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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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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118-02

一、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现状

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劳动者因该法受损害的情况加剧。中华全国总工会早已于2007年12月5日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会上,通报了当时三类典型的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逆向派遣;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虽然《条例》也已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但是 “用人单位规避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1],而且规避行为的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更强。诸如:(1)欺诈、威胁或者利诱职工自动离职法;(2)反向劳务派遣法;(3)关联公司签订合同法;(4)规章制度订立程序形式化法;(5)签订完成生产任务期限合同法;(6)签订空白合同法;(7)合同岗位和工作地址无限化法;(8)突击性分期分批裁员法;(9)利诱员工选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法;(10)不能胜任工作泛滥使用法;(11)诱骗职工自己辞职法;(12)合同工资签订最低法;(13)解除合同后拖延交接法;(14)劳动关系劳务化法;(15)金蝉脱壳装死法;(16)关门逼客法;(17)毁灭有利于职工证据法;(18)调换工作岗位逼人走法;(19)不让员工加班法[2]等等,不一而足。几乎没有哪一部法律的颁行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如此挖空心思地规避,耗费国人的心机和智力,规避手段之多之精之巧,规避范围之广规模之大,都足以载入立法史册[3]。虽然中国已形成了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重要配套行政法规及以《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行政部门规章、以《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就和谐劳动关系立法的地方法规)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为配套的逐步完善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体系,但该制度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加上法律执行力不强及维权途径不足,使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活动更加泛滥。因此,对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进行充分有效的法律规制已成为目前中国劳动合同法律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不完善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缺失。首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都未明确界定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进行规制的基本法是《劳动合同法》,该法仅在第67条禁止了一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虽然《条例》第28条、第3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无效的两种情形,但并没有囊括所有的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且其立法层次不高,对于司法实践没有约束力。其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目前的两个文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不少问题的规定仍不够明确,比如说根据员工的社会工龄来界定员工年休假的天数,但员工的社会工龄怎么界定?又如,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有年假,但其中的连续工作十二个月到底如何理解?还如,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如何承担连带责任等等。第二,地方性法规很不统一,解释混乱,难以对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活动进行统一的规制。正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自身的缺陷,这才给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者以可乘之机。这也是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最主要的客观原因。

(二)法律执行力不强

造成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在客观上,地方上普遍存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争议仲裁人员不足的情况,如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只有137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却要负责对近50万户企业、69万名从业人员的监察任务,全市只有3名专职劳动仲裁员,每年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万多宗,执法部门没有足够的力量应对。在主观上,劳动合同法律实施恰遇经济滑坡、企业经营困难之时,不仅许多企业有抵触情绪,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顾虑,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4]。而且明知违规企业还顶风规避《劳动合同法》,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违规成本太低甚至不被追究。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剖析的所谓“三类行为”中,“华为事件”被视为有特殊性。但在其他已知的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案例中,也还没有一家企业为违规付出成本。甚至有部门将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约束之举简单归结为“对法律的误读”,让规避劳动合同法律的行为出现本不应出现的“破窗效应”。另外,执法监督部门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能进行有效监管,使得执法腐败仍在盛行,也使得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泛滥成灾。

(三)维权途径不足

首先,虽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时,可以申诉、提起仲裁或诉讼,但是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不能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准确理解相关立法,另一方面作为受害主体又具有分散性:其他受用人单位侵权的劳动者情况如何,不得而知,也难以举证和认定。其次,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侵害保护意识很弱,在全球金融危机、就业危机的影响下,为了获得工作机会谋生,不得不忍气吞声地接受用人单位不公平的用人条件和待遇,不能也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权。最后,在包括“辞职门”在内的诸多劳资事件中,由于工会发育不良,工会组织的形式化、虚拟化、边缘化、去功能化,使得工会往往监督不力,无奈缺位。在这种状况下,仅靠法律和劳动部门的规定和调节,博弈难免是失衡和不充分的。

三、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对策

能否准确、有效地反规避或应对规避,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有助于防止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促进贸易的发展,反之滥用反规避措施也会使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因此,反规避需要讲究对策,应从如下几方面进行:

(一)完善相关立法

首先,从一定意义上讲,有必要将规避和反规避行为从单纯的执法判断上升到完备的立法规范。倘若需要对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作出列举并予以治理,则这项权力是交由劳动保障部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作出,还是更适合由更高一级的政府或立法机关制定?假如从更高位阶的法律层级效力来讲,中国立法法也可以考虑将如何规制规避法律的行为纳入调整视野,在有关法律适用的章节中作出原则性的规范及基本标准。这将更有助于指导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调整此类活动中所应掌握的尺度和余地[5]。这是从根本上遏制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立法出路。其次,应适时修改《劳动合同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应该是明确的、简洁的,让大多数人都可以理解的。然而有那么多的法学家站出来说明不要误解《劳动合同法》,这也恰恰说明了这部法律至少在表述上是有问题的。当然,引起误解有深层次的原因,但在立法技术上也是存在欠缺的[1]。因此,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可对社会工龄、连续工作十二个月等含义不清的词语作出具体说明;还可对法条作限制性的解释,如,应明确用工单位仅和派遣机构连带承担有关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加班限制和加班报酬、安全和卫生、反就业歧视、休息休假等与其行为有关的连带责任。最后,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本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根据当地产业发展、企业经营及劳动者就业的特点,在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制定出既有利于落实该法,又有利于促进当地人员就业、经济发展和劳资和谐的具体细则,从而提高该法的可操作性和适宜性[4]。

(二)加大执法力度

反规避也需要讲求执法艺术,不能搞那种“我说你是规避就是规避”,认定企业或公民是否存在规避法律行为,同样应当遵循严格条件:一是由谁认定,这不仅需要由权威的执法或司法部门出面,同时其自身也须持有一定的得以反规避的法律依据;二是怎么认定,这则需要依照明确规范的法律程序及判断标准,而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擅作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让恶意规避者“逍遥法外”,也不能“乱扣帽子”损害公民企业的正当利益[5]。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客观上,地方上应解决劳动保障执法、劳动争议仲裁人员不足的情况。对规避法律者应发现一宗,追查一宗,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主观上,应建立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并不断完善;严于治吏,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特别是执法监督部门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管,加大反腐力度,净化执法环境。

(三)扩大维权途径

劳动者“理性维权”的前提是国家必须提供一条畅通有效的维权渠道、一个严格高效的执法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虽然破除“暗招”,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或规章、文件等措施来弥补完善,但除了法律的强力规定外,劳资双方的充分博弈也是一个重要途径,这方面,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维权组织,应发挥其协调作用,要协调各部门各工会一致反对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行为。

参考文献:

[1]课题组.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调研报告[J].宏观经济研究,2009,(1):36-42.

[2]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之“贱招”拆招[EB/OL].百度:东阿吧贴吧,2009-01-03.

[3]樊华.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缺陷与解决路径[J].法治研究,2009,(2):65-73.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2篇

一、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有进一步提高。

根据年初工作计划,今年分局开展了二次大规模的案件质量抽查,案件质量均为优秀。第一次是七月上旬进行的,每个工商所各抽取××件案件,共计××件,平均分为××*分,均为优秀案件;第二次是十月下旬进行的,案件质量又有新提高,每个工商所各抽取××件案件,共计××*件,平均分为××*分,均为优秀案件。今年分局在抓案件质量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_、加强执法指导和教育,帮助办案机构解决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重大案件提前加入,碰到法律适用问题向法院沟通,做到心中有数,预防诉讼败诉;加强法规培训,今年××县局举办了三起法规培训班,培训对象时一线办案人员和新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是新出台法律法规,和一些办案程序法,通过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_、加强案件审核,确保案件质量,今年我们继续采用书式审核和网络审核并用。在注重书式审核的同时,充分利用“案件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对案件处罚的程序进行监管审核,特别是立案销案备案、强制措施报批等以前比较容易忽视的环节有效进行监督。要求办案单位在第一时间把有关材料输入电脑,通过网络审批。发现漏报、迟报等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_、加强案件质量考核,今年××县局在这方面采用平时考核和抽查考核并举的办法。平时考核是指法制部门对平时办案机构送审的案件在案件审核的同时直接对案件质量进行考核,每半个月公布一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年底考核挂钩;抽查考核是指根据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每年抽查二次案件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底考核,这样更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质量;_、《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先局认真组织培训,分析该法的相关规定,和工商部门的职权等,从而提高了××先局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执法水平。

