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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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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第1篇

无独有偶,近日有日媒报道日美两国政府决定对美军和日本自卫队联合进行网络培训并举行首次网络防御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具体合作方案,美日此举将会在国际舞台上形成“负能量”的示范性效应,或将对未来全球网络秩序产生消极影响。

有鉴于此,结合当前网络空间的突出特质及其治理现状,着眼于可能性与可行性两个层面的总体形势研判,本文将从战略与战术两种视角提出几条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制空权”角逐的具体政策建议。

网络空间政治化是中国的机会

网络空间已日趋成为人们高频热议、国家竞相角逐的焦点所在,这一崭新疆域最为突出的特质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空间规模“无限化”、空间活动“立体化”、空间效应“蝴蝶化”、空间属性“高政治化”。网络空间已构成与陆、海、空、天四维并列的“第五疆域”,是国家安全一个新的承载体与制高点。网络空间彻底重塑了世界各国国家安全管理的边界与维度,任何一国政府都无力独自对这一全球开放互联的庞大体系进行足够有效的管理,即便是鼓吹“美国例外主义”的唯一超级大国亦不能例外。网络空间突出特质使得全球治理成为一种普遍诉求与共同期待,这也就为中国积极参与网络空间角逐提供了高度的合法性与极大的可能性。

国际无政府状态不失为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整体态势的一个最真实写照,而国际无政府状态又反过来建构着各种国际行为体在这一全球公域中的行为实践。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力量对比上存在着长期化的矛盾冲突;网络霸权国与网络大国之间在制定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规则主导权上存在着白热化的竞争角逐。身为“网络发达国家”的美国既是互联网技术最主要的发源地、网络技术超级大国、网络根域名解析服务器最大的控制国,还一直处心积虑谋求其现实世界霸权国身份在虚拟世界的自然延伸,这无疑会激起中俄等诸多网络大国以及更广大的“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弹与联合反制。当前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格局如同冷战结束以来的国际格局一样正处于大重构、大整合之中,中国大可把握有利之机。

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从战略视角来说,中国必须清醒认识并切实重视网络空间对于我国家安全利益之战略价值,为此,中国首先应该尽快出台“中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事实上世界其他主要大国纷纷将网络空间安全视作国家核心利益,在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方面都已展开了相关工作,如俄罗斯、日本、英国、德国以及印度等国均颁布了本国的网络安全战略或网络战争力量建设计划。美国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视更是到了“几近癫狂”的地步,仅自奥巴马入主白宫以来,美国即陆续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报告》、《网络空间安全评估报告》、《四年防务评估报告》、《国家军事战略报告》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抢先完善其网络空间战略布局。中国迄今尚未任何成文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2011年3月31日的《201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才首次明确提到“网络空间的安全利益”。故此,尽快制定“中国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明确宣示与有力保障中国在网络空间的国家利益十分必要。

其次,应该加紧筹组中国网络安全领导机构。中国当前网络空间相关领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分散于政府、军队的多个职能部门中。在如此之多、各有侧重而又互不隶属的“涉网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可以想象其工作难度大、反应速度慢,特别是当某些具体问题领域、政策项目还可能或多或少地触及某些“部门利益”或“势力范围”时更是如此。对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适时设立无疑是一个十分有利的契机,可以考虑在其间成立一个“中国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或类似领导子机构,打破职能部门条块分割,统揽网络空间安全全局,既能防止“九龙治网”的分散主义乱战倾向,又能构建“多声部合唱”的主次梯队配合体系。

中国国家网络安全战术

中国应在积极“寻求外援”的同时努力“苦练内功”,最大限度地做到原则坚定性与方法灵活性的融合对接。为此,首当其冲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国际方面,反制美国网络霸权时宜采取“有限结盟”或“准结盟”方式联“俄”联“共同利益方”,并主动攻占道德制高点。

当前美国以《网络犯罪公约》为蓝本,在极力游说其全球伙伴追随的基础上,向世界其他国家大肆兜售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美版规范”,力求依照美国利益意愿来推动对其有利的游戏规则出台,并对潜在的“违规者”明里暗里予以劝阻、威慑和遏制。在反抗网络霸权国美国借助信息网络企图颠覆他国政治体制、刻意打压他国争取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等焦点议题上,中国与俄罗斯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诉求。为了有效抵消美国持续对中国施加的巨大压力,中国应当发挥合纵连横的传统哲思,采取事实上的“有限结盟”或“准结盟”方式联“俄”联“共同利益方”,结成团队与美国为首的西方争夺网络空间“制空权”。这种只限于网络空间等某些单一问题领域的灵活处置方法,完全可以与中国外交信守的“不结盟”原则承诺并行不悖,不必过多忧虑道德风险。在与美国就网络安全问题的双边谈判或多边对话中,中国可以借助世界上不断出现希望美国政府将其域名根服务器管理权交予某个第三方国际性组织的呼声,频繁策略性地向美方提出类似的主张,要求与其平等分享网络空间主导权。从过往的实践看,我们并不期待美国在此问题上做出让步的可能,而主要目的在于以此为筹码,占领道德制高点以争取主动,压制美国对中国网络自由的指责与网络安全的侵害。

