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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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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不动产主要包含的是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对个人的不动产进行实时登记,并对登记的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有助于人们及时发现不动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进一步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主要作用分析

1.是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律社会,任何事情都需要遵守法律规范。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近些年来,人们对不动产登记的了解越来越多。而不动产的物权具有比较强的排他效力,因而只要是涉及到物权相关的法律,都必须遵循“在同一特定不动产上不能有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同时存在”的原则,这也是不动产登记中需要注意的一点。首先,我们需要肯定的一点是,不动产档案登记是通过国家行为表现出来的结果和最高的证据效力,这也为后续不动产权人查询相关的不动产信息奠定了条件。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很多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问题的最大根源就是不动产权的归属。而这些可以通过之前的档案登记进行有效地核查,从而便于纠纷为的解决。不动产登记相较于现阶段的不动产证书,人们往往更加倾向于不动产登记。当二者的信息显示不一致时,人们会通过不动产登记来验证信息。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档案逐渐成为了人们默认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2.不动产档案是全部档案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

在我国的档案管理部门,涉及到的档案种类各种各样。但是不同类别的档案由于各方面的要求不同、功能不同,在管理的时候也会不同。建筑行业的发展,人们对房屋不动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房价的快速上涨,使得很多的人加入到炒房大军中。而这就涉及到了物权的一个问题。市场上的房产交易过于频繁,与此相关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不仅可以丰富档案的内容、改善档案的馆藏结构,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从而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力。不动产档案登记成为了档案登记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其他的档案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的难点和相对应的措施分析

在开展不动产登记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按照既定的流程,登记必要的信息,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有效管理。但是在实际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通常因为不动产自身的原因,加之上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遭受阻碍。

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交接问题和对应措施分析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时,需要全面记录与不动产相关的信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通常都是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但是由于一些制度的问题,如果出现岗位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者因为其他的问题,会导致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在移交、备案和承接档案过程或者环节出现档案遗漏、混乱无序的状态。在后续的查阅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甚至引?l一系列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因此,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措施。首先,为了进一步完善档案登记管理体系,要结合管理的实际需求制定完善的档案移交、查阅和备案制度,从多方面考虑不动产查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杜绝因为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移交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针对不同类别的不动产档案进行整合,区别对待,有序地进行区分,并设定相应的管理位置。在档案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有效的划分,帮助人们对不同类别的不动登记进行区分。最后,有效的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平台,充分实现各类信息的整合,以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登记不动产,逐步提高日常的工作效率。

2.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广、存储空间小等问题及对应措施分析

由于不动产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在登记档案时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事无巨细,每个小细节都需要登记到位。这也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早期没有实现互联网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存储空间极小,不利于保障不动产所有者的相关权益。信息时代在发展,因而不动产的相关登记制度也要不断地更新。首先,建立专门性的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系统,电子档案系统涵盖的内容涉及不动产的各个方面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电子系统的信息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有效地管理,提高整体的管理水平,也强化了档案管理的功能。此外,加强对相关档案工作人员的技能化培训,包括基本的技能操作,逐步提升其整体的综合素质,从而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国土资源基础工作

一、诸城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情况

近年来,诸城市国土资源局已夯实基础工作为抓手,全面提升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设立了综合档案室,开展数字化改造,综合管理水平达到省特级标准,并成为省级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局档案室现有专用库房4间、面积100m2,阅览室1间、面积25m2,办公室1间、面积25m2,荣誉室1间、面积25m2,库房能容纳本单位全部档案,并预留10年的存储空间,满足了开展档案工作的需求。

一是推动整体工作晋级升位。先后投资近20万元,完善了全系统国土资源档案的软、硬件建设。同时,严格按照档案晋级要求,全面推进档案整体工作晋级升位。先后完善了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保管等工作,配齐配强档案基础设施,实现了档案库房、办公室、阅览室“三分开”,库房管理达到“九防”标准。2011年,经上级档案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全系统顺利完成了档案达标省级任务,其中局机关档案管理晋升特级,全市 13处国土所(分局)档案管理全部达到省一级标准要求。

二是数字化建设走在前列。诸城市国土资源局自2012年5月份开始,以建设档案信息资源为核心,以促进公共服务为目的,扎实推进国土档案数字化。局领导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并争取市财政支持,先后投资一百五十万元,与专业技术单位合作,设计开发了适合国土资源档案业务管理需要的档案数字化软件,购买了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化设备,并安排专人靠上,严格按照档案数字化管理要求规范操作,完成了所有室藏文书档案、建设用地、地籍管理、利用规划等业务档案的扫描、录入。截止2014年底,共扫描加工37000余卷,录入文件条目28万条,扫描200万页,并对所扫描数据进行了备份,全部档案实现了数字化管理。

三是实现档案科学化管理。积极开展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创新档案服务利用方式,提升档案管理水平。特别对新形成的档案要求即时装订、立卷、归档和入库,确保了档案资料的及时入库和齐全完整。对库房内所需档案密集架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做好登记,确保2年内新形成的档案得以存放。2015年,顺利通过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示范单位测评。

二、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超前意识,档案管理积极性不高。长期以来,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业务档案资料积累残缺不全,给档案的整理归档带来了困难。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陆续展开,产生大量需存档资料,由于档案整理工作量大,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积压现象,造成归档工作被动。

2、档案资料收集、移交不规范。国土资源工作业务性强,工作中往往只重视业务质量,文书档案资料的归档、存档意识不强,常常出现资料、文件的附件找不到的情况,导致该份文件无法归档。

3、档案管理人员素质需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工作,档案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好的专业素质才能胜任。随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开展,对档案管理者的国土资源管理基础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档案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对基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国土资源档案是一种重要的具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信息资源,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为社会和地方经济建设及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是国土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也应引起每一个国土资源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1、档案收录完整、规范,抓好基础业务建设。档案收录完整、规范是实现国土资源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的重点。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基础上,档案的形成要规范化、档案的整理要系统化,印发实行统一的归档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装订、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排列归档文件、加盖归档章、依据档案分类方案和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逐件编目装盒表等规定程序完整收录档案。

