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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

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范文第1篇

一、工程建设方面:

(一)、超前介入防控风险

今年上半年,公司未开展新的代建项目,主要以之前项目的结尾工作为主。第三季度以来,随着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的逐步增加,意味着新的代建项目即将启动,公司提早安排好项目部负责人,尤其是重大工程,重点工作涉及的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查找相关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制度机制、工作管理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并以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营为核心,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

(二)、继续做好项目过程中的监控

今年一季度,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项目基本属于停工状态,因防范疫情的需要,公司对各项目部的廉政教育以发放文件的形式进行;二季度,随着疫情放缓,各代建项目工作逐步恢复,公司继续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廉政工作;第三季度以来,公司着力完善项目组的日常考核和项目完成考核机制,将廉政作为一票否决项列入考核细则;工程技术部与办公室继续做好定期检查,尤其是重点项目做好重点抽查,全程监控工程建设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实处;第四季度,公司积极开展与新项目组的廉政责任书的签订以及廉政谈话,将廉政工作做细,不松懈任何一步。

(三)、实时处置苗头性问题

公司一直以来以动态管理的办法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实时处置整改。定期对项目部成员进行约谈,在对工作推进情况、廉政风险点查找情况以及风险防控措施逐一登记建档的基础上,凡是出现程序违规、群众举报等情形的,即刻进行截图调查核实,凡情况属实的,轻者解除项目部职务,重者解除相关合同。廉政是底线,廉政事情无小事,公司上下紧绷廉政弦,一旦发现,处理绝不手软。

二、日常工作

一到三季度,在集团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下列工作:

一、继续每月召开公司警示教育会议。在每月的公司全体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及党员大会上,都会组织员工学习上级相关的廉政学习文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当前情况,及时地敲一敲廉政警钟,紧一紧大家心中的廉政弦,尤其是各个节日到来之前,公司更是在各种会议上以及利用各微信群发布有关党风廉政、酒驾等事例,时刻敲警钟。

二、结合党员学习开展“以反面典型为镜”的专题学习。公司党支部每月主题党日的学习内容里都有一项“以反面典型为镜”的专题学习板块,结合上级纪委编发的典型案例、我市党员整治立规行动相关案例及集团内部廉政通报,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自查自省。

三、按季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1月15日,临近春节,公司召开全员会,总经理楼剑做了以“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春节”为主题的报告;4月15日,全员学习了《关于3起作风建设典型案例的通报(第1期)》,5月14日,全员学习了《关于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和关于“禁酒驾”、“反醉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7月14日,总经理带领全员学习了《中央纪委五一、端午“四风”问题第一期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部分章节;9月28日,随着国庆中秋双节的到来,全员学习了《集团关于5起党员酒驾问题的通报》,全员观看了酒驾、醉驾教育宣传片,学习了浙江省纪委4起作风建设典型案例的通报;11月3日,总经理向全体员工传达了集团党风廉政会议精神并学习了王春明董事长《坚持严的主基调持续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的课件,学习了几个典型案例及《集团基层一线防腐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四、认真抓好廉政警示教育。

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存在这一定的廉政风险,公司继续要求工程线人员做好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四张清单”的填报工作,能够及时抓住廉政问题的关键节点,并要求如有更新,必须及时上报;并要求员工做好“每日三省吾身”工作,反思是否存在着廉政问题,是否按照工作流程标准做好工作,是否存在着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

五、守住年关,廉洁跨年

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范文第2篇

典型案例:某夫妻都在企业上班,每月的家庭收入大约4000元,除去孩子上学的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生活费,他们家每月大约有1000元的节余。他们认为自己每月的剩余很少,属于“贫民”范畴,没有多少“财”可理,所以每月就把剩余的钱直接放在工资存折账户中,现在,两个人工资账户中的钱也差不多够2万元了。

专家理财药方:理财并不是有钱人的专利,收入不高的工薪家庭也要理财。闲钱不管有多少,都需要讲究合理规划。案例中的夫妻把剩余2万元收入全存在活期工资存折账户中,享受活期利率,就是满打满算存一年,也只能有100元的低利息,如果存成一年期定期存款,那就会有600元左右的收入,后者要比前者的利息收入高出很多。可见,工薪家庭虽“穷”,理财同样十分必要。“财”若能理好,就能增加收入。

“病症”之二:理财好方式,“储蓄”最可靠

典型案例:某年轻夫妻,有房,没有贷款,每月都会有相当一部分节余。因为把钱存入银行不仅可保本,还能够赚到一部分利息。于是,夫妇俩每当有节余的钱,就会全部存入银行。

专家理财药方:这对年轻夫妇理财的渠道比较单一,如果把钱都存进银行,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产增值的良机。理财就应追求相对利益最大化。特别是这对夫妇还很年轻,没有其他负担,在理财时可以尝试投资一些有风险但可获“高利”的品种。因此建议,应将小部分节余资金存入银行,而大部分应转为专家建议的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增值比较快的理财品种上,只要把握好良机,就会得到大回报。

“病症”之三:炒股利润高,冒险就暴富

典型案例:某夫妇,一个是教师,一个是企业职员,现在需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几年下来,攒了10万元的积蓄。但还需要再“弄”些钱,才能实现梦想。这对夫妇认为炒股利润很高,于是冒险把积攒的10万元钱全投入股市,没想到选股不慎,亏得一塌糊涂,现在还套牢在股市中,房子没买成,暴富也成了泡影。

专家理财药方:炒股虽可以暴富,但必定是少数人。特别是需要钱用的家庭,投资时应该注意流动性、安全性与收益性三者的平衡协调,而不是冒险把全部积蓄投入到高风险的股市中。建议像案例中的这对夫妇,在打理钱财时,可以把一部分钱放在理财专家推荐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上,而另一部分钱则投资于稳妥型理财“高息”品种上,如国债,保本型货币基金等。这样就会相得益彰,不至于会让自己亏得一塌糊涂,让自己的买房计划“流产”。