二、暂扣、罚没物资管理的改革顺利。

四月初,自市局下发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后,××县局认真学习和悉心研究,根据《办法》的精神和具体要求进行工作布置。着重做好以下三项工作:㈠制定细则。结合分局实际制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实施细则》,对县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权限、程序、手续、文书、台帐等主要环节进一步细化和制度化,在制度上确保分局的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合法、有效进行;㈡明确人员。配置和合理设置仓库。根据《办法》的要求,执法人员与管理人员分开,分局安排一名办公室人员、一名财务人员从事罚没物资管理,并指定四个工商所的内勤人员管理暂扣罚没物资管理。㈢确定仓库。根据分局的实际情况设置了_个暂扣、罚没物资专用仓库,分别编号为_号仓库、_号仓库、_号仓库、_号仓库、_号仓库、_号仓库。_、_号仓库设在分局机关,_号仓库为罚没物资总仓库,_号仓库为暂扣物资总仓库,_、_、_、_号仓库为暂扣物资分仓库,分别设在××所、××所、××所、××所。㈣做好台帐。县局要求局机关和下属工商所的专管员理清物资、做好台帐,按照新的罚没物资表式进行登记。并做到制度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物资存放规范化,分门别类,建立物资存位卡。㈤交接培训。县局原来的暂扣、罚没物资管理由办案机构进行,因此做好工作交接,使办案机构完全脱离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县局在监察、法制部门的参与下顺利进行工作交接。同时县局也对新的物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对这项新的工作能顺利进行。㈥加强检查。自从今年四月份实施暂扣、罚没物资管理的改革以来,县局对工商所开展了上半年和下半年二次暂扣、罚没物资管理检查,总体情况令人满意,各办案机构都能认真执行市局制定的《办法》和分局制定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细节问题上存在一些不足,要求及时整改,严格按《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三、案件审核认真负责。

二oo八年十二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核主持人制度》出台以来,县局认真学习落实,根据县局实际情况,确定了六名案件审核主持人,其中以所名义处罚的案件审核由分管经检工作的副所长担任,以队名义处罚的案件审核由经检大队副大队长担任,以分局名或市局名义处罚的案件由分局法制员担任。案件审核规则和审核制度严格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核主持人制度》来进行。今年我们继续采用书式审核和网络审核并用。在注重书式审核的同时,充分利用“案件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对案件处罚的程序进行监管审核,特别是立案销案备案、强制措施报批等以前比较容易忽视的环节有效进行监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出台后,县局及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在重大案件的决定上严格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据案件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来操作。根据分局的实际,县局设立由局领导班子和相关业务科本文来源:文秘站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县局处罚__万元以上和其它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通过案件的决定。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县局法制部门负责。今年开会讨任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案件处罚在__万元以上,另一类是处罚幅度突破自由裁量权。这些案件的讨论,参加人员符合要求,手续完备。

四、其他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成效显著。

(一)、扎实开展普法工作。年初我们制定了法规培训工作计划,根据计划要求我们今年开展多期法规培训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根据市局和县政府普法规划的要求,我们认真开展了这项普法工作,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制定了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工作正在有序的进行中。

(二)、扎实推广说理性处罚文书工作,局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并召开动员大会,在此基础上局又开办了“说理性处罚文书写作讲座”,对一线办案人员进行说理性处罚文书写作培训。五月份局又制定了《××县工商分局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暂行办法》,规定了分局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____年_月_起,凡是罚没金额在_____元以上的案件都必须使用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阶段从_____年_月_日起,所有以县局、市局名义处罚的案件均必须使用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规定了县局推行说理性处罚决定书的其他一些要求。