2、加快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建设。基层国土单位应该加强数字化建设,舍得投资,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功能,开发或引进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建立电子影像档案数据库,加快国土资源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健全管理网络,并及时配置、不断更新现代化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计算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硬件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查询服务水平,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档案原件出库的次数,降低档案原件丢失的几率。

3、宣传档案法制,促进依法治档。认真学习宣传《档案法》,强调国土资源档案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意识。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档案在土地权属调查、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登记发证、违法用地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中的作用,扩大国土资源档案的影响。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档案;市场管理;房地产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3158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日益繁荣,随之出现了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抵押等房地产交易活动,且活跃度越来越高,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及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进而改善当前管理混乱的现状。

1房地产权属档案及其价值

11房地产权属

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工作的过程中,通过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的重要信息便形成了房地产权属档案。它是城市房地产业管理的科学依据,对于城市建设管理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满足社会各界需求提供了支撑。通过房地产权属信息的便捷查询,以及档案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实现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开发利用价值。

12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价值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且房地产交易市场日益活跃,房地产权属档案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价值作用。地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等业务服务,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

21权属与市场管理需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机关单位机构的工作宗旨,让群众满意是工作到位的具体体现,日常工作中应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发扬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作风。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机制,推行规范化服务;构建办证、发证、审批等多环节一站式服务,提高群众办证效率,充分发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2权属与市场管理要积极为房地产业发展服务

主动为个人住房消费提供服务,满足人们购房消费的需求,推进权属和市场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提高地市发证率,保障房地产市场滚动发展。大力鼓励中介服务业发展,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房地产市场活跃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注重对房地产形势的分析研究,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23权属与市场管理应积极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推进管理模式创新成为当下的重中之重,借助科技创新,推进办公模式现代化,改进手工作业的传统模式,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及质量。借助体制不断创新,推行交易、权属管理机构分设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一体化办公模式,大大简化了工作程序,为群众办证提供了便利。不断推进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了人事管理制度,用人机制更加灵活有效,充分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了权属与市场管理的水平。

3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部门的现状

近年来,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兢兢业业,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国家经济发展由高速转为中高速的新常态下,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更应主动作为,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特点,补足短板,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激活住房市场,为满足需求市场营造一个宽松有利的环境。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作风问题,有的地方行政手续复杂,办证效率较低,服务意识不强;管理模式较为落后,对新观念、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无止境的,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

4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建议

41推进办公现代化

加强信息技术与权属档案管理工作深度融合,摒弃传统的手工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管理工作的便捷化。

42深化内部机制改革

一是实行全员聘用制,增强人员的流动性,同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事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和义务,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二是针对中层领导,探索推行竞争上岗制度,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三是建立普通员工双项选择制度,包括争上岗和末位淘汰制,进一步优化工作人员结构,合理分配资源,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43促进廉政建设

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强计算机管理,提高透明度,遏制违规行为出现,增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合法化。

44进一步简化程序

对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审批环节,要注意进行清理取消,尽可能地缩短办件时间,同时改变多窗口管理,实行申请、审批、办证、交易等产权管理办公一体化,提高办事效率。

45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地方应注重对服务队伍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大高素质专业人才引进力度,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权属档案与市场管理向规范化、现代化发展。

46深入开展市场形势分析

及时了解国家、省市出台的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形势的分析,研究市场下一步发展动向,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只有掌握了大量的市场信息动态,才能更准确地把握管理顶层设计,从而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信息进行研究整理,进而建立健全完整的市场监测体系。

5结论

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文书档案有一定的区别,其受房地产行业的影响颇深,房地产行业的性质特点赋予了房地产权属档案具有独特的特点,也充分发挥了其永久性的作用。房地产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房地产权利人倾尽所有储蓄购买的房屋,对于自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是最关注的,因此,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作用至关重要。各地区房地产权属档案与市场管理在明确现有问题的状况下,做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不断加强人才服务队伍建设,促进廉政建设,同时随时关注市场形势,实现制度、标准、程序等各业务环节的高度统一,努力提高查档效率,保证存档质量,为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苏剑房地产估价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4

[2]王丽英铜陵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8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当前房屋登记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房屋登记系统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必须进行告知等;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各种规定,都需要我们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效用,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提高自身素质、保障登记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其中,针对建立房屋登记簿这一核心要求,各地都在原来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开始了房屋登记簿的建立工作,烟台市也为此开发了全新的登记系统。我市目前在这方面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式,原有的登记系统不完善,无法满足建立房屋登记簿的要求,只能自己摸索手动建立登记簿,工作效率低,无法形成完善的房屋登记系统,也无法完成原来大量登记数据的建立工作,造成房屋登记簿的数据不齐全,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房屋登记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房屋登记系统,房屋的预售备案、房屋抵押等工作都难以统一起来,案件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也相互分离,不仅增加了大量的重复工作,降低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不能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造成房屋登记的误判,产生不稳定因素。

(二)房产档案管理问题

房产档案目前由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在房产档案管理上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部分档案没有做到一户一档

一户一档是房产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能做到一户一档,房产档案就无法体现房屋的产权现状,往往造成产权归属的误判。目前房产档案的管理普遍存在这一问题,一处房产具备几套档案,甚至抵押档案也是单独立档,互不联系,根本无法确定哪一套档案记录的是该房屋的当前所有权人。《办法》实施以后,需要逐步建立房屋登记簿,而房产档案是建立登记簿的重要数据来源。目前房产档案的现状显然不符合数据准确的要求,使房屋登记簿的建立困难重重。一旦因为房产档案的混乱造成登记簿的错误,导致经济损失,我局必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建立分丘分幅的管理模式

分丘分幅、以图管档的档案管理模式是房产档案管理最科学、最有效的管理模式。目前房产档案只是简单地放入档案柜,办理一批存放一批,全市各个区域的房产档案混在一起,同一栋楼的各户档案分散在整个库房中,难以实现档案的统计分析及利用。比如,因城市规划需要调阅我市某一区域的所有房产档案,目前只能先到现场逐户调查产权人姓名,根据姓名到档案馆逐户调阅,往往几天时间也不能完全调出。而如果采用分丘分幅的存档模式,同一区域的房产档案都集中在同一个档案柜,只需在规划图上划定范围,立刻可以找到该区域内所有房产档案的存放位置,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更不会出现错误或遗漏。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问题

