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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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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责审计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先审后离”的原则难以贯彻执行。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都明确指出“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但在实际工作中,干部职务的变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是非常敏感的问题,一般人不可能先知道,由于种种原因使“先审后离”的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

(2)法规不健全审计评价难度大。尽管我国加快了法制建设步伐,但勿庸置疑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速度比较,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致使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用现行法律来评价认定。

(3)审计临时性和计划性的矛盾难以克服。目前领导干部的提拔调任,大多是经组织部门考核,党政班子研究,公示通过后任命,一种情况是,呈批量进行,形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集中的局面。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审计对象的不确定性,绝大部分是在审计对象已经离任,才通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造成了任务安排上的临时性,影响了审计部门审计工作的计划性。

(4)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问题突出。一是审计人员配备不足。审计队伍力量薄弱,审计人员自己备与所应承担的审计任务不适应。二是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所承担的审计任务存在相对矛盾的地方。

2.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决算不实违规现象比较突出;(2)财政收支缺口大财力匮乏;(3)主项资金管理不严被挤占挪用;(4)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混乱;(5)费用控制不严超支现象普遍;(6)财政预算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

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责审计的思路和方法

(一)搞好审前调查

1.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情况。通过调查机构和职责情况,弄清被审单位机构和工作职责范围,被审单位特别是乡镇的特点,党政主要负责人各自所承担的直接经济责任以及履行经济责任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事项。

2.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情况。从统计部门了解的所属行政村、人口状况,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情况,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及在本市内各项指标所占位次。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通过分析弄清乡镇的经济工作着重点。

3.被审单位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制情况。县市对乡镇实行的财政体制,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和执行管理办法,乡镇对所属机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集中支付”、“集中采购”和“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4.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其落实情况。通过查阅被审单位办公会议纪要、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对乡镇出台的重要经济决策事项列出清单并了解决策执行情况。调查的重点放在兴建公益设施、国有和集体土地转让、企业改制、小城镇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涉及经济责任较大的方面。

5.有关部门对被审单位经济工作的考核和检查情况。市委、政府和市直机构对乡镇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其检查考核结果对开展对乡镇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要通过走访纪检、监察、、财政、经贸委飞统计等重点部门收集这方面的情况资料。对这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从中把握乡镇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和经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审计工作震点,提高工作效率。

6.被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许多乡镇设立了专职或兼职的审计机构,对所属机构、企业和行政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这些单位的负责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了解内部审计结果并进行评价,尽可能地利用和借鉴其审计成果,缩小审计延伸面,减少重复审计。

7.审计机关以往对乡镇财政、财务审计或任中审计情况。

(二)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

1.摸清乡镇财政家底,包括资产家底、政府债务和财政赤字情况。核实家底,不能只是停留在账面核对上,更要注意未在账长上反映的问题,如:账外资产;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借款或对外借款未纳入预算管理;未决诉讼、外欠会议费、招待费等。核实家底的工作量较大,一般在进点审计前部署被审计单位先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往来账,盘点资产,审计组再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2.地方制定的“土政策”是否与国家财经法规相抵触。查阅会议纪要、地方发文和领导批示,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和召开座谈会等,可以直接发现这方面的问题线索,再通过核查加以落实。

3.财政收入和支出增长和构成分析。是否按照“保工资、保稳定、保法定支出”的顺序,把职工工资发放放在财政支出的首位。教育、科技、农业等法定支出的实际增长幅度是否达到教育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的要求。

4.把握需要延伸审计或核实的重点。一是从账面资金流入和流出入手,分析认为属于非正常和有疑点的资金,管理上有明显漏洞的资金作为重点。二是从票据入手,对财税部门管理发放的票据进行突击盘点、核对。财税部门和有关部门领用的票据反映的资金收支与账面反映是否一致,有无资金“体外循环”、虚列挪用资金和偷漏税金等问题。三是从银行账户入手。清理银行账户,审阅收支事项。四是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载体反映的财政收支数字与账面数字衔接核对,寻找需要延伸或核实的问题线索。五是从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如:农民负担、职工工资发放、挪用扶贫等专项资金、重大资金损失浪费问题。

(三)依法据实正确评价经责审计对象

正确评价经责审计对象,是经责审计重要内容,也是组织部门全面了解任免干部的依据之一。

一要科学合理确定领导干部经责审计评价指标。笔者认为,这些评价指标要包括:1.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指标。期内收入完成率、支出增减率;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期内资产增长率、不良资产率、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3.内控制度指标。内控制度健全率和执行率;4.重大经济决策指标。期内重大投资决策违规率、投资损失率、环境治理设施投资比率;5.个人违规资金比率。

二要依法准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责事项。审计机关在对经责审计对象评价时,要依规、谨慎、准确、有据。具体来说,应把握五个原则。一是超越审计法和行政法的职责范围事项不评价;二是超越审计职权的事项不评价;三是没有依据证据的事项不评价;四是没有审计调查清楚的事项不评价;五是审计拿不准的事项不评价。

三、完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经责审计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加快制度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在审计目的上,要明确领导干部在履行受托公共经济责任的效果;在审计范围上,应明确规定各类党政干部在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解聘或机构裁撤合并时,都要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和方法上,应把握重点项目的审计,切实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在审计程序上,从立项至审计报告的完成,应严格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把握与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效益审计的不同之处。

(2)强化计划管理,科学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前,按程序,由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部门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由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计划管理,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组织部门应率先似定离任审计计划,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应提前通知审计部门,以便及早组织审计力量,做好审计准备。审计部门应主动与组织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协商制定年度离任审计计划。

(3)严格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坚持“先审后离”,可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科学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内容与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坚持“先审后离”,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先离后审”是一种“马后炮”,查出问题往往难以纠正,而“先审后离”则正好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及时采取措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忠于未然;坚持“先审后离”,可以减轻离任审计的工作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事中就对领导在任时的情况进行审计,对其经济责任情况已经有了了解,干部离任后,离任审计可以直接利用任中审计的结果,只对部分未审计内容进行补充审计,这样审计人员更能全面、充分对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有效利用。

(4)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实务性强、责任大的工作,如果没有一支过硬的审计队伍,是难以胜任这项工作的,这要求我们的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娴熟的业务技能,要大力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鼓励干部参加学历教育,考取专业资格,学习新技能新知识;要引进入才,留住入才,造就一定数量的高层次、高技能的审计专门人才。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把考核评估与干部奖惩任用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准入准则,考核晋升机制等,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2.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存在问题的建议。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一)加大常规调查业务拓展力度,完善调查预警监测体系。在巩固已开展业务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农产品产量调查、城镇住户调查、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和国际比较项目(ICP)调查等新拓展的业务,认真组织好样本轮换后的新样本的调查。

(二)不断完善市区直接调查工作。采取专业人员直接调查和管理,委托辅助调查员、单位协助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创新科学的调查模式。以专业人员为主体,辅助调查员和社会调查力量为补充,调查对象为基础,区、镇(街道)统计机构相配合,构建完整的调查网络。继续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注重加大感情投入,完善有效的调查手段。通过业务培训和指导,提供调查信息,优化多元的调查服务,积极争取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

(三)区别化、规范化加强辅助调查员队伍管理。根据调查业务需要,分类聘请常规、专职、农村、综合、专项等辅助调查员。完善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规范,明确考核细则。编印辅助调查员管理手册。创新培训、指导、管理和考核奖惩办法,强化辅助调查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辅助调查员的业务水平。

