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第1篇

作者简介:李洪峰,郑州大学护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卫生法、食品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73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正在由传统的行政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了法律基础。事实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既是公民权利的体现,也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法治建设的需要。尽管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相关权利,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且缺乏具体操作性,所以这些参与权利在当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践中往往被忽视,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因此,明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性质及内容,并在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中突出对公众参与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公众制度性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众参与权:概念、主体及内容

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是近现代西方民主治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公众参与权是指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公共领域的治理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主要涉及到公众参与立法、执法和司法整个法律过程和领域。因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众参与权是指我国法律所赋予的公众享有的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过程进行监督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实体性权利,也包括为了保障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各种程序性权利。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各种权利不仅是我国食品风险治理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民主化的重要体现,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众参与权本质上是一种保障性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社会公众主要是指除了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方社会监督力量,包括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第三方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消费者、专家学者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内的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其中,新闻媒体是企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主体;消费者不仅是企业和政府行为的监督主体,同时也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主体;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非政府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检测机构则是一种体现诚信公正的中间力量。因此,上述这些代表第三方力量的个人和组织构成了公众参与的主体,同时也是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主体。总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单一监管资源上的不足,解决食品安全的市场失灵问题,还能减少政府的寻租腐败行为,克服政府失灵,符合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变革的价值取向。

从权利内容的角度来说,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权利表现在很多方面。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进程来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的参与权包括食品安全的立法参与权、执法参与权和司法参与权等。立法参与是公众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划计划的制定中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对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献言献策等方面的权利。执法参与是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主要表现在对食品安全违法的举报、投诉或曝光,以及参与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权利。司法参与主要是公众参与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表现为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权利。总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建议权和表达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举报权、投诉权和曝光权,以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审理的诉讼权等方面。

二、我国食品安全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权的具体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建议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这是公众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权利的来源和基本类型。

其次,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并对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第三方机构、消费者、专家学者等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方式和途径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第9条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对违法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权。第10条对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信息知情权、建议权、举报权和投诉权等权利内容。第23条规定了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官产学界互动、政民合作共治以及信息交流沟通等内容,是对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第28条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经过由各方面的专家、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对草案进行审查,这体现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建议权、表达权和决策参与权。

再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证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信息知情权。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这体现了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的保护。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对政府部门应该公开的信息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总之,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

此外,2014年新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诉讼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尤其是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明确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第15条则规定了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37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立法参与权、监督检查权、建议权和协助消费者参与诉讼的权利等。

最后,新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诉讼权作了相关规定。例如,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众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事件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此外,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诉讼一种简易方式,有利于降低公众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公众的权利保护。总之,上述公益诉讼和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诉讼权。

(二)公众参与权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对公众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到,尽管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为辅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体系,但是有关公众参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了操作性,甚至有些方面缺乏规定,使得公众参与往往流于形式,造成了权利被架空的尴尬局面。总的来说,有关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权利在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

在实体性权利方面,对于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对信息公开做了一定规定,但是它们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渠道规定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欠缺,由此造成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依据不足,消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对于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尽管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并不统一,而且相关规定比较抽象,难以调动公众举报的热情和积极性,尤其是缺少对于举报的反馈机制等规定,造成了公众的参与乏力,影响了公众举报的效果实现。对于公众的诉讼权,尽管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有关公益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将公民个人或消费者个人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同时,对于哪些“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些都可能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阻碍。

在程序性权利方面,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程序性权利规定有很多不足。例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然而该条规定几乎是对《宪法》第41条规定的重复,没有做任何具体细化规定,明显缺乏现实操作性,不利于公民批评监督权的具体落实。公众程序性参与权利的缺乏往往造成实体权利实现过程的混乱和困难,这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表现较为突出,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

三、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效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完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公众立法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立法进程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也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公众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立法参与权主要表现在信息知情权和建议权等方面。一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公众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立法参与权实现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公众在食品安全信息获得方面的弱势地位,因此,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范围使用否定式例举方式,即只列举不能公开信息的范围,同时确定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应该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和信息通报制度,这样就能及时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当然,只有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检测、舆情甄别、公众诉求表达、信息及反馈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安排建立起来,公众才能从政府及企业的公开信息中获取有用资料,提高立法参与的能力和效率。另一方面,改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制定的方式保护公众的表达权和建议权。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公众通过参加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方式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听证和征求意见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所以,应该完善相关听证和征求意见的法律规定,建议成立一个包括生产者、消费者、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多主体组成的食品安全立法咨询委员会参与到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各个环节中,并增加相关法律规则保证听证意见和公众意见的法律效力,使其能真正反映公众的利益诉求。此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对公众提出的建议积极回应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一定的建议通告和评论程序,对公众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及时反馈。

(二)公众执法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公众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执法参与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举报权、投诉权、监督权等方面,具体表现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对政府管理部门和食品企业行为的监督以及参与政府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一是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众举报和投诉的法律制度。便捷投诉举报途径及降低投诉举报成本和风险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核心。我国刚颁布实施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多种举报方式,但是没有将手机短信、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公众号等便捷方式包括在内,应该适时补充增加。对于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应该制定类似于美国《吹哨法案》的举报人保护法加以全面保护。此外,应该在现有举报奖励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奖励额度,充分调动公众投诉举报的积极性。二是完善公众组织性参与执法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应该明确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等公众团体和组织应当保持最大限度的自治和中立性,同时赋予这些团体和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权利并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向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和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监督等方面。三是健全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新闻媒体监督的广泛性和快速性有利于发挥公众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和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新闻媒体报道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同时还要明确新闻媒体报道的方式和内容等方面。四是健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部门执法过程的法律制度。公众通过参与政府部门的联合执法有利于形成治理合力提高食品安全的治理效率,因此,应该探索公众参与式联合执法机制,鼓励公众包括消费者个人和相关团体或组织等参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过程。这种体验式参与执法有利于公众了解执法过程,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监督执法活动,是公众执法参与权的重要体现。