为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都采取各项措施,以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为根本,实现市场的平衡与稳定。烟台市房管局自20__年起开始了该项工作,目前已取得很好效果。我市20__年起,房管处开展了商品房预售备案工作,仅为整套工作程序的一个环节,严格来讲管理工作尚未真正运作,可能产生的后果是:一些企业无证售房、更改设计、面积不足;一些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工期延误;一些企业收取预收资金后,不积极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引起不稳定因素;一些小区物业管理跟不上,体现在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质量不达标的方面;同时,预收资金监管不到位,将可能发生抽逃资金等现象,对市场秩序危害极大。

(四)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20__年下半年,我们集中力量对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摸底。调查中发现存在两大类问题,一类是由于历史原因,房产证未办到个人名下,另一类是已办理了个人房产证,但由于不同因素,无法上市交易。涉及问题总户数为8650户,其中,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小区产生问题4454户,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或购买民房产生问题1240户,驻城村房屋产生问题2956户。

房屋登记中产生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相互交叉。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土地原因。有的在开发建设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手续不齐全;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民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由于户籍与土地政策冲突,无法办理房产证;有的驻城村利用宅基地搞开发,对外出售,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或已办理房产证后无法上市交易。

二是规划问题。有的项目没有办理规划手续便开发建设;有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土地审批手续不一致;有的实际建设超出规划审批手续许可的范围,等等。

三是建设手续不齐全。主要涉及工程开工、建筑质量、人防工程等。

四是政策因素。我市的 房地产业管理是随着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走上正规的。具体讲,直到1998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才逐步步入正常轨道。1998年10月市政府召开会议,要求房屋登记中出具土地手续,我市才逐步完善房屋登记中的土地管理。同时,还存在一种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曾出台过政策,集中清理过部分违章行为,但由于政策传达或政策理解等因素,违章建设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办理,使问题积压下来。而在统计的8650户问题中,土地问题占48%。

五是少数的人为因素。极少数项目,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采取欺瞒等手段办理了相关手续,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问题显现出来,最直接的后果是已办理房产证的住户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房产相关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根源,也严重制约了房屋登记工作的完善与发展,是群众反映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

(五)房屋登记体制建设问题

目前我局从事房屋登记相关工作的单位科室有局业务科、房地产管理处、城建档案馆,开发办还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批工作。随着《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突出房屋登记簿法定效力的作用,以及中间环节“无缝对接”

、办事效率的最大化提高等要求的提出,现行房屋登记体制面临着以下问题:

1、登记簿的法定效力难以实现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房产证只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同时,房屋登记类型包括国有、集体两大项登记,五大类型,30多个小项,每一小项登记均有不同要求,登记工作繁琐而复杂。但均需作到针对登记的事项、内容等询问申请人,并做笔录归档保留;均需作到将登记事项、内容记载于登记簿。

在现有的房屋登记体制下,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见不到登记簿,无法作到依据登记簿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内容等,也无法做询问笔录,无法根据登记簿登记事项、内容等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无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已进行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抵押登记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等,难以做到准确受理。

2、房屋登记效率受到很大制约

目前我市房产登记案件由业务科受理,由房管处现场勘查、审核、审批。而业务科与房管处没有实现集中办公,业务科受理案件后只能等半天或一天后集中送往房管处,这样在客观上就造成案件办理的滞后,不能做到受理即开始办理。目前,我们的办证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而传件与转件就要占去20%—40%,不利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办法》中规定的异议登记办理时限是1个工作日,而目前的工作机制仅接送案件就至少需要1—2天,根本无法达到规定要求。其他登记类型也会因为案件的传接占用了较多的时间,造成实际工作时间的紧张。尤其对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房产证遗失登记等需要即时办理的登记,势必因工作机制问题导致登记不及时,极有可能产生法律纠纷,我局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房屋登记簿建立及信息系统建库工作难以开展

目前房产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在房屋登记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对房产档案进行标准化整理,建立规范的文本档案库及电子档案库,是登记系统建设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成果的质量也有严格的要求,需要确保100%的准确无误。这些工作都需要由房地产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因此协调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也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六)村镇房屋登记问题

1、体制不理顺。目前,建成区的三个街道区域内所有房屋登记(包括该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均由市建设局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直接派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完成内审外查后给予登记发证;而另8处镇街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自20__年8月后,市房地产管理处只增加了业务量,人员编制並没有随之增加,现该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共11人,尚不足烟台市其它县市区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平均人数的半数,在这种情况下,20__年8月起的村镇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只能沿用以往模式,即由各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受理案件,申报资料初审,然后现场勘查,再将资料报至市房地产管理处,该处只能做到形式审查,一方面无法确认资料真伪,另一方面对现场的实际状况並未真正掌握,只能以各村镇建设办公室的审查结果作为依据进行登记並发证。村镇建设办公室隶属于各乡镇政府,受诸多因素制约,审查结果时有纰漏,影响了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办公经费和办公设施匮乏。目前,我市各镇街财政对于村镇房屋登记都不拨付办公经费,村镇建设助理员都是自己负担给老百姓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交通费、燃油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缺乏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数码照相机、交通工具,有的乡镇甚至不为村镇建设办公室配备办公电话,长期以来,不但给村镇建设助理员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而且打击了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

3、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由于市房地产管理处只增业务不增人员编制,只能继续依靠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各镇街的房屋登记业务。而各镇街一般只设置一名村镇建设助理员,多的有大辛店镇、潮水镇、南王街道也只有2人,还要负责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村镇公用事业等业务,而且多数村镇建设助理员还担任其他职务;由于我市乡镇合并,乡镇规模大幅扩大,少则五十个自然村,多则过近二百个自然村,而村镇建设办公室人员並未增加,原来小乡镇的村镇建设助理员要负责已增至两倍、三倍的大镇的实地勘察房屋、测量绘图、填写表格等大量的工作,加上还要负责到市建设局业务科交件、拿证等工作。工作量相当大,人手明显不足,尤其是距离偏远的乡镇。

