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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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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权质押;融资方式;风险

Abstract: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is always an important restriction factor for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Due to its function of turning the static shares into the dynamic available funds,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become a new financing approach for businesses in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This paper takes the practices of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in Jining City as an example, analysing the feasibility and risks of the loan.We consider that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provided the huge space for the enterprises to broaden the financing channels and for the banks to develop the credit operation. Furthermore, it's also an effective manner to break through 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during the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Key Words:share mortgage,financing manners;risks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41-04

一、引言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GDP的50%、工业生产总值的60%、销售收入和出口额的60%、税收的40%和就业岗位的75%来自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极不相称,融资难已成为其发展的首要瓶颈,而抵押担保效力不足又成为融资难的重要制约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另一种是资产抵押。在担保方面,由于经营风险加大,一些效益相对较好的大型企业不愿为中小企业担保,而中小企业之间互保、联保又难以真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与此同时,专业担保机构发展缓慢,资金规模小,代偿能力弱,信誉度不高,业务扩张能力不足,担保能力有限;部分担保公司经营信息不透明,资本抽逃、混业经营较为普遍,甚至脱离本业,将业务重点集中在直接从事资金借贷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担保作用。在抵押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很多中小企业是租借土地、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土地和房产,或者生产经营设备远远低于贷款额度,有效的抵押资产不足;加上抵押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评估登记收费较高,普通中小企业无力承担,抵押之路异常难行。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依靠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很多企业由于不动产已做了抵押,进行二次债权融资非常困难。同时,企业的股权等动产虽具有很高价值,却无法变成可用的资金,极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动产质押融资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强烈需求。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以效率高、处置成本低等优势,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已具备成熟的条件

股权即股东权,是依据《公司法》随公司成立而产生的一种股东权利,表现为公司的净资产加收益总额,既是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公司股权,也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股份制企业愈来愈多,股权质押贷款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于企业经济状况欠佳而借贷的窘境,又可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对于股权质押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开展股权质押贷款所涉及的股权登记、出质、冻结、转让等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而股权恰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以此可以确认,《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股权质押贷款,但在四十二条对股权质押进行了认可。《贷款通则》第9条第5款规定:质押贷款,系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申请条件、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都做出了规定,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程序化、规范化。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银行办理条件成熟。

三、济宁市推出股权质押贷款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方式单一瓶颈制约,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积极实施产品创新,在全市推广了股权质押贷款,把企业静态股权变成动态的可用资金,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为企业开辟出新的融资通道。

(一)济宁市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做法

1. 出台了特点鲜明、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济宁市工商局出台了《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推动股权质押融资行为。一是明确了股权和股权质押贷款概念,将其分别定义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并规定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二是对股权质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申请质押股权的条件、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股权出质登记及须提交的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质押适用股权、股权质押贷款用途和额度、股权登记处置手续等做出了排除性界定,使股权质押贷款含义更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三是对贷款程序、贷款审查、资产评估、合同签订、工商登记、贷后管理、股权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做了详实规定。

2. 选取试点行,加快推进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把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金融业务落到实处,让每家银行深刻认识到,股权质押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题的有效方式,人民银行上下联动,采取多项措施,扫清股权质押贷款推广中的障碍。组织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意见》,为加大营销力度提供思想动力;联合市工商局筛选了100余户优质企业予以推介,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客户的调查、评估、评级和授信等工作;采取“以点带面、步步推广”的方式,选取济宁市工行、交行、商业银行三家银行作为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行,重点开办股权质押贷款,并不断总结股权质押贷款发放中的经验和风险点。

3. 制定操作细则,注重风险防范。各试点银行根据本行实际,制定了详实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具体操作流程见图1。严格规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质押股权的基本条件,并规定暂不受理高度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质押贷款登记申请。对股权质押贷款除审查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还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股份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要项。贷款额度根据质押股权价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款行审批权限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净值的70%。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规定执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在贷后管理上,规定股权出质期间,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二)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成效

自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受到企业热列欢迎。例如,梁山县龙跃钢球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流动资金紧张,在其他抵押品难以抵押的情况下,梁山工行用其1500万元股权作质押,向其发放股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工行济宁分行对菱花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发放5年期1亿元项目贷款;交行济宁分行对永昌路桥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综合授信4500万元,成功化解了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09年7月末,济宁市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15家,股权出质数额20300万股,融资金额达26800万元。

据工商部门统计,济宁市内现有2.38万户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注册资本约802.78亿元。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果其中的股权能够进入出质状态,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具有巨大的运作空间和发展潜力。

四、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贷款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促进了银企双赢,带动了银企双方的积极性。对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贷款开辟了企业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突破了以往不动产抵押贷款获取资金的传统方式,使企业可将核心资本―股权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对盘活企业现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价值,解决其无“资”可抵问题作用明显。对银行来说,使部分缺乏不动产抵押担保品的优秀企业被纳入银行信贷营销范围,有利于其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由于有工商部门的介入,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有效降低,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增强了银行信贷投放信心和积极性。但是,股权质押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同时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一)股权价值评估方面的风险

