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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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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4%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比例为3%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根据分级培育,做大高新技术企业群的原则,原则上要求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区、县(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必须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办、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动态管理和考核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

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委员会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1.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3.企业上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5.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6.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7.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8.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认定委员会常年受理申请,分批审定。

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采用申报省级材料(具体要求见《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申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统一由市科技局承担。科技评估机构根据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评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法,市认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定期审查,对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提出认定意见;对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确认同意推荐后,提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对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各产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务监督职能。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时、如实填报《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报表》,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局,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等,均须

报请市认定委员会重新认定,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迁移或

歇业等,须书面通知市认定委员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六)鼓励区、县(市)培育、扶持、认定区、县(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时加强对区、县(市)培育发展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将此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考核和区、县(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文件精神,对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且经认定的区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所作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

(二)加大对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专门对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支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金额适当上浮;各级财政资金,包括科技资金、工业资金、产业化发展资金要根据确定的项目,优先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三)积极鼓励企业成长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杭州市科技创新“十佳科技型初创企业”、“十佳高新技术企业”评选工作,对入选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

(二)完善制度,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方便群众;

二.组织机构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兼)

成员:*

三.办事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不徇私情。

(二)接待服务对象文明礼貌,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周到。

(三)严禁受贿、索贿等行为,对违纪者严肃查处。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劵、礼卡。

四.投诉程序

我局将认真实施政务公开制度,当事人或知情人若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可向我局纪检组投诉。

投诉电话:*

五.公开事项和办事程序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计1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批。

(1)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政部令第18号),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72号)。

(3)审批程序

①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②市科技局审核;

③市科技局出具核准文件;

④主办单位凭核准文件到市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

(4)办理时限

收到完备申报材料后15日内。

(5)办理科室

成果科,电话:*

(二)政务公开事项(共计4项)

1.*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管理办法(全文略);

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略);

3.*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略);

4.*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略);

(三)办事公开事项(共计30项)

1.*市科技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全文略)。

2.首问责任制。

①首问责任制是指首位接待来单位办事人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或接受来电询问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简称责任人)。

②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③责任人应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并对办事人员提出的办事事项及其它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④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的事务,要明确告知其承办部门、科室和承办人;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尚不明确的,应主动与有关科室联系,或请示局领导,以积极帮助落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并及时引导或介绍来访者前往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处接待办理。

⑤责任人对来访人员提出的事项属手续、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补充材料。如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由主办人所在科室负责协调办理,并做好跟踪落实,按规定在承诺时间内向来访人员答复办理结果。

⑥责任人确因当时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⑦各科室要切实执行首问责任制,把首问责任制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形象、强化服务的有效形式,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的,要视具体情节,按照《*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一次性告知制

①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全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时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③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④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⑤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限时办结制

①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项。

②各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科室来办事的人员。

③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科室的或须经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④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A.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5天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10天。

B.对于需要同其它部门办理或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办理完毕。

C.需要本科室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5天内办理完毕。

D.由职能科室提交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在10天内办理完毕。

E.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科室分管领导汇报,或由科室负责人向局长请示。

⑤各职能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簿。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⑥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视情节轻重,《*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专利补贴、专利实施奖励评选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②办理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27号)。

③申报条件

A.专利授权补贴: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补贴。

B.专利实施奖励: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其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税金2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可申报奖励。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专利申请补贴,需填写《*市专利补贴申请表》,并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等相关复印件,常年受理申报。

.申报专利实施奖励,需填写《*市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专利产品销售明细帐页等相关材料。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考察后进行评选,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⑤办理时限

A.申报专利申请补贴,常年受理,次年1月份发放补贴。

B.专利实施奖励,于每年12月份申报,次年上半年评选、授奖。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6.*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27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有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拥有各类专利8项以上或发明专利2项以上;专利实施成效明显,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应填写《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企业专利工作概况、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实施效益证明等相关资料。

