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基层鉴定意见

基层鉴定意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基层鉴定意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基层鉴定意见范文第1篇

为切实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部署要求,矿党委研究决定,自12月6日开始,对全矿各基层领导班子、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二0__年度考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指导,以《》为标准,以提高全矿干部队伍素质和管理能力,增强基层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为目的,以考评二00五年度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为重点,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考评各基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为客观评价干部、正确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二、考评范围

全矿各基层领导班子、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考评的方法步骤

班子考评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及车间职代会民主评议科级干部一并进行,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述职与组织考察相结合,民主测评与个别座谈相结合,考察现任职干部与考察推荐科区级后备干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程序上重点抓好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个别座谈、反馈意见、开好民主生活会、搞好总结和组织鉴定这五个环节,具体安排和要求是:

1、述职准备(12月6日至11日)。矿党政班子成员和每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按照本人的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用写实的方法写出个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联系群众,理论学习及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要抓住重点,简明扼要,主要写明取得的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主要整改措施。准备述职报告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报告不能找人,没有书面报告不能述职。

2、个人述职、民主评议(12月12日至17日)。根据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部署,矿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述职和民主测评,由集团公司党委考评组统一组织,在全矿正科级以上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副矿级以上的离退休干部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矿科级干部的个人述职和矿对基层班子及成员的民主测评统一进行。矿党委派考评组深入到各基层单位,集中时间组织进行干部述职和民主测评。井下区队、地面单位科级干部的述职和民主测评在本单位进行,参加人员必须包括本单位管理干部、党小组长、纪检组长、车间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班组长及部分党员和部分职工代表,一般在20人左右;机关科室正科级干部(包括副总、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的述职和民主测评,在本支部全体人员及部分相关基层单位负责人(由考评组根据人员构成确定)参加的会议上进行;机关科室副科级干部的述职,在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进行。考评组一方面组织有关人员以填写测评表的形式,对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测评;一方面以个别座谈的形式,听取职工对班子及成员的评价。参加测评和座谈的人员届时由考评组随时指定,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严禁事前打招呼,定调子,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同时对科(区)级后备干部一并进行考评、推荐。

3、反馈考评意见(12月18日至31日)。在对群众评议意见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写出全面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逐一反馈给各单位领导班子和每个科级干部,意见反馈书一式叁份,考评对象在反馈意见上签字后,一份由考评对象保存,备以后整改问题用,一份由矿组干部门存档,一份由矿纪委存入干部廉洁档案,备下年度考评时参考,对测评中提出的问题,作为年终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4、开好民主生活会(20__年元月上旬)。根据反馈意见,井下区队、地面单位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机关科室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反馈意见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时间另行通知。

5、搞好总结和组织鉴定(20__年元月中旬)。考评工作结束后,矿党委将在全委(扩大)会议上总结通报考评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对在考评中发现有突出问题或群众意见较多、评价明显较差、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20的,按规定实行诫勉,限期改正,对不称职的干部坚决予以调整。组干部门负责搞好组织鉴定,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根据对科区级后备干部的考察和推荐情况,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素质优良”的要求,对科区级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充实调整,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门。

基层鉴定意见范文第2篇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中国 重庆 400039)

【摘要】肋骨骨折的类型较多,而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又未对此加以明确解释,因此给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甚至引发争议。通过对肋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的论述,探讨了较为准确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 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肋骨骨折

近年来,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及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大,致使打架斗殴等恶性伤人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伴有肋骨骨折的胸部外伤极为常见。然而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依据肋骨骨折的数量来进行伤情等级评定,并未对骨折的类型、形态等加以明确的解释,故在实际检案中,由于对标准中相关条款的理解和把握尺度存在差异,导致不同鉴定人对同一肋骨骨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基于此,本文进行了相关探讨。

1肋骨骨折的好发部位[1]

肋由肋骨和肋软骨构成的扁平骨,共12对,与锁骨、胸骨、脊柱、肩胛骨共同构成漏斗形的骨性胸廓,起到保护胸腹腔内脏器官的作用。肋骨骨折的好发部位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1)暴力的性质。直接暴力可导致任何部位的肋骨骨折,而挤压等间接暴力通常引起腋中线处多根肋骨骨折。(2)肋骨自身的解剖学特点。第1-3肋较短,又受到锁骨和肩胛骨的保护,故较少发生骨折;第4~7肋较长,其前端籍肋软骨与胸骨相连,后端有肋头与胸椎肋凹相关节,位置较为固定且缺失骨骼的保护,因此最易发生骨折;第8-10肋前端借肋软骨与上位肋软骨相连,弹性较好;活动度较大,骨折发生几率较低;第11-12肋为浮肋,前端游离,活动性大,不易骨折;肋软骨弹性好,骨折少见,偶尔见肋软骨与肋骨分离。

