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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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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制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建设系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处罚)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不得随意修改。各市委局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调整的,须报省厅备案。

第四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在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第九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编注案号实行一案一号。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例如:辽宁省建设厅规划部门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辽建规简罚号。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例如:辽建规罚。

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文书中承办机构、法制部门和行政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它等情况据实填写。

“案情简介”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写明停止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具体的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违法事实、时限改正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取证凭证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第二十二条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听证条件: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决定适用事先告知书文书或听证告知书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人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中发现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应予以说明;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是指案件经过调查取证、陈述或者听证,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法制部门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承办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行政处罚规定有裁量幅度时,承办机构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确定裁量幅度。对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法制部门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核审意见,由负责人签字。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第二十九条送达回证是指建设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承办机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四章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三十二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三十三条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例如: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材料名称、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

(六)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第三十五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三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三十九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四十条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四十一条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部分,适用于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案件。

本规范规定以外的文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处理的案件的实际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四条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数)号。编号按序数排列。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填写应使用蓝色或者黑色的钢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重要内容以及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亲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要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以及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被检查人、被询问人、人等,下同)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或“以上笔录基本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有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语言应规范、准确、简约、

严谨、庄重,引述的违法事实要真实、清楚,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整。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栏目要求填写,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第十条案件受理记录,是对发现、检举或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案件来源,根据程序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在案件受理记录中,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联系电话及受理时间。

案发单位,要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如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现在工作单位等。

内容,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

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厅(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案情摘要,应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要确定承办人员等。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正式文件移送书要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落款要写明移送机关的名称和具体日期。移送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当事人指案发单位或个人。案由、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机关须与移送书填写内容一致。移送书编号与移送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被检查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被检查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现在工作单位等。

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何时何分。

检查地点,应写清勘验、察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的地址,如:X市X区X街X楼X号。

检查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笔录完毕后,要让被检查人阅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十四条询问笔录,是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地点,应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时间,应写明年月日及起止时间。

询问内容,应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

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记录要忠实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同意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十五条保存证据通知书,是责令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正式文件。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内容。通知书由承办人填写。当事人收到通知书时应当核实保存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通知书存根上签名和注明日期。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须一致。

第十六条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正式文字材料。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当写清采样的法律依据。被采样人和采样人应当在采样记录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采样记录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采样人作为凭证,第二份随样品送检,第三份留存卷宗备查。

样品标记随送检样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生产单

位、样品编号、规格、数量以及其他标记等。

第十七条封条,是在案件发生后,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控制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的正式文告。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对案

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合议记录应写明案由、合议机关、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会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会议结束后,参加合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

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

案由,是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

违法行为。

承办机关,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承办人,指

负责查处该案件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

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相同或不同意见。

处理建议,应写明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如提

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应写清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法律依据等。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书面文件。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但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事先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和地点等。

事先告知书应当盖有公章并注明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备查。

第二十一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

重的记录。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

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记录应当尽可能采用原话。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要记明。陈述和申辩结束,应将笔录交当事人或陈述申辩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最后签名和注明日期。

承办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正式文件。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时限,听证机关的地

址、邮政编码等。

告知书回执编号与告知书编号应当一致。

回执由当事人填写。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当事人应在回执上写明是否要求听证,并写清通知听证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寄回的回执必须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电话等。通知书存根由经办人填写。通知书编号与通知书存根编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当事人委托人的,应写明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地点、听证方式、听证时间、案由等。笔录应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等内容。

听证结束后,应将笔录交当事人和承办人核对,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人员在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

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当事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当事人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现在工作单位等。当事人委托人的,应写明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意见书应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时间、地点、方式和案由等。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主要理由,具体明确写明听证人员的意见。听证人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写明。听证人员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

的负责人,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正

式文件。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和地点、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决定书还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地址或住址、现在工作单位。决定书应写明违法行为及证据、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罚款缴往单位及地址,还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送达回执,是将卫生行政处罚文书送交给案件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及文号或编号、送达地点,受送达人和送达人应在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回执存根由送达人填写。回执编号与回执存根编号应一

致。

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

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改进建议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

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通知书文号与通知书存根文号应一致。

第三十条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

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根据合议意见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

