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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基金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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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基金监管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 基金监管 法律制度 职工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76-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原有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法律监管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何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管,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上。通过监管,可以使医疗基金健康运行,并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医疗保险制度重新树立信心;通过提出、发现问题,可以为以后的立法提供现实根据;通过梳理具体问题,可以明确定位政府与市场的角色,让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更公平的同时也更加有效率。

一、监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法制存在漏洞

1.监管基金的法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存在于一些“决定”或者“办法”中,几乎没有关于如何对医疗保险基金及其监管的具体条例。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法律层次较低,监管事项也较少,因而在执法尺度上没有统一标准,基金运行的监管较为不便。

2.监管基金救济权利的途径不通畅

我国的民众参保后,权利受到侵害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用工企业找各种借口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金;第二,相关医保机构对符合要求应予以报销的费用不予报销,或在办理报销过程中人为制造障碍。

权利救济困难出现的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考虑,对一些大型企业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更有甚者为招商引资,以降低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作为吸引的条件;第二,相对参保民众而言,用工企业或医保机构一般处于强势地位;第三,在授理相关医疗保险基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法院很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压力,而作出对参保民众不利的判决。

3.监管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不健全

从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来看,基金监管很不透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医保信息的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在一些医保经办的单位,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如同样的病例可以给自己的家人、朋友多报销。

二、解决并完善监管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法律法规

1.建立三方制约机制

当今,医疗费用增速快、医疗资源过度消费是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面临的两大难题,欲从根源上解决之,必须建立医、患、保三方的制约管理机制,并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范畴以及相对应的服务标准;第二,将医疗服务与药品销售分开,即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允许正规药品公司合理竞争;第三,通过市场需求来对医疗技术服务定价,通过积极的竞争来改变原有的医疗服务格局;第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基本信息对社会公众公开,并使医疗机构时刻处于患者的监督之下。

2.增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预决算监管

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制度可以控制基金收支平衡,有效地保证法律规定的支出项目及时履行。基金的决算对于考核医疗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计划履行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3.建立独立医保基金运行监管机构

基于国情,我国城镇职工的医保基金运行大多是县级统筹,但一般县域层级不高,管辖范围小,致使同级别的财政、审计等其他相关部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很不利于基金的安全监管。为提高医保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应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省级统筹,并建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新机构,主要负责医保基金的监管。

4.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司法监督制度

第一,一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发生纠纷,一方是行政机关,一方是普通参保民众,从民事主体地位考虑,是不平等的,应明确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纠纷的诉讼应划分到行政诉讼的行列,而不是民事诉讼;第二,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学习相关经验,从而完善立法,增加司法救济的内容;第三,由于医疗保险有其独有的运行过程和规则,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培养一批精通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法律法规的法官;第四,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出现后,在人民法院行政庭增加专业的保险法庭,从而保障参保城镇职工的利益。

参考文献:

医疗基金监管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失业保险问题建议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二、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三、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医疗基金监管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失业  保险  问题  建议

        0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 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 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 《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 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 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医疗基金监管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律;保险关系

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全面步入小康社会并逐步迈向共同富裕的社会大背景下,社会保障的维系功能愈发的显得重要。而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组成部分和关键点,更是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社会稳定的“平衡器”。社会保险的发展,法律体系是重中之重。国家通过立法使社会保险成为国家管理的社会事务,让社会保险上升到具有国家性质的全民广泛性、人道性上,同时也赋予了其法律的强制性。细化至社会保险法律规章政策的制定颁布,宏观至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形成,均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在我国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益和继续推进改革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社会保险法的优越性将为其保驾护航,将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现状。

目前,有关社会保险的立法,我国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其中,有关社会保险的专项法律仅有《社会保险法》一部。《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史上的里程碑,其为开创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新篇章,也弥补了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空白。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以1952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护条例》为标志,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方面都已经有了具有一定实施性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从这一个方面来看,我国已基本确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内容还比较的单薄,不足以全面覆盖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细枝末节,更不可能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做出前瞻性的指导。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深度不够,覆盖广度欠缺,执行力度较弱,惠及群众不多,反响程度也远远达不到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级、可持续的立法方针及目标尚未达到。

