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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尚没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办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构。但是,区司法局成立了法规股,安排了法规专干,法规股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纳入了指导、检查、监督范围,并且受理和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投诉。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区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受理指派流程、检查案卷材料、回访办案单位、要求当事人填写质量监督卡、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来保证办案质量。依据益阳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关于律师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见》,我们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为人数多、事关群体利益、涉及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因历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积案需要以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为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我们制定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制度》,明确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各项原则性要求,如向上级政法部门报告备案,事先调查了解案情,召集资深集体研讨,通过调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协调配合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担《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错案赔偿责任。律师协会对于如何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没有明确的奖惩规定。由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属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办案补贴、奖惩金额对他们没有深层次的触动,绩效评估和综合工作考核对他没有实质影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数量的完成,对质量的好坏没有要求,因此历年来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评优奖励挂钩等措施,收效都不明显。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如杯水车薪,我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中没有安排质量评估专家补贴或监督员补贴等专项经费。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
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关键词】法律风险、信息化、控制
引 言
为了提高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管理能力,加强控制手段,使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更加紧密地结合,建设企业级的法律风险管理系统,通过企业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升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效率和能力。
一、主体内容
法律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实现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电子化,即通过该系统完成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控制、控制实施评估等主要工作;二是实现法律风险数据库的在线查询、检索和维护,为公司提供法律风险管理咨询平台;三是实现与统一信息平台其它功能进行融合,实现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与其它相关系统的有效集成。
二、整体功能架构
法律风险管理模系统划分成七个不同的层面,即展示、业务、流程、应用、数据、接口、及基础设施,如下图所示。
基础设施将以标准化的硬件、系统软件和中间件系统支撑起各种上层逻辑建筑。基础设施应包括管控管理、安全管理、数据存储、系统存储备份以及网络。接口层的作用是实现不同应用系统的统一连接,以方便从业务层对应用层的统一访问,减少集成过程中的技术壁垒。数据层则主要对法律风险管理系统中的各种业务数据进行集中的收集、分析、整合和治理等。应用层主要以业务组件化和功能模块化的形式承载统一信息平台的具体业务职能。法律风险管理在应用构成上应至少包括门户集成应用、业务流程BPM应用以及专业应用。流程层定义了法律风险管理所需要提供的基本流程,包括法律风险录入、定期法律风险评测、法律风险评测分析、法律风险控制以及法律风险控制评估流程。法律风险管理业务层面应包括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控制、控制实施评估、法律风险报告、查询维护等5个模块。法律风险管理在展示层将完全集成在统一信息平台的门户中,并利用统一信息平台已有的系统接入手段。
三、业务功能
法律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包含五个功能模块:
(一)法律风险分析。本模块主要功能完成法律风险识别、测评及定向分析工作,生成法律风险清单、风险排序分级结果、重大法律风险清单以及风险定向分析结果。
主要功能点:各业务部门随时记录新增法律风险,法律部门审核汇总后信息导入法律风险数据库。发放、填写、汇总法律风险调查问卷,导入法律风险数据库。法律风险测评:系统根据法律风险数据库中风险行为各测评维度的判断结果,自动计算出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损失度及风险水平。法律部门根据计算结果,对风险进行排序,调整测评结果,设置分级标准并确定重大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定向分析:系统根据法律风险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对法律风险进行不同维度的统计分析,并生成统计分析图表。
(二)法律风险控制。本模块主要功能是对需要控制的法律风险进行风险控制现状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主要功能点:风险控制现状评估:法律部门发放、汇总风险控制现状评估表,审核通过后,形成业务部门风险控制现状评估结果。风险控制计划制定:法律部门发放、汇总风险控制计划制定表,审核通过后,形成业务部门风险控制计划。风险控制现状评估结果及风险控制计划统计分析:系统汇总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现状评估结果,并进行不同维度的统计分析,形成公司层面风险控制现状评估结果;系统汇总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计划,形成公司层面风险控制计划。
