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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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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的风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进口贸易 贸易风险 财务风险 防范

自加入世贸以来,我国进口贸易事业迅速发展,贸易风险也随之不断显现,如资信风险、合同条款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等风险,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注意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和防范,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而使我国的进口贸易得到健康的发展,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一、进口贸易风险的含义和特征

1.1 含义

进口贸易风险是指进口人在进口采购中可能面临的与货物或服务相关的不利状况(如货物灭失毁损、质量缺陷)或与合同执行相关的风险事件(如项目中止、工期延误、法律纠纷、责任赔偿、罚款)等,其种类多样,包含资信风险、合同条款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等,由于国际贸易环境的复杂多变,风险一旦发生,容易造成巨大损失。

1.2 进口贸易风险特征

1.2.1 客观存在、不确定性

进口贸易风险客观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国内外市场环境、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瞬息万变,贸易风险必然应运而生,作为企业只能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而不能够完全消除。

1.2.2 隐蔽性 、复杂性

进口贸易风险通常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由于进口经营者缺乏主观能动性,或对所处的行业和环境掌握不透彻,在贸易方向、对象、交易条件等方面无法有效预警,往往不能窥探到这些潜在的、隐蔽的风险。 同时交易规则与制约因素也较国内采购复杂,风险的起因和表现形式各异,文化差异、政治影响等都有可能导致进口贸易风险的存在,并存在于贸易的各个环节。

二、我国进口贸易交易风险、财务风险分析及应对

进口贸易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交易风险和财务风险。主要包括资信风险、合同条款风险、贸易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等。

2.1 资信风险和应对

资信风险在进口贸易中往往是进口风险和损失的根源,其不单指卖方的资质诚信度,也包括了与其合作的银行、、物流服务商等的信用度。在确定进口成交条件时,如果没有对卖方及其关联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查评估,其风险和后果往往不可设想。

真实案例:境内企业A向台湾B公司进口一套废钢处理生产线,属重达400吨的超大型设备,合同规定B负责租船直接运抵大陆指定港口。B公司为节省运费,找了一家报价低、资质较差的船公司负责运输,设备在台湾港口装船准备启运前,由于该船船龄高设施旧,台湾相关部门以消防设施不达标为由予以暂扣,一直整改了一个多星期;同时,A已根据通知的装运计划在境内目的码头提前预定了浮吊、吊机、接驳船、运货车等,由于上述延误,A已预付的上述物流装备费用不予全额退款,更糟糕的是,由于船公司管理松懈,在货物实际发运之前就已经向B公司出具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B公司在货未发运前就可凭提单向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导致进口人A面临极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在签订进口合同时,非常有必要通过各种媒介,比如银行、国外的黄页、网络、资信调查机构等去获取贸易关联方的资信记录,同时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对关联方的资质要求,比如上述案例中可以要求进口人保留对卖方指定船公司资质的审核权和最终选择权,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资信带来的风险。

2.2 合同条款风险和应对

这是进口贸易中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合同是进口贸易开展的依据,在合同条款签订时,业务人员往往只重视价格、交货时间等核心内容而忽视了很多相关条款的关联性和细节处理,导致了潜在风险,以下几个重点值得注意:

2.2.1 支付条件与风险:进口最常见的支付方式是汇付和信用证,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如下:

汇付的风险:主要是在于预付款,即卖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交货或不提供服务而又不予退还预付款的情形。通常情况下,要求卖方提供等额银行保函来规避风险,但附带生效条件和索赔条件的保函往往暗藏风险,例如:某企业从法国进口一台不落轮旋床,卖方开具的预付款保函生效条件是预付款必须已付至某指定账户,而该账户与卖方发票载明的账户不一致;进口方由于忽略了该细微的陷阱,把款项支付至卖方发票载明的账户,随后卖方破产无法交货,进口人被银行告知保函并未生效,无法索赔而导致预付款付诸东流。附带索赔条件的保函也暗藏危机:某些保函要求进口人索赔时要提供“有关卖方违约的有效证明”,这个证明的有效性其标准无法界定,往往成为银行拒绝索赔的理由。因此,在合同中最好要求卖方提供无附带生效即索赔条件的,一经开具即生效、见索即付的、不可追溯银行担保函作为保障。

信用证支付的风险:信用证是纯单证操作,对于进口方来说其主要风险在于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但只要卖方提供了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则开证行/进口方必须无条件支付,对于进口人来说,必须注意以下要点:a、对受益人的资信审核,这是避免单货不一致的重中之重;b、对于信用证的议付单据要求一定要明晰无争议、着力于细节,比如为避免受益人与货运公司勾结出具单货不符的不实提单,可以在信用证单据提单要求中直接指定提单出具方的范围;验收付款的验收证书明确要求“由买方签字盖章”,否则受益人随便提交无效签名、未经买方核实的验收证书;又如原产地的证明;要求第三方指定机构而非受益人出具,则一定程度上降低货物作假的可能性等。

2.2.2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如果合同对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设置不合理,很有可能在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追索无门,或者钱付了,货拿了,却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极大风险。进口合同价格一般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描述,比如CIP或CIF,其界定的货物风险转移点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即货物装船后,卖方的交货义务已完成,此后的风险由进口人承担。以包含安装调试服务的大型设备为例,仅采用CIP标准术语显然不足以保障进口人的风险,因为设备抵达现场安装完毕以前,设备的保管和管理、安装和调试往往由卖方负责,此时,应该在合同条款里明确说明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点为: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买方签署设备交接证明后转移,且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如合同与国际贸易术语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2.2.3 合同责任义务条款纰漏风险

合同执行一旦出现异常,而合同条款如果界限不清或疏漏,往往导致争执、纠纷甚至索赔的风险。因此,进口人员应结合标的物的行业现状、项目特点、进出口国政策等情况斟酌考量,以求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描述全面而准确。比如:对于技术进口合同,如果合同条款仅规定卖方完成相关服务后,凭服务完成证明和卖方发票则可以向进口人申请支付服务款,很可能导致款项无法如期支付而被卖方索赔,因为我国规定,进口人必须提交境外技术提供方在中国境内税务机构办理营业税、所得税完税手续证明方能对外购汇付汇,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上述税务手续的办理责任方、税款承担人,以免发生纠纷。

2.3 政策风险和应对

在进口贸易中进口人必须要熟悉与业务有关的国内外政策,并随时关注政策的变化,否则会增加与政策、法规相悖带来的风险。首先要充分知悉进口货物的各种限制和监管条件,例如是否需要配额许可、进口许可、3C强制认证?是否涉及危险品、含放射源、频率发射?此类货物涉及不同的监管部门和监管程序:3C强制认证以及危险品(如涂料)等由检验检疫部门监管,放射类设备由环保部门监管、频率发射设备由无线电委员会部门监管等等。如果不熟悉这些政策法规,盲目地签订进口合同项目或确定成交条件,则面临项目无法执行而被卖方索赔、或者交货期延误、增加执行成本的风险。

