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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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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管理范文第1篇

一、二维条码的概述

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的信息是二维条码纵向和横向两个方位同时进行表达的,所以,很多的信息量通过很小的面积就可以被表达出来,而且信息的准确度还可以得到保障。通过现在不动产档案管理可以看出来,和一维条码相比较,二维条码还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方向上,信息的存储方式主要是信息符号,这是在一维条码的基础上一次很成功的改变。这是一项既廉价又简洁的应用,很多单位都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和一维条码相比较,虽然增加了很多的存储空间,不过却也只是1K左右,而且信息存储的越多,就需要越大的尺寸,对识别识读器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二维条码只能存储比较少的信息。

二、在不动产档案管理中二维条码技术的实现模型

在不动产档案中应用二维条码技术,主要是把元数据、电子文件和纸张文件拷贝和封装在一块,分析的时候所使用的处理技术应该要严格一点,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在二维码中将其元数据和电子文件存储起来,形成纸张文件档案、元数据及电子文件;纸张档案在通过相机亦或者是扫描仪扫描成二维条码,然后再进行扫码还原,最终得到相对应的数据。不动产档案管理和很多的软件系统和单位之间都有关联,电子文件在生成二维条码以前,需要设置成长期存取的统一格式,对于统一的标准,元数据也应该要遵守,对各用户各阶段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使用非常有利。生成二维码以后是不可以再改变的,在文件流转的时候,元数据在不断地变更、增加,因此,新部门在得到流转的纸张电子文件的时候,需要以不同的元数据为依据,将这些增加、变更的元数据变为二维条码,并在纸质文件上打印出来。

三、在不动产档案管理中二维条码技术的应用

在我国二维条码技术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史,有了越来越广阔的应用范围,在不动产档案管理中也到了一定的应用,因为其具有简便性,得到的效果也是较为明显的,不过不动产档案管理在对其进行应用的时候还有很多大小不一的问题需要注意,具体分析如下:

(一)存取格式的选择。不动产档案管理有很多种存取格式,在?x择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务必要将格式转换成长期存取格式,主要是由于不可以更改生成以后的二维条码,如果选取的存储模式不是长期的,文件很容易流失,引发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所以这项步骤是极为重要的,不可以被忽视。

(二)相应标准的制定。通常情况下,二维条码技术都是应用在电子档案管理之中的,电子档案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实现存储,而档案管理也可以实现共享,但是前提条件是一定要有相关的标准进行约束,不可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对相关标准的制定主要是由于不动产档案管理有很多的系统,而且还要转换这些系统,有助于促进档案正常电子化管理的实现。如果没有标准,共享档案的实现便很难,所以,二维条码技术的使用是离不开相关标准约束的。不过,在对标准进行制定的时候,要以国家的规定为依据,国家已经具体制定出了标准,严格地执行就可以了。标准的制定有两条原则需要遵守,一个是易用原则,还有一个就是通用原则。通用可以对大一点的范围适应,而易用则简单,电子档案不能因为使用二维条码技术而变得繁琐,否则会适得其反。除此之外,二维条码由于有限的容量,所以需要简单地处理一下存储元数。通常情况下,在对标准进行制定的时候,所选择的数据元素所具有的特点是基础性和通用性。

(三)相应的管理系统要进一步地完善。测试平台的建立。使用平台对使用的硬件、软件进行测试,然后再投入到市场中去。通常时候都是有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此管理的,因为有很多重要的文件存在于档案管理部门,如果有些问题出现,后果是不可预想的。

文档一体化系统的设计工作要做好。在设计的过程中有两方面需要格外地注意,一个是正式文件的生成,另一个则是收文登记,这两项工作一定要做好,有助于目前的系统和二维条码技术融合工作的实现。

