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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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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监管范文第1篇

一、当前阶段我国大型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1.内控机制有待完善

就当前阶段我国的众多大型企业而言,其税务管理工作中仍然普遍存在着相应的不足之处。因此,大型企业多想使其自身运营风险得以有效降低,就需要对其自身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正视,并通过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对其加以改正与完善,从而才能使其企业得以良好的运营,使其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基本的保障[1]。而通常情况下,若想对相关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与解决,首先所应当关注的当属其内控机制有待完善的相关问题。就当前我国部分大型企业的内控机制而言,其监督管理流程通常呈现出上不完整的状态,其内部监管工作通常呈现出不全面的状态,并且其对于税务风险所进行的相关预测工作也呈现出不科学的状态。同时,由于其内部监管部门的缺乏以及内部设计智能的缺失,导致其企业的内控机构并不具备对相关税务风险进行及时预防的能力,综上不良状况,都将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极大的风险隐患。

2.内容机制建设力度有待提升

当前阶段我国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大型企业在对其自身进行建设与运营时,没有对其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建设予以相应的关注力度,从而使其企业未来发展的全面性部署受到了相应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我国大型企业领导层并没有税务管理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从而其通常会将其工作重心与关注重点安放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发展速度之上,而没有对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存在的相关税务风险进行关注与了解,进而导致大型企业的内控机制普遍呈现出建设力度不足的状况,使其企业对于提升资本收回的全方面考量受到严重的相关影响。

二、使大型企业内控机制相关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的相关对策

1.使大型企业内控机制得以有效完善

若想使我国大型企业当前阶段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相关问题得以有效解决,首先要做的便是使其内控机制得以良好的改进与完善,从而使大型企业相关部门能够以更加科学专业的监管模式,以及更加恰当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其内部税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从而使企业能够得以更加良好的发展。首先,若想使大型企业的内控机制得以良好的改进与完善,就需要相关企业结合其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对其内部的税务风险监管部门进行独立的建立,从而使其企业税务风险能够得到更加科学专业与有效的预防。其次,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对其企业内部税务监管流程进行完整的设计,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企业的内部税务问题进行严格准确的复查,从而使其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能够得以有效的预防,使其企业能够在更加安全的运营环境中得以快速发展。

2.使大型企业内控机制得以良好建设

着眼于我国大型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其通常会呈现出复杂而庞大的体系特点。因此,当大型企业在对其内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相关建设时,应当对其投以更大的建设力度,并对其建设过程设置相对较高的提升目标,从而使其内控机制得以良好建设的同时,其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也能得以良好的避免,进而使其企业的发展需求得以良好的满足。

3.使大型企业税务机关的作用得以有效加强

若想使大型企业税务机关的作用得以有效加强,首先要做的便是结合其企业自身实际运营特点,也恰当与专业的相关税务风险管理手段对其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从而使其企业内控机制受到良好的积极影响,使其内控机制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能力得以有效提升,进而使其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能力得以显著提升。与此同时,企业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企业税务的实际情况进行透彻的分析与适当的参考,从而使其企业内控机制能够对其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良好的控制,使其企业内控机制对于税务风险的预估能力得以显著提升,使其企业得以获取更加良好的经济效益。

企业税务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监管;企业监管;政府监管

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在不断完善,同时建立了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十分普遍,国内的银广夏、科龙电器、康美药业等事件都暴露了我国会计监管中的漏洞。会计监管有名无实,已成为会计实务工作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已经非常紧迫。

一、会计监管的内涵

会计监管是指依法享有经济监督的政府部门、会计机构、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利用一定的方式对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监督和管理,达到保护各方利益的过程。会计监管按照监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企业监管、政府监管以及社会监管。会计监管是一种复杂的活动,涉及到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

二、会计监管产生的根源

会计监管产生的根源有两点: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随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委托关系便应运而生,所有者将资本投入企业,目的是使其资本保值、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经营者可能更关注个人的薪酬、地位等福利,在实施经营管理的活动中,无视投资项目的风险,所做的决策偏向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追求的目标不同,最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利益冲突,这是产生会计监管的根源之一。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会计监管产生的根源。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各自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异,通常经营者掌握较完全的信息,所有者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可通过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利于自身的决策,同时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以上两点产生了会计监管的需要。