(四)综合运用法制化、信息化、社会化手段,探索和改进科学有效的调查方法。

二、治化数据质量,提高公信能力

(五)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完善调查对象的规范化管理和考核激励办法。统一建立和规范管理调查对象的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加强调查样本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调查数据上报联系人网络。发挥轻骑兵作用,加大调查对象的走访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源头数据质量和基础工作的检查。确保调查补贴发放到位、调查资料保密制度执行到位。

(六)规范自身调查行为。依法严格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责。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分专业建立健全调查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继续规范管理台账、业务台账和数据台账。加强调查数据质量抽查,完善调查数据评估方法。完善调查数据的制度。完善调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调查数据采集、评估、处理、加工和公布全流程的监控。

(七)建立调查数据质量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调查数据责任分级制度,明确调查数据质量责任及其追究种类和方法。

三、深化分析研究,提高服务能力

(八)创新分析研究机制。完善目标考核机制。构建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服务应急小组,明确应急服务职责、流程和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应对突发需求的能力。改进项目研究机制,继续实行课题研究招标立项、结标验收制度,鼓励各处室单独组织研究、跨处室联合攻关等方式开展课题研究。建立学术交流机制,定期汇编课题研究论文集,积极向各类报刊、杂志投稿。完善激励机制。

(九)把握分析研究脉点。继续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跟踪和分析,重点围绕富民强市战略、创新开放“双轮驱动”战略、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三农”问题、城乡居民收入消费、价格形势等方面,及时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成果。加强对主要统计调查指标的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不断提高对经济形势的把握能力和预判能力。

(十)拓展分析研究资源。充分利用常规调查和监测资料,提高数据解读的广度和深度,全力打造权威板块。倾力打造“畅通民意,汇集民情”的服务品牌,健全社情民意调查体系和部门效能监察体系。改进基层信息联络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的常态化管理办法。开展专题性调研活动。

(十一)提高分析研究水平。坚持和完善经济形势分析制度。不断完善统计监测分析方法,逐步建立经济监测分析研究的整体框架和经济景气监测与预警系统。建立课题研究资料库。加强分析研究工作的辅导与培训。

(十二)提升分析研究成效。加强服务载体建设,提高编报水平。坚持面向上级部门、面向党政领导、面向调查对象、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目标,满足服务对象的多元化需求。

四、强化法制建设,提高保障能力

(十三)树立全员学法意识,学习依法行政的理论、程序法、实体法等。

(十四)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方法。

(十五)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调查业务管理。继续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新增调查项目的管理。全面实施调查事务告知制、提醒制、查询制,调查报表签领签收制,调查基础工作和调查数据质量问题反馈制。开展迟报专项整治活动。严格依法履行调查资料保密义务。

(十六)规范调查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文书。坚持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大查处统计调查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案卷制作和管理。

(十七)做好国家统计局和总队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方案的落实工作。继续开展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工作。

五、助化信息技术,提高发展能力

(十八)丰富网站内容,完善内外网建设和维护,提高网站服务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十九)加大调查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短信群发提醒系统,拓展网上直报领域,构建调查信息综合处理工作平台,探索利用遥感技术、移动终端采集原始调查数据,探索开发小型调查数据库,促进调查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加工和公布全流程的信息化。

(二十)加快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信息管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

(二十一)注重发挥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CATI)在开展常规调查、民意调查、数据处理和数据质量抽查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二)认真落实信息保密规定,加强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

六、活化运行机制,提高运转能力

(二十三)理清工作思路。年初明确年度工作要点,制定纪检监察、法制、党工团等工作计划。制定重点工作实施意见。坚持月度队长办公会议和队务会制度。

(二十四)明确工作责任。继续推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月度工作和重点工作安排形成会议纪要,制定工作任务分解表。

(二十五)狠抓落实力度。加大专题工作研究力度。优化职能重组和人员组合。完善首问负责制,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制度,完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

七、细化基础管理,提高执行能力

(二十六)树立全新管理理念。继续实施矩阵式管理模式,推行7S管理模式。

(二十七)明确管理内容。推行办公规范化管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和项目支出等财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加强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档案化。切实加强县级调查队业务管理,细化管理规范,加强业务考核,强化激励机制。

(二十八)进一步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建立SOP流程管理系统,制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行为。

(二十九)提高执行力,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八、育化干部队伍,提高工作能力

(三十)大力弘扬政府统计“服务、诚信、专业”的核心价值,不断强化用户至上意识、数据质量第一意识和尊重统计调查对象意识。

(三十一)牢固树立国家队意识,进一步增强国家责任理念。牢固树立调查队意识,进一步增强求真务实理念。

(三十二)继续深化“践行科学发展观,我为作贡献”主题教育,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三十三)进一步深化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继续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进一步优化活动内容,丰富活动载体,规范活动流程,细化活动管理,完善考评机制。

(三十四)注重发挥党、工、团组织的作用。

(三十五)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继续发挥模范带头和传帮带作用,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提高领导科学水平。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和挂钩联系制度。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完善人才培养和竞争机制,提倡良性竞争、和谐合作。健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民主推优等制度,继续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AB角和上挂下联制度。

(三十七)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调查研究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营造爱岗敬业、奋发有为的氛围,确保各项改革建设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十八)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继续加强组织建设、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系统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廉政风险防控和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进一步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心谈话(提醒、问责)等制度,继续坚持“三重一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九)加强调查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推进开放式统计调查。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继续走进“行风热线”。

九、孕化工作环境,提高影响能力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本规划是区政府统一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15年我区防震减灾事业的奋斗目标。

一、我区地震活动概况及防震减灾工作现状

(一)地震活动概况和趋势

我区地处东南沿海——地震活动断裂带中段,多条北西向断层与——带交于与湾,地震地质背景复杂。历史上曾发生过十余次中强地震,1604年海外的8级大地震使当时的、兴化两府遭受严重破坏。近十年来,沿海地区曾发生多次中强地震。例如年月25日海外发生5.3级地震,震区一部分民房建筑物遭损坏;年8月5日惠安海外4.8级、年8月29日永春4.7级地震,均震感强烈,与此同时,台湾强烈地震也时常波及我市,特别是年9月21日台湾南投7.6级地震,沿海地区强烈有感,对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2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国家标准GB18306-2001),区位于地震烈度7-7.5度区。专家预测,目前我国地震活动仍处于高发期。所以,作为市核心城区的我区防震减灾工作任重道远。

(二)现有工作基础

通过这几年特别是“的建设,我区已初步建立起以接受省、市地震遥测观测台网信息为主,地下流体前兆观测点和宏观观测点为辅的地震监测预报系统,建立了震害防御、地震科普宣传教育的工作体系和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震害防御能力显著增强、地震救援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为我区“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防震减灾事业的进一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我区已初步建立了区政府统一领导,8个街道办事处以及10个地震应急保障计划责任单位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年重新修订完善了《市区地震应急预案》,保证我区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地震应急工作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1)地震监测预报:建成市地震信息服务系统终端和我区首个自动化、数字化的地下流体前兆观测台站。信息终端实现了地震监测、预报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观测台站填补了我区在地震监测体系建设方面的空白,初步建立起以接受省、市地震遥测观测台网信息为主,地下流体前兆观测点和宏观观测点为辅的地震监测预报系统。(2)震害预防:依靠社会力量,初步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防震减灾宣传网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社区、进校园和进机关活动,常规宣传与强化宣传相结合。我区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震灾自救、互救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三网一员”(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震情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宣传网、防震减灾助理员)建设已基本完成,形成了“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由区地震办和市中小学劳动实践基地共同建立的区防震减灾教育基地自成立以来,每年都有超过1万名的中小学生在基地接受了防震减灾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于2005年被国家地震局评为“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3)地震应急救援:由区政府、地震应急保障计划责任单位、社区以及群众构成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已经形成。以和省、市地震局会商系统联网的“市防震减灾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区域节点”、市地震信息服务系统终端以及海事卫星电话等资源为基础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初步建成,能够为震后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依托区消防大队成立了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建了、东美两支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队,先后投入57万元购置各种高科技应急救援设备。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在规模、装备、救援能力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升。

