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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
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
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
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2、宗教院校简介;
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
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
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
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曰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
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
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话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
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
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
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
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
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
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
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四、行政许可程序
宗教活动场所向其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拟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和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方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登记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目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等:
2、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样品;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编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日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附则
本项行政许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
第十二项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
二、行政许可条件
1、佛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佛教协会或寺院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在拟建造像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佛教的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中国佛教协会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协会或者寺院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部门的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答:国务院第456号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问:哪些人员属于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问: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问:农村五保供养在生活待遇上有哪些规定?
答: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问: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二、 审查
三、 审核
四、 复审
五、 办理
工作项目:参与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的初审
承办处室:外事处
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
工作总时限:24个工作日。(不含报局长审批时间)
工作程序:
一、 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 项目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
3、 配套资金落实证明
4、 还款资金落实证明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接收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一次性告知要求补交的材料名称及其他要求。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查标准:
1、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公共财政范畴
2、 根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与相关单位联系核实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性质及金额,与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
1、负责分管世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工作,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写出同意向项目单位批复世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报主管副处长。
2、做到认真审核、资金落实、手续齐全、情况清晰。
3、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及时退申办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三、 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处长:鲍冀宁
工作职责:
1、审核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
2、有异议,退审查人员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处长复审。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 复审
本岗责任人: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工作职责:
1、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有异议,退主管副处长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五、 办理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及时将我局的批复意见通知项目单位
工作时限:在接到主管局长批准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农业部
2014年12月10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药正式登记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正式登记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产品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
e) 各项登记试验是否由农业部认可的单位完成,申请人是否与试验单位签订委托试验合同,试验单位受理试验的时间是否在有效资质时限内;
f) 对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初步审查。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接收材料并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农药正式登记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各方面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和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材料接收单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形式审查。
3.2.2.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3.2.2.3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正式登记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3.3.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资料、毒理学资料、药效资料、残留资料、环境影响资料和标签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3 办理时限
9个月。
3.4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3.4.1 审查内容
a)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b)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c)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是否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等是否安全。
3.4.2 办理程序
3.4.2.1 国务院农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
3.4.2.2 新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议评审,提出审评意见。
3.4.3 办理时限
3个月。
3.5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5.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技术审查和综合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意见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新农药经司长审签后报主管部长审批,其他农药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5.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5.3 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6.2 办理程序
