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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是指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事人如何进行选择呢?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当事人可首先考虑。
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可见,离婚协议书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基本文书,是双方权利的一个保障,这些问题也有着其复杂性,一旦处理不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葛,甚至可能对将来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应该抱着谨慎的态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决不能草率行事,应当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必要时最好请专业离婚律师把关。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一经签订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只是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当事人撤销请求的。
所以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十分慎重,最好请律师把关,比如不要遗漏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内部股权证等有形及无形财产的计算、增加对隐藏、转移财产将来的惩罚性条款、明确抚养费的缴纳方式及时限、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及时间,经济帮助方式、损害赔偿金给付等等,避免留后遗症。
但协议离婚有一个缺点就是,尽管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如果一方不讲信用,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还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书的内容。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只能选择法院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另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
1、立案需提供的材料:
(1)民事状一式两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已购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复印件,个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5)财产清单,包括财产名称,价值、数量。
(6)其他证据材料
2、立案及审理过程
当事人递交材料,缴纳诉讼费。
人民法院收到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同时确定举证期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定期开庭。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3、诉讼程序.
(1)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也可双方同去法院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法院可以当时也可另约较短时间内由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场在调解书签字离婚,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效力,一方不得反悔。
以北京为例,北京各区法院均有简易便民程序,丰台区法院还独具特色推出周日假日便民法庭,方便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或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有较大争议,一般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较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上诉程序(这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同时预交上诉费。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径行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4)再审程序 (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不涉及)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两年之内,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没有规定审限。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5)六个月后再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必须受理;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假如法院一审判不离,对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只有判决书生效后在六个月之后再次,同样要经历以上程序。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证据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关系着官司的成败,在某种程度上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谁举证不能,就将承担对己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要按照法院诉讼程序精心准备证据、庭前交换证据、当庭巧妙机智质证,每一个当事人都是需要认真、慎重对待的,已达到最佳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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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诉书(离婚状)怎样写 - 离婚申诉书 格式
NO.1婚姻家庭律师您好:
我和我的丈夫结婚六年多了,婚后他一直不照顾家庭,家务事及小孩的抚养全靠我一个人支撑。另外他基本上每周有三四天晚上要出去喝酒到深夜才回来,我一责备他,他就打我骂我。在这种家庭暴力的环境中,我一直很压抑的生活,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可言。我想离婚,请问我该怎样离婚呢?离婚申诉书(离婚诉讼书)该怎么写?
回复: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状等立案资料。离婚书的写法应包括:
====离婚书格式====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上海婚姻法律师梁学军提醒:
离婚书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文书,它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忽略它的重要性。它应该由最精练的法律语言来撰写,它反映您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目的,以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及法律支持。当然专业律师往往在起草离婚书时,会对整个离婚诉讼进行整体的策划,居于此原因,在离婚诉讼状上的内容就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展开,哪些内容应该写,哪些内容不应该写上去(改为在诉讼过程中适当的机会提出),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一个有经验的离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为委托人的离婚诉讼的每个环节设定一定的动作方式,即打离婚官司需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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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诉讼程序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人的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人的权限是一般;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的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关于实体审理
当被告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为妥?笔者认为,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法院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和国外,子女有可能在国内,也可能在国外,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学习,以及考虑执行的实际可能性,子女一般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为妥。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的则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为宜。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公正。在国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并不可行。对此,笔者建议:
1靠倒股票认购证起家
1986年,赵丙贤和陆娟一起在部队服役时擦出恋爱火花,两年后结婚。
当提到赵丙贤“中国巴菲特”的名号时,陆娟轻轻地哼了一声,目光错向了别处。
陆娟介绍,她和丈夫还在部队服役时,经常去爷爷家玩。陆娟的爷爷是解放前的老股民,总喜欢把早年间的炒股故事讲给小两口听,还给他们介绍了很多股票知识。
1990年底,上海有了国内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当时,股票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完全陌生的事物。但由于小两口有爷爷的“启蒙教育”,两个人在国人还在犹豫之时,就已经悄然投身股市。
但当时,赵丙贤和妻子积蓄有限,买不起太多的股票。而这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股票的价值。“兴业房产”发行新股时,甚至出现了需要提前两天排队的情况。
面对1992年有数十只新股将要发行的现状,当时主管股票市场的人民银行决定,先发认购证,然后凭认购证摇号中签认购。小两口从中嗅到了商机,当即买了不少股票认购证。
股票认购证发行结束不到两个月,人们便得知,当年的股票发行数将从十几只增加到50只,中签率也将会很高。于是,各地出现了爆炒认购证的黑市,一张认购证最高可以卖到1万元。由此,赵丙贤夫妇幸运地挖到了“第一桶金”。
2帮多家公司上市 成为“中国巴菲特”
1991年,赵丙贤成立了中证万融集团公司,主要做投资银行业务,之后靠“第一桶金”越做越大。
公司的客户都是基于投资银行业务的同类企业,而且中证万融给很多家公司做财务顾问,而中证万融的投资合作伙伴,多半是从这些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公司选出来的,因此投资成功率一直非常高。
2000年,中证万融帮助同仁堂科技在港股市场完成分拆上市;2005年,中证万融投资并帮助登海种业在深交所完成上市。2007年,中证万融控股的沃华医药在深交所完成上市;2009年,中证万融投资并帮助罗莱家纺在深交所完成上市;2010年,中证万融投资并帮助广电电气在上交所完成上市……
凭借这些业绩,赵丙贤在行内声名鹊起,被冠以“中国巴菲特”的名号。
3婚姻亮红灯 妻子称遭家庭暴力
然而,在财富急剧增长之后,赵丙贤和陆娟的婚姻却亮起了红灯。说到这里,陆娟的目光黯淡下来,眼睛里闪动着泪花。
她说,自从丈夫成了富豪和名人,回家越来越少,脾气越来越暴。开始时他还编些不回家的理由,到后来根本就不许问,否则就是拳脚相加。
她说,2003年自己生下小儿子后,丈夫更是变本加厉。“即使他回来,家里也没了温馨的气氛。不分对象、时间、场合、原因,丈夫说发脾气就发脾气,动辄打人,饭菜口味、环境卫生、家人穿着、房间陈设、孩子哭声,都是他发火的理由。”
陆娟说,她生小儿子坐月子时,丈夫只因为听见儿子哭了,就暴打了自己一顿。
陆娟曾在2009年2月、2010年2月两次因挨打报警,但民警均认为这属于“家庭纠纷”,不愿多干涉。
“第二次报警之后,他更是不回家了。一年当中有300多天我不知道他在哪儿。”说到这里,陆娟伤心地闭上了眼睛。
4女方提出离婚 20亿财产面临分割
2010年4月,陆娟提出离婚。她表示,丈夫创业是在结婚之后,因此创业的财产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陆娟和赵丙贤最大的一笔财产来自“沃华医药”。沃华医药位于山东潍坊,前身是一家国有企业。2002年国企改制,北京中证万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介入,于次年3月和其他三家股东设立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丙贤为公司董事长。
三年后,“沃华医药”的年度净利润翻了十倍。2007年1月24日,沃华医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如今,中证万融持有沃华医药50.27%的股份。根据2011年11月1日沃华医药的股价12.27元计算,中证万融所持股票的价值为10.1亿元。
据陆娟介绍,中证万融只有她和赵丙贤两个股东,她持股20%、赵丙贤持股80%。2012年1月24日,上述股权即将解禁。
赵丙贤和陆娟还通过两家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罗莱家纺526.31万股,价值约3.2亿元;通过一家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广电电气2272.05万股,价值约3.3亿元。
除此之外,陆娟说,赵丙贤还把持着很高份额的港股同仁堂科技,具体有多少她也说不清。按照陆娟的估算,她和丈夫的财产总价值超过20亿元。
5妻子抱走保险柜被抓
陆娟说,在她提出离婚后,赵丙贤一方面在转移夫妻财产,一方面威胁恐吓她,扬言要让警察把她抓起来。
2011年7月,陆娟第一次向朝阳法院离婚,但赵丙贤拒不到庭。
陆娟说,去年11月底,她到公司抱走了她认为装着重要公司文件的保险柜。她想把保险柜抱到法院,通过这种方式逼丈夫出庭,但还没走出公司大门,就被员工拦下。
案件陷入僵局,去年底她选择了撤诉。也是在这段时间,有记者得知她和赵丙贤在闹离婚,当成财经新闻发了出去。一时间,“‘中国巴菲特’面临离婚”的新闻上了国内多家媒体的版面。
2011年6月初,她突然被警方传唤。尽管很快被释放,但这件事让她害怕。今年8月9日,陆娟再次向朝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8月25日上午,陆娟又被警察带走。之后,警方以陆娟涉嫌抢夺罪刑事立案。
6第二次 丈夫仍然拒不到庭
从始至终陆娟都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她表示不理解:“公司本来就是我和他两个人的,何来‘抢夺’呢?”
