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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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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监管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团购;现状;发展对策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商业领域内的应用逐步广泛,网络团购(C2B)已经成为继B2C、B2B、C2C之后的一种较为流行的购物方式。据2010年中国首届团购网站诚信建设峰会所的《2010年国内网络团购行业信用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初,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团购网站已经达到1664家,团购用户数量达到1875万人。高速发展的网络团购行业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商务的发展,为商业、零售业开辟了崭新的发展路径,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新兴产业,网络团购行业在高速发展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深入分析当前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所存在问题,探讨今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对于促进当前网络团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一、当前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现状探析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

团购一词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集结成团通过大批量的向产品供应商订购产品或服务,而供应商以低于市场同期的价格向这些消费团体提品或服务的采购行为。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团购行为逐步由现实平台操作转为网络平台操作,由此出现了“网络团购”这一概念。一般来讲网络团购过程中,有相同购买意愿和购买需求的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组织起来,形成数额较大、数量较多的购买订单,通过集体购买享受集团采购价格。当前流行的网络团购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消费者自发组织形成的网络团购,二是由销售商组织发起的网络团购,三是第三方发起的网络团购,即网站团购,而网站团购也是当前最为流行的网络团购方式。通过网络团购的商业模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薄利多销,达到了快速回笼资金的目的,消费者获得了价格的优惠和服务的保障,而团购网站也通过提供平台获得了服务费收入,三方实现共赢。

(二)我国目前网络团购发展现状

“网络团购”商业模式进入中国时间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近五年来,国内迅速出现了一批实力强劲的团购网站,如拉手团、窝窝团、糯米网、美团网等等。据2010年中国首届团购网站诚信建设峰会所的《2010年国内网络团购行业信用调查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初,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团购网站已经达到1664家,团购用户数量达到1875万人。尤其在以北京、上海、广州为首的国内一线城市中团购网站的发展速度最为明显,已经占到全国团购网站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广大二、三线城市网络团购的发展也在不断增速。2012年上半年,全国网络团购成交额达到14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4%。进入2013年之后,我国的网络团购行业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2013年上半年全国网络团购市场交易额达到238.98亿元人民币,较2012年下半年环比增长18%。再度创历史新高。

二、我国网络团购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准入门槛过低,竞争过于激烈

从当前现实来看,国内网络团购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绝大多数团购网站都是模仿美国Groupon的运作模式和营销理念,有的甚至连网页界面都与Groupon如出一辙。加之国家相关部门并未建立适用于网络团购行业的管理规范和准入标准,使得任何人、任何团体不需进行严格的实力或资质认证,仅依靠一台服务器、几名员工便能成立一家团购网站。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了两大问题,一是无监管零成本的运营状态导致团购网站信用良莠不齐,行业秩序混乱,二是网站数量过多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企业死亡率高。据国家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2年中国网络团购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全国团购网站注册数量达到6069家,其中处于运营状态的共有3210家,累计关闭2859家,企业死亡率高达48%,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其他类型的企业。目前,除几个大型团购网站呈现出较好的发展状态外,大多数中小型团购网站的发展不容乐观,相当数量的小型团购网站处于瘫痪、无人问津、无人管理的状态。

(二)产品服务单一,同质现象严重

首先,目前国内几大网络团购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基本局限于美食、旅游、美容美发、酒店订购等几个方面,产品和服务的种类较为单一。其次,就网站运作模式来看,其营销措施、服务项目、定位策略、广告方式等方面基本大同小异,大部分团购网站的运作局限于所在地区较有特色的餐饮、休闲和娱乐项目范围内,有些网站甚至连界面风格都大同小异。如此一来,导致大部分网络团购企业缺乏自身特色,企业之间依靠同质化的产品和服务很难拉开差距,也就进一步引发了团购网站之间的激烈竞争。一些大型的团购网站为了吸引足够的商家和消费者,不得不将重点放置于广告营销上,投入巨资在网络、户外、电视报刊上投巨资播放广告,进一步增加了企业成本,减少了企业盈利。

(三)诚信建设不足,消费隐患较大

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乏力的政策监管必然导致网络团购行业的畸形发展。目前不少团购网站为吸引顾客一味的追求所谓的“高折扣”,此背景下,网络团购行业出现了大量的诚信缺失现象。首先,一些缺乏诚信的团购网站往往通过虚报商品或服务原价、虚构让利信息、虚报团购人数等方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而当消费者在这些不良团购网站上下单消费之后,方才发现受到了网站的欺骗,而此时却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一些网站故意删除商品评价栏目,使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或服务时无法获知之前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的评价。第二,很多团购网站不在产品或页面中指明产品或服务的附加条件,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团购商品之后与网站或产品、服务供应商产生诸多纠纷,而此时团购网站往往将问题推向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自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第三,由于大多数团购网站的规模有限,人员精力、资金不足,使其所售出的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售后保障。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些问题都使得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和阻碍。

三、保障网络团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准入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针对当前网络团购行业出现的准入门槛低,监管力度不足的现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致力于提高本行业的准入门槛,既保障消费者和产品、服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广大网络团购企业拥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来说,应当从网络团购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两方面同时着手。企业方面来讲,首先,作为涉足网络团购的网站企业来讲,应当及时主动的办理相关企业营业证照和互联网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自身业务在法规监管下进行。其次,团购网站应当明确规定商户的进入标准和退出标准,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资质认证机制和服务评级机制,杜绝不良商户的进入。第三,网站企业应当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工作,加强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教育,要求员工规范业务行为,兑现服务承诺,使员工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从政府监管部门来讲,首先应当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针对网络团购这一新兴行业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保障该行业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发展。其次,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等,一旦发现不良团购网站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大力拓展市场,追求差异服务

针对现阶段网络团购行业产品服务趋同化,市场竞争激烈的现状,今后的发展中应当采取拓展市场,追求差异的方式减轻同行业之间的竞争烈度。首先,网络团购企业应当大力拓展市场领域,在现有的餐饮、娱乐、休闲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尝试引进其他方面的产品和服务,使网络团购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产品服务供应商,增加网站的收入。其次,应当适当的向中高端市场探索,目前的网络团购集中于中低端市场,这些市场竞争激烈,商家利润微薄,参与的积极性有限,适当向汽车、房产、奢侈品行业等高端市场延伸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产品服务供应商参与。第三,网络团购应当追求差异化服务,尤其是对于一些成熟的团购消费者,单单的高折扣低价格服务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需要。因此,团购网站通过绑定高端优质客户,建立强势品牌对自身现有的服务进行改造,为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的产品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同的服务,通过这一方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三)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客户权益