3.6.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6.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6.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7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7.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7.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登记证。
3.7.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登记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评审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 《农药管理条例》。
2.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4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
3.1.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申请产品为新农药的,其通用名称是否经相关机构确认及依据;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装订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田间试验有关要求,是否完整、有效;
e) 申请试验区域是否科学合理。
3.1.2 办理程序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
3.1.3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受理。
3.2.1 审查内容
a) 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 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清晰、准确;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3.2.2 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2.3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3.3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
3.3.1 审查内容
a)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 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农药田间试验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
c)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部门的各项初审意见是否完整、清晰、真实;
d)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e) 是否具有试验风险,是否具备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办理程序
3.3.2.1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相关处室对产品化学摘要资料、毒理学摘要资料、药效资料、其他资料等进行技术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3.3.2.2 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人审签后,提交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3.3.3 办理时限
3个月。
3.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核报批。
3.4.1 审查内容
a) 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农药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 技术审查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意见是否真实有效;
c)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
3.4.2 办理程序
3.4.2.1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司长(根据农业部部长委托)审批。
3.4.2.2 将审批决定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相关信息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4.3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3.5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办结。
3.5.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5.2 办理程序
3.5.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对审批决定进行复核。
3.5.2.2 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予以批准的,将办结通知书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将书面办结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重新办理。
3.5.3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6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制作并送达证书。
3.6.1 审查内容
a) 审批决定与审批意见复核;
b) 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 办理程序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审批决定制作并送达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
3.6.3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及证书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资料、技术审查意见等归档,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审批意见签发稿等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药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作物、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的资料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4.2.2 申请原药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环境影响资料;
e)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 产品安全数据单;
g)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2.3 申请制剂正式登记的资料:
a) 产品摘要资料;
b) 产品化学资料;
c) 毒理学资料;
d) 药效资料;
e) 残留资料;
f) 环境影响资料;
g)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 产品安全数据单;
i)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3 不同类型农药正式登记资料具体要求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新农药产品,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5.4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7 收费标准
2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新农药、新制剂农药田间试验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2.4 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 审批依据
3.1 《农药管理条例》。
3.2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3.3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4 办事条件
4.1 境内申请人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初审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4.2.1 《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4.2.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4.2.3 毒理学摘要资料。
4.2.4 药效资料:
a)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c)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
d)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e)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2.5 其他资料,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
4.3 不同类型农药的田间试验申请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要求提交。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审核意见,报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一、鉴定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凡其子女患有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生育第二胎(包括农民或城镇居民)的均应申请上报市计生委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
2、女方年龄满23周岁零3个月,第一个小孩满2周岁零3个月,即可提出病残儿鉴定申请;
3、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第一个小孩满1周岁零3个月,也可提出病残儿鉴定申请。
(二)报市计生委科技科审批材料目录
