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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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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范文第1篇

 

摘要: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是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分析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中对专家需求、专家的角色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力图从专家遴选机制、运行机制、咨询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几个方面构建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档案期刊

 

关键词: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专家;制度设计;机制

 

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是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是指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在档案安全领域具有专业研究,拥有科学化、技术化的档案安全知识或者掌握档案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方法、工具的人,他们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中能够进行专业指导或是给出独立客观的意见,是档案安全风险评估科学性的重要保障。专家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目前专家参与评估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随意性,且工作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措施。本文主要探讨如何构建科学、完善的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以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障档案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1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对专家的需求

1.1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修正与完善

档案安全风险评估指标是评估的工具,没有评估指标就无法开展评估工作,因此指标设计是开展评估工作的前提。因此构成档案安全风险的评估指标也很多,至少有几十种,如青岛市的档案安全风险评估指标就涉及了21种风险因素、70项风险因子。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有效地找出各个档案安全风险点(风险因素),并对其发生的概率进行预测和判断。由此可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档案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必须借助专家的智力支持。

1.2评估方案、评估结果的分析评价

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基于详细、科学、周全的评估方案,在评估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专家对评估方案的科学性进行分析评价,并协助参与方案的修正与完善工作。此外在评价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时,也需要专家参与进来。

1.3档案安全风险的实地评估及评估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专家参与档案安全风险的实地评估,能够确保评估的科学性与技术性;专家在进行实地评估的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包括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评估的标准与尺度,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1.4评估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制定评估政策、制度,是实现档案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要求。在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中,需要发挥专家参谋和智囊作用,对风险评估政策、制度制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的构建

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制度构建,可从专家遴选机制、运行机制、咨询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几个方面展开。

2.1专家遴选机制

2.1.1专家结构构成情况第一,专业结构。为实现专业、专长配比组合的最优化,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应包括以下几个专业的专家:档案学、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档案保护技术、计算机技术、工程技术、信息化,等等。在实际工作中,不同专业结构的专家对于同一工作事项很可能会形成不同的观点,有时有些观点还会截然相反,因此建立专家组合并非把不同专业结构的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简单地组合在一起开展工作,而是要建立机制,明确专家的职责分工,使不同专业结构的专家进行密切合作。第二,年龄结构。研究发现,专家的年龄段与其创造力有密切的关系。美国学者朱克曼对美国67位诺贝尔奖获得者首次做出重大贡献时的年龄进行分析,发现其中84%的人年龄集中在29岁至44岁之间,因此建议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年龄结构应以中、青年为主,并兼具老、中、青三个年龄段。第三,职称结构。专家职称反映了专家学术成就、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保证专家的整体学术研究与专业技术水平,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职称结构中,获得高级职称的专家应占绝大部分比例。第四,研究领域。档案安全风险评估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很广,且某些领域如档案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的专业性极强,因此需要对专家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领域做进一步要求,使得专家给出的意见与建议更有针对性与权威性、开展的工作指导更具有专业性与科学性。

2.1.2专家遴选指标体系专家遴选指标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指标组成:一是基本指标,如学历、职称、荣誉等;二是职业道德修养指标,包括思想品德、职业修养、智能修养等;三是专业业绩指标,包括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实践经历、档案专业技能、档案技术研发推广等。在这些指标体系中容易忽视的是职业道德指标,这是由于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难以量化和考察所造成的,目前的专家推荐条件一般为学位、职称、科研成果等容易量化和考察的条件、标准,而职业道德修养指标鲜有问津。事实上,职业道德修养这一指标在保障专家作用的实际发挥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专家往往身兼多职,如不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缺乏责任意识,往往不会在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使得专家制度形同虚设,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档案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准确性。

2.1.3专家遴选的程序专家遴选的程序由遴选公告,个人申请、单位或专家推荐,档案部门审核、考察,聘任等几个环节构成。为了避免专家遴选评审考核形式化、走过场,评审团成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如,一旦进入评审团的专家将不再作为推荐人进行推荐。在专家遴选的过程中,为了提高专家咨询论证的科学性,建议专家应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并且规避相互之间存在学缘关系的现象。

2.2专家库运行机制

可设立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专家的遴选、聘任、动态管理、考核、培训等。对入库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聘任期一般为2至3年,摈弃“终身制”;实行“能者上、庸者让”的原则,定期针对专家业绩和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将考核结果告知通过考核的专家,以便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改进工作,并且及时清退业务水平停滞、工作成绩平庸、履职不力者;还要将考核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下一届专家评选的参考资料。

2.3专家咨询机制

专家咨询是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的一项主要内容。目前专家咨询的方式较为单一,多为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这样的方式容易使专家产生从众心理,容易倾向于更加权威者的意见,或服从于大多数人的意见,削弱专家的客观性与独立性,影响专家咨询的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因此笔者建议采取多种专家咨询方法,如德尔菲法、头脑风暴法、电子会议等,并综合各种方法的长处,不断提升专家咨询的效果。

2.4专家激励机制

第一,为专家的自我提升提供机遇与平台。在档案安全领域中引入风险管理、风险评估理论是近几年的事情,风险评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相对匮乏;此外,现有档案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知识结构有待改善。基于这样的现状,有必要为专家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提供平台,可以提供给专家必要的出国、外地考察、交流、学习、培训的机会,不断提升专家的专业素质;还可以定期组织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之间的专家开展交流,进一步拓宽专家的思维与眼界。第二,对优秀专家进行表彰与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专家进行表彰,有利于激发专家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做好档案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确保表彰与奖励的形式多样化,除了采用常规的奖励手段,还可采用资助专家的科研经费等办法。

