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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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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范文第1篇

原告:钰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仁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莱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钰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克莱尔”图文商标。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针对涉案商标的转让合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将涉案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

被告上海科仁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转让声明公证,因原告未办理公证,故合同尚未生效。鉴于第三人已向其支付转让费,愿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上海莱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述称,被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11月4日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涉案商标已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登记。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签订、履行均先,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商标转让至第三人名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9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工艺品(文物除外)、服装服饰的批发、进出口、佣金(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被告系第1504289号“克莱尔”图文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口红、化妆品、防皱霜、香水、指甲油、增白霜、化妆笔、美容面膜、眼影膏、胭脂”。第三人成立于2003年1月10日,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除举办展览展示会)、商场调研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2009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涉案商标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万元,转让程序中发生的转让费和费用由原告负责,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中,第3.3条载明“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出让方交付同意转让‘转让商标’,并于声明公证的当日受让人向出让人以银行本票方式支付商标‘转让价格’,即人民币十五万元”,第3.4条载明“出让方交付同意转让‘转让商标’声明公证的当日将商标注册证原件交付给受让人”,第3.5条载明“合同于三方当事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当日生效,如出让人单方反悔不同意转让,则出让人承担双倍返还受让人支付

的‘转让价格’,即人民币三十万元”,第4条载明“出让人在此陈述并保证以其所知和了解,没有任何其它人、企业在使用上述商标,并且出让人之前也从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过任何协议、合同或给予任何许可、转让和进行过任何其它安排和交易从而使该第三方获得使用上述商标的权利”。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交付“转让商标”声明公证,原告亦未支付转让费用。2010年7月30日,被告委托律师致函原告,称因原、被告均未积极履行转让手续,导致合同未实际履行,合同自即日起解除。

2009年11月30日,第三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

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收据载明日期为2009年11月12日,交款单位为第三人,收款内容为商标转让定金,金额总计5万元。

此外,原告及第三人亦分别表示,坚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另案主张。被告庭审中表示,愿意与第三人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在本案中不提出要求原告支付涉案商标转让款的反诉请求。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先行办理有关公证的义务,而被告至今尚未办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就同一标的物与原告和第三人分别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制止。

鉴于被告仍是涉案商标的持有人,故涉案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行性,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合同》,于法有据。本案中,第三人亦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告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就同一标的物与原告和第三人分别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制止。鉴于本案所涉标的物为特定的注册商标,被告客观上无法同时履行该两份合同,法院将结合本案事实,综合予以考量。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订立于2009年11月11日,被告提交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载明的订立日期为2010年11月4日,被告辩称日期系笔误,实为2009年11月4日。虽第三人确曾于2009年11月30日以申请人名义提交了转让申请,但尚不能证明其合同签订于原、被告的合同之前,且收据载明的日期亦在《商标转让合同》记载日期之后,故被告的辩称缺乏证据支撑。结合原、被告合同第4条中有关被告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转让协议的承诺,法院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签订在先。其次,本案所涉标的物系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为了区分商品或服务,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本案而言,原告的经营范围包含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三人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差较大。因此,相较而言,原告更具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可能性。涉案商标由原告受让及使用可以更好地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故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已无实际履行可能,第三人可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鉴于第三人明确表示另案主张,故本案不再予以处理。此外,由于被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商标转让费,故本案对此亦不予处理。据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变更手续;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及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均予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

一、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商标权属的关系

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出让人将商标权属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一定对价的合同。商标转让合同以商标为标的,本质上仍是一种买卖行为,以转移商标权属为目的,因此,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商标转让。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该条规定的含义非常明确,即注册商标权属的转移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发生效力。那么,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又应当如何界定,商标转让合同与商标权属转移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

我国民法体系秉承了大陆法系的构造,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泾渭分明。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将以权利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的成立和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权属变动本身视为两个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结合交付或登记行为这一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法律效果。从逻辑关系上出发,必须先有生效的债权合同,才会基于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并不能在逻辑上推导出债权合同不发生效力的结论。我国《物权法》第14、15条就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具体至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与商标权的转移亦分属不同法律阶段,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商标权利实际发生转移的前提,商标转移是商标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但是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商标转让合同与商标权的转移亦分属不同法律阶段,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商标权利实际发生转移的前提,商标转移是商标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

