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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体系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1篇

一是对市场界定不清。传统上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将市场开办者作为一个组成要素,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由于市场开办者缺乏协助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规定和动力机制,其作用基本上仅限于物业管理和简单的有偿服务,对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市场经营者资格审查、商品质量把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尚未明确、更不到位。

二是监管任务重、监管责任大。全省除深圳、珠海市对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登记,对市场未另行登记以外,其他大部分地区则依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市场登记,发放市场登记证。目前全省共有商品交易市场8381个,场内的经营户数约100万户,占全省各类经营主体总量的36%。由于市场经营的商品多数为食品和日常必需品,与消费者的生活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监管责任很大,基层工商部门的管理力量60%以上都投入到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中。

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执法弱化。当前工商部门基层巡查监管机制一律以单个经营主体为巡查对象。对市场内、市场外经营主体未作区分,不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实际,也导致监管执法工作弱化。2007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品交易市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共11089宗,仅占全省案件总数的3.5%,与市场内经营者占所有经营主体36%相比,比例严重失调。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在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重在实现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科学性、简便性和智能性,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市场整体巡查监管,实现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市场信用水平的提高的行政目标。

二、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的做法

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是解决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任务重、效能不高、监管弱化、监管漏洞多、责任大的有效方法。我局对实施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十分重视,去年10月份开始组织课题组,经过为期近2个月的研讨、论证,下发了《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目前各地对符合分类条件的市场正在全面摸底登记,建立健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档案,并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全面开展市场的分类认定工作。

(一)科学界定分类监管的市场范围

由于我省部分市场开办者未实施企业登记,与国家工商总局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根据目前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对市场开办者的法律义务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特点和我省当前市场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商品交易市场重新界定为:有明确的市场开办者或管理者,有专用市场名称,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有若干进场经营者。以集中、公开交易的方式经营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基于这一界定,我们将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分为三类:一是已办理市场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二是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三是其他虽未办理市场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但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的商品交易市场。目前,全省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有8381个。

(二)建立科学标准体系,确保分类均衡合理

为了达到合理调配基层监管力量。促使市场有效竞争、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目的,必须使市场实施分类后各个信用类别的市场比例能够均衡合理。由于各地市场情况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全省用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必然无法达到各地市场信用类别均衡合理。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

1 确定认定标准的项目框架,作为各级标准的基础。我局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分类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按照“开办者主体情况”、“市场组织管理情况”、“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情况”三个方面设定了26个认定项目。每个项目设定A、B、C、D四个等级,形成了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标准的基本框架。今后可根据监管情况的变化,对项目及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2 设定指标水平,形成省、市两级A类市场认定标准。由省局确定省级标准各个项目的指标水平,形成省级A类(即AAA类)认定标准;由各市局根据本市市场总体情况,适当调低省级标准26项指标水平,形成市级A类(即AA类)认定标准。

3 按照比例均衡原则,形成县级标准。为了确保市场分类结果能实际应用于监管工作,并发挥市场信用分类的最大效用,必须确保各地的市场各个类别齐全,且比例相对均衡。因此,将县级认定标准作为最终认定A、B、C、D类的基础性标准,四种类别市场的划分,根据各县级标准确定。

(三)运用信息手段。实现分类智能认定

根据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各地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要注意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要求,我局在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根据市场信用分类信息化、分类结果信息化的特点,组织专题组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实施方案和信息化工作的调研,经过近两个月的深入研讨,目前已经完成市场信用分类软件需求、软件设计和初步开发工作,进入了调试应用阶段。

1 完善市场信息档案。为做好分类的基础工作,首先由各地工商部门将所有市场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并登记造册。对未实施登记注册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进行核查,包括摸清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单位、市场内经营者的各项信息。填写《商品交易市场调查(核查)情况登记表》、《市场内经营者登记表》,全面建立市场的完整档案,并在市场分类监管软件投入使用后将收集和复核后的市场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其次,各级工商部门在信息管理软件中将市场与场内经营者建立关联关系,把场内经营户情况作为市场信用进行统计、查询、汇总,并将市场分类结果应用于对场内经营户的监管。

2 简化分类认定操作。制定与《认定标准》相配套、能为计算机系统识别的《市场类别认定表》,认定人员可通过综合认定、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指标数据、现场检查3种方式,获得市场相关项目的指标。相关指标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后,信息管理软件就可自动与《认定标准》的A、B、C、D四个等级相匹配,自动计算出每个项目的等级。

3 设计可行的认定方案。由于现实的市场纷繁复杂,实际认定时,市场各个项目等级不可能全部相同,必然存在同一市场各个认定项目等级不同的情况。因此,我们设计了一套根据项目等级确实市场类别的认定计算方案。

计算方案采用高信用等级类别从严认定的原则,A类市场必须90%以上的项目为A级,并且没有C、D级的项目:低信用等级类别则采用“一票否决”的做法,所有项目中只要有一项是D级。不管其它项目等级如何,该市场即认定为D级。

信息管理系统可根据设定的计算方案,根据每个市场各项目的等级情况,计算出该市场所属信用类别,做到市场信用分类认定自动化、客观化,对符合省、市级标准的A类市场自动认定为AA,AAA类市场。

4 共享业务信息数据。由于市场信用分类的依据和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工商系统的各种业务数据,分类结果服务于监管。因此,我省将市场信用分类管理软件建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体业务信息系统之上,作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个功能模块,市场分类的数据与全系统的各种业务数据实现直接调用。信息共享。

三、构建市场信用分类巡查监管体系

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仅仅是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开始。运用市场信用分类结果,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建立科学监管体系,才能最终实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工作目标。实施市场整体监管,可以极大提高监管效能,解决原来监管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我省的情况来看,将市场作为一个整体监管对象,可以使工商部门从原来直接监管市场内100万经营户,变为监管8000个市场;同时赋予开办者管理责任,由众多开办单位协助监管,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力量,加大市场监管的频度和力度,提高场内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

因此,我们在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时,对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整体巡查,构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科学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明确开办者职责。形成市场信用整体

