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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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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制度 现代产权制度原则 现代产权制度内涵

虽然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理论界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作了许多论述,但对其战略地位、原则和基本内涵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这将有助于增强改革的自觉性。

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

1、所有制的核心是产权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基础工作是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由于所有制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因此,现实生活中所有制各种实现形态及其发展形态,实际是表现为产权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可视为所有制的核心,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当然就是现代产权制度。因为,我们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不是古典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建立在现代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表现为,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制度基础的市场经济。所以,按照经济学的这一基本原理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理应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

2、按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中最核心的制度

林毅夫认为,制度可以区分为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前者是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规则;后者则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但制度安排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和一般的制度安排,因为一个经济社会的制度结构,不是所有制度安排随机的、简单的加总,也就是说,在制度结构中必有一个或几个作为基本制度安排起决定作用,它(们)决定和影响其他一般的制度安排及其性质和功能,从而决定了该制度结构的构成和性质,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制度变迁问题。从经济的制度结构来说,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看作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结构。而所有制或产权制度,则是制度结构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决定并影响着其他一般制度安排。例如,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形成,更精确地说,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并影响了其他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和形成,从而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转变。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要改革传统计划体制的产权制度这一基本制度安排,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与现代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农业社会的权利制度,是以身份权、土地产权为中心的;工业社会的产权制度,是以机器、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本的产权为中心的。虽然我国首先需要完成工业化任务,重视物质资本产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历史的发展趋势,即一个越来越以人力资本产权为中心的世界经济社会的形成。为此,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必须充分体现每个人自由的选择权、流动权、就业权、劳动权、创新权,以及享有劳动(包括一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有形和无形成果的权利。

2、建立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

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在此基本制度规定下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产权制度,就必须体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因此,要建立的现代产权制度,在结构上必须是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社团产权、法人产权、私有产权、个人产权、混合产权等多种不同产权,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联系融合的产权结构。所以,我国既要学习发达国家的产权制度,也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允许和鼓励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创新,尤其是各种混合产权制度的创新,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

3、建立必须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要求的产权制度

所谓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以高度发达的分工和专业化,密切合作和充分竞争为本质特征的复杂经济体系,也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易活动组成的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中,一切分工和交换关系,都必须建立在由国家提供第三方的产权界定和保护的基础上即法治的基础上,而不靠传统的身份权关系,如血缘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来维系的。因此,我国的现代产权制度,首先要在宪法的层次对所有的财产即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无论是有形的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等等,都必须给予明确的界定和保护,同时还需要严格划清政府公共权利与公民私人权利的范围边界,以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其次,由于这种现代高度非人格化交易关系,而使得各种交易纠纷十分复杂,因此必须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否则,产权的第三方保护将是不可能的。

三、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关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决定》已概括为四句话:“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但除了这四条以外,还需要增补很重要的一条,即“选择自由”。另外,“归属清楚”不如改为“界定清楚”似乎更准确些。因此,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界定清楚,权责明确,选择自由,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1、界定清楚

将归属改为界定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归属在我们的通常理解中,是指财产归谁所有的关系,很容易把它理解为狭义的所有权,从而不利于各种产权关系的把握。二是把它理解为广义的所有权,但这种归属,只涵盖了作为产权的客体与主体的归属关系,难以表达产权的行为边界含义,在现代产权制度中十分重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界定清楚的产权,应是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也就是说,产权要明确界定在有行为能力的主体上。这不仅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公有产权来说或许更重要。在现代市场经济里,交易中的产权更多的是表现为法人产权的行为。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因而,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团体组织。但是,我国的公有产权,虽然归属十分清楚,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但是,由于它们不具有这种人格化主体的性质,因此在人格主体上即行为主体上却是界定不清楚的,从而导致交易关系混乱,并为个人侵吞公有产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不具有行为主体的产权特征,也正是我国国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效率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而且,只有界定了人格化主体的产权,才能够权责明确。

2、权责明确

完整的产权,显然还包括利益,因此,这里的“权”即权利,涵界了相应的利益,所以,完整的表述应为:权责利的明确。其次,权责明确,只是一个简略的说法。也就是说,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要求在权责利上有明确的、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且,权责利还应是对称的,即多大的权力必须与多大的利益,及多大的责任相对应。否则,不对称的权责利将导致权力的滥用,逃避责任,利益分配不对等,从而,产权起不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际上,产权制度的效率与权责利的对称性是正相关的。所以,权责利最大限度的对称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3、选择自由

为什么要增加这一特征?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每个人只能掌握极片面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个人最清楚自己范围所及的事情,从而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在每个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市场便把这分散的知识汇集起来形成价格信息。而这样形成的价格机制,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所以,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在社会习惯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具有选择做什么、不做什么和怎样做的自由权,这是现代产权制度不同于前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前现代,因各种国家权力和各种封建特权的种种限制,产权主体的选择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因而他们的创造性也相应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就存在类似的限制,例如银行等行业,只对国有企业甚至外资开放,而限制民营企业进入。实际上,现代社会,尤其在知识经济时代,如果产权主体充分自由的选择权被抑制了,那么创新的源泉也将同时枯竭。美国硅谷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由于那里的人们限制最少,他们在合作和竞争中都享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从而才可能在无数的“试错”中筛选出具有商业前景的创新技术。所以,我国要建立的产权制度,也应具备这一现代特征。

4、保护严格

产权仅界定清晰还不行,它在各种交易关系中还必须得到严格实施才有意义。马克思也说过,所有权必须实现,否则毫无意义。怎样得到可靠的产权实施,这就必须有严格的保护。虽然传统社会的产权实施可以靠亲缘关系,熟人关系,伦理道德,甚至建立个人武装来维系,但在现代社会,产权的实施主要靠国家的法律来保证,而且,只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产权的实施才是严格的、可靠的、具有效率的、公正的。所以,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

5、流转顺畅

流转顺畅是指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效率往往会高于以往的社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社会能够“地尽其力,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每一资源都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用经济学术语讲,叫资源最优配置。那么,为什么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这就得益于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例如,同样一元钱,在自己手中只能购买价值一元的消费品,但在企业家手里,它却能为社会创造出10元,甚至百元的财富来。但是,如果这一元产权不能充分流动和交易,那么就到不了企业家手中。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也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在前现代社会是没有的。因为,不仅产权有种种限制而迈不开步,而且也没有现代这样发达的统一市场。所以,建立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意味着要打破我国目前地方、部门分割和封锁的市场状况,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 程启智:内部性与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的产权分析[J].管理世界,2002(12).

