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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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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职业道德范文第1篇

先说说傅彪患病事件的炒作。这些年来,娱乐新闻已成为众多媒体炒作的主料,绯闻、车祸、吵架、患病、搬家、露点、婚育……这些被视为隐私的内容,一旦发生在艺人明星的身上,立即就成了“重大”新闻,谁都惟恐别人抢在了前面。娱记们为了更加职业地追求独家,必须冥思苦想别人没有报道过的事件或“角度”以显示自身的“新闻素养”。因此,“狗仔队”应运而生,而且煞费苦心;因此,从真实报道到匿名报道,再到呼吁尊重隐私的“人文关怀”,再到关心傅彪生死的医院查访,以及最后倡议让傅彪安心养病……大家都在拿傅彪患病这个事件来炒作,你有你的来源,我有我的角度。如果单独就某一家媒体的行为进行评价,好像都在追求着职业操守,充满了爱心,可实际效果呢?傅彪安心了吗?他的家人远离痛苦了吗?在这里,真实报道有侵人隐私的嫌疑(好在有“公众人物”的筐盛着) ;而匿名报道虽显示了“人文关怀”,却被指责放弃了真实性的新闻价值追求;换个角度的独家评论似乎很“职业”,却又有炒作的嫌疑;哪怕是“安心养病”的呼吁也显得虚情假意,倒不如什么都不报道显得合乎情理,可又恐失了“维护”公众知情权的职责。

真是一堆道德悖论,让媒体左右为难!

再看新兴医院事件,那种“人格分裂”也印证着道德悖论的逻辑。广告对媒体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非常的意义,一旦生存和责任在广告商的利益驱动下“势不两立”,这种面对“分裂”的道德抉择也就在所难免。一位国外的媒体伦理研究者认为:“从本质上讲,广告是有目的性的传播,它力求改变接受信息者的思想和行动,使之有利于广告主。”这也使得媒体的抉择变得复杂,面对责任和利益,其取舍便难上加难。在目前的体制下,任何一个媒体都做不到完全拒绝广告,那么,这种“分裂”和煎熬,也会继续以道德悖论的形式不断拷问媒体。

最后说说央视的“死亡竞猜”事件。赢利模式一直是媒体为了更好生存的论题,手机短信、有奖竞猜与电视的结合就是这种模式求索的成果之一。这次事件最不能让人容忍的是把人质遇难数目当作竞猜游戏的主角,于是这种模式本身也受到了牵连,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限制和严格管理。是这种模式本身有问题吗?我想不是,但有关禁令给人的感觉就是这种模式不可取。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和操守出了问题。如果媒体在这种利益和责任的悖论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底线标准加以规范的话,类似的错误很难避免再次发生。在以往对媒体的管理中,我们多强调政治觉悟。许多传媒人把“不犯政治错误”作为惟一的职业约束,显然这是不够的。其实,除此之外,传媒人在现实中面对的是更广阔的道德问题和伦理空间。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人们有了更多利益选择的需求和可能,道德冲突也变得复杂和生动,传媒人也会不断遇到新的职业问题和道德悖论的考验,这些是传统的职业道德范畴所难以准确界定和回答的现实问题。有调查表明,我国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意识与职业行为间存在较大的反差,是非“清楚”而行为“出轨”形成鲜明的对照,如近八成被访者不同意或非常不同意“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的现金馈赠”,而又有半数承认这种现象普遍存在。

职业道德的内容一般而言却都是明确的、稳定的,而媒体伦理的成果却是动态的,是在相应程序中经过充分论辩、交往和周密权衡的结果。媒体伦理应对的问题要超出传统的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它不将新闻职业道德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而是首先视职业道德为一种理所当然的预设或前提。有关调查显示,从业者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提高新闻职业道德水准方面作用的总体评估是“一般”。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尚缺乏科学有效的媒体伦理评判机制;另一方面,说明对媒体伦理的研究并不深入,缺乏可操作性的成果,这其实都反映了对媒体伦理的忽视和轻视。

传媒职业道德范文第2篇

“纸馅包子”事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

新闻职业道德是指新闻传播职业和职业群体长期以来形成的有关新闻传播的社会职能、传播的技术方法、职业纪律或习惯、职业精神典范、职业技能以及对待其他社会公众的态度和方法等职业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客观记录重要历史事实、传播有用的服务性信息、塑造精神文化等。北京电视台的“纸馅包子’事件不但摒弃新闻“真实、客观、准确”的原则,向公众传播了假信息,而且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新闻纪律,置新闻报道社会效益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于不顾。这与新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缺失所体现出的种种矛盾性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

1.“用人考核制度”与“追假专业户”

近年来,随着媒体用人制度的改革,大量新闻单位聘用编外员工,同时不少媒体为了在激烈的新闻资源大战中求生存,纷纷推出“末位淘汰制”。在这种考核制度下,媒体更多关注的是“量”。收视率(阅读率)至上成了部分媒体的第一追求。在这样的背景下,类似“纸馅包子”这样的虚假新闻的出笼也就成了必然结果,这种过分强调专业技能而忽视新闻伦理培养的用人模式,势必会造就一批以赚稿费为目的的“造假专业户”。

2.“个人利益”与“社会责任”