2.5专家责任追究机制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科学顾问 合法性危机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2-0090-10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具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在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是食品建议委员会① 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② 在欧盟,是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则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④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⑤虽然称谓不同,但它们都应当承担相似的制度功能,即增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性,进而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的合法性。然而,与欧盟及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制度相比,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制度起步比较晚,理论研究相当欠缺,积累的经验也相对不足,因而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致使社会公众对该项制度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也削弱了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由此,亟需从食品安全法制的视角探究治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具体之道。围绕该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突出表现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合法性危机,既体现在他们对特定食品实施风险评估的情形之中,也表现在社会公众需要他们积极对某一食品实施风险评估时,他们却不作为或迟延作为的情形之中。对于前一种情形,可以称为“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对于后一种情形,可以称为“不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一)“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从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例并不多,然而,从这些为数不多的风险评估实例中不难发现,他们已经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为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对科学顾问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而对制度的信任是人们服从该制度的心理基础,也是制度具有生命力的动力机制。⑥因而,缺乏公众信任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自然不会得到公众的支持,科学顾问中的专家也被戏称为“砖家”。有时,甚至连行政机关自身也不得不不采纳科学顾问所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比如,针对一些人大代表和学者对我国全民食盐强制加碘策略的科学性的质疑,⑦2010年4月7日,卫生部致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对膳食中碘对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2010年5月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发表《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的基本结论是,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策略对于提高包括沿海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十分必要。⑧2010年7月,卫生部依据该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由于我国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而继续实施食盐强制加碘策略的决策。应当指出,《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首次就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潜在风险作出的评估。然而,该风险评估报告一出炉,就遭到不少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与反对,有学者甚至认为该风险评估报告是“一场魔术”,而卫生部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是“魔术师”。⑨然而,值得玩味的是,2011年8月31日,卫生部《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从2012年3月15日起,食盐碘含量将不再“一刀切”,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在规定范围内浮动添加。⑩显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修改从反面证明了此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科学性之不足。又如,作为2010年我国食品安全重大议题之一的面粉增白剂存废之争(化学物质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俗称),终因卫生部于2010年12月14日就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公开征求意见,而暂告停歇。卫生部于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拟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相关情况》,以权威的官方信息宣布了国内外关于在面粉中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安全限量标准,以及在此限量下使用的安全性,这是具有科学意义的风险评估结论。B11它是卫生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意见作出的结论。然而它同样受到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批评与质疑;B12同时,卫生部的决策也未完全依据该评估结论。既然是具有科学性的风险评估结论,那么就应当作为卫生部决策的依据,B13既然在面粉中使用安全限量之内的过氧化苯甲酰不会对人体带来健康风险,那么卫生部就应当作出坚持在面粉中可以使用安全限量之内的过氧化苯甲酰的决定,然而,卫生部却作出了一年过渡期后彻底废除面粉添加剂的决定。B14再如,2012年11月19日21世纪网报道,第三方检测显示酒鬼酒中的塑化剂含量超标高达260%,由此引起社会公众强烈恐慌。两天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公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国际通用风险评估方法和欧洲食品安全局推荐的人体可以耐受摄入量,以媒体报道的酒鬼酒中塑化剂含量为1.08mg/kg计算,按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天饮用1斤,其中的塑化剂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B15显然,这一意见属于科学意义上的对酒鬼酒中安全限量的塑化剂的风险评估结论,理应受到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尊重,然而,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对此并不接受。这既表现为酒鬼酒的股票在复牌当日就遭股民大量抛售而跌停,同时也殃及整个白酒行业板块,也表现为该结论正日益受到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诘难。B16这是因为,2011年6月卫生部签发的551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官员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规定塑化剂的最大残留量为0.3㎎/㎏,卫生部的这份文件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是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B17可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负责人却认为超过该文件规定最大残留量近3倍的酒鬼酒,每天饮用1斤也不会对人健康带来损害,这显然与卫生部之前所规定的限量值相矛盾。而据新浪网的一份题为《白酒塑化剂事件是否对你有影响》的调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的3天之内,就有近3万人参与其中,对于四个选项:担心影响健康,将逐渐戒酒并劝告身边亲友;无所谓,身体已经被苏丹红、地沟油等练得百毒不侵;不受影响,而且中国是酒文化,饮酒量无法自己控制;相信权威部门,每天饮用白酒不超过1斤就没问题。参与调查者投赞成票的比例分别是:54.7%、33.1%、 6.3%和5.9% ,B18也就是说,参与调查的社会公众极为不信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

(二)“不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在实践中,其合法性危机还表现为不作为或迟延作为,对于一些其危害性在科学上存在争议的食品没有给出权威性的评估意见,对于一些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健康风险的食品,则迟迟未实施风险评估,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毋庸置疑。比如,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至今尚未作出科学的评估结论。然而,在科学界,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以及许多不确定性,诸如,它们对生命结构改变后的连锁反应不确定;导致食物链潜在风险不确定;污染、增殖、扩散及其清除途径不确定等。B19可是,一些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基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考虑,一方面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不存在健康风险的评估报告,另一方面则大量种植和销售非法的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对此,2011年4月28日的《每日经济新闻》、B204月29日的《华夏时报》、B21《经济观察网》、B22《中国新闻网》B23以及《中国经营网》B24等媒体作了详细披露。这些媒体报道所揭问题着实让社会公众担心,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深究:一是为农业部抽检不合格,从而遭到“封杀”的超级玉米品种,都是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合格”产品,比如,“登海605”、“登海662”等;二是在安全性未加以明确之前,违法的转基因食物已进入多地多个品种的儿童食物,比如,惠氏“S-26爱儿素婴儿配方豆粉”、 伊利“胡萝卜营养米粉”、含有转基因水稻Bt63成分的米饭等等。而这两个问题都指向对转基因作物或食品的风险评估。换言之,如果对这些转基因作物或食品,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在事先能作出客观、中立的科学评估,就不会产生一系列可能侵害社会公众及公共利益的后果。可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对之一直沉默不语。又如,在2008年9月三鹿问题奶粉全面披露之前的3个月,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督司网站上,就有消费者投诉婴儿食用三鹿奶粉后患肾结石的情况。然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并没有启动对三鹿问题奶粉的风险评估,因而无法确切掌握三鹿问题奶粉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采取及时和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卫生部组织调查组对三鹿集团奶粉进行深入调查时,已经是在9月中旬了,错过了治理三鹿奶粉危机事件的关键3个月,这不仅在客观上加速了三鹿奶粉集团的灭亡,也加重了对消费者的损害。B25再如,前述酒鬼酒,甚至是整个白酒行业中的塑化剂事件。由于在2011年5、6月间,我国台湾地区发生因塑化剂而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危机,波及数百家厂商、千余项产品,岛内民众更是一度谈 “塑”色变,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6月中国酒业协会因获知白酒产品中含有塑化剂有关信息,要求相关企业查清白酒中的塑化剂产生来源,当年12月又通知要求白酒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012年4月,协会再次强调严控白酒产品塑化剂含量。B26从理论上讲,既然我国台湾地区发生了塑化剂事件,而我国大陆的酒业协会也已经反复强调查清和严控相关白酒企业中的塑化剂,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应当有所作为,积极主动地对白酒的塑化剂安全限量进行风险评估,然而,他们一直无所作为,直到2012年11月19日21世纪网进行相关报道之后,才匆匆发表意见。可是,社会公众已经对他们的意见持不信任态度。其他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健康风险的食品,比如,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镉的膳食暴露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至今也未给出明确的科学评估建议。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原因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已经陷入了合法性危机,那么他们陷入合法性危机的原因何在?纵观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顾问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

