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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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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采购机构配合,或按照采购人与采购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采购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

第七条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第八条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九条采购人在收到采购机构的《项目完成通知书》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采购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第十二条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十三条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采购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供应商职责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第十七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

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第十九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采购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采购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对采购人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采购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物品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采购机构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时,应要求供应商履约,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记录,做好供应商进入*市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审查工作。

发现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监察、质量监督、工商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各自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三)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2篇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顾名思义即以一定的金钱来担保债务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它是指在大型招标、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或者拍卖时,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确保中标单位完成此项目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对于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性质,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一种保证,也有人认为是一种违约定金。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是保证,也不是违约定金。因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来担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履约保证金既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也不是以信用进行担保,所以认定为保证显然是不妥的。而违约定金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将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将双倍返还定金。该定金罚则不仅适用于交纳定金的一方,也适用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履约保证金仅适用于交纳保证金的一方,当然就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了。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可以叫做“押金”,是将一定的金钱用“封存”的方式来担保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当该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可以用“封存”的金钱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它应当属于质押担保方式。

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楼盘时

不应被强制单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楼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赞成者认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良莠不齐,不少物业管理公司缺乏自律行为,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甚至在收取了物业服务费以后根本不进行物业服务;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在退出物业项目时,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卷走等等。通过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规范自身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减少甚至杜绝物业管理公司频频抛盘的现象;另一方面,在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导致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对业主进行救济,对物业管理公司予以惩罚。因此,强制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楼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和良性发展。然而笔者却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被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

首先。物业主管部门通过地方性立法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是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

物业管理公司在登记注册前,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从业责任保证金,以此作为从业的前提,此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自然无可厚非。但当物业管理公司具备从业资格后,在接管楼盘时,无论是与开发商还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行为,都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完全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保障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本身可以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从合同,其是否存在自然也应当由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协商确定。物业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单方缴纳蒋约保证会显然是一种以行政权力干预民事活动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强制物业管理公司单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不可否认,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确实可以有效遏制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但是,我们不应忽视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双务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在实际生活中,不仅存在着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且也存在着大量业主的违约行为,那么,我们在以通过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来达到有效遏制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时,是否也应当对业主强制其缴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业主能按时交纳物业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呢?所以,单方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显然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再次,由物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履约保证金缺乏可操作性。

福州市物业主管部门在2008年就开始酝酿出台相关条例,对物业管理公司接收楼盘、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要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但至今仍在探讨之中,尚未出台相关的举措。这是因为:一是各方意见不统一,二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举措可操作性差。首先,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难以统一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多少较为合适,在已经实行和准备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地区做法不一。如《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两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规定为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福州市在征求意见中赞同者多数认为应缴纳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然而,履约保证金是两个月或是三个月或是更多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依据是什么呢?吉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解读:物业服务保证金交纳为两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这样设定,主要是考虑在两个月期间,可以对弃管的物业小区重新组织完成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在此期间可以用保证金来支付弃管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会因为原有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约定退出服务而导致物业弃管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方式,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用来保障物业管理小区的稳定与安全,更重要的是对物业管理公司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事后弥补。那么,在同一城市,因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在不同小区及违约程度的大小等可能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是不一样的,因此,统一履约保证金的标准显然是不妥的。另外,履约保证金如何管理和使用,难以找到合适的方案。目前,对履约保证金多数人认为应当由物业主管部门,即房管局设定专户来收取和管理。而我们知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是由房管局管理的,然而在福州,不久前却出现两名房管官员贪污该专项资金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可能同样是存在着的,这使得人们对能否由房管局专门管理履约保证金产生质疑。笔者办认为由房管局来管理和使用履约保证金是不妥当的:一是覆约保证金总金额巨大,由房管局管理容易滋生瘸败;二是由旁管曷来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违约、违约的程度大小实有行政干涉司法之嫌等;三是在物业管理公司违约时如何扣减履约保证金没有标准,由房管部门来自由裁量,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最后,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将不利于目前的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有人认为,强制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将会淘汰那些服务质量差的物业管理公司,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还很脆弱,盈利性比较差,很多物业企业都是在惨淡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在尚未开始管理前就被迫缴纳金额不菲的履约保证金,将直接导致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难以承受而退出这个行业,盈利性差加上需缴纳履约保证金这种额外的负担,会使众多投资者撤离物业行业,这就使得退出物业管理行业的不仅仅是服务差的物业管理公司,而且包括很多的资质较好的物业管理公司,这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显然会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单方强制缴纳履约保证金会使物业管理公司在行使物业管理权时战战兢兢,在一定程度上使物业管理公司屈从于业主的要求,更会助长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对于当前存在的物业管理公司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准入资格,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等;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业主可以通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3篇