4、历史遗留的管理漏洞。以前房屋登记程序不严谨,管理不完善,造成一些房屋登记问题。大的方面有:(1)1993年全市乡镇房屋普查换证时,没有及时收回1985年颁发的房产证,造成“一房两证”问题。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更换农村房产所有正意见的通知》,1993年在我市所有的乡镇进行农民住宅普查换证,但是当时只是颁发了新的房产证,并没有收回1985年颁发的房产证,造成了许多房屋出现了“一栋房屋拥有两个房产证”的现象,这给房屋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法院查封了1993年的房产证,但是房屋权利人利用1985年的房产证进行转移登记。(2)1993年房产证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遗失补证登记后,原来房产证的存根没有及时注销,造成“一房两档”问题。“一房两档”的问题给房屋登记和档案管理造成了许多弊端,如对房屋抵押、房屋查封的档案管理造成许多漏洞;房屋过户后,原房屋权利人利用原房屋档案补办房产证等问题。若因此类问题造成工作上的错误,我们单位将要面临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5、村镇建设助理员业务培训工作不到位。各镇街的村镇建设助理员分散不均,而且身兼数职,很 难集中培训。由于缺少必要的培训,村镇建设助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出现绘图、填写表格错误和漏报资料的现象,从而造成退件。这不但成倍增加了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量,而且也打击了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热情。

6、责任不明确。由于村镇建设办公室隶属于各镇(街)政府,其人员编制也属于当地政府,而国家规定,登记机构即建设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管理处要为最终的登记结果负责任,所以一旦登记失误、错误,登记机构就要为此买单。而目前在我市各镇街村镇建设办公室,客观上存在人员缺乏、经费设备不助等因素,更重要的是主观上落实责任不理顺,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审查资料不彻底,现场勘查不认真,表现在:有的受理业务案件不见当事人,随意性大;有的现场勘查不严肃,根本不到现场;有的办人情案件,违规操作。部分业务案件房管处在复审时能够及时发现处理,而大部分案件如有漏洞市房管处仅凭形式审查並发现不了。如某镇街村建设办公室没有按照要求见到房屋卖双方当事人,仅凭买方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就给审核盖章,结果买方提供的是假身份证,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此类问题不发生则已,一旦发生就很难收拾,群众反映很强烈。

二、规范房屋登记工作的对策

针对以上六方面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及对策:

(一)对于房屋登记系统问题,应加强房屋登记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一是配合《房屋登记办法》的深入实施,及时更新引进房屋登记软件系统,解决原有软件功能落后、效率低下的状况,尽快组织人力物力投入到系统建设中去,提高登记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加大投入,报请建设局党委,购置一批先进的仪器设备,完善登记基础条件,提高房屋登记效率。当前我市房屋登记基础设施薄弱,面对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日新月异的先进科技手段,房屋登记工作在更新基础设备、改进工作手段方面已经严重滞后。对此,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着手基础仪器设施的更新工作,配置用于房屋登记系统的服务器、计算机、扫描仪、内网设施等硬件,用于房屋面积测绘的gps定位系统、测距仪、绘图计算机、绘图仪等设备,从基础上提高房屋登记技术水平。

(二)对于房产档案管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现档案分区分丘管理

(1)房产档案管理的分区分丘及编号,均参照土地宗地图进行。房产档案的分区分丘管理按照“房产区—房产分区—丘—幢—房”五级进行。

(2)房产区:将__市划分为几个房产区,按照城区、各村镇区域进行划分,在房产档案库房中划定相应的区域,用于存放相应房产区的房产档案。各房产区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房产区号。

(3)房产分区:每一个房产区划分多个房产分区,城区按照土地街坊图进行划分,村镇按照行政村进行划分。在房产档案库房的各房产区中划分房产分区,用于存放相应房产分区的房产档案。同一房产区的各房产分区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房产分区号。

(4)丘:每一个房产分区划分多个丘,按照宗地进行划分。属于同一住宅小区的几块宗地,或同属一村农居房的小块宗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一个丘。在房产档案库房的各房产分区中划分丘,用于存放相应丘的房产档案。同一房产分区的各丘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房产丘号。

(5)幢:每一丘中的每一幢房屋划分为一幢,在档案库房中相应丘中进行划分,编排幢号。

(6)房:每一幢房屋分为若干户房,在档案库房中的相应幢中划分每一户房的档案存放位置,用于存放该户房产的所有档案资料。

通过对全市房屋进行五级划分,确保了每一户房有一个系统的、唯一的编号。同时,通过对档案库房进行相应的五级划分,使全市每一户房屋在档案库房中都有一个唯一、固定的对应位置,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管理科学,且能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准确性,同时最大程度地增强了档案的利用效率。

2、实现档案一户一档

通过上述做法对档案库房进行了五级划分,建立了档案管理的整体框架,为实现一户一档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工作是将现有的房产档案进行整理,逐步将每一户房产档案“充实”到划分好的框架之中。

(1)新登记的房产档案

新登记产生的房产档案,按照上述五级编号进行整理,归入档案库房中的相应位置。

属于初始登记的,直接进行归档。

属于转移、变更登记的,提出上一份房产档案,与新档案合并后进行归档。上一份档案仍为转移或变更登记的,逐一提出上一档案,直至初始登记档案,一起合并为一份档案后归档。

属于抵押、查封、遗失、预告等各类登记的,提出房产档案,按上述要求进行整理、合并,与抵押、查封等相应的登记档案资料合并后归档。

(2)原有房产档案

新登记产生的房产档案按照上述要求整理归档后,原来存放的房产档案不会再增加,原有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同时进行。

原有档案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存放的,因此应该从最后办理的档案开始,从后向前逐步推进,从最大程度上确保整理的档案为最后登记的产权人,保障房产档案的准确性。

档案整理的基本步骤:从最新的档案开始,对每一份档案按照要求逐一提出上一份档案,直至找到初始登记档案,合并为一份完整的档案;然后,按照要求进行五级编号,做好记录后进行归档。

