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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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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保函业务;防范措施

银行保函业务主要是银行按照客户的请求因而开设的具有担保职能的文件。通过保函在合同中不同作用和担保人承担的不同的担保职责。依照信任银行信誉的申请人的合理要求,对其相应的受益人提出的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书面上的付款保证,或者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承诺书所属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支付。银行保函业务得以维持下去最重要的就是银行本身的信誉度。近几年来,相关的银行保函业务不管是在国内经济活动中还是国际上有关对外经济的交往活动中,均扮演着无法替代的角色,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点看出银行保函业务的重要地位。但是,伴随着银行保函业务的优点其缺点也需要我们的足够的关注度,尽管银行保函业务以信用度为主,且其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隐形与显性的风险。以下,本文将就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原因所涉及的因素以及有效预防措施进行论述,对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进行分析、学习。

1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产生原因以及涉及的相关因素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形成有种种原因,主要由以下三类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这三类人分别是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申请人,即对于案件提出法律诉讼的人,也可叫做原告。反担保人,即为了防止担保人出现意外而无法承担责任,而所设立的人设。受益人,即被指定收益的人,在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书面上的付款保证或者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承诺书所属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支付的最终受益者。而银行保函业务方面涉及的相关因素也是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这三类人息息相关。在关于申请人方面,如果申请人的资信度较低,未按期履行甚至不履行与银行签署的各项条例条款,银行有很大的可能性因此进行索赔。当反担保人或者申请人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经济效益急剧下滑,银行也可能面临巨额的赔款的惨况。受益人与银行事实上是一种双方签署合同的关系。银行将会对担保的信函进行独立保管,保证其独立性和其安全性。但是当银行对于有关经济方面的保函条款的索赔款项进行义务性的行为,向担保人进行赔偿金的支付时,其受益人的索赔很有可能是没有边界的。因此,必须严格加强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的提前审核,对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能力进行深入探索。

2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在银行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签署协议之前,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银行必须搞清楚其信用度、资信度甚至其经济能力,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其中,要对反担保人的调查要更为严格,对其经济能力范围进行推算、预估。为了防范甚至是避免因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的种种原因导致最后银行承担巨额的索赔资金的风险,由此,可以向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提前收取一定的担保金,在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协议规定时间范围内,加强对其所属公司的了解,不定期对其所属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以免出现上述情况,与此同时,也可以让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进行物权抵押,当其违约时,对其物产进行没收,对其物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归属银行所有,得以最大化降低银行所将要承担的损失。其次,也需要加强对信函保管体系方面上的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银行保函业务体制,严格要求每一层次的领导阶层,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完成每一项所下达、分配的任务。与此同时,建设利于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能按照原有的老样式、老套路、老制度培训工作人员,要在平时就对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培训,深入贯彻科学方法。将银行保函业务的工作目标具体化、细致化、实际化,将被动工作转化为主动积极工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是世界观,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终使思想方面上的理论与现实生活中的实践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抗风险的能力。

3结束语

我国银行行业要结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对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此同时,追上时代的步伐,进行创新,将我国银行保函业务更加科学化、体系化、民主化,尽可能的将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甚至不存在,由此,可以使我国银行行业更加快速发展,更加壮大,我国国民经济水平不断上升,在稳定中求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辉.银行系统的风险成因及防范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3).

[2]李钦,张崴嵬.跨境收购项下银行保函条款风险防范[J].中国外汇,2016(14).

反担保函范文第2篇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个还款保函纠纷的经典案例:I.E.建造公司诉劳埃德银行和拉菲德恩银行案。在这个案例中,原告IE建造公司和伊拉克的一家雇主船东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在可巴拉、卡达西亚和杜虎克三处建造约定的船舶。这些保函的格式是以拉菲德恩公司自己制定的格式为准,对伊拉克的船东有利。后来伊拉克的船东由于某种原因要求船厂提前还款。船东在当时情境下的这一做法一般被认为是由于船价下跌而船东不愿去接受船舶。与此同时,船东又得寸进尺,以一些小问题为借口提出是船厂违约,并出具了一个并非事实的证明来控告船厂即原告违约,进而向银行要求还款担保。此时的银行使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是否要给予船东还款。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雇主有欺诈的可能性,我们只是想要强调,由于银行在此案例中开出的是独立保函(通常还款保函都是独立保函),一般而言,独立保函要求只要看到相关证明材料就应给付相应对价,而且是不得不支付。因而如果银行对于相关风险没有事前准备的话,那么银行在开具独立保函时便背负了很大的风险,这将很可能导致银行对日后产生的问题负上很大责任。