工程款拖欠主要是指建设工程业主拖欠承包单位(人)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应该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我国实行改革开放2O多年来,建筑业迅猛发展,但由于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不成熟,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运行,加之建筑施工业实际上存在着的无序竞争,致使部分工程业主玩“空手道”。有的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和形象不顾其财力大搞“形象工程”,而施工企业迫于生计百般迎合建设工程业主,从而使本不正常的拖欠却变得“正常”。工程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防范办法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这样的风险?笔者就施工企业在投标签订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等全过程应注重的新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防范办法。

(1)投标前应认真作好调查,摸清发包方底细和项目底细。非凡是要摸清项目资金的组成和来源是否有保障。

在投标阶段,建设单位一般都能提供较为全的招标证实文件资料,投标单位(人)应了解清楚建设单位名称和发包人或招标人名称在招标各项文件中的记录是否一致。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两方或多方而仅以其中一方作为发包人进行招标时,投标单位(人)应获得建设单位其他各方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同时还应审查该授权是否已明确包含了已签合同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要认真审查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

另外,投标单位(人)还要了解项目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工程进度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有保障,以及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诉讼情况。

(2)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签约管理,提高合同审查水准。

工程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合同范本中的各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仍然还要附加各种条款,设置一些“陷阱”,对此,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地就“陷阱”条款的消除和发包人进行谈判。对于合同双方同类型的义务或责任,要求采用和发包人承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文字对等或对应的文字表述。尽可能要求澄清语言模糊的条款,避免条款中出现含混、疏漏或约而不定等对施工方不利的内容。

对于那些经谈判协商仍不能消除的“陷阱”,施工企业要充分考虑自身履约可能的风险,慎重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后,对于“陷阱”条款,应制定非凡的防范办法,并落实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和和“陷阱”条款所涉及工作范围相关的每一个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进鏖及竣工价款结算依据、时间限制、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限制以及业主违约责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对等的履约担保或有效的抵押条款。另外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文书往来处理方式。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证据意识。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一定耍坚持“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履行合同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当有合同依据。要正确理解在今后违约纠纷解决中“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社会公众统称所认为的客观事实,而是客观事实中能够在事后被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的那一部分“事实”。换言之,不能被合法有效的证据事实证实的客观事实,将难以被法律认可。

为此,施工企业应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履约管理,要建立和落实符合合同约定的收发文制度,同时要非凡注重承包人单方面发给发包人的书面文件,假如没有发包人签收或者邮政部门、公证部门或和承包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确认送达发包人的证据,在日后产生纠纷时,发包人就会轻易地否认曾经收到过此类文件。因此,对于发包方在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等内容的重要文件签收方面的违约,施工企业要予以高度警惕。发现对方违约,要有理有节地及时交涉。交涉无果,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仍拒绝签收的,要采取挂号邮寄送达,必要时可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保全证据。对于履约工程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以非“正式”的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事实行为,单方面作出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应仔细甄别其利弊,对施工企业不利的变更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对确需要变更的,应以双方盖章或合同约定的双方代表签字的补充协议等“正式”书面文件予以明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做到未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作依据的书面文件时不施工。在出现进度款不按时足额到位等发包人严重违约且无纠正办法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敢于暂停施工。当工程业主要求施工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完成某项工程时,或者,当因为工程业主或者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施工方要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及时签证.及时索赔。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金额或时间不能及时给予确认的,施工方应非凡注重保留由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署过的相关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应能够反映出或计算出索赔事项所涉及的工程量或工作时间。施工方应该清醒地熟悉到:在工程业主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一味忍让,将导致自己一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办法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办法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当工程业主方在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方面存在违约而拒绝纠正的情况下.施工方暂停施工,正属于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适当办法,施工方因暂停施工而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搁置损失,均属于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施工方有权向工程业主方索赔。

