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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自治;环境管理模式;构建方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环境管理的中心就在逐步的由中央政府过度向地方政府。这一模式的转变有着深刻的实际原因和实践基础。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中央政府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步显现,而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显现出诸多优势。然而在这个大的趋势下,仍然有许多体质障碍需要移除,更多的是如何构建地方自治模式。本文将着力研究地方自治的环境管理模式方法。
1 环境管理模式转变为地方自治的背景
目前,环境管理日益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都沿袭着政府作为主导在环境管理中起绝对作用的模式。时至今日,环境管理的模式的探讨与创新推动着环境管理的中心不断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转移。
首先,中央政府的集中管理存在很多弊端,使环境管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无可否认,中央管理以其权威性和宏观性对环境的管理起到了很多的效果。但是,由于行政层次的繁杂,使得统一的管理势必要耗费过多的资源,故而形成较高的管理成本。同时,由于难以对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全部了解,不能全部针对性的行政管理,难以因地制宜,所以也不会对每个地方都有最好的管理措施。也要注意到腐败对政策实施的负面影响,环境管理难以上行下效。
其次,从全球环境管理模式转变趋势来看,地方政府正日益成为中坚力量。无论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政府再造,还是九十年代的地方变革,都在积极探索合理的政府职能地位。在环境管理方面,政府职权向地方政府转移已经成为明显趋势。环境管理需要地方主体的参与,地方政府与中央相互补充,才能有理想的治理效果。
2 环境管理中地方自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从全球环境治理的发展和现状来看,地方自治逐渐转向舞台中心。地方自治模式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地方自治下行之有效的环节越来越不可替代。与中央政府相比,由于地方政府有着更紧密的群众基础,故而在环境治理中的宣传、治理、监督、预警等环境都能发挥不可取代的作用。
其次,地方治理能影响宏观环境政策的制定。再次,地方治理中的经验在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增进。除了专业的技术知识,本地的管理经验更适合本地的特征,有时甚至能决定全局的管理效果。故而即使在专业的管理知识中,地方治理也不容小觑。
最后,地方政府更有利于联合本地的非政府组织力量。环境治理是个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中各种力量的配合,地方政府正能在这条路上发挥自己的优势。而且这种模式已经在各地的实践中初具规模。
从以上几点来看,地方自治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环境治理的中心向地方政府转移已顺理成章。
3 地方自治模式构建方法研究
地方自治的环境管理因地制宜,能够密切的联系当地的实际情况。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群众广泛的参与。要杜绝环境管理成本过高、机构冗杂、效率低下的弊端,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地方自治模式的大前提。对于地方自治模式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3.1 充分调动群众,依靠群众
环境问题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只有调动群众,才能以最大的覆盖面来解决问题。首先,地方政府要积极营造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只有在社会氛围下才能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氛围的营造手段可以多样化,包括媒体宣传、针对群体讲座、教育、社区活动等等。其次,不断加快环境法规的完善进程。借此强制实施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同时保证群众的知情和监督的活动。最后,采取多种措施调动群众参与环境治理。群众对于环境的评估与了解有着最直接的发言权。政府需要建立渠道和机制使基层的群众参与环境问题讨论、治理措施制定、实施过程监督等环节。政府可以通过听证、调研和网络平台建设等措施来使群众最大限度的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从而达到群众的意见能顺畅的表达出来,政府的措施能无阻的实施下去的目的。
3.2 地方政府在自治模式中的管理方法
地方政府对于环境治理优势之处就在于能够因地制宜。能够实事求是的根据当地的环境状况和建设特点来协调各方。地方政府在治理中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首先,因地制宜,充分统筹当地的环境状况和当地的文化、经济、人文特色、法律法规等实际情况。其次,协调好由于环境治理引起的部门间的冲突。对于环境治理要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行政规程,保证措施实施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再次,加大投入。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财力配备,还是长期的教育宣传投入,都要加大力度,提高水平。最后,着力于打造带有地方特色的群众参与机制,群众调动规程,群众监督体制。
3.3 积极联合民间环境保护组织
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在主导作用的同时,要注意积极调动非政府组织,联合一切有利的力量,是环保效果达至最佳。目前,我国的行政制度对这些组织的发展和活动有些阻碍,使得它们在实际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地方自治模式下,政府要完善行政制度,大力支持民间环境治理组织的发展。既要注重组织的数量,更要培育组织的发展质量。同时,注重培养组织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总之,地方自治的环境自理模式与之前的中央政府模式和市场模式相比,都有着诸多的优势。在实践过程中,地方自治的模式也能很好的解决环境问题,协调环境与当地发展。但是必须强调,地方自治模式必须依赖于中央政府放权,依赖于自身体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同时需要地方政府有作为的探索新的规程与措施。地方自治下的环境治理领域宽广,任务艰巨,此模式在实践中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宋言奇,陈宇光.全球环境管理模式的转变.从政府治理到社区自治[A].南通大学学报,2011(02).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体系;变迁;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006-03
作者简介:叶辉华(1983-),广东梅州人,华南师范大学城市文化学院法律系,教师,研究方向: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体系乃系国际关系学界运用于分析国际关系的逻辑出发点,系指两个及以上国家之间有足够的交往,一国对其他国家决策产生足够影响而促成某种行为时所发生的体系。[1]国际体系具备的诸要素:体系范围、结构、单位行为体、行为体之间的互动、规则及支撑体系的经济因素与文化因素。本文从国际法视角阐述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变迁。
一、国际关系的体系观
国际关系学界存在结构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等三大国际体系观,各自将国际关系置于国际体系内进行分析,各自论证方式不同,结论也不一样,分别形成的各自体系对应为:结构体系、制度体系和文化体系。
(一)国际体系的属性认识
结构现实主义的国际体系属于单向的静态体系,一方面,国家间的互动不会对国际体系造成影响,只是国际体系对国家间的互动产生作用,谓之“单向”;另一方面,国家之间并不会自己互动,而是由外力(如国家权力)来推动他们互动,谓之“静态”。自由制度主义认为权力结构对国际体系的重要影响,但主要强调“进程”,从成本-利益角度来论证,将合作互动具体落实为“制度”形式。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它认为是通过行为体人为改变的,而非天然存在的,国家利益和制度都只是通过观念建构起来的。