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

根据合议意见不作行政行罚的案件,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不作处罚的理由等。

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文号相一致;案由应与合议记录载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来源、立案日期应与立案报告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

制执行等。

执行结果,指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情况,如完全履行等。承办人员应当在结案报告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主管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井签名和注明日期。

第三章卷宗管理

第三十一条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卷宗装订按实际使用行政处罚文书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卷宗应当按档案装订要求进行装订。装订的卷宗,应当及时归档,卷宗归档后应当统一编号,妥善保管,防止损坏灭失。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中所列采样记录、封条、现场检查笔

录,也可适用于日常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气象行政执法;要求;程序 技巧

中图分类号:TU856 文献标识码:A

一、防雷执法的目标、理念、依据

(一)防雷执法工作目标

维护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气象行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各界防雷减灾各项业务的开展。

(二)执法理念

新时期在防雷执法上我们要牢固树立“和谐、理性、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在社会上要加大对防雷减灾重大意义和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开展防雷减灾的重大作用,逐步增强人们对防雷执法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在具体执法时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宣传、说服、教育为前提,执法时做到和谐执法、理性执法、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

(三)执法依据

1996年以来,国家、地方、中国气象局、气象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防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条例》、《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巴彦淖尔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我们开展防雷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二、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加强学习,做到对防雷法律法规条款能熟练应用

加强对防雷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有关防雷法律法规的名称、章节、条款等,做到在执法现场,能够准确地向当事人宣讲有关防雷法律法规的章、节、条、款,同时在填写执法文书时能够熟练准确地应用,这是做好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技术保证。

(二)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合理分工,搞好协作

具体到某一防雷行政执法案件时,要明确两名主要承办人员,负责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执法工作,并进行合理分工,搞好协作。如,到某房地产公司对其未经防雷审核的建筑物进行防雷行政执法时,就要明确现场询问记录人、现场勘查、拍照、询问笔录制作的具体人选等。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还应负责资料打印、收集、归档等工作。总之,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其他执法人员应按案件主办人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对案情每个执法人员都能独立思考,做出分析和判断,然后汇总到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处,为其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三、防雷执法程序

(一)执法检查

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的防雷违法建筑工地经执法人员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有执法负责人决定并给违法单位送达《防雷安全执法检查意见书》。

(二)立案

执法人员接到社会上举报或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违法建筑工地,应及时送达《防雷安全执法检查意见书》。如果违法单位在接到《防雷安全执法检查意见书》后还不依法办理每年的常规检测及新建建筑物防雷图纸审核和工程验收手续,执法人员就要做好立案准备,填写《立案审批表》,搜集相关证据,及时给气象局法制机构和主管领导汇报对违法单位的检查情况和已取得证据,待领导审查同意后立案。

(三)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立案后要迅速给违法单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注意保留送达回执等证据。

(四)填写《气象行政违法案件终结报告》

执法人员对违法单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要继续收集证据,拍摄工程进度照片、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做到对违法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搜集的证据确凿,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填写《气象行政违法案件终结报告》。

(五)组织听证

在完成《气象行政违法案件终结报告》后,如果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已到但违法单位还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制作并给违法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如违法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接到我们下达的《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听证决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有气象法制机构主持进行,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六)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组织听证后,视案件进展情况决定是否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传达,执法人员要注意保留送达回执等证据。

(七)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违法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应及时给主管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领导审查签字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邮寄或公证送达,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也可直接送达。从2012年我们立案的我国某大桥的防雷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案了解到,对大桥建设单位之一的铁路方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我们从铁路方了解到,负责该桥建设的另一业主单位公路方我们还没有与之联系,为了加快进度,我们给主管领导汇报后,及时制作文书直接送达公路方,要求其和铁路方一起尽快开展该桥的防雷验收工作,结果很快促成了对该桥的整体验收,顺利结案。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三个月后,违法单位仍未办理防雷检测、审核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执法工作人员在给领导汇报经同意后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防雷执法技巧

(一)填写文书

在执法过程中,填写执法文书是常规性工作,平时工作中应对工地上楼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地址、开工时间、法人代表、目前工程进度、建筑面积和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详细了解,这些是执法文书上必须填写的内容。