[3]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M].上海三联书店,1991.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第2篇

在上正式提出了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也逐渐成为我国改革的重点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协调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成为当前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对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进行分析,并重点探究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以促进我国的快速发展。

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一)政治体制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

为了适应经济基础发展需要,就要进行上层建筑改革。纵观我国改革的路程可知,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后才会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就会引起新一轮行政体制的改革。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但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政治体制也要进行改革,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例如:在1993年以后,政治体制的改革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二)政治体制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

众所周知,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就是政治,政治以其特有的职能和功能,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治对国家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反作用,在某种条件下,甚至占据首要位置。政治能够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和管理。政府作为我国经济改革的推动者,对市场经济的建立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为经济体制顺利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三)两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经济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政治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两者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相互促进,不能分割。两者要紧密结合,相互影响,要协同发展,任何一方都不能明显滞后于另一方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两者相互促进的作用,为社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现阶段,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如何协调好两者改革的关系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因为,只有两者的改革关系相适应,并进行不断的改革,才能促进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二、如何协调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一)为什么协调两者的关系

第一,社会基本矛盾决定两者必须协调发展。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解决两者的矛盾依赖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影响生产力发展,这是根本矛盾,只有改变生产关系,并变革上层建筑,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矛盾。第二,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决定两者必须协调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改革,都涉及到很多方面,诸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及文化教育改革等,它们之间相互促进,密不可分,必须协调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使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混乱的经济秩序、日益严重的经济犯罪等,这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不完善所致,因此,只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两者发展相适应,才能使市场经济活而不乱,充满生机。第三,两者的关系决定了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协调发展。政治体制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只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把握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经济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只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能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两者关系密切,不能分割。

(二)如何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1.坚持目标模式协调发展

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明确目标,使政治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相适应,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去考虑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作为政治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立足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进行创造性思考,借鉴先进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经验,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对社会管理职能进行研究。

2.确保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现状的协调

现阶段,要对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现状进行研究和掌握,分析两者的运行机制、相互作用机制,并分析现阶段的政治体制在哪些方面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商讨改革的方案,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

3.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步骤要协调

政治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保障,而经济体制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两者相互促进,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要确保改革步骤的协调,任何一方都能严重滞后于另一方,保持动态中的协调发展,但并不是绝对的平衡推进,要正确把握保持协调、平衡的度。政治体制在改革的某方面,变动更大,时间更长,因此,要合理把握两者改革的协调性,做好各项改革的方案,并进行排列组合,以确保改革顺利完成。

4.加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当前,最大的危险是腐败,消除腐败的措施就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的怨气,要努力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确保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缩小贫富差距。同时还要解决教育、医疗等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要想实现这一切,必须加强两者改革的协调性。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体制,因此,需要相应的体制改革。统筹好经济体制改革及政治体制的各项工作,统筹兼顾改革中涉及的各项内容,形成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为经济发展提供极大的动力,增强我国经济实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为社会经济管理提供保障,促进经济、政治的稳定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第3篇

20世纪50年代,以苏联为代表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推崇。中国也对苏联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模仿,甚至直接“移植”。很显然这种制度的模仿和移植,可以大大减少新体制设计和建设的成本。但由于中国与苏联历史、客观自然因素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把出生于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直接用于中国,则会可能出现诸多不适应的症状,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并对该体制不断地进行修正以适应中国的国情。从国民经济学课程建设发展历程来看,中国最早的《国民经济计划学》教材就是源自对苏联教材的直接模仿,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不断更新,其课程名称先后以《国民经济管理概论》和《计划经济学》出现,直至发展演变成为今天的《国民经济学》,这显示出国民经济学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中国化”和“本土化”的特征。

二、逻辑必然:国民经济学在当前我国的存在

当前,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与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改革不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政府主导下的以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渐进性改革,这也是国民经济学在当前中国存在的逻辑必然。

(一)逻辑起点:我国正在进行一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改革

中国所实行的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改革,因此,在经济改革进程中政府行为显得非常重要。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的定位以及行为方式直接影响着经济改革的进程和效率。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未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行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1.政府“越位”问题的解决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体制惯性,政府在诸多方面还对经济还存在强大干预,这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生产管得过多过死,每年政府对国有企业大量的亏损补贴及政策优惠,对其进行扶持,极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形成;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为大力发展经济,亲自参与招商引资,将本属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行为纳入政府职责范围之中。这种政府“越位”行为屡见不鲜,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越位”行为正是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不健全的表现,解决政府“越位”行为是还原市场的过程。因此,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及时解决政府“越位”问题。政府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恰当的方式退出市场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难题,这也是国民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2.政府“缺位”问题的解决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等因素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在这些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但目前来来看,中国政府在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职能并没有到位。如中国政府对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规制不利,垄断企业的价格同盟、价格歧视、供应不足、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同时政府在提供经济制度等公共物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如对于经济改制中出现的急切需要解决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经济改革中存在的寻租问题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必须要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此,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正确解决政府“缺位”问题。需要寻找合适的方式,令政府有效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中国当前情况下需要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民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必要性:中国经济改革的渐进性与长期性

