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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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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FSAP 稳定评估 压力测试

一、FSAP的提出及其目标

1.FSAP的提出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金融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的脆弱和不稳定同样能够严重阻碍经济增长。有研究表明,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平均为GDP的8%。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损失分别占到其GDP的比重高达60%和80%。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金融危机之后,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高度重视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国际上对金融体系的优点和脆弱性的系统性评估的关注日益增多,其最终目的是形成促进金融稳定并刺激金融部门发展的适当政策。

金融部门稳健性及其表现与宏观经济和实体部门的发展之间存在紧密双向联系,在制定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时要考虑到这一点。而且,尽管金融体系的发展及其国际一体化有利于吸引外国资本并促进经济增长,但一国金融体系的波动也会产生跨国溢出效应。对一国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以及加强核心金融政策的国际协调与趋同,有助于将这类风险最小化,并促进金融体系更加有序地发展。由此可见,对金融稳定的关注和金融部门发展政策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性。

因此,制定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的政策已成为世界各国政策制订者关注的核心领域。认识到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需要更强有力的政策,一些机构―包括各国当局、多边开发机构、地区开发机构和各种标准制定机构―致力于开发金融稳定部门分析与评估的工具和方法。使用这些工具的目的是监测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发展,分析金融部门和宏观经济之间的联系,评估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各个方面的有效性,并促进核心金融政策领域的协调与国际合作。

世界银行(World Bank,简称WB)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于1999年联合发起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me,简称FSAP)就代表了对这种系统性评估的需求做出的反映。1999年5月WB和IMF推出并进行FSAP试点,9月对试点项目进行中期讨论。IMF在其公报中对该项目表示支持。2000年3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教训,两董事会同意继续开展项目并扩大范围,并提出指导意见。2000年9月,项目进展汇报。2000年12月(IMF)和2001年1月(WB)对FSAP进行第一次评估。认为是“加强IMF双边监测体制下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的首选工具”。2001年3月起,向成员国推广。2003年进行第二次评估,2005年进行第三次评估。FSAP目的是在基金组织的双边监测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发展工作中帮助成员国强化金融体系,全面评估和监测成员国和其他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脆弱性。

2.FSAP的目标、评估框架及分析工具

FSAP的目标是对稳定和发展问题进行一体化的分析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金融部门总体稳定性评估;金融部门执行和遵守有关标准、准则和良好实践情况的评估;金融部门改革和发展及必要性评估。

FSAP提出的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框架包括三个方面:宏观审慎监管、金融体系监管效率的评估、金融基础设施健全与否的分析。

FSAP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1)标准和准则评估。根据国际标准和准则,评估一国金融部门执行标准和准则的情况。FSAP项下涉及的标准和准则目前最多涉及9个领域。(2)金融稳健指标。金融稳健指标是基金组织为监测一个经济体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稳健程度,以及金融机构客户(包括公司部门和居民部门)的稳健程度而编制的一系列指标。它包括核心指标和鼓励指标两大类,用以分析和评价金融体系的实力和脆弱性。(3)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是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可能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带来的影响,来对金融部门的风险和脆弱性进行评估。FSAP评估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利率、汇率、信贷、流动性以及资产价格的变动。压力测试是FSAP中主要的分析工具之一,通过定量分析测试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抗击冲击的能力,从而判断、监测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二、压力测试及其在FSAP中的运用

1.压力测试的概念

压力测试是FSAP中主要的分析工具,是指用各种技术评估金融机构或体系对特殊事件的脆弱程度的分析过程的总称。

压力测试结果是一个粗略估计,即如果大幅度改变资产组合的某些风险因素(例如资产价格),组合价值将发生多大变化。对压力测试的最好描述是,这是一个发现脆弱性以及粗略地估计资产负债状况对各种冲击的敏感程度的过程。侧重于体系的压力测试旨在制定出前瞻性的宏观情景,然后评估一系列机构对于经济和金融环境中的重大变化的敏感程度。

2.压力测试的基本步骤

在FSAP过程中,压力测试一般包括如下步骤:

一是确认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实时性,衡量判断风险类型: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是建立合适的压力情景,由于真实的压力情境是未知的,因此尽可能的多建立几个压力情景进行分析。

三是选择执行压力测试的方法。进行压力测试的方法,一般有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以及其他分析等。