陆娟被关押在看守所一段时间后,警方认为证据不足,对她取保候审。采访中,记者见到了这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9月28日。
由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一种改变,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撤销。据了解,目前,警方还在对此案进一步侦查。“没想到,他竟然会用刑事手段对付我!”说到这里,陆娟终于忍不住落泪。
在她看来,赵丙贤的成功也凝结着她几十年的艰辛付出,因此完全有理由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关于离婚案的进程,陆娟的律师班华全说,第二次后,赵丙贤又以出国为理由不到庭,最终法官只得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为六个月,如果公告期满后赵丙贤仍不联系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已经送达,案件将缺席审理。
7控股股东离婚 股价跟着掉价
夫妻俩闹矛盾,是什么在驱动着让丈夫“动用刑事手段”欲将妻子投进大牢?陆娟说,丈夫威胁自己时讲过,他担心的是离婚风波使股价下跌。
记者调查发现,每次“赵丙贤闹离婚”的报道以及陆娟的讨伐博文发出后,沃华医药的股价都会下跌,从离婚风波被媒体曝光的2010年12月至今,沃华医药的股价累计下跌了10.28%。而此前,国内外都出现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离婚引发股价下跌的先例。
陆娟告诉记者,自己要离婚的事被媒体知晓后,赵丙贤之所以威胁说“找人把你抓起来”,按照他自己的话讲,就是“不能让股价掉下来,让我和朋友的利益受损”。
公开资料显示,赵丙贤、陆娟夫妇控股的中证万融公司,是沃华医药最大的股东,持有50%以上的股份。
离婚将可能影响董事会格局
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贾明军,是一位以给企业富豪家庭提供离婚法律服务为重要业务的律师,办理过多起与婚姻有关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案件。
在中证万融公司,赵丙贤持股80%,陆娟持股20%。对此,贾明军表示,如果离婚,赵丙贤和陆娟很可能各分得50%的股权。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决策事项,需要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往坏里想,可能导致公司决策出现问题。而中证万融又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不可能将这家公司终止,所以,沃华医药在发展上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股价。”他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李连发也表示,如果夫妻一方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离婚时股权分割,将可能影响董事会格局。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教授刘成璧则表示,夫妻离婚对公司经营状态肯定会有影响,因为民营企业存在“人和”因素,很多股民是冲着夫妻中的一方的威望、影响力才购买股票的。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如果因离婚使得原来的大股东失去一半的股份,非任职一方联手其他股东夺取决策权,公司发展将带来变数,由此长期影响公司股价。
贾律师说,目前国内法律对夫妻离婚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没有提及。实践中,很多法院不在离婚案中处理它,要求当事人作为一起商事案件另案,之后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处理。
他说,由于赵丙贤夫妇是通过中证万融这家公司间接控股上市公司,在分割股权时问题很复杂,必要时还要进行审计、评估,持续的时间会很长。
漫长的离婚官司,也会影响到股民的信心。贾明军说:“行为金融学上说,在大多数人对股票抱乐观态度时,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市场有利因素的影响;反之,会对不利因素特别敏感。如今股市低迷,公司股东如果婚姻问题处理不当,成为一件受到市场极大关注和争议的事件,就极有可能影响到股民心态,从而对股价产生影响。”
控股股东打离婚应向社会公示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张陶伟说,“夫妻”属于法律上的关联人,如果共同创业都拥有股权,这种“夫妻店”状况,上市公司必须公示。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证券法专家刘俊海认为,控股股东如果在离婚时涉及到股权分割,也应公示。因为这直接影响到股民利益,对股民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
如果还没离婚,只是出现了感情危机,是否也应公示?对此,刘俊海认为,这原则上不属于公布的范畴,但如果这有可能引起股权变动,而这种影响是可能即将发生的,也应该公布,这才符合证券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如果上述未公示,控股股东离婚后股价下跌,股民是否有权索赔?对此,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琳表示,法理上说股民是有权索赔的,因为损失是因上市公司未尽公示义务造成的,但如果真索赔,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起诉状范本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离婚起诉状范本(第二次起诉时适用)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书写离婚起诉状注意事项
1、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黄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二、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 、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诉状、结婚证书、身份证、财产清单。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 、规范书写起诉状。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这里,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二)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黄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 “ 损失 ” 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三)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握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四)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 “ 打草惊蛇 ”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考虑采取财产保全,以求主动。
三、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一)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二)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的心里动态。
(三)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 “ 法庭上见 ” 。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四、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 “ 牵着鼻子走 ” ,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五、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 、本院查明 …… , 2 、本院认为 …… , 3 、如下判决 …… 。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键词:按揭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 实质公平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产分割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焦点问题,由于《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按揭房产的定性和分割方法规定的较为抽象且不具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产的处理多种多样,甚至截然相反,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无法预测,从而也使法律的指引和预测功能失去的应有效用。
