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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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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独立性 经济人 社会人

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诠释

(一)理论意义上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的灵魂,也是社会审计取信于公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正确理解和定义独立性,是合理使用鉴证意见和制定相关制度措施的前提条件。中外学者对审计的独立性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美国的查尔斯・尚德尔(charles.W.Schandl)认为,独立性并不是审计人员的思想态度,而是假定审计人员所做出的意见、判断或决策不为他个人的、感情的和物质利益的影响。英国的汤姆・李(Tom.Lee)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态度,它不允许本人的观点和结论依赖或屈从厉害冲突方面的压力和影响。托马斯・希金斯(Thomas.G.Higgnis)认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的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澳大利亚审计实务准则第32号指出独立性是毫无偏见、毫无个人兴趣、毫无对某个兴趣的事先承诺、毫无非法影响或压力,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个问题,将会致使人们相信审计师的意见书是被人为决定的,而不是根据资料独立审计的结果。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由此可见,理论意义上的独立性完全没有考虑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人和经济人属性,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它指引着独立性的方向,但不能作为衡量的标准和现实的要求。

(二)现实意义上的独立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一种有限独立,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性。维克托・布兰克(vletorZ.Bfink)和赫伯特・维特(Herbert.Witt)曾指出,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主要原因有:其一,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完全不受社会因素和个人情感的影响,显然不太可能。其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趋利避害是注册会计师的本能,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受经济因素影响,保持不偏不倚、超然独立,显然是很困难的。其三,执业环境较差,间接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保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迅速,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很少,且很多规定、条款可操作性差;受人力物力的限制,政府监管不到位,尚未形成系统的行业监管体系,独立性的保持基本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自觉性;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为了解决地方上的财政收入、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问题,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因此,现实意义上的独立性应该是一种有限独立,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从整体上没有明显偏离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不会给相关使用者造成重大误导,就可以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保持了独立性。人们在使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时,必须首先认识到其独立性是一种有限独立,独立性所具有的两面性可能会对鉴证意见的形成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使用,而非完全依赖。

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保持

(一)作为经济人独立性的保持 笔者认为,只有承认独立性的有限性,充分认识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人和经济人属性,才能够对症下药,采取相应手段,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以使之保持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注册会计师是逐利的理性经济人,独立性保持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风险与收益进行权衡的结果。因此,在制定制度与措施时,应充分利用经济政策与手段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

(1)健全法律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审计舞弊与合谋事件之所以从出不穷、屡禁不止,主要是作弊风险与作弊收益比太低。我国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对违法违规者的惩治力度很弱,诉讼成本往往高于诉讼收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近似乎零,这无异于在诱导注册会计师舞弊,从根本上严重威胁了独立陛的保持。据中注协公布的数据,从2004年至2008年,行业共对近6000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137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43名注册会计师给予了公开谴责,对435家事务所和623名注册会计师给予了行业内通报批评。在这些处理中,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人员的寥寥无几,处罚力度明显过轻,由此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违规成本是相当低的,与巨大的违规收益相比,违规成本显得微不足道,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谋取巨大收益而放弃独立性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健全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加大问责力度。一是要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二是要加强对受害投资者、债权人的司法救济,建立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减少对被诉讼主体的过多限制,尽快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三是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且只有让违规成本远远超过违规收益,才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从而提高保持独立性的自觉性。

(2)理顺委托关系,减轻外部压力。目前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审计关系演变导致的审计委托人的实质性缺失。社会审计产生于因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双方的主观需要而存在。但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董事会)与经营者(管理层)在形式上市分离的,实质上是一体的,他们在主观上并没有审计需求,但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才不得不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形成了“自己聘人审自己”的尴尬局面。由于委托者与被审者站在了同一阵线上,而且手中掌握着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审计工作的配合权、审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权等王牌,从机构上、人员上、经济上彻底打破了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基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受任何外界影响,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鉴证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只有由一个强有力的第三者弥补了这个缺失后,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失败的发生。要解决审计的独立性问题,还须从根源着手,按照“谁要求,谁监管”的原则确定上市公司审计的聘任与监管。从审计的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来看,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第一需求者是财产所有者,应由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进行审查,但由于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董事会和管理当局成为某一个或几个大股东的左右手,不能真正代表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这种局面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选择相关第三方代为行使监管职能。虽然我国借鉴了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要求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建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但从实践效果上看,大部分有名无实,成为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附庸。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这个第三方的最佳人选应当为国家,由证监会代表国家进行具体管理,理由有二,一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是国家的要求;二是政府职能部门独立性高、执行力度强,远远高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具体做法是:第一,上市公司向证监会缴纳审计费用。由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区的审计收费标准,上市公司根据收费标准向证监会预交本年审计费用,审计结束后由证监会支付,同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费用清单和下期缴费金额,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定额,如不能按时缴纳审计费用,则证监会不予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不予认可。这样既可以保证审计的经济独立性,又避免了同业间利用收费进行恶意竞争。第二,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聘请。首先,制定上市公司审计的资质标准,提高准入门槛,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评估,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备案。制定规范的委托审计合同书,以明确证监会与事务所的权利和责任。其次,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期的审计要求说明书,说明公司审计业务的性质、范围以及对事务所资质的特殊要求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作为证监会选择注册会计师的参考。最后,证监会根据审计业务的要求、事务所的资质评价、信用等级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被选事务所与被审单位联系,洽谈具体审计业务事宜,签订业务约定书,进行审计活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虚假问题应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作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三,引入同业复核,建立信用档案。定期进行同业复核,以保证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复核结果记人事务所的信用档案,作为后期聘任的参考。出具虚假意见的次数越多,信用等级越低,被选聘的机会越小,累计达到一定次数或重要性达到一定程度,则取消其上市公司审计资格,反之则提高其信用等级。为防止本地事务所之间的“放水”行为,也可采用“异地复核”。即通过证监会引入外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核,一来可以保证复核的真实性,二来有利于打破地区垄断,形成审计市场的合理化竞争。