四是依照新压力情景重新进行资产组合评估。有了影响资产组合的风险因子及其变动大小后,便可依此数据重新对资产组合的各标的进行评价程序,计算出各种不同情景下资产的价值,再与资产组合原先价值比较,便可得出当目前资产组合面临此类压力情景下,无法立刻调整资产组合所会发生的最大损失。

3.压力测试的分析方法

根据冲击因素的多少分为:敏感性分析(单因素)、情景分析(多因素)、资产组合压力测试以及加总的压力测试

(1)敏感性分析

此方法是利用某一特定风险因子或一组风险因子,将因子在所认定的极端变动的范围中逐渐变动,以分析其对于资产组合的影响效果。敏感性压力测试最简单直接的形式是观察当某个风险参数瞬间变化一个单位量,如下跌10个百分点或上涨50个基点的情况下,机构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变化。敏感性测试仅需指定风险参数变化,而无需确定冲击的来源,因此运行相对简单快速,而且经常是即时的测试。

(2)情景分析

情景分析是在假设多种风险因素(如股价、利率、汇率、信用等)同时变化时,投资组合、金融机构、金融系统出现的脆弱性情况。情景划分为历史情景和假定情景。

①历史情景分析是指根据特定历史事件判断其所引发的冲击结果。例如考虑1987年美国股市大崩盘,计算当时历史变动幅度,并依此基础分析评估对资产组合之影响。此方法具有两大优点:一是具有客观性,利用历史事件及其实际风险因子波动情形,在建立结构化的风险值计算上较有说服力,且风险因子间的相关变化情形也可以用历史数据作为依据。二是测试结果易于理解。但是,这种依赖于“历史会重演”的方法也存在一定缺陷,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都会使新风险层出不穷。因此,只能将历史极端事件作为构造未来极端情境的一个基准,而不能完全用其替代。

②假定情景分析是指根据某种可预知的、发生概率极小的事件来判断其引发的冲击结果。此类分析方法可自行设计可能的各种价格、波动及相关系数等的情景,但这种技术需要相当多的主观判断,故在实践操作中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

情景设计是压力测试中难度最大、争议最多的一个环节。实际上,历史情景和假定情景常常被同时使用,如用过去的市场波动数据作为参考但是又不必然与某一特定历史危机事件相联系的假定情景。理想的压力测试应当与被测试资产组合(或机构)相关、包含了有关市场利率的变动、考虑到潜在的体制变化和市场流动性,考虑到不同风险(如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相互影响。这些要求大大增加资源成本,涉及到参与各方的大量的实际专业知识和判断。但实际上,压力测试往往由于计算复杂且数据不足而难以达到这样理想状况。

(3)资产组合压力测试

就某一资产组合而言,最简单的压力测试是一种根据一套不同的假设来为资产组合重新估值的方法。目的是了解该资产组合对各种风险因素所发生变化的敏感度。可以对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压力测试。可针对资产组合在几乎任何方面特殊变化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结果通常是资产组合变化的估计数。这种变化经常表示为某种尺度衡量的资本所受到的影响,以了解所涉及机构的净值对有关风险的敏感程度。

(4)加总的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既可针对投资组合进行,也可针对一组金融机构进行,即加总的压力测试。加总压力测试的目的是,帮助监管者识别金融体系中可能引发市场混乱的结构性脆弱性及总的风险暴露情况。加总的方法:一是自上而下(使用汇总数据或宏观数据来估计冲击的影响);二是自下而上(以具体的投资组合数据为基础进行估计,然后汇总)。

4.压力测试所测算的风险类型

压力测试所测算的风险类型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其他风险及第二轮影响。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责任的风险。它指一项资产的现金流无法根据合同协议完全得到支付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信用风险压力测试从收集信贷资产质量开始,如监管部门将其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

具体方法:(1)准备金法:预期信用损失,新的CAR=(原资本-增提拨备)/(原资产-增提拨备);(2)不良贷款法:未预期信用损失,将NPL对一些宏观经济变量回归;(3)合并:调整后的CAR=(原资本-增提拨备-未预期损失)/(原资产-增提拨备-未预期损失)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变动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表外项目价值的风险。

利率风险可用重定价缺口模型、到期日缺口模型和久期模型进行研究。

重定价缺口模型:资产的利息收入和负债的利息支出的差异,即净利息收入=GAPi*Ri

到期日缺口模型:到期日缺口=资产的加权平均到期日(MA)-负债的加权平均到期日(ML)