(三)对于商品房预售管理问题,要在三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要抓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是允许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的行政许可,是介入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一方面要严格审查预售项目的各项手续,审慎发放预售许可;另一方面更要严密监控违规售房,无证售房,使预售许可真正成为规范市场的有力手段。

二要抓好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核心步骤。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根本目的在于资金的周转利用,同时,缴纳的购房款也是广大购房户的核心利益,一旦这部分资金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而我市长期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粗放管理,资金监管工作更是没有实质性的实施,这是今后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房管处对该项工作进行了严密的论证讨论,制定了预售资金监管的有效方法与步骤,争取能够尽快使该项工作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三要抓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监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重要手段。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相辅相成,一面约束开发公司不能挪用资金、一房多卖,一面约束购房者不能私卖炒房、哄抬房价,共同构成了完善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体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制度自20__年7月实施以来,已经初步显现出成效,为建立完善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对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策

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时间跨度较大的项目,建议不能以现行的政策来衡量,而应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政策把握应当立足当时。有的项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谈了很多当时的道理,且有可信 的证据,建议尊重客观理由和客观存在,予以办理。

认真甄别、宽紧适度的原则。所有项目不能一概而论,要仔细勘察,对发生时间较近,明显违反政策的项目,要在相应尺度内予以惩处。

从速解决、一次办结的原则。鉴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本目的,建议限期办理解决,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尽量尽快解决,以防一拖再拖,继续积压。立足客观实际,针对不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办法,一次性解决问题,不能“留尾巴”,又产生新的问题隐患。

(五)对于房屋登记体制问题,应探讨建立规范的集中办公体制。

集中办公体制,即统一登记程序、统一办公场所、统一记载于登记簿,实现案件的受理、审批、登记、收费、发证、归档等各项业务集中办理,真正实现“一条龙”工作标准。集中办公在硬件上应具备相应的案件受理窗口、案件审批办公场所、房产档案库房、登记收费窗口、缮证发证窗口等五大部分,在软件上应具备流畅的传接程序,完善的管理机制。

集中办公体制的建立,一是可以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制度,实现登记业务的统一管理,避免登记错误的赔偿,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要求;可以对房产档案直接进行规范化管理,杜绝工作漏洞,尽最大限度的规避登记风险。二是可以解决案件传接的滞后问题,做到受理即开始办理,即避免案件的“抢办”现象,又可以缩短20%—40%的登记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可以做到即时询问申请人相关问题,更好的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提供方便,符合《办法》要求,提高收件质量。

(六)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对策

要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管理起来,并不断加以规范,必须解决人员问题。首先是人员的责任心,形成错案追究的长效机制。其次是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第三是解决人员短缺的问题,配备足够的人手。第四是解决办公条件差的问题,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审计 财务缺陷 对策建议

近年来,虽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村级财务管理依然相对薄弱,经济纠纷引起的干群矛盾屡屡发生,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现动态实时监察,更好地推动农村财务事业发展,已成为日益破解的难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核算薄弱

收支票据管理不严,有些村没按时序开具村统一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存在漏登遗失等不规范行为。票据的报销审批手续不齐全,经常有白条抵库的现象。向个人借款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议,在账务上有利息支出而查阅不到借款凭证。有些村集体公益事业项目由村民自筹部分未入账直接收支相抵,项目管理不到位,致使会计信息失真。2004年一些自然村被撤并组建行政村,还存在财务仍然独立管理即私设小金库,至今未并入行政村委托乡镇三资管理中心统一监管。

(二)财务内控制度缺失

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村账会剥夺村级经济权力,往往有抵触情绪工作上不给予配合。部分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大额支出等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议,由村干部用行政手段独断专行。村级理财小组听从村干部指使,没有真正履行监督职责,助长了腐败土壤蔓延。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专业知识业务水平不高,货币资金管理混乱。村级重大建设工程如办公楼、公厕排污、康庄公路、饮用水招投标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

二、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清晰。有些村干部认为村级财务是村民自治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村账完全是政府强制行为,干脆把农村债务化解、村级财务监督和村级财务管理等工作也推给乡镇政府。如道路维修村集体承包给个人挖机等经济业务,村干部不会强烈要求对方提供合规的发票而是惯用白条入账。另一方面,乡镇三资监管不到位。乡镇三资管理中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村级财务收支票据,难免与村干部发生摩擦,为维持良好的氛围,不得不变相村级财务管理漏洞。乡镇缺少专职的审计人员,尽管经过专业培训,还没有深入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素质跟不上形势必展需要。受多方面的限制,审计人员查出问题与处理决定相脱节,很难得到及时处理,没有真正落实乡镇监督管理主体,无法形成上下联动协调约束机制。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实现组织稳定性

一方面,规范落实机构专业化监管建设。乡镇要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为基础,加强农经工作机构建设,协调落实监管职责,重视农村三资管理人才的培养、管理和使用,配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会计,相关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和会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工资激励和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农村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村集体要落实专人负责村级财务,村报账员需经县农业和财政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人员不得频繁更换,保证队伍相对稳定和业务连续性,落实村级报账员待遇。

(二)健全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

1、健全村级财务制度,并能够执行有效

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非生产性开支控制、财务开支审批、票据管理、资产台账、资产清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清理原行政村撤并等原因遗留的多余户头。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转让等,一律按照“立项申报、民主讨论、政府审批、公开招标、群众监督”程序进行,由县、乡镇、村三级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明确合同履约要求,加强合同规范管理。规范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有关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2、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和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票据,除可使用自制凭证外必须提供合规的发票,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借款收入等票据,须附有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按照有关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规范地使用专项资金和管理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计量支付,办理工程竣工决算。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做到安排资金与实施所需资金相吻合。对项目支出的净结余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上缴或重新安排项目。

(三)深化村级财务公开,实现运行阳光化

严格落实财务公开,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程序规范严格、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的要求,公开日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三资运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创新公开形式,推进村级便民服务和村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固定公开栏、网络、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细化公开内容,推行村级财务逐项逐笔公开,实现村级财务账目数据、资产资源实物取证、民主决策过程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村级财务公开模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公开内容。