(二)对“互动”的理解
結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内部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与单元无须分开,处于单元层次,行为体运行的动力来源于外部力量,每个国家被比喻为球台上的一个球,当球杆打出之后,球与球之间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物理性的互动,并产生某种结果[2]。因此,它认为国际体系内不可能存在合作,即便是有合作,也是程度极低的合作。
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深受行为体自身的权力影响,但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仍然对于形成国际体系产生重要作用,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更多是不考虑权力因素通过合作来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将产生各类制度规范,进而发挥约束行为体行为的效力,同时使得行为体对其行为产生预期。
建构主义所认为,行为体之间不断的实践活动将首先消除私有观念,形成共有观念,最后产生社会性的观念结构,谓之“文化”,或以“共同体”之概念来表达。[3]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始的共同体、上升的共同体和实现行为体的彼此认同,三个阶段均基于共同观念而建立起来的共同遵守的规范则是互动的主要方式。
二、当代国际体系的要素变迁
按照秦亚青教授的观点,国际体系在发生延续与变革,他从国际体系本体和要素两个方面对国际体系展开论述,认为体系本体依旧没有发生质变,但体系要素却发生了变革。[4]国际体系本体上还是以主权为原则、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为体系在运行,但国际体系诸要素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革。
(一)行为体:单一主权国家向多元主体转变
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建立后,单一主权国家都一直是国际体系内部唯一行为体,但以联合国为代表的一大批组织在二战之后纷纷成立并在国际社会事务中发挥越发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些组织目前难以取代主权国家,但长远看来,国际组织有可能具备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地位,特别是在诸多需要国际组织参与的领域,比如军事安全、恐怖安全、经济危机的处理等方面,已经超越了一国的能力范围,甚至若干个国家的合作也难以解决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诸多国家共同联合开展。国际组织可能成为诸多国家利益诉求的共同载体,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发挥其重大作用。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发明显重要,当然也就包括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了,尤其在人权方面,个人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社会,单一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唯一主体的局面将被多元的国际主体共同支配的现实所取代,而多元主体的行为必将给国际体系带来更多且更复杂的影响。
(二)结构:硬实力与软实力并存
国际关系理论谈及结构,实质是指结构现实主义的权力结构。权力结构所强调的政治权力是一直以来支配国际体系的硬实力。结构现实主义就是将权力在国际体系内的位置排列看作是国际体系最重要的方面,认为权力是决定国家行为与其在国际体系内位置的唯一重要因素,硬实力对国家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甚至决定了一国的对外行为,霸权国家就是实例,20世纪以来,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以其强大的军事实力作为支撑,尽管有一段时间因为苏联的出现,使得国际社会呈现均势局面,但这同样是源于二者拥有其他国家没有的军事力量。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认识到战争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和痛苦,不约而同弃战转向将经济发展作为各自的首要战略目标,日本和欧盟的经济实力在战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各自藉此成为世界多极化的一极。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约瑟夫·奈教授提出软实力一说,[5]他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力都归为软实力范畴,与硬实力并列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将发挥超越硬实力的作用。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微妙变化,二者可以相互影响和作用,自由制度主义为此还创造出“国际政治经济学”,就是强调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
(三)互动:能力与频率提高
全球化促使互动能力得到极大地提高,而互动能力的提高也使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互动的程度首先与科技环境是密切相关的,它是支撑互动的基础。互联网和高科技打破了传统的地缘界限,前者实现了虚拟空间的自由交流,后者使得地理空间上的交通变得更加顺畅和便利。人们之间的交流互动频率不断增强,社会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国际交往更加广泛和深入,互动愈加频繁,国际社会趋于融合,以往国际所呈现出的碎片化正在逐步整合,在行为体的作用下,世界被勾勒出一幅宏观层面的国际体系图,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不断在进行过程建构的结果,并且这一结果在未来的时间里将因持续与行为体的实践活动互相作用而不断发展。
互动的目的就在于解决某些问题,其结果可能表现为冲突,也可能表现为合作。比如,经济上的互动,欧债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都显示出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彼此之间需寻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在这个过程当中,互动是相当频繁的。互联网时代的文化传播日新月异,各国文化的互动结果则可能表现为冲突。建构主义认为文化就是观念结构,文化的融合实质上就是其所强调的共有观念,行为体实践与其观念之间的互构其实就是一种互动,观念在行为体的实践互动过程中趋于统一与融合,即为共有观念。
三、国际法对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影响
英国学者莱德利·布尔提出国际社会概念,认为国际体系进一步发展就是国际社会,视乎是否出现基于共同观念所遵守的国际法律规范。从环境治理角度切入,探讨国际法律规范在当代国际体系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全球环境治理目标实现唯有依靠国际法予以规范达成。
(一)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
国际体系变迁是一个进程(process),意为国际体系中的个体或曰单元之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类型。[6]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家通过制度合作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将国际制度定义为“一系列围绕行为体的预期所汇聚到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而形成的隐含的、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7]建构主义所强调的进程是国家通过主动建构国际体系观念结构的实践活动,行为体交往的初始行为通过互动产生了主体间意义,在形成共有观念基础之上产生社会性的观念结构,因而形成共同的规范、规则和程序。二者无一例外强调运用规则、原则和程序来保障国际体系进程的实现和维系国际体系的運行。
