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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机,同时也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难题。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运而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仅可以使银行优化资产配置,增加利润,还可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这项业务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企业在收取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下面从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形成原因、风险表现形式以及风险控制措施三方面进行简述。
一、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形成原因
1.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主要是关联交易和交易失实,尤其是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不真实。
2.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于企业支付能力差,致使商业汇票到期无力承付,银行为避免垫款,只好“开新还旧”。
3.违规贴现。存在未执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存入保证金或质押存单的等各种现象。
4.信息不对称。
二、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表现形式
1.出票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的风险
(1)出票时的风险。出票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应尽量避免交存保证金以及提供抵押担保等条款,从而规避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造成资金滞留银行账户而出现流转不畅、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风险。
(2)移交和保管时的风险。企业因购买商品或劳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供应商时,会发生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或毁损风险。
(3)签章转让和到期付款时的风险。出票企业在签章转让时应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不出差错地交给收票企业,以防他人诈骗冒领。
2.收票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的风险
(1)收取时的风险。企业收取客户签发或背书转让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有可能会收到伪造、变造和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时的风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根据业务的性质可分为背书转让、背书贴现和背书承兑。
三种背书行为中,因存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移动,均存在丢失和毁损的风险;背书时因字迹潦草、签章错误等原因发生退票或被要求出具相关证明,从而产生不能按时付款或收款的风险。在背书转让和背书贴现过程中,还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在背书承兑过程中,要在提示付款期内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银行办理委托收款,避免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不能收到货款的风险。
3.银行开票时形成的风险?。伴随着银行运作的商业化,同业竞争日益加剧,致使某些银行出于对利润的追求,放松、降低审查标准;或者某些银行员工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弃法律法规与不顾,利用所掌握的业务知识及办理权限,进行内外勾结,以致留下风险隐患。
三、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上述可能产生的风险,现将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措施和一些不成熟的想法简述如下。
1.提高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
(1)企业要从思想和业务两方面加强经办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在处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管控能力。
(2)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企业要根据货款回笼和融资计划来确定其到期日,以防到期时不能继续“滚签”或经营不善导致银行垫款,影响企业信誉。
(3)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经办人员应建立电子台账,并进行真伪性的辨认工作和电报查询工作,以防收到伪造、变造和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可以根据承兑银行的规模和信用以及业务往来过程中的经验,确定银行承兑汇票收取范围,以防在办理委托收款时不能及时收到承兑银行或信用社的承兑款。
(4)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要复印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后面的所有粘单,以便本企业或下手在背书阶段出现问题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5)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时,经办人员要对背书的内容书写完整、签章清晰,不得潦草模糊;根据台账所示明细,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办理委托收款,确保承兑款在到期日到账。
2.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票据业务操作流程。
设置合理的不相容岗位,建立完善的银行承兑汇票移交和保管制度。为保障银行承兑汇票安全,避免丢失、盗窃和毁损风险,企业应与所在地银行或保安公司签订票据托管协议,制定托管方式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制度,由专人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及时做好银行承兑汇票移交和盘点工作。在背书使用时需要当面交票的,收票单位应向背书单位出具介绍信、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写明领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将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和使用与企业的营销和采购政策相结合,目标是在销售时尽量少收票据,在采购时多使用票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营运风险
4.推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使用,降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转移和保管过程中的风险。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比较,具有以下优势:
(1)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相比传统的纸质票据,可节省票据运输、审核、查询、清点和保管等环节,提高了交易效率、大幅节约了保管票据的人力和物力。
(2)降低票据伪造、变造和克隆等欺诈风险以及携带和转让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交易规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均使用经过安全认证的电子数据流和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抑制假票和克隆票犯罪,降低伪假票据风险、降低纸质票据携带和转让的风险。
(3)融资功能增强、降低融资成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长票期从6个月延长至1年,最大票额从1亿元放大至10亿元。
(4)提高企业现金管理能力。借助于网上银行平台,企业特别是集团企业不仅可以便捷掌握所属分、子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和贴现全部情况,还可以掌握其与上下游供应商之间的货款往来情况,有效提高现金管理的能力和效率。
参考文献:
[1]李能红.浅谈银行承兑汇票理论在实际
一、金融科技的提升、政策给力使电票业务的优势日趋凸显
电子商业汇票对短期商业贷款具有替代效应: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全球性难题。《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金额不得超过1亿元,央行出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将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延长到了1年,银行承兑金额扩大到10亿元,这一特点为企业一年内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最好的解决办法,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于电子商业汇票可以跨行、跨区域流通,且流通效率高,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普及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利息支出。同样,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延长为一年,相应的贴现周期也将延长为一年,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持票企业可以直接将票据用于货款支付,也可向银行申请贴现融资,且央行224号文已经明确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环节可以不审查增值税发票等,电票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金融产品,可实现信贷资产的可进可退,目前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工具。