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就要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整体监管对象,实施市场整体监管。而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的前提和关键,是将市场形成一个有机的信用整体。市场由开办者及众多的场内经营主体组成,显然,只有将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职责明确化、法定化,同时将开办者的利益、场内经营者的利益与市场整体利益关联起来。将开办者的信用、经营者的信用形成市场整体信用,发挥市场开办者的自管、经营者自律作用,形成市场信用一体化,才能将原来对场内经营者逐个巡查监管改变为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

可见,明确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职责,是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的基础和关键。市场开办者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又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组织服务机构,在提供市场交易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禁止场内违法经营活动的管理责任。对此,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明确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省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以上法规的出台,为明确食品市场开办者相关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明确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法定管理职责,我们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可以作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必须审查场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法定依据。至此,审查场内经营者合法资格,禁止场内经营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检查场内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成为我省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如果市场分类的结果,仅仅用于工商部门调整监管力量,信用分类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只有将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的利益与信用类别直接联系在一起,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的奖惩机制,才能调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促进不同类别市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真正达到市场分类监管的目的。

1 将场内经营行为与市场信用类别关联起来。通过制定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措施来实现奖惩机制。一是对高信用类别市场,采取一定的引导和奖励措施,并对其场内发生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形成奖励机制:对低信用类别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处罚,形成对低信用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二是将市场开办者利益与市场信用类别紧密联系起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不到位的市场开办者,从严追究其连带管理责任。对D类市场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开办者的连带责任:对A类市场经营者出现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或者从轻处罚:

2 通过每年调整认定标准项目内容,引导市场开办者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使市场管理和服务制度不断完善:

3 运用奖惩机制,提升市场信用水平。对低信用类别的加重处罚。迫使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加强管理,加强自律,从而提高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高等级信用市场由于其开办者和经营者在奖励措施中获得了利益,为了保持其固有的利益,也必然加强规范和自律,从而形成市场间共同提高的良性竞争局面,促使市场信用水平得到整体提升。这样。工商部门在下一年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时,如果使用原来的认定标准,必然出现高等级信用类别的市场比例过大的情况,根据比例平衡原则,需要调高标准的指标水平,使各类别保持新的平衡。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竞争,达到市场整体水平循环上升的目的。

(三)探索商品交易市场巡查监管新模式

我们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二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

1 建立市场分类管理制度体系。一是通过公布信用分类标准。引导市场开办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为了使市场能够获得高等级信用,必须按照高等级信用标准的相应内容和相应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包括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管理规定等:二是通过行业组织采取星级市场认证等措施引导市场开办者制定服务管理各方面的制度规范,通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

的作用,形成较为完整的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品交易市场巡查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管理体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市场成为一个特殊的巡查对象,市场开办者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市场内经营者成为这个巡查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市场整体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巡查周期、巡查责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巡查执法的绩效考评等,都要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

2 形成市场整体监管模式。经过对商品交易市场整体监管模式的探索。初步形成市场整体监管模式。在新的模式下,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周期巡查。工商部门按照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市场实施不同周期的整体巡查监管。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开办者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对市场内经营者进行分批轮流检查,每次周期性巡查抽查一部分场内经营户: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二是专项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情况对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开办者是否落实专项管理制度,重点商品质量状况如何。场内经营者是否存在特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

3 智能监管、高效巡查。通过开发市场分类巡查信息管理软件,将可实现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确定不同的巡查周期,按照不同的巡查任务自动生成巡查计划,根据市场不同商品的分布,自动搜索出需要检查的商品经营者,记录巡查结果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这样,日常的巡查监管数据自动成为每年市场信用分类认定的基础数据。

(四)借助行业力量,全面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银行 信用担保 监管体系 制度性缺失

一、导言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却面临着巨大的融资压力,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自身的条件限制了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差、融资难问题,有人提出组建民营银行,即增量改革,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 林毅夫2000;江其务,2001) ;有人提议国有银行民营化,即存量改革,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刘佩2000);也有人主张通过企业债券市场(邱华炳,2000)、股票市场,尤其是二板市场(王国刚,2001;陈晓红,2001)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经济学家网站,黄飞鸣《基于信用缺失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分析》)。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大力发展信用担保公司,通过信用担保公司的中介功能连接与融合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关系,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链,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信用担保公司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如火如荼地发展壮大着,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信用担保公司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吴敬琏,2004)如信用不足、管理混乱、监管缺失等等。有媒体称信用担保行业是“又一个来不及繁荣就陷入危机的行业”,使人们对担保业的未来表示担忧。由于金融行业是一个市场高度不完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经济活动,正因为具有这样的特性,之所以机会主义就非常泛滥,那么防止机会主义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是监管体系的应有之义。如果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必要的保护,任由机会主义横行,那么秩序失范是在预料之中的事了。政策制定者需要从重塑金融行业的信用制度体系和重新弥补监管体系的制度性缺失的两个方面着手,以期建立一个开放、竞争、有序、和谐、机会均等的金融市场格局。从现有的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格局来看,政府对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的性质没有很好地区分开来,在制定政策和监督措施以及在立法时模糊了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之间的界线,导致某些政策和法律真空,引发混乱和投机的空间增大。可以这么说,中国担保业生存危机的核心问题,就是基本没有搞清楚政府推动的政策性担保和市场客观需求的商业性担保的区别(《数字财富》杂志2004年第9期报道中诚信公司陈洪隽所言)。在这样的模糊法则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基本上不存在,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它们进行监管,由此造成了行业监管严重缺位、担保机构之间无序竞争的状态。这不但加大了银行等债权人的信贷资金风险,而且对担保行业的发展前途构成严重威胁,必须采取强化政府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来加以克服(吴敬琏,2004)。担保行业在面临这些严峻的问题时,政府、担保行业、银行、中小企业都需要进行反思,特别是在监管缺失引发的问题的前提下,需要我们从制度方面着手来剖析担保行业的生存危机。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行为经济学等角度来分析信用担保行业监管缺失的问题,最终研究表明,监管的制度性缺失是监管体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缺陷,弥补监管的制度性缺失应成为监管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信用担保监管体系的制度性缺失的分析

