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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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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内部控制 措施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加强内部控制,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安全和运营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如下方面对完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提出建议。

一、内部控制环境的设计与再造

(一)提高内部控制意识和重视内部控制文化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实施和完善的基础在于全体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正确认识。首先,领导层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潜在风险和发展目标等有科学认识,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把内部控制原则、风险控制和防范的责任观、应对风险的措施等的知识的培训作为一项长期工作,让全体人员逐步理解其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内控要求,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文化,所有员工自觉按制度行事,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治理架构

在内部机构设置时,应根据相互协调和互相制衡的原则配置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

建立科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组织架构,首先要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职能。管委会成员必须熟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法规、政策,熟悉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加强专业素养以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其次,增设内部审计科和信息管理科等职能部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综合科、归集管理科、贷款管理科、提取科、核算科和三个办事处。内部审计科应对各个科室、各办事处、各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信息科统一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

同时,按业务需要,增设重点镇街办事处,并落实对各办事处的法人授权。各办事处均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

二、加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风险评估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风险评估,是指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同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这是确定如何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础,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情况,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险应对策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形:新进人员可能不理解住房公积金文化,忽略内部控制;新的信息系统上线,有可能使原有的内部控制暂时失效;政策的变更,如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住房限购限贷政策的推出等,会影响资金的流动性、贷款业务的开展。要及时识别将要或已发生的变化,设置预警系统以识别警示新风险,明确风险预警指标。同时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理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建设综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应涵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会计核算、统计等全部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将管理意图和控制措施嵌入信息系统,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东莞市开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时,可考虑与相关部门联网,获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相关信息,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提供依据,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骗提、骗贷及不良贷款等风险。例如,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网,帮助确定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数量;与社会保障局联网,参考工伤保险的人数,帮助确定住房公积金应缴人数;与房产管理局联网,取得当地房产交易数据,为提取、贷款业务确定房产交易的真实性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开发信息系统时,还要充分考虑各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对可借助系统控制部分,预先设定,降低人为因素对内部控制实施的影响。可以主要从对各岗位的授权限制、对流程的限制、对审批条件的限制等方面进行考虑。

四、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部控制监督

独立客观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保证。内部审计科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行使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和内部控制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各部门和办事处进行监督,对业务进行全程监控,对潜在的风险适时介入,防患于未然。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制的作用,关键要做到如下三点:

(一)保持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

内部审计科在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其汇报工作。管理中心应保障内部审计科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顺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工作。内部审计科必须与任何业务的具体执行分离,以保持其客观性、中立性。

(二)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对内部控制工作有较强的敏感性。同时还必须熟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

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个科室和办事处的业务合规性检查、绩效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列入审计范围;按管理需要进行定期常规性审计和专项审计;把握主要风险点,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业务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情况等方面;设定审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内部审计报告应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层。管理中心领导层应责成相关科室、办事处和相关人员及时修正内部审计报告指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科必须跟踪内部控制的整改情况。

五、重要业务的内部控制活动

按照采取的具体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活动一般包括: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活动和业务流程层面的控制活动,且控制活动应与风险评估相结合。管理中心应针对该特定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活动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这是岗位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每个步骤都应由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实施,确保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从而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提取业务中的初审岗与审批岗;贷款业务的初审岗、复审岗和审批岗;会计核算中的会计岗和出纳岗、空白凭证的保管人和使用人;信息系统管理员与业务操作员等。

2、授权审批控制

有效的内部控制要求每项业务活动都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批准。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的权限、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合理的授权应明确规定:所有业务活动未经授权不能被执行;所有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即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均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不能随意越权授权和越权执行有关的权力;无特殊情况,所有业务与人员一经授权必须予以执行。

3、住房公积金会计系统的控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在运用会计系统控制时,管理中心需高度注意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稽核。有效的会计系统严格遵守“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具体措施有: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严格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由核算科会计根据受托银行的放款进度以及贷款基金户的资金结余情况、需要支付的手续费等信息,及时填制资金划拨审批表,经核算科负责人审核,送分管领导、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出纳、会计和核算科负责人共同办理转账手续;签发支票的印鉴必须分由会计、出纳和核算科负责人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全套印鉴。支票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分离。支票的领用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定期存单和国债凭证等重要单据存放于银行保管箱,由两人共同保管、互相牵制,只有凭单位证明,两人同时办理才能领取。

4、对受委托银行、机构等合作者的控制

“银行专户存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之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资金和提取资金的结算、利息结算、贷款本息回收等业务,均委托银行办理。加强对受委托银行的控制,是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管理中心必须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义务。同时要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可考虑根据其事务的完成质量,酌情调整其手续费,违反委托协议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考虑取消其业务承办的资格。另外管理中心应运用定期跟踪各项资金的流转过程等方法,及时发现受委托银行截留资金的情况,争取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零在途,避免由此产生的损失。

加强对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考核,应促请其严格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为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业务,机构如出现教唆贷款申请人伪造证明材料等恶劣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取消其资格。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层面的控制活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时,应考虑各个流程潜在的风险,并将内部控制的要求嵌入各个流程中。

1、归集业务的控制活动

归集业务主要风险点: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混乱,存在缴存单位或个人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空户、休眠户、一人多户等现象;审批业务不依程序办理或超时办理;申请资料不全等。

