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马克思信用理论

1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并且迅速发展。所谓互联网金融,它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融资、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对传统金融业是一种全新的变革,对银行、证券等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效率产生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政策助力来促进发展。然而,伴随高速增长的是行业的信用风险也在呈上升趋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这“惊险的一跳”蕴含着巨大风险,其原因在于,如果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超过一定程度,导致信用破产,进而引发资金链断裂,使得企业破产,那么企业就会解雇大量员工,使得工人失业,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经济危机。所以,在经济风险的防范中,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就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马克思的货币、信用和危机理论常被当作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虽然不能把西方国家的理论经验直接照搬到我国,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信用理论,对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全面系统地研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已有的文献大多是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性影响,或者从实证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而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的文献却很少,从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去分析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相关文献则更少。因此,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着手,对于丰富国内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发展迅速,但行业整体的运营显现出巨大的信用风险。如何规范行业的整体发展,降低发展带来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2研究现状

关于信用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本质,马克思从经济学和伦理学2个角度进行了阐述。经济范畴中的“信用”是种经济利益关系,反映了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国内其他学者基于这一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柴艳萍(2013)[1]从诚信与信用的关系出发,提出了信用实现的条件。胡为雄(2010)[2]通过对马克思相关政治经济文献的挖掘,认为信用和虚拟资本是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隐喻。马超(2008)[3]强调信用道德水平与信用经济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也有很多学者作了相关的研究。陈秀梅(2014)[4]指出要从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2个方面入手,多方面建立互联网财务管理体系。谢平、邹传伟(2013)[5]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大数据技术和传统金融的变革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会使互联网金融存在巨大的潜在信用风险。既然大数据技术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那么也可以将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利用其去管理信用风险。刘芸、朱瑞博(2014)[6]认为互联网金融应与信用体系等传统金融领域相衔接,使整个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全面、完善。

3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及原因分析

马克思的信用理论包含了信用产生和功能,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各要素在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对立加速。在资本主义社会,各要素之间对立的最终发展趋势是相互分离,最后以危机的形式趋于统一,周而复始,具有周期性。在统一的过程中,有些是以特定的信用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其一。网络金融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融资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日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行为。这种违约风险是客观的信用风险。此外,由于网络金融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网络金融存在人为的违约信用风险。还有,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隐蔽性强,因为交易的时空分离为其作“掩护”,使得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很难辨别真伪;传播速度快,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信用风险可以很快进行大范围传播;范围广、监管难,大数据技术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且发展速度极快,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难以实行监管防范。网络金融信用风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根据来源,可分为狭义信用风险和广义信用风险。狭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角度出发的信用风险。广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和贷款人2个角度分析的信用风险。按其性质可分为故意违约信用风险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故意违约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因道德缺失、信息不对称、主观故意等,在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通俗来讲就是有履行能力但却不愿意去履行合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使得借款人由于非主观故意而无法履约。网络金融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尚且不完善,经常会有恶意逃债的现象发生。如果融资平台不能够有效验证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很容易诱发信用风险。除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加剧了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最初的迅速而无管制的发展之后,其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很难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约束,可能导致贷款达到约定日期,仍不履行还款的义务,信用风险爆发。

4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提出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4.1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的征信体系和监管体系

战略层面,应该加强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层面,应该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并且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征信的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对于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网上证券交易、支付安全等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瞬息变化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及时完善法律体系,保证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

4.2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

立足从业人员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注重安全设施的投入,包括设备、技术和人才的投入。加强内控设施的落实,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建立健全内控责任制,不违规。增强自律能力,在业务许可范围内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加强风险防控策略研究,提高自律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逐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将内部管理变得科学化、规范化。

4.3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风险教育交叉专业人才培养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正逐渐成为当今时展的主题。网络支付、P2P网贷、阿里小贷、移动支付等各种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模式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但由于存在虚拟化、技术依赖、安全系统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及监控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或将对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形成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总结当前中国互网金融市场存在的各项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及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更规范、稳健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各类智能化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载体,实现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的相互融合,创新金融业态、构建金融业务新模式的过程。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余额宝的火爆上线引领其高速起步进而全方位渗透。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等)、网络融资(如P2P网贷、电商小贷、众筹等)、网络投资理财(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和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等。《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联网普及率达50.3%。中国企业计算机使用比例、互联网使用比例与固定宽带接入比例,同比分别上升了4.8个、10.3个和8.9个百分点,达到95.2%、89.0%和86.3%。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及其技术的不断完善得到了飞速发展。

在“十三五”期间,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将出现如下三大趋势:1.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将愈加规范。以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指导意见》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将更加具体、规范。2.在金融业对内对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当前跨行业投资规模正日益扩大,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未来将呈现更多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模式。3.互联网金融大众化带动业务模式不断分散化、小额化。我国网民和手机网民用户规模庞大且增长迅速,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将全面促进全民交易、投融资和理财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既没有改变互联网的本质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包括互联网层面上的操作安全等风险,也包含传统金融风险。在此双重风险表现形式下,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多元性。互联网金融模式五花八门且不断创新发展,风险来源广泛且多样;二是复杂性。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量大且庞杂,在当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其风险相互交织,愈加复杂;三是连锁传染性。互联网金融将个人、企业资产与活跃的金融交易串联起来,一旦一方资金遭遇风险,全链条的安全性都将受到威胁。而且在应用互联网支持的技术服务下,网络网点的微小错误都可能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并造成瘫痪。

根据前文所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特性,如果不能够及时识别其风险来源、种类及规模并进行监控和管理,有可能造成多米诺骨牌现象,直接冲击甚至威胁整个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安全和稳固。以下是笔者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存在的各项风险的分析:

(一)信用风险

狭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货币资金借贷交易中交易对方还款违约的风险,即有关主体在享有债权时,因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还本付息,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所有交易中交易对方背信弃义、违反约定的风险。传统金融中,通常通过完备的债务人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实地调查与标准化分析判断,评定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情况,并据此发放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交易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和交易对象限制,这虽然带来了很多机遇,但由于缺乏有效全面的征信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违约成本较低,相关信用违约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尤其是在当前P2P网贷模式中,一方面无能力还款的借款方跑路的情况频频出现,另一方面在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下,P2P平台倒闭也时常发生。

(二)操作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是指企业员工或金融消费者不熟悉计算机网路操作系统或未按内控制度操作引发的金融风险或产生的金融损失。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未能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未能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就会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操作风险。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操作主体大多数是客户,这就极可能出现操作不按照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的情况,引起资金损失。在现如今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中,消费者已经被四面八方的网络所覆盖,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他们利用广大消费者对随时随地接通互联网的需求,建立假冒的Wi-Fi热点,当消费者连接上这些热点以后,输入的银行账号、密码或是其他的一些个人信息就都暴露在不法分子的视线中,在不法分子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轻松地对消费者的资金进行各种操作。此外,也有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诱骗消费者登录某些网站,从而操作、盗取消费者资金。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引领着大数据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各项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均存储于互联网系统中,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客户的信息使用情况并没有规范的约束机制,客户信息的安全性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一方面,信息的泄露可能对个人和企业的私生活和日常经营造成不便或骚扰,而且一旦信息被恶意使用,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泄漏或者被篡改会影响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的进行,进而加剧信用风险的危害。

(四)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业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监管规则以及道德规章等,导致盈利水平或者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的风险。其风险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具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难以适用,导致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二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适用于这一新生事物的需要,比如电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网上证据的采集等,并不完善,当参与各方利益受损、陷入纠纷时,处理起来会非常棘手;三是存在监管缺位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十分广泛,与现有的监管体制并不能完全重合,负责管辖的部门模糊不清,出现责任互相推诿。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及监督对策

(一)建立全面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的管理体系十分重要。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的机制建设,建立起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团队,将风险控制在其发生的源头;其次,完善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以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数据为依据,以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数据为补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统一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将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引入进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传统金融机构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通过与它们的合作,打通信用评级渠道,来更好地服务平台和自身的用户。

(二)多层面、多角度控制操作风险

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随意把自己的私人信息、银行卡密码等暴露在各种网站上,较高的安全意识是必可少的防范利器。其次,从互联网企业及企业员工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及时对员工与流程管理存在的缺陷进行管理和改进,及时建立其针对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最后,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公安机关也应从不同角度加强对消费者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如金融机构应完善对业务的风险和常见欺诈行为的警示、完善事中和事后的风险防控机制,电信运营商应该完善通信号码买卖管理规范、对通信软件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具有普遍意义的资金欺诈行为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通告教育消费者。

(三)大力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整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要通过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及时、全面的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最后,要建立惩罚机制,对虚假披露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⒖嘉南

[1]黄文妍,段文奇.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与发展[J].上海经济研究,2015(08):20-26.

[2]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5(2):8-21.

[3]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45-49.

[4]王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4(8):82-83.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033-03

引言

房地产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金融是指房地产资金的融通,包括住房金融和土地金融。狭义的房地产金融是指与房地产投资及开发经营相联系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和房地产金融资产投资活动,即为房地产业及相关部门筹集、融通、清算资金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所有金融行为。从服务对象上划分,它包括为房地产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经营等活动服务的“房地产业金融”和为居民的住宅建造、购买、维修、装饰消费等活动服务的“住宅金融”两个主要部分;从服务内容上划分,它包括房地产资金融通、房地产资金转账结算、房地产保险、房地产信托等业务,其中又以房地产资金融通业务为主。

一、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概念及分类

(一)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概念

房地产金融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资金的筹集、融通、清算等金融服务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承担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分类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导致房地产贷款本息不能按时收回甚至无法收回的风险。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或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还款,以及借款的住宅消费者失业、收入减少、意外支出增加、死亡等原因导致无力还款。

2.流动性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现金和随时能转换为现金的其他资产,以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满足客户提取存款要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有的是原发性的,即资产结构中的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现金和国库券等不足以应付提款需要,又缺乏及时融入现金的手段和渠道,导致流动性不足;也有的是继发性的,是由信用风险带动的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金融中人多以房地产作借款的抵押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银行要处理抵押房地产从中求偿,如果卖不掉房地产而使银行缺乏现金来应付提款等需要,也会形成流动性风险。

3.资产负债结构风险

由于房地产资金融通中资产结构通常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如果金融部门的负债结构中以活期存款为主,就可能形成流动性风险;如果负债结构中多一些公积金存款、住房专项储蓄存款等来源较稳定的成分,结构风险就能缩小。

4.资产质量风险

如果贷款中质量差的贷款(逾期不还的无力偿还的和无法追索的等)较多,贷款银行就面临效益差的风险,房地产金融中的资产质量风险与借款人信用有关,与宏观经济形势有关,也与具体的贷款业务处理有关。

5.利率风险

如果存款利率上升,或者贷款利率下降,或存贷款利率同向变动但利率差缩小,都可能带来经营效益方面的风险。房地产资金融通尤其是住宅金融的期限往往较长,在长时期中利率变化越频、越大,利率风险也就更大。