新闻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信息活动,是人们主动地对事实进行的非盈利再现和传播,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信息传播活动。然而,随着媒介市场化的推进,各种利益体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传媒的作用,从而有意识地对传媒施加影响。此外,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人们对传媒的“市场经济”机制还存在着误解;同时,各种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也被带入传媒的经营活动中。长此以往,有些传媒和记者在习惯于看重市场效应的氛围中,逐渐失去了基本的社会道德的观察视角和职业的社会责任感,甚至把追逐各种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追求名声和经济利益,从而编造虚假新闻,置社会责任于不顾。

重构新闻职业道德的途径

1.坚持新闻观,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

新闻观是一个开放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真理性、科学性,是我们从事新闻工作的行动指南。当今,引导广大新闻从业人员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牢固树立崇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始终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坚决杜绝虚假新闻,自觉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2.完善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加强新闻媒体管理制度

我国虽已制定《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各新闻媒体也都有关于职业道德的规范和准则,但在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上却还不完善,社会大众的监督手段缺乏,监督渠道单一、狭窄而又难以顺畅。如果仅靠一些媒介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自省,自查和自纠,许多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的重构,就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下工夫,建立国外许多国家成立的诸如报业荣誉法庭等相应的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发挥实际作用的监督机构;在新闻媒体内部设置专职的监督人员或道德顾问来加强自律工作。

3.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

“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合理地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尤其是公平地对待体制外人员,才是重构新闻职业道德的良好办法。此外,新闻媒体还应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以人为本,奖惩并重。在坚持和完善现行的考核计分制度的同时,媒体还应该强调对记者编辑全年的综合考核,这样的全年考核也应该尽量做到量化,也应该将记者编辑在本年度是否写(编)了虚假新闻列入其中,若有,应当严肃处罚。

传媒职业道德范文第3篇

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最早始于80年代初,基本是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的。从那时到现在,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不仅产生数量庞大的论文和各类文章,而且已出版相关教材和专著10余部。

就专著与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协会编《新闻职业道德》、陈桂兰主编《新闻职业道德教程》、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黄瑚《新闻伦理学》、王天定《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陈汝东《传播伦理学》等。这些撰著已经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的历史、基本理论、原则规范、内涵等各方面内容,较系统地介绍了新闻职业道德的方方面面。

就研究论文来看,仅以CNKI收录文章为考察对象,就可获得专门研究“新闻职业道德”的论文617篇和涉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文章近千篇,这还不包括CNKI未收录期刊上的文章及国内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等。可以看出,研究论文数量巨大。

就研究开始的具体时间来看,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新闻系编印的《外国新闻事业资料》(1979年第4期)上发表的《新闻道德的准则》首次将新闻职业道德引入我国新闻学研究中。但当时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并未引起更多人关注,直到1982年,由于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的教育”,从而大大促进了新闻领域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新闻职业道德概念随之开始在新闻界流行和普及,并为各界所认同。

总括1979年至今的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可以看出这样几个阶段:

1、1979年—1991年:这一时期,新闻界经过拨乱反正,在理论上弄清了新闻事业的性质、社会定位等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大问题,意识到了新闻事业既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现代社会中一门具有独特的社会职能的职业。既然是职业,就必然有其职业道德要求。同时,这个时期新闻失实这种新闻实践领域的老问题依旧存在,而追求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这类新问题又接踵而来。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逐渐兴起。当然,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内容还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反对新闻失实、虚假新闻,提倡新闻工作者追求新闻真实性等方面;也出现了少量研究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反对有偿新闻、新闻伦理学等的论文,但数量很少。

2、1992年-1997年:这个时期,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无论从论文数量还是从研究强度来看都明显加强,论文数量每年都在增加,到1997年达到第一个研究高峰。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研究,一方面与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与不断修订有关系——1991年1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1994年4月、1997年1月两次修订,《准则》的出台明显推动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与这个时期新闻界在市场化中片面追逐利润、淡化新闻报道的社会责任有关,另外,这个时期“有偿新闻”的泛滥也促使了人们对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热潮。与此相应,这个时期,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内容明显丰富了;而且,与有偿新闻有关的研究明显成为一个重点。

3、1998年-2004年:这一阶段,有偿新闻研究在继续,但与前一阶段相比,对有偿新闻的研究大都与突发事件结合起来论述。突发事件成为促进这个阶段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不断延续的重要因素。《东周刊》事件、2003年山西繁峙矿难事件引出的受贿事件等,都促使了新闻学术界对职业道德研究的重视,新闻职业道德研究走入又一个高峰,仅2004年一年的研究论文就达百余篇。同时,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审视新闻职业道德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其次,新闻伦理学研究也在继续:除了对国内新闻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外,对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介绍和论述增多。另外,对新闻职业道德观的相关研究也受到了重视。除此以外,研究者开始从新闻娱乐化、炒新闻、新闻策划等角度研究新闻职业道德。还有,网络道德的相关研究也开始出现。

4、2005年至今:这个时期,从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炒新闻、新闻专业主义等切入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在继续。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与我国的相关政策相联系(如新闻职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三个代表与新闻职业道德等)的研究,也占不小比重。随着2006年网络传播研究成为热点,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关注度明显增大。另外,研究者对新闻自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了。

二、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内容

总括20多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研究,可以发现以下研究视点和内容:

1.新闻失实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新闻失实是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最常见的切入点,也是从80年代初新闻学界一开始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至今一直持续关注的一个点。当然,随着不同时期新闻失实形式的不断变化,研究的认识和结论也在不断地更新。就内容来看,对新闻失实的研究主要围绕失实的表现、失实的原因以及如何防止失实等层面来展开;从目前来看,不同层面的研究论文数量都很庞大,所获得的认识和具体内容也较为系统、深入。从研究成果的形态和类型来看,也相当丰富和多样,有新闻理论著作中较全面、系统的梳理和阐述,有研究论文中就某一认识视点所做的深度分析与论述,也有大量来自业界的对某些失实个案的解剖和反思。