三、我国当前会计监管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存在企业监管、政府监管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但是会计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1)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责划分不清。虽然会计监管的部门不少,但职责上存在着交叉,采用的标准又不完全相同,在实务操作中,有的部门甚至以平衡预算或者创收,弱化了原本就不强的监督职能,监管部门的监督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

(2)监管手段缺乏效率和科学性。我国的监管模式政出多门,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各部门分别监管,会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协调困难,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最终形成无效监管;二是由于监管力量分散,导致政府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全社会范围内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四、税务机关对加强会计监管的建议

1.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健全民事赔偿诉讼机制

在总结我国过去企业会计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借鉴其他国家在企业会计监管的成功条例,对我国会计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补充,建立完善地法律法规,使有关会计监管的职能部门工作具体化,职责交叉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健全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使受害人能够获得经济赔偿,这样就能调动受害人诉讼的积极性,使得会计监管不再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机构有限的资源,而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这不仅可以极大地节约监管成本,监管效果也会得到显著的提高。

2.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法

税务机关在会计监管过程中应严格执法。具体表现为:

一是各级有关领导要增加法律意识,自觉带头严格执法,纠正和杜绝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

二是坚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提高执法质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业务方面的培训,提高税务机关人员的实际执法能力;

三是完善对税务机关执法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管,确保其本身合法及有效。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必须依法行政、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行为。

3.加大稽查力度,发挥稽查的震慑作用

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监管制度和日常督查机制,定期对企业进行查访,考察实际经营情况;同时完善税收监控体系,建立与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相互协作制度。在稽查中,着重对经营场所、存货、现金、银行、往来等账户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账实相符,各项指标是否配比,发现疑点一查到底;并要制定协税护税措施及联络奖励办法,积极鼓励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并给予相应的奖励;针对各种偷税手法,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稽查方法,并且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4.积极宣传税收作用,加强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对发挥我国的经济建设是不可缺少的,它与社会发展休戚与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决定着国家财政的有效运转,更是维系和发展经济建设、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科研教育、国家安全等等的重要经济支撑,没有税收的保障,我们国家的基本功能都得不到有效运转地保证。税务机关在实务工作中,积极宣传纳税的作用,适当组织税法知识大赛,让企业真正理解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五、结束语

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包括有关法律的修改、相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协调、税务机构的廉洁从政以及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等。本文基于税务机关的角度对会计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些建议,但我国会计监管工作的整体发展还有赖于广大会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岩.对当前现代企业会计监管工作的思考[J]. 财会通讯2011(08).

[2]吴作章.我国会计政府监管研究[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2).

[3]郝雪连、吴利朋.企业会计监管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10(9).

[4]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OL]. 贵州日报2007(1).

企业税务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税工程;纳税;影响

金税工程是全国范围的税收管理系统,它是一套将全国税务机关网络联网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管的体系。随着金税工程的不断推广,中小企业的税务情况也日趋规范化,但中小企业在税务规范过程中面临的税务风险使得有些中小企业出现信用危机甚至经营危机。本文旨在分析金税工程对中小企业纳税的影响,并提出在金税工程下的中小企业纳税管理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降低风险、化解危机。

一、金税工程对中小企业纳税的影响

1、金税工程规范中小企业税务流程

(1)规范企业税务登记流程。在金税工程中的税务登记环节,企业登录系统填写单位的相应信息,系统受理此业务,后台对企业信息进行管理(归档、分类)并进行审核。企业填写的内容需要严格按照系统的要求,按照系统提示一步步操作,有未录入项则不允许提交服务器。这样的登记流程使得税务机关收集的企业信息相对全面,建立的企业档案相对客观。(2)规范企业纳税申报流程。在报税环节,系统能够对企业业务进行动态跟踪,联查该企业供应商与客户业务,从中发现是否存在虚开或违规开具发票的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规范业务流程与纳税流程,防止税务风险的产生。实施金税工程前,有的企业为规避全员明细申报,选择到税务机关大厅申报,实现个人所得税一笔集中申报。金税工程下,企业均需提供全员明细申报记录,使得企业的代扣行为必须真实合法,规范了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3)规范企业税收征管流程。实施金税工程前,由于中小企业特殊情况较多,税务机关在处理中小企业涉税业务时,选择空间和行政余地相对较大。金税工程将税收各规定自动在系统中执行,系统自动拦截不合法行为禁止后续操作,筛选有异议行为由人工再审确定。例如当系统发现企业存在纳税异常行为时,需要企业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如果理由陈述不充分或虚假,系统自动将该企业认定为税务检查或稽查的重点企业,日后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税收审查。可见,系统的严格管理实现了企业税收征管流程更加规范。

