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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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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申报征收质量,敦化市地税局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五个强化”措施确保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达98%以上。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创造良好氛围。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LED屏、税企座谈会、微信及QQ群等载体,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辅导;主动联系代扣代缴单位,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政策和申报表填报说明的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强化重点监控,夯实税源基础。将机械制造、房地产、金融、电力、医疗等行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代扣代缴零申报户的评估和检查,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收入情况;对征管系统中的零申报户、非正常户、空壳户等数据进行全面清理,找出工作重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同时,对扣缴单位申报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进行对比,完善基础台账,夯实税源基础。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涉税疑点,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纳税评估等工作,涉及复杂涉税问题的,及时移交税收稽查,切实查深查透,确保税收不流失。

     三是强化个,提升工作质效。对于新增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有涉税困难的企业,积极开展个性化服务,通过上门辅导安装软件、现场指导培训、申报流程演示等环节,帮助各扣缴单位更好的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政策和申报报表的使用方法,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强化督查考核,监督落实情况。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及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阶段性总结,对未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工作进度的及时查找原因,迅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监督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申报征收情况等,检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及征收情况,大力查处混淆税目、扩大所得收入扣除数额、低税率筹划等问题现象,依法查处、依法纠正、依法处罚,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和申报征收工作质量。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2篇

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4月2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2005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3篇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个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局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协同抓,举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线各项工作,人人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广目标

为贯彻落实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现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其总体目标是:全面建立以个人身份证明号码为主要标识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汇总所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扣缴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实现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收入项目纳税情况的收集汇总、查询、统计、分析和完税证明开具功能,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推广对象

各地2012年度推广户数为2011年度年扣缴个人所得税额1万元(含)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和全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四、时间安排

1、6月上旬,参加全市地税系统个税软件上线动员大会,确定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井冈山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华拓企业()有限公司、市中医院、国光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店、水泥有限公司、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市区东固采育林场、市区林场、市水利水电管理局等10户单位为本年度推广单位。

2、6月中旬,税政股、信息中心、征收大厅及管理分局分别派员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企业端)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进行学习,熟悉软件。

3、6月下旬,组织10户单位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扣缴情况增加20个名次的培训。

4、7-12月,各分局逐步完成本辖区内扣缴义务人的上线工作。

五、分工配合

信息中心负责上线软件的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税政部门负责上线软件的业务支持。分局税收管理员按照软件流程,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税务端)导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文件给扣缴义务人,及时辅导扣缴义务人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企业端),并督促辅导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数据采集和录入,负责上线后扣缴义务人的日常个人信息数据的审核和软件维护。办税服务厅负责上线后新开业户的上线指导和日常申报受理,及时将申报反馈文件导出给扣缴人(网上申报除外)。各相关部门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建立健全推广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制度 改革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a)-0252-02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存在“三难”—— 难征、难管、难查。加上征管力量单薄,征管手段跟不上要求,各种业务流程没有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处罚难度大等等,使个人所得税难以征收到位,税款流失严重。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使用代扣代缴。即使税法规定了日收管理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有扣缴的义务在向其他人支付应税所得的时候,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对于自行申报而言,在实际申报过程中,纳税人到各征管局自行申报纳税的很少,税务机关又因证据不足难以征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但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却日益严重。此外,比重不断增加的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表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核心力量仍然不是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社会收入的作用不是很明显。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主要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而这两种申报制度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得征管制度表现出落后、不适用。

(1)代扣代缴制度不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中,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得到确切的落实,很多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导致税源流失严重。我国个人所得税一大部分来自对工薪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而雇主作为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另外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为其创造更多的价值,会给本单位的员工谋求较多的福利。这样就会出现纳税申报不真实,瞒报、谎报,甚至漏报的现象,扣缴义务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完成扣缴任务。

(2)自行申报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实行自主申报机制已经有很多年,但是效果却不明显。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受利益的驱使产生偷税动机,而现行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收入的个人都有自行申报的义务。第二,从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来看,来自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微乎其微,个人主动申报率不高,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的申报机制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2.2 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种意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不长,宣传力度不够到位,导致公民对个人所得税认识程度不深,弱化了纳税意识。第二,个人所得税税负不能转嫁,有些纳税人对依法纳税存在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纳税,最好不纳税”的思想,出去自身利益想尽各种办法偷税漏税,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三,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纳税信息不对称,积极纳税没有得到认可,打击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也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3 对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监控

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部门和监控手段,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渠道多元化,并产生大量的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死角”。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税务机关不清楚,法律法规也没有强制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收入情况,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由此可见,我国外部征管的社会环境较差,个人信用体制尚未健全,对个人财产缺乏系统的登记核查制度,这些都加大了对个人财产核查的难度。