1、当事人申请表、专干情况调查、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2、户口簿、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病史资料;
4、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实申报材料、社会和家系调查情况及审批意见;
5、近期孕检证明;
6、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审批表、县计生委审批意见。
(三)申报、审批程序及各程序具体要求
1、女方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①填写《九江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要求项目填齐、实事求是,字迹工整;
②户口簿、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③近期母子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④提交近两年有关疾病的治疗情况资料;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和检查诊断报告单提供原件,住院病历(包括医疗费用发票)提供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特殊情况下,在校学生要求提供保险公司理赔票据。
⑤近期孕检证明。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
①村专干上门调查,找有关人员谈话,审核申请人身份与病残儿的关系、年龄、婚育史等。如实记录,并签名;
②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
①核对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在校学生了解在校患病情况,调查者签名;
③计生办提出审核意见,主任签名、盖公章。
4、县计生委审核、上报。
①县计生委对所报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性进行核查及必要的家族史调查,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驳回;
②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作出初步诊断;
③签署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名,加盖公章,报市计生委科技科。
5、市计生委科技科组织医学鉴定。
①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完备;
②按申请鉴定对象的数量和病种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安排好鉴定时间、地点;
③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提交市计生委办公会议审批,并及时通知各县计生委;
④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材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按年度分类归档永久存放。
6、鉴定专家组负责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
①设立根据病源分类专家鉴定组,每个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组设组长1名;
②鉴定之前,将病历材料分送专家审阅;
③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补充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的提出处理意见;
④各专业病种采取两人主检,集体讨论、当场结论、各鉴定组全体成员签名;
⑤鉴定专家组成员只在本次鉴定期间履行职责,对最终鉴定结果实行专家终身负责制。
二、其它有关事宜
1、市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各县(市、区)计生委在6月底以前将准备好的鉴定材料,报送市计生委科技科。
2、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及其它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
3、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生委申报省级鉴定。
4、科技科邀请本市人大、政协、卫生局、监察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
关键词:监理用表;问题;应对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Jiangsu province construction stage supervision field table” used in the comm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supervision table; problems; counter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监理是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组织,它不像施工单位能产出有形的建筑物,它的产品是无形的监理服务。而衡量监理服务质量优劣最直接的评价依据就是监理资料。在我们实际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产生的监理资料主要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下简称《监理用表》)。
《监理用表》是原江苏省建设厅结合我省监理工作的实际状况颁布的监理工作用表格,这套表格的内容不仅体现了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每一步工作的痕迹,同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从3年来的实施情况看,项目监理机构对部分表格的填写还不够严谨,使用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细微的、一般性的,有的则是较严重的、应该杜绝的;有的问题是由于监理人员工作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而有的则是对资料编写的要求不明确导致的。这些问题不同程度的降低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性质严重的还会给业主造成损失,给监理人员和企业自身带来责任风险。下面,仅以我单位在对项目监理机构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常见问题为例,来具体探讨一下应对措施。
1《A1工程开工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1.1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即申请开工;
应对措施: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备、施工单位准备工作不完善的情况下,总监不能签署同意开工。尤其是当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时,总监应及时与业主进行有效的沟通,发出《监理工程师备忘录》,书面向业主提出监理意见。
1.2申请开工日期、同意开工日期、表格审批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根据施工许可证的日期、施工合同约定日期、准备工作完成时间等因素审批开工报告,各种日期之间的先后顺序应符合逻辑关系。特别应注意,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不能早于施工许可证的实际发放日期。
1.3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日期与《工程开工报审表》所附资料审核日期之间有矛盾;
应对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八项施工准备工作的审核日期,和要求上报的人员证件等附件资料的审核日期,均不能滞后于开工报告的签署日期,且相关资料之间的先后关系也应符合逻辑关系。
2《A3.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的申报、审批问题
2.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要求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部“三级”审批后,再向监理机构报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也同此要求)。所谓的内部“三级”审批,即第一级是由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人、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自检、签字;第二级是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安全部门相关人员审核同意签字;第三级是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要注意的是,此章中单位名称应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单位一致。监理人员还要核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确认其公司技术负责人一栏签字人员的有效性。专业分包单位在申报资料前,也应先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2.2监理的审核意见不具体、无指导性,模棱两可的话较多;
应对措施:监理的审核意见首先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此份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当“不同意”时,应具体指出其中需要修改的地方;如果“同意”,也应适当向施工单位给出一些建议或提醒。另外,以南京地区工程为例,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要进行常规审查外,按照宁建规字【2010】1号文《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还应严格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监理审核意见。
3《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的使用、申报问题
3.1很多施工单位在申报企业资信材料时,将安保体系相关资料并入质量行为资料一同申报,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应对措施:发现施工单位没有使用《A3.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后要及时指出,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纠正错误。
3.2施工单位申报的相关附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