归集业务控制措施;东莞市的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补缴等业务,直接在受委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应制定规章,敦促银行防止或修正上述账户管理混乱的情况,待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上线后,要全面清查公积金账户,逐一核对和补录账户信息,真正实现单一账户管理,杜绝因职工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的串户问题;其他归集管理业务,如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缓缴、少缴补缴申请、缴存证明和贷款证明等业务,按事先制定的流程和程序,严格审查证明材料,依时办理。

2、提取业务的控制活动

提取业务主要风险点:单人完成整笔提取业务,随意性大、容易滋生舞弊行为;对材料真实性判断手段落后,容易产生差错;申请人的提取材料不全;非规定的提取范围;非规定的提取人;身份证件无效;提取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等。

提取业务控制措施;重设提取流程,建立提取业务二人审批制度,即一人初审,一人复核、审批;改善证明材料辨识、审核的手段,比如借助业务系统,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伪造资料骗提行为;严格审查提取人的资格和提取额度。

参考文献:

公积金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运行能力与机制制约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规模

首先,财务主体调剂资金能力受限。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资金来源与运用出现了不平衡,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资金不足,有的却出现大量闲置。资金不足与闲置并存阻碍了业务发展。

其次,财务主体行业成本加大。由于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业务发展规模不断增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不断增加,为适应业务新形势需要,必须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共识。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信息化建设从硬件配制到软件开发,需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加上后续的维护则成本更大。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分别重复性投入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业成本。

再次,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管理目标缺乏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和考评机制。自2002年起先后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于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公积金财务主体自身努力程度不同,不同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管理水平差距加大,加之考评激励机制缺乏,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社会效益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强者恒强、弱者相对更弱的现象。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最后,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繁杂、流程复杂,成本费用较高。随着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职工不同城市间工作调转与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将逐年增加并呈现常态化趋势。这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创新带来新的课题。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不同的矛盾

根据《条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在实践中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的关系区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大体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中心监管与审批模式,可以简称为委托办理模式。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下的原生模式,是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主流方式,在重庆等多数城市应用。第二种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可以简称为自主办理模式。这是近年来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新兴方式,在大连等少数城市应用。目前我省各地的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

住房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二是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三是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三)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内部审计严重缺失

目前,全国共有340多家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然依据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尚无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范。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存在着重资金筹集,轻资金管理的现象。

有的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财务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财会核算较乱,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差。有的中心为了追求高额收益.哪家银行承诺利率高就转存到哪家,在指定的受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大笔资金任意转出,部分已沦为腐败者囊中的“唐僧肉”。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严重缺失,有空子、有漏洞,住房公积金涉案数字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至今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尚无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创新探索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经营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收益分配等具体工作,还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经营风险,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经济、责任实体。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整合财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凸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满足政府、企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要,加快推进广大职工的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伐,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通过吸收、新创等方式将某一区域内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进行优化整合。促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提升区域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方便区域内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设立直属省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并入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

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财务集中运营体系。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会计处理过程是财务主体的业务办理过程。会计工作全面、实时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并监督控制业务风险,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立以”业务数据集中处理”为核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运营管理体系。设立账务核算和业务管理中心,统一会计核算和人员管理。

设立计算机信息开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统一会计制度和账务组织。全省实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做到会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优化整合后,全省是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城市通过系统这个网络平台在同一系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使各城市办理业务已经实现同城化,极大地方便了不同城市间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在资金调剂方面,由于全省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住房公积金可在省内各城市间调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缩小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方面,由于全省统一管理,带动和促进了原管理落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较短时间内缩小了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在抗风险方面,由于优化整合后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规模以几何倍数扩大,将大大增强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探索运营模式,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创造条件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实行的委托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息对账等业务全部委托银行办理,所有的数据资料、账务信息都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仅对业务进行审批和依据银行传递的单据记录总账,有的地方管理中心每天向银行收取票据自行录入,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在这种模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第一手资料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时常受到牵制,造成管理工作较为被动。而自主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大连市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益。

应当尽快完善并广泛推广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的自主办理模式。只有实行了自主办理的运行模式,才能够真正实现财务主体的管理自主,切实履行《条例》的职责。

(三)健全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内部控制是一个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和坚持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营造环境。

建立货币资金控制,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贪污。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

严把支取“三关”。防止采取非正常手段,使用假合同、假批文强取、套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要把支取条件范围关,用途是否合乎《条例》规定,必须对号入座,符合者办理,不符合者拒绝;二要严把支取手续关,支取手续要合乎规定,要有法律效力,对那些弄虚作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已过时的手续,不予办理支取;三要严把支取程序关,住房公积金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批准三个阶段,其审查阶段必须严把支取证明材料的真伪关,核对余额现在状态、是否是封存、是否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只有当审查合乎支取规定,才能批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控制,防范贷款风险。为降低贷款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应对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金额、担保、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程序等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且要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在委托贷款发放过程中,首先严把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关,其次是申请人的资信及担保手续关,最后严把借款内容审查关。审查要真正做到项项留心,处处把关,才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立审计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构建新机制

