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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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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监管制度范文第1篇

(一)代表性国家银行监管的演化历程

由于政治或经济原因,许多国家银行监管制度演化中经历过严格控制性银行监管,所谓严格控制性监管是指实行分业限制、利率管制、市场准入严格限制等,包括美国、日本、韩国以及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实行过较长时期的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因此,分析此类国家银行监管演化历程的规律性变化对研究我国银行监管市场化问题很有借鉴意义。

不同国家实行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背景和动因有所不同,例如,美国严格控制性的银行监管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初大萧条时期;日本严格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确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又被称为金融行政;韩国则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实现工业化,实行了严格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同时,不同国家各种限制性措施的严格程度也存在差异,但是,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都在较长时期内充分了保证银行业的稳定,而在赶超型国家,它对满足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赶超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在金融领域的渗透日渐深入,资本跨国流动的规模迅速扩大,银行业经营环境更为开放,跨国银行蓬勃发展,同时,各种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在这些因素冲击下,严格控制性的监管制度开始表现出一些不适应性,其所扮演的角色从维护银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措施转变为限制银行业发展的桎梏,甚至成为银行业竞争能力低下和银行危机的根源。为了改变本国银行业面临的困境,70年代末期以后,美、日、韩等国相继进行了逐步放松管制的改革,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宽业务范围限制、放松分支机构设置的限制、资本流动自由化等措施,这些措施消除了银行业发展的障碍,给予银行业更多地获利机会,是对受压制的市场竞争力量的一种释放,会增加银行之间的竞争程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效率、促进其发展。_经历过严格控制性监管的银行业往往较为脆弱,同时放松管制所营造的竞争性环境,本身会产生优胜劣汰的效果,使竞争能力弱的银行面临倒闭风险,所以,放松管制阶段,容易出现银行破产或倒闭。为了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对银行业的支持和救助都需要审慎监管相伴而行,但是,受解决问题资金、监管当局道德风险、监管独立性缺乏等因素制约,放松管制过程中,审慎监管措施往往不到位,出现监管宽容或缺失的问题,这会进一步增加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导致银行危机。例如,80年代末期美国发生了储贷协会危机;日本在90年代中期出现了银行危机;韩国则在1997年爆发了金融危机。

银行危机过后,各国纷纷把建立或强化审慎监管作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包括提高监管者独立性、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和完善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制度等,并通过改善信息披露状况、实施预先承诺法、推进银行业改革等措施发挥监管实现过程中市场力量的作用。各国以强化审慎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改革进度和力度尽管有所不同,但是,对促进三国银行业走上稳健经营的轨道,增强国际竞争力都发挥了良好作用。

从上述历史实践来看,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政府监管制度安排经历了从实行严格控制性监管到逐步取消严格控制性监管,再到强化审慎监管三个阶段发展的变化。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上述国家的政府监管都经历了从替代市场力量向培育和强化市场力量的转化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前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被理解成替代的关系,政府监管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的弱化,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构建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政府监管机制。在市场导向的思路下,银行监管不是替代市场竞争,而是强化市场机制微观基础的手段,即银行监管要从特有的角度切入银行业的运行中去,为银行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同时充分运用市场约束加强监管,让投资者、存款人、经营者及监管者等各方参与者各自承担必要的风险。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银行业跨国经营日益普遍,有效银行监管成为国际范围内的公共品。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OBS)自1974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加强各国银行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它所制定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为各国广泛认可和遵循,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规范。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巴塞尔资本协议。该协议有两个版本,分别简称BaselⅠ和BaselⅡ。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

BaselⅠ和BaselⅡ的核心内容是倡导资本监管,BaselⅠ对资本监管提供了一套简便易行的国际标准、而BaselⅡ则对资本监管标准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它们的广泛实施使资本监管已经成为国际上主流的银行监管原则。资本监管本质上是一种模仿和强化市场力量的监管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存款保险等政府干预措施对市场力量的束缚作用,降低存款保险所带来的银行风险转移动机,改善政府监管效果。因为资本在保持银行稳健和承担风险方面、在银行公司治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资本要求是投资者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方式和基础。

虽然BaselⅠ和BaselⅡ监管思想的内核是一脉相承的,都倡导通过尊重市场力量和运用市场力量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但是,具体内容存在多方面差异。BaselⅠ提出资本监管框架仅包括最低资本要求;BaselⅡ则将其扩展为三大支柱: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三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约束。从而把政府外部监管、银行内部控制和管理、市场约束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市场主导型监管体系,使银行监管中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合作日臻紧密和显著。具体体现在:

1.BaselⅡ允许银行使用评级法而不是像BaselⅠ中由政府直接规定风险资产对应的风险权重来确定资本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其中,标准法是允许使用外部评级区分银行所持资产的质量,体现了利用评价机构此类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改善资本监管的思想;而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数据确定资本成本,体现了外部监管对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尊重和利用。从标准法到内部评级法,风险计量更为准确,银行在确定资本成本方面自逐步增大,为了减少外部干预,降低资本成本,银行具有使用内部评级法的激励。但是,为使用内部评级法,银行必须具有强大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所以,为了获得更多的自,银行具有改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激励,从而增强了银行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和自我约束行为的动力机制。

2.BaselⅡ把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状况作为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评估的内容之一,从外部监管角度直接强化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把监管当局要求和银行自律需要直接统一起来。

3.BaselⅡ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既改变了政府监管的作用方式,又增强了银行自律的主动性。过去,政府监管通过对市场约束的抵消和遏制作用来实现监管目的,以存款保险制度和限制竞争性措施的抵消作用最为显著。在BaselⅡ中,监管安排不再充当市场约束的替代品,而是通过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使市场参与者掌握银行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能力,阻止银行不合理地涉险;而被监管银行对过分冒险就会咎由自取的担心,会使它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增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通过上述剖析可以看出,从BaselⅠ到BaselⅡ,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激发并利用银行内部的力量和市场约束力量来加强风险防范、实现监管目标。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规则,BaselⅡ在未来各国银行监管将发挥重大作用,它所倡导的在尊重、利用和强化市场力量基础上实现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相结合的监管思想,即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思想,代表了未来银行监管的方向和趋势。

(三)银行监管实现力量的实证分析

经济学家通过大规模收集银行监管的国别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对各项政府监管措施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效果进行了比较性实证分析,其中,JamesR.Barth,GerardCaprio,Jr.和RossLevine所作的一系列调查和研究最为全面。他们在世界银行资助下,对各国银行监管状况进行了两次大规模调查,先后收集了107个和152个国家的详细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实证结果,得出如下结论:为改善银行监管效果,增进社会福利,应避免依赖政府直接的干预和限制措施;在监管实践中强调增加私人监督、增加私人激励,降低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倡导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市场约束,因为这些政策措施对促进银行发展、绩效和稳定最为有效。同时还指出,强化市场约束并不意味着自由放任,与之相反,政府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监管当局要通过鼓励或强制信息披露来支持市场约束,而不是替代市场约束。可见,实证分析从理论上对银行监管市场化趋势的实际效果予以了积极评价。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推动下,70年代末期以来,银行监管市场化逐步成为各国银行监管实践的一种必然趋势。所以,各国需要适时适度调整本国银行监管的实现力量,以顺应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才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在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确立了市场经济、市场金融为本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目标。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无论是与国际环境相融合,还是推进本国经济改革的深化,都需要我国具有一个市场化取向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程度成为我国实现有效银行监管的必然选择。构建市场化取向的监管体系一是应以尊重、支持和互补市场力量为导向优化政府力量;二是应培育、加强银行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两大市场力量,逐步形成以市场力量为主导的监管格局。下面从这两方面深入探讨如何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程度。

二、我国银行监管的市场化取向之一: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

为了顺应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实行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的国家纷纷取消各种限制竞争的监管措施,逐步构建和完善审慎性的政府监管制度。我国银行业的政府监管也曾经实行过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并独具特征,而且目前仍在实施某些控制性的监管措施,所以,政府监管安排实现从控制性监管制度向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过渡,是提高我国银行监管市场化程度的关键环节。为此,需要结合国情,分析我国控制性监管制度形成、发展以及淡出的历史逻辑和条件,探讨构建、强化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推动因素和制约因素。