尚不足以直接导致商标权利的转移,商标权利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转移。同时,对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应根据合同效力审查的一般原则,从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方面予以考察。如果合同符合前述三要件的要求,则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至于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得以履行,权利变动是否能够顺利发生,则在所不问。《商标法》对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并无特别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另无约定的情况下,商标转让合同通常应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分别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了两份权利人故意隐瞒已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的事实而与在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在后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但是否行使撤销权,则依赖于在后受让人的意思自治。若在先受让人可以举证证明出让人与在后受让人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亦可以主张在后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由于商标的唯一性,商标转让合同不可能全部得以履行,如果某一受让人已经获得商标局的公告,则商标所有权自公告之日起即转移至该受让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其他受让人再无取得商标的可能,其只能依据合同向出让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商标权尚未转移,则商标转让合同的继续履行尚有可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各受让人依据各自的商标转让合同均享有请求出让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债权请求权。依据债权平等原则,在先受让人并无法定的优先权,故在多名受让人均请求出让人继续履行合同,转移商标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简单支持在先受让人的履行请求,也不能单纯考虑出让人的意愿,而应依照“诚实信用”及“物尽其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履行的状况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第一,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善意告知、不损害对方利益及权利义务公平合理。诚信原则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器,故被称为“帝王规则”,当事人诚信与否作出了正确的判断。

第二,从物尽其用原则来看。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标的物系注册商标。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来看,首先是保护消费者可根据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以免受商业欺诈,其次是通过保护经营者的良好商业信誉,从而促使经营者努力改进商品质量或提高服务水平。因此,本着“物尽其用”的精神,如将商标直接用于商品或服务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并使商标的市场价值得到最有效的体现。以本案为例,原告的经营范围涉及化妆品等,包括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依据债权平等原则,在先受让人并无法定的优先权,故在多名受让人均请求出让人继续履行合同,转移商标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简单支持在先受让人的履行请求,也不能单纯考虑出让人的意愿。

商品类别,其受让商标并直接使用于商品的目的明确;而第三人的经营范围则限于商务咨询、会务服务、商场调研策划等领域,与涉案商标核定类别差异明显,其受让商标后直接将该商标使用于商品的可能性较小,只能将之束之高阁或另行转让牟利,难以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本案中,让原告受让商标可通过其市场经营充分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体现商标所蕴含的商誉,符合商标立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从合同签订及履行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订立于2009年11月11日,根据合同第3.3条的约定,原告支付转让费的前提是被告向原告交付有关同意转让涉案商标声明公证,故被告负有先行办理有关公证的义务。虽然合同未就被告交付声明公证的期限予以约定,但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被告至诉讼时尚未向原告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显已超出合理期限,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尚未履行的原因可归咎于被告。再反观被告提交的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该合同上载明的订立日期为2010年11月4日,被告辩称日期系笔误,实为2009年11月4日。商标定金收据载明日期则为2009年11月12日,即原告、被告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庭审中,法官结合生活常识和自由心证,认为被告的此种辩解有诸多存疑,首先,错写将来日期的笔误很少见,且基于商业习惯,企业间以现金方式交易,且不开具发票的经济往来方式亦不多见。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虽第三人确曾于2009年11月30日以申请人名义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转让申请,但尚不能证明其合同签订于原、被告的合同之前,且收据载明的日期亦在《商标转让合同》记载日期之后,商标局也在诉讼中驳回了第三人的转让申请。综合考虑前述诸多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至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鉴于合同已无实际履行之可能,第三人当然得以另案主张被告的违约责任,其合法权益亦可得以保护。

煤热解的专利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已探明储量为10242Gt。目前,煤占我国全部能源消耗的67.2 %,远高于世界平均26.2 %的水平。预计在未来煤在惰性气氛下加热,制取半焦、煤气、焦油等产品。与气化或液化过程相比,煤热解具有工艺过程简单,加工条件温和,投资少,生产成本低等优势。对煤热解的研究始于19世纪,当时主要用于制取灯油和蜡。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建立了大型低温干馏工厂,用褐煤为原料生产低温煤焦油,再高压加氢制取汽油和柴油。20世纪60年代前是煤热解研究迅速发展并取得辉煌成就的时期。煤的干馏、加氢干馏等技术的出现使得固体煤转化为液态热解物并从中提取高价值化学品成为现实。60—80年代,由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大量开发与应用,煤热解的研究处于相对低落阶段。随着70年代石油危机的出现和石油、天然气将会在未来几十年后面临枯竭的现实,人们对煤的利用观念发生了改变,更加注重对煤的深层次开发与高统计煤热解专利技术,分析煤热解技术领域的研究水平和专利申请现状,以期对相关单位和读者有所借鉴。