3.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行政取得较大进展,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有关规定,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还比较薄弱,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率还不高,与现代媒体的结合程度不够,工作机制尚不够完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加强。

2.区、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应急救援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待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需进一步增强,应急演练应进一步常态化。

3.全区重大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石头结构和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需改造,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设施防护水平应适当增强。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规律,以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宗旨,全面推进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区综合防御地震的能力,为我区初步建成经济结构合理、城市功能完善、高新人才聚集、社会文明祥和、生活环境优美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核心区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与重点推进相结合:切实推进城市的地震安全工作,提高医院、学校等重要公共建筑的设防水平,强化对重大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力度和抗震加固力度的监管,加强避难场所建设。

2.推动科技创新与应用:重视和加强地震科技的攻关,提升地震科技与防震减灾业务工作的联系程度,为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提供持续的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3.强化宣传和教育:加强防震减灾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对防震减灾的参与程度,提高对地震信息理解和心理承受能力,掌握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三、总体目标与指标体系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防震减灾总体目标是:大幅提升我区的防震减灾能力。地震监测水平进一步提高,地震灾害预防更加到位,应急指挥和紧急救援更加及时、有效。为实现《市防震减灾规划(2001—2020年)》提出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防震减灾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即在遭遇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为“房屋基本不倒,社会保持稳定”奠定好基础。

(二)指标体系

1.城市地震安全保障能力:城市基础设施和80﹪以上的建筑物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遭遇6级左右地震、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不严重破坏,能够维持基本功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基本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2.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能力:90﹪以上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遭遇6级左右、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不严重破坏,不引发严重次生灾害,能够维持正常功能。

3.民居地震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地震、住建、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因地制宜推进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

4.公众应对地震灾害能力:70﹪以上的人能掌握防震减灾基本知识,正确采取防震避震措施,科学应对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有感地震时,人口密集的公众场所不发生人为伤害事件。

5.震后救助恢害能力:拥有避难场所,建成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震后24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的生活救助和安置,3日内地震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提高法制保障能力

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开展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应急等工作的行政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地震部门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业务素质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强化地震应急准备,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要加强区政府、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设指挥平台。街道、企业、学校等要设立地震应急管理责任人。

要完善区政府、街道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备案和督查制度,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检查,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全面落实各项地震应急救灾措施,推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馆等人群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经营管理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

要不断建立、完善地震救援队伍管理体系。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行业抗震抢险专业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构建区地震救援队伍协调和调用工作机制。

要建设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完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馆等人群密集场所要配置救生避险设备。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三)强化新闻宣传工作,提升信息公开水平

坚持地震新闻宣传和应急处置并重原则,将新闻宣传工作摆到防震减灾工作重要位置,纳入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掌握地震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导权和主动权,强化舆论引导,实现被动宣传向主动宣传的全面转变,实行向社会开放,与公众良性互动的新闻工作策略,使公众关心、了解、支持和参与防震减灾工作,为防震减灾工作营造成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宣传部门与地震部门相互协作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制度,形成快速响应、密切协调、分级处置的地震突发事件新闻工作机制。

(四)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是一项开放事业,需要多部门共同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要相应制订积极稳妥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措施,继续加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示范农居等宣传力度,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内容,促进防震减灾宣传和科普教育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实现全面覆盖、家喻户晓。

(五)加强地震安全建设,提高民居建筑抗震性能

要加强民居地震安全工作。制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建立与财政和经济社会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对社区建房抗震设防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全面推广地震安全工程,推广应用《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按照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社区民居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要得到有效改造。

五、主要建设内容

(一)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1.升级改造地下流体前兆观测台网设备

采用最新的数字化地下流体前兆设备,对现有的前兆观测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数据采样率,实现数据传输网络化、分析管理信息化,确保地下流体前兆台网连续可靠运行。为全国、全省、全市地震趋势会商提供第一手资料。

2.建设宏观观测网络

根据新的地震趋势,及时调整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正确引导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群众性地震测报和宏观调查网络,适当增加地震宏观测报网点,进一步发挥群测群防在防震减灾,尤其是地震短临预测中的作用。采用信息化管理软件建立宏观管理数据库,实现对宏观观测点、人员及观测资料的实时动态管理。

(二)地震灾害预防体系建设

1.加强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要在执行《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2020))的基础上,建立抗震设防指标体系,明确全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抗震设防的指导性目标。要做好全区危旧房的改造,提高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政〔〕27号)、省政府《关于研究石结构房改造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33号),结合新时期“三旧”改造工作及“造福工程”的部署要求,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石头结构”和“不符合抗震规范”小区的成片改造成计划,并抓紧实施。

教育部门要按照省、市校安办的统一部署,多渠道筹措校安工程建设资金,推广实施校舍地震安全工程和加固工程,确实保障校舍安全。

卫生部门要根据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建筑物抗震安全排查的结果,切实做好各类医疗机构建筑物的抗震安全改造和建设,确保医疗卫生单位建筑物的安全。

2.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要认真遵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加大教育普及工作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推进我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在宣传部门的领导下,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进社区活动,到2012年,各街道的中心社区都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纳入社区文明建设的内容并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普及机制,使社区民众的防震减灾知识得到全面提高,应急意识得到普遍增强。

对现有的区防震减灾教育基地的软硬件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数字化,多媒体化管理。积极创建防震减灾示范学校。至2013年要确保我区有2个以上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

在社区、街道防震减灾宣传员、宏观员、测报员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民居建筑物的抗震知识和震灾自救常识宣传,提高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震灾自救互救能力,到2013年,要使社区民众的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

加强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职工地震知识宣传教育力度,2012年在我区进行企业职工防震减灾教育示范点建设,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促进全区民营企业职工防震减灾教育的全面开展。

至2014-2015年,要在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把重心逐步转移到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的震灾自救互救教育的模拟演练上,在社区、学校建立一套模拟演练的机制,提高全区人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我救助能力。

(三)地震应急和紧急救援体系建设

1.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根据震情变化、机构、职能调整及国家和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管理职责和协调机制,加强应急工作检查。每年度组织检查区直10个应急保障计划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检测反应能力,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解决。力争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要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度。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2.建立地震救援体系、完善社会救援联动机制

“十二五”期间,全区要基本形成以地震灾害专业救援队伍为中坚、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区、街道两级地震应急救援体系。

(1)要加强依托区消防大队成立的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东美两支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队的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真正具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要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进一步配齐配足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人员、装备,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2小时内救援队伍即可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十二五”期间,区财政应逐年增加对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充实社区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的人员,每支队伍人员保证30人以上,每个年度至少组织2场专业培训,开展2场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2)加强区直行业(专业)抗震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市区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区直行业地震应急保障计划,区直住建、交通、卫生、经贸、农林水、环保、公安等各相关部门应抓紧行业抗震救灾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抗震抢险设备。要加强培训,强化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和抗震抢险能力。在“十二五”期间要逐年更新装备和专业人员,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

3.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根据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物资需求量大、种类多、时限性强的特点,制订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采购预案,建立并逐步完善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制度。

4.规划建设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应坚持“平灾结合”原则进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一步到位,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区形式远近结合、覆盖面大、配套到位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办〔〕48号)要求,我区在年底前要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7处。其中至少有1处场址有效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应急避难场所(可参照Ⅲ类或高于Ⅲ类标准建设),其余避难场所场址有效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人员容量不少于2000人,配套建设完善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厕所、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等,并设立明显标志。