B.市科技局成果科初审。

C.市科技局会同财税部门进行核查。

D.市科技局认定并发文。

E.授奖、授牌。

⑤办理时限

每年12月份申报,次年上半年认定、授奖。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7、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浙知发[20*]39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技术创新对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0项以上或2项以上发明专利;专利产品实现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并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遵守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侵权行为。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技术及产品转化实现效益的证明材料。

B、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金华市知识产权局;

C、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地核查;

D、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

E、报金华市政府批准公布;

F、授予“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牌。

⑤办理时限

每年评选一次,4月底前申报。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8、*专利示范企业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浙知发[20*]39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的近二年中,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累计拥有各类专利20项以上或拥有发明专利5项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

④办理程序

A、申报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⑴《*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⑵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成果转化实施效益和企业发展计划等;

⑶授权专利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B、经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并经金华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盖章后,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C、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评选;

F、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发给适当奖金。

⑤办理时限

每年评选一次,常年申报。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9.*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①服务对象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骨干企业。

②办理依据

《*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东科(20*)18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企业在市内同行中具有综合优势;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在市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等;中心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制度和管理办法;中心有稳定的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科研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④办理程序

A.填报《*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B.市科技局进行初审和实地考核。

C.市科技局核准并下发批文,授牌。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分批审批。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0.*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心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浙科计发(*)310号、浙财行(*)125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省内同行中具有综合优势,并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在省内同行中具有先进的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等;中心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有稳定的技术人员,研究开发能力强,科研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④办理程序

⑴申报单位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⑵经市科技局、金华市科技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⑶省科技厅初选、论证审核,批文下达。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申报,每年5月底、10月底各审批一次。

⑥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1.*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号)。

③申报条件

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以下简称风险金)重点支持本市内各类企业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力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攻关和共建技术创新载体项目,优先支持网上技术市场难题招标后达成的签约项目和本市组织的有关科技合作洽谈会上的签约项目。

④办理程序

A.填报《*市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风险金使用申请书》,并附技术合同书文本、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B.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方案;

C.市科技局核准,并下发文件;

D.使用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投资风险金使用合同书。

⑤资助方式

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度及其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给予适当资助,最高不超过其技术转让费或开发费用的30%。

⑥办理时限

每年12月份。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2.*科技型中小企业

①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

②办理依据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2*号)。

③申报条件

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企业有二年以上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④办理程序

A.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B.市科技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C.在征求市财税局意见后,由市科技局提出认定意见;

D.将认定结果上报省科技厅;

E.省科技厅对上报的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

F.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

⑥优惠政策

A.鼓励已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到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进行难题招标和网上签约,对其已在网上签约的项目,优先给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

B.根据浙委[20*]11号文件的规定,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3.科技进步奖评审

①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人民政府令138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科发政[20*]171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65号)。

③申报条件

通过各级科技部门组织鉴定(评审)且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前三年科技成果。

④办理程序

A.填报《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B.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予以公布征求异议;

C.组织行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D.市科技局根据初评结果提出奖励方案;

E.提交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F.择优推荐金华市、*科技进步奖项目评审。

⑤办理时限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份,金华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根据其要求办理。

⑥奖励标准

*科技进步奖

重大贡献奖每人50万元;

一等奖每项10万元;

二等奖每项5万元;

三等奖每项1万元。

金华市科技进步奖

重大贡献奖100000元;

一等奖每项50000元;

二等奖每项30000元;

三等奖每项10000元。

*市科技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人50000元;

一等奖每项10000元;

二等奖每项6000元;

三等奖每项4000元。

⑦受理科室

成果科,联系电话:*。

14.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①服务对象

拥有以下科技成果的申请鉴定单位和科技人员:列入国家、省、金华市和本市级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部分没有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②办理依据

(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浙科成发[95]298号)等。

③申请鉴定(评审)条件

A.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B.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的名序异议和权属之争;

C.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D.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④办理程序

A.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按统一表式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主持或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门主持鉴定。

B.金华市和本市级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的应用技术成果,填报《*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并附全套提交评审的技术资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金华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本市级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⑤鉴定材料

按不同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需包括: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总结、试制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实施条件、用户使用报告、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等。