2.4 征管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税务征管的能力和水平都还比较低,难以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另外不同征管区域的税务机关之间、同一税务机关的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流合作也不是很到位,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更是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影响了征管效率。

3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项完善的税制,必须有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作为后盾,才能使制度优势最终转化为现实优势。通过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剖析,说明了征管改革愈来愈显得紧迫而重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征管方法,刻不容缓。

3.1 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

(1)加强代扣代缴申报制度。

代扣代缴是实现税源管理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加强代扣代缴制度,实际上就是加强税源控制。一方面,应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规范扣缴义务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要加以奖励,严厉惩罚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人,提高主动代缴意识。另一方面,推行代扣代缴全额明细申报制度,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报送其代扣代缴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支付明细信息等。

(2)完善自主申报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税务号码制度,建立中国公民的“经济身份证”,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是税收征管规范化和监控税源的有效手段。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自己的税号下进行,税务部门通过对税号的管理可以全面掌握个人收入信息,要求纳税人自主上门申报缴税。另外,各级税务机关要把重点放在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监管上,扩大自主申报的范围,完善自主申报制度。

(3)完善“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是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税源监控,“双向申报”制度是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实现双向交叉监管,进行综合征收,这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这同样也意味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税收监管,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堵漏增收。

3.2 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广泛的税法宣传和周到的税务咨询服务,既可以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知识的了解,又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减少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心理。第一,设置主管个人所得税宣传的特定工作人员,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宣传。第二,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介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第三,在税法宣传中,要分清主次,重点放在生僻而又必要的知识上,切忌重城市、轻农村。另外,税法宣传要广泛持久,避免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3.3 建立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

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却又难以有效监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每一位纳税义务人的收入信息,因此必须建立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第一,国家应尽快制定颁布关于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对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第二,建立完善和积极推行个人账户体制,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的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都纳入该账户,从而建立起个人收入的监控网络,当然,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强大支持。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以便对个人收入进行更好的监控。

3.4 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税务部门应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借助于现代化的征收手段,与银行、公安、审计、工商、证券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进行联网,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及纳税举报网络。借助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界定清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堵住偷税的渠道。税务部门内部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方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出现各自为战的情况。

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也离不开税务制度的发展,税务,是税务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等税务事宜的行为。税务以中介的立场,按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纳税所得,既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在缩减征纳成本的基础上提高征收率,避免个人所得税征纳脱节,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这是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益补充。

3.5 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税法的威慑力

第一,加大对偷逃税的纳税人的惩罚力度,提高对偷逃税犯罪行为的法定量刑幅度,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成本,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第二,加强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可以赋予税务机关更高的执法权力,税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协助提供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证据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可以考虑设立税务警察一职,对违反税法较为严重的纳税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武装稽查和拘捕。

4 结论

在我国现行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被公认为税收流失最为严重的一个税种,被称为征管第一难。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对策建议,但水平有限,只希望通过本文的抛砖引玉,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贡献一份力量,使个人所得税能切实地发挥出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林朔宇,钱祖东.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若干思考[J].商业经济,2011(10).

[2] 尹翠仙.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J],致富时代,2011(11).

[3] 任蕾.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与措施探讨[J].价值工程,2012,31(1).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5篇

退税租房和住房贷款哪个退得多些

看租金多少而定,如果租金高于1000元,选择租房退税多一点,如果租金低于1000元,选择房贷退税多一点。

1.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按照所在城市每月1500/1100/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费用。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特别附加扣除。

2.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在中国境内为其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所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费用,按贷款当年每月1000元的标准额度扣除利息实际上是存在的。

3.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租金和住房贷款哪种退税更多,主要取决于月租金是否大于1000元。如果租金高于1000元,选择租房的特别附加扣除更划算。如果租金低于1000元,选择住房贷款特别附加扣除更划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房子,包括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己的房子,他就不能享受租房的特别附加扣减。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ERP平台;从属型模式;独立型模式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8.004

[中图分类号] F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194(2009)18-0012-03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 101号),要求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填报新表,至此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有了更为具体的操作依据。从纳税实务看,2008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只能采用分析填列的办法,根据填报项目分析计算年度业务数据。但是从长远来看,会计人员应该在熟悉法规条例和申报表填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核算条件,采取措施,改进方法,逐步提高所得税核算效率。对于已经采用ERP平台进行信息管理的企业,更应该发挥ERP系统的优势,实现所得税的及时核算,提高所得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本文结合所得税的核算理论和法规条例对所得税申报在ERP平台下的实现模式作一些探索。