与俄罗斯“休克疗法”的市场化改革不同,中国采用的是市场化改革是渐进性改革,这决定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的经济改革过程是一个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改革国家,也不同于基于“华盛顿共识”的苏联、东欧国家的市场化改革,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性改革(又被称为“北京共识”)。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中国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地进行探寻,对国民经济运行客观规律的研究,更应结合中国经济的实际,总结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规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性特征决定了国民经济学学科以及该专业的研究生在目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国民经济学学科研究发展内容展望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中国现实和该学科的发展历史情况,未来国民经济学研究可能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展开:

(一)宏观调控与政策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混合经济依然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要提供者,宏观经济计划和管理依然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从目前来看,中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而财政手段运用也不熟练,计划仍是目前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此处的计划已不是原先意义上的计划(高度集权的政治手段),而变为类似管理学意义上的指导性计划和政策性计划。因此,政府要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中政府调控的成熟理论与经验,更要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提出符合国情的主张,同时深入研究各个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手段的组合与协同问题。

(二)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

战略与规划原本是“国民经济计划”专业的核心方向,现在仍是国民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国民经济学与财政学、金融学相比显得更为宏观。在未来经济发展中,中国政府依然会重视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以规划的方式指导经济的发展。因此,国民经济学应着重突出市场经济中的国家战略和规划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涉及的重大项目课题的研究,比如,城镇化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等。

(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第4篇

一、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

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国家在出现后,它并不进行生产。然而,为了维持它自身的存在和运转,国家又必须从国民收入中分到一块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由于国家不进行生产,它不可能通过交换的形式来获取它所需的社会产品,它所拥有并能加以运用的,只有强制性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参加社会产品的分配,就是原始的税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持自身存在和运转消耗社会产品的过程,就是财政支出。因此,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能够存在;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财政的存在,只需要国家这个唯一的前提。可以说,财政是国家内生的一种东西。从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国家,无不如此。在执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家仍然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和财政的这种存在必要性相关的是财政筹集收入的职能。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得到了扩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功能,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都是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达到最优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假如情况真是这样,财政的功能就应该只限于筹集政府收入,它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只是源于国家的存在。但是,我们看到,现实情况并不是这么理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熟悉还应该更进一步。新问题主要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只是经济学探究中的一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全部条件。而只要有某一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上就有可能出现失灵。

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导致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如实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具体来说,市场失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PureTheoryofPublicExpenditure)一文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指的是这样的物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西方经济学家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总结了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上述特征,市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进行资源配置时,就会出现失灵的现象。一般来说,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公共产品的生产量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设法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

2、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私人经济主体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

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外部效应除了影响社会经济效率之外,由于外部效应导致的成本或报酬分担不合理,它也会妨碍社会的公平。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将外部的成本或报酬内部化,使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生产数量改变到合理的水平。

3、垄断

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产品的供给,使其产品的售价高于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形成了垄断。由于垄断者能够操纵市场价格,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产品边际效益等于边际生产成本的水平上。结果是造成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量不足,价格偏高,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对此,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干预,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强迫或鼓励垄断者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使该产品的售价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以避免社会效率的损失。还有一些行业的规模效应很明显,假如政府不加干预,就会自然形成垄断。对这种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也应该及时加以干预,也可以划归政府来经营。

4、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把握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要获得更多的信息,需要付出“信息搜寻”成本;此外,市场在交易中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有着更多的信息或有着更低的信息搜寻成本。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在交易中总是根据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作出决策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偏离帕雷托最优。

5、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

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在微观经济中表现为上述偏离帕雷托最优的情况,市场失灵同样也反映在宏观经济领域中。对宏观经济领域中资源配置效率的考察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有:就业水平、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但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失灵在宏观经济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和失衡。为此,政府也必须对经济进行调控。

但在现实中,市场失灵并没有使市场经济制度崩溃,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在现实中应该有一条拯救市场失灵的途径。其中,除了认为应由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新问题的观点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学家主张通过扩大市场覆盖面(即市场完全化)和提高市场效率来拯救市场失灵,但在实践中都是不成功的。西方经济学家在对多种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要优化资源配置,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这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又一体现。

于其他手段相比,财政手段在解决市场失灵新问题中具有以下优势:

1、财政手段比较灵活,税率和补贴额可以根据外部性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2、财政手段的管理费用低,避免了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的巨大费用。

3、财政手段在技术上比界定产权、扩大市场覆盖面更易于操作。

三.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职能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所应具有的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的调节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在市场机制能够完成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介入。只有发生市场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但政府介入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它的职能也只能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难以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只能有财政来进行供给。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还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并解决垄断的新问题。

2、收入

分配职能。

我们在前面提到,在市场机制功能下所决定的初次分配状况极不公平。这样客观上就要求社会有一种有助于实现公平的再分配机制。市场本身不能提供这种再分配机制,只有依靠政府以非市场的财政手段来完成这一任务。在这一点上,财政可以说天然地具有作为进行再分配工具的有利条件——强制课税权。这使得财政可以大规模地介入国民收入分配,通过税制设计上的巧妙布置,如征收累进的所得税,把资金从那些收入偏高的人们手中征集上来,然后,再通过各种类型的转移性支出项目,如医疗保险、食品券补贴等,把资金转移给那些收入偏低的人们。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经济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F4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1-0098-01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家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当下,受内外因素影响,电力企业在组织运营中,正面临着许多风险,其中,尤以经济管理模式最为突出。电力企业传统经济管理模式以计划经济为主导,在以往这种经济管理模式促进了电力企业经济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传统经济管理模式的弊端愈发显现,电力企业经济发展遇到瓶颈,电力企业创新经济管理模式刻不容缓。

一、市场经济体制概述

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现代化经济体制,它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之下,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有本质区别。经济关系货币化、市场价格自由化、经济系统开放化、经济资源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重大特征[1]。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是经济发展的调节者,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和销售是以消费需求和市场需求为根据的,因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上,具有显著的社会主义特色,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市场经济体制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企业,亦面临着严峻的竞争形势。电力企业应积极创新经济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和能力,把握发展契机,努力发展壮大。

