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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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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基层税收 法制化管理 积极推动建设

税收管理法是我国税务机关制定的关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管理法则,是税收规范的管理条例,而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既是义务同时也是税收管理的精髓。作为基层的税务部门,需要坚持和遵守各种法规和方针,重点放在税务局内部的整改,同时依据内部严格的管理条例来促进外部纳税人的各种纳税行为,将这种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建设彻底在基层税务中实施。

1.完善基层税务内部体系,整治法制环境

(1)建立税收宣传平台,传扬税收法制。依据税收法的管理条例,税务部分必须以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建立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为主要思想;在宣传对象方面也不仅仅对纳税义务人展开,需要将宣传理念深入到社会各行业甚至是每位公民,让税法人人知晓;采取的宣传方式也应该大力表彰先进单位和纳税人,重点曝光违规行为和负面教材,增强其震撼力;同时鼓励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和自我评估,在申报纳税的同时还要更注重纳税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以上这些体系的建立,可以通过社会的各界媒体、书籍的发放和定期的培训来实现,并能够做到符合现实、贴近实际,将纳税义务与纳税服务有效的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税务内部的各种职责。

(2)建立税收稽查体系,净化纳税文明建设。税务体系内的稽查部门作为查处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的完整性和违法性的武器,较其他部门相对独立,目的是防止稽查内部的互相影响,对增强稽查过程的查处力度有直接影响。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加强对纳税人数据的征集和分析,对波动幅度大,严重高于或者低于行业水平的相关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并且开通多渠道公民举报,重视多方投诉,扩大信息的来源范围,提高稽查的准确性。对在此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涉案案例,将择优调配人员,深入核实和查处,做到不遗漏任何一个问题。对于涉及案件,应注重在移送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全面性,遵守移送程序,严格配合公安机关的进一步审查,净化纳税环境。

(3)构建全社会的纳税和谐,强化纳税文明建设。巩固纳税体系和纳税观念,促进多行业的协作,建立成全社会的纳税和谐景象,将税务部门独立监控的局面转变为各阶层的互相监管,创建和谐的纳税环境和纳税文明体系,成为强有力的法制环境。

2.建立健全各执法部门的责任制,形成良性的考核体系

在基层税务部门,体系内的各执法部门的责任需要精确制定,保持科学合理、定岗定位的设置各征管和执法岗位,并在各职责中互相调配。在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严格对各岗位职责进行认定,并将具体的工作进行量化,并形成考核机制,考核的内容需要全面到能够覆盖每一个环节和事件。在整个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在追究涉事的纳税人的同时,也应该考核对应的征管人员及分管领导,形成连带责任从而提升整体的责任心。

3.加强税收执法检查的力度

在税收执法检查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完善执法检查的相关制度,在检查环节需要内外结合,对内检查时重点考核各征管区域的执法情况,包括各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征管的责任职责进行展开工作,执法环节是否规范,执法过程是否合法等。并同时建立查处通报制,将职责履行率低的部门和岗位进行通报,对因此带来的经济问题予以追查。其次加强执法的监察力度,可将行政执法监察和纳税监督共同实施,在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开展执法责任,并在执法责任中有效贯彻和落实廉政建设,将具体的细则落实到相关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做到两个制度并行。在比照各环节岗位时,针对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进行重点细化职责和考核,完善在执法环节的细微细节,防止失职和的行为发生。最后,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包括纳税人、社会各界的反想,可以通过相关媒体和公示对基层税务的重要岗位、执法权限、执法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大众和纳税人的监督。

4.建立健全涉税违法行为的保障部门

在涉税违法行为面前,税收的执法权的有效执行需要借助一定的政治手段,首先则需要加强税收法的建设,将税收与法律紧密结合,来为税收执法权利的有效实施做保障。将税收赋予法律的武器就需要税务部门在某些权限方面具有处置权,包括查封权、冻结权和没收权等。因此在税务体系内建立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十分必要,对税务司法的审议和执行具有一定的权利,保证税收执法的震慑力和威望。另外,对税务管理员的学习需要定期展开,包括征管法和具体的实施细则,都需要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同时大力向纳税人和社会大众普及和宣传,让社会各界懂法,依法办事、依法纳税,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落实到位。