自从1937年罗纳德科斯发表的经典文献〈〈企业的性质〉〉一文以来,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追随者沿着科斯的研究思路不停地深究下去,掀起了一股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狂潮。与新古典经济学相比,新制度经济学更加重视制度对人的行为和市场结构的影响,当新古典经济学一味地摒弃制度作为一个变量来研究人的行为时已经远远不能从本质上来说明一些社会现象和市场规律了。科斯认为,企业的出现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而成立的,当双方的交易在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远大于组成这样的一个集体(注:笔者认为组成这样一个集体可以称为企业)所带来的成本时,那么交易将从市场转向企业,反之亦然。而企业的规模则等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与市场交易成本一致的时点上。奥列弗威廉姆森则从有限理性、资产的专有性、机会主义三个方面来进一步分析了企业的问题,他认为在一个契约的框架内企业管理者和企业执行者都存在短期行为的可能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符合经济人的假说,但如果双方在一定的利益分成的格局下,通过合理的利益补偿和有效激励将使得他们放弃机会主义转向长期预期,形成长远合力,避免企业的分割,从而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张五常则从政府规制与企业自发的角度来考察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企业的产权不明晰,政府需要介入重新拟定企业的产权边界,能够让产权在市场上或者个人手里自由交易,优化资源的配置,活跃交易场地,创造新的财富。然而在企业的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介入企业的产权将会导致租值消散,直到租值消散到零为止。张五常一贯强调,政府管制越少越好,在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下,企业会自发地向符合自身的最大利益点出发,这与哈耶克的“自发的扩展秩序”有异曲同工之妙。在千千万万个企业的自由交易中,只有能不断地扩展与他人既竞争又合作的秩序的企业才能在这场企业大进化的过程中胜出,而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要保证企业之间的交易公正、透明、合法、公平。如果我们从这些经济学大师们提供的研究视角来看待信用担保监管体系的话,会有耳目一新之感。从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我们得到启发,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实质上是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一组债权债务的契约交易,如果这个契约的发现、谈判、执行、防范的成本过高,则导致这组契约交易无法达成一致行动,那么需要一个中介机构(信用担保公司)来分散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以促成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这组契约交易的成功对接。尽管信用担保公司是为了促成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契约交易的成功对接而诞生的,但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混合体的有效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给了政策制定者在出台信用担保监管体系的一个很好的思路,需要从源头上避免监管漏洞,即需要从制度性的层面来防范企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加强互相合作、双赢的局面。然而从现行的信用担保的发展状况来看,在监管层面的制度性缺失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首先,政府有责任重塑社会的信用体系,在整个社会缺失诚信的这样的价值导向下对任何行业的监管成本都是非常之大的,只有建立了一个绝大部分人有诚信标准的社会体系的秩序下,交易和管理的成本才能大大降低。当个人的欺骗行为被大家发现时的惩罚成本远远大于他或她欺骗所得的收益时,甚至会导致身败名裂或破产的边缘,就会迫使他或她放弃行骗转向守信或者合作,从而净化了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有利于社会和个人的良性发展。当前我国坑蒙拐骗的现象十分突出,关键原因是诚信的制度性缺失,欺诈行为获得的好处大于惩罚的成本,人们乐意去行骗。而这种行骗的诱因往往又与政府和政策的制定有关系,政府对人民的承诺往往也不可信,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承诺不可信现象特别严重些,由于政府在很多情况下失信于民,使得原来持有诚信观的人在政府的承诺不可信的刺激下,本来应该维护的正当权益在政府的掠夺中剥削了,也就渐渐地放弃了坚持诚信的原则转为不守信,既然这样的不良导向使得原来有诚信观的人放弃诚信,那么这些从来就不守信的人在追求自己的不法利益时如鱼得水。如果政府本身能践行自己对人民或其他团体的承诺,以身作则、说一不二的话则对营造整个社会的守信风气有着很好的示范效应,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之基就慢慢地搭建起来了。同时博弈论给我们揭示了一个很重要的原理,如果利益相关者在博弈的过程中只有一次博弈的可能,尽管双方选择合作的好处要多于双方利用欺诈的好处,但双方的策略互动是趋向于欺诈而非合作,然而在重复博弈的进程中,博弈双方趋向于合作则放弃欺诈,双方合作的得益大于欺诈的得益,但在最后一次博弈中欺诈行为的倾向仍然占据上锋。根据这个启发,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要防止给利益相关者提供有一次博弈的机会,杜绝交易双方的一次性行为以防欺诈,而是设定利益相关者在重复博弈的框架内选择合作,实现双赢,那么监督方的监管成本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倾向下大大减少了。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中小企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利益交换的博弈趋近于一次性的行为,而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公司有可能是利益共同体,为什么这样说呢?由于我国的大部分银行是国有,则产权是国有的,它的最大弊端是产权模糊导致资产很容易流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坏帐率高企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很多企业为了榨取国有资产而骗贷,银行为了降低呆坏帐率而不愿意放贷也是一个最主要的原因,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信用不佳,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可以找民营银行借贷,民营银行不肯借贷的中小企业只有这些信用不好的,国有银行在面临很大风险的情况下自然不愿意借贷给这些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为了获取贷款可能找信用担保公司合谋一起骗取银行贷款而共同分赃。信用担保公司为什么愿意和中小企业共谋一起行骗呢?关键原因是政策性担保公司和商业性担保公司的界线没有区分,开始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可能在后续的过程中政府没有注入新的资金来补充资金链的延续和增加风险补偿金,则导致担保公司的商业化行为加重,直接和商业性担保公司参于竞争,引发恶性竞争,造成金融秩序失范;也有的政策性担保公司隶属于多家管理部门,引起管理混乱、监管缺失,失去了政策性担保公司应尽的责任,变成政策性和商业性交叉的担保公司,公司负责人有动力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有些商业性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差,承担的风险太大了,有意抬高保费,不然在信用担保市场上难以为继,保费过高则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的畅通,为了生存就千方百计地寻找新的出路;同时银行转嫁大量风险给予信用担保公司的行为让信用担保的业内人士感到不安。在这样的环境下,担保公司很容易背弃当初的宗旨转向短期行为,追求机会主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制度安排,单单有约束没有激励同样不行,有激励没有约束也不行,而我们现行的信用担保制度在激励和约束的两者中都存在欠缺之处。作为中小企业的最大优势是能解决大量就业,如果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很好的平台,中小企业的发展就不会面临资金瓶颈,那么本来应有政府承担的就业重任转嫁给了中小企业,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帮了政府的大忙,关键问题是政府既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又要监控资金的去向,对信用好的中小企业以及它的连带责任人(信用担保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刺激它们的守信行为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在此基础上的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公司如果通过信用升级达到最高级别的,政府应该为它们设立一定的授信额度,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公司可以一起直接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信用担保公司从中小企业的利润中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这样就把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了,政府监管的成本也大为降低了,同时又刺激了它们联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对于信用不好的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公司给予严厉的惩罚,甚至可以清算其财产或由政府拍卖其资产以警示后来者。而商业性担保公司不仅承担了政府应为合法劳动力提供的就业责任但政府对它们又缺少激励机制,而且还要承接银行转嫁的巨大风险,那么它们要在无序竞争的担保市场上生存就不得不规避监管以至于进行非法活动来维持下去,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无形中增大了。上面有人说到对商业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几乎形同虚设,实质上是信用担保的政策制定者的监管设计的制度性缺失的问题。其次,信用担保的政策制定者的监管设计的线上应该向银行延伸,在信用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的风险承担的比例安排,应由双方的收益多寡来决定,不能把风险全部或几乎摔向某一方。风险厌恶是每个人的基本特征,最多是偏向风险中性的程度,然而风险偏好者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孤注一掷的赌徒心态,所以政策制定者在设计监管体系时不要有意无意地将执行者逼向赌徒心态。在信用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的风险承担方面,政策制定者的考虑似乎有欠妥当,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在承担着巨大的商业风险,那么商业性担保公司寻求新的方法(这些方法一般而言是非法的)来规避风险去赌一把的心态是不可避免的,也在预料之中。政策制定者需要通过把信用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利益和风险捆绑在一起,同时又把中小企业和信用担保公司的利益和风险的捆绑在一起的制度安排来有效地监管三者之间的互动行为。由于信用担保公司既是银行又是中小企业的既得利益者,担保公司就不能不对它们两者负责,任意敷衍一方将会带来巨大的收益损失和信用流失,通过这种既微妙又合作的关系来互相牵制另一方,那么监管的成本将大大降低。在现有的信用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的监管体系中的制度性缺陷是显而容见的。从全国众多的金融诈骗案的案例回放来看,信用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联合欺诈银行的例子不少,其中监管体系中的制度性缺陷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政策性担保公司虽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行为,争取银行贷款给相关企业,它面临的问题同样很严峻。正因为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出资人是政府,之所以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委托其代理人管理这些数目比较庞大的资金,那么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要与商业性担保公司的监督区别开来。基于这点认识,政策制定者需要把握好监管体系方向性的脉络,而我国担保行业的生存危机正是没有很好地区分政府推动的政策性担保和市场客观需求的商业性担保的区别,以至于在鱼龙混杂的担保市场的信用担保公司的生存危机正在一步步向它们逼近。委托人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代理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相悖的,同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也是高度不对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需要一个好的制度安排。政策性担保公司不仅需要内部监督,且需要正确处理信用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商业性担保公司是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个人出资、产权私有的担保行为的唯一的目的是追求公司的收益最大化,监管方是在保证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担保公司的欺害下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还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只需要对担保行业作宏观调控,而非以一种常态地介入。不管是政策性担保公司还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它们都有自己的运作轨迹,政府最大的职能是为它们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以及维护它们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设置障碍来分割利益,应该做它们的守护神。实际上,政府可能在制定监督法规时,一方面想约束相关方的权利,另一方面却在与它们一起争利。鉴于此,政府和监督方应该对自己的权力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改变对被监管方过于干涉的态度,放权让利,从制度性的层面制定合规性的监管体系。在某种程度上,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紧张对峙是基于监管方过分约束了被监管方,相应又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监管方自身的权力又被无限放大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从而造成冲突。从信用担保监管体系的设计层面来看,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权利束和义务束都不能很好地释放,监管方的权利可能过大,义务可能过小,被监管方的权利可能过小,义务可能过大,不对等的态势必然引发监管的制度性的缺陷。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在设计监管体系时对中小企业、银行、担保公司三者的关系平衡时需要从制度上入手,避免监管的制度性缺失。