一是缺乏统一的股权评估标准。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是没有独立、系统的股权评估标准,造成股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贷款银行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二是股权价值具有易变特性。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企业股权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企业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下跌,贷款银行难以把握。从济宁市开办情况看,银行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手中握有煤炭、电力企业股权的企业更易获得股权质押贷款。例如,济宁市商业银行对汶上县政府融资平台发放6000万元股权质押贷款,就是以该县政府持有的汶上义桥煤矿的股权作质押。

(二)股权出质期间权益保全方面的风险

由于非上市企业不实行重大事项公示制,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及重大交易情况不用面向全社会公布,致使银企信息不对称,加大了质权人(银行)风险防范难度。同时股权价值的易变特性使股权减值或贬值时,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清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清偿成为泡影。即使贷款人继续追讨,不仅手续和程序极为繁琐,而且最终未必能够完全获得清偿。

(三)质押物处置方面的风险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其质权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应予以处分。由于我国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还不成熟,商业银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会受到限制进而有可能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另外,银行所持股权的受偿权后位于企业债权。这就意味着同样是贷款,在公司清盘时以动产、不动产作为抵质押的贷款会优先受偿,而以股权质押的贷款受偿权则靠后,其保障度降低。

因此,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一是离不开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的主体是银行,但针对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好银企对接并给予政策支持,银行规范操作程序和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商部门做好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和维护交易安全,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股权信息监测和股权转让平台,以及引进PE、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都会推动银行股权出质融资业务的深入开展。二是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股权质押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对中长期股权质押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每月应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监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价值实现的潜在风险。对股权价值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股权融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权威、公平、公正、有公信力的中介评估机构和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

五、小结

从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可以看出,股权质押贷款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企业增添了新的“融资水源”,是破解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有效方法。济宁市操作股权质押贷款的做法也启示我们,可以通过模仿发达地区的金融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为我所用。当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是价值保险箱,股权质押在某种意义上加剧了现金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其所伴生的风险不容忽视。如何防范股权质押的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浙江全省推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启示[J].西南金融,2008,(11).

[2]宋林辉.浅析股权质押贷款[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7).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第2篇

从质押方角度来看,券商渠道的股权质押占比最大,其面临的风险也将首当其冲。不过从整个金融体系角度来看,中金公司认为,目前的股权质押风险难以对金融体系形成较大冲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悲观。 顾地科技质押风险

顾地科技8月28日公告称,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共计持有公司股票1.42亿股,质押比例为99.95%,预警线区间7-13元,平仓线区间6-12元,其中质押给海通证券的8399.14万股中的部分股份已临仓线。

公告称,为避免股价异常波动,自8月28日开市起临时停牌。顾地科技停牌前收于8.76元,这也就意味着控股股东质押的不少股份已经跌破平仓线区间上限,再加上质押给海通证券的大部分股份已经逼仓线,上市公司选择此时停牌,背后的动机不言而喻。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注意到,顾地科技大股东自身的资金压力非常大。

顾地科技2014年年报称,受“佛山钢贸案”的影响,广东佛山地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持续缩小,广东顾地旗下其他企业资金面承受较大压力,经营受到较大影响,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57亿元,产生利息665.06万元,本息合计1.64亿元。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顾地科技并未及时披露,因而遭到证监会调查,2015年1月28日大股东全额归还了占用资金本息。

不过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觊觎并没有停止,顾地科技5月13日的公告称,大股东提议上市公司分红额从原来的5184万元大幅提升至1.2亿元,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顾地科技的现金并不充裕,2014年底其账面上的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负债、长期借款合计有7.88亿元,账面现金仅有3.36亿元,而且公司自身造血能力也并不好,资本支出又常年维持在高位,因此当时独立董事并不同意此提案,但大股东仍然强行让上述议案通过了股东大会。

顾地科技大股东的以上种种动作,表明其资金链非常紧张。在已经无股份可以质押的情况下,如果大股东不能筹集到资金追加质押,恐怕将无法逃脱被平仓的噩运。 2.7万亿质押地雷

顾地科技仅仅是万亿股权质押中的冰山一角。

根据中金公司测算,目前市场上质押的股权市值有2.7万亿元,约占A股自由流通市值的16%,占总市值的6%,规模不容小觑。

受2015年上半年股市繁荣影响,股权质押规模快速增长,尤其在5-6月份,出现了加速上行的迹象。若按质押时的股价计算,2015年净增的质押市值为1.66万亿元,经历6-8月份的市场调整后,目前2015年净增的质押市值仍然高达1.4万亿元。

根据股权质押的规定,沪深300成份股质押率一般为50%,创业板质押率为30%,其余公司的质押率为40%,目前质押机构对于质押标的一般设定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60%/140%或者150%/130%。

按照“质押率50%、预警线160%、平仓线140%”计算,上市公司股价较质押时股价下跌20%将达到预警线,股价下跌30%将达到平仓线。

即使按照最保守的“质押率30%、预警线150%、平仓线130%”计算,股价若下跌55%达到预警线,股价下跌61%将达到平仓线。

随着近期资本市场暴跌,上证指数从6月12日的5178点最低下探至2850点,跌幅高达45%。从个股角度来看,跌幅在60%以上的个股比比皆是,据统计共有663只股票距高点的最大跌幅超60%,约占全部A股的1/4,因此很多上市公司质押的股权面临预警、平仓压力。