在国际体系互动进程问题上,借鉴过程建构主义理论得出结论[8]:国际体系乃过程建构的结果,而过程建构将孕育国际法。过程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取向是社会性过程理论,强调社会性建构作用,认为社会性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要素,该理论假设之一就是坚持国际社会进化的原则,认为国际关系的运动是变化的,是行为体的能动作用使然,同时相信国际体系的变化是朝着更加符合人类期冀的方向变化,也就是朝着进步的方向变化,而这种变化正是一个不断地通过主体间的实践活动来建构的过程,或曰过程建构。在其看来,过程就是指产生社会意义的持续的实践互动关系,其重要作用在于孕育规范。既然规范是行为体广泛接受的适当行为的准则,那么,规范的孕育和形成动力之一,就是来自过程本身,就是说,规范不仅是行为适当性的标准,而且也是规范参与者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过程使得规范得以塑造实践者,也被实践者所塑造。过程的运动既意味着规范通过行为体的社会性实践被持续不断地建构和再建构,共同利益不断地被生产和再生产,也意味着这些被建构的规范和规则反过来对过程的持续又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国际法对环境治理体系变迁的功能
国际关系错综复杂,国际社会在体系变迁中运行不免失序,国际法无疑是使之更加有序运行的有效路径。国际关系学对于国际法概念界定,主要从国家行为体的角度将其概括为一种行为准则,分为限制性法律规范和构成性法律规范,前者主要体现为限制,后者则首先体现为构成。当代国际体系已非沃尔茨时代的单一政治体系,经济、文化等方面已经或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宏观国际体系内部已经或正在建构更多的子体系,纵横交错,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宏观体系秩序的混乱与无序。国际法的产生、传播和发展已经与国际体系的运行形成了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
国际法之于国际体系的作用可谓不可或缺。一方面,多元主体使得规范化趋势增强。当代国际主体的多元趋势源于全球性事务的日益增多,并且处于不断膨胀的过程。威斯特法利亚体系所形成的以民族国家作为单一国际主体的国际体系正在变革,国际组织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深层次反映出全球性事务的大量涌现,民族国家作为国际体系的唯一行为体已经难以应付这些全球性事物,比如恐怖组织威胁、环境污染、经济危机等问题,都是当代所出现的新问题,覆盖面及其广阔,甚至延伸至全球范围,影响整个世界,这些问题涉及各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如不加以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势必给各国造成深远的消极影响,既然一国无力处理好这些全球性事物,只有通过国际组织来解决,在世界无政府的背景下,各国所组成的国际组织只能依靠相互合作来维系,而合作的重要载体就是国际规范,无论是基于经济学的成本利益考量,抑或基于共有观念的成形考虑,规范都将通过制度化和社会化而得以实现其效能,国际组织在当中将充当规范制定、执行和监督的平台作用,使得国际社会能够依此作为其行为的预期和指引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问题的互动由国际法保障实施解决。在国际体系理论中,互动是体系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互动亦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正如上文所言,全球性事务需要行为体之间的频繁互动,无论是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抑或建构主义(包括西方建构主义和秦亚青教授所提出的过程建构主义)所倡导的规范建构,都以互动作为国际体系的重要内涵视之,各国不同程度地发展多边关系,互动结果是各方寻求彼此都予以承认或是遵守的共同规则来加以调整和协调,此即国际法。如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就是范例,为解决目前及未来所面对的国际性事务,组织内部的各国际组织也分别相应地制定规范性条约来保障通过互动达到解决问题的目标,像核安全问题,联合国及其相应的内部组织制定相应的规制核行为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限制全球核危机爆发及保障因核试验而带来的战争危险。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组织,其内部各成员国所制定的各类多边协议或者是适应性不一的规范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地保障国际经济互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也能够在规范的指引下寻找到解决各类经济问题的途径。本文以环境治理为例,建构具有普适性的国际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各国互动显其意义。
1.无政府状态下环境问题的产生
国际体系的变迁并未实质改变其本体,即国际社会仍旧处于无政府状态。全球环境问题却愈发严重,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在客观上给人类带来危害的程度和广度前所未有,问题的解决显然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无政府状态下这就陷入了集体行动困境中,各国愿意搭便车而非主动采取行动来解决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凌驾于各国政府之上的国际政府像国内政府那样采取强制性措施统一解决问题,各国从其本国利益出发,观望之态者甚于主动为之者,诸如气候减排这类环境合作的困境就在于国家认知其主动减排的成本将远远大于收益,最佳方案就是搭便车,等待获取其他国家主动减排所带来的公共收益,美国对待气候变化的政策较为消极的原因便是实例,其认为如果该国主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尽管可能有所收益,但相对收益会较小,而其他国家可能从中获取更多的相对利益,这严重不符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不应该为了主要是其他国家未来世代的利益而让国民承擔大量的成本[9]。
2.要素变革下的治理路径:建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治理得到不断加强,国际环境条约数量和缔约国数量不断增多,[10],尽管并非所有的条约及缔约国都能发挥效力和遵守条约;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环境组织在环境治理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归因于国际体系主体多元化的结果,国际组织功能发挥愈加明显;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环境问题的全球治理。国际体系变迁中的多元主体趋势有助于冲破传统国家利益的枷锁而使得环境问题得以治理。
在上述言及的相当数量国际环境条约中,臭氧层治理方面的国际法所发挥的实效性最强。1987年制定的《损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被普遍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国际环境协议,该议定书先后经过五次修改,已有190个缔约国加入和批准,协议实施后,共有超过85%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被淘汰,科学家依此预测到21世纪上半期,臭氧层将会得到恢复。[11]臭氧层国际协议的实施成功,证明国际法在臭氧层治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功效,从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角度看,《蒙特利尔议定书》不仅使得缔约国履行相应义务,而且能够通过该议定书解决南极上空臭氧空洞问题,说明此议定书是有效,也证明包括臭氧层在内环境问题解决最佳方案只能是缔结具有普适性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绿色金融框架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既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新形势的内生需求,更是纠偏我国长期粗放发展模式下环保问题突出所引致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承受之痛的必要举措之一。
从供需两端看,绿色金融框架体系的建设,既需要从供给角度做好资金资源的组织、供给与配置,例如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基金、碳交易等,也需要从需方层面,探究绿色金融应该重点支持哪些企业,从微观层面辨析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主体,如此方能保障绿色金融的供需均衡,起到真正支持环保产业、促进绿色金融的根本目的。
重点支持第三方环境服务商
第三方环境服务商是中国未来环保行业应该重点发展的商业模式,绿色金融应该重点支持这些领域的优秀企业。