(三)公众司法参与权的法律完善

有效的司法救济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最后保障,也是公众司法参与权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是当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但是我国目前还没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众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尽管我国新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又对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样就极大的限制了公众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为了突破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直接规定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将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扩展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就能充分保障公众的司法参与权。第二,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改变公众在食品安全诉讼中举证困难和弱势地位,减轻公众的举证责任压力。第三,完善当前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并从相关赔偿金额里拿出一定比例费用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奖励,或通过减免或降低原告公益诉讼费用等制度规定激发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热情。此外,完善现有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制度,减轻消费者参与诉讼的各种等负担,促进食品安全公众司法参与权救济的实现。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第2篇

如何在具体工作中科学有效地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文介绍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工作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叙述了几点体会,具体论述了要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制度,认真地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严格地对餐饮服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科学地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作出技术总结,从而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健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制度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审核,通报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填写我市重大活动登记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活动举办前的2~3天,选派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监督员深入主办单位,进行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情况事前评估。

为了项目突出、明了、准确、无遗漏,依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将评估的有关内容制作了“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评估报告”。

报告分4部分:①第1部分是重大活动基本情况明细。涉及重大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参加人数、接待单位、活动时间、负责人等内容,重在明确重大活动的等级和责任人;②第2部分是专项评估事项。涵盖评估内容和对所列评估事项的专项评估意见。评估内容包括对接待单位是否具备承办“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评估(内容包括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及健康档案记录、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及规模相适应的接待能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或具备与A级相适应的条件、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接待单位有关食品安全从业条件、设备条件评估(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设立情况、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布局设置情况、食品安全设备设施运行及记录情况、专间及库房设置管理情况、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监督检查情况、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情况、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食品安全意识状况、食品用具工具容器及餐具清洗消毒情况、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情况、食品留样设施及记录管理情况);评估意见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不符合3项。③第3部分是评估结论,是评估报告的主体部分。包括: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情况、总体评估意见。食品监管人员针对评估报告所列的的每一项内容进行评估,通过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对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同意承办此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并与之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对评估意见中,有少量基本符合或有不符合事项但能立即整改的,视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对方提出整改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其承办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对评估意见中,有不符合事项又不能立即整改的,视为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④第4部分为责任承担部分。包括评估单位、评估人员(签名),接待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收到评估报告日期等事项。此报告一式三份,接待单位、主办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1份。

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

依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作了“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此表分3部分:①第1部分是重大活动基本情况和供餐情况明细,包括:重大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人员住宿地点、参加人数;接待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待单位地址;供餐单位、日供餐次、供餐方式、供餐地点;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方式(全程监督、重点监督、配合监督);活动指定或赞助食品名称、来源、食品安全证明情况等。②第2部分是食谱,包括主食、副食、酒水等。③第3部分由供餐单位负责人签字、供餐单位盖章。

这三大部分是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我们对食谱的审定极为细致认真,对承办单位的餐饮服务就餐环境及食品加工场所严格检查;对每一食品原料采购时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来源于合格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谱中如有海鲜、山野菜、山蘑菇、新鲜黄花菜等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食品,应慎用或建议尽量不使用,对食谱中不安全的食品品种和原料,及时下达重大活动更换食品品种意见书,从而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

现场监督检查

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采取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等方式进行监督。每餐前都要从食品从业人员的着装、个人卫生是否良好;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冷荤间“五专”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每份每种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购进索证索票、加工制作、是否按食谱供应、食品留样直到就餐情况等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要进行动态监督。现场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规定、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整洁、餐具用具未按操作规范清洗消毒,未放入专用保洁设施内、食品感官性状异常、食品制作程序和方法不规范、未留样或留样不规范的、供应的食品和菜谱不符等情况,立即责令整改,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作出技术总结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性;相对性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又是食品质量的基本要素。

食品的安全性,就是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的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应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对它的充分理解应该注意2个方面:一是对危害人体的界定。这种危害应包括消费者急、慢性毒害、感染疾病,危及消费者及其对后代的隐患。二是对无毒无害的界定。

美国学者Jones建议应该区分绝对安全性与相对安全性2个不同的概念。绝对安全性被认为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但绝对安全性或零风险是很难达到的,尽管是追求的目标。相对安全性是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量情况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任何食物成分,尽管是对人体有益的成分或其毒性极低,若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当,都可能引起毒害或损害健康。饮食的风险不仅来自生产过程中人为施用的农药、兽药、添加剂等,还大量来自食品本身含有的天然毒素。以上说明,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取决于制作、食用方式是否合理,食用数量是否适当,还取决于食用者自身的一些内在条件。

食品绝对安全性与相对安全性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一方面是消费者,另一方面是管理者、生产者和科技界主流派对什么是安全食品在认识角度上的差异。前者要求对他们提供没有风险的食品,而把近年频繁发生的安全性事件归因于技术和管理的不当。可以认为,这2种不同的概念既是对立的,又是互补的,是人类对食品安全性认识发展与逐渐深化的表现,从需要与可能、现实与长远的不同侧面,概括了食品安全性比较完整的含义。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吃的放心、吃的安全、吃的健康,这是的强烈愿望和共同的健康追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为八钢人民健康服务是食品质量工作的根本宗旨。作为食品工作者,要正确认识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性,为确保消费者吃的放心、吃的安全、吃的健康、吃的满意。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了食品质量工作: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我单位有22个配餐点,每天为八钢员工提供三万份工作餐,怎样做好食品质量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关键。