不动产档案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问题;对策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得到顺利开展的重要资源,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由不动产登记簿与登记原始资料所组成,是物权公示作用的最鲜明体现。不动产登记档案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法院诉讼、住房保障、个人信用管理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在信息共享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信息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因此就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问题提出可行的对策,对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1 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档案在利用目的、利用主体、利用对象、利用方式上也有较大差异,如:在利用主体上,可以是自然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国家有关机关等,但不同的利用主体其利用权限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差异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方式要求更为准确和细致。

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面临着条块化分割的问题,各有关部门掌握着自己的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并不能共享和利用,数据格式不一致,系统无法对接,为档案利用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大量的相关制度,但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造成内容庞杂,标准不一,并没有达到制定标准规范的目的,甚至有些基本内容并不符合工作规律,无法执行,给实际工作带来困扰,降低了档案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由于管理基础的不同,数据的整合仍在进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水平不一,且大多数自动化程度不高,部分内容还需要人工辅助查询,尚未全面实现远程异地查询和自助查询信息化服务水平远落后于利用需求的增长,使得利用效果大打折扣,满意度较低,无法获得利用者的认可。

2 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策略

2.1 转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模式

在当前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为更好的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高效开展,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应当在管理机构不断优化整合的基础上,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集成管理,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与服务机构的各项工作,从而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模式的转变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研究可知,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集成管理,是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得以高效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第一,应当逐步完善内控机制,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档案的真实性,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整体效果。尤其是在社会发展新形势下,更应当坚持做到依法履职,积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质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控制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证后续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二,积极探索互联网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新模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新媒体的出现与应用为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支持,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开展,应当对移动互联网技术加以合理应用,不断创新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模式,从而促进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新媒体对于社会工种信息需求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技术维度与传播维度两个方面,新媒体基于移动通信技术能够满足用户的多元需求,不再受时间、地点等条件的限制。而在传播维度方面,新媒体能够实现双向传播,便于公众开展深度互动,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与有效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能力与效率也明显改善,为促进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探寻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模式,并通过各部分之间的分工协作与沟通配合,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以及校验核对,强化业务衔接,从而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质量与效率。

2.2 提升信息化服务能力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应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能力,从而促进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

第一,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的合作共享。具体来讲,不动产登记管理与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利用互联网与中介机构开展合作,消除信息壁垒,减少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从而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二,加强统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过程中,应当对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优化管理,强化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意识,加大力度对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开发和推广应用,最大程度上避免多头管理等问题的出现,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效率。

2.3 完善保障和投入机制

第一,强化不动产登记档案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奖励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健全针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奖励机制,对在此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服务模式创新、服务规范和标准建设、服务流程再造、服务手段完善及信息平台建设、数据资源整合与对接等方面取得新成绩的机构、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标杆。通^奖励机制,提高档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得到重视。

第二,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成熟度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机制。用户的满意度是评价档案利用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成熟度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用户满意度的评价机制,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获得科学、合理、及时、有效的评价,及时发现新问题、新矛盾,并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予以解决。

结束语

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社会对于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需求也明显加大。为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应当结合大数据时代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具体分析,认清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强化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意识,转变服务的思想观念与具体方式,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实效性与针对性,从而推进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张玮琼.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服务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档案学通讯,2016(5):62-66.

不动产档案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信息化建设 数据处理 信息系统

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我国的不动产中涉及到的土地、房屋、草原等不动产都是由不同部门进行登记,各个部门的标准、业务流程都不尽相同。

在充分研究铜山区不动产登记现有的调查、登记成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基础上,整理和分析各类不动产已有调查、登记成果、系统、数据库的标准、规程和规范等技术性要求,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入产权登记、权籍调查、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先进的技术,开发全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2 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的研究

为了能够使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能够更好地投入使用中,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测绘数据管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数据库管理、信息查询统计、不动产数据的实时共享等需求,平台需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云”框架,并结合铜山区现有的不动产登记现状以及登记业务需求进行设计。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铜山区现有的登记业务情况,进行流程再造,使登记业务流程能满足铜山区登记业务要求,登记工作便民、高效、安全进行。