按揭房在离婚诉讼中出现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现逐一分析。已交清房屋全款的情形本不应纳入按揭房的范围,但为便于比较和整体性的原因,以下把交清全款的情形也一并考虑在内。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下,房屋应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
(2)婚前双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取得所有权证的,这时双方没有婚姻关系,该房应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出资比例确定各方的份额。该房屋是双方个人的婚前财产。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仍然是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为一方,则另一方要负出资的举证责任。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为双方,但未注明各方的份额比例,则双方负出资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平均分配。
(3)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争议较大,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从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视为替办理按揭一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由此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应当将按揭住房归属有房屋产权证的一方,至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返还。此为夫妻间的财产补偿请求权。以上这种观点,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给法官提供了一个简便易行的判断规则。但是这种简单处理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因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它会有增值,如仅返还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款项,显失公平。举例说明:房屋购买时市值60万,一方婚前首付20万,取得所有权。一个月后结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实际出资20万。二年后,离婚时,房屋市值涨到120万,按以上观点,婚前首付的一方取得所有权,且仅须返还另一方20万及利息即可得到价值120万的房产,另一方却不能为自己的出资行为得到回报。这样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睦稳定。并且,由于是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该方不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以处分该房屋,对另一方非常的不利,可能连20万也拿不回来。这是一种实质上不公平。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房屋时,不能只考虑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还应考虑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房屋在市场中价值的波动的特殊性,才能更好的解决矛盾。具体分割方法为:一方独享婚前所付部分及其增值,婚后所付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平均分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以上原则补偿给另一方。
(4)婚前双方共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况与第二种基本相同,属于婚前按份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分割时有所不同。因为婚前没有交清全款,所以婚前各自所交的那部分房款,属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婚后则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部分房屋价值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约定从其约定。
2.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况下的争议也是很大的。从形式上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为个人婚前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在夫妻法定财产共同制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种形式上的合法、公平又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首先,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是依据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享有的债权取得,这种合同之债的取得是要支付对价的,而这种对价早在婚前一方就已经支付了,婚后另一方并未对房产证的这种物权凭证的形成做出任何贡献。其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婚前付全款的一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自然拥有期待权,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及付款后就已经取得,办理房产证只是一个确认的手续,实际上是婚前债权在期待后变成物权的过程,也即这个物权完全是其婚前拥有的债权演化而来的。最后,物权法上的公信和公示制度更多意义上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设,据此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应按个人婚前财产处理。
(2)婚前双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因为是婚后取得产权证,从形式上也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保障实质公平,在分割时也应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区别,以按份共有的原则来分割,只有在举证自己婚前出资份额不能的情况下,方适用平均分配的原则。
(3)婚前一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同上,形式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弥补实质公平,在分割应具体考虑,一方独享婚前所付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4)婚前双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与前一种情况大致相同,只是在分割时,双方各自拥有婚前所付款部分及其增值,婚后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综上,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仅按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只考虑结婚时间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的。所以在分割该房屋时还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方能更接近公平、公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