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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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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条例范文第1篇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通知

随着公路“先行工程”的实施,我省公路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在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中发挥了愈来愈重要作用。但是对紧靠公路两侧的建筑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致使紧靠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等相当严重,造成有路不通或通而不畅。一是有的公路修到哪里,房屋就建到哪里,使一些改道后已避开集镇的公路又成为新的街道;二是公路沿线墟场逐渐增多,不少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强占公路作为集贸市场,摆设摊点,降低了车辆通过能力;三是侵占公路堆物放料、违章作业的现象严重;四是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切实清理整顿好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指导思想

切实清理整顿好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其目的是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的公路两侧红线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交通、公安、工商、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范围

对于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一切非公路设施,均无条件拆除;

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所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凡擅自建设的,要限期拆除;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还未建设的,要收回批准文件,不准建设,在建的停建,建好的要妥善处理。对1988年1月1日以前的原建筑物需拆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现已建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建筑物,除经公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许可外,均应限期拆除。

对侵占公路路产的各种违章堆放、作业、停放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要予以清理取缔。

三、清理整顿方法

首先,组织交通、土地、建委等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对违章建筑物逐户进行调查登记造册,然后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发给《责令履行义务决定书》限期自行拆迁清理;其次,做好宣传发动,动员违章户自行拆迁清理;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清理整顿时间

1996年上半年度前要完成国道线的清理整顿任务,然后组织对省、县道的清理整顿,8 ̄9月各地市自行组织检查补课,总结评比,10月份由省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评比。

违章建筑条例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国64周年大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等重大活动安保工作和迎峰度夏、汛期安全供电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力度,杜绝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违章施工作业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时间安排

2012年8月10日—9月10日

三、工作机构

(一)领导机构。成立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违章建筑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附件一)。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贸局和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计划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规划局、广电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公路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专项治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县经贸局:负责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做好综合指导、重要事项协调、计划进度安排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相关社会治安工作,对妨碍专项治理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土地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建筑和设施,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对已办理用地手续未实施的项目,撤消用地审批;对已建成的建筑设施,配合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的修剪、移植、更换树种、砍伐等协调工作。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砍伐的林木,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在进行林业规划审批时,防止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产生新的树障隐患。

县安监局: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督查,依法查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

县规划局:负责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划工作。在规划市政建设的整体布局时,不得在保护区内规划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和设施;对已批准未实施的项目,撤消规划审批;对已建成的建筑设施,配合做好相关治理工作。

县交通局、公路局:负责配合做好道路两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道路水沟两侧植树时,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按照“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树木进行整改。

县广电局:负责配合做好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宣传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线路进行整改。

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

县联通公司:负责整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线路。

县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助各乡镇、有关部门按标准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搞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治理依据和标准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治理。治理标准如下:

1、架空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保持为: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2、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米;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110千伏为4米;220千伏为5米;500千伏为8.5米。

3、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城市绿化树木、低矮树种及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如下:电压等级35-110千伏的最大风偏距离和最大垂直距离分别为3.5米和4米;220千伏的分别为4米和4.5米;500千伏的均为7米。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全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违章建筑物等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根据隐患整治情况填写《县架空电力线路护区隐患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二),上报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

(二)集中治理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根据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成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障、违章建筑物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对全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未整改的各类树障、违章建筑等电力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

六、相关工作要求

1、抓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渠道、全方位、大声势的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形成人人关心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浓厚氛围。

2、搞好协调配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全县电网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电力隐患整治工作。

3、明确责任划分。对电力线路建设在前,树障、违章建筑物在后的,清除树障和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对建筑物、树木在前,电力线路建设在后的,清除树障、违章建筑物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对无法拆迁的违章建筑,需对电力线路进行改造的,如果建筑物建设在前,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则电力线路改造费用由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负责;如果电力线路在前,建筑物在后,改造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责。违法当事人(树、房所有者)拒绝整改的,由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会同乡镇政府和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依照《电力法》进行强制砍伐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章建筑条例范文第3篇

一、清理整顿时间

为进一步搞好工作的连续性,此次清理整顿的时间为:自年至年在全乡范围内的非法用地、违章违规建筑房行为。

二、清查对象

农村的一切违章违规建筑用地行为,包括正房、附房、围墙、砖厂、沙场、煤球场、各种养殖场等。

1.未批先建的:即未经土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就已经使用土地的。

2.少批多建的:即超过土管、规划部门审批用地面积的。

3.违规建设的:即没有按土管、规划部门审批的地点建设,擅自改变朝向或位置、用途的。

4.临时用地建设未经批准的或已经审批两年到期的及不符合规划的。

三、整顿办法

此次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16日—5月23日)