信息平台的功能应包括数据管理(对数据的日常维护、更新、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等内容)、登记发证(对各种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定制、与数据的无缝对接、用户权限管理、登记自动归档等内容)、信息服务(信息共享、信息、权限管理等内容)这三个基本功能,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做好对这三个基本功能的建立和完善。

2.1 实施内容

2.1.1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开发

包括数据管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及公开查询系统。业务受理审批涵盖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2.1.2 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

对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流程进行梳理,并结合不动产登记特点和铜山现状开展流程再造工作,实现基于同一平台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统一办理。

2.1.3 接口开发

在分析现有国土资源管理和房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开发完成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存量房备案系统及房产测绘管理系统的接口。

2.1.4 数据库转换

对原土地登记的空间数据、登记数据以及原房产新登记系统的登记数据进行梳理、转换,按不动产登记标准进行处理并转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同时按照不动产数据库标准构建铜山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1.5 系统技术支持和服务

提供驻地服务,维护数据库,对局方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帮助解决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常规问题,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2 实施方案

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土地、房产、林地、承包地、草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所有的登记环节均在不动产系统中办理,在充分利用原不同登记部门的历史登记信息的原则下,对铜山不动产登记运行模式作如下设计(见图1)。

2.3 系统建设

以现有不动产登记系统为基础,搭建测试环境,安装Oracle数据库平台、ArcGIS平台软件、创建数据库和部署不动产登记平台等。

流程再造:进行流程业务梳理,并根据梳理的成果进行流程改造、表单修改等工作。

数据转库:根据前期调研的情况,将数据资料进行收集;然后对数据进行处理规范化,最终通过相应的工具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

系y测试:通过系统测试对数据库情况、流程再造情况、接口研况等进行测试。

系统迁移部署:在系统测试过后,若基本没有问题则可迁移至正式服务器进行运行,并部署客户端。

系统培训:对相关业务、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身份角色不同定制不同的培训计划。

运行维护:为保证现场发证的顺利流畅的运行,需要对系统进行配置。

3 结语

分析现有不动产登记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设计不动产信息化建设业务内容,结合结合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ArcGIS技术, 从信息化、智能化的方面分析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趋势,对不动产信息化建设进行业务流程设计,系统建设。

总之,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发展,信息化技术在其中的得到了广泛应用,极大地提升了行政工作效率,为人们的不动产登记和查询起到了保障作用。我们将应重视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并推动其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文奇,彭健.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问题分析与改进建议[J].浙江档案,2016(12):54-55.

[2]黄湘琼.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J].中国新通信,2016(10):105.

[3]尹鹏程,付丽莉,蔡先娈,邓玉锋,纪国平.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探讨[J].测绘科学,2016(11):50-55.

[4]张敬波.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若干问题思考――以瑞典为借鉴[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5(05):29-35.

不动产档案管理范文第4篇

1、现场申请查询: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在昆明市主城区所设置的查询窗口:五华、西山、官渡、盘龙、呈贡均可进行查询。

2、网上申请:“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http://bdc.km.org.cn/)登记预约进行网上申请。

只要我们登录相关的系统,很轻松的就可以查到相关的信息,所以在买房之前要看房源存不存在,是不是真实的,请先查一下不动产信息。

(来源:文章屋网 )

不动产档案管理范文第5篇

房屋登记与交易管理是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实现房屋权利的不同阶段进行登记或管理的行为,二者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因交易使得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二者则有着因果关系,登记是交易结果产生的权利实现的司法效果。因此,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在要求交易和登记一体化,第一是为了方便群众,第二是为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以及交易和登记资料的完整,保证登记簿的记载有据可查。

一、房屋登记与交易管理机构现行设置的几种模式

目前,我国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机构设置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交易管理与登记完全融合在一起合并设置或合署办公;第二种是交易管理的部分职能与登记融合在一个部门,部分职能分开设置;第三种是交易管理与登记完全分开设置。第一种模式,房屋交易的部分审核管理已融合在登记受理和审核中,房屋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的部分内容融为一体、交互共享,交易和登记档案一体化,岗位设置一岗多职;第二种模式,与登记关联性强的交易管理与登记在同一机构,其他交易管理事项在另设的管理部门,信息管理与第一种模式一样,与登记关联性强的交易档案与登记档案一体化,其他分设的交易管理档案另设;第三种模式,登记和交易分设在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管理部门,通过信息交互实现交易信息和登记信息共享,档案资料分设。