5.加强征收、管理、查处各环节的职能分工

在整个依法纳税环节,对税收管理进行明确分工,实行征收、管理和查处分别制约和监督的局势。在征收环节,尽量减少纳税人的工作量,优化和推行崭新的申报模式,包括网络申报和申报等等,极大了优化了纳税人的申报途径;在税收管理方面专门设立了征管科、纳税科,为纳税人的日常问题提供帮助和管理;在查处环节,也实行了稽查独立的制度,主要负责外部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查处,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起到约束作用,对内能够对其他执法部门的行为制度进行以查促管,对上报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对不寻常数据进行评估,促进各环节的有效开展。

6.加强执法部门的梯队建设

新的税收体系的管理需要高素质的人员进行执法,以保证执法的有效性。因此,在基层开展执法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方面加强提升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指导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时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坚决杜绝腐败事件。另一方面需要提升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熟悉和掌握征管法的相关细节,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严控标准,提高执法环节的力度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胡立升.税收法制化的实现方式[J].税务研究.2014(11)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根据国务院**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企业税务申报与税赋影响

在营改增前,物流运输企业,特别是如实申报的运输企业就承受比较苛刻的税赋(税务责任履行的义务),接受繁杂的申报手续包括随时报告公司增减运输工具的吨位、比对开票额和核定的运力吨位等,除了重复征税,并且受到开票金额的限制,在(限制开票金额)抑制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行业存在大量不开票的个体运输服务)税款的流失。

除企业所得税外,企业通常向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及地方附加,填报《营业税申报表》。为了提高征管效率和降低征税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将运输企业划分为自开票和代开企业,实行不同的征税方式管理,自开票是地方税务机关对达到一定营业规模、并根据企业成立时国税机关认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企业,允许其购买开票机器及软件,根据交易需要在企业经营场所自行开立发票,同时通过网络申报或者定期柜台申报开票信息、报告自有运输工具的年审期限和吨位。代开票是地方税务机关对达不到一定规模,或者即使达到一定规模但国税没有及时认定“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限定其备齐交易相关文件(如运输合同、运输工具证明等)、预先交纳营业税与附加及代征所得税后在制定开票点开具发票。

与代开票企业核定利润率(运输业多定位核定利润为销售额的10%)以及不能进行联运抵扣差额交税不同,自开票的企业由于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成本申报所得税,并且可以享受联运抵扣差额交纳营业税,因此总体讲自开票的企业实际的税付相对比较低一些,当节省的税负和利息超过申报成本投入(专业会计人员、设备、软件、时间等),并且无论自开票还是代开票,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都是3%,企业会选择自开票资格。

实施营改增后,企业改为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表格),还需继续向地税机关申报地方附加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名称也许会变更)。国家税务机关将运输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到国家税务机关代开点开票,一般纳税人可购买设备及专用软件在企业经营场所自行开票。实施营改增已经成立的企业,自开票的企业直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代开票企业原则上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也可以提出申请转化为一般纳税人,新开企业提出申请也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销售额直接按照3%交纳增值税,而一般纳税人则需要按照销售额的11%计算销项税,再按照购进的支付成本额等计算进项税(包括货运增值税发票计算11%、国内运输专用发票计7%、代开增值税发票计7%、代开国内运输专用发票计7%等)以及采购设备、燃油、修理、原物料等(计17%)等,最后计算应纳增值税,计算的结果有时候为正,有时候未付,但长期来看并考虑到实际取得进项发票的困难以及过路费等无法抵抗等现实问题,会超过小规模的纳税人3%,并且考虑到申报成本投入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因此假定企业所得税率接近小规模企业核定所得税率,不少代开票企业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而一些自开票企业甚至重新注册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差额征税影响

所谓“差额征税”,对物流运输企业而言特指发生同业联运时,根据运费收入与联运成本的差额交纳营业税。

营改增以前,按照规定,代开票企业不能进行差额征税,而自开票物流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联运业务情况在取得相应专用运输发票申报联运抵扣并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由于存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企业,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开票与代开票企业、计算进项抵扣还是计算差额征收多种组合,因此差额征税(营业税改增值税)显得非常复杂,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整理见表1和表2。