(3)提高准入门槛,促进独立性的保持。相比而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前虽经过了多次改革,但依然要求偏低,财政部2009年3月19日公布实施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在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上提高了要求,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执业水平,但在报考条件上依然要求偏低,不利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保持。因此,应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提高报考条件限制,如同时限定学历水平和专业、对被吊销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实行行业禁入等;二是调整、加大考核内容的范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三是强化实践性考核,重视专业工作经验和实际运用能力。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能够从多方面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和独立性。第一,因为职业资格来之不易,自然倍加珍惜。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获取,需要经过多年的知识积累和重重考核才能获得,而且证书一旦被吊销,就会被实行行业禁人,同与企业合谋所获得的短期经济利益相比,注册会计师会更珍惜自己长期的“饭碗”。第二,可以减轻业内恶性竞争,提高收入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6月统计的数据,截止2008年底,全国事务所总量达7284家,比上年增长3.9%;执业注册会计师85855名,比上年增长11%。出现了“僧多粥少”、“量多质次”的局面,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取客户,导致恶性降价竞争,为了保住客户,不惜逢迎客户需要,出具虚假意见,严重地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可以减轻日趋高涨的生存压力,提高收入水平,从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保持。第三,可以从整体上大幅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鉴证业务质量。

(二)作为社会人独立性的保持 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人,不仅有经济和物质方面的需求,还有社会和心理方面的需求,而社会和心理需求的满足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保持。因此,在针对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属性采取各种措施的同时,还应重视对其社会属性的刺激,双管齐下,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第一防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控制体系的第一层次,失却职业道德的约束,行业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将失去基础。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自己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于1996年底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但从目前实行情况来看,普遍对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规定、轻落实”,“重业务、轻道德”的现象,而且教育的内容往往局限于准则本身,难以取得实效,笔者认为,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进行职业性质教育,从思想上提高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长期以来,由于职业性质教育的缺失,使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被当作谋生和逐利的手段,忽视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作用。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数量的迅猛增加,进行职业性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和职业性质,认识到其鉴证意见对广大使用者乃至社会经济所产生的重大影响,才能够从内心深处引起重视,激发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自豪感和责任感,提高保持职业独立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进行相关准则学习,从制度上明确注册会计师应恪守的职业道德范围。只有深入学习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规范,使注册会计师熟悉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才能在执业过程中加以遵守。要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道德规范在整个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使之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纲领性文件,提高大家对准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视程度,逐渐改变学习和工作中务虚多、务实少的现状。三是要进行法律责任教育,从后果上警示注册会计师恪守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舞弊的原因除了经济因素外,另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漠视和无知,“无知者无畏”。处分和处罚的目的在于警戒,并不是结果,因此,应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教育,变事后外部处理为事前自我约束。为避免重复过去单纯法律条文式的说教,建议中注协将典型的审计失败案例汇编成册,详细分析其审计失败的原因、应采取的

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结果等,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材料,将会对注册会计师起到很好的道德警示和业务借鉴作用。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职业道德教育,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思想上重视、要求上明确、后果上清楚,从而提高执业过程中的自律性。

(2)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实行等级管理制度。“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国的很多行业都采取了评价、排名等办法,通过树立行业典范,指引行业发展方向,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如企业行业的“十佳”、“百强”评选,卫生行业的A级评选,餐饮行业的星级评选,教育行业的“211工程”等,都对规范行业行为,带动本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电视台的“感动中国”、“状元360"等活动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反响,掀起了“敬业、奉献”和“学科技、练技能”的热潮。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应借鉴实行评价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等级管理。具体做法是:第一,由财政部和中注协联合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评价体系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风险承担能力、注册会计师的数量与等级、业务承接的能力、鉴证业务质量、不良记录等项目,分为I--SA,实行A级管理;注册会计师根据其专业能力、社会声誉、不良记录、执业年限等项目,分为1-5级,实行等级管理。第二,组织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初次评价。初次评价应严格谨慎,切忌高估,要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留有以后晋升的空间,否则会失去动力。第三,利用互联网建立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进行更新(可由省、市注协负责),使社会公众能够随时查询、监督。第四、制定鉴证业务执业资格标准,明确划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鉴证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等级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不能承接该类业务(否则鉴证意见无效)。第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在规定年限内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晋级;对存在问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降级、罚款,直至撤销资格、行业禁人、追究刑事责任。等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了精神追求的目标,减轻对外界物质刺激的敏感性,从而有助于独立性的保持;另一当面通过长期积累,可以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商誉,良好的商誉将会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从而促使其不断努力打造自己的社会声誉,声誉越高,自己就越珍惜,在承接和执行鉴证业务时的独立性就会越高。

(3)实行鉴证业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促进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保持和鉴证业务质量的不断提高,除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外,更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需要来自人民大众的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数量的不断增加,单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以往曝光的重大案件来看,绝大部分是社会监督的结果。因此,应不断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使之逐渐成为行业监督的主要形式,大力推行鉴证业务的公开化、透明化,营造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对于促进行业自律、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为取得上市资格,部分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陈汉文对中国证监会自1996年1月至2000年3月查处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所做的初步统计和《中国股市重大违规事件不完全记录》显示,几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共有7例涉及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具体为:石油大明为达到股票发行及上市目的,在申报材料中隐瞒将股本由12000万股压缩至4800万股的事实,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蓝田股份上市时,伪造材料虚增资产3870万元,将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罗牛山在申报材料和招股说明书中,隐瞒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定向募集时的实际情况;红光实业在申报上市材料中虚增利润15700万元,并隐瞒其关键生产设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东方锅炉为骗取上市资格,提前公司注册时间,同时编造公司1992年至1994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150万元;大庆联谊、综艺股份为取得上市资格,分别将公司成立时间提前至1993年9月20日和1992年10月3日。据统计,虚假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时虚假陈述和上市后虚假信息等约占违规信息事件的13.2%。

(二)披露信息的含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用的依据。主要表现为:1、公司的偿债能力。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账款的账龄段的金额、逾期债务和金额较大的债务等,有些公司借故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2、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部分公司管理层抱着“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就少说”的观念,投资者很难了解上市公司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权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就很难规避这方面的风险;3、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主要在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缘由、对占用资金如何处理、资金占用是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等缺乏充分披露。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的年报要求是在次年的四月份出台,这对于广大投资者无疑是很不公平的。拿“红光实业”来说,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收取其10万元“评估费”后,于1997年3月根据红光公司要求对原成都市财务资产评估服务所1992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作出修改,补入部分土地价值,致使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总资产增加,这显然对投资者是不利的,影响其决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一种累赘和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取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不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的应付的局面。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来看,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公司自身的因素

1、公司体制问题。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缺乏为全体投资者负责的诚信意识,协助大股东进行占用资金、挪用资产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同时,通过会计造假、隐瞒重大事项等虚假信息披露手段逃避监管,从而滋生了大量违规信息披露事件。

2、利益驱动。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通过提高业绩来提升股价,便于公司再融资,实现高价配股或增发,以达到圈钱目的;一些特别处理的公司为免于摘牌,也想方设法提升业绩。为达到上述目的,上市公司不惜采用任何手段粉饰业绩,甚至通过会计造假来操纵利润。