如果利率上升同时金融机构的到期日缺口为正(MA>ML),那么该机构资产价值下降幅度将大于负债的下降幅度,从而减少其权益或净财富。可见,加权平均到期日可以提供利率风险暴露方面的有用信息。

加权平均到期日也不是衡量利率风险的最佳方法。一家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的到期日是匹配的,但如果它的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的产生时间是不一样的,仍有可能面临利率风险。

久期模型:久期缺口=资产久期-负债久期

久期是衡量资产的利率敏感性的指标,它既考虑到了资产的到期日,同时也考虑到了现金流的产生时间(即,以现金流的现值为权重,对到期日进行加权平均)。

(3)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汇率变动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表外项目价值的风险。

汇率风险可能是直接的(金融机构买入或持有外汇头寸),也可能是间接的(金融机构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持有的外汇头寸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信誉)。甚至,汇率风险还有可能来自于本币头寸(如果该本币头寸与汇率有关)。

最常用的外汇风险暴露测度指标是机构净敞口外汇头寸(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推荐,应包括净即期头寸、净远期头寸、确定会被要求履行且可能无法撤销的担保、尚未记入但已全部进行套期保值的未来收入/费用、以外币计算利润或损失的其他任何项目等 )。

由于外汇风险暴露变化频率高且幅度大,因此压力测试的结果很容易过时,尤其是当压力测试基于监管报告或金融机构的年报时。为及时掌握汇率风险的新情况,必须用金融机构提供的新数据,同时补充以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历史数据。

(4)其他风险

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变现资产的风险(如减价出售)。筹资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获得足够资金来及时履行支付责任的风险(缺乏筹资流动性经常被看作银行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关键信号)。

商品风险:因商品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银行资产、负债及表外项目的市场价格变化所导致的潜在损失。

股票价格风险:指股票价格变动影响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以及表外项目价值的风险。

(5)第二轮影响

如果某个假设情景或冲击的时间较长(如超过一年),资产组合的行为将会发生变化,组合结构也会重新调整。

第二轮影响可能表现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直接信贷损失、受冲击银行的更高融资成本、以及对总需求产生影响的资产组合调整。

5.压力测试的运用范围

(1)测量异常但是可能发生的巨大损失事件对于投资组合的冲击。

(2)评估机构的风险承受特性,即风险容忍度。机构可以使用敏感性测试来计算其投资组合对于风险因素变化的敏感性水平。一些机构还使用压力测试来验证其VAR模型假设的概率分布是否适当。

(3)优化并检验经济资本配置,检验公司各类别投资组合所分配的资本是否充足以及相应的资本配置的限制是否合理。

(4)评估业务风险。压力测试的创新用途之一是应用于长期经营计划。一些机构不仅考虑压力事件对其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各项目价值变化的影响,而且还考虑到压力事件发生的随后几年收益来源所受到的影响。据此管理层能够了解这种类型的压力事件对其长期经营是否是潜在的严重威胁,进而判断其支撑长期业务经营的资本配置是否合理。

三、FSAP以及压力测试在中国的实践

2004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FSAP自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分别开展了压力测试。自评是正式参加FSAP的第一步。

1.银行业压力测试

在银行业方面,从两个层面上评估假设的宏观经济变量变动对于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影响。这两个层面为:(1)在微观层面上由单家机构各自进行压力测试;(2)在宏观层面上由银监会进行整体的银行体系的压力测试。

目前,对银行业进行的压力测试主要采用单因素敏感性分析,具体冲击因素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压力测试

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我国证券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政策法律风险等。我国对证券业的压力测试主要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对证券经营机构资本、盈亏和流动性有较大影响的情形进行压力测试,即股票价格下降、市场交易量下降和客户交易保证金下降。

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的波动也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稳健性。我国对保险机构的压力测试情境主要是假设上证基金指数下跌,从而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

四、FSAP及压力测试的应用前景

经过几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FSAP目前已经成为被广泛接收的金融稳定评估框架,它也成为基金组织加强对成员国监督的重要工具。截至目前,有115个IMF成员国和地区(含香港特区)已完成了FSAP评估(62%),10个国家正在进行评估,14个国家承诺将参加。总数占成员国和地区的74.6%。

基于我国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FSAP框架的应用价值以及IMF不断推广FSAP的现实,我国于2003年~2005年开展了首轮FSAP自评估工作。