三、补充和建议

实际上,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最主要的是应该从市场融资法则及中小企业的特性来理解,否则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或是无解可求,或导致更多的问题。在国内的金融市场中,情况并非如此。或是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过多,让大量的金融资源轻易流入了政府所控制的企业,流入了政府相联的行业与企业。因此,目前国内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改革,仅是金融市场方式的技术性调整与改革还不够,而应该从改变政府对金融市场的控制方式和改善市场的环境与市场的运作效率入手,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从尊重企业融资的内在法则入手。不同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融资市场,在面临战术性修复向制度性改革转变的金融市场的进程当中,政府、中小企业、银行、担保公司需要应对一系列现实的挑战。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网络技术为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的设计带来了国际性的规则和信息尽可能的流畅的优势,政府和监管方应该摒弃传统的管理思维向现代管理和制度方面改善经济运行的宏观环境,调整官僚主义转向务实主义。从不久前在杭州举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论坛”上获悉,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的举措之一,我国已在实践中初步构建起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一体系概括为“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一体”指模式主体,强调“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两翼”指商业化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包括农业担保机构;“四层”指中央、省(市、区)、地市、县(市)四级担保机构,其中基层担保机构负责辖区内受保企业的直接担保业务,省级及以上担保机构主要负责提供再担保。从国家长远规划信用担保的发展来看,考虑制度性的因素越来越被政府重视,但要解决制度性的缺陷不是这么简单,而是一件相当棘手的事情,政府有责任从每个方面下狠功夫做好做细,不管是非监管体系,还是监管体系的设计都要考虑制度性的缺失,努力避免制度性的缺失是政府也是每个公民共同奋斗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与二板市场》,《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板)》,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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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五常:《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

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9年版。

6、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天则文库,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陈云、杨威海:《吴敬琏:如何解决中国担保行业的生存危机》,2004年,资料来源:人民网。

9、黄飞鸣:《基于信用缺失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分析》,2004年,资料来源:经济学家网站。

10、王东京:《信用担保的政府责任》,2005年,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缺失;监管体系;构建途径

俗话说"人无信而不立",这句话同样也适用于企业。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信用是一个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的根源所在,因而在其日常生产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目前财务信用的缺失问题十分严重,相应监管体系的构建显得极为重要和紧迫。