需强调的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不抓合同履约管理,证据意识差,忽视资料管理,非凡是当工程业主提出抢工期,重大施工项目调整时,会给予许多口头承诺或者给予少许的奖励,而现场管理者又未及时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取得相关书面证实文件。当工期达到目标后,工程业主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搪塞,以致错过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到头来对增加的费用无法进行结算。

(4)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提前预备

工程决算报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财务部门要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和收取工程价款。合同造价条款是承发包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签订的履行承发包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和关键。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就成为整个合同造价结算的重要环节和总体强化造价结算的关键。坚持工程进度中间结算对施工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具有边做边算,先算后做,做到哪里算到哪里的思想。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工程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编报工程进度价款结算申请。同时还要催促监理工程师和工程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签工程进度价款。

当工程施工到尾声时,施工单位应将工作的重点转向工程竣工决算相关资料的预备。工程项目部应将技术质量、计划合同、财务、物资供给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竣工决算班子,相互配合,各施其责,对合同工程量、设计变更量、工程业主供给的物资量等和此相关的各种签证资料进行清理、汇总、核对,如需签证而还未签证的相关结算资料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取得设计、监理、业主的签证。总之要做到“万事具备,只欠东风”,千万不能待工程竣工移交后进行补签证,那样,工程业主将借口设计、监理已退场无法取得签字而无法向工程业主结算应该结算的工程补偿。

无论是工程施工的中间结算,还是工程竣工决算,施工单位的财务部门都要和工程业主办理工程款项支付的清算手续。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尾款(包括施工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而工程预付款一般都要在施工过程的中间结算时,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次分额度扣除。

同时,工程业主还要按合同约定中间结算扣除由业主提供而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如业主提供的主要建材价款,代交的电费,代扣代缴的税费等。因此,每当进行一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和工程业主完清财务清算手续。这样才能在当工程业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而带来的违约责任时,提供有力的证据保证。

3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严格的自我约束履约管理机制。

上述几种防范工程款拖欠的管理办法,最终必须落实到人,并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履约管理制度:

(1)内部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各项合同的签订实行统一管理。对合同的履约实行授权分级管理负责制。由于水利水电施工项目较分散,且所跨地区多,对各项施工合同的履约要实行集中管理十分困难,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必须给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授予一定的合同履约管理权限,但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变更、施工项目的调整等都必须经过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和企业法人审签后,方可生效。

(2)建立对生效合同履约情况非凡是造价条款、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及时检查制度。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不但要建立履约档案以要求施工现场随时反馈信息外,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合同签订双方的履约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探究,调整策略,这样才能在合同履约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

(3)要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各类合同履行资料收集和保管制度,经常检查。确保证据完整地收集保管。

(4)建立合同管理人员的履约管理责任制。设定量化考核指标,对因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4篇

近年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招标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招标投标工作全局,准确把握和科学判断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奥运工程、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招标办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抓手,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适时互动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四大平台建设为主线,依靠科学发展的思路、改革创新的办法和市场经济的手段,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他们的经验受到各方关注,被多次推广。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探索与实践。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北京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北京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北京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北京市招标办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 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北京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合同管理企业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十年是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向世界开放的十年。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带动法制环境同时发生重大而又深刻的变革,同时法制改革又进一步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持续发展。特别是《物权法》《合同法》的颁布、修订为自然人,法人之间及其他组织的公平交易提供了合法依据。为此,合同作为各项交易活动开展的事前事中事后契约越发受到各个企业、公司决策层的重视。我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浅谈一下合同在现代企业中的运用及管理。

一、现代大型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

(一)合同签订前期必要的签订依据与审批方法问题

合同签订后容易发生合同主体不当,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文字不严谨等问题,因此,如何建立前期审核程序与审批机制,使各部门在相应的权限及分工下审阅、处理合同也是当前大型企业所面对首要问题。

(二)合同审核签订的组织机构与审核效率的矛盾

大型企业部门多、人员多,权限职能体系较为庞杂,为了保证做好合同签署前资信、权属、立项依据等问题,必须先确定各个合同审核签订的组织机构权限与职能,但因参与人员多,仍存在如何加快合同速度,提高办事效率的矛盾。