二、我国社会保险法存在的缺陷

第一,立法明显滞后,立法层次低,法律法规不饱满。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自从1952年起建立,历经五十余年,确立第一部专业性的社会保险法律。政策性的法律规范和文件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用于指导我国的社会保险工作,反映出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层次较低、强制力和执行力差的特点。目前为止,社会保险法律相较其他法律制度在法规的数量上明显的偏少,也没有专门性的分类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法律规范,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中衍生出的多重问题。

第二,授权性措施过多,可操作性不足。《社会保险法》留有不少授权性的条款而被认为太过原则化且不具有操作性。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时期,并且要适应更加飞速发展的经济及社会,故有很多灵活性的原则及规定,以其来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变化。灵活性的规定和授权性的原则为以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的创制留有空间。但是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

第三,监管不力,执行不足。社保基金是人民的“养命前,救命钱”,关系到了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但是近些年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频发,数据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期间,全国有上百亿的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的占用;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160多亿元;1992年至2004年期间,仅养老保险金就有约100亿元被挤占挪用。案件反应出的突出问题是社保基金监管的紊乱。《社会保险法》对此专门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来构建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一直以来,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各地不一,不仅给全国统筹的步伐造成阻碍,也对责任、权利和服务范围都产生影响。在具体的监管工作方面,如何实现各部门协调配合、监督体制的规范化运作、各部门权利之间的制约等,在《社会保险法》中都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第四,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实施困难。近年来农民工大规模集体退保事件是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地方政府之间跨省流动限制的矛盾集中爆发的体现。由于农民工就业特点是流动性大、稳定性差,一般跨省流动时户籍不能转移,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也就不能转移。即使全国各地都实现了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由于统筹部分是根据工龄确定待遇的,农民工经常换工作、流动性大,很难连续计算工龄。加上统筹地区不统一,跨省流动的农民工退休后依然很难享受到统筹部分。从参保农民工的角度来看,最基本的问题是“可转移”问题,固定在一个地方期盼遥远的未来预期收益,对于农民工而言几乎没有意义。因此,农民工对参保就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三、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完善

首先,加快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做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守法、执法工作。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制定并颁布《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相关的部门应该做好立法规划工作。立法工作是守法和执法工作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产生以后,必须认真的守法,督促全社会贯彻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在执法方面,必须把握“严、准、精、快”的特点。同时,国务院应当根据《社会保险法》,尽快制定详尽的完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也应积极地做出响应,制定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如果没有具体的解释和细则,等同于将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架空,它的许多功能和效力就无法体现。因此,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相关工作要及时的跟进,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授权性的原则变为有实施性的、有指导性意义的具体规章和条例。

其次,建立权力制衡与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畅通信息交流平台。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工作,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行政审批职能。要把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出口关,加大监管力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形成集体研究机制。国家各部门间的权力要相互的制衡,便于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的监督强制力相比较社会来说更具有强制力,要把这种监督作为是本职工作之一,加强工作负责感及社会责任感。与此同时,社会媒体的监督能力也不容小觑。社会保险基金及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需在公共媒介上公布,让更多的人知晓,同时,建立网络民众参与平台和顺畅的交流平台,让群众的意见及时的反馈到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

再次,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共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网”,做好全国统筹。建立以劳动保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协调合作的机制,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导,基金管理机构内控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基金监督运行机制。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基金的统一管理,为全国的统筹打下了基础。全国的统筹工作,要求相关的部门尽快的做出详细的计划和实施草案,由各地区的首先初步统筹,到全国性的集中性统筹,需要充足的时间,切忌飞速运行。

最后,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减少城乡之间的差距。确定覆盖面,不仅要立足现实国情,而且要着眼未来,将短期目标长期目标有机的结合,使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先导性、稳定性和较强的适应性。在养老保险方面要破除劳动者身份的界限,将全体社会成员都纳入到保险范畴中。医疗保险方面应更注重公平原则,把现在享受“半劳保”身份的人纳入到享有全额的社会保险中去。失业保险的覆盖,应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开始落实。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步伐,也应与养老保险齐平,加强覆盖规模。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时期,且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我国目前社会保险法的大致框架已经形成,但其中的内容还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实施中不断的完善和添加。■

参考文献

[1]郑成功.中国社会保障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2]龚家林.论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8).