专家权威是一种建立在科学理性基础上异于传统强制性的知识话语权。B27正是由于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才使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权威的根基受到动摇,社会公众难以信任他们能够作出科学的风险评估结论或者他们自身能够对社会需求作出积极的回应。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为何会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一些学者将其中的原因更多地归咎于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在客观上的复杂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自身的局限性。B28“任何参与为风险决策提供信息的科学家都不会对事实的不确定性感到意外。认识数据的局限性是基本的科学训练”。B29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原因是包括欧盟及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都普遍存在的,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可能化解这种因复杂性和局限性所带来的难题,于是才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卓越性提出严格、甚至是苛刻的要求。由此,从法制建设角度而言,我们需要从我国现行的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导致他们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的具体原因。

1.缺乏一整套严格和公正的程序制度来招聘和遴选最高水准的科学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成员的招聘和遴选程序及其所应具备的专业水平,《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都没有规定。对于作为科学顾问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的条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3条作了规定。其中,涉及专业水平的条件有三项: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副高级职称者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具体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者从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工作;业务水平突出,在国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或者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专家的条件,现有法律规范及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而对于这些专家的招聘和遴选程序,也缺乏法律规范依据,这表明行政机关在遴选和聘请科学顾问的专家方面,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关于我国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在卫生部官方网页上只能看到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决定、拟入选以及最终确定入选名单的公示通知,对于专家的选择标准、程序、方式等问题仅有一句话:即“第一届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在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推荐的专家中,按照多学科组成、代表性和独立评估等原则产生的,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B30

2.缺乏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来确保科学顾问所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具有可靠性。基于食品安全风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学顾问专家知识的局限性,为确保科学顾问所作出的评估结论经得起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诘难和质疑,就需要一整套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来确保科学顾问的评估结论是权威和可靠的。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却处于空白状态。而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制比较发达的地区,则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例如,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四阶段质量保障程序:一是自我评估: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使用自我审查的形式来确保持续性地遵循相同的步骤以实施每一次科学评估,比如,确保所有的科学数据被清楚地描述和参考、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达成共识等;二是内部审查,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个内部审查小组对经自我评估程序的科学结论作第二次复查,该小组会提出修改建议;三是外部审查,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通过建立外部独立的专家小组来对其内部的质量审查程序加以审查,外部专家小组会提出建议;四是质量管理年度报告,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将内部和外部的审查建议汇编成质量管理年度报告,该报告的作用是增强其工作程序的质量,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3.缺乏完整和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交换网络体系来有效地支撑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工作。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不能在真空中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大量精确的信息和专业化的科学知识与数据,所以在法律上需要安排一种确保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工作的支撑体系,也就是完整和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交换网络体系。然而,对于这样一种支撑体系,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较为科学的规定。唯一的依据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8条和第4条的规定。根据第8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无权收集需要评估的食品的风险信息和数据,而是由卫生部来提供,即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可是,卫生部如何收集信息和资料呢?于是,根据第4条的规定,由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那么,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又如何提供信息和数据呢?根据第8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通过分析这些条款可以发现,目前支撑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的信息网络体系是十分脆弱的。理由在于:一是将大量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源排除在该体系之外。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数据存在于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类行业协会、以及农村和乡镇。按照现行的网络体系,这些最重要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源却被排除在外。二是虽然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卫生部收集信息,但这些部门到底有哪些?通过什么途径协助、不协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协助的期限是多少等问题,则没有规定。三是虽然规定了由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和技术信息的收集,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都存在不足,比如,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只有总共200多个编制,目前全国只有一家等。至于它如何与中央和地方其他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沟通和联络,如何获得这些机关的协助等重要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规定。

(二)科学顾问缺乏科学上的独立性

专家的本质特点是价值中立,以确保专家能够忠实于公共利益,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情况下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独立性制度,是实现其科学上的卓越性的最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赢得社会公众和其他同行信任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9条规定:“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由此可见,我国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了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根本无法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独立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和可以操作的保障。在现实中,缺乏独立性保障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成员,既可能被政府潜在的权力运行规则所牵制,成为“傀儡”专家,也有可能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成为被管制者借以捕获管制者的工具。B31具体而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存在依附性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对行政机关的依附。虽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独立实施风险评估,但令人感到困惑的是,该管理规定的其他诸多条款却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严重依附于行政机关。比如,第7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的来源由卫生部下达;第10条规定,对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的确定,由卫生部决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根据卫生部下达的评估任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需要报卫生部备案;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在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和数据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需要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而第15条和第18条甚至进一步规定,对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则由卫生部依法向社会公布。显然,这些条款严重削弱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而从实践中来看,以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为例,进行评估的42名委员绝大多数都来自国家部委的下属机构,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选聘,分别来自于各有关医药院校、科研单位、药检部门及医院各不同专业。B32至于我国科学顾问的另一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则直接属于事业单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因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理事会,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事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并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运行。而卫生部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事长单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为副理事长单位,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理事单位。虽然从理论上而言,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依附行政机关的初衷正是为了科学决策,但是行政机关的决策思维和使命与科学顾问的工作思维和使命并不一致,有时,甚至完全相反。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科学顾问往往丧失独立性,他们被称作“御用专家”,科学也就变成了政治的工具。

2.缺乏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公共利益和客观地科学事实的具体制度。尽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7、10、12条等条款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依附于行政机关,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科学顾问一定不能忠实于科学事实,可是,如果缺乏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科学事实的具体制度,那么则根本无法实现客观、公正和独立。这是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成员的中立性本身只是一个假设,他们具有经济人动机,“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基本行为动机是获利,追求的是个人效用、利润的最大化,这种在评估过程中的自利取向往往会埋下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的祸根。B33依据公共理论选择逻辑,由于专家行为的灵活性以及自利动机的强烈刺激,当决策结果与专家个体利益或价值偏好具有联系时,他们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尽可能地利用自己的一切资源去获取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不是其声称的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B34然而,对于此类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科学事实和公共利益的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虽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在第15条B35和第17条第(四)项B36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极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如何认定“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利益”,由谁来认定,以及通过何种程序认定等,都没有规定。

(三)科学顾问的活动缺乏公开透明性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评估结论若要获得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信任与支持,还需要遵循公开和透明的法律规则。这是因为,如果他们的活动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不为公众所知,公众难以监督他们的行为,对其信任自然会大打折扣。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通过公开的决策程序,将使原本黑盒子式的政策形成过程处于大众舆论监督的阳光下,降低了行政官僚图利自我或他人的可能,强化了责任监督机制,增进了民众对于政府的信赖”。B37尽管这一观点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然而同样适用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行为。可是,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规范对此仅作了极为有限的规定,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 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此外,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开的仅有的3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食品中丙烯酰胺的危险性评估》、《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分析和梳理可以发现,对于每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建议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的信息,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名单(除《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注明了专家组和工作组名单外),评估的议程和时间,关于科学建议的会议纪要、少数派成员的意见,这些科学建议被拒绝或修改的理由等信息均未涉及,也没有公开;对于某一食品安全风险作出评估建议时,所使用的任何既定的指南、数据质量标准、默认假设、决定标准以及对于任何偏离既定规定的做法的理由等信息,用以识别相关数据和其他信息的方法,作出科学建议所依据的数据来源信息,适用或排除某些数据的标准的信息等公开较少且不全面和完整;对于作出科学建议时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和差异性的信息以及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的信息等并未一同公开。显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行为依然主要是黑盒子式活动,离全过程的透明和公开还有非常遥远的距离。