目前县局已完成推行说理性处罚文书改革的案件近__件,各项工作开展较顺利,对分局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说理的程度、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描述程度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_月,省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_月市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工作的通知》以后,县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加以学习和研究,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改正,现在各项工作都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之中。

(三)、加强案件应诉工作,提升执法权威。县局成立以法制人员为主的案件应诉小组,认真履行分局发生诉讼、复议案件的应诉工作,并认真主持好案件听证会。如去年遗留下来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我们认真组织应诉,最后我局胜诉。加强听证工作也是我们重点,案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会发生复议、诉讼等情况,在听证会上就可以体现出来。因此,今年发生的两起听证案件我们认真组织,全面了解和分析当事人的申辩理由,确保案件不发生问题。同时我们还非常重视复议答复工作,我局今年有一起案件被当事人向市局提起复议,在我们认真准备复议答复书下,当事人撤销了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条例》出台后分局的主要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建立机制”、“学习、宣传、培训”和提高案件质量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如下:_、建立行政复议有效机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分局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制度,确定分局行政复议人员由法规科长专职法制员组成,复议决定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形成较为规范和慎重复议机制。_、加强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二年,也是和谐工商年,因此加强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提高了局复议队伍水平、提高了一线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另一方面也让广大经营者相信工商执法的严肃性,促进工商和谐。今年分局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次,涉及复议工作的有*次,主要是学习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证据规则。_、加强复议工作,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复议工作最终落脚点就是检验案件质量,案件质量过硬维持处罚决定,案件质量有重大问题就撤销或改变处罚决定。因此加强复议工作也是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在这方面分局主要针对申请人向市局提起复议的几起复议案件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途径和方法,使下次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四)、加强法制信息报道工作,及时更新法制园地信息。根据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在年初我们就制定了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注重法制信息报道工作。今年我们已完成市局法制园地信息××篇,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同时我们也注重县局局域网“法制园地”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相关内容,把县局局域网“法制园地”作为我们执法指导和监督的重要窗口。

(五)、提升工作积极撰写案例分析文章。今年局非常注重这方面的工作,在局岗位目标责任制中加重了这方面的考核,要求全局完成××篇案例分析调研文章,并在市局以上局域网刊登,以扩大我们的工作成果,提高我们的依法行政水平。今年分局已完成案例分析文章××篇,已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

五、明年工作思路。

今年局的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总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如在案件中因麻痹大意出现的案件质量问题、个别案件暂扣、罚没物资移交不及时等。因此,分局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问题、弥补不足,挖掘亮点、继续保持,为明年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提出如下工作思路:

(一)、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塑立“四大”工商品牌为目标,坚持“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使分局的法制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二)、坚持中心工作不放松,继续加大案件审核力度,使分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3篇

1、名称:**市水利局

执法依据:共37件

(1)法律4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5件

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④《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地方性法规3件

①《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本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水利水电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归口管理地方电力及负责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4)省政府规章4件

①《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省政府令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水库、堤防、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效益服从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

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第二点:创新机制,全面推行水能资源开发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一)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使用权。(三)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向社会公告。其中,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设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④《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5)水利部规章18件

①《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③《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以委托其直属单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④《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闽水电[1999]基289号)第六条:福建省水利水电厅主管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省、地(市)、县(市、区)三级设置。(一)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设置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办事机构设在基建处。(二)各地(市)水利水电(电力)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三)各县(市、区)水利水电(电力)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地(市)分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⑩《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⑾《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⒀《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通知)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旅游工作。

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通知)第三条: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由县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水利部直辖的水库大坝,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鉴定。

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8号)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国资产发[1996]5号通知)第五条:水利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通知)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⒅《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颁布)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19)《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三条第二款: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20)《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名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执法依据:共1件

法律1件

《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1、名称:**市水政监察支队

执法依据:共4件

(1)法律1件

《水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地方性法规2件

①《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八条: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索取证据及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②《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政监察。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4篇

局办公室:

按照局领导安排,结合科室职能职责并对照年度目标任务,现将科室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 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2020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1.开展执法清理,严格执法证件管理。加大林业和草原执法整治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我局现有持证人员56人,均通过2020年执法证件年度年审,无任何不良违法执法记录。新参加考试办证人员3人;(证件正在办理中)。