其实,像这样由还款保函所引出的风险问题还有很多。以下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对于银行而言还款保函可能面对的种种风险及其应对的措施。

一、银行还款保函面对的风险

(一)船厂信誉风险。分析银行所开具的还款保函的风险,要详细调查船厂的信誉。船厂的信誉主要指的是:船厂是否发生过重大违约事件、是否有拖期交船遭受惩罚记录、是否有因造船质量不合格或瑕疵而陷入国内外的仲裁或诉讼中、是否有不良还贷的历史记录和财务纠纷、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等。如若未曾有过如上的风险事件发生,说明船厂信誉较好,从而银行风险较低;如若不然,银行可能在开出还款保函时具有相对较高的风险,需要保持谨慎态度。

(二)船厂经验风险。分析银行所开具的还款保函的风险,要调查船厂是否有建造类似船舶的经验。如果有建造这种船舶的类似经验,那么在船舶质量、安全、财务等方面将会有所保障。如果没有建造类似船舶经验的话,银行在决定开出还款保函时可能将提高风险担保程度或者拒绝开出还款保函。当然,如果有些船厂为了高利润但没有相关船舶的造船经验,那么对其是否开出还款保函就需要深入了解船厂主要管理层及高级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经验和从业背景、所聘技术顾问的水平、船厂质量控制体系与安全生产体系的完整性等安全管理实力;如若船厂还尚处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那么银行应该非常谨慎,需要调查船厂的各方面实力。如需调查船厂投资方整体实力、投资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船厂经营方的管理水平等情况。这些调查的结果都将为银行是否提供还款保函给予一定的帮助。

(三)船厂设备风险。分析银行所开具的还款保函的风险,要查看关键配套设备进口状况。在我国,船舶配套产品主要依赖进口,因而银行要密切关注配套产品的市场情况以及船厂与主要船用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情况。正是因为关键配套设备依赖进口,如果相关设备供应紧张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导致船企无法按期交付船舶,从而使银行产生还款责任。所以,这方面的问题也是银行在开具还款保函时所要考虑的。

(四)保函合同文本风险。在签署还款保函合同时,要十分注意保函合同的文本、文字描述。当还款保函含有一些意义不明、相互矛盾、不合逻辑、有悖常理的条款时,出具还款保函的担保行将有被无理要求付款的风险。因而在撰写保函合同时,双方务必在意思表达和文字表述上清晰明了、结构框架必须严谨、条文之间无自相矛盾之处。此外,在签订保函合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特殊条款的书写与规范,使这些条款能起到确保在预付款保函项下的风险合理可控的作用。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特殊条款主要有以下三种:争议仲裁或诉讼条款;款项让渡条款①;保函生效与增减额条款②。这些条款的规范表述能为银行有效分散风险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船舶类型风险。不同的船舶类型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相对来说复杂船形技术要求较高因而船舶融资风险较大,而散货船(如巴拿马型散货船、好望角型散货船、灵便型散货船、湖型散货船)船形相对成熟因而风险较小。根据不同的船舶类型,银行开具还款保函的担保将会有所区别。除此之外,银行还需审视该保函项下的船型整体设计是否成熟、以往船厂对于该种船舶建造过程的顺利程度、此船舶类型是否为船厂的熟悉产品、相关管理层和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有变更、门吊船台(或船坞)等主要造船设施是否安全可靠而不存在重大隐患和缺陷等情况。