三、克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食品安全法制度

以上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及其原因的分析,其实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规范科学顾问的相关法律规范,既没有考虑对科学顾问的中立性、权威性、透明性的诉求,也没有关注科学顾问的专家知识可能被滥用的机制,其结果将可能是:专家角色的“空洞化”和“符号化”与专家知识滥用同时存在,B38科学顾问作出的科学建议及科学绩效也会陷入民众的不信任之中。然而,来自欧盟和美国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制比较发达地区的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担负提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建议职责的科学顾问若要获得其他政府机构以及公众的信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制度的设计者至少会遇到这样一些难题:如何确保他们所提供的评估建议具有科学上的卓越性?如何确保他们是在一种忠实于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状态下作出评估意见,或者如何克服他们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的或明或暗的偏见并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如何让他们在透明和公开的条件下提供科学意见?B39这些问题恰恰是目前困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制度设计者的难题,也是我国科学顾问出现合法性危机的原因。由此,笔者在适当借鉴和合理改造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制经验基础之上,B40提出克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具体的食品安全法制度。

1.设计公正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成员的遴选制度。公正和科学的遴选制度是确保科学顾问能够作出高质量的风险评估报告,并获得公众和同行专家信任的基础性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得相当不足,一些关键的环节缺失。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公正和科学遴选的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四个环节:一是适格的候选人的评价标准。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3条规定了3项,笔者认为,这3项标准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两项:即具有跨学科的,最好是国际化背景的专业经验,以及具有娴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沟通技巧。二是遴选程序。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五个阶段:(1)卫生部运用多种媒体和新闻手段,向全国范围内遴选科学顾问成员的公告。(2)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3)卫生部组织专家对适格的候选人进行实质上的评价。(4)卫生部确定最佳候选人的入围名单。(5)卫生部从入围名单中任命候选人。三是科学顾问成员的更新程序。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7条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第18条简单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笔者认为,这里至少需要规定:更新成员的情形,比如辞退、辞职或任期届满;需要履行的更新程序,比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向卫生部提出建议,卫生部根据遴选程序选择新成员等步骤。四是与遴选相关的候选人的身份信息的保障。笔者认为,这一点对于确保有足够优秀的候选人来参加遴选程序非常重要,因而需要作出规定,比如,有权获得这些候选人身份信息的主体,主体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等。对于这四个环节,笔者建议卫生部或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加以规范。就像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通过两个内部指引——《关于协助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工作的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和外部专家的成员的选择决定》B41与《关于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以及它们的工作团体的建立和运作决定》B42——来法制化那样。

2.设计广泛而有效地支撑科学顾问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网络体系,或者各类合作性制度。此类制度类似于科学顾问安放在全国各地的手足或耳目,帮助其快速和高质量地实施风险评估。笔者认为,未来的法律制度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合作性制度:一是建立利害关系人B43协商平台来开展合作。卫生部自身或者委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实施该项合作制度。这项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各类利益团体进行合作的主要制度安排。卫生部应当通过一项指南,详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各类利益团体之间合作的具体制度。比如,该平台的职责与任务、平台的构成、平台的主席、平台的会议制度与工作方法和资金等内容。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平台来实施合作。咨询平台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开展合作的关键性制度,以实现两者之间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的共享。笔者认为,卫生部可以在卫生行政系统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平台,并通过指南的方式规定咨询平台的各项制度,比如,咨询平台的成员构成、出席会议规则、独立性、保密性、透明性、秘书、会议的召集、议程、法定人数与投票、结束争议、书面程序、解释与会议所使用的语言、工作小组、会议记录和文件的发送以及补助等。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类网络联络点来实施合作。网络联络点可以视为咨询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咨询平台的成员是借助于网络联络点来开展具体的任务。它的主要使命是就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科学事项来支持咨询平台的工作,从而支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工作。网络联络点可以设在全国的各类研究机构、大学、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院、乡镇和村的卫生所等,使触角能够延伸到非常广泛的领域。卫生部也应当通过内部指南的方式来规定网络联络点与咨询平台开展合作的制度,比如成员构成、主要使命、经费来源、会议制度等。

3.设计精密和完整的利益声明规则,确保科学顾问成员严格依据公共利益来实施风险评估,不受其他组织的利益和意志的影响。笔者认为,如要较为有效地实现独立性原则,应当建立科学和完整的利益声明规则,即应当通过法律规则的方式规定,科学顾问的成员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时承诺与该活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我国科学顾问的制度设计者而言,利益声明规则可能显得陌生,对于它的功能或许持怀疑态度,然而,从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经验来看,利益声明规定对于确保科学顾问成员的独立性以及获得社会公众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信任非常有效。对此,欧盟《统一食品安全法》第37条首先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利益声明,即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别声明。该法规定,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的成员和执行主任应当制作一份承诺宣言和一份利益宣言,以表明不存在违反他们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些申报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成员应当制作一份承诺宣言和一份利益宣言,以表明不存在违反他们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些申报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主任、咨询平台成员、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成员以及参与工作小组的外部专家,在每次会议时都应当声明不存在任何与议程项目有关而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存在。而《关于利益声明的独立和科学决策规则》B44等指南则进一步具体化了欧盟《统一食品安全法》第37条的内容。这些指南不仅增加一种利益的声明类型,即利益的口头声明——是对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别声明的补充,在每一次会议开始之前,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员应当口头声明可能损害其独立性且与相关会议议题有关,但尚未在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定声明中加以声明的利益事项。此外,欧洲食品安全局对利益声明的诸多相关事项还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对所涉及的关键术语,像利益、利益冲突、经济利益、研究经费、相关利益,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规定了利益声明和评估的原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利益声明中所需要声明的利益类型;规定了如何对三种类型的利益进行审查;规定了对成员个人资料的保护等等。笔者认为,我国可能并不需要完全照搬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这些利益声明规则,但不能忽视这些规定的功能,即旨在通过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声明规则来保证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员能够忠实于公共利益,避免受其他组织的不良影响,从而独立实施风险评估。由此,适当借鉴其中的一些利益声明规则类型,比如年度利益声明和口头利益声明,对于确保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独立性是十分有益的。