内部审计是管理机构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查找内部管理风险点,完善、整合内控制度,定期评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纷纷制定了众多的内控制度,但内控制度不够系统化和统一化。为此应结合风险点查找,完善和整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同时还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价,分析和监督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内控制度,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较少,有很多职工身兼多岗,县级管理部等分支机构有的只有3-5名职工,而这几个职工却管理着几千万的公积金。所以,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审计尤为重要。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存在、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发挥作用、信息系统控制是否可靠等。

重点开展资金运作审计,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后,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资金运作。加强资金运作必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重点就是资金运作的审计。这种审计不仅仅是事后审计,更多的是事前和事中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转存定期存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等资金运作中,应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重大资金运作的制度建立、计划编制、方案制定、决策实施、测算分析等工作。

完善内部审计长效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质量。制定严密的审计计划,细化审计过程。对审计报告严格把关,提高审计报告质量。采取后续审计,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和整改。对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对系统内的机构发出情况通报,要求各部门举一反三,引用借鉴;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醒主管部门重视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同时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

准确定位,突出重点,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首先,将业务素质强、品质优秀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其次,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再次,强化内部审计激励考核机制,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树立正确的目标定位,提升审计层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审计应立足于高层次、综合性经营监督的本质属性。树立和落实“围绕工作目标,服务于管理,突出重点,控制风险,审计为民”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为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五)完善法规规定,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还是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十多年过去了,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加数倍,业务范围大大拓宽,资金规模更是增加了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原有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相关部门为修改《条例》进行较大规模的调研,为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认真查找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依法办事的薄弱环节,建言献策,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寻求法律支撑。

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财政部,应当正视全国住房公积金迅猛发展的现实,着手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可行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可信性。

作为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尽快争取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发挥各地管理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集合各地财务管理之精粹,制定全国统一的财务操作规程,规范财务运行,努力让这部分资金增值,使之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六)开发设计科学规范的信息系统,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住房公积金业务量大,工作繁杂,势必需要功能强大的、设计完善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正处于大面积更新、升级阶段,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建设部,应当汲取各地运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开发、推广使用适应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统一、规范、科学并经专家评审认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在新系统的开发设计中充分融入内部审计的管理思想,加强计算机控制和内部审计信息建设,全方位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手段信息化。

参考文献

[1]苑泽明,石敏.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模式创新研究[J].当代财经,2007(3).

[2]董建斌.浅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J].中国房地产,2008(2).

[3]高东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模式浅析[J].中国电子商务,2010(6).

[4]孙开颜.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工作[J].审计文摘,2007(3).

公积金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一样,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社会福利是泛指国家、社会为全体社会成员或主要成员以及社会上某些特殊成员而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事业一般包括公共福利事业、专门利事业、选择利事业。其中,公共福利事业是指国家或社会团体兴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如教育、科学、环保、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专门利事业主要指民政部门为残疾者、孤儿、生活无着的老人等具有特殊需要而又无力自理的人举办的疗养院等。选择利事业是指国家为照顾一定地区或一定范围的居民对部分必要生活资料的需要而采取的优惠措施,如对住公房的居民给予房租补贴等。不论何种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其基本点都是免费或减费提供某种生活用品、服务或现金补贴,给人以优惠,给人以方便。社会福利不仅保障个人和整个社会生存的需要,还要保证个人和社会有所发展的需要。因此,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层次。

另外,社会福利按资金的来源与管理不同,又可分为:国家性的社会福利、地方性的社会福利、单位性的社会福利、社区性的社会福利和民间性的社会福利等。

社会福利资金是指社会筹集、国家提取和依法征收的为全体社会成员或主要成员以及社会上某些特殊成员而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和住房资金等。

二、社会福利资金的审计

社会福利资金审计是指审计组织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福利资金收入、运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的经济监督活动。其审计目的:有利于保证社会福利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福利资金审计主要包括募集资金的审计、捐赠资金的审计、职工福利资金的审计和住房资金的审计等。

(一)社会募集福利资金的审计

⒈社会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及使用范围

社会募集资金的来源包括:①销售中国福利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②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③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社会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有:①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②对老化、陈旧的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③对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④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资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社会募集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与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必要照顾。一般采取无偿方式的有:①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②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③流浪儿童收容遣送设施;④社区服务设施。

⒉社会募集资金的审计要点

⑴对社会募集资金筹集情况的审计。对资金筹集的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发行机构是否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年度发行计划组织实施。

②募集资金实行按比例分配留成是否按照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③募集资金是否全部入账,并在银行开设专户,有无多户存储。

④募集资金是否通过银行直接汇入民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有无擅自截留、挪用应上缴或留成的募集资金。

⑤收缴的募集资金是否向缴款机构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⑥存款利息、弃奖收入是否直接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

⑵对社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对社会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募集资金是否按照社会福利资金收支计划使用,有无超计划使用的现象。

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

③募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有无拆借和委托贷款,有无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或为其他单位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④募集资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是否建立了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如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资金数额相等的部分是否归属与社会福利资金。

⑶对社会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对社会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彩票发行机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账簿设置、凭证形式、记账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

②社会募集资金的收入、记录、转账、汇总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③社会募集资金的募集留成和使用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社会捐赠福利资金的审计

⒈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主要来源

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向我国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金或实物。负责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部门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另一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金会。对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有利于促进接受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证社会捐赠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两个方面,下面对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资金审计要点进行探讨。