笔者选择欧洲专利局EPOQUE检索系统中的EPODOC和WPI数据库和中国专利局CPRS检索系统(CNPAT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的时间范围是1987.1.1—2012.9.29。

世界范围内专利申请发展状况

国外煤热解专利申请的趋势与世界范围内专利申请趋势大致相同,中间有两次申请量高峰,分别出现在1992年(11件)和2000年(12件),2006年后又出现平稳增长;相比之下,国内申请在2006年之前一直处于低申请产”列为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促进了国内企业进行煤热解技术开发的热情,使得申请量有了急速的增长。

煤热解中国专利申请分析为了研究国内煤热解领域专利技术的发展状况,笔者对该领域中国专利申请的地域分布和主要申请人专利申请状况进行了统计,如图3和表1所示。

在煤热解领域的国内专利申请中,申请量排在前三位的省市分别是北京(46%)、山西(18%)和陕西(13%),这三个省市的申请量占了全部国内申请量的77%,是国内煤热解技术研发的主要区域。北京市集中了国内研发力量强大的企业、研究所以及高校,而山西和陕西两省具国外煤热解专利申请的趋势与世界范围内专利申请趋势大致相同,中间有两次申请量高峰,分别出现在1992年(11件)和2000年(12件)。

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使得这三个省市成为国内煤热解技术研发的领军者。

表1给出了国内煤热解领域的主要申请人,神华集团的专利申请量遥遥领先,虽然其成立时间较一些研究所如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要晚,但神华集团对煤热解领域技术开发的热情很高,也更加注重该领域的专利战略。尽管如此,各研究所仍是该领域的主要研发力量,排名在前11位的申请人有4个是研究所。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在该领域异军突起,不同于其它领域的个人申请,在煤热解领域的个人申请背后多依托有公司,具有自己的科研力量,并且也具备较强的专利保护意识方面。

国内代表性企业发展状况分析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煤热解领域专利申请量最多的申请人,但其第一件煤热解专利申请出现在2005年(见表2),2010年起,申请量开始有了急速增长,2011年仍持续该增长趋势,可见该公司在煤热解领域投入了较大的技术力量。神华集团早期技术集中于气化炉设备的技术开发和改进,2010和2011年集中于气化炉烧嘴和气化喷嘴的技术开发,研发的技术主题逐渐细化。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是国内较早开始进行煤热解技术开发的研究所,该所的专利申请量年度分布比较平均,从各年申请的技术主题上可看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的研究主题也一直在气化炉的技术改进上。

在所有的专利申请中,因费用终止专利权的比例高达30.65%,即,在所有授权的专利申请中,约1/3的授权的申请的专利权因费用终止。

国内专利申请有效专利分析

图4显示了我国国内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可以看出,高达93.44%的专利申请得到

一部分专利无法在短期内被转化成实际生产力,专利权人无法从中获益并维持专利权,因而被放弃,如何提高专利的生产力转化是国内申请人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语

商标权转让范文第2篇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商标权转让范文第3篇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

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权转让范文第4篇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权转让范文第5篇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声明及保证

转让方:

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让方:

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

、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二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二十一、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二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标权转让范文第6篇

受让方: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人。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2.付款方式:_________.3.付款时间: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声明及保证转让方: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让方: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九、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

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二十、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

二十一、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二十二、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三、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标权转让范文第7篇

自从2010年春季苹果公司推出iPad以来,iPad便成为最炙手可热的电子产品。iPad商标究竟是谁的?唯冠是否涉嫌故意欺诈,苹果维权又是否有理有据,这些都成为此次事件中的热点话题。商标转让苹果意外受阻

12010年2月,iPad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之前,苹果公司发现,其无法在中国国家商标局办理iPad商标转让手续,发生这样的事情让苹果颇有些意外。