2.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我科认真清理,目前保留的规范性文件2个:一是今年修订的《阿坝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二是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阿府办发〔2017〕35号)。

3.继续加强司法对接。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成“两法衔接”共享平台与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台的对接,建立有关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嫌林草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规则、证据标准、法律文书等,规范案件移送等制度,促进“两法衔接”工作的推进,进一步提高林业和草原依法行政水平。

4.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提升依法行政实效。2020年全局未发生执法犯法、越权执法等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办事),无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重大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无职务(故意)犯罪。

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依法治林草良好氛围

5.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因人员变动,调整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制定下发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自查工作,形成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法治政府建设自查评估工作情况报告》。

6.进一步推进“七五”普法,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因人员变动,调整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制定并下发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开展“深化‘法律七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制定下发的《全州林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有序开展推进“七五”普法,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规范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顾问和人民调解制度。并对单位开展普法信息工作及时录入四川省法治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7.坚持学习制度,努力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意识。通过落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中心组学法制度,公务员、事业和企业人员学法制度,坚持把普法教育纳入政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让广大林草干部职工在增强法制意识和学习公共法律知识的同时,重点掌握与本部门、本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全体林草干部职工全面学习了《宪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全体林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有关行政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提高了全体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8.认真落实州级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州级法治示范县(市)、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创建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标准有序开展创建工作。

三、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我局围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政务公开展开工作,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9.行政权力清理优化工作。按照省州相关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对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完善,编写完成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权力清单》、《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责任清单》,形成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报告》。

经清理,州林草局涉林涉草行政权力事项共计219项,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15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2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检查12项;行政奖励4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

10.“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并将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实施细则在局官网上进行了公示。

11.认真贯彻“三集中”“三到位”,全力做好行政审批工作。我局将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集中,对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授权事项进行了逐一的清理和完善对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授权事项进行了逐一的清理和完善,我局14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驻政务中心;严格执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权力运行和服务效率,促进政务服务持续提速增效,为基层单位和申报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力争做到当日办结。2020年至今共受理涉林事项190宗,在承诺期限内办结190宗,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69件,临时占用林地审批45件,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3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1件,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11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60件,临时占用草地审批1件,达到提速60%的要求,群众满意率达100%。

12.全力推进阿坝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好了阿坝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认领工作,我局认领3项,配合做好了平台升级对接等推进工作。

13.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按照全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我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落实责任,强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及时认领行政权力事项,并对各县(市)林草局认领确认工作进行指导和

督促。

14.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积极服务对接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讲解规划、用地等政策,认真化解困难问题,加快重点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利用信息化政务平台建立了业务审批件网上运行监察制度,同步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州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了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在门户网站和业务大厅,统一公示要件清单、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等相关信息,做到业务件受理规范、透明。

15.推进信息公开,强化信用管理,落实奖惩机制。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渠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丰富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林业和草原社会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着力强化系统干部职工的诚信意识,提升广大群众履行诚信行为的能力,保障了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围绕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2021年工作计划

一、主要工作

1.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工作,深入推进党委依法行政,持续深化部门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治理水平,不断强化依法治州工作保障。

2.不断提升林草系统法治建设水平,积极开展系统内法治宣传教育。抓好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深化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制度,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森林法》,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加强有关工作的衔接。

3.持续深化林草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提升效率,推进审批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先进开展政务服务,全面推行“只进一扇门”,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坚持改革创新,努力优化林草领域营商环境。

二、重点工作

4.做好示范单位创建。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法治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创建相关工作。

5.加强普法宣传平台建设。以重大节日时间点为契机,利用好网络平台、服务窗口、LED显示屏等宣传阵地,积极适时宣传林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强局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6.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制度。把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与行政机构改革、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等结合起来,落实审核主体责任,规范审核程序范围,确保执法者守住法律底线。继续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矛盾纠纷化解调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及提供法律意见等。

7.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探索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延伸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及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贯穿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及执行等各个环节,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政府公信力。