2、金税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纳税效率

在金税工程之前,中小企业需要在国税、地税多部门网站办理业务,有的业务还必须到税务局的业务大厅上门办理,容易出现漏报、处理延迟等问题。金税工程下企业只需登录金税界面就可以完成一系列报税、开票、发票信息辨伪查询等税务事项,并且系统将涉税事项办理前置,如税种认定等业务,由后台的管理服务前置到纳税服务大厅的办理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避免了纳税人到多处办税的麻烦,提升了中小企业办税效率。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有限,普遍存在用工紧张的问题,往往一人包揽企业多种工作,金税工程将大数据、人工智能集成到该系统,大大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节省了企业人力。如系统在发票票种核定时,会自动弹出行政许可界面,要求进行相关的查询审定工作,使税务机关的工作更加流程化,企业享受的税务服务更加高效。不仅如此,金税系统提供了双向交流服务,方便纳税企业咨询交流,使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解决各方面的税务问题。

3、金税工程对规范的中小企业带来市场机遇

中小企业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是众所周知的,是因为中小企业进入壁垒较低。就苏州而言每年中小企业数量都会比上年增加10%~15%,存在很大的竞争与生存压力。在金税工程之前,很多企业存在偷、逃、骗税的侥幸心理,编造虚假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反而是一些纳税流程规范的企业举步维艰,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在金税工程下,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至少5年前的违规税务行为,对违规企业采取处罚与信用等级降低或进入信用黑名单等处理。信用等级降低或进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势必对后期业务产生极端不利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于规范纳税流程的企业来说是机遇,使中小企业纳税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合规的企业时刻关注税务动态及要求,按照税务要求办理涉税事项,不合规的企业由于没有生存出路,也将慢慢转变为合规。

二、中小企业在金税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认知不足

(1)对税收政策认知不足。很多中小企业都是委托记账公司代为记账与报税,企业管理者对税收制度不了解,因此本单位未能结合国家政策开展工作。有些中小企业虽然聘请了财务人员,但由于企业规模较小,聘请的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未能实时关注国家税收变化,对工作的态度仅仅是完成本职工作,对税务的前瞻性管理还存在较大差距。(2)对金税工程缺乏了解。多数中小企业和记账公司的会计,对于金税工程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改变了以往报税界面与税收监管力度增强的认知中,没有意识到金税工程能够为企业带来哪些影响,还是按照以往的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对金税工程缺乏系统的了解,容易出现企业与税务系统信息不对称,存在被列入税务部门重点问题企业的税务风险。

2、税务风险意识不强

(1)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在金税工程下,企业进项税发票认证成功后还存在极大的风险,因为只有公司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供应商交税了才能批准本公司抵扣成功。有些中小企业没有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员工购买了发票拿到企业报销,可能存在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的风险。(2)预警税负。预警税负是指企业如果纳税数额低于该行业的平均税负,税务机关会对该企业严格稽查。企业财务人员应该了解该行业预警税负,当出现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况时,企业需要通过关联交易自查,寻找原因以备税务部门询问,如果税负过低的原因是由于企业业务无合理或者其他不合规事项造成的,需要立刻改正,以免造成违法甚至刑事风险。(3)零申报。有些中小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办税人员为了简化申报流程,即使有收入也采用了零申报,这种申报属于违规申报。超过六期的零申报,金税系统会将该企业纳入异常名录监管,两年以上零申报企业会被锁定,将面临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的联合提醒并承担不利后果。