(三)控制实施评估。本模块主要功能是对各业务部门的法律风险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主要功能点:法律风险控制实施初评:法律部门向各业务部门发放控制实施评估表,业务部门填写控制实施评估表,由法律部门汇总后根据评估标准进行初评打分。法律风险控制实施复评:法律部门将控制实施初评打分结果发放至各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调整打分结果,形成确定的控制实施评估结果。控制实施评估结果统计分析:系统自动对控制实施评估评估结果进行多维度统计分析,并生成统计表;
(四)法律风险报告。本模块主要功能是系统自动生成或手工上传法律风险年度分析报告以及法律风险定向分析报告、法律风险控制现状评估报告、法律风险控制实施评估报告等各项专题报告,并可以将报告提交各级部门及企业领导审阅。法律风险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法律风险整体状况、重大法律风险清单、风险控制现状评估结果、风险控制计划。
(五)查询维护。本模块主要功能为提供法律风险、重大法律风险、风险控制计划以及风险控制实施评估结果的在线查询,并对法律风险数据中的各项信息进行调整、维护。主要功能点:法律风险信息查询:授权人员均可以通过列表或多维度检索的方式查看法律风险、风险控制计划、控制实施评估结果等内容。法律部门管理员可看到全公司的信息,部门法律管理员及部门领导可看到本部门的信息。法律风险数据库维护:法律部门可以对法律风险数据库中的各项信息包括法律风险及风险行为、风险控制计划、控制实施评估结果、引用案例、参考法规、法律建议等进行添加、删减、修改等操作。
三、法律风险管理在统一信息平台中定位
法律风险管理模块是统一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用构建在统一信息平台整体架构上,法律风险管理模块应用了统一信息平台的多个核心组件,分别如下:
门户展示,法律风险管理模块是完整展示在统一信息平台门户中。
统一用户管理和认证,统一的单点登陆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观愿望是正确的。它的颁布实施致使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环境,在此环境下,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中小企业应该从哪些方面对企业内部进行调整,来应对《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严峻考验呢?规范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用工形式由于中小企业在劳资方面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所以长期以来,在劳动用工上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加之企业管理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用工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就违背了法律。国家又没有与经济发展同步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用工形式,造成劳资双方予盾的积压,最终成为社会予盾。在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下,只有规范企业的用工形式,使其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才能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制定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相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去掉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增加了企业基本资料、员工基本资料、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这7点新内容。这一变化使得企业的制约权力在减小,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加强。因此,企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这样既能避免给企业带来无谓的损失,又有利于企业完善自身的管理。
加强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培训
对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进行培训《劳动合同法》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用工问题,同时还关系到企业用人战略的调整、规章制度的制定、企业文化的改变等一些宏观层面上的问题。因此,高层管理者必须了解和遵守《劳动合同法》,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决策。另一方面,企业在执行新法的过程中,必定会改变原有的操作和流程,员工对新法有了认知之后,能够积极地配合企业的各项操作,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规范加班风险加班是很正常的现象,任何企业都不可避免,加班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支付,但减少加班风险和费用开支是可以做到的。一是生产(工作)安排合理紧凑,生产计划精确计算,提高劳动效率,尽量减少加班安排;二是申请特殊工时,减少加班时间计算,企业有3种工时制度可以选择,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施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近年来,烟草工业企业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外部发展环境和日趋严苛的法律风险,必须大力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努力形成一套方法科学、管理有效、特色鲜明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烟草工业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烟草,实现烟草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是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内在需要;是维护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进烟草工业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烟草工业企业要站在维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上来,坚持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确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原则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是烟草工业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都要长期坚持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以下原则去推进:
1.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