(二)搜集证据

1、拍照。

拍照片是防雷执法中搜集的主要证据之一,除了对违法单位建设项目工地公示栏相同内容和楼房施工进度的现场照片拍摄外,还要拍摄当时执法活动的场景照片

2、拍照注意事项:到工地搜集证据时,要将工地上建设单位的文件、材料和其他能证明是在对方办公室进行的执法活动的场景,如建设单位的施工进度图、通讯录等和正在进行的现场询问活动如执法人员的证件一块拍照,这样的照片更有说服力。

3、询问笔录制作。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制作笔录时,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利用分析结果择要询问当事人我们需了解的楼房开工日期、法人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及形成原因等,并做到当场快速准确地记录到执法文书上。

(三)对一个小区多栋楼防雷违法案件的执法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个住宅小区内有十几栋或者上百栋楼,面对这种情况在执法取证时要先对某一栋或几栋楼进行拍照取证,针对某栋楼公示栏内容和对应的工地上这栋楼的现场进度照片放在一起作为一个完整证据,总之要做到我们取得的各种证据之间符合逻辑,准确无误。在取得某栋楼的证据后,我们即对该楼立案查处。

(四)法律文书送达

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司法公证送达等多种形式灵活应用。直接送达时若遇到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时,执法人员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邮寄送达时,执法人员要及时(执法文书寄出1-2天)上网收集执法文书寄送过程相关证据材料并保存好,作为执法依据,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参考文献:

[1] 杨东亮,高建文,李全景,等.农村防雷现状及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0(8):400.

[2]肖稳安,李霞,陈红兵.防雷专业技术知识问答[M]. 北京:气象出版社,2010.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录用通知书 法律性质 劳动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目前许多企业在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在应聘者入职前,出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存在随意撤销录用通知书的现象(包括拒绝应聘者入职,下同)。对于求职者而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缔结过程(包括录用)中能否得到有效地保护。于某等八人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拒绝入职一案揭示了应聘者在企业撤销录用通知书后处于维权困难的法律窘境。对于判决依据,该案主审俞法官表示:“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国的劳动法规中尚无规定。但他认为,尽管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但是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劳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对案件做出判决。”[1]从判决结果看,八名原告历经招录、原单位辞职、解除录用、诉讼维权四个阶段,时间跨度四年,最后平均每人仅仅获赔万余元,处于索赔有限的尴尬境地。本文将从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属性、用工关系的成立要件、录用通知书违法撤销的法律责任等三个方面对类似案件作出剖析。

1.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属性:要约

企业对拟录用人员通常是通过寄发录用通知书的方式来告知劳动者招聘结果,因此录用通知书是员工正式入职和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前置阶段。目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地位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对录用通知书性质的认定也就存在较大争议。但劳动合同属于民事雇佣合同转化而来这当无争议,在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正常的招聘录用秩序,参照《合同法》总则以及雇佣合同的法理是唯一可行的途径。雇佣合同是指受雇者向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雇主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终止)过程中,对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司法部门是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的要素包括:(1)特定的主体向相对人所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内容必须明确;(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该意思表示。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特定员工所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虽然不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上不尽相同,但主要区别在于内容的详尽程度不同。录用通知书按其内容的详尽程度分为两种,一种是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期限等具体内容;而另一种仅附有决定录用和通知报到等简单内容的描述。因此对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有人认为应属于要约,也有人认为仅仅是一种意向表示(即要约邀请)。我们认同将录用通知书视为合同中要约性质的观点,理由是录用通知书的意思表示都是有具体的明确的指向,因为用人单位都是就具体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要素来招聘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尽管录用通知书中没有写明上述劳动合同事项,但通过招聘广告、招聘登记表、面试记录等材料,完全可以将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具体化。因此录用通知书的特性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要约法律要件的描述。

2.劳动用工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实践合同

“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2]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并不等于自动生效。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即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书面签订,录用通知书本身不构成劳动合同,即使应聘者已经做出了承诺的表示。另外,由于劳动用工关系属于实践合同。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故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并不等于建立实际的用工关系,劳动者只有在入职后,并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与劳动者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的承诺不等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用工关系,如企业违法撤销录用通知书,劳动者不能要求强制要求企业履行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只能向违约企业主张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3.录用通知书撤销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赔偿