根据中金公司估算,目前触及预警线(按160%假设)的股权质押规模为3040亿元,在平仓线(按140%假设)以下的股权质押规模1830亿元,另外还有1210亿元介于预警线与平仓线之间,合计高达6080亿元。

从个股角度来看,按照140%平仓线计算,据统计目前处于平仓线以下的个股有264只,其中质押市值规模最大的是华数传媒(000156.SZ),质押股数2.87亿股,按照9月1日收盘价27.79元计算,对应的质押市值为79.76亿元,距离最高点63.35元跌幅有56.13%,2015年中报显示,公司第二大股东杭州云溪投资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数量为2.87亿股,所有股权已经全部被质押。

此外,目前位于预警线(160%)以下、平仓线(140%)以上的个股共有197只,其中泛海控股(000046.SZ)、康美药业(600518.SH)、三泰控股(002312.SZ)等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个股均位列其中。

根据规定,当股价下跌使得股权质押仓位达到预警线时,质押方会提示质押人解押,或者追加资金或股票;但若仓位低至平仓线之前客户仍未解押或补仓,质押方可选择卖出股票,限售股可申请司法冻结。

质押股权比例偏低、资金充裕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追加股票、资金,化解上述风险;但是对于质押比例很高、资金又不充裕的大股东而言,只能另辟蹊径,冀望于上市公司股价上涨,因此类似顾地科技,选择停牌“筹划重大事项”成为不少公司的共同选择。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注意到,除了顾地科技,巨龙管业(002619.SZ)、华仁药业(300110.SZ)、艾迪西(002468.SZ)、当代东方(000673.SZ)等上市公司均已于近日宣布停牌筹划重大事项,此外冠福股份(002102.SZ)、九龙山(600555.SH)等上市公司停牌已久。

尽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释放利好,以解大股东的燃眉之急,但从中期来看,不少高比例质押的上市公司头顶之上的“高估值”达摩克利斯之剑仍未解除。

一般而言,当股价跌至质押警戒线附近时,其距质押时的价格已经有30%-50%的跌幅,空方压力本应因价值逐渐显现而有所减弱,但目前的市场背景是,部分高估值个股即使已经遭遇深调,估值也未必便宜。从统计数据来看,截至目前,股价距2015年高点下跌50%以上的“腰斩股”有1631只,其中仍有85%的公司P/E 估值在30倍以上。如若市场处于弱势环境,高估值个股的回调压力更大。 券商首当其冲

从质押方角度来看,券商渠道的股权质押占比最大,这也意味着若股权质押出现风险,券商将首当其冲。

自2013年6月24日股权质押回购业务开闸以来,券商便以得天独厚的客户资源、机制优势,抢占信托、银行既有的市场份额。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券商股权质押业务便成功打破银行和信托的联手包围,在市场份额上遥遥领先。

根据中金公司统计,2014年至今,2.3万亿的股权质押市值中,有1.3万亿的质押方是券商,占比57%;其次是银行的0.5万亿,占比23%;另外信托有0.3万亿,占比12%。

不过从整个金融体系来看,中金公司认为,目前的股权质押风险难以对金融体系形成较大冲击,事实上大可不必如此悲观。

目前质押方的平仓线一般设定在140%或者130%,中金公司称,在遵循规则的情况下,只有出现质押股股价恰好在平仓线附近出现连续3-4个跌停,导致质押方无法在亏损前完成平仓时,质押方才会出现浮亏。

即使假定质押方并未平仓或敦促质押人补仓导致浮亏,依据中金公司估算,目前的浮亏金额也仅为45亿元,其中券商部分约26亿元,占2014年券商行业营业收入的1%,银行浮亏金额10亿元,仅占2014年银行业净利息收入的0.03%。

压力测试情境下,即使质押个股股价再下跌40%(对应上证综指跌破2000点,创业板1200点附近),在质押方完全不进行平仓的假设下,中金公司估算,质押方浮亏也仅为605亿元,券商部分亏损345亿元,约占2014年行业营业收入的13%;银行部分浮亏139亿元,仅占2014年银行业净利息收入的0.42%。

不过中金公司也表示,此次股灾将会影响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或倒逼未来引入估值、流动性等量化标准。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第3篇

一、全面开办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独立评估准则尚未制定,存在估值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对于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著不同,没有独立、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评估价值缺乏权威性,金融机构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

2、上市公司股权价格市场敏感性较强,股价波动频繁,风险难以掌控;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核算较难,且流动性差,一旦形成不良贷款,质押的股权较难变现。

3、质押登记手续异地办理费用高,增加了企业负担。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除了正常的贷款费用外,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人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总局办理,路途费用过高,造成贷款成本增加,尤其对一些资金需求额度不大的企业来说,更是增加了负担。

4、国内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商标权变现难。在我国,商标被视为一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若脱离了在公众眼中与其相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则可能失去价值或不复存在。加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商标权流转困难,如果贷款出现违约,金融机构一般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将商标权处置变现,因此影响了部分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建议。