针对以往网络团购行业诚信缺乏,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力的状况,今后的发展中相关企业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于企业的监管。具体来讲,首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网络团购企业普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引进和利用,如支付宝平台、财付通平台等,依靠这些平台,使消费者能够在线下验收产品之后再结清余款,杜绝一些不良企业的欺诈行为。其次,应当建立行业维权机制,若团购网站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由网站方面先行赔付消费者,之后再由网站向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索赔。这一措施一方面提高了不良产品服务供应商商业欺诈行为的操作难度,使供应商行为受到网站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将团购网络企业纳入到利益团体之中,消除以往部分团购网站“局外人”身份,改变这些网站遇到纠纷置身事外的不良思想。通过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提高网站服务质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小结

综上所述,网络团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发展需要科学的指导和强有力的监管。当前我国众多的团购网站只有认清发展形势,从自身实际出发分析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寻找以往运营中存在的主要缺陷,调整思路、提高认识、科学规划、着力改革,才能使该行业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而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当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为国内网络团购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贺甲宁. 网络团购现状探析[J]. 价值工程,2012,25:192-194.

[2]倪宁. 谈当前网络团购的现状和发展策略[J]. 商业时代,2011,20:47-48.

[3]薛建平. 浅析我国的网络团购[J]. 现代计算机(专业版),2012,02:56-58.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上药店;特点;根本原因

中图分类号:R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

据《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止到2011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6万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9万亿,同比增长29%,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3492亿元,而截止到12月,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突破8000亿大关达到8019亿元,同比增长56%。该中心预测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产业将迎来其发展的“黄金年代”,这将给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良好的市场前景,特别是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中的网上药店,将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契机。

一、我国网上药店的特点

互联网赋予网络营销鲜明的特征,与传统实体药店相比,网上药店具有其特有的优势,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范围广阔

网络营销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把商品的销售信息24小时不间断传播到世界各地,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阅读商品信息、浏览商品种类、在线购买需要商品。

2.销售对象针对性强

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会员注册,建立完整的会员数据库,包括会员的地域分布、年龄、性别、收入、职业、医保情况、身体状况、常用药品等。这些资料可帮助网上药店分析市场,根据潜在消费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销售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商品信息、优惠活动信息、电子优惠券等,提高网上药店网站的点击率、促进网上药店商品的销售。

3.经营成本低

网上药店不仅可以低成本传递信息,如商品信息、促销信息和电子邮件;还可以通过网络简化商品交易过程,实现低成本快速交易过程;网上药店亦可以通过在线客户服务和在执业药师服务,降低客户服务和用药咨询服务的成本。更值得一提的是,网上药店不受门店、仓库租金和面积的限制,实现零租金经营,无限多商品品种经营,将经营成本降低至极限。

4.与顾客交互性强

网络媒体具有交互性强的优势,网络营销可以实现信息互动传播。顾客在网上药店可以获取需要的详细商品信息;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会员网上填写的资料、查询记录等,及时了解会员的个人信息和反馈信息,并可以根据会员的需求及时调整商品结构和营销策略,还可以使经营决策的变化及时实施和推广。网络营销的交互性有效缩短了网上药店和顾客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5.便于消费者购买

网络营销可以使顾客更加方便地购物,提高了顾客的购物效率。顾客不需要到达实体药店门店选择产品、付款结算、商品运回等一系列的过程就可以完成商品的购买。顾客在网上药店浏览所需商品,获得详细信息,填写会员资料注册后,点击鼠标即可完成购买过程,剩下只需等待商品配送即可。

二、网上药店存在的问题

1.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甚至个人在网上售药

目前网上存在大量的非法网站,这些网站的经营者,没有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并且有的网站经营企业在现实中还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或是个人借助互联网进行售药,这些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进入网上药店市场,必然不会和正规企业一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扰乱、对正规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环境造成损害。

2.虚假药品信息,夸大功效、蒙蔽消费者

非法网站的药品信息,因为没有与合法企业一样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不用承担虚假药品信息及广告的相应责任,造成其对功效进行不实的宣传、夸大疗效,对求药心切的消费者进行诱导,直至做出购买决策。由于夸张宣传,造成消费者使用效果不理想进而影响其对网上购药可信性产生质疑,对网上药店发展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违规销售处方药,造成安全隐患

处方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处方药品不能通过网络销售,由于非法网站缺乏监管,所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销售活动,甚至通过网上销售处方药品,这对消费者的用药带来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问题的根本原因

1.监管难度的加大,惩罚措施不到位

销售网络、销售模式的彻底变更,使以往有效的监管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失去了意义,法律依据的欠缺使很多互联网行为得不到定性,惩罚措施的不到位使非法网上药店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

2.监管手段不够先进,很难快速反应

监管手段是否先进,是否能够快速反应成为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监管部门必须对网络渠道上网站药品信息、网络广告投放渠道、搜索引擎广告运营商进行实时检测、对运营主体进行严格监管;比如在某些搜索引擎中搜索“网上药店”关键字,得到的结果中自然收录页面中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是否合法,是否有不具资格的网站投放了“网上药店”竞价关键字,进行网上药品销售广告,据本人调查结果显示,确实有不具备条件的网站投放搜索引擎广告进行药品销售推广。

3.消费者对网上药店的认识不够,没有辨别能力

由于消费者自身不具备网上药店真伪的辨别能力,造成非法网站、虚假药品信息时常蒙蔽消费者,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和网上药店知识的普及,对整个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相当有必要;监管部门必须加大正面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网上药店真伪的辨别能力。其实消费者在网上药店购药时应该注意,网站是否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即可判断网站是否合法。

参考文献:

[1]张悦.电子商务时代医药企业的网络营销[J].医药产业资讯,2006(05):84-87.

[2]雷婷,顾海.我国开办网上药店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药房,2004(09):574-575.

