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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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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 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

一、引言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此次资源税改革成为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又一重大税制改革。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水资源税改革。由于我国水资源十分稀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且存在水污染、浪费、地下水过度开采、公民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提高公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及用水效率,改善水资源,我国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目前,我国自来水水价由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其中,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本次在河北省试点的水资源税改革中,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水资源费被取消,改为征收水资源税,清费立税,规范水资源的管理。

二、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我国最早开征水资源费的是辽宁省沈阳市,于1980年征收城市地下水资源费。1988年我国正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将征收水资源费纳入了法律范畴。随后全国各省、直辖市纷纷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征收标准。

(一)征收对象

水资源费征收对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工程企业、自来水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集体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是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许可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生产、生活取水。受水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全国各省、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存在差异。

(三)征收主体

我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但是由于很多省并没有按照《办法》规定修改具体的水资源费征收主体,所以具体规定上部分地方存在差异,存在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由自来水公司代收等形式。

(四)征收使用管理

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纳的方式,水资源费(除了南水北调受水地区)一般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纳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央和地方水资源费收入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进行管理。

三、水资源费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水资源费多部门征收

尽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但由于各省制定各自的征收管理条例,部分地方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多部门征收的情况,如城乡建设部门、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多头征收,征收不规范,增加了缴费单位的成本。

(二)水资源费实际征收率低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并不理想,征收力度被削弱,征收率偏低。实际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其他地方利益,存在随意减免三资企业的水资源费的现象,而且对拖欠、拒绝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缺乏强制性征收措施。

(三)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不规范

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管理不规范一直是我国推动费改税的原因之一。虽然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审核批准、拨款安排使用,但是实际使用管理中,由于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存在挪用水资源费的现象,水资源费成了干部的薪金、奖金、吃喝费用,将部门福利等纳入水资源费支出,还存在地方水资源费分成比例随意,用于水污染综合治理、补偿等方面的法定用途比例过低等问题。

四、水资源税征收办法

由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中暴露的问题,以及我国水资源稀缺、水污染浪费严重的现状,水资源费改税势在必行。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7月1日开展河北省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计税方法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四)最低征收标准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水平不变。

(五)征收主体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五、结论

水资源费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实质上具有税收性质,本次改革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入资源税中由税务机关征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政府非规范性收费的问题,有如下意义:

一是完善税收体系。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扩充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丰富了资源税的涵盖面,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重视。

二是清费立税,规范政府财政收入。“费改税”后有利于减少税费名目,减少乱收费现象,减轻企业负担,而且水资源税的征收和使用更合理、透明,有利于国家掌控水资源税收的源头和使用的去向,减少腐败行为。

三是增加财政收入。“营改增”后,地方缺乏主体税,地方税收缺口大,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后,有利于地方政府提高财政收入。

四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耗水产业的精细化发展,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对水资源紧缺地区实行高税额标准,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高萍,殷昌凡.《设立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的探讨――基于水资源费征收实践的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2]水资源税(费)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水资源费政策的现状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财政研究,2010年第12期.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六证齐全”合法煤炭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煤矿等)、煤炭洗选企业(主要包括洗煤厂、储煤厂等),地方煤矿资源整合后形成的新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纳入驻矿管理统一销售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税费包括煤炭企业税收和煤炭企业规费两部分。

(一)煤炭企业税收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

(二)煤炭企业规费是指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排污费、水资源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规费。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治税”新机制,由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之间建立煤炭资源信息共享、传递机制。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

第六条县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领导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机构组建等事宜。

第七条具体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国税、地税、煤销公司各抽调数名同志共同负责,公安、煤炭、国土等各有关部门参与协调配合。

第八条全县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要设立驻矿征收服务站点,每个站点负责所辖煤炭企业的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每个站点都要相应设立业务组、征收组、复核组、督查组,每个小组都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章税费征收与管理

第九条全县煤炭销售继续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模式,由县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负责。

第十条全县所有合法煤矿及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生产经营的煤炭均纳入全县驻矿(厂、场)管理统一销售范围,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通过公路销售的煤炭要到各驻矿点办理《省煤炭销售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省煤炭统一调运单》后进行销售;地方铁路上站煤销售要办理《省地方煤炭铁路上站煤调运单》后进行销售。省内电煤供应继续实行电煤《派车单》运行模式。对于无票销售的煤炭实行倒查,依法追究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责任,确保煤炭的合法销售。