应充分利用周边的公园、广场、绿地等空旷场所加强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改造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住建、教育、地震等部门要共同协助业主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公园、广场由住建部门负责承建;学校操场由教育部门负责承建;空旷地和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承建)。

六、保障措施

(一)推进管理改革,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防震减灾工作涉及到社会各方面,要健全与完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推进区、街道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发挥机构的防震减灾基础性作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特别要做好规划的统筹衔接和条件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各部门、各行业制定有关行业规划时,要注意与本规划相衔接。

(二)建立和完善地震科技投入机制

要对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投入做出统筹安排,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同级财政预算。要继续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防震减灾投入体系,加大对地震监测、预防、救助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的资金投入。防震减灾资金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随着财力的不断增强而相应增加,以促进防震减灾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防灾建设达到同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三)加强合作与交流,推进地震科技进步

围绕防震减灾的关键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防震减灾能力的进程。加强国内与国际地震科技合作交流,特别是海峡两岸地震科技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和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推进地震科技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科技与防震减灾事业更加紧密地结合,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城区供热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年,市集中供热面积由2521万平方米,增加到4800多万平方米,七年间增长了90%这不仅明显地改善了市民的采暖条件,也节约了大量能源,进一步净化了城市环境。还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认真研究和制定了一系列推动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集中解决了供热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初步建立了谁受益、谁交费”运行机制,使城区供热形势逐年好转,供热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为保障城区正常有效供热、加快国企改革和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起到积极的有效的作用。

一是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继去年在富奥花园”进行首个热计量试点取得成功之后,今年又在长影世纪村”进行了热计量扩散试点。经过积极争取,今年我市被建设部、世界银行确定为全国第一批4个“热价研究项目”试点城市之一,这项工作的开展,必将对加快我市供热市场化进程,尤其对推行供热特许权经营,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二是供热市场多元化融资体系逐步建立。今年我进一步加快了供热市场化进程,通过多渠道融资,加快了全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热电二厂二期热源热网,续建改建了铁北区域锅炉房、长影区域锅炉房、东岭调峰锅炉房和新城锅炉房等一批大型集中供热工程,部分供热单位和企业积极筹措资金改造锅炉等供热条件,初步统计今年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这些工程建设既改善了市供热基础设施,也提高了供热保障能力。

三是供热专项规划顺利编制完成。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供热发展的规划指导,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编制完成了市供热总体规划》提出了市今后一个时期的供热规划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四是供热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省城市供热条例》对我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和经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实施依法供热的基本保障。近一时期,市各有关方面就贯彻落实《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稳妥、连续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我市供热整体水平。

当前,市供热形势非常严峻,由于煤炭市场变化,出现了煤炭供应紧张,铁路运力不足,煤价上扬幅度较大,增加企业供热成本,加之我市城市供热总体水平还不高,部分供热企业效益较差,并且正处于从福利供热向市场化转轨的时期,历史与现实的矛盾相互交织,这些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市供热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煤炭储备严重不足。通过对全市155家经营性供热单位和1094家自行供热单位的初步调查统计,截止到10月10日,各供热单位只购进152万吨煤,仅占整个采暖期用煤量的35%因燃煤断档停热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这必须引起我高度重视。二是开发遗留问题多,难处理。由于部分开发商在小区开发建设时欠交入网费、内网安装质量差和自建供热设施配套不到位等因素,使一些已经投用小区和新建小区都不同程度存在供热遗留问题,致使不能按期开栓和保证正常供热。三是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和热网调峰问题存在着较大隐患。为了保障供暖,热电二厂投入1000万元对今年春节发生故障的1号炉进行了检修;热电一厂在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对部分老化、容易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了更新。但两个电厂都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又没有备用机组,一旦发生故障,现有的调峰手段,仅能保证调峰锅炉房周边局部区域相对稳定供热,其他区域只能处于低温状态、保持不冻,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薄弱环节。四是部分中小供热企业经营困难这主要是一些停产、破产、转制的企事业单位自管的锅炉房,这些供热企业由于规模小,设施老化,供热效率低,基本上处于勉强经营状态。今年煤价持续上涨及水、电成本加大等原因,使这些企业的供热经营面临重重困难。五是低收入群体供热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市对低保特困户实行了免收热费的照顾政策,但还有为数不少的低收入家庭交费困难,这部分低收入群体用热不交费的矛盾日益突出,短期内仍然无法解决。六是市供热质量尚达不到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昼夜恒温18度以上的要求。省城市供热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对供热质量提出了高要求,但从实际出发,目前我市建筑节能和供热设施状况的整体水平还不适应,特别是2500多座10吨以下的小型锅炉房,多数技术相对落后。

上述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增强紧迫感,同心协力,克难攻坚,千方百计保供热,维护热用户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市供热整体水平

面临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除了由于煤炭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外,实际上是市供热行业硬件(如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如资金、技术、管理)与现实需求不适应等深层次问题的集中反映。要彻底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统揽供热事业发展的全局,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是解决好市民追求高质量的供热与相对比较落后的供热设施、供热水平这一主要矛盾。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抓住我市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机遇,按照国家、省供热体制改革的部署和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大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市供热发展思路和目标是以加快建设大型热源与集中供热设施为主攻方向,以调整优化供热结构、合理布局、整合资源、规模经营为主要任务,重点发展以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房供热为主,以电、气、油等采暖形式为辅的供热系统;稳步推进用热的商品化,供热的社会化,推进供热技术进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相配套、可持续发展的供热体制。通过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使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较大突破,城市供热整体水平有显著提高。

一)改革传统的用热制度,推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国家供热体制改革要求停止福利供热,结合我市实际,有条件单位的职工热费要逐步实现由暗补”改为“明补”本单位自行供热的职工住宅,也要按规定收取热费,所有供热点要积极转换机制,进入市场,这是热改”一个关键步骤。目前许多自行供热单位的后勤供热已经实施了剥离,这将为我市今后实施全面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奠定了基础。只有坚持“谁用热、谁负担”原则,停止传统的福利供热制度,供、用热双方才能真正成为对等的市场主体,市的供热市场才能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供热效率和质量也将会得到更大的提高。当然,供热价格的确定在综合考虑市场因素、成本构成等方面的基础上,还要更多考虑到市民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保特困群体,政府还要建立必要的供热保障体系。

二)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设施技术改造的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质量。市建委要向国家建设汇报,并抓紧研究建筑设计标准与省供热条例供热的技术性问题。城建系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筑节能的各项政策、标准、规范,依法加强调控管理,各项建筑必须达到国家规划要求的节能目标。要进一步提高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水平,新建热源、热网、用户系统一律按照新标准进行规范设计,现有设施要有计划逐步进行改造。要扎实开展热计量试点工作,首先要在符合条件的新建热源和新的用热项目上试行计量收费,一旦条件成熟,全市逐步推行。

三)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电、气、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年)已经编制完毕,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供热事业的发展。要继续抓紧热电联产系统扩建工程,要按开发需求在二环路以外分期规划建设20座左右,供热规模70兆瓦以上的大型热源厂。要按照供热规划和环境整治规划的要求,分期分批整合现有的分散采暖锅炉房。要通过调整,使城区供热布局逐步趋于合理,陈旧、老化的供热设施得到改造。要切实抓紧进行多热源联网运行、冷热水联供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提高热网的经济性、稳定性,从根本上解决热电联产调峰问题,提升供热的整体水平。

