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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规民约的法理依据概述
村规民约是在农村农民内部自发形成的属于本乡本有的一种公共管理制度,它的制定与实施是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共同议定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农村行为准则,其内容涉及农村农民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农村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人口生育、婚丧嫁娶、农村公共秩序及治安管理等各个方面,它主要依靠村民的内心信念、风俗习惯、邻里言论等来规范和调整村民自身的言行举止,从而维系着村规民约的有序运行。作为一种“乡土资源”的农村“宪法”,村规民约与法律、道德共同起着调整村民关系、管理农村的作用。这种显见“作用”与“隐蔽”功能的发挥,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完全可视为是对“法不禁止即为合法”和“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自由”的诠释,也是村规民约符合农村发展需求或合乎理性、得到法律认可的真正原由。正因为如此,早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新修订的宪法就将村委会定性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并授权村委会管理农村相关事务。
在1987年的《村委会组织法》中,正式规定了村委会群众自治、民主自治、依法自治的原则,并将“自治”的内容和“自治”的方式概括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此前提下,直接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此众多的农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制定了大量的村规民约,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农村管理的客观需要和依法治村的必然要求。为适应“农村自治”的要求,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相继又出台了《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但因农村管理的直接性与复杂性,出现了较多的法律空白,对农村出现的很多例外情形都由村规民约起决定作用,而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大多存在违法嫌疑,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在《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审理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的案件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和维护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村民自治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可见,村规民约应在法律法规缺失或空白的情况下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才具有相应的规制效力。
村规民约经过坎坷运行十五年后,出现了部分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在2010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并新增加了“村委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给予村委会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实施采取“备案”、“监督”、“审查”、“责令改正”等相关条款,从而为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剖析
村规民约作为农村治理的乡土模式,一直为农村和谐有序的发展发挥着法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依法治村工作的层层推进,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逐渐显现出来,当村规民约涉及到某些村民的切身利益时,其合法性就受到严重质疑,村民当然地选择上访或者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就提到司法和行政审查上来。笔者从多年来村(居)委会民事诉讼的案件来看,村规民约违反法定的情形主要体现在:
在这里,我想重点就加强税法宣传问题提几点建议。
当前,为什么还有不少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法律观念不强、偷税逃税现象屡有发生,我认为,需要我们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税法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巩固宣传效果。
作为一名纳税人,平时我十分关注税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我从有关的媒体上看到,有的地方开展“五进一送”税法宣传方式,效果很好,不妨借鉴。他们所谓的“五进一送”,就是做到税务法律法规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送政策上门提高税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覆盖率。进企业,就是税务干部深入企业,通过举办税法知识座谈会、发放税法光碟等形式,将收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册子发放给企业法人代表、会计和出纳;进校园,就是在中小学校开展“上好一堂税法宣传课,当好一名税法宣传员”为主要内容的税法知识讲座,让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学税法、懂税法、宣传税法自觉性,也可以起到让学生监督和提醒家长依法纳税;进机关,就是向机关干部宣传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等;进农村,就是以宣传车、税收知识讲座等形式开展送税法下乡进村活动,把农民群众特别关心的涉农政策送到农民群众手中;进家庭,就是以信息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为宣传平台,播出滚动的税收宣传公益广告、税收宣传标语,开设“税收宣传月栏目”、“税收与和谐社会论坛”和问卷调查,使税法知识入心入脑,走进千家万户。
同时,每年要坚持举办纳税人知识竞赛。通过比赛,一是督促纳税人学习掌握实实在在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增强税法宣传的互动性,拉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距离;三是进一步增加税收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税务机关自身依法行政意识和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四是通过竞赛,让观众看一看纳税人台上说的和台下做的是不是相一致。
一、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为环境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明确了各方责任,执法环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决策领域。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将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进行归类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系统配合,良性互动,提高了执法效能。
3.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建立保障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确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体的同时,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监测责任、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和举证责任,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排污者有极大的约束作用。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从4个方面提供了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即:赋予公众检举权;对违法者公开曝光;允许环保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讼等。用公众的力量,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构筑了一条最坚固的防线。
(二)丰富了执法手段,执法效力显著增强
1.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更加简单准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排污超过标准或超过总量指标的,私设暗管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使环境违法行为分类细化,认定更简单。另外,还解决了以往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难题,按照原来的法律,企业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要在认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处罚。在实践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与否、是否故意都很难认定。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一方面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另一方面,只要监测排污单位外排水质超标,也可以直接实施处罚,这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罚款数额上限达到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达到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有些违法行为取消了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对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是环保法律第一次出现“双罚制”。