二、与登记关联性强的交易管理事项

1.商品房楼盘表和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

商品房楼盘表建立并经核定后,与登记有关联的事项主要有:①以未售商品房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依据商品房销售楼盘表及其房屋属性建立需登记房屋楼盘表,并进行落地关联,建立与商品房楼盘表之间以房屋代码相关联的关系,便于信息的关联传送。一方面,在登记时获取商品房楼盘表的销售信息,避开已售房屋;另一方面,在登记以后即时将抵押信息传送给商品房楼盘表,以控制被抵押商品房的销售。②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设定预告登记需建立落地且与商品房销售楼盘表关联的登记房屋楼盘表,调取商品房销售备案信息,依据备案合同和备案信息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将预告登记信息传送给商品房楼盘表,以控制被预告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变更或注销。③预查封。对未取得初始登记的商品房进行预查封,同样需建立落地且与商品房楼盘表关联的登记房屋楼盘表,以确认房屋销售情况,便于预查封的有效实施,同时将查封信息传送给商品房楼盘表,利于有效控制被查封商品房的交易变动。④商品房初始登记。商品房初始登记单元应与商品房销售单元一致以便于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因此登记的房屋属性也应与商品房销售单元相一致并有准确的关联关系,同时也便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进行记载 。⑤商品房转移登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后,需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时应调取并审核有关登记事项与商品房销售备案信息是否一致。上述事项要求,商品房交易的销售变动信息应即时传递给登记信息数据库,以更新商品房交易信息,便于不动产登记时的审核,商品房销售同样需受登记信息的制约。

2.存量房转让与市场准入

存量房因其取得方式不同,房屋性质不尽相同,因政策性因素取得的房屋,转让时因政策性关系,有些房屋会受到限制。以政府住房政策优惠取得的优惠住房,例如经济适用房、与政府共有产权房、解困房、超标享受的成本价房,以及改制企业留置房等,取得登记时需记载有关性质,转让时需经上市准入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审批时需调阅登记和交易资料,房屋登记时应审核相应事项,并记载有关内容。存量房买卖网签挂牌销售时,交易管理部门需依据登记信息和交易资料对房源信息进行审核,以确认房源的真实有效、权属清晰,保障交易安全。网签信息需即时传送给登记信息库,以确保登记与交易信息的一致。

3.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个人住房信息包含所有权登记信息、商品房销售备案信息、存量房网签信息,因此是登记和交易信息的集成。个人住房信息离不开房屋登记信息,也离不开房屋交易信息,核查个人住房信息需查询两方面信息才能得到准确的记录。房屋登记信息需即时传送给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住房政策的实施离不开准确完整的个人住房信息资源。

4.房屋租赁管理

房屋登记与交易管理的紧密联系还表现在租赁管理方面。房屋租赁备案管理需了解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房屋在通过买卖申请转移登记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交易登记一体化时,受理登记需审查房屋租赁备案信息或通过上门查看、要求申请人自行申报等方式审查房屋租赁情况,有租赁关系存在的应告知承租人权利,取得书面同意书,方可进行转移登记。在登记和交易职能分设时,审查责任在交易管理部门,登记机构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有关要件办理,会存在管理脱节的问题。

5.房屋抵押

房屋抵押行为本身属交易行为,该交易提供的抵押权需进行登记后才能实现司法效果。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他项权的,被抵押房屋应权属清晰,无交易限制情况,交易时应审查其权利限制情况,比如是否被查封、是否顺位抵押、是否为企业改制留置房等冻结资产、是否存在其他隐性共有权等,登记时应厘清交易限制,保障交易安全。