[3]张可可,张新,等.药品电子商务监管的初步探索[J].中国药事,2002(04):225-227.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第3篇

《国务院工作规则》将市场监管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并列为政府四项基本职能,要求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结合工商机关肩负的职责,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和把握:

(一)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在进一步发展中解决

发展是硬道理,也是工商网络市场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让遵守规则的人更容易赚到钱,投机钻营的现象自然会越来越少。近年来,工商机关不断降低创业门槛,为网络经济发展创造便利条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主体在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后,即可开办网店参与经营。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又提出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在实行工商登记改革的地区,新登记注册企业增幅高达40%~50%,其显著效果受到了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各省级工商局也出台了大量扶持网络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创新登记注册制度,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率先对电子商务类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实行了资本认缴制;浙江省工商局启动“136助网工程”,计划培养10万名网商,利用30家龙头网站资源,帮助60多万企业上网用网;成都市工商局在涉农电子商务企业“汇农网”基础上,指导组织搭建了成都、乌鲁木齐、西宁三地互补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下一步,各级工商机关还应加强政策制定,鼓励市场主体利用网络渠道开展经营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实体市场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发展一批信誉好、知名度高、运作规范的网络经营骨干企业,培育更多依托网络市场的小微企业,进一步促进传统市场与网络市场融合发展。

(二)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市场有很强的自净能力,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能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以良币驱逐劣币。网络市场是信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非常密集的领域,发展空间广阔,是一片大有可为的“蓝海”,网络市场的竞争应当是创新的竞争、服务的竞争、信誉的竞争和更好商品质量的竞争。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高尚的竞争是一切卓越才能的源泉。在网络市场这个创新领域,要保护经营者公平竞争,鼓励他们凭借自己的智慧,依靠辛勤的劳动,去赢取市场,赢得尊重。互联网时代的不正当竞争表现更加多样,有的企业利用网络水军等公关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企业利用专长领域的优势地位,对竞争对手产品进行排他性竞争,挟持消费者选择权,“大象打架,蚂蚁遭殃”;有的平台企业以大压小,未与网商充分协商,擅自修改管理规则,影响市场稳定;有的企业收人钱财,替人推广,却未履行对推广主体资质和网站内容的审查义务,放任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泛滥;有的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实施价格欺诈,扰乱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工商机关网络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经营者的公平公正竞争,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要以切实有力的执法手段,引导经营者尊重市场规律,遵循公平准则,遵守商业道德,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更新更好的服务来赢得市场。实现“万类霜天竞自由”,避免“月朗星稀”、“零和博弈”,努力营造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网络创业氛围。

(三)重视解决网络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消费者是工商机关的保护对象,更是企业的衣食父母,是网络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各地工商机关综合运用网络监管平台、12315维权网站、网络即时通讯、微博、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积极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指导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多方位构建消费维权体系。广泛开展网络消费教育,普及网络购物知识,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与此同时,网络经营者也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纷纷建立客服队伍和消费保障制度。但总的看来,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很多网络经营者那里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网络经营者单方制定霸王合同条款,不认真履行商品买卖合同,或以种种理由私自删改甚至取消订单,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的网络交易平台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平台内商家和销售的商品审查把关不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网店不作处理,或只作形式上的处理,致使有的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商品宣传与实际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有的网站售后服务滞后,在发生交易纠纷后,不积极处理消费者的合理申诉;有的网站对用户信息管理不严,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被非法交易。这些行为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而且会破坏消费体验,伤害网络消费热情,阻碍网络市场发展的脚步,必须摆到优先位置予以认真解决。

二、努力践行“两监管两自律”的网络市场监管原则

“两监管两自律”即:发挥工商机关和社会公众两个监管力量,鼓励行业自律管理和企业自律发展。践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以下三个统一:

(一)工商行政监管与社会公众力量的统一

工商机关从网络市场运行实际出发,将“以网管网”作为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法,初步建立了“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该系统通过工商业务垂直搜索引擎和数据处理系统,实现对网上经营主体、违法商品信息和行为的发现和监管;并通过上传下达系统,实现工商监管的内部业务协同、案件协查移交和指挥调度。但从执法实践来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执法人员需要采取大量技术手段才能将网络主体还原为现实主体,查办案件还需要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违法成本很低,执法成本却很高,仅仅依靠行政监管的力量,难以覆盖网络市场的所有区域。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和媒体舆论对网络市场出现的各类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这些殷切希望既是工商机关背负的压力,更是推进网络市场监管的动力。下一步,工商机关需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方面加强与媒体机构合作,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行为,警示消费者;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和公示机制,指导消费者用脚投票,让不良商家无钱可赚,使之成为比行政处罚效率更高的惩戒手段。这既是走群众路线,也是讲统一战线,借助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实现网络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外部约束机制与内部自律措施的统一

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填补了该领域规制建设的空白。《办法》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核心,内容包括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原则和方式;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和方式;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工商总局根据网络市场的发展实际,跟进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丰富了网络市场规范运行的规制体系。但总的来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办法》属部门规章,立法层级偏低,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网络市场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监管机制常常滞后于市场发展实际。维护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秩序,不仅要不断完善外部约束机制,更需要指导网络经营者自觉树立规则意识,努力加强自律。近年来,经营者自律机制建设已有所动作,有的平台开发了违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商品抽检机制,自行清退严重违规的商家;有的网商对促销活动实行首席营销官和法律总顾问双重审批制度,授予法务部门促销审批一票否决权;有的网站在醒目位置标示“客户投诉渠道”,指引消费者直接通过网站自设的售后服务途径解决维权问题。工商机关应进一步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完善并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自律措施,逐渐使之成为网络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

(三)加强刚性执法与构建行业规则的统一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会议精神,坚持强化广告监管与促进广告业发展并重,以净化网络广告市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完善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创新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清理检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网络广告及信息,对其他领域发现的严重非法网络广告及信息一并予以整治。要对辖区内互联网站,特别是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含有下列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及信息进行重点整治:

(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率,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广告的;

(五)非法处方药广告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的,或者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开办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虚假信息或销售假劣药品的;

(七)未取得电信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网站广告的;

(八)其他领域广告及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整治领导和工作专班

成立市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整治领导小组以市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并增加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络电信管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广科,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职责分工,组织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及时掌握辖区内各类网站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落实整治任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整治行动工作,曝光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及信息,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

(二)督促整改阶段(5月1日--5月15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互联网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服务。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8月15日)实施集中整治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四)督查评估阶段(8月15日--8月31日)。领导小组将对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市工商局商广科要发挥牵头职责,市场科(网监)、经检大队、各工商所经检中队要积极参与,联合开展整治工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合力。市工商局应积极与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与经济化委员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强化联合治理的威慑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严惩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P2P网贷;互联网金融;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特征

(一)用户广泛

P2P网贷平台的用户主要包括借款方和贷款方。其中,借款方由中小企业和个人组成。在P2P网贷平台中,如果借款方拥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即使借款方不用任何财产进行抵押,也能够取得相应贷款。而且,P2P平台的借款申请审批周期较短、手续简单,借款方能够很快拿到申请资金。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吸引了众多借款方参与。由于P2P平台为贷款方提供了灵活多变的投资方式,而且对贷款方的投资金额也没有下限要求,所以P2P借贷平台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二)利率高风险大