我们以“您的满意是物业工作的追求和目标” 做为服务宗旨,服务目标为满意率达到95%,投诉回复率为100%。我单位上半年饭菜质量满意率88.11%,服务满意率95.25%,环境卫生满意率90.27%,平均满意率91.21%。2012上半年我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将人本管理落实在服务上,利用开饭时间向就餐职工发放现场满意度调查表,不定期的到各单位进行回访,搜集意见、建议,对意见本、电话、网上留言及时回复处理并进行工作跟踪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错,使用户满意。

(1)我单位每月进行顾客单位回访。每个配餐点每月回访至少4个顾客单位,上半年共发放顾客回访表479份。

(2)每月进行现场满意度调查。每月每配餐点10份,每月不低于200份,上半年发放现场满意度调查表1232份。

(3)及时回复公司留言簿留言。上半年回复网上留言48条,其中表扬43条,批评2条;建议3条。

(4)及时回复《谈谈您眼中的配餐》以及公司论坛的任何配餐留言。针对每一条留言,24小时及时回复,回复率达100%。我单位上半年共回复公司论坛10条。

(5)短信沟通。及时回复短信并第一时间解决问题。我单位上半年共回复短信7条。

(6)意见本沟通。我单位上半年及时回复意见本建议、意见18条,其中17条表扬,1条批评。

(7)采取现场回访等方式进行服务沟通,每月一次。上半年我单位回访131人次,其中领导带队回访就餐单位27人次。配餐点现场回访1338人次就餐单位和就餐职工。

(8)我单位必须做到每个投诉都要召开现场会,写出事情经过、整改措施、回复及改进情况,每月对所有点各类表扬和投诉汇总、总结和评比。我单位上半年召开现场会12场次。

定期抽查回访就餐单位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总结和评价,进行工作跟踪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错、回访就餐单位、顾客,使客户满意。

(9)统一思想,群策群力,大力宣传和贯彻2012年优质服务理念。

2月21日,组织全体员工召开“优质服务年”宣贯大会。制订了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的一系列活动。以“眼睛向内,服务至上,持续改进,诚信为本”为服务方针,以“您的满意是我们的追求和目标”为服务目标,以围绕主业,做好后勤,解除一线员工后顾之忧,注重工作实效,提高三个满意度,减少各类投诉,做到 “宁可自己受委屈,不让企业声誉受损失,宁可经济受损失,不让企业声誉受贬低”,同时做到“两个持续稳定提升,两个持续为零”的工作目标。从“100-1=0--热水器的故事”、“这是我的责任--招聘的故事”、“优秀的人找方法,平庸的人找借口--收款的故事”教育大家服务无止境,满意从我做起。

2012年,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年”各项活动,加强学习,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围绕用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通过载体提高全员服务理念,增强企业凝聚力,为八钢二次腾飞做好后勤人的贡献。

2.开展培训和菜品创新工作

组织全员学习培训文件、通报、新的法律法规共计25个。

为丰富职工餐新品种,提高菜品质量,积极开发新菜品举行新菜品试制品偿会。由22个配餐点的厨师参加进行新菜品的试制。使参加学习培训的厨师很快掌握并领会新菜肴的操作方法。在优质服务年里,我单位还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营养配餐软件开发与季节相适应,就餐职工朋友喜欢爱吃的时令新菜肴。

3.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每月对各工程的工作环境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都要求各配餐点及安全人员不断进行自查,根据工作中实际操作进行完善。上半年修订了主厨、头砧、辅厨、二砧作业指导书,增加煤气事故处理措施等。将转化为“三字经”使员工使用方便,快捷,近十年得到了持续改进,做到及时辨识危险源,实现①食品中毒事故为零。②出售污染食品事故为零。③农残超标为零。④食品安全投诉回复整改率为100%,使我单位食品质量工作趋于稳步发展。

4.存在问题

(1)人员的不稳定性。人员流动性大、实际工作中经验不足,对于质量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仍存在有待于加强和提高。将加大对职工技能水平培训,解决职工意识薄弱、观念陈旧、技术不高的现象。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建立人才储备,从而稳固发展。

(2)基层管理人员创新能力和自主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将在今后我们总结经验并查找不足,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陈丽华,李光宇,王世琨.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现状分析[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1):47-49.