4.设计合理和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公开和透明的制度。如前所述,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开制度仅仅是结果公开,而且由卫生部来公开,作为具体作出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无权自行公开。笔者认为,这种公开制度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知情权,也难以获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需要一项合理和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公开和透明的制度。该项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首先要取消由卫生部统一来公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做法,科学顾问有权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公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二是确立卫生部和科学顾问公开信息的原则,即全过程都应当体现透明性,而不仅仅是最终的科学建议或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具有可理解性(特别是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可复制性,从而能让其他专家来验证。三是规定需要重点公开的事项,比如,每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的信息,具体而言,该评估结果的背景以及需要回答的问题;评估结果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包括被评估的活动、事项或危害, 被暴露的人群,对评估范围加以限制的理由等。又如,对某一事项作出评估结果时,所使用的任何既定的指南、数据质量标准、默认假设、决定标准以及对于任何偏离既定规定的做法的理由等信息。再如,用以识别相关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文献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的方法,科学顾问的议程和时间,关于评估结果的会议纪要、少数派成员的意见等等。四是要对公开性与保密性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化。这首先需要明确公开和透明是基本原则,而保密是例外。科学顾问所从事的风险评估活动的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或让公众获得,而只有在具有正当的法定理由情况下,最小数量的信息才能被保密。其次,即使对于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如果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健康的需要,该类信息也应当公开,保密的要求将被解除,社会公众有权及时获得该类信息。再次,规定某一信息是否应当保密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公开是否会给个体或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正当的赢利;公开是否会严重干扰科学顾问的活动;公开是否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等。最后,要规定保密的方式,比如,科学顾问的成员应当签署一份书面声明以表明遵守保密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一直持续到其职责的终止。

应当指出,以上四项制度是克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的主要制度,其他制度,比如,类似于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风险评估质量评估制度、科学顾问的经费保障制度、科学顾问的集体决策且成员之间享有平等发言权制度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说,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作,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将走出合法性危机,从而获得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高度信任,也能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充分的科学保障。

The Legitimate Crisis of Science Advisers of Risk Assessment

for Food Safety and Its Overcome in China

QI Jian-gang YI Jun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风险分析 比较行政法

近期,中央电视台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报道,对食品安全乱象进行跟踪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又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新闻网2013年6月17日报道,实施四年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改,治乱用重典,加大食品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为此次修法过程中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邻国日本长期拥有“食品安全的神话”,鉴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传承性,日本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纵观各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都是在规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进行风险分析的情形、风险分析的具体程序等等,这些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视野下,比较研究中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指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各种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进行评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风险特征,并在参考了各种相关因素后,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的过程。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作为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食品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应当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大量的科学研究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它以科学为基础,每一环节都是依据科学研究结论,而不是某个人的主观臆断,具有显著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医学、农业、食品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为了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很多国家都实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相分离,提高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风险管理则由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从而使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了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诞生的,很多国家也是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这就要求它不仅要从客观上保障食品的安全,还要从心理上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非常强调分析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社会公众加强风险交流。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

在风险评估方面,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对农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的最高学术和咨询机构。卫生部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2011年10月13日,筹备三年之久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该中心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

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体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国家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风险交流方面,我国对其重视不够,相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根据现行法律,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卫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举办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三个机构性质和职责相似,人员结构基本一致,但却属于不同的部门。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影响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进行。

2.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构合一受到质疑。我国现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大多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使得其提交的风险数据或决策建议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影响的嫌疑,加之风险交流工作滞后,使公众对风险评估结论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质疑,从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协调性差。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模式,由卫生部、农业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承担。但是现实中各部门沟通协调性较差,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尴尬局面。

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落后。尽管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要求加强风险交流,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关于乳品安全标准的争论更证明了这一点。卫生部2010年3月颁布的乳品安全标准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质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鲜乳菌落总数允许每毫升200万个,而此前的1986年标准分别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过50万个。难怪媒体惊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认为乳品新标准是以保护奶农为借口,被个别大企业绑架的标准。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卫生部只解释道:标准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引发人们强烈不满,更突显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考察

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进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进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

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求,在2003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确了制定与实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针是采用风险分析手段:第一,风险评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当对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响人体健康的生物、化学、物理上的因素,进行影响人体健康的评估。第二,风险管理。为了防止、抑制摄取食品对人身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应考虑国民饮食习惯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风险沟通。为了将国民的意见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国民提供相关政策信息,为其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促进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

为了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也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对几乎所有食品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剂、器具和食品包装的标准和规格等。此外,日本政府还对《农林水产省设置法》进行部分修改,把风险管理部门从产业振兴部门分离出来,并予以强化,成立产业·消费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管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在内阁府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隶属于内阁府,是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主要职能是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劝告和监督。厚生劳动省作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主要对进出口及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实施监管。另外,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立,厚生劳动省的职能已由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并举转变为单纯的风险管理。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对生鲜农产品的监管,它与厚生劳动省的区别在于侧重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阶段进行风险管理。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现状的分析,对比邻国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经验,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

(一)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门负责监督、审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实现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

在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改革,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分离。由新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工作,把风险评估机构从风险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直属于国务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独立性。

(三)强化各风险管理部门的协作

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因此,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以免出现监管漏洞或交叉重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监管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次,在各部门设立专门沟通窗口,建立相互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范文第4篇

为加强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事故,现就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意义

精细化工生产中反应失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也是企业获取安全生产信息,实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必然要求。当前精细化工生产多以间歇和半间歇操作为主,工艺复杂多变,自动化控制水平低,现场操作人员多,部分企业对反应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工艺控制要点不掌握或认识不科学,容易因反应失控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造成群死群伤。通过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以此改进安全设施设计,完善L险控制措施,能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准确把握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精细化工生产的主要安全风险来自于工艺反应的热风险。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要根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见附件)的要求,对反应中涉及的原料、中间物料、产品等化学品进行热稳定测试,对化学反应过程开展热力学和动力学分析。根据反应热、绝热温升等参数评估反应的危险等级,根据最大反应速率到达时间等参数评估反应失控的可能性,结合相关反应温度参数进行多因素危险度评估,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根据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明确安全操作条件,从工艺设计、仪表控制、报警与紧急干预(安全仪表系统)、物料释放后的收集与保护,厂区和周边区域的应急响应等方面提出有关安全风险防控建议。

三、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完善风险管控措施

(一)涉及的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2级及以上的,要根据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仪表系统;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4级及以上的,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如保护层分析)确定安全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并依据要求配置安全仪表系统;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5级的,相关装置应设置在由防爆墙隔离的独立空间中,并设计超压泄爆设施,反应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应进入隔离区域。企业要优先通过开展工艺优化或改变工艺路线降低安全风险。

(二)企业要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新建项目要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各项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相关在役装置要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补充和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操作规程。

(三)企业要保证设备设施满足反应工艺安全要求,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建立关键设备设施清单,定期开展检查、维护和维修,要确保泄放、冷却、降温等设施和安全仪表等系统的完好、可用。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操作培训,保证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反应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不断提升操作技能。要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和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开展评估。企业要加大对工艺反应测试分析条件的投入,培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逐步形成自身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能力。