对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就目前发生的案例来看,录用通知书大都附有报到或回复期限,或劳动者已经为入职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企业不得撤销录用通知的范围。对企业撤销录用通知书的违法行为,目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只能借助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规定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企业承担的是合同责任非用工责任,是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而非通过劳动仲裁来处理。所谓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之际,缔约一方故意或过失地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录用通知书的违法撤销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即劳动者在收到企业录用通知书后,决定接受企业的邀约,在入职前基于合同信赖原则,或已经办结与先前企业的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或放弃可能的新的求职和入职机会,但企业拒绝其入职和撤销了录用通知书。对于录用通知书违法撤销的赔偿范围,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信赖人财产应增加而未能增加的损失。对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应使信赖人达到订立合同的未曾发生的状态,为此,缔约过失行为人应赔偿信赖人如下损失:A.缔约费用及其利息;B.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及其利息;C.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但)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应聘者为应聘该工作所付出的合理代价,比如车费等,但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可遇见的损失,比如应聘者为此而放弃的其他工作机会。”[4]从合同法理来分析,当事人主张的缔约过失应当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但对于第一种观点而言,其主张的C项损失(即间接损失),通常劳动者是难以举证的,这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的方式予以具体化。例如在刘某诉上海市某进修中心撤销录用通知书赔偿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进修中心向刘小姐赔偿3个月的工资损失2.4万元。进修中心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进修中心撤销《聘用通知书》的行为无效。关于赔偿损失,刘小姐诉请进修中心赔偿经济损失35756元,其中工资损失因中心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而社会保险费与年终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刘小姐获得经济赔偿费2.4万元。”[5]本案法院对原告的损失标准是参照前用人单位的薪金标准,酌情考虑三个月,合计24000元。理由是应聘者与新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前期招录过程中企业承诺的工资标准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按原先单位的工资标准并结合合理的信赖(3个月)期间,法院最终判决违法撤销录用通知书的企业承担应聘者三个月前用人单位工资标准的经济损失。

4.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有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标明不可撤销,或劳动者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如果企业强行撤销录用通知书或拒绝入职,劳动者不得通过劳动仲裁强制用人单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但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合同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八名“准空姐”马来西亚航空获14万余元赔偿》,网易财经:(http: ),2008年6月20日.

[2] 朱慧 陈慧颖:《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2009年7月16日.

[3]石德超 曾冬琴:《缔约过失责任初探》,中国法院网(http// ),2003年10月15日.

[4] 《企业撤销Offer 毕业生获赔有限》,厦门人才网(.cn),2010年07月27 日,来源:《新闻晨报》.

[5]唐付强:《录用通知书能否撤销》,《新民晚报》,2009年4月26日,B-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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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统计稽查,又称统计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稽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稽查对象")报送、提供、公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其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稽查对象改进统计工作的一种统计监督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稽查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统计稽查队伍建设,并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权限,行使统计稽查职能。

第四条统计稽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依法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

(二)是否依法按规定建立和实施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是否依法按规定向政府统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依法按规定搜集、公布、使用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第五条省级统计稽查部门应当按照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统计稽点,制定并向市级统计稽查部门下达年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

市、县(市、区)统计稽查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统计稽查部门下达的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当地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和实施并向上一级统计稽查部门报送年度统计稽查工作计划和年度统计稽查项目计划。

第六条负责实施统计稽查项目计划的统计稽查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统计稽查组(以下简称"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组长。

稽查组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稽查的时间、范围、内容、人员分工。

稽查方案经统计稽查部门的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统计稽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稽查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否则稽查对象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统计稽查人员与稽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稽查的。

对稽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统计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统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统计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统计稽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稽查对象名称;

(二)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和内容;

(三)稽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对稽查对象的要求。

第九条同一统计稽查部门对同一稽查对象的稽查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统计稽查部门发现稽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对其实施稽查的次数,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条统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时,统计稽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有关人员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和统计稽查通知书副本,并有两名以上持证人员在场。