[2]王薇.食品质量安全分析[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2):80-81.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科学顾问 合法性危机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2-0090-10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具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在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是食品建议委员会① 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② 在欧盟,是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则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④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⑤虽然称谓不同,但它们都应当承担相似的制度功能,即增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性,进而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的合法性。然而,与欧盟及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制度相比,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制度起步比较晚,理论研究相当欠缺,积累的经验也相对不足,因而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致使社会公众对该项制度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也削弱了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由此,亟需从食品安全法制的视角探究治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具体之道。围绕该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突出表现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合法性危机,既体现在他们对特定食品实施风险评估的情形之中,也表现在社会公众需要他们积极对某一食品实施风险评估时,他们却不作为或迟延作为的情形之中。对于前一种情形,可以称为“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对于后一种情形,可以称为“不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一)“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从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例并不多,然而,从这些为数不多的风险评估实例中不难发现,他们已经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为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对科学顾问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而对制度的信任是人们服从该制度的心理基础,也是制度具有生命力的动力机制。⑥因而,缺乏公众信任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自然不会得到公众的支持,科学顾问中的专家也被戏称为“砖家”。有时,甚至连行政机关自身也不得不不采纳科学顾问所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比如,针对一些人大代表和学者对我国全民食盐强制加碘策略的科学性的质疑,⑦2010年4月7日,卫生部致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对膳食中碘对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2010年5月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发表《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的基本结论是,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策略对于提高包括沿海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十分必要。⑧2010年7月,卫生部依据该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由于我国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而继续实施食盐强制加碘策略的决策。应当指出,《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首次就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潜在风险作出的评估。然而,该风险评估报告一出炉,就遭到不少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与反对,有学者甚至认为该风险评估报告是“一场魔术”,而卫生部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是“魔术师”。⑨然而,值得玩味的是,2011年8月31日,卫生部《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从2012年3月15日起,食盐碘含量将不再“一刀切”,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在规定范围内浮动添加。⑩显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修改从反面证明了此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科学性之不足。又如,作为2010年我国食品安全重大议题之一的面粉增白剂存废之争(化学物质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俗称),终因卫生部于2010年12月14日就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公开征求意见,而暂告停歇。卫生部于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拟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相关情况》,以权威的官方信息宣布了国内外关于在面粉中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安全限量标准,以及在此限量下使用的安全性,这是具有科学意义的风险评估结论。B11它是卫生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意见作出的结论。然而它同样受到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批评与质疑;B12同时,卫生部的决策也未完全依据该评估结论。既然是具有科学性的风险评估结论,那么就应当作为卫生部决策的依据,B13既然在面粉中使用安全限量之内的过氧化苯甲酰不会对人体带来健康风险,那么卫生部就应当作出坚持在面粉中可以使用安全限量之内的过氧化苯甲酰的决定,然而,卫生部却作出了一年过渡期后彻底废除面粉添加剂的决定。B14再如,2012年11月19日21世纪网报道,第三方检测显示酒鬼酒中的塑化剂含量超标高达260%,由此引起社会公众强烈恐慌。两天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公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国际通用风险评估方法和欧洲食品安全局推荐的人体可以耐受摄入量,以媒体报道的酒鬼酒中塑化剂含量为1.08mg/kg计算,按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天饮用1斤,其中的塑化剂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B15显然,这一意见属于科学意义上的对酒鬼酒中安全限量的塑化剂的风险评估结论,理应受到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尊重,然而,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对此并不接受。这既表现为酒鬼酒的股票在复牌当日就遭股民大量抛售而跌停,同时也殃及整个白酒行业板块,也表现为该结论正日益受到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诘难。B16这是因为,2011年6月卫生部签发的551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官员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规定塑化剂的最大残留量为0.3㎎/㎏,卫生部的这份文件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是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B17可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负责人却认为超过该文件规定最大残留量近3倍的酒鬼酒,每天饮用1斤也不会对人健康带来损害,这显然与卫生部之前所规定的限量值相矛盾。而据新浪网的一份题为《白酒塑化剂事件是否对你有影响》的调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的3天之内,就有近3万人参与其中,对于四个选项:担心影响健康,将逐渐戒酒并劝告身边亲友;无所谓,身体已经被苏丹红、地沟油等练得百毒不侵;不受影响,而且中国是酒文化,饮酒量无法自己控制;相信权威部门,每天饮用白酒不超过1斤就没问题。参与调查者投赞成票的比例分别是:54.7%、33.1%、 6.3%和5.9% ,B18也就是说,参与调查的社会公众极为不信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

(二)“不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在实践中,其合法性危机还表现为不作为或迟延作为,对于一些其危害性在科学上存在争议的食品没有给出权威性的评估意见,对于一些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健康风险的食品,则迟迟未实施风险评估,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毋庸置疑。比如,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至今尚未作出科学的评估结论。然而,在科学界,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以及许多不确定性,诸如,它们对生命结构改变后的连锁反应不确定;导致食物链潜在风险不确定;污染、增殖、扩散及其清除途径不确定等。B19可是,一些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基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考虑,一方面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不存在健康风险的评估报告,另一方面则大量种植和销售非法的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对此,2011年4月28日的《每日经济新闻》、B204月29日的《华夏时报》、B21《经济观察网》、B22《中国新闻网》B23以及《中国经营网》B24等媒体作了详细披露。这些媒体报道所揭问题着实让社会公众担心,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深究:一是为农业部抽检不合格,从而遭到“封杀”的超级玉米品种,都是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合格”产品,比如,“登海605”、“登海662”等;二是在安全性未加以明确之前,违法的转基因食物已进入多地多个品种的儿童食物,比如,惠氏“S-26爱儿素婴儿配方豆粉”、 伊利“胡萝卜营养米粉”、含有转基因水稻Bt63成分的米饭等等。而这两个问题都指向对转基因作物或食品的风险评估。换言之,如果对这些转基因作物或食品,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在事先能作出客观、中立的科学评估,就不会产生一系列可能侵害社会公众及公共利益的后果。可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对之一直沉默不语。又如,在2008年9月三鹿问题奶粉全面披露之前的3个月,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督司网站上,就有消费者投诉婴儿食用三鹿奶粉后患肾结石的情况。然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并没有启动对三鹿问题奶粉的风险评估,因而无法确切掌握三鹿问题奶粉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采取及时和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卫生部组织调查组对三鹿集团奶粉进行深入调查时,已经是在9月中旬了,错过了治理三鹿奶粉危机事件的关键3个月,这不仅在客观上加速了三鹿奶粉集团的灭亡,也加重了对消费者的损害。B25再如,前述酒鬼酒,甚至是整个白酒行业中的塑化剂事件。由于在2011年5、6月间,我国台湾地区发生因塑化剂而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危机,波及数百家厂商、千余项产品,岛内民众更是一度谈 “塑”色变,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6月中国酒业协会因获知白酒产品中含有塑化剂有关信息,要求相关企业查清白酒中的塑化剂产生来源,当年12月又通知要求白酒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012年4月,协会再次强调严控白酒产品塑化剂含量。B26从理论上讲,既然我国台湾地区发生了塑化剂事件,而我国大陆的酒业协会也已经反复强调查清和严控相关白酒企业中的塑化剂,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应当有所作为,积极主动地对白酒的塑化剂安全限量进行风险评估,然而,他们一直无所作为,直到2012年11月19日21世纪网进行相关报道之后,才匆匆发表意见。可是,社会公众已经对他们的意见持不信任态度。其他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健康风险的食品,比如,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镉的膳食暴露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至今也未给出明确的科学评估建议。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原因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已经陷入了合法性危机,那么他们陷入合法性危机的原因何在?纵观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顾问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