对于借款方来说,他们之所以会选择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由于自身担保或者抵押不足,无法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的渠道取得贷款。因此,其往往愿意接受利率更高的P2P网络贷款。而对于贷款方和P2P借贷平台来说,其主要是通过对互联网信息的综合分析来评估借款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还款能力,所以必然面临巨大风险。

(三)对互联网技术的要求高

在P2P网贷平台中,借款方和贷款方的参与者众多,而且相互之间的关系异常复杂。要整合大量数据,必须拥有较强的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实际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互联网技术,特别是数据挖掘技术发展的产物。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帮助,P2P网络借贷平台有效地降低了小额贷款的审核成本和风险,使社会小额贷款成为现实,满足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缺口。

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方赖账的风险。众所周知,P2P网贷平台的最大特点就是网络虚拟性。该特性虽然简化了借贷工作程序,但同时也加大了借款方资信认证工作的难度,P2P网络借贷平台很难通过网络资料对借款方的相关情况做出完全准确的评估。这为部分借款人的欺诈性借款、欠款不还等行为提供了温床,而这种风险则由借贷平台和贷款方承担。虽然部分P2P网贷平台采取了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通常属于简单的辅助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借款方的上述不良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借款方欺诈事件,贷款方的资金往往很难追回。

(二)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P2P借贷行业法律身份以及法律监管的缺失而引发的借贷平台发展受限或者用户遭受损失的风险。法律身份缺失。经过多年发展,P2P网贷行业逐渐赢得了社会大众的信任,吸引了大量群众参与。然而,目前P2P网贷平台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上的认可。法律认可的缺失,一方面使得部分群众始终无法打消顾虑,阻碍了P2P网络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投资者在该平台上的投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极大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法律监管缺失。P2P网贷平台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借贷相关操作,虽然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效率,但也引发了P2P网贷的监管难题。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P2P网贷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金融机构无法明确自己在网贷行业监管中的责任。金融机构不知道是否应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即使有意监管,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也根本无法对P2P网贷平台的相关行为做出判决。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P2P网贷平台趁机推出了债权转让和概念模糊的理财产品,严重威胁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安全。

(三)平台风险

平台风险主要是指由网络技术漏洞或网站进入门槛过低而引发的用户信息泄露风险和资金损失风险。网络技术存在漏洞。网络技术的进步必然会推动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但是,不管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何种地步,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很容易被网络犯罪份子用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恶意攻击。这不仅会引发用户信息的大规模泄露,而且还会使用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近年来,一些P2P网贷平台时常发生用户资金被大量盗用的事件,这充分说明互联网技术存在的漏洞,已经严重威胁到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借贷网站进入门槛过低。目前,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均采用电子信息发展、高科技发展或者投资咨询等相关名称对网站进行注册。根据我国工商注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营业务为信息技术、科技发展或者项目咨询等相关行业的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除此之外,并没有对公司的其它资格作出相应要求。由此可见,我国P2P借贷网站的进入门槛非常低。这很容易导致大量不法分子涌入网络借贷行业,不仅会降低网络借贷行业的信誉,而且会对用户利益造成侵害。

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一)加强借款方审查

改善借款方资格审核的方式。当前,我国P2P借贷平台主要是通过借款方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审核借款方相关资格。由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非完全可靠,所以这种审核方式并不能完全准确的评估借款方相关资格。对此,必须改善借款方资格的审核方式。例如,可以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用户防火墙活动,充分利用传统金融机构的结算平台功能对申请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详细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接受借款方的借款申请。对于那些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者,P2P借贷平台要坚决抵制,甚至拉入黑名单,使其从此以后不能再向该P2P借贷平台递交借款申请,进而降低借款方的信用风险。引入外部征信记录。由于每天都有大量用户向P2P网贷平台申请借款,P2P网贷平台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申请者的征信审核工作。因此,P2P网贷平全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引入用户征信记录,这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够保证用户信用质量。例如,P2P网贷平台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由其直接向平台提供借款方的征信记录和客户评分。除此之外,P2P网贷平台还可以与淘宝、京东等电商企业或者腾讯等社交网络企业开展广泛合作,充分利用这些企业所掌握的原始数据和数据挖掘技术对借款方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借款方的信用等级。引入外部保险公司。在借款方资格审查工作中,除了上述两个方法之外,还可以参照物流行业的外包做法,将P2P网贷平台的借款方资格审查工作外包给专业的保险公司完成。一方面,能够避免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按照影子银行的标准对其进行监管,限制平台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将P2P网贷平台的用户信用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使P2P网贷平台能够做好其它核心工作。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出台认可P2P网贷平台合法身份的法律法规。加强我国金融行业的建设,推动我国民间金融业——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是重要方面。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身份,不仅能够打消部分群众对于P2P网贷合法性顾虑,还能够使该行业参加者的行为得到法律保护,有助于P2P网贷平台吸引更多用户,进而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及时出台监管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明确P2P网贷行业的法律监管主体。我国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模式非常复杂,而且普遍呈现跨区域的特性。所以,在确定监管主体时不能选择单一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的单线模式,而是要实施多机构合作监管的多线模式。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对P2P网贷平台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为了保证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必须在法律上对P2P网贷平台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风险系数和用户类型等方面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三)加强P2P网贷平台的风险自我约束能力

不断升级P2P借贷网站。近期,某曾经号称“铜墙铁壁”的P2P借贷网站被黑客联手攻破,导致该网站的大量用户信息泄露,用户资金也随之被非法转移。可见,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互联网技术都可能被随时破解,P2P借贷网站也时刻面临着被黑客攻击的危险。因此,为了避免用户信息的泄露与资金的损失,P2P网贷平台应该时常检查借贷网站的运营情况,并根据日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对网站进行升级,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攻击的漏洞。此外,P2P网贷平台还可以开通相应渠道,广泛收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网站安全问题,并对其进行及时修补。提高借贷网站的进入门槛。当前,我国工商部门对于P2P网站申请者的审核主要考察网站注册资金是否达标,缺乏对网站其它资格的审查,这让大量不法分子趁机混入P2P网贷行业中,降低了P2P网贷行业的整体质量。因此,必须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提高网站进入门槛。除审查网站注册资金是否达标之外,还需要重点审核申请者在信用资格、平台运营模式、平台组织架构等方面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董妍.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以P2P网贷平台为视角[J].商业经济研究,2015(3)