一.中小企业信用的内涵与特点

1.货币功能

    信用度高的企业,在日常生产发展的过程中,不需要立即付款就可以凭借自己的信用额度获得一定的资金、物资以及服务。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企业财务信用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货币职能。此外,在企业交易的过程中,对于无法立即拿到收货款的卖方来说,彼此间的交易可以看成是自己给予买方的贷款或投资。

2.交易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以及消费行动也有了较大的改变。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具备较高的信用,不需要立即支付货币或等价物,只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付款填补上去即可。这种交易方式不仅扩大了经济市场的交易活动,同时还扩大了市场的有效需求。

3.验证功能

    企业财务信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企业的具体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市场信用,一个企业在提高自己财务信用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完善企业的经营模式、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来提高自己的财务信用。财务信用不是企业自己评价的,而是由专业机构通过对企业财务信用进行相应的检测之后做出的专业评价,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经得起市场的验证。

4.量化功能

信用的量化是指信用相关者的诚信状态,可用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如可将企业的信用分为1、2、3三等,每个等级内再分为三个等级。1等:1级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相反,3等:3级企业信用很差,几乎没有偿债能力。

二.我国中小企业财务信誉缺失的现状

    在中小企业日常生产发展的过程中,财务信誉作为支撑整个企业财务活动的核心,在推动企业日常发展的同时,还关系着企业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发展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财务信誉存在着缺失现象,具体表现如下:

1.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失真

    我国中小企业在财务信息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总认为该工作是财务部门的责任,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不予重视。再加上我国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甚至存在严重的违规,直接导致企业财务报表信息失真。这种状况在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还对企业的财务信用造成了不良影响。

2.企业合同违约现象严重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变迁或者生产材料的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之间的合同存在着许多违约现象。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中,每年签订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真正能履行的只有20亿份,50%的合同存在一定的欺诈性,且在整个合同交易过程中,经济交易量占整个违约合同的30%,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合同的履约率还有待提高。

三.我国中小企业财务信誉缺失的原因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要想从根本上立足于市场,其财务信用不仅是整个企业市场发展的"明信片",同时还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日常发展的过程中,多数中小企业间存在着财务信用度不高,分析其根本原因包括在以下四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日常发展的过程中,除了面临经济市场的日益变化外,还要面临着同行业的竞争。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经济诚信法律还没有形成健全的发展体系,使诚信经济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造成企业之间在合作的过程中,相应的契约关系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导致社会经济主体在发展运行的过程中,其经济行为无法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守信成本高,而失信一方的企业在经济、法律却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一些中小企业宁愿违约不讲信用也要维护自己的利益,直接扰乱整个经济市场的发展秩序。

2.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发育不完全

    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融资问题,而信用担保则是整个融资过程中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日常发展中信用体系建立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随之迅速发展。继而一些投资担保机构也应运而生,这些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构建。然而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这些担保机构多隶属于政府部门,在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规模较小、分布广泛以及发展不平衡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机构的业务操作与发展管理。

3.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

企业信用的基础是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的产权对于企业行为最大的影响便在于提供了内在的约束、激励机制。中小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他们感到产权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缺乏安全感,没有稳定的预期,自然就只能追求短平快,而不是投资建立起完善、健全的信用制度;另一方面是在"家族式"的中小企业中,尤其是那些血缘、亲缘、地缘及家企不分的企业,由于企业产权界限不明确,因此界定有关人员相互间的权、责、利不明确,从根本上影响了企业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权威和信誉。

4.企业财务信用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中小企业日常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财务信用管理不仅关系着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日常运行,同时还关系着企业的生产发展,因而在企业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然而在我国中小企业日常发展的过程中,多数企业普遍缺乏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且多数企业没有设立专业的财务信用管理部分。在自己与其他企业合作时,由于无法准确的了解该企业的信用度,导致违约事件的发生,在影响自身企业发展的同时,还会导 致经济纠纷的大量出现。

四.我国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监管体系构建的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在规范我国经济市场发展的同时,还推动了中小企业的日常发展,因而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1.完善信用法制建设

建立完善的财务信用法律制度,不仅是中小企业财务信用的根本保障,同时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依据。

在其建立的过程中,首先,针对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相关部门应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的发展形势以及中小企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在现有的基础上尽快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为企业的信用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其次,在立法的过程中,还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并加大失信惩罚的力度与执法力度,以便在信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能够从根本上起到规范市场制度的作用;最后,在完善信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还应建立其完善的失信惩罚机制,以便彻底的解决为了一己之私而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同时针对信用比较好的中小企业,可对其采取相应的奖励,例如降低银行贷款利息等,以此来鼓励中小企业的财务信用的运行。

2.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在信用交往中发生失信行为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经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要想全面了解合作企业的信用状况,其成本非常之高。当某一企业产生了失信行为,也仅仅是参与的当事企业才知道,其他企业无法通过便捷的渠道了解到。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能够使企业之间互相了解彼此的信用情况,通过加工和储存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区域性、行业性乃至全国性的资信登记咨询系统,全面记录企业从进入市场到退出的全过程,为需求者提供信息服务。

3.完善中小企业信誉担保体系

在中小企业日常发展的过程中,制定完善的信誉担保体系,除了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相应的担保活动之外,还有利于中小企业"市场名片"的形成,因而在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完善中小企业信誉担保体系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信用担保业的规范与管理,以便这些担保部门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相应的担保活动,同时在管理的过程中,还应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担保部门、企业以及政府间的管理;其次,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担保机构与各级银行间的合作,以便在其日常运行的过程中,能够明确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责任、担保资金以及担保范围等,从而在今后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从根本上避免推卸责任的现象出现。

4.中小企业应建立自律机制

在完善企业信用监察体系的过程中,企业作为整个监察体系的管理者与执行者,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完善,在提高自己信用度的同时,还能促进自身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在建立自律机制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管理人员要结合着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完善企业的诚信经营准则,诚信经营准则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诚信度,使其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及使命,正确认识自己在企业的位置,更好的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其次,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完善的赏罚分明制度,不仅是诚信经营环境建立的根本依据,同时也是企业员工日常工作的核心所在,因而在企业诚信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应结合企业员工的诚信经营业绩、行为以及力度进行相应的提拔与奖励,反之,在遇到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时,应给予严厉的惩罚。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迅速上升,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完善自身企业的财务信用体系,以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陈毅,仇国英,何丽鹏.创建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核心制度[J].财政监督, 2009,(24) .