⒉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要点

⑴对社会捐赠资金收入情况的审计。对社会捐赠资金的收入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接收的捐赠款是否全部入账,并在银行开设专户,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明细分类账,有无多户存储,隐瞒账户,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②接收捐赠资金的收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收据存根与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是否相符。

③增值收入是否转入捐赠收入科目,结转资金增值收入是否及时。

④接收捐赠的实物是否进行妥善保管,有无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坏变质情况。若接收外汇捐赠资金是否及时结汇。

⑵对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社会捐赠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拟审计以下内容:

①社会捐赠资金分配、发放、使用的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合规。

②社会捐赠资金分配、使用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或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私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③管理部门有无对捐赠物资实行有偿调拨,变相出售,收取管理费、折价款、补偿金等,有无将所得收入作为部门收入的问题。

④管理部门是否存在分配资金中间环节过多,层层截留,挤占挪用致使捐赠资金不到位的问题。

⑶对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对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①社会捐赠资金管理部门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账簿设置、凭证形式、记账程序,以及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职责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

②捐赠财产、物资的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③资金分配、使用的报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捐赠物资的变价处理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价格是否合理。

审计组织应当于审计工作结束后,写出对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基本情况;对社会捐赠资金接收、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作出的总体评价;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及审计处理结果等。

(三)职工福利资金的审计

职工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福利是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生活和服务设施、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向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活动的总称。其目的是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改善和丰富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来源,包括从费用中提取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两个方面,即职工福利可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⒈职工集体福利资金的审计。职工集体福利资金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又称法定公益金。职工集体福利是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集体消费和共同性消费设施以及为集体提供服务,又包括职工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两个方面。职工集体福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法定公益金明细表,提供的资料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⑵法定公益金的计提顺序、基数、比例以及变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⑶法定公益金的减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用途是否合法,对动用公益金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冲减公益金并相应增加任意盈余公积。

⒉职工个人福利资金的审计。职工个人福利资金是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所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又称职工福利费。职工个人福利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生活方面的各种福利项目,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职工探亲期间工资和往返车票补贴、职工交通补贴、带薪休闲等。对职工个人福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获取或编制职工福利费明细表,复核加计,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合计数核对,查明是否相符。

⑵结合工资审计,查明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应付福利费是否符合规定,计提金额是否正确,并将职工福利费计提数与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核对一致,查明有无提高提取比率的情况,有无会计处理错误的情况。

⑶审阅职工福利费明细账,并抽查本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原始凭证,查明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报销是否符合审批程序,有无用于发放奖金或其他不合理开支的情况。

(四)住房资金的审计

住房资金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业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或形成的其他资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审计。城市住房基金是市(县)人民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专用基金。该项基金从同级财政现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和当地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渠道筹集。对城市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投入是否及时到位,应转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收入是否及时转入。

⑵主管部门对城市住房基金是否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⑶拨入各部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2.单位住房基金的审计。单位住房基金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支付出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费用和出售住房时个人支付房价与住宅造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提租后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房租补贴等。对单位住房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企业是否严格按规定计提各项住房基金,并保证住房基金的专款专用。

⑵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基金,是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⑶各地是否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房改。

⑷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是否按规定划转,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⑸出售公有住房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售房单位有无未经审批、不经评估自行售房,有无不按批准规定的范围和价格售房的问题。

⑹住房出售收入是否按规定归集和管理,应上交的是否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留归各部门的是否按规定存储。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售房收入。

⑺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管理,有无收入不入账、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3.住房公积金的审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不能挪作他用。对住房公积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拟审计以下主要内容:

⑴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基数和比例归集住房公积金,有无虚报职工人数,冒领财政补贴的问题。

⑵各单位是否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来源是否正确。

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公积金,有无挪用住房公积金搞其他基本建设或生产经营等问题。

公积金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

[DOI]10.13939/ki.zgsc.2016.35.137

1 协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1.1 标的公司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需要缴税

当标的公司的净资产高于其注册资本时,标的公司整体变更时即需要面对缴税问题。税收实践中,各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不一,可能是因为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不同所带来的执法混乱。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整体变更时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税款或者准予缓缴该税款。

1.2 标的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时,标的公司需相应增、减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当标的公司净资产低于整体变更前的注册资本时,可以采取整体变更前先减资以使净资产与调整后的注册资本大致平衡的处理方式。此外,整体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者由股东溢价出资也是可行的办法。总之,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与注册资本越趋平衡,缴税义务相对越轻。

2 “整体变更”时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税收成本问题

2.1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实践“整体变更”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方法:第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合理分期缴纳税款的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二,由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在公司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全额缴纳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对本人罚款,该等罚款亦由本人全额承担;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以上对策需结合当地税务实际情况适用。

在2015年8月12日挂牌的杰尔斯(833223)案例中,该公司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根据审计报告,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润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总额3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5826623.43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本案例中即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问题。

就此律师认为:在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该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通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律师的查询,公司仅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所以,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财税〔2015〕41号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须就公司整体变更阶段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也应相应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的义务。

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公司向律师作出如下回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个人所得税缓交备案。就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

综上,律师认为,相关股东及公司已就个税的缴纳事宜采取了规范措施,且该等规范措施具有可行性。

该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上述观点。

至于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内容,除挂牌企业案例,在审企业亦有案例,具体可参见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2015年9月29日公告。

