辖区内白酒小作坊、散装白酒销售的基本情况。二是规范主体资格,清理市场秩序。对中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业务指导,督促其落实整改,依法办理经营证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案28件。三是加强监督抽检,强化隐患排查。丹阳、句容、扬中、丹徒、新区根据上级要求和地方监管实际,科学制定抽检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四是保持高压态势,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依据全程治理、重典治乱的原则,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非法添加、伪造食品生产日期、销售假劣、标签不合格食品,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五是发动社会共治,指导农村聚餐。丹阳、扬中要求镇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加强对流动厨师的登记管理,做好农村自办家宴的申报登记,规范农村自办家宴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饮食安全。已备案指导2180户次。

二、发现的问题

从督查情况看,全市农村和城郊结合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推进,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五小店”食品安全监管成为目前难点。由于“五小店”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且法律意识淡薄,城乡结合部小店无证照经营现象较多,处于监管空白点;有的食品经营场所面积狭小,设施、环境、卫生情况较差,逐步成为目前监管的难点;此外,校园周边食品小摊贩问题易反复。

(二)基层监管力量不足。前期,市食药监局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基本形成,但在基层落实上,有的辖市缺少专职人员,人数上存在不足,同时,基层食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整体素质还有待提升,镇(街道)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需进一步加强和发挥。

(三)部门协同快速反应有待磨合。当前由于食药机构调整改革正在进行,有的还没有完全到位。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和流动摊点商贩的监管以及食品“五小店”的监管职责分工、具体办法都没有完全落地,基层一线在开展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矛盾和困惑。

三、工作建议

当前气候呈现高温高湿状态,食品安全的风险明显上升,各地对此应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继续将整治工作推向深入,确保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

(一)突出工作重点。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事项,同时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列为餐饮环节重点单位,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本地区此类品种或业态监管,掌握其基本状况,加大监督抽检的技术支撑力度,做好技术资料的汇总分析,加强市场巡查和隐患排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到位,谨防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明星代言 虚假广告 法律规制

“明星代言”是一种经营者营销的广告策略,通常是明星接受广告主或者广告公司的委托,参加平面媒体广告的拍摄和制作、参加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新闻会或促销活动,被代言的企业向代言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广告代言可以是明星、专家、权威机构或普通消费者。而明星基于名人效应的代言行为更能使消费者产生信任,并最终采取行动购买产品或服务。随着社会物质产品的逐渐丰富,广告宣传尤其是利用明星效应进行广告宣传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近年来也似乎成了各种品牌发展的基本趋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近年来愈演愈烈,从刘嘉玲等众多女星代言sk—ii、郭德刚代言“藏秘排油”、葛优代言亿霖木业、邓婕代言三鹿奶粉到侯耀华代言门事件,以及成龙代言的“霸王”乌发水事件,名人代言所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不断,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要求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立法和相关措施不尽完善,处理结果令消费者不能满意。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根源、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以期规范商业广告的代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根源

(一)商业利益的本能驱使。

明星代言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和关注,有为新产品提高知名度、打开市场的作用,也有为老产品做市场推广、扩大市场分额的功效,同时代言的明星还可获得不菲的商业回报。让我们先看2009年公布的一组数字(每两年的代言费):港台明星张学友1000万港币、刘德华800万港币、梁朝伟800 万港币;日韩明星金喜善800万人民币、宋慧乔800万人民币;内地明星蒋雯丽160万人民币、范冰冰250万人民币、刘亦菲300万人民币。这组数字告诉我们,明星的商业广告代言费是非常可观的。问题在于,有多少明星可以保证在拍广告之前就已经对其所要代言的商品进行了深入了解,或已经亲自试用并领略过该产品的功效了呢?据业内人士透露,明星们一般是不会亲身使用其代言产品的。但是,巨大的商业回报的诱惑,使明星们乐此不疲投身商品的广告宣传中。

