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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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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管理;用电监察;改进与建议

随着我国用电环境的更新和用电需求量的增长,过去传统的供用电监察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用电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对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合同进行管理成为一种新的供用电监管方式,能够满足人们在新时期对用电监管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供用电合同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其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对我国的供用电监管体系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认真审视我国的供用电合同监管工作,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是当前我国电力监管工作的重点,是提高我国供用电监管质量的有效途径。

1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电力企业覆盖的用电区域大多比较广泛,其中用户种类多样、数量较为庞大,且一些用电地区的地势地貌较为复杂,用于工业供电的设备也非常多,这样就造成供电合同的类型较多,而不同类型的供用电合同之间又存在着很大差异,所以在进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时难度较大。再加上供电企业中从事供用电合同监管的人员种类较多,人员流动量又比较大,流动频率较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杂乱无序等问题出现。另外,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缺乏科学的管理规范,合同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也是造成合同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的原因之一。

1.1 工作量大,管理出现缺位

由于现在居民及企业是用电量都在增加,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普及,用电客户数量增多,电力供应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不够注重,所以造成合同管理时出现重视高压合同、忽视低压合同,看重城市合同、忽略农村合同的问题存在。过分重视修签率无法保证供用电合同的质量;高压电供用电合同与低压电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差异;对农村居民供用电合同的重视度低于城市居民供用电合同等问题造成和认同管理出现缺位现象,大大的降低了电力运行过程中躲避风险的能力。

1.2 畏难情绪,合同签订停滞

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在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时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协商,并且经过多次修改才能完成。由于过程比较繁琐、工作任务繁重等问题很容易造成供电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时出现畏难情绪,导致合同签订效率低下,修签工作停滞的情况。

1.3 缺乏奖惩机制,合同管理薄弱

在供用电修签和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没有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所以无法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合同管理的质量也很难保证。为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效率,电力供应企业应该建立起科学的奖惩制度,对高效的合同管理行为进行奖励和激励,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现象进行严厉惩处,以减少工作中再发生类似的情况,降低合同经营风险。

2 开展供用电监察职责和目的

2.1 供电处开展供用电监察的目的

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与执行的管理情况;业扩报装管理情况;业扩报装各环节的流转、业务工作单、审批、验收以及装表接电、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否进入营销系统进行操作;各环节必备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检查电能计量管理情况;业务工作单的出具和运转是否按规定业务流程进行、业务工作单的审批和签章是否齐全。重点检查更换计量装置和用电性质变更的业务工作单,核查更换计量装置的余度电量的计算情况,客户档案资料与现场、营销信息系统、供用电合同、抄表卡是否对应一致。

2.2 供用电监察职责对以下内容必须明确界定

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及时间,双方的产权分界点,用电方的设备清单,接线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中止供电等条款。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产权归属直接涉及到供用电双方对线路及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一旦出现电力事故时,各方也有依据明确各方的民事责任,因此出现问题由产权方负责。电力客户用电性质与执行的销售电价类别是否相符,电价比例是否与实际相符;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电价的执行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优惠电价执行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等。

3 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3.1 统一合同管理,实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制度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明确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完善合同分级管理模式,统一合同管理台帐、报表、档案的管理标准,明确合同存放地点、档案盒外观、标签格式等要求,专变用户合同与其原始档案一同存放,一户一档,居民合同按台区、线路集中存放,做到查阅便利、快速,实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高效管理。

3.2 分解供用电合同修签,落实签订和会签责任

电力企业供电处各部门,分解供用电合同,落实签订和会签责任制,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形成重合同、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在实际工作中,郑煤供电处设立巡访制度,随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掌握用电需求,利用各种渠道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客户对合同条款不理解的,认真做好合同条款解释工作,一旦合同协商一致,促使合同的尽早签订。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按属性、分条款细化到各专业,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进而探索出了供用电合同修签制。

3.3 规范供用电合同流程,确保合同修签质量

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流程,我们对到期的合同,由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专工,分月列出时间表,提前一个月通知到相关供电营业所和用电客户,对到期不续签供用电合同的客户,分别采取电话告知、手机短信、下发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签订供用电合同。总之,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一项综合全面的工作,对其人员业务素质配备相对较高。

结束语

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有有利于降低电力运营中存在的经营风险,提高我国电力供应的质量,提高电力供应水平和质量,为我国电力供应水平的提高做出贡献。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中,电力供应企业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要求,改进供用电监察模式,更好的为用电客户提供服务,保证电力供应的质量。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供电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推动我国居民生产生活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 企业管理 意义

随着近几年来,中国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电力体制改革也随着逐步深入,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中,《供用电合同》就是其中之一。是它确立了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关系,是它明确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合同签订,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同样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一、供用电合同在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供应与使用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这种关系需要一项法律制度来维系,《供用电合同》正是最好的体现了用合同形式确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也提到了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电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此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供用电合同作为确立供用电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形式,并把《经济合同法》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具体化了。而实际在供用电合同中,规定了供电方(供电企业)应根据客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客户)有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时签订的合同。

