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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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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核电工程;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行为评估

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建安承包商)应按照合同期限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履约时间长,耗资大,涉及面广,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还包括与此相关的勘察、设计、物资供应、运输等环节,发包人就需要对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承包商按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产品的建造任务,督促承包商加强管理力量和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以使工程能健康、平稳、有效地推进,从而达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特别是对核电项目来说,加强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是核电站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选择可靠的承包商并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核电厂安全运行的保证。

2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2.1监督管理机构

目前,总承包商与建安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建安承包商在项目现场接受总承包商的统一管理,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相关义务,总承包商控制合同管理、建设资金的支付,控制工程安全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建安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在核电工程中,作为总承包商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项目管理的矩阵模式是被广泛采用的。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责任以及其他带有共性的活动由设计、采购、建造等技术职能部门承担,项目的计划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质量和接口控制等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在现场项目部设立施工管理部、设计管理部、HSE部、QA/QC部、项目控制部、合同部、材料管理部、信息文档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同时,这些项目部现场业务部门也接受公司相关隶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以一般核电工程公司的普遍做法,即建安合同处作为公司负责项目建安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各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合同部作为负责项目建安合同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归口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2相关部门和职责

责任部门:建安合同处,归口负责各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为项目部合同部对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指导和支持,负责定期对各项目部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评估,负责各项目部承包商合同执行重大商务问题的协调解决。

项目部:项目部负责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监督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项目部合同部:归口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包商合同的开工管理、分包管理、日常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合同业务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及合同结算、关闭。项目部其他部门:在各自相应职责范围内对承包商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3核电工程建安承包商项目定期行为评估

3.1合同开工前监督检查

3.1.1施工前启动会

在承包商开始工作之前,合同管理人员应组织与承包商之间召开一次施工前的启动会。会议的长度、参会者、议题、工作的场所、承包商往往根据工作内容而定。施工前的启动会要在人力动员之前、合同谈判结束且合同授予后进行,启动会应该在合同签署后(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启动会的首要目的是向参会人员明确现有的信息和条件,便于承包商提交其现有的人力动员计划。潜在的矛盾问题并不在会议上说明,而应该在启动会之前的单独的会议上讨论处理,这是因为开工会议的主调应该是积极主动和专业的,如会议充满了分歧和矛盾,举行开工会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3.1.2开工所需工作清单和合同开工令

1)合同管理人员应为每个合同提供一个落实内容清单,这个清单帮助项目管理人员收集跟踪承包商在合同授予后直到合同关闭时应提交的工作清单。合同管理人员可以从合同的范本里优化形成自身需要的个性化清单,一旦个性化清单生成,针对于各个合同可作适应性修改。该清单为合同开工流程的一部分,适用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应由合同经理准备。合同开工令由项目现场总经理签发给承包商(详见表1-1)。

表1 -1承包商合同开工令

(根据需求可用额外表格)

每份合同必须要求有1-7项。其他项根据项目机构决定选用,8-16项是样例,可以添加其他项。

承包商凭此文件开始在现场施工

合同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管理工程师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2)此表的目的是提醒承包商在现场开始实际工作之前应该完成落实的项目和活动。详细的清单内容根据不同的合同会做适当的删减优化,一些诸如保险证明,安全计划,QA/QC程序和计划需要得到相应批准。在所有事项得以批准且文件收集完整后,由项目部合同经理进行审核,项目部现场总经理负责联署上述文件。这份联署的文件连同授权现场实际工作开工许可的正式信函将发至承包商。承包商在收到此完整的、经过联署的、由项目部正式发出的开工许可之前,不允许开展任何现场实际工作,包括材料和设备进场。

3)上述需要落实的项目由项目部各相关部门负责跟踪,由于涉及到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应认真对待处理。以下方面是工作开始前应予落实的或开始后需要尽快落实的内容。

保险:在承包商出具合格的保险证明,即保险公司证明合同里要求的保险条款均已生效之前,承包商不允许开展现场任何活动,包括人力动员。此保险必须包含“此保险在得到项目部书面通知之前30天不能被取消”的规定。

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信用证:项目部合同管理员确认承包商及时提交的满足合同要求的各种担保。

安全:在承包商人力动员之前,项目部对承包商的安全工程师的简历进行审核,并作面试,批准。如果任何安全工程师没有被项目部批准,承包商须提供其他符合要求的安全工程师,因此产生的计划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在项目部对承包商提交的安全计划和安全程序审核批准并确认无误或者没有反对意见之前,承包商不能开展工作。