“病症”之四:不按“实”出牌,盲目随波逐流

典型案例:某夫妇都在外企上班,每月的工资收入不菲,在两年时间内,除正常生活支出外,他们俩就在银行存下了10万元存款。于是,他们准备买一辆5万元左右的家用小汽车。他们知道,现在买汽车可以分期付款。有超前消费意识的这对夫妻“依葫芦画瓢”,也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本来,这对夫妻完全有足够的存款一次性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结果却选择了分期付款,在交贷款“高”利息的同时,自己的存款却在享受着“低”利息。

专家理财药方:所谓分期付款,一般是在不具有一次性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消费支付方式。对于案例中的这对夫妇,本来有支付能力,却也盲目选择了分期付款。贷款利率要高出存款利率很多,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选择分期付款就相当于选择损失钱财。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而定。

“病症”之五:广告轻易信,“实效”抛脑后

典型案例:某夫妻在一家银行的宣传单上看到,该银行正在发行某保险公司的一种分红型保险,宣传单上写着,购买该保险的预计收入会远远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和国债收入。夫妻俩在没有了解该分红保险以前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就轻信了广告。一次性把准备购买国债的钱全买了分红保险。没想到分红保险就要到期了,其实际收入和宣传单上的预计收入相差很多。

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范文第3篇

按照集团纪委关于集中整治职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开展“五个一”专项整治的要求,集团公司纪委在公司上下广泛开展了以预防“微腐败”为主题的五项廉政教育实践活动,筑牢廉洁防线。

一、开展廉洁风险排查治理活动。

组织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和“四管”人员,集中开展一次岗位廉洁风险排查治理。个人围绕自身岗位容易发生问题、诱发腐败的环节,认真排查、梳理、评估岗位廉洁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形成岗位廉洁风险排查防控清单,明确风险点、防控措施、整改时限等内容,并认真抓好整改防控工作,及时防范化解岗位廉政风险。

二、开展案例警示教育。

坚持利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通过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举办一堂廉洁党课、观看一部警示教育片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和“四管”人员学习案例分析,开展大讨论,撰写心得体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教育作用,让各级管理人员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知敬畏、存戒惧、守纪律。

三、开展廉洁谈话和家庭助廉教育。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分层次实施对行使公权力人员开展一次廉洁谈话,通过深入细致的谈话,把要求讲清楚,把规定讲到位,把纪律讲明白。在此基础上,发挥家庭助廉作用,每名被谈话人与其家属一起签订一份廉洁从业承诺书,以此增强各级党员干部和“四管”人员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四、开展德廉知识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利用理论中心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专题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和“四管”人员持续学习政治理论和德廉知识、党纪法规等知识,并适时组织学习测试,不断提升廉洁守法意识。

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迁移;实体经济

一、民间融资典型案例特点

(一)融资主体多元。本文所称融资主体主要指融资人和被融资人,融资人是主动吸收资金并最终使用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被融资人则是将资金投资给融资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开披露案例表明,融资人大多有一定的经营经验和经济基础,其本人和所经营企业在当地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社会关系较为广泛。被融资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直接被融资人,即了解融资人信息并直接将自有资金投资给融资人的投资者,此类人一般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且大多数与融资人直接或间接认识甚至熟识;另一类是间接被融资人,即不一定了解融资人信息并将自有资金投资给中间人生息,由中间人将资金投资给融资人的投资者。

(二)融资途径广泛。由于融资人在融资初期均有经营项目或公司实体,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融资人以投资项目名义,通过高额利息吸引民间资本。在具体融资过程中,融资人在融资初期吸收来自亲属或熟人的资本,在积累一定信用度(按时归还本金利息)后,通过项目收益高、企业经营状况好、消费豪宅豪车、更高资本回报率等直接或间接的自我宣传,进一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其中。

(三)资金用途随意。在融资初期,融资人主要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用于延续自身经营项目资金链、投资房地产、煤炭行业和黄金期货等。随着融资规模扩大,融资人为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而提高资本回报率,当投资项目实际回报率低于融资资本回报率时,部分融资人为维持资金运转,一方面进一步提高资本回报率,另一方面通过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消费豪宅豪车和注册虚假公司等方式,想方设法营造虚假繁荣现象,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

(四)融资信息不透明。在民间融资中,融资人与被融资人信息异常不对称。一方面融资人作为资金最终使用者,更为重视获取的资金量,被融资人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等,对已获得资金的融资人影响很小;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企业或具体的投资项目等方面信息,若存在融资人主观欺骗行为,即营造虚假繁荣或夸大投资回报率,则被融资人只能从表象判断融资人经营和管理状况,使得融资双方信息极不对称。另外,多数间接被融资人根本不知道自已所投入资金最终使用者。

二、民间融资风险剖析

(一)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面临政策风险。民间融资主要体现在行业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市场主体的首要选择。2008以来,受房地产价格和部分资源价格不断上涨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或资源市场进行炒作。有关调查表明,温州民间融资资金仅35%用于企业生产经营,20%投资房地产行业,另有20%左右由一般社会主体供给民间中介;而个别资源富集地区则有70%以上民间融资资金投入煤炭、房地产行业及其他暴利行业。近年来,受国际资源价格调整和国内经济周期下行压力,以及国家对资源性行业整合和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等综合影响,煤炭价格下跌和房地产成交量大幅下滑,与煤炭及房地产行业依赖性较强的民间融资市场出现大幅震荡。2010年以来,民间融资成本(利率)大幅攀升,持续走高的民间融资利率极易使广大中小企业走入“资金缺口借入高息资金资金缺口更大再借高息资金”的恶性循环怪圈,也加大了资金链条极易中断的风险。