二、在国内方面,加大信息产业科研投入时忌“撒胡椒面”,要突出重点扶持核心部门攻克关键技术。网络空间是高精尖技术的集合体与集散地,信息安全技术是实现和捍卫网络空间安全利益的有力武器。缺乏信息产业技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就无异于纸上谈兵。相较于那些网络发达国家,中国在网络产业的硬件、软件、网络模式等多方面尚处于后发劣势,网络空间安全还难以完全摆脱受制于人的尴尬与危险。正因为此,中国更须加大对信息产业的科研投入力度,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研发能力。然而在此过程中,要杜绝那种以“撒胡椒面”的形式大搞“利益均沾”,而必须重点扶持那些核心部门去努力攻关网络空间的关键技术,特别是操作系统、终端芯片、超级计算机、互联网新应用以及安全防御体系等。

当今世界已跨入“一村纵贯南北,一网横亘东西”的地球村时代,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既无形又无限的崭新疆域,其战略价值正在影响并将持续影响国际关系的方方面面。中国当前面临的网络空间安全态势不容乐观,为了更好地实现、维护和拓展中国在这一“第五疆域”中的正当权益,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制空权”的竞争,中国理应从战略与战术两个层面多管齐下、快马加鞭!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第2篇

兼顾内容与设施 由单一转向多元

《草案》体现了我国对国家网络安全目标的混合式理解,这是由我国的实力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共同决定的。从全球范围来看,网络安全还没有形成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而言,欧美发达国家都将网络安全理解为“网络空间的安全”,目标纯粹、清晰、单一、直接地定义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障。这里的关键基础设施,指的是维持保障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功能性设施。比较典型的代表是金融、交通、电力、通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以及工业控制系统等。

同时,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德国,以及数量较多的非欧美国家,比如俄罗斯、印度、沙特、泰国等,还倾向于将网络空间传播的特定内容等信息,纳入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必须有效规制的战略框架。

而我国对国家网络安全的理解更加接近后者,展现出一种混合式的理解,即兼顾内容与基础设施的安全。在表述上,“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概念的使用展现出近似等效的交替使用;而在客观实践上,自1994年以来,整体展现出的态势是从“内容安全为主”向“基础设施安全与内容安全并重”的战略转型。此次《草案》中有关国家网络等级安全、关键信息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等政策目标的阐述,体现出了这种转化的趋势。

摈弃“九龙治水”观念 协调治网

《草案》在组织架构上展现了我国构建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结构的初步尝试及面临的艰巨任务。“九龙治水”一词常被用来描述我国国家网络安全治理结构的现状。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小组成立之前,21个不同职能部门共同管理着我国的互联网。

这一复杂的状况与90年代初期中国接入互联网时本质上是个网络小国、弱国的现实密切相关,成为网络大国之后,网络安全面临的威胁与挑战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正如2013年5月斯诺登披露的美国“棱镜”计划、2014年5月美国以窃取商业机密提起的诉讼及2015年7月美国国家情报总监与网军司令部司令威胁报复中国等事件所指出的那样,我国正日趋面临来自外部的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领域提出的全面挑战,这不是普通的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发动的攻击,而是国家在物理空间的战略博弈在逻辑空间的投射。

从美国的经验看,尽管美国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也在白宫的战略协调下“五龙下海”,展开网络安全战略主导权的博弈,但最终还是依靠国会立法、总统行政指令及国家网络战略文件的形式,形成了比较有效的战略协调机制。中国所需要的《网络安全法》的最终版本,必然要能够为有效应对日趋复杂、微妙的国家网络安全冲击和挑战提供一个有效平台。

均衡三组关系 达成治网目标

《草案》在实践路径上体现了集体与个体、国内与国外、政府与市场等三组关系的均衡。

集体与个体的关系,指《草案》要寻找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需求与个人网络空间正当权益的均衡,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的必然需求。如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实践的那样,就是对网络空间关键资源及数据流动的监控,这种监控的实践、边界、方式、程度等,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并与社会以及个人的主观感受和心理底线,达成微妙的均衡。

国内与国外的关系,指《草案》中有关国家网络安全审查,以及中国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关系。中国是在一个开放环境中完成整个立法过程的,涉及到形成比较清晰的论述,平衡国家网络安全诉求和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如WTO中相关规定的内容之间的关系。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第3篇

然而,互联网政策与立法是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规范保障。放眼全球,面对“互联网+”时代新技术、新业务的挑战,各国在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立法建议,在网络空间、网络犯罪、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在我国,尤其是2000年以后,随着互联网逐步进入商用领域和实行市场化运作,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活动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与法律,这些政策与法律具有管理、促进以及保障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作用。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在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法律。