明确了合同双方的出处,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条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本条文的“供电前”是指客户申请用电,经供电企业同意,正式接入电源之前。电力的特点决定了只要供电企业为客户接入电源,客户就可以连续使用,因此合同要在正式供用电之前,即正式接入电源之前签订。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不应给客户接线、供电。客户也不得擅自接入电源,否则,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就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说明,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电力企业管理中供用电合同因其的法律意义而占据了重要地位。

二、供用电合同在用电管理中的作用

用电管理是要疏通销售渠道,使用户安全、经济、合理地用电,使电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使得用电管理有了近一步的保障。

1.保障相关用电政策的落实

现在实行的供用电合同条款中详细描述了供用电基本情况,其中明确了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包括行业分类、用电分类、负荷特性)、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用电计量、电量的抄录和计算、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电价、电费、电费支付及结算等几个方面。与以前只通过行政手段来推动计划用电工作不同,原先一些不按计划用电的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会给电力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现在供用电合同中详细的条款将权利与经济责任、与法律挂起钩来,有力地保障了国家有关用电政策的落实。

2.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得到维护

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了供电人义务,包括电能质量、连续供电的要求、中止供电程序、越界操作的规定、禁止行为、事故抢修、信息提供、信息保密;及用电人义务,包括交付电费、保安措施、受电设施合格、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保护的整定与配合、无功补偿保证、电能质量共担、有关事项的通知、配合事项、越界操作、不得在用电中实施如下行为、减少损失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减少任意超负荷用电的现象和由此引起的无计划的停电、限电次数,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得到保证,供用电的秩序得到明显保障。

3.保障促进双方改善经营管理

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了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方法。合同条款中明确了供电人的违约责任及用电人的违约责任,使得合同的履行直接关系到供用双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使双方在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电力的供应和使用,都能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考核,做到合理地使用电力,自觉遵守合同规定的要求。

4.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供用电合同作为法律制度,一旦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按合同的规定用电方有权按时按质得到电力供应;同样按合同规定供电方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一旦出现违反合同的现象,如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没有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或用电方有窃电行为,各自都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保障用电安全,有力推动安全用电工作

供用电合同中有专项条款明确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并分别以文字和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表述。并确定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合同的签订能促进双方加强对所属设备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尽量避免因电气事故的发生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供电公司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新认识

近年来,供电公司为适应新的供用电形势,在不断寻找新的突破口,积极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中,供电公司也日益意识到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性。并通过对原《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及《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方法来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

在供用电合同实际签订工作中,从宣传《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入手,通过发放用电调查书或走访用户的方式,将宣传工作按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做到细一些,再细一些。对一些新报装的用户,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从报装开始,围绕签订《供用电合同》所要明确的内容与责任,在办理新装用电手续的各个环节中事先协商处理好。在了解用户对电力需求的意见后,利用合同签订工作这一环节使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得到妥善的确认。这样,把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融合到用电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逐步实现以系统工程管理的模式,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用电管理这件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来说,供用电合同是做好这件工作强有力的后盾,只有重视供用电合同,用电管理工作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有理有据,因此供用电合同对用户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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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优质的服务质量是电力应对市场最根本的任务。一直以来,电力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供电企业成为单一的“卖方市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逐渐在电力企业的员工中形成,不重视对用户需求的研究,对完整的售前、售后服务没有概念,直接制约了电力市场的发展,对如何处理故障线路、装接电手续等细末而重要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有时即使处理了也报以不负责任的态度,服务质量不到位。日复一日,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严重影响电力销售市场的健康运作。电力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不可或缺的,但作为一种商品,其具有特殊性,它的生产、供应以及销售必须是紧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由于电力并不是有具体形态的物品,供电企业对电力的营销措施及策略,都异于其他的商品,这主要也是受电力能源特殊性的影响。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创新,电力企业的发展步伐也顺应市场不断加快,电力服务营销也面临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人们除了要对现有的情况和问题做深度的分析探讨,也要思考应对困难的措施,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2电力营销工作体现出的必要性