(二)大众媒体缺乏自律。

大众媒体主要是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一些新闻媒体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只注重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频频明知虚假的广告。在利益驱动下,为了创收,媒体毫无准入原则地向各类虚假广告敞开大门,致使虚假广告畅通无阻、泛滥成灾。其中,违法违规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数量之多,频率之高,令人瞠目结舌。加之目前立法对传媒机构的惩罚机制很不完善,导致大众媒体违法成本过低,他们放任虚假商业广告造成的不良后果,与代言明星一起来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立法存在漏洞、监管体制不完善。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立法存在漏洞。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实施的,其中规定的广告责任主要有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这几种责任主要是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设计、制作、的虚假广告,对有过错的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责任,广告法中没有涉及。立法存在漏洞、追究过错代言人法律责任无法可依,是近年来受损害消费者起诉广告代言明星案例最终败诉的原因。另外,国家对商业广告监管的体制不完善也是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

二、我国广告代言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很少,仅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法律规定里都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普通产品或服务代言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

对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对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却没有涉及,这里指的是非食品领域的广告代言人。《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法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只字未提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纵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和广告有关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保健品代言人的民事责任。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率先规定了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与生产经营者一起负法律责任。对推荐食品、保健品等特殊产品和对人体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广告,法律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这两个新增加的规定在广告法里并没有做相关的规定,对这两个内容,《广告法》与《食品安全法》并未衔接。并且,对推荐食品和对人体含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广告的定义和范围,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所以也造成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和适用标准上的不清晰。

三、国外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比较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较短,有关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不如有些国家完善,因此,可以通过对国外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分析研究,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从而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美国法律明确认定明星代言广告具有“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的双重性质,要求代言人必须长时间使用过、消费过其代言的产品,也是产品的直接受益人,否则明星将面临巨额罚款和牢狱之灾;加拿大的《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需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决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在政府支持下,1972年广告标准协会开始对准备播发的广告进行严格预审;法国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比较成熟和理性,商家大都是通过新奇的创意来突出产品的品质,不喜欢用明星来促进产品的消费,民众更加相信品牌。企业挑选明星时会慎重考虑,而明星也十分谨慎,因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不但会名誉扫地,还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瑞典虽然没有关于名人代言广告的专门法规,但是可以从严格的广告法、名人自律规范和舆论等方面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制约;日本的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很有可能会面临失业,因为明星代言的产品如经证实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明星除了要向民众公开道歉外,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找不到工作。

经过对国外明星代言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1.确保代言明星对产品亲身使用且受益过。如美国、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广告代言行为性质是证言和担保的行为,代言人在广告代言过程中必须为其证言证词负有品质担保的义务,而且证言证词的内容必须真实。2.建立严格的预审制度。如加拿大、韩国的法律规定,加强广告前的审查程序,建立严格的预审制度,以此来降低虚假广告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广告机率,严格预审制度的确立,是预防不合格广告的极好屏障。3.加大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违法成本。如法国、日本的法律规定,加强了明星代言的注意义务,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会因此承受巨额赔偿、名誉扫地甚至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加大虚假广告代言的违法成本,会有效遏制明星的虚假代言行为。

四、健全我国广告代言制度的法律构想

(一)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

在我国,广告代言行为没有明确的种类划分,从具体表现来看,主要有一般代言和证言广告两种区分。一般代言是“代替”经营者发言,不是代言人的观点;而证言广告的代言则产生了虚拟真实的效果,让消费者相信是代言人的观点。基于这两种代言的不同,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也应有差别。一般代言,应具有法律上的审查义务,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代言人应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产品的合法性、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特殊产

广告的特殊规定。证言广告的代言人除了应具有法律上的审查义务,借鉴美国、加拿大的立法经验,还应具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代言人亲自使用产品的情况、从亲身体验中对产品的服务和质量所作的了解、“证言”的真实性及有无虚假和误导、是否有损于消费者权益。只有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才能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我国的广告代言立法。