制定数据开放立法及政策,促进大数据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大数据正成为继互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之后引起广泛关注的新概念,将像能源、材料一样,成为战略性资源。美国政府已将大数据视为强化美国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把大数据研究和生产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可以预见,大数据应用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深刻影响零售、金融、教育、医疗、能源等传统行业。

抓住大数据的机遇,中国将站在现代化的制高点上。我国信息化法治建设中,应紧紧抓住该历史机遇,制定大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及政策,积极开展大数据技术应用,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及我国信息化建设。

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立法对互联网平台所应承担责任的要求有所提升。包括已经制定或正在征求意见的相关立法都体现了该趋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解决了消费者网络维权的难题,但同时也要兼顾行业的发展,这就要求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平台责任制度,促进互联网产业及信息化发展。

首先,过度严格的第三方平台责任,将加大企业运营成本,有可能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近年来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全球最重要的互联网力量,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辐射作用,这得益于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律环境。国务院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拓展新兴信息服务业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拓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等。同时,第三方平台不具备法定安全监管等职能,缺乏必要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难以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其次,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与当前国际立法趋势不一致。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都面临的问题,目前美欧日韩等相关立法均未要求平台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而是要求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有限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立法也采纳了类似立场,引入“避风港”等原则,对平台责任问题进行限制。

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

加强网络安全立法是大势所趋。从2003年开始,美国相继了《网络空间国家战略》、《网络空间政策评估报告》、《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战略》及《网络空间国际战略》。

从欧盟成员国来看,2005年,德国通过了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国家计划》;2006年,瑞典制定了《改善瑞典网络安全战略》;2007年,爱沙尼亚在受到严重网络攻击后,于2008年了欧盟第一个广泛的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战略。2013年2月,欧盟委员会了第一个欧盟范围的《网络安全战略—一个开放、可信、安全的网络空间》。目前,欧盟已有10个成员国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一些成员国正在制定网络安全战略,部分即将。

此外,韩国、日本等国也纷纷网络安全战略,阐述其网络空间的相关立场、主张及措施等。

建议我国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完善网络安全相关立法。

积极推动中国互联网企业参与互联网国际治理

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在2014年3月14日的官方声明中表示有意将网络域名管理权力移交给由全球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社群。此举意味着比起原先美国一国独大的管理模式,多方介入的互联网治理将给予各国政府、企业更大的空间。中国互联网企业属于其界定的“全球多方利益相关者”,有能力参与相关事务并有所作为。

建议推动我国企业积极参与ICANN等相关会议及活动,主动发声,形成国际影响力。目前ICANN会议通常设有供公众发言的论坛环节,ISP和各类机构也可以加入ICANN支持组织或者咨询委员会,参与域名系统管理进程。通过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相关论坛、工作组和提交行业意见的方式,可打造我国互联网企业与全球互联网行业机构和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主动介入相关事务并形成国际影响力。掌握相关技术标准规则制定权,才能对我国信息化提供强有力保障。

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并成为全球互联网产业立法热点。欧美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论肯定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俄罗斯最新法律规定,所有收集俄罗斯公民信息的互联网公司都应当将这些数据存储在俄罗斯国内。以上均反映了个人数据保护加强的趋势。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现有立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体系。此外,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主要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制定,其出发点在于网络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建议我国立法中建立与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监管机构与职责,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此外,还应该切实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行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宣言、建议、指南等。

互联网管理由“监管”向“治理”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理念深入人心,虽然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监管表面相似,其理念却大不相同。互联网监管强调得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互联网治理更多强调多元化参与,不仅包括政府管理,也包括行业自律、企业参与、消费者意识提高等诸多因素。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第4篇

我们必须认识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具有扩展和侵蚀国家主权的双向作用。因此,维护我互联网主权任重而道远。

互联网主权是一种新的国家主权形式

网络是一个由计算机终端和遍布各个角落的网线组成的虚拟世界。在此空间中,每一个拥有计算机输入和输出设备的个人以及组织均可以在此获取和信息。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是一个无中心或者说多中心的信息交换系统。