[2] 段志江.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05) .

[3] 冯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现状及应对策略[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01) .

[4] 童友.信用缺失:中小企业融资难不可忽视的原因[J].理论参考, 2009,(02) .

[5] 李士梅.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根源及其对策[J].江汉论坛, 2009,(08) .

[6] 李先.信用缺失与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成因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 2010,(13) .

[7] 杨红艳,刘启云.中小企业信用政策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12) .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5篇

构建网络购物市场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网络购物市场是一个“柠檬市场”,网络商品信息的不对称使买家可能无法分辨商品质量的好坏,最终导致低质量卖家取代高质量卖家,出现“逆向选择”现象。因此必须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维护网络购物市场正常秩序。政府监管部门之间需要有效的协调机制。网络购物市场的运行比较复杂,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务院授权的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承担部分监管职能。但由于各部门监管的职责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职责交叉地带,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需要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有效的协调机制,消除监管盲区。行业协会需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网络购物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行业的自律性,行业协会虽然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来提高行业自律性,但还不成熟。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不明显,在网络购物市场治理中的影响力不强,在引导网络购物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方面缺乏有效作为,需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网络购物交易平台需要加强自身监管。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是交易主体完成交易的主要场所。由于缺乏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有效监管,导致其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并未有效落实其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而且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现有的卖方准入限制、在线信誉机制和商品质量检验等监管措施也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购物市场监管需要体现公平性和权威性。网络购物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体现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层面的规定比较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较多,缺乏系统和专业的法律法规;而且现有法规只限于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网络购物市场监管需要有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成熟,网络购物交易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导致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缺失,对交易中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网络购物交易双方失信的现象很严重,由失信带来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缺失已成为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网络购物市场监管要有先进的监管技术。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技术含量高等特点,传统的监管方法很难适应。国家工商总局确立了“以网管网”的技术监管方法,但监管技术还不成熟,在部分省市的实践效果存在很多不足。随着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日益复杂,需通过先进的监管技术来应对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难题。

网络购物市场监管体系构建的内容

(一)市场内部监管体系

监管的主体。网络购物市场内部监管的主体是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网络购物市场中存在的交易平台主要分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和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指出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企业自建交易平台是指网络商品经营企业建立的商品交易平台,主要销售企业自营商品。监管的内容。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交易前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网络购物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查和登记、市场经营主体的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监控、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情况的采集与记录等;交易中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商品质量保证、违规欺诈处罚、电子合同的监管等;交易后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保证、物流配送中的质量保证、商品质量问题赔付或处理等。

(二)市场外部监管体系

监管的主体。网络购物市场运行的环节比较复杂,每个环节都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主要的监管主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邮政局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其他部门是辅助监管机构。监管的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网络购物市场监管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商务部承担电子商务行业标准、规则制定的监管职责;公安部承担查处各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承担对互联网出版的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网络购物交易支付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监管职责;国家邮政局承担物流配送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监管职责。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引导网络交易主体自觉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

(三)监管支撑体系

网络购物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网络购物市场的监管需要法律、信用、技术等环境的支撑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法律体系。依靠法律来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是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基础。建立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交易的法律体系,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提高网络购物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信用体系。网络购物市场中的诚信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特别是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培养网络购物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增强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信任感,有利于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技术体系。网络购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难度较大。有效地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需要新的监管技术的支撑。监管技术的发展可以给监管部门带来便利,减少工作难度,提高监管的效率。

构建网络购物市场监管体系的对策

完善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我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主要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签名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委以及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大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监管的立法,加快《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加快网络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学校教育系统和各类宣传系统进行信用教育,培养公民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公开的网络交易征信服务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网络交易实行实名制并且与交易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支付相联系,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交易主体加入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其失信成本。积极研发监管技术、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和社会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应对不断发展的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技术,加强大数据在网络交易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技术监管需要监管队伍既懂得工商业务又熟悉网络交易模式和信息技术,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网络交易监管队伍。提高政府部门监管的效能。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管内容,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各层次的政府监管主体联合监管机制,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避免政府监管主体管辖权的冲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创新监管模式,扩大网络交易监管范围,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与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沟通机制;政府其他监管主体要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监管职能,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电子商务协会要承担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修改制定电子商务行业规则、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引导网络交易主体规范竞争、自觉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能;互联网协会要承担制定和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的监管职能;消费者协会要承担建立消费教育制度,积极向网络购物消费者普及网络购物的安全知识,通过各种措施提高消费者消费维权意识的监管职能。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监管职能。网络交易平台要严格审查网络交易主体的经营证照信息,检查平台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商品信息、服务信息以及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督促平台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商品的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某些卖家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对买家评论进行删除,造假,使网络交易平台的评价缺乏真实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快发展非盈利的第三方网络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卖家的监管职能,为买家提供真实的商品评价信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法定的监管主体,积极调动各商业银行参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工作,督促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自身监管职能。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市场退出环节的有效监管。加强对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确保客户沉淀资金的安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控制。

作者:徐伟 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等.中德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工商出版社,2011

2.杨跃.网络商品交易监管[M].中国工商出版社,20143.蹇洁.网络交易监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2014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6篇

一、推进“监管清单”改革,实行标准监管

出台《区监管清单改革试点方案》、《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工作规划(2015-2017)》、《区市场主体经营事项监管分工指引》等文件,同时选取环保、安监、食药、劳动保障等监管领域开展“监管清单”试点改革,对监管标准进行全面梳理、细化和完善,着力解决“谁来监管”、“怎么监管”、“标准如何”等现实难点问题,并逐步向全区推广。监管清单包括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标准、监管协同、监管数据、监管服务六大模块,各部门按照上述类别编制“标准化”监管清单,着重对信任审批、分级分类、风险评估监测、应急管理、现场检查、监督抽查及后处理、行政执法等重点环节规范进行查漏补缺、完善优化。同时,将该区“监管清单”、“权责清单”与审批监管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进一步融合,为实现智能监管奠定基础。