(一)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通常是该国国情与历史环境条件的产物。我国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在转型时期的延续。

1984年,我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开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在履行监管职能初期,监管内容主要是把原来人民银行内部的信贷计划管理推广实施到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信贷计划执行的合规性监管是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初始内容安排,也是其标志性的内容安排。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已经较为系统,包括对银行信贷业务实行计划控制和干预;限制性的市场准入政策;利率管制;业务范围限制;用政府信用和再贷款制度为国内银行业提供无限担保和资金支持;实行高比率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等各种措施。1993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系列金融法规相继出台,对利率管制、业务范围限制等控制性监管措施从法律上明确化和规范化,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阶段。

与其他赶超型国家一样,我国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首先是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的。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直接限制性,政府和监管当局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业务规模、范围和价格等多方面的广泛限制;二是保护性,对银行业特别是国有银行业提供保护,维护其垄断地位,甚至直接提供资金支持以维护银行业的信贷能力。通过这些带有明显行政干预倾向的合规性监管安排,来满足政府控制银行系统向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需要,并推动经济快速增长。1978-1995年我国的GDP年均上升9.4%。

为经济增长服务的目标通常是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普遍特征,在日本和韩国也是如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非国有经济迅速成长,而国有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也不断下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直到1998年,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大多数措施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仍然通过信贷计划和行政干预措施把大多数信贷资金以低成本投向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使信贷资金的利用效率低下,导致银行监管服务于经济增长的效果逐年下降,GDP与银行业投入实体经济资产总额的比率从1984年的1.33下降到1998年的0.91。由此可见,我国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不仅仅服务于经济增长的目标,它的形成与发展和我国转型经济的背景也是密切相关的,还服务于其他特殊目标。

我国经济转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转型初期,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养老、医疗、住房及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缺乏相应的经济和基础,而国家的财政能力又相对薄弱,国有企业所承担这些方面的社会职能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在就业方面,虽然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但是,非国有部门的新增就业机会主要是吸纳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在城市中,国有经济仍然是就业的主体。国有企业在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前,低程度的金融开放对外部竞争具有屏蔽作用,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垄断地位,不良资产对银行业稳定只是一个潜在的隐性威胁,与国有企业在转型经济的重要作用相比,银行业稳定尚不是社会稳定中最突出的问题。遵循比较利益的原则,政府有激励推行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以侵蚀银行业稳定和效率为代价满足国有企业的信贷需求。同时,政府借助于非审慎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等监管配套安排,一方面虚增利润,政府得到当前最大化的所有者收益和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对不良资产延期处理,把风险或欠账留到将来。所以,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除了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外,还服务于经济转型和保证国家效用最大化,它是我国实现经济赶超与推行渐进式改革道路的支持品。

(二)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银行监管制度过渡

1998年以后,政府监管进入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过渡阶段,它包括几乎同时进行的两个过程:一个是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淡出与变革;另一个是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强化。

1.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淡出。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以侵蚀银行业自身的稳定和效率为代价,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降低了银行监管有效性,这种制度所导致的银行业不良资产和竞争能力的低下使其缺乏持续性运行的基础,所以,如同其他国家的经历相似,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面临着被变革或取消的命运。

我国经济运行在经历了较长时期高速增长以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济增长开始放慢;产品供求状况进入买方市场,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使国有企业亏损比例上升,而1995年末,所有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5%,在这种融资格局下,国有企业的亏损直接转化为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加上90年代中期形成的房地产泡沫破灭,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问题日益突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社会稳定功能相对下降。90年代中后期,国家在国有企业推行了下岗分流的政策,国有企业从业人数锐减。到1997年,在城镇就业方面,非公有制企业所提供的新就业机会已经超过了50%。1998年以后,住房、医疗和教育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迅速推进,社会保障和保险体系的框架初步建立,国有企业所负担的社会性责任相对减少。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忽视银行体系稳定和效率的“东亚发展模式”产生了巨大警示作用。此时,银行业稳定发展成为政府首要目标,以亚洲金融危机为契机,在国内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等内部因素推动下,政府产生了淡出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激励,开始放弃利用干预银行体系谋求社会稳定和财政收入的立场,转而解决控制性银行监管带来的问题,逐步消化不良资产,解决银行体系的问题,以避免因银行危机而诱发社会动荡,来维护国家效用最大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逻辑之下,以1998年取消对国有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为标志,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开始逐步淡出。1998年以后,进行了银行监管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例如,利率市场化、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放松业务范围限制等都是对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变革和弱化。但是,毋庸讳言,其淡出的进程仍然会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财政能力的制约。

2.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强化。1998年以后,审慎银行监管制度也开始构建和强化,虽然,控制性监管制度安排也包括一些审慎监管措施,如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种比例规定,但在政府干预下往往流于形式,1998年以后,除了原有审慎监管措施的逐步严格执行以外,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审慎监管措施,例如,修改了对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和比例,以提足拨备;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体系;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采取了更为审慎的监管;用利润消化历史财务包袱,作实账面利润等。审慎银行监管制度之所以得到构建和强化,存在两大推动因素。

首先是避免银行业道德风险的内在要求。1998年以后,我国投入了巨额资金来提高银行业清偿能力,具体包括政府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和市场退出等方式,这为维护银行业稳定和今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他国家的经历已表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单纯淡出以及对银行业的救措施,并不意味着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必然提高,即使提倡金融自由化的经济学家也认为:“使一个高度压抑的经济实现自由化就好像在雷区中行走一样,下一步可能就是最后一步。”原因在于,放松管制后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救助措施往往会带来问题银行的道德风险,进一步增加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即使在自律相对完善的美国银行业,也发生了储贷协会“为复兴而赌”的道德风险行为(Kane,1989)。

如果没有审慎监管制度的配合以及银行业自我约束的改善,政府支付的巨额成本只能暂时维持银行业稳定,并且会引发银行业的道德风险行为,进一步增加银行业不良资产。此时,监管当局所扮演的只不过是“救火队”的角色,“把有限的补充投向无底的篮子”,必然陷入“高成本、低目标实现程度”的监管困境。所以,构建和强化审慎银行监管制度是我国在淡出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过程中避免银行业道德风险,走出监管困境,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

其次是金融开放的外在压力。2001年,我国加入WTO,承诺大幅度开放国内金融业,金融开放使银行监管不再仅仅是国内事务,它锁定了政府监管制度变革的市场化方向,成为我国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银行监管制度过渡的外在驱动力。具体来说:

(1)我国会面临实施国际监管规则的外部压力。以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制度已经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和趋势,随着外资银行市场份额的增加以及中资银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审慎监管制度的缺乏既会导致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真空,又会为中资银行国际化带来巨大的转换成本。银行业开放程度的提高要求监管制度向国际惯例靠拢,加快审慎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强化。

(2)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要求强化审慎监管制度。我国加入WTO以前,相对单一和封闭的市场环境,使银行业在整个社会投融资体系中居于垄断地位。加入WTO以后,来自外资银行、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的多方面竞争会不断蚕食中资银行业的垄断地位,降低特许权价值,从而会驱使银行从事风险程度更高的业务以弥补特许权价值的下降,为阻止银行业过分冒险,要求监管当局强化审慎监管制度。

(3)股权开放所带来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强化审慎监管制度。金融开放不仅包括市场准入的开放,还包括股权的开放,吸引境外战略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改革中的普遍做法。外资参股不仅带来资本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带来了所有者主体的多元化,不仅政府,其余各类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审慎监管制度缺失所形成的宽容的外部监管环境中获取高额利润,而为了避免银行危机,最终为银行业冒险行为进行买单者仍然是政府,获利主体多元化与成本支付主体单一化不对称的分配局面要求强化审慎监管制度,否则,股权开放会使国家利益得不偿失。