第十一条县国税、地税及其他征收部门负责其所征收的各项税费及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各税费基金征收台账,各项税费基金的计征严格依据省级部门相关政策执行,并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十二条每月月底,各征收、配合协调部门要定期汇总相关信息、核对所有票据,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四章岗位职责及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业务组主要职责是及时与用煤单位和煤炭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保障煤源供应;确定供煤企业,按量发放派车单,核准开具调运单。加强与客户或煤炭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销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征收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业务组所签合同、销售通知单查验核准税费征收依据,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复核组主要职责是审核购销合同、销售通知单是否准确、完整,审核完毕后,加盖“驻矿小组已审”专用章确认。

第十六条督查组主要职责是对各驻矿站点监督审查,定期不定期的进行道路巡查,对违规人员严肃处理,对违规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第十七条各驻矿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要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管理、使用、查验中认真负责。对于不严格执行驻矿管理规定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具体业务操作是: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生产企业核定产能和煤炭产品生产计划,及时将《省煤炭销售票》发放或换发到煤炭生产企业,县地税部门开具可持续发展基金票。各用煤单位和煤炭生产企业要首先同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用煤单位将购煤款项打入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按照用户需求,确定矿点予以销售。县国税、地税、财政部门人员依次认真核准购销合同及所属各类单据,确认真实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购煤用户持所需票据方可出场销售。

第五章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县财政、国税、地税、煤炭、国土和煤销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统筹兼顾、精干高效、信息共享、分工协助”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源头联合监管。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煤炭企业的财务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帐务,严格监督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规范财务核算制度,严防出现“多套帐、帐外帐”,彻底杜绝虚假帐行为;负责分析、整理、传递各部门上报的煤炭行业涉税信息,实行例会制度,分析、研究解决煤炭企业税费征管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稽查力度,努力做到“抓大控中不放小”,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率。同时,依托“信息管税,信息管费”,按月比对信息,发现偷漏税费疑点,并结合倒查情况,对煤炭企业查实补征税费。国税部门要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分户报送上月煤炭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信息;地税部门要每月20日前分户报送上月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信息及补征基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检查等工作,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同时要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煤炭部门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报送上月煤矿产量统计报表和《省煤炭销售票》发放、开具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国土部门要准确测量煤炭企业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严格计征补偿费标准,全面加强煤炭企业的动态监管。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分户报送上月煤炭资源开采宽度、高度、掘进尺度、开采大约量。

第二十四条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销售。严格执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管理办法。县域内合法生产和流通的煤炭必须由县煤销公司开具相关单据,实行驻矿(厂、场)统一销售,增强煤炭销售集中度和统一性。县煤销公司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报送上月《省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治超办要严格履行治超职能,凡超限超载车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实行倒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由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的偷、漏、逃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由于纳税人责任造成的偷、漏、逃税,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税费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税费执法越位。主体越位,作为执法主体的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行使的职权。管辖越位,为完成税费任务,采取降低征收率,或者用经济补偿手段,外引税费。职能越位,有的税务机关出于种种考虑,超越职能征缴税费。二是税费执法缺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的,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未完全作为、错作为,甚至乱作为,这就形成了税费管理和执法的缺位。三是税费执法不严。四是执法程序不到位。五是自由裁量权失当。

税费执法风险存在的根源,一是执法依据不规范,给税费执法带来风险。国家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依据。但这些依据也存在一些问题,给税费执法带来一定风险。税法体系不健全,法律级次低。至今没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收组织法,税收执法机构、税收职能等基本性问题,只散见于《税收征管法》之中。法律级次过低,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目前仍只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社会保险法》仍在审议过程中。程序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给税费执法带来遵循难度。

二是社保费征缴主体地位不明,执法风险大。社保费收入在不少省、市、县已占当地地税机关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但执法主体地位一直不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虽然全国20多个省市区明确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不少地方登记、变更、申报等仍归劳动部门管理,容易导致责任不明,征缴难度加大。

三是实体法内容滞后,操作难度大。现行税收实体法,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有的税种税目设计复杂,部分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赋予执法人员较大自由裁量权,也给执法增加了操作难度。

四是规范性文件不严谨,实施效果差。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漏洞,影响实体法的实施效果。有的政策存在难以把握的因素,造成税务人员执法存在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作参照,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效力,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其执法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