(二)参与群体广泛,面临社会风险。参与民间融资群体广且遍布社会各阶层,涉及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民间融资形式也由最初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调研报告,该区某市参与民间融资人数占其人口总数70%以上。由于涉及金额大和人员众多,一旦出现信用危机,风险将连锁反应。民间融资资金很多来自于普通老百姓自有资金,往往是个人全部存款和生活依靠,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这些人将面临巨大损失,甚至倾家荡产,由此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从各地出现的民间融资纠纷事件、案例,到老板“跑路”现象,就是例证之一。此外民间融资中还混杂着因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很容易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不仅对经济构成威胁,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三)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面临法律风险。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民间融资热点地区,其综合利率普遍很高,有的远高于实体经济平均利润率,或者已形成典型的高利贷。一方面资金需求者负担过高易产生违约风险,另一方面高利贷式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由于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政府和行业组织监管较少,资金的逐利性使其背离实体经济投放到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调控行业。据统计,个别资源富集地区“炒煤矿、炒房地产、炒资金”的民间融资占其总量超过60%。另外,许多民间融资没有合同范本,手续简单,存在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容易引发融资双方纠纷。特别在银根收紧和房地产等行业波动或下行情况下,民间融资潜在风险加剧,其中诉讼案件和涉及金额明显上升是风险加剧的有力说明。

(四)信息不对称,面临信用风险。民间融资活动主要基于个人信用,多以地缘亲缘为纽带,即所谓熟人经济,信用是维系其交易的关键。很多民间融资活动,只有一纸白条,很少有正规借贷合同,通常放款人也较少关注资金具体投向与运作,只关注利息及本金能否按时收回。随着融资规模及范围扩大和融资链条延长,参与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会加剧,信用和道德约束趋于脆弱,风险也相应层层累积。近年来民间融资活动中随着参与范围的扩大,纠纷明显增多,已由“多告一”演变为“多告多”。一方面融资中介人缺少必要风险调查、评估和补偿手段及措施,极易出现过度负债;另一方面集资者本身可能出现盲目投资或投机行为,当存在资金不足时将以新放款者的资金偿还旧放款者的利息与本金。此外,民间融资中集资者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欺骗参与者,在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情况下,往往选择加大集资力度,形成巨大风险隐患,进而导致资金链断裂速度加快。

(五)与信贷资金相互渗透,面临迁移风险。民间融资与银行信贷资金已出现相互渗透现象,主要表现为信贷资金流入民间融资资金循环链条中以获取利差收益,并且催生了贷款转借市场,使得金融风险关联性增强。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调研报告,该区某市流入民间融资的资金有30%-40%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受高利率吸引,个别人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又借助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民间融资等平台,将钱贷出去以获取利差。或者将民间融资资金作为“过桥资金”,在银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先从中介机构借入短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然后又以良好“信誉”从银行再次贷款并归还中介公司,即向中介公司贷款还银行贷款向银行贷款还中介公司贷款”典型的“过桥”贷款。通过此方式,当事人将利息成本较低的银行信贷资金变成民间融资资金,将前者强行“拉进”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和金融机构相互渗透转嫁风险的行为,不仅给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造成负面影响,还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也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如果情况恶化,还有可能形成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

三、民间融资风险传导及迁移模式

(一)典型的“庞氏骗局”风险传导模式。“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最常见的投资诈骗,因其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方式,投资诀窍的不可知和不可复制,以及投资的反周期性等特征,使得较之一般金融诈骗其受害者更多,影响面更广,危害程度更深,隐蔽性更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戚和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投资者结构,塔尖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大量参与者而谋利。

(二)投资失利风险传导模式。民间融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而盲目投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风险系数。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难度加大,自然转向民间融资,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另外,房地产行业爆发式增长时期,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资金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社会资本投放其中,并且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也明显增加。一旦房地产泡沫形成或破灭,作为风险发出者,其风险大小将影响风险控制的难易程度和最后形成损失的大小,而作为资金源头的民间融资人将成为风险的最终接收者之一,其危害可想而知。

(三)民间融资涉诉案件风险传导模式。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就是主要类型。从地域分布看,这类案件的发生数量与经济发达程度呈现一定程度的正相关,经济越发达,发生这类案件的可能性越大,其风险传导也会产生“蝴蝶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其中蝴蝶效应是指在复杂系统中,微小的初始条件的变化会给系统带来长期恶化的连锁反应,一些显露的非法集资案件,都反映出了典型的蝴蝶效应,并从一个地区的风险案件迅速蔓延到更广泛区域,使得损失增加。多米诺骨牌效应也是连锁反应的一种表现,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案件的形成过程,正是风险从产生、积聚到最后造成损失的过程,其带来的危害与日俱增,如遇到更严格的监管或其他约束,受害者将不能进行有效防御和风险对冲与化解。

(四)流动性风险传导模式。近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银行是借贷资本运营的主要渠道。由于金融负债硬约束与金融资产软约束以及更高的杠杆率,只要债务人因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原因,出现亏损引起不能履约归还借款,就会导致整个借贷资金不能正常运转。加之借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困境,如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筛选和监督失败,其资产质量趋于恶化,随之产生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某个债务人因违约引发局部支付危机,银行信贷资金减少而不再流入生产部门,将引起新一轮企业违约和破产浪潮。基于“囚徒困境”,储户们也向银行争相挤兑。由于现代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财务关联,银行同业支付清算系统把所有银行联系在一起,若多边清算差额的支付清算系统面临任何微小的支付困难,都可能酿成全面的流动性危机。