6.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名义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才是实际的利率,在名义利率不变时通货膨胀会使实际利率下降,甚至可能为负数,就使银行面临风险。固定利率下的通货膨胀风险一般比浮动利率下的大,因为后者往往随通货膨胀而上浮,如果贷款利率固定而存款利率浮动,银行的通货膨胀风险就更大,房地产金融的长期风险使其通货膨胀风险也较大。

7.汇率风险

如果外汇升值本币对外贬值,以外币计价的债务负担将加重:反之,则以外币计价资产将实际减少。外汇买卖、外汇收支中也有风险,当房地产金融中借有外债或引进外汇时,也会面临外汇风险。

8.其他风险

房地产金融中还有其他风险,如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业务操作中其他失误带来的操作风险,业务办理过程没有全面注意法律条文导致法律风险、国家政策变动的风险、房地产资金转账结算中的风险、房地产保险中的风险、房地产信托中的风险等。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成因

(一)房地产市场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

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房地产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主要包括土地供应方、各级政府、开发商、银行、投资性住房和自住型住房需求者等。多方利益主体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尤其在房地产行业实现市场化之后,房地产价格与每一个利益主体存在着直接的关系,一方面房价高涨让消费者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仅为房地产开发商贷款也为一般的消费者提供了按揭贷款服务,这无疑将风险再度集中于银行信贷。再者,各级政府也在房地产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需要在收益与风险间寻求平衡。因此,房地产市场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决定了房地产金融风险。

(二)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机制还很不完善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法规建设相对于房地产市场发展而言还是相当滞后的,除《商业银行法》中有关银行设立和资金运用规定外,还没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监管框架,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有关规范也有待制订。

(三)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开发资金过多依赖于银行贷款

我国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金融市场尤其如此,国内商业银行制度体系尚不完善,而房地产开发资金集中依靠商业银行贷款,这无疑使得房地产金融风险双倍增加。我国商业银行关于房地产的信贷形式主要有房地产开发贷款、建筑企业贷款、住房消费贷款以及土地储备贷款等,因此,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都与商业银行信贷密切相关,商业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以,一旦此环节中出现危机必然为房地产金融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房地产资金来源多元化是降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四)房地产金融市场结构单一,没有形成完整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缺乏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机构体系,缺乏多元化、规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缺乏独立、有效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没有形成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尚未建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

(五)个人住房信贷存在的违约风险

自我国商业银行为个人住房提供按揭贷款服务以来,银行中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率都有所下降,有效的改善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因此银行便把个人购房贷款作为优化资产的主要途径大力发展,而没有看到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商业银行难以对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严格的调查监控,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可能存在违约风险。

三、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如果市场约束力缺失或者力度有限,就可能因资源有限,以致个别利益主体将发展成本转嫁给资源贡献者,而资源贡献者不仅无法实现利益还要付出成本。此时的市场资源的利用率受损,整个社会成本也可能加大。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来自各个利益主体的争夺,更是来源于利益集团对于某些参与主体的市场约束力的无效,导致各个利益主体失衡,进而导致成本不断外化,而最终这种成本又是由全社会来承担的。因此对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化解应该着手于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构建,通过平衡房地产市场中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保证参与主体的相对平等性,以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对称。

(二)商业银行应加强自身管理

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应注重加强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在发放贷款前,一旦出现房地产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就应没收其抵押资产。但是这种评估方式也属于消极的补救措施,应将风险防范的重点放在事前控制及事中控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信贷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控。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规定,而不能受利益驱使,给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商发放贷款,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规律的认识,不受虚假繁荣的诱惑,进一步加速银行的体制改革、完善内控制度,并制定科学的商业银行内部考核方法,实行权利与责任合一的约束与激励制度。

(三)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

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是为了将集中在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到全社会以共担风险,主要途径是让投资者直接承担房地产业风险的市场化融资。目前适合我国房地产融资主要是将银行贷款融资转化到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住房资产证券化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模式,是丰富房地产开发商和住房消费者融资渠道的主要可行方法,也是有效降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在成熟完善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中,房地产开发融资和个人住房贷款应该在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以及融资市场之上建立丰富的证券化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上,创新各种房地产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这样在房地产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对证券化金融资产的自主购买,有效地实现房地产金融市场风险第一次分散,二级市场把集中于房地产信贷机构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再次分散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各种投资者中,从而实现房地产金融分析的逐级化解。

(四)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通常只能依靠道德约束,一旦出现信贷危机受到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约束极为有限,因此,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包括信用档案机制、信用调查机制、信用账户机制、信用监控评估机制一体化的系统制度,从经济法律的角度开发个人和企业的信贷行为,加大信贷违约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信贷违约风险。比如,各商业银行可采用联网方式,对故意违约和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借款人在网上公布,并取消其终身贷款资格;而对守约的借款人则可给予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越高越容易获得贷款,而且贷款期限、利率水平也可获得更多优惠。另外,对购买别墅、购买高档商品房、购买多套住房并主要用于投资的客户,应适当提高贷款利率及贷款成数,并遏制“零首付”、“假个贷”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建立和完善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相关的法律体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少金融风险,为房地产业融资及个人信贷创造良好的法律基础。加强房地产融资的相关制度,针对当前在资金融通、筹集、借贷等各环节运作中常发生的问题,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最终落实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随着房地产与金融行业的密切合作,房地产融资渠道多元化成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方法,房地产资金来源除了传统的银行资金外,境外基金多渠道进军国内房地产市场,外资银行、外来资金也逐渐成为中国房地产业新的源泉。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改革应该将可能存在的信贷危机纳入参考范围。此外,各级政府应积极平衡房地产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把握宏观调控政策,使得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步入一个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 蔡福恩.浅谈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1,(2).