(三)原有OA系统无法满足现阶段的企业发展要求

原有OA系统因权限及流程设置方面功能单一,无法适应合同审批的权限及流程变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无法根据合同类型或费用类型将要审批合同送至拥有该权限的工作人员岗位上去,因此,急需重新设立信息系统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权限和职能。

(四)合同履约结算阶段的控制问题往往不受重视

合同签订后的履约工作往往不受重视,这表现为:1.因合同履行外部情况发生变化,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及时变更或合同变更后因怕麻烦仅仅达成口头协议而未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合同履行无牵头部门,导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实现,且未保留相应证据。

二、解决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认为在面对合同管理的问题上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控制:

(一)成立合同管理组织机构

各大型企业公司一般以部门为单位负责相应管理实务,当这种机构设置往往会因过于强调本部门利益而弱化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必须使每项工作项目化运作,从建立纵向的合同组织结构入手,明确每项工作从立项、招投标、证件审核、合同文本的确立、授权书的下达、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到最终的合同关闭等环节的岗位人员配备,明确部门权责,有条不紊,实现合同管理流程化:

1.建立主办部门主办人负责制

要求主办部门主办人对合同项目的前期谈判及对合同他方资质、诚信调查的可靠性负责,对及时、完整的将本部门经审批且已签订完毕的合同,报备等工作负责,并有义务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上报公司,避免我方违约。

2.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设立专人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事务。赋予其职责为:负责审核合同中的法律条款及整个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审核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机构人员的落实情况;负责监督合同全过程管理的运作情况;负责监督合同签约人负责制、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负责检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资质审查情况。凡合同主体不合格,不具备履行能力及信誉较差的,合同内容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否决;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登记履约台帐管理、审批手续、专用章保管及使用、合同备案以及保密工作等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负责并将日常问题记录形成检查表,应用检查表法考核全公司范围合同管理工作。

(二)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建立以上主办部门主办人与合同管理部门相结合的二级合同办理监督机制可以实现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从而极大的降低合同履行风险,但仍需要建立一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来高效实现以上权限及职责。合同管理系统应至少实现以下几点:

1.界面简洁,操作方便。由于各级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容易造成今天培训完毕,明天该工作人员调离原岗位的情况。必须保证合同上报的界面思路清晰,与其他上报单据存在共同性,以尽快让操作人员上手,不至于耽误工作。

2.较大的附件上传空间。合同不仅仅是合同文本的审核,其对方的相关经营证照及履约能力调查是制定合同文本的最佳参考依据,因此需要合同主办部门上传对方资信证件原件的扫描件,方可实现合同签署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

3.拥有合同管理台帐查询功能。合同管理系统必须实现合同管理台帐的查询功能,并保证系统台帐与手工台帐账账相符。

4.零活可编辑的流程制定。由于现阶段的合同类型无法实现完全符合标准文本的要求,容易造成事无人管的局面。因此,零活的权限流程设置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但要注意权限调整工作与合同管理工作的操作不应由同一人担任。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物业管理企业;识别合同;收入确认

1.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

(1)新收入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模型,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2)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意味着收入确认模型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控制权模型下更偏向于定性判断的方式,主张对业务实质的识别。(3)新收入准则引入“履约义务”概念,明确如何识别合同中是否包含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4)新收入准则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模式。对于在某一段时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5)新收入准则对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作了明确的指引。(6)新收入准则对取得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成本是否资本化给出了明确的规定。(7)新收入准则对企业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的判断作了具体规定。简单来说,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与合同关联起来,重新定义及规范收入的确认模式、确认时点、确认金额。设定了统一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分别为识别合同、区分履行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新收入准则对物业管理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影响是广泛的,现以物业管理企业常见的业务收入为例,分析新收入准则对物业管理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案例:A公司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服务小区内共有1100户业主,每户每月物业服务费为200元,2018年7月发生有关交易事项如下:(1)2018年7月1日,A公司举办预缴物业服务费送礼品活动,凡一次预缴半年(7-12月)物业服务费的,赠送价值50元的礼品一份,礼品成本为30元,假设1000名业主参与此项活动,预收物业服务费120万元,送出礼品价值5万元,成本3万元;(2)截止至2018年7月11日,有200名业主未交当月物业费。A公司物业合同规定,业主于每月10号前缴付当月物业费,宽限期为1个月,1个月以上未交费的属于逾期,按物业费的10%收取违约金。根据以往经验,每月大约100名业主的物业费是逾期且收不回的。(3)2018年7月15日,A公司与某一业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总金额为3600元。合同规定每月为业主提供一次家政服务,而且合同中明确家政服务是安排第三方直接向业主提供,报酬为合同金额的90%,而A公司只起协助作用,只收取合同金额10%作为手续费。(4)2018年7月20日,A公司租售部员工为公司与业主签定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金额为36000元。公司规定,合同成功签订后,给予员工合同金额10%的佣金作为奖励。