电子商业汇票的普及实现银企双赢:传统的银行承兑汇票基本流程,企业存入开票保证金,向银行提出开票申请,经银行审核、承兑、出票,到开票人取得纸票传递给供应商,一般需时3-5天。尤其是一些落后地区金融机构网点短缺,服务半径受限,电票的开立企业不用跑银行,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即可快速开票,电票直联后,客户在银行一经开出电子汇票,瞬间便可到达交易企业银行账户。同时,票据付款期限从半年延长到1年,金额从1亿到10亿,可以免去企业间因交易金额过大需要到银行签发多张票据的困扰,无疑会吸引企业开具电票的积极性,加速资金流转,促进贸易往来,减少对现金流的依赖。电票与短期贷款相比,票据贴现的利率更低,企业还可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资金。票据除了作为支付结算手段,还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票据业务既有利息收入又有非利息收入(票据贴现、转贴现、买入返售和手续费收入),还具有“创造存款”等功能,同时电票业务还节约了票据印制成本,降低票据保管成本,规避票据遗失风险,在一定程度提升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电子商业汇票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尤其是在疫情期间,电子商业汇票比传统纸票有四大突出特点,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凭证、以计算机设备录入代替手工书写、以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有效提高了商业汇票业务的透明度和时效性,节省了传递、查询成本,丰富了票据市场的业务形态,弥补了传统票据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以及电票需求的缺失,为金融市场注入活力,也有助于打通线上线下、电票、纸票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形成。传统的纸质票据背书付款,需要票据加盖公章或票据专用章、邮寄需耗时2-3天,因背书不规范如票据盖章不清晰、操作人员将公章变成“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单位名称填写不全或者简写、背书不连续等还有可能造成供应商退票。电子商业汇票背书仅需登录网上银行提交背书申请,经过银行处理后,接收票据的企业就可以即时登录网银签收电票,或继续背书给下一家企业,提高了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
电子票据有效克服了纸质票据的操作风险:票据业务一直是我国案件高发的金融产品,除了操作上内外勾结,随着造假技术的提升,纸质汇票在真伪辨识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容易发生伪造、变造和克隆票据。常见的“母票”进行变造,如小票变大票且纸票查询收到的回复均是真假自辩,甚至此票据已被多次查询等字样。电子商业汇票依托于央行电子商业票据系统平台,票据的每一笔转让系统都会在ECDS上实时更新记载,全流程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克隆票、变造票风险,有效解决了票据在流转过程中或保管过程中被挪用的问题,避免了资金损失。商业银行或企业在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时免去了审核票据要素、检验票据真伪、尽职调查等环节降低了相应的操作成本,杜绝了操作风险。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基本上只与电脑系统运行有关,相对于纸票的易被仿制、变造等风险而言,各个环节的“电脑”监控比“人脑”更有保障,在疫情期间除了银行贷款,协同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等多元模式解决中小企业千差万别的需求和痛点。
电子商业汇票为支付结算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传统的纸票托收流程,需提前7天委托银行收款,银行工作人员首先要进行票面审核、邮寄托收、入库保管等一系列手续繁琐,如有票据书写和签章错误还需补充证明或退票,票据回笼主要通过邮寄,为防止丢失或损毁,大额票据一些企业还专人携带,一些票据经理也戏称自己为“票据的快递员”,不但成本高、速度慢,还要承担票据遗失、损坏、诈骗等风险,耗时耗力甚至无法及时回笼资金。电票省去了纸票的传递、保管等环节,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当天通过银行票据系统完成线上提示付款,不存在瑕疵票据,无退票可能,当天款项即可到账,有效促进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往纸质票据居多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不接受纸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电票流转和资金划付就象是支付宝与余额宝的关系,即使是非工作日也可以通过网银客户端进行申请,其安全性、便捷性,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持有的电子票据支付给上下游企业,票据的支付功能更加突显。
二、制约电子商业汇票推广的深层次分析
缺乏法律规范,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还存在许多短板:目前,电子商业汇票在《票据法》中尚未确立合法的地位,尽管央行2018年6月修订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但为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与转账支付、工资等一般网上银行产品相比,电票业务涉及环节较多,(签发、承兑、贴现、转帖、再贴现等),操作更为复杂,现行的《票据法》未将电子票据纳入调整范畴,票据电子化交易的效力未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一旦出现票据纠纷,对于电子证据如何采信、票据各方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不尽清晰,如电子交易的签章只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但我国现有的《票据法》尚未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式。随着上海票据交易所上线,电子票据发展迎来了历史性机遇,从2010年至2017年全国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平均以每年60亿元的增长额稳步发展,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票据已使用几十年了,交易流通渠道和贴现融资渠道均已成熟,加之,各家银行电票系统相互独立、无法对接,票据不能跨行流转,因此,加快票据业务电子化转型,尽快推动电票、纸票系统功能整合势在必行。
操作模块不统一,电票业务发展存在区域性差异:由于各商业银行自身资源和科技实力、业务水平存在地域性差异,电票系统是基于各家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功能自行开发的个性化模块,客户端操作界面、录入要素、流程顺序、相差较大,客户体验较差。尤其是一些中小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端设计繁琐,客户登录系统操作步骤多、手续麻烦;有的网上银行界面设计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流程操作提示、对于待处理业务缺乏提醒功能,甚至时有发生系统不通畅现象,尤其是各银行间不能实现已开通电票系统银行网点机构共享,跨行的银行网点在推广电票业务时不能自主查询其它银行哪些网点可以办理电票业务,当出票人使用不同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无论是开立、签收、背书转让、贴现需要掌握不同的操作界面、录入要素,由此给出票人带来较多的困扰,互联网时代接触成本(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产品的选择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银行不同的模式,且相互独立,客户在短时间难以完全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使用电子商票的积极性。
票据的流通性是影响票据使用的一个关键因素:电子商业汇票推出,尚未形成有效的流通环境,对银行来说,电票系统升级改造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内部电子商票系统与人民银行电子商票系统对接科技水平要求更高。目前,经济不发达地区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尚未加入电票系统。对中小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开出后,伴随着交易的发生,常常需要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多个环节,经过多次转手才能最终解付。只有企业自身及其上下游客户同时具备使用电票的能力和意愿时,该企业才可能签发或接受电票,否则,票据就会在流转中受阻,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如出票人愿意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而其交易对手作为不使用网上银行或即使使用网上银行但没有开通电子商业汇票功能,则出票人只能被迫放弃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而去选择纸质商业汇票。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受开户行和自身因素的影响,企业网上银行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率低,同时,包括一些财务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还无法实现电子商票的线上清算,受中小银行和企业尚未完全开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双重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票业务的拓展。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未真正实现全部过程电子化:有些银行企业在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时,和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一样,需要向承兑银行机构提交向办理纸质票据需要的相关材料,如真实、有效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在申请贴现时,要提供证明其与前手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等,且几乎全部是书面纸质的,这部分线下资料,不能实现利用电子设备无纸化传输和网上审核批准,导致电子票据与实物资料脱钩,企业没有感受到票据电子化所能带来的高效率。同时,与转账支付、工资等一般网上银行产品相比,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涉及环节众多,操作复杂,一旦填错,需联系贴入行退回。尤其是有的银行系统电票差错解决流程过长,需逐级向上反馈,得到省分行后台技术支持后才能查找原因,影响了客户的资金使用。电子商业汇票是无纸化的支付工具,部分企业对即看不见又摸不着没有实体介质的电子商业汇票其安全性存有疑虑,同时,电票系统的运行,使企业商业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客户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等商业机密容易外泄。