我国对虚假广告代言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很少,仅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里以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法律规定里都没有涉及到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所以应该完善我国的广告代言立法。首先,民事法律责任拓宽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领域不应局限于食品和保健品领域,应在所有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都适用。所以,应加快《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其次,虚假广告代言人应承担行政责任。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与民事责任承担的个别性极不协调,而受害人多数会采用息事宁人的做法,因此仅用民事责任对代言人惩戒是不够的,应设定行政责任。根据代言特点设定申诫罚和财产罚,加大处罚的力度,违法的成本增加,代言人就会谨慎从事代言行为。最后,刑法中应增加虚假广告代言罪。法国、日本刑法中都有相应的罪名规范代言行为。当然,适用刑罚是对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但是,刑法更重要的是对世人的警示预防,相信随着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代言行为将会更加规范化。

(三)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

2011年中国社科院举办“法治蓝皮书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法治蓝皮书)明确提出,加强电视广告监管刻不容缓,尤其应加强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针对目前的问题症结,政府应统一规范广告监管办法,理顺监管机制,使审查、审批、监管、处罚责任部门明确,严格广告的审查准入制度,广告之前每个环节都要登记备案,如果哪个环节疏忽,使虚假广告流入市场,就要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保证虚假广告一出现就有重拳打击。另外,应修改《广告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条文,对广告主现有的处罚方式: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进行修改,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者的违法成本,督促商家自觉约束自己的广告行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逐利冲动。

(四)提高消费者和媒体的法律素养

在抵制虚假广告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公众的诚信观念和消费理念,督促广告主体依法从事广告活动,增强消费者抵制虚假广告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消费时不盲从明星效应,让虚假广告没有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在治理广告市场时,要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监督作用,不定期地对新闻媒体行业的广告行风进行评比、监督,并将评比结果进行曝光。同时,各新闻媒体也应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处理并及时曝光重大的虚假广告案件,如实披露虚假广告的负面影响,有力震慑代言虚假广告的不法分子,形成全面打击虚假广告的氛围,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广告的蔓延。

参考文献

[1]张龙德.广告法案例教程.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

[2]惠批修.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探析.商场现代化,2009(1).

[3]张娣.明星代言不是效果代言.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3)

[4]雷泓霈.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负刑责.就业与保障.2010,(11).

[5]何周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法律责任研究—以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等案为例.http://cnki.net.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第4篇

对于不驻会委员来说,要兼顾本职工作和人大履职,需要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把人大履职作一个学习和历练的机会,怀着进取心和更多责任意识,而不是将此为荣誉和待遇,除此别无它途。5年中我参加了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的上百次会议,常委会会议只请过一次假,法制委会议也保持了较高出席率。这期间参与的上百件次地方立法和修改过程,收获良多。

为适应常委会工作的要求,必须不断学习相关知识。法工委顾萍老师赠送的《立法中的博弈――上海地方立法纪事》一书,十分贴近工作实际。书中选录了市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及其工作班子记录的立法案例,时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在前言中高度概括了利益博弈的原理,指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焦点就是利益博弈。从这个角度出发去观察立法中的关键所在,让人豁然开朗。之后5年中,在各种立法解读、听证、常委会审议以及法制委工作会议上,我多次感受到涉及社会资源再分配、管理责任、执法权归属等关键条款所引起的博弈和争论。如审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时,对于违章建筑、损坏承重墙等问题的监管,审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时,对于面制品小铺的监管等,都发生过多部门间扯皮的情况。而在一些法规制定时,又常常出现关于财政资金的拨付及部门编制等超出法定原则的要求。面对这些需要思辨和选择的议题,我的出发点都是公众利益。因为我和普通民众一样,希望过上安全有序的公共生活,有健康良好的社会运转方式,也希望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让权力的启动受到约束和制衡。