电力营销工作是支持供电事业发展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其工作质量不仅仅与供电企业的生产密切相关,而且对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觉有决定性作用,对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有强大的影响力。坚持加强电力营销工作具有必要性,重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供电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电力营销工作的支持。供电企业的主要营业业务就是电力营销工作,因此注定了供电营销企业的重要性,一旦能把握住电力营销工作,并且有效地将它发展强大,不断增加供应,扩展销售,则不失为让供电企业屹立不倒的法宝之一。②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自我完善的电力营销工作。市场经济是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在不断改革的进程中,也会不断的淘汰不适应环境的产物,因此,电力营销工作必须迎合电力体制的改革前提,注入更多样、多新颖的元素,而供电企业也已经不能保持固步自封的态度,必然会受大环境影响,投入竞争力十足的市场竞争中去,逐渐将“买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的格局,力求将电力销售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相统一。电力销售实际上就是通过充分使用电力的价值来创造效益,简单地说,即为电能交换因电力企业得以实现,从而更大程度地为供电企业在日趋紧张的市场环境中寻求发展机遇。从另一个角度看,市场作为电力营销工作也是指导方向,自然要求逐渐开拓出具有现代化气息的电力营销工作方式。所以,电力营销必须对用户需要的高质量服务和高质量电力产品作出更大努力,才能使得电力企业树立明确的发展目标,在市场竞争中挖掘出更大的利润空间,奋力促成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发展同社会的经济效益发展的和谐统一。

3当前电力营销工作面临的现状

针对电力营销工作所面临的现状,简要地作以下分析。

(1)回收电费具有压力。单是用户使用电费的回收问题,就具有很大压力,具体表现在:①用电客户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形成交纳电费的良好习惯,容易出现欠费现象;②电能运输由于用户四季用电情况不同而出现季节性,容易出现欠费现象;③收费人员主观因素限制,其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造成欠费现象;④用户经济因素制约,家里周转不灵环境困难,因而出现欠费现象;⑤政府调控方面,各种私营企业以及“五小”企业被政府勒令关闭或是发生突发事故,从而造成欠费现象。

(2)电线损耗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对于电线设备的管理与维修等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如下:①受素质方面影响。目前采用的新型表具有轮显内容多、投放速度快、培训时间少等特点,所以容易出现抄写上的错漏。②受关口抄表纪律方面的影响,有些单位对于关口电表的管理不得当,不仅没有按时进行抄表,而且甚至利用少抄写或是多抄写数据来完成任务,再加上有时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加影响关口电表的数据抄录。③受线损管理本身不合理的结构影响,一线生产岗位和管理岗位并不能形成和谐统一,技术性降低损耗与管理性降低损耗相互脱节,电力营销、线路稽查、计量数据、生产渠道、调度指挥等等与线损密切相关的部门,没有与达到信息和管理的有效结合。④受计量设备质量方面影响,由于部分计量设备的质量不理想,电能表容易出现跳码、不走字等现象,给低压动力表造成沉重的压力。⑤受线损管理的绩效考核影响,与线损管理相关的绩效考核并没有统一规范性,有不关注计划管理,忽视统计分析,不重视机制的创新性,而过多强调指标考核等现象。

(3)难于开拓用电客户市场。随着人们提倡环保型社会,越来越多的以节能性为目的的替代能源被人家挖掘出来,所以电能以及处于强大的能源竞争环境中,而居民用电市场在面临庞大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要积极应对面临着的巨大挑战。许多普通的居民家庭开始广泛应用太阳能、天然气等能源,电能要保持市场地位,必须开始思考怎样提高市场的占有率,因此,这是电力销售的侧重点和关键点。如今,制约用电市场发展的因素众多,主要表现在:①供电产品没有及时推陈出新,多年品种单一的供电产品,不管是从设计生产上,还是从销售策略上,都不足以跟上能源市场发展的步伐,故而无法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多的需求量;②供电企业对用电市场的开拓力度不足,这也意味着企业中对电力营销的敏感度远远不够;③国家相关政策逐渐支持更多元化的能源利用和管理体制,这对电力市场的开拓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4)供电合同存在管理上的缺陷。供电合同本来应该是对供电企业和用电客户提供保障性作用的,但是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从而制约了电力营销的发展,具体表现在:①不重视供电合同的效用,没有严格规范签订修改合同的流程,有关部门在管理上出现缺漏。②没有明确的供电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负责,环节过多,人员冗杂,或是人事调动频繁,容易出现合同管理交接不当的情况,因此没有对供电合同形成统一的管理标准,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效率。③供用电合同牵涉范围过广,管理难度大,由于供用电合同所面对的对象范围极广,而且要有庞大的签约数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同的种类、签约方式、地域等问题,因而出现“四重四轻”的现象,即重高压合同、重电子签约、重修签率、重城市和轻低压合同、轻书面签约、轻修签质量、轻农村。

4应对电力营销工作现状的策略

(1)加强回收电费的力度。针对拖欠电费,难以回收的现状,必须要加大对电费的回收力度,具体可行的做法建议如下:①利用法律武器保障电费的回收,惩治恶心拖欠电费行为。②落实电费回收的制度和方法,从而增强对电费回收的力度。③完善电费回收机制,为防止季节性用电和临时性用电,可以对用户实施预支电费的办法。④与通信、银行以及邮储等单位进行友好合作,建立一定的优惠渠道,或是相关的抽奖活动,以吸引用电客户。