1、强化贷前调查,规范价值评估。农信社对申请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项目应重点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市场开发、生产管理、资金流转等发展情况、资信情况、项目经济前景加强了解,将其中无不良记录、资信较好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项目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入围项目,提高初选质量。

2、落实全程监控,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应关注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二是应关注一个产品的若干核心技术、商标、版权的有权持有人数量情况。三是应关注出质商标、专利的存续期限,以确保其大于质押期限,避免质押期限超过出质权利的有效期限。

3、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简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可授权市、县一级工商行政部门实现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然后向国家商标总局备案,节约费用。

4、建议专业部门共同推动,构建权威的制度基础。在资产评估方面,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下,分别制订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具体评估指南,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体系;在信贷实践方面,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第4篇

企业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是一件极具风险的事情,但也是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企业对外担保应当慎之又慎”这句话的含义,并非对其他企业的担保要求一概拒绝,而是要预先作好防范的准备,到时候能够对冲风险,这包括提供担保前要签定完备的、足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各种法律文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或登记手续,也包括在面临担保责任时的灵活应对和对相关法律文件的深入理解。

互为母子的两家公司同时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却只有母公司与对方企业的股东签定了反担保协议。一旦真的发生了担保赔偿责任,如何来承担责任也很有学问,而此时的种种运作必须要基于事前的种种准备。

担保人变成了还债人

1999年11月24日,红帆公司与锦绣公司、工发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该协议约定:美辰公司向某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申请3000万美元贷款,由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提供担保;锦绣公司、工发公司向红帆公司提供反担保,包括以其各自持有的美辰公司全部股权(各50%)为红帆公司设定股权质押;若因任何原因导致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承担了对美辰公司贷款的担保赔偿责任,红帆公司有向锦绣公司、工发公司所质押股权的经济追索权或处置权;锦绣公司、工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承担责任后的五年内。

1999年12月5日,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出示《担保书》承诺:红帆公司同意为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申请的3000万美元贷款提供担保;如美辰公司违约,未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由红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偿还。

1999年12月17日,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德晶公司(红帆公司之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借款3000万美元;德晶公司对该笔贷款向外资银行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1999年12月24日,红帆公司、德晶公司、锦绣公司和美辰公司签订《关于履行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3000万美元借款保证合同的协议》。该协议约定:锦绣公司作为美辰公司全体股东的全权代表签订本协议;德晶公司以由红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条件签订了《外资银行贷款保证合同》。锦绣公司、美辰公司、德晶公司确认,红帆公司是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借款合同的实际担保人,当美辰公司无能力履行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经外资银行同意,由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承担还款的保证义务。红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包括:直接向外资银行还款、以自己的名义与外资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自己公司所有的资产偿还贷款;德晶公司声明:基于锦绣公司、美辰公司和红帆公司的要求,自己充当了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借款合同的共同担保人,实际连带保证人应为红帆公司。红帆公司、美辰公司和锦绣公司对这一声明予以确认。

到了2003年,由于美辰公司到期没能偿还贷款,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于当年9月22日签订《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其中虽然认定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德晶公司提供担保,但同时约定由原保证人控股公司红帆公司承担美辰公司到期贷款的还款责任;截止2003年7月21日,该笔贷款余额1700万美元。

外资银行于2003年9月24日向美辰公司发出公文,其内容是:外资银行已收悉美辰公司《关于由红帆公司偿还外资银行借款的申请函》;红帆公司已经承担了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履行了担保责任;外资银行与美辰公司的借款合同终止。

外资银行于2004年1月11日作出的文件《关于美辰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指出:在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外资银行曾收到红帆公司的《担保书》;因该项目风险较大,外资银行要求增加德晶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美辰公司无力偿还,外资银行多次与红帆公司协商,要求红帆公司根据曾出具的担保书履行实际的担保责任。于是红帆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与外资银行签订《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约定“为更好地履行保证责任,保证外资银行贷款的偿还,由红帆公司承接债务并负责偿还。”红帆公司已向外资银行偿还了美辰公司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担保人将反担保人告上法庭

由于红帆公司已经按照《担保书》和《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的约定,应外资银行的要求向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而其子公司德晶公司却并没有按《外资银行贷款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加之借款人美辰公司已丧失偿债能力,因而红帆公司准备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和《担保书》向锦绣公司、工发公司主张股权质权或反担保责任。但是,锦绣公司、工发公司认为承担担保责任者及担保人是德晶公司而非红帆公司,因此拒不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履行上述义务。

红帆公司因锦绣公司、工发公司拒绝按有关合同履行担保义务而将其诉诸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美辰公司与外资银行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为德晶公司而非红帆公司,红帆公司承担的是因《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还款义务而非担保赔偿责任,故《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条件未成就,红帆公司无权根据《股权质押协议》要求锦绣公司、工发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要求处置锦绣公司、工发公司的质押股权。一审法院因此裁定驳回红帆公司的诉讼请求。

红帆公司显然无法接受这一裁定。

根据中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资金借贷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并且,德晶公司为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获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德晶公司、外资银行和美辰公司之间形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红帆公司也向外资银行出具了《担保书》,且红帆公司的这一承诺得到外资银行的同意并在外资银行《关于美辰公司原贷款项目担保情况的说明》中进一步得到确认。并且,红帆公司为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也获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之间因《担保书》也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