四)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培育规范城市供热市场。本着放开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特许经营的方式,进入供热市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供热企业改革,加快改制步伐,结合供热规划的实施及供热结构、布局的调整,对现有供热企业、供热资源进行大力度的整合,卸掉包袱,轻装前进,使供热主体向社会化、集团化、集约化发展,形成主要由若干资产优良、运营效率高、社会信誉好的企业经营供热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供热市场存在无序竞争、开发遗留问题多、部分中小供热企业供热效率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等问题。要加强供热法制建设,根据《省城市供热条例》修改完善我市供热管理办法,把供热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价格政策,以及对供热市场秩序的规范进一步法制化。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价机制。要根据供热市场放开、房屋产权多样化、用热交费一体化的新情况,充实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力量,把行业管理重点转移到研究制定供热事业发展规划、规范供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上来。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城区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建立供热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供热合同行为的监管,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领导,克难攻坚,确保本采暖期连续稳定有效的供热

今年月以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供热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听取汇报,具体指示。省政府连续发了三个专题会议纪要,召开了紧急会议。市政府多次听取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研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下发了保障本采暖期供热紧急通知。省、市人大及时了解《省供热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多次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供热企业、市民意见,依法解释和求实处理了相关问题。省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围绕本采暖期的供热准备,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特别是相关政策的协调、采暖用煤的采购调运、采暖资金的紧急筹集和拨付,以及供热设施检修等方面,取得可喜进展。特别是大型供热企业的主要领导带队多次赴黑龙江四个煤矿协调落实煤源和铁路车皮,采取的措施有些是超常规的卓有成效的为保证本采暖期的按时开栓供热创造了条件。但从目前情况看,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困难多、任务重、时间紧的局势还没有完全得到缓解。要确保完成好本采暖期的供热保障任务,还需要动员城区方方面面的力量,千方百计克难攻坚,继续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全体市民温暖过冬是当今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强供热的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工作,要把供热工作做为当前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地供热实际问题。市区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条块结合、逐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落实好本辖区、本系统的供热保障工作,当前供热困难突出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全力支持供热企业挖潜增效,共渡难关。要继续加大热费收缴力度,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抓紧筹措和按期支付职工热费,本单位自行供热的要优先保证供热所需资金。凡因组织领导不力,对居民供热造成较大影响,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要切实抓好今年完工建设工程的供热工作。凡计划今年竣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要抓紧进行后期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确保按期投产。计划本采暖期交工的用热项目,要抓紧落实供热配套措施,抓紧供、用热衔接,确保按期投产用热。

三)要抓紧制定有关应急预案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认真制定、落实采暖期供热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问题,要采取紧急调度措施,特别是要保证应急资金、应急煤炭、应急抢修及时到位。要充分发挥热电联网、区域集中供热企业骨干作用,充分调动中小型供热企业的积极性,确保供热局势的稳定。热电厂要坚持以热定电”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尽快就热费结算、运行参数等进行磋商,尽早签定供用热合同,进一步规范厂、网协调运作机制。认真落实热网调峰措施,为提高热电联产供热的可靠性,一、二电厂加强设备检修的基础上,热力集团、供热公司要充分发挥东岭、西广、长白锅炉房调峰作用,根据参与大网调峰需要,对锅炉、管网检修到位,一旦电厂发生故障,调峰锅炉房要及时启动,缓解大网降温幅度,保证供热局势的稳定。各中小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搞好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确保正常供热。要认真研究当前供热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问题,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要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供热秩序。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供热的法规、政策、标准,健全完善收费、运行、测温、抢修、服务等各项制度,公开服务标准和投诉电话,加强生产运行和服务管理,切实履行供热合同,保证供热质量。本采暖期内,居民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平均温度不低于摄氏18度。现有供热单位,包括自行供热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供热协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困难,确保供热。不允许弃而不管,随意停热和推卸供热责任,对擅自弃管停热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已收费不供热,或者卷热费而逃的供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坚决惩处,决不姑息,构成严重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五)供热企业要抓紧进行开栓前的各项检修工作。本采暖期供热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月日零时各供热单位必须开栓供热。当前最紧急的工作就是各供热单位利用开栓前一周时间,抓紧进行一次供热设施检修、煤炭储备、锅炉注水等各项供热工作的最后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对自行解决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汇报,认真协调解决。要继续加大煤炭采购、调运力度,实行领导负责,专人蹲点,不间断地进煤,力争多储一些,以确保正常供热。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索赔;合同;反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人和承包商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一般来说,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因此索赔是双向性的。

工程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索赔能够维护承包商的合同利益;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能够提高承包商的管理水平;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索赔作为保护承包商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产生工程索赔的原因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实施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多。(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实际情况与计划实施过程不一致,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关系复杂,相互影响,易导致索赔。(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工程合同多且复杂常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易出现索赔。(5)投标的竞争性。竞争激烈,承包商利润低,索赔成为工程风险再分配的手段。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是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指由于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商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期索赔。因业主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业主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业主或监理人的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承包商或业主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索赔。(4)工程缩短工期的索赔。业主或监理人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遇见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的索赔。(6)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四、工程索赔的程序

索赔意向通知;索赔资料的准备;索赔文件的提交;监理人对索赔文件的审核;监理人与承包商协商补偿额和监理人索赔处理意见;业主审查索赔处理;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可能仲裁或诉讼。

五、工程索赔的证据

工程索赔必须以合同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并参照工程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工程惯例的做法进行索赔。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合同双方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文件适用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

常见的工程索赔证据包括:合同文件;往来函件、通知、答复;会谈、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气象报告和资料;施工现场记录;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施工日志、备忘录;业主或监理人签认的现场签证;业主或监理人的书面指令和确认书;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图纸和各种资料的交接记录;材料、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市场价格行情资料;工程结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工程索赔的证据要求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六、工程索赔成功的因素

(1)合同管理。通过合同分析为索赔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合同日常管理收集、整理施工中事件的记录,为索赔提供全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证据。(2)进度管理。进度管理可以为工期索赔值的计算提供依据和基础数据。(3)成本管理。成本管理可以为费用索赔提供各种费用的计算数据和其他信息。(4)信息管理。信息管理为索赔文件的提出、准备和编制及时提供各种信息。

七、反索赔

1.反索赔的作用。(1)减少或预防损失的发生;(2)有效的反索赔可以鼓舞使承包商在心理上处于劣势;(3)反索赔工作

可以使自己免于损失,而且可以发现新的索赔机会;(4)反索赔工作与索赔一样会促进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反索赔的内容。(1)防止对方提出索赔;(2)反击或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

八、工程索赔的现状

(1)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些人或部门对索赔概念认识不够,从而采取一些违背常规的手段,以至损失更大。事实上,在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一项合同是没有发生索赔就结束的。索赔是一项正当的权利要求,是一项正常业务。有根据、有章法的索赔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基础上本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承包商对施工索赔没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没有将施工索赔管理纳入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施工索赔意识薄弱,在出现问题时才开始研究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收集所需施工索赔的原始依据,从而陷入施工索赔的被动局面,影响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另外,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程序不明确,施工索赔的工期、金额计算不规范、不科学。(2)索赔专门人才缺乏。有关专家认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的关键又是索赔管理。索赔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参与索赔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各种条例,又要具有相当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能全面掌握施工的各个环节,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财会贸易、公共关系等在内的知识,这样才能使索赔有理有据。而在承包商中,“T”型或“金字塔”型人才缺乏,企业内部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素质不高;懂经济管理的人才甚缺。(3)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索赔管理虽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解决了不少的事件。但其经验还处于探索期间,其研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比如,对工程索赔的计算,采用网络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前者比较复杂,一般不常用,而后者虽简单、方便,但其不满足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或删减工程量等条件,而且操作时,人为因素较多,所以也不能全面反映索赔的合理性。近年来,由于法律的不断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与意识的逐渐加强,施工索赔逐渐被国内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认识和重视,但对于施工索赔及其索赔管理还缺少经验。只注重施工索赔意向的提出,不知道如何进行运作,使得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索赔依据的保管及收集、索赔的程序及计算不科学、不规范,存在不会索赔现象。(4)“人情纽结”较严重。在我国建筑市场领域里,承包商和业主、监理方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人情纽结”。承包商为了能在未来工程中取胜或避免一些麻烦,对业主拖欠工程款、各种指令都照单全收,很少拿起法律的手段来赢得自己的利益。