2.2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整体变更过程中,使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则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问题,自然人股东亦未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便也不会产生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实践中,部分企业采取此方法进行节税,并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进行兜底性承诺。

在2015年8月14日挂牌的霍普股份(833328)案例中,根据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审计报告,整体变更前公司的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资本公积为0.00元,盈余公积为1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4511016.37元。公司整体变更时,以2015年3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86011916.37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的3000万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余额56011916.37元计入资本公积。即,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5年5月28日,该公司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例中,股转公司依然询问了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股本 3000 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均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东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整体变更完成后,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备案变更,办理过程中主管税务部门未要求公司就整体变更事项缴纳税款。公司股东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对于股份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将依法自行承担缴纳义务。

该案例中,股转公司依然接受了上述观点。律师的回复虽未直接言及有限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的税务问题,但公司无须就整体变更缴纳(代扣代缴)任何税款,则间接表明本案中有限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无须缴税。

2.3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也不尽相同。

2.3.1 现行立法规定存在歧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部门规范性文件1997.1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部门规范性文件1998.05.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部门规范性文件2010.02.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部门规范性文件2010.05.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凡是在实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部门规范性文件2015.01.01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2.3.2 观点争鸣

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企业、中介机构的普遍观点是,国税函〔1998〕289号的“资本公积金”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两种情形,不应当作区别对待。整体变更中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3.3 最新案例一则简介

在2015年8月10日挂牌的明珠股份(833172)案中,整体变更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以2008年11月30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52828683.95元,按照1.6509∶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额3200.00万股,剩余净资产20828683.95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额为1200万元,其中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1789944.5元,由盈余公积转增股本210055.5元。2008年12月24日,工商局向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就此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据此,明珠股份整体变更时,注册资本增加额中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涉及个税的代扣代缴。

该案例中,股转公司接受上述观点。

公积金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失诚信 行为导向 独立审计制度

要重塑注册会计师诚信,独立审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当前最迫切、也是最实际的措施。本文结合本人“独立审计制度对注册会计师失信行为的影响分析”一文的分析,提出如下观点:

明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监督制度是在经济改革中确立的,而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则需要健全的独立审计法律体系来保障。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独立审计很难有效推行。只有完善有关法律,才能优化审计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出现某种结果或实施以及不实施某种行为是否应该承担不利后果,都要找到法律法规作为判断依据。实际上,独立审计准则本来就不属于法律法规体系,而只是一种权威标准。依据这种标准执行业务出具的报告也不能绝对保证其真实性和不出现重大遗漏,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如果这种标准要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必须要通过法律法规。

标准实际上只能作出事实判断,其本身不是法律判断。如没有遵守标准,导致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否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而承担何种不利后果,标准没有作出规定,这也不是标准应该作出的规定,这是法律法规的范畴。注册会计师要规避风险,只有依赖独立审计准则。

要从法律的角度保护注册会计师,必须正确认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即独立审计准则作为一种权威标准只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可或通过合同约定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但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包括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都提到以有证据证明无过错作为免责原则,没有明确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这种状况加上审计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或者如果有过错,是一般的过失、重大过失还是欺诈作出事实判断。于是在一些情况下,容易形成以结果判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要改变这种状况,明确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法律法规都应该在相关的确定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条款中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审计报告或其他注册会计师报告的性质,或者规定报告本身应该指出其性质和用途,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者;二是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应当遵循的专业标准及专业标准的制定者,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报告和合同中明示其出具报告依据的专业标准,并规定没有遵循专业标准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报告;三是出具虚假报告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等的各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健全独立审计制度体系和确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法律制约

制定我国独立审计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权威性。为此,制定我国独立审计规范应该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促进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提高独立审计质量;第二,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第四,确立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法律地位,使其内容具有强制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

事实上,仅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还不足以使独立审计高效率地运转起来。当与独立审计相关的法律和规范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况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就需要通过道德的力量来克服注册会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制约注册会计师不择手段地从事任何一种个人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的谋利活动的行为倾向,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持。注册会计师是理性的。理性会促使他们接受道德的支配,使诚实、信用等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手段。一切不义、欺诈等行为都不符合道德的精神。在市场经济中,道德的地位是法律和规范所无法代替的。

此外,最为重要的是执业质量的提高程度也取决于注册会计师以道德为基础的行为自律程度。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受到一般道德―――伦理道德的制约,还要接受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规范的范畴。但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所确定的内容如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胜任能力和技术准则、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其它责任等都可以看作是一般道德在独立审计行业的具体化,应当在全面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基础上,制定职业道德准则。所制定的规范要针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鉴于独立审计行业的特殊性,其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应具有强制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

构建审计的强势主体

独立性的丧失对注册会计师和整个行业来讲,是自身制度的不完善,经济地位的不独立导致其职业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笔者认为,只有让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个强大起来,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并以公正的姿态面对各种利益冲突,为社会公众代言。

设立专门机构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业务委托与付费,以割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保证其独立性。笔者认为:由专门的机构行使委托权,将从根本上改变审计关系中已往的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相重合造成审计关系失效的局面,建立起规范、完整的审计三方关系,为审计的独立性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由专门的机构给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付费,可以切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消除了被审计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提供了经济基础,也可以有效解决付费的不需要,而需要的不付费这一矛盾。