应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表中所列附件内容申报资料。对施工单位所附的证书、证件,监理人员要核实其有效性,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定期检查年审是否过期;上报的有关复印件需与原件进行比对,施工单位未提供原件的,监理人员不能签字“已核对原件”;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参照施工组织设计的“三级”审批要求进行内审,然后再向监理申报;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生产类制度要齐全。除表中提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这三种外,根据近两年省、市主管部门各类工作检查时的要求,施工单位还应申报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另外,监理人员还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规定。
4对于钢材等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A3.3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的审查同意日期早于复试报告的日期
应对措施:对需复试合格才能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场使用报验单应分两次签署审查意见更合理。即:在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对其报验清单、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质保资料后,签署同意进场的意见;然后在对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返回、核查复试结果合格后,再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两次意见签署均应注明审查的日期。
5《A3.9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报审表》的相关问题
5.1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种类不齐全;
应对措施:安全专项方案一般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同时,《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临边洞口防护》、《安全围护》、《施工用作业平台(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类施工方案也应使用本表格申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涉及的施工内容,核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种类是否齐全。近日,根据市住建委宁建质字【2011】460号文的要求,现场卸料平台、防护棚搭设也应编制相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经受理的规划项目,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后不需要提交评审会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初审后需要提交评审会的项目,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协商评审会召开时间,评审会开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评审纪要。按照规划审查意见或评审纪要修改完善的规划项目报我局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 规划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1)对于具备发证条件并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经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2)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相关部门协调或需拟文上报市政府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3、 建设项目的施工报建
具备条件的项目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二、承诺监督和违诺责任
我局设有落实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承诺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设立监督投诉信箱(设在大楼通道),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承诺工作纪律的,请投诉到本局监督箱。我局自接到投诉后15天内给予答复,对于拖延办事的人员,视情况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报送有关部门处理。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间内处理完毕的,我们将及时向客户作出解释。
三、其它事项
1、上述承诺时限指项目在本局的办理时间。呈报上一级部门或需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审批的项目,时间不计在本局的承诺时限范围内。
一、工程进度款管理
各项目根据施工单位的合同条款与工程形象进度表上报工程款,现场完成进度必须达到付款条件才可申请(双方签订合同时都确认了付款条款)。
1、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工作在公司总经理,工程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工程部负责组织、计划合约部、财务部协作,监理公司,测量师行技术支持下按程序,分步骤有序进行。
2、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工程部重点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条件符合性审核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审核,监理公司和测量师行分别独立进行工程计量和应付进度款计算,计划合约部综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意见,商工程部、财务部确定应付款金额。与工程部沟通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工程部协调监理公司出具支付凭证,履行付款审批手续,经财务部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拨付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拨付工作程序
3.1于每月日,承包方、监理、测量师、业主工程师共同在现场确定当月各专业计量部位。
3.2承包方向监理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监理审核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业主工程部。
3.3工程部审核后填写"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单"连同监理审核意见转计划合约部。
3.4计划合约部结合测量师的独立计算结果对进度款进行审核,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确定当月应付工程款。在"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3.5财务部核对有关资料并给出审核意见。
3.6主管副总经理批示。
3.7公司总经理批准。
3.8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凭证。
3.9财务部安排工程款拨付。
二、招标预算管理
1、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委托预算咨询公司时要事先提前与本预算部门联系并提供预算咨询公司的联系方式,里面的一些细节要互相沟通协商,所有预算软件必须用广联达软件,包括施工单位;
2、项目工程招(议)标,受邀施工单位投(议)标资料邮寄到总部,由总部统一安排审核,审核完成后再到项目与施工单位洽商事宜,资料包括纸板和电子版;
3、结算,项目工程完工达到结算条件后由工程部收集齐所有资料交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联系预算咨询公司进行结算,施工单位报送资料包括纸板和电子版,所有合同完工后必须办理结算手续。
4、办理程序
根据项目质量计划、工程方案或工程图纸,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会同项目部拟定工程采购计划。
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根据工程技术方案或工程图纸,概算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列出所属工程造价的类别:Ⅰ、壹万元以下;Ⅱ、壹万元至伍万元(含伍万元);Ⅲ、伍万元以上。
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根据采购计划会同项目部拟定招标文件(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拟定经济费用指标、项目部拟定技术质量指标),向合格供方单位发放招标通知(电话或书面均可)。
技术工程预算中心(预算部)会同项目部对施工单位进行考察并填写定标备案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标及定标。
向投标单位反馈信息:①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并通知该单位到项目部衔接工程施工或供货要求,并及时签定合同。②及时通知未中标单位,向其说明未中标原由,增强我公司招标的公平性。
三、材料单价管理
项目工程需要定价的材料,事先做好计划进行询价再报预算部审核询价定价
1、严格执行材料采购计划
因为材料采购计划的制定具有科学性、它的执行也就要具有严肃性,而不是随心所欲。
2、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价格低者优先
有些材料耗用的数量可能与材料质量的优劣成反向关系,即材料质量好,耗用的数量少,材料质量差,耗用的数量多,所以存在着一个优选的过程,坚持企业招标采购,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3、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
在材料的供需中,常有这类问题:材料由若干供应点向几个工地供应,各工地需要量一定,单位材料运费也一定,要在这一系列限制条件下,求得合理调配,使总运费最低。要通过运筹学方法来求解,提供最优决策。
4、健全和完善约束机制,整治材料采购中的损公肥私之风气
在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材料采购一般要靠道德约束,有的采购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以牺牲集体利益为代价,中饱私囊,而现在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市场比较完善,从制度上可以解决这种现象。
5、采用ABC分类法对库存材料进行控制
ABC分类法是按成本比重高低将各成本项目分为ABC三类,对不同类别的成本采取不同控制方法。它可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做到主次分明,抓住成本控制的主要矛盾。
四、合同管理
项目根据合同版本拟好合同,经网上工作流程依次审核(预算部协助提供合同版本),各项目把所有已签工程合同汇总交预算部
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
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