(二)会计政策不健全,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一些会计政策法规的制定往往落后于实务,对于一些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也缺乏规范,最明显的是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缺乏明确的规范,随意性很大,以致成为许多公司调节收入、操纵利润的途径。

(三)处罚力度仍然偏小,虚假信息披露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惩罚。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违规信息披露者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在行政处罚中,中国证券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个人处罚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而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罚的比重相对较低;在交易所的处罚手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内部批评,其次是公开谴责,而警告和罚款等较重的处罚措施的使用频率较低;在被处罚对象方面,虚假信息披露的责任方一般都归于上市公司,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较少。在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处罚权力和处罚手段的情况下,虚假信息披露者的收益远远高于损失,这是导致我国信息披露违规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中介机构监管薄弱,客观上纵容了中介机构的协助造假行为。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评估都必须按规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方可有效。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中介结构监管不足,从而导致少数中介机构丧失公正原则,协助上市公司造假,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对策

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针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一)健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抓紧上市公司会计规范的实施和修正工作,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体系,健全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该修正工作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充分考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等方面的合理建议,适时制定出市场所急需的、新的规范法规,对上市公司所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及违规后的处罚应作更详尽的规定,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建立一整套会计准则。

(二)依法严厉处置信息披露违规者,积极推进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在对违规者的行政处罚方面,交易所应该严格执行现有的规章制度,对于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及时调查,依法处理,一查到底,决不纵容违规者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同时,要防止以处罚上市公司来代替处罚违规者个人的倾向,对于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当明确个人责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处以罚款或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从而维护一线监管的严肃性,对违规者产生较强的威慑作用;在推进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方面,交易所要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及早获得法律救济和民事赔偿。

(三)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手段。证券交易所在这方面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网上实时监控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互联网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的实时监控,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进行反应;设立网上公开电子邮件举报信箱,广开信息渠道,收集和掌握上市公司动态情况,动员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推动建立上市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证券监管信息网)。加强中国证券会、各地证券管理办公室和交易所三方的沟通,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推行上市公司传真自动接受系统,全面实现上市公司文档的电子化;配合中心数据库工程,实现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全所信息系统的全面整合,等等。

(四)交易监管与信息披露相结合,提高信息披露监管效率。对信息披露和交易的联合监控,能提前发现上市公司作假和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福建省; 注册会计师; 行业发展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行业建设取得了可喜进步,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完善资本市场、配合政府职能转变、引导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从现阶段看主要表现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大所”不大,差距明显;业务范围较小,发展后劲不足;服务对象交叉重叠;部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不规范;多头监管,增加了事务所的负担等等。为了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进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56号)。201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5号)。《若干意见》及《意见》的,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了新的春天,为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深入系统地研究《若干意见》和《意见》对行业发展的新要求,总结行业发展经验,发现行业存在问题,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这样才能促使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进一步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状况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随着业务的拓展,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份额不断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连续多年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已经成为福建省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中介力量。

(一)培养造就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执业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

截至2010年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达到188家(含分所10家,下同)、执业注册会计师达到2 191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 900人、从业人员近5 000人。在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当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有5人,占0.23%;具有硕士学位的91人,占4.15%;具有本科学位的995人,占45.41%。有6位注册会计师通过考核,入选为财政部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注册会计师类)。

(二)拓展了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行业收入稳步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福建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有了很大拓展,业务范围已从传统单一的审计、验资业务发展到审阅、商定程序等其他鉴证业务,从鉴证业务发展到、评价、管理咨询等非鉴证业务。2010年,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年度总收入达51 868万元,当年业务收入超过1 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有8家,排名前1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收入达24 620万元,占全行业总收入的47.47%。

(三)行业监管水平有一定的提高

自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职能划转以来(截至2010年底),福建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重点对296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检查,共处理处罚违规会计师事务所23家,其中撤销1家、暂停经营业务12家、警告10家;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73人,其中吊销3人、暂停执业37人、警告33人,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极少数“害群之马”,净化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环境。

(四)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得到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企改革、招商引资、社会公益、闽台会计师学术交流等经济、社会活动,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此外,自1991年设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来,截至2010年,全国共进行了19次注册会计师考试,福建省累计有25万余人(全国为300万余人)报名参加考试,4 200多人取得全科合格成绩。

(五)协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一是提高了协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积极主动服务会员,进一步规范信息工作,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二是加强了行业监管。开展行业专项工作,改善了执业环境;不断加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稳步提高。三是加强了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建设工作,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30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现阶段看主要表现在:

(一)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

从行业收入情况看,福建省188家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的业务收入总额为51 868万元,其中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有153家,占81.38%。目前尚无一家事务所业务收入突破亿元。从人员情况看,福建省188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人及以下的有167家,占88.83%,拥有10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只有两家。因此,无论从收入规模看,还是从人员数量看,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均呈现小的特征。

(二)“大所”不大,差距明显

以中注协公布的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百家综合评价信息表的数据为例,福建省只有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百强,其排名由2006年的第74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41位,上升了33位,实现营业收入7 347万元,拥有注册会计师158人。但国内本土2010年第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为40 065万元,拥有注册会计师529人。因此,福建省最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不大,与国内大所的差距明显。

(三)业务范围较小,发展后劲不足

目前,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总体上仍以会计审计服务为主,传统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而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业务收入(如司法鉴证业务、专项审计、投资决策、资信调查、税收咨询)等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比较小,使得大部分事务所缺乏服务大型企业的能力,无法满足企业各项业务需要,发展后劲不足。

(四)服务对象交叉重叠

目前福建省不同规模的事务所之间服务对象交叉重叠的现象较为突出,表现在: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很高,在事务所排名中也较靠前,但其收入构成却让人担忧,甚至存在不少收费低于5 000元的微型审计业务,“大小通吃”暴露出其高端业务和大客户严重不足。与此相反,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很小,只有少数几个注册会计师,但什么客户都敢接洽,什么业务都敢承接,接了就敢出报告,“小马拉大车”暴露出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缺失。

(五)部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不规范

自1981年以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从1家发展到了188家,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少数合伙人(股东)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频繁设所、关所。在个别地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资格后违法违规招揽业务,低价竞争,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

(六)多头监管,增加了事务所的负担

目前对事务所实施日常监管的部门很多,如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日常监管部门有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一般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财政部驻福建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每个部门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各自要求的一整套报表数据,甚至相同的报表要向多个部门进行重复报送。日常检查也常常重复进行。多头监管增加了事务所的负担,使事务所无法集中精力专注于事务所业务的拓展,也增加了事务所的成本。