2.“有偿新闻”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有偿新闻”在新闻职业道德研究中也占有很大比重。与“有偿新闻”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偿新闻”的成因、后果及如何防治等方面。

关于“有偿新闻”的成因,研究者的观点较为统一,普遍认为,“有偿新闻”的成因主要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从主观看,新闻工作者社会良知的丧失,对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追逐是重要原因。①从客观因素看,市场化背景下形成的新闻产品市场交易的不规范,为“有偿新闻”的出现提供了机制和土壤;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宣传需求,则为“有偿新闻”提供了买方市场。

关于如何防治“有偿新闻”,研究者主要围绕“自律”、“领导”、“监督”、“改革”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对策。从近年的研究来看,加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自律,似乎受到更多人的强调。如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监督、评议还是惩罚,起到的无非是一种修枝剪叶的功效,只有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才是从根做起,才能夯实新闻职业道德理念的根基。②当然,也有学者提出通过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待遇的方法来杜绝“有偿新闻”。③

3.新闻炒作、新闻媚俗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90年代以来,新闻炒作与媚俗之风盛行。一些媒体迎合人们的低级趣味,一味媚俗,大肆炒作,引起许多社会公众的反感。新闻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引发了学界和业界对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问题的关注。

新闻炒作与媚俗和新闻职业道德的联系在于:首先,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是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原因之一;其次,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减少和避免新闻炒作与新闻媚俗的重要条件。一些对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的研究者正是由此出发对新闻新闻炒作与媚俗问题进行强调和关注的。

4.典型案例与新闻职业道德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常以新闻界发生的某些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某些案例,呈现新闻职业道德的现状与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对策。这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案例介绍引出新闻道德缺失话题,然后就新闻道德问题的相关内容、对策进行论述。

如,著名的山西繁峙矿难中11名记者受贿事件,就曾成为新闻职业道德研究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许多研究文章。另外,“茶水发炎”事件、“杨丽娟事件”等也都曾引起众多学者由此出发对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有学者指出,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和职业良知的记者,必须做到:绝不有意编造虚假新闻,这是新闻工作者的一条最基本的道德底线。④

5.新闻专业主义与新闻职业道德关系研究

从新闻专业主义切入来研究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是近年新闻职业道德研究出现的一个重要特点。围绕二者间的关联,有学者指出:新闻专业主义从本质上说,至少包含三方面的理念: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新闻从业者的行业准则。⑤还有学者认为,新闻专业主义中的媒体社会功能、新闻从业者使命和社会责任应该对应着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职责和职业权利;同样,新闻专业主义中的行为准则和新闻职业道德中的职业利益也密切相关,新闻从业者只有在满足一定的行业准则前提下,才能够获得其应有的职业利益,获得别人的赏识和尊重。因此,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新闻成为一项专业的必要条件。同时,新闻职业道德也对新闻专业主义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⑥另外一些学者把新闻专业主义视为解决新闻职业道德缺失问题的治本之策。如陈力丹认为,通过长期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内化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角色,是解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长远之计。⑦

6.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关系研究

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一个涉及新闻自律,一个涉及新闻他律,两者密不可分,故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必然要涉及新闻法制问题。在这方面,一个基本的认识是,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之间是相互作用的:新闻职业道德为新闻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对新闻法规具有多方面补充;反过来,新闻法规又可以保障新闻道德规则的实施。⑧从现有研究看,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同时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的。如有研究者就强调:新闻传媒职业道德建设一要靠他律,二要靠自律。⑨

7.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研究

研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措施者也不少,取得的认识也较为多样。如有研究者强调,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完善自律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重视职业道德修养的机制;三是完善和加强有关职业道德修养的学习制度等。⑩另有研究者则提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当促使新闻职业道德内化;促使宏观管理和调控体制良性整合;优化新闻职业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提升社会公共道德水准和道德判断力,铲除违背职业道德的社会土壤等。11

8.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

对外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介绍和研究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研究视角和内容主要分为这样几类:

(1)美国新闻职业道德状况研究。这方面研究相当多,有些研究也较深入。如关岩德的《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一文,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新闻评议会、媒介内部专职督察员或道德顾问的设置、新闻评价活动)等;另外还介绍了美国新闻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12

(2)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比较研究。这方面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陈中原的《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该文从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出现时间、价值标准、新闻生命、采写原则、版面安排等五个方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全面比较,分析了各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共性和个性。13

(3)中外新闻职业道德状况比较研究。此类研究的路径一般是先介绍西方新闻自律情况,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做说明。以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为例,文章首先介绍了西方新闻职业道德发展的历程,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14

9.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

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网络给新闻职业道德带来的影响和网络环境中的职业道德要求等方面。就第一方面的研究来看,很多人的认识已经比较明确,如认识到网络媒体在真实性、抄袭、把关人缺失、新闻保密、隐私权等方面都更有可能出现诸多问题。15就对网络新闻职业道德要求的研究看,研究者多从强化职业责任和自我约束能力、依靠自律原则规范从业者的行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等方面进行强调。16可以看出,目前这方面研究的层次还比较浅,主要停留在传统职业道德理论与网络传播特点的机械对照与分析层面。

三、小结

综观近年来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认识:

1、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涉及新闻传媒的公信力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因此对其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2、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研究成绩总体来看是不错的。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也获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而且,研究视野比较开阔,涉及面比较广,研究内容也比较深入。在新的研究视角的开拓方面,研究者也较为注意。如近年来,新闻伦理学、网络环境下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自律等新的研究视角被不断开掘出来。

3、从现有研究来看,问题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有关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原因和对策的研究中前后逻辑与可行性分析的缺失。具体来说:在成因分析方面,大多着重于原因的说明,而缺乏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论证和分析;在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后果时,偏重于情绪性的宣泄和简单层次的描述,且理论视野较为狭窄;在对策研究方面,学界提出的种种对策往往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也缺乏可操作性,多为自说自话和拍脑袋的产物。当然,这些问题已经获得了一些学者的重视。

注释

邓名瑛:《“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6期。

胡忠青:《西方新闻自律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今传媒》,2006年第6期。

曾凡斌:《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与重构》,《视听界》,2005年第3期。

郑保卫:《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年第8期。

陆晔,潘中党:《成名的想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新闻学研究》(台),2002年第4期。

景刚:《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专业主义》,《当代传播》,2004年第4期。

陈力丹:《新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3期。

黄瑚:《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马秋枫,张晋升,王天权:《论广东新闻传媒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暨南学报》,2005年第5期。

周宗杰:《简论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职业时空》2007年第2期。

陈敏:《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关键性因素分析》,《新闻界》2006年第1期。

关岩德:《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1期。

陈中原:《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个国家(地区)、7个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第11期。

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郑瑜:《互联网对新闻职业道德的影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方玲玲:《试论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传媒职业道德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职业道德教育 诚信 会计学原理 案例教学法 传媒 互联网 

    分析近年来美国的安然事件和中国的银广夏、ST猴王、三九药业等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也包括会计教育体系的缺陷。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承担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者中不乏会计界的高级人才,有的甚至是会计专业的精英人物,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却用来钻法律的空子,为满足一己的私欲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与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有最直接的联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职业道德教育在会计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不同于其他专业。会计是一种经济语言,它所传达的信息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各种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依据。如果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出于各种目的而编制虚假会计报告,其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将是无法预计和防范的,尤其在当今这样一个全民参股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我们已经震惊地看到了虚假会计信息带来的损失。朱容基总理2001年视察上海、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欣然题写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十六字诤言,至今仍然振聋发聩。教育治本,法纪治标;教育治远,法纪治近;教育和法纪,德治和法治,二者只有并举,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造假行为。 

    不可否认会计职业道德需要他律,但是我们在不断完善法规建设的同时往往忽视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要求。虽然安然事件终结了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历史,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自律不重要,相反,这恰恰是因为自律做得不够。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诚信教育最适当的时机就在于会计从业人员的启蒙教育阶段,一旦将这种职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那么无论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上升到什么层次,公众的利益都会得到保护。 

    二、改变以往重专业技能培养,轻职业道德教育的传统教育观念。 

    会计学原理就是会计教学体系的启蒙阶段课程。会计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会计一般原则之中,而会计一般原则通常是在学生不具备任何会计基础知识的一开始就向学生介绍,学生能否透彻理解其含义,教学效果确实值得怀疑。会计的基本原则应用于整个账务处理程序之中,而教师在教学时,却容易忽视在专业技能的教育中贯穿职业道德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教师本人缺乏实际经验,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意识不敏感、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根据披露的情况来看,会计信息失真不象近年来这样猖獗,所引起的危害也没有如今这样严重,导致职业道德教育在传统教育模式中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日益增多,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将越来越严格,许多过去不为人知的造假行为被暴光并受到应有的惩罚。时代呼吁诚信,作为这一行业的教育者,我们更应该意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分量举足轻重,只有在思想上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才会在教学过程中贯穿职业道德教育,在向学生传授会计知识的同时,即时将会计一般原则与账务处理紧密联系起来,使学生不仅掌握会计核算的原理并且真正地理解会计一般原则,在日后的实践中才能做到在账务处理中正确地运用一般原则。 

    三、如何在教学过程中贯穿职业道德教育。 

    (一)、丰富教学内容。 

    会计学原理是一门极为抽象和理论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学生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思维分析能力才能理解知识要点。学生普遍反映在学习该门课程时,最难做到的就是理论联系实际,而如果做不到理论联系实际,对于学生来说,会计的基础理论将无法理解,或者无法透彻理解,更别说如何运用诚信原则了。这就恰恰需要教师及时地将报纸、杂志、网站所报道的各种新闻和案例作为教学内容,补充教材的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识别和判断虚假会计信息,强化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会计信息正是对会计学原理的最好诠释。一方面引导学生更多地关注身边比比皆是的会计信息,而不是局限于书本知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学生树立“诚信为本”的思想,通过各种案例学习职业道德的精髓,从而更好地掌握和运用一般原则。更重要的是,有针对性地指定和指导学生阅读某些报刊、杂志、书籍和网站,传授的是学习会计的方法,培养和锻炼的是学生获取知识、分析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但可以帮助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后不断地更新和扩展自己的知识面,从而不至于被日新月异的信息社会所淘汰,而且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人格和理念。在这种能力的培养方面,教材远远不及处于时代前沿的各种传媒。首先,书本上的知识,五年十年之后就需要更新。马克思说过,“没有永恒不变的真理”,真理变成谬误,这在自然科学领域尚不鲜见,更何况社会科学领域。如今,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崭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涌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会计理论的根基——四项基本假设一律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历史成本假设,在信息失真的时代,账面完全成了某些企业的数字游戏。如何识别会计要素、如何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以及如何运用正确的会计信息来进行正确的决策,这在书本之中决没有现成或统一的答案。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不同目的,就有不同的核算。作为时代的喉舌,传媒所传递的无疑是与时代同步的信息,这一点,是教材永远无法企及的。其次,书本上的知识,对于大多数同学而言,如果将来不从事相关工作,将很快被遗忘。学无止境,在有限的大学时光里所学的知识不过是浩瀚海洋中的一滴水,而在一生的时光中运用大学所学的方法论可以去探索无穷无尽的知识。再者,书本上的知识无论用什么方式传授,学生都是处于被动的接受状态,教学效果事倍功半;而通过书本之外的各种途径,可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思考的兴趣和能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方面,传媒的披露和报道带来的震撼和影响有时候比理论灌输和说教更为深刻,毫无疑问,面对扑面而来的信息,教师的引导在职业人格的塑造过程中担负着非同一般的作用。 