2.边叶,苏玉珠.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机制[J].商业经济研究,2015(12)

3.刘倩琦,刘金.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刍议[J].智富时代,2015(2)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第6篇

一、引言

作为一种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联网保险彻底改变了传统保险业提品和服务的方式,为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形成。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保险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及为少数“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局面,形成人们自由、平等获取金融服务权利的局面。其次,互联网保险具备信息化的特点,实现了保险交易的虚拟数字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免去人和经纪人等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进程的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实现全天随时随地服务,使得规模经济更加突出。第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大幅度节约经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销售报单,保险公司可以免去机构网点的运营费用和支付人或者经纪人的佣金,直接大幅节约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再次,有利于公司强化客户关系维护。互联网保险拉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双方的交互式信息交流。最后,互联网保险地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传统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获客渠道模式方面的创新,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概况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平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比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InsWeb、Insure.com、Quicken、Quickquote、SelectQuote等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1995年2月创立的InsWeb公司是美国互联网保险模式的成功案例。除模式和直销模式这两种主流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外,美国市场上还出现了纯粹进行网上保险销售的公司,例如eCoverag,这是美国第一家,也是100%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从报价到赔偿服务的公司。

(二)欧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在欧洲,网络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保险销售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信息咨询和网上投保服务。英国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近十几年,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速,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2%,而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从42%下降到29%。相比于其他尚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英国保险市场的互联网革新经历了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发展路径。据埃森哲咨询公司的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德国约有26%的车险业务和13%的家庭财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而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这一份额就分别上涨至45%和33%,可见互联网保险在德国发展之迅速。德国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率先开发出一种新P2P保险模式,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三)亚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1999年7月,日本出现名为Alacdirect.com的网络保险公司,是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服务于40岁以下客户。1999年9月,日本索尼损害保险公司开通电话及网络销售汽车保险业务,到2000年6月19日通过因特网签订的合同数累计突破1万件。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2008年出现了一些以互联网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人寿保险司。2008年5月,Life Net保险同印度国家银行安盛人寿保险(现在的Nextia人寿保险)合作,开始销售日本的第一份在线人寿保险产品。自此,在线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日本人寿保险市场中稳步增长。在韩国,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的经营模式仍处于成长初期。各家保险公司对网销兴趣正浓:韩华人寿 、LINA人寿(韩国信诺)、KDB人寿(2012年11月)、现代人寿(2012年12 月)、新韩人寿(2013年4月)、教保人寿(2013年10月)均开始推广网销业务。在韩国,网销的基本流程非常简单,即网站标题或广告引流―在线报价―核保―承保完成。目前,网络在韩国寿险市场上的贡献率约占10%。韩国在线车险销售始于2001年,目前在线车险保费收入占全部车险保费收入的25%以上。截至2012年,韩国非寿险保费收入中的在线保险占比10.9%。香港保险业中,保柏公司是最早利用互联网推动保险销售的,其次是保诚公司和蓝十字公司。在台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日益强劲。依据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在寿险产品中,旅游平安险、伤害险、传统型定期寿险、传统型年金险等均可采用网络投保。但依规定,民众必须有电子凭证才可以在网络上投保。随着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保险行业积极推出云端服务。台湾的寿险公司将考虑开展数字化投保,例如手机投保等。

(四)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一般模式

1. 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比如,美国林肯金融集团建立了一个名为eAnnuity.com的网站,提供名为eAnnuity的专业互联网年金产品。

第三方保险超市为保险人和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众多保险人和客户在这个超市中相互接触,使保险人发现合适的客户,使投保人找到自己需要的险种。 可以细分为三类:连接保险公司型、连接人型、第三者管理型。连接保险公司型提供网上振价功能,将客户与保险公司相连接,保险公司每收到一个连接都要向该网站支付一定费用,但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比如美国的InsWeb网站。连接人型与连接保险公司型相似,这类网站也不发生真正的网上销售,不同的是其将顾客与人连接,比如美国的NetQuote网站。第三者管理型运用其数据库来确定消费者的最佳交易,他们是注册人,而其电话代表并不是人,几乎不提供咨询建议,比如美国的Insure.com。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的数量在全球迅速增加,并积极扩张服务范围。但由于市场容量有限,而且许多产品可比性差、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强等因素,这类网站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生存者必须在市场营销和品牌战略等方面下大力气。互联网金融超市模式也为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超市与保险公司网站的关系犹如传统超市与专卖店的关系。

2. B2B模式。B2B模式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拍卖两种形式。互联网风险市场使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受地域、国别限制,共同分担风险,尤其是地震、洪水、泥石流、风暴等巨灾风险。如Global Risk Mark Place和提供巨灾风险交易的CATEX都是采用这种模式,Global Risk Mark Place提供全球性的风险交换服务,CATEX则把巨灾风险的交易搬至虚拟网络。互联网风险拍卖就是大型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通过互联网把自身的风险“拍卖”给保险公司。集团式购买比较适合这种方式,比如,汽车协会可以为其成员挑选一种最便宜的保障。这种模式虽然刚刚开始,但由于他关注了投保人的需求,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五)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

总起来看,国外互联网保险已发展了相当长的时间。截至2010年,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占到30―50%;英国车险与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分别占到47%、32%,日本车险业务电子商务渠道占比41%,韩国网上车险销售额占比20%以上,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个人保险快速销售的重要渠道。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7―2000年)。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insurance.com)。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互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cpic.com.cn)。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taikang.com)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aia.com.cn)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

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格局正在发生变化,一些小公司已悄然将排名前移。统计显示,2013年在60家保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国华人寿、泰康人寿;在人身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国华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光大永明、宏康人寿;财产险公司中,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排名前5位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美亚财险。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不仅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并且可以在线为顾客提供多项服务。中德安联是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与中国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除了运用公司网站展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提供邮件和电话等联系方式以外,该网站还直接在线销售境内外旅游险、意外险、定期寿险、防癌险、综合重疾险等多种产品。它运用自己的产品主页“安联在线保”主要销售一些简单的特定保险产品。网站同时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投保人的疑问。这些产品的一般特征是简单、价格普遍不超过100元、再投保率较高。

我国的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吸收了国外同类网站的经验,同时根据国内的市场特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见表1)。

表1:国内外保险超市网站比较

[比较项\&国内保险超市网站\&国外保险超市网站\&相同点\&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对比的门户网站;独立的市场;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和广告费用\&