环境服务业的发展是环境产业化的高级阶段,是产业演进的必然,因为随着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环保产业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必然去工程化,转向以环境设施运营、环保服务提供为主。从国际上看,全球环境服务业产值已经占环境产业产值的近一半,全球环保服务产值多集中在美国、西欧和日本,2008年,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服务业产值占全球环境服务业产值80.3%。我国环保服务产值占全部环保产业比例还不到15%,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从实际运营效果看,相比环保设施的建设,真正确保环保设施有效运营才是环保末端污染控制的关键,环境污染治理更需要的是专业、责任明确、技术领先、持续稳定运营、能有效控制二次污染的综合环保服务商。
从我国现实环保产业运营态势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很多领域的环保设施硬件条件已和发达国家差距不太大,但环保设施投产后运营的软件系统管理、现场管理水平、稳定运营能力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由此引致污染治理效果差距较大。
在新的环保产业发展阶段,独立、专业、高水平的环境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对于我国未来环保产业的发展来说意义更为重要。
当前,借鉴国际通行环境治理的通行模式,创新构建我国环境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环境管理制度逐步成为包括政府监管部门、产业企业运营主体等社会各界的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未来我国的环保产业将从“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付费,交给独立第三方处理”转变。
随着环保治理模式、理念的转变与接轨,第三方环保服务提供商将逐步成为中国环保产业的主角,这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也是符合资源的最优配置。
按照我国环保部门的定义,我国环境服务包括: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咨询服务、污染设施运营管理、废旧资源回收处置、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环境功能及其他服务六类等。未来这些环境服务商将会成为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与保障。未来这些领域将会进一步孕育产生新一批快速成长的优秀环保公司,这些应成为绿色金融体系重点支持、鼓励发展的细分领域。
推动环保产业集中度持续提升
环保产业发展内生要求行业高集中度、重点依靠大型环保集团,绿色金融体系应致力于推动环保产业集中度的持续提升,促进产业优胜劣汰。
从理论层面简单分析,环保产业集中度的持续提升具有其内生的驱动诱因,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从监管上看,环保行业集中度的提升可以直接提高监管便利,有利于减少环保监管时间,实现政府“重点聚焦、靶向式”行业监管,政府也会乐观其成,会持续倡导、鼓励产业集中的提升;其次,从服务能力上看,环保行业也是资金驱动型行业,行业集中度的提升会驱动龙头企的业规模实力不断提升,从而有更强的实力去提供优质环保服务。第三,从公众层面看或者从环境污染惩罚角度看,只有大体量规模环保公司才有天价环保处罚的承受能力,最后才能对公众形成可置信、有效的回应或交代,在环保二次污染事件出现时,能够有能力快速反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发达国家环保产业集中非常高,形成以综合性的大型企业主导市场,如美国的固废管理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c.)和法国的威立雅集团(Veolia Environnement)等。以美国固废管理行业发展为例。根据美国环境工业协会数据,美国三家最大的固废管理企业Waste Management、Allied Waste和Republic Services 占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较高。过去二十多年,随着兼并收购过程的持续,美国持证危废处理设施的数量不断减少,代之而出现的是更大型的危废处理设施。
目前我国环保产业大部分行业的集中度还很低,竞争比较分散。截至2012年末,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市场排名第一的北控水务市占率为6.53%,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合计市占率仅26.26%。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排名第一的杭州锦江集团市占率约为3.5%,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合计市占率约10%左右。另外,从环保企业实力看,我国中国环保行业也缺乏真正龙头企业,国内规模最大的环保公司年销售额也只有30多亿元,市场份额也不大。发达国家环保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多超过100亿美元,威立雅近300亿美元。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成为21世纪人类发展最大的挑战之一。所谓气候变化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大气成分的变化,引起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这一人为因素主要是1750年工业革命以来的经济活动引起的,如化石燃料的燃烧、土地利用的变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的使用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也在急剧增加。自1750年以来,全球累计排放1.1万亿吨二氧化碳,其中发达国家排放占80%,美国占26.9%居首位,而中国也已经居第二位,占8.2%。1950—2002年期间,中国的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仍居世界第二位。由此可知,不只是美国负有减排的第一大历史責任,同样即使人均排放量仍然很少的中国也已经负有第二大历史责任。其实通过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已经是受到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受灾人口最多的国家。从1990年到2007年,全世界因为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口平均每年大约2.1亿人,而中国占到了其中的1.1亿人,相当于全世界受灾人口的52.4%,这是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国情。正是这个基本国情告诉我们,中国本身是气候变化最大的受害者。尽管在温室气体的制造和排放上中国是后来者,但是我们的受害却是最严重的。
二、我国绿色发展面临的问题
中国绿色发展无疑是必然的趋势。中国绿色发展已经、正在、必将承受着来自国内外、主客观方面的压力。在中国国内看,其中最大的压力就是包括水、土地、能源和生物等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强约束压力;其次是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在内的自然环境的强约束压力;还有包括生物多样性下降、水土流失、湿地萎缩、河流断流等在内的生态系统退化的巨大压力。从国际看,在生态环境系统遭到破坏,能源资源日益紧缺的全球化时代,世界资源环境问题演变涉及到资源环境、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综合性的复杂问题。中国粗放式发展方式,经济高速发展,却牺牲了生态环境。不仅威胁到本国的生存和发展,也引起国际环境摩擦。西方国家一直制造中国,并就此攻击中国,将中国生态问题复杂化,对中国施加压力。虽然中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并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国际上生态环境等问题还是对中国的发展形成了遏制,中国要正视生态环境问题,一方面要调整传统的发展方式,促进绿色发展,以积极的姿态去解决国内环境污染问题,积极地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活动,消除国际上对“中国环境”等论调的负面影响,为中国的发展构造一个和谐的国际环境。同时,中国政府对环境、生态、食品监管、水、大气、土壤等信息公开,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生态环境的披露,公民获得信息量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关注度越来越高。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冲击,唤起了公民环境觉悟的提高,不断发生环境保护群体性事件,促使绿色转型发展。