虽然构建与强化审慎银行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监管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和未来方向,但是,其他国家的经历表明,在放松管制实践中,审慎监管措施往往不到位,出现监管宽容或缺失的问题。

原因在于,审慎银行监管制度有效发挥作用需要一系列外部前提条件和环境要求,对此,《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作出了明确概括: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适当的系统性保护的机制,这些外部前提条件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有助于理解各国监管实践中审慎银行监管制度构建与强化的滞后状况。我国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强化不可避免地也要受到这些基础条件的约束,此外,我国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淡出仅仅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事情,淡出的进程仍然受制于国有企业和财政体制改革的制约,而且留下了一个脆弱而庞大的银行体系。在脆弱的银行体系上强化审慎监管制度既要受到政府财政能力的制约,因为清理银行业不良资产需要支付巨额成本;又要受到金融体系结构的制约,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受到抑制,银行体系在金融体系中居于垄断地位,为了维护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畅通,保证经济增长所需的资金,监管当局将面临放宽审慎监管标准的压力。

综上所述,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监管的定位已经开始从替代市场力量向培育、增强市场力量的方向发展,进入制度转换的过渡时期。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来看,加快审慎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强化是缩短这一过渡时期的出路所在。而如前分析,加快国有企业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稳步扩大金融开放、优化我国金融体系的结构安排、创造条件满足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五大外部环境要求将是我国构建和强化审慎监管制度必须的应对之策,也是我国顺应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银行监管的市场化取向之二:市场力量的培育与发展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实现监管市场化成为我国有效银行监管供给的关键所在。为实现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政府监管制度应从替代市场力量向互补和增强市场力量转变,但是,仅仅优化政府监管这种外部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力量,市场力量的发育状况良好是形成市场化监管体系的基础,如果这一基础存在缺陷,政府监管制度的转变也将难以实现。市场力量既包括银行的自我约束,也包括来自各种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约束。

(一)银行自我约束的培育与发展

银行自我约束是外部监管力量发挥作用的基础,它包括内部的约束和外部行业之间的约束,银行内部的约束又分为产权约束、公司治理约束和内部控制约束三个方面。其中,产权约束是前提和基础,公司治理约束是核心和关键,内部控制约束是结果和目的、是银行内部约束的集中体现。银行行业之间的约束是银行开展业务活动的外部条件和面临的外部环境,它的作用形式是同业约束。

在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要素市场的改革是相对滞后的,而银行业从1994年才开始走向商业化改革道路,虽然银行业在短短十多年中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但是,其自我约束能力总体上是较为薄弱的。鉴于银行自我约束内涵丰富,在此通过简要分析培育和发展各种约束的制约因素及其解决策略以探讨如何增强我国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

1.产权约束的培育与发展。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具有较明显的单一国有性质,这种产权制度导致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过多,监管机构很难贯彻一致的监管理念,执行独立的监管措施,同时,政府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血脉相连,也难以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由于国有股东缺位,容易形成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实现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股份化,减少政府的干预,增强其他股东对银行管理层的约束,使之成为真正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遵循这种改革方向,从2004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采取了实行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引进先进管理经验;逐步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优化股权结构等措施。目前,这些措施仍处于实施的起步阶段,在今后较长的一个阶段,它们仍将是培育和发展银行自我约束能力的重要步骤。

2.公司治理约束的培育和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长期以来侧重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公司治理的改革步伐比较缓慢,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还存在很多向题,例如,公司治理的框架不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功能尚未完善;人事薪酬制度不合理;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不高等方面。根据现状,应采取建立“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一监事会一管理层”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等措施改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解决广泛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使董事会和管理层追求有益于公司与股东的目标,保证商业银行规范经营。

3.内部控制约束的培育和发展。商业银行内部约束的落脚点在于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使内部控制制度覆盖所有的业务和所有的员工,即使是商业银行管理层也不例外。只有这样的银行才是金融市场的微观主体,可以对监管措施进行合理的反应,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起步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机构,且受传统思维定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内部控制还存在明显间题,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良好的内控文化和内控体系;控制行为分散,控制措施不到位;风险管理技术和能力不足;有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尚未建立;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及权威性。为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需要针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每项业务、每个岗位都建立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奖罚并举,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其主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行动,并构建独立、权威的内审体系,加大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同时,着力提高员工素质,运用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控制经营风险。

4.同业约束的培育和发展。行业组织的存在及其自律约束行为能够防止过度竞争,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降低政府的监管费用,在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行业的稳定发展必不可少。商业银行的同业约束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是较为普遍的,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一般对同业约束组织都相当重视甚至过于倚赖,对银行同业约束赋予了较大职责,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

1998年以后,我国相继在省会城市及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心城市建立了银行同业公会。2000年5月,我国银行业协会成立,在银行业务运作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给予银行同业约束足够重视;银行同业约束组织难以处理与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地位不够超脱,工作人员不独立等因素制约,银行同业组织的作用还是较为有限,尚未成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要从职能定位、组织机构、人员和资金来源等各方面对银行业协会进行改革,使之真正担负起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市场约束的培育与发展

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都是来自外部的约束力量,但是,它是一种市场力量,是利益相关的公众为实现有效银行监管所能发挥的力量。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演进,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迅速提高,而相对监管当局,市场参与者可以更加快速和灵活地对银行业的这些变化作出反应,市场约束已成为保证银行业稳健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政府监管为主的外部监管体系下市场约束不能无条件地自动生效,市场约束发挥作用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市场参与者可以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市场参与者具有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银行通过调整自身行为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的程度;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等等。对我国来说,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银行自我约束能力和市场自身的缺陷极大地弱化了市场约束的作用。

1998年以后,随着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逐步淡出,审慎监管制度的各项措施开始逐步实施,政府监管制度对市场约束的屏蔽作用减轻,社会公众的市场参与意识和对银行的外部监督意识才开始复苏,市场约束力量才开始得以发育。但是,对照上述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条件,可以发现,不仅信息披露和市场参与者激励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证券市场不发达,特别是银行自我约束能力的薄弱等问题对市场约束也构成了严重制约,所以,我国银行业所受到的市场约束力量还是非常薄弱的。市场约束力量的薄弱又造成我国银行体系、监管当局和存款人存在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这不仅使监管成本高昂,而且导致银行体系更容易受到传染的影响,加大了危机爆发的概率。

所需条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国市场约束的培育和强化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从发展定位来说,市场约束应该在惩罚和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1.必须引入市场的惩罚力量,以利于市场形成一个良好的预期,渐次向市场力量主导的银行监管体系过渡。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似乎并不缺乏惩罚的力量,但是,这些惩罚力量主要是来自政府监管安排,所缺乏的是来自市场的惩罚力量。尽管政府的严惩具有不可否认的威慑力,而且需要进一步加强,然而,既有的政府惩罚往往具有明显滞后性,存在诸多漏洞,违规者受到惩罚之时,往往已经造成了巨额的损失。所以,必须通过强化市场约束引入来自市场的惩罚力量,使过度承担风险的银行能够迅速被暴露,并为之支付相应的代价。

2.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资本流动频繁多变,羊群心理会突然或在困难时期产生市场约束,来惩罚银行和个人消费者而不是控制风险,特别是在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对存款者的利益损害更为严重。当我们希望享受市场驱动银行监管体系的好处时,可能会面临市场混乱和金融危机的严重威胁。由金融风险导致社会混乱的代价是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所无法承受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道德风险问题还是诸如委托等问题,都无法与维护存款人利益、特别是对中小储户的利益保护相比。所以,我们必须要考虑承受能力和现实的客观条件,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存款人利益,市场约束的强化应循序渐进,在惩罚和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毋庸置疑,强化市场约束最重要的步骤是鼓励银行公开披露更准确和更详细的信息。完全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有效的先决条件或者基础,因为公开的信息是指导银行股东、债权人、存款人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作出决策的关键因素;同时,信息披露状况的改善也是构建和强化审慎政府监管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所以,改善银行业公开信息披露状况是强化市场约束的突破口。