8.推进政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将州本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实现“一个窗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进一步优化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和审查工作细则,实现事项名称、权力类别、法定依据、事项编码、行使层级“五统一”。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5篇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存在观望态度,干预具体采购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行为不够规范透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发挥政府制度作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与管理规范化紧密相关,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采取措施,突出重点,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我国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三、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设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对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年年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分离。

四、继续抓好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国务院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前,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制度或过渡性办法,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现行规章制度中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要求,组织力量尽快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报国务院,并相应制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文本及有关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要加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力度。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便高效相结合;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做到管理与使用适度分离;认真处理供应商投诉,促进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要重视调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6篇

高等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高等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活动。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运作即是一种执法权力的行使,有权力必有制约,只有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才能确保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和预定的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越轨。[1]高等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高教行政主体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它就是对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一种法律制约机制。为防止有关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滥用执法权力,促使其合法、高效地实施执法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这既是保证行政执法在高等教育中真正落实的关键,也是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执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

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作为高校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主要包括:

1.高等教育执政执法责任制度。高教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为了履行法定职能、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任务,通过对法律职责的层层分解,将这些任务落实到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从而制定出来的内部管理制度。它是在实行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转换的情况下,提高行政执法力度的强有力措施。它为推进高教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高教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2.高等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专门性的、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申诉理由,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2]。高教申诉制度包括高校教师申诉制度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它是保护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3.高等教育行政复议制度。高教行政复议是指高教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它的性质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是为相对人提出的一种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免受非法、违法或不当行为侵犯的救济制度。[3]

4.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高教行政诉讼制度是指高教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缺陷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法律的实施,必须加强对高等教育法律实施的监督。我国目前的法律实施监督体制包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体制严密,但运作起来往往有差距。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缺位,使高教行政执法监督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空白,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但是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尚未修改,对高教行政执法的监督更是缺乏针对性。高等教育执法监督总体上讲,起步较慢,有的监督实施问题目前尚在研究、探索和试验过程中,因而,高教执法监督立法是整个高教法制中的薄弱环节。迄今,全国和地方性完整单项的高等教育执法监督的程序法仍是空白,而执法监督的内容大多数分散在以实体法为主的教育法规之中。执法监督的程序法规不构成体系,这就削弱了教育执法监督的力度,影响改善和强化对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检查。

2.一些高教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低,权威性差。例如,从目前我们教育主管部门内部职能划分看,教育督导应当是担负教育执法监督职能的。在高等教育中,教育督导也应有同样的监督职能。但由于对教育督导职能规定模糊且是部门规章,年限又早,缺少必要的约束力、影响力,所以,我们大部分高校的教育督导实际上并没有定位于教育执法监督上,或者着力点并没有放在这上面。由于教育督导定位和开展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职能过于分散,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在实际工作中也就难免混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

3.高教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尚未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尽管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系统内部已经形成了教师、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行政审计制度等一整套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但各项制度的监督主体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和具体等问题,他们彼此间又缺乏联系和沟通。

4.社会监督的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非国家机关往往对教育执法的执行没有过多的关注,并没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致使社会监督落实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

四、健全执法监督体制,强化高教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

为了保证在高等教育实施过程中能够依法治教,保证《宪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能真正地得到贯彻和执行,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运作监督保障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和完善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是我国的监督机关,但人大要实施有效监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形式的运用是否恰当、充分。以往地方人大监督常常显得软弱无力。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督权,都在努力追求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深度与力度,探求更加有效的监督形式。如评议监督,这给监督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民主渠道得到了拓宽,监督职能也得到了强化。因此,要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树立国家权力监督的权威性,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

2.强化内部监督。教育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否自觉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不仅仅取决于教育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教育机制,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教育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感,树立良好的执法职业道德,增强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自觉性。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错案追究制”,使不严格执行教育法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加强监察、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同属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在建立高等教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要充分发挥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再次,尤其要强调高校内部对管理工作者工作的监督,确保一线教师地位的提高,保护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畅通。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7篇