(六)船东实力与信誉风险。银行开具还款保函的风险大小除了要看船厂的实力外,船东的实力和信誉也是还款保函履约的另一方重要保证。如果船东实力强、信誉好,从事航运历史较长、自有船队规模较大、且经营情况良好,那么银行在开具还款保函时可以较为放心,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积极拓展还款保函业务。如果船东实力较弱,信誉不佳,船东自有船队较小,那么银行需综合考虑受益人(船东)的财务状况以决定是否介入相关业务。因为在此情况下船东很有可能向银行进行不合理索赔,索取高额赔偿金,船东有较大的欺诈可能性,致使银行利益受损。我们知道大多数的还款保函都是具有独立性的保函。所谓独立性的保函是指,当受益人给出所需单据时,银行即可承担责任,而不去理会保函背后的基本合约。因而为了防止船东的恶意欺诈,银行需要对船东的实力与信誉进行评估。所以说船东的实力与信誉也是开出还款保函的风险之一。

(七)银行监管风险。银行监管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监管船厂资金使用情况上。如果还款保函开出后,当船东汇入预付款于船厂,此时银行对于该笔预付款的管理与控制即船厂是否按约定将预付款用于特定船舶也是银行对是否开具还款保函及其所需担保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按照应有的操作流程,船厂应该对预付款落实专户管理,根据船舶建造、生产以及购销安排应逐笔审核预付款的用途和去向,实现专款专用,使银行降低风险。但从实际操作来看,银行对于预付款的监管较难,很多对于船厂的监管措施还只是落实在纸面上。如何能确之实效地消除保函开出后资金的操作风险隐患,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八)船级社③资质与信誉风险。船级社的资质与信誉也是银行在开具还款保函时所要考虑的风险之一。船级社的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的组织,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建造和维修标准,若资质较差、信誉不好的船级社可能会与有不良企图的船东合伙,欺诈船厂,要求其退付预付款,若船厂履行不能,则将影响到银行利益,造成还款保函的履约困难。因而,银行为了保证还款保函的稳妥性,理应通过邓白氏①等有信誉的机构调查船级社的资质与信誉,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种欺诈事件。

(九)反担保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在对外出具保函前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担保函来保证银行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反担保的内容不够充实,资金不够雄厚,那么出具还款保函的这家银行将面临着如果船厂无法退款,银行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即银行的对外付款不能得到补偿。

(十)行业市场风险。船舶行业有其周期性,2004。2007年,船舶市场形势一片大好,订单不断,和船舶相关的业务蒸蒸向上。而现在,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整个船舶行业市场低迷,船价下跌,订单减少,预付款比例下降。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市场风险是不可抗力,我们无法预测市场风险何时来临,也无法预测其大小程度如何。在如今市场低迷的情况下,预付款较少,船东挑刺弃船的可能性增大,因而船厂的风险骤增。此时的船东很可能在建造过程中吹毛求疵,拖延进度。船东此种做法将使得订单大量减少进而可能使船厂人不敷出,产生巨额亏损,最终因无法支撑下去而倒闭。此时,银行的风险剧增,由银行已开立的预付款保函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必须承担还款责任,风险程度提高。这种船东弃船的做法给船厂、银行都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风险所带来的,而这种风险的发生在即将发生的那一刻难以估计,我们现在所能做的就是尽量使这种风险趋于最小化。行业市场的风险难以估计,但我们应尽量弥补。

二、银行应对还款保函业务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加强对保函开具前的调查工作。由于大多数的还款保函都是具有独立性的保函合同,一旦开出,只要船东给出保函要求的单据,即可向银行索要预付款。因而在开具前须谨慎调查相关单位。银行在开具前的调查工作主要是针对以下几方相关人或单位:首先调查船厂的资信状况,然后调查船东的实力和信誉状况,其次调查船级社的状况,最后要对反担保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反担保的真实与充足。在对这些方面经过认真调查后再根据保函本身的风险大小、保函的期限长短、船东所在国别及船舶建造的具体情况,开出还款保函。在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要求反担保时,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还款保函的有效期,或者可以要求反担保人给予担保银行在反担保失效之后有一定的索赔时间,从而防止因船东在还款保函规定的有效期行将届满之前提出索赔而担保银行来不及向反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情况发生。对外担保的事前调查非常重要。银行应该对各方的资信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更安心地提供还款保函。