防范和化解税费执法风险,安徽省巢湖市地税局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总结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依靠制度抓防范。

对于社保费执法中存在的风险,建议国家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提升立法级次,赋予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税收式征管的权力,确立地税机关的征收主体地位,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明确授予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

同时,税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包括执法责任、考核评议、过错追究等一系列执法管理制度;建立票证管理、发票管理、登记管理、税款核定、申报征收、税费同查、税费减免等一整套征收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税收执法评议员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费执法检查等一整套监督管理机制。

制定制度前,应进行大量的调研和反复论证;实施后要跟踪问效,还要定期进行清理修订。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目标,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县区地税局设立税收法制办公室和基金征集办公室,配备专职业务骨干,在基层分局全面实施税收法制员制度,从机构设置上>!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私人建房是指本县范围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的房屋。

以上出资建房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各方统称为建房人。

第三条为建房人提供建筑劳务(包括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按日计酬等各种形式)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规定的建筑业纳税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

建房人雇请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施工,建房人为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

第四条建房人存在销售、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与房地产有关的各项税收。

第五条项目报建过程中,建房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建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报建后,建房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房屋建设审批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竣工验收后,建房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验收单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原件退还给建房人,备案资料将作为征税依据。

第六条建房人占用耕地新建房屋的,按以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以建房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村居民住宅为10.50元∕㎡,城镇居民住宅为21.00元∕㎡,新建非住宅为21.00元∕㎡。

第七条从事私人建房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营业额,包括收取的价款及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其营业额具体为实际建房全部造价(包括材料、水电费用、人工工资等)。

未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房造价或虽提供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八条销售不动产(房屋等)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收入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收入。

建房人未提供以上收入或虽提供但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销售单价)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第九条转让土地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按10.00元∕㎡代扣施工方应缴纳的建筑业地方税收,在县城规划区外新建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的,按5.00元∕㎡执行。

第十一条私人建设非自用房屋,相应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下列税费。

(一)营业税

1、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时,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

2、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时,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3、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时,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二)城建税

1、县城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按营业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

2、农村按营业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三)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1、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2、地方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税额的1.5%计算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纳税人,按计税营业额的2%附征。

(五)土地增值税

1、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按计税营业额的5%进行附征;

2、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按计税营业额的6%进行附征;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计税营业额的6%进行附征。

(六)印花税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按承包金额的0.3‰计征;

2、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销售(转让)收入的0.5‰计征;

3、购销合同印花税依据购料金额的70%按0.3‰计征。

(七)资源税

提供建筑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建筑过程中使用未税矿产品的,按建筑面积0.8元∕㎡计征。

第十二条建房人销售房屋时,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征收购房人缴纳契税的工作。

购房人应缴纳的契税按实际成交价格的4%计算缴纳。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条所称的成交价格是指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建房人应凭纳税人在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安装业发票支付工程价款。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建房人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向纳税人追缴该项目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或建房人采取隐瞒实际房价、少报销售收入等方式未如实申报缴纳房地产转让税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由地税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地税机关应对个人建房者的资料进行归类、保管并登记台帐,在建房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对个人建房者提交资料要与各部门进行交叉核对,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县地税机关负责私人建房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协助地税机关做好私人建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确保税收征收到位,相关部门应坚持“先税后证”原则,即未见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单》,县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审批或验收手续(含证件)。

第十七条地税机关应严格依法征税,国土、房产部门及其他单位应恪守职责,协助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房地产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造成税收流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如依据本办法规定而发生重复征税或未发生税收而产生征缴的,按《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可申请退缴税款。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今年以来,__市地税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打造“和谐地税、诚信地税、数字地税、阳光地税”目标,坚持“道德立局、素质建局、治税强局、科技兴局”方针,围绕“1346”工作思路(实施一个战略,即“依法治税,兴税强市”战略;实现三大突破,即在信息化建设上实现重点突破、在税收管理精细化上实现重点突破、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上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四个理念,即强化加快发展的理念、改革创新的理念、细节决定成败理念、税收服务的观念;抓好六项工作,一是严征细管,毫不松懈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二是规范执法,积极推进依法治税。三是准确公正,大力加强税政管理。四是以人为本,加强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五是标本兼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六是精打细算,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抓收入、保均衡,抓调研、定思路,抓整顿、转作风,抓征管、提质量,抓培训、提素质,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今年以来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狠抓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截止5月底,全市地税系统累计组织各项收入52,735万元,同比增收9,370万元,增长21.61。其中:入库地方工商税收23,945万元,占年度计划55,000万元的43.54,同比增收3,780万元,增长18.75,超平均进度1.81个百分点;征收社保费25,759万元,同比增收4,158万元,增长19.25;入库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基金3,030万元,同比增收1,432万元,增长89.61。