三、加快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对策

根据《若干意见》及《意见》的精神,结合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现状,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快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

(一)积极推动事务所合并,做大做强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关工作措施,为事务所做大做强提供支持。可以由福建省财政部门牵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配合,研究制定事务所联合合并技术指引,指导事务所实现实质性融合。当前要积极推进本土事务所龙头――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吸收合并步伐,形成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的合理布局,占据省内的主要市场份额。在夯实本省市场基础之上,逐步向省外拓展,将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培养成全国性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此外,对省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动员,积极促成本地或跨地事务所的联合或合并。对进行实质性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财政部门予以一定奖励,以调动事务所合并重组和做大做强的积极性。

(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的拓展提供支持

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大幅拓展”的目标,把推动和支持事务所开拓新业务领域作为工作重点。第一,由省财政部门牵头,积极与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协商落实《若干意见》及《意见》精神,争取这些部门支持配合开展审计业务。第二,与省物价局协商,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尽快制定并出台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业收费,避免出现低价竞争,净化行业发展环境。第三,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业务收入)的比重,应由省财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会计咨询业务纳入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来管理。可以考虑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会计咨询分会来具体管理。

(三)推动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大做强,事务所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必不可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规模较小,实力较为薄弱,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面临着资金制约等问题,政府应从财力上帮助事务所解决信息化建设资金紧缺的难题,推动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具体讲,可以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资金,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平台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大力抓好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培养

加大行业领军人才培养的投入,包括财务资源、政策资源和研究资源的大力投入。由省财政、省注协等部门设立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选拔行业优秀人才,依托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及厦门大学等其他高等院校的力量,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学术研讨会、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打造一批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在行业做大做强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复合型领军人才,并鼓励其参与全国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

(五)严格准入、强化监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继续深化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完善监管标准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一是加强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二是加强后续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对少数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质量低下、行业反映强烈的“害群之马”坚决清理出去,让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市场成为常态。

(六)积极与省内各地大型开发区、工业园区联系,开展会计服务外包基地试点

大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内外资企业众多且集中,这些众多的内外资企业在初创、发展过程中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层次不同的服务。这种对会计服务多层次的需求,使得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实现“各有所依、各有所长”式的发展,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找到适合自身的发展空间,实现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内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三赢”。为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主动与省级大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管委会联系,大力宣传会计师事务所入住开发区与工业园区所能带来的“三赢”效果,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促成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协会还应对试点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请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帮助协调试点工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七)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从事医疗卫生、大中专院校、非营利性基金等新审计业务相关知识的培训

《若干意见》及《意见》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大幅度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为了尽快进入这些领域,必须做好相关专业知识的积累。为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时制定培训计划,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新业务、新知识的培训。邀请医药卫生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医院、大中专院校、基金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给注册会计师介绍相关的专业知识,为注册会计师实施新业务审计奠定基础。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因起步晚、基础弱,要实现与福建经济共成长,道路还很漫长,需要全行业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在转型期里,行业发展瓶颈的解除,行业发展资源整合的框架布局,无疑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倾力支持与协会的指引,但更为重要的是,事务所应当放宽视野,找准定位,努力开拓新业务领域,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实现自我发展和提升。

【参考文献】

[1] 陈毓圭.创新务实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J].财会通讯:综合版,2010(2).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风险控制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发生了很多控告审计人员的案件。比如深圳的原野案件、浙江和宁夏等一系列的案件,都是与审计人员有关。审计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所以怎么样去认识审计风险、预防审计风险是现在注册会计师的主要研究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相关概念

1、审计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审计风险一般都是可算存在,不会因为个人的意志而发生改变。注册会计师会很认真的检查企业的账目,企业的一些业务和账目隐藏的比较隐秘,让注册会计师没办法发现企业运行中的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得出的审计结果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然后评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不是值得信赖,才能确定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不是有局限性,是否会产生审计风险。现代的审计工作大多数都是采用抽样调查法,但是抽样调查本身不具有代表性,还是会让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产生审计风险,所以,审计风险是一直存在的,人们职能通过一些方法将它放在一个可控的范围内[1]。

2、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活动中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审计风险,这种偏差也是有很多方面引起的,所以注册会计师采用什么样的审计活动都会影响最后的审计结果。一般产生风险有很多潜在因素:审计人员选择的客户自带风险比较高,因为这个客户的单位环境比较复杂,产生的一些特殊因素,让审计风险变高;在制作审计计划的时候,审计人员思路不清楚做出错误的决策,就会让计划有疏漏产生审计风险;当产生遗漏重要数据、项目虚报参数、单位的财务状况很差这些情况的时候,是很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其实每一种因素都不是直接的原因,一般都是很多作用因素的集合。审计风险会给审计人员带来一定的损失,但是确实潜在的问题,有的时候可能还会“化险为夷”。审计风险主要还是审计责任决定的,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必为自己的工作结果负责,那就不会成为审计风险,这就是一定的潜在性。

3、审计风险形成的全过程、多因素性

审计风险是由审计和风险这两种概念结合组成的。审计风险一般是企业的财务数据存在一些错报和漏报问题,但是注册会计师不能通过审计过程发现问题,并且给出了不是很恰当的审计意见带来的风险。审计风险具有多因素性,一般由三个要素: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审计过程中会有一些不能发现的风险,并且会提出相应错误的审计意见,有些客户会因为受到损失希望得到一些赔偿,就会找到注册会计师的所在单位,但是当人们受到损失通常行为就是希望得到补偿,根本不去查清楚问题的根源,所以审计风险一定要加入“固有风险”,因为这时注册会计师中最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个优秀的注册会计师一定懂得用一些方法及时规避风险,或者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注册会计师一定要有规划的习惯,及时检查数据,规避风险的产生[2]。

4、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风险一般是可控的。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和方法避免风险的产生,每一个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不能因为潜在的风险就拒绝接受客户。也正是因为审计风险的可控性,说明了审计风险可以通过努力让它变的最低,也让注册会计师深入研究审计的系列理论,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将审计风险规避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就可以对客户进行审计。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

(1)风险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审计会计有一定认识,并且也会有自己的一套风险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是不执行的,让制度变得可有可无。并且在面对风险的时候几乎是无审计风险管理,有时候审计风险是不可控的。

(2)风险管理没有条理。

现在的注册会计师懂得如何去控制和规避审计风险,不会因为要扩充业务,盲目的接待大量的客户,审计风险管理根本没有形成一套体系,都是想到什么就怎么做,没有科学的依据和一个体系的控制形式。