遵循上述思路,借鉴其他国家强化市场约束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增强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市场约束力量:(1)以严格的会计方式核算银行资产负债表,计算资本充足率;(2)把透明度纳入政府监管框架,这包括提高银行体系的透明度和政府监管安排的透明度两大方面;(3)深化银行业开放,提高银行业竞争程度;(4)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5)积极促进和规范本国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发展。

以上主要是沿着以信息披露为突破口,在惩罚和保护之间定位市场约束的思路提出了强化市场约束的政策建议,除此以外,对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条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规范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快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公开上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状况等都是强化市场约束必须的配套措施。

(三)市场化取向的理想路径: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互促互进

资产监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偿付能力管理 资本管理

一、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背景和整体规划

(一)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现状

我国现行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与欧盟SolvencyI框架一致,欧盟的Solvency I体系始于1979年,主体思想为最低偿付能力要求为准备金负债和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在该体系下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主要基于业务规模。然而,基于业务规模的资本监管标准,不能科学反映公司和行业风险状况,不能满足行业防范风险和发展改革需要。

(二)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整体目标

根据《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要求,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主要目标为使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水平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使得资本要求和实际风险相关;推动行业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探索适合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行业的国际地位。

(三)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步骤和规划

保监会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监管,不断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保监会对于现有偿付能力改革分如下几个步骤进行:

1、构想提出阶段

2003年至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近年来,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未来几年是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从国内看,国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防范风险和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

2、总结评估阶段

该阶段通过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评估我国偿付能力体系,已经启动并完成。该阶段主要评估两方面内容:评估我国现行偿付能力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市场特性;与美国与欧洲资本监管制度做横向比较。2012年1月,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出台了建设规划――《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3、专题研究阶段

2013年5月,保监会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明确提出用3至5年时间建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明确提出使用三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定性风险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作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和美国及欧洲的偿付能力监管经验,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想。预计保监会将于2014年底形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该制度预计于2016年开始实施。

二、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现状的差距

(一)三支柱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现状的差距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三支柱的理论: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通过全面分析并量化保险公司存在风险提出对于保险公司定量资本的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通过风险评级和对于难以量化的风险的评估,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通过三大支柱建设,逐步实现从基于业务量的监管要求向(二)第二代偿付能力负债评估方法

当前法定负债评估完全是静态的,仅考虑死亡风险,通过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之差计算实际资本,使用该资本数值比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得到偿付能力充足率。

当前财务负债评估基于公允价值原则,在最优估计负债的基础上增加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的方法计算财务准备金。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将基于财务准备金,通过公允价值资产-(最优估计负债+风险边际)计算自有资本。基于公司风险情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和偿付能力要求资本。以确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三)资本要求涉及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因此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将影响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根据欧洲Solvency II实施调研发现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要求当中市场风险占比最高,最主要的风险来自市场风险(67%)承保风险资本成本占据第二,比重(24%)。针对上述研究结果,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要求限制公司投资策略,控制权益类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

三、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权益类投资波动会显著影响市场风险资本,从而影响公司的投资策略

偿付能力改革会将权益类资产的风险纳入偿付能力考察范围,根据欧洲的调研经验,市场风险当中主要的风险资本成本来自:

(1)信用价差风险(42%):由于企业债违约导致的市场风险

(2)权益类投资风险(30%):由于权益类资产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

(3)利率风险(28%):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权益类投资资产更高的波动性将使其对风险资本的影响更为显著。

(二)退保风险、长寿风险等资本成本计量也将响应提升产品开发的复杂程度,影响产品策略

承保风险当中主要的风险资本成本来自:

(1)退保风险(46%)由于退保导致公司未来利润和现金流的恶化

(2)长寿风险(44%)由于人口健康程度改善导致的预期寿命延长导致的养老金超额支付

(3)费用风险(22%)由于固定和变动费用的超支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特点,退保和费用风险的影响可能更为显著。

(三)新监管体系有望提升整体自有资本

EIOPA于2009年底开始进行第五次定量影响调研,该调研共有2520家保险(再保险)公司以及167家保险集团参加。调查发现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形成了较分明的监管干预梯度,即拉开了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水平的差距,同时,新监管体系提升了整体的认可资本,但是最终充足率略有下降。

(四)监管体制改革将推动保险行业发展由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价值导向

1、产品设计

寿险公司很多高保证收益、提供各种保单选择权的产品会导致利率风险成本较高,同时内含期权会导致增加负债的评估价值。这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的时候审慎设定各种保证利益,并且在定价中评估其价格。

2、投资策略

寿险公司当前的投资策略出现过很多资产久期小于负债久期的情况,且权益类资产占比过高的情况。新体系要求寿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并控制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以控制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3、公司治理

寿险公司当前的治理状况存在重业务,轻管控的问题,未必可以使资产的配置效率达到最高。新监管体系下对于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控要求更严。要求风险管理和预算控制主导。

四、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对于保险公司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主要包括:新监管框架尚不确定,新体系风险计量原则和方法、自有资本的认可要求、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相关精算、财务人才也存在差距。保险公司还需要投入的软件和硬件资源,以满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机遇包括:长期可调控资本要求,提升充足率,新监管体系较现有体系更灵活,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公司战略、业务结构、资产配置实现资本要求变化。投入理论研究和模型技术,在新规则内进一步降低资本要求。

资产监管制度范文第3篇

(一)金融套利的含义及分类

金融套利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金融套利就是泛指市场主体利用金融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非均衡来获取利益的行为。狭义的金融套利就是金融价格套利,它是指一种投资策略,即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之间失常的价格联系来获取收益的交易活动。金融套利可分为金融价格套利、制度套利、风险间套利、交易成本套利、比较优势套利五种,其中前两种是最主要的形式,其中金融价格套利是指利用利率、汇率,各种金融资产间价格的失衡来获取收益的行为;制度套利是指就是指这样一种过程,企业或个人利用制度之间的差异或不协调来转变外部制度约束或进行因制度障碍而不能直接进行的经济活动,以此来获得成本的节约或竞争利得。

(二)影响金融套利的因素

1、经济环境的变化。影响套利发展的经济环境因素主要有:金融经济的崛起,市场的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现代套利和金融经济是同时成长起来的,金融经济的形成不仅改变了套利的运行方式、促成了新的套利形式不断涌现,而且还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发展使套利者有了更大的舞台并使套利的面貌发生深刻的变化。市场的一体化和金融的自由化促进了市场的整合,消除了资本流动的障碍,放松了金融管制,市场摩擦大为减少,交易成本下降,套利机会得以增加。市场的扩大和管制的放松加剧了金融竞争,这不仅表现在金融企业的生存上,也表现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制度竞争上。竞争的加剧使市场主体更有动力去发现和利用套利机会。

2、科技的进步。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为套利活动的进行提供了物质条件和强有力的工具。技术对套利的影响主要通过降低套利成本、提高投资者的数值分析能力来实现。现代套利大多涉及复杂的数值计算、模型的处理等,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基于数值计算和仿真技术建立的金融产品估价模型,几乎能对所有的金融工具进行分解、组合和估价,这使发掘和利用原先表面看上去根本不存在而实际上存在的价格套利机会成为可能,促进了套利向纵深发展。

二、金融套利行为存在的条件

套利是利用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非均衡来获取利益的行为,市场的非均衡是套利的存在的前提,如果市场运行保持均衡状态,那么也就不存在套利机会。现实经济中市场的运行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缺陷,这些缺陷导致了市场非均衡状态的产生,这就为套利提供了可能。市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是方方面面因素的协调与综合,如果从其运行的角度看,金融市场由两部分组成:价格形成机制和金融制度,前者是市场运行的基础,是金融市场的内核;后者是市场顺利运行的保障,是金融市场的外壳。与此相对应,市场的非均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价格的非均衡与制度的非均衡,前者与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健全相关,后者与金融制度是否完善相关。