[3]韩桂君 沈大力.社会保险法制度创新及其完善研究[M].财经政法咨询 ,2011(4).

[4]胡继晔.社会保险法亟待“添翼”[J].中国社会保障,2011(2).

[5]张举国.社会保险立法的若干思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

医疗基金监管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 监管 问题 思考

一、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保基金还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20世纪末我国就制定了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社保基金发展较慢,并没有建立健全的社会基金法律框架,同时也没有详细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条文能够借鉴,无法在社保基金上体现基本治国方针,因此,无法保证社保基金监管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社保基金征收存在较大问题

我国社保基金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收费的强制性、规范性和法制性较差。社保扩面征缴上没有形成合力,《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人社、税务、财政、审计及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管过程中的职责,而在实际施行过程中,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仍然是人社部门一家唱戏,没有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在社保基金支出方面同样也存在着较大纰漏。在发放基金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某些地方政府不根据规定的要求和数额来发放基金,对那些不符合标准的对象也发放基金甚至还提高了待遇。在社会中还存在“骗保”情况,当参保人离世或者不符合要求时,家属等有关人员会编造事实和材料,从而冒充认领,社保基金被浪费、骗取、挪用甚至贪污等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少缴纳社保费用问题

据调查发现,有很多单位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到位和法律漏洞,瞒报少报参保人数;有些单位了为省费用、省事,向职工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之后就再与其签订参保协议,少报甚至不报参保人数;有些单位会以各式各样的借口,不足额申报和填报职工缴费基数,导致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与参保缴费基数之间形成较大差距,难以实现完整和全面的征缴,对社保基金的收入造成了直接影响。通过人社部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社保部门一共查出漏报少报人数多达816万人次,漏缴少缴社保费用高达35亿元,2013年调查发现的情况于此接近,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

(四)骗取冒领社保待遇现象严重

虽然各级社保部门严厉打击骗取冒领社保待遇行为,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比如2012年全国一共查出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9041万人次,其中就有7万人、社保待遇共计11807万元是冒领的。尽管2013年查出的人数减少了,但是数额却在逐渐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并且,一些不法分子骗取冒领社保待遇不管是在实施手段还是行为方式方面都变得更为多样化和隐蔽,从而增加了查处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在医疗保险领域骗保花样百出,“两定”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开大处方,药店出售日用品,所售药品与上传医保系统的药品不同、病人骗保等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医保制度法律效力层次低,对公众、“两定”机构约束力差,违规“两定”机构、患者很难受到应有惩处。一旦查出“两定”机构违规,最严重的处罚也就是取消其定点资格,停止支付医药费,因为在确定“两定”机构时,未能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尤其是公立医院,几乎不会被摘牌,由于他们基本上是当地较好的医院,没有替代机构,无法形成竞争压力;对违规的个人虽说按有关法律规定,数额巨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但一般患者骗取的医保金额很小,达不到诈骗罪的标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没有落实到位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都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具体业务来实现的,加强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必须从健全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入手。但目前许多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完备、或者有制度而没有执行,同时社保监督机构也未能有效地根据业务流程寻找风险点加强监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职工人数已成倍增加,但受编制限制,很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十分缺乏。同时,少数工作人员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个别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财务记账发生差错,会计信息不能准确分析,影响了社保工作的健康发展,许多县级人社部门基本上都没有专职的基金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大都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社保基金监管质量的措施

社保基金是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因此需要不断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和运营制度,紧跟时代的发展脚步,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创新运用规则以此来满足社保基金发展的需要,用规范统一的运行机制来支撑保管、投资、筹资以及支付全过程。

(一)加强建设社保基金相关法律制度

首要是提高立法层次,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根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加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利用社会公共平台上进行社保基金监督,让社会各类人士和各层机构都能参与到监督活动中来,不断强化社保基金法律规范。