三、开创中国发展的新道路
未来,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坚持走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道路,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速转变为核心,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培育壮大绿色经济,着力从5个方面推动绿色发展: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速转变,积极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关注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注重推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和建设等环节的节能增效,加强保护生态环境。
二是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研究绿色投资政策,促进重点产业的绿色化生产,从再生产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推动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建立相应的统计、跟踪和评价机制,科学预测绿色发展趋势,为更好地制定绿色发展相关政策提供有效支持。
三是加快建立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发展,绿色技术是支撑。环保部门将对绿色技术发展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扶持,促进绿色生产技术开发示范,进一步加快环境友好型技术的产业化进程,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
四是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把节约文化、环境道德纳入社会运行的公序良俗,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条件,引导公众自觉选择节约环保、低碳排放的消费模式。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创新合作方式,加强科学研究,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充分利用已有实践成果,积极宣传相关经验做法,促进有助于绿色增长的环保技术转让,共同研发新的绿色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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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要素生产率;环境约束;技术效率
[中图分类号]F0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6-0101-04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国外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保证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不仅系统完备,呈不断强化、细化趋势而且能够有效地实施。荷兰是世界上环境管理和环境标准最严格和国际环境领域最为积极和活跃的国家之一。其法制建设有三个特点:(1)环境立法体系完整,从1960年代开始,荷兰针对各种环境媒体和环境问题陆续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如地表水污染控制法、地下水法、海域污染控制法、空气污染防治法等。(2)重视各项法律制度协调。(3)制定了一步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该法典是目前除法国《环境法典》外世界上综合性最强的一步环境法。日本在迅速推进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这个时期日本政府主要的对策是通过制定、完善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对企业进行排污限制。如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噪音规则法》,1970年日本国会又全面修改了《公害基本法》,并制定了《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14项法律。1993年11月,日本颁布了新的《环境基本法》,从而使作为位世界经济大国的日本,从重点解决国内环境问题转向积极参加国际环境合作,共同应付全球环境问题的新挑战。发达国家环境治理过程说明,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主要采用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等强制性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发达国家各种环境保护措施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政策来发起和推进的。
二、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以加强环境行政管理
美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在联邦政府中除设有环境保护局外,在总统办公厅之下还设立了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委员人选须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该委员会是总统的一个环境咨询机构,协助总统编制国家环境质量报告,收集、分析和解释有关环境条件和趋势的情报,提出有关改善环境的政策建议,帮助总统起草有关对外环境政策的报告。同时该委员会还是一个行政机关间的协调机构,帮助总统协调解决行政机关间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分歧。德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也值得我国借鉴,其构成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的权责体系、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的运行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权责体系在联邦、州和地方3个不同层次设定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有相应的运行机制予以保障。
三、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
在发达国家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公众始终是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关键作用。社会公众推动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和特征。实际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也改变了传统的只有政府和企业的“二元”污染控制结构,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三元”污染控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公众在环境保护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处于既监督企业又监督政府的位置,也能通过市场消费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环境行为。
四、利用生态税收改善环境质量
从世界各国经验来看,运用财税政策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有价格政策、税收和收费政策、补贴政策等。德国、荷兰和美国等国家使用征收生态税的办法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税的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不同用途。不同品种采用的不同税率,平均税额占油价的12%~15%。与此同时,生态税改革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相比之下,美国的生态税更为多样化,包括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的征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4类。美国的生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上。税收手段在美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对损害抽样测得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利昂的使用;汽车税收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开采税通过抑制处于盈利边际上的资源开采活动,减少了约10%~15%的室友总产量。有关资料显示,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却比1970年代减少了近一倍,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可见美国生态税收政策成效显著。