虚拟性是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在此虚拟空间中,人的思维以信息固化的形式存在和交流。因此,互联网主权主要表现为网络信息主权。互联网主权有别于传统的国家主权形式,其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作用的客体是虚拟的,是以信息形式出现的。尽管如此,维护互联网主权仍是信息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它已经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讨论互联网主权,必须讨论互联网主权的边界问题。在传统的主权领域,主权的作用都是有边界的。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我们很难对此作出清晰的判断。属于硬件设施范畴的计算机和通讯线缆是互联网存在的物理基础,而不是网络空间的主体部分。对它们而言,我们很容易实现控制和管理,因为从本质上看这属于传统主权的行使范畴。然而,互联网主权行使的重心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其本质是对思维成果的管理和控制。对此,我们面临两大难题:其一,如何进行虚拟空间的主权划界?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共享的、非实体性的虚拟空间,行使互联网主权的客体在此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织状态,使得传统的主权划界方式在此难以运用,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其二,如何拥有互联网主权的标志?如传统的陆地巡逻和海上巡航、界碑等是在陆地和海洋拥有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我们看不到这些。这就造成互联网主权的边界难以界定。对此,我们必须突破传统意义上对国家边界的理解。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边界的划分将不再依据物理的存在,网络边界将不再是固化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国家需要不断地向网络空间注入能量,才有可能保持自己已有的网络疆域的存在。能量均衡的外在表现就是网络疆域版图的基本稳定。一个国家的网络疆域不见得与其陆地疆域相吻合。前者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而后者则保持长期稳定。维持前者的能量来源于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国家网络疆域的大小与其综合国力的强弱呈正相关关系,即网络疆域大的国家,综合国力相对强大;反之,则相对弱小。

互联网扩展了国家主权的内涵

互联网是现实世界的虚拟与延伸。计算机的输入和输出界面对称性地将现实与虚拟分隔为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世界。虚拟世界的各个行为体及其所从事的活动均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对应,现实行为体及其行为在虚拟世界中也可以得到扩展。在现实世界中,国家主权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以及信息主权等,这些不仅可以在网络空间中找到映像,而且互联网扩展了国家主权的内涵。

互联网为国家政治主权的行使提供了一个新平台。政治主权即国家具有在国际国内社会主导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的至高无上及排他性的权力。一个国家政治主权是否巩固,关系国家政权能否稳定地实现对国家内部各项事务的控制与处置。在互联网平台上,各国际行为体有了一个互动的新途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如个人、国家、利益集团、政党、国际组织等,均可以在网络空间信息,都具有利用互联网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权力。但是,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国内社会最重要、最强大的行为体,也是互联网最主要的开发者和使用者。可以说,互联网为国家宣传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提供了一个新平台。但应该看到,互联网的开放性不能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合法性相冲突。因为每一个社会的言论自由都是相对的且有一定的限度。任何国家都具有监管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利益、并不与其国家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相悖的权力。

虚拟世界的经济活动是国家实施经济主权的一个新领域。经济涉及国计民生,关乎国运。经济主权即国家对其内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的独立自主权。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催生物是经济的网络化和商务的电子化。虚拟经济的出现大大加速了经济的运行速率,扩展了经济的运行规模,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率和规模融为一体。虚拟经济的运行机制与现实世界经济存在着众多不同,它具有交易的快速性和隐蔽性。它可以在瞬间将数以亿计甚至更大规模的资金或者虚拟商品跨越国界进行传输。网络的开放性更是便于各种类型的具有经济能力的行为体参与到虚拟经济之中。金融和经济交易的虚拟化、网络化是当今世界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是一种潮流和发展趋势。与此同步,虚拟经济的出现也对国家的经济主权提出了新要求。它要求国家经济主权行使至对经济交易网络化的监管和对电子商务运行规则的制定。

互联网为国家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新途径。文化是社会文明的表现。文化的繁荣是一个国家强盛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文化主权是国家所具有的文化自主发展权和主导权,文化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诞生前,文化及文明的传播最重要的媒介是纸质的书籍、报刊、口头的语言等,它们具备文化传播的持久性和有效性,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至今闪烁着耀眼的光芒。然而,互联网是文化传播的一次重大革命,互联网为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互联网可以通过电子技术将各个计算机终端连接为一个系统整体,同时将现实世界中的存在转移到互联网之中,在虚拟世界为现实制造一个映像。网络还可以使处于每个角落的计算机终端中的文化信息在瞬间传输到网络的每一个角落。实践证明,互联网对传播或繁荣一个国家的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当然,互联网还创造了新的文化形式。数字技术的进步可以将现实世界中的影视作品、书籍以及建筑等实物制作成电子产品。这些电子产品与互联网的匹配和兼容,令其自身快捷和便利地在虚拟世界中广为传播。互联网作为文化产品传输的新渠道和文化产品的新生产者自然使国家文化主权的触角伸展至虚拟世界。这就要求国家作为国际国内社会最重要的行为体对互联网文化传播以及文化产品的生产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

互联网是国家信息主权行使的一个新媒介。国家自古就有维护自身文化和意识形态独立性并摆脱国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渗透的行为和意识。信息的传播需要媒介。早期信息的传播媒介无外乎文字、语言等,而互联网使信息的传播有了新媒介,网络信息也随之诞生。互联网以其快速、公开的特质使信息可以在开放、虚拟的空间中得到传播,这就使得国家必须面对网络信息世界这一新的领域。

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互联网以开放性特质对国家主权进行着侵蚀。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每一个拥有计算机输出和输入终端的行为体均可以在互联网中和获取信息。这些行为体包括个人、国家、公司、利益集团、政党、国际组织等。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行为体进入互联网的门槛极低,所有的行为体基本可以在一个对等的平台进行对话,这就为网络空间内国家之外行为体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行为提供了便利。