票据定位缺乏差异性银企都缺乏积极性:电子商票为银行贡献的利润较少,除了手续费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远高于票据贴现利息收入,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核心问题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所以一些商业银行仅认可在已经其自身银行系统内建立信贷关系且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在授权、授信方面设置较为严格的标准和条件,对于纸票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转贴现业务转移贷款规模等,激励机制不到位,客户经理受利益驱动,对推广电子商票的积极性不高。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都需向承兑银行缴纳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承兑手续费,在承兑手续费上没有价格优势,不少银行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功能还要收取一定的年费。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一年,因此贴现率也相对较高,所以需要短期资金需求的出票人没有很强的动力去选择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实现方式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操作,需要依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认证证书完成相关操作,企业不掌握电子数据的管理权,对电子汇票的虚拟性信赖度不高。
三、推进中小企业电票业务发展的几点务实思考
加强电子商业汇票顶层制度设计,提升服务质效:电票业务是一个认知和实践循环推动的过程,立足我国的现有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一、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利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高效的票据交易平台,按照票据全生命周期统一业务流程和自动化服务界面,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网点电票业务机构的开通率。同时,出台相关政策扶植经济不发达地区和部分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尽快接入ECDS系统,帮助其开展电票业务,打破科技成果传化“最后一公里”,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满足不同客户的诉求与偏好。二、扶持和建立中小企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基金,解决中小企业增信难,开辟中小企业电票业务绿色通道,中小企业要积极增强自身“体质”,对于无理拒付、拖延支付、超限额签票的企业,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和欺诈行为,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三、强化业务培训,完善客户经理业务考核体系,在日常营销中从客户开户时就引导客户开通网上银行并实现电子商票签约,对涉及电票业务较少,未开通电子渠道的客户,可考虑由柜台临时接收和代办电票业务,黏住用户连接,最后,依托票据交易所的大数据平台,加强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互通,提升风险把控的主动性与前瞻性,不断降低电票业务的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
关键词:银行票据业务;转贴现;风险防范;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银行间的一种非常常见的票据业务。银行对于此类业务,一般会作为低风险业务处理。但最近的一个法院案例,却让我们看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中一个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及其一般风险分析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一般是指原贴现人(主要是银行)将已贴现而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转让给其他银行,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提前取得票款的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在银行实务中,用于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绝大多数是银行承兑汇票。这主要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背后是银行信用,其风险程度要小于商业承兑汇票。从转入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一个低风险业务,主要体现在:
(1)该业务的交易对手方是银行,从信用风险角度讲,对手方运作规范,信用度高;
(2)该业务的抵押品是银行承兑汇票,其背后是承兑银行的银行信用;
(3)在转贴现过程中,转出银行转让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转入银行,转入银行成为持票人,取得完全票据权利,在发生拒付时,可以向票据所有前手进行追索;
(4)转入银行可以通过背书,继续向其他银行转出票据,资金流动性好,流动性风险低。
因此,从传统意义上讲,对于转入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主要风险控制点在于识别票据的真伪。只要通过鉴定和向承兑银行查询,保证票据真实,内容无误,前手背书连续,那么其他的风险基本不用过多关注。
二、案例介绍及风险原因分析
但最近在上海某法院发生的一个案例,却向所有银行敲响了警钟,让我们看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中,一个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风险。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相关案例的详情如下:
2013年2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为P银行武汉分行,被告为S钢贸公司以及J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第三人L村镇银行。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张被法院判决失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S钢贸公司在2012年8月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要求法院判决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并做出了除权判决。但原告及第三人认为,S钢贸公司在已将票据转让的情况下,还去法院申请挂失具有明显恶意,要求撤销除权判决。
本案被告方之一的S钢贸公司在法庭上一再宣称,自己因卷入一起诈骗案才申请票据无效,并无恶意申请票据无效。
S钢贸公司欲以现金、票据相结合的支付方式购置一批钢材,交易规模约为2000万元,故向J银行宝山支行开出两张面值分别为215万元和1000万元的涉案票据。2012年5月3日,被告S钢贸公司向交易对手交付了这两张承兑汇票,承兑人为J银行宝山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1月3日。
然而2012年8月,S钢贸公司发现,自己的交易对手以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时与其交易的钢材也被查封,自己在本次交易内已无法获得相应的交易对价。S钢贸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于2012年8月17日向宝山人民法院申请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做出了除权判决,且公示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期间,涉案票据几经流转,直至2012年5月4日,L村镇银行持涉案汇票,转贴现给了本案原告P银行武汉分行,并通过开票行J银行宝山支行处查询,确认该票据无冻结、无挂失。至此涉案票据再未转出,P银行武汉分行也再没有审核过涉案票据。
到了兑付期,P银行武汉分行欲贴现时,被承兑行J银行宝山支行告知,票据已经作废,并拒绝兑付。
P银行武汉分行声称,自己在公示催告期间并未看到被告所说的关于涉案票据作废的公示,同时认为自己才是涉案票据的最终持有人,S钢贸公司无资格申请票据丧失,故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恢复票据权利,J银行实现承兑责任。
S钢贸公司则认为票据已被判决无效,应维持原判。J银行宝山支行则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无过错,自己只是按法院判决书行事。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银行业务的风险无处不在,即使是低风险业务,也有可能会暴露出意想不到风险。具体到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出票人与票据收款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影响票据的效力。但在此案例中,出票人由于与收款人之间的纠纷,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而持票银行由于没有关注到法院的公示催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权利,造成了票据被法院判决无效,到期日被承兑人拒付。且由于该行未能及时申报权利,从票据法上讲也丧失了对票据前手的追索权,只能通过打官司,向S钢贸公司追讨。但即使P银行后续能够赢得官司,其诉讼期间的资金成本及诉讼成本也将带来一部分损失,而如果S钢贸公司提前将款项支取并藏匿,P银行则可能落得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对于票据转入银行来说,造成这一不利局面的主要原因既有持票银行自身的内部原因,也有我们国家整个经济、法律环境方面的外部原因。分析下来,主要包括:
1、我国法院公示催告的受理程序存在漏洞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于票据公示催告案件的受理,只依据公示催告申请人提供的其持有票据的单方面证明,而不需要任何的担保。这一点很容易被某些公示催告申请人恶意利用,他们只要曾经持有过票据,拥有票据的复印件等相关信息便很容易成功办理公示催告。即使后续有持票人向法院申请票据权利,公示催告被宣布无效,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付出的成本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旦产生贸易纠纷,受害人往往不先采取侵害人等正确的做法,而先通过向法院申请票据公示催告来“保全资产”,进而侵害票据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2、持票银行较难获取公示催告信息
目前法院公示催告信息,一般在当地的报纸上。因为法院公示催告的信息的区域性,造成信息传播的局限性。外地的持票人和本地不看该报纸的持票人无法及时获取公示信息,因而也就无法及时向发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并且不同地区法院指定的报纸也往往不统一,更加剧了持票人信息获取的难度。另外,银行经手的银行承兑汇票往往数以万计,即使看到相关公示催告信息,也较难判断是否涉及本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3、银行行业内部自律配合不够
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公示催告申请人利用司法制度的漏洞进行风险的转移,对银行来说这是不可控的。但从银行业内部来讲,若承兑银行收到法院公示催告通知后,能够主动向其他曾经查询过票据的银行通报相关信息,就可以提醒持票银行及时向发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而目前,银行行业内部的自律规范不完善,很少有承兑银行做到及时通报信息,如本案例中的J银行,造成持票银行风险的发生。
4、持票银行对于此类风险未能提前关注,缺少防范手段
如前述分析,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在银行往往被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银行(如本案例中的P银行)只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给予关注,业务办理后便束之高阁,不闻不问。对于票据被挂失或申请无效的情况未能提前关注,因而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的风险防范建议
根据上述案例介绍及分析,为了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存在的票据被法院公示催告,进而宣告无效的法律方面的风险,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建议国家立法完善有关票据公示催告的制度,切实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目前法院执行的票据公示催告制度过于随意,对恶意申请人没有有效约束和制裁机制。虽然持票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由于持票人未能获取相关信息,就会造成善意持票人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局面。如果这种恶意利用公示催告法律漏洞的情况得不到遏制,就会损害整个经济体系中票据的信用,进而影响到整个票据市场的流通。因此,建议国家能从法律立法层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制度予以完善,以切实保障票据善意持票人的权利。
2、建立银行行业内自律的票据公示催告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牵头建立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包括出票信息、后续公示催告信息等)均需要及时导入或录入该系统。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票据信息的查询平台。但前提是,银行业内应该建立一种自律机制,保证信息的及时登记和及时更新。建议由支付结算业务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相关强制性的银行业内规范,以保证票据公示催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3、转入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自身对票据转贴现业务的风险防范
票据转入银行不仅要关注票据转贴现业务办理时的风险防范,还要关注票据持有期的风险控制。为了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的推广: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立以后,可以采取电子签发商业汇票,其后的整个商业汇票流程都可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流转,包括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等。电子流转的好处在于不存在实物票据,也就没有票据遗失的风险。因此,大力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商业银行规避类似风险的最好方法。
(2)加强与票据承兑银行的信息沟通:如在票据转入,成为持票人以后,及时向承兑银行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自己的持票人身份,请对方在发生法院公示催告等情况时,及时通知自己,以便能在第一时间获知此类信息并采取向法院申报权利等措施防范风险。目前在银行实务中,一些大的银行票据专营机构一般会采取此类措施。
(3)加强信息收集,建立自身业务系统的预警机制:目前,有一些专业网站,如中国票据网、中国法院网等,会收集各地法院的票据公示催告信息。银行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资源,通过自身业务系统改造,实现将有关公示催告信息导入自身业务系统后,由自身业务系统自动比对本行持有的票据是否被法院公示催告。发现问题,则可及时向公告法院申报权利,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1]案例详情具体见《每日财经新闻》2013年2月21日报道,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当事各方名字用字母代替。
一、银行承兑汇票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票据法规不尽完善现行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规定不是很完善,使会计人员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对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少。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章不详尽,会计人员防范风险意识差目前部分省份人行办理再贴现业务采取票据回购的方式,要求由商业银行自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但对查复书格式与签章却未做统一规定,致使查复书格式多样,有系统内电子查询,信汇、电报查询,且要素、签章不一,查复内容过于简单,极易导致票据风险。
(三)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严密会计部门没有相应的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票据风险防范的内控制度,票据前台受理后便不再作检查,或者有的检查只流于对票据金额与票据数量的核对,未做到对票据风险作系统的检查等。
二、防范控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不同风险种类、特点和性质,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票据诈骗风险,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完善对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有关银行承兑汇票规定,同时制定详尽的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内控制约。
(2)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防诈的科技含量,以机器鉴别票据真伪代替肉眼判断,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配备各个商业银行的印模与票样,减少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识别难度。
(3)做好宣传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
2、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承兑风险,应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1)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贷资金风险控制机制,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列入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授信管理,从签发汇票的环节上控制承兑风险。严格控制承兑总量,防止过量承兑造成的承兑风险;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信贷承办人负责制和审批制,承办人要认真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符合条件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人,必须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还应该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若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转为逾期,信贷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建立监测每一个出票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系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健全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