[2] 文永琴,周杨.浅谈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8).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 金融风险 防范 措施

一、前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经历了巨大的调整,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风靡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有力推动了网络金融的发展。所以说,网络金融是网络时代的特殊产物,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成果。

网络金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足不出户处理金融问题和享受金融服务。但人们在享受网络金融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网络金融风险。

二、网络金融风险的种类

从业务技术角度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网络信息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及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网络金融交易运行的载体是计算机网络,所有的交易资料都存储在计算机中。互联网下的信息传递很容易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目标。据调查,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他们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

2.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传统商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而其所选择的方案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这就造成了网络金融的技术选择风险,可能使金融机构所经营的网络金融业务因技术陈旧、网络过时而引起巨大的技术机会损失。同时,由于网络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的网络技术问题往往依赖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支持来解决,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网络金融发展的需要,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但也使传统商业金融机构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这就造成了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风险。

(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操作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另一方面来自网络银行客户。网络银行安全系统的设计缺陷、银行职员的操作失误、系统错误等均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出现操作风险,甚而危及网络银行的总体安全;网络银行客户在使用网络银行时的疏忽大意也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网络金融的市场选择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网络银行在选择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而导致的业务风险。如网络银行客户利用网络的特点,对自己的信息实施隐蔽,使得网络银行在鉴别客户风险水平时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

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带给金融机构的是持续性的、长期的消极影响。一旦发生信誉风险,不仅会使公众失去对银行的信心,还会使银行同客户之间长期建立的友好关系受到损害,使银行面临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的风险。而网络银行业务由于采用的多是新技术,更容易发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统问题都会给银行带来信誉风险。

4.法律风险。网络银行业务涉及诸多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对任何一项法律条文的疏忽都可能使金融机构处在法律风险的风口浪尖。

三、网络金融风险的影响

就其本质而言,网络金融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并无区别。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引发网络金融风险的因素以及网络金融风险对传统商业银行和网络银行的影响则与传统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大不相同。例如,在传统商业银行背景下,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则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所以说,网络金融风险将放大传统金融风险。

首先,传统商业银行业务面对的对象是实际的货币,而在网络金融业务中,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已不是货币资金的流动,而是代表货币资金的数字化信息,这种信息所代表的货币量已大大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数量。

其次,网络技术所特有的高效远程处理功能,在为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快捷的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加大了支付、清算风险的国际性波及速度和范围,使风险的聚集变得轻而易举,而使风险的预防变得困难。在传统商业银行“纸质”结算中,对于出现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纠正。但在网络金融业务中,这种纠正的余地大大缩小,错误的补救成本加大。

第三,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平台是互联网,网络的虚拟化特征使金融业务交易也变得“虚拟化”。在网络金融业务中,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都变得隐蔽,使金融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

最后,网络金融风险将加剧金融危机的爆发性和破坏性。一些超级金融集团为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国际金融交易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加大了金融危机的突发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在传统金融中,可以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将风险隔离,但在网络金融中,这种隔离的可行性大大减弱,国与国之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加强,金融危机一旦形成,会迅速波及世界各国。

四、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认识到网络金融风险的存在及其不良影响,并不意味着不要发展网络金融。相反,网络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为了保证网络金融的健康有序,必须着力加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鉴于网络金融的特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和控制措施也就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一)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

我国在信息技术的发展方面起步较晚,目前我国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多是引进国外相对落后的产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我们进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应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国信息产业发展进程,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以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网络金融安全风险及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

(二)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金融系统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网络金融风险的本质是仍然是金融风险,传统金融机构作为网络金融的主体应从源头上加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职能,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健全本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聘请专业人才成立专门从事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专职队伍。

(三)加强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并在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还远远落后于网络金融的发展。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范,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对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电子商务中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完善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规章,增加对其提供的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

(四)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据统计显示,发达国家的企业逾期应收账款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却达5%以上。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也基本属于空白。因此,我国要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网络金融,必须加快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这是降低网络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的有力保证。金融机构应以结合传统纸质结算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还是对新兴的网络金融,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都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

(五)将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

近几年来,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要长期有效地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维护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应将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纳入到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制度中来,建立起发展网络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将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坚持不懈。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业务之所以漏洞较多,与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没有统一规划,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网络金融的发展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才有利于网络金融系统的统一监管,才能使网络金融系统内部的协调一致,减少支付结算风险,并有利于其它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六)加强国际合作,基于国际协调防范网络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我国目前信息技术水平不高,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人才匮乏,为此,有必要以开放的姿态,与国际具有较高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合作,利用对方成熟的技术基础,解决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的软硬件难题。例如,目前全球已经有由42家金融机构合作成立的认证中心可以为133个国家的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利用这些开放的、成熟的国际认证中心, 有利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快速安全地实现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同时,还可以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机构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功经验,使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事半功倍。

网络金融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也带来了前所未见的网络金融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大大影响了交易和资金的安全性,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向上发展。因而,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以保障网络金融业务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李虹.网络金融特殊风险深化[J].浙江金融,2007(11).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范文第5篇

近些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包括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在内的各方主体一直都在积极探索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在此背景下,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

供应链金融是指一个商业银行以整个产业链为出发点,同时对产业链上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服务,以促进整条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及物流监管公司实现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动态产业模式。这是一项既有利于使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又有利于商业银行创新业务模式增加收入来源的新型融资模式,被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广为接受。由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态势良好,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供应链金融新产品,逐步创新融资模式,推动供应链金融不断向前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其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不断暴露出来,风险防范不容忽视。