(四)完善监督机制,实现监督立体化

1、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村务公开、村级三资管理、村级工程建设、村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反映成员意见和建议;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创新,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召开村级组织联席会议调解;调解不了的,可就争议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协调或裁决,情况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督促其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村级集体财务工作流程,村级经济业务发生的每张票据都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村报账员对业务工作负责,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

2、开展清查审计

乡镇纪委要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村级三资管理情况定期巡查,每年要对所辖村财务进行清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乡镇三资管理中心要深化会计监督,加强对村级财务开支的审核把关。加强审计资源整合,探索分类审计的形式和途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县财政经费予以保障。加强审计结果应用,探索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与农村审计绩效挂钩机制,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3、完善三资监管信息化平台

按照“统一会计标准科目、统一账务处理、统一信息采集、统一模块管理”的要求,做好资金、资产、资源、合同管理模块的相关信息录入,并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三资监管平台;有效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注的土地征用,资源承包和分配方案、安置房指标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详细公开。开发建成县、乡镇、村三级联网的三资计算机监管平台;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三资数据及时进账入网,实现三资管理及运行情况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预警、实时监管。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规范村集体所属动产和不动产交易行为,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以标的物应入尽入为原则,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公平交易。

四、结束语

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建设。

参考文献:

[1]徐争春.审计引发的财务思考[J].农村财务会计,2015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区块链;电子政务;可信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3. 080

[中图分类号] G2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3- 0148- 04

通过应用成熟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政府部门将管理和服务通过计算机技术进行集成,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在互联网上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向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透明规范的、优质的管理和服务。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会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可信性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会积极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

1 区块链概述

1.1 区块链的概念

区块链源自点对点通讯应用,把需要下载的文件,分成很多碎块,分散到不同的电脑,这些电脑可以分别进行一些碎块的下载,同时相互传输已经获得的碎块,最终各电脑都可以根据需要合成一个完整的文件。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一次交易的整个过程会被记录在“账本”上,这个账本是由网络中的电脑共同维护的,不掌握在某个机构或者个人手中,而是分布式账本。当账本中加入一批条目时,也加入了上一个批次的索引值,让所有参与者都可以验证账本上所有条目的出处。这些批次就被称为“区块”,而所有区块在一起则被称为“区块链”。

从区块链的底层通讯层看,区块链是在点对点网络中通过广播在网络节点之间进行交易记录更新,而各网络节点有各自完整的存储交易记录备份。从区块链的协议和应用层面上,不同的开发者可以根据自己所需求的应用场景, 自行定义交易记录所包含的内容、新区块产生的条件和加解密算法等。

1.2 区块链的特点

区块链是一个带有时间戳的帐务记录系统,具有可靠性、可信性、开放性、智能合约等特点。

(1)可靠性。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公开透明的交易纪录总账,数据库由所有的网络节点共享,由使用人更新,由所有网络节点监管[1]。区块链中的数据采取分布式存储,没有中心化的特定硬件或管理机构,分布式存储的设计使区块链系统具有很好的健壮性,一个或几个网络节点发生故障不影响整个区块链系统的运行,可以说区块链系统具有很高的可靠性。

(2)可信性。区块链采用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存储在区块链上的各类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但是具体参与交易的账户身份信息是加密的,只有在数据拥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访问到数据,保证了交易的隐私和数据的安全,具备了较高的可信性。

(3)开放性。区块链系统是开放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公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因此整个区块链系统信息高度透明。

(4)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基于这些可信的不可篡改的数据,可以自动化的执行一些预先定义好的规则和条款,是可编程的合约。

1.3 区块链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现状

区块链是随着金融领域比特币应用发展起来的,目前在电子政务领域应用逐步增多。如在澳大利亚,邮政部门已计划将区块链技术用于选举投票,应用区块链的选举系统将做到防篡改、可追溯、匿名和安全,这一系统将从公司选举和社区选举这类小型选举做起,逐步推广应用到议会选举中。如在瑞典,政府计划在土地注册系统中使用区块链技术。只要交易双方同意,土地交易将被记录在区块链上,所有相关方面都能够对土地交易进行实施监控,确保交易安全、没有诈骗行为。这一系统还允许所有交易相关方面监控交易进展,包括不动产中介机构、卖家、买家、相关银行以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如在英国,政府将应用区块链技术跟踪福利基金的分配以及使用情况,未来将逐步在税收监管、护照发行、土地登记以及食品供应链安全等方面进行应用。在我国,2016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与软件企业积极合作,计划立足禅城区人民政府“一门式”政务改革的领先优势和良好的大数据基础,联手打造全国首家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

2 区块链在电子政务方面的应用

政府机构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实现日常办公、信息收集与、公共管理等工作数字化管理、网络化管理。如政府办公自动化、政府实时信息、公民网上查询政府信息、电子化民意调查和社会经济统计等。 “互联网+政务服务”已经成为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的趋势。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区块链+政务服务”的电子政务服务模式开始逐步得到应用,“区块链+政务服务”服务模式以区块链和大数据为重要抓手,解决了数据开放共享所伴生的信息安全问题,消除社会大众对隐私泄露的担忧,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同时,确保公民的个人数据不被滥用、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每个人都能掌握自己的信息所有权,能够实现在发展的同时保证安全。区块链在电子政务中的具体应用有5个方面。

2.1 公民身份认证

公民身份认证需要通过国家权威部门来进行核对和认定,平时主要通过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等来确认个人身份,在办理银行、证券、电信、医疗、教育等涉及个人业务事项时,需要出示身份证件证明个人身份。但在办理电子商务等网上业务时,验证个人身份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也导致各类诈骗事件频发。

区块链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任何接入互联网的端口均可接入区块链,任何证件、实物或无形资产、私人记录、证明,甚至公共记录都可迁移到区块链上,形成“数字身份证”。依赖于可靠、不可篡改的数据库,区块链将彻底改变人们身份、资产等相关信息的登记与验证方式,各类数据信息和社会活动将不再依靠第三方个人或机构来获得信任或建立信用,全网的多方验证形成了数据信息的“自证明”模式。不再依赖于第三方机构管理和提供的数据信息[2]。