3.执法权限增加。《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前,对违法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保部门只能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明确将限期治理的权限赋予了环保部门,并将“区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行为。虽然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以上两种权限未必能由环境监察部门实施,但相对以往由政府决定,实施的难度大大减小,对排污者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威慑力大大增加。
(三)环境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一方面,排污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罚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的风险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赔偿责任大大增加,还要承担按经济损失进行比例计算的高额罚金,排污企业有可能因为一次事故遭受灭顶之灾。综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侥幸心理大大减少,治污积极性大大增强,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二、环境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在日常环境执法中得到一些体现。
1.“当日计罚”制度未能得到确认,使处罚金额计算有不合理之处。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74条处罚项金额按排污者应缴排污费的倍数计算,一方面,因为数据缺失或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环境监察部门无法提供准确的应缴排污费数额,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应缴排污费计算不按照当时的超标数据,要采用上一个计算周期的数据,可能造成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笔者所处的地方就遇到这样一个事例,一机械加工企业含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当日超标数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含油超标,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但该企业平时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浓度都很低,计算得出的处罚金额只有几百块钱,对排污者的威慑力不足,政府不满意,人民群众也不满意。
2.没有授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污染事故时,环保部门只能做到尽快掌握污染状况,认定违法行为并按程序处理,没有现场强制权,有可能因时间关系造成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证据转移或者灭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环境执法难度。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有些排污企业迅速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业开始实行间歇排水,将处理后的污水在厂区封闭式暂存,环保部门很难找准其排放时间,有可能造成超标排污行为逃脱执法,也会造成监测数据缺失,难以计算排污费数额。
三、下一步环境监察队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抓住机遇,狠抓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环境监察队伍,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执法技能的学习培训,领会法律的内涵,提高执法水平。
2.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许多原先属于政府的权力,例如限期治理权,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都归口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监察机构,如何借助这些权力促进环境执法工作,是需要研究的新课题。需要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不断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执法方式,更好的提高执法效能。
一、计划学习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金融法规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今年普及3至5部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二)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金融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新修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围绕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稳定,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的学习教育,以提高监管办干部职工依法治行、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水平。
二、计划工作要求
(一)增强干部守法意识。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学习宪法和金融法律知识,坚持学用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知法、守法,不断增强守法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二)发挥领导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理论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金融法规以及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在学法、用法、执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普法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积极派员参加县委、县政府和银监分局组织的各类普法骨干培训班活动,并做好帮教工作。
(四)加强宣传阵地建设。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每季度要出一期专题宣传栏,每年要组织一次普法考试,每年写出普法工作总结,肯定成绩和不足,提出今后工作计划,并根据普法工作情况,评选年度优秀法制宣传员和学法积极分子。
三、普法工作措施
为确保“六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监管办结合实际,采取以点带面、多方联动、整体推进等不同方法开展工作。主要措施:
(一)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坚持一手抓普法教育,一手抓依法治理,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整体推进。
(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在县委、县政府和银监分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坚持条块结合,互联互动,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关键词:入世承诺;法律体系;具体承诺
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政府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或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
(一)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有关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有关承诺,我国的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等非关税措施将逐步减少或者取消,进口关税水平将逐步下调。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需要有效抵御外国形形的贸易保护主义,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为了适应新的情况,我国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了修改,还出台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此外,我国还进一步完善了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的有关外贸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货物贸易领域,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衡量一个国家贸易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表1足以说明中国改革的成就。
表12002年—2010年关税总水平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而成