2.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

根据供应链金融的实践应用状况及学者们对其进行的理论研究,供应链金融有三种基本运作模式:基于应收账款的融资模式、基于存货的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基于预付款的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商业银行开发的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也都是基于这三种融资模式来运行的。闫俊宏(2007)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和保兑仓融资模式的运作机理及其功能,从而提出了供应链金融潜在的融资优势。马佳(2008)通过分析中小企业的现金缺口状况,对供应链金融的三种基本融资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保兑仓融资模式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进行了具体研究,以图示的方式总结了三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并对三种融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不同融资模式适用的不同阶段和各自的作用。

还有一些学者对具体某个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或某一项具体的融资模式展开论述,详细分析其操作模式及实践运用状况。陈凯(2012)对中国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发展状况进行了研究,介绍了中国银行针对供应链金融开发的具体产品,包括用于装船前融资的订单融资,用于应收账款融资的融易达、融信达、通易达及融付达以及用于货押融资的融货达等一系列产品,即利用对具体产品的分析阐明供应链金融的具体融资模式。王卫东、黄政(2014)通过分析利率市场化形势下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尴尬处境(即银行需要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增加其盈利能力,而中小企业资产轻、风险高,与银行贷款的审慎性不符),提出了一种较为安全、简单的解决方案――核心企业深度介入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这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为:银行以比市场利率稍低的利率为核心企业提供贷款,核心企业再委托该银行以较高的利率将该笔贷款贷给需要资金的上下游中小企业,银行收取特定的手续费。他们指出这种安全简单的融资模式实用性较强,可以为银行以及供应链上的整个企业体系带来价值增值。杨亚静(2014)对预付账款融资模式的概念、目的及流程进行了论述。她指出,供应链金融下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是由核心企业提供担保,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为依据,以预付账款下买方的提货权或以货物作为质物来取得银行对上下游企业的垫付款,上下游企业未来所得货款首先用来偿还贷款的融资模式。她还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论述了预付账款融资模式的具体运作流程。

3.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与传统的固定资产融资和担保融资模式极为不同的创新融资模式,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面临着相应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防范直接影响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的规模与水平。

国内学者一般通过分析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指出供应链金融面临的具体风险状况,并提出进行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闫俊宏(2007)对影响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多层次灰色综合评价法对其做风险评价,最后提出了运用信用利差期权的方法来管理和转移信用风险的思路。马佳(2008)通过对供应链金融三种基本融资模式的分析提出了主要的风险控制点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针对信用风险,提出了“主体评级+债项评级”的新型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并利用Logistic回归方法和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使得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化、客观化。针对市场风险,提出了基于企业对货物进行套期保值的业务方案,并提出了该方案的基本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李瀑(2014)指出,供应链金融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信用体系缺乏、企业之间风险传递、业务的操作风险及来自法律和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并提出了具体的风险防范对策,包括改善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实行严格的企业准入制度、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及加强贷后的动态跟踪管理等措施。

还有些学者专门针对某一种具体风险或某一种具体融资模式的风险进行详细的研究。曹俊(2011)认为,供应链金融这种融资模式不仅涉及金融机构和授信企业,还涉及核心企业与物流企业,其中任何一个参与企业的行为都会给整条供应链的发展带来波动性影响,每个参与方都可能成为信用风险的来源方。通过对供应链内部交易结构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构建了一个覆盖核心企业、借款企业、物流企业及整个供应链的信用风险评价体系。杨亚静(2014)提出了预付账款贸易融资模式下的风险规避办法。她认为有三条途径可以用来规避风险,具体包括对现金流进行封闭式运作、审慎选择质押物以及审慎性会计原则三条路径。李倩、苏越良(2014)以基于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为研究对象,提出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因素、核心企业资信状况及供应链运营状况的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利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影响信用风险的主要因素,建立Logistic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通过与根据以往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得出的结果进行实证对比分析发现新的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地扩大商业银行的授信范围,减少信用风险。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范文第6篇

对于何谓互联网金融,国内众多专家学者都给出不同的定义。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2)运用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在无金融中介的状态下,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受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影响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马云(2012)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区分,前者是互联网机构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来做金融,让金融回归服务本质,后者是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皮天雷(2013)认为,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典型特征,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未改变传统金融功能和使命的同时,具备了新的特点。传统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支付清算、管理风险和价格发现等,根本使命是服务实体经济和为客户创造价值。而互联网金融除了保持上述特点外,还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作为技术基础,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

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与延伸。在借鉴各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运用互联网技术特别是云计算、大数据、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移动支付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资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务等领域进行系列创新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简述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而导致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传统金融风险在融合互联网技术性、虚拟性、开放性、共享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后,形成新的风险体现。只有充分认识到风险所在,提示风险、控制风险、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

前面说过,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撑,信息的传递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然而高速高效的数据传输一方面提高金融产品供给速度,一方面也加快了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使对风险的控制的处理往往猝不及防。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深度合作、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跨界混业经营使得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间、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趋强,风险交叉传染的概率大幅提高,风险传染途径更加多样化,直接加剧、放大传统金融风险的程度和范围。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决定了消费者大多为金融长尾市场中的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由于长尾人群金融知识匮乏、风险意识薄弱且人数众多,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危害及影响远远大于传统金融风险。除上述风险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更加困难。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交易、支付、服务均在互联网完成,产品与服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时间短、速度快和频率高;而且,混业经营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常态。监管部门难以全面准确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难以掌握可能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则对以机构监管、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采取更多实质性防控措施,可能会导致“监管真空”现象,监管模式亟待进行创新。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然是金融,仍然存在传统金融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如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实现对接、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也鲜有信息交换,互联网金融机构较难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价,往往只能凭借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收集、分析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作出有限的信用评价,使得信用风险增高。再如,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操作流程设计漏洞、系统设计漏洞、内控缺失等,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员工违规操作、内部欺诈等,往往一个小小的操作失误就会演变成巨大经济损失。除了存在传统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由于互联网介入的新生风险,如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缺陷或技术解决方案不成熟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往往是真个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再如互联网金融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客户信息“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上的安全保护,导致客户信息被篡改、泄漏、盗用和滥用,给客户带来重大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各个业态的风险表现和监管环境