(五)财务不畅通传导模式。通过考察一些民间融资典型案例和其他资料,一些民间融资者依靠虚假项目集聚社会资金,这属于在财务上没有一点保障的典型,可以说是非法融资,必须进行严厉打击。另外一些融资者本身有投资项目,但由于投资于国家限制、重点调控或本身不熟悉行业和领域,使得项目自身在财务上没有可持续性,不是负债率和杠杆率过高,准备金严重缺少或缺失,就是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或经营管理不善使得资金周转不畅通,进而使得财务运作彻底瘫痪,引起风险全面外漏甚至爆发。现实中,民间融资主体的资金供给者往往很少考察了解融资人、投资项目的信息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使得小概率事件成为财务不畅通的最大诱因,如果处理不当,将引起更大的融资风险或金融风险。

四、缓释民间融资风险,引导民间资本大力支持实体经济

(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引导民间资金依法合规流动。许多国家规制民间金融,首先都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如美国《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和《农业信用法案》,日本《无尽业法》,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放贷人条例》等。而我国大陆,还没有专门规制民间金融的法律。面对规模庞大的民间融资市场,应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及时填补民间融资领域的法律空白,切实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和行为。

一是加快大陆《放贷人条例》立法和颁布实施进程。可在《放贷人条例》基础上制定《民间融资法》,逐步形成以《民间融资法》为基本法,《放贷人条例》等专项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对民间融资主体、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风险控制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并以此确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引导民间融资市场正常秩序,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法律规范,注重法律和法规间的协调。未来,以民间融资基本法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典当行等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规范体系,应给予民间融资活动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明确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为保护符合经济发展正当需求的民间融资活动,以及打击假借民间融资活动之名行诈骗敛财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充足而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是依法明确民间融资与非法借贷的标准。当前法律对非法集资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认定上存在很大争议。即使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向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排除在非法集资类案件外,但在“特定对象”界定上依然模糊不清,给司法操作带一定难度。因此,可从行为目的、对象、资金来源、造成的危害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详细标准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界限,明确对非法融资活动处罚标准和实施办法,防止出现执法和司法不公等现象。

(二)改革投融资体制,促使民间融资阳光化。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特别是将金融、铁路、航空、电信、电力等传统重点领域垄断行业向民间投资全面开放,进一步打破了制约民间融资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仅扩大了民间资本准入领域,还拓宽了民间资金投资范围,民间投资正在由量的扩张转为质的提升。现从金融和实体经济角度看,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间融资体制。

一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兼并进入国家间接融资体系,成立以民间资本发起和成立的民资商业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二是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体系,改变其过度向民间融资市场集中的失衡现象,尤其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把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融资转换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是建立对民间融资的服务平台。为民间融资提供登记、结算、评估、公证和法律等服务,完善民间资本监测,掌握民间资本规模、发放对象、利率和风险等情况,促使地下金融不断走向阳光化。

(三)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民间融资环境。一是逐步放开民间融资市场,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说明现有融资体制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要求,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本(金)需求。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规范、引导和监督民间融资。二是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向监测和调研,提高风险预警水平。中央银行和银监部门各级机构,要在辖内选定一些民间融资较活跃的地区作为重点,对民间融资利率定期监测,对民间融资开展经常性调查。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融资主体理性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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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邹焕聪.民间融资监管:价值、问题与制度创新[J].中国流通经,2012,(10):21-25。

The Research on Risk Transfer Mode and the Release Mechanism of Private Financing

CHENG Hongliang

(Yuli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Yulin Shaanxi 719000)

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范文第5篇

2014年5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2003年以来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并宣布将于9月份成立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以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据中保协消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保险欺诈呈现团伙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等特征,反欺诈形势日益严峻。[1]

信息不对称、利益驱使、道德风险等诸多因素,导致保险欺诈不可能根绝。但是大面积的保险欺诈将会使保险人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为了维持利润进一步提高保费,从而将保险成本转嫁给优质客户;从而将使一些优质客户流失或者加入保险欺诈中,最终将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有效控制保险欺诈的发生。政府通过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以期有效规范行业市场。各保险公司通过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反欺诈数据库等多种方式,以有效识别欺诈,及早阻止损失,但仍不能有效杜绝。据保守统计,2013年全国发生车险欺诈案就有2375起,涉案金额达到1.37亿元。

我国保险欺诈到底面临着怎样严峻的形势?为什么保险欺诈难以杜绝?新时期如何有效的防范保险欺诈?本文一一分析之。

2 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活动频繁。据保监会数据,2013年各级稽查部门共累计查实违法违规资金23亿元、违法违规行为118项,对639家机构和820人实施1764项次行政处罚,指导协调保险公司完成责任追究172起案件,组织行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车险欺诈案件2375起,涉案金额1.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7580万元;对6.7亿元股本资金来源、4531家新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进行反洗钱审查,对1万多名高管进行反洗钱培训测试。[2]

保险欺诈涉案金额占保险市场金额的比例高,对保险市场影响深远。2014年5月,据中保协工作人员表示,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跨境案例增多。在保险中车险欺诈占比最高,约占50%至70%。在寿险中,高额意外险是重点领域。[3]在国际上,保险诈骗金额约占赔付总额的10%~30%。某些险种的欺诈金额占比甚至高达50%。保险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共同难题。

一直以来,我国重视对保险欺诈的法制规范,随着目前形势的严峻有加强之势。对于保险活动的规范,除了《保险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强险条例》、《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近年来也根据形势,推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或解释。

如:2012年提出《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关于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

近年来,由于众安在线等互联网保险的兴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上议事日程。

除此之外,监管拟突破行业界限,出台更高层面规范性文件,全面涵盖人身险、财产险和中介领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另外,针对当前严峻的保险欺诈情况,保监会在多种场合表示,将严厉打击车险领域欺诈行为,探索建立行业内黑名单共享制度。