追查之后苹果发现。当初,苹果公司通过在伦敦注册的IP公司购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其中两个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的,但是签署商标权转让协议的是台湾唯冠。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是不同法域内的独立企业法人,两公司之间商务活动及民事责任均是独立的,因此苹果公司尚未取得深圳唯冠的两项iPad商标权利。

为了获得在中国大陆的两项iPad商标权利,苹果公司开始与深圳唯冠接触,协商商标转让事宜。但是由于双方的期望值差距过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与此同时,深圳唯冠因全球金融危机出现债务危机。2010年3月,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开发银行等8家银行查封了深圳唯冠的资产(包括iPad商标),这样,8家银行成了iPad商标的实际控制人。

据透露,为了获取iPad商标所有权,苹果公司曾经与前述8家银行进行沟通,其解决方案是希望深圳唯冠进入破产程序,然后将iPad商标权进行拍卖,苹果再以合适的价格买走该商标权。不过,此方案遭到了各家银行的拒绝。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此,在未取得iPad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苹果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不过,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和J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台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估算,iPad在中国如果少销售一天,损失就可能高达100万美元。或许苹果深谙中国商标法这一短板,因此才敢于在iPad未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毫无顾忌的将iPad推向中国大陆市场。

苹果率先发难

为了获取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所有权,苹果公司主动出击。2010年5月,苹果公司与IP公司一起以深圳唯冠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商标确权(即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确定商标归属的行为)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两项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合计人民币400万元。

2011年2月23日,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商标确权案,在深圳中院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这场官司对双方来说很重要,如果苹果公司败诉,将遭到商标权人的狙击,iPad这个全球统一产品名称将无法在中国使用,品牌价值将遭受巨大损失;而对于陷入债务危机中的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无疑是其最宝贵的资产。如果深圳唯冠在此次诉讼中失利,不仅将失去iPad商标,还可能要支付给苹果公司高额的赔偿款。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是否已经转让。

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共同律师认为,在与IP公司的谈判过程中,台湾唯冠方面的协商联系人实际上代表了唯冠控股、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三家公司的意思,深圳唯冠自始至终就有转让涉案商标的意图。虽然最终的协议书只有台湾唯冠授权代表的签字,但是由于台湾唯冠负责人杨荣山同时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可以视为取得了深圳唯冠的授权。

除此之外,IP公司的律师还认为,在协议签署过程中其律师不懂中文,对中国商标的权利人无法核实。而且在签约时,对所涉及的商标权属无法进行确认。造成相关的文件出现错误,责任应当由深圳唯冠承担。该公司明知中国商标登记在其名下,在唯冠集团整体转移资产时,对该商标权的文件错误不予纠正,应负主要责任。

深圳唯冠的律师对苹果公司的上述意见进行了反驳。唯冠方面认为,虽然杨荣山是唯冠控股、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这三家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台湾唯冠并不具有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无权处分深圳唯冠名下的商标。一审败诉苹果面临巨额罚金

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美国)苹果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苹果公司一方败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上述两案(两案合并),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日前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随后苹果不服并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月29日终审。不过,由于苹果缺乏有力的证据,二审想要翻盘基本不可能。

2月14日苹果针对与唯冠的商标纠纷发表简短声明称,“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10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中国香港法院已支持苹果。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不过唯冠立即对此进行了反击:“苹果公司以双方诉讼正在进行为由,并引证香港法院的临时禁制令阻止中国内地工商部门执法,是对中国内地法律的蔑视。”

商标权转让范文第8篇

著名的苹果公司与名不见经传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有关iPad的商标权纠纷正朝不利于苹果公司的方向发展。

最新的消息是,据深圳唯冠律师谢湘辉透露,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已就“唯冠诉惠州苹果经销商iPad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苹果经销商深圳市顺电连锁公司惠州分公司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iPad商标纠纷中法院首次认定苹果经销商侵权。

惠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追加苹果计算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其为苹果在大陆市场的总经销商。深圳唯冠的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内地市场上全部iPad产品的销售行为均构成对唯冠的侵权。

深圳唯冠是一家因资不抵债已经破产的显示器生产商。而苹果公司市值4560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公司。因此,有人把这场诉讼纠纷比喻为蚂蚁和大象的斗争。那么,蚂蚁为何要绊倒大象?