⑥办理时限

常年办理。收到完备的鉴定申请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组织鉴定的答复。

⑦办理科室

成果科,电话:*。

15.*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项目申报条件

A.先进性。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所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显著的优于以往;

B.创新性。选题要新颖,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提出或处于行业、学科领域的技术前沿;

C.适应性。所研究的成果确实为市场所急需,有较好推广价值和前瞻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D.可行性。承担单位应具备技术、人才和相关物质条件及环境等方面的优势,研究成功率较大。

③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表格在*市科技信息网下载),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材料上报市科技局计划科;

C.计划科初审,经局务会议审定;

D.以文件形式下达计划项目。

④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每半年下达一次。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6.金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项目申报条件

A.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符合金华市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专利的项目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可行。

B.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金华市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③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金华市科技局;

④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

17.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

①服务对象

市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和企事业法人(产品认定)。

②办理依据

企业:《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36号)

产品:《金华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③基本条件:

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万以上(软件企业200万以上),利税率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人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人数的7%以上。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1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④办理程序

企业:

A.申请单位填写《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由市科技局汇总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产品:

A.申请单位填写《金华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B.由市科技局汇总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8.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79号)、《*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20号)、《关于〈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策发[20*]2*号)、《*星火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农[20*]99号)、《*“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科火发[93]68号)、《*科研院所专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科发条[20*]295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A.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总是为主要目标的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B.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含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可行。

C.火炬计划项目: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申报单位具备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条件。

D.星火计划项目:能推动农村科技进步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开发项目。

E.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在全省有较好的推广前景。

F.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产品具有新颖性和较高的技术含量,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④办理程序

A.单位上网申报(*),并上交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的文本申请材料;

B.由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19.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产业化项目认定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企业认定)与企事业法人(产品、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

②办理依据

企业:《*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号)。

产品、产业化项目、成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号)、*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工发[*]365号)、《*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科工发[*]346号)、《*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厂的若干规定》(浙政[*]17号)。

③基本条件

企业:R&D投入占企业年度总销售收入5%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30%以上等。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产品属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熟,利税率不低于20%;生产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产业化项目:该产业化项目属高新技术领域,其中成果的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产业化项目已批准立项,资金、人员、设备已落实等。

④办理程序

企业:

A.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B.科技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C.通过评估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进行初审后,报省科技厅。

产品:

A.申请单位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B.市科技局审核上报省科技厅;

产业化项目:

A.申请人申报,填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B.科技局初步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时限:

企业、产品:常年受理,每季度认定一次。

产业化项目、成果:常年受理,收到完备材料后的30日内给予认定或不认定的结论。

⑥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0.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中小型企业。

②办理依据

省政府《关于大办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338号、浙财行[*]138号)。

③办理程序

A.企业申报;

B.市科技局审查推荐,报省科技厅。

④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429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发展前景;申报单位现有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C.省科技厅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科技部;

D.由科技部审批立项下达计划文件。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2.国家地方科技攻关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429号)及当年度科技部有关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引导申报通知精神。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方向和条件,对地方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大的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申报单位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

①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5*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或首批)研制并开发成功或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要求;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及市场发展前景;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4.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产品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项目采用先进成熟技术,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等。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5.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报送*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材料的通知》(国科火字[*]14号)、国家科委火炬办《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国家科委火字[1995]30号)及每年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的文件要求。

③项目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年销售收入逾亿元(软件企业除外),且其中60%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人均销售收入20万元以上;年R&D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6.国家重点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国家科委火炬办《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国科火字[1995]30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产品应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达产后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税率25%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能出口创汇等。

④办理程序

A.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7.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7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60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④办理程序

A.企业申报;

B.市科技局初审,报金华市科技局;

C.由金华市科技局审查推荐。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28.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1号)、科技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科技燎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星办字[20*]14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农[20*]99号)。

③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星火计划项目指南要求。

④办理程序

A.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B.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⑤办理科室

计划科,电话:66557*。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范文第3篇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二、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对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创新药物等项目,国家863计划等各项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简化成果转化认定程序。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若发现其转化内容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三、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常年受理并负责组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对已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等企业,简化认定程序。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