红帆公司因此认为:对于认定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之间连带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的《担保书》,在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中根本没有提及,表明该裁定遗漏了案件的重要事实。

其次,一审裁定仅根据《外资银行贷款保证合同》这一事实就认定红帆公司不是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3000万美元借款的担保人是错误的。

那么,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之间因《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又如何呢?首先,合同并未规定德晶公司是美辰公司向外资银行3000万美元贷款的唯一担保人。也就是说,就这一贷款而言,完全可能存在着除德晶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人和其他担保方式的可能性。其次,该合同前言部分明确指出:“原保证人控股公司红帆公司承担了到期贷款的还款责任。”由此可见,这份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对红帆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细化和具体描述。由此,红帆公司与外资银行之间因《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借款关系和债务承接关系,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对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和具体化。尽管《外资银行贷款保证合同》确实规定了德晶公司是此笔借款的担保人,但却不能因此而否认红帆公司依据《担保书》和《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而向外资银行就此笔借款充当了另一担保人的角色。

同时,红帆公司对于一审裁定中“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还款行为可视为德晶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不能将红帆公司视为美辰公司的保证人”、“红帆公司承接了美辰公司对外资银行的债务”等观点,也不能认同。

另外,根据中国《担保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他人履行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因此,在有关各方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在美辰公司股东名册上注明股权质押情况的前提下,红帆公司与锦绣公司、工发公司因《股权质押协议》形成了股权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法律关系。同时,《股权质押协议》还约定,因任何原因导致红帆公司向外资银行承担了对美辰公司借款的担保赔偿责任,红帆公司有权向锦绣公司、工发公司要求按其所占美辰公司股权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上述股权质押形式和保证形式的反担保法律关系符合中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于是红帆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消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最终,一审法院在重审此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担保书》和《外资银行美元借款合同》对此案法律性质的影响,认为红帆公司承担了对外资银行的担保责任,因而《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锦绣公司、工发公司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质押担保责任。

提供对外担保要谨慎

企业为其他主体提供对外担保,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情,完全可能在主债务人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向主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企业为其他主体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慎之又慎。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模式

一、我国“互联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押的概述

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的理念,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同时我国目前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创新型国家作为战略发展目标,而创新研究需要大量资金,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在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抵押融资有限的情况下,研究小微科技型企业用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就应运而生。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小微企业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需求等方面在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1]。然而,由于小微企业大部分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资产总量少、技术比重大、融资风险高”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其必然受到金融机构的歧视,难以获得贷款支持,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较好地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且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标的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融资方式[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标的物本质上是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但同时又与房屋、设备等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属性刚好与小微企业阶段性特征完美融合,再结合“互联网+”的理念,这些天然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必然选择。

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制度困境

(一)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知识产权估值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知识产权估值的过程中,小微企业和银行是典型的博弈关系,小微企业为了利用知识产权尽可能多地获得贷款,往往会最大限度地增加知识产权估值,而银行为了避免信贷风险,则会尽可能地压榨水分降低估值。这种状态下,如何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体系,准确把握决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诸多关键因素,从而最终客观、公正、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有效避免道德L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更为棘手的是,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是“无形”的质押物,不同于以往传统的有形资产质押物,故以质押初期价值的一定比例来估值的经典银行信贷风险决策模型已不再适用,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行业发展前景等重要因素的影响。综和,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成熟的知识产权估值评价体系,目前银行主要依靠财务指标来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故而为了避免估值风险,银行着重发放短期贷款,对中长期权利质押贷款望而却步。

(二)交易流通渠道不畅导致知识产权质押的流通困难

由于交易流通渠道不畅质押的知识产权面临难以流通处置的风险融资的小微企业与银行签署质押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偿贷义务的时候,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处置质押标的物,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当贷款出现风险时,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能否顺利、高效地处置变现,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风险,成为商业银行顺利开展、健康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关键所在。目前,虽然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共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了41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全面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但各市场仍处于分头管理、分别保护的情形,尚未形成全国性统一市场,无法全面整合资源,及时、有效、统一公布有关信息。这就使得银行在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后,拍卖、转让、诉讼及执行的交易成本大大增加,高成本与低效率使银行面临贷款可能无法收回或者收回成本大于收益的风险,从而极大影响了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3]。

(三)价值决定多元化引发经营管理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贬值

现实中任何一项资产的价值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总是处于一个相对变动的状态。知识产权在权力存续期间,价值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挑战,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可能引发其价值的剧烈波动。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只有当权利人将其用于生产或经营当中时才创造价值。因此,权利人能否信守提交融资申请时的承诺,实现知识产权的效用最大化,确保知识产权保值增值,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出质人的道德风险。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标的物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是无形资产,银行很难监控。如果发生出质人道德危机,其将已经质押的专利权改头换面转让给第三方,就会大大降低质押专利权的价值,甚至会引起质押专利权的所有权纠纷,从而引发偿贷危机[4]。三是专利权的价值受市场外部环境影响较大。专利权的实质是对特定发明创造使用权的保护,保障未经许可不受他人的侵害。可是,如果市场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技术创新的周期大大缩短,别人研制了更为优良的产品,掌握了更为先进的技术,这就使得质押专利权丧失预期经济价值,甚至变得一文不值,进而出现偿贷危机。四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决定商标权价值。企业商标通常情况下是依附于企业实体而存在的,如果企业消亡,其商标价值会极大贬值,直至毫无价值。