举个例子,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协议),进口协定清单范围的、原产于台湾的货物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如果不深入了解实施细则,仅凭原产地证,则该税收优惠面临无法享受的风险。比如原产地证的出具机构是有规定的,而且如非直航至目的港(目前台湾至大陆的直航路线是有范围限制的),则必须由中转港海关出具货物不落地确认书等,只有把这一系列的政策细则吃透,并提前安排好各环节,才能确保进口税收减免的成功。

政策的变化也是另一种需要关注的风险。如城市轨道、核电、纺织等行业,随着国产化等政策的推进,相关的重大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近年来多次调整,进口免税清单范围也不断缩窄,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结合可能发生的政策变化趋势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包括设定税务风险的承担人,做好相关的资金计划与预留等,以免延误项目的实施。

2.4 财务风险和应对

财务风险是进口贸易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防范,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2.4.1 进口汇率风险

汇率是随着国际经济形势而不断波动变化的,对于固定外币价格、交货期/付汇期较长的合同,其汇率风险较为显著。近几年,美元、欧元汇率可谓起伏跌宕,对于进口商来说,如果实际付汇时汇率上升,则会造成损失。

应对汇率风险,常见的方法如下:

a、自2009年国家试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来,人民币在境外的被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如果能在进口贸易中争取到以人民币计价与支付,这是规避汇率风险的稳妥方式;

b、银行的远期售汇:是指进口人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根据合同预计的付汇时间与银行约定未来结售汇的交割日期,到期时按照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该种情况下,银行提供的协定汇率往往要比现行汇率要高出一定比例,因此需要管理层对人民币汇率的升幅趋势进行判断,权衡是否予以采用。

c、银行即期结售汇:即锁汇,在合同签署后,凭该合同的真实贸易背景如约定的未来信用证支付的金额等,向银行申请提前按照现行汇率购买等额的外币,并根据合同约定到未来实际付汇日以现汇支付,以此来规避现行汇率与实际付汇日的汇率差。此种情况下由于进口人需先行支付等额人民币去购买外汇,且该外汇将一直被锁定至实际付汇日,将会发生资金占用,同样需要管理层对人民币汇率的升幅趋势进行判断,权衡是否予以采用。

d、向银行购买外汇理财产品:可向提供此类产品的银行询价,银行通过国际外汇市场掉期交易等手段,在行情利好时给予较好的报价,进口商通过与银行签订协议,通常不但能规避汇率风险,还能赚取一定的理财收入!

2.4.2 资金回收风险

在进口贸易中,企业下游资金能否如期回收直接牵制进口企业的发展,资金回收风险在进口业务中尤为突出。比如,在信用证支付模式下,如果国内的买家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发生进口人的垫资风险。企业可以考虑通过相关抵押、银行保理等方式来降低这种风险,但,最根本的依然是对下游客户的信审,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在手合同执行情况的尽职调查去全面评估业务资金回收的风险。

三、结论

随着进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对进易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而当前我国对该类风险还没有形成一套广泛完整的防范体系,企业在实际进口中需不断总结与积累经验,并加强对进易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防范力度。本文对进易风险、财务风险的含义和特征做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并希望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为进口企业规避和防范这些风险提供一些有效的思路与措施。

【参考文献】

进口贸易的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结算方式;风险买断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23-04

一、几种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比较

现代国际贸易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传统常规的国际结算方式体系。其中四种基本的结算方式为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e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国际保理(Faetoring)。其汇付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有电汇(T/T)、信汇(M/T)、票汇(D/D)三种形式,而其中使用最广泛的电汇按其付款先后又有前T/T和后T/T之分。还有一种中长期国际贸易的融资业务叫福费廷,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

这几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而言存在着不同的风险。(1)汇付的主要风险是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担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约束对方的条件,它们能否收到货物或货款,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良,很可能钱货两空。(2)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代收行和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对出口商来讲风险较大,如果进口方清偿能力不足、在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国进行外汇管制、政局不稳或其他管制等情况下进口商都将面临各种收汇风险。在托收支付方式中,进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小,但是也要承担出口方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行情下跌所导致的交易损失风险等。(3)对信用证而言,它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托收的各种风险。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出口双方仍然面临一定的风险,对出口商来说,例如:进口商不按时开证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开证行倒闭给出口方、付款行带来的风险;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对进口商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有: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给进口方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使进口商面临的风险。(4)国际保理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消除手段,有效地减少了出口方的风险,但出口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遇进口商对货物质量等提出异议,均被认为是发生了贸易纠纷,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因此出口方仍然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风险。进口商是先收到货,后付款,既不占压资金,而且又有充足的时间检验货物以保证货物质量,进口商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D/A、D/P和L/C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图1对前T/T、L/C、D/A、D/P、后T/T等几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的风险情况进行了对比。

由图1可知,对于出口商而言,赊销这种方式是最有竞争力的,但是风险也最大。预付款这种结算方式风险最小,但是竞争力最小。也就是说,对出口商而言。采取的收款方式的风险与竞争力是正向关系。对进口商而

言,赊销风险最小,对其最有吸引力,而预付款对其风险最大,当然吸引力也最小。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方式的风险性与吸引力成反向的关系。

实际上,上述所列的几种结算方式,风险只是在进出口之间相互转移,不管进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孰大孰小,其风险并没有从进出口商中转移出去。如果把一项进出口业务进行分解,将其分为单纯的商品交易和风险交易,那么商品交易是进出口商的主体行为,交易双方分别是进口商和出口商;而风险交易是伴生行为,交易的双方一方是进出口商的贸易主体,而另外一方是把风险作为“商品”购进的一方。上述的结算方式是进出口商的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并没有被“买走”,风险这种商品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了分摊,只不过获得这种“商品”份额所支付的费用和主体贸易相反:分摊的越多,付出越少,反之,则付出越多。图2对不同结算方式中风险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对比。

在图2中可以看到,使用汇付或托收结算方式时。进出口商之间利用的是商业信用,进行的是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在进出口商之间分摊,即使有银行参与,银行也只是收付款的角色,不对贸易双方进行任何信誉担保。

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利用了银行信用,但是银行并没有购进风险这种“产品”,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按时开证带来的风险或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等;对进口商而言也要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或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等等风险。银行只负责核对单据的表面相符,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利用其本身卓越信誉,使进出口商减少因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隐性成本。使用信用证结算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之所以高于汇付和托收。就是因为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隐性成本索取的费用。实际的贸易过程的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分摊。