(2)要建立严密、科学、规范的会计内部控制系统,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重要票据,在整个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中,潜藏的内部风险点主要有:会计签发、信贷审查、临柜复审等环节,由此,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就应当包括信贷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会计部门独立的防范风险、检查监督作用,而不仅仅起到银行会计核算作用。对于会计部门来说,应该加强对银行空白承兑汇票的管理,逐步地用计算机签发汇票代替手工签发,同时,会计部门要加强会计检查辅导工作,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作为一项重点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堵塞漏洞,防止经济案件的发生。
一、疏导和管理并重,积极防范票据融资风险
(一)发展票据市场,做大市场规模。
在全国中心城市区域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吸收更多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入票据市场,建立面向所有金融机构及企业法人的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系统。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票据融资业务,减少操作风险。
衔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未对票据贴现等融资行为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而《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贷款方式。事实上票据关系与贷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权利存在很大差异,应尽快解决这一冲突,统一法律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对票据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操作加以限制和规范,从法律角度减少操作风险。
(三)积极创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票据管理。
一是加大票据防伪技术含量,改进承兑汇票操作方法和程序。针对银行业传统的“凭印支取”审核办法已远远落后于电子化发展的步伐的现状,建立银行印鉴预留库,实行票据业务自动化处理。二是建立网络票据业务,发展网络查询认证系统。摒弃目前通过电报查询等为主要手段的检验票据真伪的方式,在电子联行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基础上,建立承兑汇票转让电子查询网络系统,对每笔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录入系统,在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通过电子查询网络系统进行查询核对,有效杜绝假票和“克隆”汇票行为的发生。
(四)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和制度落实。
一是开展风险教育,使业务人员熟练掌握真假票据的不同特征和犯罪分子的各种作案手段,不断提高业务人员风险防范技能。二是商业银行要把票据业务纳入贷款管理范畴,在办理业务时要按贷款的原则和程序,对企业信用情况,承兑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业务经办、审查、监督依责设岗,制订出一套出票、登记、查询的较为规范且操作性较强的规程和制度,进行风险监测管理,确保票据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和资金安全性,同时定期组织业务自查和互查,杜绝各类隐患,纠正违规行为,保证票据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五)依托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建立票据风险联防网络。
一是实行系统内委托照票。通过同业公会协调,各行之间票据查询可实行委托照票付手续费的方式完成,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有效确保了票据真实性。二是建立社会信用管理系统,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佳的企业。通过同业公会组织,建立辖内守信和逃债企业信息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一批产品有销路、经营效益好、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实行主办行管理,鼓励开展票据业务,实行系统内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联合抵制不守信企业利用票据业务诈骗银行资金和逃废债行为,维护票据市场的信用秩序,实现票据风险的联合防范。
二、加强监管,促进票据融资的规范发展
(一)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银行信用规模总量控制范围。
应按年度确定一个控制额度,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县、市、省逐级核定地区票据融资总量,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加以监管。
(二)加强对票据业务合规性监管,规范票据市场秩序。
加大宣传和指导检查力度,强化对不规范办理票据业务的查处力度,对无法证实交易真实性的票据,严禁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加强对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票据真实性情况的现场检查,建立对违规票据行为的定期通报制度和处罚制度,切实维护商业票据的信誉和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监管。
银行经办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是银行票据诈骗屡屡得逞的根本原因。应重点加强商业银行相关内控制度及人员的监管,对没有认真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无原则地放宽开户条件,为企业随意开户,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不按规定审核票据,不坚持复核制度;发案后遮遮掩掩,只顾追回损失,不及时报案等违规操作要严肃查处。
关键词:票据市场;发展;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4―0027―04
2006年以来,我国票据市场发展与创新面临诸多突出问题:如票据立法理念的滞后、票据经营的粗放、票据资信的缺失、市场交易工具和交易方式的单一等问题。这些问题源于初始制度安排的缺陷。止于制度安排的“帕累托改进”。缺陷与改进的相互交织更替形成了中国票据市场发展与创新的历史轨迹。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票据市场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就如何推动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创新提出了有关建议。
一、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创新的历史与现状
(一)票据市场机制创新综述
1、票据专业化机构雏形初现,票据业务向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发展。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两种模式的票据市场中介机构,主要从事商业汇票买卖和咨询服务。一种是以工商银行为代表设立的全国性的票据营业部。2000年12月19日,第一家票据业务专营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步入了一个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经营的新阶段;另一种是各股份制金融机构设立的票据贴现窗口。如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等都相继成立了票据中心。这些票据专营机构集中办理票据业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和风险,它们的成立必将带动中国票据市场的创新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2、统一的票据信息平台着手建立。
2003年6月建立的“中国票据网”。推出了我国统一的票据市场服务平台,提供金融机构间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等业务的报价、查询服务。通过这一平台。所有入网的会员都可以从网上获取或发出票据业务信息,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票据种类和交易方式,既拓展和提升了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又增加了交易对象的信誉度和透明度,提高了票据市场交易的效率,为统一的票据业务平台的最终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3、推出具备商业票据特征的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5年5月26日,人民银行推出了适合市场主体要求的金融创新产品――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丰富了货币市场品种,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商业银行票据产品创新综述
1、票据承兑方面的业务创新。
(1)在出票环节,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推出了商业汇票保证和质押开票等新业务。银行为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信用担保,在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票款的情况下代其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向企业提供票据承兑时,在企业缺少足够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允许其全额采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
(2)在持有环节,商业银行一方面向持票企业提供了票据质押业务,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推出票据拆零和以票易票等业务,将大额票据拆分成若干小额票据,便于企业间背书转让,而将几张小额票据组合成一张大额票据则便于向银行贴现。
2、票据贴现方面的业务创新。