(二)有效应对船东的无理索赔。还款保函多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独立保函项下支付的发生与否并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而仅以是否符合还款保函的规定条款为要件。只要船东提交了还款保函要求的单据,就可以从银行得到预付款的索赔。至于索赔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索赔的是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除去欺诈外,担保银行在所不问。因此,独立担保的这种“单据性”特点使船东的索赔可能存在无理的情形,给担保银行和船厂带来风险。因而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和减少船东的无理索赔:(1)尽量采用直开保函的形式。所谓直开保函,在还款保函中是指担保银行应船厂申请,向船东开立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保函,并凭此还款保函直接由银行向船东承担支付担保责任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转开保函是指,在转开保函项下只要转开银行向指示银行声明已收到船东的要求索赔,指示银行即须付款。除了能从转开保函的定义中看到船东索赔是非常迅速便捷之外,由于指示银行反担保函的有效期与转开行开出保函的有效期不一致,增加了船东逾期索赔的可能性,而直开保函担保银行就可以自己审查船东的索赔是否符合保函规定,索赔是否逾期,不需假以他人之手。(2)在还款保函条款中有意识地设置一些可用来限制船东无理索赔的单据化条款,把合同中所确定的“一旦发生时船东才能有权提出索赔的事实条件”在保函中用文字具体而清楚地体现出来,以保护船厂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又能满足国外船东的合理要求。(3)若船东欺诈,船厂可以向法院申请禁制令①去阻止受益人(在造船合约下就是船东)滥用权利,唯一合法的办法就是马上向法院申请一个禁令。禁令也称止付令、预先禁令,这是平衡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禁令的提出既可以是针对作出限令担保的银行,也可以是针对受益人。前者是禁止银行直接去支付,后者是禁止受益人作出支付的要求。但对于禁令,各国的态度是不同的。英国法律很明显是采取不干预的态度,不任意发放禁令。理由是为了商业上的肯定性,让还款保函的受益人(往往是船东)知道自己能够完全受到保障;而新加坡对于发放禁令的态度比英国更为宽松些,因为新加坡的法律是看起来对作出限令担保的一方或者是银行最有保障的,因而相对来说对于还款保函的受益人是不利的。虽然各国的实践操作有些不同,且在理论上,国际上也还没有判断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统一标准,但对各国的学理、判例以及国际上制定的相关公约,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独立保证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对其加以分析和研究,也可以从中得刭一些共性,即法院不会非常轻易地给出禁令。贸易的稳定性有其重要的位置。其次,不轻易给出禁令有可能是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在进行平衡方便的考虑。举例来说,虽然英国要求达到欺诈的程度时给出禁令,而新加坡则因过分不合理时便可给出禁令。看似新加坡的法院开出禁令较为宽松,但这只是相对于英国而言。总体而言,各国都会为保护贸易的良好发展而不轻易开具禁令。

(三)落实反担保措施。银行为了进一步降低自身风险,往往会要求船厂提供还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物权抵押等。一般而言,如果提供了全部的保证金,那么银行的风险相对较小;若银行只交付了部分保证金,则风险较大,此时银行应该通过其他方法来增加保证,减小风险。如果银行还希望进一步确保自身的权益,那么可以将反保证合同进行公证。总之,加强还款保函下的反担保将使银行在发生索赔时能合理地从反担保人处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赔偿。因而无论如何,完善反担保的落实对于银行控制还款保函产生的种种风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反担保函范文第3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___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有资产价值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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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_______‰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

反担保函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保函索赔条款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关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二、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1、检索即付保函的及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见索即付保函与我国国内经常使用的保证合同有重要区别,它有备用信用证的某些特征:

(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2、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责任。

(1)、银行仅负有对保函规定的单证在表面上进行谨慎审查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1992年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1995年签订的《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规定,保证人虽不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但保证人首先应尽合理的谨慎,对单证在表面上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如单证是否齐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经合理谨慎、审查符合保函规定的表面要求,保证人就应付款,即便单证的内容是虚假的,形式是伪造的,保证人也不承担过错责任,即被保证人不得以此作为向保证人补偿的抗辩理由。