一、明晰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制度基础

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什么方法,在实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是不一样的,我们先回顾一下所得税会计核算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从而掌握不同企业的所得税核算方法选择。财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 财会字第25号)是我国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有效文件,其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后者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选择。2005年8月12日,财政部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在引入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前提下,明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这表明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内容包括总则、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确认、计量、列报等六章二十五条,完全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国际接轨。[1] [2] 

从财政部关于所得税核算的文件看,现在还是处于多种方法共存的时代。实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也可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而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些方法中“应付税款法”最为简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最为复杂。[3] [4] 

二、了解《纳税申报表》的新旧差异

新《纳税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1张附表,与原表相比,在结构和内容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由“直接法”改为“间接法”

新《申报表》取消了原来运用“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采取了“间接法”,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则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集中体现。

(二)充分考虑了目前企业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

现行有效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企业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同,新《申报表》设计所有企业统一适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但在一些具体项目的填列上做出了相应不同的规定。

(三)主表的填列更加简便清晰

新《申报表》中“主表”虽然由以前的35行增加到目前的42行,但填列方法更加清晰简便,它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4个部分。其中利润总额计算的栏次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利润表一致,内容相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全部照搬利润表里的数字;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则需要对有关项目进行分析后填列。

(四)新《申报表》中的附表有所简化

新《申报表》包括11张附表,取消了《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和《坏账损失明细表》等4张附表,增加了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并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合并为第55行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增加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等栏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将短期投资、债权投资等排除在外,缩小了该表的填列范围。[5][6] 

三、熟悉信息集成的ERP平台

(一)ERP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工具

ERP是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的简称。我们可以从管理思想、软件产品、管理系统3个层次给出它的定义:

(1)是由Garter Group 提出的一整套企业管理系统体系标准,其实质是在MRP II(Manufacturing Resources Planning,制造资源计划) 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面向供应链(Supply Chain)的管理思想;

(2)是综合应用了客户机/服务器体系、关系数据库结构、面向对象技术、图形用户界面、第四代语言(4GL)、网络通讯等信息产业成果,以ERP管理思想为灵魂的软件产品;

(3)是整合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

ERP系统平台不仅是一个软件,是一个集组织模型、业务流程、企业规范和信息技术、实施方法为一体的综合管理应用体系,是目前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财务管理是ERP信息系统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ERP平台下清晰分明的财务管理与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一样是其重要的一部分。ERP中的财务模块与一般的财务软件不同,作为ERP系统中的一部分,它和系统的其他模块有相应的接口,能够相互集成,比如:它可将由生产活动、采购活动输入的信息自动记入财务模块生成总账、会计报表,取消了输入凭证烦琐的过程,几乎完全替代以往传统的手工操作。一般的ERP信息平台的财务部分分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两大块。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核算、反映和分析资金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变动过程及其结果。它由总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货币资金、固定资产、薪资核算和成本核算等部分构成。财务管理的功能主要是基于会计核算的数据,再加以分析,从而进行相应的预测,管理和控制活动。它侧重于财务计划、控制、分析和预测。[7] 

四、探索所得税会计核算在ERP平台中的实现模式

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目前主要从属于财务会计,在期末进行纳税申报时,根据申报表的要求进行分析填列,这样的做法在手工会计核算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已经采用了ERP信息平台的企业再采用这样的方法核算,就不能发挥先进信息管理技术的优势。已经采用了ERP信息平台的企业可以在以下两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模式中作出选择:一种是从属型模式,另一种是独立型模式。[8] 

(一)从属型模式的解决方案

从属型模式是现行财务会计体系的一部分,这种模式不用单独设立所得税会计核算账套,业务核算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进行,只是当所选取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时,单独设立辅助核算项目,并在辅助核算项目中说明差异。期末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相同的填报内容,直接从财务系统中取数生成,对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不相同的填报内容,则从辅助核算项目中取数,利用公式计算生成(如图1所示)。

(二)独立型模式的解决方案

独立型模式是在现行财务会计体系之外,单独设立所得税会计核算账套,在财务会计账套中,所有业务核算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进行,在所得税会计核算账套中,所有业务核算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期末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直接从所得税会计核算账套中取数,对于要求填报两者差异的内容,则需从财务会计账套中取数利用公式计算填列(如图2所示)。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和企业选择

从属型模式业务处理简单。缺点是不能提供完整的所得税核算信息,不能进行所得税核算的比较分析,另外当暂时性差异内容较多时需要设置很多的辅助核算项目,反而会导致会计核算复杂。所以从属型模式适合于暂时性差异比较少的企业。所有不具有公众责任和利益的企业都可以尽量减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暂时性差异,尽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就会减少暂时性差异的内容,也就不必独立核算所得税业务。