从分税种情况看,1――5月企业所得税累计入库2,440万元,同比增收990万元,增长68.24%,仅陕西__南化有限责任公司汇算清缴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305万元。营业税累计入库10,774万元,同比增收1,234万元,增长12.93,主要是电信和住宿餐饮行业增长较大,分别增长31.51%和29.07%。城建税累计入库4,494万元,同比增收730万元,增长19.41。主要是汉烟二厂今年以来,产品对路,产销两旺,流动资金周转较快,销售形式较去年好。个人所得税累计入库2,220万元,同比增收251万元,增长12.77。个人所得税增长缓慢的原因是受今年开始执行新扣除标准后使我市月均减收近200万元的影响。剔除这一政策性减收因素外,个人所得税仍属于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资源税累计入库717万元,同比增收240万元,增长50.53%。增收的主要原因是近期国际铁矿石价格上涨20左右,钢铁行业生产经营形势逐渐好转。

从全市地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看,全市14个征收单位中,汉台、南郑、勉县、洋县、西乡、宁强、镇巴、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9个征收单位达到均衡进度。其中,汉台、勉县、洋县、西乡、宁强、镇巴、开发区分局已提前超额实现“双过半”。通过全市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加上我们实行的精细化管理、推行电子定税、年终考核收入任务一票否决制等措施,预计全年地方工商税收有望达到5.52亿元,占年度计划5.5亿元的100.36。

全市地税系统在组织收入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岗责明确,税收管理职责精细化。一是建立科学的岗责体系,将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确定为10项,共50个岗位流程,85项工作标准,30个责任追究项目。二是根据税收管理员工作的要求和__地税实际,加强一线征管力量,压缩内勤岗位人员,所长直接管理重点税源,使税收管理员岗位达到总人数50%以上。止目前,全市在一线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稽查的人员达到总人数的70%以上。

2、科技推动,税源管理精细化。去年以来,随着精细化管理的深入开展,原来的TS税收征管软件已不能适应各级管理需求及税收执法责任制端口需求,通过走出到西安、宝鸡学习,使我们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采用新的大集中式的征管系统迫在眉睫,市局做出了全面上线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执法责任制软件、0DPS公文处理软件的决定,并投资1,000多万元,加大软硬件投入,实现了系统内人手一机。并对三大软件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绩效考核,软件的运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今年以来,我们又认真组织实施电子评税试点工作,全面测算各地区、各行业的税负标准,制定了电子定税前期方案,在略阳地税局进行了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全面结束,电子评税工作将于近期在全市地税系统推开。“三大软件”的应用,全系统已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36,394户税收户、8,395户社保户通过电脑管理,直接增加税收收入达3,000余万元。

3、分类控管,税种管理精细化。对企业以税收负担率为参照,按照其税源的大小、行业的类别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体系,掌握纳税人税源动态。市局重点抓好占全市税收任务60%的100户纳税大户监控,落实各级监控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取得第一手资料,逐步建立符合__地税实际的税收监控预测模型。根据各个税种、行业的特点实行分类控管,对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实现了行业管理的精细化。一是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印发了年度申报表,制定并落实了《房地产

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了所得税预征管理办法,统一了全市核定征收率。二是继续推行个人所得税“413”工作思路,调整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幅度,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000余份。认真做好了工资薪金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新方法等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印发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幅度表》,纳税人普遍反映此举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纳税比以往更为合理。三是强化了各种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办法的落实。做好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查、审批工作,为享受西部大开发、下岗再就业等纳税户减免税收3,200万元。4、以票控税,发票管理精细化。首先进一步健全了多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从计划印制到领售、检查、处罚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都有责任目标。其次对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广告业、运输业等第三产业,实行以票控税。其次,扩大定额刮奖发票使用面和提高奖额,从去年9月起,将发票奖额由原来每年50万元,提高到每年240万元,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报纸上有文、手机上有信、店铺里有画、吧台上有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饮食业户参照上月营业额先缴足税款或者先税后票。通过以票控税堵塞了税收漏洞,夯实了征管基础,直接增加税收收入达2,000余万元。全局还加强了对税收票证、社保费票证的管理,保证税款基金及时征收入库。