根据表1和表2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分类的运输企业取得不同的成本发票,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对号计算和申报,这就要求运输企业的会计和税务申报人员具备足够的理解和认识以及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税负成本影响

税负成本是营改增对企业影响的核心部分。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而言,由于直接按照销售额征税3%并且对取得的联运发票都能抵扣,税率和营业税完全一样,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自开票转化为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而言影响巨大。

(1)为了分析企业的成本及税负结构,现选取一个典型的运输业务进行案例分析。

[例1]某运输企业其收入成本如下:购置运输车辆:车总投入11.8万元,其中增值税1.7万元,购置税1万元,4年折旧。一年保险费:0.96万元,一年平均修理费:0.24万元,其中含17%增值税。

折算成以月为单位收入成本如下:

总收入(含税)18000元;车辆折旧2458元(其中包括354元增值税,不考虑残值);保险分摊800元;驾驶员工资3000元;管理费用1000元;修理费200元(其中包括29元增值税,由于流动修理不能取得发票计算忽略);燃油7000元(其中包括1017增值税);过路费1500元;主营税金540元。

根据表3数据,将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经营成本结构剖析后发现,在理想的情况下,企业的主营税金(不含地方附加)负担率是略有下降的,但是实际的情况下,对于没有新购车辆或者新购车辆很少的企业往往抵扣不足,而车辆在外行驶,加油站无法开立增值税发票(或者因要到总公司开票往往开不了发票),在极端的情况下,企业的税金负担率加重高达11%。因此运输企业和国家税务机关都应该对企业的原有车辆购置无法抵扣以及企业无法顺利取得燃油增值税发票予以足够的重视,降低对运输企业的影响。

(2)选取一个自开票企业联运运输业务的成本来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例2]甲企业承接20000元(不含税)运输订单,其中委托乙企业联运并支付16000元,自己运输成本2000元,其中燃油1170元(含增值税170元)。甲方企业缴纳营业税4000×3%=120元,加上支付乙方的税金(因为是税在价内)税负率3%。

如果企业乙是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非试点地区的运输企业,则甲方的进项税为16000×7%=1120元,同时购置燃油的进项税为170元,合计可抵扣进项税1290元。甲方销项税为20000×11%=2200元,销项减去进项得910元,税负率4.55%,比营改增前增加1.55%。

如果企业乙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则甲方的进项税为16000×11%=1760元,同时购置燃油的进项税为170元,合计可抵扣进项税1930元。甲方销项税为20000×11%=2200元,销项减去进项得270元,税负率1.35%,但是企业乙因为前面分析税负有可能从2.55%到11%,如果按照中值6.78%,减去3%的原先的税负率后转嫁3.78%到甲方,甲方最后还是会承担5.13%的税负率,比营改增前增加2.13%。因此,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变化,考虑到企业经营成本核算和市场营销策划中去。

四、交易关系影响

一般而言运输企业交易关系包括上游购交通工具、固定资产、生产管理耗材、燃油、零配件、修理服务、外包(联运)运输以及下游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其中对交易关系影响的最大的是外包联运的交易关系,以及运输企业与货主的交易关系,这种影响的来源在于交易的买卖双方身份各自存在不同的税率差异以及不同的需要,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需要根据自己的身份以及对方的身份进行比较,如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面对委托小规模运输企业联运进项税点是7%,委托一般纳税人企业联运进项税点是11%;外向型货主因为退税问题宁愿接受小规模纳税人加价3%税金的运输发票,也不愿意接受一般纳税人加价11%税金的运输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甲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乙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丙提供联运服务收取11%税金,企业乙能抵扣11%,企业丙却不能抵扣11%,然后再要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地域属性。选取表四中列举买卖双方任一组合,可以看出买卖双方身份和需求的差异以及由于税务政策的差异导致的交易不公平。