每次常委会会议都有不同的议题,在审议前我时常请教专家和同行,了解相关情况和他们的意见。在审议中,对于自身经验之外的议题,我不会为说而说;但事关百姓生活和公共利益的议题,我一定会说;每次发表意见时,不说空话套话,不说正确的废话,争取说有用的话。如审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我比对巴黎市郊为非洲移民造的简易房最后沦为贫民窟,酿成暴乱的案例,提出应对本市经适房建设、分配和居住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加强管理,适时调整。在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情况报告的审议中,借鉴香港公交规划和管理经验,我提出实地调查,改变不乘公交的人开车占用公交车道的现状。审议节能降耗工作报告时,以自己采写报道时掌握的案例,呼吁改变管理方式,加大统筹力度并落到实处的建议。审议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工作情况报告时,我提出向台北学习,请市长和官员上街宣传,组织在沪台胞太太宣讲团,设置相关教育课程,对企业的包装耗材进行量化统计等有操作性的建议等等。5年参加常委会会议审议,我脑海中留存了许多难忘的声音――不少委员有丰富的领导实践和经验,审议时充满忧患,提出不少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意见十分宝贵,如果得到认真采纳,对于消解问题和改进制度当是有益的。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中常常因各种原因,甚至各种推诿、扯皮,常委会会议很多审议意见依然停留在程序和形式上,无法真正形成约束力和推动力,由此造成的政治资源的浪费和思想的浪费,乃至生命的浪费,与舌尖上的浪费相比,更为可悲。

新一届中央政府加大推进改革,上海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先行者,如何将中国梦的理想化为一种社会力量,真正变为老百姓可以感知和触摸的现实,有太多难题需要破解。与此同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也展现出很多值得探索和创新的空间,作为地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个人认为,可以更多关注宏观面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关注城市发展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相关的热点,关注生活安定的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也关注尚不稳定的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致力于其他国家机关无法干预和解决的市场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更广泛深入地采集民智民意,在加大社会保障、缩小贫富差距、城乡一体化,以及人口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或改良上有所作为。

如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过去5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涨幅差距在加大,常委会可否在城市化制度设计和改革上作一些探索,对弱势群体加大保障力度,增加社会公平,以此缓解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再比如,人口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中高端的进不来,低端的不断涌入,给城市管理带来极大压力。既要善待,又要解决压力问题,这个平衡太难掌控。作为一线大城市,可否参照香港、纽约和伦敦的管理经验,增加流动性,让青年人乐于前来创业,让老年人在赚取地区差的前提下,尝试去异地养老。比如观察亚洲地区,泰国、菲律宾和印尼三个保姆输出国中,如印尼女佣在当地月工资2000港币,到香港是3700元。她们单身到香港做10年保姆,再回去买地造房。2012年常住上海的外国人是17万,与国际大都市10%的比例还差很远。设想一下,如果上海参照香港,对菲律宾、印尼开放保姆市场,人口结构低端化和流动性的问题也许能得到缓解,城市国际化程度也可以大大提高。建议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调研,为我们的人口政策提供参考。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第5篇

一、法律层面上:

(一)保健品法律概念和一般人认定的概念有出入。依据相关法规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除了注册成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但是保健品、保健用品目前却没有明确的明确定义,甚至有观点认可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简略说法。实际生活中,公众特别是保健品消费主力人群认为的保健品却并不仅仅是保健食品,还有从中药概念延伸而来的各类滋补膏方,从营养概念延伸而来的药食同源产品,从康复概念延伸而来的部分医疗器械,从玉文化延伸而来的的玉床、玉枕,从按摩推拿概念延伸而来的按摩椅、按摩床等,但这些所谓的“保健品”其实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概念,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也分属不同领域,因此在日常监管中就不可避免地凡事监管人员和消费者“鸡同鸭讲”的状况,而且固有印象很难改变,尤其是老年人。比如一些消费者对明确属于保健食品范畴的“劲酒”、“红牛”等商品直到现在还是与固执地认为就是普通食品,而对属于普通家具的玉床、泡脚桶等却非要戴上“保健品”的高帽。