二、当前电力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管理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导,计划经济管理理念深入人心。在当前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计划经济管理理念仍占有很大的影响,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计划经济色彩还很显著,经营管理理念较为滞后。目前,许多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仍以粗放型为主,不能有效做到经济效益、环保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没有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形势的严峻性,缺乏对企业长远发展的规划,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经营管理制度缺失

经营管理制度缺失是电力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在当前电力企业管理中,管理部门众多,如财务、设备等部门对企业均具有管理权。另外,还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各管一段”局面屡见不鲜。

(三)管理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一些管理者管理意识不强,导致其不重视管理工作。部分存在观念陈旧、管理知识层次和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特别是专业管理队伍的匮乏,导致电力企业财务、设备、后勤等部门的人员纷纷插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管理工作混乱,这就造成资管理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电力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电力企业创新经济管理的建议

(一)经济管理理念的创新

创新经济管理理念是做好电力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前提。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电力企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事实上,许多电力企业都制定了经营管理细则,但是由于经营管理意识的滞后,这些细则大多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贯彻实施。创新经营管理理念,从思想上重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要求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积极转变思想,充分认识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理论知识,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二)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的正常运作需要根据其自身情况不断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实践中,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普遍存在“分段管理”的现象,这使得企业管理混乱不堪,管理效率低下。健全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使各管理部门之间有序、协调行使管理职权,显然有助于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必须重视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准确界定各部门职权,对整个管理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不断整合管理制度,实现各管理部门权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三)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直接决定经营管理工作的成效[2]。因此,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对提高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效率至关重要。电力企业应努力培养高级管理人才,积极引进管理人才。市场经济下,电力企业面临着复杂的发展形势,电力企业经济管理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实现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质量化、精细化、科学化。

四、结语

面对当下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应不断进行探索与发现,努力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实事求是的科学客观的态度,来探寻未来的发展之路。提高电力企业经济管理效率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创新电力企业经济管理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措施,为电力企业顺利健康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马莉.电力企业在市场体制下的经济管理创新[J].企业导报,2013,03.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第6篇

党的十四大与我国宪法修正案均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对于如何顺利地解决这一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惯性和利益整合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还是对如何培育和完善作为一种新体制的市场经济制度,人们都已经深深地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意义。无疑,强调与重视法制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重要作用确是十分必要。但是迄今为止,在考虑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构建时,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实体法制度的过份侧重,而对理应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占据枢纽地位的程序法制度,特别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行政权利行使之方式、手段、步骤等问题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则缺之深切的关注和理解。例如,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的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几乎仅限于市场主体制度、市场运行及监控制度的实体合法性方面,鲜有涉及专门的行政权与市场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程序法制度。以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协调性要求来看,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系统是难以操作和运行的,其结果要么使法制流于形式化,要么使法制与先秦法家所主张的“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严刑峻法同构化,法律史的考察已一再表明了这一点。[1]基于这种历史教训与现实状况相结合的考虑,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必须对法律程序制度特别是规范“政府──市场”关系某些重要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予以特别的重视。

强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首先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同时又恰恰是目前最欠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现代法律程序就其通常意义看,包括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其中选举和立法程序直接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相关;审判程序则主要是规范司法权活动的“程序正义”问题的规则体系。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上述程序法律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完善,如我国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规则及其议事规则均已颁布,行政诉讼制度业已确立,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结束了其试行阶段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也正在修改之中。但是作为规范行政权运行方式、步骤、顺序、形式之规则的行政程序法,却几乎仍是空白。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的作用恰恰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关系即“政府──市场”关系,如何恰当处理好这一关系,特别是对这一关系中政府的行政权如何定位,不仅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能否最终建立,也关系到其能否顺利运行,而对行政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恰当“定位”,不仅需要实体法上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在一定意义上更依赖于对行政权运作程序的规范化。缺乏后者,极有可能造成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对公民权利恣意与专横的干预和处置的态势,使市场主体的权利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和落实。甚至,离开规制行政权活动过程的程序法制度,新旧体制的转轨将倍显艰难,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诸多社会关系的实体法体系也将难以运行。对此,笔者稍后将予以进一步的分析。

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还因为现实中恰恰存在着行政程序法观念极其淡漠的事实。这种状况也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表象之一。考察中国法律史不难发现,先秦以后的传统法中一直缺乏程序形式的要素,程序法为实体法所吸收。[2]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主与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先后完善了选举、立法和审判程序,极大地推进了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但对行政程序法却仍然一直未予重视。比如,查我国权威的法学辞书,可见“程序法”条注曰:程序法,即诉讼法、审判法、助法,……为保障实体法的诉讼法律制度。[3]这就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完全排斥了行政程序法。这种行政程序法观念淡漠的状况,推根究源,是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度集中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分不开的。计划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经济,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和管理,这种行政权本位主义从根本上排斥要求行政权规范、民主、公正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制度。从实践中看,缺乏程序法规则的行政权在运行中固然具有了较高的灵活性,但同时也造成了其行使的恣意与专横,这无疑与市场经济民主精神和权利保障观念相去甚远,也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与此相反,现代行政程序法内蕴的行政权运行“公开、公平、公正”之要求,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性均契合了市场经济及行政法治的根本要求。西方法律传统表明,行政程序所要求的“正当过程”,本质上具有防止政府专制,保证行政决定客观、公正的作用,有助于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从而推动了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4]因此,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不论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还是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都应当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对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设。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而有必要建立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对其予以调整和规范的话,则从某种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恰恰应成为这一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基础,因为后者不仅有利于真正廓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这一基本关系,而且也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关键一环。

二、体制转轨与行政程序法的意义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之建构与完善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即新旧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仅直接决定了后者能否最终建立和完善,也影响到社会能否稳定和发展。在这一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的转变,无疑是上述问题的焦点。