四、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以各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单位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落实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遇到障碍时,可以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咨询和申诉。

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应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或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各方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协议书等,办理验资手续。

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

允许在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国内科研人员成为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所研究开发的产品,可实行委托加工生产模式,并允许对外租赁自产产品。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国有独资)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出资人认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可以期股、期权或技术分红等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技术分红享受者可将技术分红作为出资,按照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并依法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七、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投入。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专利、技术资料检索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可据实列支,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资重点支撑的产业性集团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3%。

八、本市注册的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财政专项资金对其专项研发给予扶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经*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认定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政府返还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的,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九、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创业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定的创业投资公司,可按国家规定,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对其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并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经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认定的本市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其管理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管理费收入和业绩奖励,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按总收益中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科技专款予以等额匹配,市、区县两级科委共同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市和区、县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发生的项目代偿损失,经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可给予一定的补偿。

市、区县两级财政所属的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

对资产少、科技含量高的科技项目,可探索实行信用担保,以及与专利等无形资产挂钩的担保模式。

十一、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3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退税。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第二年度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十二、建立*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委员会,促进孵化器提高成果转化、中介、投融资等培育企业的服务功能。经*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孵化基地视其实际运行情况,由市、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用于加快孵化基地的建设和提升服务功能。

十三、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十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本单位的约定,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本单位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与本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体或者部分成建制脱离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凭转化证书经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可享受本市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十五、由*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从外省引进大学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

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完善对留学人员创业的服务。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物技术企业,给予创业扶持。

十七、*人才发展资金资助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建立技术主管、信息主管岗位,并对聘用经考核合格的优秀人才提供补贴。

*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职业培训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及本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培训部门免费开放、无偿使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有效使用科技创新基金(下称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基金是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主要扶持全范围内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扶持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扶持农牧业科技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新技术推广,奖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条基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评审、择优扶强、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专项拨款,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并建立与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二)科技三项费中划出的专款;

(三)企业筹集;

(四)基金的回收和增值;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政府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农牧业局、经贸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机局、水利局、科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筹集;

(二)制定创新基金投放政策;

(三)决定基金投向;

(四)其他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建立、完善创新基金使用的有关制度;

(二)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验收以及基金的回收工作;

(三)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立基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加强基金的预算、决算,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基金增值部分全部纳入基金。财政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业务经费。

第四章基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基金使用方式:

(一)无偿投入;

(二)贷款贴息;

(三)有偿使用;

(四)科技创新创业奖励。

第十条基金的无偿投入,主要扶持以下八个方面:

(一)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技术研发中心在技术创新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二)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组建费用补助;

(三)承担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项目的配套资助;

(四)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资格的技术研发中心的资助;

(五)未获国家、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资助,但科技含量较高,经济、社会效益较好,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新技术成果及其转化项目的资助;

(六)引进、实施、利用专利的补助;

(七)农牧业科技研究、推广、服务平台(体系)和新技术推广补助;

(八)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无偿投入项目。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10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基金有偿使用,通过借款形式完成。借款对象为技术含量较高(在全区范围内进入前列),已产业化的项目和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的企业。

借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偿还可分年度偿还。

基金借用原则上无利息投入,但可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

收取的占用费,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基金资本金。

借用基金时,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借用基金合同书,明确使用年限、占用费及偿还计划。使用年限到期后由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回收借用基金以及占用费。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奖励,奖励对象为全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和科技型企业认定(专利项目可以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获国家、自治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按等次再给予奖励:

(一)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当年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当年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科技成果鉴定并获科技成果鉴定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六条向专利主管机构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获认定发证的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十七条获科技型企业认定奖,按不同等次给予奖励:

(一)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

(二)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三)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五章基金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主体税源在境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独立法人;

(二)必须有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引进、服务和推广业务,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

(三)申报企事业单位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有专业的研发队伍;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额的2%(事业单位业务经费的10%)。

第十九条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条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或创新创业奖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或获奖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资产报告、获奖证书)等。如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申请借款的提供抵押标的物证明。