5、落实岗责,绩效考核精细化。为探索一条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的切实可行之路,我局先行一步,于去年10月在学习引进“TS征新征管软件系统”的同时,开发上线运行了“__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监控考核系统”软件,共设定了四个体系、36个岗位、42个执法考核指标,采取以计算机考核和手工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实行考核按月通报、按月追究,逐级落实责任。经过几个月的调整完善,执法过错由考核初期的每月差错数3,160余个下降到目前的610余个。工作中我们一以贯之地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责任追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纠正过错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严格要求与爱护干部相结合,做到了有责必究,追究适度。实际追究执法过错责任300余人次,除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外,并进行了经济惩诫,共处罚款31,200余元。运行几个月来,我们边试行、边总结、边改进、边完善,形成了基本切实可行的执法责任考核体系。

6、加大力度,稽查管理精细化。今年全市稽查工作按照突出一个中心(专项检查)、加大两个力度(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稽查人员培训力度)、推行三项制度(分类稽查制、首查责任制、下查复查制)、完善四个办法(案件移送、案例评析、精细管理、目标考核)、建立五种机制(科学选案机制、稽查预告机制、税款追缴机制、内部监督机制、优化服务机制)的工作思路,确定了房地产及建筑安装相关行业、娱乐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业、矿产企业和涉外企业为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城固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全市专项检查工作全面铺开。目前,涉外企业税收审计工作基本结束,共审计涉外企业58户,入库税款108万元。同时,各县区还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漏征漏管户清理整顿工作,前5个月全市地税系统共对23个专业市场的5346户经营户进行了清理整顿,清理漏征漏管户685户,征回税款25万元。

7、创新方式,纳税服务精细化。在“首问负责制”、“提醒服务”、“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的基础上,在全市地税系统建成“地税服务直通车”12辆,负责本辖区内边远地区税法宣传咨询、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纳税检查等业务,被纳税人誉为“移动的办税服务厅”。目前,地税服务直通车已办理税务登记证3,500余个,征收税款1,000多万元,发放宣传资料60余万份,接受群众咨询24万人次。此做法已由《中国税务报》予以报道。在此基础上,市局还推出了纳税辅导制度和纳税函告约谈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定期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并记录在册,对税收政策有不清楚或征收处罚不理解的,通过约谈增进了解,减少差错。认真开展了税收宣传月活动,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召开了税收新闻会,通报了诚信纳税企业,曝光了4起涉税案件,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了送税法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营造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8、税费同管,社保费征收管理精细化。将社保费和税收任务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大胆创新,实行“三费合一捆绑式”征收模式,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实行“同期审定、同时征收、同步运转”的捆绑征缴模式,以养老促失业,达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通过税收征管软件的上线运行,完善了社保费、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社保费、基金的征管质量。目前,全市已征收社保费及各项基金26,862万元,同比增收4,811万元,增长21.82。

二、以人为本,狠抓干部队伍建设,为税收工作提供坚强的人力保障

1、抓班子,提高领导能力。首先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强化“以学强身”意识,培养自我学习的良好习惯,形成班子成员自觉学习的长效机制。不断强化领导干部政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政治敏锐性,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其次,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合力促发展。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事项,提交党组会、局务会集体研究。三是加强作风建设,求真务实谋作为,形成了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遇到矛盾不回避,不站在群众的后面督促群众干,而是站在群众的前面带着群众干的良好氛围。在车辆管理等制度上,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层层监督。我们通过正确的政绩观选人用人,对工作不力的县局调整

了领导班子,各县区局加强了对税务所长的管理,对空缺职位全部实行了竞争上岗,为有本事、靠得住的人提供了平台,真正做到以干事图立身,以贡献求进步,形成了想干事的有舞台,能干事的有空间,干成事的有前途的良好环境。2、抓整顿,转变工作作风。一是狠抓纪律作风整顿。在去年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__地税存在的“十大矛盾”,并要求全市地税干部牢固树立“十种意识”,统一了干部思想,提高对今年各项工作新要求的认识。狠抓督查督办,对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上下班纪律、车辆停放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通报。