(2)重视线损管理工作。电线设备的损耗在所难免,不过平时还是要重视电线设备的管理以及对损耗维修管理。针对线损管理严重不当的现象,有以下策略:①全面增强稽查力度,严打窃电行为,成立打击专项小组,建立有效反窃电的管理机制。从而提高敬经营的效益。②加强对各个单位线损管理工作的考核,从根本上明确工作的重心和责任。③严格执行抄表日程以及轮换制度,减少由于人为态度而造成的损耗。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力营销;电力;营销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引言

电力营销在当今社会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能够增强市场的应变能力。居民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提高也有所提高。加之现代居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电力营销管理缺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当下拓展用电市场,多样化供电产品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1当前电力营销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电力营销观念落后

电力可以说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商品,对于社会的经济持续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一些电力企业仅仅重视电力生产工作,电力营销的工作不够重视。加之近几年我国的电力企业面临着很大的竞争压力,如果一味地按照之前的营销理念进行,将无法子啊市场中立足。

1.2电力产品的价格存在问题

价格是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电力营销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目前的电力收费标准还不够科学。定价的方式总是按照电力产品的用途进行的,这种定价方式会影响到成本考虑。对于用电等级以及负荷率的问题都会受到影响。我国的这种电力产品定价方式会造成电力产品分类过多的情况。

1.3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漏洞

这一环节中主要是缺乏专业的人员负责合同的签订,合同签订的标准不够统一。用电客户的数量非常大,一些细节上面的工作做得不到位,比如重视数量不重视质量。或者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此外还存在重视电子形式的签约,忽视了书面约的重要性。进行修签的时候,所依据的方法不够规范,这是部门管理缺失。

1.4农电工队伍管理强度不够

一些农电工的年纪大,文化水平不高,不懂得新设备和新技术,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加之我国的电力企业的管理模式比较老套,薪酬体系不够合理规范,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员工在工作中的热情度不高,无法长期开展工作。

1.5缺乏服务意识

我国的电力企业目前还是处于一种垄断地位,所以对于客户的服务意识不够高。一些电力营销人员根本没有上门服务的意识,而且对于找上门的客户也没有积极的态度。或者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没有给客户一种良好的服务,导致客户对电力企业产生了不信任感。

1.6电力营销信息管理系统有风险

电力营销信息管理系统存在技术风险,系统中存在很多的安全漏洞。另外存在的误操作风险也比较明显。加之在工作中一些员工的违规操作也对电力营销造成了不利影响。除此之外,电力营销信息管理系统还存在非法入侵危险。

1.7供电服务存有热难点问题

缴费难的问题主要是供电营业网点的设置不够合理,无法满足大量用电客户的要求。另外一些供电营业网点常常会发生故障,这些故障的维修工作不够及时。一些大用户的报装手续比较繁琐复杂,影响了供电服务质量。

2当前电力营销管理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2.1树立新的经营理念

电力企业必须要在未来的电力营销中融入新的理念,要以市场为导向,确定市场的需求,并寻找解决的办法。在电力企业的营销中树立出一种主动营销的意识,通过改变以往被动的营销模式,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地掌握用户的要求。通过逐渐完善企业自身的服务体系,让客户满意。

2.2建立新的电力营销体系

针对我国电力产品的价格定位的问题可以从建立新的营销体系开始一点点地进行。电力企业要尽快重组营销机构,可以采取设置单独营销机构的方法,可以帮助预测市场。将电力营销体系纳入到一个完善的电力营销体系中。然后针对营销体系建立营销监督机制,针对电力营销情况采取严格的监督措施,并及时解决电力营销中出现的问题和麻烦,提高电力营销的质量和水平。

2.3针对供用电合同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可以采用专人专班的方式。要采用分级审核制度,同时应用专供审查制度以及分项签字制度。并且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制度和机制的完善确保供电合同的客观法律性。对于与用电企业签订合同的用户要采取统一管理,加强合同管理的强度和精确度。

2.4针对农电工队伍管理的措施

用人机制的完善是做好农电工招聘工作的前提。同时电力企业要针对企业的薪酬体系进行调整,使其符合员工的具体要求。要健全完善培训机制,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举办培训活动或者是鼓励员工自学的方式进行,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引进竞争机制。

2.5培训电力营销人员

加强电力营销队伍人员的素质建设工作,电力企业要积极定时地对电力营销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达到现代人们的要求,此外要让电力营销人员掌握基础的电力营销知识。加强自身的电力营销能力,从各种途径增强电力营销的实效性,让电力企业在社会市场中所占的比率逐渐增大。

2.6完善电力营销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当前电力营销信息管理系统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制定解决措施。一方面可以建立基础的预警机制,然后针对风险采取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防范,要针对风险保持跟踪和监控的态度。针对那些常见的问题事故要采用演练的方式,以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2.7针对供电服务存有的热难点问题的解决措施

可以通过需求侧管理的方式提高供用电服务质量。电力部门可以通过规范化电表安装的流程来完成考核。针对电费的收缴方式要在社会的变化发展中不断扩大。利用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扩大电费的收缴渠道。抓好电力企业的电力营销队伍建设。

结语

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电力行业要在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中找到出路,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机会。电力营销管理仅仅是电力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不仅要重视这一个部分对于电力行业这一个整体的影响,同时要利用电力行业的整体能力促进电力营销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李欣桃. 电力营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有效措施分析[J]. 现代经济信息,2015,(03):402+404.