独立型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提供完整的所得税核算信息,便于纳税业务和财务核算业务的分工,可以进行纳税项目的比较分析。缺点是账套设置复杂,所有经济业务都需要重复计算,虽然在ERP环境中计算的时间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凭证的填制确认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只有当期末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大于平时重复业务核算的工作量时,才有采用这种方法的必要。所以独立型模式适合于暂时性差异比较多的企业。上市公司担负着比较多的公众责任和利益,其会计核算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较多,会计业务核算内容复杂,业务量大,采用独立型所得税核算模式应该可以提高财务核算和所得税申报的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5] 许海波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何变化[N]. 海峡财经导报,2008-11-13(19).

[6] 李记有,董春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项目的填报[N].中国税务报,2008-12-15(9).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7篇

一、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开发背景

作为国税部门管理一个的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是越来越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立足实际,对现行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探索。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的还不够透彻。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中小企业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二是税收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日常工作中,审核环节、检查环节还是以人工为主,就表审表,人工核查的现象没有改变,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三是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当中,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普遍不高,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大量数据,基本上没有采集或无法采集,造成基础数据不全。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四是CTAIS上线以后虽然方便了各税种管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在中系统缺乏便捷的查询、统计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汇总统计,降低了数据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五是现行的所得税纸质台帐不仅不易于汇总和查询,而且随着登记人员、部门的变动易使台账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软件平台工作原理及成效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优化办税效率,提高征管质效,经多方借鉴,去年市局所得税处和西固区国税局联合开发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管理系统》。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原理:该系统有效的利用了国税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及减免税管理入手,利用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报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台帐,实现各类台帐的分类查询与统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功能:一是该平台以CTAIS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为主要监控指标,数据由CTAIS自动导入,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二是通过与减免税文书及历年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了企业所得税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三是通过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监控管理,更好地核实税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四是通过后台的审核、汇总、统计功能提高了数据利用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了台帐数据的准确性。目前,该系统实现了所得税综合台帐、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减免税统计以及数据质量、权限管理等13项功能。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应用效果:一是台帐查询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六类台帐的查询功能;二是所得税综合台帐以一种直观地方式全面展现了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情况。三是台帐统计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及减免税统计按税务机关、分年度的分类统计。其中:减免税台账统计能按新版申报表中减免税种类进行整理分类,查询结果可按照减免类型形成统计表格。四是数据质量实现了纳税人结转上年度亏损额监控、减免税文书信息监控,并在数据查询过程中实现了分级管理。

系统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取得的成效:软件的上线运行,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数据准确率、利用率明显提升,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实现了数据信息共享和长期安全保管。2010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在西固区国税局开始试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业务部门及各税务分局的反馈结果,实现了预期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2010年通过对全市企业所得税管户的自动审核,监控出2009年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有59户存在多报、虚报结转以前亏损额的现象。除13户已补充申报外,其余46户,多报亏损额539万元。其中:西固区国税局2户,多报以前年度亏损额110.72万元。2011年经系统审核监控出2010年有1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报表明细不符58.9万元,结转亏损为0,已移交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系统平台后期应用拓展方向:一是进一步对软件功能进行拓展和完善,增加免税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等管理模块;二是增加减免税文书审批信息的监控功能和台帐分析、预测功能,实现电子台帐微观上能监控纳税人异常申报,宏观上能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预测,能对管理工作做出量化评价,为管理部门提供辅助决策;三是通过建立数据仓库,进行数据清洗,解决数字出多处,各处不相同的现状,并按业务指标建立准确、便捷的查询平台,提高数据质量;四是搭建涉税风险预警平台,由人工逐步向机器审核、机器选案转变,实现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工作中得到的一些启示

一是软件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工作系统试运行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制约着软件的功能。今后需要结合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软件模块功能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只是实施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的一部分,今后还应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分析预测模型,确定基本评估、分析指标,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其他模块的功能相衔接,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采集的数据资源,实现纳税评估、收入分析和预测的自动化,以深化所得税数据分析利用,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在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往往会流于形式,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管理上前紧后松,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不到位,重形式、轻实质,造成管理数据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因此,在全面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辅导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以提高申报质量。

四是要改变信息化管税的误区。改变以往重硬件投资、轻管理使用;重信息系统应用、轻数据资源管理的现象。应建立切实管用并符合现有国税工作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使事、责、权明晰,形成一个流畅的规范化流程。既要充分发挥机器对人的规范、制约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人对机器的管理。