在目前物流买方市场强势的情况下,说服客户理解这些差异,并且接受基于价内税的报价方式转变到基于价外税的报价,会让客户产生变相涨价的错觉从而影响交易关系。表五说明了一个客户需要进行三次比较(不含税、含税到采购成本)才能验证出比价基础。因此,为了让接受运输服务的客户更好的理解增值税改革,减少交易双方的误解,建议运输服务提供者统一按照不含税的格式报价,开票或者签协议时加上税点,防止部分客户利用税率借口造成不公平交易。

五、经营法律风险

由于客观和历史原因,物流运输业,特别是公路运输业,存在过度竞争,以及大量的运力实际掌握在分散的个体手中,虽然这些个体车辆往往都有挂靠的经营单位,但由于车辆的流动性、运输风险、管理复杂等因素,实际的交易都是由司机和委托人用现金完成但是司机无法提供所在挂靠公司的发票,这就造成,一方面,挂靠的单位有大量的开票额度(按照营业税管理时税务机关按照运力吨位核定开票金额)靠代开或者虚开发票牟利,另一方面产生联运的委托运输企业由于无法取得成本发票而不得不购进虚开的联运发票、加油站发票、过路费发票等应付报税处理,表面上看,营业税收没有影响,如果企业所得税符合税务机关认定的合理界限,税务机关实际上是默许这种情况存在,但是企业仍然存在被税务机关随时质证的法律风险。

实行营改增后,单个运输企业无法改变行业的税赋及流转的现状,会继续跟随行业的成本处理和税务申报现状,否则就被淘汰出局。但是,增值税经过多年的征管手段的完善,实际上不断加大纳税申报人的义务,使得企业稍不注意就会违法征管规定,造成申报不实或者偷税漏税的嫌疑。另外,虚开征增值税的严厉惩罚措施对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压力和行业环境的压力中维持平衡面临巨大的法律经营风险。

笔者认为,国家出台营改增政策,无论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税负,一旦实施必须遵守,但是国家税务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对策和解决方案,消除行业实际执行情况中的问题和困难,理顺纳税人上下游纳税关系,创造良性的纳税环境,如对在营改增之前已经购进的运输工具等设备的进项税予以补贴、要求加油站履行在购买燃油时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年终对超出征收率部分进行清算后退还、加大对临时运输业务发票代开点数量并简化开票手续等。这些对策和措施,保障纳税及征管进入一个健康有序的轨道,促进运输业和制造业的良性发展,和谐税企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摘要: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执行的不统一、监管的不到位,致使注销税务登记的制度产生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等问题,本文将从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义务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 未结票证、 跨区套购发票、 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 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2012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2008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2006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2006年1月, 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2005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2005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 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2002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⑤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 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年度,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 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 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 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①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案例库

②曹福来,《税务登记注销制度探析》,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③薛峰,郁云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涉外税务,2006

④此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法规

随着高校的持续扩招和毕业生的结构性过剩,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日渐突出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自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来,全国各高校及社会各界对大学生创业日益重视,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越发完善,创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调动了大学生的创业动力并缓解了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促进了我国高端人才充分利用程度的进一步提升。2015 年全国“两会”中总理强调“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动起来”,鼓励大学生创业,很多大学生已经转变就业观念,越来越多选择创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七条,劳动者要确立正确的择业意识,提高个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有必要出台一部《高等学校学生创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创业支持措施进行明确规定,让我国大学生创业更加便捷,企业组织形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现有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一) 在加强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法律环境中,法律规范已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创业领域也不例外。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法律保障是大学生创业宏观环境的必然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开发程度、政府的国际地位、信誉和工作效率、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与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形成了创业的宏观环境。具体来说,宏观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环境、教育与科技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很显然法律保障是影响大学生创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创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 从创业者自身的角度来讲,了解法律对大学生创业的保障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知识。大学生创业一般包括四种知识的准备:专业知识的准备、非专业知识的准备、商业知识的准备和法律知识的准备。法律知识是指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与企业开业和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工商注册登记、税收法律、经济法律等。法律问题就是大学生创业这一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创业方面的法律保障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2],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三、目前我国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关于组织形式方面:《个人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2、关于税收方面:《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关于优惠政策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等。