1.召开乡、村、组三级干部会,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向广大群众宣传有关政策,为此次清理整顿搞好舆论向导。

2.上户调查摸底,对涉及此次对象进行逐个摸底搞好登记。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4—6月10日)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村委必须高度重视,对违规违章建筑、非法用地者,需上门做好工作,并动员其在规定时间内积极主动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接受处罚。对主动拆除、恢复原貌,主动补办手续,接受处罚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从轻处罚,对那些拒不接受处罚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或强行拆除。对那些在处理过程中进行阻挠、围攻等行为者,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6月18日)

为进一步严肃用地程序,规范建筑秩序,配合小康红旗乡村建设,将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集中时间对那些非法用地,违规违章建筑进行逐个处理,做到该补办手续的坚决补办手续,该处罚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罚,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决不姑息迁就,不留死角,使集镇建设、农村用地依法有序。

四、清理程序

1.未批先建的:(1)、符合用地要求及规划要求的,要在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2)、不符合用地要求及规划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拒不接受的要强行拆除。

2.少批多建的:多建部分符合规划的,可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补办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3.超面积建设的:超出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4.违规建设的:符合用地要求及规划要求的,要在限期内办相关手续,接受相关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改变用途的,要在限期内按规定重新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接受相关处罚。

五、加强领导,加大清理工作力度

为搞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乡政府将成立领导小组分别对全乡十一个村委进行清理整顿,各村委要充分调配好村组两级干部的力量,配合乡政府做好此项工作。

六、严明纪律,落实责任

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搞好此项工作,各工作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需经各组组长同意方可。

违章、违规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执法行标准:按照《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市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制定如下标准。

1.全乡范围内违规违章建筑(包括附房、围墙、遮雨蓬等),必须自行拆除。强行拆除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0元拆除费和场地清理费。

2.少批多建的:多建部分符合规划的按(1)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处20元罚款。补交超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5元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0.75元的防洪保安基金、每平方米2.5元的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12元的建筑营业税。(2)占非耕地的处罚每平方米10元,加上每平方米40元的有偿使用费(拆旧建新除外)及每平方米12元的建筑营业税。

违章建筑条例范文第4篇

一、目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拆迁规模过大,被拆迁项目集中,部分城市和地区房价上涨较快,而被拆迁居民大多数为收入较低的家庭,导致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需求猛增。与此比较,城市中低价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明显不足,供需矛盾激化使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矛盾更加突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核心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评估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拆迁纠纷的焦点。

一是估价方法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考虑到部分城市拆迁量较大,为了加快评估进度,减少评估工作量,有些省份在地方条例中规定了“基准价格+修正”的估价方法。但在实践中,基准价格并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二是估价机构缺乏独立性,正常估价活动受到干扰。有的城市政府为了降低补偿标准,直接干预评估价格。

三是拆迁评估混乱无序。有的城市不具备拆迁评估资格的机构做评估。

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无权属证书的房屋,在拆迁时按违章建筑拆除,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得到合理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人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权属证书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施无偿拆除。事实上,无权属证书房屋并不等于违章房屋。

二是对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多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房屋,拆迁时按住宅用房补偿,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城市为了扩大就业,鼓励个人广开就业门路,大量临街房屋由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各种税费。但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拆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与营业用房的市场价相差甚远,被拆迁人意见很大。另外,一些被拆迁人在上访时反映,曾多次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但主管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无人受理。

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

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城市郊区化,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越来越大。由于《土地管理法》及《条例》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同性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于不同的政策。现行的《条例》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直依据的是土地征用条例。这就造成了同一项目或相近地块,由于土地级差和级别交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同,房屋有无证照等原因,适用于不同的补偿标准和拆迁政策,群众所获补偿存在明显差异,有的地方能相差数倍,主要表现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其实际市场价值。另外,部分地区还存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多年后,房屋拆迁仍执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现象。因此,集体土地房屋归纳起来就是“两种性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两个政策(征用、拆迁),两个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两个许可证(征用、拆迁)”的问题。