(1)在贴现环节,改变了传统票据贴现业务中被动性和偏重银行承兑汇票的特征,主动向特定企业签发或持有的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承诺。这一环节的创新产品包括商票保贴、票据包买、“商业承兑汇票可贴现”合作模式以及见票即贴额度授信业务等。同时。商业银行在贴现业务中还推出了第三方担保贴现业务,降低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
(2)贴现利息的支付方面也进行了创新,推出了买方付息票据、协议付息票据、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提前兑付、他方付息商业汇票和共担利息贴现等几个新品种。丰富了利息支付方式。
(3)在贴现之后,商业银行又为企业提供了票据回购业务,企业可以在现金充裕的情况下随时赎回票据,调整资产结构。以上都是就单一环节进行的创新,此外商业银行还为满足特定企业的融资需要,推出了包括多个环节在内的一整套票据融资方案,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付款式贴现业务、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CPS(以票据业务为核心的企业短期融资解决方案)、“厂商银”合作模式(或称保付业务)等。
3、票据中间业务创新。
在做好传统的票据中间业务(主要指票据查询、委托收款、咨询、鉴证等)的同时,适时创新票据中间业务,如票据“一揽子”服务和票据理财产品。
(1)票据“一揽子”服务。票据市场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的内在需求,推动票据业务走向托管式服务。即银行为企业提供包括票据签发、保管、贴现、背书转让、到期收款等“一揽子”服务,真正介入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提高客户对银行票据业务的依托性。
(2)票据理财。
一是票据理财即企业将其持有的不需贴现的票据存入银行,委托银行通过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理财获取收益。该业务可以降低因保管票据而造成的遗失、毁损等不可预见的风险,同时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适用于资金丰裕而无须对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企业。
二是将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打包后,组成信托集合计划,改由银行零售渠道,销售给小额投资者。票据理财产品的兴起是2008年最令市场关注的票据市场创新之一,其主要优势在于它具有流动性强、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特点。市场上既有的票据理财产品均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理财计划,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一个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理财计划,银行作为委托方和受益人。将已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所对应的权利,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以该信托计划为依托,银行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投资该信托计划。(见下图)。另外,2008年以来包括中外资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推出了类型丰富的票据理财产品,在基础型产品之外,市场上还出现了结构型和链接型票据理财产品,认购币种既有人民币,也包括等外币,部分商业银行还推出了多款票据理财产品。
4、票据远期交易品种推出。
2008年8月,兴业银行与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首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参考利率的远期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协议。这笔交易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的首笔以Shibor为基准的票据远期交易。票据远期交易品种的推出一方面能有效提高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定价灵活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产品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市场发展创新的法制基础环境长期不完善
1995年~1997年相继制定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仍然是我国票据市场基础性制度构架,在票据市场经历十年高速发展后仍然维持不变,难以满足企业对融资性票据的需要和解决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票据市场发展难以从量变转向质变,法制环境约束了票据市场创新发展。
(二)商业银行票据产品创新的自主研发能力较差、技术含量低
1、从单个金融产品看,功能单一。日前票据市场主要以商业汇票为可操作的交易工具,《票据法》中既没有商业本票的概念。更没有为融资性票据的发行预留空间。交易工具的匮乏,极大地影响了票据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和产品的创新能力。加之各方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票据市场的范畴尚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银行票据业务创新和市场拓展壁垒高竖,间接地影响了全国统一、有形票据市场的建立。面对票据理论先进、票据业务品种繁多的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在票据业务经营上更处于劣势,对全方位参与金融竞争产生了消极影响。
2、从技术水平看。产品粗放,技术含量低。低层次、低水平的票据产品仍然是当今我国商业银行票据体系的主流。票据产品创新模仿的多、趋同的多,有特色和独创性的少、形成品牌的少,大多数属于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的低层次金触产品。
3、票据产品创新遭遇“复制陷阱”。近年来。我国银行票据产品的品种日益丰富。但这些创新产品多以吸纳性、移植性为主,即通过模仿国外或同业的创新产品进行产品研发,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一家银行自主研发出来的产品很快会被别的银行仿效。
(三)交易工具结构失衡,票据市场信用风险积聚于金融体系内部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企业资信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商业承兑汇票仅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存在,其市场流通仍然步履维艰。票据市场过分依赖于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份额超过95%,信用风险聚集在金融体系之内,化解和转移票据市场信用风险的交易工具创新基本处于空白。同时,金融机构对于票据融资业务经营行为同质性不仅弱化了市场主体功能,更导致了票据市场无序竞争加剧,限制了票据市场发展。
(四)票据交易方式效率低下,操作风险较大
目前,票据市场主要交易方式为实物交割柜台式交易,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其他融资工具相比。票据市场电子化交易程度非常低,真假票据鉴别技术要求高、交易程序复杂,大量的跟单资料增加了票据交易的成本和风险。市场缺乏统一、公开和实时的信息披露系统,造成市场信息分散和不及时,给犯罪分子利用票据融资作案留下可乘之机。票据交易方式的落后造成交易的低效率高风险,也制约了票据市场进一步发展。
三、加快我国票据市场产品创新的策略与建议
1、推进法制建设,构建与产品创新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中国指导票据市场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票据法规已难以适应当前日益壮大的票据市场的发展,因此,法制改革刻不容缓。急需对融资性业务、交易规则和风险防范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确立融资性票据、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截留的法律地位,同时票据贴现应从我国贷款统计口径中删除,将票据市场完全定位于企业短期直接融资和金融机构短期投资的重要渠道。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票据业务创新工作机制。
商业银行要以引进吸纳、改革再造、研究开发为主要途径、以防险增效、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为主要目标。建立全局配合、渠道畅通、面向市场、满足客户、主动出击、反应迅速的票据业务创新工作机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票据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对票据业务及其管理流程进行再造,严格成本效益核算,构建符合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风险财务、行政、技术及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全面提高票据业务的经营核算水平,增强产品创新、风险控制与市场营销能力。
3、突破创新方式,扩大票据业务创新品种。
从西方发达国家票据市场经验来看,信用工具的创新是票据市场创新的基础。这种创新包括开发全新的信用工具和改造传统的信用工具等几个方面。结合中国票据市场发展实际,当前,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票据产品的创新:一是加强对市场需求的研究,采取自行研发和合作开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合性、前瞻性产品的研发。二是充分挖掘票据的投资功能,在一定业务规模的基础上,将现有的票据按期限、种类等进行组合、形成资产包,为客户提供票据理财新途径。二是大力推出品牌类产品,通过品牌的塑造,提高产品的影响力,增强并保持银行持续竞争优势。积极推进新的票据产品、交易方式的研发和创新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票据无纸化改革、票据发行便利、商业本票、银行本票、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等创新业务。
4、依托电子化平台,优化票据市场发展的技术支撑。
