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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健康权益,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哪些问题?清理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难在哪里?标准的制定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针对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业内人士进行了分析介绍。
现行标准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前,我国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多类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同时并存,总计超过5000余项,标准数量多,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和矛盾;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三是目前部分标准标龄较长,食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一些标准指标风险评估依据不足。
清理整合标准难在哪儿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面临着一些制约因素: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我国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标准研制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制定标准如何做到科学合理
首先,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管理要求。已出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对完善标准工作程序、提高标准工作公开透明、健全公众参与标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次,在标准立项阶段,广泛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注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衔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标准制定的合理性。
再次,在标准起草过程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向社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鼓励公民、法人、专家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企业呼吁行业规范
小王是北京某大型超市的质检员,这两天她很忙碌。
“前几天‘远大腐竹’被检查出了问题,虽然我们超市并没有这个牌子的产品,但是为了安全起见,超市要求对所有已经上架和未上架的食品都要在进行一次随机检验,而且这次要求的检测样本比以往更大。”小王对《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这样也好,既保证了消费者的安全,也不会因为食品质量问题给我们的超市带来坏影响,辛苦一点还是值得的!”
从瘦肉精、苏丹红到三聚氰胺,再到现在的“问题腐竹”,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考验着消费者的精神底线。因此,人们不禁期盼着6月1日能够快点到来,因为于两会期间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将在这一天正式实施,它将有可能成为老百姓餐桌的“防弹衣”。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几天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正式了《零售企业实施问题食品撤柜和公众召回流程指引》(下称“《流程指引》”)。
另据上述超市负责人介绍,此次对超市食品所进行大规模抽检,一方面是杜绝超市中违规食品的出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配合《流程指引》的顺利进行。“虽然我们相信自己的超市没有不合格的产品,但是为了防微杜渐,我们也是在为《流程指引》做一次预热,一旦出现问题,立即按照规定办事,一刻也不能拖拉。”该负责人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表示。
超市是食品销售的终端,但是作为制造商的食品企业又将怎样看待这一问题?
北京三元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范学珊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我们将会全力支持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国家的政策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和企业的运作,并不是要挤压企业的生存空间。”
同时,范学珊也向记者坦言,严把产品的质量关,加强对原料采购、生产流程的监控以及加大对成品的质量检测力度肯定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但是,我们要承担这种责任,三元以前没有问题,以后也绝对不会出现问题。”
催生食品品牌化
在不提高价格的前提下,成本增加就意味着企业利润的降低。如何提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并依靠品牌知名度拉升产品销售量就成了每一个食品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另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日前的《2008年超市食品安全调查报告》中显示,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的消费者从2005年的4%提高到了2008年的26%,而只关注价格的消费者,则从76%下降到了4%,很多消费者宁愿多花钱,也要选择安全高、售后服务好的食品。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合伙人、食品行业专家崔凯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产品微利而且同质化非常明显。