在国际保理的结算方式中,商品贸易分解为两部分:以商品或者服务为中心单纯的贸易和基于贸易本身产生的贸易双方的风险与保理商之间的“风险贸易”。在国际保理中所谓的风险贸易就是贸易双方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基础把风险转移给保理商的方式。这种风险转移是以出口商的债权转移为基础的。而出口商所支付的对价,即为其所转让的债权和与之相应的权利。出口商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相应风险也部分转移给保理商,但是风险的转移并不是全部的,最终的风险在进出口商和保理商三者间分摊。只不过进口商分摊的风险最小,当然从实质上看进口商仍要支付高于其他结算方式的费用,虽然表面上保理费用由出口商支付。因为保理商购买了进出口商的部分风险,从实质上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风险,因此保理的费用要高于信用证这种方式。在我国保理费用达交易金额的2%-6%,有时候甚至是信用证方式的十倍,这也是我国目前保理业务极为不发达的原因。

而对于福费廷,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转让给包买商,同时风险和责任也转嫁给包买商,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包买商。从图2中看到风险承担者即为包买商,当然这种方式的费用也是最高。

由图2的比较,结算方式为汇付、托收时风险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信用证时银行减小隐性成本,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国际保理时风险在保理商和进出口商三者间分摊,为福费廷时风险完全转移给了包买商。随着进出口商的风险逐渐被分离

和“交易”,所对风险最终承受者付出的费用也逐步增加。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结算方式的创新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深受重创。国内生产的萎缩导致出口产品减少,而国外经济的疲软导致出口需求急剧下降。从进口来看,流动性的不足导致了消费低迷。在这种环境下,汇付和托收这两种利用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已经不宜采用: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加剧了外贸企业的风险,对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而对于国际保理,对保理商经济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有很高要求,金融危机大环境下,担当保理商的机构或银行本身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并且由于商业环境的剧变对企业的资信资料已经不能依靠之前的档案,要重新对企业资信进行全新的调查非一时之事。对福费廷这种融资方式,需要银行对票据的担保,并且一般只用于中长期较大金额的贸易,而且费用较高,对于大部分贸易并不实用。

是否可以有一种结合各种结算方式优点的结算方式呢?即:出口商可以如前T/T结算方式得到款项,进口商可以如后T/T结算方式得到赊销,同时有如I/C结算方式一样有值得普遍信赖的一方为贸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并且有如保理和福费廷一样的一方能对商品交易伴生的风险进行买断呢?如果存在这种方式,进出口商得到最大实惠,关键点是谁可以承担风险买断者的角色,而谁有那么强大的实力对被买断的风险给予信用担保?对于风险买断者而言,贸易被担保即相当于风险被分散。图3比较了风险买断者承担的风险与风险分散欲望的关系。

在图3中,x表示风险买断者的风险系数,Y表示风险买断者对风险分散的欲望。当xX2时,Y=0。表示风险非常大,即使对风险进行分散后依然不能达到风险买断商能接受的范围。

我国结算的现状是主要接受XX1的业务,由于风险买断商面临的风险过大,超过其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无法接受。对风险处于X1

这种创新方式的模式是: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如图4。在图4中,进出口商间进行单纯的商品交易,出口商得到预付款,进口商得到赊销货物,进出口商风险转移给了风险买断商。在此种结算方式下,要利用到银行信用,因此风险买断商最佳人选是银行,因为在全球范围内,银行最广泛最全面地参加了全球化的贸易,有最畅通的资金流通渠道和普遍接受的信誉度。但是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的下,各银行都紧缩银根。银行买断风险实质上是对进出口商的融资。现实中这是行不通的。这时候就要政府起作用了,各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广泛的措施,既有直接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对实体生产和贸易的扶持更不容忽视。政府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担保,分散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同时直接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图4中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的结算模式就能建立起来。

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创新措施

1、政府国家信用的体现。

(1)贸易资金扶持账户

作为金融危机环境下的一种特殊结算方式,政府的作用是分担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实质是对进出口的资金融通。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不能直接从具体环节对贸易进行干预,只能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于符合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如果从事出口贸易则在商品发出前由企业凭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如果从事进口贸易则凭借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由政府在银行设立的扶持资金账户代为支付以赎取单据取得货物。

(2)企业权限的管理

并不是所有行业和所有企业都能利用国家信用。只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记录或其他必须条件的企业才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考察,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国家统一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再把相关名录和资料传送给充当风险买断者的银行。

(3)严格法规的制定

特殊的结算方式只为在特殊环境下应对危机而用,但不能保证有某些图谋不轨者利用其牟利。政府除了在进行权限管理时严格考察,更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如有利用政策进行犯罪活动者处之以最严厉的惩罚。如果是进出口商本身过错导致的贸易纠纷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风险买断者银行信用的体现。

以银行作为风险买断者,目的是利用银行的信用帮助建立关系。当符合规定的企业向银行提出风险买断申请时,银行先对政府提供的名录和企业进行核对。并可以要求企业再次提供证明,然后对相关贸易考核。看其是否满足本次贸易的生产条件交货时限品质要求等。如果符合要求即提供风险买断业务。银行提供本业务的费用怎么收取呢?一部分由进出口商支付一定的比例,一部分由贸易扶持资金账户来支付。

3、进出口商商业信用的体现。

作为国际结算手段,针对的是世界范围的贸易主体,作为特殊的国际结算方式,目的是为了在金融危机时期促进国际贸易。因此,各国在政府名录中享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权限的企业应以显著的方式让其他国家的进出口商知晓。由于是出口商先得款再结货和进口商先得货再结款,因此在贸易谈判时应该比其他任何结算方式都更详细更严格,以免出现与实际意愿不符的情况。

4、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操作流程。

进出口商谈判好用风险买断结算方式后,进出口商分别在国内作为风险买断者的银行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进出口地的风险买断者互相签订协议审核对方资信,出口地风险买断者预付款给出口商组织生产,出口商生产发货后给本国的风险买断商提供发货证明,出口地风险买断商凭以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索款。待进口商收货并提供收货证明后,进口地的风险买断商代为向出口地风险买断商付款。然后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证明,在合理期限内进口商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偿付款项。

进口贸易的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市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往前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贸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贸易量不断增加的同时,贸易中各个环节中也潜伏着的风险。贸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不容有失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可能会导致贸易合作的失败,甚至为双边或多边贸易合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相对于其他国家较晚,对贸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的认识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贸易结算是整个贸易过程的关键步骤,顺利与否不仅决定着国际贸易的进行与否,还直接关系到两边企业的运营发展,可想而知,贸易结算时的风险比其他任何环节的风险都重要。