2.1对物业服务合同中履约义务的识别

案例中的事项(1),在现行收入准则下,7月份应确认物业服务费收入20万元(只考虑参加活动的),销售费用3万元,计税收入23万元(20+3)。而新收入准则认为,送礼品虽然不是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履约义务,但它是一个隐含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因此,应当将预收的物业费在提供物业服务和送礼品两个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公充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在各履约义务得以满足的时点(或期间)确认收入。在新收入准则下,确认物业服务费收入19.2万元,销售商品收入4.8万元,计税收入24万元(19.2+4.8)。新旧准则对比,事项(1)发生当月新准则比旧准则多确认收入4万元,计税收入多1万元。

2.2对物业服务合同中可变对价确认的考量

在现行收入准则下,事项(2)在7月份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22万元(核算全部业主),收入的计量主要依据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可变对价的,也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要求。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应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因此,在新准则下,事项(2)按最可能发生额法确定可变对价为20万元,且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确认收入为20万元。新旧准则对比,在事项(2)发生当月收入相差2万元,影响当月的税收及利润。

2.3对物业增值服务中主要责任人与人的判断

案例中的事项(3)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社区增值服务,对于家政服务、装修垃圾清运、包封阳台服务等这些涉及第三方参与的增值服务,在现行准则中,并未对收入确认中主要责任人和人的判断提供明确指引,主要关注企业是否承担了商品或服务的风险报酬。如果承担了商品或服务的风险报酬,属于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人。因此,在现行准则下,事项(3)确认增值服务收入为300元,增值服务成本为270元,直接将涉及第三方参与的物业增值服务的合同总额确认为收入,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确认为成本。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合同中所承诺的履约义务的性质来判断其在该业务中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相应以“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相关收入。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确认增值服务收入时,首先要判断自己在该业务中所处的角色。如果合同中所承诺的履约义务是委托第三方代履行的,则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应以合同总额确认收入。如果合同中所承诺的履约义务是安排第三方直接向业主提供的,企业仅仅是起协助作用,则企业是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按照既定的手续费金额确认收入。在新准则下,事项(3)确认增值服务收入30元。新旧准则对比,事项(3)发生当月收入相差270元。显然,现行准则容易虚增企业收入,导致财务信息失真,加重税收负担,新准则更注重业务实质,准确核算企业收入。

2.4对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资本化的判断

案例中的事项(4)的中介服务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社区增值服务。在现行准则下,中介服务产生的佣金在发生当期作为销售费用计入损益,事项(4)确认销售费用为3600元。而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增量成本”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只有合同签订交易发生了企业才会支付这笔费用,如果合同签订不了交易不发生,企业就不会发生这笔支出。在新收入准则下,佣金对于企业来讲就是合同的增量成本,应当资本化,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在会计科目上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列示,然后采用与其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事项(4)应确认销售费用为300元。新旧准则对比,在产生增量成本当期企业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均相差3300元,这样会影响经营者和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判断,也同时影响企业的税收和绩效。

3.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新收入准则的有效措施

3.1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

新收入准则的基本原理是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收入,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也是企业判断确认收入时间和金额的重要依据。企业对合同条款的思考需要比以往更多,如新合同的签订条款如何适应新收入准则的要求,现有合同在新收入准则下是否有歧义,有何种法律后果,多项合同的是否需要合并等等。在订立时,要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度,备齐相关手续,严格审核,加强安全和保密工作,强化企业合同意识。合同履行时,要实时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持续评估合同,若后续期间合同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要及时调整会计处理。

3.2提前做好税收筹划

收入的确认模式、确认时点、确认金额发生变化,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税收,相关人员必须提前做好衔接工作,评估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避免出现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的情况。