不同点\&提供的是保险公司现有产品的对比,不能搜索需要的产品\&根据消费者填写的信息,提供合作保险公司拥有的、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对比\&投保和支付都要在第三方网站完成\&只提供报价,投保和支付往往在保险公司网站完成\&支付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等)\&信用卡支付,不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不负责协调理赔事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和广告费\&主要收入来自佣金、广告费、金融产品计算的执照费、数据订购费和托管费\&]

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从2012年开始,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更加深入。淘宝网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车险、阳光、太平洋、泰康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开设保险频道,在线提供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多款险种。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淘宝网合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3款万能险产品,短短4天就售出4356份,销售额突破1亿元。同年,淘宝网销售的保费收入达到9亿元。

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2013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携手网易旗下的保险销售平台网易保险,推出为互联网用户量身定做的产品“增利宝”。2013年2月22日,泰康在线率先发起新年特别优惠活动,将促销与返利优惠的电商营销模式引入保险领域,活动涵盖泰康在线热销的理财、重疾、教育金、养老、定期等招牌产品,短短1天,保费收入高达近千万元。

(二)国内外互联网保险不同点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至291.15亿元,三年增幅达到810%,年均增长率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至5436.66 万人,三年增幅达到566%。但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应该看到同国外的差距,目前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整个保险市场占比还不到3%,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1. 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2. 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3. 安全防护措施薄弱,监管处于空白。国内互联网保险最近几年才开始蓬勃发展,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防护技术尚不完善,并且国内的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非常薄弱,只在支付环节方面有所防护,在其他环节并无防护措施,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方面监管处于空白,国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引导新兴行业发展,是一种监管与发展并行的方式,对中国先发展后监管方式提出挑战,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措施,保监会无法对互联网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特别是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险种的审核机制,导致投资者理赔困难、保险金下落不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4. 业务流程时间跨度较长。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刚刚起步,许多保险公司只是将互联网保险作为开展业务的补充渠道,一味追求业务量的提高,而不追求质量,互联网的便利性只体现在政策层面上,了投保环节,而理赔环节仍需投保人到现实网点办理,并且在过程中因为手续不齐全等原因,使得投保人理赔困难,反而增加了整个保险业务流程的时间。

5. 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国外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有利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避免非理性收益率带来的高风险。我国保险行业的费率监管比较严格。目前除了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外,保险费率不允许浮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基础及盈利空间有限,费率浮动幅度不大,因此没有价格优势吸引客户。

四、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进行分析,也许能够为寻找我国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的途径寻找到突破口。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对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精细化营销及批量化处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这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信用状况,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如果缺少充足的信用评级数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如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国家信用管理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有三类机构,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五、我国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保险措施建议

鉴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国内外的差别及未来在我国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利润空间,保险公司应纷纷加快在这一领域的战略布局。

第一,拓展网络销售渠道,降低营销成本。社交网络的用户广泛,信息传播及时、迅速,爆发力强,亦是大量草根获取信息的主要场所。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证明社会化营销是捕获海量用户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应该树立与消费者共赢的思想,与消费者分享网上交易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保险电子商务可以使保险公司降低包括销售、保单管理、赔款支付以及索赔管理等在内的总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互联网交易节约的成本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鼓励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

第二,重视产品创新。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及大数据技术的兴起,消费者的行为、个体特征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均能较为有效地被记录、分析,使得基于大数据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成为可能,能根据一类人群的各方面的特征,精细化地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产品。首先,进一步推广简单的个险产品。标准化的个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旅游险、健康险、车险等)保险条款通俗易懂、保单标准化程度高、保费低廉、无须核保或能够网络自动核保、与传统营销渠道没有明显冲突,因此适宜于网上直销。其次,发行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投资理财类产品的保险金额一般不高,核保也比较简单。第三,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培养互联网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至关重要,而保险公司树立互联网保险品牌的关键在于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其核心则是要开发出一系列能够满足网络客户需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再次,加强模块化设计。保险产品的个性化设计可以通过一个个标准化产品模块的组合来实现,这种模式在国外已非常普遍。最后,开发团购保险产品。由于团购的风靡,互联网也逐渐出现了保险产品的团购营销。目前的团购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家财险、健康险和车险等金额小、手续简单的品种,而平安、泰康、华安、阳光等多家保险公司已参与其中。未来的保险团购模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发展:一是保险供应商垂直团购平台,也就是保险公司自身设立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销售自身产品;二是其他独立保险网站通过已有互联网保险平台推出合作保险公司的保险团购产品;三是专业团购网站与保险商家合作推出保险团购产品,也就是目前最流行和最普遍的团购模式。

第三,提高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的能力。首先,提高保险公司应对海量数据冲击的能力。其次,互联网环境下无法进行亲笔签名,保险公司进行网销时要时刻关注如何解决客户身份认定与法律保护的问题;再次,提高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的能力。最后,提高建立用户友好的服务体系的能力。保险公司可以从页面设计和自动化服务两个角度设计网上商城。一个友好的页面,将引导客户愉快地完成购物体验,提升客户对公司的印象,增强客户对公司的忠诚度。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第7篇

各位领导:

我局在市局和县委、县府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加强我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从今年初,以深入实施“食品准入工程”为基础,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为突破口,通过全面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初步形成了对食品质量的全方位、动态、立体监管体系,实现了食品质量监管从“以打为主”到“以防为主”的转变,为食品安全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线。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的食品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收到明显成效。

一、整治治措施

我局在食品整治过程中,制定了六项措施:即依托一个中心,实现两个转变,狠抓三个重点,构筑四道防线,建立五个制度,落实六查六看,确保全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取得成绩。

依托一个中心,即依托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充分发挥12315的申诉举报职能,统一指挥调度全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了“一个中心,三级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高效运行12315监管平台。原创:实现两个转变,就是实现过去“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向现在的“以防为主,防打结合”战略的转变,其次变“静态管理”为“动态巡查”,改变过去监管工作的被动性和盲目性,建立了日常巡查制,初步形成了“企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三方联动的监管机制。狠抓三个整治重点,就是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打击行为。构筑四道防线,即严把食品准入关,抽样检查关,不合格食品退市关,食品备关。建立五个约束制度,即建立进销货台帐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商品索证制度,签订责任书,不良行为警示制度。落实六查六看,就是完全落实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六查六看。

二、加强12315网络建设

我局于5月初开通了全市首家12315申诉举报网站,是我局建设数字型工商的又一举措,消费者在网站上可以浏览维权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知晓我县知名企业的有关情况,也可在网站上进行申诉、举报,网站设立食品备案查询和曝光台,对销假售的单位进行曝光,网站的开通,为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途径。