三、中小企业金税工程下纳税管理举措

1、针对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举措

(1)健全岗位管理。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有限,在金税工程严格监管下,中小企业首先需要对本企业各个岗位进行管理,防止由于内部岗位管理不严,造成业务流程不合规。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各部门工作范围与要求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另外,中小企业有必要建立发票管理岗,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开具、审核、回访等工作,有效避免虚开发票和取得违规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岗对发票使用违规人员具有处罚权,并及时将不合规情况向企业管理者汇报。(2)实施相关人员培训。中小企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人才,因此需要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经常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金税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仅停留在报税、算税的应用中。在中小企业的现有工作人员中,很难有能把金税工程流程琢磨透彻的员工,因此需要中小企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系统流程、原理、纳税注意事项等,将金税工程与企业经营流程密切联系起来,降低纳税风险。(3)控制工作流程。中下企业普遍缺乏自查工作流程,也就是内审流程。在金税工程中容不得企业存在疏忽,任何疏忽都有可能成为金税工程重点检查对象,因此需要中小企业建立税务内审流程,从不同角度进行核对以检查企业业务情况是否合理。例如信息流是否与物流一致,物流是否与资金流一致。

企业税务监管范文第4篇

一、我市所有矿产资源企业凡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已生产销售的矿产资源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矿产资源企业(除查帐征收企业外)年应税销售数量核定由监督督查考评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电业、公安、税务、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通过深入调查共同核定,最低不得低于省、市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税数量。年应税销售数量的核定,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未经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认可,年度中间不再变动。税务部门依据核定的年应税销售数量,依法核定应纳税款,按月征收。

三、矿产资源企业(除查帐征收外),一律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纳税款,按月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四、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工商、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电业、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统一行动,相互协作,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制度和协作机制,严格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关于加强特殊行业税收征管和建立税源经济体系信息共享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文〔〕57号)执行,及时准确提供矿产资源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行业的税收秩序,市政府决定近期将开展对矿产资源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治理活动,所有矿产资源纳税人应对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补缴,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六、对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拒不缴纳的矿产资源企业,市监督督查考评办公室组织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电业、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该矿产资源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缴纳税款。情况严重的,将对该纳税人采取停供炸药等措施,督促其交纳税款,同时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拒不缴纳税款给予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矿产资源生产企业在年审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权力许可证照时,应出示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否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炭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局等部门将对其相关证照不予审验。

企业税务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务风险;企业;防控措施

“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我国发展,越要增强信心、坚定信心。”中国近几年GDP持续增长,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正是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经济行为日益复杂,近几年很多企业在运营中陆续出现税务问题,因此在企业管理当中,税务问题不可忽视,深入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并采取应对措施,才是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之道。

一、解读税务风险

所谓税务风险,是指所造成损失的一种不确定因素。税务风险是一种未来的某一时段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会给企业产生一定影响的风险。目前,对于税务风险,没有给出明确定义。税务风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分类:

(一)税务风险根据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来自税务局等执法部门的少缴税、晚缴税的风险;一类是来自自身的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

(二)不同内容的税务风险日常管理的风险,例如因违反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产生的风险等。

(三)不同性质的税务风险根据涉税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可以将税务风险分为: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违规的风险和多缴税款等不违法违规的风险。

二、企业经营中税务风险的成因

(一)企业未能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深刻了解社会环境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会产生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因此我国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如果企业未能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依旧按照旧政策实行,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不能使信息得到高度利用,埋下了税务风险的隐患。所以企业应该及时掌握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仔细解读其他相关政策。

(二)企业缺乏税务风险的管理意识一个企业的发展必然需要好的领导者,有些企业领导在看待企业效益中,只在意了企业在经营中的效益,往往忽视了税务问题在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是每一个企业管理者的义务以及责任。如果企业管理者没有纳税意识,想要投机取巧,利用各种“骗局”,企图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想要漏税、欠税,日积月累之下,终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行为不仅是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更是对企业管理者自身的一种自我伤害。并且,由于企业管理者缺乏税务风险的管理意识,会在企业内部出现财务机构不健全、财务审核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完善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企业今后的发展中都存在危险隐患。