行使审计委托权的机构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单位,能代表社会公共(众)利益,这样才能真正出于公心,出于社会效益最大化而行使职权,笔者认为,真正能代表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协调各方面利益的只能是国家,是政府。因此,这个专门机构应该是由国家(政府)管理的非营利机构,由国家支付其日常费用而不能通过委托权的行使来赚取收入。

要解决审计费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的办法是:由投资人、债权人根据自己权益金额交纳一定比例的咨询费用交由专设机构作委托费用,二是由政府出审计费用。理由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其受益者既是债权人、投资人,也是整个社会―――由于社会环境的好转,经济的有序发展,将带来很大的社会效益,所以由政府代表社会出一定费用也是合理的,因为它是社会进步的一笔必要的成本,何况这笔费用,国家(政府)又可以从投资者、债权人的印花税、所得税、营业税,从经济的发展收益中得到补偿,所以说由政府出这笔费用是可行的。

建立制约制度

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合伙制、股份制的经济实体,使其真正能有承担起经济赔偿责任的能力。这是严管重罚政策、保证金、风险金政策的一个前提或经济基础。

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起高额的赔偿,交纳得起风险金、保证金。必须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资本额(应根据经济形势适当调整),使其有承担最低风险的能力,并相应规定其承担各种规模业务所必须的资本,使其具有相匹配的承担风险的能力――收益与风险相匹配。这样既能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一定的承担风险的能力,促使其严格控制风险,提高质量,又能促使其壮大发展(联合、重组),从而承担更大的业务,获取更多的利益。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水平,提高其门槛是对其严厉处罚、追索的基础,使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否则,严厉的处罚将无力承担,严厉的追索将使注册会计师都放弃这一职业,反过来又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影响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待遇,既能增加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又会使他们的违纪成本上升,违纪收益率下降;同时注册会计师优厚的待遇又能吸引大量优秀人才,从而形成竞争,形成压力,促使注册会计师为保住饭碗而努力,而减少违纪。由于有大量人才的愿意进入,也为提高该行业的门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业务水平创造更好的条件。

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可仿照新加坡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即建立公积金制度。其资金来源:每次审计的报酬,都要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审计业务委托)扣除一定比例,国家再出一部分,为注册会计师建立公积金。该公积金平时不能动用,直到规定的年限后才能给予注册会计师。该注册会计师一旦在规定的年限之前因违纪受到开除或不能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则该注册会计师名下的公积金将被没收,转为国家所有,以用作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补贴和奖励。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从制度上监督其做出公正结论“失去监督的权利必将导致腐败”。

2002年4月24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奥克斯利法案,规定成立新的由5名主要来自非会计行业人士组成的监督委员会,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方面,我国应该说法律法规规定的较好,但对目前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是:一是对多头监督,非专业管理情况,应成立单独的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二是在法规上,应比照美国等国家,执行“深口袋”赔偿制度,给广大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受害者以追索权,向执行该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追索,从经济上打疼这些渎职者、造假者,同时制定有关法律,以传播、制造重大虚假经济信息罪等对这些注册会计师进行刑事处罚。

强化风险导入审计模式

我国已于2003年7月1日颁布实施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持续经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和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引入审计准则和审计技术。笔者认为,还应该在《错误与舞弊》、《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等具体准则中,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地将风险导入审计程序和方法引导在审计实务中。

参考资料:

1.王越豪,审计模式的比较与选择,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8)

公积金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一、在发挥审计职能中宣传审计。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实现审计成果的转化,是财政审计所要达到的目的。几年来,审计部门通过开展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揭示了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市人大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市人大常委会经常利用审计成果和审计力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交办各项任务,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一是重视《审计法》的宣传工作。为加大新修订的《审计法》宣传力度,市人大常委会经常深入审计部门,专题听取审计部门就《审计法》修订的意义、内容、精神实质和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宣传、贯彻、执行等方面情况汇报,对进一步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提出新思路,明确新要求。各级新闻媒体也大篇幅进行报导,为宣传审计工作起到了舆论导向作用。

二是建立预算执行审计联系协调机制。市人大财经工委为加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指导,与审计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就预算审计监督重点事项进行安排部署。每年预算执行审计前,市人大都要把人大预算监督重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反馈给审计部门,使其审计方案更为充实完善。

三是充分反映审计成果。每年的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不仅是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而且还是跟踪监督,督办整改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按照“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政管理、促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充分整理“大财政”审计成果,使审计监督在较高层次上发挥作用。

二、在审计监督中突出审计重点。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适应人大加强预算监督的要求,审计部门每年都要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确定预算执行审计重点,确保党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服务人大监督。为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监督的质量和水平,近几年来审计部门在进行审前调查时,时时把握每个阶段财政管理的重点,认真编制审计方案。针对人大提出的“过去提交的审计报告反映问题多、不敢把问题点到单位,导致部分单位‘年年审计年年犯’,说过撂过,整改效果较差”等问题。从20__年起,审计部门一改过去的做法,按照实事求是,敢于说真话,讲实情,报实账的原则,要把问题点到单位的要求,真实全面的反映审计情况。同时,市人大为审计撑腰壮胆,市人大分管领导主动与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减少审计部门的外在压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如20__年审计工作报告中一针见血地点到“某单位违反规定,白条列支、超标准、超范围滥发钱物73.1万元”、“某单位一年召开各类会议18次,会议费支出18.2万元,90%用于招待费开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不高”、某单位长期吃“空额”等问题。市人大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各位委员发言积极,评价很高,认为这次审计报告是“历史性的进步”,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对各单位触动很大,不少单位主动将整改情况报送人大常委会和审计部门。