“食品的创新是非常难的,多年前吃的食品和我们现在所吃的并没有质的变化,只是花样丰富了一些。因此,以后消费者更关注的将会是企业的品牌和服务质量,大企业无疑会在这一轮竞争当中占据有利位置。因为大企业具有中小企业所无法企及的生产优势和成本优势。现在,对于大型食品企业来说,一定要在发挥成本优势的基础上,做到品牌和服务的差异化,要从一个产品的制造商转型为品牌和服务的提供商,从注重产品生产到生产和服务并重,这是食品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所在。”崔凯说。
著名品牌营销专家李光斗表示认同,另外他还向《中国联合商报》记者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很有可能会加速食品行业品牌化的进程。因为,规范的、细化的市场运营规则会使得一些不合格的生产厂家自动淘汰出局。虽然食品行业很难出现全国性的垄断企业,但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企业强有力的品牌知名度将会是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因素。”
对此,范学珊表示,三元集团已经在着手制定相应的品牌运营策略。“我们会更加注重培养消费者对三元品牌的优先关注与忠诚关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同质化严重的产品竞争中具有竞争力,赢得市场与消费者。”
■链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4月24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共九章五十七条。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其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此外,草案还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事实上,这已不是娃哈哈、怡宝等品牌桶装水首次被曝不合格。近年来,湖北、福建等地质监部门抽检中,也都发现过类似问题。去年9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19种不合格食品,怡宝、娃哈哈桶装水榜上有名,被检出霉菌、酵母及菌落总数超标等问题。其中,怡宝饮用纯净水菌落总数实测值是标准值最高限的1450倍。
在各级部门的抽检中,桶装水成为“重灾区”,甚至不乏一些知名品牌“屡查屡犯”,值得深思。这一方面固然有桶装水行业自身的原因。一直以来,桶装水行业准入门槛很低,鱼龙混杂。有的家庭作坊干脆就是钻口井或者直接灌自来水,简单过滤一下就能拉出去卖。由于生产能力有限,一些饮用水品牌往往会通过代工厂来生产产品,从而埋下了安全隐患。不过,在看到行业发展亟待规范的同时,我们更要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大环境上找原因。
违法成本过低才是桶装水问题“屡查屡犯”的根本原因。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看似严厉,但与按照标准规范生产的“守法成本”相比依然偏轻。据介绍,正规企业生产桶装水,仅对桶的清洗环节就要经过至少14道工序。此外,还要建立全封闭式的机械流水线作业区,以确保无菌灌装。于是,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一些厂家往往会抱着侥幸心理,简化生产流程,忽略对生产环境、配套设备、消毒手段等细节的卫生安全把握。
2016年,国内几大外卖平台发展红火。有报告指出,外卖平台2016年整体交易额较上一年增幅达到了361%。毫无疑问,还在快速增长区的外卖平台异常生猛,不过在引人眼红的增长数据后,外卖平台存在的阴暗面也屡遭曝光。
2016年央视“315晚会”披露网络订餐问题,“无证餐饮”、“黑作坊”,这些都成了外卖平台的高频词语。有业内人士反应,真实情况可能更严重,一些地方无证餐饮的占比可达总商家的50%。由线下映射到线上,其实外卖平台上无证餐饮的数量,与现实中比较起来占比并不算高。但是,在现实中的无证餐馆消费,可以看到用餐环境甚至食品的制作过程。然而,存在于外卖平台的无证餐饮可能更为黑暗。
据此前报道,在北京及上海等地,都存在“黑作坊一条街”。上百家餐馆,在没有餐饮执照的情况下,在多家外卖平台默认上线。为何说这些“黑作坊”无良心可言呢?洗碗池里洗拖把,地上切肉,苍蝇满天飞―在这样的环境下做出来的东西,还生意火爆。
看到的是美食,吃进肚子的却是“病毒”,被外卖平台“黑作坊”坑过的用户不在少数。但他们不管是在线投V还是打电话与商家沟通,最后结果大多都会不了了之,让人寒心。
无证经营将被重罚,期待餐厅透明化的那天
我们再来看看此次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放的“大招”,“征求意见稿”着重细化了第三方平台的职责。要求第三方平台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审查、实名登记、审查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
在第三方平台上存在的餐饮店点名地址以及图片,必须与实体店一致。就连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菜品图片也不例外。曾受图片诱惑进行消费的用户,终于长舒了一口气。除此之外,若是卖家没有实体店铺且并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还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人民币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而且,曾今被卖家糊弄投诉无门的情况也不会再发生。在“征求意见稿”中,“黑作坊”们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第三方平台将率先提供赔偿。
关于食品的太多问题暴露出商家是不能靠自觉性进行自我约束的。遇到问题,就要解决问题。外卖平台作为一种新常态,极有可能重构餐饮的新业态,一些以前陷入僵局的无解问题,或许有了办法。例如,用技术平台把信息公开,消费者可对平台上的餐饮机构进行信息审查,人人都能成为举报者,让无证或假证餐馆无处容身;直播现在如火如荼,直播后厨保留下视频,实现一切餐馆一切信息透明化的可能;信息透明化,让信用产生价值,消费者可根据信用选择卖家。外卖平台上,消费者可以进行点评,交易数据可以查询,这些都可累积为商家的信用值,以一种量化形式直观地展示在消费者面前……
预见:外卖平台成就餐饮巨头
虽然知道被整治的一天终究会到来,可在“征求意见稿”公开后,不少商家更是着急发愁。比如家庭厨房之类的,几乎都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就餐空间,也没有实体店,大家对此争议颇大。这类餐厅,该何去何从?