三、“互联网+”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之困境的克服对策

伴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金融的越发重视,以及我国互联网事业的不断创新,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获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国除个别省份外,均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其发展,并且结合互联网进一步完善信息增加效率。综合分析来看,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利用互联网积极构建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u估体系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常适用分析收益法、市场法等评估方法,较好地规范了评估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在互联网中大致形成了统一的评估标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在评估实践过程中任然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容易出现系统性偏差,损害评估公信力,导致信任危机。因此,应建立健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之间的业务技术交流合作机制,实现主要业务信息共享,加大科研投入,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尽快研究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并利用互联网推广落实,从而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的评估质量。

(二)利用互联网实施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依托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信息交流平台,将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知识产权的注册信息、权属单位、法律状态、质押合同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于互联网中,创建完备的信息数据库,供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中介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单位查阅,以有效避免出现质押的知识产权因他人提出异议而撤销、质押的知识产权因类似(重复)侵权而发生争议、质押的知识产权因有效期过短影响质押价值等一系列法律风险。同时,鉴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其价值决定影响因素众多,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极易造成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须加大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的监管。为此,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在互联网平台披露对企业生产经营、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

(三)利用互联网努力构建区域联动、信息共享、标准统一的全国性市场

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条件,坚持重点布局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了41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全面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2014年专利权交易额为8577亿元。与此同时,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各地已成立了33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一省一市场”的组建格局基本完成[5]。就全国范围来看,股权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功能相似、职能相近,又都是由各地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但只有4家专利权展示交易中心依托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而建,这存在着非常大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因此,完全有必要利用互联网将两个市场有机融合,可以充分利用股权交易市场资本运作的优势,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股权化的有效路径,拓展流通交易渠道,着力化解质押融资的处置风险。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全可以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较为完善的网络优势,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切实解决知识产权交易处置难的问题[6]。

(四)利用互联网全力打造“企业 + 政府 + 机构+ 银行”的运营模式

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扶持和积极推动,资产弱小、力量薄弱、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很难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及时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发展困境,无论哪种模式,政府都发挥了至关重要、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鉴于对上述国内三种典型发展模式的综合比较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当前应当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引导,在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在互联网的平台上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大力发展“小微企业+政府基金+中介机构+贷款银行”的“直接质押+间接质押”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模式。政府基金可以通过给获得质押贷款的小微企业提供贴息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激发小微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另外,通过积极开展融资再担保业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公司风险,缓解压力,从而调动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积极性。而其他参与主体则均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其中,一切行为均按照市场规则办事,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效率”[7]。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市场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

[2]杨建平.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工业大学,2008.

[3]何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J).金融纵横,2011.

[4]谢秀红,李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实践及对策分析(J).中国科技产业,2010.

[5]李龙.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权利质押信贷业务概况

(一)权利质押类型较多。目前各商业银行办理质押的权利主要有:一是证券债权,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质押等;二是股权,主要为股份和股票质押;三是知识产权,主要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是其他权利,主要是普通债权、特许经营权和不动产收益权。办理质押的权利有公路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电源项目收费权,不动产租售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风景区及游乐场所门票收费权,公园收费权,宗教及祭祀场所门票收费权,城市供水、供热、燃气收费权,垃圾处理、城市排污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通讯通话收费权,车辆营运权,等等。

(二)单笔数额较大,风险相对集中。权利质押贷款平均单笔贷款数额高达千万元,远远高于其他贷款的平均数额。另外,各类型权利质押担保业务发展较不平衡。例如,最常见的公路收费权、农电网收益权、电厂上网电费收费权、学校收费权、医院收费权和水费收费权六种权利质押贷款总额在权利质押担保贷款总额中占比较大。

(三)“其他权利”质押占比较高,风险较大。商业银行权利质押信贷业务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明确登记部门和登记程序的“其他权利”质押占比高达60%以上[2]。一些权利质押虽然得到了法律、法规的认可,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登记部门和登记程序,依然存在较大风险。目前,这些权利质押贷款的运行还相对比较平稳,但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亟待规范解决。

二、传统权利质押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虽然相对于新型权利质押而言,传统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相关的部门规章配套比较齐全,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但由于《担保法》规定过于原则,且质押权利本身存在权利价值的易变性和权利行使的不确定性,传统权利质押中部分权利质押类型和质押方式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存款单质押

存款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如:审查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均熟知国家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但忽视了它们也不得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其存单质押无效情况等。

(二)股权质押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担保法》规定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由于《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式样、置备没有规定,也未规定公司股东名册是否置备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行只能将记载出质的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这种操作方式可能存在我行无股东名册、出质人更改股东名册重复质押、出质人转让股份、出质股份被司法查封等法律风险。

(2)股份质押的变现问题。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公司股份质押价值和变现能力,基于出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甚至是直接控制关系,出质人风险显现时,公司经营也将恶化,导致出质股份价值减损或无变现价值。