第十一条统计稽查部门可以通过报送稽查、就地稽查等方式实施统计稽查,并按照国家取证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跨管辖区域取证的,统计稽查部门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代为进行,也可以派员异地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稽查事项完毕后,稽查组应当向统计稽查部门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稽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二)被稽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稽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统计稽查部门对稽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统计问题,应当对稽查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出具统计稽查意见书;

(二)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出,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稽查部门的指导下,参照本规定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企业事业组织实施统计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统计稽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稽查基本情况向同级统计稽查部门报送备案;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统计稽查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同级统计稽查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建议的部门。

第十五条统计稽查人员在稽查中、、,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统计稽查对象财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报送稽查,是指稽查对象按照统计稽查部门规定将统计调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接受统计稽查。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6篇

一、本次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为在我省提前批艺术类院校(专业)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计划备注中如无特殊说明,招生政策及办法不变。

二、截止至7月9日21:00时,未被录取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均可填报。

三、填报本次征集志愿的考生应为文科艺术类或理科艺术类。非艺术类考生不得填报。考生只能填报本次所公布的艺术类院校和专业,填报其它艺术类院校和专业无效。本次征集志愿投档期间,考生原所报提前批艺术类志愿无效。

四、考生应在7月10日8:00时—12:00时直接登录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平台,或登录吉林省互联网+教育大平台网上志愿填报入口,完成本次征集志愿填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如遗忘密码,须考生本人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密码重置。

五、本次征集志愿设1个艺术类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

六、考生应注意区分使用省统考成绩和校考成绩的院校计划,未按要求填报的院校(专业)志愿无效。

七、在本次征集计划中,沈阳音乐学院、延边大学、重庆大学部分专业艺术(文)计划为实际缺额计划数;艺术(理)专业计划为空,不影响考生正常填报及录取。考生应按科类进行填报。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7篇

一、本次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为我省地方专项计划批(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理工农医类院校(专业)在我省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录取政策及办法不变。

二、截止至7月28日19:30时,取得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

三、考生只能填报本次所公布的院校和专业,填报其它院校和专业无效。本次征集志愿理工农医类设3个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内设有6个专业志愿。本次征集志愿投档期间,考生原所报地方专项计划批志愿和本批次第一轮征集志愿均无效。

四、考生应在7月29日8时—12时直接登录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平台,或登录吉林省互联网+教育大平台网上志愿填报入口,完成本次征集志愿填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如遗忘密码,须考生本人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密码重置。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8篇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什么

2011年3月,“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五种情形进行监督:“1、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3、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4、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5、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工作通知采取列举的方法列出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与现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显得过于狭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确定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该是涵盖民事执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从执行案件的受理到执行活动结束的全部过程和环节,并且也当然的包含了人民法院及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活动,如确有错误的执行裁决和违法的执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总结来说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不仅从执行案件本身去监督,也监督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行为,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如何监督

1、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写入了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笔者认为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也可以把向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机关发检察建议作为基本监督方式。检察建议相对于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员是较为柔和的监督方式,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更易接受。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主要应用于:不当的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消极的执行行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调查、搜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等违法情形。但是由于检察建议对被建议方没有强制力,尤其是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建议效力的约束性无具体硬性规定,使得检察建议的效力大打折扣,所以需要对检察建议在民事执行活动的运用作出进一步的规范,界定检察建议的范围、内容和效力。

2、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对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错误裁定,可进行抗诉。2011年“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没有给予抗诉的相应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监督方式也无明确规定。那么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能够进行抗诉呢?根据执行裁定的特征,它实际是对原裁决等法律文书的重新审查,可能形成一个具有实体意义的新裁定,从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检察机关抗诉的一般规律角度,对执行裁定的抗诉存在设置的基础和条件。对执行裁定的抗诉,是对法院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所进行的抗诉,不包括检察机关在监督执行环节过程中发现原裁定错误提出的抗诉,因为后者实际上仍属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3、对于执行人员的涉嫌渎职行为,可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对执行人员有严重违法的,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如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的;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应当回避但未回避,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其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换办案人。

4、刑事调查。发现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截留侵占执行款物或执行费、、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行为,可以移送本院其他部门进行初查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流程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启动主要应该来源于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权,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尊重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所以在无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但是也有例外,需要检察机关自行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的,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也说明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来源,一为当事人的申请,二为检察机关自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