(二)项目申报必须经企事业单位所在开发区管委会、苏木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核

对申请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审查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初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基金项目进行初审,对申请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调查核实,对达不到申请条件或不在扶持范围内的应退回项目单位。

复审。对已经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技术、金融、科技专家对项目进行复审,包括: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前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终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审通过的备选基金项目材料和评审意见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扶持项目、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奖励)。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与基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项目服务及验收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扶持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跟踪服务与全方位监督,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合同情况,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情况,可取消项目扶持计划,回收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基金使用效益评估及今后管理建议书。

第七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将创新基金拨入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基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工程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省和市给予独立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性质。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重视科技、有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科技队伍基础、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其强调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的结合,强调研究、开发、产业、市场的一体化,能提供多种综合技术服务的工程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目的。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紧密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提高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式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六)开发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必须符合支柱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属于市重点发展的较大规模企业(集团)或高新技术企业,有主导产业或拳头产品,并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2.5%,并不少于100万元,每年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10%。

(二)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已建成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1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研究开发人员的50%,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三)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并提交《*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二)市科委牵头会同计委、经委组织专家对《*市工程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根据论证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然后由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由市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签定《*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四章实施

第十一条从工程中心获准组建之日起,市财政局按《组建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进度要求,划拨适量的资金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工程中心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市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消原立项。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委、计委、经委组织专家,按《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工程中心名称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

第十四条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如确实不能继续进行建设的,由市委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原项目。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消项目的,依托单位要偿还市财政补助的投资。偿还的投资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实行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工程中心实行财政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新产品减免税、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减免税、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他资金。

第六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负责审批和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工程中心的考核验收。市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计委、经委应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组织有关专家为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研发选题、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计委、经委每年会同专家组,联合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一次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顿。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工程中心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的年度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优先列入市科委、计委、经委的各类科技计划。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范文第6篇

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表。我单位网站上可下载本报告电子版。

如您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一、政务信息公开概述

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电子政务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准则,积极主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较好地完成了电子政务各项任务和目标。根据《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穗府办7号)和《关于做好迎接2009年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通知》(穗府办函82号)的要求,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起政务公开的理念,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客观、量化的原则,不断加强各项政务公开制度的建设。主要依托科技和信息化网作为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和网上服务的主要窗口和平台,除了向社会公开我局和各处室的职能外,还根据我局的工作特点,开设科技查询、科技招标、科技评估、生物医药服务、成果推广、测评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电磁环境检测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等服务项目。与此同时,开设“百件大事网上办”栏目,对“科技专家网上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社会保障(市民)卡申办”、“市科技和信息化项目网上申报受理系统”以统一、规范、便捷的方式进行公布,方便市民查询并使用。在此基础上,还将组织机构、人事任免、规划计划、采购信息等信息在科信网上公布,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全年政务公开信息4217条,其中工作动态类消息340条,通知公告类183条,人事任免6条,在线受理办事审批备案事项3468项;网站访问81003人次,解答咨询8507人次,网上咨询587人次,电话解答咨询6400人次,当面咨询1520人次。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547条(年为389条)。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18条,包括《关于印发《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占总体的比例为34%;属于本单位的业务类信息405条,占总体的比例为51%,其中包括《年市拟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公示》、《关于推荐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通知》等通知公告。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单位在采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做了如下工作:

进一步健全机制,扎实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我局十分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2009年市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府办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下发后,局主要领导立即做出批示,要求办公室牵头会有关处室及时制定出具体方案和规定。随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接连召开处室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就政务公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确定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纪检组副组长为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明确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了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人员,由此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我局注意保持政务公开工作的持续性,当相关人事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为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我局定期不定期召开政务信息座谈会。

认真梳理政务信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形式。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信息的公开共享,完善网上政务公开目录,办公室牵头各业务处室,对相关的政务信息进行了认真自查,删除3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废止的事项,更新了9条事项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我局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使用广泛性和易搜索性,在科技网上设立政务公开专栏,提供有关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科技项目管理、行政审批、认定事项等办事内容,并将专栏放在首页的醒目处,同时设置了游走图标,方便群众的检索。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务公开的水平和效能,我局在机关办公楼出入口处设立了触摸屏多媒体查询系统,并印制了供群众免费索取的宣传手册,为群众了解我局政务提供条件以及更方便到位的办事指南。