3 保险欺诈存在的原因分析

保险欺诈为何难以杜绝?这说明它有存在的“合理性”。了解存在的缘由,才能从根本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保险欺诈存在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3.1 主体本身的问题

保险主体有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由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存在道德风险,这为欺诈提供了可能。投保人有可能会隐瞒标的真实信息;保险人因为更专业,所以可能在保险条款和宣传中暗藏玄机;被保险人则有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理赔费尽心机。在市场交易和合同关系中,这种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所以欺诈也普遍存在。

主体多元化也是保险欺诈的一个因素。由于保险分成产险和人身险,人身险包括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而产险有包括企业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货运险、保证险、船舶险、家财险等险种。险种的多样化,参与主体就变得复杂,尤其是每一个险种有着巨大的市场受众,从而让风险变得很不好控制。比如车险,目前中国的汽车保有量超过1.37亿,每辆车肯定都买了保险,这么多的车主道德分数是否都合格?保险公司有没有不诚信?这些都很难说清楚。

最后,人性中的逐利与贪婪,是保险欺诈的根本所在。这里的人,可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经营者,也可能是汽车修理人员、医院,抑或汽车理赔人员。但对金钱的贪婪是每个人都有的劣根性,只要条件允许,就会付诸行动。所以保险欺诈屡禁不止。

3.2 保险的特性射幸性

除了保险主体的因素,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是促成保险欺诈的一个因素。如果保险期间没有出险,被保险人会觉得自己的保费“白交了”,因此他会考虑减少保费,或者得到理赔。这样就会导致一些人机会性欺诈、夸大损失,或者无中生有“制造出险”,甚至职业性欺诈。

3.3 管理问题

管理问题也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其中包括以下:

保险公司方面,对保险中的核保、核赔过程不严谨,导致没有有效识别保险欺诈。核保不严这种情况,在保险粗放增长阶段很常见,但是这让欺诈横行其道。另外,由于公司对欺诈的识别建设不够,加之保险欺诈识别成果行业不共享,将使欺诈不能有效识别,即使识别出来,悲剧可能会在另外的保险公司上演。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不够也是一个因素。由于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查勘理赔人员对保险欺诈缺乏经验,不能有效识别;另一方面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约束不够,保险欺诈有可能是“内鬼”所为。

行业规范也有待加强,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保险欺诈的惩罚。目前虽然有《刑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但是对欺诈的惩罚较轻,欺诈成本低,使得有些人愿意铤而走险。

4 解决保险欺诈的对策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有效防止保险欺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加强法制建设

加强立法建设,使得反保险欺诈有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一个行业的规范有序,光靠道德约束是不可能的事情,靠一两个保险公司也是不可能完成的。制定反保险欺诈的政策法规,提高欺诈量刑惩处,提高保险欺诈的成本。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保险欺诈的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专门针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法条较少,《保险法》、《刑法》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刑法中》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普遍更难于防范,加之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所以,完善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显得异常紧迫。

除了立法,加强保险参与者的法制教育也是必须的。首先,端正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区别与投资的不同,非常关键。保险是一种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的规避,打消他们觉得自己亏本需要“赚回来”的错误想法。其次,加强对保险活动参与者的法制教育也是很有必要的,加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汽车维修合作单位、医务人员等人的法制教育,减少合作骗保的风险。

4.2 建立反欺诈体制机制

成立反欺诈工作机构,建立反欺诈工作运行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反欺诈体制机制即将建立起来。2014年5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宣布9月份将成立反保险欺诈专业委员会,以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未来,通过建立车险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制定《反保险欺诈指引》、推进反欺诈车险信息平台功能建设、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等,以健全反欺诈体制机制,有效遏制欺诈犯罪势头。

同时,建立反欺诈行业联盟,加强信息互享。保险行业协会还发布了2003年以来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并宣布未来典型案例的发布将成为常态,通过对反面典型的曝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除了分享典型案例,也有必要分享涉嫌欺诈的参与者和标的,让行业形成合力狠狠打击不诚信者。对参与保险欺诈的保险代理人尤其是汽修厂类代理机构,凡是参与保险欺诈的,直接加入系统黑名单,并取消保险代理资质,且永久性禁止进入。

有必要将欺诈参与者的事迹,纳入国家征信体系。这将使不诚信者面临信用危机,除了在保险行业面临巨大成本,在信贷、生活各方面将受到“考验”,从而使参与者不敢欺诈。

4.3 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各保险公司需要致力做好保险欺诈数据库系统和识别系统。行业协会组织开发完善信息平台,各保险公司也要积极加强数据库建设。对涉嫌欺诈的高风险赔案,可采集关键信息(如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修理厂、欺诈人员、欺诈相关照片等)上传至信息平台,由行业各公司共享。公司内部,对于疑似骗保事件,也有必要建立数据库。

另外,完善承保核保系统功能,将理赔环节采集的欺诈车辆信息在核保界面进行提醒,确保核保环节有效识别。

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也很重要: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严格的工作流程尤其是核保、核赔流程,并严格遵照执行,从制度上封堵欺诈漏洞。

其次,建立公司内部反欺诈队伍,选取责任心强、技能过硬、经验丰富人员,专职负责反欺诈工作,严格履行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工作职能。

再次,加强内部人员监管,凡内部员工参与欺诈严惩不贷,内部发现假案则予以奖励。

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范文第6篇

1.设置利益诱饵骗取汇款

案例:“3万至10万元的小额贷款,无需抵押,利率仅为1%……”这不是银行的优惠政策,而是一伙骗子炮制的无本万利的新型诈骗陷阱。2013年8月,北京房山警方披露,打掉一个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提供小额贷款名义,通过复制客户银行卡的方式实施诈骗的团伙,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经初步审查,该团伙涉案300余起,目前警方已核实案件50余起。