区块链运用于数字身份认证会产生若干颠覆性的影响。由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管理信任与分散性的本质,因此个人身份是不受任何机构的控制。且在区块链的运作下,没有人可以改变任何一项纪录,只能追加新的纪录,因此身份具不可改变性。当在身份认证区块链系统记录个人身份后,电子商务、网上客户等业务需要验证个人身份时,可以直接通过区块链系统和个人记录的信息核对,方便、快捷、安全。

2.2 公民和机构的诚信管理

诚信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个人和机构进行商业往来、借贷等业务时,如果没有诚信则寸步难行。由于社会各行各业的信息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一些公民和机构在一些事物上的不守信情况登记在具体的业务管理系统里,如银行征信系统、旅游管理系统等。目前还没有一个窗口能够查到公民或机构的全部诚信信息。如果引入区块链技术,在区块链系统登记个人信息的同时,也把个人的征信情况记录下来,这些信息在网络里对所有端口开放,在办理涉及个人的商业往来、借贷等事项时,通过区块链系统可以随时查询到个人和机构的全部诚信记录,可以避免许多纠纷事件,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3 政务信息公开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而电子政务就是要将这四大职能电子化、网络化,利用信息技术对政府进行信息化改造。通过电子政务,政府可以将社会公众关注的事项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由于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信息的透明性和不可更改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信任,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落实有很大的作用。如在土地登记方面,使用区块链记录将能保证完整的土地流转信息,包括登记土地的位置、大小、权属、交易记录等。如车辆交通违章,一旦违章信息登记入区块链系统,则违章的车牌号、违章时间、违章地点、违章处罚等一直记录在区块链上,不会因为任何人员的干预而被人为删除,保证了交通管理制度对所有人的威慑力。

2.4 食品溯源监管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如食品的来源、食品的生产时间,食品产地的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等。如果应用区块链技术,政府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区块链监管平台,给每一个食品都配上唯一的身份标签,从生产环节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地污染信息、当地水质信息,运输的时间和环节,到销售环节,把各个环节的信息都记录到区块链上,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验证、最终确认其来源,让社会公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区块链技术的重点是可提供一套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信用体系。比如一袋东北非转基因大豆,消费者可通过大豆包装上的独特二维码,查到这袋大豆从种植的土地到播种施肥,再到物流仓储等一切信息,这些信息有几个关键特点,一是记录在区块链上不可逆、不可篡改,二是这些信息大部分是机器自动上传的,不受人工干预。如果在所有食品体系上都能建立基于区块链的信息登记和查询体系,就建立了食品体系完善的信用体系,食品安全度将会得到大幅提升。

2.5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各单位都有档案室,都建有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方便查到干部的出生、籍贯、工作履历等综合信息,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基础信息。但违法更改个人人事档案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修改个人出生日期、修改工作经历、修改民族、修改学历等问题。由于个人年龄等和个人的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目前的个人人事档案管理手段也存在漏洞,现有人事档案管理方式不能完全杜绝人事档案修改作假。应用区块链技术后,通过区块链记录每个干部的出生日期、任职履历等基础信息,形成无法篡改的个人电子档案,从技术上彻底解决传统干部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积弊[3]。一旦干部档案信息经过验证并添加至区块链后,就会永久的存储起来,区块链的数据稳定性和可靠性极高,为干部人事档案的准确、完整提供了技术保障。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成熟,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未来在民政婚姻登记、房屋权属登记、股权众筹管理、监察审计、选举、慈善资金监管等领域都会应用到区块链技术。一个完成的“区块链+政务服务”的电子政务服务模式会逐步成为现实。

3 推进区块链在电子政务中应用的策略

发挥区块链的可靠、可信等特性,积极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应用区块链技术,有利于电子政务建设发挥更好的效益。具体推进区块链在电子政务中应用的策略有三种。

3.1 在政策上积极鼓励和支持

经过国内外的多年研究和实践,已经证明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金融交易系统、身份认证系统等的效率和可靠性。因此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在政策上积极鼓励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促进区块链的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如在政府管理部门支持下,我国2016年4月由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厦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大连飞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钞信用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智能卡技术研究院、上海矩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瀚德创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乐视金融、深圳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万向区块链实验室等共同发起的区块链联盟――中国分布式总账基础协议联盟(China Ledger联盟)成立,该联盟将致力于开发研究区块链系统及其衍生技术,其基础代码将用于开源共享。通过成立各类官方或非官方的区块链研究机构,可以促进区块链的研究和发展。

在一些可能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业务中,积极进行应用试点。由于应用新技术可能存在一定的技术和经济风险,政府管理部门有必要积极引导,通过产业基金等方式为积极研究和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引导和调动企业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积极性,促进一些试点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业务系统逐步成熟。

3.2 促进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等技术的联合发展

2015年国家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把大数据作为建设数据强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希望通过大数据应用,带动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产业链,提升信息产业的发展质量。大数据尽管目前在国内发展很快,但存在整合困难等治理难题,随着数据量的积累,治理将会更加困难。区块链中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其实质是一种互联网底层的分布式数据库技术,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数据库形式,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事件数据排列的“时间轴数据库”[4]。区块链技术将会有效避免有效数据的收集和清洗,大大降低大数据收集成本和提高大数据应用效率。

3.3 加强区块链技术研究

在区块链应用趋势中,重要的是能够掌握深层次的开发和应用技术。目前国内在区块链研究和应用领先的企业,如蚂蚁金融等,对区块链应用的探索主要集中在支付清算、基础技术框架、资产交易、票据交易等方面[5]。在加强区块链基础技术研究的同时,需要深入研究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政务、教育、慈善、民政、审计等领域的应用,通过一些典型应用项目的实践,不断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较深层次的掌握。

主要参考文献

[1]周立群,李智华.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的应用[J].信息系统工程,2016(7).

[2]王和,周运涛.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保险[J].互联网金融,2016(5).