3.3推进物业管理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建设

新收入准则实施工作的涉及面较宽,需要一个信息化、系统化的平台来推动各部门之间的有机融合。推动信息化建设不仅有利于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传递和协作,更有利于管理者全面地评估工作,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应用解释中,物业管理企业对于财务核算工作不够完善化,导致物业管理企业的收入具有过高的灵活性。不同的企业在相似的交易中,采取的确认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进而导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不高,还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进行解读造成影响。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要明确新收入准则出台的重要性,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管理,在遵循国家基本政策的基础上,实现物业管理企业的战略性发展,逐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海云,刘盈甜,籍慧娟.浅谈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行业的应用[J].河北企业,2018(07)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履约保函;有条件履约保函;无条件履约保函;索赔;业主;承包商;担保人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91-01

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作为履约保证,业主一般都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提交用以保证承包商严格按照承包合同要求的工期、质量、数额履约的保函。它的作用是在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后,承包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该项目时,业主可通过没收承包商的保函得到资金补偿,或者要求承包商的担保人承担由该承包商或另一承包商继续按照原合同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费用。由此来确保业主的利益在合同实施阶段不受损害。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为承包合同总额的10%,其有效期一般应涵盖合同规定的工期及保修期,如果工期延长,也应通知担保人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履约保函一般在工程全面竣工并在维修期满后获得维修满意证书的情况下方可退还。

对于保函索赔的条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观点不同。FIDIC主张履约保函应该是有条件的,即业主在通知银行要没收承包商的银行保函时,业主应将没收保函的理由告知银行,银行核实了业主提出的理由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并且承包商也愿意承担这一责任时,银行才兑现这一保函。而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金融机构从维护投资方及业主利益出发,则倾向于采用无条件银行保函。即业主提出没收银行保函时,银行须立即兑现,业主不必告知银行没收保函的理由,银行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去核实业主这一要求是否符合合同条款。一些由政府机构出资的项目,业主更是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以预见,随着国际金融机构资助项目的领域和地域范围的不断扩大,无条件保函的应用也将越来越普遍,并逐渐为承包商界所接受。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开具履约保函前,会要求被担保人(承包商)提供先进货实物抵押并签署相应的协议,规定一旦索赔事件发生,被担保人必须全额补偿担保人因保函索赔所发生的损失。不难看出,虽然履约保函在形式上是担保人向受益人(业主)提供的担保,是担保人与业主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契约,但其实质却是合同一方(承包商)通过第三方(银行)向合同另一方(业主)提供的履约保证,因此与合同本身存在难以割舍的联系,作为合同文件的一种延伸,不仅保函提交的日期、方式及格式受到合同的约束,而且其索赔机制也为合同中明白的或隐含的条款所规定。换句话说,保函本身可以是无条件的,但索赔保函却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承包商实质性违约并给业主造成损失。

FIDIC99版《施工合同条件》第4.2款履约担保中明确规定索赔履约保函的条件为:(a) 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b) 承包商未能在42天内向业主支付应付款项;(c) 承包商在收到业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未能修补缺陷;(d) 业主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

为了防止业主滥用权力,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索赔保函,《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在业主无权索赔的情况下,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于遭受因索赔履约保函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花费(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如业主无故或借故向银行索赔保函时,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承包商往往知难而退。

一般情况下,业主索赔履约保函往往是终止合同或驱逐承包商的前奏,也有索赔保函与终止合同的通知同时发生的情况。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无论是政府项目还是私营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往往需要经过招标文件制作、资格审查、现场考察、标前会议、组织投标、开标、评标、标前谈判等一系列商务活动,是一个既耗时耗资又严肃认真的过程。因此,除非承包商严重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业主一般不会采用索赔履约保函的极端手段。如果工程项目的业主为政府部门,情况尤其如此。业主驱逐承包商的结果不仅会造成工程停滞,而且他自己也极有可能因此被拖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合同纷争之中。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业主索赔保函的行为是否正当,承包商都不会善罢甘休,他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和借口为自己辩护,将违约责任推向业主一方。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对促使承包商履约、防止承包商违约,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承包商在申请出具履约保函时应对索赔条件明确化、单据化,除受益人出具的书面索赔声明外,应尽可能要求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证明符合索赔条件的文件,如工程履约保函可由监理工程师出具监理报告,质量保函提交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同时,应要求受益人通过其开户行提交索赔书,或随附保函正本,确保索赔文件的真实性。如过履约保函的金额较大、风险条款较多,承包商应更多地了解受益人的情况,以确保不会发生恶意索赔或欺诈行为。承包多个项目的承包商应设置专人对保函进行专门管理,避免延误为到期保函办理延期手续的时间,而造成受益人因担心保函自动失效而趁期满前向银行索偿。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加强合同管理 控制项目总投资