二、打造大数据监管中枢,实现智能监管

设立区大数据管理局,依托大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审批监管大数据平台,打破多头采集、分散管理的“信息孤岛”,整合各监管部门信息数据,通过标准化监管流程设置,实现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并推进数据模型的综合分析运用。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建设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智能检测、智能评估、智能预警、智能反馈。对涉及生态环境、重大危险源等实行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对重点产品形成信息化追溯体系;将审批监管大数据平台与廉政风险智能防控系统实行对接,对行政审批、监管与执法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控、预警、处置,完善行政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健全行政审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目前,该区环保领域已率先实现在线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污染源快速识别系统和环境数据中心的信息共享,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监管信息化系统也已基本搭建。下一步将扩大至全区各监管领域,逐步推进条、块各部门纵横向系统的全方位对接。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促进协同监管

一方面实行审管相对分离,成立行政审批局。首批选取直接影响投资效率、企业呼声强烈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从原有职能局剥离并纳入行政审批局实行集中审批,涵盖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规划报建、施工图和建设、竣工验收全链条,对外实施“一窗式”政务服务新模式,切实提升投资效率。另一方面整合市场监管队伍,成立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统一行使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商务执法等监管职能,推进“综合化”监管执法。并建立监管部门与公、检、法机关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该区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培育、壮大电子通信、食品、钢铁、化工、汽车配件等行业协会。

四、突出关键领域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创新监管

在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以设立行政审批局为契机,探索决策、审批、监管相互协调、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创新中介技术机构监管,出台《区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管理办法》、《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考核标准》等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性文件。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监管等领域,建立以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信任审批告知承诺内容检查制,探索运用责任保险。在抽样检测、危险因素监测、规范认证等方面大力推行向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购买服务。以中新广州知识城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契机,建立与司法保护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机制。

五、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推行信用监管

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7篇

从国资监管的外部环境看,信息化建设要推动“两化融合”,实现“生产管理、运行监控和集团管控”,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从单体应用、单一功能向集约化、柔性化、系统化发展,以促进企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强化决策支持作用。从国资监管的内在环境看,新系统要促进监管适应国资结构和管理模式的调整,灵活配置信息化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对国资管理工作优化、固化、规范化,推动国资管理升级。

“国资云”实现集中监管

国有企业的经营动向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的影响,在国资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求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全面覆盖,通过对数据统计分析,实现监管的智能化。

迫在眉睫的问题是如何对大量监管点所产生的超大规模信息数据进行安全、可靠和高效的传输、存储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效的分析处理,辅助国资委形成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分析、风险预警以及关键问题的决策支持,实现“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管”的全控制,达成“实时化、智能化”的监管要求。

另外,在国资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中,由于可借鉴经验较少,缺乏统一的规划与指导,各地国资监管机构使用的业务管理软件建设有先有后,缺乏横向联系,导致专项信息纵向分割且无法及时共享和传递,形成了一个个部门信息孤岛,降低了信息的使用效果与效率。加上各地国资监管水平不一,国资监管体系在各地的执行难以完整贯彻,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都难以推广,进而影响国资监管业务的进一步提升。

通过部署“国资云”, 将各地国资监管执行中形成的一系列相对个性化的政策、措施进行独立封装,快速形成可提供的服务,为监管工作提供规范的业务流程,降低了信息化建设对用户的要求,促进监管体系的贯彻执行。同时,监管机构还能在海量信息中进行及时搜索、发现相应的信息,并快速做出相应的预测、警告、应急等决策,从而为国资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

云计算对于IT资源进行大规模集中运营,可极大优化基础资源的分布与调度。实现国资监管应用系统的SaaS服务后,有利于支撑信息化建设“上下贯通”的管理工作体系,便捷上级部门运用专业手段对下级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应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考核、分析和处理等直接监控,减少上下级信息沟通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发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指导作用。

此外,部署“国资云”的优势还体现在提高IT设备利用率和运维的集中程度。通过“云”统筹各系统软硬件资源需求,实现软硬件资源集中管理、按需分配,提高IT设备利用水平。同时,实现计算资源的统一管理,协调多个业务系统的计算需求,能够为单一业务系统提供较高峰值计算能力的同时,提高资源利用率。实时地掌控云环境下整体架构的状况和IT服务及功能要素的相关性能,从而提高运维效率。

四步落实建设规划

未来的国资监管云可以为国资系统、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其建设应从四方面着手:

1.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国资监管云要做好整体规划,从战略层面全面考量国资监管云建设需要,描绘国资监管云业务功能和国资监管云技术功能的具体内容;从顶层规划适应未来发展的系统架构,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云建设内容和实施步骤;最后为保障国资监管云方案落地,充分探究、论证和出具支撑并可实现国资监管云建设与应用的保障措施;根据规划统一由国资委牵头推进系统建设,并梳理监管所需的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编码体系和数据交换接口标准。

2.整合提升、集约共享。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已经走过10多年的路程,积累了部分经验,也具备了一定的软硬件基础。国资监管云要强调利用现有资源,不能简单推倒重来,国资监管云战略必须走整合、提升、集成、集约之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利用新的技术平台进行升级改造,避免新的重复建设。

3.共性统一、个性发展。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格式的前提下,从国资监管的业务需求出发,考虑到各企业之间的行业差异,既注重功能性对应,实现信息共享,又满足监管对象的个性化需求,避免一刀切、简单生硬对接,注重国资监管云的应用效果,适度超前推进技术与管理研究。

4.分类推进、分步实施。要根据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的信息化发展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国资监管云推进路线,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自动采集和处理,提高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要根据国资监管云应用需求的紧迫程度和业务成熟度,采取分步实施的策略,逐步实现对监管信息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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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体系范文第8篇

完善征信业监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征信法规、开展征信监管、实行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被征信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我国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征信业发展己成为社会共识,而仅靠征信业的自然发展无法满足市场紧迫的现实需要,必须由政府进行推动。征信监管机构作为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可以通过制定征信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可征信机构的执业资格,监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运作,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氛围,培育市场需求主体等多种方式,促进征信市场的形成,确保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征信业涉及征信机构、被征信对象、征信产品使用者等多个方面,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各环节运作都要进行规范,其中保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是征信监管的重要内容。征信业监管体系一般通过三种途径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征信立法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界定征信机构数据采集的范围和用途、数据扩散的条件等。二是赋予部分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实施被征信人数据保护事宜。三是以多种方式确保被征信者及时发现问题并以较低的成本提出异议和加以解决,树立被征信者对征信机构的信心。