五、发展环境教育强化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是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有效参与能力、普及化境保护知识与技能、培养环境保护人才为任务,以教育为手段而展开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过程。简而言之,环境教育就是以人类与化境的关系为核心而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美国环境教育立法始于1970年,该年10月美国通过了《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开始。《环境教育法》将环境教育定义为:围绕着人们的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过程。1981年,政治格局的变化导致美国1970年的《环境教育法》到期失效。这段时间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张主要依靠那些有较高环境意识的人和相关NGO的参与,这也奠定了NGO阻碍美国环境教育的主导地位。1990年美国重新制定了《环境教育法》,这部法律重申了国家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任务;确认了国家对教育和培养有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有环境保护责任感和正确的环境决策能力的高素质公民的迫切需求;对提高美国公众环境道德水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主要作用。《环境教育法》特点在于:一是环境教育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性强;二是教育经费来源稳定,渠道多样;三是以法律规范明确环境教育奖励。
六、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环保产业
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提升离不开科技进步,环境问题的解决同样也离不开科技进步。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中也很重视通过促进技术研究,开发污染控制、节能、节水等新工艺和技术,在降低污染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使企业在经济和环境保护上实现“双赢”。而环保产业的兴起,不仅为发达国家经济注入活力,也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新增长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重视科技进步,加快环保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是治理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根据环境问题研究的进展,对机构及经费也不断地进行调整。此外,还有大量的民间环境科研机构,由于联邦政府对环境科研的支持,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来源。因此,几乎所有大学都设立了环境研究机构。1996年德国政府用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领域的经费约为192亿马克,占GDP的1.8%。德国认为,应通过技术和立法促进环境质量的提高,而环境技术必须成为整个工商业的一部分,由市场带动它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田艳敏.浅析国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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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几年前“告别低油价时代”、“低油价一去不复返”的论调相比,如今,国际油价连创新低的现实越来越对上述结论构成冲击。
4月份以来,包括黄金、原油在内的大宗商品迎来了一跌,长期维持在100美元上方的布伦特原油在4月16日跌破百元整数关口,创下7个月来新低,甚至有机构预言,在未来很长时期内,100美元将成为布伦特原油的天花板。
致国际油价大跌的因素繁多,但近期一系列全球经济数据的疲软,无疑是这轮下跌的直接原因。年初的经济乐观预期被4月份公布的数据无情打破,IMF下调全球经济增速至3.3%,而中国一季度7.7%的经济数据也进一步加剧了机构对全球经济复苏的担心。
然而,暂时的经济数据对石油供需的预期并不足以使人们对油价长期悲观,天然气,尤其是非常规天然气的崛起,被看作是国际油价可能长期低迷的关键因素。
页岩气的爆发式增长,使北美天然气的基本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008年,美国天然气价格每百万英热单位在12美元上下徘徊,而到了2012年这一价格已暴跌至2美元上下,尽管近期缓慢回升至4美元左右,但这一价格依然对石油构成了致命威胁。
天然气价格长期低位,使得大量的燃油汽车被LNG所替代,尤其是重型柴油车,这一车型在全球范围内1300万桶的日耗油量目前已转至LNG领域。而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燃油发电机组也被燃气机组所取代,在此基础上,花旗集团得出了“石油时代即将谢幕”的结论。
另一方面,低价的天然气使得天然气合成油(GTL)具备了经济可行性,这个被称为天然气价值链中下一个“游戏规则改变者”的技术,可将已探明的天然气可采储量转化为石油产量,从长期看,这一技术也会对石油价格的大幅上升构成有效制约。
近年美国制造业加快回流,而制造业本身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因此美国有意打压油价可能让国际油价长期走低。
若国际油价能够长期低位运行,对全球经济的复苏无疑是一大利好。而这一消息对国际石油公司而言却恰恰相反,这不仅直接影响它们的利润,而且对其可持续生产构成威胁――随着油气开采难度的增加,石油勘探开采成本不断攀升,过去10年内,世界前七大国际油气公司用于开发方面的资本支出就增长了225%。
但低油价对全球经济也构成挑战,油价过低会阻碍全球可再生能源的投入,这会使全球环境治理和能源效率的提高面临巨大压力。
一、导论
在参与全球治理概念的有关讨论中,我们认识到了“去语境化”(de—contextual—ized)的“概念阐释”所具有的循环性。概念都是通过社会互动以及在结构化的命题与反命题组成的框架中产生(或再生)出来的。因而,所有重要的政治学概念都会面临激烈的争论,而且对它们的理解无法脱离各种主观观点,这些主观观点要么丰富、要么混淆了这些概念的内涵。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科学对于获得知识无能为力,而是说无论我们获得何种知识,它们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具体的社会和历史语境。因此,对全球治理的反思不应该是对某种“正确”概念的毫无根据的或者徒劳无益的探求。相反,它应该是一种对它深处于其中的具体的历史语境(即多维度的全球化)所进行的探索。因此,我们这里将把对全球治理概念的讨论与来自非洲政治的经验数据联系起来。
本文的主要关注点是讨论下述观点: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全球治理视角是非常有问题的,而且这也构成了关于全球治理的理论争辩中的“盲点”之一。在大多数时候,“第三世界”国家在有关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中被忽视了,这一现象是明显而普遍的。许多人都会从这一前提得出以下结论:(1)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机制中缺乏代表权和影响力;(2)广义的治理不能应用于那些被剥夺了最低限度的公共秩序以及缺乏制度化的政治结构的国家,即德国学者迪特·森格哈斯(Dieter Senghaas)所谓的“第四世界”。不过,我们在本文中将要对这些论断进行批驳,它们很少获得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据的支持,也未得到深入分析,支持它们的科学文献也非常有限。
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
中被剥夺了权利吗?