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充分考虑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关系,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任务,将法律风险防控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2.坚持系统防控的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发生于烟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活动贯穿于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因此,必须按照全员、全面、全程防控思路,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环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系统、科学、高效的防控体系。
3.坚持重点防控的原则。
着力增强防控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防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多发、易发的重大法律风险,如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控,管理规范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采购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烟草控制法律风险防控。
4.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
法律风险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时,要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的前提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同时要与烟草工业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
5.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
积极适应烟草工业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按照持续改进的思想,不断更新、完善和调整法律风险防控方法,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大胆创新,恰当反应,确保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内、外部环境法律变化相协调。
三、科学划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阶段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企业方方面面,笔者认为,必须合理划分各工作阶段,才能顺利推进。
1.导入学习阶段。
开展导入培训,宣传学习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知识,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项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营造氛围,为扎实开展后续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2.重点推进阶段。
根据确定的防控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实行“专项负责制”,确定主导部门,由主导部门发挥各专项工作的牵头作用,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为后续阶段工作推进摸索经验。
3.全面深化阶段。
按照“全员、全面、全程”梳理的要求,在总结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从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组织发动各相关部门、岗位、业务流程人员全面查找、收集法律风险,做到法律风险防控全覆盖、无空白。
4.总结提升阶段。
在全面总结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烟草企业工业实际,建章立制,让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动态化。
四、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应对和提升等工作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应对、监督和检查等流程开展工作,有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1.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
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按照“谁在岗、谁识别、谁负责”的要求,全面排查、识别企业内部各岗位法律风险。各岗位人员在开展法律风险排查识别时,要对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认真梳理本岗位涉及的管理活动或业务活动流程并进行分解,合理划分和确定每项流程包含的环节或步骤,对照法律风险表现形态,逐一判断各项管理、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并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引发该风险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风险涉及的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
2.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评价。
法律风险评价是指根据法律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法律风险等级的过程,目的是为法律风险应对做出决策。在开展法律风险评价时,要按照法律风险水平的高低对法律风险进行初步排序和分级。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近年来发生的法律事件等因素,采取部门集体会商等方式对初步排序和分级的结果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
3.认真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资源配置类;(2)制度流程类;(3)标准规范类;(4)技术手段类;(5)信息类;(6)活动类;(7)培训类。卷烟工业企业在制定应对措施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应对措施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同时要与业务流程优化、规章制度完善相结合,切实发挥防控法律风险的作用。
4.认真开展改进提升工作。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初步建立后,应及时监测法律风险信息,并收集体系运行建议,努力做到构架科学、功能完备、作用明显。同时还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办法,根据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做到管理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持续改进提升。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优势,探索“互联网+法律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水平,真正发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永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操作实务[D].法律出版社,2012,9.