据统计,此类诈骗案件主要是诈骗分子采用电话或短信群发的方式,发布“活动中奖”、“低息无抵押小额贷款”、“税费退返”、“高收益理财产品”等消息,巧立名目要求受害者向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中汇出“手续费”、“公证费”、“邮寄费”、“税费返点”等款项。

对于这样的风险,专家建议,不轻信不法分子的利益诱惑,提高警惕,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设置圈套的机会。

2.冒充银行业金融机构官方信息平台诈骗

案例:“我行今日系统维护,您的手机银行将于次日失效,请立即登入××(网址链接)进行激活。避免影响正常使用,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市民张女士频频收到由几家银行的官方短信号码发来的提醒短信,内容均为点击某网址进行激活。“发来提醒的几家银行里,我手头上正好就有其中一家的银行卡,就打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发现这个网址根本是子虚乌有的。客服人员告诉我这条短信其实是诈骗分子发来的。”

此类金融诈骗典型形式的有冒充银行业金融机构官方信息平台发布“银行卡异地巨额消费”短信,冒充亲朋好友在异地急需资金救急等,诱骗群众汇出资金。

对于这样的风险,专家提醒,不向来历不明的人物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

3.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

案例:近日知名演员汤唯在上海拍戏时遭遇电信诈骗被卷走21万元的消息被登上各大媒体首页。据悉,汤唯当天接到“上海市公安局”发来的短信,说她的存款有问题,如果想避免刑责,必须将钱存人“警方”的户头。汤唯丝毫没有起疑,主动按短信里留的联系方式与所谓的“上海市公安局”联系,事后才意识到是受骗。

此类金融诈骗典型的有诈骗分子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谎称事主个人信息泄露,银行帐号已被人利用进行犯罪,要求事主及时进行账户保护、清查,并将电话转给银行客服中心,假冒的银行工作人员要求事主将存款转到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的账号上,并让事主到ATM机上按其指令进行操作或直接转账,实施诈骗。

面对这种风险,专家提醒需随时提高警惕,遇到自己不熟悉、不知道的情况,一定要先多方核实再采取行动。

4.捏造子虚乌有事项干扰正常判断

案例:网友“安小米”微博报料,手机接到号码为“00059187093999”的电话,一男子在电话中自称是福建省公安厅的,说她涉及洗钱案件。“安小米”说,电话中的男子问她,认不认识一个福州的40岁女人王艳,并称这个女人涉嫌贩毒走私洗钱案。而“安小米”手中有300多张银行卡涉嫌洗钱活动,其中有一张是用她的身份证在上海办的建行的银行卡,这张卡涉嫌非常巨大的洗钱活动。男子还要求“安小米”在电话里录口供,并要求“安小米”转移银行卡内的钱到安全账户上。

此类金融诈骗典型的有谎称“账户涉嫌洗钱犯罪”、“个人信息遭泄、银行账户不安全”、“邮寄的物品中藏有毒品”等,要求群众直接将账户资金转入所谓“公共安全部门设立的安全账户”中来“保障资金安全”。

面对这种风险,专家提议,在不能得到完全确认的情况下,不向陌生人账户汇款、转账;对于双方有频繁资金往来的人员,在汇款、转账之前也要再三核实对方账户,同时妥善留存相关单据。

5.虚构股票个股走势的诈骗

案例:李阿姨是某证券公司的一名小散户,退休后没事做便玩起了股票。李阿姨收到一条有关内幕消息的短信。工作人员称,“加入VIP黑马会员服务,确保赢利达60%-150%以上”,“公司郑重承诺:会员如果没有达到利润要求,公司将全额退还会员费用并赔偿会员损失。50万以下做全额赔偿,50万元以上赔偿90%”。李阿姨快速注册了会员资格,缴纳了会员费128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给一个人账户。并随后缴纳更高级别的会员费88000元。

第二天一早,李阿姨拨打客服电话,语音提示“您所拨打的是空号”。她又急急忙忙去登录相关网站,发现“此页面无法显示”。她才意识到自己真的被骗了!想想骗了自己的退休金8万多,是几年来的辛苦积蓄!

此类金融诈骗形式大多表现为嫌疑人以某某证券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的方式散发虚构的个股内幕消息和个股走势,实行会员制,按照会员等级收取一定费用。若指定的个股走势碰巧吻合,则再以索要咨询费并许诺将继续提供个股内幕消息或走势的方式实施诈骗。

对于这种风险,专家支招,当发觉可能上当受骗,不要存有侥幸心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及时联系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寻求帮助。

6.冒牌二维码,一扫钱不见

案例:一网友谎称给经营网店的陈女士发来包含订单信息的二维码,陈女士扫描后刚开始什么反应也没有,就没在意。后来,她收到支付宝异地登录的提示,才意识到被骗了,到银行一查,发现少了5000元。很多智能手机用户没有使用安全软件扫码和防护的习惯,不法分子正是掌握了这一点,在二维码中植入木马病毒,截取支付验证短信,从而盗刷网银、网上支付账户。

现在“扫一扫”很时髦,可是也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一些不明来路,不明源头的二维码,很可能泄露你的账户信息,严重的直接盗刷卡片。