对于金融市场来说,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是指依靠市场自身的运作,金融资产的价值能得到充分的发现,体现出合理的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形成一种价格均衡状态。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意味着市场能保持均衡,此时金融资产的价格都是合理的,因而也就不存在利用失常的价格联系来获取超额收益的价格套利行为。但市场均衡并非常态,实际金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因种种因素而存在缺,造成市场的非均衡,形成了价格间的失常联系,这就为价格套利提供了可能。如同价格形成机制的缺陷引起资产价格的非均衡进而产生价格套利机会一样,金融制度的缺陷同样会引起制度的非均衡,并为制度套利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客观存在的金融市场的非均衡为套利者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这只为套利者准备好了前提条件。套利的发生还受另外两个条件的限制:套利成本和风险。就价格套利而言,套利成本主要由融资和交易成本决定。套利的主要融资渠道是货币市场,因此货币市场的发达程度和稳定性基本上决定了融资成本的大小。就制度套利而言,由于制度套利往往从属于生产性经营活动,所以制度套利的成本分析具有复杂性。制度套利相当于改变了套利者的制度约束,当这种改变所增加的企业或投资者的利益大于改变制度约束所需成本之时,套利就是可行的。

三、金融套利的效应

(一)金融套利与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是与帕累托效率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指在一个体系中,如果达到不使某些人的处境恶化就不能改善任何一人的福利这样一种资源配置状态。套利对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效应是指就套利行为自身而言套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间接效应是指通过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和金融制度效率间接的提高金融市场配置效率。套利对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它的间接效应上。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需要金融市场各方面条件的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市场的定价效率。市场实现定价效率意味着价格能真实及时的反映所可能获得的信息,体现出收益与风险的对称。在此价格信号的引导下,投资者能够把资金投入经济效益较好的部门中去,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否则,失真的价格信号将误导资源的流动。从结果的角度看,如果金融市场实现了无套利均衡,资产价格反映实际价值,那么此时投资者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将等于所使用资金的机会成本,金融市场将实现资源配置效率。金融套利对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机制可用图表示:

(二)金融套利是金融自由化的动力

监管套利突破了金融管制,使原有金融监管制度的控制力逐渐减弱,处于某种程度的瘫痪状态,尽管监管者可能扩大监管网,但这会导致管制效果越来越差,管制成本越来越高,最终迫使政府进行改革以放松监管。监管套利不仅促进了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种类、地域)限制的减小或取消,而且促进了外汇管制、利率管制的放松或解除,从而成为金融自由化的动力。

(三)金融套利使监管难度增加,对有效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金融制度套利活动结合金融创新打破了原先对金融企业在业务范围和地域上的限制,各种业务相互交叉在一起,金融机构的组织日益复杂。此外,国际间的金融制度套利活动促进了金融业务的国际化。这都使原有的监管制度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2、制度套利意味着金融机构通过设管制松懈的地区的分支机构能轻易的避开本国的金融管制,削弱了一国的管制效果,方便了金融犯罪活动,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3、监管套利意味着原有监管制度被规避,这迫使监管者不仅要根据监管套利不断的修改监管制度,而且要结合具体的经济金融状况来正确的做出放松监管或收紧监管。

4、监管套利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监管套利可能是使金融机构暂时逃避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进行高风险的金融活动。

四、加强金融套利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自然性的市场分割

完善高效的金融交易网络和便捷的通讯是市场套利活动进行的物质基础,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继续完成尚未融入主干网络的系统建设,而且要根据市场交易的发展及时更新、升级原有的网络系统。高效的网络系统将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降低资金流动成本,提高信息效率。

(二)适时推进我国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利用现有的一些制度套利活动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反馈机制,提高对制度套利活动的敏感性,逐步减少现有的金融管制,在确保我国金融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的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实现资金在市场内部和市场间自由流动,使市场机制发挥真正的作用,降低整体市场运行成本。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控和打击,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

(三)加强市场主体建设

我国的金融市场处于一种半竞争半垄断的状态,一方面股份制和其他非公有制金融机构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另一方面,四大国有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仍占有相当的垄断地位,这对竞争性有效市场的形成是相违背的,所以有必要对非公有制银行采取积极鼓励政策,逐步削弱市场的垄断性,同时积极推进国有金融机构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四)发展立足于我国经济金融制度现实的现代金融理论,大力培养专业性人才

面向中国实际,引进和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金融理论是深化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理论基础,而一个富有活力的金融市场需要有一大批的金融工程师来活跃金融市场。这两点都要求我们加快金融理论和人才方面的建设。加入WTO将使我国的金融改革开放进程进一步加速,现阶段阻碍套利活动的因素将逐渐减小,金融套利活动将逐渐活跃。特别是在金融全面开放之后,原先因管制而难以实施的国际间的制度套利和宏观型价格套利有可能直接冲击我国的金融稳定,因此如何控制金融套利活动的负面效应也就成为我国监管者所要注意的问题。在这方面要处理好以下一些问题:

1、监管者所要特别注意的是宏观型价格套利。目前由于我国仍旧实施外汇管制,所以宏观型价格套利的所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并不大。而随着外汇管制的逐渐解除,这一风险就开始显现出来,监管者可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来控制这一风险:首先要加强宏观金融调控,注意经济结构的调整,注意本币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加强对短期的资本流动进行的监控,防止经济泡沫的产生与膨胀;其次,建立风险的预警机制。宏观型价格套利的实施的前提是整体或局部经济的失衡,所以当国内出现一些预示经济失衡的情况时就要引起注意,如长期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外债规模越过警戒线、财政赤字居高不下、国内信贷的扩张、通涨的加剧、短期资本流入剧增等等。

2、加强金融监管。就金融制度套利而言,由于体制等原因,传统上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制度套利活动并不活跃,监管者对制度套利活动往往采取“哪里漏洞补哪里”的方式加以重新管制,造成金融机构制度负担过重。相比与金融价格套利,金融制度套利对潜在金融风险的增加具有更具有持续性和累积性,它对监管者的金融监管活动提出更高的要求。就我国的现实和发展情况,具体而言监管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警惕对竞争性制度套利的过度反映,防止过度性放松监管的产生。目前我国整体金融制度效率不高,在制度套利机会上,我国金融机构相对与发达国家处于劣势,但金融自由化进程切不可盲目进行,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这一问题。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国内各地区之间因竞争性金融制度套利问题所引起的放松监管问题。

资产监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金融机构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始于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让全球各国陷入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前所未有的经济困境。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既有宏观方面国际货币流动性泛滥,也有微观方面各金融机构的投机操纵,但其中还有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由于监管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助长了金融机构的投机之风。

一、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缺位的表现

从这次危机中可以发现,虽然美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比较完善,但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1.金融监管真空现象严重

美国金融监管真空现象严重,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如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然而他并不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业务也不管理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只要求投资银行、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连续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督其信息披露,并且只监管证券经纪业务。因此,投资银行可以实行高杠杆的经营政策,同时肆无忌惮的创新出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对速发展的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美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SEC仅掌握部分自愿登记的对冲基金情况。

2.金融交叉监管现象严重

与此同时,由于受分业监管制的影响,重复监管的现象比较严重。以房地产金融机构房地美、房利美为例,就同时由联邦住房监督署和证券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管。重复监管的最终结果可能就是没有监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美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也直接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爆发。

3.金融监管制度宽松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虽然比较灵活,但却比较宽松。美国监管机构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住房类金融机构,其资本要求都非常低,从而导致这些金融机构杠杆系数居高不下,从而导致近影更显急剧上升。以对“两房”的监管为例,监管部门对其监管要求非常低,对其资本金要求远远低于商业银行。从房地美、房利美危机爆发前夕的资本充足情况来看,两者完全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资本金均大幅超过监管部门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金融危机后各国应对政策及其风险

1.各国的应对政策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与全球其他遭受经济打击的国家包括中国都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降低利率或发行债券等,来刺激经济。同时也采取了宽松的信贷政策,财政向银行提供担保、贷款和注资,甚至采取了进一步的监管宽容政策,如放松会计标准和市场定价模式。