九、总结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或减少经济损失,必须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开展合理、合法的维权活动。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律条文的学习,运用法律武器,规范工程索赔行为,建立工程索赔机制,不断学习和总结工程索赔经验,提高川维厂的工程索赔管理水平,达到转移风险、避免或减少亏损。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索赔是一项知识和技术面很广,复杂而又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还要善于收集与整理索赔有关依据和资料。要对合同中索赔事项深刻理解,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业主、监理人、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各项往来性文件与相关法规,按照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的原则,及时、准确、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索赔工作,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人来说,处理索赔问题的成功与否,即可反映其对项目管理的水平如何。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有助于双方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有助于双方更快地适应国际惯例;有助于对外承包的开展。我国法律规定工程索赔就是追加合同价款,属于工程造价构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索赔在项目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索赔是承包商或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应当重视索赔管理,加强索赔意识,做好索赔管理对提高项目管理业务能力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综合水平、以至企业如何融入市场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齐宝库.工程项目管理[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2]马超云.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刍议[J].企业导报.2009(7)

法制建设会议纪要范文第6篇

「关键词行政 程序 立法

一、引言

行政程序法同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一样,主要不是作为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作为一部集中系统的大型法律文件的名称。一个国家如果只有分散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而没有一部以“行政程序法”命名的集中系统的法典性的大型法律文件,通常不被认为已经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上世纪初以来世界许多国家越来越普遍的立法现象。20世纪初,西欧一些国家首先制定行政程序法;20世纪中期,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其他国家行政程序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后期,更多的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①]

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在人类政治文明、制度文明进步史上的意义非同寻常。从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的意义上讲,人类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进步表现为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法律的出现。在这次浪潮中,法律并不对国家权力的来源进行约束,而且法律本身充满着不平等,但法律的出现毕竟意味着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确定化、有序化,对国家权力有了源自它本身的适当约束。第二次浪潮是现代宪法的出现。在这次浪潮中,法律实现了对国家权力来源的约束,一切不合法的国家权力不被法律所承认,为建立平等公正的法治扫除了政治障碍,奠定了制度基础,对国家权力有了根本性的约束。第三次浪潮就是行政程序法的出现。这一次浪潮不满足于对国家权力的总体约束,而是进一步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主要是行政过程)进行具体的约束。毫无疑问,第三次浪潮要以第二次浪潮为前提,否则就不可能出现第三次浪潮,但它并不从属于第二次浪潮,而是有其独立的不容忽视的历史地位。行政程序法所构建的是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全方位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因而它是适应当代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必然的法律现象,这已为相关的学界所公认。[②]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起草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就有过起草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设想和建议。最近十几年,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尽早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问题进行了许多讨论。有的专家学者主张先分散地制定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也有的主张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在,人们更加普遍认识到,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已经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向行政程序法提出了迫切要求,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来解决。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已经不是探索“要不要”制定、“什么时候”制定行政程序法,而是“怎样”制定行政程序法。

制定行政程序法涉及几个基本问题,一是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各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处理好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二是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结构要有一个基本的考虑,处理好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之间的关系;三是对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要有一个适当的原则,处理好行政程序法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既要避免把行政组织法的内容规定到行政程序法中来,也要避免以内部程序为理由妨碍公民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四是对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性规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实体法与程序法互相依托、融为一体;五是对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要有一个合理的把握,使三种程序法形成有机的衔接。这几个基本问题对于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不可回避的。本文旨在对这些基本问题谈一些初步的看法。

二、保障权利与提高效率并重及其体现方式

法律的立法目的常常不是单一的,许多法律都有两个甚至多个立法目的。如果各个立法目的之间存在抵触的可能性,就需要明确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这被称为法律的“目标模式”。确定法律的目标模式非常重要,它决定着一部法律的主要制度安排,并且影响着这部法律每一项具体的制度安排。所以,把目标模式称为某部法律的“灵魂”,并不过分。

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个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③]这两个立法目的存在着互相抵触的可能性,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可能影响行政效率,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就要在一定情况下和一定程度上加以“克制”;提高行政效率也会影响对公民程序性权利,为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行政效率也要作一定的“牺牲”。“克制”也好,“牺牲”也好,都不能没有限制,要有一定的度,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的两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需要加以明确,确定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根据对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研究,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权利模式”,侧重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另一种是“效率模式”,侧重提高行政效率。

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作了很多研究,得到比较广泛认同的主张是,我国行政程序法既不应采取侧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权利模式”,也不应采取侧重提高行政效率的“效率模式”,应当采取“权利效率并重模式”。即在设计各种程序制度时做到两种立法目的兼顾,既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又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④]

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怎样体现这个模式,这个问题至今还未有深入研究。

一般地分析,在立法时体现法律的目标模式可以有三种办法,第一个办法,把目标模式同立法目的写在同一个条文中,用以表明各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第二个办法,把目标模式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与法律的其他基本原则规定在一起,用以指导这部法律的实施;第三个办法,在规定每一项程序制度时都充分考虑如何体现法律的目标模式。

用前两个办法来体现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都不可取。首先,目标模式在性质上不是立法目的,而是对各个立法目的之间关系的确定,因而不宜作为立法目的的组成部分来规定。其次,目标模式在性质上也不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关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而不是关于立法目的之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因而目标模式也不能当作基本原则来规定。再者,采用前两个办法还可能引起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设想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或基本原则中列条规定“保障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不对权利与效率的冲突作出具体的规定,就等于把这种冲突交给法律的实施者去解决,成为立法的“遗留问题”;如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对权利与效率的冲突作出具体规定,又会因为同时存在着原则性规定而给法律实施者提供用原则性规定否定具体规定的可能性,反而给法律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所以,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当采用第三个办法,就是把“权利与效率并重”作为立法者的指导思想,在设计具体制度时逐个地解决权利与效率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这样才能使“权利效率并重模式”落到实处。也就是说,目标模式应当是立法者经过深入研究形成的立法精神,它不是立法目的,而是立法者对立法目的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它也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而是立法者处理各项原则之间关系的基本思路。因此,目标模式应当体现在每一项制度设计中,而不是把它直接以条文方式写出来。

至此,我们还应当作进一步思考:在设计行政程序法的每一项制度时,应当怎样具体地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具体的说,可通过以下方式:

第一,通过程序制度的“多样化”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谓“多样化”,就是为同一个程序行为设计两个甚至多个程序制度。比如听证,可以设计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听证程序制度,这样,可以用正式听证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也可以用非正式听证提高行政效率。再比如送达,可以设计直接送达、邮递送达和公告送达;可以设计由相对人签字的送达和无须相对人签字的公证送达。总的来说,各种程序制度都可以设计正式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形式,既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途径,也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条件。