一、常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

(一)汇付风险汇付环节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对于贸易双方都存在较大的风险性,稍有不慎都可能会让双方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这个环节中,主要存在着赊销、货到付款和预付货款三个方面的风险。1.赊销风险所谓赊销,是贸易双方在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上,出口商在没有收到任何来自进口商付款之前,没有任何的保证就先将贸易货物发给进口商。由此可见,赊销这种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结算方式。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在整个贸易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只会处于被动地位,一旦收不到货款,出口商面对的就只能是财货两失。2.预付货款预付货款在国际贸易中通常被称为“前T/T”结算模式,进口商会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把货款全额或者一部分付给出口商。这种结算方式对参与贸易的双方都存在风险,相对承受风险更大的是进口商。全额付款给出口商之后,进口商可能会面临着货物发放不及时、质量不高等风险,最大的风险则是得不到货物。3.货到付款国际贸易中把货到付款这种结算方式称为“后T/T”结算方式。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正好相反,出口商在得到进口商的承诺后,先将货物发出,等到货物被进口商验货提货之后再支付货款。这种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偏大,进口商需要在提货时对货物进行查验,货款可能会因为多方面地因素被克扣,如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等不属于出口商责任的因素,更有甚者,收到货物之后恶意延期付款,这些都很不利于出口商后续的发展。

(二)托收风险相比于汇付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更多地采用托收结算,尤其是采用跟单托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通过控制货物单据,控制货物的发放。如果没有收到货款,进口商就拿不到提货单据,这种结算方式对于贸易双方都比较公平。但是,托收结算也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为国际贸易是发生与国家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合作双边企业的企业规模、进口出口国家的市场条件、经济条件以及商品价格等方面不对等,都容易使进口方难以按期支付货款或者拒绝付款。经济环境也影响贸易往来,各个国家内的经济形势是不相同的,出口商收到货物后,会根据经济形势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重新给出货物价格,并且按照当前物价支付货款。如果因为这个原因导致货物滞纳,就会影响到后续出口方企业的整体运营。

(三)信用证风险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将银行作为贸易的中介,银行按照进口方的要求,在符合一定银行条款的条件下,担保进口商在一定的期限内准时向出口方支付货款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准时支付货款,一方保证及时发货、收款。这个协议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缓解双方的不信任感,保证合作双方的基本权益。虽然信用证结算方式有着众多的优势,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其潜在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是三方结算,这意味着可能会出现申请人欺骗、伪造信用证、添加软条款、伪造单据等方面的欺诈。

二、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易时,必须要对实际的各种条件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结算方式。为了保证贸易双方的利益处于平衡点,企业在结算中需要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做出相应的管理和防范。

(一)汇付风险的防范对于赊销风险和货代付款风险,当出口商发放货物后,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就有可能会遇到进口商逾期支付甚至不支付的情况,导致货款两失,影响企业后续的发展,所以在结算时,应考虑使用开立信用证与其他方式结合的策略,最大化地降低汇付风险。而第三种方法——预付货款,风险的主要承担方是进口方,进口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条件,如运输费用、货物总值等,预付货款。出口方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根本利益,还要保障出口商的利益,设置合理的预付金额。

(二)托收风险的防范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出口方需要对进口方的信用度进行深度考量,并准备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在货物的运输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货物的信息,如果进口方出现了任何对双方交易不利的操作,应该立刻指示运输公司拒绝交货。此外,国际市场日新月异,出口方需要考虑进口商的信用度、进口商所处国家的交易习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双方建立贸易关系之前,应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与其急于求成选择一些根本不了解的企业,不如深思熟虑后选择信用良好、运营稳定的客户。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政策不同,全世界的经济运转错综复杂,因此,贸易双方都应该时时刻刻关注国际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动向。如我国某企业与北美地区的企业一直以来都有贸易关系,但是考虑到现在北美地区的疫情因素,可以减少对该地区企业的出口量。除上述措施以外,考虑到托收结算的方式还有第三方参与了贸易交流,可以选择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一方面货物损失需要第三方承担一部分责任,另一方面货物成功交付,能获得相应的酬劳等。采用以上的措施,可有效地降低托付结算风险。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关于信用证风险,当双方签订商贸合同的时候,需要对合同谨慎解读,要求合同公平、合理,对于合同中的不利条件,应要求立即修改。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双边利益的共同发展,任何有损国家利益或者双边利益的不合理条款,都应该被杜绝。除此之外,还要对其他几个方面进行防范。1.认真审查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信用在国际上进行贸易往来,许多出口商对于其他国家的企业、银行都不是太熟悉,信用证结算方式大多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有些进口商就会在合同中隐瞒一些条款、政策,面对这种情况,出口商需要严挑细选进口商。要求对方选择信用良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2.认真审查信用证当出口商收到银行发来的信用证后,一定要及时审查信用证的内容,核实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检查信用证中是否有隐藏条款,把关信用证的真伪。经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审查,一旦发现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则的地方,及时告知合作方修改,以防对后续合作造成不利影响。国际贸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风险。在贸易往来过程中,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结算环节,本文就结算环节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并对主要结算方式的特点进行阐述,经过分析之后,针对性地对三种结算方式中的风险问题提出合适的防范措施。

进口贸易的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用证 风险 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来自信用证固有制度上的风险

1、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外贸合同之外的契约,和外贸合同无关,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受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争议的影响,开证行只凭信用证要求行事,出口商有时未履行贸易合同中的义务,此时会造成贸易与结算的脱节,增加了跟单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2、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的业务

单据是比较容易伪造的,如果出口商伪造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做到了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那么对单据真伪识别能力有限的银行来说,就会履行其付款义务,这就使进口方和银行成了出口商欺诈的对象。

(二)来自进出口国的政治或经济风险

外贸合同签订后,当贸易一方或双发所在的国家政局动荡、暴乱、对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内发生重大经济危机都可能导致进出口贸易无法继续执行,给贸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

(三)来自银行的风险

进口商根据合同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则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约定。但若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未能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来填写,导致了合同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的风险,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就会要求进口商改证,从而影响进口商顺利收货;若开证行的付款行为不规范,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未仔细审核即付款,致使一些能导致有损进口商利益的不符点未能审出,从而造成损失隐患。

(四)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出口商所交货物品质与外贸合同不符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正确,而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并不检查,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银行就会付款,因此,若出口商受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得货款,但货物假、劣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进口商付款赎单,却发现货物和外贸合同的要求不符,从而造成损失。