2.扩展货币及财政政策的风险

这些宽松的政策虽然在短期可以经济救火,可是却忽视了长期的风险,有可能造成又一波的金融风暴。极度宽松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导致一些人急于捕捉积极复苏信号,认为经济复苏在即,可是却忽视了危机的原凶,给经济的持续复苏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监管宽松的政策使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没有彻底清除。一旦经济恢复暂缓或恶化,则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就会侵占银行资本金,增加破产风险。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与美国的许多金融机构相比,中国的金融机构具备许多优势:如流动性风险低;拥有庞大的外汇;银行杠杆率低。但是,中国仍然需要把建立和完善审慎监管体制。

1.建立审慎监管机构

建立审慎监管机构,必须要考虑宏观金融联系,考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同时,作为提供无限流动性的提供者和保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的捍卫者的当局,必须是最终贷款人。而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审慎监管机构必能有效地进行国际协调。在中国,可以根据现有的“一行三会”框架,协调建立一个高效的审慎监管体制。

2.广泛运用压力测试方法

从日常的监管来看,可以广泛运用压力测试方法设想“不可能发生的事”的冲击。用基于较长时间框架和风险情况来确定金融机构人员的薪酬,也可以学习公司治理中对职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金融机构人员道德风险的可能性。用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应对综合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跨部门分析风险,尽可能利用私营部门的现有信息或业务平台。

3.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从监管的程序来看,要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包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社会化信用评估体系、中小企业社会抵押、担保体系。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担任了推波助澜的不光彩角色。然而信用评级体系是债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应该借此机会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增强国内信用评估机构的信用评级能力。同时,还应该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抵押、担保体系,这样既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也有利于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评估、贷款的难度,达到双赢的局面。

4.实行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

从监管的内容上来看,应该实行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更严格地限制杠杆操作,建立内在稳定措施,以防止资产泡沫的形成及其周期性。更加重视对流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监管。建立更科学的机制以监管大型、复杂性的跨境金融机构。拓宽金融监管范围,以确保所有系统性重要机构都得到适当的监督和管制。提高金融衍生产品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但是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造成“过犹不及”的局面。

5.其他建议

当然,要建立和完善中国审慎的监管体制,还涉及更多的法律、宏观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中国可以以此次金融危机为契机,避免美国的覆辙,建立和完善适应未来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审慎监管体制,防范下一次危机的到来。

参考文献:

[1] 杨蕾.美金融监管改革问责评级“寡头”[J].金融博览.2010/

资产监管制度范文第5篇

近年来,中东欧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持续出现信贷快速增长的情况。信贷高度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商业银行未能有效识别潜在的信用风险导致的盲目贷款。对此,各国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都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调控,其中,审慎监管措施是重要的一部分。

实施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中东欧国家目前处于后转轨时期,宽松的货币环境和对经济增长前景的过度乐观促使银行高速增长。例如,保加利亚、爱沙尼亚和罗马尼亚等国家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和金融业的改革开放,私人部门收入预期的不断上调,强劲的消费与投资引发了信贷需求的急剧扩张;同时,一些计划加入欧盟的国家,如金融中介水平较低的立陶宛、摩尔多瓦等国由于回归欧洲的美好前景及预期也导致了银行信贷的快速膨胀。银行信贷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具体来看,中东欧大部分国家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且发展尚不完善,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依赖性很强,扩张银行信贷是推进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

银行信贷快速增长给中东欧各国的经济带来诸多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外贸易急剧恶化,经常账户赤字不断扩大;二是造成对外部资金的高度依赖,增加了各国经济的不稳定性;三是由于宏观经济运行波动性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信贷高度增长对信贷质量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理论上说,实施紧缩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社会总需求,可以降低实体经济的贷款需求和银行体系的贷款供给能力,缓解信贷过快增长的压力。然而,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实行的是盯住或严格管制的汇率制度,不能全面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管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为提高利率吸引资本流入进一步推动货币和信贷扩张;而且汇率政策放宽的空间非常有限,结果是一些国家的外汇贷款显著增加。高度欧元化削弱了货币传导机制,难以通过利率的调整影响贷款利率。部分国家财政政策紧缩力度已经很大,财政政策难以进一步发挥作用。

由于宏观经济和金融运行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相互影响,审慎监管措施与宏观经济措施配合使用,能够有效地抑制信贷增长,缓解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的趋势,纠正银行贷款中扭曲的问题,如高风险行业的贷款集中度过高、银行借款没有进行套期保值的安排、银行未经认真审查而盲目的贷款行为、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引发房地产泡沫等问题。由于中东欧国家外汇贷款占比很高,借款人能够用以对冲风险的工具较少,要求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必须加强评估和管理外汇贷款风险的能力。

审慎监管措施及实施审慎监管措施的内容

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或实行差别资本充足率管理,根据贷款的类型、期限和货币构成提高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充分考虑到市场风险及其他一些风险。如乌克兰在2004年3月将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从8%提高为10%,塞尔维亚也于2005年3月将这一标准提升至10%。二是加强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要求,如贷款增长过快的银行,提高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实行差别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三是提高授信标准,如限制抵押贷款的抵押率,防范因抵押率过高导致的处置抵押品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风险。例如,罗马尼亚通过审慎的标准加强对消费者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的资质要求,规定消费者贷款和个人抵押贷款的每月偿还额不能超过个人净收入的30%,首付款不得低于25%。四是严格抵押品管理规定,如对抵押品资产进行分类,采取逐日盯市的资产估价方法,防止银行贷款组合质量恶化、形成资产价格泡沫。五是规定贷款集中度,限制关联贷款、大额客户贷款比例和行业贷款比例,避免向高风险行业的信贷投放过度集中。如乌克兰规定,银行必须对关联贷款额外计提资本。六是调整外汇贷款限额,降低汇率风险。

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手段

一是加强对问题银行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系统地检查和监督银行的报表、风险评估及管理能力,以便及时地识别风险并加以控制。如乌克兰在2004年3月起采用一套“风险评估系统”对银行进行检查。罗马尼亚建立了国家征信局(Credit Bureau)来监测银行的消费者信贷和商业信贷。波兰也开发了一个信用信息库并组成专门部门监测银行的信用风险。二是加强银行和借款人财务报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的披露规定,强化市场纪律、提高金融体系的透明度,限制贷款过度扩张的空间。三是银行和监管当局要定期检查借款人和银行的外汇贷款总额,以便有效监督、评估未套期保值的外汇贷款。如波兰监管当局定期检查银行的外汇头寸以具体了解外汇贷款情况,包括借款人对外汇贷款的偏好、客户对冲外汇风险的比率及形式、贷款套期保值成本占贷款的比重、贷款分类及损失准备金等。四是加强对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交易的监管,防止银行通过向监管较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以规避监管当局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如克罗地亚于2004年10月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统一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填补监管真空。五是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对话和交流,以减少外资银行贷款给国内银行体系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审慎监管措施效果

实践证明,中东欧国家审慎监管措施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降低了银行体系贷款供给能力,充实了银行资本金,增强了银行吸收外部冲击的能力,大部分国家国内信贷增长总体放缓,其中,克罗地亚和波兰的效果最为显著。克罗地亚的实际贷款增长率从2001年的17.2%经历了2002年27.5%的高峰,至2004年成功地降至11.3%;波兰在2000年的时候5.8%,至2004年已降至0.1%。特别是克罗地亚国内信贷和波兰外汇贷款增长速度明显降低。乌克兰、阿尔巴尼亚等国信贷增长速度依然偏高,但增速已经开始下降。两国的实际贷款增长率从2000年的32.9%和33.9%开始一直处于高位徘徊,至2004年情况已有所好转,分别降至21.6%和28.5%。只有少数国家信贷增长速度依然强劲且没有放慢的迹象,如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两国的实际贷款增长率分别从2000年的7.4%和28.1%一路飙升至2004的39.5%和41.1%。各国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详见表格。