(二)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为了履行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开放或者进一步扩大开放有关服务业,我国极大地完善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修改或者新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十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部门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根据我国《服务具体承诺表》对相关服务行业做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规定,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市场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加入wto后,中国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并且按照wto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新法规。2007年,中国相继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四)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删除了与《投资措施协定》和我国《加入议定书》不一致的规定。此外,我国还完善了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在原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并专门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
经过不懈的努力,中国已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体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使中国的对外经贸体系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们的承诺相一致,中国的贸易体制和环境更加稳定,更具可预见性。
二、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履行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关税消减
2010年,我国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经过此次降税,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按照承诺,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加入前的15.3%降低到了目前的9.8%。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从14.8%降到了8.9%;农产品从平均23.2%降到了15.2%。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工业品中,较为典型的是,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此外,依照中国参加的《信息技术协定》,2005年前,我国将协定下产品的关税全部降至零。
2、非关税壁垒
2003年9月27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粮、棉、油、糖、羊毛、化肥等大宗商品的进口,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关税配额管理体制。中国在《入世议定书》附件3中承诺取消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424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非关税措施,已按承诺到2005年1月1日全部取消完毕。2005年,中国取消羊毛和毛条的进口指定经营制度。2006年,中国取消对植物油的关税配额管理,实行9%的单一关税管理。2006年,中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3种,全年实行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进口918.3亿美元,仅占进口总额的11.6%。3、对外贸易经营权
随着《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出台,于2004年7月1日起,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放开外贸权的承诺,取消了实行了50年的外贸权审批制,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并承诺将进一步开放11个分部门,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分销、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
1、金融业
在2005年年底就提前结束过渡期,率先在金融业实现开放。银行业,2004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三周年起,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进一步扩大到了北京、昆明和厦门3个城市,使开放城市增加到16个。截至2004年10月底,外资银行在中国总共设立了20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105家已经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正式生效,取消了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履行入世承诺基础上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保险业,保监会宣布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成都、重庆提供保险服务,比承诺提前了半年。2004年12月11日,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任何地方开展业务,取消了地域的限制,并且可以从事全面的寿险和非寿险业务。证券业,200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正式实施,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条件放宽,参股渠道更多样,监管机制更适当。至此,中国证券业已完全履行了加入wto的各项承诺。
2、旅游业
2005年2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联合《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将外资旅行社注册资本降低为不少于250万人民币,取消外资旅行社设立的地域限制,提前一年多兑现了允许外资设立控股旅行社的承诺,提前3年兑现了允许外资设立独资旅行社的承诺。
3、电信业
2004年12月11日,中国基础电信逐步对外开放,允许外商以合资的形式涉足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英国、美国、韩国已在中国合资成立了3家电信公司。在增值电信方面,截至2006年9月,中国的通信主管部门共接到外商投资电信业的正式申请29份,已通过审定的有14份,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5份。2007年底,中国的电信市场对外开放移动和数据业务市场、固定电话网和国际业务,取消所有基础电信的地域限制,并允许外资股权可以达到49%。
4、外商投资
2007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这是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它在内容上扩大和提高了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和水平。据统计,2006年,中国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41家,占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17.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11.4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30.4%。外商投资进入中国服务业领域,也促进了中国服务业的发展。表2是中国在wto协议中关于服务贸易领域所作承诺的水平,也证明了中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
表2:wto成员服务贸易承诺水平
资料来源:商务部
(三)知识产权领域
加入wto后,中国除了出台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建立起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在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都大大得到了加强。2004年8月,中国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结束语
入世十年,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从新成员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推动者,中国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也赢得了wto成员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赞赏。
加入wto十年来,中国不仅切实履行承诺,还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在贸易政策审议方面,中国分别于2006、2008和2010年接受了wto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回答了wto成员提出的近3700个问题。在发展方面,中国积极响应wto“促贸援助”倡议,多次向多哈发展议程全球信托基金进行捐助。在解决争端方面,中国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
加入wto十年的历程再次证明,中国负责守信地履行了承诺,积极为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做出了贡献,赢得了世贸组织成员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赞赏。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2004年我国履行wto承诺情况[j].经济研究参考.2005,32.