专家权威是一种建立在科学理性基础上异于传统强制性的知识话语权。B27正是由于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才使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权威的根基受到动摇,社会公众难以信任他们能够作出科学的风险评估结论或者他们自身能够对社会需求作出积极的回应。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为何会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一些学者将其中的原因更多地归咎于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在客观上的复杂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自身的局限性。B28“任何参与为风险决策提供信息的科学家都不会对事实的不确定性感到意外。认识数据的局限性是基本的科学训练”。B29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原因是包括欧盟及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都普遍存在的,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可能化解这种因复杂性和局限性所带来的难题,于是才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卓越性提出严格、甚至是苛刻的要求。由此,从法制建设角度而言,我们需要从我国现行的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导致他们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的具体原因。

1.缺乏一整套严格和公正的程序制度来招聘和遴选最高水准的科学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成员的招聘和遴选程序及其所应具备的专业水平,《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都没有规定。对于作为科学顾问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的条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3条作了规定。其中,涉及专业水平的条件有三项: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副高级职称者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具体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者从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工作;业务水平突出,在国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或者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专家的条件,现有法律规范及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而对于这些专家的招聘和遴选程序,也缺乏法律规范依据,这表明行政机关在遴选和聘请科学顾问的专家方面,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关于我国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在卫生部官方网页上只能看到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决定、拟入选以及最终确定入选名单的公示通知,对于专家的选择标准、程序、方式等问题仅有一句话:即“第一届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在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推荐的专家中,按照多学科组成、代表性和独立评估等原则产生的,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B30

2.缺乏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来确保科学顾问所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具有可靠性。基于食品安全风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学顾问专家知识的局限性,为确保科学顾问所作出的评估结论经得起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诘难和质疑,就需要一整套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来确保科学顾问的评估结论是权威和可靠的。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却处于空白状态。而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制比较发达的地区,则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例如,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四阶段质量保障程序:一是自我评估: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使用自我审查的形式来确保持续性地遵循相同的步骤以实施每一次科学评估,比如,确保所有的科学数据被清楚地描述和参考、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达成共识等;二是内部审查,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个内部审查小组对经自我评估程序的科学结论作第二次复查,该小组会提出修改建议;三是外部审查,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通过建立外部独立的专家小组来对其内部的质量审查程序加以审查,外部专家小组会提出建议;四是质量管理年度报告,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将内部和外部的审查建议汇编成质量管理年度报告,该报告的作用是增强其工作程序的质量,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3.缺乏完整和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交换网络体系来有效地支撑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工作。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不能在真空中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大量精确的信息和专业化的科学知识与数据,所以在法律上需要安排一种确保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工作的支撑体系,也就是完整和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交换网络体系。然而,对于这样一种支撑体系,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较为科学的规定。唯一的依据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8条和第4条的规定。根据第8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无权收集需要评估的食品的风险信息和数据,而是由卫生部来提供,即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可是,卫生部如何收集信息和资料呢?于是,根据第4条的规定,由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那么,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又如何提供信息和数据呢?根据第8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通过分析这些条款可以发现,目前支撑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的信息网络体系是十分脆弱的。理由在于:一是将大量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源排除在该体系之外。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数据存在于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类行业协会、以及农村和乡镇。按照现行的网络体系,这些最重要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源却被排除在外。二是虽然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卫生部收集信息,但这些部门到底有哪些?通过什么途径协助、不协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协助的期限是多少等问题,则没有规定。三是虽然规定了由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和技术信息的收集,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都存在不足,比如,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只有总共200多个编制,目前全国只有一家等。至于它如何与中央和地方其他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沟通和联络,如何获得这些机关的协助等重要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规定。

(二)科学顾问缺乏科学上的独立性

专家的本质特点是价值中立,以确保专家能够忠实于公共利益,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情况下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独立性制度,是实现其科学上的卓越性的最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赢得社会公众和其他同行信任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9条规定:“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由此可见,我国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了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根本无法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独立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和可以操作的保障。在现实中,缺乏独立性保障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成员,既可能被政府潜在的权力运行规则所牵制,成为“傀儡”专家,也有可能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成为被管制者借以捕获管制者的工具。B31具体而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存在依附性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对行政机关的依附。虽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独立实施风险评估,但令人感到困惑的是,该管理规定的其他诸多条款却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严重依附于行政机关。比如,第7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的来源由卫生部下达;第10条规定,对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的确定,由卫生部决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根据卫生部下达的评估任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需要报卫生部备案;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在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和数据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需要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而第15条和第18条甚至进一步规定,对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则由卫生部依法向社会公布。显然,这些条款严重削弱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而从实践中来看,以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为例,进行评估的42名委员绝大多数都来自国家部委的下属机构,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选聘,分别来自于各有关医药院校、科研单位、药检部门及医院各不同专业。B32至于我国科学顾问的另一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则直接属于事业单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因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理事会,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事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并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运行。而卫生部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事长单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为副理事长单位,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理事单位。虽然从理论上而言,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依附行政机关的初衷正是为了科学决策,但是行政机关的决策思维和使命与科学顾问的工作思维和使命并不一致,有时,甚至完全相反。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科学顾问往往丧失独立性,他们被称作“御用专家”,科学也就变成了政治的工具。