(3)对风险管理认识不足。

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和多因素性。风险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拍脑门决策”,应该重视在管理中多多总结规律,而不是在屡屡出错,然后让审计工作效率很低,质量也很次。很多人因为受到了损失,就会想得到赔偿,也不会去调查到底错在哪里,这样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风险,让审计工作受到影响[3]。

(4)风险管理没有做到一视同仁。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面对不同的企业采用的重视程度是不同的。面对比较大的企业和上市公司非常上心,面对一些实力一般的小企业不够在意,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从现实角度来讲,任何企业都是会有风险存在的,不能根据企业的规模来区别对待审计工作,忽视审计风险管理工作。这样不仅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也会影响审计工作的实际效率。很多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考虑审计风险、不在意管理计划、这样一定产生审计失败的案例。

2、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高

注册会计师的核心定位就是一定要有独立性。一个优秀的注册会计师是一定要可以将自己独立于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因为独立性没有就会影响到审计风险。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立场变得不坚定,不能以公正和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处理问题,那么审计质量一定会大打折扣,也会让审计事务所的名声受到损害。

3、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不强

现在的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很熟悉审计业务流程,但是对于别的方面的知识懂得不是很多。因此当注册会计师面对一个自己不是很熟悉的行业进行审计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些问题,因为不够熟悉就会让一些本该被发现的问题遗留下来,让审计工作发生偏差。出现问题一般是从三个方面产生问题:其一、一般都是没有对审计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就盲目的接下了客户的审计任务,受到巨大的物质诱惑进行审计工作,从而产生风险;其二、在工作上不细心,明知道这样可能会产生问题,但是却不想办法去解决;其三、不了解客户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环境,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问题分析透彻和清楚,注册会计师个人资质不足,缺乏经验,做出错误结论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1、形成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

现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一般都是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这种形式最早是起源于上世纪末,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加入了合伙制和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比以往的形式要优秀很多。这种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是事务所承担了债务方面的责任,旗下的注册会计师承担个人业务责任,每个合伙人之间不会牵连责任,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风险的代价比较高,这就促使注册会计师主动去规避风险的产生,提高自己分析和处理风险的能力。合伙人也不必担心会受到别人问题的牵连,并且去付出一些经济损失,合作起来更加轻松,减少了很多后顾之忧,让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得更加平稳和顺畅。这样不仅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稳定发展,还能扩大自己的规模。这种形式虽然很好,但推广开还需要时间,一个新事物的产生总是需要一个慢慢接受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虽然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时不会承受连带的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不能厘清中间的关系,有时候也还是没法划分的非常清楚。会计师事务所的改革意义十分重大,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不断发展,这样有利于控制审计风险的发生。

2、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了威胁,就会让审计风险变大。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也会让审计风险控制在一个可以处理和接受的范围内。独立性不仅是精神上的独立,还是实质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让注册会计师有保持独立性的觉悟,在合作之前一定要看注册会计师是否拥有正直和公正的拼合,并且不会被蝇头小利所打动,在审计工作中受到影响[4]。

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现在存在与审计的每一个进程中。首先在业务的选择时,一定要了解客户的环境和背景,签约也是有风险的。其二、注册会计师在最初的审计工作开始时,一定要按照规章办事,不能有疏忽,在该进行严格审计的地方不能敷衍了事。其三、做出审计报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份没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风险比较大,但是出具一个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的风险相对较小。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来出具相应的报告,不能因为受到物质诱惑或者是一些压力出具别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对风险有自己的认识,把审计风险评估作为一个和自身息息相关的事情对待,这样才能让风险有效地减少。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是现在审计工作中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但是却没有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减退。很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在审计风险比较高这个现实情况,审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引起审计风险,所以在进行审计活动的时候一定要有自己的规划,不能盲目进行。社会还要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要求,一定要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不能因为利益诱惑或者压力去做一些违反职业道德的事情。国家加强立法,细化规定,让审计工作每一个方面都能有法可依、有规则可以遵循,保持一个职业的态度和立场。在工作中细心周到,提升自己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希望我国未来的审计工作可以加强规范和管理,审计界变得一片清明。

参考文献:

[1]赵海珍.试论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J].时代金融,2009,02:82-83.

[2]赵保卿,朱蝉飞.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的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9,04:87-93+97.

[3]刘佃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05:231-232.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金融企业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2010年12月17日,中国财政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正式规定所有国有及控股金融企业,必须定期通过招标等方式轮换会计师事务所,而这一期限,被定为三年,并且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这是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的双轮换制度。作为在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重要的对金融企业的监管措施,本文着重探讨《管理办法》对我国对金融企业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

一、我国轮换制度的背景

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定期轮换制度”希望借助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来提高审计实质上独立性。因此,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就有制定了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2010年12月17日,中国财政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正式规定所有国有及控股金融企业,必须定期通过招标等方式轮换会计师事务所,而这一期限,被定为三年,并且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相比较之前颁布的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强制定期轮换这次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是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的双轮换制度。

二、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对金融企业审计质量的影响

DeAngelo(1981)对审计质量做了经典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各户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弊的联合概率。审计质量包涵了对财务报表重大错弊的“发现”和“报告”两个方面,发现财务的错弊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有关,而报告财务报表的错弊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

1.强制轮换制度对专业胜任能力的影响

审计师的专用胜任能力可以体现在其所拥有的专用资产上面。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由于金融企业的审计专业性强,难度高,工作量大,对于特定的客户事务所必将投入大量的资源来获得特定客户的专用资产。但是,事务所的强制轮换制度破坏了现任审计师的已有的专用资产,从而使得审计质量出现下降。新任审计师缺乏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报告惯例、会计政策的了解,以及为了了解客户情况所想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增加了新任审计师未能发现财务报表问题的风险。

多数反对强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正是基于增加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两个方面,而非认为审计师和客户长期合作会有损审计独立性。审计师拥有的专用资产只能用于特定的客户或行业,因此资产的专用性非常高。为了解决审计师胜任能力的问题保证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合并资产规模在5000亿以上的,受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的相关经验。这保证了轮换后的事务所拥有金融企业审计的相关经验,提高了对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进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专用资产的损失,保证了对金融企业审计的高质量。

2.强制轮换制度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两个方面,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这是已经被注册会计师行业所公认的。《管理办法》规定强制事务所轮换制度保证了对金融企业审计业务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