2、出口商不履行交货义务

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之后,如果市场行情看涨,出口商找到了出价更高的买主而不履行交货义务,进口商将面临极其困难的处境。对于进口商来讲,虽然得不到货物也不会对外付款,但依然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3、单据欺诈风险

(1)出口商伪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凭单付款独立于合同的性质,在根本没有货物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骗取货款,其典型特征是无基础交易存在,旨在套取银行融资。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这样进口商往往处于付款后收不到货的境地。

(2)出口商变造信用证所需单据

出口商用残次品或其它低值商品替代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变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单据欺诈行为,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交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和提单等基本单据。其中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是由出口商填制的,容易伪造;保险公司一般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和信用证签发保单;承运人一般根据包装物上的说明和外表来签发运输单据,这些漏洞都给出口商编造符合信用证单据制造了机会。

(3)出口商和承运人勾结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信用证下结汇。预借提单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日期已到,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因为船期延误,影响了货物装船,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先行的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出口商勾结承运人把没有装船或晚装船的提单变成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这都构成了对进口商的欺诈。

(4)出口商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如果货物包装有破损,承运人就要在提单上作不良批注,这样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因而不能结汇,如果出口商来不及重新更换货物或者包装,就往往会向承运人提交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便结汇,当进口商发现货物有问题就会凭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出口商索赔,但是解决这样的问题并非易事,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复杂的程序和大量的取证,即使进口商胜诉也会遭受时间、资金上的损失。

二、进口商应对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信誉较好且有实力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1、建立有效地预警系统,选择政治和经济比较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进口商应对出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商业环境和法律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随时关注其政治经济变化,收集相关的政治动态、贸易管制和国别政策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提早防备,最大限度地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

2、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工作

了解客户的信誉比懂得如何进行业务操作更为重要,因此,进口商必须对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必须切实做好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可以通过商会、银行、调查机构、网络等渠道对出口商进行多方面调查,如行业背景、业务范围、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不与信誉差的企业合作,选择资信良好的出口商进行交易。

(二)调查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

进口商在选择开证行时,应先对开证行的资信、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开证行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以保证开证行能正确及时的开立信用证,并且严格执行自己审单的义务,从而为进口商的顺利收货打下基础。

(三)慎重订立合同,审慎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作为进口商,订立合同时应注意规定好开立信用证的细节,如对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质检证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利用漏洞提交不符合同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以避免被欺诈的风险。

(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选用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

为降低风险,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如可以规定使用FOB、FCA贸易术语,这样保险公司和船运公司的选择权都掌握在进口方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派人到装运港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进口商也可以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且信誉度好的船运公司以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防止出口商与船运公司相勾结的欺诈行为。如果规定使用CIF或CIP等贸易术语,由出口商来负责派船装运,应规定由国际知名船运公司负责运送货物,货物装运后要求船运公司提供货物已装船的证明,这样可以减少出口商进行欺诈的机会。

(五)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交权威机构的商品检验证书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货物和单据是分离的,银行审查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因此进口商可以通过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出口商所在地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对出口商所交货物加以控制,以杜绝出口商不按合同要求发货。

(六)提高进口业务员的素质和业务操作能力

随着国际贸易的竞争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进口业务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进口商应加强进口业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各国贸易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以便在从事实际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都能防患于未然,减少风险发生。

三、结论

总的来说,信用证结算方式总体上有利于出口商而不利于进口商,作为进口商,在贸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性,并时刻做好发生信用风险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来面对贸易交易,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力度,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尽量避免不良因素发生,最终达到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董茜茜.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J].中国证券期货,2011(7)

[2]蒋凌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0(7)

[3]蒋柏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2014(21)

[4]张彦欣.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其风险规避[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

[5]付立新.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4(4)

进口贸易的风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贸易术语 机电 产品 进出口 应用

2012年1-5月广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334.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3.4%。其中,出口1457.4亿美元,增长6.7%,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66.7%;进口876.9亿美元,下降1.6%,占全省外贸进口总额的56.2%。出口和进口的增幅分别比全国小3.2个和1.6个百分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外国经济体的主要矛盾转变,国际贸易摩擦也逐渐显现。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中,大约有5%的逾期欠款,其中有60%的拖欠货款涉及国际贸易欺诈,其中也涉及到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等国际贸易,贸易欺诈风险的存在给我国日益繁荣的国际贸易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威胁。

一、贸易术语的简单介绍(以2000年为例)

国际贸易术语为适应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其内容在不断的修订和补充。( 1 ) 卖方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 )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3 )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各种运输、保险、通关过境的手续; ( 4 ) 由谁支付上述所需的各种费用;( 5 ) 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

二、2011年广东机电产品进出口主要特点分析

2011年广东机电产品进出口主要特点表现在:(1)各月进出口规模较为平稳,12月创单月进出口及出口历史新高。(2)外商投资企业是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的主力,私营企业进出口增幅最大。(3)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较快,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速继续放缓。(4)对传统市场出口仍然增长,对新兴市场出口有较大幅度的增长。(5)出口超10亿美元企业数量同比有所增加。(6)金属制品进口增速最快,电器及电子产品等进口保持平稳增长。

三、机电产品进出口中正确应用贸易术语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机电产品进口中,较多使用象征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机电产品进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机电产品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

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机电产品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方式出口。在大宗机电产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 方式与之成交。

3、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CIF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采取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4、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机电产品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四、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选用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1、在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中,主要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OB、FCA、CIF和CIP这 四种。从理论上讲作为进口商选择D组贸易术语风险相对最小,而选择E组则风险最大。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D组贸易术语,比如DDU。这样,如果在目的港交货前所发生的风险以及由风险所带来的相关费用的支出将由卖方承担。但是,实际操作中,卖方不会轻易提高自己的风险而采用D组术语。在卖方不愿接受 D组术语的时候则应该采用F组。要尽可能避免采用风险最大的E组。以D组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为例,由于D组贸易术语对于买方的风险性最小,因此,在防范其风险时, 主要是及时办理货物的国内段保险并安排好运送至买方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术语使用较少。主要原因:卖方不会轻易提高自己的风险而去选择该组术语。如果公司属于国有大型进出口企业,企业实力好,信誉高,那么,出口商出于对公司的良好信任,或者是和公司贸易往来频繁、已经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的,出口商也会采用D组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总之,在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过程中,为了有效降低进口风险,就要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审慎地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2、随时关注贸易术语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术语也在不断的演进和发展。Incoterms 2010已开始使用,与Incoterms 2000相比,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从分类上来说,贸易术语2010年将贸易术语分为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两种分类方式。从贸易术语的种类上来说从13种变为11种,删除了贸易术语2000中D组除DDP之外的四个贸易术语。同时,新增加了D组:DAT、DAP两个术语,而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总体上讲,在出口业务中力争采用CIF或CIP术语成交,在进口业务中应大多采用FOB或FCA术语成交。无论采取哪种贸易术语成交,应有利于卖方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宜,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应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应根据交易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参考文献:

进口贸易的风险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风电行业是一个新能源行业,发展还未成型,资金积累也不够,拓宽融资方式显得特别重要.分析了我国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现状,研究了融资的战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从而为风电行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我国风电行业的发展在近些年不容小觑,由于其尚属新兴产业,基础不够扎实,资金积累也不够,因此迫切需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以增强发展实力.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外汇银行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有关的一切融资活动,并具备简便、快捷、准入门槛低等优点,因此风电行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并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融资,以达到融资的最佳效果.本文通过分析风电行业进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拓宽风电行业的融资渠道.