2.缺乏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公共利益和客观地科学事实的具体制度。尽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7、10、12条等条款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依附于行政机关,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科学顾问一定不能忠实于科学事实,可是,如果缺乏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科学事实的具体制度,那么则根本无法实现客观、公正和独立。这是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成员的中立性本身只是一个假设,他们具有经济人动机,“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基本行为动机是获利,追求的是个人效用、利润的最大化,这种在评估过程中的自利取向往往会埋下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的祸根。B33依据公共理论选择逻辑,由于专家行为的灵活性以及自利动机的强烈刺激,当决策结果与专家个体利益或价值偏好具有联系时,他们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尽可能地利用自己的一切资源去获取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不是其声称的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B34然而,对于此类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科学事实和公共利益的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虽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在第15条B35和第17条第(四)项B36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极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如何认定“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利益”,由谁来认定,以及通过何种程序认定等,都没有规定。

(三)科学顾问的活动缺乏公开透明性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评估结论若要获得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信任与支持,还需要遵循公开和透明的法律规则。这是因为,如果他们的活动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不为公众所知,公众难以监督他们的行为,对其信任自然会大打折扣。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通过公开的决策程序,将使原本黑盒子式的政策形成过程处于大众舆论监督的阳光下,降低了行政官僚图利自我或他人的可能,强化了责任监督机制,增进了民众对于政府的信赖”。B37尽管这一观点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然而同样适用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行为。可是,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规范对此仅作了极为有限的规定,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 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此外,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开的仅有的3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食品中丙烯酰胺的危险性评估》、《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分析和梳理可以发现,对于每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建议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的信息,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名单(除《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注明了专家组和工作组名单外),评估的议程和时间,关于科学建议的会议纪要、少数派成员的意见,这些科学建议被拒绝或修改的理由等信息均未涉及,也没有公开;对于某一食品安全风险作出评估建议时,所使用的任何既定的指南、数据质量标准、默认假设、决定标准以及对于任何偏离既定规定的做法的理由等信息,用以识别相关数据和其他信息的方法,作出科学建议所依据的数据来源信息,适用或排除某些数据的标准的信息等公开较少且不全面和完整;对于作出科学建议时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和差异性的信息以及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的信息等并未一同公开。显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行为依然主要是黑盒子式活动,离全过程的透明和公开还有非常遥远的距离。

三、克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食品安全法制度

以上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及其原因的分析,其实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规范科学顾问的相关法律规范,既没有考虑对科学顾问的中立性、权威性、透明性的诉求,也没有关注科学顾问的专家知识可能被滥用的机制,其结果将可能是:专家角色的“空洞化”和“符号化”与专家知识滥用同时存在,B38科学顾问作出的科学建议及科学绩效也会陷入民众的不信任之中。然而,来自欧盟和美国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制比较发达地区的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担负提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建议职责的科学顾问若要获得其他政府机构以及公众的信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制度的设计者至少会遇到这样一些难题:如何确保他们所提供的评估建议具有科学上的卓越性?如何确保他们是在一种忠实于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状态下作出评估意见,或者如何克服他们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的或明或暗的偏见并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如何让他们在透明和公开的条件下提供科学意见?B39这些问题恰恰是目前困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制度设计者的难题,也是我国科学顾问出现合法性危机的原因。由此,笔者在适当借鉴和合理改造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制经验基础之上,B40提出克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具体的食品安全法制度。

1.设计公正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成员的遴选制度。公正和科学的遴选制度是确保科学顾问能够作出高质量的风险评估报告,并获得公众和同行专家信任的基础性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得相当不足,一些关键的环节缺失。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公正和科学遴选的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四个环节:一是适格的候选人的评价标准。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3条规定了3项,笔者认为,这3项标准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两项:即具有跨学科的,最好是国际化背景的专业经验,以及具有娴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沟通技巧。二是遴选程序。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五个阶段:(1)卫生部运用多种媒体和新闻手段,向全国范围内遴选科学顾问成员的公告。(2)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3)卫生部组织专家对适格的候选人进行实质上的评价。(4)卫生部确定最佳候选人的入围名单。(5)卫生部从入围名单中任命候选人。三是科学顾问成员的更新程序。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7条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第18条简单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笔者认为,这里至少需要规定:更新成员的情形,比如辞退、辞职或任期届满;需要履行的更新程序,比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向卫生部提出建议,卫生部根据遴选程序选择新成员等步骤。四是与遴选相关的候选人的身份信息的保障。笔者认为,这一点对于确保有足够优秀的候选人来参加遴选程序非常重要,因而需要作出规定,比如,有权获得这些候选人身份信息的主体,主体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等。对于这四个环节,笔者建议卫生部或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加以规范。就像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通过两个内部指引——《关于协助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工作的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和外部专家的成员的选择决定》B41与《关于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以及它们的工作团体的建立和运作决定》B42——来法制化那样。

2.设计广泛而有效地支撑科学顾问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网络体系,或者各类合作性制度。此类制度类似于科学顾问安放在全国各地的手足或耳目,帮助其快速和高质量地实施风险评估。笔者认为,未来的法律制度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合作性制度:一是建立利害关系人B43协商平台来开展合作。卫生部自身或者委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实施该项合作制度。这项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各类利益团体进行合作的主要制度安排。卫生部应当通过一项指南,详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各类利益团体之间合作的具体制度。比如,该平台的职责与任务、平台的构成、平台的主席、平台的会议制度与工作方法和资金等内容。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平台来实施合作。咨询平台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开展合作的关键性制度,以实现两者之间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的共享。笔者认为,卫生部可以在卫生行政系统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平台,并通过指南的方式规定咨询平台的各项制度,比如,咨询平台的成员构成、出席会议规则、独立性、保密性、透明性、秘书、会议的召集、议程、法定人数与投票、结束争议、书面程序、解释与会议所使用的语言、工作小组、会议记录和文件的发送以及补助等。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类网络联络点来实施合作。网络联络点可以视为咨询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咨询平台的成员是借助于网络联络点来开展具体的任务。它的主要使命是就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科学事项来支持咨询平台的工作,从而支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工作。网络联络点可以设在全国的各类研究机构、大学、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院、乡镇和村的卫生所等,使触角能够延伸到非常广泛的领域。卫生部也应当通过内部指南的方式来规定网络联络点与咨询平台开展合作的制度,比如成员构成、主要使命、经费来源、会议制度等。