(2)、银行对受益人的赔偿请求负有通知义务。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赔时,保证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悉数传递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根据基础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对受益人的索偿提出抗辩。如果保证人怠于通知并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保证人应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无权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此外,除非保证人能十分确定地证明受益人的索偿具有欺诈性,即受益人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而恶意提出索偿,否则保证人对受益人索偿的任何拖延都构成对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违约。

3、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追偿权

(1)、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形成的追偿权。首先,委托人向担保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记载二项重要:一是委托担保行出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二是承诺一旦担保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应无条件立即予以补偿。

其次,担保行还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函,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委托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则可以从该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则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2)、根据代位求偿权而形成的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保证人根据保函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础合同对委托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代位求偿权除基础合同权利外,还包括受益人所拥有的各种担保物权或对同意为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人的追偿权,如在委托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和由第三人以保证或其它担保方式提供的各种担保权益。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融资、国际商务的担保等业务,与其它国内商务或融资时的担保有不同特征。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可以随意选择某一担保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担保物的代位求偿权。而在见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责任顺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规定,一般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代位求偿权,这一点,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

三、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担保业务中银行使用的绝大多数为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将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为降低风险,银行在开立见索即付保函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函应将赔付条件具体化,应有具体担保金额、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银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的额度内出具保函。

(3)、银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属对外担保,还必须注意诸如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等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4)、银行开立保函,还应该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以防诈骗。

国内的银行做国内业务时大多采用的是从属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从属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点外,怎样在索赔条款中设立条件更成为保函内容的重点。在实际操作中,有条件的索赔条款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由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基础合同义务,或受益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委托人不能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赔成立,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二、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或能够证明委托人没有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银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担不利责任。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是

发运货物的提单副本、第三家检验机构的商检证明或检验报告、合同双方之间的往来函电、项目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证明或签字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三、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委托人同意或确认,银行才能受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中介的作用大为减少,保函的银行信誉转化为普通的商业信誉,对受益人的保护不利,因此,在实际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四、在保函中约定,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必须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担保银行仅凭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来实施付款或免于付款责任。担保银行于签发保函时往往无法知道申请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中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实际赔偿责任,甚至还不能肯定委托人是否必须作出这样的支付,因此,保函项下是否发生赔付,以及实际上应赔付多大的金额等,都要根据法院的有关判决来确定,而绝不能仅仅依据受益人的单方索赔予以支付。

以上这四种类型的索赔条款,是我国金融机构在办理从属性保函业务时经常采用,或希望采用的表述,它有利于防范受益人的无理索赔。所以,对避免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维护担保银行本身的对外形象和声誉也大有益处。

书目:

1.《金融担保法律实务》许先丛、陈正川主编 金融出版社。

2.《担保法新问题与判例》高圣平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反担保函范文第5篇

受托银行:_________

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开具外汇保函,其受益人为_________。为此保函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函由受托银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保函金额为_________。保函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申请人保证按开具保函申请书所列条款承担相应义务,并同意受托银行在等情况下不负任何责任。

三、申请人按保函金额的_________‰的费率支付担保费,共计_________。其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至受托银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失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办理。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即开具保函申请书(副本)、保函(副本)和反担保函(副本)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公章):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保证书人_________今因_________新建工程,水电工程承包人_________工程行与业主_________订立合约承包,工程费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兹由_________为承包人的保证人,所有应行担保各节开列如下:

(1)保证人保证承包人凡关于该合约图说及各种附件内所订各节应办的工程及事项,均能切实履行,得业主及建筑师的满意为止。

(2)保证人保证承办商凡关于该合约各文件内所订明一切应履行或因故须赔偿之处,均能完全负责,万一该承办商不能履行,致业主受有损失,保证人愿代赔偿一切。

(3)自立此保证书后,立保证书人或其法定人,或继承人,各应始终尽保证人之责至全部合约履行完竣业主满意为止,如承办商不克尽其职责而发生纠纷时,保证人自愿放弃抗辩权,保证人对本合约及所附各项附件内容,均已详细审阅。特立此保证书为凭。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被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_________。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__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_____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_________法院起诉;

9.2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反担保函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力施工对外工程保函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银行保函的基本概念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银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

二、银行保函的种类

1、根据银行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两种。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的银行保函。