3、抓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市局提出了将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进行突破,对进入地税部门后未参加过培训的税干进行统一摸底,安排培训。先后进行了全市稽查业务骨干赴大连的学习,税政、基金业务骨参加的业务学习,全系统科级领导干部赴扬州税务学院接受培训和股所长赴长沙税院的学习,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师资培训班等培训活动。全市地税系统还以X Y Z系列教材为主要内容,开展了每月一税、每周一题的教育培训活动。同时,各单位组织开展了计算机二级培训班,截止5月18日,全市地税系统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二级培训考试工作已全面结束,共有1100人顺利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了省二级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证书,为秦税工程的全面启动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4、抓廉正,树立地税形象。全市地税局把丰富廉政文化、推进育人工作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工程,在全系统创造性启动和实施了以“十个一”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促使廉政文化寓教于乐,深入人心。一是实行了领导包抓、科室主抓、各部门配合、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唐陇利为组长的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整体协调和组织实施。二是落实十项文化措施,采取地税人员“眼、耳、口、脑、心”五官并用的宣教方法,全面构建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廉政文化氛围。即:一网(设立“地税廉政网页”)、一刊(开办《行风警示专刊》)、一栏(创办“廉政文化专栏”)、一责(建立并落实《有错无为问责办法》)、一题(每季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廉政知识测试活动)、一曲(在全系统开展创作和传唱廉政歌曲活动)、一会(举办廉政晚会)、一书(编写《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案例实录》)、一讲(开展反腐倡廉知识演讲)、一碟(制作“廉政文化建设”光碟)。三是建立工作时限与工作任务挂钩的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区分旬、月、季,将总体目标分解细化到10项活动中,明确各项活动工作时限和任务要求。四是实行工作绩效与考核配套的奖罚制度。将廉政文化建设情况与“创佳评差”工作、机关目标考核相挂钩,结合工作运行,不定期派员检查,对创新明显、亮点突出的,择优在全市地税系统推广经验,对工作完不成、落实不得力的,在全年“创佳评差”考核中给予扣分。五是实行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制。要求各单位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手段,建立廉政文化的长效机制。

5、抓载体,凝聚队伍活力。一是成立了摄影家协会地税分会,全市地税系统80余名摄影爱好者成为分会会员。二是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凝聚人心。继机关干部职工自行车越野、10公里慢跑赛后,又分别成功举办了__地税系统首届运动会和陕西省地税系统首届运动会(__赛区)等活动。特别是全省地税系统首届运动会(__赛区),得到了省局和__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很好评价。

三、当前工作存在问题

今年前5个月,我们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上级高标准、严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工作中也还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一是收入任务连年增长与地方税收增长乏力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二是信息化建设和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所带来的经费支出压力大;三是精细化管理水平还需提高,抓落实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干部队伍素质与地税发展形势还有一定差距;五是征管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与管理精细化结合上有待进一步强化。

四、近期工作打算

1、狠抓组织收入中心工作,确保实现双过半。我们将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和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纳税申报的审核,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善税费催缴制度,促进税款费款及时足额入库。认真落实欠税、欠费公告制度,加大清理欠税、欠费力度。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切实加强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认真研究加强行业营业税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特别是做好重点建设项目营业税的征管工作,堵塞征管漏洞。高度重视社保费和各项基金的征缴工作,切实做到税费同抓共管。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全面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实行文明、公开办税,推行多元申报、缴款方式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加强税源调查、分析和评估,为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出合理化建议,增进征纳互信,增强其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2、围绕三大突破,抓好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是继续完善、改进软件,对各县局现有的网络进行统一的优化、维护,使网络覆盖到所有直属单位、县局和税务所。大力推广个体户电子定税系统,积极探索社会综合治税系统,认真做好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保证信息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二是加强税收精细化管理,完善征管工作机制,夯实征管基础,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积极推进纳税评估。

进一步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优化纳税环境,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三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征收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把更新知识和提高领导能力、岗位技能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组织十名尖子、百名能手、千人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为省局考试选拔人才3、以人为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使其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二是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大力推进税务精神文化建设,使全体干部明确价值取向,提高精神境界,增强综合素质,把个人的价值实现与税收事业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为税收事业的发展贡献聪明才智。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充分认识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使用的重要性