第二,通过程序制度的“具体化”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谓具体化,一是指各种程序制度本身的规定要具体,二是指关于程序制度适用的规定也要具体。特别是,如果关于程序制度适用的规定不具体,那么程序制度的多样化就会形同虚设。在正式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存的情况下,要具体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正式程序,何种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这样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不适当地选择简易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公民不适当地要求行政机关适用正式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通过程序制度的“递进化”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所谓递进化,就是使程序制度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前一个程序制度为后一个程序制度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后一个程序制度使前一个程序制度实际有效、决不落空。这样就可根据行政活动的具体情况,在前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提高行政效率,而在后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或者倒过来,在前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利,而在后一个阶段、环节上侧重提高行政效率,从而使行政程序在整体上实现权利与效率并重。

可以相信,用以上三种主要方式来体现“权利效率并重模式”,可以使保障公民权利与提高行政效率两个立法目的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

三、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与行政程序法的总分式结构

行政程序法与诉讼法一样,都是程序性法律。程序具有“时间性”这一基本特征,它对程序性法律的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使程序性法律在结构上基本按照“时间流程”安排各项程序制度,形成以时间为主线的“线性结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这样。行政程序法作为程序性法律,在结构上也应当考虑到程序的时间性,也应当采用这种“线性结构”。但是,行政程序法与诉讼法又有不同之处。诉讼法通常只规定某一种诉讼行为的程序,比如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而不把各种诉讼程序规定在同一部诉讼法中。这样,诉讼法在结构上不需要考虑两种以上诉讼行为程序之间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则不同,它把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包括行政规范、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这样,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就不能只考虑程序的时间性,还要考虑各种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这是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必然要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上所述,行政程序法的结构大致有三种选择:第一,并列式-按照行政行为的类别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整个行政程序法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为一种行政行为的程序,各个部分内部采用线性结构,但整个行政程序法不是线性结构,而是并列结构。这种结构的特征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别为结构基础,程序的时间性从属于行政行为的类别。第二,总括式-打破行政行为的类别界线,按照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结构。这种结构与诉讼法的结构十分相似,其特征是以程序的时间性为结构基础,行政行为的类别从属于行政程序的时间流程。第三,总分式-行政程序法分成两大部分,上半部分采取总括式,下半部分采取并列式。这种结构的特征是兼采上述两种方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作分则性规定,能统则统,不能统则分。我国行政程序法应当采用哪一种结构方式,下面作一些更为深入的分析。

第一,并列式结构不可取。这种结构使行政程序法像一部各类行政行为程序法的“汇编”,由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许多共性,因而这种结构使许多程序制度在同一部法律中大量重复,整个法律冗长、拖沓。表面上看,这种结构似乎有一个优点,就是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自成一体,方便法律的实施。但这个优点完全可能被法律的冗长、拖沓抵销掉。所以,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都不采取这种结构方式。

第二,总括式结构也有不足。这种结构对各类行政行为共有的程序制度进行归纳重组,显然能够克服并列式结构冗长、重复的缺陷,使行政程序法结构简洁、条理清晰。但它不能兼顾各类行政行为特有的程序制度,为此,各类行政行为还需要另行制定程序性法律,使行政程序法仍然不能充分发挥作为行政程序法典的作用。

第三,总分式结构是较好的选择。其一,总分式结构能够充分体现制定集中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行政活动复杂、多样,为了实现行政法制的统一,应当力求使行政行为统一起来。由于在实体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十分困难,各国主要谋求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行政程序法担负着这个重要使命,它要在程序上实现行政行为的统一性。采用总分式结构,以通则性程序制度为主体,就能使行政程序法不负这一使命。其二,总分式结构能够较好地处理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法的关系。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取代各类行政行为法,因为各类行政行为法还需要规定各自的实体规范以及特有程序规范。如果行政程序法不能与各类行政行为法有机地衔接起来,整个行政法体系依然是松散的。总分式结构通过适当的分则性规定可以起到与各类行政行为法衔接的作用,使行政法体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三,从根本上讲,总分式结构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它与各类行政行为法形成“扇形”结构关系。体系的结构关系必然影响法律内部的结构,处于基本法律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因此而有必要采取总分式结构。所以,总分式结构被大多数国家的行政程序法所采用。

总体上认识总分式结构的合理性并不困难,但是,如何具体地构建总分式结构,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主要研究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设计通则性规定。从理论上讲,通则性规定应当“跳出”各类行政行为,另行设计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但是,在具体立法中,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却以行政决定程序为主线设计通则性规定,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在各类行政行为程序中,行政决定程序最具代表性。一是它最具完整性,行政决定基本上涉及行政活动的全过程;二是它具有终极性,行政决定能够穷尽行政活动所能做的行为;三是它具有具体性,行政决定能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具体的影响。所以,以行政决定程序作为通则性规定并不妨碍制定通则性规定的目的。而且,以行政决定程序作为通则性规定还可以避免在分则性规定中对行政决定程序再行规定,避免条文的重复。因此,以行政决定程序作为通则性规定是设计通则性规定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方案。当然,这种通则性规定只能是各类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都应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制度。或者是各类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的最低程序要求。简单说,这也就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决定都不得违反正当程序要求。

第二,如何把握分则性规定的限度。行政程序法要包含行政规范、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分则性规定。但是,这些行政行为有的已经制定相关的专门法律,有的将来可能制定专门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对这些行政行为的程序不能不规定,但又不能规定得过多,否则就会与专门的法律重复,这就需要把握一定的限度。从各国行政程序法的经验和我国其他法律处理类似问题的做法来看,可以以三种规定为限。一是原则性规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可作为专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二是接口性规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引据性条款,作为与专门法律的衔接;三是补缺性规定,即在行政程序法中只对一些需要法律作出规定,但又不可能制定单行法的重大的基本程序制度作出规定,其他程序制度则由专门法律规定。

四、内部程序的外化与外部程序的内化

从是否涉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角度,行政程序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内部程序不涉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义务,仅对行政机关适用;外部程序涉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规范,适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外部程序以外,要不要规定内部程序?目前,不少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内部程序,[⑤]而且迄今没有看到与此相反的意见。

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是否规定内部程序的做法,可概括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部程序型”,只规定外部程序不规定内部程序。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比较少,主要是美国、日本和瑞士。另一种是“外部与内部并存型”,既规定外部程序,也规定内部程序。采用这种类型的国家有德国、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我国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等。[⑥]由此看来,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内部程序的做法占多数。

应该说,行政程序法规定内部程序是必要的。其一,从总体上讲,内部程序是外部程序的前提或基础,不规定内部程序,外部程序无法展开。比如,行政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启动,一种是行政主体依自己的职权启动。无论哪一种方式,都要以行政主体的存在为前提或基础。而很多行政主体是通过内部程序建立的,没有关于行政主体成立的内部程序,外部程序便没有前提或基础。所以,正如民法要对民事主体作出规定一样,行政程序法也要对行政主体作出规定。其二,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并无严格的界限,它们常常随着具体情况发生转化或渗透,内部程序可能转化外部程序,外部程序可能渗透到内部程序中去。比如行政机关内部的会议纪要,从理论上似应属于内部程序,但在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程序制度中,或者在有关制定行政规范的程序中,很可能属于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程序。又如调查,一般来说属于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程序,但它显然会渗透到行政主体内部,比如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的人数作出规定。其三,许多内部程序都存在着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可能性。比如,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有影响,如果行政机关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抢管辖权,就可能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行政程序法中应当对内部行政程序加以规定。