6.交易和登记档案

交易和登记一体化管理的,登记档案和与之关联的房屋交易档案融为一体,装订成册,没有明显的分割,以房屋完整档案记录房屋权利的演变过程,历史脉络清晰,一目了然。交易和登记分设的,档案各自管理,部分文件重复提交,不能完整体现房屋交易登记脉络和信息。

三、建立合理的登记和交易管理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进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改革,在市县一级的具体操作部门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原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职能在一起的,整体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另一种是房屋登记职能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管理职能作为房产市场管理的部分分开运作。因此,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做到业务平稳运行、服务便民利民、建立合理高效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种模式,基本没有改变原来的运行方式,将房屋登记数据(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整合,只要基础数据完善,就能较快解决统一登记发证的问题,登记与交易信息传递也比较顺畅,便于登记职能履行和保障交易安全。

第二种模式,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登记和交易管理案件受理的问题

对于房屋转让、抵押等审核融合程度高的登记与交易管理事项,受理要件大部分相同,对于同一项申请文件,申请人需提交两份原件,并分别在两个窗口受理,且先交易后登记,成本高,效率低,当事人办事不便。如果统一在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原件,那么受理窗口所属法律主体应明确。若发生不动产审查或登记错误,责任主体是谁,一份申请原件归交易存档还是登记存档,存在的问题一定需要协调处理,明确权责和法律关系。

2.登记和交易信息系统重建和信息共享

登记与交易管理部门都需重新建立完整的交易和登记信息库,重塑流程。通过数据传送,即时更新登记和交易信息,以便于各自的管理,也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接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共享有关信息。同时,相关数据需要建立共同的数据标准,建立准确的房屋关联关系。

不动产档案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315-01

一、前言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为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立法时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这主要表现在登记机构、登记范围、登记程序和城乡登记等方面“不统一”。下面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1、登记机构整合后信息归整难度较大

从部门角度来看,多年来,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资源分属国土、住建、农林、海洋等不同部门管辖,机构撤并划转牵扯较多利益矛盾,国土部门还需要较长时间进行牵头协调;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与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又与考核权重挂钩,由于担心统一登记后不动产基础信息的公布可能会涉及地方债、土地财政等问题,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从地方发展考虑,不愿意曝光家底,没有动力去推进登记工作落实。在推动登记数据联网方面,多年的分散登记造成了很多原始信息都散布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内部办公系统或档案管理系统中。同时,由于各地登记标准不一,信息化水平存在差距,多数地区还以纸质登记为主,再考虑到技术、人员、经费和档案、部门不愿共享数据等方面原因,数据整合汇总并实行联网,需要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

2、平台准确性、开放性和易用性不够突出

不动产涉及范围广种类多,《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能够依法进行登记的10种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类型。详实准确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是跨部门联网的重要基础,因此信息准确性有待提高。同时,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持保留态度。多数政府网站都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管理,但往往存在内容不够全面、更新不够及时、后期无人维护等问题,“僵尸网站”现象并不少见。部分网站还存在查询要素缺失、搜索路径繁琐、数据库连接不畅等问题,点击率始终偏少,群众知晓率低。这些都是网络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3、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还需加强

《暂行条例》规定了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范围,并严格限制了查询目的和用途,要求查询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国土部表示,个人房产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只对管理部门和住房产权所有人公开。但在推动住房信息联网过程中,部分拥有多套房产的群体或既得利益者,不愿意主动配合联网工作,给登记审查带来了不少困难。由于不动产登记涉及私有财产,关乎个人隐私问题,而登记又是完全自愿的,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配合登记,即使申请登记也会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申请材料,以此掩饰名下私人财产。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与网络化的建议

1、加快推进系统融合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全国联网登记。

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目前主要有两种主流模式可供参考:一种是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多部委协作,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允许各地各部门直接在线登陆使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通过标准化建设,能够实现统一更新、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另一种是在省级国土部门的指导下,各地自行筹建不动产登记系统,采用标准接口与联网系统对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2、实现移动化操作