2肋骨骨折的类型

标准虽未对肋骨骨折进行具体分类,但根据骨皮质的完整性、断端有无移位、嵌插、分离、成角、骨折线的数量及骨碎块等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肋骨骨折分为以下几类:(1)单纯完全性肋骨骨折,即只有一条骨折线并贯穿皮质全层,断端有或无移位、嵌插、分离、成角;(2)单纯不完全性肋骨骨折,即只有1条骨折线但未贯穿骨皮质全层,断端无移位、嵌插、分离、成角。其中该型又分为皮质断裂达骨髓腔和皮质断裂未达骨髓腔两型;(3)粉碎性肋骨骨折,即有2条或2条以上骨折线、骨质碎裂成三块或三块以上;(4)骨质砍(刺)痕;即骨皮质浅表断裂;(5)撕脱性肋骨骨折,即骨皮质部分撕脱分离;(6)肋软骨骨折。

3肋骨骨折的诊断

外伤性肋骨骨折一般都有明确的胸部外伤史,但伤后临床表现的差异较大,主要表现为局部软组织肿胀,受伤部位压痛,深吸气、咳嗽或转动时疼痛尤为加剧,胸廓挤压试验阳性,严重者可出现连枷胸、反常呼吸现象及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和循环障碍,极重者可并发严重的血、气胸,不及时处理可导致伤者突然死亡。确诊肋骨骨折主要依靠影像学检查。由于DR技术操作简单、方便、经济,通常作为检查肋骨骨折的首选方法,但对单纯不完全性肋骨骨折及完全无移位或成角性肋骨骨折存在较高的漏诊或误诊率[2]。常规CT扫描虽在诊断准确性方面优于DR,但难以观察肋骨的立体空间关系,因此同样存在漏诊或误诊的情况[3]。多层螺旋CT具有快速薄层扫描、高分辨率、容积再现(volume rendering,VR) 、多平面重建(multi-planar reformation, MPR )、曲面重建(curved planar reformation,CPR)等优点,能够有效规避DR平片及常规轴位CT扫描容易漏诊的缺陷,因此可以比较准确地诊断各种类型的肋骨骨折[4]。高频超声和多层螺旋CT对肋骨骨折的诊断准确率基本一致,尤其适用于肋软骨骨折的诊断[5]。

4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

4.1单纯完全性肋骨骨折的鉴定

《标准》第5.6.3.c条明确规定,肋骨骨折6处以上应鉴定为轻伤一级;第5.6.4.b条规定, 肋骨骨折2处以上鉴定为轻伤二级;第5.6.5.a条规定,肋骨骨折属轻微伤。在实际检案中,绝大多数肋骨骨折伤者都伴有明显的胸部外伤,如皮肤擦挫伤、软组织肿胀、胸廓挤压综合征等,其确诊主要依靠影像学检查。单纯完全性肋骨骨折断端一般都伴有一定程度的移位、分离或成角等现象,影像学诊断并不困难,即使对那些断端移位不明显或相互嵌插的肋骨骨折,往往通过胸部CT扫描及三维重建或辅以高频超声检查也能予以准确诊断,因此对该型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鉴定人通常能作出较为准确的鉴定。

4.2单纯不完全性肋骨骨折的鉴定

此类骨折《标准》中未加以明确解释,完全依靠鉴定人经验予以把握,导致不同鉴定人对同一肋骨骨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鉴定意见。为避免各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出现分歧,笔者认为,对皮质断裂深达骨髓腔的可参照单纯完全性肋骨骨折进行鉴定,相反,皮质断裂未达骨髓腔的可参照骨质砍(刺)痕类型进行鉴定。由于单纯不完全性肋骨骨折断端一般不伴有移位、嵌插、分离、成角等现象,同时肋骨与肺、心等脏器重叠,DR摄片对心影缘后、纵隔旁、膈下肋骨及前肋的显示较差,容易造成这些部位骨折的漏诊或误诊,因此建议有条件的医院尽可能在DR摄片基础上辅以多层螺旋CT扫描及三维重建或高频超声检查,以便提高肋骨骨折的诊断正确率。此外,由于不同医院采用的检查方法不同及放射科医生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同一骨折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诊断结果,为此对于肋骨骨折诊断结果不一致或诊断存在疑虑的,鉴定人应聘请或请教放射科专家,力争做到诊断准确及鉴定意见客观公正。