(三)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管理中,企业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就是规矩。没有规矩,没有管理制度,这个企业就会是一盘散沙。如果企业想要可持续发展,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是解决税务风险的关键,如果企业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会出现职责划分不明确,部门协作以及企业内部的运作都会出现问题,这不仅仅是存在税务风险,更有可能产生其他原因使得企业分崩离析。内部监管机制的设立十分必要,这需要完善监管制度,没有内部监管机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有相关财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最重要的是,没有监管机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呈现未必是客观真实的,缺乏客观真实的数据,会对企业管理者进行之后的经营产生偏差。由此下去,企业将进行恶性循环,直至倒闭。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产生的各种“后遗症”都会为税务风险提供环境。由此可知,完善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可以从根本上制约税务风险的问题。

(四)企业财务人员的问题一个好的企业,只有一个好的领导者还远远不够。一个企业当中,占比例最大的就是员工,每个企业必不可少的员工一定是财务人员。企业的收入支出,资金的统筹规划都离不开财务人员。每个企业都可以自由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进行企业的管理规划,术业有专攻,财务人员在企业税收筹划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筹划是否得当,是否可以有效进行,是否科学实际,这些都是影响税务风险的因素。然而,如今企业中有很多非财务专业人士,财务方面的专业技能有待提高。有些企业选择从未做过财务相关事宜的亲属来担当企业的财务重任,由于业务水平低,账目不清楚等等问题会日益显现出来。有的财务人员,只是空有文凭,专业知识不牢固,没有上进心,敷衍了事。更甚者,有些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利用所学专业,做假账,利用一些手段来满足自身利益,从而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财务人员在企业管理当中要慎重选择。由于政策是具有客观性的,而人的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每个人的知识水平、理解能力都各不相同,因而对同一政策的理解和认知也各不相同。尤其在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自由裁量权,会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探究企业税务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结合世界发展和我国国情,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随之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优化。企业要敢用人,会用人,善用人,选择优秀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该始终坚持学习,及时掌握并深入了解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利用自身所学,利用相关优惠政策,为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如果企业对于税务机关出台的相关政策并不理解或心有疑问,都可以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因人不同,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同一政策的理解会产生偏差。税务机关享有解释权、处置权和自由裁量权。与当地税务机关及时沟通交流,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可以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二)增强防控意识,构建风险预测系统企业如果想要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管理者必须要提高税务风险的防控意识。并建立风险预测系统,首先先评估税务风险,然后采取应对措施,这是规避税务风险的有效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国家日益完善了征税管理制度,加大了力度,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相关政策都更加完善健全。企业相关人员不可再抱有侥幸心理,应该遵纪守法,增强防控意识,构建税务风险预测体系,进行有效防控,才能使得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税务监管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企业税务监管范文第7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120-03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4》,2013年我国房地产业的税收收入占我国当年税收收入的12.97%,仅次于批发业和零售业的13.23%,在产业税收收入中排名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周期长,业务复杂,涉及税种多,涉税风险高,房地产业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04年至2015年(2009年除外),十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均将房地产业列为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房地产业是唯一获得如此“优待”的行业,可见房地产业的税务风险之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成本对象准确核算开发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文简称“31号文”),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基础。只有准确划分成本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才能准确归集和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动工建设之前都须向规划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规划图并备案,修改规划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这表明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动工之前已经清楚开发项目规划建设的开发产品种类,也就是可以确定成本对象的。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准确划分成本对象的情况。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开发项目内建造的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单独列为成本对象,而将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列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中。这主要是因为31号文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配套设施如果是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避上述规定,故意不准确划分成本对象,将配套设施并入开发产品进行成本核算,根据开发产品销售比例一并结转。

(二)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情况下,银行收紧房地产业的贷款。从银行贷款困难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向成本更高的信托产品融资。信托公司为了保障信托产品的安全,一般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的股权,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的股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信托公司的借款就成了向关联方借款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联方借款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准予扣除。企业如果未能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企业的相关利息支出只能按照关联方借款规定的比例扣除。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而全额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情况。