(1)对形式上的独立的影响

形式的独立是实质独立的重要保证,没有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独立性也无从谈起。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长期的合作对于形式上的独立性有着重大的影响,长期的合作使得事务所为保住客户和维持与被审计单位融洽关系方面面临重大压力,可能对审计师在处理重大财务报表问题时产生消极的影响。而《管理办法》规定了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打破这种压力和融洽的关系,有利于事务所减轻所面临的压力,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从程序上保证了审计形式上的独立性。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金融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金融企业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信息的公开化使得事务所的选聘处于公众、媒体、行业协会和政府的监督之下,保证了选聘的公开,公平。2.金融企业选聘事务所应组建评选专家库制定评选标准,并在评选之前予以公布。这保证了评选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和公开性。有了程序上的保证,事务所的选聘就没有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所谓的人情关系也就没有了发挥的余地,也减少了权利寻租的空间,提高了以后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2)对实质上的独立的影响

对于审计的独立性,单有了形式上的独立性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在《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的情况下,审计师很清楚地知道从一个客户取得的收入和其审计的任期是在一个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审计师就不会屈服于管理层的压力去处理违规的问题,因为保留客户的动机已不复存在。同时,由于有强制轮换制度的存在,“现任”事务所知道其工作接受“后任”事务所的检查,“后任”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是对“现任”事务所审计质量的一个检测。正是出于对事务所声望的珍惜,“现任”事务所将会更加重视审计质量的控制,努力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的质量,进而增强审计报告的可信度。

《管理办法》还严格要求了对金融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金融企业合并资产规模在5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200人,金融企业合并资产规模达10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0人。根据中注协公布的数据统计,在我国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有31家,注册会计师人数在400人以上的有17家。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方面大所有较强的胜任能力,另一方面大所拥有的客户较多,在经济上不会特别依赖特定的客户,不会因为经济原因屈从于客户的不正当要求,从而能较强的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我国金融企业审计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提高,最终改进金融企业审计质量,同时也能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任度。

三、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对金融企业审计成本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人最为让人诟病的除了上文提到的审计师专用资产连续性的破坏外就是审计成本的增加。强制轮换制度强制轮换制度会导致较高的审计收费,因为在有限的审计任期内事务所要回收审计成本,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将由客户承担。但是保护股东、债权人和那些依赖财务报表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超过所增加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成本。ISB认为,审计独立性要考虑其成本与收益,审计独立性本身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是改进资本市场的效率,保护公众利益。提高审计独立性可以改进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被审计单位的资本成本。

我国目前尚未全面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管理办法》规定的也仅限于金融类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审计收费。公认的审计收费的标准为审计项目所花费的时间,一般被审计单位的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审计的风险越高则审计项目花费的时间越多,审计收费越高。金融类企业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花费的时间来讲都需要高的审计收费标准来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相比较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带了的较高的审计收费,但是所带来的审计质量和审计信息量的提高却很难定量的表达。但是保护股东、债权人和那些依赖财务报表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超过所增加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成本。

四、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做大做强的影响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了《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为了推动做大做强战略的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优先考虑。

到2011年,我国上市的金融类企业有41家,分别由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选择国际4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企业有20家,选择非四大的金融企业有18家,还有3家没有公布所选择的事务所。选择四大事务所的金融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28390亿元,平均营业收入为1021.46亿元,平均审计费用为4004.63万元选择非四大事务所的金融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2030亿元,平均营业收入64.38亿元,平均审计费用140.06万元。从平均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审计费用来比较选择四大和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金融企业。我们可以发现选择四大的金融企业在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方面比选择非四大的金融企业高出很多,审计费用也是如此。尽管选择四大和非四大的金融企业在数量上差不多,但是在其在资产,营业收入,审计费用上却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大型的金融企业更趋向于选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出台势必会影响以后金融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有研究表明四大并没有比非四大提供更高的审计质量,从前面可以看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却收取了更高的审计收费。虽然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金融企业的审计业务方面还无法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想抗衡,但如果想要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必须加强对国内事务所的额扶持,形成我国自己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从学习曲线的角度讲就是我国国内的事务所积累更多的对金融企业审计的专用资产,从而提升竞争力,提供高质量的审计业务。另一个方面,由于对金融企业审计的难度大,对金融企业的审计能使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赢得良好的声誉,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战略。

五、结论和建议

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引发了整个金融行业的连锁反应,使金融危机波及世界各国,并对我国的金融系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金融危机不仅影响了整个世界的金融行业,还波及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至今还没有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走出来。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饱受各界的质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出台了《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势必对我们金融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产生深远的影响,从我们的分析来看,正面的影响要大过于负面的影响。从金融企业来看,强制轮换制度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也减少了金融企业违规的动机。从会计师事务所来看,《管理办法》会对事务所的资产专用性产生负面影响,但会增加审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对金融企业审计的审计质量。优先选择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的实施,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陈建凯.事务所类型、强制轮换制与事务所行为――来自中国审计市场的经验证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7).

[2]刘骏.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与审计独立性[J].审计研究,2005(06).

[3]杨春然,刘素花.论审计轮换制度的嬗变[J].财会月刊,2007,4.

[4]闫涛.高进蕾.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利弊分析[J].财会月刊,2008(06).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上市公司审计容易遇到的风险

从总体上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可分为三个大的方面:(1)财务报告风险。财务报告没有正确编制,不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2)财务风险。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3)欺诈风险。公司有严重欺诈、违法行为。本世纪70年代,各国审计实务普遍由传统审计转变为制度基础审计。但不论是传统审计还是制度基础审计,会计师关注的主要是第一种风险。近年来,由于现代审计都是抽样审计,当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或因严重违法导致被查办时,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幸免。这是因为要找注册会计师的过失甚至串通作弊的证据并不难,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案就是例证。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的最大根源就在这两方面,而不在财务报告本身。因此,他们开始在审计上有一个非常大的转变,那就是由制度基础审计转变为以防范风险为目的或重点的审计。