一、概述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中,不断发展壮大的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或者说总结了不少技巧,这给发包人提出了严厉挑战。因此,发包人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有效进行合同风险防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降低企业风险,控制项目成本,节约项目总投资。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在项目管理中,没有风险的合同是绝对没有的。合同风险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合同风险管理对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成本,节约项目总投资至关重要。

过去,发包人在合同种类的选择、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往往由于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合同条款分析、审核不严,掉入一些合同陷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此,发包人自身必须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才可能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一) 合同种类风险识别与处置

不同的施工合同种类,发包人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也不同。因此

分析合同种类风险,选择风险小的合同种类签订施工合同,以达到防范、转移或化解合同风险的目的就很有必要了。

1.总价合同风险识别与处置

总价合同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在明确各分项工程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的基础上,合同双方按照商定的总价签订工程承包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分为不可调值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无论是以工程量清单还是费率方式计算出的合同总价,发包人都会面临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格调整的风险,以及市场物价起伏过大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该把握好各种风险的科学预测。

对于可调值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超过一年,对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了合同实施过程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工期等因素导致的其他风险。发包人针对自己承担的风险应采取的主要处置手段:一是采用合同手段,如对由自己供应的材料,按照进度计划,预先按市场价格签订供应合同,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二是预先设立涨价预备金,应对涨价风险;三是当变更发生,双方协商,对价格作适当调整,根据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或暂定费对变更进行估价;四是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或投保信用保险,同时注意合同条件的严密性,以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对于不可调值总价合同,由于其一般适用于工期较短(通常不超过一年)、工程要求非常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此发包人的主要风险处置手段是通过尽可能明确的分布分项工程内容、范围及工程量,提供完善的设计图纸以及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等途径来降低这种合同方式的风险。

2.单价合同风险识别与处置

对于基于较为完善的设计图纸和比较准确的工程量而签订的单价合同而言,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划分比较清晰,一般来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出入不大,工程结算金额与清单合同价格不应有太大偏差。但如果采用设计深度不到位的图纸和工程内容及数量不是非常准确的估量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并约定按照签约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结算工程价款,则会存在较大成本控制风险和合同履约纠纷。若确需采用这种方式招标和签订单价合同,可通过规定工程量极限变动幅度,当工程量变幅超过极限幅度时,允许按照预先规定方法适当调整单价来降低风险。

3.成本加酬金合同风险识别与处置

成本加酬金合同,常用的具体合同形式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等。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使承包商所得酬金与工程成本成正比,发包人面临承包商故意提高成本以增加酬金收入的较大风险;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虽不会使承包商故意提高成本,但承包商也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发包人蒙受丧失可能降低成本机会的风险;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承发包双方事先商定目标成本,承包商所得为成本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承包商所得除实际成本加酬金外,还可根据成本降低额额外获得一笔酬金。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发包人根据成本增加值,从实际成本加酬金中扣除部分酬金,但是相应的实际成本很难准确测量。显然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风险特点是发包人需要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投资者也就实际上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这种合同方式需要在确定合同时慎重采用。

我们在组织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建设中,通常采用可调值总价合同,并在预算审核批复后尽快组织甲供材料设备招标,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预先签订供货合同,有效避免了通货膨胀的影响,节约了项目总投资。

(二)合同签订风险识别与处置

要使合同成为保护企业利益的有利武器,就必须签订一份成功的合同。否则,无论与施工企业、监理工程师的相互关系处理得怎样融洽,无论要求多么合情合理,只要是合同条款未明确规定的,都会遭到相关方的拒绝。

1.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看合同条款中有没有潜在风险,有没有对自己不利的提法和约束性条件,对变更、索赔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等,凡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应向对方充分阐明自己的理由,力争修改合同草案。