(二)明确社保基金监管过程中的职责

想要不断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首先就要明确主要监管人员,要设置专门的负责人对社保基金的整体运营过程进行监督,这就需要在每个操作环节都配备明确的监管人,把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其中包括在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受托人对运营行为的监督、雇员对受托人的监督、法律部门对参保人的监管以及政府对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等。

医疗基金监管条例范文第6篇

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利息;(五)其他资金。而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

第一,目前国家对交强险保费收入中的资金提取比例尚无既定标准,各地执行标准各不相同。收取多少、如何收取,由于利益攸关,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看法。交强险是保险公司一项重要业务,其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经营运行中的一个考虑重点,提取资金纳入事故救助基金,直接影响其保费收入。对保险公司而言,当然是希望提取的资金比例越小越好,符合其经济利益。而按照交管部门历年来的情况看,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保险的情况仍大量存在,机动车肇事逃逸情况仍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交通事故伤害人抢救费用成了一笔巨额开支。以笔者所在大队为例:因抢救伤者,在20__年一年即欠下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医药费用达30余万元,这种情况对于交警部门几乎无力承担。因此,交警部门希望能够尽量扩大资金比例,以解决本不应承担的资金缺口问题。

第二,地方上交警部门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和其他交通违章罚款一样,全部上缴财政,然后由财政返还,这在财务管理上毫无漏洞,但却有违专款专用的初衷。《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既然对未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纳入事故救助基金,财政返还部分却是全部罚款收入的一部分,这其中有多少属事故救助基金,界定不明,交警部门能取用多少无据可依。

第三,依法追偿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作为一种提前垫付性质的资金运行活动,救助基金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因此,责任人应当依法偿还。这就要求基金管理方必须依法采取措施向事故责任人追偿预先垫付的资金,以寻求基金的保值,而不至于使责任人逍遥责任之外,同时导致资金缺失。在实际工作中,资金支付往往由交警部门出面,但在追偿方面,交警部门有心无力,尤其遇到肇事方根本无力承担时,追偿方(交警部门或基金管理机构)无可奈何,造成的资金空缺日积月累,将会越来越大。

根据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救助基金的来源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仍存在不少制约,需长期摸索,积累经验。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有两个:

一是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一)建立基金管理机构的必要性

建立基金管理机构是规范基金管理,使之处于有序状态,并高效运行的有效且必须手段。作为货币资金,在其运行活动过程中,需要监督、调节、有效发放,并达到其根本目的,实现专款专用,切实投入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之中,确保受害人权益。同时,救助基金来源分散,必须归口管理,统一进笼子,方可有效运作,充分发挥其公益性、救抚性的职能作用,不至于引起财务混乱,从而确保基金的诚信度、稳定性和服务质量、服务工作的正常化。

(二)基金管理机构的归属需明确

目前,国家尚未成立统一运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相关细则尚未出台,各地交警部门正 在积极筹备,大体情形是由交警部门筹集资金,自行支付、自行管理。按其发展趋势看,将基金管理归属于交警部门的可能性较大,也有利于基金作为货币资金在特定的情况下及时使用,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了运行中的环节,但同时暴露了一个缺陷——监管难以到位。这完全取决于交警部门的自觉性。按当前形势,如果将救助基金归口其他部门管理,中间环节太多,又不利于救助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由国家成立统一的基金管理机构也不现实,尽管这是发展目标,但仍需假以时日。因此,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归警部门仍是目前上选,可在加强财务审计,严格专款专用方面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督促规范运行。

(三)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基金的收支及运行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征集、追偿和管理资金三大块,并负责对基金使用的审批、审查,同时,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预算和规划,确保基金依法、正确、高效运行。

(四)出台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无论基金管理归口哪个部门,或者是成立独立机构,既然基金已经存在,其管理办法必须尽快出台,并同步跟上。《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订试行。”各地交管保险和卫生系统均在观望、等待。在国家未出台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之前,交管部门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妥善保管和使用好基金,并做好基金的筹集工作和宣传工作。