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上市公司的许多行为还不够规范,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进行一些"非常操作",而这些"非常操作"又往往给注册会计师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判断技能,对审计风险进行恰当地评估和谨慎地防范。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上市公司在以下状况或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一)业务经营方面。上市公司的经济业务越复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相对就越大。有时注册会计师虽然能搜集到很多有力的审计证据,但仍难以证明其经济业务的实质。在此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往往需冒很大的审计风险。这方面的业务和状况主要有:(1)关联方交易。没有识别关联方交易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常见例子。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有的上市公司则与其关联企业杜撰一些复杂交易,单从会计方法上看,其利润的确认过程完全合法,但它却永远不会实现。已受处罚的琼民源公司,其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此类交易的合法性、公约性应予以特别关注。(2)非常交易。不少上市公司为了"扭亏为盈"或达到规定的配股条件,常常采用非常交易,如出让土地、设备、股权等,年末发生非常销售业务、收取政府补贴等,从而获取非常收益。对于这些非常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否则,就可能遗留巨大的风险隐患。(3)非货币易。有许多上市公司的交易业务是非货币性的,如转让土地、股权等巨额资产,没有现金流人,只是借记"应收款",同时确认转让利润。还有一些公司通过非法渠道将资金拆借出去,或者将资金投入子公司,这些资金或资本实际上已难以收回,也没有现金流入,却仍在以此确认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的主要收入是非货币性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就应当受到怀疑。(4)跨地区交易和涉外交易。许多上市公司的业务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的。有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以一元钱注册一个公司去进行数亿元的业务而没有法律限制;有的合同本身就是假的;多数上市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子公司或分销点,致使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如何鉴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何验证销售收入的实现与否,就成了严重困扰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大问题。而且,有的公司没有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性,不愿支付必要的审计费,更不要说去分销点或国外查帐的差旅费了。在审计范围受到如此限制的情况下,审计风险便在所难免。(5)主营业务严重亏损。与上述几种情况相关联的是,一些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突出,甚至是亏损。已亏损上市公司的许多扭亏,也是通过非常交易、非货币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而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来实现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均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资产重组。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越来越多,有剥离、有收购、有两者混合等形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有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如股权变更的标志是什么?如何确定重组购买日?重组相关公司的优质资产、不良资产的计价标准是否一致?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和公允?被购并方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有负债或损失?重组中是否存在操纵利润、虚盈潜亏的问题?对关联单位、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否准确?对关联交易的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和风险,应予多加谨慎。

(三)复杂的控股关系。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会通过各种办法安排和改变股权结构,自己控制自己。致使从表面上看,有些交易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而实际上是关联交易。如有的公司的"儿子"、"孙子"又倒过来成了自己的"爸爸"。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披露终极所有者的规定,许多注册会计师也很少关心"爷爷"是谁,"曾爷爷"是谁,往往看不出公司安排的圈套。因此,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关注由于控股关系而引起的关联交易,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

(四)操纵市场股价。在年报或中报前,往往会发生短期内股价的急剧波动,几年来的经验证明,很有可能是有人操纵市场,以达到某种目的。而且这种操纵行为往往和操纵会计数据结合在一起,而操纵会计数据又往往和注册会计师的协助作假或过失有关,如果是这样,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可妄为。

(五)会计变更和会计师变更。会计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但并不是说绝对不能变更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只要有根据,会计变更是允许的。但是有时候上市公司也会利用这一点通过会计变更来操纵利润,如琼民源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更换了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变更明显不合理,而注册会计师又不表示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市公司时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引起接位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上市公司变更注册会计师,如果原因合理,倒还可以,但如果公司屡次变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如山东的公司不找山东的事务所,今年找北京的事务所、明年找上海的事务所),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极可能是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在某些重大问题处理方面存在分歧,注册会计师就应当特别当心。

(六)要求尽快出报告和过分依赖管理当局的陈述。有的上市公司往往有意无意地临时委托事务所,而且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出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了招揽业务而接受了这样的委托,往往又会由于时间紧迫而过分依赖未经证实的管理当局的陈述或解释,甚至对客户言听计从,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会冒很大的风险。琼民源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该公司1997年1月19日公布年度报告,事务所从接受委托到出审计报告仅用了一周左右的时间。这么大一个公司,又在不同地区设有分公司,一周左右能完成所有的审计程序吗?没有风险才怪呢!

(七)法律纠纷。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介入法律纠纷,并给公司造成数量不等的负债或损失,致使公司陷入极度财务困境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有的公司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法律纠纷。这时,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当心,审慎考虑是否应该接受委托。已接受委托的,要注意何时需提醒公司加以披露,何时需要求公司提取必要的准备等。对几乎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更应谨慎考虑该发表何种审计意见。

(八)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上市公司改制上市以前,往往没有好好想一下将筹得的资金投入何种项目,资金筹得后,又面对股民要求报酬的压力,于是,就很容易出现乱存乱投现象,各种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应运而生。有的将钱存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帮过忙的单位,有的给集团公司长期占用,有的存在境外金融机构炒外汇,有的请证券公司炒股票等等。随着国家加大整顿金融系统的力度,以上非法或非规范融资行为派生的问题将逐步暴露,注册会计师必须加以密切关注。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会计诚信;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信息;问题分析;对策研究

一、企业会计诚信缺失原因及危害分析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现状下,导致企业会计诚信缺失的因素在企业内外部环境中皆存在。

市场经济的发展激发人们的竞争观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难免违背诚信原则,从而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形成不良社会风气,也对会计人员产生了误导,不可避免出现会计诚信丧失,进行造假。信息不对称是会计失信的前提,现实的经济并非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始终存在,这就为会计造假者提供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会计人员故意伪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导致诚信缺失。掺杂上政治环境问题,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有些经理人本身就是政府官员,在出政或业绩的驱使下故意指使会计造假也是其中因素。存在不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制约了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与此同时未能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使会计诚信、会计道德的缺失成为必然。目前,会计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监管机制尚不够完善,无法有效的监督企业的会计活动,出了问题后对公司造假的惩罚力度较轻,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会计造假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会计造假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危害极大,直接影响国家税收,导致各项经济指标失真,最终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与实际偏离,影响国家的方针政策,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中小投资者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2001年,银广厦事件东窗事发,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被吊销,签字的两名注册会计师被严惩就是例子。

二、企业会计诚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会计诚信完善面临的问题

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各不统一,各自为政,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而且处罚力度不大,使得违反会计法规的成本低廉且能给违法者带来超过成本的利益,一定程度助长了造假的气焰。计核算不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混岗、无证上岗在一些单位存在;截留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使用虚假发票,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私设小金库等,严重造成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普遍严重。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关联交易价格等规定,对不同时期会计财务信息进行处理,偷漏税收较为普遍,利润波动人为操纵,制造虚假业绩。

(二)会计诚信完善面临的问题

会计诚信是关系到社会经济能否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件,更是会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完善会计诚信建设是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各相关因素配合协调共同应对。

1.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超前的分析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使会计发展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各相关方的利益如都能在有关准则及制度中得到充分得体现,则可以增加各方对该准则及制度的认同。尽量缩小会计选择的范围,缩减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方法,加强对单位领导、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会计诚信教育重点放在职业道德、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内容,熟悉掌握会计法律和财会知。目前,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来强化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是一种快速可行办法,建议扩大教育范围,单位主要领导也应参加会计诚信教育,以推进会计诚信化建设。