    (二)、革新教学方式。 

传媒职业道德范文第5篇

媒体的“荣”与“耻”,是个在很久之前就经常被人提及的问题。媒体的“荣”被人们连连称道,但同时媒体的“耻”也没有逃出公众的视野。传媒业是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的航标,应以何为荣,以何为耻,如何自律,如何践行荣辱观,是每个传媒人都必须清楚的问题。

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新闻价值取向,需要在新闻事件中旗帜鲜明地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的立场、方向和根本出发点,坚持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根本标准,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纳入新闻采编业务管理。广大新闻工作者则应当把知与行、说与做统一起来,注重养成“八荣八耻”的习惯,以此规范行动,分清荣辱界限,远离低级趣味,不为金钱所惑、权势所屈、所迷。致力于干事创业,与人民同行,与时代共进,做一名范长江、邹韬奋式的新闻人。

一、“传媒荣辱观”不能流于形式

现在提出树立正确的“传媒荣辱观”,是完全必要和非常及时的。传媒荣辱观,就是学术界说的“媒介伦理”。首先要防范的是形式主义,既不能满足于用“以什么为荣,以什么为耻”的句式来造出标新立异的标语口号,更不能搞成热闹一时的“表态运动”,重要的是要树立持久不懈的道德意识。传媒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恐怕是“利”与“义”的冲突,利益和欲望的力量常会压倒道义追求,形成一种难以遏制的“惯性”。走到极端,媒体就只剩下“摇钱树”的功能了。传媒业应提倡自我反省。例如媒体播出了某个趣味低下的扰民广告,尽管人人喊打,却因为诱人的利润而不忍割舍。若能经过反省,知耻而后予以改正,荣辱观就生效了。我们还应当允许和鼓励全社会对传媒业进行批评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种评奖活动是否可以将“落实荣辱观的具体表现(尤其是认错纠错)”列为一个指标?

总之,媒体、受众、社会几方面一起努力,传媒荣辱观才能落到实处。

二、媒体是社会的一面镜子

人们常说历史是一面镜子,其实,真正的镜子是新闻媒体。它是现实的镜子,社会上有什么,这面镜子里就会折射出什么。这面镜子必须真实而准确地反映社会现实。如果这面镜子自身布满灰尘和污垢,如何承担反映社会现实的责任?如何承担监督腐败的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是不能腐败的。无论社会大环境如何,无论什么人物腐败,什么机构腐败,什么行业腐败,媒体都不应该跟着腐败。

一位负责起草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领导同志曾说:“新闻行业应当率先纠正不正之风。不要认为社会风气不好,就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中国青年报》一位同志也曾说过:“如果说社会其他行业可以有偿,起码有两件东西是不能有偿的,一个是权力,一个是新闻。”

三、传媒人必须克服错误思想

一是克服背离人民、脱离群众的思想倾向,坚持三贴近原则,努力为人民鼓与呼。把报纸、杂志和网站等各种媒体办得让大多数老百姓满意。

二是克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思想倾向,坚持不断创新,建立创新型报业集团。要求员工重温“大胆改革创新,招招敢于领先”的发展历史,鲜明提出“在新一轮报业竞争中再创辉煌”的口号,激发起广大员工新的荣誉心和光荣感。

三是克服慵懒懈怠,贪图安逸的思想倾向,坚持艰苦奋斗,勇于拼搏,增强集团的核心竞争力。集团社委会要求员工“告别惰性”,号召员工做报业集团这艘航船上的水手,而不当观望的乘客。

四是克服弄虚作假,见利忘义的思想倾向,坚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培养一支具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报业团队。着力培养员工的忠诚度和道德感,使员工克服“打工心态”,真正树立起主人翁的角色意识。

四、采编队伍作风建设是关键

采编人员的作风直接影响着媒体荣辱观能否落到实处,因此,在媒体工作实践中,我们要加强新闻观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一系列活动和措施,引导采编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根据作风建设的要求,修订考核办法,用考核作为杠杆,确立正确的用稿导向。对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采编人员良好作风的稿件(版面),要有所侧重,在考核结果上体现出来。同时要加强监督的力度,如发现编造假新闻或以稿谋私等问题,一经查实,坚决处罚。

加强采编队伍作风建设,要从学习培训这个源头抓起。目前采编工作中之所以容易出现导向问题,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队伍年轻、经验少、政治上不够成熟。通过学习培训,使采编人员逐步掌握舆论引导规律,自觉做好舆论把