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隐蔽型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钢材贸易商A公司开展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分别于2010年5月起签署了四份《隐蔽性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共计融资4000 万元,授信期限均为6 个月。合同约定A 公司作为卖方向买方B 公司提供钢材等产品,并将此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向卖方发放保理融资款,且银行同意暂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B 公司,待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B 公司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A 公司均可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并启动催账程序,如若买方在催帐期限届满日前一日仍未足额付款,银行将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通知卖方办理回购事宜,A公司将要按照银行的要求,在指定的日期回购所有银行已受让的应收账款。银行还以A 公司为出质人将上述应收账款同时又进行了质押,并在应收账款质押系统进行了质押登记。2010年11月,上述保理融资款的第一笔2200 万元到期,但B公司并未向A 公司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选择A 公司向B 公司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事宜,并启动催账程序,但B 公司辩称其与A 公司根本无应收账款,其增值税发票亦系伪造,银行知悉后转而向A 公司主张回购,此时A 公司已不知所踪。鉴于此,某银行立即向法院提讼。

二、国内隐蔽型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目前各商业银行竞相开展的保理业务大致分为四类,分别是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其中商业银行一般会选择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避免保理业务开展的风险,但其中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中的隐蔽型保理风险较大,笔者结合上述案例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一)合同风险。《合同法》第80 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已明确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由债权人发出,但根据上述银行与A 公司签署的合同可知,银行或A 公司均可向B 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笔者认为,一旦由债权受让人通知,作为债务人则可以该债权并不存在、该债务已被抵消、该债务已被清偿,债权转让事实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等各种理由予以抗辩,从而增加应收账款回款难度。

(二)操作风险。上述案例中,银行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同时进行质押操作错误。国内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业务,前者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后者是出质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银行作为担保的行为。对同一应收账款既质押又转让将使应收账款质押无效,同时,法官会依据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的质押登记系统已经进行了质押登记的事实认为应收账款的转让实际没有发生,最终导致银行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着不利的局面。

(三)欺诈风险。根据《合同法》第80 条可知,隐蔽型保理业务的特点是保理银行暂不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只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极容易诱发买卖双方的欺诈风险。目前,各家银行因保理业务引发的诉讼案件,几乎无一例外地涉及欺诈。主要手段包括:一是卖方编造虚假交易,提供虚假发票,如前案中的卖方就借用真实的增值税发票票号虚开假发票,银行虽经网上票号核实,仍没有发现破绽;二是以同一交易背景,多次在保理银行骗取保理融资款。由于保理业务在实际操作中是以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交易滚动发生形成的应收账款为特征,客户常用同一套发票在多家银行骗取保理融资款时有发生。

三、国内隐蔽型保理业务的防范措施

国内商业银行为有效地控制和规避在国内隐蔽型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一)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对银行业务人员隐蔽型保理业务的培训,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的区别,充分认识隐蔽型保理业务风险,同时在为客户设计选择保理业务种类时,应尽量避开隐蔽型保理业务。

(二)加强操作管理。如确因需要必须开展隐蔽型保理业务,则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卖方信用进行详细调查,并对其回款账户做好定期监控,一旦发生异常,应尽早介入调查;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应收账款到期,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应由卖方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但考虑到在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因经营不善已无法联系,让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已不可能。鉴于此情形,可在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放款前即要求其提前签署转让通知,一旦需要可由债权受让人代其向债务人发出;三是清楚认识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区别,力求做到合同使用及登记操作正确;四是走出隐蔽型保理业务不需要对买方进行调查的误区,加强对对买方的资质审核力度,对于隐蔽型保理,虽不在保理提款时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但仍可以现场或非现场调查核实的方式向买方核实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存在,并争取取得买方的书面回复,如仅单方面依赖卖方提供的信息,一旦出现案例中卖方恶意欺骗银行的情况,将会给银行带来相当大的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 窦永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保理业务的思考[J].理论学习(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2002(7).

[2] 李慧娟.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防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07).

[3] 林凯,胡宇霆,侯俊.浅论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J].海南金融,2003(10).

信用风险的典型案例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案例教学 教学效率 国际贸易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保险”课程中的一个章节,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篇幅大、风险复杂、概念多,突出的特点是政策性,即它所承保的政治风险都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损失概率,是其他商业保险无法承受也不愿承保的。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本国企业在出口贸易等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是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政策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出口信贷是我国政府为支持企业出口所提供的三大政策工具,世界各国也都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受2008年金融海啸、人民币升值等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增速下降。据国内外经验,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对稳出口具有一定效果,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就从2009年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大幅提高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把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提高到15%以上。受这一政策的刺激,自2009年开始,我国外贸出口增速就呈平稳增长直至大幅反弹之势。为帮助企业在竞争中最大限度地抓住贸易机会,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出口企业采用以银行信用证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作为结算工具。因此,要使学生更直观、深切地感受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驾护航作用,又使学生熟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流程,教师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组织教学很关键。如何才能把两者有效结合?案例教学是首要的选择。

一、案例教学的特点

案例教学,案例一词来源于“exemplum”,本为“好的例子、典型案例、典型的例子”之意。出口信用保险中的案例教学是教师把实例材料交给学生,把学生带入国际贸易“现场” ,要求学生以贸易者、被保险人的身份参加讨论,发表个人见解,其价值体现在它能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创造能力和交流能力,教学效率很高。案例教学的特点表现如下:

第一,直观性。案例教学是通过事件、情境案例的描述,创设有关情境,使学生在特定的情境中获得大量生动的形象感知,并受到特定气氛感染,充分利用认识过程的听觉、视觉、情感因素去感知对象,以获取一定的直接经验,帮助理解内容,形成概念。通过案例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知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发展认识能力,这样避免了教师抽象、空洞地说教,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巩固,达到单纯理论学习所达不到的效果。

第二,参与性。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方式表现在教师单向地传递知识和学生被动、单向地储存知识,这种课堂教学方式没有让学生掌握摄取知识的方法,没有让学生参与课堂,使学生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更没有让学生认识到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学生主体的参与,教师的任何传授将毫无意义。案例教学法是对以上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它突出了学生的参与,大大提升学生学习的热情和质量。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交流平台和平等的交流机会,促使每位学生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老师、同学间的交流与互动,实现了对问题的多点求解、观点的广泛碰撞,也促使学生养成欣赏他人以及自我反思的习惯。案例教学的参与性要求每位学生都参与课堂,分析性案例就可以更好地满足于这个要求。