医疗基金监管条例范文第7篇

一、2008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社保工作会议制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围绕非公经济参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全体职工的努力,全面完成了2008年的各项工作。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征缴计划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2008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合计2611.75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109.59万元,利息收入83.4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417.00万元,转移收入1.76万元,清收欠费217.00万元);征收当年保险费1608.94万元(其中自谋职业人员缴费270.00万元),征缴率为计划数1820.35万元的99.87%,共支出基本养老金1940.06万元,年末累计基金结余4549.34万元;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含利息收入1.6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共支出工伤基金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应征收生育保险费71.91万元,实际征收69.3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22.16万元,年末累计结余生育基金129.40万元;征缴农保基金161.83万元,支出7.1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农保基金826.73万元。

(二)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有69户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登记,有参保职工7699人,实际参保5250人,其中: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1146人,新扩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达的260人扩面任务的138.85%,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帐户的管理,认真清理和核实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做到了规范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合格率达100%;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130户14353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9602人,为任务数8878人的108.15%),其中高风险企业72户10321人,新扩面2073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有58户4032人,其中新扩面827人,完成扩面计划数320人的258.43%;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有8569人,其中新扩面456人,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450人的扩面计划的101.33%。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三)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今年,共为1146名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及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四)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时足额。我们与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有效地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一分不差地领到养老金。共发放1518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955万元;发放189名“先养后退”人员退养生活费223.06万元;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从未发生过拖欠现象。另外,按上级有关政策,完成了企业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及时调整了养老金标准。使广大离退休人员深切体会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享受到了社会发展的成果。

(五)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按照市、县的统一安排,深入到企业进行现场稽核,共对30户参保单位2700名职工的缴费情况进行了核查,稽核面达43.48%,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稽核任务。

(六)各项基础工作扎实。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认真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保证每笔基金都能及时入帐、转储及支付。同时配合审计部门对经办的各项保险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二是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不断规范。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县应进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1819人(含“先养后退”人员189人,市属企业退休人员111人),实际进入1819人,社区管理率达100%;社会化管理率达100%。组织县城5个社区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敬老节文艺演出活动,开展了其它社管服务工作。

(七)出台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进行了广泛宣传,且做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县的工伤保险工作,在省厅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全局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目标,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加大工伤保险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从《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进一步抢抓机遇,着力推进了工伤保险工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县与煤炭、安全等部门密切配合,于2005年对矿山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大力宣传,2006年10月正式启动了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工作,当年就有50户煤矿2781人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至2008年底,参加工伤保险的高风险企业达58户8248人,当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301.90万元,支出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以下是我县2006年至2008年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统计表:(附后)

从参保情况看:2007参保人数是2006年的260%,基金收入是2006年的318%;2008年参保人数是2007年的114%,基金收入是2007年的131%。可以看出,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大了工伤基金的总量,保障了全县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工亡及遗属待遇的正常发放。

从工伤情况看:2007年工伤是2006年的325%,工亡是2006年的4倍,遗嘱人数也是2006年的4倍,基金支出是2006年的160%;2008年工伤是2007年的264%,工亡是2007年的150%,遗嘱人数是2007年的125%,基金支出是2007年的179%。

从就医情况看:2007年人均住院天数是2006年的51%,人均医疗费是2006年的61.6%;2008年人均住院天数是2007年的107%,人均医疗费是2007年的72.4%。可以看出,工伤人数逐年成倍增加,人均报销数额逐年减少,说明他们参加工伤保险后,大小工伤都进入,轻工伤数额增多。从基金运行情况看,基本达到了“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要求,基金运行总体平稳,业务操作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待遇支付符合规定,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主要做法有:

(一)大力宣传,营造声势,为推进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氛围。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参保企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工伤保险工作认识也逐步提高了,具体做法是:我们结合安全生产形势,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入手,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高度来抓,为促进此项工作,加大了宣传力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业主认识不到位,认为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企业负担,交纳工伤保险“不划算”的思想,组织人员上门做矿主的工作,从工伤无过错赔付到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进行宣传,逐步使业主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逐步使职工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是平安致富的必经之路。三是帮助企业算大账、算长远账,用贴切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导,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使企业业主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效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有力促进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依据政策,严格程序,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待遇。