二是加强专项资金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年来,支农、科技三项费、“双亿工程”、重点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一直是十堰市党委政府及社会各届关注的重点、热点,同时也是市人大交办的重点审计任务。为此,审计部门每年都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按照资金流向,跟踪到项目和资金使用单位,监督专项资金的综合效益。20__年,审计部门根据市人大的要求,重点对城建、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对主管部门及企业等25个用款单位的延伸审计,查实存在预算安排不科学,造成专项经费不专等问题,如“城维费”用于基本支出占预算的81.6%,用于城市建设投资、维护、购置支出仅占15.2%,其它支出占3.2%;科技三项费、技改资金支出项目多,资金使用分散,存在撒“胡椒面”现象等诸类问题。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转市政府。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责成相关单位研究整改措施,并根据审计建议修改完善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支出效益审计,创新审计方法。为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审计部门以支出效益审计为切入点,运用查阅、对比、分析评价等方法对财政支出效益进行科学衡量和综合评价,使其财政预算公正、公开、细化、透明,促进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开展部门支出总量及行政运行成本审计,选择一部分单位,对其投入的人、财、物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通过审计分析,查找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为人大审查批准部门预算提供依据。如20__年对招待费项目审计查明某单位招待费支出73.4万元,仅烟酒副食支出就高达26.97万元,存在损失浪费 现象,审计综合分析提出了压缩某些单位预算项目支出的建议并得到落实。开展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效益审计,最大限度的节约政府资金,发挥政府投资的综合效益。近几来通过对40个建设项目审计,查处违规资金3700万元,为政府节约资金800万余元。

公积金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xx年对之前自己订的工作计划来说基本是完成任务。基本是在领导规定的时间把xx及xx的月度报表做出,并且申报。xx年手上的工作(财务,人事,总务)的工作还是满多的,包括一:财务方面

2月份的年度报表。

3月份的xx及xx的年度审计报告的安排

4月份xx及xx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5月份完成2家的联合年检及外汇年检

每月的月度报表及税金申报

二:人事方面

还有及时申请人员的变动四金转进转出的相关手续

每月及时在20号把2家公司的工资单发放给大家

3月份2家公司的社保基数调整

7月份2家公司的公积金基数调整

11月及时安排xx司机和营业及xx的不定时工作的申请

三:总务方面

也及时安排新进人员的工作服,使大家可以早点穿上衣服。

夏天也及时联系女装的安排。

及时安排每次的用工招聘。

及时更换xx及xx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验证及换证工作

四:xx新公司相关执照申请

新公司成立后,也是按照新开业企业的步骤一步步的把各个相关政府证件办理完成。

包括:三井银行(资本户,一般户)和建设银行(基本户)的开户手续。

及时联系审计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

及用友帐套的设置

公积金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工作;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90-03

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国新《公司法》,以第八章全章共9条的条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作出了规定。学习、理解并执行好这些规定,将对做好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内容解读

《公司法》中这9条规定内容,可按不同性质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必须依法建账、建制

《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每个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在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中首先应该做好的大事。如果一个公司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仅凭某个领导说了算,或者虽有形式上的财务会计制度,但仅是一种摆设,从而使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十分混乱,管理上漏洞百出,公司资财大量流失无人关注,这样的公司是难以得到发展的,甚至连生存也会有问题。针对这些现象,一方面应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极应调整组织,配备合格人员,迅速建立起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认真执行,以防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账外设账是在一些公司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的财务管理问题。账外设账,其中必有假账。公司做假账,一是可能为了骗取银行借款,二是可能为了逃避税款,三是可能为了多拿报酬。总之都是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行为。一个财务管理健全的公司,不应让此类情况发生。

《公司法》还要求,“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是一种典型的小金库行为。除了个别属于将公款吞为己有的贪污分子,多数具有集体性质,其内容不外乎将应归属于公司的资财。划到某些内部人头上。然后再以各种借口分为各个人所有。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近期就“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指出,“‘小金库’,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具体来讲,主要有七种表现形式,其中在企业中表现得最多的是: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他在谈了“小金库”存在的危害性后指出,“小金库”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标本兼治。要全面研究分析现行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健全和完善,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注重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应该说,《公司法》“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要求,是治理公司小金库的有力武器,必须认真执行好。

(二)对财务报告的要求

《公司法》第165条、第166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作出了规范,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对财务报告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查阅和公告提出了要求。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并明确,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尤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财务报告更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所必须。因此,《公司法》对报表的报送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告的灵魂在于真实。《公司法》要求财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近年来,财务报告质量问题一直成为困扰企业和市场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对于制造并虚假信息问题,前些年曾进行较为严厉的批判和检查,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决不会一劳永逸。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上利用信息优势,制造虚假信息操纵股票交易价格非法牟利,已成为干扰证券市场的一大公害。因此,按照《公司法》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和真实的财务信息,已成为公司维护自身信誉的重要一条。否则,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企业丧失信誉将是不可避免的。