运用高科技平台,取代手工操作和交易,加快票据传递速度。一是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无纸化、电子化和网络化,以达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的目的。票据市场的电子化发展趋势将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提高销售效率,降低销售成本。电子交易将使未来的票据发行的竞争焦点由价格竞争转向技术与服务的竞争,有利于保证商业票据定价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理性。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清算平台。交易清算平台的建立可以使票据流通突破系统、区域的限制,为票据市场的发展提供有效保障。三是增强票据鉴别能力。银行应当加强商业票据防伪反假的技术措施;用图形扫描仪或数码相机采集和积累商业票据信息,建立业务信息库;积极使用宽带信息网络传递商业票据业务信息;设计与开发鉴别票面真伪的软件程序,可以参照公安部门采用过的“图形重合技术”软件程序,高质量、高速度地设计与开发适应票据业务发展需要的软件,使之成为鉴别票面真伪的技术保障。对信息采集、使用、输出、输入要有技术上和制度上的管理措施,破除行业壁垒,疏通商业票据防伪反假的渠道,形成社会有关行业商业票据防伪反假的信息网络,堵住假票,防止诈骗,震慑罪犯,共同防范票据风险。
5、各金融机构应提高票据产品创新的专利保护意识。
在金融电子化与网络银行时代。银行之间的竞争已经演变成金融产品之争。票据产品创新是当今中国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银行业规避票据市场风险和有效提高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票据产品,已成为银行开拓票据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利器。。因此,在加强票据产品研发的同时,注意对票据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考虑对原创性票据产品提供一定年限的专利保护,防止票据产品创新遭遇“复制陷阱”。促进票据产品的创新动力。
参考文献:
[1]王维安.现代金融学[M].杭州: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2]菲利普・莫利纽克斯,达尼尔・沙姆洛克.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范
一、城市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业务取向定位不准。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以增加存款作为开办票据业务的首要目标,这必将降低票据业务的效益,加大业务风险。如果办理汇票的企业原本就是自己的客户,这不仅不会增加存款,反而增大了银行的运营成本,如果是通过营销而增加的客户虽然可以增加存款余额,但由于营销成本的增加以及按定期利率支付的保证金利息,也不会给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如果是面向其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的承兑业务,由于信息方面的不对称等原因,还会出现授信方面的问题,容易发生垫款风险。
2、票据结构单一,缺乏金融创新。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品种主要为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市场中主要流通的基本上都是银行承兑汇票,对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业务品种还未进行尝试,票据业务种类少,结构比较单一,缺乏金融创新,不能有效吸引客户。
3、票据处理电子化程度低。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多为手工开票、手工登记各类登记簿,开票时间长,无法满足客户大批量开票的需要。与票据相关的其他凭证,如贴现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等,现在多为手工填写,票据处理电子化程度偏低。
4、会计人员票据业务知识缺乏。目前,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票据知识,在办理票据业务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出现多种失误,如缺少标记记载要素、背书错误等,既浪费了时间也干扰了票据的正常流转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还有的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对背书错位、根本不符合贴现要求的票据也办理了贴现,到期后无法及时收回款项,造成资金风险。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票据知识培训并没有跟上,既起不到有效的防范作用,也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创新发展。
5、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难。城市商业银行自身没有联行业务,在查询异地银行承兑汇票时,不论是通过信件查询,还是通过异地或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查询,客观上都存在邮寄时间和来回的交换票据时间,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收到查复,查询环节多,手续繁琐,对票据业务发展不利。
6、票据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完善。人民银行虽然一直大力提倡和扶持票据市场,但持票人和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操作的某些具体环节上仍感无所适从。一是被背书人更改,由于票据被背书栏的格式,持票人难以签章证明。如果另附证明,又违背了票据无因性、文义性的特点,造成了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一旦填写有误,持票人无法补救,承兑银行不敢承兑的现象。二是对超过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现实中,承兑人、持票人、持票人的开户银行往往对“作出说明”的理解各不相同,而现行规定又缺乏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票据权利的实现,挫伤了企业和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积极性。
7、票据业务风险防范措施有待加强。目前银行票据业务飞速发展,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票据诈骗案件已经成为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的主要威胁,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对票据业务的风险认识明显不够,普遍将其归为低风险业务,并以此制订相应的内控制度,因而在制度设计上就出现了漏洞。
二、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票据业务的对策
1、成立专门机构,整合票据资源。城市商业银行可在系统内组建票据专营机构,充分利用自身客户资源优势,整合系统内资源,采取低息借款、差别利率,促进系统内票据业务的开展。票据专营机构发挥系统内转贴现中心的作用,侧重发挥既经营又领导和服务全系统的功能。各基层分支机构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努力争取票源,提高市场占比,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票据整体联动机制。
2、确立长远的业务发展目标。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要克服急功近利、一味抢占票据市场以达到增加存款为目的的片面做法,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安全性为出发点,以效益性为落脚点,以流动性为目标,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健康发展。
3、创新业务品种,丰富票据内涵。要加快票据产品的创新步伐,在继续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大力推广和鼓励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逐步尝试使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等业务品种,建立转账支票支付密码等。
4、加大科技投入,实现票据无纸化管理。现代化银行的竞争既是管理的竞争,也是服务的竞争,银行客户需要的是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必须要不断改进业务运作手段,对于票据业务来说,需要进一步实现票据的电子化、科技化,加大科技投入,实现电脑对票据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票据业务快速发展。
5、加强票据业务知识的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懂业务的营销队伍。票据业务的处理过程既繁琐又复杂,涉及到会计、结算、信贷等业务,城市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票据业务培训,促进票据业务的创新发展。
三、城市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范
在票据业务稳步发展的同时,城市商业银行要把票据风险防范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风险防范与业务发展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1、程序上严格制度。城市商业银行应在程序上制定并完善《票据业务操作规程》、《贴现业务操作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一线业务人员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强化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检查和处罚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除审查商品交易合同外,还应加强对客户提交或补交的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监测企业的商品购销。
3、提高员工票据识假防骗能力。城市商业银行应针对诈骗案件多,伪造、变造票据现象猖獗的特点,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票据的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教育,指导员工加强防范。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时要注重剖析银行票据诈骗的典型案件,可邀请专家对真伪身份证、真伪票据鉴别进行讲解,了解各类诈骗案件的特点和手段,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技能,使一线员工提高识假防骗能力。
参考文献:
[1]黄玉书、陈金霞.《发展我国票据市场的对策思考》.《商业研究》第16期.