食药监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类餐厅如果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则可以根据所在地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老百姓离不开的衣食住行,在电商平台上,这几者都在迅猛发展。在“衣”方面,完全基于线上品牌的企业前途光明。我们也有理由乐观预测,在餐饮外卖平台,也有可能诞生基于线上的连锁餐饮巨头。生产规模化,降低成本,满足低廉餐饮的刚需,同时改变餐饮行业小而散的格局。
【关键词】 食品召回;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80-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生命健康,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受到了多方的关注。国外比如日本“事故米”召回案,英国“西红柿辣酱”召回案,美国“花生酱”召回案等。我国近年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也是案件频出,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危及企业声誉、经济效益及国际竞争力,极大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事件。为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完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找出解决危机的对策,加强监管。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情况
2007年7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总局颁布出台,具体规定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责令召回与主动召回的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的生产商、经销商或进口商在获悉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健康的缺陷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收回缺陷食品并予以更新、赔偿,主动采取积极有效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食品危害或在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缺陷食品强制召回令后采取补救措施。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明确提出了食品召回的概念。
制度设计上首先是地方行政法律法规,如2002年10月《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明确提到产品召回的概念,同年《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规定了“食品公告追回”制度。2006年《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它是我国第一部较为规范与系统的关于食品召回的地方性规定。而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目前《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正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我国完整系统的食品召回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
二、我国现行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卫生标准制度不完善
食品卫生标准是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基础,是实施食品召回的重要准则。从问题食品的种类及相关技术标准看,我国现已颁布5000多项食品卫生标准,但不管从数量上,还是从范围上,都不足以涵盖所有食品,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行召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食品召回对象是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出发,应当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标准,使问题食品召回的范围操作性更强。
(二)对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的监管不具体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从法条规定来看,对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更多地依赖于生产企业的自律,实践中某些不良商家在将过期食品下架后,通过更换、涂改标签等方式改变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重新进入市场流通。问题食品曝光后重又回流市场的事件更让人们相信,单纯依靠食品生产者完成召回问题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如相信更完善与严密的制度,国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
(三)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应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由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必须要由国务院来明确在召回过程中的监管部门角色,要想在食品召回制度中做到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仅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规章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赔偿保障基金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为我国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在“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故中我国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对受害者予以救助的尝试,奠定了食品行业安全赔偿基金制度的实践依据和社会基础。我国应当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但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查明问题源头,先行使用食品安全赔偿保障基金对受害者垫付赔偿金,进行救助与赔付,然后向责任人追偿并依法进行处罚。国家先行赔偿的必要性在于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和尽快救治受害人的需要。
一是开展消费维权社会宣传活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告法》等与广大消费者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为重点,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采取政务访谈、专版专栏等形式,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宣传活动,展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亮点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体快速高效、信息量大、覆盖面宽的特点和巨大的影响力,传递市场监管正能量,引导舆论导向,引导和支持广大消费者理性安全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开展网络交易平台教育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规定,适时2016年《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分析报告》,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倡导企业重诺守信、诚实经营,督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三是开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宣传活动。在新闻媒体公开解读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集中进行宣传培训,扩大新规章的社会知晓度。
四是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活动。会同市教委组织召开学校食品安全业务培训会,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堂人员素质和意识。
五是开展特种设备宣传活动。发放电梯安全宣传材料,加强特检人员服务意识教育,做好特检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六是开展妇女儿童消费安全宣传活动。以关注妇女儿童消费安全为主题,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进超市、进商场宣传活动,提升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关注度。
七是开展计量知识宣传活动。开放天津计量博物馆,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让计量走进你我身边”公众开放日活动;依托天津计量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计量院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滚动播放紧扣3·15主题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维权小常识、标语等内容,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八是开展纺织纤维制品宣传活动。对销售絮用纤维产品商户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单并发放企业,对纺织品、纸制品等开展产品质量简易辨别、法律法规讲解等宣传活动,开放纺织纤维所实验室,让报检客户更加了解产品检验的流程。