(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实际、人群期望有一定差距。现行法律体系没有保健品的专门法规,最明确的是《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而其他所谓的“保健品”只能运用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广告等法规进行监管;实际监管中除了保健品质量、虚假宣传之类可以依法查处的问题之外,更多的投诉以及矛盾聚焦在保健品的销售方法、价格效果等方面,但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服务跟不上老龄化时代等客观原因,这类矛盾很难依靠简单的处罚、检查来解决。此外,保健品虚假宣传页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的客观现实,以XX市场监管所今年关停的某保健品会销中心来说,检查人员每次检查都未发现任何违规宣传的资料、标牌,询问前来参加集会的老人也都是口口声声为保健品商家说好话,甚至还委派过所内职工便衣检查都未发现任何线索,可从周围商家的反映和部分群众的举报能分析得到该会销中心存在违规宣传的可能。在无法顺利掌握违法证据进行查处的情况下,为了周边群众的期望和与会老人的利益,XX所监管干部只能加大检查力度,并在每次检查时拿过保健品营销员的话筒开展保健品知识的宣传,明言会销场所常见的“陷阱”,鼓励现场老年人去正规药店、超市选购同类保健品,经过几个月的密集巡查才促成该店关停。

二、消费者层面上:

(一)引导老年人正确认识保健品与人体健康仍存在一定难度。得益于近几年的银发消费专项整治行动,在经过新闻、报纸等媒体宣传和宣传栏、上课、走访等基层宣传的多方位知识普及,老年人对保健品不能替代药物有了一定了解,对各类传统骗局也有了一定防范意识。但是囿于小城市老年消费群体(特别是农村拆迁户集中地带)多为文盲、半文盲或低学历人群的局限,他们的知识更新跟不上时展,对保健品与人体健康关系仍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一是混淆保健品无害和有益的概念。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保健食品不能像药品一样存有副作用,不少老年人就认为保健品(不仅仅是保健食品)既然无害就都是有益的,而且是对所有人有益的,再加上一些保健品的诱导性宣传,老年人更加任务保健品吃(用)得少就益处少,吃(用)得多益处多,根本不去考虑自己是否需要、自己是否适合、多久起效、具体效果如何,甚至有老人因购买的保健品快要超出保质期而大量服用引发不适的案例。二是代间交流比代际沟通更有效。老年人群体之间具有更多相似性更容易引发同理心,所以不少保健品营销依然会利用免费试用、免费试吃聚集老年人,营造轻松氛围让老年人相互交流并加入暗示或诱导,引发老人盲从心理达到营销目的;而负责正面宣传和监管的执法人员往往比老年消费群体年轻,存在一定的代沟,无法对老年人因自然衰老产生的各种机能衰退产生感同身受的同理心,老年人在心理上也更不喜欢年轻人的教导。

(二)不同人群对保健品经销价格溢价是否合理存疑虑。在基层处理保健品投诉过程中发现,保健品退货引发消费纠纷的往往是价格,而不是质量或服务。投诉人往往认为保健品经销者销售的保健品价格过高,存在欺骗老人行为,要求退货,而这位投诉人有时候并不是购买保健品的消费者本人。商家的理由则是一直以这样的价格销售此类商品,拒绝退货。同样的商品在不同人眼中价值相差巨大,仅仅因为价格引发是不是“合算”是不是“欺骗”进而投诉的,这在所有商品中保健品是独一份。有时候同样的商品在某些老年消费者眼里就是比较能接受,只要他们觉得自己用得舒适、有好处,也许这群人还会自愿做商家的免费推销者,哪怕自己节衣缩食也要买这些保健品,毕竟花钱买健康是老年人最愿意做的。而部分老年人和大部分老年人子女往往相对理性,认为老年人舍不得吃舍不得穿偏要花钱买那些看不出明显效果的保健品就是被骗了。其实在那些要求退货的投诉事件里,也会有老年人不大乐意退的,因为他们认为是保健品还没起作用是使用(或食用)时间不够长才没见效,有些固执的老人还会认为要求退货的儿女就是不孝子,就是看不得老人给自己花钱。于是为了缓和家庭矛盾,不少投诉人往往会希望监管部门出手整治老年人保健品市场,让老人不要盲目去买。这就引出一个法律与监管的问题,物价中的溢价如何合理界定。一件古驰、普拉达的皮具其物料成本是其售价的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一,但没有人质疑定价,因为市场和品牌溢价就是那么多,但保健品市场发展不过短短几十年,而且健康溢价如何界定非常困难,就如同1448万元的救命药让舆论哗然一样,成本低、研发高能救命的要都有人质疑。何况没有明确研发成本、没有各种国际品牌、驰名商标加持的各类保健品。