1.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必要性

我国的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已走完20多年的历程.“十五”期间,风电发展非常迅速,累计总装机容量从2000年的3.44x105kW增长到2008年的1.2153x10’kW,位居世界第4名,仅次于美国、德国和西班牙.我国历年风电机组累计装机容量如图1所示.

虽然我国风电机组装机容量发展迅速,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我国风电设备却始终依赖进口,尤其是高端的技术设备.据统计,在2007年中国风电设备新增市场份额中,国产设备(包括合资)占57%,进口产品占43%;2008年我国风电设备市场40%需求仍由进口产品满足,见图2.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2009年上半年我国共进口风力发电机组976台,金额超过了9853万美元.现在世界几大风机制造巨头订单已经排到两年以后,主要订货商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些设备价格昂贵,生产周期长,因此占用了大量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影响了风电企业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

我国的风电企业在设备制造技术上要与国际大厂商竞争还为时过早,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因此,我国风电行业必须从进口方面入手,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贸易融资,解决我国风电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资金问题.

2.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2.1短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在一年内的属于短期融资.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以短期融资为主.需要进口风电机组的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短期国际贸易方式.

2.1.1进口发票融资

对于一般性的单笔金额不大、生产周期不长、付款期限也不长的经常性贸易,应该选择进口发票融资,又称进口汇出汇款融资.它是在进口商收到进口货物,进口货物销售货款回笼之前,向进口地银行申请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业务.这一融资方式不需要冗长的审核,只要有票据就可以进行融资,而且效率高、风险小。因此,采用此种融资方式可以减少风电企业在进口设备时资金占压,并可优化资金管理.有了银行的信贷支持,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但由于银行需要控制风险,并不会对所有的发票都进行贴现,因此这种方式也有较大的局限性,

2.1.2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银行为帮助进口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根据所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可分为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前者是开证行在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即先行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单据并将货物销售后,再偿还银行先行垫付的进口货款本息.对进口商而言,进口信用证押汇是以信托收据为抵押品,利用银行信用和银行资金完成其商品的进口贸易和国内销售的融资方式.进口托收押汇是银行给予进口商凭信托收据提货的一种融通资金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商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进口托收押汇.实际上,这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有利的短期融资方式.

2.1.3假远期信用证

在假远期信用证下,买卖双方达成的是即期交易,但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待提供单据后可即期收汇.这种操作方式对出口商来说是即期收款,对进口商来说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对外付款.这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资,是进口商通过兑现它所持有的银行远期承兑汇票而实现的融资,因此付款银行的贴息及承兑费均由进口商承担.对于进口商来说,借助银行资金既实现了对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承诺,又减缓了自身暂时的资金短缺.这样,不仅可以即期取货销售,还可以即期付款为条件,要求出口商对商品价格和数量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降低进口成本.

2.2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方式

我国风电企业针对付款期较长、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采用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期限一般在1一5年或5年以上.中长期国际贸易融资较多应用于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或进口融资.

2.2.1福费廷

福费廷是一种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大额远期票据提供融资,并能防范信贷风险的金融服务.主要适合对大型成套设备提供出口融资.福费廷是包买票据(Forfeiting)的音译,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福费廷属于批发性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型合同,对于金额较小的项目而言,由于收费较高,优越性并不明显。

2.2.2出口信贷

相对大型的风电企业可以选择出口信贷形式,其贷款金额大、融资期限长,有些甚至可以长达10年.出口信贷是出口国银行通过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从而使国外进口商获得融资便利,增加购买本国出口产品的能力,以达到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目的.出口信贷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出口贸易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受到了各国政府的推广.出口信贷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我国风电企业主要通过买方信贷进行中长期融资.买方信贷是进口商在进口货物运到至该货物销售出去取得货款期间,从银行获得的资金融通,一般由出口商所在的国家银行在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下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用于支付进口所需贷款.买方信贷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对于我国风电企业而言,买方信贷可以使机组或者零件采用现汇报价,以便企业对商品货价、费用了解得比较清楚,而且也便于和其他国家企业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另一方面,出口商则可以及时收到货款,从而避免向出口方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3.风电行业国际贸易融资常见问题

当前,在我国风电行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也存在转多问题.

3.1缺乏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

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很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风电企业没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后盾,一旦遇上风险便束手无策.究其原因是企业对国际贸易风险的认识不够深刻,易忽视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一旦没有及时收到零配件和机组,就没有足够的收益,不仅企业难以归还银行的贷款,让自己的资信受到牵累,而且连国家也会受到巨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贸易欺诈行为,同时圆满地完成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在进行贸易业务前,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的全球信息网络,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等多方面了解客户的信息并对其作出全面的评估,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通过信用管理体系即时跟踪国外客户的动态变化,适时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示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企业自身规模较小,设立这样专门的信用管理体系会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也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同样可以达到规避贸易风险的目的.

3.2对国际贸易融资相关业务不够熟悉

由于企业内缺乏高素质的相关人才,对国际贸易业务和银行业务不熟悉,从而不能熟练地运用新的金融工具.现在越来越多样化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操作人员要有更高的技能和经验,而大多数的风电企业都不能很好地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因此,风电企业应该加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工作人员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

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贸易条件和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国际贸易中的组合融资工具,达到最佳融资效果.单一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必定有其特殊性和不足,可通过与其他贸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来填补缺陷.我国风电企业大多进口金额大的成套风机设备,融资期限较长,更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特殊要求,创造性地利用传统贸易融资方式与现代融资方式,将整个贸易流程作为融资对象,通过组合搭配各种融资方式和风险缓释技术,设计专门的融资方案,以实现充分融资的目的.