目前,互联网银行、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这五种业态共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表现形式。那么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很多细节法律依据尚不明确,行业风险也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业态不同,其风险关注点与监管过程中显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即使各业态表现出相同的风险点,究其根源,其诱发因素往往也大相径庭。

信用风险表现为一方面当前国内信用环境不够健全和信用数据不完整,利用大数据也很难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借款人风险测评出现偏颇,继而埋下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基于平台自身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的信用风险,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该风险主要体现在P2P、众筹和互联网银行。涉及法律风险的主要有P2P、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具体表现为沉淀资金使用、资金存管风险、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低门槛、监管不足导致的洗钱诈骗问题,此外众筹和P2P更易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促使平台更新与用户操作相当频繁,此时任何操作不当都会引发较严重的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一方面表现在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此外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也会造成投资者资金的直接损失和身份信息的泄露。主要在第三方支付和P2P中须格外关注。流动性风险是P2P、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主要的风险管控点,表现为采用拆标形式进行期限错配、保本保息承诺和集中兑付等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两种金融业态中,由于利差收入仍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所以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是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银行不可忽视但普遍存在的风险类型,其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不然资金泄露、账户被盗等都可能由于技术上的漏洞而引起。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银行缺少了以国有背景股东产生之声誉而带来的经营稳定性优势,由此产生的声誉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民营投资的安全性。

比较互联网金融分业态下不同的监管环境,目前已纳入监管体系、确定监管主体和拥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业态有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理财,同时监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相对较不突出。但是P2P网络借贷和众筹均面临法律定位不明、立法供给不足、监管主体缺失的现状,风险监管问题较多,亟待解决。综合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之监管环境,主要涉及法律地位不明、政府监管缺位、信息披露有限等方面。惟国家层面已充分意识到以上问题的急迫性和严重性,并已陆续出台办法,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全新的探索模式势必成为金融创新的领头羊。

四、欧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欧美金融业的高度发达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已经实践出一套相对较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和监管框架。从监管主体的不同维度分析,微观层面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分业态下公司自身层面的风险控制,中观维度表现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分业态的监管,宏观维度表现为政府机构即国家层面的风险监管。通过各个层面的监管布控,各有侧重、相互支持共同构成对互联网金融完整严密的风险监管体系。从欧美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看,企业自身的风控注重平台的安全性和内部风险系统的测评定价,此外对于每一笔贷款的信息做到全面、真实、无偏差的披露。结合欧美经验实践,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风控系统和网络技术还需要加强修炼,另一方面国内尚无成熟全面的信用信息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还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对接。中观维度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则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同业监督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行业协会及时制定出相关业态的经营准则、具体细则和其他准则,要求协会成员必须遵循该自律性准则,弥补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暂时性的缺失,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准则有效防范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法律、操作等风险。相对微观、中观维度的风险防范,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具有真正的现实指导意义。目前互联网金融分业态呈现出跨界、跨领域的混业经营特点,而我国实行的监管体系却是分业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势必造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而欧美实行功能化的监管模式,并非采取单一监管主体实行机构监管,有效解决了监管缺失引发的潜在风险。通过对欧美互联网企业、行业和国家三个维度的分析,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对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建议

纵观前述我国互联网金融各分业态在急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类型以及所面临监管环境中的种种问题,结合欧美国家经验,总结出以下五个方面建议措施,分别为明确法律地位、构筑信用体系、发挥行业自律、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实行功能监管,以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借鉴与经验。

首先明确法律地位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提供了根本依据。虽然我国已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划分监管机构,但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相比未免力不从心,相关法规缺失和不健全的大环境造成本就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野蛮生长,存在跨界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潜在风险。我国可以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将互联网金融分业态纳入已有的法律框架、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加快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与之相契合,另一方面制定相关配套补充准则或制度。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使其法律地位、监管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资质明确化、标准化、制度化,也只有加大立法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和整顿混乱、缺失的监管环境。

第二,构筑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基础。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性决定了需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多渠道获取信用信息来交叉评估交易的信用等级和计算交易成本,所以规范化、多元化作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件,这就倒逼我国首先规范、健全信用信息系统,保证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其次完善多元化的信息采集渠道。除此之外,对于被采集者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信息泄露者的惩戒都需要加大力度。

第三,发挥行业自律是互联网金融步入正轨的前提,也是对他律的有力补充。前提体现在只有建立健全且成熟的企业内控体系才能保障其平稳运行,通过贷前防范、贷中控制和贷后监管防范内控薄弱引发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运营风险;制定规范的风险管理流程避免各部门利益关联,审批混乱等等。对他律的有力补充体现在相比外部监管,行业自律具有发现及时、作用明显的优势,并且通过行业协会迅速反应的特性及时制定准则、管理条例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基础。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范文第7篇

关键字:企业金融;经济效益;风险防范;策略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的发展已经与金融的支持密不可分,然而在实际的社会环境中,金融往往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企业的发展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风险也呈现出快速增加的趋势,典型的案例是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了很多企业走到了破产的边缘。与此同时,造成企业金融风险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不仅有来自于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策略的影响,同时还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全球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因此,在研究企业金融经济效益及其风险防范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造成企业金融风险的因素进行分析,以期更好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对企业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