存在的问题

受中东欧国家特殊的经济环境和银行体制的影响,各国实施审慎监管政策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影响了监管政策效应的发挥。具体来说,加入欧盟后许多中东欧国家国内贷款利润极高,银行扩大贷款规模以寻求高额回报的动机非常强烈;欧元区市场整合导致货币环境总体宽松,极易刺激信贷需求,银行存款快速增加,银行拥有稳定的信贷资金来源,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难以对其施以影响;外资银行主导的银行体制,使得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其母银行方便地从海外金融市场融资,拓宽了筹资的渠道,并通过内部交易采取变通的手段发放信贷等规避监管,影响了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另外,部分国家已经高度欧元化,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避

险工具,抑制了政策效果。

启示与借鉴

我国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主导地位。长期以来,受银行体制、经济增长方式、外部约束弱化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保持快速扩张态势。1994~2003年,金融机构贷款年均增长17.2%,同期GDP的年均增长8.9%。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信贷驱动特征,另一方面也表明,银行体系的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较差。2004年以来,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我国监管当局适时出台了多项审慎监管政策,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贷款集中度(行业、区域、客户)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的监测和考核,控制信贷规模的快速扩张,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实践表明,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有力配合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并支持信贷规模的适度扩张,促进经济稳定增长。2004年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增长14.4%,增幅比上年下降7.1个百分点;2005年6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同比增长13.2%,增幅较上年同期下降3.1个百分点。中东欧国家以及我国实践都说明了审慎监管措施在控制信贷快速增长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审慎监管制度可以在控制信贷过快增长中发挥较大的作用。我国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依赖性短期内难以改变,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扩张的速度和运行质量关系经济持续增长的大局。审慎监管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推进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塑造理性发展模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平滑信贷运行波动,增强商业银行应对负面冲击的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现阶段经济转轨时期,相对于货币政策的价格性工具而言,审慎监管制度的作用更为直接。

审慎监管制度可谨慎地配合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虽然宏观经济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其着力点并不完全相同。宏观经济政策追求的是通过相机抉择的政策工具改进宏观经济表现,其目标是短期的,政策导向是双向的,可松可紧;而审慎监管制度更关注商业银行的微观决策行为,其行为是单向的,追求长期目标。我国作为快速发展的转型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和审慎监管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如本轮宏观调控主要手段是控制信贷,而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约束也必须降低贷款增长速度,二者目标一致,相互促进。2006年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大力压缩产能过剩,更为如此。但两者的目标在特殊时期也可能存在冲突,相互制约。这也并不意味着实施审慎监管制度必须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也不应该为追求短期的经济表现而放弃长期制度建设,需要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的密切配合,审慎监管政策出台前要评估对宏观经济的效应,而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也必须充分考虑对商业银行行为以及审慎监管的影响。

资产监管制度范文第6篇

有危自有机,为了更好的治理金融危机,各国当前都着眼于金融创新,以期推动国际金融法改革。然而,金融创新在给各国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对各国既有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第一,金融创新冲击了传统的监管标准。传统的监管标准主要针对信贷风险,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但金融创新令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除了信贷风险之外,金融机构还需面对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因此仅针对信贷风险实行的传统监管标准,现在已经不满足有效监管的要求。[4]第二,金融创新冲击了传统的监管手段。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以审核分析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为主,但这种传统的审核的过程中,缺乏对表外业务的统一会计标准。这就导致表外业务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金融机构可以趁机通过衍生工具隐藏许多交易组合,令其成为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和交易,从而逃避金融监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提高对银行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平衡安全与效率的关系。第三,金融创新冲击了传统的监管模式。传统的监管模式,即针对分割的金融市场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曾经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起过作用,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分业经营已经逐渐被混业经营所替代,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渐渐脱离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轨道。[5]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效力增强国家是一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最根本的标志,而经济是国家里最具物质性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愿让渡本国的经济。这导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条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较少,而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软法较多。但随着金融危机爆发,各国意识到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于是,各国在让渡经济方面的态度逐渐软化,这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效力增强,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订条约,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硬法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亦重视软法,在实践中增强其约束力。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两点。第一,国际组织地位上升令各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方面达成一定共识。国际组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其通过组织特有的制度性造法方式,提出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令各国遵守其制度安排。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巴塞尔委员会(BCBS)、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来塑造、传播融资、金融市场准入等反面的市场机制共识。国际组织的技术性不断增强,地位不断提高,这令各国监管者对国际组织愈加依赖。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先进性提升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各国如不遵守,便难以抵御金融危机的风险,容易被国际金融市场淘汰。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源之一便是银行业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机构,忽略了内部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而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于2006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便预测到了这一风险,通过制度规定降低金融机构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性。因此,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均意识到遵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会获得市场给予的利益激励,反之则会面临不利的后果。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程序法为其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上述程序法主要指WT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谅解》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争端。易言之,WTO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均可用于评审和监督成员国是否履行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同时用于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发生的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WTO成员国的金融监管,令其自觉履行义务。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证实,各国过去奉行的金融自由化不再适应当下的国际金融环境。因此,重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创新,令金融监管制度产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具体地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可归纳为三点。第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统一化发展。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现阶段一般都是针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不同程度地实施分业监管,即对证券、银行、期货、信托、保险等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监管。只有少数欧洲国家如德国等实行统一监管,即由综合性监管机构监管所有金融领域的全能银行制度。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金融业之间的边界愈来愈模糊,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适应时展,继续坚持只会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或是滥用。因此,如英美国家和香港等现在都由多层次、分散的分业监管模式,向综合性、统一化的混业监管模式发展,即实行全能银行制度。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综合化发展。过去的金融风险以信贷风险为主,风险种类较为简单,而随着时展,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内容也愈加复杂。因此,原有的监管标准已逐渐脱离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各国监管制度正朝着综合化发展:一是从资本监管发展到全面性风险监管,从只针对信贷监管,发展到针对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全面监管;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自律管理,有效抵御风险;三是规范监管程序,加强对银行监管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6]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国际化发展。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封闭的国内金融监管制度已不再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需求,国际监管合作的呼声愈来愈高。一是随着国际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各国金融市场的关联度变高,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程度加深,新出现的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管理、投资收益率在各国金融市场上趋同,这为国际监管合作提供了一定便利。二是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创新工具的跨市场国际性金融交易,本身就需要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的联合与互动。当然,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化,要求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相互融合,这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变化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价值取向。而国际金融法的功能表现为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方面要求其保证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其注重金融安全以促进效率提高。由此可知,效率与安全是国际金融法内部的两个相互博弈的价值取向,二者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纵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史,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取向大概经历了“注重安全”、“注重效率”、“效率与安全并重”这三个发展阶段。其原因有二。第一,安全是效率的前提,如不注重金融安全,便会引起金融危机,令效率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化为乌有。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曾因受到金融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而以效率为首要价值取向。这令各国放松管制,导致监管真空,为金融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造成国际金融监管的效力下降。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便是一记警钟,其带来的损失令国际社会意识到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美国提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改革》共分为五部分,分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保证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防止投资者和消费者受金融滥用影响,为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要的工具,提高国际监管的标准并加强国际合作。[7]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的G20伦敦峰会便提出,国际金融监管的疏忽导致国际金融市场未能有效抵御系统性风险,令危机的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因此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机制都需要加强监管,如加强对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等特定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监管领域扩大至一切具有系统影响性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第二,效率是安全的保障,如不注重金融效率,则会导致问题经济,无法为金融安全提供物质支持。金融效率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其直接决定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倡导金融服务现代化的发达国家,以及呼吁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都极为重视金融效率。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更是明确地将金融效率列人金融监管原则和目标。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0年英国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6项贯穿效率精神的有效监管原则,包括监管资源使用的效率与经济原则、被监管者应由领导负法律责任的原则、平衡监管的收益和成本的原则、推动金融创新的原则、促进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对竞争不扭曲和不破坏的原则。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银行(WBG)、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都致力于推动世界自由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注重对效率的追求。上述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均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推进金融服务多边自由化的深化。WTO呼吁各国共同构建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WBG在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中反映出新自由主义的精神,IMF强调市场的作用而要求政府减少干扰。综上所述,唯有安全与效率并重,方可最大程度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国际金融法的功能有效实现。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发展中国家无论在南北对话还是南南合作中都逐渐式微。因此,发展中国家过去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准则或原则,来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发展的行为,已不符合当前的国际金融发展轨迹;而在承认既有国际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决策程序或规则,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改良国际金融秩序的行为较为可行。于是,我国顺应上述潮流,逐渐由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者,向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者和维护者转变。这种角色转变,令我国需要注意以下三部分制度建设问题。