(三)部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1)商标专用权质押。虽然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进行质押,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并非任何商标专用权都适合质押,因此,商标权质押存在较大风险,在质押合同中应约定质押期间商标权被撤销时的救济措施。

(2)专利权质押。以专利权进行质押,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质押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中国专利权,即由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外国政府或地区依据其国家或地区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在中国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专利权的有效期。专利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无形财产权,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三是专利权价值的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专利可能会被后续不断涌现的技术水平更高、更具先进性的专利所取代,银行享有的专利权质押价值可能就会大打折扣。四是以专利权出质的,应符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质押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五是注意质权的变化。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因此,质押合同中应约定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补救措施条款。

三、新型权利质押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新型权利质押突破了现有的质押概念,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司法解释,但这仅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部分新型权利质押的合法性,并没有解决其中的操作性问题,以至于影响了质押的效力。预计在我国融资方式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情况下,作为资金市场的最大融出人,商业银行必将经常性地遭遇新型权利质押。所以从信贷资产安全的角度考虑,应当对新型权利质押相关问题作更多的思考。

(一)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除了公路收费权的依据是行政法规,电费收益权所依据的是国务院批复(可视为行政法规外),其他类型的新型权利质押均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商业银行自行创设的新型权利质押方式能否被司法部门认可,银行质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

(二)出质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难以确定

新型权利质押出质人多为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而《担保法》原则上是禁止这些单位提供担保。虽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为担保自身债务,允许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定抵押。但是,如何认定学校、医院以外的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益性,以及其收费权是否属于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我国法律未置明文。因此,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成为一个难以认定的问题。

(三)质权公示不规范

一是质权公示方式不明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担保物权的取得必须公示,权利质押要么通过交付权利凭证方式公示,要么通过登记方式进行公示,新型权利质押的权利凭证不明确,自然无法通过交付权利凭证公示。二是质押登记部门不明确,除公路收费权、农村电网电费收益权、学生公寓收益权质押登记部门外,其他新型权利质押登记部门不明确。三是质押登记的程序和形式不规范。出质登记往往是取得了出质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表明“同意以收费权作为贷款质押”“同意以收费权作为还款来源”的批复或承诺,难以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登记,不足以保障我行优先受偿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四是重复质押难以避免。由于权利凭证的缺失和质押登记部门的缺位,极易出现一项权利被人为地按收费期限和收费对象分成多笔反复多次在多家银行质押的现象。

(四)权利价值难以评估

新型权利是预期收益,难以进行量化,缺乏科学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并且受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等影响较大。因此,如何科学地界定权利的种类,区分可质押权利的类型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立法、司法和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难题。目前,对商业银行来讲,哪些权利可以质押以及可以出质权利的价值如何评估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收费账户监管难以控制

收费权质押的账户管理问题比较复杂:(1)有的出质人可能违背约定,将项目的收费存入专用还款账户以外的户头,使得质权银行无法有效监管;(2)有的出质人在多家银行开户,恶意逃避质权银行的监控;(3)企事业单位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大部分的收入均通过财政部门统一调度,根据情况进行资金回拨,专用还款账户如果没有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形同虚设。

(六)银行质权难以实现。新型权利质押大多是以信贷支持项目的收费权出质,借款人偿还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是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收取的费用,实现质权(第二还款来源)也是收取的费用,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是重叠,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新型权利质押也难以实现。

四、对权利质押担保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的思考

(一)区别对待、谨慎操作

对于公路收费权、农电网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各行可积极拓展业务;对于国家支持办理收费权质押的,如《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提出的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水利开发和环保项目收费权,以及学生公寓收费权等,各行可以在提出信贷准入限制性条件、规范操作行为的前提下介入。其他新型权利质押信贷业务则应谨慎操作,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不适宜设质的权利,不可作为主要的担保方式,只能作为辅的保障措施。

(二)依法登记,规范程序

新型权利质押务必要进行登记公示。一是要找准登记部门,不应有“只要有一个登记部门就了事”的思想,应该确认登记机构有无资格(至少有行政规章作为依据)。二是看登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程序规范是保证质押合同有效的重要前提。对于公路收费权、农电网电费收益权以外的权利质押贷款,虽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仍应尽力办理有关手续,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惯例行使抗辩。如果条件许可,新型权利质押应与其他形式的担保结合使用。如在设置收费权质押的同时可再设置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构筑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分层次担保体系。

(三)订好合同,管好账户

商业银行在产品营销争取到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最终都要体现在贷款合同上。新型权利质押信贷业务中收支两条线结算的事业单位占比较大,实际操作中与政府协调,由政府和出质人承诺,确保收费能在质权银行开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订好合同、管好账户,是规避法律及操作风险的必要条件。收费账户管理合同应对收费存入比例、存入期限以及账户的监督权利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银行应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四)规避风险,做好保险

考虑到新型权利质押所依附的固定资产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办理此类信贷业务

时,应当尽量要求出质人对相关的固定资产投保,如果出质人坚持不保险,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应当考虑慎贷。

总之,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组织银行业立法保护活动,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可行的立法建议。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未来立法中对新型权利质押的种类、范围、批准部门、登记部门、质权实现的方式等作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以便操作中有法可依,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维护新型担保物权的正常流转秩序。