4.3粉碎性肋骨骨折的鉴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应鉴定为轻伤,即粉碎性肋骨骨折属于轻伤范畴,然而《标准》中删除了此条款,从而造成了操作上的盲区。粉碎性肋骨骨折通常有2条或2条以上骨折线、骨质碎裂成三块或三块以上且存在大小差别,究竟将其确定为一处骨折还是多处骨折,鉴定时往往存在操作上的争议,为方便鉴定意见的统一,因此,笔者认为,在有影像学检查和(或)手术记录佐证下及排除病理性、陈旧性及医源性骨折的基础上,粉碎性骨折可视为两处骨折予以鉴定,如根据《标准》第5.6.4.b条之规定,一根肋骨粉碎性骨折可鉴定为轻伤二级。

4.4其他类型肋骨骨折的鉴定

由于《标准》第5.6.5.a条及5.12.5.a条明确规定,肋软骨骨折、骨皮质的砍(刺)痕、撕脱性骨折均构成轻微伤,因此,对以上类型的肋骨骨折不存在鉴定上的争议。

综上所述,肋骨骨折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十分常见且较为复杂,尤其是对肋骨骨折类型的认定及粉碎性肋骨骨折的鉴定,由于《标准》中未对此加以明确说明,因此给法医实际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甚至引发争议。作为一线基层法医,必须本着对各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每一例鉴定,并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1]钱家新.64 层螺旋CT在肋骨和肋软骨骨折诊断中的应用[J].中国中西医结合影像学杂志,2012,10(3):272-273.

[2]宋晓英,张静,张晨霞.加强医疗设备质量控制提高医院医疗质量水平[J].医疗卫生装备,2013,34(8):108,111.

[3]冯海,朱玉春.64层螺旋CT 在肋骨骨折诊断中的应用价值[J].河北医药,2014,36(15):2271-2273.

[4]李跃兴,向军益,凌小莉,等.MSCT的VR、CPR重建技术联合应用在诊断细微肋骨骨折中的价值[J].医学影像学杂志,2013,23(1):110-112.

基层鉴定意见范文第3篇

团支部书记是基层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搞活基层工作,发挥好团支部书记的作用十分重要。为进一步做好推优见习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1、根据《团章》和《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征得试点单位党政领导的同意,明确见习者的责任和权力:(1)见习者不占基层小队(车间)干部编制,不脱产,团内工作职权不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者必须是优秀团支部书记,即所在支部必须是二级以上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团支部。(2)行使基层行政副职干部的部分职权,除有《企业共青团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参加党支部的支委会,对生产管理提出管理化建议等权力外,还可参加日常的生产干部会。队(主任)干部因事外出不在时,可受其委托。(3)在党政部门审定团员青年入党、提干、晋级、奖惩时,必须征求见习者和团支部的意见。(4)在工作和生活待遇上每月2―3天(各单位时间不等)专门做团务工作的时间,或相应减少见习者的工时定额。见习者应享受政工或行政副职干部相应同等待遇。(5)有权在完成额定工作之后,组织青年开展各种突击活动,并按规定提取一定的劳务费,做为活动经费用于团支部的工作。

2、从实际出发,考察确定见习人选。在基层团支部每年一度的换届选举结束后,由二级团委会同组织部门一起,通过个别谈心,召开青年座谈会,征求基层干部和团员青年意见等方法,对思想品质好、工作能力强、能在团支部工作处于先进行列的优秀团支部进行全面考察,按团支部总数的20%的比例择优提出见习的团支部书记名单,由二级团委和组织科联合下文确定见习人选和时间。

基层鉴定意见范文第4篇

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高标准做好2018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国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政治考核对象为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基本条件:①考生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②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18年8月31日);③未婚。

二、考核依据

政治考核工作按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参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政保〔2014〕5号)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考核时间从5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

四、任务区分

(一)军分区(警备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军分区(警备区)负责指导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政治考核工作;印制《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电子版在强军网网盘0711666233*),并发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军分区(警备区)开展政治考核工作,并指导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完成相关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政治考核组,由人民武装部1名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考生政治考核工作。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配合。

县(市、区)招生委员办公室会配合本级人民武装部开展政治考核工作;负责向辖区各普通中学发放《政治考核表》,指导各普通中学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有关考核。