在政治领域,某些行为体可以利用互联网把对国家政权形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言论或网络作品以影视、广告、游戏等方式在线传播,从而影响网络受众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这种渗透是长期且潜移默化的,它能够逐步屏蔽受众原有的理想观与价值观,进而逐渐地接受网络媒体所倡导的各种政治理念。

在经济领域,由于虚拟经济的发展,传统国界不再是控制金融以及产品交易的有效界限,构成经济核心因素的金融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国家间较为自由地流动,由此导致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对产业的控制和主导减弱;金融大亨可以较为便利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走,伺机攻击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以牟取暴利。

在文化领域,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国家无法对所有网络文化产品的品质和内容进行全方位地筛选与过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一、“人肉搜索”的现状

1.“人肉搜索”的定义与作用机理

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众多网络用户搜索、汇集、整理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无数网络用户一起从不同角度和途径对同一事件或者同一人物进行搜索和挖掘,搜集相关个人信息。

一般来讲,“人肉搜索”是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找与知晓搜索对象的人,进而找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寻找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2.“人肉搜索”的分类

“人肉搜索”并非法律用语,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料的搜集方式,因此,以资料为对象,对“人肉搜索”进行分类,似乎更为恰当。广义上可以将“人肉搜索”分为对属事的资料的“搜索”与对属人的资料的“搜索”,前者是指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人找人”的关系型搜索方式;后者是指以网络社区为交流平台,集合广大网络用户的力量,搜索某些人物的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个人资料公开化的网络活动。对于后者还可以进行细分,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分为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

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的区分涉及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的范围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人肉搜索”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对信息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私人空间,即法定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

二、“人肉搜索”导致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人肉搜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简单来讲就是侵权,这里的侵权指的是直接侵权,具体是指信息者以及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ICP)有可能侵犯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至于现实中出现的对被搜索者进行恐吓、骚扰乃至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行为实际上是后续行为造成的损害,并非直接侵权。

“人肉搜索”为何极易导致侵权的发生,我们认为是由于我国个人资料保护领域“失范”现象严重——保护个人资料的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相关执法机制与机构的不统一。以隐私权来讲,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其做明确的定义。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界分模糊,各种利益并未得到均衡考虑。另外,对网络产业监管不到位以及网络空间公众道德感的缺失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人肉搜索”现象所涉及的众多问题将发展迅猛的网络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暴露无遗,“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凸显了我国在个人资料保护领域相关措施的缺失,因此,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个人资料保护体系,以求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三、规制“人肉搜索”的法律对策

其实“人肉搜索”无非是网民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进行交流,寻找一些特定信息,唯一稍显特殊的是利用了网络。“人肉搜索”本身并无对错可言,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产物,因此理性的处理方法是疏导而非禁止。

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事件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程度远远超过其言行应负的责任;对信息者和网络服务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人肉搜索”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人肉搜索”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诉诸于公力救济。

发展迅猛的计算机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已存在多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面临这一难题。分析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应当会对我国网络法律制度的立法大有裨益。

比较成功的模式是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美国为了鼓励、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采取一种以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为主导,辅之以立法的模式。欧盟主要采用立法方式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制定了大量相关法律,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

两种模式总体来讲各有利弊,如美国模式一方面行业规则缺乏约束力,另一方面由于行业自律模式采取参与制,所以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欧盟模式则面临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另外,网络技术专业性极强,关于网络的立法需要投入更多的社会成本,从而造成诸多资源的浪费,过于细致繁琐的立法也会网络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实现“人肉搜索”的有序化既要依靠网民的自治,又需要相关行政力量的干预和法律法规的规制,所以在建立我国相关网络法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两种模式的利弊,一方面尽早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性引导,使网络行业形成良性的行业规范。具体来讲如下所述。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确立平衡原则,在立法当中应当注重网络产业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促进网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立弹性原则,网络技术的复杂性要求对网络的规制不应是单一和僵化的,应重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商,充分考虑到民事领域的自愿性。

我国应当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模式。制定高位阶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在立法中给予网络行业一定的自由空间,加强对网络行业的政策性引导,使其得到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蒋坡.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大数据;新媒体;信息传播;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02

[中图分类号] G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194- 03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互联网应用创新层出不穷,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广泛使用,更加促进了网络社会变革。现代社会生活,信息量急剧膨胀,催生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传播方式,以满足人们对信息更多的、随时随地的需求,并带动各种新媒体方兴未艾。然而,新媒体的蓬勃发展,生产、存储、积累了超越一般人所能想象的大量数据,让人们不仅能掌握历史信息,了解事物发展变化,还能更好地预测未来变迁,进而一方面丰富和繁荣了网络文化,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网络社会问题。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对新媒体问题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1 大数据与新媒体