1、法律谈判是谈判,谈判者并不享有决定权
按《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当事人未授权的,律师无权替代当事人作出决定。事实上,愈是复杂的谈判,因为可被完全预见的情形会愈少,变数就愈多,事先作出和得到这种特别授权就愈发困难。很多情况下,即使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从审慎行事的角度出发,如果不是存在通讯或其他障碍,多数律师仍会在一些重大决定上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而不会轻易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在法律谈判中,享有决定权的是当事人,而不是代其谈判的律师,请记住,这是法律谈判有别于一般谈判的最根本区别。
2、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可能存在认知和价值观冲突
律师应当忠于他的当事人,以当事人为中心,这一点丝毫没错。但如果当事人的利益需求的确是荒唐的,在律师判断出对方已不可能接受,或法律不可能支持这种荒唐的要价后,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就调整他的需求进行磋商,并委婉而坚定地给出自己的意见。假设如果律师完全无条件地忠于当事人,不仅不纠正当事人的错误认识,还鼓励当事人相信他的观点完全正确,既合法又合理,但一旦结果出来,说不定最终受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律师自己的职业声誉。
3、法律谈判从来都曲折反复,总在循环中递进
由于律师的职业职责要求,在其参与的复杂谈判中,交织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断进行的内部意见交换和法律咨询,以及律师与对方律师或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交锋和争斗,律师在外部交锋和争斗中获取的信息和取得的成绩,总是会在与当事人的内部意见交换中进行沟通、商讨,然后又再用沟通、商讨的结果去进行新一轮外部交锋,直至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结果。这使得法律谈判,总是呈现出一种曲折反复的循环递进过程。所以,律师自己得有耐心,也得教会自己的当事人有耐心。
4、决定法律谈判的关键是制定和实施正确的谈判策略
律师为了帮助自己的当事人实现谈判目标,会根据不同形势制定若干行动方案,综合运用他所掌握的各种力量,这些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就是我们所说的谈判策略。要实现谈判目标,律师应在不同的谈判局势中选择并成功实施正确的谈判策略。谈判策略会在今后详细讲述,此刻请记住,没有策略的成功都是碰巧而为,唯有具有策略的成功才是最大的成功。
关键词:“负面清单”;科研经费;审计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科研项目的不断支持,高校科研经费呈大幅增长的趋势。根据科研经费总量来看,我国也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科技经费投入大国。与此同时,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却是触目惊心。为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于2016年7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方面的管理权限,放管结合,严宽相济。《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明确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尽可能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在“解开一切束缚科技创新的绳索”的大背景下,为降低科研经费和管理过程中违法乱纪事件概率,从高校内部审计角度看,其实可以借鉴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比如我国上海自贸试验去探索实行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界定科研经费具体实务操作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1当前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监管存在的问题
1.1高校内部监管不到位不科学。长期以来,高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正面清单”模式,这一模式设计行政审批渗透、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经费使用、验收等环节,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部门主要涉及二级教学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将科研经费的适用、核算和管理信息有机结合,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配合度不高等问题。比如科研处会较多关注项目的管理,比如立项,而对于项目经费使用的针对性、合理合法性、有效性等后勤跟踪管理事项则基本不关注;比如财务处则更多关注科研经费票据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正确等结算事项,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项目进展是否一致等问题基本不关注;比如审计部门作为内部监管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导致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无法进行全程监督。1.2高校科研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的直接负责人,科研领域的“放管服”目的也是让科研人员拥有较大自主权,但面对经费诱惑,部分法律意识不强的负责人容易抵制不住诱惑,易出现套取经费的现象,比如虚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调研活动套取差旅费及差旅费补助;比如将与自己熟识的企业作为科研项目的合作单位,虚构合同协议,套取大额经费等等。在“正面请单”模式下,部分负责人不了解经费使用的风险,也不清楚那些钱该花、能以什么方式合理花,导致非主观意识下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构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科研经费“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对科研经费申请和使用,以清单的形式列明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或行为,体现的是“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理念,目的在于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开放力度。推行此管理模式,有三个方面的措施能提供保障:2.1推动理念顶层设计。(1)修订与科技管理体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制定从科研立项、审批、经费管理、监管责任等层面的负面行为清单,同时转变管理职能,在科研经费的分配和管理中,减少行政干预,厘清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逐步消除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障碍。(2)优化流程设计,简化审批手续。