(二)有关企业要确保列入评估范围的新建装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相关在役装置要制定计划逐步开展,根据评估结果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风险。从2020年开始,凡列入评估范围,但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三)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积极跟踪评估结论,掌握并研判本地区有关企业的风险情况。积极培育具备条件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有关科研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培养,配备完善实验测试设施,规范服务工作,提高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和质量。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指导意见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附件: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

(详见安监总局网站)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在中国,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战略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食品安全是全过程的安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涉及到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中的各种危害因素,因此风险评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复杂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来支持。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现状

尽管不少发达国家不断的修改并提高本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但严格来说,因开展风险评估存在很多困难,一些看似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常常缺少严密的风险性考量。目前,不少国家对此已有所认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刚刚起步,在中国虽然已经开始受到重视,但是由于我国在风险评估方面的起步比国外晚了20多年,因而我们更要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紧迫感,相信无论是政府还是业内的专业人士已经感觉到了这种紧迫感,《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立都是对此的很好解释。但就目前而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仅限于已确知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食品原料,食品召回也针对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险的食品。而对不断涌现的新食品、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以及新涌现的生物、物理、化学因素、食品加工技术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和危害,没有开展科学风险评估,因此应大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和应用工作,迎来我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新时期,真实、客观科学的引导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几点建议

1、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我国应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这是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以此为基础,应增强食品风险评估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公开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及运行程序,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公布出版各类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等,公开各类会议的日程和记录以及科学专家的利益声明等等。二是举行各类活动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参与,或者利用网络和咨询论坛等最大限度的与社会大众进行交流,使工作深入大众生活,实施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措施,切实关注百姓的健康。第三,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人员、经费及技术、设备的投入,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严格执行食品检测标准,增加食品安全保障硬件投入和软件培训,推进监管新技术装备如快速检测、溯源系统、实时监控系统,电子化监管系统、温度监控系统等的全面应用,提高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2、评估指标的设定与结果的应用

一方面,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原则的科学核心,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制定和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也是风险交流信息的来源和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将贯穿食物链各个环节的食源性危害均列入风险评估的范围,定性或定量描述风险特征,同时考虑评估过程的不确定性,应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应用头脑风暴法、经验分析列出指标,再进行指标分类,反复经过讨论和筛选,收集专家意见,修改后最终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指标评判内容。另一方面,应加强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风险评估的结果,主要用于风险应对。就是在确定了食品流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分析出风险概率及其风险影响程度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和决策主体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而制定的回避、承受、降低或者分担风险等相应防范计划。

3、开展风险评估需要引入公众参与

现实中,由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存在不一致性,因此专家与民意之间的价值共识也就成了风险沟通中的重要内容。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动员、引导、支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参与食品风险的监督管理,并保证公众对影响自己健康利益的食品风险事项,应当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另一方面,立法机构也应当保证公众参与。比如,政府制定食品法规的相关信息、文件和发表的评论,需以各种方式公布,并考虑公众的评议;再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正式或非正式的专家咨询、论证会议时,公民可以通过宣传单、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免费获得其内容。而且一旦发生紧急食品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进行风险沟通,使所有公民都意识到风险,以最终消除公众对食品风险事件的恐惧和不安,建立起专家与民众之间的信任机制。

4、开展风险评估需要司法机关的支持

公众参与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环节,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引入司法审查机制,由法院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是否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尽到说理的责任进行审查,能够降低风险评估的依附性,同时,也会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尊重专家的意见。可以说,作为一种有效的机制担保,司法审查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有其独特的作用。不过,在这样一个高科技和不确定性共存的领域中,无论从法官的能力还是法律的规定看,司法审查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法官能力方面,由于法官既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也不掌握充分的数据信息,让法官对科学上的争议作决断,这将授予法官过度的权力,最终会削弱公众对法院的尊重。因此,法院绝不能用自己的判断代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决定,只能对该机构的决定是否有不合理之处进行审查。

5、开展风险评估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了流通环节存在的各种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对收集、汇总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信息处置不当或处置不及时,极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电子预警数据库,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流通环节食品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估数据(包括结论)按统一的格式进行整理、汇总并上报,经专业人员审核后,导入这个数据库系统。通过对数据库的科学设计,实现数据的各种分析功能,并根据分析结果发出风险和预警信息。这些检验数据经过各种统计分析,可以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从而确定监管重点领域和食品,据此提出风险评估建议或检验结论。还可实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避免重复监测,利于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对于一些难以判断风险高低的有害因素,应交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以便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不仅使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同时也带动了其他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和相关领域的共同发展,必将为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宁,严卫星.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概况[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1)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范文第6篇

一、加拿大的审计体制

加拿大的国体由议会、政府和司法三部分组成,公众通过议会将权利和资源赋予政府,政府行使权力,利用资源,并向议会和公众负责。对加拿大政府的审计既涉及国家审计机关,也涉及内部审计和公共师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包括联邦、省和市三级,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的审计机关称加拿大审计长公署,隶属于众议院,总部设在渥太华,它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向议会负责。省级审计机关称XX省审计长公署、市级审计机关称XX市审计长公署,分别隶属于省议会和市议会。例如:安大略省和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向同级议会负责,渥太华市也改革了过去既向市议会报告工作,又向市政府行政首长报告工作的做法,自2003年开始只对议会负责,完全独立于政府管理层。

审计长公署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各不相同,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由审计长、副审计长和7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有2个部门经理,每个部门负责审计若干个政府部门。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的组织结构相比要复杂些,从上到下设有审计长、主任、高级审计经理、审计项目经理和审计师等多个层次的职位。

立公众和政府的有效责任关系这一最终目标,以其特殊的地位,对政府的责任和业绩作出独立的评价和建议。这是其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责任。

加拿大各级政府同时还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长公署与政府内审部门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监督政府对公共财产的使用。作为内部审计,要为政府加强管理,提高运作效率服务,进行合规审计、内控审计、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审计长公署履行为议会加强对政府监督的职能,进行绩效审计、财务报表审计、舞弊审计、IT审计等,而不为政府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对于政府的年度财务报表,有的是依法聘请独立的公共会计师来审计,这项审计由审计长公署负责管理和付费,公共会计师直接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

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由于两国之间所处的审计环境不同,加拿大整个国家已建立起政府、和个人的信用制度,诚信已成为衡量政府、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标准,因此决定了加拿大国家审计的重点必然与我国国家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存在很大差异,加拿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程序与我国基本相同,同样分为规划、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但质量控制的重点更多地在项目的“两头”,即规划阶段对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的控制以及报告阶段对审计报告的形成和落实的控制,由此形成了自身明显的质量控制特点。