质保大纲: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应该提交完全满足要求的质量保证程序。在质保部门审核批准承包商所有提交的质保程序之前,承包商不能开展工作。

设计信息和材料提交需要项目部审核:合同要求承包商提交设计信息和制造厂数据信息供项目部审核批准。未经项目部审核情况下完成的工作,存在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计划及其关联信息:根据合同授予日期与要求承包商进场日期的时间间隔,密切跟进承包商需要落实的项目,包括:动员计划(人员和工机具)、采购信息、大件吊装/起重。

需提交的付款文件:商务条款里应明确规定进度/里程碑付款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3.2日常执行监督管理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2篇

一、工程财务监督管理的问题所在

1.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在许多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并未设立专有的财务监督管理部门来对工程的财务进行监督与管理。即使有些工程项目有财务监督管理部门,但也存在着责任模糊,监督管理态度松散马虎的问题。

2.未能及时进行财务控制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十分复杂,但参加到建设工程项目中财务管理人员却很少,这样使得财务监督管理处于被动的局面,只是按照工程部门的需要去拨给资金,并没有考虑到所购买与花费的性价比。因此想要保证企业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圆满完成,就必须加强工程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合作。

二、企业工程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实施方法

1.完善标准,合理进行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就必须完善财务监督管理标准,使管理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在工程项目前期,财务部门要积极进行工程财务的参与和监督。为避免盲目投资,财务部门首先要进行建设成本分析,从而给出合理建议。此外,在造价估算、施工预算等的审查编制中,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财务部门都要进行积极的参与,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保证过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而在签订合同方面,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对合同签订予以严格的监督。

到了工程项目建设时期,财务部门要严格监管工程管理的申请、支付等流程。在采购工程材料方面,财务部门要对材料价格、质量进行严格分析,保证做到公正处理。此外,在每月末财务部门还要对结存物资进行抽查与核实。

2.完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指标

笔者认为,财务部门对工程项目财务指标的事前可行性论证和评价是工程项目得以内部立项通过的充分条件。其中项目可行性论证的过程包括生产工艺的论证、施工方案的论证、环保处理的论证、动力需求的论证、市场状况的论证、经济效益指标的论证等。经济效益指标论证应该由财务部门进行最终的审核管理,并具有一票否决权。

无论是由单位内部的部门来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财务指标分析,还是外部的专业机构来编制项目的可行性财务指标分析,都最终应由单位或上级财务部门结合公司的投资总额、现金存量、资金需求、收入指标、成本指标、利润指标、静态投资回收期、动态投资回收期、内含收益率等多项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从而针对项目得出最终的财务可行性评价与分析。

3.控制造价,努力减少经济损失

工程项目在得到审批后就开始建设,所以,工程项目的前期预算管理、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及管理部门的编制预算,财务部门都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而控制工程造价在设计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进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能够加强技术和经济上的统一,减少预算以 及设计中的失误。典型设计的推广能够提高设计的质量,同时还能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

此外要注意的是,为了有效控制造价,尽量不要变更图纸。变更图纸也会对通过招投标以清单算量为标底产生的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形成影响,不利于后续的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和结算的控制。在笔者看来,较为适合的办法是,将财务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来选择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单位,这样就能够充分保证审计单位造价控制的独立性。

4.监督合同签订,加强资金管理

在财务监管过程中,对工程项目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管十分重要。在合同签订前的招标与投标中,财务部门要参与其中,并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签订合同的公正性、公开性与公平性。为了对核对发票提供便利,财务部门要做好每一项工程台账的管理。在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还要对设计报告进行严格核对,这样可以为结算设计结果提供付款依据。

为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财务部门对资金审核要做到严格的把控,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财务部门还需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公司资金的统一管理中,对专项融资工程项目要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的基础上,各项目组要向财务部门申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待财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领导审批,并纳入月度资金管理中,再由财务部按批复的资金预算进行执行。这样一来就把工程建设项目的支付资金控制在了月度预算批复范围内。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监管依据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1-0191-01

1缺乏独立质量监督机构

当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在从部、省、市三级机构向部、省、市、县四级监督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安康市10个县(市、区)中由于机构、人员编制等原因,质量监督机构只形成于文件层面,并未真正成立独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同科室职能时常发生交叉冲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被弱化,甚至被忽略。在工程建设任务繁重时,基层工程技术人员通常身兼多职,既是A项目的质监人员,又是B项目的项目法人机构组成人员,还肩负着C项目设计人员的角色,难以开展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缺失,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质量。