一是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成立了工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工伤职工的申报和调查核实、因工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在事故处理中,一方面对企业申报工伤事故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或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填写相关表册和报送有关材料;另一方面,对申报的工伤事故,尽可能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做好勘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工伤认定,使工伤认定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严格程序,按时支付工伤待遇。参统企业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时,由企业把相关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工伤认定结论未下达前,先由参统企业垫付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由参统企业持相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费用;对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还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垫费证明,由协议医院垫支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职工出院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院结算相关费用。对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等级的,严格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等待遇。2008年,支付工伤待遇人数为139人,共支付工伤医疗费107.05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14万元、工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21万元,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产生活。

(三)慎重运作,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一是按照行业风险确定费率,下达收缴计划,2008年,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含利息收入1.6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进一步壮大了基金结存总量;二是将企业缴费高低与其工伤事故状况联系起来,把缴费与安全生产联系起来,对安全生产连续无事故的企业,调整缴费比率,实行浮动费率;三是以工伤保险促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四是严把工伤认定关口,接到工伤报案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企业、医院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2008年共查处虚报、冒名顶替等欺诈案件起,从入口上严格把关,避免非工伤原因导致基金支出的风险。五是严格工伤基金管理,严把基金支付关。加大社会保险稽查力度,严格核定待遇,对每一个报销凭据严格按工伤药品目录认真审核,规范工伤事故支付待遇程序。六是在审批工伤事故赔偿待遇方面,采取了经办人审核,财务复核,中心负责人审批等多项监督制度,确保了基金安全运行。七是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为工伤基金安全完整提供保障。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协同监管体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开展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开展反欺诈工作,严厉打击少报漏报、隐瞒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预防为主,减少事故,建立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

为确保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我们着手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工伤预防机制。由企业工资与基金监督股牵头,适时组织人员开展对企业的安全预防工作,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安全教育,组织企业对从事工伤保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有效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二是制定事故预防的规章制度。要求参保的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工伤预防方面制定专门的措施。三是认真规范工伤协议医院履行协议工作。我县确定了3家医院作为工伤协议医院,要求医院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医治,在有效保证基金安全的同时,由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

(五)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了工伤保险扩面任务的落实,并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重点人群和高风险行业、跨地区生产及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一是注重形成合力抓工伤保险任务的落实,认真落实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立工伤保险扩面综合协调机制。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中,我县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为落实扩面任务的主办单位的同时,还要求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全力配合,携手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注重区别情况,分类施治。对于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采取“找领导与领导找”的办法,即发挥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途径“找领导”汇报工伤保险的政策,再请领导帮助找民营企业老板,动员其参保,通过“找领导与领导找”这一针对性办法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民营企业参保力度,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任务还十分艰巨。由于我县民营化进程不断推进,民营企业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服务行业分布广、规模小、用工少、人员流动性大,这些实际情况给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转变《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工伤预防、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理念,需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在1—4级工伤待遇方面,由于缴费工资的不同,导致了同一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差别过大。

(二)对协议医院的监管困难。一是社保中心没有配备从医专业的工作人员,现经办人员仅对所提供医院住院资料中的用药范围是否符合药品目录范围进行审核,而对医院施治的合理性则无法判定,这一环节很可能会造成部分工伤基金的流失。二是对本县工伤协议医院监管方便,而允许工伤职工转外地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对外地工伤协议医院的施治过程由于受人力、物力和时间的限制而不能及时掌握,这也可能是工伤基金流失的另一个原因。

(三)工伤保险扩面难。我县的合法个体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用工不规范,加之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全县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任重道远,任务还十分艰巨。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减少支出差额,降低风险。一是对原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定期缴纳,到期不予缴纳的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强制执行;二是与改制重组的企业签订续缴社会保险协议,使社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对原未参加统筹的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强制督促参保,进一步扩大保险统筹覆盖面。