从2009年开始,“大数据”逐渐成为互联网信息技术行业的流行词汇,它是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新媒体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是信息化社会发展的产物,凸现即时性、海量性、全球性、交互性、多媒体性等特点。新媒体作为数字化媒体,它明显具有海量信息承载、碎片化信息传播和虚拟化信息传播环境的特征,是通过“网”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

大数据技术的本质是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信息化应用。大数据给新媒体带来一些明显的影响。第一,大数据引发用户体验去中心化趋势。在大数据时代,各种新媒体终端、平台层出不穷,使用户在意见表达和信息中占有一席之地,人人都可能成为传播中心之一,分散了传统的传播中心,造成传播层面上多中心化更加明显。第二,在整合“社群化”时凸显“个性化”。新媒体所强调的“社群化”进一步整合,而大数据技术能够根据用户留下的“蛛丝马迹”、各种活动记录痕迹,得出每个用户的爱好、兴趣,并为他们的偏好推荐适合各自的社群,使各种社区、自由论坛将受众连接在一起,在兼顾社群化的同时强调个性化,形成相对牢固的人际互动网络。第三,大数据成为新媒体发展的技术基础。数据成为新闻的核心资源,数据不仅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也成为了解受众的依据,通过数据对受众的心理、需求以及行为习惯等进行分析,可以提供更符合受众需要的新闻报道,个性化的新闻信息服务。

2 大数据背景下新媒体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基础上,互联网规模不断扩张,如今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最流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形成了虚拟的、以信息为主的跨国界、跨文化、跨语言的全新空间。近几年来,各种社交网络,移动网络和各种智能终端广泛运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日渐介入媒体的构成当中,创造出诸多被称之为新媒体的媒体形态,一大批新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各种各样的新媒体设备都生产很多的大数据,为网络信息传播带来一个崭新的时代。

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后,传统媒体加快新媒体发展、推动媒体融合的步伐大大加速。无人机新闻、数据新闻、机器人新闻开始出现。多地传统媒体推出新版新闻客户端,人民日报客户端上线,南方+、封面、交汇点、前沿等纷纷亮相,不同渠道、不同形态媒体信息都融于数字平台。

2.1 新媒体发展现状

(1)技术支撑平台日臻成熟。网络技术支撑平台是网络新媒体发展的先决条件。当前,我国互联网作为信息高速公路的基本载体,实现了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信息传播的一体化,并将各种接收终端、各种传输渠道、各种信息形态整合一起,加上各类现代互动技术的广泛使用,从而保证用户可以在网络到达的任何地方、通过任何终端都能够进入新媒体网络。应该说,网络信息传播技术在国计民生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我国网络新媒体传播的硬件技术和支持条件已经成熟,特别是在通讯领域,技术上有的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2)移动终端设备比较普及。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新媒体移动终端不断更新换代,各种价格低廉、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终端产品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比较普及。这些网络新媒体所传播内容的丰富性和传播信息的数量已远非传统媒体所比拟,呈几何式增长态势,而且这些新媒体终端设备的进化、更新,不仅改变了媒体的生产方式,引领新媒体产业发展导向,也作用于人们的信息消费习惯,乃至影响社会发展的形态。

(3)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应用。经过20多年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已进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新时代,同时催生了网络新媒体的创新应用。如今,依托互联网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网络技术,新媒体业已在政府管理、交通监管、社会生产、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发挥出独特优势,助力经济社会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2 新媒体发展存在问题

(1)网络空间充斥某些有害信息。新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网民素质良莠不齐,有些网民言论自由随意、导向不明,有些网民热于揭人隐私、谣言惑众,甚至有些所谓网络大V毫无顾忌、妄发评论,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出于某种目的和企图,网络上频繁出现一些欺骗虚假、黄色低俗、网络暴力等有害信息,给构建健康文明网络环境造成了极坏影响。因此,持续深入清理网络有害信息,使网络空间逐步清朗,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任重道远。

(2)虚拟网络空间治理存在不足。随着各种网络新媒体创新应用,很大程度为社会经济发展增加正能量,同时也不可避免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然而,当前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政府缺乏有效的手段,主要是管理跟不上,特别是立法滞后,造成监管缺位和对网民自律要求不高、管理不严、处罚不重。目前,全国每天有亿万人在网上发言、在网上围观,每天微博、微信多达数百亿条,这些通过网络新媒体传播的信息,很难保证其质量,当中会夹杂一些是负面的、有害的东西。此外,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个人隐私屡遭侵害,蓄意恶搞、人肉搜索、网络攻击、网络窃密等现象频繁发生。因此,亟待政府创新思维,多措并举、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依法加强网络社会治理。