2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缺乏有效的监督

项目建议书是由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方)组织编制,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报批。主管部门通常召集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进行专家评审;工程项目施工图则是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也就是说,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的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组成人员资格标准,评审标准,可信度可靠性没有明确要求,评审结论的正确性缺乏有力保证,造成水利工程质量隐患。

3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流于形式

现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以行为监督为主,强调对项目法人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监理、施工、设计等企业资质,专业岗位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以及对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完备的检查。实际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虽然开展了相关的检查审核,却仅限于检查的程序层面,只关注质量监督体系、制度是否建立,企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表面工作,忽视了制度本身是否健全可行,制度的执行贯彻是否到位,企业资质、人员从业资格与实际能力是否相符,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准确,质量管理程序履行情况等深层次根本问题的监督检查。质量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还表现在对合同管理的忽视。合同规定了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各方责任,是双方的行为准则。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就是对双方行为是否符合约定准则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合同双方切实执行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职责义务,也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的有效途径。专职质监员的缺乏也使“质量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抽查”的规定成为空谈,“陪领导视察代替检查”、“人到现场代表监督到位”的情况普遍发生,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落实到位。另外,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的处罚规定。很多地方规定文件中,只强调了对质优者奖,如何处罚违规者却一笔带过,造成质量监督的约束力不足。

4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管依据不完善

自从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来,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但大多数是为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服务的,对数量庞大,建设任务繁重,点多面广,单项工程概算低的中小型水利工程,以“中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办法)执行”而一笔带过,对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没有统一科学规范的依据,各地规定并不相同,缺乏强制性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制约了对工程项目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

5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费落实不到位

由于政府财力的限制,相当数量的地方财政部门并没有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水利部门按要求编制预算,报送到财政部门后变成一纸空文得不到批复。质量监督费的严重短缺,限制了质量监督管理的硬件配备、技术设备和办公条件的更新,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得不到基本保障。

6质量监督管理定位不准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4篇

近年来,各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各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屡禁不止,设计变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时有发生,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必须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的监管力度,提高招投标公信度和政府投资效益,营造诚信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为使标后管理工作能够扎实推进,不仅要丰富和深化其本身内涵,也要有实实在在的效果,即真正成为治理工程建设中资质挂靠、串标围标,以及诚信缺失等顽疾的有力措施,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常态化的监管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双联动机制”。所谓双联动,一是招标市场平台内管理和项目实施阶段承诺的兑现,即招标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二是加强项目招标与项目审计工作的有效配合,实现招投标工作与审计工作的联动。各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住建、审计和财政部门的联合,形成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要求和规定,保证标后管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是丰富检查形式和检查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把标后检查作为招标监管的主要手段,建立标后监管工作小组,每月不定期至少抽查两个项目。检查的重点应放在项目经理(监理)在岗情况和变更情况、工程变更情况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在检查中可采用多种检查方法(综合性检查、飞行检查、抽查等),使标后监管工作成为建立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的主要手段。

1、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招标文件和合同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包括清场等方面内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落实对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通过现场监督,核对项目经理(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人员,且其资格、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落实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发现项目经理(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人员不一致的,或者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立即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追究违规违约者的责任,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其依法处理。

3、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工程,严禁中标人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工程量变更关,防止标后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凡变更工程造价未履行审核、批准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三是建立严格的奖惩措施。建立和落实违约处罚机制,是保证合同全面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工期进度以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经理离岗、脱岗、未履行投标承诺等的处罚措施,严肃查处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中标单位不履行中标承诺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报告给相关管理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处理,在以后的抽查、综合性检查中重点防范,并将检查结果与招投标过程紧密联系起来,制定守信守约的企业奖励措施,对有失信行为不遵守投标承诺的,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

四是不断完善标后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标后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要不断总结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各项措施和制度,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后管理办法。

三、形成协调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

1、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与住建、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沟通,组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的协调检查小组。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所管辖的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全面性的综合执法检查,使标后监管工作常态化,不断提高监管力度。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5篇

一、建筑工程施工前期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1)监督合同文本,重点是监督设备采购合同、重要材料采购合同、监理采购合同、施工采购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落实质量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对各建设主体的活动结果和质量行为用合同的法律效力来进行约束和限制。

(2)监督管理招标活动,重点是监督设备采购、重要材料采购、监理、施工的招投标,有机结合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督,通过质量监督审查来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转及规范化。

(3)督管理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尤其是要审查把关勘察设计文件。

(4)监督图纸的会审,图纸会审工作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的依据,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前,需要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对现有的图纸进行详细的核对和分析,根据现有的建筑工程从施工的角度和施工的质量等各个方面提出有利于建筑施工的具体修改意见,保证建筑施工的完善进行。