第三,针对性。案例教学的针对性指案例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涵盖相关教学内容,能呈现课堂内容的重要概念与知识结构,做到案例讨论与课堂讲授的紧密衔接以达到案例为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服务。案例教学的针对性表现在:一是案例明确针对一定的问题,案例内容和教材内容高度吻合,做到有的放矢,使学生深刻理解课堂讲授的内容;二是案例明确针对学生的知识背景、专业特点和理解能力,精简讲课内容,有针对性地讲解重点,帮助学生理解概念。

第四,多元性。案例教学的多元性一是指案例能把多个知识点融合起来加以展示,打一个形象的比方,这种案例好比是一个窗口,从窗口可看到全景。二是指分析案例所得出的结论有多样性和获得结论的思维方式及认知过程有多样性,它强调求异、追求个性和鼓励创新。案例教学的多元性不单纯寻找正确答案,更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为充分体现案例教学的多元性,在教学过程中宜采用综合性案例,教师在组织同学分析案例的过程中不注重教学的结果而更多地关注教学的过程,从而体现教学过程的多元性,同时,为学生留有判断、选择的思维余地并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发表个人的观点。

二、出口信用保险教学中案例的选用

保险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紧密联系实践,是一门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的学科,因此说,恰当的案例是出口信用保险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由于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复杂,概念多,在教学中应根据内容本着“以用促学,学以致用”的原则来选编案例。

(一)选用描述性案例以体现直观性

为了更好地体现案例教学的直观性,适宜选用一些描述性案例,描述性案例可以把事件的整体或部分面貌,像讲故事那样生动具体地描述出来,学生通过阅读这些案例,积累实际资料,加深对课堂所学理论的理解。以讲述出运前风险为例,出运前风险指保险人承保从合同订立日起到出运日止的信用风险。要使学生对该种风险有直观的感受,单靠教师的口头讲述是很难的,为此可以启用以下描述性案例:甲公司同中东某国的乙公司签订价值180万美元的成套设备出口合同,在双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过程中,中东某国的投资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乙公司已无意继续履行合同,最终,甲公司未能安排出运,该成套设备是依据客户要求订制,转卖难度很大,占用甲公司大量流动资金。

这类描述性案例以叙述事件为主,把出口信用保险的某些抽象的风险具体地、生动地加以归纳叙述,使学生对所要学习的事物形成清晰的表象,丰富学生的感性经验,这样为学生形成新概念奠定了基础。以描述性案例来体现案例教学的直观性也印证了教育家夸美纽斯的话——应该尽可能地把事物本身或代替它的图像放在面前,让学生去看看、摸摸、听听、闻闻等。

(二)以分析性案例体现参与性

分析性案例中包含着可供分析讨论的问题,可以把所有的学生纳入到课堂中。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向学生灌输的是凝固的知识,学生是被动学习,而分析性案例教学以学生主动性学习为基础,同时还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案情如下:欧盟2010年6月19日正式公布对中国陶瓷进行反倾销立案,近250家佛山陶瓷企业卷入,涉案金额高达2.24亿美元。欧盟把中国看成是“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如能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这些企业就可以用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或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否则,就将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即用第三国参数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

在这个案例当中,教师可以让学生就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判定的五项标准加以分析讨论,让学生通过查找资料、数据的方式来证明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样学生都可以参与教学。分析性案例的参与性表现在学生当主角,学生通过实际动手操作以解决实际案例的实践来学习规则和掌握技能。

(三)选用专题性案例体现针对性

专题性案例的针对性很强,它能够紧扣课程教学的需要,增强了面对青年学生心理特点的教学针对性。国际贸易保险课程的理论性强、实践性也强,高校大学生多缺乏相关的社会实践经验,在理解有关保险理论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实践背景,往往存在一定的理论认知困难。为了使同学们较好地掌握国际贸易保险的基本理论,有针对性地采用专题性案例教学,使问题由繁到简,由抽象到具体。比如,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一种风险类型是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案例如下:浙江的王先生2008年底向某外贸公司销售了一笔价值15万美元的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但在付款期外贸公司并未兑现。外商客户甲来自中美洲某国,在金融海啸之下该国国际收支恶化、债务负担沉重,本币币值剧烈动荡,因此实行了严厉的外汇管制,即控制外汇的出入,这才导致外商客户甲迟迟不能购汇、付汇。

专题性案例,不但紧扣教材、简化了难点问题,较好地实践了“以人为本、贴近学生、贴近生活”的精神,也符合了青年人的思维所具有的形象化的特点。教师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把理论知识实际化,把抽象的东西形象化,才能有效地把知识的种子种在学生的心间。

(四)选用综合性案例体现多元性

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学生只能学到零散的、片段的、割裂的凝固知识。综合性案例的选用打破了这种人为的藩篱,使教学更具有实战性和真实性。另外,综合性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多,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形成较为开阔的思维,同时培养学生全面、细致思考问题的意识。案例如下:国内甲公司与东南亚某国乙公司签订一金额达8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并投保信用险,保险公司批准该东南亚某国买家信用限额为D/P(付款交单)90 天 USD500000。发货后,甲公司只收到5万多美元,其余货款逾期未付。经海外调查发现,甲公司在东南亚某国的代收行存在违规业务操作,D/P 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造成保户收汇损失。这个综合性案例中所体现的知识点多,既有保险公司的信用额度、也有跟单托收的几种结算工具,还有实务中的D/P 远期的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