但是,行政程序法对内部程序应当规定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要把行政组织法的内容都规定到行政程序法中来?这个问题应当进一步研究。对此,似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注意外部程序的内化。这是行政程序法需要规定内部程序的第一种情况,为了外部程序的有效进行而规定内部程序。前面已经提到,外部程序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以内部程序作为前提或基础,。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主体的规定基本上属于这种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合议机关的合议制度、行政机关相互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的管辖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等。行政程序法对这些内容加以规定以后,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并不改变,依然属于内部程序,它们只是因为外部程序的需要而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规定,是外部程序向内部程序提出的规范要求。有些内容纯属行政组织法的范畴,不应当在政程序法中规定,比如行政机关的编制等级和编制员额、内部机构的设置、内部呈批程序、公务员制度等。这些内容要不要规定到行政程序法中来,在立法时比较容易把握,较难把握的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实际上,行政程序法不应当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的职权,它只应当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进行管辖,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可以进一步规定相对人有权合理怀疑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实现对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的监督。

第二,注意内部程序的外化。即当内部程序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行政程序法应当对这种内部程序加以规定。比如,行政机关派出执行调查的人数,看起来是一个内部程序,但是由于这种内部程序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便应当在行政程序法加以规定。再比如,听证主持人的确定,看起来也是一个内部程序,但它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很大,因而各国行政程序法都对此予以规定。在规定外部程序制度时,会在许多环节上涉及到内部程序,由于外部程序的需要,有关的内部程序便外化为外部程序。这些内容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之后,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从内部程序转化为外部程序。发生转化的原因是因为它们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显然应当时时注意这个问题。实践中,内部程序外化最严重的情况发生在我国的审批程序中。行政机关内部各处室的分工,常常转化为对外的独立审批权,要相对人自己逐个盖章;一级政府内的各个职能部门,更是各争自己的审批权。内部程序外部化的结果,就使一项许可经常要盖几十以至几百个章,严重影响公民权利,也影响行政效率。不过这要通过行政许可法解决。

五、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互相依托

行政程序法除了规定程序规范外,要不要规定实体规范?这也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应当研究的基本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在这个问题上做法不一,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程序型”,行政程序法只规定程序规范,不规定实体规范。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另一类是“程序与实体并存型”,行政程序法不仅规定程序规范,还规定实体规范。属于这种类型的以联邦德国为代表,包括奥地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我国澳门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⑦]

有的学者阐述了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实体规范的理由。一是认为,程序法中规定实体规范的做法在我国立法实践已有先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属于程序法,但其中也不乏实体规范。二是认为,实体规范作为程序法的补充,不但不会改变程序法的根本属性,反而更有利于程序法价值的实现。三是认为,行政实体法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内容来不及立法,这些原则和内容是行政程序法起码的前置内容或先决条件,若不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规定,行政程序法就得不到应有的支撑。由此得出结论,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程序规范,但同时还要规定一些必要的实体规范。[⑧]

我同意行政程序法应当规定实体规范的主张,但上述有些理由不尽妥当。我认为,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实体规范,并不是作为程序法的补充,也不是作为权宜之计,而是作为行政程序法应有的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具有特定的性质和一定的范围,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要认真把握。

首先,要正确区分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不要误将程序规范当作实体规范。一些论说中把关于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效力的规定称为实体规范,这就扩大了实体规范的范围,误将一部分程序规范当成了实体规范。比如说,在行政程序法中很可能规定这样两个条文:一是“行政决定自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效力”;另一个是“行政决定的履行构成犯罪的,行政决定无效”。这两条规定都是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但并非都属于实体规范,只有后一条才是实体规范,而前一条应当属于程序规范。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掌握,程序规范是关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体规范是关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活动发生前或完成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当一条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在时间上刚好处在行政活动过程的开始或结束处,就比较难以认定它是程序规范还是实体规范。这时,我们应当慎重对待,仔细鉴别。

其次,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与其他行政管理法律中的实体规范在性质上有重大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在治安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管理法、交通管理法等各类行政管理法律中有许多实体规范,这些实体规范所针对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行为,所规范的内容是相对人应受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使在行政处罚法这样的在很大程度上也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规范的法律中,针对相对人行为、对相对人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的实体规范也占很大比例。而行政程序法则不同,它完全不规定针对相对人行为的实体规范,只规定关于行政行为本身构成要件的实体规范。这样的实体规范如果另行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既没有必要,也不符合逻辑,它们完全应该是行政程序法的组成部分。

再次,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有时十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时,如果在立法上人为地把它们割裂开来,反而有害。比如,行政程序法很可能作这样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决定无效:(一)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该行政决定的;(二)行政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四)行政决定的履行构成犯罪的;(五)行政决定的内容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其中前两项是程序性的,后三项是实体性的,它们十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把它们分开,硬把后三项规定到其他法律中去,其结果之荒唐可想而知。

以上分析表明,在一定范围内的特定性质的实体规范是行政程序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必须将之置于我们的视野之内。

六、行政程序与复审程序的有机衔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所遵循的程序,可以将其统称为“行政复审”。绝大多数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都要考虑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程序法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法律,更应当处理好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各国行政程序法处理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有两种做法,一是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制度直接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不再另行制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二是另行制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只规定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衔接的条款。采取第一种做法的主要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采取第二种做法。我国行政程序法不宜采用第一种做法,而应借鉴第二种做法,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必要因为制定行政程序法而废止这两部行之有效的法律;第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开,更符合我国的情况。我国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大陆法系相似,比较注重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行政程序在法律关系上有明显不同,不宜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这样,衔接好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便成为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程序起止上的衔接。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开始的条件,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复议程序,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受理行政案件,需要依据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这种条件的规定就成为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处。第二,判定依据上的衔接。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定的依据,比如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判定一个行政行为有效还是无效,需要依据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这样,行政程序法中影响到行政行为有效性的各种规定实际上都有可能影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就成为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宽泛”的接口。

根据以上分析,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一定要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角度对有关规定进行审视,考察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利于行政程序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既要避免从行政程序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出现不应有的障碍,影响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要避免过早从行政程序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影响行政主体充分行使行政职权;还要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缺乏行政程序法应当提供的判案标准。总之,要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使行政法制形成一个“统一场”。

七、结语

制定行政程序法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除了上面探讨的这些问题以外,还有许多重要问题有待研讨,比如听证制度、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制度、各类行政行为的主要程序制度等。但是上述探讨的几个问题是影响这一立法活动全局的、首要的基本问题。考虑这些问题,一要借鉴外国有益的做法;二要以我国的情况为基础;三要注意理论创新。各国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美国为代表,一类以德国为代表。这两类行政程序法有共性,有许多共同的原则和制度,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比较大。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在总体上不宜仿照美国行政程序法,因为从我国国情看,没有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制度环境和社会心理环境。我们总体上适宜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但同时也要博采众长,借鉴美国行政程序法对我国有益的制度,比如听证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活动,在这一立法活动中,行政程序法理论一定会同时得到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①]例如,1925年,奥地利国会通过《普通行政程序法》,对欧洲大陆生产了重大影响。1928年捷克公布有关行政程序的行政命令,波兰制定行政程序法。1930年,南斯拉夫制定行政程序法。德国当时虽然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各邦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热潮。见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29页。

[②]根据我国学者现有的研究,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有三次:第一次是20世纪20年代至二战;第二次是二战至20世纪90年代;第三次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参见同上,第203页。

[③]学者提及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通常有三个,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三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其中第三个目的在逻辑上和实践中均可以被前两个目的吸收,因而提两个目的就足矣。所以,学者们在进一步讨论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把第三个目的放在一边,只讨论前两个目的之间的关系。参见同上,第156—176页。

[④]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京)1996第5期。

[⑤]邢鸿飞:《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三组关系》,载《法学》(沪)2002第9期。

[⑥]王万华著:《行政程序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