二、建筑工程实施阶段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1.实行透明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质量监督的管理,完善对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能够有效地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要对监督制度进行广泛的宣传,使施工中每位人员都能对现场施工的质量管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使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一定的约束,按照科学的施工方法,遵守规范的施工工序,使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保证,使建筑工程的现场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和加强。在监督的方式上要实行集体监督,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地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评价。监督主要是在施工现场中,每一个施工点都要设置至少两名以上的监督人员,按照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规范现场施工人员的言行和施工质量。

2.强化质量监督管理的执行力。(1)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执行力和控制力,确保计划任务与标准建设的严格执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建筑工程的工作量来排出具体工作计划,细化分解到每个月,通过每月工程例会开展业务交流讨论,加强各个施工队之间的对接配合,明确分工,优化措施,严格把握每项工作的时间节点,确保每个阶段的工程能够按时限、保质量完成。

(2)强化管理手段,执行从施工队长到施工人员的各级质量责任制度,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每月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经济奖惩,提高施工人员的工程质量执行能力和控制能力。

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1)材料的选择。建筑施工的过程是将各类建筑材料进行组合、搭建,良好的建筑材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首先要保证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此过程中,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采用不定期的随机抽样检查方法,对建筑工地中的钢筋、水泥、管材等建筑关键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在严格的检测力度以及管理力度的基础上会有效避免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更是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的有效措施。

(2)合理的施工工序。建筑工程所涉及的项目多、人员流动量大,而且存在大量的交叉作业情况,所以建筑施工要有科学合理的施工工序安排,这样能够良好的控制人员的操作,保证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让此项作业不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展开。所以在施工阶段要构建合理的施工工序,还应该加强对每一道工序的质量监管。进行检查时,可以在每个工程的阶段进行某一道工序的抽检,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作业要求其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改正。对工程中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一定要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防止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4.大力开展施工监督管理检查。(1)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将标准化贯彻施工各个环节,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现场管理更加规范,切实防止重进度、轻管理、前松后紧、盲目赶工等现象发生。

(2)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大检查,全面深入了解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内业资料整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供保障。

(3)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督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管领导和监督工程师安全督查负责制,督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4)狠抓施工人员思想和技术上的管理,提高对建筑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对施工重点环节加强管理和控制,真正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从测量放样、施工管理、质量检测等各个阶段严把质量监督管理关,并及时反馈施工质量信息,杜绝不合格工程的出现,真正建成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建筑工程。

三、建筑工程竣工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

理也是极为重要的,是确保建筑工程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收集内业竣工资料,严格监督、审查竣工验收资料,确保竣工资料的有效性、权威性、可靠性、真实性。

(2)要经常性检查观测已完的各项工程,严格禁止不达标的建筑工程投入到使用中,防止日后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要跟踪检查监督那些遗留问题,遗留问题务必要整改到位,确保工程在交付使用后能够运行舒适、安全。

四、建议

1.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主动性。想要提高监督管理的整体质量,一定要有一个好的监督管理团队。所以说要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建设,提高监督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发挥每一个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能工作,同时激发、调动每一个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样才能够使得整个监督管理能够更好地进行。

2.对质量监督管理的手段进行不断的改进。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运用信息、网络、计算机技术能够使得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实现资源的共享,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是对工程建设进行科学管理的标志,能提高对整个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工作效率。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6篇

1施工前的监管要点

公路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把关上。若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勘察、设计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设计质量责任。通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誉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循环,规范所有主体各层次、各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实现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二是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对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项目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中的监管事项

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方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质量监督机制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管主要围绕三大部分: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管。三大部分主要是隐蔽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所有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为适应现代化高速发展的需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方法科学化。

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试验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通过现场的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管理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建设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监管过程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任何单位不可代替和越位。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在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中,应掌握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确保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4结语

公路工程建设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因素和人员众多,交付使用后直接影响到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因此,要求各个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在各个实施过程中都必须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将公路工程建设这一民心工程建设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放心工程。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 D40-2002)[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 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 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条 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则及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监督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措施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建国以后就提出“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如何根据工程的长期特点,创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以及对管理的监督等等。从工作流程上看,质量监督工作可分为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阶段。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勘察和设计文件,应及时予以指出,将勘察设计文件退回,并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通过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进行修改。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

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建设、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化,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2、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3、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4、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5、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建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建设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督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才能建造出人民满意的合格及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