招投标监管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运作的重要保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8篇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围绕提速增效、优化环境这一目标,按照“审批环节少、运转效率高、服务态度优”的标准,纵深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建设了行政审批中心,将适合到审批中心办理的项目全部集中到中心办理,实行行政审批一个地点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体化管理。为确保审批中心规范高效运转,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限时承诺制度、审批事项首接责任制、全程跟踪服务制、行政审批事项“五公开”等办事制度和《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工作规定》等多项管理制度,制定了《内外资生产性项目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印刷成册发放到投资者手中。今年上半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了行政审批事项,共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和收费项目项,公布行政许可主体个,进一步压缩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004年区行政审批中心被评为“省级文明机关”。

(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由法制办牵头,先后开展了《行政许可法》集中培训、法制宣传进社区、执法部门每月学法日学习等活动,强化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今年上半年,共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期,培训公务员余人,印发宣传材料余份、法律小册子余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全面推行阳光政务工程,从三方面入手依法有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

一是健全制度,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政策保障。按照市政府要求,制定了《福山区实施“阳光政务工程”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提高政府驾驭市场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政府的威信和凝聚力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制定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事项公开工作流程、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进行追究。加强对下属科室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对做出决策的机关发现决策不合法的及时纠正。实施了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重大项目和效益等方面审计,对违反规定者,或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和重大损失的,给予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配合搞好行政效能督查,建立完善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增强社会知名度。定期公布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重要政务事项和为民服务实事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布政府文件,凡是各级政府出台不需保密的政策文件,都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了基层和群众查询、利用。采取召开新闻会、专访、电视讲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政府的重要工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等方面情况。在电视台不定期开播专栏,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向市民介绍情况,承诺行政事项,回答市民提问,增进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

三是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加强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可以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力度,优化运作方式和工作流程,促进政府网上办公和公文网上传输。目前,我区采用简体中、英、韩、日四种语言形式,高标准建设了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山人才网站,开设了“走进福山”、“网上政府”、“福山政务”、“城市规划”等12个栏目,共计670多个网页。区政府网站与40多个区直部门网站以及国内政府网站进行了首页链接。制定了《福山区生产性项目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并统一规范了政务公开栏格式。同时,不断充实和更新内容,以公开政府事权、财权和人事权为重点,及时各类政策法规和政务信息,公开办事程序,积极探索行政事项网上申报、登记、审批,扩大了网上服务领域,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以政府网站为平台,开设进言献策、网上听政及政府信箱等交互式互动栏目,架起了区政府与市民沟通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提高了社会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政府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

一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拟出台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进行深入调查、论证,特别是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由牵头部门组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法制办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然后按照区政府议事程序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确保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切合实际、顺应社会,又贴近群众、合理合法,充分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二是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为使国家法律法规得以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保证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组织执法部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立案、审核和处罚决定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持证上岗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备案制度等,使依法行政有了保障。

三是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积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审理复议案件。上半年,共受理复议案件起,已审结起;出庭应诉案件起,已胜诉起,其余案件尚在审理中。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上半年,尽管办公室牵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离领导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教育,统一思想,转变作风,强化措施,真正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抓出实效、落到实处。

一是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创造性灵活运用上级政策,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不断扩大改审批制为报备制的范围;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督,坚决查处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变相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公开审批内容,放宽审批条件,最大限度的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

二是要深入扎实地推进“阳光政务工程”。首先,抓制度建设,建立起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长效机制。年内重点抓好7项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完善。主要是制定区政府重大决策调研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修订和完善《福山区政府工作细则》,区政府例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制度,福山区行政行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行政效能评估考核体系和全区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其次,抓调度指导,推进各项工作深入落实。一是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定期对各镇街各部门“阳光政务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编发简报予以通报。二是建立工作指导制度。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阳光政务工程”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分类指导,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三是加强调研督导。抽调专门力量到各镇街各部门,了解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推进工作落实。最后,抓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继续坚持把实施“阳光政务工程”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在搞好政务公开的同时,充分利用福山有线电视台、福山区政府网站等各种媒体,多形式地宣传报道“阳光政务”的开展情况,推广典型经验,曝光违规违纪行为,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典型,查找差距,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