2.完善会计监督配套法规体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继续完善已初步形成的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督法规体系。首先,政府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的作用。其次,加大执法和惩罚力度,要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使诚信具有硬性约束力。实行市场退出机制,禁止对会计造假的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继续从事相关行业。加大对造假者处罚力度,使得造假者付出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收益。

3.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作用。完善审计立法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来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为。法律上需要作出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过失和审计舞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探讨审计费用由上市公司事先解缴到当地证券监管部门,然后由监管部门统一向各会计师事务所结算的办法,让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公司管理当局,从而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其次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不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内部控制设计,记账,纳税或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服务。如果管理咨询收入超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0%以上,应考虑审计与咨询机构分立,以此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改进传统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变制度基础审计为风险导向审计,把注册会计师审计建立在对企业环境和经营活动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运用审计风险模型和分析性测试程序,将审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推广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通过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来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促其依法职业,规范操作。

参考文献:

[1]佚名.论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中国会计网 http://.cn,2010.

[2]刘筱筠.《会计诚信危机的成因》.《中国产经新闻》,2003.9

[3]李曦涵.高校会计专业学生诚信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学习月刊,2010(18)

[4]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2002(03)

注册会计师违规处理办法范文第8篇

审计收费也称审计定价,是指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所达成的价格,是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经济联系。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也是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

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是计时制,即以注册会计师花费在审计事项上的工时作为审计收费的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以此作为基础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费金额。通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审计产品成本。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审计人员报酬、外勤费等;二是风险成本。即由于审计风险的存在而导致的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事务所的正常利润。按照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西方发达国家公认的审计等业务计费标准为审计等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模式。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

二、我国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收费标准缺乏规范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缺乏相对统一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但我国的审计收费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地区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审计人员之间的差异明显。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计量基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从审计收费的角度造成了审计市场的混乱,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普遍价格偏低。从近几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的数据来看,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连年稳居前四位,而且遥遥领先于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以2008年度的数据为例,中注协的《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前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四大”相比存在着审计收费普遍偏低的现象。排名前15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收入为1,147,090万元,而“四大”中仅普华永道中天一家就以260,984万元占据了前15位总审计收入的22.8%,前15位中11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总审计收入为335,389万元,仅占前15位审计收入总和的29.2%。(图1)

综观我国现在的审计市场,有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四大国际所保持着对审计市场的高占有率,他们掌握着更多的优质客户,在审计收费上要远远高于我国本土事务所,但不少大型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仍对四大国际所提供的高价审计服务趋之若鹜;而且这些被审计单位对高额的审计费用能够接受,对四大国际所的认同度也比较高,双方往往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脱钩改制的全面完成,我国本土事务所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审计市场出现严重的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使得注册会计师面对收费标准显得力不从心,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审计回扣现象严重。许多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业务量而压低收费价格,使得本来就扑朔迷离的审计收费现状愈加混乱。而且,这种低廉的审计收费形式,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加大了行业的风险。此外,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程序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很容易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压低审计成本,这就势必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三)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影响审计收费。我国审计市场上,委托方与被审计方重合,形成失衡的委托关系。实际上,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审计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使得独立审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这就使得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安排上,出现了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怪现象,即自己出钱审计自己。这种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

以客户为导向,还是以公众利益为重,一直是困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难题。一方面无论是法律还是道义的要求,还是出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必须正直、诚实、客观、守信;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自负盈亏的组织,要想生存和发展,只有自己到市场上去找客户。尽管从原则上而言,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双向选择关系,但在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竞争力弱及审计收费价格竞争激烈的现状下,在当前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企业管理当局存在强烈造假动机的大环境下,当客户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并提出不正当要求时,注册会计师要么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出具与事实情况相符的审计报告,以致面临被客户炒掉、失去客户的风险;要么放弃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屈从于客户的不正当要求,以保住客户。长此以往,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放弃原则取证多客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坚持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会遭到排挤和打击,以至于无法生存、立足和发展。失衡的委托关系破坏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审计收费。

(四)缺乏对审计行业的有效监管

1、对审计收费的披露不够透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信息进行披露、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审计费用和除审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披露,其他费用指的是咨询服务(包括资产评估)的费用;上市公司在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应披露本年及上年的比较数字。

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证监会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然而只有很少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审计收费披露不够透明还表现为:在年报中,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是实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而有些披露的是应付报酬;许多上市公司在审计费用披露方面很不规范,特别是当审计费用发生较大变动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尤为突出,如不披露支付中期解聘事务所的审计费,或将审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混合在一起披露,有的甚至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还有的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更有甚者,有少数上市公司甚至在年报中不披露任何审计收费信息。

2、对违法违规审计行为处罚较轻。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较轻,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也仅仅主要停留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上。可以说,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风险近乎于零,现行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也使得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

三、改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体制

1、确定科学、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及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确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能够体现差异性,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还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员层次。积极借鉴国外的审计计时制收费模式,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地区审计每工作小时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内收费,并且规定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完善审计收费体系,制定合理、统一、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并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在全行业范围内形成有序竞争,对于防止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价抢夺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意义。

2、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行审计收费模式。现行审计收费的模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为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独立性,必须改变现有的委托和付款方式。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委托中介,该机构必须是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非营利性质监管机构以保证公正性,并由政府或行业监管的权威部门组织和管理,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和管理。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就加入了独立第三方的监管环节,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的畸形的审计委托模式。

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下,可以由审计中介组织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首先,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审计委托中介这一第三方保管,这样就可以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审计合谋,建立起“企业(委托方)――审计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改变审计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切断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接下来,由审计委托中介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当审计业务完成后,再由该审计委托中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鉴定考核,例如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审计委托中介可以随机抽取一部分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的好坏,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再决定是否将已预付的审计费用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对抽查到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可以拒绝支付费用。这种新的审计收费模式可以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屈从于客户的利益需求,极大地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

(二)提高对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现状,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明确规定其披露内容,对需要披露的审计收费设置明细账,将工作小时、差旅费、咨询费用等分别列示,企业对审计费用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及事务所的变更、变更原因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地进行披露,对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收费应分别披露,以避免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址或指定报纸,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并推行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企业披露审计费用信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的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建立行业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为审计行业营造一个纯净的环境。

(三)严惩低价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而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或给予中介人回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明确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依据收取审计费用外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严处罚,并加大对没有遵循职业道德而实行超低价收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必要时还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的效果。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监督事务所是否遵循最低限价标准,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审计行为,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和控制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