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制中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权对国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和控制,排斥市场的调节功能。第二,作用的单方性。行政权依行政机关意志单方面发生作用,限制和压抑相对一方的意思表示,缺乏对相对人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机制。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行政权的行使过份侧重于行政目的,而实现这种目的过程和手段则带有任意性、封闭性和非公开性。从法律上看,前述第一点是行政实体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后述两点则是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手段、形式等程序规则问题。市场经济之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样,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需发生相应的转变。

就行政权与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上看,体制转轨要求重新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原来的行政权过多干预甚至吞并市场主体权利的状况急需扭转。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这一职能转变固然有赖于行政实体法的规范,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规定政府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还权于市场,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必然牵涉到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分配与组合,特别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重构,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组合没有一个公正并公开化的程序就不能保障公平,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并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反过来不利于市场经济之建立;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转变职能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它只充当经济活动的“守夜人”,政府仍然应拥有对市场运行进行评价、监督、调控的权力,如果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程序法上的监控,则同样有可能发生如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缺乏规范性、公正性、民主性的情形,产生行政权的恣意行使,造成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侵害。权力之行使必须有程序规制,而不论权力之大小,否则都会造成权力失控,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就名存实亡,代之而起的是权力专横。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能否真正得到落实,仅有实体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行政实体法与公正的行政程序法的紧密结合。

就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开性,决策则欠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恣意的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权的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可以说,实现上述转变直接取决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通过构建严密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可以确立行政权行使的合理步骤、手段、方式、时限等程序规则,促使行政过程吸纳民意,确立行政公开,设立行政权违法行使的归责机制等,从而实现行政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因为首先,行政程序按专业主义原则而设置,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程序操作者的行为更趋于科学和合理。无论是许可的颁发,还是税率的确定,专家的意见当然较为中肯;[5]其次,行政程序一般都要求行政活动过程公开,从而使行政权的行使不仅受到到当事人的监督,也受到公众监督,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第三,行政程序可以改变行政权行使的纯单方面意志性,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和事实材料进行公正对话和讨论的条件与空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得到充分考虑。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上述调控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程序法由于在上述两个方面契合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从而有助于旧体制的消解与新体制的建立。究其内在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现代行政程序一方面限制了政府权力行使的单方性和恣意,强调通过对话和合意而采取行为,另一方面则要求程序参加人都必须对通过程序产生的结果信守承诺,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契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它把自由选择和信守承诺结合在一起,适应了重建社会结构的需要,[6]有助于构建一种“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之社会状态,[7]而这种状态恰巧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相吻合。N·卢曼曾经指出,在西方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确立这一历史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到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中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中的程序。[8]而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考察则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程序法的出现和崛起,恰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时间上相吻合,应该说这并非偶然,因为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权力被限制到了最低点,程序控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和突出,而一旦到了政府不得不被赋予较大干预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就显得非常突出了。

三、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仅仅依赖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也需要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从世界各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对基本关系,也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最核心的问题。[9]笔者认为,在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行政权──市场主体权利)这一关系上,行政程序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行政权而言,行政程序为其设置了严密、合理的操作规程,既可以限制行政恣意,又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推诿和消极无为;对市场主体而言,行政程序法则可以保障其权利与自由,增强其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等。前述作用有助于“政府──市场”关系的有序化与和谐,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之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据此分析,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功能。市场经济既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某些宏观上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又要求这种管理和监督应当规范化、科学化。行政程序法从两个方面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它通过规定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如行政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权违法的归责机制等,从而限制行政权的专横,保证行政权运行的民主化和公正化,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它又通过规定行政权行使的条件与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规定,如时效、期间制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归责制度等,防止行政主体推诿法定职责,避免权力行使的消极和无为情形。应当指出的是,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的规范化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比实体法要好,因为实体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和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的细则化、具体法而实现的,其结果是产生了极其纷繁复杂的“副法”体系,在实体法规定趋于严密周详的同时固然压缩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但也可能因此而导致法律的僵化和行政活动的机械性。程序法对行政权的规范则与此不同。现代行政程序通过促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对话和争论,使讨论的问题能够更加明确集中,论证更加均衡、完整,从而排斥任意,但却并不排斥行政主体与当事人的选择,而只是使选择合理化、有序化。D·E艾普特曾指出“现代化过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10]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政府──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其行为选择的主要方式与过程,就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

2.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功能。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应是一种“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它要求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其行为选择的自由给予尊重,行政权与市场主体的权利、自由关系要满足上述要求,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对权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滥用的排斥,本身就意味着对市场主体权利、自由的保护;另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也具有独立的权利保障功能,这表现为:通过为相对人设定程序上的权利,从而保障其实体上权利的落实;通过听证制度的设置,为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提供条件;通过程序法上权利补救制度的设置,矫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受侵害的权益予以充分救济等。上述几方面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制度,也使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了相对独立的选择自由,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具有了程序上的“抵御”能力,即他们可以运用程序法的规则来否认和排斥违法行使的权力之有效性,从而不仅在静态的法律规定,而且也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不仅是被动地得到保护,而且也可以主动地保护自己”,[11]行政程序法具有的这种权利保障功能在西方法律史中已有了深刻的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曾经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的区别”,[12]另一位大法官则直接了当地写道:“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13]在权利与自由成为市场主体行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行政程序的权利保障功能尤为重要。