煤炭行业是我市重要的经济支柱,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监督,切实督促煤炭企业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关系到我市煤炭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是建立我市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重要保障,对改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促进煤炭行业稳步发展。

二、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使用

煤炭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每年3月底前,根据核定生产能力,编制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预算;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上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与同级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对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组织得力人员,结合企业上报预算,严格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三、切实做好安全费用的归集工作

煤炭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安全费用是政府非税收入,各区县要明确安全费用的征收管理部门,落实责任,加强企业上缴安全费用的收缴工作,按规定比例及时上解市级统筹部分。对已实行“一卡通”方式征收涉煤税费的区县,征收机关要在收费项目中明确安全费用的征收标准,做好煤炭销售吨位统计工作;对未执行“一卡通”征收方式的区县,区县政府应明确安全费用的征收管理部门,由征管部门按企业每月销售量和规定标准征收,上解同级财政专户。每月5日前,由区县财政按1.5元/T的标准将市级统筹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

为了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征收、及时上解,市财政局和市煤炭工业局应制定具体的征收、解缴办法。市级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要将安全费用收缴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中,并结合煤炭企业年检、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区县政府及市属煤炭企业及时上缴安全费用。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一)项目周期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商业建设类、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类、技术改造类以及其他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重点,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财务管理特点,将重大建设项目划分为投产期、试产期和达产期三个周期,不同生产周期确定不同评估重点。重大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投产期,重点对取得土地方式与土地交易税收清算以及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与投资方拨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的同步性、“甲方供料”申报缴纳税款的完整性、境外提供境内设备安装、技术改造、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与预提所得税扣缴的及时性、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评估监控;从投产期到试产期,重点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实际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在建工程是否延期结转固定资产和人为拖延房产税应税时间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准确性评估监控;从试产期到达产期,重点对应税房产、土地以及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等实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源转化情况与项目规划立项文书的差异性评估监控。比如,在对一热电公司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私自征用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委集体土地一宗,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8万元。在对一风电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环节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146万元。在对一金业化工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建工程延期结转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44万元。

(二)关联钩稽评控法。以居住建筑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切入点,根据已有的房地产行业数学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以行业总体税负率为评估标准,以此来衡量和判断企业税负是否合理、纳税是否正常,对纳税异常企业,依据营业税征收率与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三者计税依据的内在关系,对税负偏低、指标异常、申报异常、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匹配、代征税款与建筑规模不符等情况重点评估、筛选疑点。比如,在对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申报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倒算,发现该单位申报三税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差异很大,经过评估核实,应补征入库营业税309万元、企业所得税158万元以及其他各项税费40万元。在对一商住综合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进度与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来,商住房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经过评估核实,分别补征入库扣缴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各项地方税收22万元。

(三)辐射延伸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

农业建设类、基础设施类、公共建筑建设类等九类不同类型的重大建设项目为圆心向外辐射、延伸评估,做到“四个延伸”,即:一是由单纯项目评估延伸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双向评估;二是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评估当年的同时对其以往关联年度追溯评估;三是由对重大项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重点评估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同步评估;四是由发票、税款的比对分析向“甲方供料”、工程转分包等征管难点的延伸评估。比如,在对一中学办公楼建设项目评估过程中,经过比对建筑安装合同、开具发票以及扣缴税款等资料,发现办公楼外墙装饰用大理石为“甲方供料”,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6万元。在对艺苑小区、教育路小区十区等重大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相关项目均由一个房地产企业开发,且多个项目均属跨年度开发,为此,采取对所有项目“一揽子”评估思路,并将评估时限追溯到项目开工年度,对所有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承建单位自行申报情况逐年、逐项评估核实,并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同步评估,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各项地方税款320万元。三、取得的成效

(一)增加了税收收入。本次评估共选取重大建设项目 25个,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 13个。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有纳税疑点的项目19 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类11 个,经过案头分析评估和实地交叉派工核实,目前共补征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地方税收916万元,有效巩固扩大了税基管理,缓解了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的压力,为局党组掌控情况、科学决策、部署落实、全面完成一季度收入计划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规范了项目管理。通过进一步派工核实,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发现问题,用数据分析原因,用数据考核工作,找出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责令征收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重大项目补充完善档案资料,修订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按月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情况通报制度,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税源控管的目的性、针对性,有效减少了税收管理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加大了税源监控力度,提升了项目控管质效,使重大项目管理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