2.要注意对方转嫁的风险,对风险的界定要有超前意识,充分考虑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风险防范,在于化解自己承担的风险,转移自己承担的部分风险,控制对方有意转嫁的风险,回避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

(三)合同履约风险识别与处置

对于投资大、工期长的工程,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往往会由于经济环境、社会情况、货币政策等的改变而引发合同变更,引起项目或者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等,这些都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工期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投资风险、社会风险等。为此,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能管理作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方向地集思广益,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开展风险管理活动,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化解、缓解、转移、规避以上风险。

三、增强全员合同管理意识

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增强全员合同管理意识,才能达到预期的合同管理目的。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加强合同管理:

1.项目负责人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他不但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领导素质、身体素质,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实践经验,要高度重视、熟悉、了解合同条款和执行情况。

2.合同管理人员应是行家里手,应积极参与合同管理体系,从招标(议标)开始,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预测、计划、分析、核算和控制,建成项目合同管理的一整套网络体系,进行全过程管理。

3.强化全员合同管理,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形成有机运行体系,注重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交底。合同是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依据, 因此,发包人全体成员必须首先熟悉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对合同条款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认识, 以避免不了解或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带来工作上的失误。由于发包人成员知识结构和水平的差异,加之合同条款繁多,合同语言难以理解,因此,很难保证每个成员都能够吃透整个合同内容和合同关系, 这样势必影响其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进行处理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影响合同的全面顺利实施。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中涉及的各种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明确合同中的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并开展必要的合同交底,以提醒全员树立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指导全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合同管理。

四、增强合同履约过程控制意识

(一)抓好合同台账管理工作

合同台账管理,是合同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搞好合同台账管理,既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又是合同履行的记录,对合同管理的实施和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抓好履约检查环节

履约检查,是事前或事中发现问题和疏漏的唯一办法。只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定期检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制订防范风险的对策,从而将风险损失程度降到最小,将项目总投资控制到最低。为此,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对合同履约和管理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通过检查反映出合同履约中的一般性问题,显示出妨碍合同履行的重大问题,以及产生争议或出现纠纷的现象或隐患等,以便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的请求,通过整改使合同顺利履约得到落实。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相关法规规定禁止非法转包和擅自分包,但实际工作中却屡见不鲜,所以在合同履约检查中必须应将此内容作为检查的一个重点项,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三)抓好甲供合同的管理

1.把好材料设备甲供合同管理的资质审核关,只有供货(生产)单位相关资质有效且符合要求,才能签订供应合同。

2.材料设备甲供合同必须以工程施工图为依据,满足有关工期、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工程要求,尤其对材料设备的技术协议的确认工作,必须在合同中进行落实。

3.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责任不清,从而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4.狠抓材料设备甲供合同的履行。对购销单价、费用标准及结算方法等,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标准。

5. 严格设备的验收工作,按照合同要求组织设计、管理、使用等相关人员认真开展设备安装调试后的验收,以保证合同中技术目标的实现。

6.严把材料设备甲供合同的结算关。以合同为基础,会同有关施工生产、技术质量、 材料设备、经营管理等部门进行会签, 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层层把关,严禁出现超额支付、提前支付的情况。

(四)抓好变更和索赔的预防和控制

变更和索赔是合同管理的继续,是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发包人与承包商之间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更能体现合同的公平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施工方对发包人的索赔。工程变更和索赔是项目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效要求,需要详细完整的证明资料,而且它与项目管理的其它方面有密切联系,涉及到技术、质量、安全、工期、资金、环保、水保、材料设备供应等各个方面。为此必须提高变更和索赔的预见性,提高发包人全员防范施工方提出变更和索赔的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变更和索赔。

1.必须成立变更和索赔审查机构,明确职责范围。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合同为准,对变更和索赔基础资料进行审查。

2.积极处理索赔,必须按变更和索赔时限、程序去开展工作。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时效内,必须对索赔通知、索赔报告、索赔依据等进行审核,进行相关费用审核,做到有理有据,避免二次索赔。

3.最后进行谈判,成功预防和控制索赔,控制项目总投资。

五、结语

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面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发包人只有不断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全员合同管理意识、合同履约过程控制意识,才是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总投资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