(一)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制定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加拿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审计计划的制定,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测评,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其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优先顺序,并据以制定中长期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以此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基础。

以渥太华市审计长公署为例,由于市议会是三年一届,所以审计计划的制定也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但每年要进行更新。制定计划的过程包括:第一是对审计对象进行确认。第二是对每个审计对象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因素,加权打分、分类来确定风险,并按风险大小排序列表。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是否为公众特别关注;上是否很敏感;是否存在书面的潜在风险;责任规定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是否经常有新的改变;是否很好地理解内控结构;资产的流动情况,是否被正常使用;最近一次审计时间,如果间隔五年没有审计,被认为是高风险的;是否需要法律顾问服务等等。第三是确定审计重点。过去三年,渥太华市由原来的12个行政区合并为6个,因此这三年重点是对政府机构合并标准、合并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第四是收集相关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工作计划、支出情况、预算情况及财务报表等。第五是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面谈,询问他们对审计的需求,从而补充对被审计单位的认识。第六是与副行政首长讨论,征求其对审计对象列表的意见。第七是按照风险排名从审计对象列表中选取被审计单位,起草审计计划。第八是将审计计划征求正副行政首长的意见,进一步调整、补充审计计划。第九是将审计计划报议会评审,先由议会审计委员会评估,再由议会批准。

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计划分为三至五年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每年7至9月份编制年度审计计划,10月份交由各部门交换意见,11月份交审计委员会审核,12月份交议会审批 ,下一年1月份出台。年度审计计划一般安排17-20个审计项目,在计划中有20%是机动时间。

对于审计计划确定的每个审计项目,在规划阶段要制定审计方案。以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为例,审计方案要列出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由谁提出审计、审计的目标、标准、方法等,审计方案经副审计长、审计长审阅,审计长批准签发。

(二)重点把好审计报告阶段的质量关

加拿大审计机关十分重视审计报告的编写,审计报告的编制和要求与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基本相同。以渥太华市审计长公署为例,他们的审计报告内容大致包括:第一部分:背景介绍,即为何审计,如何审计,所依据的审计标准是什么,审计的目标、范围,审计所受的限制等;第二部分:总体评估,即审计报告摘要;第三部分:具体审计发现的和结果,包括审计发现了什么,为何很重要,被审计单位采取了哪些纠正措施,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反馈意见,审计建议等;第四部分:附件,更详细的审计发现问题内容。

加拿大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是比较高的。据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介绍,他们平均每个审计项目中约有40%的时间用于审计报告起草与审定,要求审计报告必须清晰、有意义、有重大问题的结论,审计意见客观公正、无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初稿后,不但审计项目经理、高级审计经理要审核,主任和审计长也要复核。这是对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第一个重要环节,主任复核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的逻辑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否提出了相关建议;语言的通俗性;审计方案所规定的目标是否实现。对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间约为二周,同时需将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列入审计报告。之后将审计报告交由行政秘书审核,由审计长批准签发。最后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和议会审计委员会。

渥太华市审计长公署在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要由一位资深的质量保证经理专门来审核审计报告及相关的工作记录和审计证据。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则增加了类似于我国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委员会或办公会的评审制度,通过由各个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核。非绩效审计项目结束后,则由各部门之间进行互查。

(三)加强审计后续调查和管理,跟踪落实审计建议

审计后续调查和管理主要包括四个质量控制点:一是建立审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与其相关审计证据之间的索引联系,便于检索;二是发放被审计单位意见调查表,为了让被审计单位充分发表意见,收回的调查表不反馈给审计项目经理,而是直接送交高级审计经理;三是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纠正方案,审计机关在小范围内再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四是定期开展同业互查。按照IIA的标准,每三年请其他审计机关来进行一次同业互查。主要是针对已经完成的审计项目,重点在程序方面的检查,而不是实质性的检查,不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

(四)对现场审计的质量控制依赖于审计人员的素质、执业标准和信息沟通

对审计人员现场审计的质量控制更多地依赖于专业资格认证制度,同时辅以相关的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这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基础。加拿大审计人员的专业认证程度很高,实行统一的专业资格认证制度,如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特许师(CA),或者注册会计师(CGA)、注册管理师(CMA)等其中至少一项资格。审计机关要求审计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并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各种专业资格认证,在考试费用和时间上给予支持。

加拿大审计机关执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标准,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标准收集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和格式并无一定之规。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一方面注重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其保持良好的关系,以期得到很好的配合,并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审计人员之间、部门领导与审计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在审计现场召开工作例会和阶段性会议,及时沟通情况,控制审计进度,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重视现场审计结束前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交换意见的环节,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以协调,这为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的几点启示

(一)完善审计立法,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

总体而言,加拿大的审计环境要好于我国,一方面审计机关的地位比较超脱,独立于被审计的政府部门之外,向议会负责,审计独立性比较强;另一方面是诚信广泛建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财务违法、舞弊案件大为减少,被审计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比较强。因此,审计工作受到的干扰比较小,基本不会发生拒绝和阻挠审计,或者拒不提供会计资料等情况。而我国宪法和审计法所确立的审计体制与之不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强,社会诚信缺失,法治观念淡薄,对阻碍审计执法的手段尚不健全,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经常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审计环境下,审计执法的难度加大,审计质量控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审计质量控制办法》所确定的审计责任也难以落实。有必要以修改《审计法》为契机,在不违背宪法要求的前提下,力求进一步增强审计独立性,实现职、权、责的对等统一,为改善审计环境创造条件,为提高审计质量奠定基础。

(二)重视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

加拿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的重点之所以没有放在审计实施阶段,除了社会诚信度高,审计执法环境好之外,还由于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他们比较珍视自己的职业,遵守审计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自觉性比较高,因此审计人员徇私枉法、故意“放水”等舞弊行为是不可想象的。他们的审计质量问题多是由于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不足而造成的过失,或者由于审计事项本身的复杂性而引起的风险。这些问题大多可以通过事后的审核控制来发现并纠正。虽然我国审计机关在情况下加强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必需的,仍然需要通过实行“审计日记”等制度来加强对审计执法过程的监管,防止审计人员出现过失和舞弊,但我们也必须重视通过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手段,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风险意识,以此来减少审计过失,防止审计舞弊。

(三)充分运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评,提高审计工作的化水平

在加拿大,无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公共会计师审计,都十分重视运用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科学的审计。从审计项目的选择上,通过严格的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使审计的对象始终是当前最需要审计的,这样就为保证审计质量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也要通过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科学地选择审计策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审计抽样。我们制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要提高审计项目的科学化水平,在编制审计方案,指导审计实施的过程中,要求运用内控测评和审计风险评估、抽样审计等科学的审计方法。通过考察学习,使我们对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认识到这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计划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保证。