不动产登记应依托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实现不动产信息的数字化管理,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国家机关提供配套的查询服务,提高不动产交易、登记以及查询等效率。而不动产登记移动互联网化,就是在所有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基础上,借助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可联网移动终端设备,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随时随地查询登记资料、修改基本信息和部分手续预交办等模块化功能,为公众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登记服务,可以减少办证环节,节省登记费用,便利企业和群众。较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更加智能高效,不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此外,移动互联可以与基础信息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互联互通,推广“一站式”服务与公开有偿查询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与信息公开,加快职能转变。

3、实现大数据化管理

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后,将产生海量数据。特别是当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及相应移动互联软件投入运行后,将会面临在全国联网数据库中重复调取数据的问题,不但会给网络服务器增添巨大压力,增加网络系统安全风险,而且也会因频繁调用数据,造成网络延时或拥堵,增加各项维护费用。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就能很好解决上述问题。大数据(big data)是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比如,不同查询人在不同地区某一时段内均查询了相似字条,计算机自动分析数据,并根据查询频率、点击率等条件将查询结果从数据库提取并予以保存,当下次又有查询人查询相似字条时,有用的搜索结果将以最短时间呈现供查询人选择。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无需巨额财政投入和高端技术投入,就能成为不动产档案存储与查询应用的最佳手段。

4、依法保护登记信息

首先要确保信息准确。《暂行条例》引入了“不动产单元”概念,在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统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以及权利其他情况等信息,编码具有唯一性,有利于更加直观准确地反映不动产的真实信息。其次是要确保信息安全,对有权查询登记信息的对象范围应予以进一步细化。同时,也要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与个人的保密责任。最后是要明确赔偿责任。登记机关提供登记服务时,有义务做好形式审查,将不动产有关信息准确记录在案。因不动产登记机构泄露登记材料或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根据《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错误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也可以提出异议,并进行更正登记。避免不动产机构因等方式侵害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化与网络化具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有针对性的解决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中的问题,以确保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做得更好。

不动产档案管理范文第7篇

查房产证名字的方式有:

1、到当地房产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之后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进行查询。如果房产证在手里,直接看房产证的持证人和附记页上面的产权人信息就知道是谁的名字了。

2、到当地房产局查询。直接到房管局或者国土资源管理局或者房地产档案管理局查。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档案馆或窗口查询。不动产属于个人隐私,除国家机关因执法需要外,非权力人本人、配偶本人或共有人本人以外将不能查询,除此无其它查询方法。

(来源:文章屋网 )

不动产档案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新婚姻法解释,房产登记,影响

房产管理工作涉及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产权登记能使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确认并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现代房地产制度的基础。

一、 新司法解释对房屋产权的影响

房子承载的不仅是家庭的港湾还是一种物质投资。《婚姻法解释三》对于房屋产权的界定其实质是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更加尊重女性平等观念。首先,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后,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房屋具有了多层次的深意,一部相关产权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定影响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使人们对于婚姻房产有新的认识。

二、 新司法解释对产权登记操作程序的影响

“婚前房屋谁付钱,离婚后房子归谁”的新规,引发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热潮。不少女性为防日后落得个“净身出户”,要求男方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将其变更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然而房产登记本身具有要件化、程序化属性,不是一句话就可以加个名字变为共有的。笔者着重从房产登记程序中申请登记方面解析新婚姻法解释带来的影响。

在申请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询问登记事项,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询问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并且查验申请登记材料。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避免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审查。此处房产登记机构承担的是询问共有人之责,而非审核婚姻关系之责。

第一,申请人回答无共有人,即将房产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其可单独处分之,但是,如果既有的权属档案资料中已明确申请人具有婚姻关系的,则申请人的声称无共有人的表示与既有的权属档案资料存有冲突。此种情形,需要申请人及其配偶到场作出房产归属的表示,登记机构切不可依申请人单方的表示而将其登记为单独所有,否则将承担疏于审查之责。