关。

五、责任感是荣辱观的基本要素

荣辱观涉及道德范畴,而道德范畴的调整必然诉诸于理性。从新闻工作的特点来看,理性的最重要因素,就是要建立起强烈的责任感。没有责任感不可能建立正确的荣辱观。除此以外,还要有约束机制,以监督责任的履行。

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一些关键词“爱国”、“服务”、“科学”、“劳动”、“诚实”、“遵纪”、“奋斗”等,在中国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准则中,有完全与之契合的表述。而新闻界存在的恶意炒作、格调低下、内容失实、导向不良等现象,从道德范畴来看是失范,而从责任角度来看则是失职和失责。

新闻界是一支流动性和人才市场化特点逐渐加大的队伍。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一个流变量大的社群,必须要有与之匹配的组织形态和管理形态。这些形态的无形框架是道德观,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的有形框架,二者有机结合,互相渗透,才能发挥有效作用。这一点,我们在建立传媒界荣辱观时,不能忽视。

六、媒体要当好双重角色

新闻单位在“八荣八耻”学习和教育过程中承担着双重角色,一是宣传者,二是实践者。完成这两个任务,也是对我们自身道德底线的一次拷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许多中国人的信仰也出现危机,随之而来的是屡屡突破道德底线。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全力迎合市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坚守。作为承载宣传重任的新闻单位来说,即使日常的报道,也具有非常强烈的价值取向,因此,对“八荣八耻”的学习,既是一个传播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教育的过程。

对“八荣八耻”的学习和宣传,应该有与时俱进的观念,应该充分考虑到目前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接受程度。道德精神的重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社会多元化现象的存在,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儿歌式的教育绝对不能成为当前宣传“八荣八耻”的唯一方式。“八荣八耻”所提出的实际上是价值观念的问题,我们如何使价值层面的问题与信仰问题对接起来,也是最终检验我们这个宣传是不是成功的重要标准之一。

传媒职业道德范文第6篇

新闻媒体职业道德问题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媒体发展传统会出现不尽相同的伦理道德问题和相应的道德规范。探究新闻职业伦理道德问题离不开新闻媒体所处的具体媒介环境,在中国特色的传媒环境中审视新闻伦理问题更有利于解决迫切问题。

当下中国媒体机构所处的生态环境

从新闻媒体的性质来看,我国的媒体是官方性质,国家限制民营资本直接进入这一领域,媒介是党的“喉舌”,实质上是政府职能的一个延伸,但我国大多数媒体的运营方式却是商业化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广告收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常常使中国的新闻媒体处于伦理道德事件的漩涡之中。

从新闻媒体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的新闻媒体正处在媒体商业化时期。虽然也有人认为1996年以广东日报报业集团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媒体也部分地开始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但这种整合属于政策性的,而非资本性的。就地方媒体市场来看,多数大城市的报业市场都被分属于不同集团的多家报纸分享;从全国范围来看,地方媒体在本地的市场份额上完全可以和全国性媒体相抗衡;就全球范围来看,还没有一家中国媒体集团成为跨国媒体公司,因而我国报业的垄断化、全球化媒体气候尚未形成。相反,中国媒体正处在商业化竞争最激烈、最残酷的时期,稍有不慎,就会被市场淘汰出局。因而。中国的新闻媒体也同样面临着西方媒体商业化时期所经历的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相冲突的伦理困境。

从新闻媒体的媒介环境来看,新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受众的信息传播欲.空前地拓展了媒体空间,加速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深度、广度。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传统媒体的白热化竞争,新的传播方式进入新闻领域,号称第五媒体的手机报异军突起,闯入新闻传播市场。西方媒体的全球化战略对中国传统媒体形成强大的文化、心理、资本冲击,中国传统媒体不仅面临着生存竞争,还担负着在全球化语境下,保有中国声音的民族使命。

目前我国新闻伦理道德失范的特点

复杂的媒介环境使中国的新闻伦理道德面临新的挑战和呈现新的特征。

新闻媒体机构道德失范现象增加。新闻机构伦理道德失范现象增多是近几年来的主要特点。2004年和2005年,陈力丹在总结传媒职业道德缺失的14种表现,有8项涉及的是新闻媒体自身;2006年新闻传播业的10个话题中,有7个是关于新闻伦理道德建设的,而这7个伦理道德话题同样都是从整个媒体的角度,而非新闻工作者个人的角度提出来的。相应地,新闻伦理的研究也由关注新闻工作者个人的职业道德行为转向媒体的机构道德层面,由事件评析转向哲理、法理辨析。

有意模糊广告与新闻的界限。新闻与广告必须分开的原则是新闻和广告都应该共同遵守的原则,而近几年来,广告经营行为向新闻业务领域渗透,新闻媒体为迁就广告主的利益,出现了大量的“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

大量采用公关公司节目。现在的媒体公司已经不只是“媒体计划”,而是“传播计划”,即把所有可以帮助客户传播信息的营销内容都拉进来,包括公关、事件营销、促销等。这类节目被广告公司整体提供给新闻媒体,广泛出现在健康、汽车、房地产、时尚类的节目中。媒体过度关注和满足具有购买力的社会中上层人士的信息需求,而忽视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实质上是媒体自动放弃了传播舆论、影响舆论、引导舆论、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