案件详情

2000年,香港唯冠国际集团旗下的台湾唯冠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第二年,唯冠国际旗下的深圳唯冠又在中国大陆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2006年,当苹果公司准备推出iPad时,却发现iPad商标权已归唯冠公司所有,于是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唯冠公司,但最终败诉。

于是,苹果公司采用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2009年8月,一家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的公司(下称“IP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IP公司花3.5万英镑向台湾唯冠购买了iPad商标权,半年多后,IP公司将iPad商标相关权益以10英镑的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深圳唯冠向苹果公司提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3.5万英镑的转让协议中,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台湾唯冠没有权利出售,所以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苹果公司。

2010年6月,苹果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苹果为iPad商标的专用权人。2011年12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苹果败诉,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据悉,广东省高院将于2月29日作出苹果iPad商标侵权案的终审判决。

2月14日,苹果公司发表了一份简短声明,称:“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10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Apple。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3天后,深圳唯冠在北京召开会,公布与苹果之间的iPad商标权纠纷详情。唯冠出示了自家产品唯冠iPad的资料,并称苹果曾使用欺诈方式使唯冠转让iPad商标的全球使用权。

2月13日,河北石家庄的工商部门查扣苹果门店45台iPad 2,除此之外,全国已经有20多家工商部门介入调查iPad商标侵权案。据了解,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还曾对辖区苹果西单大悦城店开出高达2.4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2月20日晚,苹果公司通过律师函再度回应称,深圳唯冠全程参与了iPad商标的转让交易,并指责深圳唯冠“不实陈述”。苹果在律师函的附件中列出了一些细节,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比如,最初沟通iPad商标转让协议的员工都是深圳唯冠员工;深圳唯冠法务部总监麦世宏曾签署iPad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转让协议等。

深圳唯冠方和君创业副总裁黄一丁表示,苹果的最新回应并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仅凭一些来往邮件的细节难以服人。黄一丁称,在深圳唯冠掌握的一份最终的iPad商标转让合同上,并没有加盖深圳唯冠的公章。

据悉,深圳唯冠在与美国律师沟通后,发现有望按欺诈苹果索赔20亿美元。唯冠集团创始人杨荣山更指出,最快一个月内在美国苹果。但他也坦承,iPad商标权之争,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和解。

一旦二审败诉,苹果不仅要支付给唯冠一笔巨额侵权费用,还将面临回购iPad商标或是将产品改名的命运。

律师解读

对于已注册但闲置不用的商标是否依然有效的问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向《中国经贸聚焦》记者表示,根据国家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如果3年不使用的话,商标局就有权撤销它。“但在实践中,在没有撤销之前,它依然是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游云庭指出,实践当中,很少有商标会主动被商标局主动撤销,多数是利益关联方提起的撤销申请。中国一年有上百万个新注册商标,“商标局哪管得过来呢?”

游云庭表示,深圳唯冠现在的维权只是基于它现在是商标权人来进行维权,因为在商标局,iPad商标至少还是在它名下。他估计,有关部门目前不会对苹果公司做出任何处罚,因为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还没有确定。“一旦广东省高院就商标转让合同的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之后,如果是判决深圳唯冠胜诉,则它的投诉就等于落实了,侵权的事实就已经构成,这个时候工商海关等部门可能会对苹果公司进行一定的处罚。”

游云庭认为,像苹果这样的公司在收购商标之前肯定会做尽职调查,详细了解哪些商标是在哪些公司名下,但可能就在中国这边出了点问题,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时候应该同时做一份深圳唯冠向IP公司转让的合同一起签掉。“台湾唯冠现在说中国大陆的商标权是深圳唯冠所有,它无权转让。法律上面有一个关联公司的概念。从商务的概念说,这两家公司确实是关联公司,因为是由同一个人控制。并且这两家公司还有一个特征,就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个人。”

游云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稍微粗心一点,就会误认为两家公司是一体的,在99%的情况下都不会出问题,于是直接把合同签掉,但苹果公司偏偏在剩下的1%的可能性上出了事。“我认为苹果公司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确实有一些瑕疵,导致唯冠钻了这样一个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