3.决策的民主化功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活动单方意志性与随意性的限制以及对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运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通过在行政过程中契入公众参与和监督、评价的程序机制,使行政决定尽量吸纳公众的意志,反映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的合意,从而使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得以增强,而决策的民主化也有利于决策的优化。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来看,其手段主要有以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进行宏观调控和以行政执法形式进行的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和评价。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协商、公告、评价、审议、备案等程序规则,促进立法民主化;就行政执法而言,则可以通过规定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辩解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民主性,从而也使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服从。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行使所要求的民主化,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4.效率的导向功能。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则要求经济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导向功能表现为下述三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专横的控制、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机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为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管理活动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它却减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摩擦与抵触,增强了他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其结果是提高而非阻碍了效率;其二,行政程序法排斥随意性,但却并不排斥选择,只是要求选择合理化,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它同样允许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如当程序的参加者就某一问题的争论旷日持久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的活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都有助于行政活动简便有效地进行;第三,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主体尊重与保护市场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但又可以促使行政权对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防止市场运行的某些弊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表明“‘自由的’市场有时同政府权威一样具有强制性”,[14]而这种市场的强制性同样可能侵害个体的权益,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行政程序促使政府积极地行使必要而适度的宏观调控,从而有助于提高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

四、制度创新与行政程序法的完善

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之建构与运行的作用,首先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运行也并非完全没有程序规则。但是这些程序规则与旧的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现出片面性、保守性、封闭性和零散性。就其片面性而言,这些程序大多只涉及到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活动规则,调整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命令──服从关系;就其保守性而言,则反映在这些程序大都规范行政权对相对人的管理,而对其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则鲜有规定;就其封闭性而言,反映为行政程序只便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的表达和实现,缺乏与当事人合意和对话的机制;就其零散性而言,则表现为行政程序立法形式缺乏统一标准和对行政活动的系统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完善,应当在对原有的行政程序制度进行检讨和反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进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创新的思路中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宗旨上,必须从市场经济对行政权行使的本质要求出发,以促使行政活动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权利、自由,同时又兼顾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为目的。这样,在立法的目标模式上,就应把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的协调兼顾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15]

第二,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规定行政公开化、行政民主化、行政科学化等基本原则,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第三,在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上,应与将限制行政权恣意,保障公正行政的“听证”制度与以效率为核心的开放性选择机制结合起来。为此应当设定一系列辅助制度,对前者而言,主要有行政公开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对质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后者而言,主要有时效制度、制度、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与归责制度、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度等。

第四,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形式上,考虑到行政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的总体性、原则性要求与各种专门行政活动特殊性要求的结合行政程序法既应有统一的原则规定,又必须设定专门行政活动的程序规则。为此,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形式,应该将法学界久有争议的“法典化”和制定单行的程序法规两方意见结合起来,先制定一部统一的《一般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再以此为基础,制定配套的专门程序法规,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最后,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应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市场经济在西方已有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对这种体制下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行政程序法在西方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程序法作为一项具有较强技术性和操作性的制度,又容易借鉴和移植。国外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表明,借鉴和移植外国程序法的合理之处,不失为一条完善程序法制度的可行捷径。

「注释

[1][5][6][7]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失业 界定 特征 成因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失业现象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我们的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今后我们还将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面临着失业所形成的压力,为此,探讨和研究我国的失业现状和成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我国失业现状的分析和认识

关于失业的理论界定和统计标准

对失业及其范围作规范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由此而统计出的失业数量和失业率以及所反映出的就业状况是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失业衡量体系和统计方法有利于我们进行国际间的横向比较和研究,从而也有利于借鉴和学习世界发达国家在解决失业问题方面的经验和方法。

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多从失业者的角度对失业状态进行界定。失业者在统计时被确定为“有劳动能力,愿意工作而没有工作,并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在这里,“有劳动能力”和“正在寻找工作”是一个弹性的概念,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具体的情况不同,对这两个问题的界定也各有差异,从而导致被认定的失业范围和失业率也就不同。以美国为例,规定16-65岁为劳动年龄,凡在这个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下列情况下被认定为失业:新加入劳动队伍第一次寻找工作,或者重新加入劳动队伍正在寻找工作达4周以上的人。为了寻找工作而离职,在找工作期间作为失业者登记注册的人。被暂时辞退并等待重返工作岗位而连续7天未得到工资的人。被企业解雇而且无法回到原工作岗位的人,即非自愿失业者。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人员定义为:在一定年龄以上,在调查统计的一定时间范围内没有工作,目前可以工作而且正在寻找工作的人。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规定,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非农业户口),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前失去工作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

分析和对照上述关于失业的定义,从中不难看出,中国对失业的界定与国际通行的方法以及国际劳动组织的定义有明显的差异,表现在中国对失业人口的统计口径偏小,没有将下面两类人员列入失业范畴:一类是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因为中国对失业人员的统计仅限定在持有城镇户口的人口中,从而将目前存在而且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排除在失业队伍之外;另一类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中国所特有的下岗人员。虽然这两部分人员是否属于失业,是否应该统计在失业人口之中,在理论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解释和争论,但这些人口绝大部分没有就业、没有工作的事实却是不容置疑的。

由于统计的标准和方法上的问题,对失业人口统计的结果也与人们一般的理解和感受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也不能真实地反映中国失业的实际情况。所以,我认为中国应该借鉴和采纳世界通行的失业统计方法,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我们的失业状况,才能够有利于我们的正确决策。否则,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统计数字是毫无意义的。

中国目前的失业状况

国家统计局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01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681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如果仅从上述数字来看,目前中国的失业问题并不算严重。600多万的失业人员对中国这样一个拥有近9亿劳动年龄人口的大国来说并不算多,3.6%的失业率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相当低的。但考虑到我们上面所讲的统计标准和方法上的偏差,实际存在的失业问题比数字所显示出来的情况要严重的多。

鉴于中国目前的特别情况,在政府公开的失业统计之外,分析、研究失业状况还必须注意到如下的因素:

中国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 随着中国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中科技投入量的增加,可耕地面积的减少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外国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而且还在不断增加。

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平均每个劳动力拥有的耕地面积为4.2亩,但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可耕种土地约有8亩,这就意味着中国农村中约有1.5亿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这一数字和由国家计委主持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中指出的1.5亿农业剩余劳动力相吻合,而且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十五”期间我国农村中估计每年还要新增500-600万人的剩余劳动力。