3.3担保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要求

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方面,企业在寻找第3方担保时,会顾虑对方将来会要求自己提供担保,进而产生其难以控制的风险;另一方面,风电企业进口的风机设备是用于进一步投资风电场项目,而且投资风险较大、期限较长,缺乏银行认可的担保条件,如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虽然能用于抵押,但是抵押率低,而且还有费用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等缺陷.在担保不能落实的情况下,银行不可能为没有实力和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较大的融资额度.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本身要努力提高实力,提升自身的担保能力.只有在提升自身能力,增加资金积累、资信度和业务量的情况下,使银行承担的风险随之减小,自然就会愿意提高企业的资信额度,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融资.当然,当前我国的风电产业还处于成长阶段,政府应该出面为风电行业的贸易融资提供担保,这可作为政府扶持绿色能源产业的一项措施.从世界各国风电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的政策扶持显得非常重要.

此外,风电企业和银行之间还应该建立密切的联系.国际贸易融资同时涉及企业和银行两方面的业务,需要双方的协同合作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如果企业和银行间能够建立比较稳固、相互依存的关系,那么银行可以掌握企业的基本信息,从企业的银行存款、外汇交易或者融资等业务中获得利益,同时也就愿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这是一种共生共利的关系.企业和银行之间建立亲密关系,还可以使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变得相对快捷和方便,将整个业务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降到最低.

进口贸易的风险范文第7篇

关键词:汇付;国际结算;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144-02

1 汇付的概述

1.1 汇付的概念及性质

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它采用的是顺汇方法,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方式,则通常是由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卖方能否按时收回约定的款项,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因此,汇付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1.2 汇付的关系人

(1)汇款人。在进出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方。

(2)收款人。在进出易中,收款人通常是出口方。

(3)汇出行。即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汇入行与汇出行之间,事先订有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5)中间银行。当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关系时,在汇款中起“中转”和“桥梁”的作用。

1.3 汇付的分类:

从汇款形式上,由于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汇付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

(1)电汇是汇出行应收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凭银行密押确认其电函的真伪。

(2)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用航空信函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3)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汇款方式,即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其分行或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并将该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其自行寄给收款人或亲自交给收款人,最后由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收款。

1.4 汇付的特点

(1)风险大。

汇付结算方式完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交易双方根据合同或经济事项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预付货款进口商有收不到商品的风险;而货到付款则出口商有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2)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

(3)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付的手续比较简单,银行的手续费用也较少。所以在国际贸易的预付货款及货款尾款结清上使用较多。

2 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方式中的应用

(1)货到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汇付货款的方法。这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进口商可以避免收货不着、货物短缺或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等交易风险。

(2)预付货款。

是在订货时汇付或交货前汇付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这种结算方式对出口商是十分有利的。此时买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资金占用周期较长。一般情况下,买方只有在与收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且对其充分信任,流动资金充足,货款项下货物行情看涨的情况下,才会愿意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

(3)凭单付汇。

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为避免货款两空,要求解付行解付货款时,收款人必须提供某些指定单据。但此种方式下,汇款在未被收款人支取前可以撤销,进口人有权在出口商向汇出行交单取款前通知银行将汇款退回。

(4)部分预付,部分凭正本单据(传真)付款。

即在合同订立后,卖方装运前,买方先预付部分定金,电汇20%-30%的货款给卖方,卖方装运完货物后,将正本提单传真给买方,待收到余款后再将全部单据寄交买方。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通常做法,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多。

3 汇付方式下的银行融资

3.1 国外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

(1)国外汇入汇款定义:

国外汇入汇款又简称汇入汇款。它是指行、海外联行接受客户委托,将款项汇入国内银行并指示其将该笔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如在汇入行开有帐户,银行将汇入的款项直接记入帐户;如果在汇入行没有开立帐户,银行将以合理的方式办理转汇。

(2)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的定义及主要作用:

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应出口商申请,对其以汇入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贸易,在提交相关贸易合同及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给予短期资金融通。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的还款来源为出口收汇。如进口商到期后不履行付款责任,融资行可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的主要作用是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下,出口方收款人在装运货物并向出口地银行提交有关的单据后,能向出口地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国外货款到达之前提前从银行得至垫款,方便了资金。

(3)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的特性。

①与打包贷款相比,属出货后融资,出口商履约风险相对较小。

②与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押汇相比,无开证行信用保障,属商业信用。

③与D/P托收押汇相比,因不能控制货权,风险较大;与D/A托收押汇相比,没有国外代收行作为中间环节,收汇的监控难度较大。

(4)银行方对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融资风险的管理。

①进口商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商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行情变化及其它原因失去支付能力或恶意违约。出口商申请叙做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业务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交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及业务往来的说明。要尽量搜集进口商信息,了解进口商是否已领到该批货物的进口许可证,或者是否已申请到外汇等等。认真调查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及以往贸易记录。如双方为多年贸易伙伴,且从未发生过贸易纠纷,则进口商违约可能性较小。

②出口商品市场风险。一般而言,如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下滑,进口商违约或不能全额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为此,银行应了解出口商品性质、出口商品当前国际市场行情及变化趋势,如市场价格呈上扬走势,进口商违约可能性小。

③出口商的信用及履约风险。如果出口商交运的商品存在质量或数量问题,影响进口商销售或加工生产,进口商违约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出口商信用记录和履约能力主要考察出口商以往经营记录,财务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估信息;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以往同类商品出口是否发生过贸易纠纷等。在实务中,银行一般只对资信较好、有良好结算记录的客户叙做汇入汇款项下出口押汇。同时,控制押汇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应高于80%)。加强跟踪管理,如未能按期收汇,应及时向出口商进行追索。

④收汇风险,主要指押汇项下收汇未经融资银行结算而可能形成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融资行应根据出口商提交的材料,审核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间的一致性,并要求出口发票加载债权转让条款,以本行为收款行,提示汇款路线,并留存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以便在必要时,融资行可行使追索权。

⑤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主要指由于战争、内乱、经济或金融危机等使进口商不能正常履行其义务的风险。在政治、经济动荡较大的情况下,应考虑适当增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如要求出口方收款人增加第三方担保、房产抵押、有价证券的质押、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

3.2 汇出国外汇款项下进口押汇

(1)汇出国外汇款定义:

汇出国外汇款又简称汇出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银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约定汇款方式委托其海外联行或行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2)汇出汇款项下进口押汇的定义及主要作用。

汇出汇款项下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商申请,代其对外垫付货到付款项下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汇出汇款项下进口押汇的主要作用是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下,进口人可获得汇出行的短期融资,用于汇出汇款,加速资金周转。

(3)汇出汇款项下进口押汇的特性。

贸易背景清晰,银行对大宗商品汇出汇款融资可通过实施货物监管控制风险。

(4)银行方对汇出国外汇款项下进口押汇融资风险管理。

①进口商品市场风险,表现为如果进口商品市场价格下降,会降低进口商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进口商品直接用于销售,还应调查国内市场行情。