3.设计精密和完整的利益声明规则,确保科学顾问成员严格依据公共利益来实施风险评估,不受其他组织的利益和意志的影响。笔者认为,如要较为有效地实现独立性原则,应当建立科学和完整的利益声明规则,即应当通过法律规则的方式规定,科学顾问的成员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时承诺与该活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我国科学顾问的制度设计者而言,利益声明规则可能显得陌生,对于它的功能或许持怀疑态度,然而,从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经验来看,利益声明规定对于确保科学顾问成员的独立性以及获得社会公众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信任非常有效。对此,欧盟《统一食品安全法》第37条首先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利益声明,即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别声明。该法规定,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的成员和执行主任应当制作一份承诺宣言和一份利益宣言,以表明不存在违反他们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些申报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成员应当制作一份承诺宣言和一份利益宣言,以表明不存在违反他们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些申报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主任、咨询平台成员、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成员以及参与工作小组的外部专家,在每次会议时都应当声明不存在任何与议程项目有关而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存在。而《关于利益声明的独立和科学决策规则》B44等指南则进一步具体化了欧盟《统一食品安全法》第37条的内容。这些指南不仅增加一种利益的声明类型,即利益的口头声明——是对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别声明的补充,在每一次会议开始之前,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员应当口头声明可能损害其独立性且与相关会议议题有关,但尚未在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定声明中加以声明的利益事项。此外,欧洲食品安全局对利益声明的诸多相关事项还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对所涉及的关键术语,像利益、利益冲突、经济利益、研究经费、相关利益,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规定了利益声明和评估的原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利益声明中所需要声明的利益类型;规定了如何对三种类型的利益进行审查;规定了对成员个人资料的保护等等。笔者认为,我国可能并不需要完全照搬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这些利益声明规则,但不能忽视这些规定的功能,即旨在通过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声明规则来保证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员能够忠实于公共利益,避免受其他组织的不良影响,从而独立实施风险评估。由此,适当借鉴其中的一些利益声明规则类型,比如年度利益声明和口头利益声明,对于确保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独立性是十分有益的。

4.设计合理和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公开和透明的制度。如前所述,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开制度仅仅是结果公开,而且由卫生部来公开,作为具体作出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无权自行公开。笔者认为,这种公开制度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知情权,也难以获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需要一项合理和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公开和透明的制度。该项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首先要取消由卫生部统一来公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做法,科学顾问有权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公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二是确立卫生部和科学顾问公开信息的原则,即全过程都应当体现透明性,而不仅仅是最终的科学建议或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具有可理解性(特别是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可复制性,从而能让其他专家来验证。三是规定需要重点公开的事项,比如,每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的信息,具体而言,该评估结果的背景以及需要回答的问题;评估结果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包括被评估的活动、事项或危害, 被暴露的人群,对评估范围加以限制的理由等。又如,对某一事项作出评估结果时,所使用的任何既定的指南、数据质量标准、默认假设、决定标准以及对于任何偏离既定规定的做法的理由等信息。再如,用以识别相关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文献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的方法,科学顾问的议程和时间,关于评估结果的会议纪要、少数派成员的意见等等。四是要对公开性与保密性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化。这首先需要明确公开和透明是基本原则,而保密是例外。科学顾问所从事的风险评估活动的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或让公众获得,而只有在具有正当的法定理由情况下,最小数量的信息才能被保密。其次,即使对于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如果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健康的需要,该类信息也应当公开,保密的要求将被解除,社会公众有权及时获得该类信息。再次,规定某一信息是否应当保密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公开是否会给个体或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正当的赢利;公开是否会严重干扰科学顾问的活动;公开是否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等。最后,要规定保密的方式,比如,科学顾问的成员应当签署一份书面声明以表明遵守保密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一直持续到其职责的终止。

应当指出,以上四项制度是克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的主要制度,其他制度,比如,类似于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风险评估质量评估制度、科学顾问的经费保障制度、科学顾问的集体决策且成员之间享有平等发言权制度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说,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作,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将走出合法性危机,从而获得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高度信任,也能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充分的科学保障。

The Legitimate Crisis of Science Advisers of Risk Assessment

for Food Safety and Its Overcome in China

QI Jian-gang YI Jun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第5篇

一、执法检查时间

定于7月上旬X日上午。

二、执法检查内容

《食品安全法》在我区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检查:1、食品安全领导、监管体制和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监管部门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2、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管情况。对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整治,对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使用“地沟油”和“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对制售食品的“黑作坊”、“ 黑窝点”、“黑工厂”取缔情况。

3、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的情况;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4、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情况。

 

三、执法检查人员

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共计10人左右。

四、执法检查方式

1、7月3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7月X日:执法检查。

①现场查看《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分别检查市场、相关学校食堂、饭店、政府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金开源养殖公司等相关种养殖企业;

②检查相关资料(监管相关制度规定、索票索证情况、接访记录、采取措施、居民满意程度等);

③听取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④人大代表及居民代表评议,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执法检查要求

1、   相关代表要按时参加此次活动,认真察看相关工作要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第6篇

(一)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已实行,行政处罚力度大幅加大,食品从业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的执行相对困难。

(二)投诉举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方面数投诉举报大多是电话投诉,有些是行业竞争甚至恶意举报,基本都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去检查时,当时的食品已经没有,只能是看索证索票,相关证照。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让当事人很难满意。