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会引起科研经费预决算之间存在偏差,高校科研经费的流程优化可从课题立项流程、控制预算编制环节、控制经费支出环节、预算调整流程四个方面予以考虑;审批手续的简化可从科研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监管力量的协调机制两个方面着手。从审计的角度看,具体涉及COSO五要素: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方面结合科研经费支出的主要风险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2.2科学合理的制定“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制定与厘清政府和高校、科研人员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慎重严谨科学合理。(1)清单条目制定的依据要充分合理,科研人员不能干什么的理由是切实可行的。国家层面,需全面梳理科研经费管理中禁止的行为或事项,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予以审查确认。高校层面,除执行国家层面的制度,还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单位的情况细化可执行的“负面清单”。(2)科研经费的管理涉及多个方向,可吸收科研、财务、税收等专家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清单条目信息完整可行。(3)科研经费的管理过程也是随时代经济的变化而在变化,从审计的角度看,谨慎的、动态的调整清单内容,保证清单条目的与时俱进非常重要。“负面清单”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况,及时修正。2.3加强对“负面清单”管理的监管。在我国科技发展的大环境下,对科研经费监管的政策制定主体、科研主体、评价主体之间的外部协同和主体自身的内部协同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科学化和精细化是总的要求。“负面清单”侧重事中事后监管,为防止权力下放后的脱缰现象,需发挥科研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监督作用,从审计的角度看,可依托信息化平台,对科研“负面清单”条目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实施主体问责机制。一般情况下,各个部门侧重不同: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第一环节,可参照“负面清单”条目贯穿科研经费管理始终,财务处是经费使用过程的会计监督,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参照“负面清单”条目前置会计审核功能,监审部门主要参与经费管理的日常监督和问责功能,也可参照“负面清单”条目及时督查、提醒,杜绝问题进一步发酵。
3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困难及对策
目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我国尚未发展成熟,在法律体系、监管制度、“负面清单”制定等方面均需不断完善和改进。3.1完善国家相关法律体系。我国科研“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缺乏匹配的法律政策,制定清单条目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内容宽泛等先天不足条件,需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我国国内科研经费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负面清单”制定的推行;此外,目前的科研审批制度有浓厚的“官本位”意识,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必然影响既得利益群体的的权力,隐形阻力较大,要打破壁垒,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最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与科研经费相关的问题和纠纷,而现有的制度中缺少相关的规定,阻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推行,制定有效的纠纷解决制度,对于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着积极作用。3.2建立并执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我国目前“以审代管”的监管模式主要以事后为主,存在监管漏洞,因为“正面清单”模式重在事前监督,之后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逐渐降低,审计时问题已基本成现实,科研人员也比较茫然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没有达到管理的效果。“负面清单”模式下,一是可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将事前的审批转化为事中事后的的动态管理,参照科研经费不可为清单,不同部门协同合作,重点监督,有的放矢,提高管理效果;二是建立科研“黑名单”信用体系,对违反“负面清单”条目的人和事重点监督,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就能及时纠偏,并达到震慑效果,减少腐败行为;三是建立协同机制、问责机制,科研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各司其职,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保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每个环节都能有序进行。3.3谨慎和动态的制定制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要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需要加大对创新性人才的补助,需要完善备案制度,在“负面清单”模式管理下,科研支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这就要求制度的制定不断与时俱进,在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纠偏,以维护国家利益。也需要借鉴国外“负面清单”模式的失败教训,有预见性的在制度制定过程中规避陷阱,避免重蹈失败覆辙,引发较大风险。
综上所述,“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现状急需得到改变,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为科研人员争取到较大自主权,能提高监管效率,能让市场配置科技资源发挥更大作用,能让政府、高校等科研机构能厘清关系,还权于学术,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把激活科研活力和加强监管统筹运作,把构建“负面清单”条目作为管理模式的重要工作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符合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简政放权”的理念,科研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成败关键在于权力和利益的转移和博弈,尊重科学研究,贯彻执行中央精神指示,推动科技创新,激发科研活力,科研经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值得细化研究。
参考文献
[1]徐远娥.推行科研经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可行性探讨[J].邵阳学院学报,2018(05).