3 大数据背景下新媒体健康发展的对策

2015年1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说:“中国有400万家网站、近7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6亿微信和微博用户,每天产生300亿条信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互联网第一大国。2016年5月25日,总理在贵阳出席中国大数据产业峰会暨中国电子创新发展峰会时强调,当今世界,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要把握科技革命历史机遇,抢占大数据发展先机。由此可见,国家大数据战略也给新媒体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由于互联网的“无界性”、虚拟空间的“自由性”,而网络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把社会带入“秒杀”时代,网络新媒体对现实社会的安全治理带来了潜在威胁。因此,我国政府在发展网络强国战略的同时,必须重视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化行业行为等措施,运用大数据思维,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治理,对网络舆论进行正面引导,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网络新媒体健康发展。

3.1 建立依法治网机制

依法维护网络安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第一,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通过顶层设计、完善立法,借助大数据思维,汲取现实社会法治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空间法律框架,为网络新媒体发展提供法律支撑。第二,加快建立全国网站登记备案数据库,提高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网站名称,严禁个人和非国家单位使用具有显著政治特性、涉及公共利益的名称,构建网络新媒体传播的良好环境;第三,积极稳妥推进网络实名制,推动落实网站主办者、版主、主持人等实名登记,推广博客、微博等实名注册,对网评人、网络“红人”、炒作“明星”和大V等人的言论重点监控,尤其推行网上诚信评价标准,建立网上诚信档案。

3.2 建设健康网络文化

网络新媒体担负着弘扬主流价值观、引领舆论导向和推动网络文化建设的重任。目前,我国网站数量400多万个,网民数量世界第一。网站是网络文化建设的主体,只有网站各自找准定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才能真正促进网络环境的和谐、网络文化的繁荣。第一,重点新闻网站要发挥自身功能优势,主动承担网络主流媒体的社会责任,以责任树形象。第二,政府门户网站要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的社会责任,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以服务赢得理解与支持。第三,商业网站要切实担当为电子商务营造诚信环境、为人际交往营造文明环境的社会责任,以诚信和品位赢得市场和网民。因此,在促进网络新媒体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发挥网站作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平台的作用,努力掌控和引导网上舆情发展,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构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网站联盟,打造真正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思想文化平台。

3.3 完善信息安全措施

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2016年9月19日至25日,由中央网信办等六部门发起在武汉市举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提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每天新媒体传播大量的信息,生产大量的数据,给社会进步注入巨大活力,也给生产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上网用网、在线互动已成为许多人的生活状态。然而,因技术不过硬、手段不丰富,使得网络安全存在很大隐患。网络没有了安全堤坝,新媒体就不可能持续健康地发展。因此,必须着力健全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网络新媒体传播的信息安全。第一,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意识,建立网络安全管控机制,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第二,要研发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摆脱受制于人,使用可靠性强的软硬件,截住“后门”严堵“漏洞”,防止病毒入侵或遭黑客攻击;第三、利用新技术进行防控,比如,组建网络公安队伍,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在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监控的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新媒体传播的信息,从看似不相干的大量数据中,判断或者推导出安全威胁的动向,以便采取措施积极做好应对工作。

4 结 语

新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成为新媒体的主体,不仅是信息的消费者和共享者,也是信息的生产者和创造者。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就是数据资源,新媒体终端及其承载的内容是以数据为基础的,终端的创新应用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数据,并呈献给人们更人性化的人机交互界面和平台、呈献给受众丰富多彩的信息服务,以及满足个性化需求。因此,大数据的持续发展必将影响新媒体的发展,我们要挖掘大数据价值为我所用,更好地促进新媒体健康发展,使之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第7篇

凭借着网络技术的赋权和赋能,企业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的活力;与之相对,在信息专业技术上居于弱势的政府,其社会治理目标则迫切要求一个理性、法治、公平、有序的市场,由此,两者之间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矛盾和摩擦。显然,日趋失衡的政企关系需要被重构,以求达到新的平衡。

公共治理(或共同治理,“共治”)是互联网时代重构政企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说,传统社会管理的实质是政府单方面实施的自上而下的统治,那么,信息社会管理的性质则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变成了社会多元主体展开的多向度共同治理,即所谓“共治”。

在统治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绝对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我强你弱,我说你听,我居高临下,你俯首听命。而在治理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纯粹是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平等或对等共存的关系,双方既相互独立、各自发挥其自主性优势和作用,又相互制衡、彼此规范和约束对方,共同参与到社会公共治理中。在互联网时代,政府、企业(如网络平台)、行业组织(如互联网金融协会)和社会组织(如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共同构成互联网经济的公共治理体系。

适度监管、协商一致,是互联网时代重构政企关系所要采取的主要路径。基于公共治理原则,互联网时代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的关系。在互联网时代,众多的经济活动主体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没有管理或监管的情势下发展互联网经济的,其间发生的一些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失范等问题,也是通过经济主体自行解决的,如通过网络评价解决网店消费者无法实际体验产品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通过“网评”解决网店出售名人私照带来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事实上,政府也没有必要将传统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照搬到线上来规约企业的网络经济活动。但与此同时,如果互联网经济下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及其行为得不到任何遏制,就会导致市场的失败,在此,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成为一种必要。不过,反过来,为了保证政府监管的合法有效性,避免行政乱作为导致的政府失效,同样有必要对政府监管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