(三)普通中学

普通中学要积极做好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工作,推荐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的考生报考军队院校;负责领取并向考生发放《政治考核表》,组织本校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考核考生在校表现情况。

五、组织程序

1.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到所在中学、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核表》,完成个人信息栏目填写,报送所在中学。

2.考生所在中学组织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3.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方法,将考生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对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查,并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作进一步考查后,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5.政治考核组汇总考生所在中学鉴定意见、基层单位走访调查意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考查意见,客观公正地对考生做出考核结论,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

6.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将考生政治考核结论通知考生所在中学;收集辖区参加政治考核考生的《政治考核表》,将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单(姓名、考号、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毕业中学、联系电话、考核结论、不合格原因)及《政治考核表》,于6月21日前汇总上报军分区(警备区),同时,抄送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核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7.军分区(警备区)汇总辖区所有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单和《政治考核表》,于6月24日前报送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基层鉴定意见范文第5篇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突出抓好以下5个方面、19项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1.加大力度、加快进度,认真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退出转型工作的意见》(铜政[201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退出转型工作的补充意见》(铜政[2011]7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煤矿整顿关闭提前退出转型工作力度,确保煤矿关闭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加强煤矿关闭期间安全监管。加强对煤矿关闭工作督促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撤除设备期间的安全监管,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关闭工作进行验收。

二、严格监管执法,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单位网站及相关媒体,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好做法,积极参加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时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4.狠抓措施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把国务院《意见》、《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按照市政府、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对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5.强化监管执法。严格执行执法计划,强化对煤矿重大隐患的跟踪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果。

6.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定期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7.健全“打非”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8.突出“打非”重点。以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关闭后又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9.强化“打非”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等“四个一律”措施。

四、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水工作

10.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26号)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健全瓦斯防治制度,确保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11.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建立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强化通风、瓦斯管理,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和停产整顿制度。

12.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严格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3.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对受水害威胁较重的矿井,督促其配备矿井防治水专业人员和探放水设备。

14.积极开展煤矿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强对煤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针对强对流天气等自然灾害的隐患排查、除险加固、避险撤离、安全监测及防范措施和方案;全面落实“雨季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五、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5.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互检活动,未达标矿井要停产整顿,已达标矿井要巩固提高,实现岗位、专业和企业动态达标。

16.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17.深入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完成建设完善任务。

六、强化专项整治,全面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

基层鉴定意见范文第6篇

整改思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每个党员最起码的组织和政治要求,只有加强学习,注重个人修养,时时刻刻对自己进行反省,才能永葆党员本色。

主要内容:有时存在有政治信念有所淡化,党性观念不强的问题。

具体举措: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自己的理论功底和政治素养。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立足点,特别要在理论联系鉴定工作实际、指导鉴定工作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更进一步地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党的思想路线。

整改时限:长期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的情况

整改思路:万里大堤毁于蚁穴,亡羊补牢、防微杜渐是至理名言。针对前一阶段剖析出来的问题不可小视,应该认真对待并立即改正。

主要内容:一是有利用工作之便参加基层宴请的问题;二是有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基层和服务对象的土特产问题,三是有公车私用的问题。四是有工作拖拖拉拉问题,对群众的事情不上心,有推诿扯皮现象。

具体举措:要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把维护和实践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职业技能鉴定对象服务的思想。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的有关规定。

整改时限:立即

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具体表现

整改思路:已严重威胁到党的肌体健康,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复杂而严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纠正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自己要在巩固八项规定成果的基础上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言必信、行必果,逐点逐条改正。

(1)形式主义方面

主要内容:有心灰意冷的心境,表现在工作上就不那么敬业,凡事只注重形式到了就行,很少关注实际内容和效果。如我分管的专项能力考核鉴定的考评员培训,国家对考评员任职资格是有严格标准的,但要在培训报名时一个一个审查,费时费力,所以就免了这一重要环节,或者使审核流于形式,由于没有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考评员资格审查和把关,以至于使许多不符合考评员条件的人员参加了培训,中心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考评员培训扎扎实实走了形式,其后果是只要来参加培训的人都能取得考评员证书,而有考评员证书的人不能真真正正参与考评工作。

具体举措:要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认真学习,振奋精神,严格按国家有关职业标准执行。

整改时限:立即

(2)官僚主义方面

主要内容:怕得罪人,怕失去选票,面对不良现象有时候不能坚持原则。表现在工作上,如没有进行认真的调研,参与拍脑袋决策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问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敷衍塞责,文过饰非;对自己分管的工作有时放任自流。