[2]常春、严成、郑宝存.《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与防范》.《投资研究》第3期.
[3]胡泉.《中国票据市场的特征、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金融参考》第2期.
作者简介:
一、票据业务违规的表现形式
目前票据业务违规主要表现在:
1.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
《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票据要有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但实际执行中,有的银行无贸易背景承兑或贴现票据,表现为签订虚假合同,合同没有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增值税发票金额与贴现金额不相对应,贴现票据贸易合同在企业名称时间与成退回票记载和贴现时间存在出入,发票或合同金额小于票据额,增值税发票重复使用,使用过期或不合规范的贸易合同文本办理承兑汇票,以增值税发票代替贸易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签发承兑汇票
银行为招揽承兑汇票业务完成存款或中间业务考核任务,一般视客户情况采取不收或少收手续费的方法签发承兑汇票。
3.降低利率贴现票据
目前商业银行争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不仅贴现本地票据,而且向异地找票贴现,为了取得票据,在办理贴现时放松条件,有的银行对贴现申请文件和是否开有帐户不作要求,或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补办业务手续,以达到形式上合规;银行之间在争夺贴现时还通过降低利率贴现票据,或付给客户好处费等方式招揽业务
4.超额授信
现在好企业银行争相授信,部分银行在授信时也不再考虑其他银行是否已授信或授信多少,企业只要有要求银行就签发承兑汇票,综合授信额度往往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
5.逆程序操作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以控制交易风险,但有的银行对一些长期往来客户,为加快业务办理速度,提高竞争力,在与企业达成相关协议基础上,采取了先贴现后查方式逆程序操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先签发后补办手续,存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等现象。
6.保证金不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向承兑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按签发票据金额收取一定保证金,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但有的银行对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执行并不严格,表现为保证金不足或担保不到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用本行贷款作保证金,未按规定比率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帐户未实行一一对应管理,一笔保证金开出多笔承兑汇票等现象。
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的原因分析
1.票据业务收费低,成本高,银行审查贸易背景没有积极性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只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而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审批都集中在市分行,办理却在个支行,办一笔承兑汇票花费的各种人工费用,管理费用要高于承兑手续费。因此从实际操作和成本效益方面来讲,银行办理承兑汇票只能对贸易背景作形式上的审查,不会花大气力去调查企业是否有真实的交易,了解签发承兑汇票后的经营状况,但迫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商业银行对贸易背景往往会作形式上的要求,但不会作实质上的审查。
而且,银行审查贸易背景还会妨碍银行自身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目前在商业银行办理全额质押或100%保证金业务的基本上都是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还有的是不符合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如果商业银行把这些客户拒之门外,损害的则是自己的利益。
2.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贸易背景非常复杂,银行在审查中不好操作
(1)经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往往不一致,银行若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与承兑汇票日期核对,交易真实性便不好判断,若不要求两者日期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内,承兑汇票开出日期则更不好确定,承兑汇票对应的合同也不好却定
(2)付款方式往往有多种形式,很多经济交易要求部分用承兑汇票,部分用现款,合同金额与承兑汇票金额不好对应,判断贸易背景也有困难。
(3)合同规定金额与实际成交金额不能对应,但又不能武断的认定该承兑汇票无贸易背景。
(4)与上述情况相对应签订年度合同的企业,签发下笔承兑汇票所需上笔交易增值税发票到底应是那一份便不好确定,要求增值税发票也就没有意义,因为在该时间段内,企业会有很多增值税发票,有的是原来用其他方式付款的。如现在企业在异地办理承兑汇票或办理贴现,即使银行要求增值税发票原件,企业也会采取同一份发票多次使用的办法,但银行只是形式上要求有复印件,企业便可多次使用同一份增值税发票。
(5)交易合同形式多样,银行审查合同有困难,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又有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银行很难区分这些合同的真假。
3.严厉的考核机制迫使商业银行违规操作
目前商业银行都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为了完成考核任务,有的银行被迫采取曲折的形式来完成一些考核指标。
(1)为了完成中间业务考核指标违规办理汇票业务,时下各商业银行都规定由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但内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很低,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使用率,完成中间业务指标的渠道很窄,发展票据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讲能同时完成存款与中间业务两项考核指标,所以银行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否合规,银行则很少考虑。
(2)为完成存款考核任务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实际操作中,银行为企业办理票据业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吸收存款。
4.不正当竞争迫使银行违规操作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品种进行发展,票据总量增加很快。本地票据市场被分割后,有的金融企业把目光转向外地市场。随着竞争加剧,银行在竞争手法上也花样翻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行违规操作。
三、改进措施
因此,目前要治理商业票据业务中的违规问题需要从制度,操作技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管理,切实降低银行票据业务风险。
1.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
融资性票据业务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其实质是一种优于信用放款的融资信用工具。我国现有的,《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规定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合法地位,而且目前融资性票据需求较为旺盛,现在银行办理的不具备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融资性票据业务,因此应确立融资性票据业务的法律地位,扩展票据的融资,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结构,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2.明确对票据业务只进行形式上审查
国际上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只重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质上的审查,目前票据法要求付款人在实质上审查贸易背景,在操作上成本很高,很难做到,因此要借鉴国际上票据业务的通行做法,要求付款人对票据业务只注重单据审查,而不作为实质审查。
3.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收费比率
由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手续费低,银行只考虑自身风险,不愿意承担社会义务,从而防范票据业务系统风险,因此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比率,有利与调动商业银行审批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积极性。
4.修订有关票据业务制度
如现行制度要求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和商品交易合同,并且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方面要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对应,以便证实承兑或贴现的真实贸易背景,但实际执行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在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与承兑汇票日期,金额等方面实行更为灵活的办法以确认企业的交易背景。
5.应调控票据业务总量
票据业务通过真实贸易背景和期限来限制票据风险,但有的银行无贸易背景或滚动签发承兑汇票,打破l了票据业务自身内在的风险控制机制,为防止票据业务总量过分膨胀,形成票据业务系统风险,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有必要从总量上控制票据业务签发总量,通过总量限制把票据业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