二、企业金融及其特点

所谓企业金融指的是企业与金融的结合,其实质是实体经济实现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其中主要涉及到经济制度的变革以及社会的动态发展。结合当前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产融结合是指实现实体经济与金融资本载体的结合,二者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股权的形式参与其中,同时将会产生一定的人事结合,其实质是实现风险共同担当和利益共享,是当前阶段一种有效的资本结合方式。结合当前全球企业金融的发展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在政策导向、制度体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目前以欧美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产融结合模式发展较为成熟,而且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典型的经济行为。

相比之下,虽然最近几年我国的资本市场出现了较大的发展,相关的金融制度也在不断进行改革,但是我国的产融结合仍然发展十分缓慢。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实体经济投资领域尚未完全放开,对于投资主体仍然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限定,因此我国的产融结合实际上还存在着较多的政策性阻碍。因而,目前在我国实现企业金融的主要途径还是实现实际经济资本运用不同的手段参与到金融产业化运作的过程中,也就是实现企业的金融化。结合当前我国产融结合的实际情况,在企业金融的具体实现过程中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实体经济主要通过控股以及并购等方式涉足金融经济,其领域涉及到银行、证券以及信托等。以目前的股市为例,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沪深的上市企业中已经有超过14%的企业参与到金融产业中,然而根据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情况来看,进行实体产业投资的上市金融公司寥寥无几。因此,结合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产融结合具有显著地单向流动特点,即资本从实体产业向着金融领域单向进行流动,而金融市场资本对于实体经济的渗透力则相对较弱。

同时,针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总结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为:其一,资本的单向流动与我国金融机构的稀缺性以及垄断性有着较大的关联,致使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实体资本向着金融领域流动;其二,与我国的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等息息相关,主要表现为国家对于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的流动有着诸多的限定。

三、企业金融的经济效益

目前,企业金融的规模和发展主要取决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制度等。根据对当前我国企业金融的分析,总结其经济效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企业金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的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结合国外的成功实践发现,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的结合能够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使得企业的竞争实力显著提升,从而形成较强的企业集团。因此,在我国实现企业金融化对于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意义重大,能够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完成企业的规模扩张,同时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生存能力。

其二,能够实现企业与金融的有效协同。实体产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理论上能够实现二者的共赢,这主要是由于通过金融化,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部分之间可以实现有效协同,进一步提升资源共享的程度,同时降低市场成本和市场风险。

其三,提升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企业金融化可以有效充实金融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抗风险水平,对于提升金融企业的业绩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企业金融还可以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推动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

其四,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主体不断走向完善,深化我国金融市场改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开发程度的加大,各地开始逐步放开金融市场,允许越来越多的金融市场形式,这不仅可以有效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效率,同时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金融市场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作用。

四、企业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1.企业金融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期阶段,相应的金融和市场制度还不尽完善,国内也没有建立起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因此在这种背景下的企业金融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具体来讲,企业金融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企业金融使得企业陷入多元化陷阱。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假如企业尚未具备实现多元化经营的条件而进行急剧扩张,就会使得企业的资本分散到多个不同的行业,致使企业核心业务受到极大的损害,从而使得企业陷入无法做大做强的陷阱。尤其是针对一些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金融领域,假如企业盲目进行投资,将会使得企业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其二,进一步弱化金融机构的独立性,给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金融行业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然而,在企业金融的运营过程中,由于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金融风险的突发性显著提高,这样也无疑增加了企业的金融风险。

其三,企业金融导致不正当交易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市场。企业金融使得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以往的外部关系转化为现在的内部关系。同时,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往往涉及多种不同的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业务类型,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不正当交易的风险。而这些不正当交易的出现势必会对金融市场产生扰乱,同时还会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

2.企业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金融的发展状况和潜在的金融风险,提出以下几个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其一,尽快建立健全企业金融制度建设。制度法规是规范企业金融的重要手段,同时还能够有效的抑制企业金融带来的不利影响。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是改善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快捷、有效的企业融资渠道;二是尽快健全金融市场准入规则,提升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以更好的防范金融风险;三是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力度;四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制度,健全市场退出体制建设,以更好的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持久发展。

其二,采取相关措施不断对企业金融化进行规范。具体而言,为了能够对企业的金融化进程进行有效的限定和规范,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且做到严格执法,以更好的维护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加快金融市场法制化进程;二是加大对于企业金融的监管力度,主要表现为对股权、资本管理层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保证企业金融能够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

五、总结

企业金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为了更好的发挥企业金融的有利影响,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予以规范,以更好的保证金融市场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劲.小企业金融脆弱性及应对策略研究[J].西南金融,2013,05.