三、经销者层面

(一)保健品市场鱼龙混杂,部分经销者盯紧拆迁农户。生活方式改变的不适应导致拆迁农户更容易成为保健品营销骗局的对象。以XX为例,近十年经济发展迅速、城市扩张极快、老人保障水涨船高,一半的老年保健品消费群体是近些年拆迁进城的农民。这些原来只会种田、节约惯了的人成了有钱、有闲阶层,但是却没有足够的休闲娱乐来打发空余时间,子女也没有足够的时间陪伴他们,他们更没有兴趣去培养一些音乐、美术、摄影等爱好,因此当保健品经销商组织一些免费体验、免费讲座并提供一些视听影音设备时,老人们往往呼朋引伴,聚到一起听讲座、唱红歌、听越剧、看老电影等,很像一些社区、公园里常见的夕阳红沙龙。这些拆迁农户前半生往往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很多是文盲半文盲,之后的大半辈子也基本和土地打交道,所了解的其他知识非常少,系统的健康知识比较匮乏,而身体机能的衰退又让健康成为一个避无可避的问题,因此这些人对“免费讲座”非常推崇,可这些夹带私货的保健品营销集会上传递的健康知识往往会诱导他们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此外,由于这些保健品商家打温情牌,对这些商家进行执法检查时,部分老年人还会竭力为保健品商家背书,在这些商店进行保健品宣传时有些人还会不耐烦。

(二)流动违规会销偶有发生,监管较难。在日常监管中有一类比较常见的外来保健品推广会议,类似品牌推广会,召集相关服务对象介绍产品、打开市场,正规的营销聚会不售卖产品,基本不会引发纠纷和举报投诉。但在实际中,偶尔会发生外来流动商家短期(5天-15天左右)租借某个宾馆、酒店或者空置店面然后吸引老年人,然后以“保健”的名义推销非食品类商品,比如以“保健鞋”的名义高价推销老人鞋,然后在老人或周边人没有反应过来之前就溜之大吉,等监管部门去了解情况时,现场任何营销广告、资料都没有,甚至连留给短期出租方的电话都已经打不通了,很难找寻线索;而且由于营销时间短,购买人数不大,商品单价不是特别高(太高老人会提高警惕不买),有些人也没有精力继续追究。虽然这样的保健品违规会销经营很少发生,但是无论是事前防范、事中发现还是事后追查都比较困难,于是XX市场监管所几年来从提高老年消费者警惕心和加强宾馆酒店自律这方面着手,使近年几乎没有发生过相关案例,但是不排除会有往农村小集镇、新农村聚集点发生的可能。

以上保健品问题在小城市爆发的根本原因其实是经济的快速腾飞和农村原有生活方式被打破所引起的,这是老年人对健康娱乐的追求、对消费观念的转变和现有的知识普及、老年服务不到位之间的矛盾表现,因此在随着小城市中心城区加大保健品市场监管宣传、老年活动中心不断新建以及周边农村快速富裕的情况下,保健品商店开始了向农村转移的趋势。

为了更好地监管保健品市场,迎接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列举几条破解上述问题的方法。

一、普及浓缩简化的概念和条款,宣传重点向农村推移

一是尽快进行保健品概念的澄清和相关监管法规的调整,清晰明了地界定保健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食品的法律概念、行业标准,在保健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过程制定相应的法规,为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一个可供查询、较易区分的标准。在保健品制定监管标准时也可采用分级分层的方式,以便适应保健品种类众多、监管实际复杂的情况,提高在基层监管中的实际操作性。例如可以更改微量搭售“红牛”、“劲酒”等保健食品的小食杂店的监管场地标准,允许这些面积小、保健食品占比更小的小商店不单独另设“保健食品销售专区”,而是从进销货方面加强对此类商家监管。在现阶段普及保健品知识时,对尚未完全明确的相关概念,罗列辖区保健品商家信息和宣传对象需求,用尽量简单易懂的语句概括商品信息和功能,并说明法律界限,让群众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不轻易被保健品营销员左右。