三、积极推进农村消费维权工作

按照省、市局部署,以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维权网络为突破口,探索农村消费维权途径,依托村镇组织,在农村大多数行政村和较大规模的市场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点,配备联络员,大力普及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完善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着力解决农村消费纠纷申诉举报难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全县300个行政村中已有225个村设立了12315联络站,培训了240名村级联络员,我县设立12315联络站和联络员的的村已达到全县行政村的75%,达到了省局制定的年内60已达到省局制定的60%的村庄设立12315申诉举报服务站或联络点的要求。我们还根据农时季节和农民消费特点,适时加大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小商店的检查力度,对损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积极组织力量优先立案、快速查处。我局近期在全县的各大商场、超市都安装了12315灯箱提示牌,12315提示牌的安装,即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示了维权途径,又震慑了销假售劣违法行为。

四、启动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为切实维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共青团##县委、##县工商局近期在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启动了“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我局以保护好青少年就是保护未来,促进社会进步的理念,并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了青少年维权活动卓有成效的开展。活动以查处侵犯青少年消费权益,整治中小学校园环境为重点,活动期间,共查获劣质小食品47公斤,使校园环境得到了净化。

五、注重舆论宣传,扩大整治效果

我局密切与新闻媒体联系,重视食品安全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阵地,重点宣传食品整治成果,在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月10日##县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及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我局共抽调25名业务骨干,共出动食品安全宣传车21台次,上街进行宣传,在宣传期间,我局制作大型食品安全宣传图版6个,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切实坚强正面宣传和消费引导,在全县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扩大整治成效,树立了执法权威。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绩显著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我局进行了周密部署,明确了整治的重点、方法、步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利用近6个月的时间对我县的食品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58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45台次,检查食品经营户942家,查处无照经营37户,捣毁食品制假窝点2个,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14起,案值2.3万元,罚没金额3.1万元,没收销毁假冒伪劣食品有:原创:劣质成年奶粉133袋,婴幼儿奶粉203袋,劣质酱油57瓶,工业醋酸掺拌的食用醋127瓶,过期儿童小食品31公斤,过期肉制品27公斤(火腿、香肠等),假兰陵陈香白酒两箱,无标识的茶叶7.5公斤,要求退市商品11个品牌,为消费者索赔7200元,立案5起,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罚款14800元,使我县的食品市场得到净化。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调查研究

结合目前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我局开展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和教育,要求全局每个工作人员不断掌握履行职责需要的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从政行为,要求每个执法人员都要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勤政、作风优良。今年我局共举办法规培训两次,派专人到省局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一次,每月还定期召开廉洁自律生活会。此外,为了完成省、市局下达的辖区内食品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我局共对我县7个乡镇56个行政村的食品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完成调查报告两篇,为制定我局食品监管措施提供了可行性依据。

八、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日常的食品监管过程中,发现仍存在着食品的源头尚未得到有效整治,食品经销者自律行为较差,进货渠道不正规,食品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我局将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强合作,理顺职能。

九、下一步食品监管计划

网站监管措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P2P网络信贷 个人信用 坏账 风险 民间借贷中介

一、P2P网络信贷的起源和发展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较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其中,P是英文personal的意思,即个人对个人信贷,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投资者),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借款者)。P2P小额借贷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首创。尤努斯教授所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为该国两百多万的农村贫困人口(尤其是妇女)提供了小额贷款,极大地促进了孟加拉农村社会和经济的进步。

P2P网络信贷是一种将互联网和小额借贷结合在一起的具有创新性金融模式的民间借贷形式。它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了透明、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同时具有无需担保、交易便捷、低风险、流动性强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了绝佳的理财渠道。P2P网络信贷是从英美发源的,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相对较完善。全球最著名的有:2005年在伦敦成立的Zopa、2006年在美国成立的Prosper以及2007年在加州成立的贷款俱乐部Lending club。我国的第一家P2P网络信贷公司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目前这种新兴的金融创新方式正在我国的一线二线城市蓬勃发展。

二、P2P网络信贷的具体操作和运行

P2P网络信贷的操作非常简单,一般人都可以熟练地进行操作。下图对P2P网络信贷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说明(参考拍拍贷网站)。

(一)无论是借款者、投资者都需要在P2P信贷网站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在注册完成后才能登陆借款界面进行操作。借款人借款列表,列表包括借款的金额、借款用途和能够负担的最高年利率。

(二)投资者在看到借款列表后,以竞标的方式参与,通过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等级等进行投标,一份标书可以由不同的投资者进行投标,因此一份标书可以有N个投资者共同出资。

(三)网站管理者会将最合适的利率和资金组合到一起(一般情况下,由最低和较低年利率的投标金额组成借款),随后这笔借款被打入借款人的账户。借款人每月都要将还款金额(连本带息)汇入网站账户,网站会自动将金额存入投资者们的账户内,直到借款还清为止。

三、我国P2P网站运行模式分析

自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信贷公司拍拍贷成立以来,短短几年时间,网络信贷公司已经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国内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网络信贷公司有:拍拍贷、宜信、红岭创投、青岛贷款网等。下面针对典型的P2P网络公司进行分析:

(一)拍拍贷模式。拍拍贷是类似美国的Prosper模式,是一种小额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模式。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采用竞标的方式来实现网上借贷。主要针对工薪层、小企业主、学生、农民等人群。只要注册成为拍拍贷的会员就可以进行网络借贷。由于没有抵押,所以一般金额都不会太大,都是3000元到10万元之间,是较单纯的信贷中介组织。著名的红岭创投与拍拍贷模式基本相同,只是红岭创投增加了担保功能,对投资者的本金进行担保和赔偿。

(二)宜信模式。宜信是一种无抵押有担保的模式。宜信在整个信贷流程上具有较强的掌控力,并不采用竞拍方式,而是由宜信进行全程业务操作。

宜信不仅从事常规的个人贷款业务,在其平台上还有:新薪贷、助业贷、宜学贷、宜农贷等产品分别针对工薪族、私营业主、学生、贫困农户,从而实现助工、助商、助学、助农的巨大社会价值。尤其要提到宜学贷和宜农贷。前者是面向教育培训机构推出信用贷款,为学生及其家人提供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帮助学生解决资金压力,从而获得教育培训的机会,来实现人生的理想,后者为中国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提供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从而帮助农户们实现致富和脱贫。宜信对这两项业务收费都很低,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