二、关于目前拆迁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有关政策建议

(一)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

1、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拆迁量大而集中的地区,政府应当适当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有条件的地区,拆迁可针对经济困难的拆迁户直接购买该区域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置换。

2、编制年度房屋拆迁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争取做到高速公路拆迁房屋有备案、有预案。

3、加强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旧城拆迁改造的科学性。旧城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稳定性。城市旧城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应当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根据城市经济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的时序,原则上经依法批准建设且竣工验收后未满10年的商品住宅不列入拆迁范围,确因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必须进行拆迁的,应当充分听取广大群众意见,征得广大群众支持。另外,对新房拆迁,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规范拆迁评估,实现评估市场化

1、规范评估项目承接制度,实行投票制或抽签制,从源头上遏制拆迁人利用项目操纵估价。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必须由独立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指定或由拆迁人决定的,而应有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应设置障碍,如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等。

2、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估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对住宅房屋的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对非住宅的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结合成本法与收益法,按照其性质与用途分类后,进行市场化评估。对于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法的地区,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的制定,要依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真正体现出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二是基准价格的制定要公开、透明,建议采取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普通居民和土地、房屋等部门专业人员在内的听证会方式;三是基准价格要定期修订,房价变化较快的地区可半年修订一次,一般地区应每年修订一次。

3、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建立与房地产评估市场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估价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进行监控。如对经专家认定误评、错评报告数量达全年评估总量一定比例(如10%)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资质,规定此后不得从事评估业务;三是建立拆迁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撤销其注册,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完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证照不全房屋的补偿问题,应采取谨慎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处理。针对被拆迁居民居住在历史形成的无证照房屋中的特定情况,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从实施社会帮助,本着有利于解决特殊群体住房问题的角度考虑,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民事协商达成一致的行为给予认定。另外,为了在拆迁中做到准确界定违章建筑,将违章建筑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照房屋区分开,可以在拆迁程序中增加房屋鉴定环节,对有争议的房屋通过鉴定确认其房屋的存在是否合法与违规。

2、对拆迁范围内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原则上根据房屋产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使用性质,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现实的精神制定具体细则,例如可参照房屋所有人的经营是否合法,是否连续经营一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房屋使用性质。

事实上,解决“住改非”问题的关键在于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提前把关,不能将问题留在房屋拆迁时进行。当房屋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到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房屋使用性质已经变更,且符合变更条件,但又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划部门应敦促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并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四)尽快出台国家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违章建筑条例范文第5篇

一、镇规划管理现状

镇地处修河县发源地的下,版土面积79.7平方公里,其中集镇面积2.6平方公里,集镇范围在近几年将会扩大。但是居民建房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建房过程中,不管是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还是国有土地上建房都没有按照《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办理“一书三证”,(“书”即选址意见书,“三证”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居民建房的随意性、无规章性,其现状令人担忧,若从此以往,势必影响整个的总体布局,助长居民肆无忌惮的不良风气,那么,行政执法的威严何在?政府阻止违章建筑的威信又何在?

二、办理“一书三证”的流程

按照《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在镇规划区域内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办理相关规划证件。

(1)凡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个人必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者向居委会书面申请,居委会现场勘查并同意

2.张榜公示

3.镇政府审核并通过

4.填写村镇建房申报审批表

5.规划员现场勘察并同意,报县规划局审批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

(2)凡在集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必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1、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派人现场勘察并同意

2、申请人填写选址意见申请表

3、报县规划局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

4、填写《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5、规划员报县规划局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申请人请有关设计单位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通过审查。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凡在集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必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1、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派人现场勘察并同意

2、由规划员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公开出让

4、填写《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5、规划员报县规划局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申请人请有关设计单位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通过审查。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合理征收配套费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根据《土地管理

法》和《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我镇应对城镇新批个人或单位建设用地合理收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雨水处理、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以及道路和公用绿地),收费标准为10-15元/平方米(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实施措施

要开展这一项工作,我们深知任务之重,时间之紧,特别是对于尚未执行依法办证的镇来说,是一项开天窗的工作。为了有效、有力度地进行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合法建设氛围,出动宣传车进行宣传,张贴通告、悬挂横幅标语,大力宣传打击违章建设力度,努力营造合法建设氛围。

违章建筑条例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安全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110