医疗基金监管条例范文第8篇

一、加强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的必要性

(一)提升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范性

针对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来说,要想确保医保基金应用安全,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医保基金的应用安全,同时还能对基金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管理,加大内部控制管理的落实力度,让财务基金管理工作人员认清自己的职责以及工作流程,进而提升医保基金运行的规范性。在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能够保证内部岗位之间构建良好的监管和约束关系,同时可以实现对医保基金的合理管控,将医保基金的自身作用进行全面发挥,从而提升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应用安全和规范。

(二)确保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具有真实可靠的特点

建立健全的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能够有效提升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计信息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同时还能确保其他信息系统的健全。针对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而言,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可以借助会计信息来实现对医疗基金的探究、监审和管理。因此,要想建立完善的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就要确保数据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这样才能在开展医保基金预算以及审核工作时,具备真实有效的财务数据。因此。加大基?右搅票O站?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力度,能够有效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三)保障“三险合一”的有效实施

在社保基金中,医保基金在其中占据主要的位置,其之前包含了职工医保、城市居民医保以及新农合医保等三项内容,这些内容主要起到对社会医保整合的效果[1]。新机制合并,经办企业统一了管理标准,使得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管理方面,管理规模逐渐扩大,这就要求经办管理工作人员数量增多,经办管理工作人员职责加重,进而出现经办管理工作人员自我管理闲散、机构机制不精细等现象的出现。构建完善的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可以对机构经办管理工作人员行为进行了规范,进而对实现“三险合一”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二、当前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的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因为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自身特性,给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的构建带来了阻碍。首先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风险较为隐蔽,也就是说,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对机构内部业务有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业务中可以存在的问题或者漏洞比较熟悉,并外部工作人员对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个操作环节没有全面了解,这就使得内部工作人员借助对业务的掌握情况,在开展医疗保险工作时,只是将对自己有利的控制优势进行全面的发挥。

(一)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作人员数量匮乏

针对保险行业从事工作人员来说,对其技术能力以及综合素养要求不高,但是保险行业往往会存在工作人手不充足的情况,尤其是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来说,由于人手不充足,普遍存在一人多职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给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带来了严重的问题。此外,由于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人员综合水平普遍偏低,再加上保险行业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从而给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带来了严峻的问题。

(二)信息管理体系比较落后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开始得到了各个领域的全面应用,这个给各个领域的内部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尤其是针对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来说,运用信息技术极为普遍。但是,由于管理方面缺少合理的监管和控制,例如用户信息、信息录入、信息更新以及信息统计等工作缺少有效合理的监管,管理权限比较混乱,进而给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落实带来了严重的阻碍[2]。

(三)缺少完善的管理机制

针对当前情况来看,大多数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并且没有加大对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视力度,使得在没有对有关机制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就开展了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而影响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三、加强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的内部控制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医保基金的应用安全

要想保证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完备性,首先就要加大对医保基金安全性的关注力度,同时根据有关医保法律个条例来构建高效合理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建立专业的基金财务管理部门,明确工作人员自身职责,构建规范的基金应用流程,实现对医保基金的统一管理。此外,基金财务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机制,明确各个职员的工作范畴,并且对基金的应用、核算以及结算等岗位落实监管机制。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确认、费用审核以及支付等工作,在确保医保基金应用安全的同时,还能将医保基金的自身作用进行全面发挥。

(二)加强领导团队的建设力度,实现内部控制机制的构建

要想促进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稳定发展,就要加大领导团队的建设力度,在提高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同时,通过建立领导团队的方式,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的重视力度,从而实现对医保基金的高效管理[3]。首先,落实医保基金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同时对各项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管理,构建有效的考核和管理制度,提升医保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其次,定期组织举办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提高医保基金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证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提升信息管理的缜密性,确保医保基金管理的规范

当前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离不开信息技术的辅助,但是当前大多数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构建的信息管理平台多多少少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基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加大对信息平台的管理力度。首先,在业务办理完毕以后,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保证资料无误后才能将其录入到数据库中,实现对信息的更新和修整,同时建立操作人员职责权限,保证信息的安全。其次,需要对信息库建立监管部门,实施对信息的全面监管,确保信息的精准,实现对信息的录用、更新以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