(三)青岛模式。青岛贷款网是国内第一家专注中小企业融资的大型专业贷款网站。与常规P2P信贷网站不同的是,该网站专业致力于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和银行贷款服务咨询业务,采用网络信息服务和线下服务相结合的运作方式,主要是针对青岛本地企业,是一种有抵押有担保的模式。

在青岛贷款网的平台上可以看到:校园实习生“易计划”和青岛“爱梦”大学生创业基金。前者是针对在校大学生,对他们进行工作技能培训,提供到知名企业实习的机会,从而增强大学生实际操作水平和就业能力,后者是为了培育技术创新、自主创业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支持的专项基金。这两个项目都属于公益事业,体现了青岛融道公司服务社会和回报社会的理念。

四、P2P网络信贷存在的问题

目前P2P网络信贷正在我国各大城市蓬勃发展,但是在其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网络信贷中借款者个人信用存在风险

在网络信贷中,借款人在进行借款之前,需要提交自身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经济状况等资料,网站会对这些资料进行认证和核实,对借款者的个人信用进行评级。然而一方面,借款者个人资料是可以进行造假的,这样会严重影响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由于无法追踪到借出款项的具体用途,或是借款人用于高消费,根本无力偿还,这样网站也就无法收回借款。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不像国外的个人信用体系那么完备和透明,通过个人的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便可以验证个人的真实信用等级。

(二)网络信贷中的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

风险和收益往往是成正比的,一般风险越大,收益也会越大。作为网络信贷的投资者一般可以获得同期银行利率的2-4倍,对于这么高的收益,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巨大的。

对于投资者主要面临两类风险:一类是如果经营该网站的公司破产或是网站账户被黑客,那么对于投资者的账户金额和个人信息丢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负责呢;另一类是投资者所放出去的贷款不能按时收回或是无法收回,针对这种情况网站公司往往通过逾期黑名单将个人资料曝光以及通过电话进行催缴,但是这些方法往往不能奏效。即使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但是一笔借款往往有N个投资者,在法律上需要每个投资者都立案,成本也是相当高的。

(三)坏账问题和欺诈行为影响网络信贷的发展

传统的商业银行有一套详细的借贷规则和运作机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网络信贷网站也会让借款人出示相关信息和证明,但是它所做这种验证和审核相比之下要宽松很多,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中尚且会出现坏账问题。

那么在网上进行信贷活动,所产生的坏账问题就会更多。目前还没有哪网站能将坏账控制在2%以下。同时,由于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出台,也没有相应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约束,那么很可能会出现一些钓鱼网站,通过让借款人提前缴纳会员费用、公证费和利息等,进行诈骗行为;或利用投资者的身份来获得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经济状况,从而对借款人进行诈骗和勒索等。

(四)网络信贷市场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机构监管

目前,在我国从事网络信贷的公司和网站,一般只需到工商局进行注册便可以从事这方面的运营,国家对这些公司或网站的成立并没有具体要求和规定,因此涉及是否合法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高利贷的问题。

同时,从事网络信贷的公司或网站的质量也是良莠不齐,运营和服务水平差别很大。从2008年开始兴起,也出现了不少关于网络信贷的诈骗和非法套现活动。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网站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对于信贷网站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管还是第三方进行监管还不确定,目前我国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如果这个市场游离于我国监管之外,一旦出现大的变动对正常的金融体系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我国发展P2P网络信贷的若干建议和措施

(一)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

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在我国刚刚开始起步,而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了,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的经验,出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站对会员个人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明确网站、投资者、借款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借鉴和学习国外对个人信用评级的方法和标准,从而制定适合我国的网络信贷评级标准。最后还应对失信者进行严惩,提高失信的成本,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二)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应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方面投资者自身也需要掌握一定投资知识和技巧来规避风险,投资前要尽量全面了解借款者的所有信息,再确定是否要进行投资。同时,将资金尽量分散投给多个借款者,这样可以降低风险。

另一方面,信贷网站的经营者应该提前为借贷双方提供还款保障制度,一旦经营该网站的公司破产或是网站账户被黑客,就可以弥补投资者的部分损失。例如,宜信公司就设有保证金制度,一旦投资者的钱无法收回,那么宜信就会从自身保证金中提取现金来补偿投资者所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对多次催缴仍不还款的借款者,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措施,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其还钱。目前诺诺镑客公司正在打国内的第一个网络借贷官司,由于我国有关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目前也只能根据民间借贷有关规定进行裁定,因此我国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应该尽早出台。

(三)网络信贷公司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和业务功能

网络信贷公司可借鉴风险投资机制,开拓业务市场,控制信贷风险。并成立风险评估团队对借款者进行更严格认证和信用评估,在源头上杜绝坏账和欺诈行为;同时应加强网站系统的安全保密建设,定期定点对网站进行维护和检查。

网站在具有一定规模时,应积极拓展业务功能。1.建立大额贷款业务,对于中小企业,可提供较大金额贷款(30万以上,须抵押),并在网站平台上设立金融服务咨询,便于客户了解金融市场的信息和动态。2.加强与银行间合作学习,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设计和推出更多具有低风险和高收益的理财产品。3.开办专项贷款业务:房屋贷款、汽车贷款、创业贷款等,专门针对买房、买车和个人创业等进行较大额度的贷款。4.设立创业基金,对拥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进行投资。5.推广和开展公益性贷款项目。网站可以建立专门针对在校学生的教育培训贷款和针对农民的资助“三农”贷款,并在网站上开设教育培训咨询和农业服务咨询业务,来更好的帮助在校的学生和农户们实现他们的愿望。

(四)尽快颁布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方式,《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P2P网络借贷这种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因此网络信贷公司利息的设定必须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否则就涉嫌高利贷,属于非法经营。

笔者认为政府应尽快颁发和出台针对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例如:《网络信贷管理条例》和《放贷人条例》等,以法规形式来明确网络信贷的合法性,作为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应对网络信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等予以具体规定;同时应明确划分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和非法借贷中介的区别和范畴;由银监会或由央行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网站进行监管,对网站的经营范围、业务扩展、贷款发放、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管。同时政府应出台《网络信贷民事诉讼法》,一旦网站、借款者、投资者三方出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依靠该法律进行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六、结论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产生效益,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同时也会给传统稳健的金融体系运作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P2P网络信贷是从英美国家起源和发展,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导致我国P2P网络信贷发展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同时也必须承认,P2P网络信贷这种金融创新存在巨大优势,不仅可以搞活民间金融市场,使得民间闲置资金更好地得到利用,也缓解了个人、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也没有具体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因此在我国进行网络信贷活动,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借款人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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