[2]董凤娥,杨亚萍. 当前电力营销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 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6):109.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十年,弹指一挥间。

1996年,伴随着泰州公司的组建和成立,我跨进了靖江市电力公司营业厅的大门,迄今已有10个年头。回首往事,点点滴滴的印记仿佛就在昨日。

这十年,我们满怀激情,用深情和汗水书写我们激昂的青春,将执着和努力挥洒在平凡的岗位上。十多个春夏秋冬,我们见证着公司的成长历程。

1997年,公司营业厅正式成立。它的成立,使电力企业多年来“进一次门,找一个人,就能办成一件事”的夙愿,在营业厅里变成了现实。记得刚来时,老师傅们就提醒我,营业厅作为电力行业直接面向社会的窗口,一言一行都代表企业的形象,做好业务工作就要练就一付好脾气、好耐心。尤其是面对客户的不满时,更要耐心向客户解释。为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工作中,我力所能及地为每个客户做好服务,给客户一个灿烂的微笑是我工作的开始。工作中,我常常告诫自己,要用我们的爱心,来换取客户的舒心,将“你的满意,我的心愿”作为座右铭规范自己的行为。

记得炎炎夏日的一天,一位客户怒气冲天地来到营业厅,他说平时他家每月电费不足百元,上个月竟高达300多元,可家中并没有增加新的用电设备,他认为是供电部门弄错了,要求立即退钱。当客户说明原委后,我迅速与抄表人员联系,经检查发现是他家的冰箱老化,一天要用3至4度电,造成电费猛增。听完这些,这位先生很不好意思,对自己的不礼貌表示道歉,还反过来感谢我们。他说:“刚才是我不对。如果不是你们及时帮我找到了原因,说不定我家的老化冰箱还在继续耗电呢。”正是由于我们的共同努力,自营业厅成立以来,营业厅多次获得各种荣誉,先后被华东网局首批命名为“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城市供电营业窗口规范化”服务等荣誉称号。

20__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和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电力营销方面产生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电费收取、盗窃电能、触电事故和破坏电力设施等问题日益突出,需要电力部门依法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要依据供用电合同来判定。因此,签订好供用电合同,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

20__年,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我从营业业务岗位转为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岗位变了,但我工作的热情不减。我想,电力企业在长期的计划体制下赖以执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行政规定已经废止,这给供用电管理秩序造成一些真空和空挡,造成失控,如何来弥补和优化管理,比较可行的出路之一就是签订好供用电合同,接任该工作后,我认真贯彻省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新示范文本,按照要求对照执行。近年来,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出现一些外地自然人用户欠费后失踪的现象,供电企业即使想采取法律措施,因缺乏讨债对象使得所欠电费成了无头债。针对这一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每当与这些用户签订合同时,我都坚持原则,严把签约关,要求这类用户提供适当的担保,并掌握其必要的财产情况,以发生欠费用户失踪而无处讨债的现象,四年里,我经办的供用电双方从没发生一起纠纷和违约行为。

20__年,我担任了公司“95598”客户服务中心班长,从业务的前台转到“95598”幕后的电话服务,刚开始我以为,客户服务中心无非就是接接电话,很轻松,近一年的工作使我渐渐悟出了“95598”的真正内涵,“95598”对公众来说是光明的符号,要把最真挚的微笑融入到每一个电话中来,它是电力企业与客户的一座连心桥。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 预收电费 措施

“先用电后交费”是我国沿袭多年的供用电交易方式和习惯。当下,电费回收难是不争的事实,而电费回收一直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电费回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正常运营。现阶段电费回收的主要措施就是对客户采取停电催费,而对于拖欠电费用户的停电催费又和供电企业优质服务产生矛盾,无形中给优质服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力部门实施“预收电费”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预收电费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尚有争议。工商部门大都将“预收电费”与“垄断”扯在一起。认为预收电费是典型的“具有优势的行业企业强制用户接受不合理条件”的垄断行为。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恶制恶,把“预收电费”等同于“以恶制恶”。笔者认为,对预收电费这一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笼统说对与错,对信用差或支付能力有问题的用户,供电企业还是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电费风险的。

一、从有关现行法规看“预收电费”