九是开展走进“食检院”主题宣传活动。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解食检院、认识检验室”讲解宣传、“开放实验室,走进食检院”参观活动;聚焦食品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开展研讨、座谈活动,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格局。
十是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拟在和平区和平路百信珠宝城、国家金银饰品质检中心(天津)分场点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
十一是开展农资示范店授牌及相关宣传活动。召开现场会,开展天津市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授牌暨红盾护农行动宣传咨询活动。
十二是开展消防产品监管执法活动。落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十三是开展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活动。组织对金银饰品店和眼镜店电子天平和电子验光仪、焦度计进行检定抽查,对部分区域种子、化肥、饲料等农资产品组织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十四是开展药品质量提升活动。组织区市场监管局针对2016年量化分级管理评级B级以下企业、高风险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抽验,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事件。
十五是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导活动。公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信息,召开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工作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推动企业带头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十六是开展餐饮服务“名厨亮灶”示范建设现场观摩活动。拟在北辰区组织现场观摩小餐饮示范一条街名厨亮灶建设情况,邀请记者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十七是召开消费维权联席会。召开消费维权联席会议,通报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加强内部横向沟通,形成维权合力。
十八是召开推动企业完善自律制度座谈会。座谈交流企业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暨无障碍退换货、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落实情况,研讨工作难题,增强企业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和谐。
十九是召开对接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维权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掌握区市场监管局推进街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流程、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规范,统一对接实施标准,不断提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水平。
二十是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站食品安全培训活动。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针对投诉举报的热点,对大型商场、超市等消费维权服务站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规范食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一是开展“局长接线日”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安排,适时在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开展12365局长接线日活动。
二十二是开展投诉举报平台开放日活动。邀请本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等现场观摩投诉举报中心,主动征求意见建议,提升投诉举报平台服务水平。
二十三是开展全国首个消协团体标准活动。落实《天津市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标准和质量提升实施方案》,联合检测机构、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速干衣团体标准,设置售后服务条款,展现消协团体标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积极引导企业产品升级和消费者品质消费。
二十四是开展电动自行车比较试验活动。引入“公证”环节对20件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试验比较淋水性能、耐燃等检测指标,将比较试验结果向社会,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电动自行车。
二十五是开展诚信服务单位授牌活动。在前期开展第二批诚信服务单位推荐活动的基础上,向获得推荐的保险、服装、绿色食品、老字号等行业企业授牌,并结合全运会相关要求,联动区消协开展走进企业消费体察活动,引导监督企业诚信经营。
二十六是组建新一届3·15志愿者团队。通过媒体公开招募3·15志愿者公告,通过资料审核、现场交流、名单公示等环节,组建2017届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员志愿者团队,并召开成立暨培训大会。
2016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根据标准,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必须用特级、一级脂松香或氢化松香作为原料,与食用级的甘油酯化反应,再经蒸汽除嗅处理而得。同时,新标准还将用作食品添加剂的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的重金属限量从20毫克/公斤下调为10毫克/公斤。
卫生部71项食品安全国标
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食品添加剂核黄素5’-磷酸钠》(GB 28301-2012)等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包括:GB 28301-2012食品添加剂核黄素5’—磷酸钠;GB 28302-2012食品添加剂辛,癸酸甘油酯;GB 28303-2012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GB 28304-2012食品添加剂可得然胶;GB 28305-2012食品添加剂乳酸钾等等。
纸餐饮具新国标实施
本刊讯(记者 袁野)从6月1日起,“纸杯”GB/T27590-2011、“纸碗”GB/ T27591-2011、“纸餐盒”GB/T27589-2011三项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其中“纸杯”新国标中首次对印刷位置提出要求,即“杯口距杯身15毫米内、杯底距杯身10毫米内不应印刷”。此外,为了适应国家关于鼓励节能环保型油墨生产,新国标还分别对淋膜纸杯和涂蜡纸杯考核检测的相关指标进行了调整,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健康。消费者使用一次性纸杯时,嘴唇会接触杯口,而空纸杯叠放时,上面纸杯的杯底会接触下面纸杯的内壁。因此这些地方不宜印刷油墨。虽然新国标目前只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执行,但必将给一次性包装行业带来巨变。
卫生部将儿童营养改善提升为国家战略
本刊讯(记者 逯文娟)5月31日,卫生部就《中国0~6岁儿童营养发展报告(2012)》举行会。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司长秦怀金介绍说,当前中国儿童营养,尤其是早期的儿童营养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可通过一系列措施得到改善。具体策略包括:将儿童营养改善提升为国家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扶贫开发战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儿童营养改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多部门合作,探索有效的儿童营养改善合作模式;在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将改善儿童营养与健康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公共卫生重大专项,突出重点,优先干预;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加强合理膳食指导;逐步完善儿童营养监测系统,制定针对性更强的改善儿童营养策略措施;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全国7月1日起强制实施饮用水新国标
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7月1日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在全国强制实施,饮用水监测指标将从目前的35项提高到106项。
新标准与现在实行的1985年版本相比,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水室副主任张岚表示,饮用水的新标准将会分为两个部分,常规检测指标和非常规检测指标。常规检测指标是42项,主要反映各地方水质常态;其余64项为非常规检测指标,这部分监测是具有选择性的。此外,砷、铅、铬这些重金属类的指标更加严格,检测限规定到最低,来保证我们的饮水安全。
2012年食品药品蓝皮书
本刊讯(记者 逯文娟)5月30日,由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编写的《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政策研究报告(2012卷)》(简称《食品药品蓝皮书》),同时公布了中国8大城市食品安全公众认知度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比较高,认为本地区食品安全的趋势向好,但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认知总体上仍持不乐观态度。在日常生活中,最不放心的食品是肉及肉制品。
7月1日起有机食品将用新防伪追溯标识 可查真假
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从7月1日起,国内生产的所有有机食品将统一使用新的防伪追溯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