4、关于融资方面:《贷款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信托法》;《合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

四、大学生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大学生进行创业,首先应当根据投资额、合作伙伴、所进入的行业等情况成立一个创业组织形式并进行工商登记。这就需要进行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般而言,大学生进行创业所能选择的创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但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

(一)创业者对不同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该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之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旦创业者对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且该组织的债务又是比较庞大的话,则创业者不但将倾家荡产,并且将因还债的巨大压力无法重新创业。

因此,创业者在选择创业组织形式时,如果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应尽量控制该组织的资产负债率。由于创业者自己说了算,因此是完全能够控制住的;如果选择的是个人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由于人合的因素部分创业者可能无法控制该组织的债务规模,则创业者应当通过合伙协议、规章制度、参加保险等法律措施对组织的债务规模进行约束,对相关的风险进行控制和规避;而如果选择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股东由于对组织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些创业者则不必考虑这方面的风险了。

(二)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到组织运行后的管理成本风险。

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顺序上讲,组织运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断增加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往往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许多人也注册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是10万元,必须一次交齐,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对于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可以分期缴纳。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公司与股东、家庭没有严格区分,则有可能被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则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意义就失去了。因此,选择创业组织形式应考虑到创业者在组织运行后对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三)在一些创业组织形式中存在着人合的风险。

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组织形式,明显存在着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股东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经营思想的、利益的甚至性格的。这些冲突往往会演变为组织的僵局,使组织因为创业者之间的矛盾而陷于危机。因此,在选择这些创业组织形式的同时,选择志同道合、善于沟通、以创业组织的利益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李祖芳.更新就业观念促进大学生就业.中国大学生就业,2011.(12).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取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条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同管理中,、、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 财务税收 问题 措施 探讨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点主导地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和税种主要包括其他收入和房屋租金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另外还有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随着我国城镇医疗机构卫生体制快速的发展及药品体制的改革,国家逐步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行业,这样就使医疗事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例如诊所、保健所、医疗服务中心、农村医疗保险、个体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等,发营化、私有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也在不断壮大。但是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因为对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存在着税源不清及重视力度不够,使税收管理出现一定的风险及漏洞。

一、医疗机构财务税收问题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机构纳税的意识不强

由于医疗机构慢慢由事业单位改制成民营医院,大多数与当地政府及执法机关单位有着一定的人脉关系,而且政府一直以来对卫生事业单位的定位都是以社会福利范畴进行的,这样就导致税务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医疗行业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基础苦衷匮乏等,同时医疗行业建帐不全、不缴、少缴等相关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往往为了规避税收而申报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实这样做是不利于长远的发展,另一方面选择了非营利性的话就是没有回报的,如果是大投资的医院,选择这种方面是不能分红,这样显然扭曲了资本投资营利的本性。

(二)税务监管力度不足

医疗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药监局、卫生局、国(地)税等,这些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 没有交叉,在职能行使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会出现重复或者冲突的,比如医药与卫生之间的政策会冲突,各医疗机构征会征收营业税却不收增值税,那么作为增值税链条的专用发票就不能起到实际作用。

(三)医疗机构发票使用不规范,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困难

根据调查数据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在发票的使用意识上比较淡薄,一般出现不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平时在医疗服务的工作中,没能按税务机关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发票,绝大多数以收据或白条替代,所以在税收监管时,不能真实的体现出业务往来情况。

二、解决当前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宣传

税务应加强有关医疗机构方面的税法知识宣传,将医疗耳机机构有关税收政策宴会到位,促使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其次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将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宣传,这样有助于提高社会群众对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认识,促进社会对医疗机构的纳税进行监督。

(二)全面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无论是营利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医疗机构都应该执行国家统一税收征管法,全部进行税务登记并近期进行税务申报。同时享受免税或减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征管法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政策引导,弄清医疗机构中哪些是应税和非税范围

我国医疗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机构适用的税收政策是有所不同的。例如针对疾病控制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卫生服务入,免征各项税收,如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如取得的其他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卫生服务条件或者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用来抵扣的相应的所得税额,对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免征政策,要注意加强对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如果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免税条件 时,一定要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及税务部门进行复核,如果不合格,要取消其享受免税的优惠资格;同是还要注意加强对取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注销及剩余财产的税收管理工作,如果达到了纳税条件,要及时追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从而确保税款的征收管理。