[中图分类号] TU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199- 01

1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1)燃气管网竣工资料不完善。城市中某些施工时间较早的老管线,当时的竣工图为手绘图纸,且竣工资料不够详细。随着城市道路、人行道、绿化及周边建筑的改造,有的地下管线已没有数据和参照物可寻,极容易造成施工时对地下燃气管线的错误定位而引发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从而严重威胁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2)施工破坏。现如今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等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如今很多城市市区铺设的燃气管线大部分为PE管,其机械性能不如钢管,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容易破损。据统计,全国一半以上的室外燃气管网事故均为第三方破坏造成,这种因施工破外导致的燃气事故不仅给当地燃气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安全用气。

(3) 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在城市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质监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焊接质量不合格等因素,在钢管埋设过程中,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钢管或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到地下,使被损坏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从而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缩短了燃气管道的使用寿命,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造成了隐患。

(4)管网巡线制度不完善。巡查人员在巡查时没有进行仔细巡查,发现外单位在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施工,只简蔚亟行了口头交接,没提供该地段的竣工图纸,或提供图纸后没进行详细地测量定位,也没有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凭自己的主观想法进行施工,这也是造成燃气管线被挖破的主要因素。

(5)违章建筑。没有经过严格规划的违章建筑的乱搭乱建,给燃气管网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将调压设备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甚至有些违章建筑用于生活、生产,一旦燃气泄露,后果将难以想象。

2 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

针对以上提到的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燃气管网的安全防范工作。

(1)完善城市燃气系统的建设。城市燃气系统的完善需要建立一个燃气管网综合管理系统,将现有管网数据、运行维护数据、用户数据集中起来管理,建立网络数据库,采取SCADA、GIS系统,提供管网信息管理、网络数据编辑、管网运行维护等功能,此系统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添加相关的模块,慢慢将其完善。

(2)严把施工质量关。了解工程是否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的规定,避免工程人员由于急功近利盲目加快工程进度,而造成燃气管网设施的破坏,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在发现隐患后,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要提高检查的力度,以便及时做好处置措施。

(3)提高管网工程质量。城市燃气管网安装管理水平的提高,需从源头控制好安全防范的工作。审批程序的把好关,政府相关公用事业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和燃气公司进行积极协商沟通,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防范措施之后,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4)加强巡线管理工作。根据燃气管网的分布,划定巡线区域,每个巡线区域由一个巡线班组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要求巡线人员严格遵守巡线管理制度。加强巡线人员的考核,以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提高巡线人员的现场处理能力,根据燃气管网的泄漏特点,巡线人员在处理第三方施工时,做好现场看护、监护工作。

(5)减少违章建筑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燃气管网和周边其他建筑互不干扰,对燃气管网周边的违章建筑提出明确禁止要求,从而有效避免燃气管网与其他管网的交叉冲突。直埋的燃气管道,相关部门要对其附近的建筑进行严格监管,不可违章建设。燃气公司在定期检查管网周边的建筑物情况时,一旦发现存在违章建筑物威胁燃气管网安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当违章建筑导致燃气管网事故发生之后,要进行事故抢救,尽快恢复燃气的正常供应。即燃气公司在接到事故报警之后,要在第一时间启动抢救决策系统,收集事故现场的管网信息和图片资料等,并迅速汇总,形成应急方案。抢修人员在接到报警后24小时内奔赴现场组织抢修,根据燃气的泄露严重程度,设置警戒区域,进行强制性通风,并根据管网抢修方案,定位和降压事物管道,然后迅速进行开挖、阻气、换管、恢复供气,恢复通气之后,再进行全面检测。

违章建筑条例范文第7篇

为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电力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杜绝各类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群众的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9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政〔2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重点抓好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消除及违章建筑物拆除工作,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栽种树木和建筑房舍,并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建立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行机制,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无树木、无建筑物,保障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供电可靠性,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电力服务。

二、工作标准

严格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进行树障清理。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1—10KV线路两侧各5米,35—110KV两侧各10米。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13号)要求:建设工程穿越输配电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或变电设施的,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算应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30日—5月5日)

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加强施工安全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各乡(镇、区)要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具体实施阶段(5月6日—5月25日)

由市供电部门牵头,各乡(镇、区)和市安监、林业、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对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障清除和建筑物拆除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和建筑物作出标记。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和建筑物一经划定标清,按照“产权属于谁、谁负责处理”的原则,产权人必须在15日内清除。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供电部门要加强输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正在施工且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市政府依法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市政府组织对全市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对检查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单位,将实施问责。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防止和消除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市供电公司党委书记)