首先,供用电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电力买卖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这种调整总体上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我国新《合同法》第177条规定:“供用电合同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也就是说目前国家对电费的支付方式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合法。供用电双方可以就电费缴纳方式予以约定,即可以约定“先交费后用电”,即“预收电费”,还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只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鉴于此,预收电费方式只要是基于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范畴,不难看出《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是预收电费方式实施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次,尽管按照我国目前有关电力法规的规定,电力消费是“先用电后收费”,但并不排斥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电费的结算方式。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经与用户协商一致,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预收电费方式。达成预收电费协议,一定要用户自愿。这就从电力行业法规的角度,确立了把预收电费方式作为用电人交付电费方式的约定合法化。

另外,《电力法》第33条还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客户计收电费”,预收电费并不违背《电力法》的这一规定,因为电费预收不是一种最终的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是以用户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为依据,通过核算,实行多退少补原则予以最终结算的。同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厅电力函2002第478号《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企业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取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这些都为预收电费方式的实施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政策与法规依据。

二、对“预收电费”问题应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回收电费一般应遵从先用电、后缴费的交易惯例,但是对信用差或支付能力有问题、长期拖欠大量电费的用户可以实行“预收电费”。诚实信用被称为商品交易的帝王规则,而一些电力用户无视供电部门的利益,长期拖欠电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用户仅欠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电费就达170亿元左右,最多时达到300亿元左右,严重影响了电力安全生产。因此,对“丧失商业信誉”的用户预收电费是供电部门的权力,供电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8、69条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用户提供担保,这种担保既可以是物质,也可以是现金,预付电费就是一种担保形式。为了规范供用电双方的行为,最可取的做法是在供用电合同上加上有关条款,即在什么情况下“先用电后收费”,什么情况下“预收电费”或交电费保证金等。这样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证。防止居民用户电费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承租户在办理用电业务时,就要求其提供出租户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与承租户签订连带缴费协议;对拆迁户做到早准备,争取政府支持,把电费结清;或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与其约定由其负责拆迁户的电费扣除;普通的城乡居民电费实行银行(或邮政储蓄)代扣业务,即自愿实行代扣业务的城乡居民客户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所存入一笔钱,客户每月的电费从银行或邮政储蓄所代扣,这样,客户的存款和利息归客户,这体现了供用之间的公平、合法、合理。

三、采用法律手段催收电费,创新电费回收方式

(一)切实强化供用电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

《供用电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预收电费作为对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其实施的重要前提和法定条件就是供用电双方要协商一致。没有供用电双方的协商一致,供电企业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用电人采取预收电费方式的。而协商一致的依据就是《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有明确的约定。因此,笔者认为在《供用电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一栏一定要将预收电费方式予以明确约定清楚。另外,客户预交电费在供电企业账户上产生利息的客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返还利息。

(二)建立电费风险财产担保制度

电费风险财产担保是用电者需要以担保的法律形式保障供电企业债权实现的经济活动。实行电费风险抵押担保有助于供电企业电费债权的保障和实现,是供电企业在不安全状态出现之前已经拥有优先受偿权,从而增强电费回收的安全性。对资信不佳的外来经营户、多次欠费记录的客户、经营不佳的客户,采用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定金等担保方式,与其协商签订担保合同,规避经营风险。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措施事先预防电费风险的产生:一是对大客户和重要客户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与其签订分期结算协议,约定当月电费按旬或按周抄表、开票、结算;二是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客户交一定数额的“客户购电款”,明确利息归属;三是寻求法律手段防范电费风险,可以依照《担保法》让客户提供电费担保,如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以及《物权法》承认的浮动担保,以保障其及时履行电费义务,政府扶持企业可以采用政府财政收入担保。

(三)严格执行电费滞纳违约金制度

用电客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这是供电企业遏制用户人为拖欠电费最有效的经济手段。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可结合实际,对居民用户推广预付费电能表,实行预购电制。与居民用户进行协商,经过用户认可、同意,以合同的形式规范预存电费的实施,防止和控制欠费的发生。

(四)健全电费预警机制,对用电客户划分信用等级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可以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电费回收手段,必要时依靠法律手段确保电费回收。信用等级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评价体系,应根据用电客户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因此供电企业提前做好用户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建立大用户信用数据库,根据信用等级差别化采取相应的电费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电费回收预警工作,密切跟踪重点行业、重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做好电费协议的重签工作,采取预收、抵押、多次抄表结算等方式,降低电费回收风险。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第7篇

一、从造成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分析预收电费的合理性

从拖欠电费的主体来看,拖欠电费的客户一般主要是工业客户,他们用电量大,应缴电费也多,加之个别客户的主观恶意拖欠,是造成巨额电力欠费的主要原因;居民客户也有拖欠电费的现象,但他们更多是由于忘记缴电费而造成欠费,主观恶意的程度小。因此,在此我们着重分析工业客户的欠费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客户不遵守民事法律的诚信原则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是造成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