第二,申请人回答无共有人,登记机构已在登记簿上做出单独所有的记载,事后证明,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已有婚姻关系,申请人是故意欺骗登记机构而单方作出虚假表示,如果事后夫妻双方愿意将房产登记为共同所有的,登记机构按更正登记办理。因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原则属于共同财产,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过,此约定需要双方的表态,仅仅一方声明无共有人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在申请登记时,夫妻双方在登记机构都作出表示,愿意将房产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事后,另一方要求增加为共有人的,则按转移登记办理。

第三,申请人回答有共有人,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故当事人需提供共有关系证明,共有关系类型较多,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所指共有系指夫妻共有,如果申请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申请登记房屋时间在夫妻存续期间,需要夫妻双方前来共同申请,即便先前的合同受让主体仅为夫或妻一方,不动产登记簿也应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从而将隐性共有人显名化。如果申请人之间并无夫妻关系,但一方申请人回答有共有人的,登记机构不能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记载于登记簿,因为这会造成登记记载与原因证明文件合同当事人主体的不一致。

三、新司法解释对于产权变化交纳费用产生的影响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引发了夫妻房产加名是否缴纳契税问题。 2011年8月25日南京市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新司法解释对于契税的影响略见端倪。房产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现双方要求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由于房屋的权属主体己发生了变化,登记机构应当按转移登记办理,有理由征收契税。2011年8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同一套房屋一方在购买时已经征收过一次契税,现仅是将配偶一方的名字加上,房屋并非实际整体再次转移,如果再行征收转移部分产权的契税,给人一种双重征税的嫌疑。所以此规定可以说是消除纷争的应急之举。

四、新司法解释对于产权登记重点的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传导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购房人的消费心理,进而影响潜在购房者的刚性需求,其表现:(一) 女性置业蔚然兴起。新婚姻法解释出台后,一些女性认识到“经济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基础与前提”,女性置业不仅是一种时尚行为模式,而且是对未来不安定婚姻退路的保值之举,小型公寓、中小户型,将会有更广阔的需求空间和购买欲望。(二)购房方式转变。有经济实力的父母丢掉之前的离婚会将房产一分为二的包袱,安心的为子女购房并且为了避免还贷份额争议,更倾向于一次性付款,按揭买房会有一定减少。这样的现象可能拉动房产交易的增长,房产登记工作的重点有可能平移到产权登记上面来。

五、新司法解释对房产登记工作的要求

(一)亟待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

目前我国实行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不同不动产管理制度,形成了多个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现象。实践工作中会有建设单位或个人以虚假土地证件来申请登记骗取房屋产权。另外一些登记信息的前后矛盾,让房屋管机构无所适从。如果采用统一的登记机构可能会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二)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增强风险意识

房产登记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未尽到谨慎问询审查义务导致登记错误的案例屡见不鲜,房产管理部门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因此房产管理机构对工作人员要有相应的培训计划,参照现实的案例进行风险教育的强化,加大新的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学习,从思想上重视由于错误登记造成的严重后果,防微杜渐。

(三)明晰考核标准,调动员工积极性

建立明晰的奖惩标准。对于错误率、延误率低的员工进行奖励表扬,相反由于个人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该进行严惩。健全考核标准最大程度激励员工积极性,创造高效、优质服务。

(四)规范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房屋授权审查的依据,是房屋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曾出现过因为档案不完备导致登记错误的案例,也出现过在档案管理中发现产权登记时的错误。所以健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产权登记工作至关重要。

结语

一个健康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会拉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的行业体系需要房产登记工作不断细致,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从客观上会拉动客户群体的需求,做好新法环境下的本职工作,为我国房地事业健康的发展贡献才智是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的己任。我相信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管理的逐步到位,房地产管理工作会有序高效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马俊.试论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 [M] 2009.10.26

【2】 李强. “新婚姻法解释”保护了谁?.2011.11.21

【3】 吕堂干.房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合肥工业大学.2010.11.28

【4】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S]2011.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