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特有的现象,特指那些在企业无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从原企业领取低于工资的生活费、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且未在社会上有其职业的人员。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问卷调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科学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推测,目前下岗职工中,约有75%需要就业,这部分下岗职工实际上处于失业状态。依此计算,中国目前的1300多万下岗职工中,约有1000万左右属于失业人员。

没有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 中国国家统计局的失业统计仅限于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正式登记的失业人员,而没有正式登记的就不算在失业之列。由于中国人的市场经济意识普遍淡乏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去工作的人员,并没有进行失业登记,这就造成实际的失业人数和登记的失业人数之间有一定的差额。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显示,1996年、1997年调查的失业人数与登记的失业人数之差分别为262.2万人和410万人,由此造成的可能的登记遗漏占登记失业率的比重分别为47.4%和71.9%。依此,1996年、1997年中国城镇公开登记的失业率则分别由3%和3.1%扩大到4.40%和5.33%。由此看来,由于中国国情,没有登记的失业人员数量相当可观。

隐蔽性失业 隐蔽性失业是指表面上虽然有工作,但实际上对生产并没有作出贡献的劳动者,即有“职”无“工”的人,当经济中减少就业人员而产量并没有下降时,就可以认为经济中存在着隐蔽性失业。隐蔽性失业更多地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中,通常与较低的经济效率联系在一起。据测算,我国社会存在的隐蔽性失业超过2000万人。

综合上述因素,中国社会目前实际的失业状况比官方公布的数字要严重的多,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经济理论界应该加强对中国失业问题的全面研究,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政策时,应将降低失业率放在重要位置。

中国当前的失业特征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不断深入,经济增长方式由传统的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还将进一步加快,就业中的深层次矛盾日渐突现。

中国目前的失业问题与世界上其它国家,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相比较,既有共同的特征和原因,又有由于中国国情所形成的一些特殊性因素,分析中国失业的特征有利于我们对当前失业问题的正确判断和理性把握。

我认为当前中国的失业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城镇中的隐蔽性失业进一步公开化

在我国,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广泛就业”的指导思想,在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形成了大量的隐蔽性失业人员。一方面,这部分失业人员的存在是由于中国不合理的体制性因素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庞大的隐蔽性失业队伍的存在,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劳动效率低下,组织中纪律涣散、人浮于事,大量的人力资源严重浪费,社会成员间不良情绪互相感染,产生了诸多不良的消极影响。

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的推进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的作用,这部分隐蔽性的失业将不断公开化,沉积在内部的大量冗员进一步释放出来。

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而且还将会继续增加,急需转移

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内,中国社会经济仍然是以农业为主体,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将会是漫长的。目前农业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85%左右,随着农业现代化,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这些人急需转移,但目前社会上适应这部分劳动力的工作却非常有限,形成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游荡于社会之中,这些人迫于生计多从事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或者那些较高素质的人所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对社会经济的秩序形成了巨大的潜在性威胁。加之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这部分失业人员不公平的社会地位增加了他们的不满情绪,据一项民意调查发现,农村中20岁以下的人对这种现实的接受程度要远小于他们的兄长和父辈。

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中形成了大量的下岗人员,生活困难、再就业难度大

据统计,1993年,全国下岗职工人数仅300万,1996年上升到891万,1992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分流及下岗职工总计1274万人,占当年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7%。1996年底,全国下岗人员的再就业比例下降到仅为26%,领取社会保障救济金的仅1.8%,职工人均年生活费为925元。平均每月领取生活费77元,其中国有企业90元,城镇集体经济单位47元。全国共有22个地区人均生活费低于100元。

失业人群中普遍素质较低

失业人群大多缺乏专业技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业观念落后,“等、靠、要”的隋性思想严重,再就业难度大。

结构性失业特征明显

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的结构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动所引起的失业。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使劳动力市场在短期内一时难以改变其技术结构、地区结构和性别结构,从而出现“失业”与“空位”并存,即一方面存在着有工作而无人作的“空位”,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有人无工作的“失业”,这种现象在短期内难以克服。

我国失业的成因分析

经济学理论对失业的成因有系统的分析和论证,我认为,中国目前的失业问题既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性因素的失业,也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所遗留下来的历史性因素的失业,还有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过渡性因素的失业。既有历史原因所形成的失业,又有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形成的失业,但总来说,体制性因素是中国目前失业的主要原因。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历史性遗留原因所形成的失业

错误的人口政策形成了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 上个世纪的五六十年代,中国实施了鼓励生肓的人口政策,使中国人口在短期内急剧增加。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为8879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70%。养活大量的新增人口消耗了大量的国民收入,限制了中国经济的增长。虽然后来纠正了错误的人口政策,但就业压力在短期内难以缓解。

“全面就业”的就业政策造成了企事业单位的大量冗员 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劳动力资源配置和使用实行统一招收、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制度,大部分的劳动力通过行政干预和统配的方式实现就业。计划型的就业政策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高的就业率,形成了“一个人的活三个人干”、“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现象。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的取向,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必然会使大量的业已存在的冗员释放出来,形成新的失业。

“重工业优先”的产业政策限制了就业数量 我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产业政策上重视重工业、重视生产资料的生产,忽视轻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走的是“先生产后生活”的产生结构重型化的道路。

重工业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生,资本有机构成高,吸纳劳动力能力差,等量资本投资于重工业所能吸纳的劳动力数量要远小于投资轻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所能吸纳的劳动力数量。

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堵塞了劳动力的就业门路 在所有制结构上片面追求单一的公有制经济,限制、排斥甚至是禁止其它经济成份的发展,从而使劳动力就业渠道极为单一,造成“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同时人为地制造不同所有制之间的高低贵贱之分,更加剧了就业渠道的单一和阻塞。

单纯的中央集权制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和我们在经济发展中指导思想上的错误,由此带来的虚假就业及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都必然在改革的过程中反映出来。历史的失误造成我们今天发展的代价和改革的成本。