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必须通过与企业(如网络平台)的理流、辩论、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作出一种慎重、科学合理的监管决策,从而被企业诚意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反,如果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出了问题,企业完全可以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这也是世贸组织对中国政府的必然要求。事实上,企业的合法经营对政府的行政作为,必然产生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可以预期,在互联网时代,政企双方共同秉持公共治理原则,通过双向沟通和协商一致的适度监管,就可以实现政企关系的合理重构,从而达到政府与企业相互信任、支持和合作的新的平衡。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教授)

【参考文献】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第8篇

强调综合成绩、全面取消“五项加分”……

聚焦2018年高考改革新动态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杰文津、沈洋、余靖静、闫祥岭

即将来临的2018年高考,“00后”成为主角,975万考生人数创下近8年高考新高。

继去年“新高考落地元年”之后,高考改革正在各地持续推进,强调对学生综合成绩的评价,全面取消加分,多项改革举措进一步推进高考的公平公正。

强调综合成绩评价,人才选拔更多元

浙江省是去年全国首批两个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之一。记者从浙江省教育厅获悉,除统一高考招生、单独考试招生外,2018年浙江省内归属地方的50所高校以及北大、清华、浙大等9所高水平大学参加浙江“三位一体”招生。

“三位一体”高考招生改革,即把考生的会考成绩、高校对考生的测试成绩以及高考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分,最后按照综合分择优录取考生。2018年,浙江省预计通过“三位一体”招生人数超过1万人。

最早一批尝试“三位一体”招生方式的浙江工业大学招生负责人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高考招生制度,有助于高校选拔、挖掘到有潜质的学生。跟踪调查发现,“三位一体”招生的学生,即便成绩略低一点,但活跃度和心理调适能力明显偏高,进入大学后,学习成绩较好、社会活动能力强。

山东省高考综合改革今年全面启动,试点高校依据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高校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形成考生综合成绩。12所高校共5000个招生计划参与该项试点。

全面取消“五项加分”,录取更公平

清理加分项目、整顿加分流程,清除权力寻租空间确保高考公平,一直是社会的普遍呼声。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五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全面取消。

2014年,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的要求。经过3年的实践,2018年高考考生将成为全面取消全国性高考鼓励性加分项目的首批考生。

除了减少加分项目外,今年高招录取还进一步强化了阳光原则。据了解,保送生名单、高水平艺术团名单、高水平运动队名单和自主招生名单等,都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按专业录取成趋势,考生选择更自主

尊重学生的专业选择权,是高考招生录取的大趋势。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尹力告诉记者,该校今年将采取试点措施,让满足分数达到普通一批录取分数线、成功被学校提档、体检合格等条件的考生,都能就读首选的心仪专业,避免被调剂的情况。

天津大学尝试创新改革,给予学生多次专业选择确认机会,今年首推“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把以往固定到各个具体专业的招生计划数,拿出一部分做机动调节指标,按照学校的调整规则,向学生报考意愿强烈的专业方向倾斜,限度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全面降低调剂率,提升学生的专业满意度。

武汉大学和电子科技大学则选择通过大力推进大类招生、大类培养,满足考生选择心仪专业的愿望。武汉大学本科生院副院长王福称,学生可以在进校1至2年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大类内的专业中自主分流。

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主任林鹏告诉记者,今年起在全校范围推广大类招生,不但充分提高专业资源利用效率,让更多学生通过招生大类满足进入心仪专业的愿望,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各专业录取门槛,让考生们更容易得偿所愿。

另外,据记者了解,北京理工大学、天津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都已开始实行全新的“转出无门槛”校内转专业机制。除国家和校方明确规定限制转换专业的学生外,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只需转入专业接受即可,转出专业方面不设“门槛”,给予学生更大的专业自主选择权。

新专业和“爆款”专业增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成热点

今年3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公布201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我国高校共新增本科专业2311个。

互联网大数据专业急剧升温。2017年新开设“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的高校数量达250所;2017年新增“机器人工程”专业的学校有近60所。业内预计,到2020年,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规模将超过15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如此快速的增长和发展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人才需求。

为了加速新时代网络空间安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2017年度高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中,增设“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共有18所高校本科开设“网络空间安全”专业,16所高校新增了“信息安全”专业。

猎聘首席人才专家、CEO戴科彬认为,随着互联网经济和智能制造的发展,大数据、机器人和网络安全等专业的就业前景广阔。同时,“00后”正是在网络社会环境成长起来的一代,对这类专业有天然好感。

安保更严格,严防高科技舞弊

为保障高考的公正性,各地加强了对考场的管理,严防高科技舞弊是今年高考安保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