面对经济金融全球的日益融合,加入FSAP并运用压力测试技术来监测和评估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已成当务之急。尽管存在各种困难和挑战,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展了压力测试的探索和实践,这必将大大推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相信通过对FSAP和相关评估方法的学习和实践,能为我国尽早加入FSAP奠定一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金 琦:金融稳定评估报告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张 新:金融稳定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3]The World Bank and IMF. 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A Handbook[M].2005

[4]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 Stress Testing[R].Discussion paper 05/02. 2005,May

[5]李 娜 李 敏:压力测试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4):66~67

[6]蔡燕华:压力测试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探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1):43~46

[7]BLASCHKE W, JONES, MAJNONI G, PERIA MARTINEZ. Stress Testing of Financial Systems: an Overview of Issues, Methodologies, and FSAP Experiences[R].IMF Working Paper, 2001,June

[8]JENKINSON NIGEL. Developing a framework for stress testing of financial stability risks[J].BIS Review 81, 2007: 1~8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专门账户;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提取余款。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号)。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补偿金额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成新、结构、朝向等;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过渡用房地点、面积;

    (四)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法;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在裁决时,应当就拆迁补偿的估价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组成。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时,应当综合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以及装饰装修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被拆迁的房屋,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房屋拆迁估价的具体技术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运用相同的估价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经复估、另行委托评估,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未设置抵押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三十五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补偿给被拆迁人,9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 需要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属于期房安置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搬迁期限(含强制拆迁限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拆迁人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承担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弄虚作假,给被拆迁人办理了手续的,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拆迁人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

    (四)过渡期限,是指实行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产权调换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迁方式,是指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的方式;

    (六)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的费用;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用临时住房费用的补偿;

    (八)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是指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给城市中低收入的居民居住的房屋。

金融机构自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马克思信用理论

一、重温马克思的信用理论

(一)马克思关于信用的界定

马克思信用理论是在研究了19世纪英国信用制度的历史基础上形成的一套相对完善的理论。他在分析生息资本在贷出者和借入人之间的运动时,给信用下了一个经典定义:“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按照马克思的意思,信用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价值运动表现,是一种特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形式。马克思还强调,借贷双方的信任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的;贷出资本到期要按时偿还;在还贷款的时候要有报酬。一旦信任关系被某一方破坏,那么就不存在信用了,同时破坏信用关系的一方也需要付出代价,这就是条件。

(二)信用制度的起源

马克思说,“信用制度是作为高利贷资本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在一些生产资料分散的地方,货币财富往往能够被高利贷资本集中起来。同时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财富和劳动力能够通过转化货币职能的方式得到提供,而这也为资本的再生产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随着不断发展的商品交换关系,货币逐渐发展到拥有了作为一般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而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购销、赊销的经济行为也开始在交换过程中出现,这也是信用的发展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言:“信用制度按其本性是永远不能脱离货币这个基础的。”毋庸讳言,随着少数私人资本家越来越集中生产资料,信用制度就演变成一种“资本本身扬弃的运动形式” 。当然,伴随着生产发展和社会变革,再生产要求扩大,资本运动要求扩大运动范围,于是,原有信用制度的私人性质必然会发生转变,转换为适应社会再生产的性质。

(三)资本主义生产中信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1、信用制度推动利润率的平均化,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建立的基础就是利润率平均化的运动。资本自由转移因为信用制度的出现成为了可能,同时信用制度也能够促进部门之间的竞争。使利润平均化,使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有了平均利润规律和生产价格规律起作用,市场经济发展进入高级阶段。在马克思的观点中,起着转移资本的杠杆作用和利润率均衡作用的永远只有信用。

2、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节省各种流通费用,加快再生产过程。(1)货币本身就是一种主要流通费用,通过信用制度,以下三个方面能够帮助节约货币:“a、相当大一部分交易不用货币;b、加速流通手段的流通,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又可以加速商品形态变化的速度;c、纸币替代金币。”(2)信用加快了流通或商品形态以及资本形态各个阶段的变化,也加快了整个生产过程,连续性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同时也减少了准备金。(3)通货的流通量和速度可以通过信用来调节。可以用较高的信用代替现实的货币,从而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减少,产生“信用作为媒介提高通货的速度”。