恶意炒作新闻事件。媒体出于自身的利益,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恶意炒作新闻,对社会价值较低的小事件进行连篇累牍地报道,甚至不惜由媒体出资来促进事件的发展,使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从2000年香港的陈健康事件到2007年内地的杨丽娟事件,从中都可以看到某些新闻机构把个人的不幸当作可大做特做的新闻源,使新闻媒体愈加走向专业伦理的失控。

恶意炒作新闻的实质是媒体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为自身谋取私利,这种做法严重分散了公众对社会重大问题的关注,实质上侵犯了公众的社会知情权。

造成伦理道德失范的根本原因

中国新闻媒介的多重社会角色相互矛盾,出现了角色冲突。

大众媒介从来就是物质的、经济的,同时又是思想的、文化的,既是一个经济实体,又是社会公器。

作为官方的媒体,党的“喉舌”,我国的新闻媒体主要是党和政府的宣传工具,受政府直接控制,因此在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和声望,也就是说,受众对我国媒体的期望值要远远高于西方受众对其商业媒体的期望,道德水准要求也更高、更苛刻,不仅要求新闻报道要恪守新闻报道原则.娱乐节目要符合健康的审美需要,广告宣传要符合社会利益。作为社会的公器,新闻媒体是信息的传播者、社会环境的守望者、当代文化的塑造者、公共话语表达的平台,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为公众利益服务,客观、公正、真实地传达有利、不利的多方面信息,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在这样的理念之下,新闻媒体的运作应该是:公众利益第一高的发行量(收视率)较高的广告收入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当媒体作为一个商业企业时就会要求利润最大化,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报业的实际运作理念与新闻的崇高的社会责任相背离,新闻媒体的实际运作理念变成:追求发行量获得广告收益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读者是第一上帝,广告主是第二上帝。现在多数报纸都有常规的制度来保证新闻报道与广告的协调,以保证广告商的利益。

媒体市场化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媒体逐渐走向“工业化”的过程。当文化的追求与利润的追求发生矛盾时,文化的追求就要为利润的追求让路,这就是文化工业的运作逻辑。既然是文化“工业”,那新闻必然就成为一种市场化、商品化的生产。商品经济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原则的。正如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言:“文化工业只承认效益。”从某种程度上说,虚假新闻的频频出现正是文化工业所带来的结果。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和商业企业的角色冲突,导致了媒体诸如“明星取代模范,美女挤走学者,绯闻顶替事实,娱乐覆盖文化,低俗代替端庄”,这种低俗之风,与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一道,被公众列为传媒界的“四大公害”。

商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状态下,生存下来成为第一法则,不能生存也无从谈起道德问题。所以在市场环境下的媒体的第一法则是:生存,而非道德问题。我国媒体进入市场化阶段后,经济创收者与舆论引导者的双重身份常常使媒体处于传媒社会责任和经济利益的两难境地中,成为新闻伦理道德失范的根源所在。

作为商业企业的新闻媒体,在追求商业利润的生存压力下使得传媒的社会责任意识淡漠了许多。为了追求发行量,各种媒体不断迎合受众的世俗化倾向,最终使我们整个社会普遍迷失了道德方向。

新闻职业道德缺乏有力的维护手段。

在西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我们知道权力的定律就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舆论监督既然是一种权力,那就必然要遵循权力的规律,需要监督。各国普遍采取“追惩制”,也就是政府一般不直接硬性干预新闻媒体的活动,而是以立法方式和法院裁决的方法加以管理。这是在媒体侵犯了公民的法定权利情况下,由司法部门进行的强制管理。

传媒职业道德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传媒司法 对抗 良性互动

一、传媒与司法关系之解剖分析

(一)传媒与司法之积极互助关系

传媒与司法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对于司法而言,传媒是一种社会监督,它发挥其速度快、时效高、受众广的优势,能促使法院做出公正判决,防止权力滥用,徇私枉法,司法腐败。传媒的如实合理报道,可以彰显法院的业绩和法官的判案能力,教育公众守法,达到普法的效果,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另一方面,对于传媒而言,法院判案,为其提供了大量真实的新闻报道素材,可以促进其生存与发展。

(二)传媒与司法之消极对抗关系

传媒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可谓“记者笔下人命关天,记者笔下财产千万”。在法院判决之前,传媒的报道片面、不实,或者偏向于一方当事人,大肆报道,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如果法官的抗干扰能力不强,屈从于舆论,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在法院判决之后,传媒捕风捉影,对法院的判决妄加评论,横加指责,进而影响到法院的上级领导,领导层层批示,级级下发,要求法院“严肃处理”,就会影响法院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因此,传媒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昭然若揭。

二、传媒与司法对抗之原因评析

(一)从传媒角度来看:

1、传媒的业内竞争。传媒行业激烈的竞争,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抢“新”成风,会促使各媒体竞相追求爆炸性、刺激性、新奇性新闻,不问其真实性,只顾表面,不顾实质,找“热点”与“卖点”,并围绕此噱头进行片面的炒作,迎合公众的追求刺激的心理。

2、记者的法律素养不高。记者的法律知识不足,不了解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单从表面看案件,把自己摆在法官的位置上,导致角色错位,认为法官的判案有悖社会正义,感情用事,自己可以“铁肩担道义”,进行标题诸如“天理难容”“伤天害理”之类的报道,煽风点火,激起公众的不满,形成巨大的舆论阵势。

3、“有偿新闻”的存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一方当事人买通记者,记者为追求个人眼前的金钱利益,不顾职业操守规范,为当事人一方作虚假报道,寻求社会公众的同情,制造舆论压力。

(二)从法院角度看:

1、权力腐败。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面对诱惑,法官还能不能坚守自己的职业底线?当今社会,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似乎已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有权力的人本来就处于舆论的敏感地带,媒体凭借其敏锐的职业嗅觉,更多的会关注并去挖掘法官判决背后的秘密。

2、法官的职业素质。三盲法官,转业军人当法官,这种情况还是存在的,他们没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作出的判决不可避免的有不足之处,甚至是明显的错误,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公信力明显下降,媒体加以关注并寻找新闻素材进行报道也就无可非议了。

(三)从道德与法律冲突的角度来看:

法律源于道德,但不止于道德,正所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追求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正义,而法律更侧重于程序正义。在普通大众看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什么是善与恶、是与非的界限,他们有自己的区分标准,而且这种标准大同小异,具有普适性,这就是道德。

法律无情,但公众是有血有肉的,对一件案件,公众不会从法律角度去评价,只能根据自己的道德标准去衡量,如果案件的判决合法,但不合情,公众就会产生不满,进而民怨沸腾。

三、传媒与司法对抗之措施应对

(一)完善自律规范,加强传媒自律。

我国传媒目前比较明确的全行业的自律文本并不少,但媒体自律的现状并不乐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职法律顾问、律师、高级编辑徐讯女士曾经指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三个缺陷:内容简单;表达含混;操作性差。因此,完善传媒自律规范,加强媒体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例(涉及内容: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进行分析:

首先,要完善其内容。《规则》全文2600字,涉及传媒与司法的只有58个字,内容过于简单粗疏严重影响了自律规范的贯彻落实,要做到详细透彻,内容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尽可能详细,如对偏听偏信、有偿新闻、煽情炒作等等,严加禁止,还要明确新闻工作者的责任,一旦违反,严惩不贷。

其次,表达要明确。如《准则》中,“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做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其实从案件发生后,媒体就开始报道案件,不报道案情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这样的规定,甚至还有侵犯媒体新闻自由的嫌疑,因此“不得做案情的报道”完全可以删掉。

最后,加强其操作性。出台行为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让从业者更好的遵守和自律,明白有些事情该做,有些事情不该做,如“维护司法尊严,符合法定程序”之类的话太具有口号性和书面性,对从业者来说意义不大,对他们的行为并不产生多大的约束性。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徐讯提出的十条媒体、记者自律规则,即“徐十条”对目前中国传媒自律规范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二)将“蔑视法庭罪”写进刑法。

英美法系中,一向反对传媒审判,对于未决的案件,如果媒体妄加评论,做出有失公允、充满偏见的报道,多被判处“蔑视法庭罪”并处以罚金或监禁。我国法律中尚没有此项罪名。

我国刑法第30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蔑视法庭罪与扰乱法庭秩序罪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都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或者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将蔑视法庭罪写进刑法,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严格法律责任,使其不敢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三)《新闻法》的出台。

数十年来,新闻媒体一直被视为官方喉舌,我国并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来保障舆论监督,新闻立法至今一片空白。一方面,新闻立法可以使记者的采访及报道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又可以限制某些记者胡作非为无法无天的行为。随着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新闻立法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呼之欲出时却因种种原因胎死腹中。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国情不适于出台新闻法,我国的发展程度还不能使一切活动都透明化、公开化。也就是说,新闻法的出台有效缓解“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只是我国的国情还不允许,还有很多障碍的存在,只要我们克服这些障碍,新闻法的出台将不再是梦。

参考文献

【1】康为民。传媒与司法。【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07

【2】怀效锋。法院与司法。【J】。法律出版社。2006.09

【3】任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探讨。【M】。法制与社会。2010.02

【4】周丹。司法与新闻在案件报道中的平衡。【M】。中国记者。2010.06

【5】单盈。传媒监督与司法规范化。【M】。法制与社会。2010.01

传媒职业道德范文第8篇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这个行业在很多人看来是另人羡慕的一个行业,在业外人看来,律师收入高,相对自由。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所以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起步也是很晚,相对很是落后,并且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在律师与司法官关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双方职业关系失衡;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由于律师业务能力和道德能力存在不足,委托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律师与公众关系中,存在公众情绪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传媒误导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与律师同业者的关系中,存在恶性竞争问题突出。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称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

二、建设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1、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职业作为律师业务的物质运行者,需要建立自律性规章,以切实约束律师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律师业务,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支力量。国家法律、法规虽然对于保证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难免存在漏洞,并且在某些方面是必须由律师职业道德加以弥补的。因它覆盖面广,概括性强,能全面进行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对律师提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作为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本身就应当是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楷模。但是,有一些律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时有发生,给律师队伍的声誉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对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律师职业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教育手段。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律师队伍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出色地完成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三、加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

西方律师业的早期,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讽刺激了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为了改变人们的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有时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为打不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身的纯洁性。希望中国的律师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重视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培养,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对荣誉的珍惜,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

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那么现代法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没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而我国法制现代化刚刚起步,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只有让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三)建立有效防控体系,预防权、钱交易。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力,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大多数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厚,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个人牟利,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成为律师后和原来的同事订立“协议”,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为了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1.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2.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3.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4.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

(四)明确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无法对此作出细致的规定。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一是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保持律师声誉。二是职业的独立性。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受司法机关干涉,不受当时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三是保持廉洁和清廉。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既要对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做到对司法系统的廉洁。

参考文献:

[1]仓道来.《律师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

[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资会议通过

[3]司法部1994年1月8日司发[1994]00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