(四)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加强与卫生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主动向卫生管理部门了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情况及变更情况 ,并深入细致的税收政策宣传,从而引导医疗机构经营者与财务人员提高纳税意识;另外应开展医疗机构经营都与财务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对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梳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人员履行及落实税收政策的技能及认识;同时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的特点。

(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加强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应税项收入的检查,重点稽查有无收入不入帐,代收医疗服务费不入收的,收入挂往来帐的,大额资金支出去向不明的、虚列成本、帐务混乱或者收入凭证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问题等,要严格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执行,不断纠正医疗卫生机构不规范的纳税行为。与此同时也要对专科门诊的专家、主治医生等高收入个人及药品采购印花税的纳税检查,这样才能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其申报应税行为,逐渐把医疗机构税收引入正轨,增加税收收入。

(六)建立准确纳税和控制 税收成的意识和概念

营利医疗机构要在国家立法环节上积极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最大限度的获得国家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例如医疗服务营业税的税率,应该在立法环节争取到最大限度的扣除限制标准。营利性医院目前的这种和存环境使其在广告费用上投入很大,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经营费用允许2%的税前列支,其余部分是不能够税前列支的,这就使得在现阶段营利性医院运作困难、影响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玉萍,我国公立医院财税问题研究[J].价值工程,2013.25

[2]张明凤,财政税收对医院作用的探索与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24

税务管理条例范文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拆迁补偿款会计税务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是指房地产企业作为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的主要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他们各有特点,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也有所区别。

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产权置换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产权置换的实质是,被拆迁人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其实是支付补偿款和出售房屋的两笔经济业务,困此要确认 “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完全重置价格计算的金额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在市场条件下对外销售,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也就意味着就是公平公正的交易行为。 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即借记“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科目;借记“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2、作价补偿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即领取补偿金自己处理居住问题,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该补偿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即借记“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土地开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产权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从被拆迁户手中取得拆迁房,购置成本是对产权置换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置换面积乘以回迁房市场价格和以货币补偿的那部分作为“拆迁补偿费”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由于此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只能作为往来记作“应付帐款”。回迁房交付使用后,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才可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并转回之前支付货币补偿款时确认的“应付帐款”。

(二)税务处理

1、产权置换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拆迁过程中采取的产权置换补偿方式将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问题:

(1)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

2、作价补偿的税务处理

作价补偿可以理解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并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扣除。另一种情况是在签署拆迁协议时,双方确认了拆迁补偿的金额,但以补偿商品房的形式履行协议,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第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债务重组。

3、产权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迁人,以一定面积的房屋作为补偿方式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等问题,其税务处理与产权置换的税务处理相同。其余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这部分支出可以作为“拆迁补偿费”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可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并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扣除。

三、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比较

基于上述对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形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分析可见,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如下:

(一)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从被拆迁户手中取得拆迁房应视同“购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购置成本是对产权置换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置换面积乘以回迁房市场价格和以货币补偿方式的支出部分作为“拆迁补偿费”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最终作为销售成本结转。

税务处理: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房地产企业对补偿的房屋要按公允价值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按税法规定计征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当拆迁房交付时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两者差异:产权置换业务会计处理以回迁房的市场价计入开发成本;税务处理以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

(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对被拆迁户补偿的房屋应视同“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将回迁房以市场价格出售给被拆迁户,在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税务处理: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会计上的开发成本的口径作为成本价核定计征,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售价计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屋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企业所得税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两者差异:会计处理按市场售价确认收入;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成本价确认收入,所得税按视同销售以市场售价确认收入。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从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形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了比较,认为作价补偿业务两者处理都比较明确,而由于产权置换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比较特殊,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回迁房换入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应视同“购买”和“销售”两笔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方面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可以按会计上的开发成本的口径作为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超出补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售价作为营业税计征依据;对企业所得税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在实际工作中,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随着监督体制的不断增强,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的核算会越来越来完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