诚信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6条是作了明确的规定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很多电力客户却违反此原则,他们利用电力行业的公益性、不能随便停电的弱点,恶意拖欠电费,给供电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用电人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其欠费2个月之后,否则停电即为违法。而工业客户电费都比较多,如在其欠费2个月之后才采取停电措施,供电企业将有可能承担巨额的电费损失。若通过司法途径去追收这部分电费,因为司法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供电企业往往是赢了官司又拿不回钱。因此供电企业只有长期的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千辛万苦地追收电费,还不一定能见成效。更有甚者,一些临时用电、短期用电客户恶意大用特用两个多月电,形成巨额电费后逃之天夭夭,使供电企业根本无从追收欠费,这些问题都严重损害了供电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二)很多工业企业不景气,是拖欠电费的重要原因。

当前,很多工业企业不景气,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他们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思想,自己没钱付电费倒成了老大,供电企业拿他没办法,干脆拖欠得越多越好。况且一个企业亏损比较严重的时候,国家为了社会稳定,减少企业债务,往往会出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减少企业损失。由于社会普遍认为供电企业效益好,不在乎一个企业的那点电费,因此政府就借此要求供电企业充当牺牲者,少收或者不收客户拖欠的电费。类似情况积少成多,供电企业也就面临着严重电费亏空。

根据上述情况,单靠做宣传解释工作和采取传统的收费方式,显然已无济于事。而只有彻底改革电费收取办法,变“先用电后付费”为“先付费后用电”,采取预收电费方式才是解决电费拖欠问题和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的有效途径。

所以针对目前用户拖欠电费的主要原因,实施预收电费的方式是完全合理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中公用企业对用户强加不合理条件的范畴。

二、实施预收电费方式的合法性

供用电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电力买卖关系,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这种调整总体上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而“价款和报酬”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预收电费方式的约定恰恰是关于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完全合法的。我国《合同法》第182条明确指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而目前国家对电费的支付方式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为合法。鉴于此,预收电费方式只要是基于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范畴,也符合《合同法》161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因而《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是预收电费方式实施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来看,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这就从电力行业法规的角度,确立了把预收电费方式作为用电人交付电费方式的约定合法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厅电力函?眼2002?演478号《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一、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企业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取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对此方式在合同中有约定即是合法。这些都为预收电费方式的实施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政策与法规依据。

有人认为预收电费方式违反了我国《电力法》,因为我国《电力法》第33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客户计收电费”。但事实上,预收电费方式并不违反《电力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预收电费方式并不是一种最终的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是以客户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的数据为依据,通过核算,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最终结算的。所以,这种预收电费方式与《电力法》规定的按计量装置的记录收取电费并不矛盾。

三、实施预收电费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实施预收电费方式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但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以及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积极稳妥、小心谨慎,确保运用程序和各项手续合法,如合同约定要详尽、仔细,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第一、切实强化供用电合同管理。如前所述,《供用电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预收电费作为对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其实施的重要前提和法定条件就是供用电双方要协商一致。没有供用电双方的协商一致,供电企业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用电人采取预收电费方式的。而协商一致的依据就是《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有明确的约定。因此,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一栏一定要将预收电费方式予以明确约定清楚。惟有如此,预收电费方式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认真向社会和国家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将常规的先用电后付费改变为先付费后用电,这本身就是一种交易习惯与模式的重大变革。面对这样一个变革,作为社会公众乃至政府部门一时是难以理解与接受的,他们甚至认为这是供电企业在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对此种情况,供电企业就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切实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对于社会公众,要从用电人的角度不厌其烦地宣传预收电费方式的积极意义与作用,真正使用电人对预收电费这一新生付款方式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对于政府部门,则要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目前电力企业面临拖欠电费的严重形势,而预收电费方式则是避免拖欠电费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提供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文件予以佐证,说明预收电费方式是供用电双方对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而非所谓的不正当竞争,以此寻求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只有如此,才能顺利实施预收电费方式。

供用电合同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电力;客户;安全;用电管理

1 加强重要(高危)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的必要性

(1)电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电网企业坚持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树立认真负责的国企形象,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供电优质服务的需要。电网企业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电力供应,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深化优质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3)做好重要(高危)客户供用电工作,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秩序,是供电企业的社会责任、政治责任,也是企业的法律责任。

(4)重要(高危)客户的安全供用电直接关系电网安全。在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电力支持的同时,也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5)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加强重要(高危)客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高危)客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2 当前重要(高危)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供电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

(1)由于历史原因形成重要(高危)客户供电电源点不足,部分区域网架薄弱,没有独立的双电源或备用电源,与其他客户采取T接共用等供电隐患。

(2)存在供电企业(含集体企业)代维重要(高危)客户供用电设施的现状。

(3)现有的用电营销业务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生产系统数据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使得用电检查工作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客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法做到“做深、做细、不留死角”。