成员:(市林业局副局长)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副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市广电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供电公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2.市供电公司:负责标清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树木及违章建筑物,并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输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3.市林业局:负责对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办理许可清理手续,禁止在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新栽树木。如需植树,可栽植低杆观赏性花木。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禁止在高低压线路保护区内审批、办理农村宅基地和企业用地手续。

5.市规划局:负责禁止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楼房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新晨

6.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配合市供电部门,依法做好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清障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纠纷,依法制裁违章施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7.市广电局: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清障及处理违章施工中无理取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8.各乡(镇、区):负责按要求移植、砍伐、拆迁本乡(镇、区)高低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树木、违章建筑,整改违章施工现象。

违章建筑条例范文第8篇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对策

一、电力设施保护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城市,有很多新开发建设的企业厂房、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日渐增多,且这些建筑物有不少是沿电力高压输电线路通道修建。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很多电网地区辖区线路下方及保护通道内违章建筑。造成该隐患原因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如有些地区规划部门在规划用地时未考虑电力高压线路安全运行距离,有很多电网设计和选址都未能达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城市郊区电力设施破坏严重,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因此我国电力设施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

二、电力设施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输配电设施被盗窃、破坏现象严重

当前,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城市和农村交界地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输配电线路设施被盗频繁发生,被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等级和规模也不断升格。从停运的不带电设施到运行中的带电设施,从低压设施到高压设施,从一次盗割几十米线路发展到一次盗割几百米甚至上千米。盗窃方式也由单独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由偶然作案发展到专业作案。

(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不强,法律不完善

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视电力设施为自己的“露天银行”,非法从事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活动,从而使此类案件不断发生。由于电力设施点多、面广、线长,保护起来难度较大,且人防、技防等防范措施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而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却越来越先进,防不胜防。虽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但有些单位或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特别是个体收废旧商铺等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给偷盗电力设备器材行为提供了销赃渠道。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和电力部门缺乏沟通协调或只站在自己部门的利益上,擅自批准或支持违章建房、作业、种植等,有意或无意中助长了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行为的势头。

(三)电力设施保护体制存在问题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政企职责分开后,电力部门行政职能移交给了政府部门,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但电力企业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改变,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工作仍然需要我们电力企业来做,由于没有了行政执法权,增大了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难度,给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三、电力设施保护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法制宣传措施

由于被盗电力设施往往处在偏僻的城市郊区,或者乡村和山区,以及各市、县行政区划的交界处,因此加强对这些重点区域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要对这些区域的电力设施情况进行普查,建立翔实的保电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利用电视、广播、板报、宣传车、张贴公告、散发传单、播放案例录像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线路杆塔上悬挂警示牌,在变电站、供电所等处的墙涂刷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标语,还可以协调乡村中小学校,利用课余时间给学生讲解关于电力安全知识,以学生来带动家长,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及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的危害性,让他们知道破坏电力设施会给其生活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二)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有关违法情况;另一方面要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联合当地政府开展违章建筑清障活动,联合林业部门开展防山火、防线下植树等活动。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防范处理措施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断创新防范方式,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强调“以人为本”,加强线路运行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提高巡线的到位率、准确率和处置率。(1)打击电力设施盗窃行为一方面要堵住销赃渠道,联合公安机关对废品收购站收购盗窃电力设施给予打击,并定期实行暗访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要采取防盗技术、防盗措施(提高防盗螺栓的安装范围),对重点区段线路及时改装、加装防盗设施,提高线路本身的技防水平;(2)对一些重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施工情况采取建立危险点监测档案跟踪处理办法,及时掌控第一手资料,并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协调,上报有关行政部门;(3)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好统计。在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

(四)努力解决“三违”问题

危害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另一大隐患是“三违”问题(违章建房、违章植树和违章爆破采石)。“三违”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威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而且也给存在“三违”问题地段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同时也是涉电赔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解决“三违”问题。一是各级保电组织应按电力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使这些职能部门真正认识到“三违”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履行电力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和义务,在规划城乡开发区、居民点、林区、批地建房等实际工作中严格审批,从源头上杜绝“三违”问题。二是针对实际工作中少数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处理“三违”问题难的情况,各级保电组织和保护电力设施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电力职工要做到嘴勤、腿勤,平时要勤走动、勤观察、勤巡视,一旦发现“三违”问题,要立即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汇报,取得其大力支持,使“三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