(一)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传统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即为防止单个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是倒闭,而关注外生金融风险,在单个机构内部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方式忽略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以及风险关联性,不能抵御当前金融一体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8]因此,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是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各国形成的共识。宏观审慎监管是为防止金融体系的风险,关注内生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其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注重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关联性,可有效防范宏观经济波动。故而,我国应在保持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需注意三点。第一,明确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界定标准。系统性重要机构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拥有大量与金融市场或是其他金融金钩的交易对手风险,一旦这类机构倒闭,便会令其国际和国内交易对手受到牵连。另一类具有大型高度杠杆化的特征,其资本损失将对对整个宏观经济造成放大影响。二是拥有大量的对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交易对手风险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中,监管当局应通过划分上述系统性重要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的监管。第二,提高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标准。系统性风险会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塌,因此,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监管应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更为严格。监管标准应基于金融机构的相对系统重要性,不仅要求在杠杆率限制、流动性要求、风险资本要求和总体风险管理方面执行更严格的监管标准,还要求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实施更详尽的信息披露。第三,建立和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必须全面了解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需要,才能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许多系统性重要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掌控都十分薄弱,因此,我国应当将结构性投资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纳入非现场监管的监测范围,从而进一步规范金融衍生交易活动。

(二)协调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是共存共生的关系。二者各有其适用领域和存在价值:机构监管主要在金融市场系统稳定性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作用,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则是在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规范金融产品提供和业务经营方面发挥作用,其功能主要表现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一度只注重单纯的机构监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现已向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互协调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金融市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协调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国在金融监管制度中尚无一个法定协调机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均规定要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都一直停留在原则层面上。其次,我国不仅不能贯彻机构监管,而且还忽略了功能监管。因此,我国应当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制度建设。第一,构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法定协调机制。我国监管当局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建立由人民银行主导的法定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此举可提升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等金融监管方面的地位。第二,从整体上把握机构监管的要义。我国监管当局尽管在实践中侧重机构监管,但往往不能将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监管,比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就较为片面。因此,我国应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整体监管,监测包括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内的所有与混业经营集团有关联的风险状况和财务状况。[9]第三,加强对金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的功能监管。我国应针对金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功能相近的金融产品进行功能监管,确立统一的监管规范和监管标准,对市场参与主体提出监管要求。

资产监管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49-02

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业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业在银行业出现,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团和控股公司。资本管制、准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趋势越来越高,但是银行危机业随之潜伏而来。各国的监管企业在努力寻求有效的监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资本业就随之进入监管者的眼中,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里所指的资本是不同于会计资本的经济资本,即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付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由于商业银行资本金具有高杠杆的特征,其对风险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经营亏损在内的风险损失,避免银行破产;另一方面,充足的资本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促进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银行必须持有超过一定的资本比例,以减少单个银行破产的概率,提高银行业整体稳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绍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统一标准《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1.巴塞尔老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资本监管协议,俗称老资本协议。协议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次级资本三部分;二是规定了资产的风险权重,即根据不同的资产性质和类别,将资产分类0%、10%、20%、50%、100%五个权重,用于计算加权资产;三是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四是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该协议公布之后的几年里巴塞尔委员会又根据市场发展进行了几个修订,如1996年的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等。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使得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的关注度大大提升,使监管者开始对银行进行动态监管,有利于各国银行的国际比较,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但是1988年老资本协议仅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考虑其他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采用的OECD俱乐部做法明显不合理,即对经合组织成员国分配0%的风险权重,对非组织成员国(如中国)给与100%的歧视性风险权重。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老的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约束有效性已经大大降低,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必须对老的资本协议进行大规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资本监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诺在本国建议实施这一新制度。这里提到的资本监管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创新点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以应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针对信用风险评级,新协议创新地使用了两种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评级机构做出外部评级的基础上计提资本,新协议取消了经合组织法,引入外部评级来区分不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的核心内容,通过计算银行的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来推测银行的潜在经济损失,从而计提应具有的资本。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银行对资本充足率达标负有主要责任,对充足水平进行评估,确保保持相应的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估银行的资本评估和战略,以确保银行达到监管要求的能力;监管当局应不满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为防止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监管当局应提前采取干预措施,若银行不能保持或恢复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该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银行对其风险概况和资本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制定一些措施来要求银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这一点旨在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能力,阻止银行不合理地承担风险。

3.新资本协议实施现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所谓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以及银行集团。按照新协议确定的时间表,十国集团2007年初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高级方法可以推迟到2008年初实施。根据欧盟规定,不属于十国集团的欧盟成员国也必须在2007年初实施新资本协议;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发达市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提升银行竞争力,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将同步实施新协议。日本与2007年3月开始实施。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印度、巴西、俄罗斯等都表示,将在2006年后的几年内实施新协议。金融稳定学院的调查结果表明,全球近100个国家/地区表示,在2006年后的几年里陆续实施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取代1988年资本协议成为新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起步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审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报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的监管权利。但从法律界定的职责和监管实践来看,这一时期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入和合规检查。

1994年开始,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我国开始探索风险监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广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用风险渐渐成为监管的重点。但是,由于缺乏成体系的监管思路,风险监管并未全面推开,监管人员对风险监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监管理念,在加强银行合规监管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风险防范和化解上。为了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2003年11月4日,银监会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1104工程”)的建设工作,致力发展一套切合中国实际的的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2004年,银监会在借鉴美国和香港做法的基础上,在外资银行监管中率先引入了风险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机构、风险评估、有针对地确定监管规划和资源分配、实施现场检查和ROCA/CAMELS+评级、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等一系列步骤组成的框架,从监管方式上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也为我国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做出了有益尝试。

三、中国对巴塞尔新协议的态度和实施现状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指导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及时间表,构建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论证阶段进入实际准备阶段。

由于新资本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对非协议针对范围内的银行没有约束力,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我国银行业总体资本充足率还比较低,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还不能明显跟上国际银行业的标准,我国银行业目前采用的还是“两步走”和“双轨制”来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该首先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2007-01-01),保证大多数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者超过8%的水平,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

“双轨制”就是将来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其他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中国银监会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进银行深化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力争2010年大型银行实行新协议。银监会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实施新协议之前,对大型银行全面审查其方案,验证银行的资本计算模型,审批银行提出的实施方案。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四、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和对今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项目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至少包括:起草“三大支柱”相关的监管规章、组织商业银行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考察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接受银行的申请等。总的来说,新资本协议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符合市场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制度的意义相当重要,但是实施过程中对商业银行体系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作用更为重大。通过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银行将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更加精细地追踪、识别、计量、管理风险。

新资本协议带来的有利因素:统一了全球银行的数据格式;统一了全球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了风险计算模型。另一方面也对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对管理信息系统改进消耗大量资源对中小银行不利;风险敏感度提高可能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问题。

新协议实施过程中应该平衡好五方面的关系:审慎原则与资本水平的关系、简易性与风险的敏感性的关系、灵活性和监管套利的关系、遵循新资本协议和现行监管法规的关系、资本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明康.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 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J].中国金融,2007,(2).

[2] 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变迁:历史考察 [J].新金融,2007,(4).

[3] 罗平,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经验 [J].中国金融,2004,(14).

[4] 王胜邦.推动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发展的路线图――解读《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J].中国金融,2007,(10).

资产监管制度范文第8篇

一、当前银行监管的基本态势

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3、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对别的国家设计的先进制度的引进,既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同时又可以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

4、完善监管制度的实施机制,降低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要变过去“运动”式的现场检查为制度性的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监管制度实施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5、注重突出监管重点。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的监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