(三)药械稽查方面,生产经营相对比较规范,违法行为比较隐蔽,案源发现难度较大。

(四)各科室、各监管所、大队之间各自为政,工作衔接不畅,难以形成有效沟通,不能形成合力,人员难以融合,甚至会造成误解,工作量不平衡,缺乏有效激励机制,难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2016年工作思路及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学习,更新观念,创新思路。面对新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如果仍沿用过去一些简单、陈旧的办案思维和工作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要善于学习思考、讲究策略、随机应变,提高本领。学习是做好监管工作的根本要求。监管人员的素质决定监管工作的效率。学习也是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我价值的内在要求,只有加强学习才不会落伍,在某种程度上说,学习是为自己的未来投资,是为自己的生存而学,是为自己的发展而学。二是加强团结协作,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搞好团结也是每个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本领, 通过大队与各监管所人员交流、共同办案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通过一些文体活动或拓展训练等方式,人员加深了解,增进感情,消除误解。

(二)加强日常监管。日常监管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点。建议取消重点单位,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各监管所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要摸清底数,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省局、市局下发的食品药品监管重点,结合创建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工作,制定监管计划、细化监管措施,采用三合一文书,列出重点检查内容,强化日常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三)创新稽查模式,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并与食品抽检有效结合起来

创新稽查模式,开拓思路,积极开展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把专项整治作为我局一项亮点工作来抓,立权威、树形像。从群众关注度最高、联系最为密切的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入手,大队计划近期分别开展肉类、酒类、学校食堂并与部门联动、行刑衔接、食品抽检等有机结合起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对一些大案、疑难案件(包括一些难以处理的举报投诉)进行案件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四)理顺工作流程,认真处理食品投诉举报。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食品投诉举报处理流程,根据实际情况由稽查大队和监管所共同负责举报投诉工作,明确职责,分类处理,认真落实好检查、处理、回复工作,切实做到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投诉举报有效处置率达到100%。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结合厨房亮化行动,在大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率先实现食品安全远程实时电子监管,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和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有的电子设备等资源,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第7篇

二、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动态。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统计上报《达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时更新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安全制度、台帐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负责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点的监督管理。

五、协助督促企业整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作总结《安全协管工作》。

六、协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参加有关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会议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材料、报表及信息的报送。

八、受理本辖区内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报告镇政府和相关部门。

九、配合或受委托对本辖区内已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QS”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安全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十、协助收集企业和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到县质监局。

食品安全建议意见范文第8篇

关键词:食品;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处罚;评析

卫生监督机构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卫生行政处罚是评价单位工作质量好坏的主要内容,工作实践中要有较强的素质和水平才能做出好的行政处罚案例和好的行政许可案例,为提高团场卫生监督员餐饮食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工作质量,抽取我所2010至2014年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各30份进行评查,对存在的问题评析如下供同道借鉴。

1 食品、卫生处罚

合议记录与处罚决定主体不一致;无事实证明是本人所为,处罚诊所比处罚负责人更为合适;现场没有记录,事实不够清楚,被处罚主体不准确。现场检查时间与受理时间均是一致,合议记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上半部分参加合议人员与下半部分合议签名人员不一致,合议记录应形成合议意见而不是合议建议;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上审核人、审批人未书写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违法行为描述应清楚、准确(具体消毒产品名称,卫生部具体规定)现场笔录是复印件时应有与原件一致及承办人签字,注明原件存放案卷号;无证行医行为人询问笔录原件应放本卷;对个人处罚2000元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享有权利处应按程序划对钩。夫妻关系在处罚告知书上签字要附证明,代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应该有当事人授权;缺少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将审批表列为证据不适当,当事人儿子签收决定书没有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否认受到行政处罚,否认放弃听证权如何处理;记录人员是合议人员的应在合议人员签名处签名;卫生监督意见书禁止销售两种消毒产品的依据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的描述应清楚明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不清,建议按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对经营者处罚;(有人名及店名);案由违法行为描述应准确清楚(应具体消毒产品的名称)案由健康大药房经营的某某案,被处罚主体是否客观理解为大药房,建议(某某大药房经营者)经销的某某不符合某某案;现场笔录中记录的违法事实不充分,白色粉末状物未说明是否是食品或加工食品原料,询问笔录中又未补充说明此淀粉是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料;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违法行为的描述不一致;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使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某某,此情况不属于销售散装食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称白色粉末状物品是业主自己采购的无标签散装淀粉是何意义。

2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

主体资格不明确共性问题,现场检查(核查笔录)未注明起止时间、无被检查人的基本信息;无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机关负责人签名。卫生许可证显示:发证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有效期限为2012年5月15日-2016年5月14日;案卷内相关文件资料用铅笔编页码。《公共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书》中要求提供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中“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一项为关键项目,但卷内无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的资料送达回执的文书格式、样式与其它卷宗中的不一致、不统一(无送达方式);无行政许可决定书现场检查(核查笔录)未注明起止时间、无被检查人的基本信息、无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机关负责人签名;下发的意见书未见进一步整改落实情况;无送达回执卷内《公共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名称填写简称;无现场检查记录资料;无送达回执;下发的意见书未见进一步整改落实情况;卫生行政许可审批表的排序有误;无行政许可决定书案卷内相关文件资料用铅笔编页码;卷内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无现场检查记录(量化评分表);卷内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3 结束语

餐饮食品安全、卫生行政处罚和餐饮食品安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是基层卫生监督所的两项主要工作,工作质量好坏代表着卫生监督所的管理水平,减少在两项工作中的错误很重要。通过对几年来团场餐饮服务、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案卷的评查分析发现许多错误和缺点,如果这些问题不纠正,任期延续就有可能造成行政诉讼案件,给政府的执法水平造成不良影响,监督员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卫生监督员应对所列问题高度重视,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加以克服,提高餐饮食品安全、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医疗服务监督案例评析[Z].2007.

[2]新疆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Z].2012.

[3]张惠才.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研究[D].天津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