二是基层监管提高向公众普及保健品与健康、医疗等相关知识的速度,在保健品会销尚未深入的城市远郊、农村提前宣传,为群众打好预防针。根据各自辖区保健品市场实际现状,整理投诉、案件的信息,综合日常监管见闻,在知识宣传普及上有所侧重,掌握保健品市场新动态提前预防。以笔者所在小城市为例,城区本来是保健品市场主场,特别是会销类保健品几乎在农村看不到,但随着城里基层监管人员与社区的联合宣传,加上整治力度加大,会销市场已有回落态势,而农村的逐渐富裕,新农村建设的兴起,加上宣传力度上不如城区,保健品市场近年有往农村蔓延的趋势。掌握农村宣传与城区宣传的不同点,利用四个平台下沉联村联社区、党员先锋活动站等优势,协同其他工作在走访中扩大保健品知识、健康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在保健品占领农村市场前提前布局,让农村老人对常见陷阱有辨识能力。

二、做好价格监管,使保健品定价与目标人群相适应

一是引导市场定价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促使保健品厂家加大研发、提高服务、打造品牌,推动保健品市场分层发展。老龄化到来不可避免,老年人保健品市场将来更为巨大,保健品市场可以仿照化妆品、服装等成熟市场针对不同消费层次的老年人客体推出相应产品线。在实际监管中笔者发现现在保健品投诉中因价格问题引发的投诉远超其他问题,关键原因就是保健品的高价格与其对应的消费人群不相适应,这同样也是不规范的保健品经销给人“欺骗”感觉的原因。现实中有的老年人因长久养成的节俭习惯,在买菜穿衣上斤斤计较,舍不得多花一分钱,而在不了解的保健品领域却一掷千金,巨大反差很容易让子女反感,特别是有的老年人是被保健品经销商用似是而非或避重就轻的宣传手段引诱购买的,这样的情形就更容易引发纠纷。健康是每一位老人都有权追求的,无论贫富,保健品市场应该为所有老年人群服务,而以研发、服务、品牌来理顺保健品市场价格问题,让更加公开透明的质量价格体系来引导老年人自由选择保健品,远比监管人员苦口婆心劝说、与违规经营者斗智斗勇等方法更有效。在目前保健品概念还比较宽泛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先把保健食品的商品梯队建立起来,将相似功能的品类列举不同产品的价格和对应的厂家,比如可以将几百种蛋白粉品牌同时列举,将对应的价格、品牌、生产厂家、主要成分、主要功能、特殊作用等一一列明,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在看到某一产品时,就可以进行比较,购买时做到心中有数,宣传普及时能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根据目前保健品市场消费投诉和违法案件相关信息,适当提高保健品销售成交要求和售后服务水平。打造一个适合不同消费层次、健康发展的保健品市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政府、监管部门又不能走回计划经济老路去干预保健品市场定价,因此现阶段的保健品价格乱象和消费人群定位混乱还需要监管部门的其他方法。加大处罚和整治虽是最常用的,但这往往针对违规事后;强化宣传和知识普及虽然可以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但总有覆盖不到的点;因此笔者认为交易过程的严加监管显得非常必要。对保健品行业可以采取特殊交易规则,比如要求任何以“保健”为卖点的商品,特别是会销场所、保健品专营商家在与老年人进行大额成交时要求有家人的知情同意,此类商品不仅包括保健食品,还应该包括以“保健”方式宣传或老人以“保健”为目的才购买的各类玉床、医疗器械等其他商品,知情同意的方式可以是现场陪同购买、书面同意书、手机聊天记录等相对合适的方式。强制保健品行业做好售后服务,以集会方式开展的销售或金额较大的商品要能进行无理由退货,对无固定场所的保健品集会营销要进行备案,甚至收取一定金额的退货保证金等。

三、发展志愿者队伍,协助营造温情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