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范文第8篇

关键词:林权证;抵押贷款;金融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谢丹(1983-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系教师,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谢德海(1954- ),福建省南平市人大农经委主任,研究方向:林业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1-0048-02

农村资金不足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缓解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困难,我国从2003年开始以林权抵押贷款试点以来,林权抵押贷款规模迅速扩大,如江西省2008年新增林权抵押贷款27亿元;福建省永安市近年来累计贷款达4.2亿。林权抵押贷款有力地缓解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困难问题。随着以《林权证》抵押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大,如何防范《林权证》抵押贷款风险,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一、《林权证》抵押贷款概念和主要形式

《林权证》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者或具有处分权的经营者以其林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所抵押的林权范围,各地有所不同,主要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地的使用权。在贷款时,以《林权证》作为抵押。《林权证》抵押贷款主要形式有:

1、《林权证》权利人以《林权证》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以《林权证》为抵押,担保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为林农或林业经营业主提供贷款反担保,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被担保的林农或林业经营业主直接发放贷款。

3、联户以《林权证》抵押贷款,即《林权证》权利人为联户的,由联户共同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以《林权证》向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林业经营大户作抵押,由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林业经营大户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再由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林业经营大户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一)抵押物价值与贷款规模失衡的风险

以《林权证》抵押贷款,实质就是权利人将《林权证》确定的林木资产、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来贷款,其资产价值受经营环境、生产条件、林木生产、林地类别、市场变化等情况影响,必须综合上述因素正确评估其市场价格,根据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授信规模。由于评估中影响因素多,容易产生偏差,造成林权价值与贷款规模失衡,而引发贷款风险。

(二)抵押物自燃或人为因素灭失的风险

以林木资产为抵押物,有其特性,容易受到森林火灾、森林病虫灾、地质灾害,以及人为盗伐等因素造成的抵押物灭失而引发的风险。

(三)贷款用途及项目的风险

以《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有企业、经营业主,也有林农。目前来看,大多数为小额贷款。由于抵押贷款规模不大,贷款对象众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对贷款者实施贷款用途的监管和贷款项目实施的监督,而可能产生贷款使用风险。

(四)《林权证》抵押贷款人的道德风险

《林权证》抵押贷款,多为小额贷款,受客观条件制约,所抵押的林木很难到现场准确核实,因此,有可能产生做假《林权证》、重复抵押、变更产权、非法采伐等道德风险。

三、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

(一)规范贷款流程和内部制度

建立科学的《林权证》抵押贷款操作流程和制度,一方面从制度上简化手续,为《林权证》抵押贷款提供便捷;另一方面科学设计操作流程,为《林权证》抵押贷款提供金融安全,降低和防范金融风险。

1、建立审核制度。对《林权证》抵押贷款申请,要认真核实贷款人的身份,审核《林权证》的真实性,《林权证》规定的林木资源的林龄、面积、林种、树种、林地地点等具体情况;尤其是一些地方为方便林农对小额贷款以《林权证》抵押无需进行评估,如:辽宁对林农贷款10万元以下不需进行评估,福建省部分县(市、区)对3―5万元的不需评估。为降低风险,更要在审核环节把好关,确保抵押的《林权证》及其登记的内容真实有效。

2、建立林木资源评估制度。这是降低林业大户、林业企业《林权证》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森林资源评估中要对林木生产经营状况,树龄、树种、林地类别、经营环境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授信规模,一般不超过评估价格的50%。

3、建立林权抵押登记制度。这是保证用《林权证》抵押贷款期间不出现重复贷款、采伐、变卖、抵押等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加强林权管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林权抵押登记就是将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的进行登记。针对抵押贷款的特点,明确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范围:(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2)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权抵押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林权抵押申请表、主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等有关材料。符合林权抵押登记条件的,要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抵押登记证明。

(二)政策支持

《林权证》抵押贷款是扶持林农、林业大户、林业企业的惠农政策,客观上《林权证》抵押贷款存在一定风险,又是一项新的金融业务,需要相应的政策扶持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1、建立森林保险制度。以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因存在森林火灾、病虫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森林资源抵押物灭失或严重损失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关森林保险制度,以分散金融部门及《林权证》抵押贷款人的风险。由于森林生产周期长且风险大,因此需要地方政府协调,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由政府承担部分保费,减轻林农负担,提高林农投保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基金制度,地方财政安排部分资金作为森林保险风险基金,降低森林资源抵押贷款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

2、建立金融与林业协调机制。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商品,国家在森林管护、采伐、林地经营利用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以及管理制度,在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中涉及到具体的林业管理业务。因此,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需要金融部门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调机制。在简化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方便林农的基础上,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林权证》抵押贷款操作办法,各司其责,既提高办事效率,又提高《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安全性。

3、发挥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应发挥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担保公司、“林农+企业”合作体的融资作用。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对成员(林农)的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比金融部门更为了解,更容易规避贷款风险。因此,由这些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抵押贷款或反担保贷款,可以有效地降低《林权证》抵押贷款的风险。

4、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林权证》抵押贷款,涉及到林农、林业主管部门、金融部门,有必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网络数据库共享平台,并提供给政府、金融机构相应接口,方便信息网络查询。(1)完善和利用镇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信诚信息实行共享,把信诚信息作为贷款的重要依据;(2)林业部门林权登记情况、林权抵押登记信息共享,使金融部门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林权真实信息,避免失误;(3)金融部门贷款信息共享,使林业部门林农及时了解林权抵押情况。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促进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协作。

(三)建立退出机制

《林权证》抵押贷款必然会遇到还款违约等情况,因此,要建立相应的《林权证》抵押贷款退出机制。

1、对违约、无法偿还银行及非金融机构贷款的,依法对抵押的林权进行挂牌拍卖。林业部门应配合办理林权转移相关手续。

2、鼓励林业企业、国有林场等单位发挥收储功能,积极参与投标竞买,有利于防止买标、围标等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规范并搞活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3、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让林权权利人真正享有林木处置权、收益权。不会因林木到了采伐年限,却得不到采伐指标,无法变现,影响林木的拍卖价格而造成金融部门的损失。

综上所述,《林权证》抵押贷款对于林地和林木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有效促进林区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要充分发挥林权的物权功能作用,在目前情况下仍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责任编辑:云馨)

参考文献:

[1] 魏华.物权法视野中的林权制度[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6).

[2] 白云、李光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建议[J].法制与经济,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