[2]李虹,王娟,程立保.高校科研经费风险防控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9(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5〕 89号)中明确要求加强政府管理标准化,提高行政效能,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着力点。在司法行政体系当中引入标准化管理体系,不仅能够更好地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还能够从制度上更好地杜绝司法行政人治化、随意化、自由化,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工作方向,并且为司法改革在基层实践工作提供方法。
1 司法行政引入标准化体系的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促进司法行政服务管理系统化
标准化管理体系从系统的角度,对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工作以及对外的服务质量能够形成全过程的管控,对于各种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和人员因素等提出全面控制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标准化体系的建立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可以对司法行政工作内容和管理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对原有的工作情况和管理模式进行全面的审视、检查和补充,进行流程优化再造。发现系统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可以理顺部门之间、管理过程之间的接口,使整个管理体系更为科学与完善。
1.2 有利于规范司法行政行为、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健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可以从根本上减少人为因素对司法行政的干扰。以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工作为例,即对编制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等在内的19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明确了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监督途径、审批职责、审批期限、审批工作流程等内容,严格规范了工作中的流程和审批标准,有效促进了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1.3 有利于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全方位部署。司法行政系统进行标准化建设,不仅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更体现在对高标准、高质量、人性化的司法服务需求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需求。
2 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框架
上海司法行政系统标准体系框架由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行政标准共同构成,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见图1)。
2.1 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构建原则
2.1.1 合法性原则
指导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众多,其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有待标准进行细化和落实:“承上”要求标准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无缝衔接,严格在其指导下和框架下规范运行;“启下”要求标准对上位法的要求进行梳理、对接、整合和细化,通过贯标活动保证上位规范落到实处。
2.1.2 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是标准体系中各个标准之间内部联系和区别的体现。在编制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的过程中,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层次上均要充分体现系统性,恰当地将司法行政管理中涉及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社区矫正等相关标准安排在相应的分体系中,做到层次合理、分明,标准之间体现出互相依赖、衔接的配套关系。
2.1.3 科学性原则
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包括体系编制方法的科学性和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两个方面。在体系编制方法上,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应做到结构合理、分类科学、层次清晰;在技术内容方面,对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归纳,确保提出的各标准项目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
2.1.4 前瞻性原则
所构建的司法行政管理标准体系不但应符合司法行政管理的工作实践,还应适度超前,体现前瞻性的原则。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使标准成为司法行政创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进、可复制的工具,此外还应为其他工作条线预留接口和空间,根据司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调整,保证在每一个业务条块中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添标准,有效对接新标准的接入,引领司法行政标准化的科学发展。
2.2 司法行政标准体系构建思路
2.2.1 系统推进顶层设计
上海市司法局虽然已制定了系列标准,然而标准制定工作相对零散、不成体系,存在明显的碎片化现象,亟待制定框架性、引导性的标准体系,为后续标准制定提供蓝图,保障标准化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应全面设计业务标准、支撑标准子体系,使二者起到相互配合的作用,在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2.2.2 标准与法律协同
法律法规规范的核心要素是规定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规定的内容通常比较原则,针对性弱,一般缺乏具体的量化操作指标;标准不直接规范权利义务和罚则,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可规定具体的指标、方法和要求,可对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细化。对于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而言,尤其应理清标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条款的承接、细化作用,利用标准配套法律共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
2.2.3 服务于司法行政总体建设目标
司法行政标准化建设应以司法总体建设目标为导向,强化标准化工作意识,强调全员参与,加大宣贯培训力度,在思想意识层面将标准化工作与司法总体建设目标相结合;将标准化工作融合于政府“三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在开展司法行政标准化建设的同时,保证服务于司法改革大局,落实于司法行政重点工作。
3 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推进路径
3.1 转变思想,树立标准化工作意识
3.1.1 健全标准化制度
准确把握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深入理解行政审批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等综合法律服务窗口各项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属性。建立统一、完整、科学、实用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和机制,构建具备决策、协调、推动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架构,做到机制责任和权利清晰,确保规则和程序明确到位,如在司法局系统内构建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及标准化办公室,为司法行政标准化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制定标准、实施管理办法,为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机制保障。
3.1.2 加强标准化宣贯