[2]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j].中国wto报告.2003.
二、调整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2月底前完成;做好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重新梳理工作,3月底前完成;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修订完善《罚没物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2001年第16号令),对罚没物品的移交、保管、拍卖、销毁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做到环环紧扣,不留漏洞。
四、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贯彻落实。法制员做到每卷必审,并建立阅卷登记;每半年组织人员对稽查大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比,评选出优质案卷,结合年终考核给予奖励。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适时召开民主恳谈会,听取干部职工对局党委局班子决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完善局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监督。
六、做好重新修订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审核工作。对重点修订的《机关管理补充规定》、《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8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把关,特别是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条款,不得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八、建立机关干部职工学法制度。根据市普法办的要求,制定局年度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计划,提高全局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九、及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传达法制例会相关精神。根据市法制办法制例会的情况,结合局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在中国吸引外商投资要素中,软环境要素尤为重要,其中最关键的又是市场化程度和外商投资政策,包括法律制度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政策制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鼓励措施等。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宏观经济要素和投资硬环境要素基本给定的情况下,软环境要素对外商投资的规模和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强化软环境要素是系统工程,其根本是加快国内的市场化建设进程。外商投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环境是其生存、发展的必需。中国政府已经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全面清理、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使今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同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投资管理审批,提高服务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等。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必要的清理、修订时,中国政府特别注重保持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中国政府将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规范审批行为,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给予部分有条件的地区部分限制项目的审批权力,将部分变更事项改为核准,部分变更事项改为备案等的可行性,以加快审批进程。
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等政府官员表示,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与其他成员一起,积极稳妥地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建立更加开放、公平和合理的多边贸易和投资体制。当前中国主要是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重点,努力为外商来华投资创造更好的环境。
为适应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两个文件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的产业政策和目录继续贯彻了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共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类,列371个条目。较之以往,新《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发程度。一是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从事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的优惠政策。二是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公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三是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四是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同时将有关承诺的内容列为附件。五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六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我国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A股和B股市场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重组和处置、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并、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等有关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更被视作我国给外商提供国民待遇的政策表态,进一步敞开了外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大门。
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积极、稳妥、有序地对外开放。有关部门已经修订或制订颁布了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电信、航空、道路运输、电影院、音像制品分销、工程设计机构、印刷、旅行社服务领域的法规,外商投资商业、外贸公司、建筑、会计等方面的法规也将逐步完善。
我国政府积极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结合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提高宏观经济要素质量扩大市场开放度
其一是经济增长内涵式和外延式并重,以内涵式为主,从而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展现良好的增长前景,既扩大外资进入又有效利用外资;其二是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度。在目前情况下开辟新的投资领域、降低外资进入成本已成为吸引新的外商投资的急需。包括新开放或扩大开放某些领域,如金融、保险、电信、流通等;放松一些领域对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如商业、外贸、汽车、化工、某些能源、基础设施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
第一季度:学习贯彻落实《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季度:有针对性的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季度:组织镇行政执法类人员按部门学习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召开学习会议、书写心得体会等方式,不断提高大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运用法律的水平。
第四季度:围绕“12.4”法制宣传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群众的普法意识。重点做好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农民工维权和青少年的法律宣传工作。
三、工作重点
1、大力加强不同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继续推进面向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各类普法重点对象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各级领导干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起到表率作用。镇级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习不得小于40小时。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3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