②进口商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表现为由于进口商自身经营、市场变化或其它原因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不愿或无力履行还款责任。主要审核进口商偿债能力和以往信用记录、进口商品以往销售情况等,对进口商生产经营实施跟踪监控,如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对大宗商品进口项下押汇应进一步了解国内购货方支付能力。如拟通过货权控制降低风险,应审查货权控制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融资行的保障程度如何等。放贷后,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货权控制方案实施跟踪管理,避免进口商挪用回笼款项。

③出口商信用风险,如果进口商品在品质或规格数量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会影响进口商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因此,应了解进口货物是否在品质或规格数量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 结语

在汇付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及进口商都存有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银行对此项的融资风险管理的难度较大,这是由汇付所固有的商业信用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交易双方在采用汇付结算方式时应慎重考虑其风险,并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融资业务中,进出口商应该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在充分发挥银行在结算业务中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收付汇及融资服务的同时,配合银行收集交易方资料及捕捉市场、商品信息,共同减少结算风险。

参考文献

[1]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 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Z].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5).

[2]庄乐梅. 国际结算实务精要[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8).

进口贸易的风险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国际保理 信用证 托收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将出口融资、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的收取管理及进口商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国际上开办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保理商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我国目前的保理商基本都是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并得到突破性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约占其贸易结算的80% ,客观上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如果国内客户不能顺应国际潮流,增加赊销或承兑交单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并通过国际保理商的介人降低出口商的风险,从长远着势必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一、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

1.风险比较。托收方式下,收汇依靠商业信用。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前,委托银行收款在后,故需承担商业风险,而进口商掌握着付款主动权,商业风险相对较少,因此,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祈承担的风险大小悬殊。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最大限度地转移了出口商收汇风险。对于进口方,通过信用证条款约束出口商品的发货,付款即可取得单据,商业风险较小。但信用证业务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对于出口商提供的有关单据即使出现微乎其微的问题,也有可能遭到拒付,这使本来相对安全的L/C结算演变成了潜伏各种风险的非L/C结算业务。对于进口商,由于L/C结算处理的是单据,有可能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等类风险。

国际保理是转嫁托收、赊销收汇风险的较为理想的方式,就已核准的账款,只要出口商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就承担100%的坏账担保。由于先收货后付款,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因此进口商风险极小。但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出口商的原因导致进口商拒付,则保理商自动解除其担保。对于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方式的各种风险。然而,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以及未核准应收账款随着保理商有效催收增强稳定性,出口商的这部分账款的风险会不断递减。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也有其明显优点。出口商在采用托收、赊销支付方式时,一般将全部出口额投保出口信用风险,其最高保险费可达出口额的4%,相比之下保理服务只占货款的1%~2%,同时,出口信用保险由出口信用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分担,在出现进口商违约而造成的拒付货款时,一般只赔偿贸易合同的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赔偿期限为120~150天,而保理业务则由保理商承担已核准账额100%的坏账风险,赔偿期限为90天。

2.付款约束机制比较。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是付款责任的惟一承担人,只受贸易合同约束,实务中部分进口商无视贸易合同,以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付款。出口商在遭到拒付时,只好委托人员另行处理,或依法、仲载,但国际间索赔费时费钱,有时只好放弃追索权。因此,在托收方式下,付款约束机制薄弱。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就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若开证行无力付款,还可依据贸易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因此,出口商具有双重付款保证。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除受贸易合同约束外,保理商还对已核准信用额度内的账款承担100%坏账担保。因此,出口商同样具有双重付款保证。但与信用证不同的是,上述两种约束机制紧密联系,只有当出口商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才能成立,这种约束也是双向的,它避免了信用证下出口商以次货、假货或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

3.融资方式的比较。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融资方式主要有托收出口押汇和托收信托收据(T/R)借单。两种融资方式都基于商业信用,银行融资风险大,一般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的贸易往来。

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押金及开证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对出口商,银行可提供货物发运前的打包放贷(Parking Credit),以信用证作抵押,放款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银行还可提供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和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银行以单据作为抵押。进口商同样可获得融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获得开证额度,不必将信用证全部金额存入开证行作担保。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还可以开立信托收据(T/R)借单,先行提货。信用证下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相联,融资范围大,融资风险也较小。

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按合同要求发货,就可从保理商那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融资期限可达60元~180天。付款到期时,保理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因此,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了融资,而出口商再从保理商那里获得融资,且由于此项融资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给保理商,保理商对预付款无追索权,出口商可将预收款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

4.功能的比较。托收方式下,银行机构只是转手交单的人,只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避免了在汇款方式下“钱货两空”的风险。

信用证使出口商收汇获得银行信用保障,加强了进出口双方的资金流动,它既是结算工具,又是融资工具。同时,信用证与国际贷款的结合,可进一步发挥信用证结算融资作用,促成大型交易的履行。此外,信用证也可以一种抽象的脱离贸易基础的形式出现,例如备开信用证,用于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国际保理虽没有信用证那种完整的形式性,但从传统的结算融资功能进一步拓展为资信调查、催收账款、财务管理、风险担保和融资结算等综合。在贸易全过程中,保理商作为当事人,积极参与,借助于其与银行的密切关系,掌握进口商资信、经营情况,有效地催收货款,使收汇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更主要的是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既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同时又为进口商提供赊销贸易,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这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5.费用的比较。从费用支付的方面看,国际保理一般只向销售商收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比较,显然有利于买方,使买方从昂贵的开证费中解脱出来。

二、国际保理业务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保理业务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缺点,如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担保;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不符等违约行为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没有选择的余地等。因此,保理业务不可能完全规避收汇风险,出口商要想减少贸易风险,加快收汇速度,在采用国际保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保理商时,尽量选择资信好、海外机构较多、账务管理严格的国际保理机构,避免出口保理商督促付汇不力、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诉讼时偏袒进口商或自身无力支付破产倒闭的风险出现。

2.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必须在商品与合同完全相符时,保理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如出现因货物质量、数量及交货期不相符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收汇风险,保理公司不予承担,因此出口商要严把质量关,认真履约。

3.严格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出货。保理公司只承担信用额度内风险,超额度发货的发票金额不予担保。

4.严格制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在与进口商订立贸易合同时,应详细注明进口商提出抗辩时所需要的法律证明书,以便出口商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纠纷诉之法律时能够处于有利地位。

5.与保理商经常联系,掌握进口商最新消息,以知已知彼。在信用额度即将用尽或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注意保理业务与其它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以降低收汇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