[3]廉蔺,朱启超,赵.区块链技术及其潜在的军事价值[J].国 防 科 技,2016(2).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一、房地产税收流失原因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利用行业特殊性偷逃税款是房地产税收流失的直接原因

房地产企业开发环节多,时间过长,流动性大,成本核算方法复杂,监督难,房地产产品销售方式又多种多样,取得收入方式灵活。纳税人利用行业的以上特点,想方设法虚增成本、隐匿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主要表现为:

1、利用特殊的开发方式偷逃税款

房地产的开发形式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开发形式,政策规定及执行方式和力度上存在差异,给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留下了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经济适用房为名,利用减免税政策偷税;二是采取虚假立项,造成“委托开发”的假象,逃避销售不动产有关税金;三是自建房产销售后,不申报缴纳建安环节的税金;四是回迁房部分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

2、开发环节成本核算混乱,房地产企业趁乱“混水摸鱼”

一是利用虚假购货发票,虚列建筑开发成本;二是借支付拆迁安置费之名,大肆以白条虚列拆迁安置费。房地产企业的拆迁安置费大部分是支付给了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发票或收据给房地产企业。这也为房地产企业虚列开发成本提供了便利。三是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造成项目成本计算混乱,使成本无法在完工项目和在建项目中合理分摊;四是不按期结算项目成本。有的企业滚动开发,虽然房屋已全部售完,但迟迟不进行工程结算,不结转收入,成本也不及时结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影响企业所得税正确、及时、足额缴纳。

3、房地产销售环节,利用一些特殊的经营方式隐匿收入

如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房款方式经营房地产,企业在收到预收房款时不入账,而是通过借款方式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以假拆借资金来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又如: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某些房地产公司利用金融按揭贷款售房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不作预售收入处理, 从而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二)房地产税收征管、监控不到位是税收流失的间接原因

1、税收源头管理困难、税收有效管理滞后

通常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必须经过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建设等多个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与监督。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制度,这些行政部门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信息难以共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购置、项目立项和施工许可等信息,都是在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事项之前发生的,由于目前对房地产业的社会化综合协调管理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这些重要的涉税信息不能有效实现部门共享和信息互换,客观上导致了税收源头管理困难的实际问题。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其他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基本上都是事前管理,审批手续不办理,前期费用不交齐,房地产就不能开发,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就无法实现,而税务部门的管理是一种事后管理,现行税收政策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了销售收入时,才对确定收入时间、成本扣除及成本分摊作了相应的规定的,税务机关征管是一种事后介入。税务部门的管理所处的阶段和时限决定了其虽然是依法管理但力度却弱化于其他部门的管理。一些许可的办理及成本费用的支付都是在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事项前发生的,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不能准确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成本费用信息。

2、房地产税税种多,税源的可变性和流动性较大,税收征收难

首先,在房地产业的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10多种税种,由于房地产税税种多,各税种的征收环节和计税依据各不相同,征收机关不同,征收难度大。其次,房地产企业开发多为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税源的可变性和流动性较大,税源控管难。第三,税务工作人员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会计核算不熟悉,再加上纳税人会计核算复杂,加大了税收机关征收稽查的难度。

(三)对偷漏税处罚力度弱,打击力度不够是难以遏制房地产企业偷漏税另一重要原因

稽查人员在查处各类涉税案件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常常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导致行政处罚力度弱,客观上助长了偷逃税行为的蔓延。企业偷逃税如果不被发现,必定大赚一笔,即使被发现了,查处了,也只是补足税款,缴纳少量的罚款和滞纳金而已。收益与成本的巨大反差,助长了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主观故意。偷逃税成本不高,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重要原因。

二、房地产税收流失治理对策

(一)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引导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行个性化宣传和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办税辅导,帮助企业健全财务核算,综合分析评估开发商纳税情况,对有涉税疑点的税户,要及时开展约谈,详细宣传税收政策、办税知识和法律责任,促进开发商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进行专项的税收情况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为税收征管营造一个良好的财务基础。

(二)规范部门协作

提请政府制定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需承担的职责,以制度规范和加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招投标中心、银行、税务等各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传递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房产证办理及资金走向等信息,通过资源共享完善税源监控。

(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完善日常监管

一是在开发初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项目立项书、项目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与建筑公司的承包合同、项目总投资额等,总体掌握工程的开况,及时登记掌握房地产企业税源状况,为后期的监管打下基础。二是项目竣工后,要求企业及时上报成本费用分摊办法,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情况,防止企业私自转移利润,逃避纳税。同时,要求企业按月上报销售合同和发票清单、《存量房产盘点表》等涉税资料,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等措施,跟踪监控商品房的销售进度,对其销售情况实施过程监督。建立房地产企业监控管理动态台账,逐户分季度反映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情况、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及税务机关调整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

(四)加强涉税资料审核,提高征管质量

一是加强发票的审查。检查发票的领购、开具和取得是否符合规定;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有无使用假发票、白条入账等情况。此外,房地产业的税收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税务机关在销售环节上应加强票据的领、用、存管理,最大限度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情况,据此审核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二是加强合同的审查。对购销合同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开发项目合同,核实房地产开发方式 ,防止房地产企业“张冠李戴” 偷逃税款;通过审查购货(原材料等)合同,核实成本的实际开支情况,防止利用假合同、假信息虚增成本;通过审查房地产销售合同,掌握销售收入、付款方式等情况,防止纳税人取得收入不及时或不入账的行为。

三是是加强收入、成本核算的审查。加强对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材料费用等账目的审查,审查成本费用的真实、合理、准确、合法,以杜绝企业多列费用,虚增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加强对预收帐款、应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帐款等往来帐目的审查。规定所有房地产企业每月必须将预收帐款等往来帐目的全部数据形成情况报告、及增减变化原因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以杜绝企业利用往来帐目调节税收的不法行为。此外,在书面资料审核的基础上,还要经常通过实地走访获取有关信息,避免征管上的盲点。

(五)加大处罚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

首先对经查实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该处罚的处罚,该曝光的曝光,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杜绝以罚代刑,从而消除纳税人在偷税时的侥幸心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其次实行偷逃税企业定期公告制度,房地产企业担心被公告后影响其诚信度和企业形象从而不敢肆意偷逃税款。最后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对凡是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已办理的取消其贷款资格。

(六)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培养高素质的征管人才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须提交有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五章审查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第六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关办证规则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