(三)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征信监管部门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规范征信市场,可以促使征信机构合法采集和利用信息,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失信约束机制,加大被征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促使其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自觉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维护信用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启示

(一)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概述

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征信行业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但各国对监管体系的选择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监管模式:

1.美国模式——以征信公司商业运作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美国、巴西、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家属于这种“美国式”的监管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制定和细化征信法律法规方面,行政监管手段相对弱化。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不对征信行业实施任何准营许可,征信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准入制,征信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征信业法律体系,征信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被纳入法律轨道,征信机构只需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即可。同时,为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这些国家往往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机构对征信行业实行监管,监管部门主要是在信用监督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2.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为基础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与美国相同,欧洲经济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征信立法工作,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能取代监管机构对征信机构严格的行政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欧洲国家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同时,由于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因而对征信机构的监管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

3?郾“政府驱动型”监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征信业监管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种“政府驱动型”的发展模式,这一模式的实质表现为政府不仅是征信市场的监管者,而且是促进该国征信行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它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及有效监管是评级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该模式下,国家一般会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以及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评级机构。但这种模式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如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的生命可能会由政府所左右,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等。

(二)国外征信业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一:政府对征信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从国际经验看,征信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业的发展状况就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空白,因此,在加快征信立法进程的同时,征信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启示二:各国监管机构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代表政府直接推动征信业发展。

征信行业的发展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无论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征信机构的建设,还是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文化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各国的征信监管机构在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管理征信业,而且还是政府推动的执行者。即使是在征信行业发达的美国,也离不开监管机构的直接推动。例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因就是政府将信用评级作为债券市场的准入条件,同时,监管部门于1975年以“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方式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的评级机构资格进行了认定。通过这种形式,不仅直接推动了这些评级机构的发展,而且规范了评级市场,方便了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

启示三:征信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现状是各国选择征信监管模式的主要依据。

对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而言,随着征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以制度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也会随之形成。而对于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为便于集中管理,统一筹划和资源利用,缩短征信体系建设周期,减少行政冲突,往往由政府直接推动建设征信系统,并由一个机构对征信业进行独立监管。我国征信机构建设虽然有一定基础,但从整个体系建设来看,基础还十分薄弱,要在短期内形成高效、统一的征信市场,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必须由政府进行组织推动。同时,为便于行业的协调发展,应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日渐完善,再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过渡。

三、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现状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刚性的市场监管

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同时,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以各省(市)己出台的地方规章为例。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等16个省(市)均己经出台了征信方面的地方规章。从总体看,这些规章主要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关于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方面的规范较少。即使涉及到征信监管,各地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些规章关于行业监管的条款,大致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设立新机构行使行业监管职能。如上海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办公室,深圳成立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海南、湖南成立了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征信管理条例》(2002年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由省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行业监管部门,大部分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如广东、安徽和浙江省。第三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行使监管职能,如宁波市等。这些地方规章虽对各地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授权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采集信息的范围和对征信活动各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规定也有很大差异,不仅加剧了征信业的多头监管,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市场,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发展呈现出无序状态,法律监管的约束力大大减弱。

(二)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未能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

行政监管是法律监管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之前,行政监管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征信业监管模式尚未成熟,主要表现在:

1.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指由谁来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目前,对征信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很多,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各地建立的监管部门等。以资信评级机构为例,目前,资信评级机构在从事不同业务时,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评级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级管理工作。这些部门监管的依据不同,管理要求不一,给评级机构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在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统一负责的监管机构,被征信人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2.行政监管措施不到位。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征信机构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资质。二是征信业务规范。监管机构必须对征信机构执行征信法规情况和规范运营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管。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管的措施相对有限,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无法实现。在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征信业务以及中介机构如何进入市场即市场准入条件和准入机制。在征信业务规范的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性管理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规范性的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对信用评级标识进行了统一界定,开始对评级机构部分业务进行规范。由此可见,由于我国对征信业进行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依据不足,各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行政监管也相对较弱。

(三)征信行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征信机构的行业自律至关重要,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长远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征信机构的公信力。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征信业受发展情况等制约,至今没有行业协会。虽然目前存在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各地的资信评估机构总经理联席会等组织,但无论规模、影响都较小,尚不能起到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并未形成,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和执业规范的制订等都不能提上议事日程,制约了征信业的规范发展。

四、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监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选择对征信业监管模式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有效性原则。我国在选择征信业监管模式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监管模式要适合我国国情,能够对我国的征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二是低成本原则。对征信机构监管的成本控制。因为监管的高成本最终是要分摊到征信机构身上,不利于我国征信业的长远发展。三是可操作原则。即强调我国选择的监管模式要有明确的程序设计,要做到在监管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坚持上述几项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征信业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征信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而征信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我国征信监管中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

1.加快征信立法步伐,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征信业的监管法规调整对象是征信机构和全社会的征信活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规范征信机构资格、市场准入、从业范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披露和使用;规范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异议信用信息的核查、处理;规范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监管方式和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等。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考虑到征信立法过程较长,在条例颁布前,为尽快规范和促进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可由国务院先行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协调,统一出台一些暂行性行业指导规范,避免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各行其是,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要尽快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立法相冲突的地方。比如《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范围以及时限等等,为征信活动和征信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2.统一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考虑到我国要在短期内建成比较完善的征信体系,应选择单一监管模式,明确由一个监管机构对征信业进行集中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新设立也可以在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但无论是新设立还是指定,需把握和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和权限界定问题。从理论上讲,征信涉及全体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没有高层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各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独立监管,公民面临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各不相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从全国征信监管实践工作来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国务院唯一明确授权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对人民银行授权,因此,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中面临无法依法行政的尴尬局面,严重制约和影响征信管理职责的履行。要实施有效行政监管,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监管部门授权,并明确界定权限范围。二是单一监管不能离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征信数据分散,行业协调和数据集中等都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三是监管部门必须做好职能定位,设计好监管运行机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到既能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又不过分干预征信机构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四是监管方式问题。在法律法规出台前,行政手段仍然是主要的征信业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的原则,确定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积极制订市场规则,维护平等竞争秩序;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对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以级定价,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进行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