(三)管理费用与开发成本间接费用混淆

在税务实践中,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容易混淆。之所以要对两者进行区分,是由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开发间接费用是可以据实并加计扣除,而管理费用只能按比例限额扣除。因此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或无意将管理费用尽量转移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中,同时控制管理费用的列支,使按比例扣除的金额大于实际发生额。开发成本增加,加计扣除额也同样会增加,相应地就减少了土地增值额。房地产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以求减少应纳土地增值税。

(四)不按规定预提开发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未最终办理结算的情况下未能取得全额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里规定,房地产开发行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预提(应付)费用列为计税成本。31号文规定了预提成本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为了使得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相匹配,前期少交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倾向于在前期多列支成本费用。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预提开发成本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多列(虚列)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复杂,开发环节中计算复杂且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增值额对企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影响甚大。为了节约税收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在开发成本上做文章,想方设法增加开发成本。在税务实践中,税务人员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使用虚开发票、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税务问题的原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

房地产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从土地购买到开发建设的全过程需要大量、持续的资本供应。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统计,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至2012年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74.2%,201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统计中,企业自筹资金比例是38.83%,国内贷款比例是16.11%,其他资金来源比例是44.62%。应付上游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预收下游购房者的定金预收款和个人按揭贷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重要来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所得资金须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预售资金的核拨按建设进度进行,这些情况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相对紧张。企业肯定存在节约税收现金支出的动力。由于预售资金受到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比例计算的营业税的税务风险较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就在计算相对复杂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做文章。

(二)成本结转的时间性差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后,未最终办理结算的情况下未能取得全额的发票,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31号文里规定房地产开发行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预提(应付)费用列为计税成本,但31号文对预提成本还是明确了具体要求和标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前期结转成本少,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多;后期取得相关开发成本的合法凭证,开发成本增大,但是后期发生的销售收入未能足以覆盖成本。在税务实践中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负数需要申请退税,但申请退税并不退还利息,申请退税的流程也相对复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有时外部融资的年利率高达20%的情况下,企业宁愿承担税收风险,先按照预估的开发成本结转成本(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预估的开发成本是比较接近实际的)。若事后面临税务检查,企业预估的开发成本大部分都已经取得合法票据了,成本是实际发生的;税务机关要处理,也只能对不按期申报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18.25%,有时还低于外部融资成本。

(三)税制漏洞导致开发成本虚增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生产和销售商品房的企业,由于税制的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缴纳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增值税的链条在房地产业被人为割断。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需要认证,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成本发票情况。而现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等材料便可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发票。对于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从规定上看,建筑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程序并不复杂,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只是对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核实,不需要对建筑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业务进行实地核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通过虚假的建筑工程合同、假发票、虚开发票等手段虚增开发成本。

(四)部门间信息未能有效共享

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经过若干个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和监管,有关房地产开发的信息分散在这些部门里。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与这些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交换制度,难以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监控。税务部门与监管部门间信息未能有效沟通,由于管辖权的原因,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业征管上也未能有效衔接。2002年起,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15年,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正在酝酿出台中,又会出现货物劳务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由两个税务机关负责的情况。这种征管模式不仅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征管信息的沟通。

税务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间信息未能有效沟通,使得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有效监管,使企业有空子可钻。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对象管理

成本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基础,税务机关应重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对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6月1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实如果待开发产品完工当年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企业大部分的成本费用已经列支了,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已经基本确定了。主管税务机关此时若发现纳税人成本对象确定有误,要求纳税人调整成本对象,相当于要重新核算开发成本,这是很费时费力的事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动工当年,在第一次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对象的专项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及时辅导企业进行合理调整,并对企业加强后续管理。

(二)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日管

税务征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基础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针对房地产业,税务机关应建立房地产业项目跟踪管理制度,设立台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动工、销售等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进行分析审核,同时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分析和票据审核力度。建筑业劳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从源头上对建筑业进行监管,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建筑业的日管,完善建筑业纳税人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工程的真实性和收入的准确性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筑业纳税人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发票和虚开发票虚增开发成本。完善房地产业纳税评估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时进行相关税源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税务部门应利用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的契机,重新梳理房地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减少因税制不完善导致的征管问题。