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对该索赔的受理设置了若干条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辩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担保银行才予以受理、付款的银行保函。

电力施工企业目前承揽国际电站EPC工程项目,业主一般要求承包商必须开具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根据银行保函的用途不同,又可分为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等。

(1)投标保函:是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为标价的1%-5%,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往往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应长于投标有效期(一般多为28天)。

(2)预付款保函:是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开工前期承包商往往需购置部分机具设备和材料,这需要较多的资金。根据国际工程管理惯例,业主一般要支付给承包商一定数量的动员预付款,这时业主单位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供预付款的保函,以保证承包商能够足额地返还预付款或履行相应合同义务。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一般与业主支付的预付款金额相等。预付款保函期限从银行开立起生效,直到业主收回全部预付款时止,其间预付款保函均保持有效。

预付款保函一般设定为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业主单位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

(3)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业务。如果发生承包商违约事件,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函受益人有权凭保函向银行索偿其所受损失的赔偿金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按暂定合同价的10%(或受益人规定的固定金额)开具。履约保函的期限一般包括施工、竣工及缺陷维修全过程,在电力施工企业目前承揽国际电站EPC工程项目中,业主的一般要求的履约保函期限是到质保期结束为止,个别业主也要求将其中质保期时间段另行出具质量保函。

三、银行保函的作用

1、协助投标人中标

在对外承包工程的绝大多数项目中,业主为了争取支付最低的价格而获得最多最好的商品和劳务,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招标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一份银行投标保函,以防止投标人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原报价、或中途撤标,并在中标后规定的期限内或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合同顺利履约。

2、促使合同达成与实施

投标保函是出口商或承包商在招标项目中获取交易和承包项目的前提条件,而履约保函则是双方签订合同和保证合同实施的必要条件。投标人中标后,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到手。通常情况下,投标人需在中标后30天内提交符合标书中规定的履约保函以正式签署商务合同或承包合同,或者投标人在签署正式合同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将成为合同正式生效的条件之一。

在承包合同项下,履约担保主要是保证承包商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3、作为合同价款的支付保证并正式启动项目

向业主提交预付款保函是保证合同价款的支付并正式启动项目的标志。在承包工程项下,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将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用于支付国外佣金、施工机械或设备采购部分预付款以正式启动项目。

向业主提交质量保函,可使承包人在交货或完成承包的工程时,提前1-2年收到的货物或工程质保期结束才可收到的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间,业主凭持有的质量保函,要求承包人对所交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替换、修复等措施,以确保所交货物和完成工程的质量。

4、作为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的补偿的根据或对违约责任人的惩罚手段。

四、保函的开立方式、修改、转让与适用法律

(一)开立方式

保函通过信函、SWIFT或加押电传的形式送达致受益人,其开立的方式为:

1、直开:但保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直接开立保函。又有信开和电开两种形式,信开保函可由担保银行直接寄交或申请人自行带交给受益人;电开保函以全球银行会员同步的SWIFT系统或加押电传方式请行通知给受益人,行一般由受益人指定或联系确定。

2、转开:担保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按合同有关规定以及受益人所在国法律有关规定,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另一家行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做法。在转开保函项下,转开行向受益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反担保银行(委托行)承担间接付款责任。

(二)修改

保函开立后,申请人可以根据合同变更和项目执行情况向担保银行提出对已开立的保函进行修改。保函可以就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受益人名称等内容进行修改。

担保银行受理保函修改的条件是:保函受益人单方或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同意就保函修改内容及其相关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书面意见。

(三)转让

保函的转让是指将保函的收款权或索赔权转让给保函受益人指定的受让人的过程。保函转让在开立的保函中应有明确的同意转让表述条款,保函转让后必须取得担保银行的书面确认。

保函受让人多为项目融资银行,其目的主要是保函受益人获得项目融资便利同时满足融资银行保障自身贷款权益的需要。

(四)适用法律

保函的适用法律通常选用英国法。中东国家保函受益人往往坚持保函适用合同相同的法律或按本国法律要求为由选择保函适用本国法律。根据1992年4月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458号文的规定:保函中未注明适用法律的以保函开立银行所在地法律为准。