事实上,尽管在全球政治经济中,权力和资源分配存在结构性失衡,但是,第三世界国家一直对国际体系(它被理解为由各个国家组成的体系)和跨国政治有着整体性影响,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尤其如此。大多数较小的国家确实缺乏掌控国际谈判所需要的资源,特别是参加无止境的会议所需要的资金和合格人才;因此,它们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去影响谈判的结果,甚至被剥夺了参与权。然而,根据涉及的议题或问题领域的不同,情况也会存在显著的差异。比如,第三世界国家确实能够通过所谓的“伤害的能力”(capacity to harm)影响全球环境治理,也就是说,无论这种行为是一种深思熟虑的策略,还是那些未能提出适当的国家政策的“赢弱国家”(weak states)导致的后果,这些国家都可能会在遵守国际标准和规则方面行动迟缓,从而对多边环境协定的效力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环境谈判中所关切的问题在《福尼科斯报告》(The Foun—ex Report)中得到详细阐述,并且随后逐步被纳入到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的历届世界峰会的议程之中。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焦点是发展和减少贫困问题,例如千年发展目标。在20世纪80年代,议程实现了以环境为主导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这是发展中国家积极抵抗前一种议程的结果。虽然国际机制仍然偏向于发达国家,但没有30年前那么明显了:例如,当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在2012年后参与二氧化碳减排计划时,可以对相关减排政策进行修改,这现在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辩论的中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总部在1973年设于肯尼亚的内罗毕,部分原因是为了能够将发展中国家的关切考虑在内,当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92年指导各国就《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行最终谈判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关切这一点确实在其中发挥了作用。同样,1992年成立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监督《21世纪议程》的实施过程,它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对“环保”非政府组织可能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施加不正当影响的担忧。
代表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77国集团”,尽管因为涉及超过130个国家而日益变得异质化,但它仍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保持了相当一致的立场。虽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以欧佩克国家和新兴国家为一方,以“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和欠发达国家(LDCs)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但是,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令人失望的结果仍然是新兴国家(它们依旧声称代表着第三世界)在世界政治中影响力日益增加的明证。如果说非洲欠发达国家目前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中处于边缘地位,那么,其中的一些国家将作为2012年之后国际气候制度中的“REDD机制”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而卷土重来。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例子也同样如此,发展中国家抵制了由多数发达国家和环保非政府组织所提出的严格遵循环保主义的议程(其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属于“人类的共同遗产”),并且强调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视为发展的途径。77国集团的核心国家通过与欧盟联手成功达成了有关生物安全的《卡塔赫纳协议》,该协议规定的程序的严格程度远远超过了美国领导的“迈阿密集团”
(最大的粮食生产者)最初认为可以接受的程度。
发展中国家也能够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框架内影响各种决议(例如,有关非洲大象或红木的决议),其方式主要是建立更加强有力的联盟和在后续的缔约方会议中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议程。经过77国集团的艰苦游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终于在1994年得以通过,它关注干旱和半干旱国家的困境,优先考虑非洲的发展,将消除贫困纳入其议程,而且该公约由非洲专家为首的秘书处来负责。发展中国家从而成功地宣扬了它们要求纠正全球经济不平等的观点,尽管这种纠正在某种程度上要以牺牲短期效率为代价。虽然有几位学者的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多数环境公约的实际内容影响有限,但是其影响也已经比人们通常所认为的要更为重要。
这种影响不仅局限于环境问题以及所谓的“软法”(son law)领域,也日益扩大到贸易谈判当中。在2003年的WTO坎昆会议上,第三世界国家组成的联盟成功地阻扰了多哈谈判进程,迫使经合组织国家在新部门实现贸易自由化之前先在农业补贴问题上做出更大的让步。而且,并不是所有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都有利于西方国家。尽管权力失衡的局面仍然继续存在,但是那种经合组织国家完全可以强行决定各种协议条款(就像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战后《布雷顿森林协定》那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从这方面来看,如果南北双方在一种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形成过程类似的“双重加权多数决定体系”(Doub-le—weighted majority system)中在决策方面势均力敌,那么,建立一个强大的世界环境组织就可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不过更为可能的情况是仅仅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进行升级,而这种升级并不会改变权力结构的失衡,这种失衡曾使得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来推动一种“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尝试彻底失败。
在本文简短的分析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到非国家行为体。诚然,国际机制与大多数跨界治理网络都由属于“第一世界”(即经合组织国家)的社会行为体所主导。如果我们关注规则的制定而非仅仅是规则的执行,那么,这一点就会更加明显。当然,在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日益增多,不过它们主要活跃在执行层面。然而,越来越多建立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运动参与到反全球化运动中。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往往与发达国家的发展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建立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结成伙伴关系,有时这些创议能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对它们本国政府的政策产生反馈效应。由于国内的政策对国际环境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并且由于第三世界国家通常在这方面表现不佳,所以,强调非政府行为体作用的治理视角就显得日益重要。
只要涉及环境危机问题,多维度的综合治理(即在不同的空间和政治维度下的政府和非政府行为体之间建立联盟)就可能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那种脆弱的制度背景下,跨国公司的行为准则及其在企业社会责任(CSR)方面作出的有效承诺可能会比那些欠发达国家政府的改革(这种改革是极其必要的,但依旧遥不可及)产生更加直接的。即时性影响、这种改革列入西方发展机构的议程中已经超过20多年时间了,但仅仅是徒劳。全球治理的概念强调有限的,也就是说,在这一世界中,各国政府所能控制的决策领域正在不断萎缩,尽管一些政府有时试图重新获得这种控制(例如中国为控制互联网所做的努力)。因此,全球治理提出有必要去分析那些决策得以产生以及规范和标准得以传播的过程。
例如,不存在任何关于森林问题的政府间机制,因为主要利益相关者拒绝了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但是,存在一种热带森林治理形式,它具有各种类似于认证系统的机制,其目标指向一种更加可持续的资源管理,尽管这样的前景仍然很遥远。全球治理的行动创议使得各种社会行为体可以解决各种政策问题,而不必依赖于一直在拼命争夺政府控制权的政治企业家们的善意。有时它正好能够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公民社会反对专制、腐败的统治者的要求。因此,第三世界国家确实在全球层面的环境治理中发挥了作用,而更为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是全球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第三(及第四)世界一直就
被排除在全球治理之外吗?