(四)大力开展绩效审计,充分履行审计职能

目前,加拿大审计机关开展的大量审计项目是绩效审计,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比如:关于政府部门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警察局如何管理犯案件;垃圾回收是否及时等等。类似这样的审计项目已经超出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经济效益的范畴,许多领域是审计人员所不熟悉的,需要与许多聘请的业内专家密切合作来完成审计项目。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审计不熟悉、不擅长的事情还要审计来做?既然要请业内专家来实施,为什么不直接交由业内有关部门去完成?这正是由于审计机关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外,属于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得出更为客观公正的审计和调查结果,而且审计机关的职业特征决定了其能力、建议能力比较强。因此,议会希望审计机关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将审计机关的职能最大化,相应减少议会监督的成本。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能也不应当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上,应当加大效益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力度,拓宽审计领域,充分履行审计机关的职责,发挥审计机关作用。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范文第7篇

在我们的生活中,面粉、油条、馒头等各种食品都可能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

“铝超标”最近又成为了热门词汇,而它中枪的原因在于在9月底的一次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讨会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君石研究员称,最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被监测人群中有32.5%的个体膳食铝摄入量超过每人每周安全摄入量(PTWI),其中以4岁~6岁年龄组的超值比例最高,而膨化食品被指是导致超值的“罪魁祸首”。

铝摄入超值的危害需具体分析

研讨会上,陈君石介绍说,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面粉对全人群膳食铝摄入的“贡献率”最高,由于南北饮食习惯的差别,使得北方全人群膳食铝平均摄入量为南方的4.6倍,其中4岁~6岁年龄组最高,达到5.1毫克/公斤体重。而世界卫生组织推荐铝的PTWI为2毫克/公斤体重。

会后,有不少媒体以“膨化食品导致四成儿童铝超标”为标题进行了报道,对此,陈君石表示,这一提法并不准确,“每周每公斤体重2毫克的最高安全摄入量,是这个值,称为健康指导值,而不是标准,标准是法定的值,健康指导值是指要保护你的健康,最好不要超过这个值,如果不够这个值,说明风险低,超过这个值,就要引起重视。儿童由于体重比较轻,所以这个值就更高了,不仅是铝,其他化学的东西也是这样,所以对儿童要特别关注。”

对于铝摄入超值的危害,有研究表明,它可能会导致骨质疏松,损害人体中枢神经,出现记忆衰退现象。不过,陈君石也指出,不是说铝摄入超值了就会发生中毒,而是发生有害作用的可能性增加了,所以一般不建议超过,真正的危害,要看超过多少,超过多长时间。风险评估的目的就是对这一风险作出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膨化食品应严控摄入量

食物中铝的来源主要有含铝食品添加剂,以及来自水、食品原料、包装材料中铝的转移,根据风险评估资料,其中含铝食品添加剂对居民铝摄入的贡献在75%-80%,在我们的生活中,面粉、油条、馒头等各种食品都可能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共有13种,其中9种是作为脂溶性食用色素的铝色淀,另4种为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硅铝酸钠、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其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即俗称的明矾,复合型膨松剂“泡打粉”的主要成分即是这两种物质,明矾和泡打粉在馒头、油条及各种膨化食品中应用广泛,起着快速发泡和起酥的作用。

风险估计中提到,7岁~14岁儿童膳食铝摄入的主要来源为膨化食品,这点尤其引人关注。记者联系了膨化食品行业国内某龙头企业,该企业品控部方经理告诉记者,2005年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曾报道过“真优味”等品牌的膨化食品中检出铝残留量严重超标,在消费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也给行业造成很大压力,从那以后,大企业都不再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含铝食品添加剂,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是作为膨松剂使用的,而现在都是无铝膨松剂。膨化食品的工艺包括油炸、非油炸和挤压三种方式,油炸和挤压都可以达到膨松的效果,并不需要再用膨松剂,从我们的产品来看,也只有很少的几种会用到膨松剂。”方经理称。

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区欧尚、家乐福商场及一些小超市,观察了十余个品牌的主要膨化食品,配料表中确实没有发现含铝食品添加剂(配料表中一般标注有碳酸氢钠,即“小苏打”)。对此,一位业内人士称,目前食品龙头企业一般都会采取无铝膨松剂,但因为成本原因,可能有些厂家还在使用明矾或泡打粉。由于明矾是允许使用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在添加剂国标中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很难说会不会超量使用。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范志红认为,部分大企业的情况并不能让我们放松警惕,“可能大品牌确实不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了,但郊区、广大农村地区的膨化食品呢,他们吃的也许是一些根本都没听过牌子的膨化食品,超标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极有可能的。”

“膨化食品本来就不是他们所必需的,营养价值不高,为了吸引孩子,只能在口味上下工夫,一般就是多油多盐,甚至使用香精,所有这些都不会对孩子有好处,家长不应该纵容孩子吃这些东西。”范志红建议说,无论膨化食品是否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都应该严格控制摄入。

如何突破“铝的包围”?

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陈君石认为,目前标准自身的问题以及超标使用都会对居民摄入值产生“贡献”。因此,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其中一项建议即是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它包括哪些添加剂可以不用了,而有些是否可以调整使用范围,减少允许使用的食品种类,调整最大使用量,目前正在对此征求行业意见;另外一项措施是要提醒质监、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市场上相关产品加强监管,杜绝超范围超量使用。

风险评估意见和建议范文第8篇

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独特地位的需要。首先内部审计不从事具体业务活动,独立于业务管理部门,这使得它可以从全局出发、从客观的角度对风险进行识别,及时建议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其次由于内部审计处于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位置,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充当企业长期风险策略与各种决策的协调人。通过对长期计划与短期实现的调节,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最后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管理部门,其风险评估的意见可以直接报送董事会,这会加大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部门意见的重视程度。

企业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如何应用:

1.建立全员参与风险管理的模式。目前风险管理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风险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全体的、综合的、全员层次的参与配合。在大中型企业中一般应建立三级的风险管理组织,即由企业高级管理层组成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及专职风险监管部门是中间环节;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承担一线的风险控制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风险监控。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常规审计及专项审计评估公司风险,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设计及各业务部门执行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定期的检查,及时揭示和报告潜在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措施的建议。

2.创新风险管理审计技术和方法,提高审计水平。风险管理审计是对传统审计方式的突破和创新,是融风险管理、审计为一体的新兴审计模式,是以对整个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改善为最终目的的一种审计理念。因此风险管理的审计方法不能局限于财务审计的全部方法,要注重审计软件的运用。风险管理审计方法中分析性程序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审计软件的使用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对数据库进行加工分析,依据软件模式自行处理数据。采用审计软件也能使统计抽样的样本更具代表性,审计抽样风险可控,从而实现审计效果与效率的统一,全面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3.加强学习,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风险管理作为内部审计一个新的涉及领域,风险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懂得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素质和技能。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风险管理工作的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