参考文献:

[1] 杨湘玲,新型权利质押贷款法律及操作风险探析[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8/12

[2] 康宁,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法律风险和诉讼策略[J] 现代商业银行, 2003/11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第7篇

(一)地勘单位中小企业以内部融资为主

地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划拨初始资金后,企业主要以内源资金为主,即通过追加资金或通过企业自身利润留存持续日常经营运转。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越来越多,单纯地通过内部留存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已难以付诸实现。

(二)地勘单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单一

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市融资,发放债券以及金融机构借款。前两种融资方式较直接,但相应限制条款较多较严格,通常只有信誉高,发展优秀的大型企业才能实现。在目前的金融政策环境下,地勘单位的中小企业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进行外部融资。目前银行贷款仍然以主管单位提供抵押物,信用担保为主,统一为下属企业向银行贷款,再将贷款资金进行分配。企业向银行直接贷款仍然难以操作。

(三)地勘单位中小企业获取国家政策扶持力度小

中小企业因自身发展的不稳定性,政府部门在经济政策及税收政策的制订上并无很大程度的倾向。地勘单位中部份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政府在创新资金扶持上给予了一定的扶持,但是针对于企业整体资金需求量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

二、新三板给地勘单位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中小企业要做大做强,首先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而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可以抵押的实物资产有限,少有银行愿意接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等形式的融资,中小企业一直缺少利用金融杠杆做大做强的平台。新三板的出现给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一)地勘单位中小企业满足新三板服务对象要求

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国家高新区试点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为服务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的“场外市场”,服务对象主要是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这类小微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但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这无疑为地勘单位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福音。

(二)有利于优化目前企业的股权结构

目前地勘单位各中小企业均存在股权过于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集权管理特征尤其明显,这无疑增加了企业未来经营管理的风险。通过新三板股权转让系统,将集中的股权分散,一方面获得社会中各种资源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分散了风险,优化了公司股权结构。挂牌新三板,更易吸引风险战略投资者,获得资源和产业链优势,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三、新三板对地勘单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利影响

(一)提升企业议价能力实现股份转让和增值

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股权结构明晰,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和定价机制,将会吸引风险投资及私募基金的关注,大幅增加企业定向增发的价格空间。对高端优秀人才实行股权激励成为可能,同时也解决了投资者退出渠道的问题。

(二)拓宽了融资渠道提高综合融资能力

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做股权质押贷款,弥补了传统企业银行信贷支持不足的局限,未来也可以发行可转债,优先股等,企业融资的渠道将大大拓宽。

(三)提升企业治理规范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公司信息,同时企业在券商持续辅导下,将大大提升公司的合规运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能力。

(四)提升企业公众形象和认知度

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向外披露信息的同时,打开了公众对企业了解的通道,提升企业知名度,提高企业品牌价值,也将创造出更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无形资产和衍生价值。

(五)获取通向主板市场快速通道的机会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四、新三板给地勘单位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风险

(一)控制权分散、流失风险

股份改制后的挂牌产易,股权的流动性大大增加,相应控制权的风散、流失风险亦增加。

(二)信息披露带来的经营风险增加

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需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特别对于初创期企业,前期投资成本较大,盈利能力较弱,财务指标可能达不到理想值,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企业股票价值的评判,给管理者带来经营风险压力。

(三)企业持续维持成本增加

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前期支付的整体中介费大约需要120-150万元左右,但是随之而来的持续督导的各项费用、合法经营、信息披露的成本,都将形成企业的持续成本支出。

五、地勘单位企业应认清自身形势,合理判断是否适宜新三板挂牌

地勘单位企业自身基础较薄弱,在面临机遇的同时,应充份评估各方面利弊,权衡得失,不要盲目为了挂牌而挂牌。目前而言,在满足新三板的准入条件,暂时不符合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之外,下列几类企业可能更适合新三板挂牌:

(一)初创期小企业

这一类企业,处于成长早期,规模小风险大,不易获得风险投资。但如果产品研发已取得成果,开始进入小规模生产,并具有一定市场认可度,如缺乏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可挂牌新三板,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吸引更多风投的关注,为后续发展打基础。

(二)有一定盈利能力却面临发展瓶颈的企业

这一类企业通常已经历若干年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目前存在着诸如内部管理,产品研发,市场覆盖率难以获得质的提升的困境,因不满足于现状,调整经营战略规划,为弥补自身资金不足,加快战略转型,摆脱现有困境,新三板市场挂牌将是有利的选择。

(三)具有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企业

这一类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良好,新三板市场挂牌,将获得的充分的市场关注度,投资机构的参予将有助于激励企业的发展。

(四)预期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交易,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不足的企业

股权质押风险点范文第8篇

股权质押的风险是近期个股跌停的重要导火索之一,官方的公告能否缓解市场忧虑或者能缓解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观察,因此大股东股权质押高的公司目前还是要回避的。

很多人亏钱的原因,就是对企业的基本面不了解,对股票走势不了解,只看到股价跌的便宜了,业绩还很好,就是不去仔细想想引起股价下跌原因是什么,这就是专业与非专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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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陷阱很多,你真的需要一个合适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