(三)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制度

信息管税的前提是税务机关须掌握企业涉税信息。税务部门要尽力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调和协作,定期与这些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共享,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和相关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立体化管理。如在征地环节,税务部门可到土地管理部门了解掌握具体的征地时间和土地金额;在销售环节,通过到房管部门取证开发项目销售情况,以发现以房抵债或隐匿收入的现象;在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中,都应及时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流沟通,严格监控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准确掌握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往来,实行全程动态跟踪。借助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国税和地税部门应实现共管企业的信息互通,提高管理效能。

企业税务监管范文第8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为了给予有别于本国关境内一般地区的特殊政策,而采取特别的措施进行监管的区域。目前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港区。近年来,随着**开放型经济的深入和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特殊区域在服务相关企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管理难点。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我们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征管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目前**特殊监管区域总体情况

1.数量众多,种类齐全。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先后成立了张家港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两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昆山、工业园区、高新区、常熟、吴中、吴江6个出口加工区。20xx年底工业园区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出口加工区合并组成综合保税区,昆山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吴江出口加工区正在申请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太仓正在申请设立入仓即予退税的出口监管仓库。可以说,在全国很难找出云集了如此多的特殊监管区域的城市。

2.招商情况良好,土地使用效率较高。这些大型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的进驻,有力地提升了我市出口货物的技术水平,同时通过大量的业务需求,拉动了相关配套产业的蓬勃发展。昆山、高新区这些设立较早的特殊监管区域,招商情况和土地利用率良好。

3.业务增长迅速,高新技术产品为主导。

二、特殊监管区域发挥的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特殊监管区域的综合实力不断壮大,增强了吸引投资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功能,成为联接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重要窗口和桥梁。同时,在带动周边经济、提升区域竞争力、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提高了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度,有利于资源的集约化利用。设立特殊监管区域,旨在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将现行“漫山放羊式”的加工贸易改为“圈养式”管理,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集约化程度,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2.延伸补全产业链,促进了加工贸易产业升级。近年来,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集聚效应越发突出,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将生产和采购基地放在**。这些企业迫切需要一个“零库存、高弹性”的运作平台,以便根据全球市场的需求动态调整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特殊监管区域很好地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3.对区外的相关进出口企业产生了辐射和示范效应。特殊监管区域由于具备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增值服务、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因此辐射效应十分明显。批次,为中心、园区乃至**发挥了很好的宣传推介作用。

三、现阶段**特殊监管区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特殊监管区域综合效益偏低。**作为进出口大市、加工贸易大市,设立一些特殊监管区域,以实现加工贸易企业集中管理是很有必要的,昆山、工业园区、高新区特殊监管区域业务量的飞速增长也印证了这一点。但是设立特殊监管区域毕竟是一种税收的让渡,**高度外向的宏观经济结构并不具有很强的简单复制性。因此,过多的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不仅建设运营成本高、税收代价大,而且很容易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事实上,**也存在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不平衡、功能单一、政策不配套、综合效益偏低、招商竞争激烈等问题。昆山、园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态势相对较好,而去年新设的常熟、吴中、吴江三个出口加工区业务量较小,吴江出口加工区使用的土地面积仅占规划面积的十分之一。

2.辐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我国,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新生事务,各地区、各部门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一些特殊业务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有些限制性规定的弊端也逐步显露出来了。一是维修业务税负不公。区内企业不允许开展修理、翻新、拆卸等业务,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设备维修服务,通过主管海关备案进行,但是尚不能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这就意味者将视同内销业务进行征税。二是招商引资厚此薄彼。特别是生产和流通尚未紧密结合的贸易企业,几乎与特殊监管区域“绝缘”。因为政府在招商时,往往倾向于出口导向型生产企业,而对流通企业并不欢迎。目前**尽管已拥有三个物流(仓储)企业进驻园区出口加工区,但是还没有直接从事流通贸易的企业,这也成为特殊监管区域一个共同的缺憾。