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形成的失业

体制性冗员在改革中释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打破传统旧体制和新体制的形成过程中,旧体制下形成的冗员必须在新体制的建立过程中释放出来。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不断推进,客观上要求企业和政府在内的市场主体行为符合并适应市场化原则。广大企业,特别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将会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独立决策,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一方面使许多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或濒临于破产,这些企业的裁员以及按照劳动合同正常的解聘的职工加入了失业者的行列;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用工自的落实,使企业中长期以来通过行政手段安置的大量的富裕人员受到排挤和向社会的释放。特别是对国有企业“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改革政策的推广,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培育资本市场,鼓励资本运作,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一些不适宜的生产要素将不断地从原有的统包统配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间的矛盾更趋尖锐。冗员、债务和企业承担大量的社会性职能成为企业深化改革的最主要的体制性因素,减员增效成为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必然选择。

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当前的失业和下岗职工之所以不断增加,从根本上来说是长期以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突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当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内部隐性失业显性化、公开化和社会化的必然结果。

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政治体制的相应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管理职能的调整。“精减、高效”是纳税人对政府职能管理体制的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是政府职能管理改革的方向。在这个转变和调整过程中,也将会产生相当一部分的富裕人员,需要分流。

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结构性失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环境的变化,经济结构必然会不断调整和优化,特别是我国在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变型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还会加快,我国当前有相当部分的失业人员,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有直接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开始由短缺经济进入买方市场,大部分的产业领域生产能力过剩,产业缩减和产业的优化升级成为新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一些传统的落后产业不断萎缩,甚至被淘汰,新兴的产业不断涌现,结构性失业人数还将不断增加。

中国的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只有对中国现阶段的失业问题在理论上进行系统研究,把握其特征,找到产生的成因,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和解决的办法。

参考资料:

1.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萨缪尔森著,《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第12版

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范文第8篇

[关键词]高校治理;社会参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高校治理中越来越 需要社会的参与;高等教育近年来的发展与变革,也对高校治理应当具有更高的社会参与度 提出了要求。本文在对现状与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社会如何参与高校治理进行了探讨。

一、中国高校治理的宏观背景

中国公立高校治理机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主导是其主要特征,而较少社会参与。主 要表现为高校不仅在宏观层面上直 接受教育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而且在学校内部事务以及学校发展与改革方面受到行政力 量的主导。远的如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大规模“院系调整”,近的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所进行的“院 校 合并”。1950年代初,大学的设立、院系专业的设置、招生分配,甚至教什么、如何教,都受各级教育行政(科层)机构的直接管理。当时新成立的高等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教学过 程实施全面控制。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院校合并,也是在政府主导之下进行的。这项 被称为建国以来的“第二次院系大调整”涉及高校900 多所,有597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为2 67 所高等学校;原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367所普通高校,改革后只有120所左右,其他大 多数高校实行了省级政府管理、地方与中央共建的体制。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家实施了“ 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建设,推动高水平大学的发展;开展了普通高校教学评估, 实施了 “质量工程",进一步推动本科教学工作等。在这些工程中,政府的主导性作用也都 直接渗透到学校的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师资建设等教学环节。

应当说,这种以行政主导为显著特征的治理结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高等学校治理将 越来越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以使办学能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及时掌握市场信息。1992年 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5年十四届五中全会 提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到2010年中国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00年底,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作为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初步确立。经济体制的转轨深刻影响到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 事 业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等职能的高等 学校必然与劳动力市场、知识商品市场、科技市场和各产业部门等建立起更密切的联系,产 、学、研受到市场活动的直接调节,需要非常清楚社会的需求,并通过自己的服务得到社会 的广泛支持。在制度层面加强社会对高校事务的参与,能够使高校更好地了解社会和用人单 位的需求。

尤其进入21世纪,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大学已渐渐走进经济社会的中心。大学是经济社会发 展的“人才库"、“知识库"和“思想库",是新型产业的孵化器。高校与社会的结合更加紧 密,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大学力量,大学的发展也需要社会的深度参与。

二、 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新形势要求社会参与高校治理

如果说市场经济、知识经济是促使高校治理机制发生变革

的宏观背景,那么近年来高等教育 的发展与改革则是推动这一进程的直接因素。

1.中国高等教育已从精英阶段进入大众化阶段,按照高等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高校治理中将有更多的社会因素的参与

1999年,中国政府作出大幅度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2002年毛入学率达到15% ,迈入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经过过去几年的发展,2007年底中国高等教育毛入 学率达23%,高等教育总规模已超过2 700万人,在绝对数上已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大国。根据美国学者马丁特罗对高等教育发展不同阶段特征的分析,从精英教育到大众化阶段,不仅仅是毛入学率数量指标的变化,更意味着高等教育在若干方面所发生的质的变化。其中,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也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下表中对高等教育社会参与程度进行了简单比 较,可见高等教育从精英到大众、乃至普及阶段,社会参与度是依次增强的。

2.随着近年来政府对高等教育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推进,高等学校承载着更高的社会期望和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也更加关注高等教育发展

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日益扩大,高等教育投资迅速增加。2006年,作为普通高等教育投入的主渠道,全国普通高校财政预算内拨款1 207亿元,占普通高等教育总投入的41.07%,是1 9 98年财政预算拨款335亿元的3.58倍,年均增长17.4%。政府还加大重点投入力度,集中建设 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211工程"建设项目和“985工程"建设项目都 各已累计投入达300亿元左右。正在推进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2006 至 2 010年,中央政府也计划投入25亿元 。由于政府投入力度的加大,大学首先必须向公众说明 大量投入的公共经费的使用情况,政府也开始寻求各种途径把高等教育拨款与高校业绩评估 联系起来;其次,高校必须遵循社会法律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审计,而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第三,应减少或避免重复建设,增强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要做到这些方面,必须要有 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