3、信用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促进股份制的出现与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信用制度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它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已经被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所证明,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都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财税、信贷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经营环境,所取得的成效也十分明显,但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十分严重在融资难和担保难等困境,这也是因为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从而导致了企业融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导致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条块分割的现象比较严重,除人民银行组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以外,许多部门从自身需求出发,自己制定标准、对中小企业搞信用评价,例如各家商业银行评估企业的信贷信用、工商部门评估企业的合同信用、税务部门评估企业纳税信用、质检部门评价企业的产品质量等,这些部门的评估仅仅只是针对企业的某一个方面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且各自评估的侧重点都不一样导致无法统一信用评价标准,加上部门之间信用信息流动性差、整合难度大,很难完整、全面地反映某个企业信用的整体水平。正是由于没有形成统一共享的信息平台、评价标准和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利于金融机构对放贷的中小企业进行信息获取和整体评价,从而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导致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加大。

第二,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和不良记录披露机制。由于当前不够完善的企业信用市场,加之不够明确的相关法律机制,导致企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朝着恶性的方向发展。因为惩罚措施不及时、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其实纵容了许多企业的失信行为,如生产经营活动中屡禁不止的投机取巧、牟取暴利、逃债和恶意欠息、违约挪用他人资金等行为,这样的后果就是企业信用越来越低,失信的成本远远大于企业失信的收益。我国现有的失信惩罚机制,主要限于法律制裁,惩罚手段较为单一,并且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对失信行为的事前防范措施不够具体。结果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守约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应有的制裁,许多人和企业还能从失信中捞到好处,造成整个社会的信用氛围难以形成。

第三,信用服务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不足的现象。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没有形成良好的、公开透明的社会信用氛围,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不均衡的发展水平、信用意识和信用风险观念的缺乏,导致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产品的社会认知度不高,企业参与意识不强,甚至出现很多企业不愿提供真实信息或以种种原因虚构信息等现象。另一方面,就信用服务的供给来说,我国当前已有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虽然能够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和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但是这些机构普遍都存在规模小、经营分散且整体水平不高的特点,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并不科学完整,无法科学合理的评估导企业的信用状况。由于信用行业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和全国性的市场,没有统一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使得信用评价的结果缺乏权威性。目前国内还缺少有实力能提供高质量、权威性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

三、马克思信用理论对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启示

(一)从马克思关于信用的界定来看

信用是以借贷双方的信任为前提的,其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信用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要形成充分信任的信用关系,必须尽可能的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因此,开发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存贷款的信用管理,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应设立国家统筹管理的信用管理机构,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统一规划,并联合主要信息资源占有部门,进行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增加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环保等多方面的信息和数据全部集中起来,录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同时,要成立信用行业协会,制定全行业统一的信用规范、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引入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信用服务行业,特别是国际上著名的信用公司投资入股,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评估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推动全行业的良性发展,为中小企业形成高质量高标准的信用评估报告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创造良好的服务平台。

(二)从信用制度的起源来看

信用的发展是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不断发展,在交换过程中出现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购销、赊销的经济行为。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中小企业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其自身的信用水平对于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贸委提出要建立健全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政策扶持的形式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贷信用度。除通过媒体宣传和法规的强制性约束影响外,对中小企业而言,应逐步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针对影响其信用程度的应收应付账款等突出问题,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并采用科学手段加强内部管理;另外,还要加强信用科技的研究和教育,尽快提高我国信用管理的技术水平和人才培养,建立专业的信用管理队伍。

(三)从信用的作用来看

信用具有加速利润平均化、节约流通费用等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制度也是实现生产社会化和组织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推动力。因此,政府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必须有所作为,使得市场经济下的信用体系建设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首先,要加强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对信用服务行业包括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备案和数据申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信用服务行业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其次,要加强服务,建立信用信息监管和失信奖惩制度。对不讲信用、造假售假、欺诈行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要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曝光和处罚,通过公示信用严重缺失者黑名单,提高失信者的经济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信用危机的继续发展和蔓延。另外,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例如长期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可以享有获取低息贷款的优先权等。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或部门规章,包括失信惩罚体系,并严格执行,加强执法力度。同时有关信用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尽快颁布实施,从而对企业信息数据的使用进行规范,对信息采集使用的范围加以明确,区别对待可公开的和秘密的信息,还要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以及信息使用的权利与义务。(作者单位:1.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0、687、678、685、492、591、4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