五是开展多渠道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一是要加强税务机关部门间的联系,打破部门间的藩篱,拓展数据应用渠道,建立所得税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实现统计、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部门间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按需索取,对信息进行提取、分析,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利用率,为信息管税提供数据支持。二是要拓展信息渠道,加大第三方信息利用,要与地税、工商、发改委、公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拓展数据来源,提高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预见性和税源信息的使用价值。

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8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现状(一)2006-201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2006-2016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由2006年的1418.04亿元增长到2016年130354亿元,年均增长15.19%。个人所得税收入呈以下三大特征:一是受三次调增工资、薪金免征额影响,2006、2009、2012 年个人所得税同比增幅明显下滑;二是由于年终奖金发放及汇缴清算等原因,1 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集中度较大,2003年1季度是全年按季平均的1.07倍,2016年增至1.25倍。三是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占比较高,2016年占比高达62.66%。(二)高效入库流程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及时入库为保证个税收入的完整、准确、及时入库,现已形成一套完成的征管制度,在审核、稽查环节,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现场审核、事后检查、税源代扣代缴。在预算资金入库环节,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开据的税票通过商业银行划款,商业银行将税款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待税务机关核对资金信息无误后,税款正式入库。 (三)我国个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分成根据国务院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 年分享比例为50%:50%,2003年以后各分享60%、40%。征收管理方面,地方税务局为个人所得税主管部门,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其他个人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四)滞纳金、罚款收入较少,且占个税比例大幅下降,反映居民纳税意识有所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近十年来,在纳税宣传和税收惩罚约束下,居民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再分配效果欠佳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目前并未能发挥较好效果。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覆盖面低,难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据统计,2015 年全国缴纳个税人数还不到2800万,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不到2%;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是高薪酬者多纳税,但是高薪酬者往往不是高收入者,这样的制度设计使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大打折扣。三是分类征收方式使高收入者容易通过收入归类来避税,减弱个税调节效应。(二)现行征管稽核制度效率较低一是由于缺乏完整的个人纳税信息数据库,税务机关难以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申报资料的真实程度取决于申报人的纳税意识。二是受制于事后检查的滞后性、小范围性,降低了税源扣缴的违约成本。三是在现行分类征收方式下,对年终申报清算多为“少补”,纳税人缺乏“多退”的申报动力,加之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征收效率较低。

(三)预算科目的粗化,不利于对税源类别的分析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个人所得税收入科目分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军队个人所得税、其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收入四个明细项目,而反映收入来源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涵盖在“其他个人所得税”科目中。预算科目不够细化,不能准确反映个税收入的来源,不利于掌握税源的基本情况,也不利于预算收入的透明化。(四)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未考虑物价指数的变动自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调整了三次,且最长时隔为25年。这种阶梯式增长方式,由于未考虑到物价指数的变化给个人收入带来的影响,无形中加大或缩小了个人购买力,可能造成在现行税制未改变的情况下,因为物价的变动而使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大或减小,也易造成在起征点变化的次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入库金额骤减,不利于预算收入的连续性。(五)中央与地方分成不利于个税的综合管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属共享税,这样的税制安排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各地方为争夺税源而人为设置障碍,阻碍人力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自由流动。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自动稳定器功能在中央统一安排调度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三是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地方政府却只分享收入中的小部分,不利于刺激地方征管技术的提升。

三、政策建议(一)加快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借鉴国际经验,应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一是在目前的征管技术手段下,仍以分类征收为主,按工资薪金、劳务收入等实行税源预扣,保证大部分税收先行入库。二是先分类后综合,全年累计后汇总清算,适当将医疗支出、住房支出等纳入税收抵免范围,最后多退少补。三是对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可以单独进行征收,不考虑在综合申报范围内。(二)加快个人纳税信息联网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一是尽快实现个人纳税信息联网,提高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督制衡力度。二是以联网系统为基础,开发收入分析软件,对个税申报金额进行稽核、审查。三是提高偷税、漏税处罚力度,将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增加个人违约成本。

(三)细化个税预算科目,反映收入来源情况建议按个人所得来源,将“其他个人所得税”细化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稿酬个人所得税等11项。细化科目既有利于提高预算报表的质量,也有利于反映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变化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四)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实行起征点按年调整建议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行按年调整,其所使用的指数可以是物价变化指数或其他反映经济变化情况的指标,在充分考虑货币实际购买力情况下再行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征收对居民收入的扭曲影响,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能力。

(五)将个人所得税改为由国税征收并加大地方分享比例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改由国家税务局进行征收,以防止税收流失。同时,在目前的分成基础上,通过直接分成或转移支付方式,适当增加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以调动地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