(4)与重要(高危)客户日常联系的各类记录不齐全、不规范。

2.2 重要(高危)客户存在的问题

(1)对企业自身供用电安全重要性认识不够。随着近年电网供电可靠性提高和停电次数减少,重要(高危)客户产生麻痹思想,对安全供用电存侥幸心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愿进行必要的安全投入。

(2)供用电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电工队伍素质不高,无进网作业许可证,现场运行维护人员配置不足;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配备应急和自备电源,或者部分配备自。

(3)普遍存在供用电设施陈旧老化、长期不维护现象,安全工具和保护装置未按周期校验等用电隐患。有的企业是承包经营,在任期内拼设备是其唯一的选择。

(4)对有序用电方案、供用电应急预案重视不足,没有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没有和供电企业应急预案实现无缝对接。

2.3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不到位

政府相关安全管理和电力管理等部门安全监督、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相互推诱现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没有积极督促企业整改供用电安全隐患。

3 加强重要(高危)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的应对措施

3.1 政府部门允分发挥安全供用电管理的监管作用

(1)政府监管部门组织制定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规定,以明确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供电企业、客户四方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突发事故的能。

(2)监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定期分析重要(高危)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存在的问题,督促客户及时整改安全供用电隐患,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供电企业配合”的供用电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重要(高危)客户的安全可靠用电。

(3)政府要加强安全供用电知识和重要性的宣传,积极营造供用电安全氛围,提高全社会供用电安全意识。

3.2 供电企业要积极履行安全供用电管理的服务作用

3.2.1 供电安全管理

(1)电网规划要与政府相关规划有机衔接,加大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电网网架结构。

(2)加强供用电安全运行管理。合理安排运行和检修方式,加强重要(高危)客户供电设备的检修维护,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对因电网检修工作降低了高危客户的供电可靠性时,提前告知并及时发出运行风险预警通知单,提醒做好有关防范措施。按年度编制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严格履行政府审批程序,不得将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供电专线列入拉闸限电序位表。

(3)依法推动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责任条款,明确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及维护管理责任。

(4)供电企业(含集体企业)不得开展重要(高危)客户的供用电设施代维业务。

3.2.2 用电安全服务

(1)进一步加强用电检查管理力度。加大高危及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检查方面的资金投入,配备充足的用电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用电检查工作标准规定的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进行用电检查,建立健全用电检查档案资料。对于客户原因形成的用电隐患,及时下发“用电检查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实行动态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做到技术指导服务到位、督促整改到位、依法依规执行到位。

(2)开展供用电安全应急机制建设。针对外力破坏、自然灾害等引起的重要变电站或输变电设施故障造成高危及重要用户供电中断等事故,定期组织供电企业和客户进行联合演练,完善和改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事故抢修等保障体系,促进供用双方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提升应对重要及高危客户停电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3)建立应急资源互相支援体系,加强应急电源统筹管理。对客户配置的应急电源统一造册、统筹管理,加强应急电源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制定紧急情况下应急电源互相支援体系,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

(4)开展安全用电培训服务。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事故应急处置、调度操作管理、负荷管理预警信息以及紧急救护等知识,提高客户的安全用电意识和安全技能。

(5)开展重要(高危)客户安全供用电风险管理,实现对重要(高危)客户安全供用电管理。

(6)研究开发“客户用电安全风险评估系统”,提高重要(高危)客户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从客户设备台账、电能质量、安全工器具、电气试验档案、风险预控、隐患整改、应急处置、跟踪监督等方面入手,实现对客户的“一户一档,、‘一患一卡”的信息化、全过程、规范管理。

3.2.3 用电安全宣传

(1)扎实开展供用电安全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各种现场活动,宣传电力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宣传安全隐患危害性,提高客户供用电安全知识和水平。

(2)积极依托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安全宣传。应建立与政府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对发现的重大供用电隐患,以及对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客户,定期书面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开展知识宣传、专项督察或责任追究,督促客户整改。在重要(高危)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面,供电企业认真履行“服务、通知、报告、督导”四项安全服务义务。

3. 3 客户要认真落实安全用电管理的主体作用

(1)客户要切实提高安全用电重要性认识。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整改用电安全隐患,配足配齐应急自备电源设备和安全工器具。加强运行维护,提高用电设施健康水平。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电工队伍素质,做到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才能上岗。

(2)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制定供用电应急预案,实现与供电企业应急预案实现无缝对接。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客户应急处置能力。

4 结束语

加强重要(高危)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建立电力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供电企业、客户三方常态联动机制。电力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要允分发挥监管作用,供电企业要积极履行服务作用,客户要认真落实主体作用,共同防范供用电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供用电安全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供用电环境。

参考文献:

[1]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