五、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介绍

1、见索即付保函由来和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和商业实践活动的发展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是施工企业从事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使用最多的保函。见索即付保函的特征主要有:

(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银行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的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银行即应付款。担保银行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银行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

六、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开具银行保函注意的问题

1、准备项目前期资料,选择适当的担保银行和担保方式。

在项目预中标或达成初步意向后,施工企业向有关银行提供项目所在国的有关经济环境资料,项目业主情况和项目的简要情况说明,取得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向有关银行寻求合作意向,讨论切实可行的担保方式,谈判有关保函费用成本,确定适当的担保银行和担保方式。

2、与受益人和担保银行讨论确定保函具体格式。

在向业主开具保函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最好与业主协商不开见索即付保函。如果不能争取到有条件支付的保函格式,业主必须要求开具见索即付的格式的话,原则上电力施工企业应该要求该保函遵守《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因为该统一规则约定了在保函格式中没有特殊约定的条件下,保函适用法律是担保银行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有关争议由担保银行营业地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3、认真履约,防范索偿风险。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条款,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

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

反担保函范文第7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担保;风险筛选

民间借贷利息率比较高,风险同样比较大。为了防范与化解风险,出借人通常会选择具有一定风险管理经验的信用担保机构来对借款人进行筛选,接受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

信用担保机构接受借款人的委托,在向出借人出具保函前,势必会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但保前调查不可能彻底消除借款人的信息优势,只能对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略有缓解而已。

不妨假设:

1、借款人资金缺口为L,自有资本为W,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接受的反担保物价值为F;2、信用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为g;3、借款人i获的借款后,项目运作成功时候收入Ri,失败则其收入为0,反担保物F转为担保人所有,借款人运作项目的行业平均利润为R;4、借款人i项目运作成功率pi服从[0,1]上概率分布,其密度函数为f(p)、分布函数分别为F(p);

从(1-9)式可以看出,担保费率、反担保物之间替代关系与借款人投资项目的成功概率之间反向变动,也就是说,不同的借款人,其担保费率与愿意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之间的边际替代率不同,项目的成功概率越大,借款人越愿意用更大的担保物来换取担保费率的优惠,反则反之。不妨将(1-9)式用下图来进行标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承受更高的担保费率,提供较少的反担保财产,而低风险的借款者则与之相反。

综上:信用担保机构单纯的依靠担保费率或者反担保物价值来选择借款人通常是无效的,往往会出现逆向选择情形;而综合运用担保费率、反担保物价值组合来对借款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识别,则在一定程度上可迫使借款人显示其风险偏好,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决策。(作者单位:凯里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海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问题研究》,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长沙,2007年5月

[2]梅强、谭中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式及政策》,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反担保函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工程项目 风险管理制度 工程款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的重点

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可考虑先建立和推行4种担保制度: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承包商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项目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 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即合同价的100%),也可以实行分段(一般为合同价的10-15%)滚动担保。对于一些大工程项目或特大工程,可以由若干担保人共同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这些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其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中小型工程项目也可以由承包商实行抵押、质押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在国外,无论是政府工程项目还是私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尤其是竣工交付使用若干时间后仍欠款不还,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如果某位业主拖欠工程项目款,不仅该承包商可以停工,而且因其信用不好,今后其他承包商也不会承接其工程项目。但我国,受“少花钱多办事”甚至是“不花钱也办事”的思想影响,资金不到位或留有很大缺口即开工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加之建筑市场上“僧多粥少”,拖欠工程项目款的问题十分严重。据此,应当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解决拖欠工程项目款的“老大难”问题。

业主支付担保,实质上是业主的履约担保。因此,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应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是银行保函或者是担保公司的担保书。

鉴于现实国情,业主支付担保可考虑先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上推行,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三资”(即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项目和私人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充分打足建设资金,不能任意拖欠工程款,侵害企业的利益。

保修担保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保修担保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之中,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保修担保的期限,应当与法定的保修期限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相一致。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交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可以从被担保人或第三方的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依法采用多种方式,如其他银行的保函,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

工程项目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

我国已开办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考虑再逐步开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据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证。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管理费,计入工程成本。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