通过印发材料,及时提供科技资料和公布我局的工作动态。每年印发科技法律法规选编集送有关部门、科技企业等单位,方便他们了解和查询科技法律法规。去年底,我局印发的《科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选编》(2009年度),在基层引起了较好的反响。与此同时,每年编撰《市科技工作年报》,介绍我市科技改革与发展、科技创新以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送给我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便让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民科企业等基层单位更广泛地了解我市科技工作情况。去年底,我局组织了驻穗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了部分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反响,取得很好的效果。

顺利完成科技网的深度改版,深化网上服务。为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的实时有效,当政务公开内容有调整时,做到迅速、及时地修改、完善、更新有关网站、电子触摸屏和宣传小册内容。年,我局加大了信息化建设投入,共计投入261.5万元,重点加强了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支撑环境建设,拨出28万元专款对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设备的升级与改造,拨出110多万元专款对科技信息网络进行维护。今年对科技网进行了适度改版,除保持科技网原来优势栏目之外,还着重加强对“政务动态”、“政务公开指南”等栏目建设,突出了动态信息报道、意见征集、项目形式审查结果查询等功能。

我局已经形成了方便快捷的以科信网为门户的办事指引、在线咨询、网上申报、进度查询、结果反馈、投诉监督等一站式网上服务功能。如我局在开始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组织工作时,除了发出书面通知外,还将通知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挂在科信网上;在重新规范了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内部管理办法后,及时将《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市科技项目结题调查表》等有关表格上传到科信网,供企业下载最新版本。

三、主要成效

我局今年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制定了相关制度,完善了工作机制;重新梳理政务信息,更新了政务公开栏目;广科网改版取得较好效果;局域网系统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主要成效有:

(一)科学决策能力进一步提高。依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涉及人事任免、经费使用等较敏感问题上,充分发扬民主,科学决策,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近年来,我局对会议差旅开支、财务报销、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以及干部的考察、任免等重大问题进行规范,确保按照民主推荐、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考察、公示的程序进行。每年对我局的部门财政预算方案,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两次局务会议,召集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共同进行研究,充分听取和考虑各处室的意见,调整有关条目,集体审定方案。每年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在经过专家初筛评审后,也必须提交到局务会上讨论,再组织专家论证,有效控制了项目的质量。

二是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实施,使我局的工作越来越透明化和程序化,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按照规定和承诺为基层和群众服务,机关作风明显改善,处室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的良好精神风貌,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科技工作任务。

三是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通过确定公文类信息属性,基层单位和群众现在足不出户就可以全面了解我局的业务办理程序,并可在线办理部分业务,从而减少了办事往返次数,缩短了办事时间,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获得基层群众的较好评价。据统计,每年通过科信网浏览查询政务、办理各类科信局业务近30万人次。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本单位年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0件,其中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提交的网上申请有0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申请有0件,通过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申请有0件。

五、咨询情况

本单位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8507人次,其中公共查阅室接待0次,咨询电话接听6400次以上,当面咨询接待1520次,网上咨询587次。本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81003人次。我单位网站设立了相关的咨询栏目,但设定的咨询途径是市民通过在网站上填写相关信息直接提交,故无市民邮件咨询。

六、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本单位年度发生针对本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发生针对本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0件;此外,本单位未收到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案。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实施政务公开以来,我局一直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推行,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局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端正了工作态度,认真按照规定和承诺为基层和群众服务;政务公开也使我局的工作更为透明化和程序化,方便了基层和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效能,基层和群众都比较满意。

(一)存在的不足。

一是个别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个别同志对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怕麻烦,不想公开的思想。

二是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行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进展迟缓,公开成效不明显,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行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政务公开的形式还应多样化。政务公开的形式还比较单一。

(二)改进措施。

今后,我局将以大部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高科技人才聚集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对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力度,确保我局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着重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向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