围绕综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职责分工,由上及下、集中精力抓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等工作的标准化宣贯,充分运用中心组学习、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同时,理清法律与标准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条款的承接、细化作用,利用标准配套法律承担业务标准、支撑标准等行政职能,积极探索工作对接模式,建立健全纵向服务完整、横向功能延伸的衔接机制。
3.1.3 强化队伍建设
要梳理标准化职能岗位要求,采取专兼职标准化工作岗位设置,尝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第三方提供标准化服务,以充实司法行政系统标准化队伍。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培训,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基础和专业深化培训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加强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加强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形成人人学标准、事事用标准的良好氛围。要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补贴待遇、年终评优应适当考虑标准化工作人员,以增强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2 有的放矢,厘清司法行政标准化对象
3.2.1 执行矫治标准化
上海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标准化建设和管理,首先应用于执行矫治工作,如对社区矫正、监狱和戒毒场所等强制执行工作进行标准化规范,严格执法流程和标准,规范程序、堵塞漏洞,强化执法指引,有效提高执法水平。监狱已经率先开展了执法标准体系建设,并就狱务公开标准化申请了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
3.2.2 法律服务标准化
针对法律服务的类别,司法服务行业管理的对象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仲裁等工作。上海已开展公证行业、民事法律援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等领域的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应鼓励和引导,积极打造司法行政综合法律服务窗口。
3.2.3 法治宣传标准化
探索法治宣传层面引入标准化手段,从信息公开出发,将标准化和信息化相结合,引入模块化、系列化、组合化等标准化形式,从形象导视系统出发,通过系统、规范的视觉识别形象设计,形成系统、规范、美观的行政服务视觉形象。
3.2.4 不适宜标准化的司法行政事务
标准化主要针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除了上述明确可以被标准化规范的对象外,某些事项不适宜用标准来规范,例如起草司法行政法律规范由《立法法》规定,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因为有理论性、研究性和创新性,也不适宜用标准来规范。
3.3 顶层设计,明确司法行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步骤
3.3.1 综合思维、顶层设计
构建包含矫治工作、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公证服务、司法考试管理等业务职能的司法行政标准体系。在推进司法行政标准化时宜利用“大标准”概念、系统工程和综合标准化的理念,应与司法行政管理中的档案管理、文件管理、职能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事项管理等规章制度有机结合,形成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标准等共同组成的“泛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协同作用。
3.3.2 优化流程、形成模式
将标准化思维应用于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管理,运用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等标准化原理,对重复性的司法行政管理和业务服务活动建立标准,实现规范化操作,梳理提供司法行政服务的职能和职责,优化服务流程,从而提升司法服务效率、缩短服务提供时间、提高司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此外,不同区域之间司法服务提供水平存在差异,不同业务类别之间司法服务提供类别也不同,因此不能完全照搬一个标准化模式,应借助系统工程和综合标准化的思维和理念,结合具体区域或业务类别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区域、本业务类别的标准化模式。
3.4 注重实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作业模式
3.4.1 适度超前、创新发展
促进司法行政标准化与司法行政理论创新、应用创新相结合,将司法行政先进管理理论、管理模式转化为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标准的科学性、技术性、前瞻性和引领性,使标准成为司法行政创新成果可衡量、可操作、可改进、可复制的工具,此外还应分析验证司法行政管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借鉴国外司法行政管理先进经验和模式,引领司法行政标准化的科学发展。
3.4.2 绩效导向、持续改进
司法行政标准化建设并非一劳永逸,应建立司法行政标准化反馈和评价机制,对司法行政标准体系建设、重大工程实施、关键标准研制推广等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价,及时对司法行政标准体系、运行机制、标准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司法行政标准化持续改进、良性循环机制。
1.1完善会计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完善会计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一方面要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发展实情,以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政治背景,制定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发展的一致性。在制定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参考国际惯例,体现我国发展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加大会计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1.2规范建筑企业会计人员行为
规范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的行为就要建立责权制度。首先,要规定企业经营者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其不能强迫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会计信息造假。其次,要规定会计部门主管领导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当承担的责任,促使会计主管领导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工作流程和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最后,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能自觉按照会计的相关制定和法律法规办事。
1.3提高建筑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
提高建筑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一方面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举行相关的培训,使其能全面掌握会计工作流程和标准。此外,还要加大对专业会计人才的引进工作。通过增加专业的会计人员,带动整个会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而实现提高企业整体会计人员水平的目标。
1.4强化会计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会计监督管理机制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应完善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会计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其次,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国家应加大对专业会计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专业的会计监督管理队伍,实现对企业全面监督管理的目标。最后,要加大对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和人员的惩处力度。一方面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外界利益相关者因会计信息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
2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