(三)股东权益及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第168条、第169条对公司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各项提取标准,其二是用途管理。以前曾经在农村分配别强调“处理好三者关系”,在公司分配中实际也还是处理好这三者关系问题,所不同的是内容有了变化。在公司分配中,一是国家,这就要遵照税法规定交好税;二是集体,即公司的发展基金留存;三是投资者,要给投资者以一定的回报。《公司法》为处理好这三者关系,从定时和定性上作出规定,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按此规定执行。由于所得税这一块现在作为费用列支,早在公司利润分配前已经处理,因此《公司法》的利润分配,只限于税后利润的部分。

一是对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任意公积金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规定;二是就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分配,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也作出了程序和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并明确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三是对公司公积金的使用作了规定,明确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以及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利润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比例问题。企业应关注对投资者的回报,以鼓励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和潜在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但也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积

累,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对投资者的分红甚少甚至长年不分红,这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虽然中国不少投资者偏重于关心股市消息对股价变动的影响,以赚取差价为主要目标,而对分多分少或者分不分红不大经心,但从长远看,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会从客观上改变投资者单纯以获取差价为主的投机理念。

积累比例过高的主要原因,从主观上讲是受公司管理层的偏好所左右,但不可回避的是《公司法》对盈余公积上限50%的规定,以及经一定程序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规定,构成了对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限制,也成为一项重要的原因。为此,宜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当然,某些企业的控股大股东为了取得较多的分红,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大比例分红的决议,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应加以限制。为此,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国家、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关系,对提升企业形象,开拓企业未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外部审计

加强公司的外部审计,是执行《公司法》有关财会工作规定的一项保障措施。《公司法》第170条和第171条,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作了规定,以防止公司中某些人拒绝提供或隐匿、谎报资料,影响审计结果的真实正确。

现在的问题是,有不少中介机构同时又是该公司的嵛询者,结果造成了自己审计自己;还有的为了同业竞争,为了承揽业务而降低了要求,致使审计走过场。这都与《公司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二、公司财务、会计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观一部《公司法》,一十三章、219条,其主要内容,一是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即所谓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这“新三会”的职权范围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二是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债券、增资、减资事项;三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接下来的就是公司财务、会计;最后就是法律责任。这几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管理中有财务,财务中有管理,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系统,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除上述第八章这9条有关财务会计条文外,《公司法》其他条款中就有关于经营、投资、担保等内容,也有关于股东出资形式、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等内容。此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有关职权中,都有关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等与财务密切有关的内容。

由此可见,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不仅仅限于第八章这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可以这样说,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与《公司法》的全部规定内容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贯穿于公司从设立、经营、发展直至清算的运行全过程,是决定企业能否取得成就的经济生命线。因此,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不只是财会部门一家之事,更是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经理、监事乃至全体员工应予关心和维护好的重要工作内容。《公司法》第八章共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只是从财会专业角度,对一些最为基本的内容作出规定。做到这些要求,是公司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公司这座大厦不能建立在沙滩之上,因而没有这个基础是万万不行的;如果只有基础而没有其他各项规定要求,基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公司法》和《会计法》的关系

1999年10月31日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同时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还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了特别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无论是和《公司法》第八章全章的9条有关公司财务、会计的条文,或是和《公司法》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体要求都是一致的。可以这样说,《会计法》是中国财务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对公司这一组织而言,《会计法》的主要精神必须同时体现到《公司法》中去,从公司这一特定的经营组织的具体出发,更好地落实《会计法》的有关内容。这也就是说,从原则上讲,既要全面贯彻《会计法》,从具体角度上看,又要联系公司的实际,因公司制宜地去贯彻,这才是最为理想的贯彻落实《会计法》。

(三)《公司法》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的缺陷

《公司法》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会计机构的设置,特别是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能和《会计法》取得一致。《会计法》第36条明确,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然而,在《公司法》中却只字未提总会计师职务及其相关内容。

中国新《会计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是在2005年10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之下,可以发现。这两项法律的修订,前后相差6年之久。在后的《公司法》却对与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总会计师这一职务视同未见,这是难以理解的。《公司法》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设置,规定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这也就是说,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掌握在经理手中。在这样的会计环境下,财务对经理权力制衡这一条重要的条文被取消了,于是就会出现如某公司由于会计不肯造假而在两年内连续撤换五任财务科长,直到第六名愿意做假账而终于“站得住”的怪现象。因而可以这样说,前几年在财会领域大张旗鼓地打假,只是从具体事务中去发现假账而忽视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去改进,这样的打假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因而也是不能巩固的。其后的事实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在《公司法》中明确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并明确其职责,赋予一定的权力,这对有效堵塞公司的财务漏洞,保护公司资财的安全运营,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夺取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之点,期望以后能在修改时得到解决。

以上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解读及其在《公司法》中地位和作用的论述,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在《公司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这一工作,对确保公司的正常营运,对促进公司的开拓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每一个公司,在其经营管理中,都应将财务会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并严格按《公司法》的要求,重视和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