整改措施:放下思想包袱,坚持原则。

整改时限:立即

(3)享乐主义方面

主要内容:有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得过且过问题。表现在工作上能将就就将就,能简单就简单,在日常工作中本来应该自己动手干的事,也安排给下属干。

具体举措:解放思想,放下包袱,凡事亲力亲为,认认真真对待工作。

整改时限:立即

(4)奢靡之风方面

主要内容:有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的现象,有超标准接待,有利用学习、开会顺道旅游现象。

具体举措:严格执行规定。

整改时限:立即

四、对群众所提建议及有关问题

整改思路:人民群众是一面镜子,自己的工作干的如何,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自己要把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评判今后工作的标准,干群众之所需,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下基层,接地气,努力改正自己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

基层鉴定意见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在岗位聘任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保证民主监督,维护和谐稳定。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原则上3年完成。

二、范围对象

本方案所指分流人员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定岗竞聘未被聘用的在编在册人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未被继续聘用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三、具体政策

(一)在编人员分流。

1、转岗调剂分流。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转岗应聘,也可参加本市辖区内编制未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调剂或应聘。

2、病退分流。在竞聘定岗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10年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待聘分流。对未聘人员实行离岗待聘制度。在待聘期内,继续由原单位管理,按月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按相对应岗位类别最低级别发放,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调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待聘期间自愿到村屯任村医的,单位要大力支持,在单位空出岗位时,应优先聘用。

4、自谋职业分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人员,从实施改革之日起,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创办企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5、学习深造分流。在待聘期内,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其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空出岗位的,应优先聘用。

(二)非在编人员分流。

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予以清退。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未被继续聘用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流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三)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

分流人员相关保险,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基层鉴定意见范文第8篇

事由:某外企员工在工前准备工作中不慎将左手无名末关节指甲二分之一处压伤,医疗期终结后,外企认为达不到伤残评定等级,无需赔偿。该员工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期间由仲裁委指定当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实施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此,外企不服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撤销了下级鉴定结论,做出了新的鉴定结论为“未达到伤残等级”。员工同样不服,于2004年3月以某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当地基层法院立案受理后并追加外企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对诉讼主体提出异议,原告撤回起诉。但原告紧接着就变更被告主体为某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当地基层法院同样也受理了,现已进入庭审阶段。本文不讨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程序及规范问题,而是讨论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到底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就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资格而言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机构;就行政诉讼的被诉行为而言,应当是由适格行政主体针对某一特定的、单一的对象而做出的仅对该特定对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就行政诉讼可诉行政行为的内涵而言应当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而发生的行政管理行为。而本案中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论从主体上、鉴定行为上,抑或从鉴定内容上分析均不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们就劳动鉴定委员会构成上看,劳动鉴定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目前,设在全国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内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前身是基于我国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而开始建立的“残废审查委员会”而存在的。当时是由“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3人至7人组成”,足见该鉴定机构从设立的当初就不具有行政职权,而民权机构的特色更为浓厚些。1989年10月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确立了省、市、县三级鉴定体系。此后各地先后建立了以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明确将该机构设定为非常设性机构。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次确立了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同时为配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2003年9日26日国家劳动和保障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还联合发出《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及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劳动鉴定委员会并无本质上的差别。由于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职权,尽管其做出的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与特定性的鉴定结论,但因其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故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作用在于以专业机构身份对专门性问题依据法定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起着鉴别、区分、证明的作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则及当事人所在地区有关行政规章,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鉴定为最终结论,但终局认定的劳动鉴定结论,并不等当事人从此就彻底失去再次救济的机会。本人认为在仲裁程序终结后,当事人认为终局伤残鉴定确有错误的话,可以在向法院起诉时依据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法定期间申请重新鉴定,并作为新证据主张请求法庭采信。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不应当中止该类不服鉴定结论引发的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否则的话,此类劳动争议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诉讼之旅。若按本文目前状况发展下去,先是当事人一方首次伤残鉴定程序的启动,接着又引起仲裁程序的启动;再接着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程序中止,启动重新伤残鉴定程序。终局伤残鉴定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就会很自信地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着接就又开始了一、二审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结束后,仲裁恢复审理;仲裁程序完结后,可能又引起一、二审的民事诉讼,而在这两审的民事诉讼中,法律又未明令禁止当事人不得对此前做的伤残鉴定不得提出申请再鉴定。如此反反复复鉴定审理、审理鉴定,必然大量地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与当事人的宝贵时间,不符现代法制效率与公平原则。因此,将伤残等级鉴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列入司法审查是极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