3.各部门管理制度缺乏有机衔接。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海关侧重于监管货物的实际状态,而税务部门还需掌握所有权的转移情况。因此,各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业务政策缺乏有效的衔接,影响了监管区域的实际效能。归纳起来,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税区管理上,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的货物,海关在操作上一般 作为销售企业的出口业务,可以进行报关,且可以使用进料加工手册等作结转,但一般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因此,海关认定区外企业销售至保税区的货物就视同出口;而税务机关只有在货物实际离开保税区到境外后才认可货物出口。二是海关的出口加工区监管办法中只提到了对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而税务机关要求入区的货物必须是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区外企业才能凭相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三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对运入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而出口退税政策中则明确了享受出口退税的仅是销售给境外企业或物流中心内企业而运入中心的货物。四是去年底以来,国务院批准在工业园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选定了7个出口加工区进行功能叠加的试点,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及时针对试点工作,出台调整相应的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办法。

4.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狭窄。目前,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各有一套税收管理办法,但是这些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实际掌握的政策宽严不一;退(免)税方面貌似雷同却又有细微差别,企业很难准确把握,容易诱发税企矛盾。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只有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的“出口”信息,而且通常只有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入区信息;一线(区内和境外之间)进出口信息、二线(区内和区外之间)进口信息、以及货物在区内或者不同区域之间的流转信息、区内企业手册结案信息等等,都无法掌握。因此,依靠现在出口退税申报提供的单证以及电子信息,很难全面反映出交易状况。对开票方向、货物流向、资金结算等事项,都要依靠深入细致地人工审核。不仅工作量巨大、效率低下,而且存在相当大的退税执法风险。

5.退税管理的工作负荷不断增加。由于税务部门与海关在直接进出口业务管理上存在很大区别,因而给退税管理增加了难度。一是货物实际入区时间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不符。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现象比较普遍,报关单上“出口退税日期”滞后严重,在退税率多次下调的情况下,企业为了避免吃亏,纷纷要求海关更正“出口日期”,或者要求按照货物实际入区时间计算退税,税务机关显得比较被动。二是出口报关单上的错误信息较多,改单时间长,造成企业办理延期申报的情况多,相应增加了退税管理的业务量。

四、整合特殊监管区域功能的建议

作为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保税物流中心目前分别享受着不同的优惠政策,政策资源难以共享,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分散了监管人力,增加了管理成本。为保证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节约土地资源和管理资源,切实提高经济效益,有效降低监管风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推动功能整合和政策叠加,在更高起点上重新定位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特殊监管区域规范有序运行。

1.科学评估现有区域运行效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运作多年,但尚没有一套涵盖环保、能耗、税收、就业、国际收支、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科学的评估体系,来对区域的运行效能作出全面评价,因此制约了今后的规划发展。从调研情况来看,现有的特殊监管区域不仅占用了较多的耕地资源(每个出口加工区的占地面积近3平方公里),各区域的初始建设投资动辄数亿元,而且每年管理机构的行政开支和国内税收让渡更是庞大。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审视一下这些投入对于宏观经济产生了多少积极作用,又带来了哪些负面影响。目前,各地设立特殊监管区域大多采用自下而上的模式,即先圈地围网,然后招商和上级验收,很容易造成设区的盲目性和土地资源的闲置。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设定一些刚性指标,如进出口总额、加工贸易比重、产业分布状况等等,达不到指标的地区,一律禁止圈地,使特殊监管区域布局于进出口金额大、加工贸易比重高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的地区。

2.拓展叠加功能,推进互动发展。要按照合理规划、统筹发展、依法行政、经济效能、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整合发展的基本原则,通过模式创新、功能整合、政策叠加,使现有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功能优势、区位优势等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整体效能,实现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的协调发展、优势互补,使其成为成为先进制造业的聚集区、国际物流的集散区、服务外包的承接区。一是功能的整合,使各类特殊监管区域都基本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二是政策的整合,统一各类特殊监管区的税收政策,包括境外入区保税、区外入区退税、区内出区征税、区内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等。三是监管模式的整合,统一海关监管模式操作流程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从而降低管理的风险,提高管理效能。四是资源的整合,将目前分布在各类口岸物流和保税物流网点上的人力物力资源合并重组、科学配置,解决监管资源总体上相对不足的问题。通过功能整合,使各类特殊监管区基本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克服特殊监管区产业链和供应链脱节的缺陷,为吸引更多的物流和加工制造企业、国内外大公司的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营销中心入区经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