森格哈斯等人认为,第三(及第四)世界缺乏“全球治理机制在本地层面真正进行运作和实现其有效性所需的基本前提”,所以相关争论一直存在。第三世界的“准国家”(quasi-states)为了自己的生存和政治精英们的福利而需要依靠它们与外部的联系,但是大多数“赢弱的”国家无法履行现代国家的传统功能(即保障公共安全和对领土的控制),更不要说提供公共服务和适当的政策。这些国家独立以后,本地统治者的新型世袭统治导致了经济的崩溃以及“去制度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换句话说,这些已经崩溃的或者说很大程度上“运作不良的”国家都被视为没有参与全球治理。
然而,这种观点体现了对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提出的“没有政府的治理”这一视角的过于狭隘的理解,隐含着将全球治理简化为国际性机制或准机制以及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系统和各种负责公约的缔结和实施的秘书处)的相关活动。顺便说一句,对治理所作出的这样一种最小定义将支持那些怀疑治理概念在分析国际关系中的有用性的人所提出的“太阳底下无新事”的观点。相反,这些国际组织之所以属于全球治理的领域,除了考虑到它们跨政府间的性质,也是因为它们与非国家行为体的相互影响,或者因为它们促进了其特定的组织利益。总之,真正重要的正是它们“超越国家”的性质。
根据罗西瑙的研究方法,全球治理包括各种社会单元的治理,可以小到最小的单元(包括家庭),大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全球,只要这些社会单元与跨国的趋势和行为相关。即使是在那些从西方的角度来看毫无希望的“已经崩溃”或“失败的国家”中,也有某些特定形式的社会政治规制在发挥职能,这些职能在其他国家可以由政府更好地履行。认为那些正在崩溃的国家有可能回到前殖民时期的“传统”社会秩序的假设纯粹是一种幻想。那种“即将到来的无政府状态”以及剧烈的、元法无天的暴力,其实是我们现代性的一个部分。因此本文认为,从根本上将第四世界排除在全球治理之外,或者说将其从研究探索的雷达屏幕上删除,可以说很大程度是一种误导。
西方人所认为的“无治理和失序”只是反映了一种对治理和秩序的种族中心主义的认知,以及我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底层现实的无知。例如,无政府的、在经济上被边缘化的国家(比如今天的索马里)可以与世界经济相联系,也与全球安全议程等相联系。正因为如此,美国军队重新回到了这个“非洲之角”。所以,15年以来,即使在最恶劣的战争期间,索马里仍然在出口牛羊以及各种战利品;进口货物通过索马里的海岸偷偷进入其内陆腹地,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海关和税收,而索马里最富裕的贸易商们则在迪拜炫耀着他们的财富。索马里一直像从前一样通过其怪异的方式与世界经济发生着联系。虽然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非洲的国家,在世界劳动分工、全球贸易、私人投资等领域处于边缘地位,并且在全球治理结构中未得到充分的代表,但它们确实给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带来了重大威胁。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这些“国家统治有限的区域”的治理,而不是将它们排除在外。
此外,也正是在缺乏有效政府(即“政府通常无法进行等级制统治”)的情况下,治理机制会在社会上脱颖而出来填补这一空白,而不仅是一种被优先选择的公共管理手段。在缺乏有效政府时,某些特殊的社会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可以弥补国家官僚机构的缺失。例如,索马里在1991年之后没有银行系统在运营,有一些贸易商就重新发明出方法来处理大宗现金的使用、货币兑换以及跨区转账,而另一些人提供了私营的电力供应网络和小型的电信服务,以弥补公用事业的缺位。
公共职能的极端私有化导致了自下而上的对和平和稳定的需求,因为没有和平与稳定,投资就不可能获得回报。同时,传统的“长者法庭”(Guurti)得到复兴,以处理私人纠纷和维持秩序。当长者法庭也未能阻止暴力犯罪发展的时候,所谓的“伊斯兰法庭”将会取而代之。然而,索马里缺少一个在国际上得到认可的中央政府,这导致人们未能正确看待这些发展。外部力量(埃塞俄比亚、肯尼亚、美国和欧盟等)一再试图通过使用金钱和武力来强制索马里重建一个中央政府(如目前的过渡联邦政府),但其努力都失败了,这其实正好说明了对非正式机制的忽视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在发展中国家由私人行为体发挥治理功能的例子包括各种形式的非正式经济、集体储蓄和融资方案,例如西非的家族式或以部落为基础的唐提式(tontines)养老金制度,或者广受欢迎的银行系统之外的国际资金转账体系。一种治理方式可以将那些由社会行为体倡议或者控制的管理进程考虑在内,这些社会行为体并不是合法的权威,他们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于政府官员的方式。在全球层面的更广阔图景中,权力领域处于分散状态,因而上述治理方法适用于这一情况。
四、结论
总之,承认世界政治中的影响力不是均衡分布的以及国际秩序仍然是等级化和高度不平等的,是一回事;得出结论认为‘‘第三世界”或“第四世界”事实上是被排除在全球治理之外以及全球治理作为一个概念并不重要,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在我们关于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中,我们当然不会再犯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政治经济学过去那种忽略“第三世界”的错误。在20世纪70年代,相互依存理论(尤其是世界体系分析学派)努力强调嵌入在“中心/”关系中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国家整合进世界资本主义体系,而不是将其排除在外。没有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全球治理同时也要具备民主、平等的特征。从这方面来看,第三世界参与私人主导的治理倡议经常会表现出新形式的不平等和从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